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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 力 资 源 部 管 理 办 法 修 改 补 充 说 明 :...- 90-5)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规 定...- 91-6)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复 员 退 伍 军 人 接 收 安 置 和 岗 前 培 训 办 法... - 94-7)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职 工 子 女 及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医 疗 待 遇 暂 行 办 法...- 96-8)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职 工 重 大 疾 病 困 难 救 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97-9)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管 理 办 法...- 98-10)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临 时 用 工 管 理 办 法... - 101-11)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自 主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104-12)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 106-13)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竞 聘 上 岗 与 岗 位 动 态 管 理 办 法... - 111-14)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加 班 工 资 管 理 办 法... - 113-15)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荣 誉 称 号 授 予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 115 - 第 三 部 分 财 务 管 理 类 1)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117-2)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120-3)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制 度... - 124-4)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发 票 审 核 管 理 规 定... - 126-5)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财 务 报 告 管 理 规 定... - 127-6)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128-7)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财 务 工 作 交 接 规 定... - 132-8)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133-9)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成 本 管 理 办 法...- 138-10)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147-11)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折 旧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154-12)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158-13)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存 货 管 理 办 法...- 161-14)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成 本 费 用 核 销 管 理 办 法...- 163-15)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借 款 及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169-16)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费 用 定 额 管 理 办 法... - 170 -

17)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跟 踪 管 理 办 法... - 172-18)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指 标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174 - 第 四 部 分 计 划 与 物 资 管 理 类 1)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物 资 管 理 规 定...- 175-2)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材 料 费 管 理 办 法...- 179-3)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物 资 仓 库 管 理 规 定... - 181-4)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备 品 备 件 管 理 规 定... - 212-5)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经 济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 215-6)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22-7)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综 合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229-8)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综 合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 231-9)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管 理 办 法...- 233 - 第 五 部 分 政 治 工 作 类 1)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信 访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235-2)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239-3)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领 导 人 员 后 备 人 才 管 理 办 法... - 243-4)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中 层 干 部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247-5)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员 干 部 谈 心 谈 话 制 度...- 249-6)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委 工 作 制 度...- 251-7)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关 于 实 施 惠 民 工 程 的 方 案...- 256-8)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整 改 落 实 方 案 及 惠 民 方 案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制 度... - 258-9)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委 理 论 学 习 中 心 组 管 理 办 法... - 260-10)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创 建 四 好 领 导 班 子 实 施 办 法...- 262-11)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文 明 部 室 考 评 细 则... - 264-12)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建 设 学 习 型 党 组 织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266-13)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委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的 实 施 方 案... - 272-14)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规 划... - 278-15)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关 于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281-16)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2011 年 度 六 五 普 法 工 作 计 划...- 284 -

17)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效 能 监 察 管 理 办 法... - 286-18)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资 金 使 用 监 督 办 法...- 290-19)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风 建 设 和 反 腐 倡 廉 惩 防 体 系 的 实 施 意 见...- 292-20)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委 三 重 一 大 管 理 制 度 ( 试 行 )... - 294-21)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决 策 制 度 的 实 施 办 法...- 297-22)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基 层 分 工 会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办 法... - 302-23)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基 层 分 工 会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303-24)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班 组 成 员 劳 动 安 全 互 保 活 动 实 施 办 法... - 307-25)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进 一 步 规 范 慰 问 职 工 工 作 的 通 知...- 310-26)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职 工 疗 休 养 管 理 办 法... - 311-27)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委 工 作 制 度...- 313-28)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纪 检 工 作 制 度...- 318-29)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团 委 工 作 制 度...- 324-30)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民 主 生 活 会 制 度...- 331-31)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班 组 管 理 制 度...- 333-32)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339-33)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工 会 工 作 制 度...- 342-34)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管 理 办 法... - 346-35)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内 部 审 计 管 理 制 度... - 350-36)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支 部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 356-37)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员 组 织 管 理 制 度... - 358-38)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制 度... - 364-39)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记 者 站 管 理 办 法...- 366-40)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记 者 站 人 员 名 单...- 369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1. 总 则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月 度 工 作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1.1 为 加 强 我 厂 计 划 管 理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工 作 计 划 的 指 导 前 瞻 和 考 核 作 用, 促 进 我 厂 各 项 工 作 有 条 不 紊 的 开 展, 确 保 年 度 经 营 指 标 的 实 现,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1.2 月 度 工 作 计 划 是 指 厂 部 下 达 给 各 部 门 的 月 度 工 作 计 划 1.3 本 管 理 办 法 适 用 于 厂 属 各 部 门 2. 职 责 2.1 厂 属 各 部 门 应 围 绕 厂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以 及 厂 部 的 要 求 合 理 分 解, 拟 订 月 度 重 点 工 作 计 划 2.2 月 度 工 作 计 划 分 为 定 量 指 标 与 定 性 指 标 两 大 类 定 量 指 标 是 指 预 算 指 标 以 及 其 他 可 量 化 的 工 作 指 标 ; 定 性 指 标 是 指 难 于 量 化 考 核 其 他 月 度 重 点 工 作 2.3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是 月 度 计 划 制 定 上 报 的 责 任 人 2.4 厂 长 办 公 室 是 计 划 的 收 集 整 理 跟 踪 监 督 部 门, 厂 财 务 部 负 责 对 各 部 门 预 算 完 成 指 标 的 核 实 统 计 汇 总 分 析, 厂 领 导 负 责 对 计 划 进 行 审 批 3 制 定 程 序 3.1 各 部 门 工 作 计 划 要 求 以 电 子 表 格 的 形 式 形 成,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项 目 工 作 内 容 完 成 时 间 责 任 人 等 3.2 检 修 部 水 工 部 的 月 度 工 作 计 划 先 报 送 安 全 生 产 部, 由 安 全 生 产 部 进 行 汇 总, 形 成 全 厂 的 月 度 生 产 计 划 3.3 安 全 生 产 部 和 其 它 各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每 月 28 日 前 将 拟 定 的 下 月 工 作 计 划 的 纸 质 文 件 经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后 报 送 厂 长 办 公 室 同 时 将 工 作 计 划 的 电 子 版 一 并 报 送, 邮 箱 为 nhsd@cgdc.com.cn 3.4 厂 长 办 公 室 对 各 部 门 报 送 的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汇 总 整 理 后, 于 每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前 形 成 全 厂 的 月 度 工 作 计 划, 经 厂 长 签 发 后 下 发 全 厂 各 部 门 执 行 4 计 划 管 理 4.1 计 划 下 发 执 行 后 不 允 许 擅 自 更 改,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厂 长 办 公 室 提 出 更 改 计 划 的 意 见, 得 到 厂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能 变 更 4.2 厂 长 办 公 室 应 跟 踪 检 查 各 部 门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可 要 求 整 改 并 及 时 向 厂 长 汇 报 5 考 核 5.1 全 厂 月 度 工 作 计 划 具 有 约 束 性 和 强 制 性 对 列 入 计 划 的 工 作 内 容, 各 部 门 务 必 予 以 积 极 完 成 5.2 各 部 门 应 在 每 月 厂 综 合 会 上 汇 报 本 部 门 的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分 管 厂 领 导 提 出 其 分 管 部 门 的 考 评 意 见,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对 未 完 成 工 作 计 划 的 部 门, 按 照 厂 综 合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对 按 时 保 质 完 成 任 务 且 表 现 突 出 的 部 门 给 予 一 定 的 奖 励 5.3 对 未 按 规 定 上 报 工 作 计 划 的 部 门, 给 予 部 门 负 责 人 100 元 罚 款 并 通 报 批 评 6 附 则 6.1 本 办 法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6.2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8 月 1 日 起 执 行 - 1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企 业 方 针 目 标 管 理 制 1 范 围 1.1 本 制 度 规 定 了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方 针 目 标 的 内 容 编 制 实 施 和 要 求 检 查 与 考 核 等 1.2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方 针 目 标 管 理 工 作 2 职 责 2.1 厂 长 党 委 书 记 代 表 厂 与 上 级 公 司 签 订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书, 按 责 任 书 指 标 要 求 企 业 现 状 和 发 展 规 划 同 类 企 业 的 水 平 社 会 环 境 因 素 等 召 开 厂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企 业 年 度 方 针 主 要 任 务 和 主 要 目 标 2.2 厂 领 导 班 子 副 职 成 员 根 据 厂 长 与 上 级 公 司 签 订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书, 及 企 业 年 度 的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协 助 厂 长 组 织 对 分 管 的 工 作 目 标 值 进 行 分 解 和 制 订, 签 订 责 任 书, 对 目 标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难 点 主 攻 方 向 组 织 力 量 解 决 2.3 厂 职 代 会 听 取 和 审 议 企 业 年 度 方 针 目 标 目 标 值 及 厂 长 目 标 责 任 书 草 案,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审 议 通 过 组 织 职 工 代 表 对 厂 长 目 标 责 任 书 实 施 过 程 进 行 民 主 监 督, 确 保 企 业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的 完 成 2.4 各 部 门 根 据 厂 年 度 方 针 目 标 要 求, 制 订 本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书 厂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检 查 监 督 协 调 考 核 和 兑 现 2.5 各 班 组 对 部 门 下 达 的 目 标 目 标 值 制 订 实 施 措 施, 落 实 完 成 日 期 和 责 任 者 3 管 理 内 容 与 要 求 3.1 方 针 目 标 编 制 的 原 则 3.1.1 全 局 性 原 则 坚 持 三 个 文 明 ( 物 质 精 神 和 政 治 ) 一 起 抓, 提 高 企 业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3.1.2 激 励 性 原 则 目 标 要 先 进 可 行 3.1.3 重 点 性 原 则 突 出 安 全 质 量 效 益 目 标, 强 调 工 作 质 量 和 工 序 质 量 3.1.4 系 统 性 原 则 以 系 统 图 法 展 开, 自 上 而 下 层 层 分 解, 自 下 而 上 层 层 保 证, 发 挥 纵 横 之 间 互 相 支 持 互 相 配 合 相 互 协 调 的 整 体 效 应 3.1.5 量 值 化 原 则 各 级 目 标 要 有 明 确 数 量 质 量 期 限 的 要 求, 尽 量 做 到 定 量 化 3.1.6 体 现 民 主 性 原 则 组 织 职 工 特 别 是 中 层 以 上 干 部 和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收 集 资 料 信 息, 献 计 献 策, 总 结 经 验,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3.2 方 针 目 标 制 订 的 依 据 3.2.1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令 指 示 以 及 国 家 对 能 源 发 展 利 用 价 格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规 定 等 3.2.2 国 电 大 渡 河 新 能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下 达 的 各 项 指 令 性 指 导 性 计 划, 经 营 指 标 和 各 项 任 务 3.2.3 市 场 信 息 和 预 测, 包 括 电 力 负 荷 的 预 测, 水 文 气 象 信 息, 物 资 供 应 及 - 2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外 部 市 场 环 境 等 3.2.4 企 业 上 年 度 方 针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成 功 的 经 验 存 在 的 问 题 3.3 方 针 目 标 的 基 本 内 容 3.3.1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包 括 不 发 生 特 大 事 故 人 身 死 亡 事 故 和 重 大 设 备 损 坏 事 故, 降 低 考 核 事 故 和 一 类 障 碍 事 故 率, 防 止 人 身 轻 伤, 避 免 火 灾 交 通 事 故, 实 现 长 安 全 周 期 指 标 及 强 化 安 全 责 任, 深 化 安 全 教 育, 提 高 工 作 票 和 操 作 票 合 格 率, 杜 绝 误 操 作 和 习 惯 性 违 章, 采 取 各 种 安 全 措 施 和 反 事 故 措 施 等 内 容 3.3.2 电 能 质 量 目 标 : 包 括 电 压 有 功 无 功 曲 线 合 格 率, 等 效 可 用 系 数, 非 计 划 停 运 次 数, 耗 水 率, 发 电 单 位 成 本 及 为 保 证 和 提 高 电 能 质 量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3.3.3 设 备 健 康 水 平 目 标 : 如 设 备 完 好 率 和 一 级 率, 检 修 评 优 率, 设 备 出 力 效 率, 主 设 备 运 行 可 靠 性, 以 及 设 备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对 设 备 实 行 全 过 程 管 理 的 各 项 措 施 3.3.4 技 术 改 造 科 技 进 步 目 标 : 包 括 对 设 备 的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和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采 用 和 推 广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项 目, 群 众 性 技 术 革 新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活 动 等 3.3.5 节 能 降 耗 目 标 : 包 括 节 约 水 电 和 大 宗 材 料, 降 低 耗 水 率, 降 低 各 种 损 失 的 小 指 标 3.3.6 经 济 效 益 目 标 : 包 括 完 成 发 电 计 划 降 低 发 电 单 位 成 本 和 固 定 费 用 完 成 经 营 利 润 提 高 全 员 劳 动 生 产 率 实 行 定 额 管 理 以 及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采 取 的 措 施 3.3.7 提 高 企 业 素 质 目 标 : 包 括 提 高 企 业 领 导 层 的 科 学 管 理 和 经 营 决 策 水 平, 提 高 各 级 干 部 的 技 术 业 务 素 质 和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职 工 的 文 化 技 术 素 质 ; 加 强 企 业 管 理 的 基 础 工 作 ; 实 现 计 量 标 准 化 和 档 案 管 理 的 定 级 升 级 目 标 ; 改 善 专 业 管 理, 实 现 设 备 管 理 创 优 质 量 管 理 节 能 管 理 和 环 保 管 理 上 等 级 目 标, 加 强 班 组 建 设 达 到 班 组 管 理 升 级 目 标 等 3.3.8 管 理 现 代 化 目 标 : 包 括 推 广 应 用 现 代 化 管 理 方 法, 量 本 利 分 析, 网 络 工 程, 应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运 行 监 控 和 进 行 辅 助 企 业 管 理, 使 企 业 从 局 部 优 化 逐 步 向 系 统 优 化 和 整 体 优 化 方 向 发 展 3.3.9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目 标 : 包 括 改 革 和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任 务 和 奋 斗 目 标, 党 群 工 作 部 门 的 任 务 和 指 标, 干 部 队 伍 素 质 的 要 求 和 建 设, 基 础 工 作 的 任 务 和 要 求 3.3.10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目 标 : 包 括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提 高 领 导 班 子 的 政 治 素 质, 建 设 四 有 职 工 队 伍, 培 育 企 业 精 神, 激 发 职 工 敬 业 爱 岗 的 责 任 感 和 好 学 上 进 的 进 取 精 神, 搞 好 文 明 生 产, 按 星 级 发 电 企 业 的 标 准 在 巩 固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达 标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提 高 文 明 单 位 创 建 工 作 水 平 3.3.11 职 工 生 活 福 利 目 标 : 包 括 在 发 展 生 产 增 加 效 益, 完 成 和 超 额 完 成 集 团 公 司 和 上 级 公 司 任 务 的 基 础 上, 按 国 家 企 业 和 个 人 利 益 分 配 的 政 策, 不 断 增 加 职 工 的 收 入, 并 为 职 工 办 实 事, 办 好 事, 改 善 职 工 生 产 生 活 环 境 和 提 高 生 活 - 3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质 量 3.3.12 多 种 经 营 发 展 目 标 : 主 要 包 括 开 发 项 目 产 值 利 润 等 目 标 3.3.13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 包 括 治 理 减 少 污 染 环 境 整 治 美 化 绿 化 空 气 净 化 等 目 标 3.4 方 针 目 标 的 编 制 程 序 3.4.1 年 初 根 据 与 上 级 公 司 签 订 的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书 及 下 达 的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方 针 目 标 的 基 本 内 容 外 部 条 件 等, 由 各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收 集 的 资 料 及 预 测 分 析 的 情 况, 提 出 企 业 年 度 方 针 目 标 的 方 案 3.4.2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根 据 各 职 能 部 门 提 出 的 方 案 及 掌 握 的 信 息 资 料, 编 制 企 业 方 针 目 标 的 讨 论 稿 3.4.3 将 编 制 的 讨 论 稿 送 分 管 厂 领 导 审 核 后, 报 送 厂 长, 经 厂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提 交 厂 职 代 会 审 议 3.4.4 厂 职 代 会 讨 论 审 议 通 过 后, 由 厂 长 批 准 成 为 正 式 的 厂 年 度 方 针 目 标 3.5 方 针 目 标 的 分 解 3.5.1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企 业 方 针 目 标 进 行 分 解, 编 制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书 3.5.2 部 门 目 标 责 任 书 主 要 内 容 : 1) 部 门 年 度 目 标 及 主 要 任 务 ; 2) 目 标 完 成 期 限 ; 3) 目 标 内 容 项 目 及 目 标 值 ; 4) 目 标 实 施 保 证 条 件 ; 5) 目 标 实 施 奖 惩 规 定 ; 6) 签 订 日 期 及 签 订 人 3.5.3 各 部 门 根 据 目 标 责 任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将 目 标 分 解 至 班 组 岗 位 和 个 人 3.6 方 针 目 标 的 实 施 3.6.1 每 月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下 达 月 度 计 划 任 务 书, 明 确 各 部 门 的 项 目 指 标 时 间 及 要 求, 并 以 此 作 为 考 核 奖 惩 的 依 据 3.6.2 目 标 项 目 的 调 整 或 变 更, 须 经 分 管 厂 领 导 批 准 3.7 方 针 目 标 的 诊 断 3.7.1 厂 长 办 公 室 及 时 收 集 和 汇 总 企 业 方 针 目 标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情 况 和 问 题, 进 行 综 合 与 定 量 分 析 3.7.2 每 半 年 对 厂 方 针 目 标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综 合 诊 断, 针 对 出 现 的 问 题, 制 订 改 进 方 案 4 检 查 与 考 核 4.1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检 查 与 考 核 4.2 依 据 本 制 度 和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综 合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 4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标 准 化 管 理 制 度 1 范 围 1.1 本 制 度 规 定 了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标 准 化 制 定 和 实 施 程 序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的 编 写 规 定 标 准 编 写 的 基 本 规 定 管 理 标 准 和 工 作 标 准 的 编 写 规 定 1.2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企 业 标 准 化 管 理 工 作 2 组 织 机 构 2.1 厂 成 立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全 面 负 责 厂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厂 长 任 委 员 会 主 任, 其 他 厂 领 导 任 副 主 任, 厂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2.2 厂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下 设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负 责 全 厂 具 体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挂 靠 厂 长 办 公 室,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3 定 义 和 术 语 3.1 技 术 标 准 对 企 业 标 准 化 领 域 中 需 要 协 调 统 一 的 技 术 事 项 所 制 定 的 标 准 3.2 管 理 标 准 对 企 业 标 准 化 领 域 中 需 要 协 调 统 一 的 管 理 事 项 所 制 定 的 标 准 3.3 工 作 标 准 对 企 业 标 准 化 领 域 中 需 要 协 调 统 一 的 工 作 事 项 所 制 定 的 标 准 3.4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企 业 内 的 标 准 按 其 内 在 联 系 形 成 的 科 学 有 机 整 体 3.5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表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内 的 标 准 按 一 定 形 式 排 列 起 来 的 图 表 3.6 门 类 标 准 门 类 标 准 是 指 在 体 系 表 中 的 三 个 标 准 系 统, 即 技 术 标 准 管 理 标 准 和 工 作 标 准 3.7 基 础 标 准 具 有 广 泛 的 普 及 范 围 或 包 含 一 个 特 定 领 域 的 通 用 规 定 的 标 准 3.8 职 能 标 准 职 能 标 准 是 指 为 门 类 标 准 而 制 订 的 各 功 能 系 列 标 准 的 总 称 3.9 个 性 标 准 直 接 表 达 一 种 标 准 化 对 象 ( 产 品 或 系 列 产 品 过 程 服 务 或 管 理 ) 的 个 性 特 征 的 标 准 4 职 责 4.1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4.1.1 贯 彻 国 家 和 上 级 有 关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方 针 政 策, 确 定 与 厂 方 针 目 标 相 适 应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任 务 和 指 标 4.1.2 负 责 组 织 对 厂 标 准 体 系 的 评 定 审 核 4.1.3 审 议 相 关 部 门 申 报 的 标 准 制 定 的 计 划 项 目 - 5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4.1.4 安 排 制 定 标 准 的 起 草 部 门 4.1.5 审 查 标 准 送 审 稿 报 批 稿 发 布 4.2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的 职 责 4.2.1 根 据 厂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组 织 厂 标 准 化 网 络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众 鑫 公 司 开 展 标 准 化 工 作 4.2.2 组 织 编 制 厂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计 划 4.2.3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和 修 订 厂 标 准 体 系 表 4.2.4 负 责 标 准 的 规 范 化 审 核, 办 理 标 准 编 号 备 案 工 作 4.2.5 组 织 对 厂 实 施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4.2.6 做 好 标 准 化 工 作 效 果 的 评 价 总 结 工 作 4.2.7 归 口 管 理 厂 标 准 的 出 版 和 宣 贯 等 工 作 5 管 理 内 容 与 要 求 5.1 标 准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5.1.1 制 定 标 准 的 原 则 5.1.1.1 贯 彻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等, 严 格 执 行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5.1.1.2 保 证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和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5.1.1.3 有 利 于 厂 技 术 进 步, 提 高 设 备 健 康 水 平 有 利 于 提 高 质 量 降 低 消 耗 提 高 效 益 5.1.1.4 有 利 于 提 高 厂 的 管 理 水 平, 促 进 管 理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5.1.1.5 企 业 标 准 要 先 进 合 理 简 化 统 一 适 用, 便 于 实 施 考 核 5.1.1.6 厂 内 的 标 准 之 间 应 协 调 一 致 5.1.1.7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积 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5.1.2 制 定 标 准 的 一 般 程 序 5.1.2.1 编 写 制 定 标 准 的 计 划 各 部 门 编 写 制 定 标 准 的 计 划,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对 计 划 进 行 归 纳 汇 总, 经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审 批 后, 列 入 年 度 标 准 化 工 作 计 划 5.1.2.2 调 查 研 究, 收 集 资 料 1)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审 批 制 定 标 准 的 计 划 后, 由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委 托 标 准 的 起 草 部 门 和 起 草 人 员, 下 达 制 定 标 准 任 务 委 托 书 2) 起 草 人 员 应 针 对 以 下 方 面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和 收 集 资 料 : 1 标 准 化 对 象 的 企 业 及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方 向 ; 2 有 关 的 最 新 科 技 成 果 ; 3 生 产 和 工 作 实 践 中 积 累 的 技 术 数 据 统 计 资 料 ; 4 编 制 标 准 所 需 的 依 据 标 准 5.1.2.3 起 草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起 草 人 对 搜 集 到 的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分 析 对 比 选 优 后, 起 草 标 准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 6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5.1.2.4 征 求 意 见, 形 成 标 准 送 审 稿 起 草 人 完 成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后, 交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由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征 求 意 见 后, 对 意 见 逐 一 分 析 研 究 归 纳 汇 总 后 决 定 取 舍, 修 改 后 形 成 标 准 送 审 稿 5.1.2.5 审 查 标 准, 形 成 标 准 报 批 稿 形 成 标 准 送 审 稿 后 交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查 5.1.2.6 标 准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1) 是 否 与 上 级 标 准 相 抵 触 2) 是 否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并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3) 横 向 专 业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4) 与 实 施 的 标 准 是 否 相 矛 盾 5.1.2.7 标 准 审 查 时 发 现 问 题 按 下 列 原 则 处 理 1) 与 上 级 标 准 相 抵 触 按 上 级 规 定 修 订 2) 两 个 ( 含 两 个 ) 以 上 标 准 中, 其 有 关 事 项 规 定 不 统 一, 横 向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相 抵 时, 由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提 请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审 批 5.1.2.8 标 准 的 审 查 送 审 方 式 :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提 供 标 准 送 审 稿,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供 的 材 料 写 出 审 查 意 见 5.1.2.9 标 准 的 批 准 发 布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将 标 准 报 批 稿 和 材 料 提 供 给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经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审 批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审 批 通 过 的 标 准 由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编 号 发 布 并 备 案 5.1.2.10 标 准 的 复 审 标 准 应 定 期 复 审, 复 审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复 审 结 果 按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标 准 内 容 不 作 修 改, 仍 能 适 应 当 前 需 要 的, 给 予 确 认 确 认 的 标 准, 不 改 变 标 准 的 编 号, 由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备 案 2) 为 完 善 和 充 实 标 准 内 容, 对 标 准 条 文 图 表 作 少 量 修 改 补 充 时, 由 标 准 起 草 部 门 向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提 出 修 改 要 求 及 修 改 理 由, 经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同 意 后, 由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负 责 标 准 的 换 页 划 改 3) 标 准 的 主 要 规 定 需 要 作 大 的 改 动 才 能 适 应 当 前 需 要 的, 应 作 为 修 订 项 目 4) 标 准 内 容 已 不 适 应 当 前 需 要, 或 为 新 的 标 准 所 代 替 的 标 准 应 予 废 止 5.1.3 标 准 的 实 施 5.1.3.1 基 本 原 则 1) 与 电 力 相 关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中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技 术 法 规 以 及 企 业 标 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2) 推 荐 性 标 准, 一 经 采 用 也 应 严 格 执 行 3) 已 发 布 的 企 业 标 准 均 应 严 格 执 行 4) 当 各 级 标 准 有 矛 盾 或 不 一 致 时, 应 执 行 下 级 服 从 上 级 标 准 的 原 则 5.1.3.2 制 定 实 施 标 准 的 计 划 实 施 标 准 的 计 划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实 施 标 准 的 方 式 内 容 步 骤 负 责 人 员 起 止 时 间, 应 达 到 的 要 求 等 - 7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5.1.3.3 实 施 标 准 的 准 备 1) 建 立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对 实 施 标 准 进 行 组 织 协 调 2) 向 有 关 人 员 宣 贯 标 准 3) 进 行 技 术 准 备, 必 要 时 应 进 行 技 术 攻 关 或 技 术 改 造 4) 进 行 物 质 准 备, 为 实 施 标 准 创 造 物 质 条 件 5.1.3.4 实 施 标 准 按 照 技 术 标 准 管 理 标 准 工 作 标 准 的 不 同 特 点, 在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由 各 部 门 分 别 在 各 个 环 节 组 织 实 施 有 关 标 准 5.1.3.5 检 查 总 结 5.2 厂 标 准 体 系 表 的 编 写 规 定 5.2.1 体 系 表 编 制 原 则 5.2.1.1 全 面 成 套 原 则 充 分 反 映 厂 标 准 化 领 域 中 应 该 协 调 统 一 的 各 类 各 项 标 准, 并 符 合 厂 发 展 规 划 和 计 划 的 客 观 需 要, 标 准 齐 全 配 套 5.2.1.2 层 次 恰 当 原 则 依 据 各 项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恰 当 地 将 每 项 标 准 安 排 在 不 同 的 层 次 上 尽 量 扩 大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即 尽 量 安 排 在 高 层 次 上, 能 在 大 范 围 内 协 调 统 一 的 标 准, 不 应 在 数 个 小 范 围 内 各 自 制 订, 达 到 系 统 组 成 层 次 分 明 合 理 简 化 5.2.1.3 划 分 明 确 原 则 体 系 表 内 不 同 专 业 门 类 标 准 的 划 分, 应 按 生 产 经 济 活 动 性 质 的 同 一 性, 即 以 标 准 的 特 点 进 行 划 分, 而 不 是 按 行 政 系 统 划 分 同 一 标 准 不 要 同 时 列 入 两 个 以 上 体 系 或 分 体 系 内, 避 免 同 一 标 准 由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同 时 制 订 5.2.1.4 科 学 先 进 原 则 厂 标 准 体 系 表 中 的 已 有 标 准 均 应 现 行 有 效, 并 能 有 效 地 促 进 厂 生 产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平 提 高, 所 有 标 准 符 合 厂 生 产 经 营 发 展 规 划 与 计 划, 从 而 指 导 厂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作 用 5.2.1.5 实 用 有 效 原 则 厂 标 准 体 系 表 应 符 合 厂 实 际 情 况, 具 有 本 厂 特 点, 同 时 行 之 有 效, 能 获 得 较 明 显 的 标 准 化 效 益 5.2.2 厂 标 准 体 系 的 组 成 5.2.2.1 厂 标 准 体 系 的 组 成 应 以 技 术 标 准 为 主 体, 包 括 管 理 标 准 和 工 作 标 准 5.2.2.2 组 成 厂 标 准 体 系 的 标 准, 除 本 厂 制 定 的 企 业 标 准 外, 还 包 括 厂 所 贯 彻 和 采 用 的 上 级 标 准 5.2.3 编 制 内 容 及 要 求 5.2.3.1 编 制 说 明 厂 标 准 体 系 表 的 编 制 说 明 应 简 明 扼 要, 主 要 说 明 : 1) 厂 生 产 经 营 内 容 与 特 点 2) 厂 标 准 体 系 表 的 结 构 说 明 - 8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3) 厂 标 准 体 系 表 的 编 制 依 据 及 有 关 参 考 资 料 等 5.2.3.2 总 框 图 总 框 图 是 按 照 体 系 表 的 层 次 结 构 要 求, 把 若 干 个 职 能 标 准, 分 别 绘 制 成 若 干 个 小 方 框, 分 门 类 进 行 编 号, 并 由 实 线 和 虚 线 联 接 起 来 而 组 成 的 框 图 6 检 查 与 考 核 6.1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检 查 与 考 核 6.2 依 据 本 制 度 和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综 合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 9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1 范 围 本 制 度 规 定 了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会 议 的 管 理 职 能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查 与 考 核 等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会 议 管 理 工 作 2 引 用 标 准 及 参 考 文 件 GB/T1.1-200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GB/T15498-1995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管 理 标 准 和 工 作 标 准 的 构 成 和 要 求 GL/T800-2001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编 制 规 则 DL/T600-2001 电 力 标 准 编 写 的 基 本 规 定 3 职 责 3.1 厂 长 办 公 室 是 各 种 会 议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厂 决 策 性 会 议 和 有 关 综 合 性 大 型 会 议 会 务 的 具 体 承 办, 协 助 职 能 部 门 承 办 重 要 专 业 性 会 议 3.2 各 职 能 部 门 按 职 责 范 围 具 体 承 办 各 种 专 业 性 会 议 4 管 理 内 容 与 要 求 4.1 会 议 管 理 程 序 4.1.1 会 议 管 理 程 序 见 附 录 A 4.1.2 厂 大 型 会 议 及 上 级 安 排 在 电 厂 召 开 的 会 议 管 理 程 序 见 附 录 B 4.2 会 议 计 划 安 排 4.2.1 党 代 会 团 代 会 工 代 会 妇 代 会 职 代 会 党 建 会 等 大 型 会 议, 承 办 部 门 年 初 提 出 计 划 交 办 公 室, 经 厂 领 导 审 批 后, 办 公 室 通 知 承 办 部 门 予 以 实 施 4.2.2 上 级 安 排 在 本 厂 召 开 的 会 议, 承 办 部 门 在 会 前 向 办 公 室 提 出 会 议 计 划, 报 经 厂 领 导 审 批 后, 通 知 承 办 部 门 予 以 实 施 4.2.3 厂 专 业 会 议, 召 集 部 门 在 上 周 五 报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安 排 下 周 活 动 计 划, 报 经 厂 领 导 批 准 后, 周 一 下 发 各 部 门 4.2.4 因 工 作 急 需 临 时 安 排 会 议,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与 办 公 室 主 任 协 商 后, 报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4.3 大 型 会 议 管 理 4.3.1 承 办 部 门 提 出 会 议 名 称 议 题 地 点 时 间 参 加 人 员, 经 厂 领 导 审 批 后 发 出 通 知 4.3.2 召 开 大 型 会 议 时 配 备 大 会 秘 书 组 和 会 务 组, 做 好 有 关 会 议 文 件 的 准 备 ; 拟 定 会 议 日 程 编 写 会 议 服 务 指 南 组 织 汇 总 会 议 费 用 预 算, 由 办 公 室 主 任 审 查,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4.3.3 会 前,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检 查 会 场 布 置 音 响 设 备 灯 光 照 明 生 活 食 宿 会 议 文 件 医 疗 保 健 安 全 保 卫 会 议 用 车 等 安 排, 安 排 出 席 会 议 领 导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有 关 事 宜 4.3.4 会 务 组 负 责 与 会 人 员 接 待, 落 实 返 程 的 车 船 机 票 4.3.5 会 议 期 间 与 会 人 员 凭 会 议 代 表 证 出 席 会 议 就 餐 参 加 各 项 活 动 - 10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4.3.6 秘 书 组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妥 善 处 理 会 议 剩 余 文 件 整 理 会 议 文 件 声 像 资 料, 交 档 案 室 保 管 4.3.7 会 后 及 时 做 出 会 议 财 务 决 算, 报 办 公 室 主 任 分 管 领 导 4.3.8 按 要 求 组 织 传 达 贯 彻 会 议 精 神, 承 办 部 门 督 查 会 议 落 实 情 况, 并 向 上 级 领 导 汇 报 4.4 决 策 性 会 议 管 理 4.4.1 党 政 联 席 会 4.4.1.1 一 般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遇 有 特 殊 需 要 时 可 随 时 召 开 4.4.1.2 由 党 委 书 记 或 厂 长 主 持, 党 委 委 员 厂 领 导 办 公 室 主 任 参 加, 必 要 时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列 席 会 议 4.4.1.3 党 政 联 席 会 主 要 讨 论 决 定 以 下 问 题 : 1) 重 大 问 题, 包 括 : 1 厂 机 构 设 置 调 整, 2 全 体 职 工 工 资 调 整 方 案, 3 重 大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大 问 题 ; 2) 重 大 决 策, 包 括 : 1 厂 改 革 方 案, 2 厂 重 大 制 度 的 建 立 修 改 和 废 除, 3 多 种 经 营 发 展 规 划 计 划 的 决 策, 4 厂 现 代 化 管 理 科 技 进 步 教 育 培 训 等 规 划 计 划 的 决 策 ; 3) 重 要 人 事 任 免, 包 括 : 1 中 层 干 部 的 任 免 奖 惩, 2 厂 新 进 职 工 的 分 配 原 则 ; 4)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包 括 : 1 单 项 费 用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2 5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台 设 备 购 置, 3 单 项 费 用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基 建 项 目, 4 单 项 工 程 5 万 元 以 上 ( 含 5 万 元 ) 的 修 缮 项 目, 5 所 有 贷 款, 6 按 单 位 有 关 规 定 的 常 规 性 支 出 外, 日 常 经 费 一 次 性 支 出 5 万 元 以 上 ( 含 5 万 元 ) 的 款 项, 7 未 列 入 预 算 而 在 年 度 中 又 必 须 开 支 的 超 过 5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8 投 资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多 种 经 营 发 展 项 目 ; 5) 党 委 书 记 或 厂 长 认 为 需 要 讨 论 的 其 它 事 项 4.4.1.4 党 政 联 席 会 讨 论 问 题, 最 后 由 厂 长 决 定 4.4.1.5 党 政 联 席 会 由 党 委 秘 书 或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整 理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和 需 办 理 的 事 项, 由 办 公 室 按 会 议 要 求 传 达 到 有 关 部 门, 督 查 落 实 情 况, 向 分 管 领 导 汇 报 会 议 缺 席 人 员, 由 办 公 室 主 任 或 秘 书 向 其 传 达 - 11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会 议 精 神 4.4.2 厂 长 办 公 会 4.4.2.1 一 般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特 殊 情 况 由 厂 长 临 时 召 集, 厂 长 主 持, 副 厂 长 书 记 副 书 记 厂 长 助 理 总 师 办 公 室 主 任 参 加 会 议, 必 要 时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列 席 会 议 4.4.2.2 主 要 内 容 : 1) 传 达 贯 彻 上 级 的 有 关 指 示 决 定 和 有 关 会 议 精 神, 研 究 落 实 措 施 2) 研 究 厂 党 委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措 施 3) 审 定 本 厂 的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并 形 成 决 策 方 针 4) 研 究 决 定 福 利 基 金, 自 有 资 金 的 使 用 方 案 5) 研 究 审 定 重 要 会 议 和 呈 报 上 级 的 重 要 报 告 请 示 等 6) 听 取 副 厂 长 工 作 汇 报, 互 通 信 息, 协 调 工 作, 对 临 时 出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7) 研 究 决 定 职 工 调 动 和 特 殊 嘉 奖 8) 研 究 决 定 各 部 门 请 示 解 决 的 重 要 事 项 9) 需 经 会 议 研 究 决 策 的 重 要 事 项 4.4.2.3 厂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的 问 题, 最 终 由 厂 长 决 定 4.4.2.4 厂 长 办 公 会 由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整 理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和 需 办 理 的 事 项, 由 办 公 室 按 会 议 要 求 传 达 到 有 关 部 门, 督 查 落 实 情 况, 下 次 会 议 时 汇 报 本 次 会 议 安 排 任 务 的 落 实 情 况 会 议 缺 席 人 员, 由 办 公 室 向 其 传 达 会 议 精 神 4.4.3 厂 务 会 4.4.3.1 每 月 底 前 召 开, 由 厂 长 主 持, 企 业 领 导 厂 长 助 理 总 师 各 部 门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办 公 室 秘 书 参 加 会 议 4.4.3.2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 1) 各 职 能 部 门 汇 报 当 月 工 作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和 下 月 工 作 计 划 安 排 2) 厂 领 导 厂 长 助 理 总 师 对 下 月 工 作 提 出 补 充 意 见 3) 厂 长 总 结 本 月 工 作, 部 署 下 月 重 点 工 作 4.4.5.3 厂 务 会 由 办 公 室 秘 书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整 理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决 定 的 下 月 重 点 工 作 由 计 划 部 门 补 充 到 月 度 计 划 中, 经 厂 长 签 发 后 执 行 会 议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和 需 办 理 的 事 项, 由 办 公 室 按 会 议 要 求 传 达 到 有 关 部 门, 督 查 落 实 情 况, 向 厂 长 汇 报 会 议 缺 席 人 员, 由 办 公 室 向 其 传 达 会 议 精 神 4.5 生 产 调 度 会 4.5.1 每 半 月 召 开 一 次, 由 生 产 副 厂 长 或 总 工 程 师 主 持, 企 业 领 导 厂 长 助 理 总 师 各 生 产 及 相 关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4.5.2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 1) 有 关 部 门 分 别 汇 报 上 周 生 产 调 度 会 安 排 的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负 荷 调 度 情 况, - 12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主 要 生 产 指 标 消 耗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设 备 缺 陷 及 消 除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和 设 备 检 修 进 展 情 况, 本 周 工 作 安 排 情 况, 水 情 情 况 等 2) 各 职 能 部 门 安 排 有 关 工 作, 交 代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通 报 异 常 情 况 的 分 析 及 对 策 制 定 情 况 3) 传 达 学 习 上 级 有 关 指 示, 安 全 通 报, 厂 长 办 公 会 党 委 会 党 政 联 席 会 有 关 决 定 和 部 署 4) 各 总 ( 副 ) 师 企 业 领 导 根 据 各 部 门 汇 报, 安 排 有 关 工 作, 交 代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4.5.3 生 产 调 度 会 由 安 全 生 产 部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整 理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安 排 的 事 项, 由 安 全 生 产 部 按 会 议 要 求 传 达 到 有 关 部 门, 督 查 落 实 情 况, 在 下 次 生 产 调 度 会 上 汇 报 4.6 经 营 系 统 会 议 管 理 4.6.1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会 4.6.1.1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由 经 营 厂 长 主 持, 厂 领 导 经 营 系 统 总 师 参 与 经 济 活 动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 安 全 生 产 部 负 责 召 集 4.6.1.2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 1) 汇 报 上 次 分 析 会 提 出 问 题 的 落 实 情 况 和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2) 汇 报 电 力 市 场 运 作 情 况 分 析 主 要 生 产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及 其 他 指 定 专 题 分 析 3) 分 析 影 响 各 项 指 标 的 因 素, 研 究 制 定 相 应 的 措 施, 协 调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4.6.1.3 会 议 由 安 全 生 产 部 负 责 记 录, 整 理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会 议 安 排 的 事 项, 由 安 全 生 产 部 按 会 议 要 求 传 达 到 有 关 部 门, 督 查 落 实 情 况, 在 下 一 次 分 析 会 上 汇 报 4.6.2 月 度 考 核 会 4.6.2.1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由 厂 长 或 分 管 副 厂 长 主 持, 企 业 考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参 加 4.6.2.2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 1) 职 能 部 门 汇 报 月 度 考 考 核 事 项 2) 根 据 考 核 办 法, 对 各 部 门 和 有 关 人 员 裁 定 奖 惩 3) 对 考 核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奖 惩 事 项, 经 审 议 厂 长 批 准 给 予 奖 惩 4.6.2.3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记 录, 整 理 裁 决 事 项, 汇 总 考 评 结 果, 编 制 月 度 考 核 月 报, 经 厂 长 签 批 后 下 发 到 各 部 门 4.7 会 议 要 求 4.7.1 各 种 会 议 应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由 召 集 部 门 或 召 集 人 收 集 议 题, 并 提 出 主 导 性 意 见, 报 会 议 主 持 人 审 定 各 种 会 议 材 料 需 在 会 前 送 达 与 会 人 员 4.7.2 会 议 原 则 上 由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参 加 ;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能 参 加 的, 由 部 门 副 职 参 加 ; 副 职 不 能 参 加 的, 指 定 专 人 参 加 4.7.3 与 会 人 员 必 须 签 到,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须 向 召 集 部 门 或 召 集 人 请 假, 经 会 - 13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议 主 持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缺 席, 会 后 应 主 动 向 会 议 召 集 部 门 或 召 集 人 了 解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和 承 办 工 作 4.7.4 与 会 人 员 在 会 前 要 安 排 好 其 它 工 作, 会 议 期 间 要 关 闭 通 讯 工 具, 集 中 精 力 开 会 进 一 步 转 变 会 议 作 风, 发 言 讨 论 问 题 要 顾 全 大 局, 不 能 推 委 扯 皮, 本 着 短 小 精 的 原 则, 力 求 会 议 实 效 4.7.5 各 职 能 部 门 要 当 好 厂 长 书 记 的 参 谋 助 手, 各 负 其 责, 主 动 协 调, 服 务 基 层, 提 倡 调 查 研 究 现 场 办 公, 努 力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质 量, 能 在 会 下 解 决 的 问 题 不 提 到 会 上 4.7.6 为 减 少 会 议, 会 议 安 排 时 间 相 近 的 厂 务 会 生 产 调 度 会 月 度 考 核 会 安 全 生 产 分 析 会 可 结 合 召 开, 厂 长 办 公 室 做 好 会 议 协 调 工 作, 各 职 能 部 门 分 别 就 相 关 内 容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5 检 查 与 考 核 5.1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检 查 与 考 核 5.2 依 据 本 制 度 和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综 合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 14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核 等 1 范 围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文 件 管 理 制 度 1.1 本 制 度 规 定 了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文 件 管 理 的 职 能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查 与 考 1.1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文 件 管 理 工 作 2 职 责 2.1 厂 长 办 公 室 是 厂 公 文 处 理 的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并 负 责 指 导 厂 属 各 部 门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2.2 党 群 工 作 部 负 责 全 厂 的 报 纸 杂 志 的 征 订 和 发 行, 厂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信 件 的 收 发 登 记 工 作, 负 责 厂 内 书 面 文 件, 通 知 的 分 发 工 作 2.3 厂 长 办 公 室 设 信 息 管 理 专 责, 具 体 承 担 厂 文 件 的 收 文 发 文 归 档 管 理 的 日 常 工 作, 确 保 厂 公 文 运 行 的 效 率 与 质 量, 确 保 公 文 规 范 立 卷 与 当 档 3 管 理 内 容 与 要 求 3.1 定 义 3.1.1 公 文 是 企 业 管 理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具 有 规 范 性 文 件 效 力 和 规 范 体 式 的 公 务 文 书, 是 依 法 管 理 和 进 行 公 务 活 动 的 重 要 工 具 3.1.2 公 文 处 理 是 包 括 公 文 办 理 管 理 立 卷 归 档 在 内 的 一 系 列 相 互 关 联 衔 接 有 序 的 工 作 3.1.3 公 文 处 理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精 简 高 效 的 原 则, 做 到 准 确 及 时 安 全 保 密 3.1.4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应 积 极 实 现 办 公 自 动 化, 加 快 网 络 化 进 程, 提 高 公 文 办 理 归 档 管 理 的 效 率 3.2 公 文 种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3.2.1 决 定 : 适 用 于 对 重 要 事 项 或 者 重 大 行 动 做 出 决 策 和 安 排, 奖 惩 有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厂 属 各 部 门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事 项 3.2.2 通 知 : 适 用 于 发 布 规 章, 转 批 厂 属 各 部 门 的 公 文, 转 发 上 级 单 位 和 不 相 隶 属 单 位 的 公 文, 传 达 要 求 厂 属 各 部 门 办 理 和 需 要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执 行 或 周 知 的 事 项, 任 免 和 聘 用 干 部 3.2.3 通 报 : 适 用 于 表 彰 先 进 批 评 错 误 传 达 重 要 精 神 或 者 情 况 3.2.4 报 告 :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单 位 汇 报 工 作 反 映 情 况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答 复 上 级 单 位 的 询 问 3.2.5 请 示 :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单 位 请 求 指 示 批 准 3.2.6 批 复 : 适 用 于 答 复 厂 属 各 部 门 的 请 示 事 项 3.2.7 意 见 : 适 用 于 对 重 要 问 题 提 出 见 解 和 处 理 办 法, 答 复 对 方 征 求 对 某 项 工 作 的 意 见 3.2.8 函 : 适 用 于 不 相 隶 属 单 位 之 间 互 相 商 洽 工 作 询 问 和 答 复 问 题, 请 求 批 准 和 答 复 审 批 事 项 3.2.9 会 议 纪 要 : 适 用 于 记 载 传 达 会 议 主 要 精 神 和 议 定 事 项 3.3 公 文 格 式 3.3.1 公 文 一 般 由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紧 急 程 度 发 文 单 位 标 识 发 文 字 号 签 发 人 标 题 主 送 单 位 正 文 附 件 说 明 成 文 日 期 印 章 附 件 主 题 词 抄 送 单 位 印 发 单 位 和 印 发 日 期 等 要 素 组 成 - 15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3.3.2 涉 及 保 密 的 公 文 应 当 标 明 密 级, 标 明 份 数 序 号, 密 级 分 为 绝 密 机 密 秘 密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根 据 紧 急 程 度 分 别 标 明 特 急 急 件, 密 级 和 紧 急 程 度 标 识 一 般 标 注 在 公 文 首 页 的 左 上 角 3.3.3 发 文 单 位 标 识 采 用 红 色 套 印, 一 般 由 发 文 单 位 全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加 文 件 构 成, 联 合 行 文 时 主 办 单 位 应 当 排 列 在 前 3.3.4 发 文 字 号 : 由 发 文 单 位 代 字 年 份 ( 用 全 称, 置 于 六 角 括 号 内 ) 和 发 文 序 号 ( 不 编 虚 位, 不 加 第 字 ) 组 成 联 合 行 文, 一 般 只 标 明 主 办 单 位 发 文 字 号 上 行 文 应 当 在 红 色 反 线 上 方 左 侧 标 注 字 号, 右 侧 注 明 签 发 人 和 会 签 人 姓 名 3.3.5 标 题 : 公 文 标 题 应 当 准 确 简 要 地 概 括 公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并 标 明 公 文 种 类 公 文 标 题 中 除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加 书 名 号 外, 一 般 不 用 标 点 符 号 公 文 标 题 在 红 色 反 线 下 空 两 行, 可 分 一 行 或 多 行 居 中 排 布, 回 行 时 要 做 到 词 意 完 整, 排 列 对 称, 间 距 恰 当 ; 一 般 用 2 号 小 标 宋 体 3.3.6 主 送 单 位 : 公 文 的 主 要 受 理 单 位 主 送 单 位 名 称 应 当 用 全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位 于 标 题 下 空 一 行, 顶 格 排 印, 最 后 一 个 主 送 单 位 名 称 后 用 全 角 冒 号 如 果 主 送 单 位 名 称 过 多 而 使 首 页 不 能 显 示 正 文 时, 应 将 主 送 单 位 名 称 移 至 版 记 的 主 题 词 之 下 抄 送 之 上 3.3.7 正 文 : 公 文 的 主 体, 用 于 表 述 公 文 的 内 容, 位 于 标 题 下 方, 主 送 单 位 的 下 一 行 首 页 一 定 要 显 示 正 文 3.3.7.1 正 文 中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的 标 识 第 一 层 用 一 二 三 ; 第 二 层 用 ( 一 ) ( 二 ) ( 三 ) ; 第 三 层 用 1 2 3 ; 第 四 层 用 (l) (2) (3) 3.3.7.2 公 文 的 汉 字 从 左 至 右 横 排, 一 般 选 用 3 号 仿 宋 字 体 公 文 用 纸 幅 面 规 格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A4 型 ( 长 297 毫 米, 宽 210 毫 米 ), 左 侧 装 订 3.3.8 公 文 附 件, 应 当 置 于 文 件 之 后, 与 主 件 装 订 在 一 起 正 文 下 空 一 行 左 空 两 格 标 识 附 件, 后 标 全 角 冒 号 和 名 称 ( 如 附 件 :1. ), 附 件 名 称 后 不 加 标 点 附 件 的 序 号 和 名 称 前 后 标 识 应 一 致 3.3.9 成 文 日 期 以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日 期 为 准 ; 联 合 行 文 以 最 后 签 发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 会 议 通 过 的 文 件, 以 通 过 日 期 为 准, 并 在 标 题 之 下 正 文 之 前 注 明 会 议 名 称 和 通 过 日 期 单 一 单 位 制 发 的 公 文 在 落 款 处 不 署 发 文 单 位 名 称, 只 标 识 成 文 时 间 ; 成 文 时 间 应 当 写 明 年 月 日, 位 于 正 文 最 后 一 页 的 右 下 方 ( 右 空 4 字 ) 3.3.10 印 章 : 公 文 除 会 议 纪 要 和 通 报 外, 一 律 加 盖 印 章 印 章 和 正 文 必 须 同 处 一 面, 如 果 公 文 排 版 后 所 剩 空 白 处 容 不 下 印 章 位 置 时, 应 采 取 调 整 行 距 字 距 的 措 施 加 以 解 决, 不 得 采 取 标 识 此 页 无 正 文 的 方 法 解 决 加 盖 印 章, 应 上 距 正 文 2mm~4mm 当 印 章 下 弧 无 文 字 时, 采 用 下 套 方 式, 即 仅 以 下 弧 压 在 成 文 时 间 上 ; 当 印 章 下 弧 有 文 字 时, 采 用 中 套 方 式, 即 印 章 中 心 线 压 在 成 文 时 间 上 联 合 上 报 的 公 文, 由 主 办 单 位 加 盖 印 章 ; 联 合 下 发 的 公 文, 发 文 单 位 均 需 加 盖 印 章, 盖 章 顺 序 应 与 文 头 单 位 排 列 顺 序 相 同 3.3.11 主 题 词 : 公 文 应 当 标 注 主 题 词 主 题 词 标 明 次 序 应 当 根 据 主 题 词 含 义 由 大 到 小, 先 标 反 映 公 文 内 容 的 词, 后 标 反 映 公 文 文 种 的 词, 一 般 不 超 过 5 个 词, 词 目 之 间 有 1 字 间 距 3.3.12 抄 送 单 位 : 指 除 主 送 单 位 以 外 的 其 他 需 要 执 行 或 知 晓 公 文 内 容 的 单 位 抄 送 单 位 名 称 标 注 于 主 题 词 下 方, 同 一 阶 层 部 门 之 间 用 号 隔 开, 不 同 阶 层 部 门 之 间 用, 号 隔 开 3.4 行 文 规 则 - 16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3.4.1 行 文 应 确 有 必 要, 注 重 效 用 应 按 照 国 家 对 精 简 公 文 的 要 求, 尽 量 减 少 发 文 数 量 凡 能 当 面 请 示 报 告 商 洽 的 事 项 一 般 不 发 文 件 ; 凡 可 用 电 话 现 场 办 公 直 接 协 商 解 决 的 问 题 也 不 予 行 文 3.4.2 行 文 关 系, 应 按 照 各 自 隶 属 关 系 和 职 权 范 围 来 确 定 : 对 上 级 单 位 要 用 上 行 文, 对 所 属 的 下 级 单 位 要 用 下 行 文, 对 同 级 单 位 和 不 相 隶 属 的 单 位 要 用 平 行 文, 不 得 越 级 行 文 ; 行 文 的 事 项 必 须 在 厂 的 职 权 范 围 之 内, 不 属 于 自 己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不 要 行 文 3.4.3 厂 可 就 有 关 事 项, 向 厂 属 各 部 门 发 布 指 示 性 文 件, 部 署 工 作, 可 以 向 上 级 公 司 地 方 政 府 请 示 报 告 工 作, 可 以 向 同 级 的 公 司 系 统 地 方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企 业 ( 公 司 ) 互 相 行 文 ; 厂 属 各 部 门 不 直 接 对 外 行 文 3.4.4 不 得 越 级 行 文 因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越 级 行 文 时, 应 抄 送 越 过 单 位 如 确 有 必 要, 同 级 单 位 可 以 联 合 行 文 厂 和 厂 属 各 部 门 不 得 联 合 行 文 3.4.5 请 示 的 公 文 应 一 文 一 事 ; 一 般 只 写 一 个 主 送 单 位, 如 需 同 时 抄 送 其 他 单 位, 应 当 用 抄 送 形 式, 但 不 得 同 时 抄 送 下 级 单 位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审 核 意 见 等 业 务 性 质 较 强 的 公 文, 在 报 请 上 级 或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同 时, 可 抄 送 有 关 单 位 3.4.6 厂 属 各 部 门 的 请 示 和 报 告 事 项, 应 向 厂 部 行 文, 不 得 向 厂 领 导 个 人 行 文 ; 不 得 一 文 多 投 ; 不 得 使 用 签 报 形 式 ; 也 不 得 在 向 厂 部 行 文 时, 抄 送 厂 领 导 3.4.7 报 告 中 不 得 夹 带 请 示 事 项 除 领 导 直 接 交 办 的 事 项 外, 不 得 以 厂 名 义 向 上 级 单 位 领 导 个 人 报 送 请 示 意 见 和 报 告 3.4.8 减 少 以 厂 名 义 的 发 文 厂 发 文 件 只 限 管 理 部 门, 执 行 部 门 不 得 发 文 厂 内 部 门 之 间 对 有 关 问 题 未 经 协 商 一 致, 不 得 行 文 3.5 发 文 办 理 3.5.1 发 文 办 理 指 以 厂 名 义 制 发 公 文 的 过 程, 包 括 拟 稿 审 核 会 签 核 稿 复 核 登 记 签 发 缮 印 用 印 封 发 立 卷 归 档 等 程 序 3.5.2 行 政 公 文 拟 稿 人 应 事 先 掌 握 发 文 意 图 和 发 文 主 题, 查 阅 依 据, 收 集 资 料, 明 确 行 文 关 系, 正 确 选 择 文 种, 填 写 办 公 室 专 印 的 发 文 稿 纸 3.5.3 拟 稿 公 文 应 当 符 合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级 规 章 制 度 规 程 规 范, 依 据 充 分, 并 从 企 业 实 际 出 发, 符 合 工 作 需 要 3.5.4 拟 稿 公 文 应 当 全 面 准 确 地 反 映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的 政 策 措 施 切 实 可 行 重 要 公 文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和 充 分 论 证, 必 要 时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3.5.5 拟 稿 公 文 应 当 观 点 明 确, 条 理 清 晰, 内 容 充 实, 结 构 严 谨, 表 述 准 确 ; 开 门 见 山, 文 字 精 练, 用 语 准 确, 篇 幅 简 短, 文 风 端 正 3.5.6 拟 稿 公 文 应 同 现 行 有 关 公 文 相 衔 接 对 以 往 发 过 类 似 内 容 的 文 件, 要 指 明 前 后 关 系, 明 确 是 废 止 前 文 或 是 延 续 执 行 或 是 为 前 文 的 补 充 修 订 3.5.7 拟 制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体 现 紧 急 的 原 因,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紧 急 程 度 3.5.8 公 文 中 汉 字 和 标 点 符 号 的 用 法 符 合 国 家 发 布 的 标 准 方 案,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3.5.9 人 名 地 名 时 间 数 字 引 文 准 确 引 用 公 文 应 当 先 引 标 题, 后 引 发 文 字 号 引 用 外 文 应 当 注 明 中 文 含 义 日 期 应 当 写 明 具 体 的 年 月 日 3.5.10 文 内 使 用 非 规 范 化 简 称, 应 当 先 用 全 称 并 注 明 简 称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外 文 名 称 或 其 缩 写 形 式, 应 当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注 明 准 确 的 中 文 译 名 - 17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3.5.11 公 文 中 的 数 字, 除 成 文 日 期 部 分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和 在 词 词 组 惯 用 语 缩 略 语 具 有 修 饰 色 彩 语 句 中 作 为 词 素 的 数 字 必 须 使 用 汉 字 外, 应 当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3.5.12 行 政 公 文 格 式 标 准 中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完 整 准 确, 主 题 词 标 引 贴 切, 主 送 抄 送 单 位 要 明 确 3.5.13 公 文 拟 稿 完 毕, 需 送 部 门 负 责 人 核 稿 核 稿 人 要 对 本 部 门 的 文 稿 严 格 把 关, 并 明 确 提 出 送 请 厂 领 导 审 签 的 意 见 拟 稿 部 门 审 核 后 的 公 文 应 做 到 层 次 清 晰 语 句 通 顺 用 词 准 确 引 文 无 误 附 件 完 备 3.5.14 厂 发 文 凡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业 务 的 应 事 先 会 签 ; 会 签 时 应 注 明 会 签 时 间 文 件 起 草 部 门 应 在 会 签 完 毕 后, 根 据 会 签 部 门 意 见 对 文 件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对 没 有 吸 收 的 不 同 意 见 应 予 注 明 3.5.15 规 章 制 度 性 文 件 须 经 厂 长 办 公 室 会 签 后, 方 可 报 送 批 准 发 布 对 厂 发 展 影 响 特 别 重 大 的 章 程 规 章, 应 报 厂 党 委 会 议 审 定 ; 重 要 规 章, 应 报 厂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 一 般 性 规 章, 应 报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规 章 的 修 改 应 按 与 批 准 程 序 一 致 的 原 则 办 理 3.5.16 公 文 文 稿 送 厂 领 导 签 发 之 前, 必 须 送 厂 长 办 公 室 审 核 相 关 内 容 3.5.16.1 是 否 确 需 行 文, 文 种 格 式 使 用 正 确 3.5.16.2 是 否 符 合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令 法 规 及 国 电 集 团 公 司 上 级 公 司 系 统 规 程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符 合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与 厂 已 有 的 规 定 有 无 矛 盾 3.5.16.3 有 关 部 门 是 否 已 经 协 商 会 签 ; 会 签 意 见 是 否 已 经 汇 总 3.5.16.4 提 出 的 要 求 措 施 和 办 法 是 否 符 合 明 确 具 体 切 实 可 行 3.5.16.5 行 文 方 式 是 否 妥 当, 是 否 符 合 行 文 规 则 核 拟 制 公 文 的 有 关 要 求 ; 附 件 是 否 齐 全 ; 公 文 内 容 文 字 表 述 文 种 使 用 公 文 格 式 ; 审 签 手 续 是 否 符 合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3.5.17 文 稿 如 需 作 较 大 改 动, 要 与 原 起 草 部 门 协 商 或 修 改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公 文, 一 律 退 回 原 草 拟 部 门 3.5.18 厂 长 办 公 室 对 核 稿 后 的 行 文 格 式 行 文 关 系 负 责, 拟 稿 部 门 对 文 字 和 印 送 范 围 负 责 3.5.19 发 文 文 稿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按 发 文 顺 序 号 统 一 编 号 后 按 分 工 和 重 要 程 度 送 厂 长 或 分 管 副 厂 长 总 工 程 师 签 发, 领 导 签 发 公 文, 应 当 明 确 签 署 意 见, 并 写 上 姓 名 和 时 间, 3.5.20 签 发 后 的 文 稿 由 信 息 管 理 专 责 缮 印, 差 错 率 不 超 过 3 3.5.21 行 政 公 文 校 对 由 拟 稿 人 或 办 文 部 门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上 报 上 级 单 位 的 公 文 由 厂 办 秘 书 进 行 二 次 校 对 校 对 以 原 稿 为 基 准, 校 对 人 员 对 核 稿 后 公 文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文 字 差 错 率 在 万 分 之 一 以 内 ; 如 有 疑 义, 须 与 有 关 人 员 协 商 3.5.22 校 对 后 公 文 由 信 息 管 理 专 责 按 校 对 稿 修 改, 正 确 率 100% 3.5.23 公 文 正 式 印 制 前, 厂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重 点 是 : 审 批 签 发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附 件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格 式 是 否 统 一 规 范 等 3.5.24 公 文 印 制 由 信 息 管 理 专 责 负 责, 做 到 字 迹 清 晰, 尽 量 双 面 印 刷 公 文 印 刷 用 纸 一 律 使 用 办 公 室 专 门 印 制 的 套 红 标 准 A4 文 头 纸 成 文 格 式 或 打 印 起 草 要 求 执 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 18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3.5.25 行 政 发 文 使 用 厂 公 章,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信 息 管 理 专 责 负 责 用 印, 印 章 正 确 使 用 率 100% 3.5.26 厂 发 公 文 成 文 用 印 后 由 拟 稿 部 门 装 订 封 发, 并 做 好 签 领 登 记, 完 整 率 100% 3.6 收 文 办 理 3.6.1 收 文 办 理 包 括 公 文 的 签 收 登 记 审 核 拟 办 传 阅 承 办 催 办 归 档 等 程 序 3.6.2 凡 署 名 厂 名 称 及 办 公 室 收 启 的 信 件, 一 律 由 办 公 室 收 拆 登 记 ; 由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带 回 的 直 接 对 厂 的 文 件 一 律 交 由 办 公 室 按 本 制 度 处 理 厂 属 各 部 门 的 请 示 报 告 一 般 直 接 送 由 主 管 领 导 和 部 门 阅 批, 不 作 收 文 处 理 3.6.3 厂 长 办 公 室 按 收 文 的 轻 重 缓 急 和 领 导 分 工, 将 收 文 经 厂 办 主 任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送 厂 领 导 阅 批 厂 领 导 在 签 文 单 上 签 署 阅 示 意 见 要 明 确 具 体, 并 及 时 将 原 件 送 回 办 公 室 3.6.4 厂 长 办 公 室 按 主 管 领 导 阅 示 意 见, 送 交 主 办 部 门 承 办, 随 到 随 送 3.6.5 各 部 门 收 到 厂 领 导 批 示 的 文 件 后, 都 要 先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承 办 协 办 意 见, 明 确 责 任 人 及 质 量 期 限 要 求, 于 收 到 发 送 文 件 当 日 内 送 给 承 办 人 办 理 或 传 阅 3.6.6 承 办 人 收 到 交 办 的 文 件 后 必 须 严 格 按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和 批 办 意 见 办 理, 不 得 延 误 推 诿 承 办 人 办 理 完 毕 后 须 写 明 办 理 结 果 完 成 时 间 办 理 人 姓 名 ; 急 件 须 当 日 完 成, 一 般 文 件 办 理 不 超 过 3 天 3.6.7 公 文 办 理 中 遇 有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职 权 的 事 项, 主 办 部 门 应 主 动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 如 有 分 歧, 主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要 出 面 协 调, 如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可 以 经 厂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协 调 或 裁 定 3.6.8 凡 需 厂 领 导 和 各 部 门 传 阅 的 文 件,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组 织 传 阅, 有 关 部 门 均 不 得 积 压, 也 不 得 横 传 3.6.9 呈 领 导 批 示 或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的 公 文,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及 时 向 承 办 ( 主 办 ) 部 门 催 办, 做 到 紧 急 公 文 跟 踪 催 办 重 要 公 文 重 点 催 办 一 般 公 文 定 期 催 办, 承 办 部 门 应 及 时 反 馈 办 理 情 况, 厂 长 办 公 室 要 做 好 记 录, 回 复 主 管 领 导 3.6.10 文 件 传 阅 或 办 理 后 收 回 厂 长 办 公 室 归 档 ; 收 到 的 传 真 件, 应 当 复 制 后 传 阅 或 办 理 3.7 传 真 管 理 3.7.1 凡 配 备 传 真 机 的 部 门, 均 应 明 确 专 人 保 管 操 作 使 用,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使 其 经 常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3.7.2 厂 有 关 的 经 济 合 同 技 术 资 料, 均 应 由 责 任 人 直 传 直 送, 不 得 转 交 他 人 代 办, 严 禁 传 播 扩 散 3.7.3 凡 以 厂 名 义 向 外 传 真 的 材 料 资 料, 必 须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传 发 ; 以 部 门 名 义 向 外 传 真 的 材 料 资 料, 必 须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阅 签 发 后, 方 可 传 发 3.7.4 严 格 控 制 传 真 件 数, 对 可 以 邮 发 的 材 料 资 料, 不 得 传 真 3.7.5 传 真 收 发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凡 有 密 级 的 文 件 不 得 传 真 - 19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3.7.6 建 立 传 真 件 收 发 登 记 簿, 详 细 记 录 传 真 件 的 来 往 去 向, 登 记 备 查 3.8 公 文 处 理 保 密 要 求 3.8.1 在 公 文 处 理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一 切 公 文 在 尚 未 公 开 宣 布 前 不 得 议 论 和 外 传 3.8.2 公 文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统 一 收 发 审 核 用 印 归 档 和 销 毁 3.8.3 文 件 除 绝 密 级 和 注 明 不 准 翻 印 的 以 外, 经 厂 长 办 公 室 批 准, 可 以 翻 印 翻 印 的 文 件 同 正 式 文 件 一 样 管 理, 翻 印 时 要 注 明 翻 印 机 关 时 间 份 数 和 印 发 范 围 3.8.4 工 作 人 员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时, 应 当 将 本 人 暂 存 借 用 的 公 文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清 退 3.9 公 文 归 档 3.9.1 公 文 办 理 完 毕 后, 应 及 时 将 公 文 定 稿 正 本 和 有 关 材 料 整 理 好 进 行 归 档 部 门 保 存 的 公 文 应 指 定 专 人 归 档, 个 人 不 得 保 存 应 当 归 档 的 公 文 3.9.2 归 档 范 围 内 的 公 文, 根 据 其 相 互 联 系 特 征 和 保 存 价 值 分 类 整 理 立 卷, 保 证 归 档 文 件 的 齐 全 完 整, 并 能 正 确 反 映 厂 主 要 工 作 情 况 3.9.3 各 部 门 的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要 接 受 厂 长 办 公 室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4 检 查 与 考 核 4.1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由 厂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检 查 与 考 核 核 4.2 依 据 本 制 度 和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综 合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考 - 20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1 范 围 1.1 本 制 度 规 定 了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档 案 管 理 的 职 能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查 与 考 核 等 1.2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南 河 水 力 发 电 厂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2 职 责 2.1 档 案 室 是 档 案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档 案 的 基 本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工 作, 达 到 档 案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安 全 和 有 效 利 用 的 要 求 负 责 接 收 和 保 管 厂 的 各 类 档 案, 积 极 开 展 利 用 工 作, 为 全 厂 各 项 工 作 服 务 档 案 室 归 口 厂 长 办 公 室 2.2 厂 其 他 部 门 定 期 按 时 将 归 口 管 理 的 文 件 资 料 整 理 归 档 3 管 理 内 容 与 要 求 3.1 科 技 档 案 管 理 3.1.1 科 技 档 案 是 厂 生 产 技 术 基 本 建 设 科 学 研 究 等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应 当 归 档 保 存 的 图 纸 图 表 文 字 材 料 计 算 材 料 等 3.1.2 归 档 材 料 必 须 做 到 完 整 准 确 图 物 相 符 手 续 完 备, 制 成 的 材 料 优 良, 格 式 统 一, 字 迹 工 整, 图 样 清 晰, 装 订 结 实 美 观, 有 利 于 长 久 保 管 3.1.3 设 备 检 修 资 料 归 档 管 理 3.1.3.1 机 组 大 修 资 料 归 档 范 围 1) 大 修 项 目 进 度 表 施 工 计 划 技 术 措 施 解 体 分 析 报 告 ; 2) 规 范 性 大 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3) 重 大 特 殊 检 修 项 目 的 施 工 计 划 技 术 措 施 施 工 总 结 ; 4) 改 变 系 统 和 设 备 结 构 的 设 计 资 料 及 图 纸 ; 5) 大 修 技 术 记 录 和 技 术 经 验 专 题 总 结 ; 6) 大 修 完 工 时, 材 料 消 耗 统 计 资 料 ; 7) 大 修 前 后 的 机 组 试 验 资 料 ; 8) 设 备 ( 或 系 统 ) 异 动 申 请 及 竣 工 报 告 ; 9) 各 专 业 的 大 修 总 结 报 告 大 修 总 体 验 收 卡 ; 10) 重 要 部 件 材 料 的 焊 接 试 验 鉴 定 报 告 ; 11) 技 术 监 督 总 结 性 材 料 ; 12) 监 督 监 察 项 目 的 检 查 试 验 调 校 报 告 ; 13)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总 结 3.1.3.2 机 组 大 修 结 束 后,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一 个 月 内 应 按 规 定 将 大 修 资 料 收 集 齐 全 后 交 专 业 工 程 师 审 查, 大 修 后 两 个 月 内, 由 检 修 各 专 业 兼 职 档 案 员 列 好 移 交 清 单, 经 生 产 技 术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集 中 交 档 案 室 3.1.3.3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用 碳 素 墨 水 或 蓝 黑 墨 水 书 写, 计 算 机 打 印 材 料 字 迹 要 清 楚, 纸 张 用 A4( 包 括 设 备 异 动 申 请 及 竣 工 报 告 ), 左 则 留 有 20 mm 的 装 订 - 21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位 置, 归 档 的 材 料 为 原 件 3.1.4 基 本 建 设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3.1.4.1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1)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批 复 ; 2) 设 计 任 务 书 委 托 书 技 术 设 计 ; 3) 设 计 方 案 及 审 批 材 料 ; 4)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 5) 地 形 地 貌 控 制 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安 装 测 量 定 位 记 录 ; 6) 水 文 地 震 等 其 他 设 计 基 础 材 料 ; 7) 初 步 设 计 技 术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 8) 总 体 规 划 设 计 ; 9) 与 设 计 施 工 制 造 单 位 的 合 同 协 议 来 往 技 术 文 件 会 议 纪 要 ; 10) 承 发 包 合 同 协 议 书 招 投 标 租 赁 文 件 ; 11) 征 用 土 地 批 准 文 件 及 红 线 图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 12) 施 工 执 照 ; 13) 开 工 报 告 图 纸 会 审 纪 要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 14)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计 划 措 施 ; 15) 有 关 原 材 料 及 设 备 出 厂 证 明 试 验 报 告 ; 16) 设 计 变 更 单 材 料 代 用 审 批 文 件 工 作 联 系 单 ; 17) 施 工 记 录 ( 基 础 处 理 试 验 报 告 ) 焊 接 记 录 安 装 记 录 ; 18) 工 程 定 位 测 量 地 基 允 许 承 载 力 复 查 报 告 ; 19)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 20) 分 部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 21) 交 工 验 收 记 录 证 明 ; 22) 竣 工 报 告 及 验 收 证 明 ; 23)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24) 工 程 总 结 技 术 总 结 ; 25) 全 部 竣 工 图 ; 26) 项 目 质 量 评 定 ; 27) 竣 工 验 收 会 议 决 议 文 件 资 料 3.1.4.2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要 求 1)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齐 全 大 中 型 和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永 久 长 期 保 管 的 项 目 档 案 完 整 率 要 达 到 百 分 之 百 2) 归 档 的 材 料 必 须 准 确 反 映 基 本 建 设 活 动 的 历 史 过 程 和 工 程 的 真 实 情 况 3)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应 做 到 纸 质 优 良, 字 迹 工 整, 图 样 清 晰, 签 署 完 备 4) 归 档 时 必 须 有 竣 工 图, 竣 工 图 应 逐 张 加 盖 竣 工 图 章 5) 凡 是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均 应 包 括 对 档 案 的 验 收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要 作 为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的 重 要 条 件 之 一, 档 案 不 完 整 不 - 22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准 确, 工 程 不 予 验 收 6) 工 程 负 责 部 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负 责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编 制 竣 工 图 及 有 关 资 料, 并 负 责 对 竣 工 图 的 审 核 工 作 7) 竣 工 资 料 应 及 时 归 档,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截 留 8) 没 有 经 过 档 案 室 签 字 或 盖 章, 计 划 财 务 部 不 得 进 行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3.1.5 设 备 仪 器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3.1.5.1 设 备 仪 器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 1) 申 请 外 购 的 报 告 批 复 ; 2) 外 购 合 同 协 议 ; 3) 随 机 图 样 及 文 字 材 料 ; 4) 设 备 仪 器 开 箱 记 录 ; 5) 安 装 调 试 记 录 总 结 检 测 验 收 报 告 等 ; 6) 产 品 样 本 说 明 书 装 单 质 量 保 证 书 ; 3.1.5.2 本 厂 购 买 的 生 产 设 备 仪 器 到 货 后, 由 物 资 供 应 部 通 知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参 加 设 备 开 箱 验 收, 禁 止 在 无 档 案 人 员 在 场 情 况 下 开 箱 验 收 3.1.5.3 设 备 仪 器 进 厂 开 箱 验 收 时, 箱 内 一 切 文 件 资 料 清 单 等 原 始 材 料 由 档 案 室 收 集 验 收 登 记, 并 根 据 总 工 程 师 或 安 全 生 产 部 的 意 见 分 发 到 有 关 部 门, 如 图 纸 资 料 份 数 满 足 不 了 的, 由 需 要 单 位 自 行 复 印 3.1.5.4 设 备 仪 器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后, 负 责 安 装 调 试 的 主 管 人 员 应 将 设 备 仪 器 安 装 调 试 中 形 成 积 累 的 文 件 材 料 及 时 整 理 归 档 3.1.5.5 订 购 设 备 的 申 请 合 同 协 议, 由 主 持 签 订 的 部 门 负 责 集 中 将 资 料 交 档 案 室 3.1.5.6 开 箱 验 收 后 发 现 缺 少 的 出 厂 文 件 资 料 等, 应 由 设 备 购 置 单 位 负 责 索 取 补 齐 3.2 文 书 档 案 管 理 3.2.1 归 档 范 围 厂 各 部 门 在 工 作 活 动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件 材 料 均 属 归 档 范 围 包 括 命 令 指 示 决 定 报 告 请 示 批 复 通 知 信 函 简 报 会 议 记 录 纪 要 计 划 总 结 名 册 报 表 出 版 物 原 稿 印 模 照 片 录 音 录 像 带 证 照 外 出 带 回 的 文 字 材 料 等 3.2.2 归 档 要 求 与 方 法 3.2.2.1 文 书 档 案 人 员 在 做 好 平 时 整 理 分 类 归 档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于 次 年 二 月 份 前 做 好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登 记 接 收 工 作 3.2.2.2 各 部 门 应 按 照 归 档 范 围 把 应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收 集 齐 全, 由 兼 职 档 案 员 于 次 年 二 月 份 前 向 档 案 室 移 交 3.2.2.3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统 一 使 用 A4 办 公 用 纸, 不 得 使 用 园 珠 笔 铅 笔 红 墨 水 纯 蓝 墨 水 与 复 写 纸 书 写, 文 字 清 楚, 签 署 完 备, 对 破 损 的 文 件 材 料 要 进 - 23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行 修 补, 经 档 案 室 验 收 合 格 后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3.2.2.4 要 遵 循 文 件 材 料 的 形 成 规 律 和 特 点, 保 持 文 件 之 间 的 有 机 联 系, 根 据 不 同 价 值, 分 别 立 卷 3.2.2.5 分 类 组 卷 采 用 问 题 兼 顾 组 织 机 构 的 原 则 凡 是 一 个 问 题 一 项 工 作 一 起 案 件 一 项 活 动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都 可 以 各 自 单 独 组 成 一 卷 ( 文 件 较 多 时 可 以 组 成 数 卷 ), 便 于 保 管 和 利 用 3.2.2.6 正 文 与 附 件 印 件 与 定 稿 请 示 与 批 复 转 发 件 与 原 件 要 立 在 一 起, 不 得 分 开 3.2.2.7 不 同 年 代 的 文 件 一 般 不 得 放 在 一 起, 但 跨 年 度 的 请 示 与 批 复, 放 在 复 文 年 立 卷 ; 没 有 复 文 的, 放 在 请 示 年 立 卷 ; 跨 年 度 的 规 划 计 划 放 在 针 对 年 立 卷 ; 非 诉 讼 案 件 放 在 结 束 年 立 卷 3.2.2.8 按 照 电 力 工 业 企 业 档 案 分 类 表 0---5 大 类 的 分 类 要 求, 结 合 本 厂 机 构 设 置 业 务 分 工 工 作 内 容 及 可 能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情 况, 拟 定 立 卷 类 目 并 备 好 各 种 立 卷 材 料 3.2.2.9 文 件 材 料 的 排 列 : 批 复 在 前, 请 示 在 后 ; 正 文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印 件 在 前, 定 稿 在 后 ; 3.2.2.10 编 页 号, 编 写 卷 内 目 录, 编 制 案 卷 题 名, 填 入 有 关 项 内 3.2.2.11 案 卷 封 面 要 填 写 清 楚, 标 题 要 简 明 确 切 3.2.2.12 文 件 材 料 立 卷 时 要 去 掉 金 属 物, 破 损 的 要 修 补, 案 卷 采 用 三 孔 一 线 方 法 装 订 3.3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3.3.1 会 计 档 案 是 本 厂 会 计 核 算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记 录, 是 反 映 本 厂 经 济 业 务 的 重 要 史 料 和 证 据, 包 括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等 材 料 3.3.2 每 年 形 成 的 会 计 档 案, 由 财 务 部 按 照 归 档 要 求 负 责 整 理 立 卷,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检 索 工 具 当 年 形 成 的 会 计 档 案,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在 财 务 部 保 存 一 年, 第 二 年 移 交 档 案 室 统 一 保 管 移 交 时, 由 财 务 部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一 式 三 份, 交 接 三 方 签 名 盖 章, 由 档 案 室 财 务 部 和 厂 长 办 公 室 各 保 存 一 份 3.3.3 移 交 档 案 室 的 会 计 档 案, 原 则 上 应 当 保 持 原 卷 册 的 封 装, 个 别 需 要 拆 封 重 新 整 理 的, 应 会 同 财 务 部 共 同 拆 封 整 理, 以 分 清 责 任 3.3.4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到 档 案 室 查 阅 会 计 档 案, 须 财 务 部 主 任 批 准, 由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登 记 查 阅, 其 他 部 门 和 外 单 位 需 查 阅 会 计 档 案, 必 须 经 财 务 部 主 任 档 案 室 主 任 批 准, 如 需 复 印, 必 须 经 分 管 厂 长 批 准 3.3.5 会 计 档 案 不 得 借 出,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分 管 厂 长 批 准, 可 以 提 供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会 计 档 案 的 人 员, 严 禁 在 会 计 档 案 上 涂 画 拆 封 和 抽 换 3.4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3.4.1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3.4.1.1 负 责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材 料 的 人 事 部 门 应 在 形 成 正 式 材 料 后 一 个 月 内 - 24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负 责 归 档 3.4.1.2 收 到 干 部 任 免 工 资 变 动 通 知 后 要 及 时 将 干 部 职 务 变 动 和 工 资 变 动 的 情 况 登 记 归 档 3.4.2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的 整 理 3.4.2.1 对 归 档 材 料 必 须 按 照 十 类 内 容 划 分,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3.4.2.2 分 类 第 一 类 履 历 材 料 第 二 类 自 传 材 料 第 三 类 鉴 定 ( 含 自 我 鉴 定 ) 考 察 考 核 材 料 第 四 类 学 历 学 位 学 绩 培 训 和 专 业 技 术 情 况 材 料 第 五 类 政 审 材 料 第 六 类 加 入 党 团 加 入 民 主 党 派 的 有 关 材 料 第 七 类 奖 励 材 料 第 八 类 处 分 材 料 第 九 类 工 资 级 别 任 免 职 务 变 动 表 聘 任 材 料 第 十 类 其 它 可 供 组 织 参 考 有 保 存 价 值 材 料 4.4.3 档 案 编 目 装 订 成 册, 必 须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检 查 验 收 合 格 方 可 入 库 3.4.4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保 管 3.4.4.1 干 部 档 案 和 工 人 档 案 统 一 管 理 分 箱 存 放 3.4.4.2 档 案 存 放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保 密, 便 于 查 找 的 要 求, 对 保 管 的 干 部 档 案 都 应 在 档 案 登 记 簿 上 逐 个 登 记 编 号 3.4.4.3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档 案 室 定 期 地 检 查 核 对 所 管 理 的 干 部 人 事 档 案,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平 时 随 时 进 行 登 记 发 现 缺 少 及 时 查 找, 要 每 年 核 对 一 次 档 案 的 顺 序 号,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并 对 检 查 结 果 作 出 书 面 记 录, 检 查 人 员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档 案 室 负 责 人 在 书 面 记 录 上 签 字 认 可 3.4.4.4 干 部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不 准 保 管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档 案 3.4.5 查 阅 借 用 档 案 3.4.6.1 查 阅 干 部 档 案 应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审 批 单 方 可 查 阅, 不 准 带 出 档 案 室 3.4.6.2 查 阅 档 案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和 查 阅 制 度 ; 严 禁 在 档 案 中 涂 改 圈 划 抽 出 抽 换 档 案 材 料, 查 阅 档 案 在 档 案 材 料 上 不 准 放 墨 水 瓶 茶 杯 不 准 吸 烟 3.4.6.3 查 阅 干 部 档 案 不 准 私 自 复 印, 如 需 复 印, 必 须 经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复 印 盖 章 3.4.6.4 任 何 人 不 准 查 阅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档 案 3.4.6.5 查 阅 干 部 档 案 人 员 不 准 泄 露 档 案 内 容, 违 反 者 按 违 反 档 案 法 处 理 3.5 声 像 实 物 档 案 管 理 - 25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3.5.1 声 像 实 物 档 案 是 厂 档 案 管 理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本 厂 在 双 文 明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生 产 经 营 科 研 基 建 管 理 等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照 片 录 音 带 录 像 带 软 盘 光 盘 奖 状 奖 旗 奖 杯 奖 牌 证 书 证 照 领 导 题 词 等 3.5.2 声 像 实 物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1) 反 映 厂 职 能 活 动 和 基 本 历 史 面 貌 的 声 像 档 案 ; 2) 厂 组 织 或 参 加 的 重 要 活 动 的 声 像 档 案 ; 3) 厂 召 开 重 要 会 议 和 重 大 纪 念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声 像 档 案 ; 4) 厂 重 大 科 技 发 明 科 研 成 果 或 荣 获 市 级 以 上 奖 励 的 科 技 课 题 及 荣 获 国 家 省 市 级 荣 誉 所 形 成 的 声 像 档 案 奖 旗 奖 状 奖 牌 奖 杯 等 ; 5) 厂 重 大 建 设 工 程 的 基 地 原 貌 奠 基 仪 式 竣 工 典 礼 等 活 动 所 形 成 的 声 像 档 案 ; 6) 记 录 厂 重 大 事 件 重 大 事 故 自 然 灾 害 及 异 常 现 象 的 声 像 档 案 ; 7) 具 有 历 史 意 义 和 特 殊 意 义 的 建 筑 物 的 声 像 档 案 ; 8) 记 录 厂 各 项 专 题 活 动 的 声 像 档 案 ; 3.5.3 归 档 范 围 一 般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1) 会 议 类 ( 含 党 群 行 政 及 专 业 会 议 等 ); 2) 企 业 管 理 类 ( 企 业 创 一 流 双 文 明 达 标 单 项 达 标 等 ); 3)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类 ( 生 产 基 建 行 政 安 全 及 治 安 工 作 等 ); 4) 领 导 视 察 外 事 活 动 类 ( 市 省 级 以 上 领 导 ); 5) 工 会 工 作 类 ( 含 劳 动 竞 赛 先 进 表 彰 文 化 活 动 等 ); 6) 其 它 3.5.4 声 像 实 物 档 案 的 归 档 时 间 与 要 求 3.5.4.1 凡 是 归 档 范 围 内 的 声 像 档 案 材 料, 均 应 由 主 管 部 门 及 拍 摄 人 员 负 责 在 拍 摄 冲 洗 加 工 完 成 后, 按 规 定 时 间 内 分 类 整 理 送 交 档 案 室 归 档 3.5.4.2 声 像 档 案 归 档 前 必 须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由 承 办 部 门 及 拍 摄 者 编 写 文 字 说 明 3.5.4.3 厂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实 物 档 案, 如 证 书 锦 旗 奖 状 奖 杯 奖 牌 在 一 个 月 内 送 交 档 案 室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不 得 由 部 门 或 个 人 保 存 3.5.4.4 归 档 的 声 像 档 案 材 料 必 须 是 原 版 原 件 ; 照 片 文 字 说 明 齐 全 ; 照 片 的 规 格 力 求 标 准 反 映 同 一 个 事 件 的 若 干 照 片, 选 用 主 要 照 片 归 档 ; 归 档 的 照 片 材 料 没 有 污 迹 水 斑 等 损 坏 现 象 3.5.4.5 声 像 档 案 材 料 归 档 时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验 收 交 接 手 续 3.5.5 照 片 档 案 的 整 理 3.5.5.1 照 片 档 案 的 分 类 要 和 其 它 纸 质 载 体 的 文 件 统 一 分 类 编 号 3.5.5.2 照 片 档 案 卷 内 目 录 格 式 应 符 合 照 片 档 案 管 理 标 准 1) 照 片 号 的 含 义 与 填 写 方 法 : 照 片 号 由 年 代 照 片 分 类 号 照 片 代 字 照 片 张 号 组 成 ( 照 片 张 号 为 某 个 年 - 26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代 同 一 分 类 号 下 面 的 小 流 水 号 ) 2) 备 注 留 待 对 卷 内 照 片 材 料 变 化 时 进 行 说 明 之 用 4.5.5.3 照 片 应 与 说 明 固 定 在 芯 页 上, 每 张 照 片 旁 应 有 文 字 说 明 1) 文 字 说 明 的 成 份 : 包 括 事 由 时 间 地 点 人 物 背 景 摄 影 者 等 六 个 要 素 1 事 由 : 照 片 影 像 所 反 映 事 件 事 物 的 情 由 ; 2 时 间 : 事 件 发 生 或 事 物 变 化 的 时 间 和 拍 摄 时 间 ; 3 地 点 : 被 摄 物 所 在 具 体 的 地 点 ; 4 人 物 : 照 片 影 像 上 主 要 人 物 的 姓 名 身 份 ; 5 背 景 : 对 揭 示 照 片 影 像 主 题 具 有 一 定 作 用 的 背 景 ; 6 摄 影 者 : 照 片 的 拍 摄 人 ; 7 参 见 号 : 与 本 张 ( 组 ) 照 片 有 关 联 系 的 其 它 档 案 的 档 案 2) 文 字 说 明 与 时 间 的 编 写 要 求 : 文 字 简 炼 语 句 通 顺 ; 拍 摄 时 间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以 (-) 相 隔 如 1999-12-10 3) 总 说 明 与 分 说 明 的 填 写 : 一 般 以 照 片 的 自 然 张 为 单 位 编 写 说 明, 一 组 照 片 ( 即 在 同 一 时 间 同 一 事 件 下 形 成 的 若 干 张 照 片 ) 应 加 总 说 明, 凡 已 加 总 说 明 的 一 组 照 片, 每 张 照 片 只 需 作 简 单 分 说 明, 并 注 * 号 表 示 3.5.6 照 片 档 案 的 案 卷 整 理 3.5.6.1 照 片 档 案 的 案 卷 是 以 类 别 --- 年 度 组 卷 3.5.6.2 案 卷 题 名 应 概 括 案 卷 内 全 部 照 片 的 基 本 主 题 及 本 案 卷 中 所 包 含 的 年 度, 题 名 要 简 明 扼 要 3.5.6.3 照 片 档 案 的 档 号 为 类 别 照 片 代 号 --- 案 卷 大 流 水 号, 不 得 出 现 重 号 ; 漏 编 号 与 空 号 现 象 ; 3.5.6.4 案 卷 各 部 分 的 排 列 顺 序 为 : 案 卷 封 面 --- 照 片 档 案 卷 内 目 录 --- 照 片 文 件 --- 备 考 表 --- 封 底 3.5.7 照 片 档 案 保 管 的 要 求 3.5.7.1 保 管 的 装 具 照 片 可 用 照 片 册 3.5.7.2 声 像 档 案 入 库 前 要 进 行 检 查, 防 止 受 污 染 的 照 片 入 库 若 有 受 污 染 的 照 片 底 片, 必 须 经 技 术 处 理 后 归 档 3.5.7.3 收 藏 的 声 像 档 案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要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3.6 图 书 资 料 管 理 3.6.1 资 料 室 负 责 厂 科 技 图 书 资 料 报 刊 和 各 部 门 生 产 管 理 所 需 杂 志 规 程 标 准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的 搜 集 订 购 借 阅 和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对 经 鉴 定 报 废 的 科 技 图 书 资 料 进 行 处 理 3.6.2 搜 集 采 购 来 的 科 技 图 书 资 料 应 及 时 按 中 图 法 分 类 登 录 编 号 建 卡 投 入 借 阅 做 好 科 技 图 书 资 料 的 保 管 借 阅 和 咨 询 服 务 等 工 作, 努 力 满 足 科 研 生 产 的 需 要 - 27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3.6.3 凡 各 部 门 所 需 订 购 有 关 科 技 资 料, 均 应 由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由 资 料 室 统 一 归 口 并 负 责 征 订 和 管 理 工 作, 其 它 部 门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自 行 购 置 3.6.4 科 技 图 书 资 料 的 借 阅 严 格 按 借 阅 制 度 进 行, 定 期 进 行 催 还 清 理 3.7 图 纸 修 补 与 底 图 管 理 3.7.1 修 改 已 归 档 的 图 纸 要 有 总 工 程 师 或 本 部 门 生 产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的 设 备 异 动 批 准 单 或 图 纸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单 3.7.2 修 改 内 容 较 小 时, 可 直 接 在 图 面 杠 改 刮 改 并 附 异 动 及 变 更 通 知 单 ; 采 用 杠 改 刮 改 时 应 在 改 动 部 分 旁 标 注 修 改 标 记 并 由 修 改 人 签 字 3.7.3 修 改 内 容 较 多 时, 应 另 出 新 图 代 替, 原 图 纸 作 废, 新 图 列 入 原 图 目 录, 并 且 注 明 原 保 管 单 位 编 号. 原 保 管 单 位 标 注 新 保 管 单 位 编 号 后, 根 据 需 要 另 行 保 管 3.7.4 图 纸 的 补 充 与 修 改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进 行 3.7.8 底 图 归 档 与 管 理 3.7.8.1 企 业 自 行 设 计 的 基 建 工 程 生 产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的 底 图 应 办 理 底 图 归 档 手 续 3.7.8.2 归 档 的 底 图 必 须 不 干 燥 不 着 水 不 受 潮 不 褪 色 变 质 无 皱 纹 3.7.8.3 归 档 的 底 图 必 须 齐 全 完 整 准 确 图 面 整 洁 线 条 清 晰, 数 字 准 确, 责 任 签 署 齐 全, 图 边 轧 制 3.7.8.4 底 图 的 保 管 应 设 有 专 门 库 房 和 专 用 铁 制 底 图 柜 库 房 温 度 应 控 制 在 14 18 相 对 湿 度 控 制 在 50 60% 为 宜 3.7.8.5 要 定 期 检 查 底 图 的 完 好 情 况, 对 破 损 的 底 图 采 用 透 明 的 胶 带 纸 粘 补 ; 对 破 损 严 重 的 底 图 应 由 形 成 部 门 重 新 描 制 审 校 更 换 3.8 文 件 材 料 形 成 与 归 档 管 理 3.8.1 文 件 材 料 的 形 成 和 归 档 时 间 3.8.1.1 记 录 和 反 映 厂 生 产 基 建 经 营 管 理 和 党 政 工 团 等 各 项 活 动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声 象 等 各 种 载 体 的 文 字 材 料, 一 律 移 交 档 案 室 管 理 3.8.1.2 机 组 大 修 工 程 和 改 造 项 目 等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在 任 务 完 成 后 二 个 月 内 将 应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整 理 立 卷, 由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后, 向 档 案 室 移 交 3.8.1.3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和 党 政 工 团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在 次 年 一 季 度 内, 由 各 责 任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审 定 签 字 后, 向 档 案 室 移 交 3.8.1.4 新 购 置 的 重 要 设 备 仪 器 到 货 时, 随 机 文 件 材 料 在 开 箱 验 收 时, 由 档 案 室 登 记 归 档 3.8.1.5 厂 召 开 的 各 种 会 议 的 文 件 材 料, 会 议 结 束 后 及 时 向 档 案 室 移 交 归 档 3.8.2 归 档 要 求 3.8.2.1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齐 全 完 整 3.8.2.2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准 确 地 反 映 厂 各 项 活 动 的 真 实 内 容 和 历 史 过 - 28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类 程 3.8.2.3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统 一 使 用 A4 纸, 不 得 使 用 园 珠 笔 红 墨 水 复 写 纸 等, 文 字 清 楚 印 章 签 字 手 续 完 备 3.8.2.4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应 经 过 系 统 的 整 理 和 编 目, 并 编 制 移 交 清 单 一 式 二 份 3.8.2.5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一 般 一 式 一 份, 重 要 的 一 式 二 份 3.8.3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各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归 档 范 围 及 保 管 期 限 3.9 档 案 统 计 管 理 3.9.1 统 计 数 据 以 原 始 记 录 为 依 据, 做 到 准 确 可 靠 及 时 3.9.2 档 案 人 员 必 须 正 确 认 识 统 计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坚 持 原 则, 实 事 求 是, 以 科 学 的 态 度 和 方 法 做 好 档 案 统 计 工 作 3.9.3 档 案 统 计, 主 要 是 对 档 案 工 作 和 管 理 基 础 情 况 的 统 计, 包 括 档 案 数 量 的 统 计, 保 管 清 查 情 况 的 统 计, 档 案 鉴 定 情 况 的 统 计, 档 案 提 供 利 用 及 其 效 果 的 统 计 等 3.9.4 档 案 工 作 的 基 本 情 况 的 统 计,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素 质 库 房 面 积 设 备 档 案 资 料 库 藏 的 统 计 3.9.5 档 案 保 管 数 量 的 统 计,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库 内 档 案 的 收 集 移 出 归 档 库 存 情 况 的 数 量 的 统 计 ( 其 中 底 图 蓝 图 以 张 数 计 算 数 量, 其 它 类 型 的 按 项 卷 份 页 进 行 统 计 ) 3.9.6 档 案 清 查 情 况 的 统 计, 主 要 是 对 不 同 时 期 内 遗 失, 损 坏 的 档 案 ( 包 括 机 械 化 学 昆 虫 微 生 物 以 及 人 为 地 对 档 案 损 坏 ) 等 情 况 的 统 计 3.9.7 档 案 鉴 定 情 况, 指 对 被 鉴 定 的 数 量 和 鉴 定 的 结 果 统 计, 包 括 所 有 保 管 档 案 ( 永 久 长 期 短 期 ) 和 销 毁 档 案 的 统 计 3.9.8 档 案 利 用 情 况 的 统 计, 是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对 档 案 的 借 阅, 提 供 和 复 制 的 次 数, 数 量 及 利 用 效 果 的 统 计 3.9.9 档 案 室 具 体 负 责 各 种 档 案 统 计 数 字 的 汇 总 工 作 统 计 汇 总 由 档 案 员 负 责, 并 定 期 填 报 统 计 报 表 3.9.10 填 报 档 案 统 计 报 表 时, 要 认 真 审 查 核 对, 发 现 统 计 数 字 不 准 确 应 及 时 更 正 3.9.11 统 计 工 作 一 般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在 进 行 档 案 统 计 工 作 的 同 时, 应 对 库 房 内 档 案 进 行 清 理 核 对, 做 到 账 物 相 符 3.10 档 案 借 阅 管 理 3.10.1 厂 正 式 职 工 通 过 办 理 正 常 手 续 均 可 借 阅 与 本 人 工 作 业 务 有 关 档 案, 并 应 爱 护 档 案 的 完 好 无 损 和 卷 面 整 洁 3.10.2 借 阅 档 案 均 需 办 理 借 阅 登 记 手 续 外 单 位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阅 档 案 须 经 有 关 领 导 和 部 门 同 意 3.10.3 借 阅 档 案 一 般 只 限 于 在 档 案 阅 览 室 内 阅 读, 确 应 工 作 需 要 借 出 的, -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