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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确 立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物 业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纳 入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的 内 容 对 未 委 托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物 业 管 理 的 高 层 建 筑 村 居 民 委 员 会 业 主 大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督 促 指 导 协 助 业 主 使 用 人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在 管 理 区 域 内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一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明 确 各 级 各 岗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二 定 期 组 织 共 用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修 保 养 确 保 完 好 有 效 三 组 织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检 查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保 障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 四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演 练 五 组 织 单 位 员 工 参 加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利 用 广 播 视 频 公 告 栏 等 途 径 宣 传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六 劝 阻 制 止 影 响 消 防 安 全 的 行 为 对 劝 阻 制 止 无 效 以 及 拒 不 整 改 火 灾 隐 患 的 及 时 报 告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派 出 所 七 其 他 应 当 履 行 的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第 十 三 条 高 层 建 筑 的 业 主 使 用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义 务

一 遵 守 公 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二 不 得 违 法 设 置 经 营 性 场 所 或 者 库 房 三 严 格 执 行 用 电 用 火 用 油 用 气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发 现 违 章 行 为 及 时 举 报 四 保 持 楼 梯 走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不 得 堆 放 物 品 存 放 车 辆 或 者 设 置 其 他 障 碍 物 五 保 护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不 得 损 坏 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 停 用 六 其 他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高 层 建 筑 业 主 大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一 执 行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二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业 主 使 用 人 或 者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落 实 防 火 灭 火 措 施 三 定 期 组 织 研 究 解 决 消 防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落 实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和 共 用 部 位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资 金 第 三 章 火 灾 预 防 第 十 五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高 层 建 筑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消 防 验 收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设 在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在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前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第 十 六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设 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一 建 筑 保 温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不 燃 难 燃 材 料 二 消 防 车 通 道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面 范 围 内 的 地 下 车 库 管 道 暗 沟 等 部 分 应 当 能 够 承 载 大 型 消 防 车 辆 装 备 三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一 百 米 且 标 准 层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两 千 平 方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设 置 屋 顶 直 升 机 停 机 坪 或 者 供 直 升 机 救 助 的 设 施 四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每 层 均 应 当 设 置 可 供 消 防 救 援 人 员 进 入 的 窗 口 并 应 当 设 置 可 以 在 室 外 识 别 的 明 显 标 志 五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三 层 以 上 楼 层 应 当 在 每 层 窗 口 阳 台 等 便 于 操 作 的 部 位 设 置 救 生 缓 降 器 逃 生 滑 道 或 者 逃 生 梯 等 逃 生 辅 助 装 置 六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智 能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逃 生 引 导 系 统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在 厨 房 的 规 定 部 位 安 装 厨 房 设 备 灭 火 装 置 七 新 建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八 室 内 消 火 栓 箱 内 应 当 设 置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第 十 七 条 高 层 建 筑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识 一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设 置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二 消 防 车 通 道 防 火 间 距 消 防 救 援 场 地 应 当 设 置 禁 止

占 用 的 标 识 三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应 当 设 置 使 用 维 护 方 法 的 标 识 四 消 防 供 水 管 道 应 当 设 置 显 示 阀 门 正 确 启 闭 的 状 态 标 识 五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当 在 房 间 走 道 厅 堂 等 的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疏 散 路 线 图 六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第 十 八 条 高 层 建 筑 内 用 火 管 理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一 不 得 在 具 有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吸 烟 或 者 使 用 明 火 照 明 取 暖 二 不 得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三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在 营 业 期 间 不 得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或 者 使 用 电 气 焊 作 业 四 宾 馆 餐 饮 场 所 的 炉 火 烟 道 等 设 施 与 可 燃 物 之 间 应 当 采 取 防 火 隔 热 措 施 每 季 度 至 少 对 厨 房 排 油 烟 管 道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清 洗 和 保 养 建 立 检 查 和 清 洗 记 录 第 十 九 条 高 层 建 筑 内 电 气 设 备 安 装 线 路 敷 设 维 修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当 每 年 对 电 气 线 路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电 气 防 火 检 测 第 二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高 层 建 筑 及 其 地 下 部 分 生 产 储 存 经 营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在 高 层 建 筑 内 使 用 燃 气 应 当 采 用 管 道 供 气 方 式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设 计 安 装 燃 气 泄 漏 自 动 报 警 切 断 装 置 使 用 其 他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以 及 设 置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 禁 止 在 高 层 建 筑 地 下 部 分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第 二 十 一 条 鼓 励 设 置 高 层 建 筑 固 定 电 动 车 充 电 点 充 电 点 与 存 放 区 域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并 设 置 明 显 标 识 第 二 十 二 条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高 层 建 筑 业 主 使 用 人 或 者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消 防 控 制 室 管 理 制 度 和 接 处 警 操 作 规 程 配 备 通 讯 联 络 灭 火 器 材 和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实 行 二 十 四 小 时 值 守 每 班 值 守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高 层 建 筑 业 主 使 用 人 或 者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委 托 消 防 设 施 维 修 保 养 机 构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机 构 定 期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和 功 能 检 测 属 于 火 灾 高 危 单 位 的 高 层 建 筑 应 当 委 托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机 构 定 期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第 二 十 四 条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和 共 用 部 位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的 费 用 在 建 筑 保 修 期 内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保 修 期 满 后 除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日 常 维 修 和 维 护 费 用 外 高 层 建 筑 共 用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修 更 新 改 造 费 用 纳 入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开 支 范 围 未 建 立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或 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不 足 的 由 相 关 业 主 按 照 约 定 承 担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的 按 照 各 自 专 有 部 分 建 筑 面 积 所 占 比 例 承 担 费 用 支 出 情 况 应 当 向 业 主 公 示 第 二 十 五 条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发 生 严 重 损 坏 不 再 具 备 防

火 灭 火 功 能 或 者 不 及 时 维 修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的 业 主 使 用 人 或 者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维 修 更 新 和 改 造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维 修 更 新 和 改 造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房 产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代 修 维 修 费 用 从 相 关 业 主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分 户 账 中 列 支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高 层 廉 租 住 房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设 区 的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为 业 主 使 用 人 提 供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防 范 服 务 对 多 产 权 多 家 合 用 且 无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无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高 层 建 筑 存 在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影 响 公 共 安 全 的 由 设 区 的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或 者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落 实 整 改 费 用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隐 患 第 四 章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和 应 急 处 置 第 二 十 七 条 高 层 建 筑 的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等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对 所 属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一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和 人 员 二 对 新 上 岗 和 进 入 新 岗 位 的 人 员 进 行 上 岗 前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三 对 在 岗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属 于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的 至 少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保 证 具 备 与 其

岗 位 职 责 相 适 应 的 检 查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组 织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组 织 人 员 疏 散 逃 生 和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的 能 力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层 建 筑 内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等 单 位 以 及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 当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防 火 检 查 巡 查 人 员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维 护 操 作 人 员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消 防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职 业 资 格 并 持 证 上 岗 第 二 十 九 条 高 层 住 宅 小 区 应 当 建 立 由 村 居 民 委 员 会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牵 头 物 业 管 理 人 员 保 安 员 巡 防 员 消 防 志 愿 者 等 组 成 的 群 众 性 消 防 志 愿 组 织 明 确 消 防 管 理 员 和 消 防 宣 传 员 承 担 防 火 巡 查 消 防 宣 传 初 起 火 灾 扑 救 等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公 安 消 防 队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队 应 当 制 定 辖 区 内 高 层 建 筑 灭 火 救 援 预 案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演 练 其 他 业 主 使 用 人 或 者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演 练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公 安 派 出 所 应 当 予 以 指 导 监 督 第 三 十 一 条 高 层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时 业 主 使 用 人 或 者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力 量 及 时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并 协 助 公 安 消 防 队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队 做 好 火 情 侦 查 人 员 救 助 火 灾 扑 救 维 护 秩 序

等 工 作 设 置 有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值 守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火 灾 现 场 扑 救 和 应 急 救 援 中 对 妨 碍 消 防 车 通 行 消 防 车 登 高 作 业 的 车 辆 物 体 等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强 行 搬 离 拆 除 等 紧 急 措 施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指 导 村 居 民 委 员 会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业 主 委 员 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依 法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实 行 消 防 安 全 网 格 化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公 安 派 出 所 应 当 依 法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火 灾 隐 患 应 当 依 法 立 即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整 改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对 依 法 认 定 影 响 公 共 安 全 的 高 层 建 筑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第 三 十 五 条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核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时 应 当 依 法 审 查 高 层 建 筑 周 围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保 障 消 防 车 通 道 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等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督 促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落 实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按 照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抽

查 建 筑 外 保 温 外 墙 装 饰 材 料 的 质 量 第 三 十 七 条 房 产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监 督 指 导 使 用 房 屋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对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维 修 更 新 和 改 造 物 业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消 防 安 全 防 范 服 务 质 量 纳 入 行 业 管 理 信 用 评 价 先 进 评 比 内 容 第 三 十 八 条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高 层 建 筑 户 外 广 告 牌 店 招 店 牌 相 应 景 观 照 明 设 施 和 其 他 装 饰 装 修 设 置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其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处 理 规 定 的 适 用 其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公 安 派 出 所 在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一 对 不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的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建 设 工 程 场 所 准 予 审 核 合 格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的 二 无 故 拖 延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消 防 验 收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的 三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不 及 时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个 人 整 改 的 四 利 用 职 务 为 用 户 建 设 单 位 指 定 或 者 变 相 指 定 消 防 产 品 的 品 牌 销 售 单 位 或 者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消 防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的 五 未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和 消 防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的 六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上 述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有 关 部 门 未 履 行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或 者 未 及 时 组 织 督 促 整 改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的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通 报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一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消 防 应 急 装 置 的 二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的 三 施 工 单 位 未 落 实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的 四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施 工 现 场 不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 未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或 者 未 及 时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报 告 的 第 四 十 三 条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负 责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工 作 时 未 依 据 本 规 定 履 行 统 一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一 千 元 以 上 三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一 未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者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变 更 后 未 报 告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的 二 对 发 生 故 障 损 坏 的 消 防 设 施 未 及 时 组 织 维 修 的 三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防 火 巡 查 检 查 或 者 组 织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的 四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的 第 四 十 四 条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宾 馆 餐 饮 场 所 的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厨 房 排 油 烟 管 道 进 行 检 查 清 洗 和 保 养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分 送 省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常 委 省 长 副 省 长 省 政 府 特 邀 咨 询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省 委 各 部 门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省 政 协 办 公 厅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济 南 军 区 省 军 区 各 民 主 党 派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年 月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