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人 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Similar documents
一 大聖 起源與簡述: 1 本宮溯自清光貳年(西元一八二二年) 有位唐先賢黃迎 奉請 北極玄上帝金尊東渡來台 由烏石港上陸至四圍保埤口 後遷到 外澳石空中路嶺上 茅蓋神堂供人膜拜 化蒼民墾土農耕 後澤 被農信仰日深 為祈求石空 風調雨順 保佑黎民平安 先賢數 人等誠心合建永固廟堂 因高水長 所稱為(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本 土 天 蝗 傳 奇 - 台 灣 大 蝗 生 活 史 及 生 態 習 性 的 研 究 摘 要 台 灣 大 蝗 在 交 配 時 警 覺 性 降 低, 蝗 會 背 著 蝗 跳 到 遠 處, 但 不 會 飛, 肚 子 餓 時 會 進 食, 但 蝗 不 會 交 配 後 蝗 會 選 擇 土 質 堅 實 植

的 精 准 帮 扶 持 续 扩 大 有 效 投 入,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四 督 四 保 制 度, 积 极 对 接 国 家 重 大 工 程 包 和 专 项 建 设 基 金, 商 合 杭 高 铁 合 安 高 铁 京 东 方 10.5 代 线 等 一 批 重 大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合 福 高

2012年海南党建第2期目录.FIT)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2016 两 会 新 语 一 年 一 度 的 两 会 已 经 落 下 帷 幕 会 议 期 间,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谈 改 革 聊 民 生, 在 供 给 侧 改 革 打 赢 脱 贫 攻 坚 战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和 实 现 强 军 目 标 等 多 个 方 面 发 表

标题

老 床 位 1267 张, 五 年 累 计 建 设 养 老 床 位 3394 张 年 初 确 定 的 24 项 重 大 项 目 总 体 进 展 顺 利,9 方 面 区 政 府 实 事 项 目 全 面 完 成 ( 一 ) 区 域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成 效 明 显 现 代 服 务 业 为 主 导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1

Microsoft Word - 澎湖田調報告-昕瑤組.doc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 #!!!!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

!!! #! #!

数 据 库!!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书 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AM101-1(中文)11.cdr

教職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Microsoft Word - 研習手冊內容_台中場2.doc

美鳳吃透透

全台灣路邊攤美食清單.doc

體 檢 通 知 單 ( 體 檢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 ~~~~~~~~~~~~~~~~~~~~~~~~~~~~~~~~~~~~~~~~~~~~~~~~~~~~~~~ 公 司 名 稱 : 上 銀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勞 委 會 所 訂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AEC9A4EBA55A>

Microsoft Word - 全台灣路邊攤美食清單.doc

Microsoft Word - 他和他的屋子 he and his house 全部.doc

深 入 推 进 四 张 清 单 一 张 网 改 革 完 善 权 力 清 单 制 度, 积 极 探 索 政 事 分 开 改 革 行 政 复 议 体 制 改 革 和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制 定 省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规 定 完 善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省

(Microsoft Word - \271B\260\312\267|\257\264\247\307\245U1020.doc)

我 父 親 在 獄 中 受 審 期, 鼓 勵 緬 甸 人 民 要 鼓 起 勇 氣, 不 要 想 靠 別 人 的 勇 氣 與 無 畏, 你 們 每 個 人 都 必 須 奉 獻, 變 成 勇 敢 無 懼 的 勇 士, 我 們 也 才 能 享 有 真 正 的 自 由 科 技 進 步 的 年 代, 人 人

日政发〔2016〕 号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2012年海南党建第6期.FIT)

! " # $!

香 海 正 覺 蓮 社 佛 教 正 覺 蓮 社 學 校 健 康 校 園 政 策 手 冊 目 錄 頁 碼 一. 健 康 飲 食 P. 1 二. 健 康 教 育 P. 2 三. 健 康 心 靈 P. 3 四. 性 教 育 P. 4 五. 學 生 保 健 P. 5 六. 傳 染 病 管 理 P. 6 七.

untitled

我校在2009年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

4.1 * / # ,500 5,548^ % ,340 11, , ,000 2, % , % 27.9 ** 7,340 1

項 別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標 準 備 註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效 益 評 估 計 畫 擬 定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行 前 準 備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不 適 用 內 容 設 計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待 改 進


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的 最 基 本 原 則 四 心 得 及 感 想 ( 含 個 人 心 得 與 感 想 建 議 等 ) 在 電 商 部 實 習 的 過 程 中, 從 實 習 第 四 天 的 月 會 報 告 無 法 進 入 大 家 簡 述 的 專 案 狀 況, 到 一 個 月 後 自 己 也 能 參 與 案 件 討 論,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8.4% 和 9.5%, 农 村 居 民 收 入 增 速 连 续 七 年 快 于 城 镇 居 民, 改 革 发 展 成 果 更 多 更 公 平 惠 及 广 大 市 民 过 去 一 年, 外 部 环 境 不 稳 定 不 确 定 因 素 增 多, 本 市 经 济 下 行 压

2012年科技活动周 主要活动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开放活动 间 5月19 20日 点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 主办单位 杭州市气象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董锦仁 第三届浙江省暨宁波市职工科技周 举办职工家政培训 技能培训 创新成果大会 展 职业技能大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等 賞 目 录 小 林 文 和 在 那 遥 远 的 冬 季 2 二 等 賞 南 口 宗 太 再 见, 两 元 时 代 的 北 京 地 铁 3 羽 田 樱 我 的 爱 好 4 铃 木 优 佳 跨 越 时 空 爱 情 故 事 5 朝 山 果 保 我 爱 上 了 汉 语 和 会 说 汉 语 的 你 6

Microsoft PowerPoint ppt [相容模式]

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投影片 1

<4D F736F F D20A6CBA55FA5ABBDC3A5CDA9D22DB3AFAB46A9FDA142AA4CAED1B7EC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青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docx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2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第三期芳草地彩版.doc

untitled

中 国 管 理 科 学 年 则 基 于 离 差 最 大 化 的 思 想 综 合 利 用 各 种 赋 权 法 的 优 势 提 出 了 一 种 组 合 赋 权 方 法 求 解 最 优 规 划 模 型 来 确 定 组 合 权 重 王 中 兴 李 桥, 则 认 为 需 要 确 定 的 集 成 权 重 与 已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當母親禱告時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樣 的 深 不 管 是 怎 樣, 對 方 真 的 要 結 束 同 居 關 係, 真 的 都 會 好 好 講 清 楚 和 溝 通, 傷 害 是 一 定 會 有, 但 不 要 用 到 雙 方 像 敵 人 一 樣, 這 樣 對 雙 方 來 說, 有 什 麼 意 義 存 在 呢?! 因 為 彼 此 之 間

38期.indd


<4D F736F F D20AED1A657ADB6A142A7C7A142A5D8BFFD2E646F63>

總目44-環境保護署

Transcription: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 含 其 他 班 別 )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契 約 審 閱 權 本 契 約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 消 費 者 攜 回 審 閱 七 日 學 生 簽 章 : 短 期 補 習 班 簽 章 : 1

立 約 人 學 生 :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短 期 補 習 班 :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所 開 辦 之 補 習 班 別 ( 包 括 101 分 班 文 理 柱 石 補 習 班,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訂 立 本 契 約 書, 約 定 下 列 各 條 款 共 同 遵 守 : 教 務 處 : 一 本 契 約 履 行 期 間, 如 遇 到 天 災 公 告 性 傳 染 病 且 在 影 響 學 員 課 程 進 度 的 前 題 下, 乙 方 將 主 動 採 取 補 課 機 制 二 本 契 約 之 教 學 課 程 及 內 容 由 乙 方 教 務 處 統 一 編 定,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因 個 人 因 素 要 求 乙 方 更 改 課 程 表 或 進 度 三 教 師 安 排 與 班 級 分 配 由 乙 方 全 權 決 定,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有 異 議 或 因 個 人 因 素 提 出 無 理 要 求 ; 惟 教 務 處 可 因 班 務 考 量 做 適 切 調 整 四 教 務 處 同 仁 皆 為 專 業 教 師, 所 有 教 務 同 仁 都 兼 具 授 課 代 課 資 格 與 訓 練 監 督 乙 方 老 師 之 義 務, 於 原 本 授 課 教 師 因 故 不 能 授 課 時, 得 由 乙 方 教 務 處 主 動 安 排 教 務 處 同 仁 授 課 或 代 課,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無 故 異 議 或 拒 絕 上 課, 否 則 視 為 放 棄 權 利 五 具 備 有 英 文 程 度 之 新 生 皆 應 完 成 教 務 處 所 安 排 之 插 班 測 驗, 由 乙 方 審 慎 評 估 並 經 家 長 及 乙 方 雙 方 同 意 後 確 認 就 讀 年 級, 家 長 不 得 於 事 後 有 異 議 校 務 處 : 一 凡 在 乙 方 任 教,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老 師 皆 稱 為 外 師, 其 資 格 皆 符 合 政 府 法 規 ( 本 國 或 英 語 系 國 家, 且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 並 經 過 乙 方 教 務 處 專 業 訓 練 二 乙 方 老 師 皆 採 合 約 制, 若 有 不 適 任 情 事, 或 老 師 因 故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時, 乙 方 將 以 不 影 響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為 首 要 考 量, 在 師 資 方 面 做 合 適 的 更 動 調 整 與 安 排,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因 乙 方 師 資 更 動 調 整 而 主 張 終 止 本 契 約 並 要 求 退 費 總 務 處 : 交 通 車 搭 乘 家 長 同 意 書 對 於 交 通 車 的 業 務, 乙 方 一 方 面 是 監 督 交 通 公 司 的 角 色, 另 一 方 面 是 與 甲 方 家 長 協 調 的 角 色, 唯 有 在 良 好 的 溝 通 及 合 作 關 係 下, 才 可 排 除 孩 子 在 接 送 上 一 切 的 疑 慮 為 讓 甲 方 家 長 放 心, 也 讓 交 通 公 司 有 所 依 循, 以 下 事 項 請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應 予 配 合 及 同 意 一 交 通 車 在 開 學 的 兩 週 內 會 有 隨 車 老 師, 之 後 除 非 有 遇 到 不 熟 悉 路 線 的 新 司 機, 原 則 上 不 會 有 隨 車 老 師 二 交 通 公 司 若 因 作 業 上 的 疏 失, 有 漏 派 漏 接 情 況 發 生 時, 交 通 公 司 將 退 回 每 位 甲 方 家 長 當 天 該 趟 次 費 用, 以 及 支 付 計 程 車 費 用, 並 懲 處 相 關 人 員 ; 其 他 有 損 2

專 業 情 況 發 生 時 ( 如 吸 煙 嚼 食 檳 榔 態 度 惡 劣 服 務 不 周 等 ), 經 勸 告 一 次 未 改 善 者, 立 即 更 換 該 線 司 機 三 交 通 公 司 收 費 是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將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發 出 繳 費 通 知, 甲 方 家 長 應 依 據 通 知 單 之 指 示 盡 速 繳 費 ; 甲 方 因 個 人 因 素 而 未 搭 乘 的 天 數 將 不 會 退 費, 但 若 因 故 不 再 需 要 搭 乘 時, 其 不 搭 乘 的 天 數 或 費 用 將 會 依 比 例 計 算 退 回 四 如 遇 中 文 小 學 因 校 慶 而 補 假 時, 除 甲 方 家 長 在 補 假 日 前 通 知 乙 方 仍 有 接 送 需 要 的 情 形 外, 交 通 公 司 才 會 派 車 至 中 文 小 學, 否 則 補 假 日 一 律 不 派 車, 尚 請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見 諒 五 接 送 之 起 始 及 終 止 日, 乃 根 據 乙 方 上 課 時 間, 並 非 中 文 小 學 上 課 日 ; 若 遇 中 文 小 學 已 停 課 而 仍 須 至 乙 方 上 課 之 期 間, 甲 方 家 長 可 知 會 乙 方 確 認 後 將 甲 方 送 至 中 文 學 校 定 點 候 車 六 甲 方 搭 乘 交 通 車 應 自 行 繫 上 安 全 帶, 否 則 任 何 後 果 由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自 己 負 擔 七 甲 方 在 搭 乘 期 間 內, 若 因 故 ( 生 病 請 假 校 外 教 學 等 等 ) 不 搭 乘 時, 務 必 請 甲 方 或 其 家 長 告 知 乙 方, 以 免 司 機 空 等 及 影 響 其 他 學 員 權 益 八 路 線 由 交 通 公 司 根 據 合 理 動 線 作 安 排, 甲 方 及 其 家 長 不 得 擅 自 要 求 司 機 變 更 ; 有 任 何 要 求 可 向 乙 方 提 出, 由 乙 方 要 求 交 通 公 司 評 估 並 居 中 協 調, 但 不 保 證 結 果 如 家 長 預 期 或 無 條 件 配 合 九 中 文 小 學 的 接 送 地 點 為 固 定 地 點, 甲 方 若 找 不 到 車 輛 時, 應 在 原 地 等 待, 不 用 慌 張 唯 超 過 25 分 鐘 以 上 交 通 車 尚 未 到 達 固 定 地 點 接 送 者 ( 或 學 校 已 放 學 完 畢 ), 甲 方 應 立 即 返 回 學 校 尋 求 老 師 幫 助, 並 應 以 隨 身 攜 帶 乙 方 名 片 供 學 校 老 師 緊 急 聯 絡 用 十 交 通 車 第 一 所 學 校 等 待 時 間 有 限, 若 甲 方 因 特 殊 因 素 ( 值 日 生 打 掃 罰 寫 功 課 球 隊 練 球 等 ), 而 無 法 在 15 分 鐘 內 搭 上 交 通 車 時, 為 不 影 響 車 上 其 他 學 員 權 益, 及 避 免 延 誤 下 一 所 學 校 的 接 送 時 間, 交 通 車 會 先 行 駛 離, 待 確 認 該 學 員 仍 在 校 內 後 ( 請 甲 方 家 長 務 必 開 機 ), 請 該 學 員 在 校 內 警 衛 室 等 待, 老 師 會 前 往 將 該 學 員 接 回, 但 甲 方 家 長 應 負 擔 該 次 的 交 通 費 ( 捷 運 公 車 計 程 車 等 ) 學 期 中 若 需 安 插 交 通 車 的 學 員, 其 路 線 及 接 送 與 否, 應 根 據 交 通 公 司 評 估 後 決 定 ; 可 以 安 插 的 學 員, 其 收 費 將 以 剩 餘 月 數 為 單 位, 不 足 月 者 以 一 整 個 月 作 計 算 財 務 處 : 第 一 條 甲 方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收 受 並 經 審 閱 期 間 後, 與 乙 方 簽 訂 本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甲 方 於 本 契 約 原 定 修 業 期 間 結 束 後, 若 另 參 加 乙 方 或 乙 方 之 關 係 企 業 所 開 辦 之 補 習 班 別 或 其 他 課 程, 除 該 授 課 期 間 課 程 內 容 師 資 收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另 行 安 排 或 約 定, 或 有 特 別 約 定 之 事 項 外, 其 餘 契 約 內 容 一 律 適 用 本 件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之 相 關 條 款, 無 需 再 重 新 約 定, 雙 方 亦 皆 不 得 主 張 與 本 件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內 容 不 符 之 權 利 或 義 務 3

第 二 條 就 讀 班 別 : 第 三 條 修 業 期 間 : 自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條 課 程 科 目 : 英 文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小 時, 上 課 時 間 如 課 程 表 ( 附 件 一 ) 第 五 條 師 資 : 乙 方 無 正 當 事 由 不 得 任 意 更 換 講 師 第 六 條 上 課 地 點 : 甲 方 應 依 乙 方 規 定 編 班 於 經 核 准 班 址 之 教 室 上 課 如 遇 停 水 停 電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乙 方 得 調 動 上 課 地 點 及 教 室 第 七 條 上 課 人 數 上 限 及 併 班 : 為 提 供 良 好 學 習 環 境 及 兼 顧 教 學 品 質, 乙 方 開 設 供 甲 方 就 讀 之 班 別, 其 上 課 人 數 每 班 不 得 逾 12 人 每 人 上 課 使 用 面 積 標 準, 不 可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法 律 規 定 乙 方 開 設 供 甲 方 就 讀 之 班 別, 其 實 際 註 冊 人 數 未 達 第 一 項 所 定 人 數 上 限 之 三 分 之 二 者, 經 通 知 甲 方 並 得 其 同 意 後, 得 與 其 他 同 類 同 程 度 之 班 別 合 併 開 班, 惟 合 併 後 之 上 課 人 數 不 得 逾 第 一 項 所 定 人 數 上 限 乙 方 違 反 前 二 項 約 定 者, 甲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要 求 乙 方 退 費 乙 方 應 按 甲 方 實 際 繳 納 之 費 用, 依 尚 未 上 課 時 數 比 例 核 算 應 退 費 用 加 計 10 % 退 還 甲 方 甲 方 不 同 意 併 班 或 乙 方 開 班 無 故 延 期 者, 乙 方 應 返 還 甲 方 已 繳 之 費 用 第 八 條 因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事 由 ( 如 教 師 請 假 排 課 錯 誤 等 ), 使 某 課 程 一 節 或 數 節 之 既 定 上 課 時 間 暫 時 有 所 調 動, 致 學 生 時 間 無 法 配 合 而 缺 課 者, 乙 方 應 予 以 補 課 或 提 供 該 節 課 之 錄 音 帶 錄 影 帶 供 學 生 補 課 用, 或 經 比 例 計 算 後 返 還 該 節 課 程 費 用 等 第 九 條 收 費 手 續 ( 一 ) 繳 費 項 目 及 金 額 繳 費 總 金 額 元 ( 繳 費 細 目 :1. 學 費 元 ;2. 書 本 費 元 ;3. 託 顧 費 元 ;4. 代 辦 費 元 ;5. 其 他 元 繳 費 項 目 未 明 列 者, 乙 方 不 得 向 甲 方 收 取 ( 二 ) 繳 費 方 式 一 次 全 部 繳 納 ( 年 月 日 前 繳 交 ) 分 期 繳 納 第 1 期 應 於 年 月 日 繳 交 元 ; 第 2 期 應 於 年 月 日 繳 交 元 ; 第 3 期 應 於 年 月 日 繳 交 元 ; 第 4 期 應 於 年 月 日 繳 交 元 ( 三 ) 乙 方 收 取 費 用 應 開 立 正 式 收 據 交 由 甲 方 收 執 第 十 條 退 費 手 續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訂 定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設 立 及 管 理 自 治 法 規 之 相 關 規 定 ( 如 附 件, 為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膳 宿 提 供 : 不 提 供 膳 宿 服 務 第 十 二 條 甲 方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乙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 ( 一 ) 甲 方 於 補 習 期 間 無 故 缺 席 超 過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 二 ) 甲 方 有 互 毆 竊 盜 或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經 乙 方 查 明 屬 實 及 召 開 獎 懲 會 議 通 過 給 予 記 過 處 分, 記 過 累 計 達 十 個 者 ( 三 ) 甲 方 經 查 有 吸 毒 販 毒 或 運 送 毒 品 行 為 者 4

依 前 項 終 止 契 約 者, 依 第 十 條 退 費 手 續 之 規 定 辦 理 若 家 長 未 能 於 繳 費 期 限 前 繳 清 應 繳 學 費, 經 校 方 通 知 後 仍 未 繳 者, 校 方 將 依 已 繳 學 費 計 算 該 學 員 可 上 課 之 天 數, 並 視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停 止 該 學 員 上 課 之 權 益 甲 方 有 第 一 項 違 規 情 事 時, 乙 方 應 於 3 日 內 通 知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第 十 三 條 乙 方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甲 方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要 求 乙 方 退 費 : ( 一 ) 無 正 當 事 由, 變 更 原 訂 課 程 科 目 時 數 上 課 地 點 或 更 換 講 師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人 數 者, 乙 方 應 依 甲 方 已 繳 金 額 費 用 加 30% 退 還 甲 方 ( 二 ) 補 習 班 自 行 暫 停 招 生 註 銷 立 案, 或 經 主 管 機 關 為 停 止 招 生 或 撤 銷 立 案 之 處 分 者, 同 前 款 辦 理 ( 三 ) 教 室 經 政 府 機 關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列 為 危 險 建 築 物 勒 令 停 止 使 用 者, 依 尚 未 上 課 時 數 核 算 應 退 還 費 用 予 甲 方 甲 方 得 依 前 項 事 由 隨 時 通 知 乙 方 終 止 契 約, 乙 方 應 退 還 已 收 取 未 到 期 部 分 之 各 項 費 用 第 十 四 條 資 料 保 護 甲 方 或 其 家 長 因 本 契 約 履 行 之 必 要 而 提 供 乙 方 蒐 集 及 使 用 之 甲 方 個 人 資 料, 乙 方 僅 限 於 因 履 行 本 契 約 之 相 關 事 項 及 期 間 範 圍 內 有 合 法 處 理 及 使 用 之 權 利, 若 甲 方 或 其 家 長 告 知 不 實 之 資 料 內 容 或 拒 絕 告 知 必 要 之 事 項, 使 本 契 約 全 部 或 部 分 無 法 履 行, 或 致 必 須 變 更 本 契 約 之 內 容 方 能 繼 續 履 行, 應 由 甲 方 或 其 家 長 負 擔 相 關 責 任, 與 乙 方 無 關 另 甲 方 之 個 人 資 料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將 甲 方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第 三 人 利 用 或 自 行 作 不 當 利 用, 其 法 律 效 果, 依 相 關 法 律 辦 理 乙 方 如 有 利 用 甲 方 個 人 資 料 之 必 要 時, 應 另 行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以 單 獨 書 面 徵 得 乙 方 同 意 方 得 為 之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七 條 疑 義 之 處 理 本 契 約 各 條 款 如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為 有 利 甲 方 之 解 釋 附 件 效 力 及 契 約 分 存 本 契 約 之 附 件 及 相 關 廣 告 視 為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本 契 約 一 式 二 份, 由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為 憑, 並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未 盡 事 宜 之 處 理 本 契 約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習 慣 及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公 平 解 決 之 附 件 : ( 一 ) 課 程 表 ( 二 ) 收 據 格 式 範 本 5

立 約 書 人 學 生 ( 簡 稱 甲 方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 法 定 代 理 人 :( 甲 方 未 成 年 者, 應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 短 期 補 習 班 ( 簡 稱 乙 方 ): 設 立 代 表 人 姓 名 : 崔 椿 琦 身 分 證 字 號 :F221435734 聯 絡 電 話 :(02)2761-1155 核 准 立 案 名 稱 全 名 :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核 准 字 號 :(90) 北 市 教 六 字 第 9026436300 號 地 址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五 段 133 號 3 樓 &4 樓 傳 真 :(02)2767-8078 網 址 :www.abrahamacademy.com.tw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時 間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每 週 課 程 表 星 期 9:10am~ 10:00am 10:10am~ 11:00am 11:10am~ 12:00am 2:00pm~ 2:50pm 3:00pm~ 3:50pm 4:00pm~ 4:50pm 5:10pm~ 6:00pm 6:10pm~ 7:00pm 一 二 三 四 五 6

附 件 二 ( 此 為 範 本 ) 台 北 市 私 立 亞 伯 拉 罕 語 文 短 期 補 習 班 班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五 段 133 號 3&4 樓 聯 絡 電 話 :(02)2761-1155 補 習 班 證 號 : 北 市 補 習 班 證 字 第 3969 號 學 生 姓 名 : 班 修 業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學 費 代 辦 費 1. 補 習 班 應 與 學 生 簽 訂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教 材 費 2. 退 費 規 定 請 參 閱 背 面 說 明 辦 理 3. 收 費 項 目 不 得 無 故 增 項, 否 則 應 全 額 退 費 合 計 新 台 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本 收 據 一 式 三 聯 負 責 人 : 財 務 主 管 : 會 計 : 此 一 收 據 證 明 請 妥 善 保 存, 若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補 習 班 退 費 規 定 說 明 一 依 據 台 北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管 理 規 則 第 33 條 規 定, 補 習 班 學 生 繳 納 費 用 後 離 班 者, 補 習 班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 一 ) 學 生 於 開 課 日 前 第 六 十 日 以 前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當 期 開 班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惟 補 習 班 所 收 取 之 百 分 之 五 部 分 超 過 新 臺 幣 一 仟 元 者 之 部 分, 仍 應 退 還 ( 二 ) 學 生 於 開 課 日 前 第 五 十 九 日 至 第 八 日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當 期 開 班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九 十 ( 三 ) 學 生 於 開 課 日 前 第 七 日 至 第 一 日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當 期 開 班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八 十 ( 四 ) 學 生 於 實 際 開 課 日 期 起 第 二 日 ( 或 次 ) 上 課 前 ( 不 含 當 次 )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者,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當 期 開 班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七 十 ( 五 ) 學 生 於 實 際 開 課 日 期 起 第 二 日 ( 或 次 ) 上 課 後 且 未 逾 全 期 ( 或 總 課 程 時 數 ) 三 分 之 一 期 間 內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補 習 班 應 退 還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十 ( 六 ) 學 生 於 實 際 開 課 期 間 已 逾 全 期 ( 或 總 課 程 時 數 ) 三 分 之 一 者, 補 習 班 所 收 取 之 當 期 費 用 得 全 數 不 予 退 還 補 習 班 招 收 學 生 違 反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收 費 超 過 ㄧ 學 期 者, 該 學 期 部 分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退 費, 其 餘 所 收 費 用 應 全 額 退 還 第 一 項 約 定 繳 納 費 用 總 額, 不 得 扣 除 補 習 班 訂 定 之 報 名 費 訂 位 金 或 其 他 收 費 項 目 補 習 班 所 收 取 之 代 辦 費 應 全 額 退 還 但 已 購 置 成 品 者, 發 給 成 品 二 另 依 同 法 第 34 條 規 定, 補 習 班 因 故 未 能 開 班 上 課 時, 除 應 於 原 定 開 課 日 前 儘 速 通 知 學 生, 並 於 班 址 顯 明 之 處 公 告 外, 並 應 於 原 定 開 課 日 起 七 日 內 全 額 退 還 學 生 已 繳 納 之 費 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