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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从 建 设 项 目 办 理 监 督 手 续 开 始, 至 工 程 项 目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结 束 第 八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的 依 据 : ( 一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有 关 规 定 ; ( 二 ) 国 家 及 行 业 相 关 规 程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 ; ( 三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文 件 ; ( 四 ) 经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第 九 条 所 有 水 电 工 程 项 目 和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必 须 接 受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监 督 质 量 监 督 不 代 替 建 设 监 理 设 计 施 工 等 单 位 的 质 量 工 作 第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单 位 个 人 对 水 电 工 程 的 质 量 缺 陷 质 量 事 故, 以 及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投 诉 和 举 报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分 三 级 设 置 :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 简 称 总 站 )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分 站 ( 简 称 分 站 ) 水 电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站 ( 简 称 项 目 站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设 立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3

可 分 省 站 和 项 目 站 两 级 设 置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委 托 水 电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总 院 组 建 总 站 分 站 是 总 站 的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区 域 内 国 家 核 准 ( 审 批 )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大 型 水 电 项 目 流 域 开 发 水 电 项 目 可 设 立 项 目 站 或 流 域 站 ( 统 称 项 目 站 ), 一 般 由 分 站 经 总 站 批 准 组 建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总 站 可 直 接 组 建 项 目 站 省 级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组 建 项 目 站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开 展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时, 应 接 受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建 立 与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和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质 量 监 督 队 伍 的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水 平 各 级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配 备 满 足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需 要 的 专 职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高 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具 有 十 年 以 上 从 事 水 电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咨 询 建 设 管 理 或 质 量 管 理 的 工 作 经 历 ( 二 )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4

( 三 ) 符 合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资 格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第 三 章 职 责 和 权 限 第 十 五 条 总 站 的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及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有 关 规 定 ( 二 ) 制 订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 三 ) 负 责 全 国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管 理 各 分 站 项 目 站 工 作, 对 各 省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成 立 的 省 站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 四 ) 负 责 对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考 核 和 资 格 管 理 负 责 对 水 电 工 程 检 测 机 构 质 量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和 管 理 并 及 时 发 布 ( 五 ) 负 责 编 制 并 落 实 国 家 核 准 ( 审 批 ) 的 水 电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向 分 站 ( 或 项 目 站 ) 下 达 质 量 监 督 任 务 ( 六 ) 根 据 需 要, 对 技 术 复 杂 建 设 难 度 大 的 水 电 工 程, 组 织 国 内 有 关 专 家 开 展 质 量 监 督 巡 检 工 作 ( 七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论 证 和 实 施 是 否 合 规 合 法 ( 八 ) 负 责 受 理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方 面 的 举 报 和 投 诉,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组 织 开 展 或 参 与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5

( 九 ) 负 责 组 织 提 交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参 与 水 电 工 程 截 流 蓄 水 机 组 启 动 阶 段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 十 ) 负 责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信 息 化 建 设, 建 立 质 量 监 督 网 站, 组 织 开 展 质 量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分 析 工 程 质 量 动 态, 定 期 通 报 质 量 问 题 ( 十 一 ) 负 责 定 期 向 国 家 能 源 局 报 送 质 量 监 督 综 合 情 况 报 告, 及 时 报 告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 十 二 ) 完 成 国 家 能 源 局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分 站 的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及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有 关 规 定 ( 二 ) 接 受 并 组 织 落 实 总 站 下 达 的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任 务, 组 织 本 地 区 国 家 核 准 ( 审 批 ) 水 电 工 程 的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 三 ) 管 理 由 其 组 建 的 项 目 站 ( 四 ) 向 总 站 报 送 年 度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报 告 以 及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报 送 的 资 料 信 息 ( 五 ) 参 与 所 监 督 工 程 的 阶 段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 六 ) 组 织 或 参 与 所 监 督 工 程 的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及 时 向 总 站 报 送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 七 ) 定 期 向 总 站 报 送 所 监 督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综 合 情 况 报 告 ( 八 )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档 案 6

( 九 ) 负 责 落 实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信 息 化 建 设 要 求, 分 析 工 程 质 量 动 态 并 向 总 站 报 送 受 总 站 委 托, 承 担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具 体 工 作 ( 十 ) 可 以 接 受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承 担 省 级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职 责 ( 十 一 ) 完 成 总 站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站 的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及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有 关 规 定 ( 二 ) 负 责 开 展 总 站 或 分 站 安 排 的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具 体 工 作 ( 三 ) 参 与 所 监 督 工 程 的 阶 段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 四 ) 组 织 或 参 与 所 监 督 工 程 的 质 量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及 时 向 分 站 ( 或 总 站 ) 报 送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 五 ) 定 期 向 分 站 ( 或 总 站 ) 报 送 所 监 督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综 合 情 况 报 告 ( 六 )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档 案, 向 分 站 ( 或 总 站 ) 归 档 ( 七 ) 负 责 落 实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信 息 化 建 设 要 求, 分 析 工 程 质 量 动 态 并 向 分 站 ( 或 总 站 ) 报 送 受 分 站 ( 或 总 站 ) 委 托, 承 担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具 体 工 作 ( 八 ) 完 成 总 站 和 分 站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省 站 的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7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及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有 关 规 定 ( 二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地 方 核 准 ( 审 批 )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三 ) 管 理 由 其 组 建 的 项 目 站 ( 四 ) 参 加 地 方 核 准 ( 审 批 ) 水 电 工 程 的 阶 段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并 负 责 组 织 提 交 相 应 的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五 ) 接 受 总 站 的 技 术 指 导, 定 期 向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总 站 报 送 质 量 监 督 综 合 情 况 报 告 ( 六 ) 组 织 或 参 与 质 量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 七 ) 完 成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的 有 关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权 限 ( 一 ) 要 求 被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和 体 现 其 质 量 行 为 等 方 面 的 文 件 资 料 ( 二 ) 持 证 进 入 被 监 督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三 ) 发 现 有 资 质 不 符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的, 及 时 向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责 成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依 法 改 正 ( 四 ) 发 现 有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的 问 题 和 行 为, 有 权 责 令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限 期 改 正 ( 五 ) 对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或 隐 患 的 部 位, 责 成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落 实 整 改 要 求 必 要 时, 委 托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工 程 质 量 抽 样 检 测 与 质 量 复 核 ( 六 ) 对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8

度 的 行 为, 及 时 向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第 二 十 条 各 级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需 进 行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应 委 托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并 经 总 站 认 可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承 担 第 四 章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的 实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质 量 监 督 实 施 程 序 ( 一 ) 项 目 法 人 应 在 三 通 一 平 等 筹 建 工 程 施 工 和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前 分 别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向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交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书 及 以 下 材 料 : 1 前 期 工 作 或 项 目 核 准 ( 审 批 ) 文 件 ; 2 有 关 设 计 文 件 ; 3 项 目 法 人 与 监 理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 或 协 议 ) 情 况 ; 4 建 设 监 理 设 计 施 工 等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情 况 ( 二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收 到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书 后,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项 目 法 人 下 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通 知 书, 明 确 受 理 事 宜, 包 括 具 体 监 督 机 构 监 督 范 围 监 督 方 式 及 相 关 要 求 等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通 知 书 同 时 抄 报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 三 ) 承 担 具 体 工 作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按 规 定 开 展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每 次 现 场 巡 检 或 阶 段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后, 及 时 提 出 质 量 监 督 9

报 告 驻 站 监 督 的 项 目, 每 月 提 出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四 )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应 按 规 定 配 合 开 展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并 对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及 时 整 改, 重 大 问 题 应 提 交 整 改 报 告 ( 五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提 出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结 报 告, 并 按 规 定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文 件 归 档 第 二 十 二 条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内 容 ( 一 )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质 量 管 理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情 况 ( 二 )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运 行 情 况,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 三 ) 检 查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查 阅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资 料, 监 督 检 查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状 况 ( 四 ) 分 析 研 究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五 ) 对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做 出 客 观 公 正 评 价, 对 工 程 是 否 具 备 阶 段 验 收 条 件 作 出 结 论 第 二 十 三 条 质 量 监 督 方 式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采 取 巡 视 检 查 和 驻 站 监 督 两 种 方 式, 其 中 巡 视 检 查 分 为 不 定 期 现 场 巡 视 和 工 程 阶 段 监 督 检 查 ( 一 ) 巡 视 检 查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1 次 重 大 项 目 应 设 立 项 目 站 并 驻 站 监 督 10

( 二 ) 开 展 截 流 蓄 水 机 组 启 动 阶 段 验 收 和 枢 纽 工 程 专 项 验 收 的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 三 )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网 络 系 统 平 台, 实 时 获 取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及 质 量 检 测 检 查 情 况, 并 及 时 进 行 分 析 ( 四 ) 建 立 质 量 监 督 信 息 员 制 度 吸 收 参 建 单 位 有 关 技 术 负 责 人 作 为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的 信 息 员, 及 时 报 告 工 程 的 重 大 质 量 隐 患 和 相 关 质 量 信 息 ( 五 ) 设 立 工 程 举 报 邮 箱 和 电 话, 实 现 网 上 在 线 受 理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举 报 投 诉 对 举 报 投 诉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对 核 查 事 项 进 行 公 示 ( 六 ) 根 据 需 要, 委 托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抽 样 检 查 和 质 量 评 价 第 二 十 四 条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综 合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现 场 检 查 分 别 与 建 设 各 方 座 谈 抽 查 施 工 记 录 和 质 量 检 测 记 录 专 题 研 究 等 形 式, 深 入 了 解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切 实 履 行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职 责 第 二 十 五 条 水 电 工 程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项 目 法 人 应 当 及 时 如 实 地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第 五 章 工 作 纪 律 第 二 十 六 条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应 坚 持 依 法 监 督 科 学 严 谨 公 正 透 明 的 原 则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不 得 从 事 质 量 监 督 以 外 的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廉 洁 从 业, 不 得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不 11

得 泄 漏 被 监 督 责 任 主 体 的 涉 密 信 息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于 违 反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纪 律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应 积 极 配 合 做 好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并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对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质 量 监 督 是 工 程 验 收 的 必 要 条 件 未 接 受 质 量 监 督, 以 及 未 按 要 求 对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到 位 的 工 程, 不 得 通 过 工 程 验 收 和 投 入 使 用 第 三 十 条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和 总 站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或 细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规 定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发 布 前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