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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分 册 : 灾 后 重 建 技 术 资 料 汇 集 第 一 部 分 : 背 景 资 料 一 地 震 区 分 布 2008 年 5 月 12 日 四 川 汶 川 一 带 的 8 级 地 震 发 生 在 著 名 的 龙 门 山 断 裂 带 上 该 断 裂 带 是 成 都 平 原 与 川 西 高 原 的 结 合 部, 也 是 一 个 大 型 的 重 力 异 常 梯 度 带, 两 侧 地 块 的 基 底 深 度 和 厚 度 都 有 数 10 公 里 的 差 异 该 断 裂 带 有 大 量 的 断 裂 及 活 动 断 裂 组 成, 后 续 的 地 应 力 释 放 造 成 的 断 裂 活 动, 形 成 余 震 该 次 地 震 活 动 的 机 理 可 能 是 印 度 板 块 向 北 东 方 向 持 续 的 挤 压 引 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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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 灾 区 的 分 布 表 1.1 行 政 区 阿 坝 藏 族 羌 族 自 治 州 绵 阳 市 四 川 汶 川 大 地 震 重 灾 区 分 布 图 受 灾 区 行 政 区 名 称 县 市 汶 川 (6 镇 7 乡 ) 茂 县 (3 镇 20 乡 ) 理 县 (4 镇 9 乡 ) 卧 龙 安 县 (17 镇 3 乡 ) 北 川 县 (3 镇 17 乡 ) 平 武 县 (9 镇 16 乡 ) 江 油 市 (20 镇 20 乡 ) 成 都 市 都 江 堰 (17 镇 ) 彭 州 市 (19 镇 ) 德 阳 市 绵 竹 市 (24 镇 2 乡 ) 什 邡 市 广 元 市 青 川 县 (9 镇 27 乡 ) 说 明 : 标 注 为 受 灾 特 别 严 重 的 8 个 县 ( 市 ) 4

三 震 后 资 料 地 震 区 地 质 图 与 地 质 灾 害 解 译 图 据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http://www.cgs.gov.cn/)2008-05-19 报 道, 地 调 局 航 遥 中 心 制 作 了 汶 川 茂 县 北 川 地 区 地 震 灾 害 图 集 (A3 幅 ) 2008-05-18 报 道 成 都 地 调 中 心 于 5 月 17 日 编 制 完 成 重 灾 区 12 个 县 的 分 县 地 质 图 和 汶 川 地 震 区 地 质 图, 供 野 外 调 查 使 用 和 震 情 分 析 使 用 地 调 局 航 遥 中 心 完 成 航 片 图 像 处 理 工 作 反 映 了 漩 口 - 汉 川 县 道 路 损 毁 情 况 及 地 质 灾 害 分 布 情 况 对 北 川 县 10 个 堰 塞 湖 进 行 了 解 译, 形 成 了 文 字 报 告 修 改 完 善 了 地 震 灾 区 地 质 灾 害 解 译 图 及 都 江 堰 地 区 雷 达 图 像 解 译 图 向 国 土 资 源 部 提 供 了 上 述 成 果 图 件 10 张 文 字 报 告 及 光 盘 5 套 5

第 二 部 分 :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应 急 保 护 工 作 要 求 一 应 急 保 护 工 作 的 组 织 形 式 当 有 地 震 灾 害 发 生, 并 对 本 辖 区 的 地 面 建 筑 造 成 严 重 破 坏 的 情 况 下,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专 门 成 立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应 急 保 护 工 作 组, 牵 头 负 责 本 辖 区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的 应 急 保 护 工 作 工 作 组 由 地 方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技 术 人 员 地 方 城 镇 规 划 建 设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派 往 该 地 区 协 助 地 方 开 展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根 据 国 家 文 物 局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地 方 相 关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的 要 求, 工 作 组 应 及 时 向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省 级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二 实 地 勘 查 计 划 制 订 整 理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辖 区 内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名 录 保 护 规 划 文 件 现 有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或 者 历 史 城 镇 村 保 护 专 项 规 划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专 项 规 划 可 以 帮 助 实 施 现 场 勘 查 的 人 员, 特 别 是 协 助 地 方 开 展 应 急 保 护 工 作 的 外 来 技 术 人 员 迅 速 了 解 该 地 区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的 价 值 与 特 色 地 震 灾 害 发 生 前 的 状 态 当 前 公 布 实 施 的 保 护 区 划 等 情 况, 从 而 迅 速 制 订 实 地 踏 勘 计 划 三 实 地 勘 查 的 对 象 勘 查 对 象 包 括 辖 区 范 围 内 所 有 文 物 古 迹 城 镇 格 局 及 风 貌 与 城 镇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相 关 的 周 边 自 然 地 理 环 境 三 个 部 分 1 文 物 古 迹 : 其 中, 文 物 古 迹 包 括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各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县 级 ) 普 查 登 记 文 物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实 施 保 护 的 其 他 历 史 建 筑 2 勘 查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以 及 勘 查 基 础 资 料 : 四 破 坏 程 度 评 估 : 根 据 不 同 勘 查 对 象 分 别 进 行 评 估, 划 定 评 估 等 级 6

文 物 古 迹 破 坏 按 照 四 个 等 级 评 估, 即 轻 微 较 重 严 重 塌 毁 其 中, 轻 微 五 灾 害 现 场 清 理 过 程 中 的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1 圈 定 临 时 保 护 范 围, 重 点 地 段 应 派 专 人 值 守 避 免 废 墟 清 理 过 程 中 连 同 其 他 建 筑 废 墟 被 清 运 如 有 人 员 被 掩 埋 在 文 物 古 迹 废 墟 中, 应 以 保 证 抢 救 被 埋 人 员 生 命 为 原 则, 其 次 考 虑 文 物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文 物 的 保 护 2 尽 量 原 地 不 动, 保 护 现 场, 待 地 震 灾 害 人 员 就 在 完 成 后 实 施 维 护 与 清 理 工 作 (1) 周 边 清 理 不 得 破 坏 文 物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2) 尽 量 对 与 文 物 相 关 的 损 毁 现 场 保 留 原 状, 待 以 后 评 估 后 清 理 损 毁 散 落 物 质 定 点 进 行 保 存, 避 免 丢 失 因 抢 救 人 员 需 要 而 搬 移 的 文 物 建 筑 构 件 在 不 影 响 救 援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集 中 放 置 (3) 文 物 周 边 5 米 半 径 内 为 第 一 保 护 现 场 范 围, 尽 量 避 免 人 员 进 入 3 为 防 止 余 震 造 成 进 一 步 破 坏, 可 以 进 行 临 时 性 加 固, 但 临 时 性 加 固 不 能 影 响 原 有 结 构, 并 具 有 可 移 除 性 4 对 与 文 物 相 关 的 工 程 设 施 同 时 进 行 处 置 一 是 防 止 工 程 设 施 破 坏 对 文 物 的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防 止 工 程 损 毁 对 文 物 完 整 性 的 影 响 5 对 文 物 周 边 场 地 进 行 防 水 排 水 临 时 处 理 ( 挖 掘 排 水 沟 渠 ) 对 处 于 山 脚 下 的 保 护 对 象, 可 以 在 山 坡 上 挖 设 简 易 截 洪 沟 渠, 防 止 水 淹 造 成 进 一 步 影 响 对 处 于 山 区 的 文 物, 在 可 能 的 条 件 下, 加 固 周 围 边 坡, 防 止 地 震 后 带 来 的 后 续 滑 坡 泥 石 流 的 损 毁 6 应 当 进 行 灾 后 损 毁 状 态 第 一 手 信 息 纪 录 包 括 文 物 名 称 所 处 地 址 ( 市 县 镇 乡 村 ) 文 物 类 型 ( 建 筑 物 石 刻 碑 柱 等 构 筑 物 遗 址 墓 葬 ) 保 护 级 别 ( 包 括 未 列 入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建 筑 构 筑 物 等 ) 损 毁 位 置 及 损 毁 程 度 临 时 抢 救 措 施 纪 录 ( 如 果 有 的 话 ): 7 应 当 进 行 损 毁 照 片 记 录 文 物 灾 后 破 坏 与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登 记 表 文 物 名 称 级 别 类 型 地 址 地 震 损 毁 位 置 损 毁 程 度 临 时 抢 救 措 施 备 注 注 : 级 别 : 国 家 级 省 级 县 市 级 类 型 : 古 建 筑 石 刻 碑 柱 类 构 筑 物 遗 址 墓 葬 其 他 等 损 毁 程 度 : 尽 量 详 细 记 述 临 时 处 置 措 施 : 包 括 处 置 部 位 方 式 材 料 目 的 等 7

损 毁 情 况 必 须 符 有 照 片 记 录 六 重 建 规 划 中 的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工 作 注 意 事 项 1 实 地 勘 查 计 划 制 订 整 理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辖 区 内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名 录 2 保 护 规 划 文 件 现 有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或 者 历 史 城 镇 村 保 护 专 项 规 划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专 项 规 划 可 以 帮 助 实 施 现 场 勘 查 的 人 员, 特 别 是 协 助 地 方 开 展 应 急 保 护 工 作 的 外 来 技 术 人 员 迅 速 了 解 该 地 区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的 价 值 与 特 色 地 震 灾 害 发 生 前 的 状 态 当 前 公 布 实 施 的 保 护 区 划 等 情 况, 从 而 迅 速 制 订 实 地 踏 勘 计 划 3 划 定 保 护 范 围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区 划 历 史 地 段 4 提 出 保 护 控 制 要 求 城 镇 周 边 环 境 及 格 局 风 貌 的 保 护 要 求 历 史 地 段 保 护 要 求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历 史 建 筑 的 保 护 要 求 七 绵 阳 与 德 阳 地 区 文 物 分 布 情 况 指 导 现 场 工 作 参 考 地 区 具 体 县 城 名 称 时 代 具 体 位 置 公 布 级 别 时 间 绵 阳 市 平 阳 府 君 阙 东 汉 绵 阳 市 东 北 4 公 里 仙 1961 国 家 级 人 桥 绵 阳 市 碧 水 寺 唐 绵 阳 市 涪 城 区 的 涪 江 1991 省 级 北 岸, 龟 山 脚 下 绵 阳 市 李 杜 祠 清 绵 阳 市 东 2 公 里 的 芙 1991 省 级 蓉 溪 东 岸 绵 阳 市 马 鞍 寺 鱼 泉 寺 明 清 绵 阳 市 游 仙 区 2002 省 级 绵 阳 市 玉 女 泉 道 教 造 唐 绵 阳 市 西 郊 西 山 1980 省 级 像 江 油 市 云 岩 寺 宋 清 江 油 市 境 内 北 26 公 里 1988 国 家 级 的 窦 圌 山 上 绵 江 油 市 藏 王 寨 老 君 山 江 油 市 重 华 镇 藏 王 寨 2006 国 家 级 阳 市 江 油 市 古 硝 洞 遗 址 群 太 白 故 居 清 老 君 山 江 油 市 青 莲 镇 1980 省 级 (21) 江 油 市 红 军 长 征 胜 利 纪 念 碑 1935 江 油 市 中 坝 镇 1980 省 级 梓 潼 县 梓 潼 李 业 阙 东 汉 梓 潼 县 长 卿 镇 南 桥 村 国 家 级 8

梓 潼 县 卧 龙 山 千 佛 崖 唐 梓 潼 县 城 城 西 15 公 里 国 家 级 摩 崖 造 像 卧 龙 山 顶 梓 潼 县 七 曲 山 大 庙 元 清 梓 潼 县 城 北 9 公 里 七 1996 国 家 级 曲 山 顶 峰 平 武 县 平 武 报 恩 寺 明 平 武 县 城 内 1996 国 家 级 平 武 县 镇 羌 门 昭 忠 门 明 平 武 龙 安 镇 1980 省 级 三 台 县 郪 江 崖 墓 群 东 汉 三 台 县 郪 江 古 镇 为 中 国 家 级 心 三 台 县 琴 泉 寺 唐 清 三 台 县 县 城 北 1 公 里 1996 省 级 处 的 长 坪 山 腰 三 台 县 东 南 城 门 及 城 清 三 台 县 县 城 1996 省 级 墙 三 台 县 云 台 观 明 清 三 台 县 安 居 乡 云 台 山 1996 省 级 安 县 开 禧 寺 明 安 县 塔 水 镇 开 禧 村 1991 省 级 安 县 飞 鸣 禅 院 清 安 县 桑 枣 镇 罗 浮 山 中 1991 省 级 部 北 川 县 永 平 堡 古 城 明 北 川 县 开 坪 乡 省 级 广 汉 市 三 星 堆 遗 址 商 周 广 汉 市 西 7 公 里 处 1988 国 家 级 广 汉 市 雒 城 遗 址 汉 广 汉 市 雒 城 镇 1991 省 级 广 汉 市 广 汉 文 庙 清 广 汉 市 雒 城 镇 大 连 路 1991 省 级 广 汉 市 房 湖 唐 广 汉 市 雒 城 镇 1991 省 级 广 汉 市 龙 居 寺 中 殿 及 明 广 汉 市 城 西 8 公 里 新 1980 省 级 壁 画 丰 镇 龙 居 村 广 汉 市 烟 堆 子 遗 址 商 周 德 阳 市 广 汉 市 兴 隆 镇 2002 省 级 德 阳 市 龙 护 舍 利 塔 元 德 阳 市 孝 泉 镇 东 北 1991 省 级 德 阳 市 上 庸 长 阙 汉 德 阳 市 旌 阳 区 黄 许 镇 1980 省 级 德 阳 市 姜 公 坟 姜 孝 祠 清 德 阳 市 旌 阳 区 孝 泉 镇 2002 省 级 什 邡 市 龙 居 寺 清 什 邡 市 湔 底 龙 居 山 上 1991 省 级 什 邡 市 慧 剑 寺 明 清 德 阳 市 什 邡 市 回 澜 镇 2002 省 级 德 阳 市 (18) 中 江 县 天 平 梁 子 崖 墓 汉 中 江 县 玉 桂 乡 1991 省 级 群 中 江 县 柑 桔 梁 子 崖 墓 汉 中 江 县 广 福 镇 1991 省 级 群 中 江 县 塔 梁 子 彩 绘 壁 汉 德 阳 市 中 江 县 民 主 乡 2002 省 级 画 崖 墓 群 中 江 县 中 江 北 塔 宋 德 阳 市 中 江 县 凯 江 镇 2002 省 级 绵 竹 市 祥 符 寺 清 绵 竹 市 小 西 门 迎 祥 街 1996 省 级 绵 竹 市 天 益 老 号 酒 坊 清 德 阳 市 绵 竹 市 剑 南 春 酒 厂 2002 省 级 罗 江 县 庞 统 祠 墓 清 罗 江 县 西 5 公 里 1980 省 级 9

八 旅 游 资 源 情 况 汇 总 ( 一 ) 绵 阳 市 四 川 省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 安 县 罗 浮 山 白 水 湖 三 台 云 台 国 家 森 林 公 园 : 梓 潼 七 曲 山 四 川 省 级 森 林 公 园 : 江 油 观 雾 山 平 武 龙 池 坪 平 武 龙 门 洞 三 台 凤 凰 山 四 川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 北 川 片 口 北 川 小 寨 子 沟 平 武 小 河 沟 北 川 千 佛 山 平 武 泗 洱 平 武 王 朗 四 川 省 各 级 各 类 博 物 馆 纪 念 馆 陈 列 馆 : 绵 阳 市 博 物 馆 国 家 地 质 公 园 : 安 县 生 物 礁 岩 溶 ( 二 ) 德 阳 市 国 家 4A 级 旅 游 区 : 三 星 堆 四 川 省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 什 邡 莹 华 山 江 油 窦 团 山 佛 爷 洞 江 油 乾 元 山 江 油 李 白 故 里 四 川 省 级 森 林 公 园 : 绵 竹 云 湖 绵 竹 市 绵 竹 什 邡 天 鹅 四 川 省 各 级 各 类 博 物 馆 纪 念 馆 陈 列 馆 : 德 阳 市 博 物 馆 广 汉 三 星 堆 博 物 馆 中 江 黄 继 光 烈 士 纪 念 馆 绵 竹 年 画 博 物 馆 10

第 三 部 分 : 灾 区 恢 复 供 水 规 划 要 点 一 受 灾 区 原 供 水 水 源 结 构 据 成 渝 城 镇 群 协 调 发 展 规 划 调 研 数 据, 大 多 数 重 灾 区 的 供 水 水 源 为 地 表 水, 仅 都 江 堰 什 邡 市 绵 竹 市 位 于 成 都 平 原 ( 见 水 文 地 质 图 ), 以 地 下 水 为 供 水 水 源 ( 见 表 1.2) 表 1.2 供 水 地 区 受 灾 区 原 供 水 水 源 情 况 统 计 表 水 厂 基 本 情 况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水 厂 名 称 取 水 量 ( 万 T/a) 服 务 人 口 ( 万 人 ) 水 源 地 基 本 情 况 水 源 地 名 称 类 型 所 属 水 系 汶 川 县 县 春 泉 自 来 水 厂 0.4 3 岷 江 姜 身 坝 三 官 庙 地 表 水 岷 江 阿 坝 理 县 理 县 水 厂 0.3 0.6 岷 江 杂 谷 脑 镇 政 府 以 上 9 公 里 处 地 表 水 岷 江 茂 县 茂 县 水 厂 164.25 3 岷 江 禹 乡 村 地 表 水 岷 江 绵 阳 市 江 油 市 江 油 市 涪 江 路 供 水 站 城 北 供 水 站 1106 16 涪 江 路 供 水 站 岩 嘴 头 供 水 站 地 表 水 涪 江 ( 一 级 支 流 ) 城 北 供 水 站 城 南 水 厂 供 水 站 城 南 水 厂 供 水 站 平 通 河 安 县 县 城 花 街 新 建 自 来 水 厂 730 5 县 城 花 荄 镇 龙 兴 村 地 表 水 安 昌 河 北 川 县 北 川 县 自 来 水 厂 100 1.3 曲 山 镇 黑 石 窖 与 东 溪 沟 交 汇 形 成 的 杨 家 沟 地 表 水 湔 江 平 武 县 平 武 县 供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2 余 家 山 沟 与 沙 平 沟 交 汇 形 成 的 蜈 蚣 沟 口 地 表 水 涪 江 11

绵 阳 市 水 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二 水 厂 828 58.21 涪 江 东 方 红 大 桥 下 游 右 岸 顺 河 后 街 河 段 地 表 水 涪 江 ( 一 级 支 流 ) 绵 阳 市 区 都 江 堰 绵 阳 市 水 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厂 绵 阳 市 高 新 区 水 厂 游 仙 区 自 来 水 水 厂 都 江 堰 市 一 水 厂 涪 江 铁 路 桥 下 游 涪 江 ( 一 级 2128 左 岸 开 元 电 厂 饮 地 表 水 支 流 ) 水 渠 上 游 河 段 1# 2# 3# 4# 572 地 下 水 安 昌 河 4-3# 4-5# 取 水 井 游 仙 区 仙 仙 鹤 水 涪 江 ( 一 级 15 地 表 水 库 支 流 ) 3 18 都 江 堰 市 宝 瓶 山 地 表 岷 江 成 都 市 都 江 堰 都 江 堰 市 二 水 厂 3.3 都 江 堰 胥 家 镇 羊 叉 村 地 下 岷 江 都 江 堰 都 江 堰 市 龙 潭 弯 水 厂 0.8 5 都 江 堰 安 顺 村 六 组 龙 潭 弯 地 下 岷 江 北 郊 水 厂 384.7 城 区 地 下 水 地 下 水 无 东 郊 水 厂 173 城 区 地 下 水 地 下 水 市 区 南 郊 水 厂 90.2 城 区 地 下 水 地 下 水 30 德 阳 市 西 郊 水 厂 743.1 城 区 地 下 水 地 下 水 地 表 水 一 水 厂 182.5 3 钻 采 1 号 地 下 水 人 民 渠 钻 采 2 号 德 什 路 什 邡 市 二 水 厂 365 5 2 4 5 号, 农 科 村 1 2 号, 西 部 3 地 下 水 4 号 绵 竹 市 绵 竹 市 自 来 水 公 司 503.7 8.5 东 北 镇 五 福 镇 地 下 水 绵 远 河 广 元 青 川 县 青 川 县 水 厂 0.3 1.5 黑 龙 塘 地 表 水 嘉 陵 江 青 川 县 水 厂 0.3 1 溶 洞 水 地 表 水 嘉 陵 江 12

地 震 区 水 文 地 质 图 (1979 年 ) 二 地 震 区 供 水 恢 复 情 况 据 网 上 资 料 收 集, 受 灾 区 的 供 水 正 在 逐 步 恢 复 ( 见 表 2.1), 但 部 分 地 区 供 水 系 统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破 坏, 将 难 以 快 速 恢 复, 同 时 由 于 供 水 管 网 被 破 坏 严 重, 使 得 供 水 范 围 受 限 制 表 2.1 受 灾 区 恢 复 供 水 情 况 统 计 表 ( 部 分 ) 行 政 区 恢 复 供 水 时 间 障 碍 问 题 供 水 情 况 15 日 主 城 区 已 部 分 地 方 恢 成 都 市 都 江 堰 5 月 15 日 中 午 开 始, 就 逐 步 恢 复 自 来 水 供 应 地 下 管 网 破 坏 较 大, 目 前 检 测 到 的 就 已 经 高 达 70% 复 供 水, 仍 有 一 些 地 方 不 能 通 水, 现 在 供 应 的 水 是 非 饮 用 水 的 低 压 水, 只 能 用 于 洗 漱 广 元 市 剑 5 月 14 日 部 分 乡 镇 已 阁 县 恢 复 供 水 汶 川 县 映 2008.5.17, 10 时 许 净 每 天 能 提 供 100 吨 纯 净 水, 秀 镇 水 车 供 水 最 多 能 供 应 1 万 人 饮 用 阿 坝 茂 县 2008 年 05 月 17 日 恢 复 自 来 水 供 应 13

绵 阳 城 区 德 阳 城 区 都 江 堰 绵 竹 什 邡 彭 州 城 区 汶 川 城 区 北 川 及 大 部 分 乡 镇 茂 县 理 县 平 武 青 川 黑 水 县 老 安 县 新 安 县 从 13 日 凌 晨 开 始, 市 水 务 集 团 恢 复 正 常 供 水, 5 月 18 日 供 水 正 常, 饮 水 安 全 水 厂 和 水 井 没 有 受 到 明 显 损 坏, 近 日 已 恢 复 临 时 供 水 (2008.5.16 日 邵 益 生 报 道 ) 从 15 日 开 始, 汶 川 县 城 水 厂 供 水 ( 南 方 周 末 记 者 曹 筠 武 ) 联 系 不 上, 情 况 不 明 (2008.5.16 日 邵 益 生 报 道 ) 已 开 始 供 水 (2008.5.16 日 邵 益 生 报 道 ) 地 震 中 受 损 的 自 动 化 控 制 化 系 统 已 于 5 月 16 日 全 面 恢 复 工 作 加 压 供 水 时 漏 水 严 重, 估 计 管 网 损 坏 率 达 到 20% 以 上 但 供 水 管 网 损 坏 严 重, 估 计 损 坏 率 达 到 70 80%, 水 压 仅 能 达 到 0.1MPa 左 右, 仅 能 供 一 层 楼 用 水 供 水 系 统 与 其 他 设 施 一 样, 几 乎 被 全 部 摧 毁 (2008.5.16 日 邵 益 生 报 道 )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能 保 证 目 前 这 些 地 区 的 所 有 人 员, 包 括 救 援 部 队 救 援 人 员 以 及 当 地 的 老 百 姓 的 饮 用 水, 仅 仅 靠 空 投 的 矿 泉 水 瓶 装 水 等 勉 强 维 持 三 灾 区 恢 复 供 水 规 划 要 点 解 决 供 水 问 题 首 先 要 找 到 水 源, 其 次 是 进 行 水 质 检 验, 确 定 能 否 饮 用, 第 三 是 对 不 适 饮 用 的 水 进 行 洁 治, 第 四 是 采 用 合 适 的 供 水 方 式 供 水 设 施 和 供 水 管 网 的 恢 复 建 设 的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规 范 要 求 地 下 水 源 地 的 评 价 应 符 合 供 水 水 文 地 质 勘 察 规 范 1 调 研 尽 快 组 织 技 术 人 员 对 灾 区 的 供 水 水 源 及 供 水 设 施 的 损 坏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做 出 评 价, 以 便 制 定 应 急 及 修 复 重 建 方 案 14

2 供 水 水 源 的 恢 复 对 于 水 源 水 应 尽 快 组 织 技 术 人 员 对 水 源 水 质 做 出 评 价, 符 合 饮 用 水 标 准 的 水 才 是 安 全 的 可 饮 用 水 当 选 择 地 下 水 作 为 供 水 水 源 井 时, 宜 选 择 远 离 城 区 的 水 厂 水 井, 居 民 生 活 区 中 的 水 井 容 易 受 污 染, 不 宜 作 为 饮 用 水 源 对 能 够 保 留 以 及 今 后 需 要 采 用 的 水 源 地 应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进 行 保 护 : (1) 划 定 水 源 保 护 区, 水 源 井 周 围 50m 范 围 内, 地 表 水 源 沿 岸 30m 范 围 内, 禁 止 建 厕 所 牲 畜 圈, 排 放 粪 便 污 水, 倾 倒 垃 圾, 并 设 专 人 看 管 等 (2) 加 强 水 源 水 质 检 测 污 染 严 重 的 水 源 不 能 作 为 生 活 饮 水 水 源 (3) 饮 用 水 水 源 中 应 定 期 投 加 消 毒 粉 剂 3 供 水 管 网 的 恢 复 在 各 地 区 进 行 供 水 管 网 的 恢 复 时, 应 充 分 利 用 地 震 区 地 质 图 与 地 质 灾 害 解 译 图, 避 开 不 良 地 质 条 件 地 区 15

第 四 部 分 : 地 震 灾 区 环 卫 工 程 设 施 应 急 选 址 一 尸 体 埋 葬 场 1. 选 址 要 求 1 地 质 结 构 较 稳 定, 避 免 建 在 容 易 遭 受 如 洪 水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影 响 的 地 区 ; 2 位 于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主 要 补 给 区 范 围 之 外, 且 下 游 无 集 中 供 水 井 ; 3 底 部 必 须 高 于 地 下 水 最 高 水 位, 以 防 止 对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 4 位 置 稍 偏 僻 处, 地 表 水 域 150 米 以 外, 位 于 居 民 点 800 米 以 外, 且 应 位 于 最 大 风 频 的 下 风 向 ; 5 基 础 必 须 防 渗, 防 渗 层 为 至 少 1 米 厚 粘 土 层, 或 2 毫 米 厚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或 至 少 2 毫 米 厚 的 其 它 人 工 材 料 2. 尸 体 掩 埋 移 运 和 处 理 过 程 中 既 要 防 止 传 播 传 染 病 和 又 要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对 尸 体 处 理 要 做 好 一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喷 药 : 扒 挖 尸 体 与 喷 药 紧 密 结 合, 尸 体 上 可 用 石 灰 水 黑 色 草 木 灰 来 吸 附 含 臭 物 质, 也 可 用 1% 的 二 氧 化 锰 与 木 屑 混 合 吸 附 硫 化 氢 之 类 的 臭 气, 或 喷 洒 3~5 % 的 来 苏 尔 ; 2 尸 体 应 采 取 深 埋 处 理, 宜 深 埋 于 地 下 1.5 米 以 下 用 石 灰 在 尸 体 掩 埋 时 进 行 铺 洒, 必 须 做 到 一 层 尸 体 一 层 石 灰 进 行 填 埋, 上 面 加 石 灰 和 土 壤 覆 盖 二 医 疗 等 危 险 废 物 临 时 处 置 场 选 址 要 求 1 地 质 结 构 较 稳 定, 避 免 建 在 容 易 遭 受 如 洪 水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影 响 的 地 区 ; 2 位 于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主 要 补 给 区 范 围 之 外, 且 下 游 无 集 中 供 水 井 ; 3 设 施 底 部 必 须 高 于 地 下 水 最 高 水 位, 地 下 水 位 应 在 不 透 水 层 3 米 以 下 ; 4 位 置 稍 偏 僻 处, 地 表 水 域 150 米 以 外, 位 于 居 民 点 800 米 以 外, 且 应 位 于 最 大 风 频 的 下 风 向 ; 5 基 础 必 须 防 渗, 防 渗 层 为 至 少 1 米 厚 粘 土 层, 或 2 毫 米 厚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或 至 少 2 毫 米 厚 的 其 它 人 工 材 料 ; 6 危 险 废 物 堆 要 防 风 防 雨 防 晒 ;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设 施 必 须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 8 应 严 格 消 毒,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防 止 渗 漏 和 雨 水 冲 刷 ; 9 应 配 备 通 讯 设 备 照 明 设 施 安 全 防 护 服 装 及 工 具, 并 设 有 应 急 防 护 设 施 三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1 选 址 应 避 开 居 民 密 集 区, 应 设 在 当 地 夏 季 主 导 风 向 下 风 向, 在 人 畜 居 栖 点 500 米 以 外 ; 2 选 址 应 避 开 专 用 水 源 蓄 水 层 与 地 下 水 补 给 区 洪 泛 区 淤 泥 区 及 地 下 水 水 面 16

与 坑 底 距 离 2 米 以 内 的 区 域 填 埋 场 必 须 防 止 对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不 具 备 自 然 防 渗 条 件 的 填 埋 场 和 因 填 埋 物 可 能 引 起 污 染 地 下 水 的 填 埋 场, 必 须 进 行 人 工 防 渗, 如 采 用 土 工 布 硬 质 塑 料 等 材 料 作 防 渗 处 理 ; 3 选 址 应 尽 量 避 开 活 动 的 坍 塌 地 带 断 裂 带 石 灰 坑 及 溶 岩 洞 区, 填 埋 场 基 底 应 位 抗 压 平 稳 层, 不 应 因 垃 圾 分 解 沉 陷 而 是 场 底 变 形 ; 4 严 禁 其 他 垃 圾 特 别 是 危 险 固 废 进 入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 5 填 埋 场 应 包 含 气 体 及 渗 滤 液 的 输 导 收 集 和 处 理 ( 排 放 ) 系 统 ; 6 填 埋 场 应 设 有 消 毒 除 臭 消 防 等 配 套 设 施, 防 止 二 次 污 染 及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卫 生 部 发 布 地 震 灾 区 卫 生 防 疫 尸 体 处 理 要 点 处 理 自 然 灾 害 遇 难 者 的 尸 体 一 般 不 会 引 起 传 染 病 的 流 行, 但 应 认 真 做 好 人 与 动 物 尸 体 的 卫 生 一 尸 体 处 理 的 一 般 要 求 对 逝 者 处 理 时 必 须 给 予 充 分 尊 重 的 原 则 ; 及 时 就 地 清 理 和 尽 快 掩 埋 处 理 的 原 则 ; 必 须 需 要 辨 明 身 份 而 不 能 马 上 处 理 者, 存 放 时 间 应 尽 量 缩 短 二 尸 体 暂 时 存 放 地 的 要 求 存 放 地 点 应 远 离 水 源 避 开 人 员 活 动 区, 避 开 低 洼 地 ( 一 ) 存 放 时 间 在 平 均 气 温 低 于 20 的 情 况 下, 自 然 存 放 不 宜 超 过 4 天, 放 入 存 尸 袋 的 可 适 当 延 长 存 放 时 间, 但 应 在 尸 体 上 下 洒 盖 漂 白 粉, 降 低 尸 体 腐 败 的 速 度, 减 少 异 味, 尸 体 出 现 高 度 腐 烂 时 应 及 时 进 行 火 化 或 掩 埋 处 理 ( 二 )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适 宜 适 当 集 中 存 放, 便 于 管 理 三 尸 体 包 裹 要 求 ( 一 ) 首 选 统 一 制 作 的 裹 尸 袋 ( 二 ) 可 因 地 制 宜 选 用 逝 者 生 前 使 用 的 被 褥 等 进 行 包 裹 ( 三 ) 在 尸 体 高 度 腐 烂 时 在 裹 尸 袋 内 要 加 棉 织 物 吸 收 液 体, 并 适 当 喷 洒 漂 白 粉 或 其 他 消 毒 除 臭 剂 ( 四 ) 尸 体 的 包 裹 要 尽 量 严 紧 结 实 ( 五 ) 对 轻 度 腐 烂 的 一 般 性 尸 体, 无 须 进 行 消 毒 除 臭 处 理, 为 减 轻 周 围 环 境 的 臭 度, 在 尸 体 周 围 环 境 可 适 当 喷 洒 消 毒 除 臭 剂 17

四 尸 体 的 运 输 要 求 ( 一 ) 要 求 有 专 门 的 尸 体 运 输 车 辆 ( 二 ) 尸 体 装 车 前 要 在 车 厢 里 衬 垫 液 体 吸 收 物, 液 体 吸 收 物 清 除 前 需 对 液 体 吸 收 物 与 车 厢 进 行 用 漂 白 粉 等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三 ) 进 行 尸 体 运 输 尽 量 选 择 人 群 较 少 的 路 线 五 尸 体 的 掩 埋 要 求 ( 一 ) 火 化 处 理 场 可 运 行, 有 条 件 进 行 火 化 处 理 的 应 为 首 选 方 法 ( 二 ) 对 甲 乙 类 传 染 病 死 亡 者, 应 做 彻 底 消 毒 后, 以 最 快 速 度 运 出 火 化 或 者 2M 以 下 深 埋 ( 三 ) 对 高 度 腐 烂 的 尸 体 应 进 行 消 毒 除 臭 处 理 ( 四 ) 尸 体 埋 葬 的 场 所 应 由 当 地 政 府 指 定, 不 得 随 意 乱 埋 ( 五 ) 选 用 土 葬, 应 尽 可 能 选 择 2M 以 下 深 埋 的 方 式 ; 埋 葬 人 数 集 中 量 大 时 或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选 择 深 埋 方 法 时, 如 为 避 免 对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等, 经 现 场 卫 生 专 家 集 体 决 定 可 选 用 浅 埋 (1M) 的 方 法 ( 六 ) 在 城 镇 村 外 选 择 好 埋 尸 地 点, 在 便 于 运 输 又 在 不 影 响 城 镇 村 容 的 地 点 选 择 尸 体 掩 埋 地 应 选 择 土 壤 结 构 结 实 地 下 水 位 低 的 场 所 ; 掩 埋 场 所 还 应 选 择 地 势 较 高 的 地 点 ; 埋 葬 地 点 必 须 远 离 水 源 地 ; 尽 量 选 择 人 口 密 集 区 的 下 风 向 六 场 所 消 毒 要 求 尸 体 清 理 后 需 要 对 其 场 所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可 选 用 漂 白 粉 液 喷 洒 七 尸 体 清 理 工 作 人 员 防 护 要 求 一 般 尸 体 的 清 理 运 输 人 员 需 要 一 定 的 防 护 意 识 和 卫 生 防 护 设 备, 要 戴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穿 着 工 作 服 戴 手 套 穿 胶 鞋 尽 量 避 免 意 外 擦 伤, 出 现 外 伤 时 需 要 及 时 进 行 医 疗 处 理 应 注 意 及 时 洗 手 并 注 意 个 人 卫 生 八 动 物 尸 体 处 理 要 求 理 对 环 境 清 理 中 清 出 的 家 畜 家 禽 和 其 他 动 物 尸 体 应 用 漂 白 粉 或 生 石 灰 处 理 后 进 行 深 埋 处 18

第 五 部 分 : 建 筑 技 术 指 导 调 研 阶 段 : 恢 复 重 建 要 注 重 调 研 工 作, 包 括 对 震 区 现 状 调 查 分 析, 建 议 调 查 统 计 应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 1. 现 状 房 屋 质 量 损 毁 程 度 2. 原 建 筑 主 要 建 材 建 造 标 准 3. 重 建 过 程 中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4. 人 口 规 模 户 数 人 员 基 本 构 成 等 ( 这 条 纳 入 规 划 ) 5. 临 时 安 置 房 屋 OR 永 久 性 房 屋 建 筑 6. 部 分 重 建 OR 完 全 新 建 7. 恢 复 重 建 OR 易 地 重 建 8. 民 族 特 色 保 护 区 OR 一 般 性 恢 复 的 地 区 第 一 章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标 准 ( 现 行 标 准 摘 要 ) 一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 根 据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 50011-2001), 目 前 四 川 省 部 分 灾 区 相 应 的 抗 震 设 防 区 各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城 镇 的 中 心 地 区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计 时 所 采 用 的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值 和 所 属 的 设 计 地 震 分 组 :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8 度, 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值 为 0.20g: 第 一 组 : 松 潘, 道 孚, 泸 定, 甘 孜, 炉 霍, 石 棉, 喜 德, 普 格, 宁 南, 德 昌, 理 塘 第 二 组 : 九 寨 沟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7 度, 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值 为 0.15g: 第 一 组 : 宝 兴, 茂 县, 巴 塘, 德 格, 马 边, 雷 波 第 二 组 : 越 西, 雅 江, 九 龙, 平 武, 木 里, 盐 源, 会 东, 新 龙 第 三 组 : 天 全, 荥 经, 汉 源, 昭 觉, 布 拖, 丹 巴, 芦 山, 甘 洛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7 度, 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值 为 0.10g: 第 一 组 : 成 都 ( 除 龙 泉 驿, 清 白 江 的 5 个 市 辖 区 ), 乐 山 ( 除 金 口 河 外 的 3 个 市 辖 区 ), 自 贡 (4 个 市 辖 区 ), 宜 宾, 宜 宾 县, 北 川, 安 县, 绵 竹, 汶 川, 都 江 堰, 双 流, 新 津, 青 神, 峨 边, 沐 川, 屏 山, 理 县, 得 荣, 新 都 * 第 二 组 : 攀 枝 花 (3 个 市 辖 区 ), 江 油, 什 邡, 彭 州, 郫 县, 温 江, 大 邑, 崇 州, 邛 崃, 蒲 江, 彭 山, 丹 棱, 眉 山, 洪 雅, 夹 江, 峨 嵋 山, 若 尔 盖, 色 达, 壤 塘, 马 尔 康, 石 渠, 白 19

玉, 金 川, 黑 水, 盐 边, 米 易, 乡 城, 稻 城, 金 口 河, 朝 天 区 * 第 三 组 : 青 川, 雅 安, 名 山, 美 姑, 金 阳, 小 金, 会 理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6 度, 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值 为 0.05g: 第 一 组 : 泸 州 (3 个 市 辖 区 ), 内 江 (2 个 市 辖 区 ), 德 阳, 宣 汉, 达 州, 达 县, 大 竹, 邻 水, 渠 县, 广 安, 华 蓥, 隆 昌, 富 顺, 泸 县, 南 溪, 江 安, 长 宁, 高 县, 珙 县, 兴 文, 叙 永, 古 蔺, 金 堂, 广 汉, 简 阳, 资 阳, 仁 寿, 资 中, 犍 为, 荣 县, 威 远, 南 江, 通 江, 万 源, 巴 中, 苍 溪, 阆 中, 仪 陇, 西 充, 南 部, 盐 亭, 三 台, 射 洪, 大 英, 乐 至, 旺 苍, 龙 泉 驿, 清 白 江 第 二 组 : 绵 阳 (2 个 市 辖 区 ), 梓 潼, 中 江, 阿 坝, 筠 连, 井 研 第 三 组 : 广 元 ( 除 朝 天 区 外 的 2 个 市 辖 区 ), 剑 阁, 罗 江, 红 原 提 示 : 以 上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值 和 所 属 的 设 计 地 震 分 组, 显 然 在 震 后 恢 复 重 建 过 程 中, 部 分 地 区 标 准 偏 低 按 照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 50011-2001) 强 制 性 条 文 1.0.4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批 颁 发 的 文 件 ( 图 件 ) 确 定, 因 此, 是 否 提 高 这 次 受 灾 地 区 的 的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须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研 究 确 定 这 项 工 作 将 是 下 一 步 抗 震 设 计 的 明 确 依 据 二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分 类 在 国 标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分 类 标 准 (GB 50223 2004) 中 : 3.0.2 条 : 建 筑 应 根 据 其 使 用 功 能 的 重 要 性 分 为 甲 类 乙 类 丙 类 丁 类 四 个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甲 类 建 筑 应 属 于 重 大 建 筑 工 程 和 地 震 时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次 生 灾 害 的 建 筑, 乙 类 建 筑 应 属 于 地 震 时 使 用 功 能 不 能 中 断 或 需 尽 快 恢 复 的 建 筑, 丙 类 建 筑 应 属 于 除 甲 乙 丁 类 以 外 的 一 般 建 筑, 丁 类 建 筑 应 属 于 抗 震 次 要 建 筑 3.0.3 条 :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建 筑 的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甲 类 建 筑, 地 震 作 用 应 高 于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的 要 求, 其 值 应 按 批 准 的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结 果 确 定 ; 抗 震 措 施, 当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6~8 度 时, 应 符 合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提 高 一 度 的 要 求, 当 为 9 度 时, 应 符 合 比 9 度 抗 震 设 防 更 高 的 要 求 乙 类 建 筑, 地 震 作 用 应 符 合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的 要 求 ; 抗 震 措 施, 一 般 情 况 下, 当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6~8 度 时, 应 符 合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提 高 一 度 的 要 求, 当 为 9 度 时, 应 符 合 比 9 度 抗 震 设 防 更 高 的 要 求 ; 地 基 基 础 的 抗 震 措 施,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20

提 示 : 抗 震 规 范 中 规 定 : 建 筑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的 划 分,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抗 震 设 防 分 类 标 准 (GB50223) 的 规 定 该 标 准 医 院 建 筑 作 为 城 市 抗 震 防 灾 建 筑 被 列 入 甲 类 乙 类 建 筑, 但 是 对 于 民 用 及 其 他 建 筑 被 列 入 甲 乙 类 建 筑 的 就 较 少 因 此, 关 于 这 次 受 到 民 众 广 泛 关 注, 受 灾 较 严 重 的 中 小 学 是 否 提 高 的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应 待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确 定 第 二 章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原 则 (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问 题 ) 在 目 前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范 二 阶 段 设 计 原 则, 充 分 重 视 建 筑 工 程 的 延 性 设 计 我 国 抗 震 设 防 原 则 : 目 前 我 国 抗 震 设 计 以 三 个 水 准 为 抗 震 设 防 目 标 : 即 通 常 业 内 所 说 的 小 震 不 坏, 大 震 不 倒 当 遭 受 低 于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的 多 遇 地 震 时, 一 般 不 受 损 坏 或 不 需 修 理 可 继 续 使 用, 当 遭 受 相 当 于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的 地 震 影 响 时, 可 能 损 坏, 经 一 般 修 理 或 不 需 修 理 仍 可 继 续 使 用, 当 遭 受 高 于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预 估 的 罕 遇 地 震 影 响 时, 不 致 倒 塌 或 发 生 危 及 生 命 的 严 重 破 坏 因 缺 乏 可 靠 的 近 场 地 震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大 于 9 度 地 区 的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仍 没 有 条 件 列 入 规 范 因 此 提 高 建 筑 的 延 性 设 计 应 引 起 足 够 重 视 规 范 采 用 二 阶 段 设 计 实 现 上 述 三 个 水 准 的 设 防 目 标 : 第 一 阶 段 设 计 是 承 载 力 验 算, 既 满 足 了 在 第 一 水 准 下 具 有 必 要 的 承 载 力 可 靠 度, 又 满 足 第 二 水 准 的 损 坏 可 修 的 目 标 对 大 多 数 的 结 构, 可 只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设 计, 而 通 过 概 念 设 计 和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来 满 足 第 三 水 准 的 设 计 要 求 第 二 阶 段 设 计 是 弹 塑 性 变 形 验 算, 对 特 殊 要 求 的 建 筑 地 震 时 易 倒 塌 的 结 构 以 及 有 明 显 薄 弱 层 的 不 规 则 结 构, 除 进 行 第 一 阶 段 设 计 外, 还 要 进 行 结 构 薄 弱 部 位 的 弹 塑 性 层 间 变 形 验 算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实 现 第 三 水 准 的 设 防 要 求 提 示 : 在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过 程 中,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等 级 是 否 应 该 适 当 提 高? 提 高 到 多 少?( 待 规 范 调 整 ) 学 校 和 医 院 办 公 等 公 共 建 筑, 可 以 借 鉴 美 国 加 州 洛 杉 机 的 做 法 加 州 数 次 强 烈 的 地 震, 由 于 加 大 了 配 筋 量, 增 强 结 构 的 延 性, 都 是 坏 而 不 倒, 尽 管 财 产 损 失, 但 人 员 保 证 了 安 全 但 这 次 汶 川 地 震 的 学 校 医 院, 基 本 采 用 的 混 合 结 构 预 制 楼 板, 结 构 延 性 差, 倒 塌 严 重, 伤 亡 大 因 此, 建 议 可 鉴 戒 国 外 的 常 用 做 法, 在 恢 复 重 建 中 注 意 如 下 几 点 : 21

不 采 用 粘 土 砖 承 重 对 比 同 样 位 于 欧 亚 大 陆 的 地 震 带 的 土 耳 其 和 伊 朗 阿 富 汗, 也 采 用 大 量 的 砖 石 结 构, 在 强 烈 地 震 中, 倒 塌 严 重 汶 川 此 次 地 震 中 不 少 砖 房, 看 起 来 贴 了 瓷 砖, 实 际 加 大 自 重, 对 抗 震 不 利 粘 土 砖 制 作 需 要 占 用 大 量 的 土 地 资 源, 消 耗 能 源, 破 坏 环 境, 不 符 合 我 国 节 能 环 保 政 策, 恢 复 重 建 建 议 不 采 用 粘 土 砖 承 重 可 适 当 采 用 钢 木 结 合 结 构 恢 复 重 建, 日 本 的 经 验 也 可 以 学 习 可 采 用 一 ~ 二 层 钢 木 结 构 屋, 抗 震 性 能 好 在 保 持 树 木 总 量 的 情 况 下, 大 力 发 展 速 成 林, 同 时 可 提 供 廉 价 木 结 构 建 材 有 些 木 结 构 住 宅 的 关 键 部 位, 可 适 当 采 用 钢 木 结 合 结 构, 节 省 大 木 料, 木 结 构 连 接 节 点 宜 采 用 钢 栓 联 结, 提 高 抗 震 能 力 目 前 临 时 安 置 用 房 可 采 用 轻 质 带 保 温 隔 热 功 能 的 组 合 墙 板 材 料 目 前 轻 质 房 屋 的 种 类 比 较 多, 具 有 施 工 简 单 工 期 短 (3-5 天 可 装 配 20 间 左 右 ) 造 价 低 (300 元 / 平 方 米 ), 能 够 保 温 防 晒 防 雨 这 种 房 屋 的 使 用 期 少 则 3-5 年, 多 到 可 以 永 久 使 用, 灵 活 性 较 大 建 议 该 种 建 造 形 式 为 灾 后 重 建 的 重 点 考 虑 方 式 恢 复 新 建 还 应 严 格 执 行 抗 震 规 范,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开 间 和 进 深, 对 柱 距 严 格 控 制, 增 加 设 置 抗 震 剪 力 墙, 采 用 轻 质 现 浇 高 强 混 凝 土 结 构, 减 轻 自 重 推 荐 更 多 地 采 用 钢 结 构 承 重 体 系, 加 大 钢 筋 混 凝 土 中 钢 材 的 用 量, 提 高 结 构 抵 抗 地 震 能 力 提 示 : 此 次 震 区 里 有 抵 抗 地 震 成 功 的 建 筑, 很 具 有 研 究 价 值 第 三 章 建 筑 技 术 导 则 在 恢 复 重 建 中, 需 特 别 重 视 的 技 术 问 题, 特 将 现 行 规 范 标 准 的 重 点 内 容 进 行 摘 录 : 一 地 基 基 础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5007-2002)( 简 称 地 基 规 范 ) ( 一 ) 原 则 : 第 6.1.1 条 ( 强 制 条 文 ): 山 区 ( 包 括 丘 陵 地 带 ) 地 基 的 设 计, 应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 1. 建 设 场 区 内, 在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无 滑 坡 现 象, 有 无 断 层 破 碎 带 ; 2.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挖 方 填 方 堆 载 和 卸 载 等 对 山 坡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 3. 建 筑 地 基 的 不 均 匀 性 ; 4. 岩 溶 土 洞 的 发 育 程 度 ; 5. 出 现 崩 塌 泥 石 流 等 不 良 地 质 现 象 的 可 能 性 ; 22

6. 地 面 水 地 下 水 对 建 筑 地 基 和 建 设 场 区 的 影 响 ( 二 ) 岩 土 组 合 地 基 : 第 6.2.1 条 建 筑 地 基 ( 或 被 沉 降 缝 分 隔 区 段 的 建 筑 地 基 ) 的 主 要 受 力 层 范 围 内, 如 遇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属 于 土 岩 组 合 地 基 : 1. 下 卧 基 岩 表 面 坡 度 较 大 的 地 基 ; 2. 石 芽 密 布 并 有 出 露 的 地 基 ; 3. 大 块 孤 石 或 个 别 石 芽 出 露 的 地 基 第 6.2.2 条 对 于 石 芽 密 布 并 有 出 露 的 地 基, 如 石 芽 间 距 小 于 2m, 其 间 为 硬 塑 或 坚 硬 状 态 的 红 粘 土 时, 对 于 房 屋 为 六 层 和 六 层 以 下 的 砌 体 承 重 结 构 三 层 和 三 层 以 下 的 框 架 结 构 或 具 有 15t 和 15t 以 下 吊 车 的 单 层 排 架 结 构, 其 基 底 压 力 小 于 200kPa, 可 不 作 地 基 处 理 如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时, 可 利 用 经 检 验 稳 定 性 可 靠 的 石 芽 作 支 墩 式 基 础, 也 可 在 石 芽 出 露 部 位 作 褥 垫 当 石 芽 间 有 较 厚 的 软 弱 土 层 时, 可 用 碎 石 土 夹 石 等 进 行 置 换 第 6.2.3 条 对 于 大 块 孤 石 或 个 别 石 芽 出 露 的 地 基, 当 土 层 的 承 载 力 特 征 值 大 于 150kPa 房 屋 为 单 层 排 架 结 构 或 一 二 层 砌 体 承 重 结 构 时, 宜 在 基 础 与 岩 石 接 触 的 部 位 采 用 褥 垫 进 行 处 理 对 于 多 层 砌 体 承 重 结 构, 应 根 据 土 质 情 况, 结 合 本 规 范 第 6.2.5 条 第 6.2.6 条 的 规 定 综 合 处 理 第 6.2.4 条 褥 垫 可 采 用 炉 渣 中 砂 粗 砂 土 夹 石 等 材 料, 其 厚 度 宜 取 300-500mm, 夯 填 度 应 根 据 试 验 确 定 当 无 资 料 时, 可 参 照 下 列 数 值 进 行 设 计 : 中 砂 粗 砂 0.87±0.05; 土 夹 石 ( 其 中 碎 石 含 量 为 20%-30%)0.70±0.05 注 : 夯 填 度 为 褥 垫 夯 实 后 的 厚 度 与 虚 铺 厚 度 的 比 值 第 6.2.5 条 当 建 筑 物 对 地 基 变 形 要 求 较 高 或 地 质 条 件 比 较 复 杂 不 宜 按 本 规 范 第 6.2.2 条, 第 6.2.3 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地 基 处 理 时, 可 适 当 调 整 建 筑 平 面 位 置, 也 可 采 用 桩 基 或 梁 拱 跨 越 等 处 理 措 施 第 6.2.6 条 在 地 基 压 缩 性 相 差 较 大 的 部 位, 宜 结 合 建 筑 平 面 形 状 荷 载 条 件 设 置 沉 降 缝 沉 降 缝 宽 度 宜 取 30-50mm,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适 当 加 宽 ( 三 ) 滑 坡 防 治 : 第 6.4.1 条 ( 强 制 条 文 ) 在 建 设 场 区 内, 由 于 施 工 或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有 可 能 形 成 滑 坡 的 地 段, 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产 生 滑 坡 对 具 有 发 23

展 趋 势 并 威 胁 建 筑 物 安 全 使 用 的 滑 坡, 应 及 早 整 治, 防 止 滑 坡 继 续 发 展 第 6.4.2 条 必 须 根 据 工 程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以 及 施 工 影 响 等 因 素, 认 真 分 析 滑 坡 可 能 发 生 或 发 展 的 主 要 原 因, 可 采 取 下 列 防 治 滑 坡 的 处 理 措 施 : 1. 排 水 : 应 设 置 排 水 沟 以 防 止 地 面 水 浸 入 滑 坡 地 段, 必 要 时 尚 应 采 取 防 渗 措 施 在 地 下 水 影 响 较 大 的 情 况 下, 应 根 据 地 质 条 件, 设 置 地 下 排 水 工 程 ; 2. 支 挡 : 根 据 滑 坡 推 力 的 大 小 方 向 及 作 用 点, 可 选 用 重 力 式 抗 滑 挡 墙 阻 滑 桩 及 其 他 抗 滑 结 构 抗 滑 挡 墙 的 基 底 及 阻 滑 桩 的 桩 端 应 埋 置 于 滑 动 面 以 下 的 稳 定 土 ( 岩 ) 层 中 必 要 时, 应 验 算 墙 顶 以 上 的 土 ( 岩 ) 体 从 墙 顶 滑 出 的 可 能 性 ; 3. 卸 载 : 在 保 证 卸 载 区 上 方 及 两 侧 岩 土 稳 定 的 情 况 下, 可 在 滑 体 主 动 区 卸 载, 但 不 得 在 滑 体 被 动 区 卸 载 ; 4. 反 压 : 在 滑 体 的 阻 滑 区 段 增 加 竖 向 荷 载 以 提 高 滑 体 的 阻 滑 安 全 系 数 ( 四 ) 土 质 边 坡 防 治 : 第 6.6.1 条 边 坡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1. 边 坡 设 计 应 保 护 和 整 治 边 坡 环 境, 边 坡 水 系 应 因 势 利 导,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对 于 稳 定 的 边 坡, 应 采 取 保 护 及 营 造 植 被 的 防 护 措 施 2. 建 筑 物 的 布 局 应 依 山 就 势, 防 止 大 挖 大 填 场 地 平 整 时, 应 采 取 确 保 周 边 建 筑 物 安 全 的 施 工 顺 序 和 工 作 方 法 由 于 平 整 场 地 而 出 现 的 新 边 坡, 应 及 时 进 行 支 挡 或 构 造 防 护 3. 边 坡 工 程 的 设 计 前, 应 进 行 详 细 的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并 应 对 边 坡 的 稳 定 性 作 出 准 确 的 评 价 ;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危 害 性 作 出 预 测 ; 对 岩 石 边 坡 的 结 构 面 调 查 清 楚, 指 出 主 要 结 构 面 的 所 在 位 置 ; 提 供 边 坡 设 计 所 需 要 的 各 项 参 数 4. 边 坡 的 支 挡 结 构 应 进 行 排 水 设 计 对 于 可 以 向 坡 外 排 水 的 支 挡 结 构, 应 在 支 挡 结 构 上 设 置 排 水 孔 排 水 孔 应 沿 着 横 竖 两 个 方 向 设 置, 其 间 距 宜 取 2-3m, 排 水 孔 外 斜 坡 度 宜 为 5%, 孔 眼 尺 寸 不 宜 小 于 100mm 支 挡 结 构 后 面 应 做 好 滤 水 层, 必 要 时 应 作 排 水 暗 沟 支 挡 结 构 后 面 有 山 坡 时, 应 在 坡 脚 处 设 置 截 水 沟 对 于 不 能 向 坡 处 排 水 的 边 坡, 应 在 支 挡 结 构 后 面 设 置 排 水 暗 沟 5. 支 挡 结 构 后 面 的 填 土, 应 选 择 透 水 性 强 的 填 料 当 采 用 粘 性 土 作 填 料 时, 宜 掺 入 适 量 的 碎 石 在 季 节 性 冻 土 地 区, 应 选 择 炉 渣 碎 石 粗 砂 等 非 冻 胀 性 填 料 24

二 建 筑 工 程 ( 一 ) 场 地 的 评 估 和 选 择 1. 原 址 重 建 的 场 地 再 评 估 地 震 的 发 生 地 质 构 造 发 生 了 变 化, 需 要 对 原 建 筑 场 地 再 由 地 质 部 门 做 出 鉴 定 和 稳 定 性 的 评 估 2. 新 建 居 住 区 的 选 址 场 地 评 估 3. 场 地 设 计 原 则 : 抗 震 规 范 第 3.3.1 条 选 择 建 筑 场 地 时, 应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掌 握 地 震 活 动 情 况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震 地 质 的 有 关 资 料 对 抗 震 有 利 不 利 和 危 险 地 段 作 出 综 合 评 价 对 不 利 地 段, 应 提 出 避 开 要 求 ; 当 无 法 避 开 时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不 应 在 危 险 地 段 建 造 甲 乙 丙 类 建 筑 第 3.3.4 地 基 和 基 础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同 一 结 构 单 元 的 基 础 不 宜 设 置 在 性 质 截 然 不 同 的 地 基 上 ; 2 同 一 结 构 单 元 不 宜 部 分 采 用 天 然 地 基 部 分 采 用 桩 基 ; 3 地 基 为 软 弱 粘 性 土 液 化 土 新 近 填 土 或 严 重 不 均 匀 土 时, 应 估 计 地 震 时 地 基 不 均 匀 沉 降 或 其 他 不 利 影 响,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第 4.1.9 场 地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划 分 对 建 筑 有 利 不 利 和 危 险 的 地 段, 提 供 建 筑 的 场 地 类 别 和 岩 土 地 震 稳 定 性 ( 如 滑 坡 崩 塌 液 化 和 震 陷 特 性 等 ) 评 价, 对 需 要 采 用 时 程 分 析 法 补 充 计 算 的 建 筑, 尚 应 根 据 设 计 要 求 提 供 土 层 剖 面 场 地 覆 盖 层 厚 度 和 有 关 的 动 力 参 数 ( 二 ) 结 构 布 置 和 选 型 1. 抗 震 规 范 3.5.2 条 : 结 构 体 系 应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要 求 : 1 应 具 有 明 确 的 计 算 简 图 和 合 理 的 地 震 作 用 传 递 途 径 2 应 避 免 因 部 分 结 构 或 构 件 破 坏 而 导 致 整 个 结 构 丧 失 抗 震 能 力 或 对 重 力 荷 载 的 承 载 能 力 3 应 具 备 必 要 的 抗 震 承 载 力, 良 好 的 变 形 能 力 和 消 耗 地 震 能 量 的 能 力 4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薄 弱 部 位, 应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抗 震 能 力 2. 抗 震 规 范 3.4.1 条 :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抗 震 概 念 设 计 的 要 求, 不 应 采 用 严 重 不 规 则 的 设 计 方 案 3. 抗 震 规 范 3.7.1 条 : 非 结 构 构 件, 包 括 建 筑 非 结 构 构 件 和 建 筑 附 属 机 电 设 备, 自 身 及 其 与 结 构 主 体 的 连 接, 应 进 行 抗 25

震 设 计 3.7.2 非 结 构 构 件 的 抗 震 设 计, 应 由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分 别 负 责 进 行 3.7.3 附 着 于 楼 屋 面 结 构 上 的 非 结 构 构 件, 应 与 主 体 结 构 有 可 靠 的 连 接 或 锚 固, 避 免 地 震 时 倒 塌 伤 人 或 砸 坏 重 要 设 备 3.7.4 围 护 墙 和 隔 墙 应 考 虑 对 结 构 抗 震 的 不 利 影 响, 避 免 不 合 理 设 置 而 导 致 主 体 结 构 的 破 坏 3.7.5 幕 墙 装 饰 贴 面 与 主 体 结 构 应 有 可 靠 连 接, 避 免 地 震 时 脱 落 伤 人 非 结 构 构 件, 包 括 建 筑 非 结 构 构 件 和 建 筑 附 属 机 电 设 备, 自 身 及 其 与 结 构 主 体 的 连 接, 应 进 行 抗 震 设 计 ( 三 ) 建 筑 材 料 1 优 先 选 用 节 能 减 排 环 保 的 建 筑 材 料 2 抗 震 规 范 ( 强 制 条 文 ) 3.9.2 结 构 材 料 性 能 指 标, 应 符 合 下 列 最 低 要 求 : 砌 体 结 构 材 料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烧 结 普 通 粘 土 砖 和 烧 结 多 孔 粘 土 砖 的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U10, 其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5; 2) 混 凝 土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的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U7.5, 其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M7.5 混 凝 土 结 构 材 料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混 凝 土 的 强 度 等 级, 框 支 梁 框 支 柱 及 抗 震 等 级 为 一 级 的 框 架 梁 柱 节 点 核 芯 区, 不 应 低 于 C30; 构 造 柱 芯 柱 圈 梁 及 其 他 各 类 构 件 不 应 低 于 C20; 2) 抗 震 等 级 为 一 二 级 的 框 架 结 构, 其 纵 向 受 力 钢 筋 采 用 普 通 钢 筋 时, 钢 筋 的 抗 拉 强 度 实 测 值 与 屈 服 强 度 实 测 值 的 比 值 不 应 小 于 1.25; 且 钢 筋 的 屈 服 强 度 实 测 值 与 强 度 标 准 值 的 比 值 不 应 大 于 1.3 钢 结 构 的 钢 材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钢 材 的 抗 拉 强 度 实 测 值 与 屈 服 强 度 实 测 值 的 比 值 不 应 小 于 1.2; 2) 钢 材 应 有 明 显 的 屈 服 台 阶, 且 伸 长 率 应 大 于 20%; 3) 钢 材 应 有 良 好 的 可 焊 性 和 合 格 的 冲 击 韧 性 ( 四 ) 底 部 框 架 抗 震 墙 房 屋 7.1.8 底 部 框 架 - 抗 震 墙 房 屋 的 结 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26

( 强 制 条 文 ) 1. 上 部 的 砌 体 抗 震 墙 与 底 部 的 框 架 梁 或 抗 震 墙 应 对 齐 或 基 本 对 齐 4. 房 屋 的 底 部, 应 沿 纵 横 两 方 向 设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抗 震 墙, 并 应 均 匀 对 称 布 置 或 基 本 均 匀 对 称 布 置 6 7 度 且 总 层 数 不 超 过 五 层 的 底 层 框 架 - 抗 震 墙 房 屋, 应 允 许 采 用 嵌 砌 于 框 架 之 间 的 砌 体 抗 震 墙, 但 应 计 入 砌 体 墙 对 框 架 的 附 加 轴 力 和 附 加 剪 力 ; 其 余 情 况 应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抗 震 墙 5. 底 层 框 架 - 抗 震 墙 房 屋 的 纵 横 两 个 方 向, 第 二 层 与 底 层 侧 向 刚 度 的 比 值,6 7 度 时 不 应 大 于 2.5,8 度 时 不 应 大 于 2.0, 且 均 不 应 小 于 1.0 6. 底 部 两 层 框 架 - 抗 震 墙 房 屋 的 纵 横 两 个 方 向, 底 层 与 底 部 第 二 层 侧 向 刚 度 应 接 近, 第 三 层 与 底 部 第 二 层 侧 向 刚 度 的 比 值,6 7 度 时 不 应 大 于 2.0,8 度 时 不 应 大 于 1.5, 且 均 不 应 小 于 1.0 7. 底 部 框 架 - 抗 震 墙 房 屋 的 抗 震 墙 应 设 置 条 形 基 础 筏 式 基 础 或 桩 基 ( 五 ) 重 视 非 结 构 构 件 的 抗 震 措 施 1. 抗 震 规 范 13.1.1 条 : 非 结 构 构 件 包 括 持 久 性 的 建 筑 非 结 构 构 件 和 支 承 于 建 筑 结 构 的 附 属 机 电 设 备 2. 抗 震 规 范 13.1.2 条 : 非 结 构 构 件 应 根 据 所 属 建 筑 的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和 非 结 构 地 震 破 坏 的 后 果 及 其 对 整 个 建 筑 结 构 影 响 的 范 围, 采 取 不 同 的 抗 震 措 施 ; 当 相 关 专 门 标 准 有 具 体 要 求 时, 尚 应 采 用 不 同 的 功 能 系 数 类 别 系 数 等 进 行 抗 震 计 算 3. 抗 震 规 范 13.1.3 条 : 当 计 算 和 抗 震 措 施 要 求 不 同 的 两 个 非 结 构 构 件 连 接 在 一 起 时, 应 按 较 高 的 要 求 进 行 抗 震 设 计 非 结 构 构 件 连 接 损 坏 时, 应 不 致 引 起 与 之 相 连 接 的 有 较 高 要 求 的 非 结 构 构 件 失 效 ( 六 ) 提 高 传 统 风 格 建 筑 的 抗 震 性 能 建 筑 风 格 应 与 当 地 风 景 协 调, 本 地 区 是 著 名 的 风 景 区, 且 有 悠 久 的 文 化 和 历 史 尊 重 千 年 历 史 中 优 秀 元 素 并 加 以 传 承, 给 予 现 代 化 和 创 新 内 涵 在 为 当 地 百 姓 提 供 居 住 条 件 的 同 时 注 重 保 护 和 发 展 旅 游 产 业 提 倡 原 有 的 风 格, 也 不 是 要 返 回 刀 耕 火 种 时 代, 而 是 保 存 地 方 元 素 和 27

风 貌 下, 内 部 功 能 实 现 现 代 化, 创 造 适 宜 的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作 到 天 人 和 一 1. 保 护 传 统 的 羌 族 风 格 建 筑, 新 建 羌 汉 合 璧 的 现 代 建 筑 设 计, 保 留 和 弘 扬 羌 族 建 筑 特 点, 保 护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2 在 尊 重 传 统 建 筑 风 格 的 前 提 下, 建 筑 承 重 材 料 应 采 用 具 有 一 定 强 度 等 级 的 建 筑 石 材 砌 筑 砂 浆 等, 以 提 高 传 统 建 筑 的 抗 震 性 能 3 对 村 庄 新 建 房 屋 进 行 具 体 的 技 术 指 导, 建 筑 石 材 应 采 用 砂 浆 砌 筑, 石 材 及 砂 浆 强 度 砌 筑 构 造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砌 体 规 范 4 采 取 节 能 减 排 措 施, 采 用 新 型 环 保 材 料, 重 视 无 障 碍 设 计, 降 低 建 造 成 本 5 配 合 政 府 救 助 政 策 的 同 时, 推 荐 合 适 的 山 区 建 筑 特 点 的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进 行 技 术 性 引 导 ( 已 与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联 系 ) ( 七 ) 住 宅 建 筑 设 计 1.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 简 称 通 则 ) 2.1.4 相 邻 基 地 边 界 线 的 建 筑 与 空 地 三 除 城 市 规 划 确 定 的 永 久 性 空 地 外, 紧 接 基 地 边 界 线 的 建 筑 不 得 向 邻 地 方 向 设 洞 口 门 窗 阳 台 挑 檐 废 气 排 出 口 及 排 泄 雨 水 2.2.1 不 允 许 突 入 道 路 红 线 的 建 筑 突 出 物 一 建 筑 物 的 台 阶 平 台 窗 井 三 地 下 建 筑 及 建 筑 基 础 四 除 基 地 内 连 接 城 市 管 线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下 管 线 2. 通 则 4.4.4 条 : 楼 地 面 四 存 放 食 品 食 料 或 药 物 等 房 间, 其 存 放 物 有 可 能 与 地 面 直 接 接 触 者, 严 禁 采 用 有 毒 性 的 塑 料 涂 料 或 水 玻 璃 等 做 面 层 材 料 3. 通 则 4.2.1 楼 梯 二 供 日 常 主 要 交 通 用 的 楼 梯 的 梯 段 净 宽 应 根 据 建 筑 物 使 用 特 征, 一 般 按 每 股 人 流 宽 为 0.55+(0~0.15)m 的 人 流 股 数 确 定, 并 不 应 少 于 两 股 人 流 三 梯 段 改 变 方 向 时, 平 台 扶 手 处 的 最 小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梯 段 净 宽 四 每 个 梯 段 的 踏 步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18 级, 亦 不 应 少 于 3 级 五 楼 梯 平 台 上 部 及 下 部 过 道 处 的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2m 楼 段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2.20m 28

措 施 有 儿 童 经 常 使 用 的 楼 梯 的 梯 井 净 宽 大 于 0.20m 时,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4. 通 则 4.2.4 栏 杆 凡 阳 台 外 廊 室 内 回 廊 内 天 井 上 人 屋 面 及 室 外 楼 梯 等 临 空 处 应 设 置 防 护 栏 杆,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载 ; 一 栏 杆 应 以 坚 固 耐 久 的 材 料 制 作, 并 能 承 受 荷 载 规 范 规 定 的 水 平 荷 二 栏 杆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1.05m, 高 层 建 筑 的 栏 杆 高 度 应 再 适 当 提 高, 但 不 宜 超 过 1.20m; 三 栏 杆 离 地 面 或 屋 面 0.10m 高 度 内 不 应 留 空 ; 四 有 儿 童 活 动 的 场 所, 栏 杆 应 采 用 不 易 攀 登 的 构 造 ( 八 )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8 一 88 3.1.6 营 业 部 分 的 公 用 楼 梯 坡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室 内 楼 梯 的 每 梯 段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 40m, 踏 步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0.16m, 踏 步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28m; 二 室 外 台 阶 的 踏 步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0.15m, 踏 步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30m; 3.1.11 设 系 统 空 调 或 采 暖 的 商 店 营 业 厅 的 建 筑 构 造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四 营 业 厅 与 空 气 处 理 室 之 间 的 隔 墙 应 为 防 火 兼 隔 音 构 造, 并 不 得 直 接 开 门 相 通 3.2.10 联 营 商 场 内 连 续 排 列 店 铺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二 饮 食 店 的 灶 台 不 宜 面 向 公 共 通 道, 并 应 有 良 好 排 烟 通 风 设 施 ; 四 各 店 铺 的 隔 墙 吊 顶 等 的 饰 面 材 料 和 构 造 不 得 降 低 商 场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规 定, 并 不 得 任 意 添 加 设 计 规 定 以 外 的 超 载 物 3.3.3 食 品 类 商 店 仓 储 部 分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根 据 商 品 不 同 保 存 条 件 和 商 品 之 间 存 在 串 味 污 染 的 影 响, 应 分 设 库 房 或 在 库 内 采 取 有 效 隔 离 措 施 ; 二 各 种 用 房 地 面 墙 裙 等 均 应 为 可 冲 洗 的 面 层, 并 严 禁 采 用 有 毒 和 起 化 学 反 应 的 涂 料 29

( 九 ) 中 小 学 校 建 筑 设 计 1. 中 小 学 校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GBJ 99 一 86 第 2.1.1 条 学 校 校 址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三 学 校 主 要 教 学 用 房 的 外 墙 面 与 铁 路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00m; 与 机 动 车 流 量 超 过 每 小 时 270 辆 的 道 路 同 侧 路 边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80m, 当 小 于 80m 时,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隔 声 措 施 五 校 区 内 不 得 有 架 空 高 压 输 电 线 穿 过 2. 规 范 3.3.7 条 : 化 学 实 验 室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四 实 验 室 内 应 设 置 一 个 事 故 急 救 冲 洗 水 嘴 3. 规 范 5.3.2 条 : 教 学 用 房 窗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二 教 室 实 验 室 靠 外 廊 单 内 廊 一 侧 应 设 窗 但 距 地 面 2000mm 范 围 内, 窗 开 启 后 不 应 影 响 教 室 使 用 走 廊 宽 度 和 通 行 安 全 五 二 层 以 上 的 教 学 楼 向 外 开 启 的 窗, 应 考 虑 擦 玻 璃 方 便 与 安 全 措 施 4. 规 范 6.3.5 条 : 室 内 楼 梯 栏 杆 ( 或 栏 板 )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900mm 室 外 楼 梯 及 水 平 栏 杆 ( 或 栏 板 )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1100mm 楼 梯 不 应 采 用 易 于 攀 登 的 花 格 栏 杆 ( 十 ) 重 视 建 筑 设 备 设 计 1. 利 用 自 然 条 件 解 决 好 给 水 问 题, 筛 选 合 适 的 水 源,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进 行 简 易 的 消 毒 以 达 到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在 给 水 输 送 时, 合 理 利 用 当 地 的 地 势 条 件 设 置 水 池 水 箱, 以 节 约 能 源 输 送 管 道 应 合 理 选 材 合 理 布 置, 水 箱 水 池 应 设 置 自 动 或 定 时 消 毒 设 施, 以 防 止 水 质 二 次 污 染 选 用 节 水 型 卫 生 洁 具 和 水 嘴 2. 污 废 水 集 中 收 集, 集 中 设 置 化 粪 池 小 型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等 来 处 理 生 活 污 水, 结 合 当 地 情 况 妥 善 考 虑 处 理 后 污 水 的 排 放, 防 止 造 成 生 活 环 境 的 污 染, 同 时 可 利 用 污 水 处 理 所 产 生 的 沼 气 解 决 部 分 能 源 问 题 3. 临 建 及 新 建 建 筑 参 照 夏 热 冬 冷 地 区 相 关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做 好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的 保 温 节 能 采 用 通 风 隔 热 屋 顶 构 造 合 理 设 置 门 窗 等 技 术 手 段,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通 风 的 效 果 来 改 善 居 住 条 件, 加 强 室 内 空 气 流 动, 以 达 到 降 温 卫 生 的 作 用, 必 要 时 可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4. 充 分 利 用 太 阳 能 资 源, 安 装 简 易 或 成 品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解 决 生 活 热 水 问 题 5. 建 筑 设 备 管 线 应 综 合 设 计, 相 对 集 中, 布 置 合 理 紧 凑, 便 于 安 装 检 修 管 理 小 资 料 : 川 北 地 区 龙 门 山 北 川 映 秀 地 区 处 于 青 藏 板 块 龙 门 山 构 造 带 边 缘 30

据 统 计 此 次 地 震 最 大 烈 度 达 11 度, 破 坏 特 别 严 重 的 地 区 超 过 10 万 平 方 公 里 资 料 分 析 原 因 : 一 是 印 度 板 块 向 亚 洲 板 块 俯 冲, 造 成 青 藏 高 原 快 速 隆 升 导 致 地 震 高 原 物 质 向 东 缓 慢 流 动, 在 高 原 东 缘 沿 龙 门 山 构 造 带 向 东 挤 压, 遇 到 四 川 盆 地 之 下 刚 性 地 块 的 顽 强 阻 挡, 造 成 构 造 应 力 能 量 的 长 期 积 累, 最 终 在 龙 门 山 北 川 映 秀 地 区 突 然 释 放 二 是 逆 冲 右 旋 挤 压 型 断 层 地 震 第 一, 发 震 构 造 是 龙 门 山 构 造 带 中 央 断 裂 带, 在 挤 压 应 力 作 用 下, 由 南 西 向 北 东 逆 冲 运 动 第 二, 这 次 地 震 属 于 单 向 破 裂 地 震, 由 南 西 向 北 东 迁 移, 致 使 余 震 向 北 东 方 向 扩 张 第 三, 挤 压 型 逆 冲 断 层 地 震 在 主 震 之 后, 应 力 传 播 和 释 放 过 程 比 较 缓 慢, 可 能 导 致 余 震 强 度 较 大, 持 续 时 间 较 长 三 是 浅 源 地 震 四 川 特 大 地 震 发 生 在 地 壳 脆 韧 性 转 换 带, 震 源 深 度 为 10 千 米 20 千 米, 持 续 时 间 较 长, 因 此 破 坏 性 巨 大 里 氏 震 级 在 距 震 中 100km 处, 用 伍 德 - 安 德 生 (Wood-Anderson) 地 震 仪 所 测 定 的 水 平 最 大 地 震 震 动 位 移 振 幅 ( 以 μm 为 单 位 ) 的 常 用 对 数 两 种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批 准 作 为 一 个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依 据 的 地 震 烈 度 地 震 震 动 参 数 表 示 地 震 震 动 强 度 频 率 特 性 和 持 续 时 间 等 基 本 特 征 的 参 数 如 峰 值 加 速 度 峰 值 速 度 峰 值 位 移 反 应 谱 加 速 度 时 程 等 有 利 地 段 坚 硬 土 或 开 阔 平 坦 密 实 均 匀 的 中 硬 土, 基 岩 面 平 坦 等 对 工 程 抗 震 有 利 的 地 段 不 利 地 段 软 弱 土 液 化 土, 突 出 的 条 状 山 咀, 高 耸 孤 立 的 山 丘, 非 岩 质 的 陡 坡, 河 岸 和 边 坡 的 边 缘, 平 面 分 布 上 成 因 岩 性 和 状 态 明 显 不 均 匀 的 土 层 ( 如 故 河 道 断 层 破 碎 带 暗 埋 的 塘 浜 沟 谷 及 半 填 半 挖 地 基 ) 等 在 地 质 地 形 地 貌 方 面 对 工 程 抗 震 不 利 的 地 段 31

危 险 地 段 地 震 时 可 能 发 生 滑 坡 崩 坍 地 陷 地 裂 泥 石 流, 发 震 断 裂 带 上 可 能 发 生 地 表 错 位 等 对 工 程 抗 震 危 险 的 地 段 抗 震 设 计 对 地 震 区 的 工 程 结 构 进 行 的 一 种 专 业 设 计 一 般 包 括 抗 震 概 念 设 计 结 构 抗 震 计 算 和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三 个 方 面 建 筑 抗 震 概 念 设 计 根 据 地 震 灾 害 和 工 程 经 验 等 所 形 成 的 基 本 设 计 原 则 和 设 计 思 想, 进 行 建 筑 和 结 构 总 体 布 置 并 确 定 细 部 构 造 的 过 程 二 阶 段 设 计 建 筑 结 构 在 多 遇 地 震 作 用 下 应 进 行 抗 震 承 载 能 力 验 算 和 在 罕 遇 地 震 作 用 下 应 进 行 薄 弱 部 位 弹 塑 性 变 形 验 算 的 抗 震 设 计 要 求 抗 震 措 施 除 地 震 作 用 计 算 和 抗 力 计 算 以 外 的 抗 震 设 计 内 容, 包 括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抗 震 构 造 措 施 根 据 抗 震 概 念 设 计 原 则, 一 般 不 需 计 算 而 对 结 构 和 非 结 构 各 部 分 必 须 采 取 的 各 种 细 部 要 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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