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告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销 售 机 构 即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各 代 销 机 构 ) 或 网 上 交 易 渠 道,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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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第 七 部 分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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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1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1208 号 文 核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交 通 银 行 ) 4 本 基 金 将 自 2011 年 8 月 16 日 起 至 2011 年 9 月 16 日 止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 公 开 发 售 投 资 者 还 可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adfunds.com), 在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网 上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了 解 有 关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后,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 目 前 本 公 司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 5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包 括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7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但 若 开 户 无 效, 认 购 申 请 也 同 时 无 效 8 投 资 者 可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开 户,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若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重 复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导 致 认 购 失 败 的, 本 公 司 和 代 销 机 构 不 承 担 认 购 失 败 责 任 9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上 合 约 上 或 其 他 障 碍

10 销 售 机 构 ( 本 公 告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销 售 机 构 即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各 代 销 机 构 ) 或 网 上 交 易 渠 道,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11 代 销 网 点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超 过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12 本 公 告 仅 对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2011 年 8 月 12 日 上 的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13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adfunds.com) 及 交 通 银 行 网 站 (www.bankcomm.com)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14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安 排 详 见 代 销 机 构 在 各 销 售 城 市 当 地 的 公 告 或 向 各 代 销 机 构 咨 询 15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本 公 司 如 需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或 新 增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城 市 和 网 点 具 体 名 单 联 系 方 式 及 相 关 认 购 事 宜, 请 参 照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投 资 者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16 在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30-6999) 及 (021) 61870666 咨 询 相 关 事 宜 17 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并 及 时 公 告 18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郑 重 提 醒 您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风 险 提 示 函 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本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本 基 金 不 同 于 具 有 稳 定 收 益 和 低 风 险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国 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变 动 范 围 为 60%-95%, 属 于 基 金 产 品 中 具 有 高 风 险 和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适 合 有 稳 定 收 入 来 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对 较 强 并 希 望 分 享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长 期 发 展 成 果 的 投 资 者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广 阔, 但 股 市 投 资 始 终 伴 随 风 险, 股 价 波 动 更 是 无 法 避 免, 本 基 金 至 少 60%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必 然 会 随 股 市 行 情 变 化 上 下 波 动, 持 有 人 购 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因 此 存 在 下 跌 甚 至 亏 损 的 可 能 性 对 希 望 通 过 短 期 资 金 借 贷 资 金 以 及 养 老 资 金 进 行 投 机 快 速 获 得 高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较 大 的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者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和 本 公 司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www.fadfunds.com 进 行 了 公 开 披 露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选 择 优 秀 的 基 金 产 品 长 期 持 有, 是 基 金 持 有 人 规 避 市 场 短 期 波 动 风 险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的 有 效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鼓 励 投 资 者 避 免 短 期 频 繁 操 作, 坚 持 长 期 投 资 一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认 购 期 基 金 代 码 及 简 称 基 金 代 码 :710001 基 金 简 称 :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五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 购 价 格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六 )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七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定 位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在 充 分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精 选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及 持 续 成 长 性 的 上 市 公 司,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带 来 的 收 益,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投 资 基 准 的 收 益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较 高 的 基 金 产 品,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九 )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包 括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十 ) 直 销 机 构 (1) 直 销 中 心 名 称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68 号 中 建 大 厦 29 层 联 系 人 : 陈 勉 妮 咨 询 电 话 :021-61870808 传 真 :021-61601555 网 址 :www.fadfunds.com (2)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网 址 :www.fadfunds.com 客 服 电 话 :400-630-6999 ( 十 一 ) 代 销 机 构 (1)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怀 邦 客 户 服 务 统 一 咨 询 电 话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2) 南 京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鼓 楼 大 钟 亭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鼓 楼 大 钟 亭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 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85888 网 址 :www.njzq.com.cn (3)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 网 址 :www.csc108.com (4)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元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00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1001 网 址 :www.essence.com.cn (5)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治 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网 址 :www.gf.com.cn (6)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600109 网 址 :www.gjzq.com.cn (7)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66 网 址 :www.gtja.com

(8)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 A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8 网 址 :www.cs.ecitic.com (9)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办 公 地 址 :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楼 2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23 网 址 :www.xyzq.com.cn (10)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办 公 地 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8 网 址 :www.qlzq.com.cn (11)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38-4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38-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5 4008888111 网 址 :www.newone.com.cn (12)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www.sywg.com (13)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7-21 层 办 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7-2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12-33396288 网 址 :www.dwzq.com.cn (14)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6 网 址 :www.guosen.com.cn (15)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www.htsec.com (16)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7 网 址 :www.htsc.com.cn (17)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5 层 17 层 18 层 24 层 25 层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昭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13

网 址 :www.lhzq.com 募 集 期 间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将 另 行 公 告 ( 十 二 )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2011 年 8 月 16 日 至 2011 年 9 月 16 日, 期 间 本 公 司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在 营 业 时 间 内 可 随 时 认 购 本 公 司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募 集 时 间,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法 定 募 集 期 ; 同 时 也 可 根 据 认 购 和 市 场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并 及 时 公 告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以 上 安 排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二 认 购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 一 ) 认 购 方 式 及 确 认 1 在 发 行 期 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到 相 应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填 写 认 购 申 请 书, 并 足 额 缴 纳 认 购 款 2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已 经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在 募 集 期 内 不 允 许 撤 销 3 投 资 者 T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销 售 网 点 核 查 后 当 场 受 理 并 出 具 认 购 业 务 受 理 单 据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并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在 原 申 请 网 点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取 得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书 或 查 询 认 购 份 额 确 认 信 息 ( 二 ) 认 购 费 用 1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认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认 购 金 额 的 1.2%,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2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基 金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的 具 体 金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3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数 )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按 照 100% 比 例 予 以 确 认, 在 认 购 期 内 资 金 获 得 利 息 为 1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1+1.2%)=98,814.23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 购 份 额 =(98,814.23+10)/1.00=98,824.23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可 得 到 98,824.23 份 基 金 份 额 4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限 制 (1)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每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购 买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2) 投 资 者 在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超 过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已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但 受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5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基 金 投 资 者 单 个 账 户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6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已 经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在 募 集 期 内 不 允 许 撤 销

三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受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2011 年 8 月 16 日 到 2011 年 9 月 16 日 的 9:30-17:00 ( 业 务 办 理 安 排 以 当 地 分 行 规 定 为 准 ) 2 开 户 程 序 及 所 需 材 料 (1) 事 先 办 妥 或 持 有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记 卡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2) 个 人 投 资 者 到 网 点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开 立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及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金 账 户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包 括 :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 2 本 人 的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记 卡 ; 3 填 妥 的 开 通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申 请 表 (3) 如 已 开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可 直 接 持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到 网 点 开 立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金 账 户 ; 如 已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可 直 接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4)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同 时 可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手 续, 需 填 妥 并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表 3 认 购 程 序 及 所 需 材 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填 妥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 (3) 本 人 的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借 记 卡 ( 存 有 足 够 资 金 ) 4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交 通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5 注 意 事 项

(1)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本 人 亲 自 到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2) 没 有 交 通 银 行 借 记 卡 的 投 资 者 可 当 场 申 办 (3)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 二 )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此 程 序 仅 供 个 人 投 资 者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的 认 购 程 序 以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2011 年 8 月 16 日 到 2011 年 9 月 16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交 易 时 间, 即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2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 已 在 该 代 销 券 商 处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借 记 卡 ) 3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4)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借 记 卡 )

4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后, 可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个 人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各 代 销 券 商 的 电 话 委 托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网 上 交 易 委 托 等 方 式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5 注 意 事 项 (1)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说 明 为 准 (2)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本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3)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 三 ) 直 销 机 构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2011 年 8 月 16 日 到 2011 年 9 月 16 日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和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等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 (3)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4) 签 字 确 认 的 风 险 提 示 函 ; (5) 填 妥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3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2)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如 非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则 还 须 提 供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和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注 : 发 行 期 间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4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1)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等 方 式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2) 投 资 者 当 日 的 认 购 资 金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认 购 17:00 点 ) 之 前 足 额 汇 入 本 公 司 的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否 则 当 日 交 易 申 请 无 效 投 资 者 如 选 择 继 续 交 易, 需 向 直 销 中 心 重 新 提 交 交 易 申 请, 并 以 重 新 提 交 申 请 当 日 为 交 易 日 进 行 份 额 和 利 息 等 核 算 (3) 投 资 者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的 汇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与 认 购 申 请 人 名 称 一 致 (4)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填 写 划 款 凭 证 时, 请 写 明 用 途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备 注 栏 中 准 确 填 写 其 姓 名 及 认 购 基 金 简 称 及 基 金 代 码, 并 提 示 银 行 柜 台 人 员 务 必 准 确 完 整 地 传 递 汇 款 信 息, 包 括 汇 款 人 和 备 注 栏 内 容 (5) 投 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办 法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直 销 专 户 一 : 账 户 名 称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工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第 二 营 业 部 银 行 账 号 :1001190729013325767 直 销 专 户 二 : 账 户 名 称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第 一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310066726018170142165 直 销 专 户 三 : 账 户 名 称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银 行 账 号 :31001550400050029282 直 销 专 户 四 : 账 户 名 称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农 行 上 海 卢 湾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03492300040010683 直 销 专 户 五 : 账 户 名 称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世 纪 大 道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121909609110802

5. 注 意 事 项 (1)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2) 个 人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在 基 金 宣 布 成 立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 并 进 行 认 购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3) 个 人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4) 直 销 中 心 与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四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1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2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2011 年 8 月 16 日 到 2011 年 9 月 16 日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3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正 本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副 本 原 件,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正 本 复 印 件 ; (3)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正 本 复 印 件 ; (4)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公 章 ); (5)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6)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7)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印 鉴 卡 ( 加 盖 公 章 ); (8)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行 名 称 银 行 账 号 )( 加 盖 公 章 ); (9)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机 构 投 资 者 ( 加 盖 公 章 ); (10) 填 妥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机 构 版 ; (11) 风 险 提 示 函 ( 加 盖 公 章 )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分 红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4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 (1)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预 留 交 易 印 鉴 ( 如 有 ); (2)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开 户 机 构 指 定 的, 与 预 留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所 述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相 一 致 的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1)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等 方 式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2) 投 资 者 当 日 的 认 购 资 金 应 在 当 日 17:00 点 前 足 额 汇 入 本 公 司 的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否 则 当 日 交 易 申 请 无 效 投 资 者 如 选 择 继 续 交 易, 需 向 直 销 中 心 重 新 提 交 交 易 申 请, 并 以 重 新 提 交 申 请 当 日 为 交 易 日 进 行 份 额 和 利 息 等 核 算 (3) 投 资 者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的 汇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与 认 购 申 请 人 名 称 一 致 (4) 投 资 者 在 银 行 填 写 划 款 凭 证 时, 请 写 明 用 途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备 注 栏 中 准 确 填 写 其 姓 名 及 认 购 基 金 简 称 及 基 金 代 码, 并 提 示 银 行 柜 台 人 员 务 必 准 确 完 整 地 传 递 汇 款 信 息, 包 括 汇 款 人 和 备 注 栏 内 容 (5) 投 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办 法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 注 意 事 项 (1)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2) 机 构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 (3) 机 构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本 公 司 将 为 基 金 认 购 交 易 成 功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二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2011 年 8 月 16 日 到 2011 年 9 月 16 日 9:30-17:00 ( 业 务 办 理 安 排 以 当 地 分 行 规 定 为 准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1) 请 事 先 办 妥 或 持 有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开 户 和 认 购 资 金 (2) 由 被 授 权 人 到 开 户 会 计 柜 台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开 立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及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金 账 户 : 1 填 写 合 格 并 在 第 一 联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非 法 人 单 位 则 为 负 责 人 ) 签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副 本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的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上 述 原 件 供 查 验,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已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 3 加 盖 公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二 代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5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经 其 签 字 的 复 印 件 ( 二 代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 6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人 名 章 (3) 如 已 开 立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可 直 接 持 被 授 权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印 鉴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社 团 法 人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军 队 或 武 警 开 户 许 可 证 及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复 印 件 开 立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单 位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还 应 提 交 法 人 授 权 其 开 户 的 书 面 证 明, 到 开 户 会 计 柜 台 开 立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如 已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可 直 接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4) 开 户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请 填 妥 并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表 3 认 购 程 序 及 所 需 材 料 (1) 被 授 权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2) 填 妥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4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交 通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5 注 意 事 项 (1)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到 原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会 计 柜 台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2)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 三 )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的 认 购 程 序 以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2011 年 8 月 16 日 到 2011 年 9 月 16 日 9:0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机 构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账 户 ; (1)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人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已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标 准 格 式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6) 预 留 印 鉴 ; (7)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3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2)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4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认 购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2)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5 注 意 事 项 (1)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代 销 券 商 的 说 明 为 准 ; (2)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 一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基 金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据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二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对 基 金 权 益 进 行 过 户 登 记

六 募 集 费 用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等 费 用 可 以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基 金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若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募 集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七 退 款 ( 一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款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经 过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后 在 认 购 结 束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款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投 资 者 八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个 月 ( 一 ) 本 基 金 在 发 售 的 3 日 前 公 告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本 公 司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二 )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三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之 日 前,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九 本 次 募 集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68 号 中 建 大 厦 2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68 号 中 建 大 厦 29 层 邮 政 编 码 :200122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 东 设 立 日 期 :2011 年 4 月 27 日 核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54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6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联 系 人 : 张 晶 电 话 :(021)61870999 传 真 :(021)61870888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仙 霞 路 18 号 邮 政 编 码 :200336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怀 邦 成 立 时 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 注 册 资 本 :562.59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三 ) 代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公 告 第 一 部 分 " 本 次 募 集 基 本 情 况 " 第 ( 十 ) 点 " 代 销 机 构 " 部 分 ( 四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68 号 中 建 大 厦 29 层 联 系 人 : 陈 勉 妮 咨 询 电 话 :(021)61870808 传 真 :(021)61601555 网 址 :www.fadfunds.com ( 五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富 安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68 号 中 建 大 厦 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 东 电 话 :(021)61870999-3611

传 真 :(021)61065222 联 系 人 : 韩 梦 露 ( 六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联 系 人 : 梁 丽 金 刘 佳 经 办 律 师 : 梁 丽 金 刘 佳 ( 七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大 厦 6 楼 负 责 人 : 杨 绍 信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