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界 资 讯 2.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正 式 施 行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的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 办 法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凡 是 按 照 办 法 规 定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一、资质申请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软 科 学 年 第 期!!!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书面申请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编号: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B2CEBFBC3232C6DAD1A7CFB0D3EBCBBCBFBCC4DAD2B3>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要 求 ( 三 ) 主 要 市 场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通 常 情 况 下, 如 果 不 存 在 相 反 的 证 据, 企 业 正 常 进 行 资 产 出 售 或 者 负 债 转 移 的 市 场 可 以 视 为 主 要 市 场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六 ) 估 值 技 术 相 关 资 产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股票代码:000936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上证指数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附件1:

随着执业中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本着为我校中医学专业认证服务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校中医类毕业生参加2012年和2013年的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及通过率、掌握率进行分析,并与全国的平均水平进行差异比较分析,以此了解我校执业中医师考试的现状,进而反映我校中医类课程总体教学水平,发现考核知识模块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反馈给相关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以此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Transcription: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广 州 东 京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Tokyo 中 国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118 号 招 商 局 中 心 01 楼 12 层,13 层 邮 编 :100022 12/F, 13/F, Building 1, China Merchants Tower, No. 118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电 话 /Tel: 010-6568-1188 传 真 /Fax: 010-6568-1838/7317(12/F) 传 真 /Fax: 010-6568-1022(13F) 网 址 /URL: http://www.zhonglun.com 知 识 产 权 - 法 律 / 资 讯 / 案 例 / 专 题 讨 论 - 第 0901 期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资 讯 1. 技 术 进 出 口 合 同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8 修 订 )...1 业 界 资 讯 2.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正 式 施 行...2 典 型 案 例 回 顾 3. 中 国 粮 油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诉 北 京 嘉 裕 东 方 葡 萄 酒 有 限 公 司 等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案...2 专 题 讨 论 4. 新 修 订 后 的 专 利 法 中 的 若 干 重 要 条 款 及 讨 论...3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资 讯 1. 技 术 进 出 口 合 同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8 修 订 ) 由 商 务 部 颁 布 的 技 术 进 出 口 合 同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8 修 订 ) 于 2009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实 施 对 于 自 由 类 进 出 口 技 术, 如 果 涉 及 到 技 术 进 口 或 者 出 口, 应 当 依 照 该 办 法 在 商 务 部 门 进 行 相 关 的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与 技 术 进 口 或 出 口 相 关 的 合 同 包 括 :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 专 利 申 请 权 转 让 合 同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技 术 秘 密 许 可 合 同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和 含 有 技 术 进 出 口 条 款 的 其 他 合 同 商 务 部 将 负 责 对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和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中 由 国 务 院 或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或 审 批 的 项 目 项 下 的 技 术 进 口 合 同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 除 此 以 外 的 自 由 进 出 口 技 术 合 同, 将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登 记 管 理 1

业 界 资 讯 2.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正 式 施 行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的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 办 法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凡 是 按 照 办 法 规 定 被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可 以 享 受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推 动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优 惠 和 扶 持 政 策 该 办 法 明 确, 知 识 产 权 拥 有 量 是 认 定 动 漫 企 业 的 重 要 指 标 之 一 办 法 规 定, 申 请 认 定 为 动 漫 企 业 的 其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的 动 漫 产 品 收 入 必 须 占 主 营 收 入 的 50% 以 上 能 够 证 明 自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材 料 包 括 : 版 权 登 记 证 书 以 及 专 利 权 证 书 等 典 型 案 例 回 顾 3. 中 国 粮 油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诉 北 京 嘉 裕 东 方 葡 萄 酒 有 限 公 司 等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案 案 件 事 实 1974 年 7 月 20 日, 中 粮 公 司 天 津 分 公 司 核 准 注 册 70855 号 长 城 牌 商 标, 核 定 商 品 为 第 33 类 葡 萄 酒 等 1998 年 4 月 8 日, 商 标 专 用 权 人 变 更 为 原 告 中 粮 公 司, 该 商 标 于 2004 年 11 月 被 国 家 商 标 局 认 定 为 驰 名 商 标 开 心 公 司 成 立 于 1996 年, 系 中 粮 下 属 中 国 长 城 葡 萄 酒 有 限 公 司 的 经 销 商, 长 期 经 销 长 城 牌 葡 萄 酒 1999 年 5 月 21 日, 开 心 公 司 申 请 注 册 嘉 裕 长 城 商 标, 因 中 粮 公 司 提 出 异 议, 至 本 案 一 审 中, 该 商 标 仍 在 异 议 程 序 中 嘉 裕 公 司 成 立 于 2001 年, 同 年 3 月, 开 心 公 司 与 嘉 裕 公 司 签 订 协 议, 许 可 其 使 用 嘉 裕 长 城 商 标 2001 年 至 2003 年 期 间, 嘉 裕 公 司 委 托 田 氏 公 司 欧 华 公 司 洪 胜 公 司 等 生 产 加 工 嘉 裕 长 城 葡 萄 酒 中 粮 公 司 以 嘉 裕 公 司 开 心 公 司 等 侵 犯 其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为 由, 诉 至 北 京 高 院, 索 赔 一 亿 元 法 庭 意 见 北 京 高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中 粮 公 司 的 第 70855 号 长 城 牌 商 标 为 有 效 注 册, 其 商 标 专 用 权 应 受 法 律 保 护 开 心 公 司 申 请 注 册 并 许 可 嘉 裕 公 司 使 用 的 嘉 裕 长 城 2

商 标 处 于 异 议 中, 应 视 为 未 注 册 商 标 第 70855 号 注 册 商 标 的 最 显 著 识 别 部 分 为 长 城 文 字, 嘉 裕 长 城 与 其 在 标 识 上 构 成 近 似, 嘉 裕 公 司 等 被 告 的 行 为 已 构 成 侵 权, 判 决 众 被 告 停 止 侵 权, 嘉 裕 公 司 赔 偿 中 粮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1500 万 余 元 嘉 裕 公 司 不 服 该 判 决, 上 诉 至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中 粮 公 司 第 70855 号 长 城 牌 注 册 商 标 中 的 长 城 文 字 因 其 驰 名 度 而 取 得 较 强 的 显 著 性, 使 其 在 葡 萄 酒 相 关 市 场 中 对 于 其 他 含 有 长 城 字 样 的 商 标 具 有 较 强 的 排 斥 力, 应 当 给 予 强 度 较 大 的 法 律 保 护 嘉 裕 公 司 的 嘉 裕 长 城 及 图 商 标 使 用 了 第 70855 号 长 城 牌 注 册 商 标 最 具 显 著 性 的 文 字 构 成 要 素, 易 于 使 相 关 公 众 产 生 市 场 混 淆, 可 以 认 定 嘉 裕 公 司 使 用 的 嘉 裕 长 城 及 图 商 标 与 中 粮 公 司 第 70855 号 长 城 牌 注 册 商 标 构 成 近 似, 判 决 嘉 裕 公 司 等 停 止 侵 权 并 判 决 嘉 裕 公 司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1000 余 万 元 评 论 本 案 涉 及 的 焦 点 问 题 在 于 :1. 诉 争 的 两 商 标 是 否 构 成 近 似 2. 如 何 计 算 本 案 赔 偿 数 额 就 第 一 个 焦 点, 从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案 判 决 结 果 来 看, 认 定 商 标 近 似 时, 以 相 关 公 众 的 一 般 注 意 力 为 标 准, 对 诉 争 商 标 进 行 整 体 比 对 和 主 要 部 分 比 对, 同 时 要 考 虑 请 求 被 保 护 的 商 标 的 显 著 性 和 知 名 度 就 第 二 个 焦 点, 本 案 中 人 民 法 院 在 确 定 侵 权 赔 偿 额 时, 采 用 了 合 理 利 润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根 据 上 述 司 法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可 以 根 据 侵 权 商 品 销 售 量 与 该 商 品 单 位 利 润 乘 积 计 算 ; 该 商 品 单 位 利 润 无 法 查 明 的, 按 照 注 册 商 标 商 品 的 单 位 利 润 计 算 本 案 中, 中 粮 公 司 向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其 普 通 葡 萄 酒 产 品 的 利 润 为 每 瓶 11.3 元, 嘉 裕 公 司 无 证 据 和 充 分 理 由 否 认 中 粮 公 司 提 供 的 单 位 利 润, 在 综 合 考 虑 相 关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最 高 法 院 认 为 中 粮 公 司 提 供 的 单 位 利 润 基 本 合 理, 结 合 已 查 明 的 侵 权 产 品 的 数 量, 认 定 嘉 裕 公 司 共 获 利 10614090 元, 该 案 创 下 了 我 国 商 标 侵 权 诉 讼 赔 偿 额 的 最 高 纪 录 专 题 讨 论 4. 新 修 订 后 的 专 利 法 中 的 若 干 重 要 条 款 及 讨 论 2008 年 12 月 27 日,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了 全 国 人 大 3

常 委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的 决 定 就 该 次 修 订 涉 及 的 一 些 主 要 条 款, 本 文 总 结 并 简 要 的 讨 论 如 下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只 能 授 予 一 项 专 利 权 但 是, 同 一 申 请 人 同 日 对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既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又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先 获 得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尚 未 终 止, 且 申 请 人 声 明 放 弃 该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可 以 授 予 发 明 专 利 权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申 请 人 经 常 就 同 一 发 明 同 时 提 起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因 为 对 实 用 新 型 申 请 不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发 明 人 可 以 较 快 的 获 得 专 利 保 护 当 发 明 专 利 进 入 授 权 程 序 时, 申 请 人 放 弃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可 以 获 得 保 护 期 限 更 长 的 发 明 专 利 保 护 新 修 订 的 专 利 法 明 确 肯 定 了 这 种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在 满 足 该 条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 中 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外 国 人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技 术 进 出 口 管 理 条 例 将 技 术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 禁 止 出 口 的 技 术 ( 即 不 得 出 口 的 技 术 ) 限 制 出 口 的 技 术 ( 即 必 须 经 过 商 务 部 许 可 才 能 出 口 的 技 术 ) 以 及 自 由 出 口 的 技 术 ( 前 两 类 以 外 的 技 术 ) 对 于 限 制 出 口 的 技 术, 转 让 方 或 受 让 方 在 拿 到 商 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书 后 可 直 接 到 专 利 局 办 理 转 让 手 续 ; 对 于 自 由 出 口 的 技 术, 转 让 方 或 受 让 方 在 拿 到 商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技 术 出 口 登 记 证 书 后 可 直 接 到 专 利 局 办 理 转 让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后,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 即 不 得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其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提 高 了 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保 护 力 度, 增 加 了 " 许 诺 销 售 " 这 种 情 形 根 据 最 高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许 诺 销 售, 是 指 以 做 广 告 在 商 店 橱 窗 中 陈 列 或 者 在 展 销 会 上 展 出 等 方 式 作 出 销 售 商 品 的 意 思 表 示 4

第 十 五 条 :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共 有 人 对 权 利 的 行 使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没 有 约 定 的, 共 有 人 可 以 单 独 实 施 或 者 以 普 通 许 可 方 式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该 专 利 ;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该 专 利 的, 收 取 的 使 用 费 应 当 在 共 有 人 之 间 分 配 请 注 意, 只 包 括 普 通 许 可, 不 包 括 独 占 许 可 和 排 他 许 可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将 其 在 中 国 完 成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保 密 审 查 的 程 序 期 限 等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款 : 对 违 反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在 中 国 申 请 专 利 的,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实 践 中, 一 些 跨 国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在 中 国 设 立 有 实 验 室 或 研 发 中 心, 通 过 这 些 在 中 国 设 立 的 实 验 室 或 研 发 中 心 而 研 发 出 的 技 术 成 果 应 被 认 定 为 是 在 中 国 完 成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先 违 反 了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而 此 后 又 在 中 国 提 起 专 利 申 请, 专 利 局 可 能 不 会 要 求 申 请 人 主 动 声 明 其 是 否 有 违 反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的 事 实, 因 此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可 能 更 多 的 会 作 为 专 利 无 效 的 一 个 法 律 依 据 如 何 认 定 一 项 技 术 是 否 是 在 中 国 完 成? 一 般 来 说 应 当 以 技 术 的 研 发 地 点 以 及 技 术 团 队 的 工 作 地 点 为 标 准, 而 不 论 该 技 术 的 权 属 状 态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新 颖 性, 是 指 该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不 属 于 现 有 技 术 ; 增 加 了 现 有 技 术 的 概 念, 取 代 了 原 有 的 出 版 物 公 开 和 国 内 公 开 使 用 等 概 念 目 标 技 术 只 要 为 公 众 所 知, 就 丧 失 新 颖 性, 而 不 论 其 公 开 的 方 式 如 何, 也 不 论 其 是 否 是 在 国 内 公 开 使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外 观 设 计 与 现 有 设 计 或 者 现 有 设 计 特 征 的 组 合 相 比, 应 当 具 有 明 显 区 别 提 高 了 外 观 设 计 的 授 权 门 槛, 外 观 设 计 除 须 满 足 新 颖 性 外, 相 比 现 有 设 计 其 区 别 点 应 该 具 有 足 够 的 明 显 性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同 一 产 品 两 项 以 上 的 相 似 外 观 设 计, 可 以 作 为 一 件 申 5

请 提 出 实 践 中,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人 希 望 其 基 本 设 计 方 案 以 及 相 似 外 观 设 计 方 案 均 获 得 专 利 保 护, 以 免 在 侵 权 诉 讼 中 因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设 计 与 获 得 专 利 权 的 外 观 设 计 相 比 略 有 不 同 而 被 认 定 为 不 侵 犯 其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为 申 请 人 实 现 此 目 的 提 供 了 一 条 法 律 认 可 的 途 径 第 四 十 八 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具 备 实 施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申 请, 可 以 给 予 实 施 发 明 专 利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强 制 许 可 : ( 一 ) 专 利 权 人 自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之 日 起 满 三 年, 且 自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满 四 年,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实 施 或 者 未 充 分 实 施 其 专 利 的 ; ( 二 ) 专 利 权 人 行 使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被 依 法 认 定 为 垄 断 行 为, 为 消 除 或 者 减 少 该 行 为 对 竞 争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的 关 于 专 利 强 制 许 可 的 一 般 规 定 其 中 的 第 ( 一 ) 项 中, 至 少 有 以 下 两 个 疑 问 : 首 先 是 关 于 涉 案 专 利 是 否 被 实 施 的 举 证 责 任 主 体, 一 般 来 说 由 专 利 权 人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可 能 比 较 实 际 ; 其 次 是 如 何 理 解 实 施, 实 施 是 指 具 体 的 产 品 已 经 进 入 生 产 销 售 阶 段, 或 是 该 专 利 方 法 已 被 实 际 的 使 用? 还 是 也 包 括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的 情 形? 可 能 需 要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了, 如 果 专 利 权 人 是 一 家 生 产 性 的 企 业, 这 里 的 实 施 可 能 倾 向 于 应 被 理 解 为 具 体 的 产 品 已 经 进 入 生 产 销 售 阶 段, 或 是 该 专 利 方 法 已 被 实 际 的 使 用, 而 如 果 专 利 权 人 是 一 家 科 研 机 构, 这 里 的 实 施 可 能 倾 向 于 应 被 理 解 为 包 括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的 情 形 第 六 十 二 条 : 在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中, 被 控 侵 权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实 施 的 技 术 或 者 设 计 属 于 现 有 技 术 或 者 现 有 设 计 的, 不 构 成 侵 犯 专 利 权 明 确 了 现 有 技 术 抗 辩 是 对 抗 专 利 侵 权 指 控 的 一 个 合 法 的 抗 辩 权, 如 果 被 控 专 利 侵 权 人 能 够 证 明 其 使 用 的 技 术 属 于 现 有 技 术 或 现 有 设 计, 就 不 必 再 额 外 提 起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6

第 六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权 利 人 的 损 失 侵 权 人 获 得 的 利 益 和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均 难 以 确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专 利 权 的 类 型 侵 权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等 因 素, 确 定 给 予 一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赔 偿 法 定 赔 偿 的 数 额 的 下 限 从 5000 元 提 高 到 1 万 元, 上 限 从 50 万 元 提 高 到 100 万 元 第 六 十 九 条 第 五 款 : 为 提 供 行 政 审 批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制 造 使 用 进 口 专 利 药 品 或 者 专 利 医 疗 器 械 的, 以 及 专 门 为 其 制 造 进 口 专 利 药 品 或 者 专 利 医 疗 器 械 的, 不 视 为 专 利 侵 权 由 于 药 品 的 行 政 审 批 一 般 包 括 临 床 研 究 新 药 申 请 或 仿 制 药 申 请 等 程 序, 这 些 程 序 往 往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因 此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在 相 关 药 品 或 医 疗 器 械 的 专 利 保 护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进 行 药 品 或 医 疗 器 械 的 临 床 试 验 和 申 请 生 产 许 可, 做 好 上 市 前 的 准 备 一 旦 专 利 保 护 期 限 届 满, 则 可 以 尽 快 将 产 品 推 向 市 场 结 束 7

本 期 刊 仅 为 贵 方 参 考 所 用, 并 不 代 表 本 所 及 律 师 的 任 何 法 律 意 见, 与 您 亦 不 构 成 律 师 客 户 关 系 本 期 刊 的 编 辑 人 员 如 下 : 陈 际 红 张 宏 斌 刘 佳 宁 合 伙 人 律 师 律 师 律 师 助 理 如 您 需 要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讨 论,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的 方 式 联 系 : 电 话 :86-10-5957-2003 传 真 :86-10-6568-183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