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纠 纷 与 医 疗 事 故 王 贵 义 讲 师
案 例 范 某 某, 女,34 岁 2004 年 1 月 10 日 11 时 许 因 妊 娠 5 月 到 昆 明 市 某 诊 所 进 行 引 产, 医 生 检 查 后 给 予 口 服 米 非 司 酮 和 肌 肉 注 射 一 支 催 生 针, 并 嘱 患 者 次 日 复 诊 次 日 14 时 左 右, 范 某 某 入 住 该 诊 所 进 行 引 产 治 疗, 医 生 再 次 给 予 口 服 上 述 口 服 药 物 和 肌 肉 注 射 催 生 针 处 理 1 月 12 日 上 午 11 时, 范 某 某 自 觉 下 腹 剧 烈 疼 痛, 呈 持 续 性 钝 痛
1 月 13 日 上 午 范 某 某 在 医 生 指 导 下, 经 服 早 餐 后 开 始 接 受 引 产 术, 手 术 中 医 生 曾 多 次 将 手 伸 入 范 某 某 阴 道 内 将 毁 坏 的 胎 儿 胎 块 取 出 在 手 术 中, 范 觉 有 喘 气 困 难 的 表 现, 后 因 医 生 叫 家 属 去 打 开 水, 家 属 将 开 水 打 回 来 时 发 现 医 生 正 在 对 范 进 行 人 工 呼 吸 及 心 脏 按 摩 抢 救, 家 属 急 打 120, 120 医 生 到 后, 经 检 查 患 者 确 证 已 经 死 亡
医 疗 纠 纷 与 医 疗 事 故 概 述 生 命 健 康 权 是 公 民 最 基 本 最 重 要 的 人 格 权,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人 们 法 律 意 识 的 增 强 和 对 生 命 健 康 质 量 要 求 的 提 高, 使 得 医 疗 纠 纷 事 件 已 成 为 了 当 前 社 会 热 门 而 沉 重 的 话 题, 也 是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的 热 点 和 难 点, 医 疗 纠 纷 事 件 尤 其 是 医 疗 争 议 死 亡 事 件 的 发 生 受 到 普 通 老 百 姓 新 闻 媒 体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我 国 的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主 要 经 历 了 三 个 较 重 要 的 时 期 建 国 至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颁 布 以 前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时 期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时 期 国 外 的 医 疗 纠 纷 事 件 或 医 疗 事 故 现 状 英 国 美 国 及 澳 大 利 亚
Brennan 等 报 道 : 不 利 事 件 / 后 果 (adverse events)- 3.7% 的 住 院 病 人, 其 中 69% 的 不 利 后 果 是 由 医 疗 过 错 引 起 Wilson RM 等 : 不 利 后 果 -16.6% 的 就 诊 或 入 院 病 人 中,51% 的 不 利 后 果 被 认 为 是 可 以 预 防 的 ( 暗 示 医 疗 过 错 的 存 在 )
哈 佛 大 学 和 澳 大 利 亚 的 两 项 权 威 研 究 : 一 半 的 医 疗 不 利 后 果 发 生 于 外 科 住 院 病 人 中 最 常 见 的 非 手 术 医 疗 不 利 后 果 : 药 物 治 疗 并 发 症 (Complication from drug treatment) 药 物 治 疗 失 败 (therapeutic mishaps) 诊 断 错 误 (misdiagnosis) Wilson RM 等 : 医 疗 过 错 诸 如 做 出 一 个 错 误 诊 断 或 选 择 治 疗 方 法 不 当, 比 技 术 过 失 更 容 易 导 致 残 疾 或 死 亡
医 疗 过 错 也 更 常 见 于 没 有 经 验 的 临 床 医 生 或 某 项 新 技 术 引 入 临 床 ; 误 读 X 片 结 果 或 病 理 标 本, 实 验 室 检 测 错 误 和 错 误 执 行 放 射 治 疗 也 威 胁 到 病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Wu 等 调 查 研 究 中 发 现, 实 习 生 和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医 生 常 出 现 医 疗 错 误 Lesar 等 发 现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的 第 一 年 工 作 开 处 方 错 误 的 发 生 率 高 于 其 它 临 床 医 生 Wilson 等 发 现 当 儿 科 加 护 病 房 有 新 医 生 轮 转 时, 会 发 生 更 多 医 疗 过 错
英 国 的 医 疗 过 失 涵 概 医 疗 注 意 义 务 (duty of care) 注 意 义 务 的 违 反 (breach of duty) 损 害 结 果 (damage) 医 疗 过 失 的 认 定 来 自 于 一 个 负 责 任 的 医 生 群 体 (a responsible body of doctors) 的 意 见 美 国 的 医 疗 医 疗 执 业 侵 权 诉 讼 日 本 的 判 例
医 疗 纠 纷 的 定 义 医 疗 纠 纷 的 定 义 : 医 患 双 方 对 医 疗 后 果 及 原 因 在 认 识 上 发 生 分 歧, 或 患 方 对 医 疗 服 务 不 满 意, 须 经 行 政 或 法 律 的 方 式 才 能 解 决 的 医 患 纠 葛
医 疗 纠 纷 的 处 理 途 径 医 患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医 学 会 组 织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医 疗 侵 权 赔 偿 案 件 诉 至 法 院 司 法 鉴 定 民 法 通 则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医 疗 事 故 的 定 义 医 疗 事 故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违 法 性 构 成 条 件 的 依 据 医 疗 卫 生 行 政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等 ; 行 政 法 规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麻 醉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放 射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血 站 管 理 办 法 等 ; 部 门 规 章 : 医 院 工 作 条 例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 医 务 人 员 医 德 规 范 及 实 施 办 法 等
医 疗 事 故 的 构 成 要 件 主 体 : 行 为 主 体 必 须 是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过 失 : 行 为 人 主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过 失, 而 非 故 意 违 法 性 :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性 过 失 发 生 时 间 : 必 须 是 医 疗 行 为 引 起, 发 生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 危 害 结 果 : 要 有 患 者 的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因 果 关 系 : 不 良 后 果 与 医 务 人 员 的 过 失 行 为 必 须 有 因 果 关 系
医 疗 事 故 责 任 程 度 的 划 分 完 全 责 任,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完 全 由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造 成 ; 主 要 责 任,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主 要 由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造 成, 其 他 因 素 起 次 要 作 用 ; 次 要 责 任,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主 要 由 其 他 因 素 造 成,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起 次 要 作 用 ; 轻 微 责 任,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绝 大 部 分 由 其 他 因 素 造 成,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起 轻 微 作 用
医 疗 事 故 的 技 术 鉴 定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 管 理 -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管 理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 组 织 - 由 医 学 会 负 责 组 织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接 到 医 疗 机 构 关 于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的 报 告 或 者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当 事 人 要 求 处 理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的 申 请 后, 对 需 要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 应 当 交 由 负 责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的 医 学 会 组 织 鉴 定 ; 医 患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需 要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委 托 负 责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的 医 学 会 组 织 鉴 定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应 当 解 决 的 问 题 医 疗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与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在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中 的 责 任 程 度 医 疗 事 故 等 级 对 医 疗 事 故 患 者 的 医 疗 护 理 医 学 建 议
医 疗 事 故 的 分 级 标 准 一 级 医 疗 事 故 : 造 成 患 者 死 亡 重 度 残 疾 的 ;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 造 成 患 者 中 度 残 疾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 三 级 医 疗 事 故 : 造 成 患 者 轻 度 残 疾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 四 级 医 疗 事 故 : 造 成 患 者 明 显 人 身 损 害 的 其 他 后 果 的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 设 区 的 市 级 地 方 医 学 会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直 接 管 辖 的 县 ( 市 ) 地 方 医 学 会 负 责 组 织 首 次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地 方 医 学 会 负 责 组 织 再 次 鉴 定 工 作 必 要 时, 中 华 医 学 会 可 以 组 织 疑 难 复 杂 并 在 全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的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一 级 医 疗 事 故 分 甲 ( 死 亡 ) 乙 (5 种 情 形 ) 两 等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分 甲 (5 种 情 形 ) 乙 (22 种 情 形 ) 丙 (23 种 情 形 ) 丁 (30 种 情 形 ) 四 等 三 级 医 疗 事 故 分 甲 (38 种 情 形 ) 乙 (27 种 情 形 ) 丙 (37 种 情 形 ) 丁 (18 种 情 形 ) 戊 (15 种 情 形 ) 五 等 四 级 医 疗 事 故 :16 种 情 形 共 227 种 常 见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一 级 乙 等 至 三 级 戊 等 对 应 伤 残 等 级 一 至 十 级
医 疗 纠 纷 与 医 疗 事 故 的 区 别 准 确 把 握 医 疗 纠 纷 与 医 疗 事 故 两 个 概 念 的 区 别 两 者 的 主 体 不 同 两 者 针 对 的 事 由 不 同 医 疗 纠 纷 并 不 见 得 就 是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事 故 并 不 见 得 会 引 起 医 疗 纠 纷
非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引 起 的 医 疗 纠 纷 疾 病 自 然 转 归 在 现 有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条 件 下, 发 生 不 可 避 免 或 难 以 预 料 的 意 外 后 果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抢 救 垂 危 患 者 生 命 而 采 取 紧 急 医 学 措 施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无 过 失 输 血 感 染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因 患 方 原 因 延 误 诊 疗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的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其 他 与 病 情 诊 断 治 疗 无 关 的 原 因 引 发 的 医 疗 纠 纷
医 疗 纠 纷 的 类 型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引 起 的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机 构 或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 违 反 医 疗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一 些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或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不 善 医 务 人 员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经 验 不 足 导 致 治 疗 措 施 不 力 或 不 当, 发 生 不 良 后 果 的
160 例 昆 明 地 区 医 疗 争 议 死 亡 事 件 的 医 院 级 别 及 发 生 科 室 或 疾 病 分 科 分 布 情 况 医 院 级 别 省 级 地 市 级 县 级 合 计 街 乡 镇 级 村 厂 卫 生 所 非 法 行 医 合 计 及 个 体 诊 所 内 科 7 4 7 18 4 14 8 26 外 科 13 6 13 32 0 0 0 0 妇 产 科 2 3 4 9 5 9 14 28 儿 科 3 6 5 14 3 9 12 24 中 医 0 0 0 0 2 4 2 8 精 神 科 0 0 1 1 0 0 0 0 合 计 25 19 30 74 14 36 36 86
医 疗 事 故 的 类 型 手 术 性 医 疗 事 故 手 术 性 科 室 医 疗 事 故 手 术 前 过 失 手 术 中 过 失 手 术 后 过 失 麻 醉 科 室 医 疗 事 故
非 手 术 性 医 疗 事 故 诊 疗 护 理 过 失 所 致 医 疗 事 故 诊 治 错 误 用 药 不 当 或 用 药 过 量 诊 疗 操 作 技 术 失 误 输 血 输 液 所 致 医 疗 事 故 输 血 事 故 输 液 事 故 医 疗 器 械 故 障 所 致 医 疗 事 故 医 务 管 理 原 因 所 致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纠 纷 的 司 法 鉴 定 概 述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参 照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审 理 医 疗 纠 纷 民 事 案 件 的 通 知 ( 法 2003 20 号 ) 规 定 : 一 条 例 施 行 后 发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引 起 的 医 疗 赔 偿 纠 纷, 起 诉 到 法 院 的, 参 照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因 医 疗 事 故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的 其 他 医 疗 赔 偿 纠 纷 ( 医 疗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 赔 偿 标 准 远 高 于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的 赔 偿 标 准 的 规 定 ); 二 人 民 法 院 在 民 事 审 判 中,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或 者 依 职 权 决 定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司 法 鉴 定 的, 交 由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医 学 会 组 织 鉴 定 因 医 疗 事 故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的 其 他 医 疗 赔 偿 纠 纷 需 要 进 行 司 法 鉴 定 的, 按 照 人 民 法 院 对 外 委 托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规 定 组 织 鉴 定 ; 三 条 例 实 施 的,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因 医 疗 事 故 引 起 的 医 疗 赔 偿 纠 纷 民 事 案 件, 在 确 定 医 疗 事 故 赔 偿 责 任 时, 参 照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五 十 条 第 五 十 一 条 和 第 五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可 以 由 司 法 机 关 委 托 进 行 医 疗 纠 纷 司 法 鉴 定 的 几 种 情 况 : 当 事 人 以 要 求 医 疗 单 位 因 医 疗 侵 权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为 由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 医 患 双 方 对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结 论 不 服 而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 当 事 人 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做 出 的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而 提 起 诉 讼 的 ; 司 法 机 关 认 为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结 论 举 证 有 困 难 的 ; 司 法 机 关 认 为 有 必 要 直 接 委 托 进 行 司 法 鉴 定 的 其 它 医 疗 争 议 事 件, 如 非 法 行 医 案 件 等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自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实 施 以 来, 在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的 案 件 中, 医 患 共 同 委 托 或 通 过 人 民 法 院 委 托 医 学 会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 比 例 不 到 50%, 而 超 过 50% 的 案 件, 定 案 主 要 依 靠 的 是 法 医 学 鉴 定 结 论
医 疗 纠 纷 司 法 鉴 定 的 任 务 (1)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 有 无 过 失 行 为 ( 侵 权 事 实 ) (2) 病 人 有 无 不 良 的 医 疗 损 害 后 果 ( 损 害 后 果 ) (3) 医 务 人 员 的 过 失 行 为 与 病 人 的 不 良 的 医 疗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有 无 因 果 关 系 ( 因 果 关 系 ) (4) 医 务 人 员 是 否 存 在 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 或 者 已 经 预 见 而 轻 信 能 够 避 免 的 心 理 态 度 ( 主 观 过 错 )
医 疗 过 失 的 概 念 杨 立 新 教 授 主 编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 所 谓 过 失, 是 指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预 见 自 己 的 行 为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因 为 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 或 者 已 经 预 见 而 轻 信 能 够 避 免 的 心 理 态 度 龚 赛 红 教 授 著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立 法 研 究 : 过 失 是 违 反 客 观 注 意 义 务 的 行 为 ; 医 疗 过 失 是 指 医 师 在 实 施 具 体 的 诊 疗 行 为 时 没 有 履 行 医 师 应 尽 的 注 意 义 务 ; 判 断 医 疗 过 失 存 否 的 标 准 是 医 师 的 注 意 义 务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医 疗 过 失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办 案 指 南 :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是 根 据 当 事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的 职 称 和 岗 位 责 任 其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诊 疗 护 理 行 为 能 力 和 注 意 义 务, 在 具 体 的 医 疗 活 动 中, 因 主 观 上 缺 乏 必 要 的 谨 慎 而 未 履 行 注 意 义 务 的 一 种 行 为 状 态
医 疗 纠 纷 事 件 医 疗 过 失 评 析 医 疗 过 失 存 在 的 评 析 原 则 应 该 是 违 反 注 意 义 务 原 则 医 师 注 意 义 务 的 提 出 起 源 于 日 本 一 例 医 院 输 血 梅 毒 感 染 判 例 这 一 原 则 目 前 在 英 国 美 国 日 本 澳 大 利 亚 等 国 家 被 公 认
判 断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的 标 准 --- 注 意 义 务 有 学 者 提 出, 注 意 义 务 是 指 医 师 在 医 疗 行 为 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和 具 体 操 作 规 程, 以 及 职 务 和 业 务 上 的 习 惯 和 常 理 接 受 期 约 或 委 托 的 要 求 等, 保 持 足 够 的 小 心 谨 慎, 以 预 见 医 疗 行 为 的 结 果 和 避 免 损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义 务 他 将 医 师 的 注 意 义 务 区 分 为 预 见 义 务 和 结 果 避 免 义 务 ( 一 般 注 意 义 务 ) 杨 碧 亮 等 将 医 生 的 义 务 概 括 为 承 担 诊 治 的 义 务 解 除 痛 苦 的 义 务 解 释 说 明 的 义 务 和 保 密 的 义 务
判 断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的 标 准 --- 注 意 义 务 医 师 的 注 意 义 务 定 义 为 医 生 应 该 以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为 基 准, 以 一 般 医 学 知 识 ( 本 科 医 学 教 材 及 专 科 医 师 专 业 医 疗 水 准 - 由 同 一 地 区 近 似 级 别 的 医 疗 机 构, 一 群 负 责 任 的 医 生 群 体 提 出 ) 为 标 准 履 行 诊 断 治 疗 义 务 包 括 认 真 全 面 地 询 问 病 史 及 体 检, 完 善 相 关 检 查, 预 见 疾 病 的 类 型 及 并 发 症, 严 密 观 察 记 录 并 重 视 病 情, 及 时 正 确 地 进 行 治 疗 和 处 置, 预 见 并 及 时 尽 可 能 地 避 免 可 能 危 险 发 生, 同 时 履 行 病 情 解 释 转 医 及 节 约 诊 疗 费 用 等 的 义 务
违 反 常 见 注 意 义 务 包 括 违 反 预 见 义 务 和 违 反 结 果 避 免 义 务 违 反 预 见 义 务 的 情 况 常 见 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询 问 病 史 及 体 格 检 查 不 全 不 细, 遗 漏 患 者 重 要 病 史 体 征, 致 漏 诊 或 误 诊 误 治, 延 误 病 情 ; 2 病 情 考 虑 不 周, 或 因 本 身 经 验 水 平 不 足, 相 关 检 查 不 完 善 不 深 入 或 对 检 查 结 果 判 断 错 误, 致 漏 诊 或 误 诊 误 治, 延 误 病 情 ;
3 对 患 者 病 情 认 识 或 重 视 不 够, 未 能 及 时 转 院 转 科 会 诊 或 请 示 上 级 医 师, 致 治 疗 方 法 选 择 不 当 治 疗 不 力 处 置 不 当 或 错 误 治 疗, 延 误 病 情 ; 4 对 药 物 属 性 或 治 疗 方 法 把 握 不 好, 致 药 物 中 毒 严 重 副 作 用 反 应 或 治 疗 失 败
特 殊 告 知 注 义 意 务 与 义 获 得 务 知 情 同 意 如 有 关 疾 病 诊 断 ( 包 括 知 道 的 和 应 当 知 道 的 ); 所 建 议 使 用 的 处 置 措 施 的 目 的 和 方 法, 以 及 可 能 改 善 的 程 度 ; 采 用 所 建 议 的 处 置 措 施 的 好 处 和 风 险, 以 及 防 止 和 控 制 风 险 的 措 施 和 方 法 ; 除 建 议 的 处 置 措 施 外, 可 以 选 择 的 其 他 处 置 方 法 ; 可 能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以 及 是 否 属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等 ; 拒 绝 接 受 所 建 议 的 处 置 措 施 所 存 在 的 好 处 和 风 险 ; 医 院 规 章 制 度 中 与 其 利 益 有 关 的 内 容 转 医 义 务 转 医 说 明 义 务
损 害 后 果 医 疗 损 害, 是 指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对 病 人 所 产 生 的 不 利 益 的 事 实 从 一 般 意 义 上 说, 医 疗 损 害 直 接 表 现 为 患 者 的 死 亡 残 疾 组 织 器 官 的 损 伤 及 健 康 状 况 相 对 于 诊 疗 前 有 所 恶 化 等 情 形 死 亡 残 疾 或 功 能 障 碍 丧 失 救 治 机 会 丧 失 康 复 机 会 生 命 健 康 权 及 身 体 权 的 侵 害, 还 可 表 现 为 对 患 者 隐 私 权 名 誉 权 的 侵 害
违 反 结 果 避 免 义 务 常 见 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对 病 情 不 够 重 视, 病 程 观 察 不 仔 细, 记 录 不 严 谨, 病 情 处 置 不 及 时 或 不 力, 致 病 情 加 重 或 机 体 严 重 损 害 ; 2 已 经 预 见 危 险, 但 轻 信 能 够 避 免, 未 采 取 相 应 处 置 措 施, 致 危 险 结 果 发 生 ; 3 为 了 经 济 利 益 和 名 誉 利 益, 对 应 当 转 院 转 科 治 疗 的 病 人 未 予 转 治 或 给 患 者 做 不 必 要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致 危 险 结 果 发 生 或 增 加 病 人 负 担
因 果 关 系 医 疗 纠 纷 死 因 构 成 的 多 因 素, 如 疾 病 因 素 医 疗 过 错 因 素 患 者 体 质 因 素 及 其 他 偶 然 因 素 ( 如 医 疗 条 件 患 方 意 愿 意 外 等 等 ) 对 死 因 构 成 的 多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鉴 定, 判 定 它 们 在 死 因 构 成 中 的 主 次 作 用 最 好 是 采 用 相 对 定 量 ( 百 分 比 ) 的 形 式 进 行 死 因 分 析
医 疗 争 议 死 亡 事 件 中 医 疗 过 错 对 死 亡 发 生 作 用 大 小 及 其 参 与 度 分 析 日 本 法 医 学 家 渡 边 富 雄, 提 出 事 故 寄 与 度 将 事 故 寄 与 度 按 百 分 比 划 分 为 11 个 等 级 日 本 法 医 学 教 授 若 杉 长 英, 提 出 五 等 级 外 因 相 关 判 定 标 准, 采 用 外 因 直 接 导 致 主 要 由 外 因 导 致 外 因 和 既 往 疾 患 共 同 作 用 外 因 为 诱 发 因 素 与 外 因 无 关 五 个 等 级 法 医 学 死 因 分 析 基 本 理 论 : 主 要 死 因 联 合 死 因 辅 助 死 因 死 亡 诱 因 医 疗 事 故 的 责 任 程 度 : 完 全 责 任 主 要 责 任 次 要 责 任 轻 微 责 任 四 等
损 害 后 果 为 伤 残 的 情 况 全 部 责 任 主 要 责 任 ( 同 等 责 任 ) 次 要 责 任 轻 微 责 任 (1.0) (0.7) (0.5) (0.3) (0.1) 一 级 甲 等 (12/12) 1.000 0.700 0.500 0.300 0.100 一 级 乙 等 (11/12 0.917 0.642 0.458 0.275 0.092 ) 二 级 甲 等 (10/12 ) 二 级 乙 等 (9/12) 二 级 丙 等 (8/12) 二 级 丁 等 (7/12) 三 级 甲 等 (6/12) 三 级 乙 等 (5/12) 三 级 丙 等 (4/12) 三 级 丁 等 (3/12) 三 级 戊 等 (2/12) 0.833 0.750 0.667 0.583 0.500 0.417 0.333 0.250 0.167 0.083 0.583 0.525 0.467 0.408 0.350 0.292 0.233 0.175 0.117 0.058 0.417 0.375 0.333 0.292 0.250 0.208 0.167 0.125 0.083 0.042 0.250 0.225 0.200 0.175 0.150 0.125 0.100 0.075 0.050 0.025 0.083 0.075 0.067 0.058 0.050 0.042 0.033 0.025 0.017 0.008 四 级 (1/12)
医 务 人 员 是 否 存 在 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 或 者 已 经 预 见 而 轻 信 能 够 避 免 的 心 理 态 度 ( 主 观 过 错 )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与 司 法 鉴 定 之 区 别 鉴 定 的 主 体 不 同 ( 医 学 会 /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 鉴 定 的 依 据 不 同 ( 条 例 / 法 律 或 法 规 ); 认 定 医 疗 过 失 的 标 准 不 同 ( 条 例 /+ 注 意 义 务 ); 认 定 因 果 关 系 的 原 则 不 同 ( 医 学 /+ 法 律 ); 评 定 损 害 后 果 的 方 法 不 同 ( 死 亡 残 疾 功 能 障 碍 /+ 机 会 丧 失 ); 鉴 定 结 论 的 适 用 范 围 不 同 ( 行 政 调 解 / 司 法 审 判 ); 鉴 定 结 论 的 法 律 效 力 不 同 ( 非 形 式 证 据 / 形 式 证 据 );
损 害 后 果 为 死 亡 情 况 : 表 8. 医 疗 争 议 死 亡 事 件 中 医 疗 过 错 在 死 亡 发 生 中 的 作 用 及 参 与 度 医 疗 过 错 在 死 亡 发 生 中 的 作 用 死 因 构 成 比 例 参 与 度 评 价 级 别 医 疗 过 错 直 接 导 致 死 亡 81~100% 分 别 取 90% 与 100% 两 个 级 别 医 疗 过 错 主 要 导 致 死 亡 56~80% 分 别 取 60% 与 75% 两 个 级 别 医 疗 过 错 对 死 因 构 成 起 竞 争 性 作 用 45~55% 取 50% 一 个 级 别 医 疗 过 错 辅 助 / 次 要 导 致 死 亡 21~44% 分 别 取 25% 与 40% 两 个 级 别 医 疗 过 错 诱 发 潜 在 疾 病 发 作 成 为 死 亡 诱 因 或 对 死 亡 起 轻 微 作 用 5~20% 取 10% 一 个 级 别 医 疗 过 错 不 参 与 死 因 构 成 0% 取 0% 一 个 级 别
涉 及 医 疗 纠 纷 或 医 疗 事 故 死 亡 的 法 医 病 理 学 鉴 定
法 医 病 理 学 鉴 定 的 主 要 任 务 确 定 死 亡 原 因 查 明 病 变 情 况 确 定 或 排 除 是 否 存 在 中 毒 过 敏 等 情 况 判 定 病 变 发 生 或 死 亡 与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 的 医 疗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确 定 医 护 人 员 有 无 过 失, 过 失 行 为 机 体 疾 病 或 其 他 因 素 与 不 良 后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程 度
临 床 诊 断 与 尸 检 诊 断 符 合 率 情 况 160 例 医 疗 争 议 死 亡 事 件 的 临 床 诊 断 与 尸 检 诊 断 符 合 率 情 况 分 布 医 院 级 别 省 级 地 市 级 县 级 街 乡 镇 级 村 厂 卫 生 所 非 法 行 医 及 个 体 诊 所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不 符 合 符 合 不 符 合 结 果 16 9 12 7 12 18 6 8 9 27 2 34 符 合 率 64% 36% 63.2% 36.8% 40% 60% 42.9% 57.1% 25% 75% 5.6% 94.4%
法 医 病 理 学 鉴 定 程 序 详 细 收 集 临 床 资 料 和 调 查 了 解 病 史 及 病 情 发 展 过 程 系 统 尸 体 解 剖 及 组 织 病 理 学 检 验 毒 ( 药 ) 物 分 析 检 验 或 其 他 生 化 辅 助 检 查 等 手 段 分 析 说 明 和 得 出 鉴 定 意 见
法 医 病 理 学 检 验 鉴 定 时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尸 体 检 验 应 由 有 丰 富 法 医 病 理 学 知 识 和 经 验 的 法 医 承 担 ; 请 具 有 丰 富 的 相 关 临 床 经 验 知 识 的 临 床 专 家 来 协 助 解 决 专 业 问 题 ; 及 时 进 行 尸 体 检 验, 及 时 提 取 相 关 检 材 或 标 本 ; 有 重 点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法 医 学 尸 体 检 验 ; 借 助 必 要 的 辅 助 检 查 和 特 殊 检 查 手 段 ; 注 意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医 疗 纠 纷 中, 常 见 的 一 些 组 织 病 理 学 改 变 或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大 失 血 者 麻 醉 过 量 者 血 型 不 合 输 血 致 致 死 性 溶 血 反 应 者 空 气 栓 塞 致 死 者 感 染 性 死 亡 者 各 种 原 因 所 致 播 散 性 血 管 内 凝 血 者 过 敏 性 休 克 死 亡 者 输 液 引 起 发 热 反 应 致 死
医 疗 纠 纷 的 处 理 解 决 和 医 疗 事 故 的 责 任 医 疗 纠 纷 的 处 理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的 协 商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的 行 政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的 司 法 诉 讼 解 决 医 疗 事 故 的 责 任 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法 律 责 任
非 法 行 医 非 法 行 医 的 定 义 : 非 法 行 医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是 指 为 了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在 没 有 取 得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医 师 执 业 资 格 和 营 业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擅 自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非 法 行 医 的 常 见 类 型 无 证 行 医 乡 村 草 医 或 游 医 巫 医
非 法 行 医 的 法 医 学 鉴 定 认 真 调 查 了 解 患 者 的 病 情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搜 集 有 关 诊 断 治 疗 资 料 ; 进 行 活 体 鉴 定 时, 应 该 明 确 伤 残 原 因 及 其 程 度 ; 尸 体 检 验 必 须 尽 快 尽 早 进 行, 必 须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法 医 病 理 解 剖 检 验 和 病 理 组 织 切 片 检 验 ; 提 取 血 液 体 液 或 剩 余 药 品 液 体, 进 行 细 菌 学 免 疫 学 药 毒 物 分 析 及 相 关 生 化 指 标 的 检 验
案 例 1. 浸 润 性 胃 癌 穿 孔 继 发 弥 漫 性 腹 膜 炎 案 例 ; 2. 腹 部 外 伤, 十 二 指 肠 破 裂,R-Y 吻 合 术 后 发 生 手 术 吻 合 口 瘘 案 例 ; 3. 肾 衰 病 人, 右 锁 骨 下 静 脉 穿 刺 行 血 液 透 析, 右 头 臂 静 脉 穿 破 入 胸 腔 致 血 气 胸 一 例 ; 4. 克 山 病 患 者 因 痛 风 求 诊, 输 液 中 发 生 死 亡 案 例 ; 5. 浸 润 型 肺 结 核, 输 液 中 发 生 死 亡 案 例 ;
6. 广 泛 性 肺 小 动 脉 纤 维 性 硬 化 症, 合 并 结 肠 腺 癌 癌 细 胞 脱 落 栓 塞 肺 小 动 脉 案 例 ; 7. 小 儿 非 特 异 性 肠 炎, 合 并 输 液 中 发 生 过 敏 一 例 ; 8. 狗 咬 伤 病 人 住 院 治 疗, 下 肢 深 静 脉 血 栓 形 成, 肺 动 脉 栓 塞 案 例 ; 9. 剖 腹 产 术 后, 产 褥 感 染 子 宫 内 膜 及 手 术 切 口 周 围 感 染, 子 宫 静 脉 血 栓 形 成, 血 栓 栓 塞 肺 动 脉 一 例 ; 10. 体 内 遗 留 纱 布 十 二 年 将 乳 房 浆 细 胞 性 乳 腺 炎 误 诊 为 乳 腺 癌 行 乳 房 癌 根 治 术 等 案 例
非 法 行 医 罪 非 法 行 医 的 法 医 学 鉴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