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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旅 行 住 院 医 疗 救 援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拥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公 民, 或 在 中 国 境 内 拥 有 居 留 证 或 长 期 居 住 权 或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部 门 签 发 的 工 作 签 证 的 非 中 国 国 籍 居 民, 年 龄 在 二 十 八 日 以 上 七 十 五 周 岁 以 下, 身 体 健 康, 出 境 旅 游 探 亲 访 友 继 承 遗 产 以 及 从 事 商 务 活 动 或 公 务 活 动 ( 不 包 括 出 国 劳 务 或 就 业 ) 的 自 然 人 均 可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第 三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罹 患 急 性 病, 应 立 即 通 过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24 小 时 救 援 电 话 联 系 保 险 人 委 托 的 救 援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救 援 机 构 ), 保 险 人 将 通 过 该 救 援 机 构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下 列 医 疗 救 援 服 务 并 在 相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内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 一 ) 住 院 医 疗 救 援 机 构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体 状 况 病 情 等, 协 助 被 保 险 人 在 当 地 尽 可 能 符 合 治 疗 要 求 的 经 救 援 机 构 审 查 认 证 或 与 救 援 机 构 有 合 作 关 系 的 医 院 就 医 ; 如 病 情 严 重, 救 援 机 构 将 协 助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治 疗 ( 包 括 返 回 国 内 继 续 治 疗 ), 保 险 人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支 付 其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人 所 承 担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以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二 ) 医 疗 运 送 救 援 机 构 的 授 权 医 生 ( 以 下 称 授 权 医 生 ) 认 为 当 地 医 院 的 医 疗 条 件 不 能 保 证 被 保 险 人 得 到 及 时 充 分 的 医 疗 救 援 时, 被 保 险 人 将 被 转 运 到 其 他 医 疗 条 件 适 合 的 所 在 国 家 的 医 院 或 者 邻 近 国 家 的 医 院 若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病 情 需 要, 救 援 机 构 将 派 遣 医 护 人 员 在 转 运 过 程 中 护 送 被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紧 急 医 疗 转 运 手 段, 以 在 事 发 当 地 能 够 提 供 的 最 合 适 的 运 送 手 段 为 限 若 以 空 运 为 转 运 方 式, 救 援 机 构 将 使 用 正 常 航 班 若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必 要, 救 援 机 构 将 雇 用 包 机 或 者 使 用 医 疗 救 护 专 用 飞 机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在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救 护 措 施 结 束 后, 或 者 当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病 情 或 者 伤 势 已 稳 定 并 可 视 为 正 常 乘 客 时, 经 授 权 医 生 从 医 疗 角 度 判 断 需 运 送 回 国, 救 援 机 构 将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乘 坐 正 常 航 班 ( 经 济 舱 ) 返 回 国 内 居 住 地 若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需 要 的 话, 救 援 机 构 将 在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国 内 居 住 地 的 过 程 中 安 排 医 疗 护 送 若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在 回 到 国 内 需 入 院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将 被 送 到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或 国 内 居 住 地 之 中 被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任 意 一 家 医 院 ;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指 定 或 者 不 能 指 定 有 关 医 院, 被 保 险 人 将 被 送 至 救 援 机 构 指 定 的 医 院 对 于 上 述 救 援 机 构 在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医 疗 转 运 和 运 送 回 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用 以 及 通 常 发 生 的 附 属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来 支 付, 但 以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医 疗 运 送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1 -

( 三 ) 亲 属 探 病 被 保 险 人 连 续 住 院 七 天 以 上 而 于 所 在 地 又 没 有 当 地 的 亲 友 能 给 予 照 料 需 要 其 直 系 亲 属 前 往 探 视 时,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并 支 付 一 位 成 年 直 系 亲 属 一 张 往 返 经 济 舱 机 票 从 国 内 到 被 保 险 人 入 住 的 医 院 探 望, 同 时 安 排 其 在 当 地 住 宿, 并 承 担 住 宿 费 用 ( 不 包 括 食 物 饮 料 通 讯 及 其 他 服 务 费 用 ) 保 险 人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所 承 担 的 上 述 费 用, 以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亲 属 探 病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四 ) 后 事 处 理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患 急 性 病 不 幸 身 故 的, 根 据 其 直 系 亲 属 的 要 求,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或 骨 灰 在 事 发 地 进 行 安 葬 或 送 返 回 国 内 居 住 地 ( 棺 木 或 骨 灰 盒 规 格 必 须 符 合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标 准 ), 并 支 付 相 应 的 费 用 ( 不 包 括 购 买 墓 地 鲜 花, 举 行 告 别 仪 式 宗 教 仪 式, 或 任 何 其 他 非 必 要 的 费 用 ) 若 当 时 未 有 亲 属 与 被 保 险 人 同 行, 及 有 关 后 事 需 由 亲 属 直 接 处 理, 救 援 机 构 将 协 助 被 保 险 人 在 国 内 的 一 名 直 系 亲 属 前 往 境 外 处 理 后 事, 并 承 担 往 返 经 济 舱 机 票 及 住 宿 费 用 ( 不 包 括 食 物 饮 料 通 讯 及 其 他 服 务 费 用 ) 保 险 人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所 承 担 的 上 述 费 用, 以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后 事 处 理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五 ) 治 疗 后 转 送 回 居 住 地 在 当 地 治 疗 后,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主 治 医 生 和 救 援 机 构 的 授 权 医 生 共 同 认 定, 被 保 险 人 的 病 情 不 会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正 常 乘 客, 救 援 机 构 将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居 住 地 若 救 援 机 构 的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需 要 的 话, 救 援 机 构 可 在 转 送 过 程 中 安 排 医 护 人 员 护 送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上 述 救 援 机 构 在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返 回 居 住 地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用 以 及 通 常 发 生 的 附 属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来 支 付, 但 以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医 疗 后 转 送 回 居 住 地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 六 ) 协 助 未 满 十 六 岁 儿 童 回 居 住 地 因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疾 病 住 院 或 身 故 造 成 随 行 的 未 满 十 六 岁 儿 童 无 人 照 顾 时, 救 援 机 构 将 安 排 该 儿 童 回 居 住 地 如 救 援 机 构 认 为 有 必 要, 将 为 该 儿 童 安 排 一 位 随 行 人 员 陪 同 返 回 居 住 地 对 于 上 述 救 援 机 构 在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未 满 十 六 岁 儿 童 返 回 居 住 地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用 以 及 通 常 发 生 的 附 属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来 支 付, 但 以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协 助 未 满 十 六 岁 儿 童 回 居 住 地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责 任 免 除 第 四 条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意 外 伤 害 或 患 急 性 病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旅 行 的 目 的 是 寻 求 或 接 受 医 疗 ; ( 二 ) 投 保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 三 )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 ( 四 ) 被 保 险 人 自 致 伤 害 或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 五 )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 - 2 -

( 六 )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美 容 整 容 整 形 手 术 ; ( 七 )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 ( 八 ) 被 保 险 人 受 酒 精 毒 品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 ( 九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潜 水 跳 伞 热 气 球 运 动 攀 岩 运 动 探 险 活 动 武 术 比 赛 摔 跤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活 动 ; ( 十 )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任 何 职 业 体 育 活 动 或 任 何 设 有 奖 金 或 报 酬 的 体 育 运 动 ; ( 十 一 )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污 染 或 辐 射 ; ( 十 二 )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武 装 叛 乱 暴 乱 恐 怖 袭 击 第 五 条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列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患 急 性 病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 一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期 间 或 被 依 法 拘 留 服 刑 在 逃 期 间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 期 间 ; ( 三 ) 被 保 险 人 置 身 于 任 何 飞 机 或 空 中 运 输 工 具 ( 以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民 用 或 商 业 航 班 者 除 外 ) 期 间 ; ( 四 )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艾 滋 病 (AIDS)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期 间 ; ( 五 )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载 明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旅 行 期 间 第 六 条 对 于 下 列 各 项,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医 疗 救 援 费 用 : ( 一 ) 被 保 险 人 在 非 救 援 机 构 指 定 的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 ( 二 ) 未 经 救 援 机 构 事 先 同 意 的 医 疗 救 援 费 用 ; ( 三 ) 搜 寻 和 营 救 境 外 旅 行 救 援 服 务 第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旅 行 期 间 若 遇 紧 急 情 况 或 需 要,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保 险 单 或 保 险 凭 证 所 载 的 救 援 热 线 电 话, 在 保 险 人 委 托 的 救 援 机 构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以 下 简 称 救 援 机 构 ) 提 供 的 下 列 协 助 范 围 内, 获 得 免 费 的 信 息 提 供, 但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以 下 协 助 服 务 所 提 供 信 息 对 应 之 服 务 所 需 支 付 给 任 何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费 用 都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救 援 机 构 对 该 第 三 方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服 务 质 量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最 终 的 服 务 选 择 权 在 于 被 保 险 人 ( 一 ) 电 话 医 疗 咨 询 在 境 外 旅 行 途 中 如 遇 紧 急 医 疗 情 况 时,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拨 打 24 小 时 服 务 电 话 获 得 紧 急 医 疗 咨 询, 此 医 疗 咨 询 属 建 议 性 质, 并 不 构 成 诊 断 ( 二 )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转 介 救 援 机 构 提 供 当 地 的 医 生 医 院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电 话 但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救 援 机 构 对 该 医 疗 机 构 的 治 疗 效 果 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三 ) 门 诊 服 务 安 排 - 3 -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救 援 机 构 将 为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安 排 预 约 医 生, 并 协 助 被 保 险 人 安 排 因 门 诊 所 需 的 酒 店 住 宿 及 其 后 的 复 诊 ( 四 ) 医 疗 监 控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时, 救 援 机 构 医 生 协 同 被 保 险 人 的 主 治 医 生 视 察 其 治 疗 情 况, 并 及 时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家 属 ( 五 ) 旅 行 前 的 咨 询 服 务 被 保 险 人 在 境 外 旅 行 出 发 前 可 拨 打 咨 询 电 话 咨 询 天 气 海 关 汇 率 机 场 税 等 目 的 地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情 况 ( 六 ) 使 领 馆 资 料 救 援 机 构 提 供 旅 行 目 的 地 国 家 使 领 馆 在 中 国 的 地 址 电 话 及 中 国 驻 当 地 使 领 馆 的 地 址 电 话 ( 七 ) 法 律 援 助 转 介 救 援 机 构 可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当 地 享 有 盛 誉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电 话 但 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最 终 选 择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决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费 用, 救 援 机 构 不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任 何 法 律 建 议 ( 八 ) 紧 急 口 讯 传 递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亲 属 发 生 紧 急 伤 病 事 故 时, 可 以 要 求 救 援 机 构 将 情 况 尽 快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亲 属 ( 九 ) 紧 急 翻 译 援 助 救 援 机 构 可 提 供 免 费 的 紧 急 电 话 翻 译 服 务 如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寻 找 陪 同 翻 译, 救 援 机 构 可 提 供 译 员 介 绍 及 联 系 方 式, 但 是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最 终 选 择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决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费 用 救 援 机 构 在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选 择 过 程 中 将 尽 其 谨 慎 和 勤 勉 的 职 责 ( 十 ) 紧 急 路 线 安 排 如 被 保 险 人 因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按 原 计 划 的 线 路 继 续 旅 行, 救 援 机 构 将 帮 助 被 保 险 人 重 新 安 排 旅 行 交 通 计 划, 但 所 有 变 更 线 路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 十 一 ) 丢 失 旅 行 文 件 的 行 政 援 助 如 被 保 险 人 丢 失 或 被 盗 重 要 的 文 件 或 身 份 证 件, 如 护 照 签 证 等, 救 援 机 构 将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与 补 发 手 续 相 关 信 息, 并 介 绍 适 当 的 当 地 部 门 或 机 构, 以 便 补 办 相 关 文 件 补 办 费 用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 十 二 ) 代 寻 并 传 送 行 李 当 被 保 险 人 乘 坐 普 通 商 业 航 班 或 火 车 旅 行 时, 如 在 旅 行 中 丢 失 行 李 或 行 李 被 送 至 其 他 航 线, 救 援 机 构 将 负 责 与 有 关 单 位 联 络, 如 航 空 公 司 火 车 站 海 关 官 员 等, 如 能 找 到, 将 负 责 安 排 将 行 李 送 到 被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但 行 李 转 送 费 用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金 额 - 4 -

第 八 条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保 险 期 间 第 九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由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以 保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时 间 自 被 保 险 人 登 上 离 境 交 通 工 具 开 始 至 被 保 险 人 离 开 入 境 交 通 工 具 时 为 止, 但 不 超 过 保 单 载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条 订 立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第 十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订 立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人 因 投 保 人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而 获 得 的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合 同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投 保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投 保 单 并 回 答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询 问,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第 十 四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在 保 险 责 任 起 始 前 一 次 性 交 清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交 清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按 投 保 人 已 缴 纳 保 险 费 占 应 缴 纳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发 送 给 投 保 人 第 十 六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投 保 人 需 变 更 合 同 其 他 内 容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申 请 保 险 人 同 意 后 出 具 批 单, 并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批 注 第 十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通 过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救 援 电 话 联 系 救 援 机 构, 并 且 在 救 援 机 构 的 安 排 下 就 医 在 异 常 紧 急 情 形 下,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因 健 康 状 况 需 急 救 而 无 法 与 救 援 机 构 立 即 联 系 的, 应 在 住 院 后 24 小 时 之 内 通 知 救 援 机 构 务 第 十 八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照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的 救 援 程 序 接 受 救 援, 否 则, 视 为 放 弃 救 援 服 - 5 -

合 同 的 解 除 第 十 九 条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 一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材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通 知 书 ; 2 保 险 单 正 本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正 本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 二 )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通 知 书 之 时 起,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 争 议 处 理 和 法 律 适 用 第 二 十 条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一 条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及 台 湾 地 区 法 律 )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 一 ) 境 外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二 ) 国 内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区 ( 不 包 括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地 区 ) 范 围 内 ( 三 ) 国 内 居 住 地 : 指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随 行 人 员 在 国 内 的 居 住 地 ( 四 ) 意 外 伤 害 : 指 以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 五 ) 急 性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生 效 之 日 未 曾 接 受 治 疗 或 诊 断 在 境 外 期 间 突 然 发 生 的 并 且 必 须 立 即 接 受 治 疗 方 能 避 免 身 体 或 生 命 伤 害 的 疾 病, 不 包 括 既 往 疾 病 慢 性 病 精 神 病 精 神 分 裂 艾 滋 病 性 传 播 疾 病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疾 病 或 缺 陷 先 天 性 畸 形 牙 齿 治 疗 预 防 性 手 术 等 非 必 须 紧 急 治 疗 的 手 术 器 官 移 植 ( 六 ) 既 往 疾 病 : 指 在 保 险 期 间 起 始 日 前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被 保 险 人 曾 经 接 受 住 院 治 疗 的 任 何 医 疗 状 况, 或 者 在 保 险 期 间 起 始 日 前 的 六 个 月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正 规 的 医 疗 机 构 处 被 诊 断 或 治 疗 包 括 处 方 药 的 任 何 医 疗 状 况 ( 七 ) 医 院 指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的 机 构 : 1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2 设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受 伤 者 和 患 病 者 提 供 留 院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 6 -

3 有 合 格 的 医 生 和 护 士, 提 供 全 天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4 非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医 院 诊 所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若 医 院 处 于 国 内, 则 必 须 是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医 院 ( 八 ) 潜 水 :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 九 ) 热 气 球 运 动 : 指 乘 热 气 球 升 空 飞 行 的 体 育 活 动 ( 十 ) 攀 岩 运 动 :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 十 一 ) 探 险 活 动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 十 二 ) 武 术 比 赛 :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 十 三 ) 特 技 : 指 从 事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 十 四 ) 艾 滋 病 (AIDS) 或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 十 五 ) 直 系 亲 属 :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父 母 岳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或 姐 妹 ( 外 ) 祖 父 母 ( 外 ) 孙 子 女 ( 十 六 ) 正 常 乘 客 : 指 在 正 常 的 交 通 工 具 内, 不 需 占 用 多 于 一 个 正 常 的 座 位 或 舱 位, 及 不 需 要 以 担 架 作 为 辅 助 的 乘 客 ( 十 七 ) 现 金 价 值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现 金 价 值 = 保 险 费 [1-( 保 险 单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75%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