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318728.doc



Similar documents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书面申请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untitled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课程类 别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目 录 -2-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

一、资质申请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中 中 中 中 部 中 岗 位 条 件 历 其 它 历 史 师 地 理 师 生 物 师 体 与 健 康 师 从 事 中 历 史 工 从 事 中 地 理 工 从 事 中 生 物 工 从 事 中 体 与 健 康 工 2. 课 程 与 论 ( 历 史 ); 2. 科 ( 历 史 )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执 法 监 察 刑 事 管 理 00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试 论 后 民 权 时 代 美 国 黑 人 的 阶 层 分 化 和 族 裔 特 征 学 者 年 代 黑 人 中 产 阶 层 定 义 弗 瑞 泽 毕 林 斯 勒 马 克 艾 德 威 尔 逊 科 林 斯 兰 德 里 奥 力 威 夏 佩 罗 帕 锑 罗 收 入 来 源 于 从 事 可 以 定 义 为 白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胊 县 多,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2

I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投影片 1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股票代码:000936

Transcription:

联 合 国 大 会 A/HRC/WG.6/18/KHM/1 Distr.: General 21 Nov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第 十 八 届 会 议 2014 年 1 月 27 日 至 2 月 7 日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16/2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5 段 提 交 的 国 家 报 告 * 柬 埔 寨 * 本 文 件 按 照 收 到 的 文 本 翻 译 印 发 文 件 内 容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GE.13-18728 (EXT) *1318728*

一. 导 言 1. 人 权 理 事 会 在 第 一 次 审 查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报 告 期 间 通 过 并 向 柬 埔 寨 提 出 了 91 项 建 议, 这 些 建 议 已 全 部 得 到 柬 埔 寨 的 接 受 为 了 重 申 柬 埔 寨 继 续 致 力 于 在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各 级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柬 埔 寨 国 王 已 经 编 制 并 通 过 了 其 第 二 次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报 告, 并 将 于 2014 年 提 交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一 次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报 告 已 于 2009 年 接 受 审 查 2. 第 二 次 报 告 表 明, 在 努 力 于 国 家 和 地 方 一 级 改 善 人 权 并 应 对 各 项 挑 战 以 进 一 步 实 现 人 权 方 面,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取 得 了 持 续 进 展 3. 本 报 告 是 各 个 有 关 部 委 和 机 构 与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合 作 的 成 果 报 告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得 到 了 柬 埔 寨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协 助 本 报 告 还 采 纳 了 民 间 社 会 和 其 他 有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意 见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组 织 了 先 前 的 公 开 会 议, 在 柬 埔 寨 许 多 地 区 传 播 关 于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结 果 的 信 息 与 会 者 包 括 所 有 相 关 部 委 / 机 构 民 间 社 会 (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 2010 年 至 2013 年, 为 编 制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报 告, 举 行 了 七 次 国 家 协 商 二. 为 执 行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各 项 建 议 而 开 展 的 后 续 行 动 4. 柬 埔 寨 高 度 重 视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进 程, 认 为 这 是 人 权 理 事 会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无 一 例 外 地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新 机 制 在 这 方 面, 柬 埔 寨 已 经 接 受 了 人 权 理 事 会 在 2009 年 第 一 次 审 议 期 间 提 出 的 所 有 建 议 自 第 一 个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周 期 以 来, 柬 埔 寨 在 执 行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建 议 方 面 取 得 了 进 展, 具 体 可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予 以 说 明 A. 一 般 方 面 1. 批 准 和 加 入 国 际 文 书 5. 柬 埔 寨 王 国 批 准 并 加 入 了 以 下 人 权 文 书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2012 年 8 月 7 日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2010 年 10 月 13 日 ;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2013 年 6 月 27 日 6. 正 在 认 真 研 究 和 考 虑 加 入 以 下 文 书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的 两 项 任 择 议 定 书 ;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 GE.13-18728 (EXT)

7.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一 直 在 通 过 执 行 国 家 立 法 如 增 进 和 保 护 残 疾 人 权 利 法 来 实 施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的 内 容 该 法 律 促 进 对 残 疾 人 权 利 和 尊 严 的 尊 重 它 禁 止 歧 视 残 疾 人,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生 活 就 业 创 收 接 受 教 育 保 健 和 社 会 服 务 方 面 的 平 等 机 会, 促 进 其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社 会 发 展 以 及 使 用 残 疾 人 无 障 碍 设 施 该 法 还 规 定 了 国 家 机 构 私 营 部 门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获 取 和 利 用 残 疾 人 潜 能 方 面 的 义 务, 鼓 励 所 有 发 展 伙 伴 将 残 疾 人 融 入 主 流, 并 将 其 纳 入 发 展 项 目 与 此 同 时, 王 国 政 府 已 通 过 并 颁 布 了 多 项 有 利 于 残 疾 人 的 法 规, 其 中 包 括 : 关 于 残 疾 行 动 理 事 会 的 筹 备 和 运 作 的 第 216 ANKr.BK 号 子 法 令,2013 年 5 月 2 日 ; 关 于 确 定 招 聘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配 额 和 形 式 的 第 108 ANKr.BK 号 子 法 令, 2010 年 8 月 30 日 ; 关 于 筹 备 和 运 作 残 疾 人 基 金 会 的 第 118 ANKr.BK 号 子 法 令,2010 年 9 月 13 日 8. 涉 及 残 疾 人 的 国 家 战 略 发 展 计 划 政 策 和 方 案 也 在 各 级 所 有 相 关 的 机 构 和 当 局 的 议 程 中 得 到 执 行 2. 建 立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9. 王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生 活 中 与 人 权 有 关 的 所 有 方 面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王 国 政 府 的 矩 形 战 略 体 现 并 反 映 了 关 于 增 进 柬 埔 寨 人 民 权 利 和 尊 严 的 广 泛 看 法 2006 年 9 月 26 日 至 27 日, 柬 埔 寨 人 权 委 员 会 代 表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与 东 盟 人 权 机 制 工 作 组 合 作, 组 织 了 一 次 关 于 在 巴 黎 原 则 基 础 上 设 立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全 国 会 议 会 议 在 暹 粒 省 举 行, 由 柬 埔 寨 王 国 首 相 洪 森 亲 王 主 持, 来 自 泰 国 马 来 西 亚 印 度 尼 西 亚 和 菲 律 宾 的 经 验 丰 富 的 演 讲 者 与 会 同 时, 王 国 政 府 多 部 门 工 作 组 和 民 间 社 会 于 2007 年 3 月 7 日 发 布 了 新 闻 稿, 委 任 民 间 社 会 工 作 组 起 草 关 于 设 立 这 一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法 律 10. 2008 年 10 月 29 日, 由 Om Yintieng 先 生 阁 下 主 持 的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工 作 组 与 民 间 社 会 工 作 组 举 行 了 第 一 次 会 议, 目 的 是 组 织 一 个 技 术 小 组, 以 协 助 起 草 国 家 人 权 法 2009 年 3 月 6 日, 两 个 技 术 工 作 组 召 开 会 议, 讨 论 关 于 设 立 这 个 独 立 机 构 的 法 律 草 案 已 经 ( 在 五 个 场 合 ) 召 开 了 数 次 会 议 11. 2010 年 2 月 6 日 和 7 日, 两 个 技 术 工 作 组 最 终 完 成 了 其 对 法 律 草 案 成 果 的 讨 论 2010 年 5 月 23 日 至 27 日, 这 两 个 技 术 工 作 组 对 菲 律 宾 进 行 了 考 察 访 问, 此 外, 从 2011 年 到 现 在, 该 民 间 社 会 工 作 组 一 直 在 向 公 众 宣 传 上 述 项 目, 以 提 高 其 对 项 目 的 认 识 并 获 得 其 评 价 3. 向 联 合 国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国 家 报 告 12. 按 照 柬 埔 寨 王 国 批 准 的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的 规 定, 王 国 政 府 不 断 努 力 履 行 其 义 务, 向 联 合 国 有 关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其 应 提 交 的 关 于 相 关 文 书 执 行 情 况 的 国 家 报 告 GE.13-18728 (EXT) 3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在 将 以 下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提 交 其 条 约 机 构 方 面 取 得 了 进 展 :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 初 次 报 告 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 提 交 ;2013 年 起 草 第 二 次 报 告, 目 前 正 在 起 草 当 中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委 员 会 ( 初 次 报 告 :1998 年 12 月 23 日,2012 年 9 月 向 联 合 国 提 交 了 第 二 次 报 告 )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 向 联 合 国 提 交 了 两 次 报 告 : 第 一 次,1997 年 5 月 5 日, 第 二 次,2010 年 5 月 16 日 ) 联 合 国 禁 止 酷 刑 委 员 会 ( 第 一 次 报 告 :2013 年 1 月 17 日, 第 二 次 报 告 : 2010 年 2 月 2 日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委 员 会 ( 提 交 了 两 次 报 告 : 初 次, 2004 年 1 月 30 日, 第 二 次,2010 年 5 月 )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 提 交 了 两 次 报 告 : 初 次,2004 年 6 月 24 日, 第 二 次,2011 年 6 月 3 日 ) 13. 总 体 而 言, 柬 埔 寨 王 国 在 履 行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规 定 的 义 务 方 面 做 出 了 力 所 能 及 的 努 力, 向 联 合 国 有 关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了 所 有 应 提 交 的 报 告 4. 长 期 向 任 务 负 责 人 发 送 邀 请 14. 关 于 人 权 任 务 负 责 人 的 定 期 邀 请, 在 过 去 二 十 年 里, 柬 埔 寨 与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特 别 代 表 和 人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进 行 了 合 作 目 前,Surya P. Subedi 教 授 先 生 在 其 2013-2015 年 任 务 期 限 得 到 延 长 之 后, 继 续 担 任 柬 埔 寨 人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他 定 期 访 问 柬 埔 寨 ( 每 年 两 次 ), 在 人 权 咨 询 服 务 和 技 术 合 作 问 题 上 与 柬 埔 寨 合 作 柬 埔 寨 今 后 将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方 法, 进 一 步 考 虑 延 长 其 他 专 题 问 题 任 务 负 责 人 期 限 的 问 题 5. 其 他 合 作 和 伙 伴 关 系 15. 除 了 人 权 办 公 室 和 处 理 人 权 问 题 的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外, 王 国 政 府 基 于 确 保 政 府 对 国 家 发 展 和 善 治 ( 包 括 人 权 问 题 ) 之 自 主 权 和 问 责 的 全 球 原 则 和 承 诺, 在 加 强 与 所 有 发 展 伙 伴 / 行 为 者 ( 包 括 与 私 营 部 门 和 民 间 社 会 ) 的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方 面, 取 得 了 大 量 成 就 1 B. 土 地 权 16.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按 照 土 地 部 门 的 现 有 国 际 文 书, 在 制 定 和 通 过 多 项 政 策 法 律 和 法 规 方 面 做 出 了 巨 大 努 力, 以 满 足 人 民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需 求, 特 别 是 确 保 根 据 柬 埔 寨 王 国 宪 法 保 障 人 们 群 众 的 基 本 权 利 主 要 目 的 是 消 除 贫 困 确 保 公 平 透 明 可 持 续 和 有 效 的 土 地 管 理, 以 及 公 平 分 配 和 使 用 土 地 17. 在 所 有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 包 括 国 际 组 织 民 间 社 会 和 社 区 层 面 的 人 民 ) 的 广 泛 参 与 和 协 商 下,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实 施 了 目 前 有 效 的 政 策 和 监 管 框 架, 以 解 决 与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和 文 化 方 面 相 关 的 土 地 问 题 的 各 个 方 面 18. 2001 年 以 来, 王 国 政 府 做 出 巨 大 努 力, 以 2001 年 土 地 法 为 背 景, 根 据 现 有 民 法 典 和 民 事 诉 讼 法, 通 过 了 政 策 和 监 管 框 架, 以 便 在 符 合 宪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所 规 定 自 由 市 场 和 民 主 精 神 的 各 项 人 权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特 别 是 在 4 GE.13-18728 (EXT)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 确 保 土 地 占 用 的 安 全 性, 特 别 是 人 民 的 合 法 所 有 权 19. 针 对 这 一 承 诺, 在 所 有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 国 家 和 地 方 机 构 ( 包 括 发 展 伙 伴 ) 民 间 社 会 和 当 地 社 区 的 人 ) 的 技 术 和 财 政 支 持 下, 制 定 了 大 量 执 行 计 划 这 种 透 明 开 放 的 合 作 和 伙 伴 关 系 做 法 致 力 于 促 进 系 统 和 非 系 统 土 地 登 记, 将 确 保 产 权 和 土 地 权 利 ( 以 及 / 或 住 房 权 利 ) 得 到 宪 法 ( 第 44 条 ) 和 2001 年 土 地 法 的 保 障 20. 宪 法 和 法 律 为 实 施 所 有 发 展 项 目 提 供 适 当 和 公 平 的 补 偿, 从 而 为 项 目 实 施 提 供 了 保 障, 这 些 发 展 项 目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人 民 的 合 法 权 利 2010 年 2 月 26 日 颁 布 的 土 地 征 收 法 提 出 了 一 项 政 策, 并 就 如 何 以 透 明 参 与 性 和 公 平 方 式 实 施 该 项 法 律 提 供 了 具 体 指 导, 以 确 保 依 据 法 律 程 序, 进 行 适 当 和 公 平 的 补 偿 21. 然 而, 在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方 面, 王 国 政 府 继 续 灵 活 地 实 施 法 律, 坚 持 联 合 国 关 于 住 房 权 利 方 案 的 文 书 所 载 各 项 基 本 原 则, 特 别 是 对 于 那 些 如 土 地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诸 如 发 布 :2007 年 2 月 26 日 关 于 非 法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的 第 02 号 通 告 和 2010 年 5 月 31 日 关 于 如 何 处 理 首 都 直 辖 市 和 城 镇 地 区 非 法 侵 占 的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临 时 建 筑 的 第 03 号 通 告 ) 所 述 长 期 生 活 在 国 有 土 地 上 并 进 行 非 法 占 用 的 脆 弱 和 贫 困 家 庭 群 体 22. 已 经 拟 定 了 国 家 住 房 政 策 草 案 ; 未 来 将 对 该 草 案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讨 论, 并 最 终 定 稿 这 一 方 针 政 策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处 理 和 解 决 贫 困 者 和 最 弱 势 群 体 的 困 境 这 些 政 策 包 括 : 允 许 暂 住 提 供 占 有 权 重 新 安 置 的 象 征 性 租 金 ( 国 家 提 供 新 的 合 适 位 置 ) 现 场 开 发 或 提 供 适 当 程 度 的 货 币 或 实 物 形 式 的 支 持 作 为 补 偿 等 为 解 决 任 何 问 题 所 采 取 的 所 有 措 施 都 需 要 社 区 层 面 人 员 以 及 相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参 与, 需 尊 重 人 民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惠 益 原 则, 并 对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评 估 23. 将 人 们 驱 逐 出 其 居 住 地 并 不 是 政 府 的 政 策 联 合 国 关 于 住 房 权 利 和 驱 逐 的 文 书 也 重 视 驱 逐 的 问 题 强 行 驱 逐 只 能 按 照 联 合 国 文 书 / 文 件 进 行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王 国 政 府 会 暂 时 承 认 人 们 对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的 权 利, 直 至 其 找 到 合 法 的 住 所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遵 守 联 合 国 的 有 关 文 书 及 法 律 原 则 和 准 则, 同 时 考 虑 到 人 们 的 关 切 利 益 安 全 和 保 障, 包 括 在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24. 在 重 新 安 置 方 面, 王 国 政 府 的 确 需 要 针 对 在 搬 迁 地 开 发 必 要 基 础 设 施 的 工 作, 确 定 优 先 次 序 如 果 搬 迁 地 未 能 适 当 开 发 ( 且 只 是 临 时 如 此 ), 王 国 政 府 将 继 续 提 供 财 政 和 就 业 支 持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等 最 终, 定 居 的 人 们 将 享 受 到 惠 益 和 补 偿 权 及 其 以 公 平 互 利 和 可 持 续 方 式 拥 有 一 个 新 住 所 的 权 利 25. 实 施 在 柬 埔 寨 王 国 首 相 洪 森 亲 王 英 明 倡 议 下 引 入 的 针 对 土 地 部 门 的 旧 政 策 新 行 动 的 历 史 运 动 已 经 启 动, 其 目 的 是 落 实 测 量 方 案, 以 便 将 已 经 宣 布 的 640,000 块 土 地 和 已 经 测 量 的 680,000 块 土 地 ( 约 等 于 110 万 公 顷 ) 中 的 380,000 多 项 土 地 业 权 分 配 给 公 民 2 根 据 规 定 的 计 划, 王 国 政 府 将 继 续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登 记 土 地 直 至 2018 年, 争 取 覆 盖 全 国 范 围 内 70% 的 土 地, 大 约 为 600 至 700 万 块 GE.13-18728 (EXT) 5

迄 今 所 取 得 的 结 果 表 明, 土 地 短 缺 无 地 和 占 有 土 地 的 模 糊 性 等 问 题 实 际 上 已 经 或 者 正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得 到 持 续 解 决, 其 目 的 是 在 未 来 几 年 里 使 农 村 地 区 实 现 更 多 的 社 会 经 济 增 长 C. 法 治 1. 立 法 和 司 法 改 革 26. 王 国 政 府 已 深 入 落 实 立 法 和 司 法 改 革 战 略, 以 确 保 立 法 和 司 法 体 系 稳 定 和 有 效, 尤 其 是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3 27. 在 国 会 的 第 四 立 法 机 关,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取 得 了 更 多 进 展, 通 过 了 若 干 重 要 法 律, 包 括 2009 年 11 月 30 日 颁 布 的 刑 法 典 2011 年 5 月 31 日 颁 布 的 民 法 典 实 施 法 以 及 2010 年 4 月 17 日 颁 布 的 反 腐 败 法 28. 截 至 2013 年, 柬 埔 寨 王 国 已 经 通 过 了 416 部 法 律, 以 促 进 改 善 和 加 强 各 个 领 域 的 法 律 和 体 制 框 架, 特 别 是 在 司 法 机 构 的 能 力 独 立 性 和 中 立 性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和 体 制 框 架 方 面 29. 在 实 施 的 背 景 之 下, 部 长 理 事 会 自 2003 年 以 来 通 过 了 一 系 列 行 动 方 案 王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实 施 立 法 和 司 法 改 革 战 略, 并 且 将 有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参 与 视 为 改 革 进 程 不 可 或 缺 的 过 程 30.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坚 定 承 诺, 将 在 宪 法 所 规 定 的 个 人 权 利 自 由 民 主 多 党 制 和 多 元 化 及 明 确 的 权 力 分 立 和 法 治 这 四 项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继 续 更 加 深 入 地 实 施 各 个 部 门 的 改 革 方 案 通 过 立 法 和 司 法 改 革 理 事 会, 正 在 对 立 法 和 司 法 改 革 行 动 方 案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研 究 和 更 新 31. 制 定 立 法 和 司 法 改 革 战 略 的 依 据 是 四 个 关 键 愿 景, 其 中 之 一 即 促 进 宪 法 所 载 个 人 权 利, 并 使 其 符 合 国 际 原 则 据 此,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将 个 人 权 利 和 自 由 确 定 为 第 一 战 略 目 标 ( 七 个 目 标 之 一 ), 该 目 标 将 被 用 作 实 施 立 法 和 司 法 改 革 的 指 导 方 针, 并 特 别 高 度 重 视 穷 人 和 其 他 弱 势 人 群 2. 言 论 自 由 32.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分 别 由 宪 法 第 31 条 和 第 41 条 保 障 的 言 论 自 由 新 闻 自 由 和 出 版 自 由 例 如, 第 31 条 规 定 :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此 种 权 利 和 自 由 第 41 条 规 定 : 媒 体 的 制 度 应 由 法 律 规 定 根 据 这 条 规 定, 信 息 部 推 出 了 一 项 法 律 草 案, 由 国 会 通 过, 国 王 签 署, 并 于 1995 年 9 月 1 日 由 第 NS/RKM/0895/07 号 皇 家 法 令 颁 布 33. 新 闻 法 与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以 及 柬 埔 寨 加 入 的 各 种 国 际 文 书 相 一 致 柬 埔 寨 王 国 新 闻 法 保 障 新 闻 自 由, 特 别 是 关 于 不 泄 露 消 息 来 源 的 权 利 ( 第 2 条 ) 和 保 持 新 闻 独 立 ; 禁 止 出 版 前 审 查 ( 第 3 条 ) 的 权 6 GE.13-18728 (EXT)

利 因 此, 该 法 为 新 闻 竞 争 提 供 了 空 间, 并 指 出 柬 埔 寨 王 国 不 考 虑 任 何 政 治 倾 向 肤 色 ;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拥 有 高 棉 语 报 纸 ( 第 17 条 和 第 18 条 ) 34. 在 通 过 刑 法 典 之 后, 王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促 进 新 闻 自 由 和 出 版, 其 中 包 括 关 于 通 过 媒 体 施 加 处 罚 的 规 定 4 35. 柬 埔 寨 王 国 的 电 子 媒 体 ( 包 括 传 输 波 和 信 号 ) 不 属 于 任 何 个 人 所 有 ; 它 由 王 国 政 府 领 导 和 管 理 王 国 政 府 促 进 私 营 部 门 经 营 ( 私 营 广 播 ), 其 目 的 是 为 政 治 或 商 业 服 务, 以 及 扩 大 教 育 新 闻 和 娱 乐 等 相 关 信 息 的 播 送 他 们 可 以 组 织 自 己 的 广 播, 并 享 受 与 新 闻 媒 体 一 样 的 自 由 此 外, 在 全 国 竞 选 活 动 的 整 个 过 程 期 间, 信 息 部 与 全 国 选 举 委 员 会 合 作, 为 各 个 政 党 通 过 国 家 媒 体 渠 道 ( 特 别 是 通 过 柬 埔 寨 国 家 电 视 台 和 柬 埔 寨 广 播 电 台 ) 播 放 其 各 自 的 计 划 公 平 地 分 配 了 时 间, 使 其 能 够 在 各 自 的 选 区 寻 求 支 持 5 在 柬 埔 寨, 在 全 国 139 家 民 营 广 播 电 台 和 子 电 台 中 有 19 个 FM 和 AM 电 台, 其 广 播 节 目 由 信 息 部 的 公 务 员 制 作 36. 柬 埔 寨 是 在 实 践 中 促 进 信 息 自 由 的 国 家, 包 括 对 社 交 媒 体 网 络 的 使 用 ( 通 过 在 线 新 闻 系 统 因 特 网 在 线 网 站 社 交 媒 体 等 ) 所 有 的 柬 埔 寨 公 民 显 然 享 有 发 展 社 交 媒 体 网 络 ( 如 网 站 等 )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可 通 过 社 交 媒 体 从 柬 埔 寨 境 内 外 的 任 何 地 方 自 由 地 发 表 其 意 见 3. 保 护 人 权 : 体 制 机 制 与 合 作 37. 柬 埔 寨 宪 法 保 证 所 有 的 人 权 法 律 框 架 符 合 国 际 规 则 柬 埔 寨 王 国 的 宪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规 定 都 不 违 反 国 际 文 书 中 所 述 的 人 权 原 则 然 而, 这 些 文 书 中 的 关 键 原 则 将 被 纳 入 国 家 法 律, 因 为 国 家 法 律 是 柬 埔 寨 在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人 权 的 重 要 工 具 38. 柬 埔 寨 在 立 法 和 行 政 部 门 设 立 了 以 下 人 权 保 护 机 制 / 结 构 : (a) 人 权 保 护 委 员 会 和 投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 这 两 个 委 员 会 分 别 设 在 国 会 和 参 议 院 ; 负 责 与 保 护 人 民 权 利 有 关 的 职 责 和 职 能 每 个 委 员 会 ( 分 别 代 表 国 会 和 参 议 院 ), 负 责 受 理 处 理 和 解 决 因 自 己 的 权 利 受 到 任 何 侵 犯 或 者 违 反 而 递 交 投 诉 者 的 请 愿 / 请 求 (b) 人 权 委 员 会 : 该 委 员 会 代 表 王 国 政 府, 负 责 调 查 案 件, 收 集 与 人 权 执 行 情 况 有 关 的 信 息, 编 写 提 交 给 联 合 国 有 关 机 构 的 报 告 同 样, 该 委 员 会 代 表 政 府 设 法 了 解 人 权 状 况, 以 解 决 投 诉 / 问 题 制 定 政 策, 并 采 取 适 当 的 步 骤 和 措 施, 加 强 人 权 的 落 实 此 外, 政 府 建 立 了 各 种 国 家 人 权 机 制, 以 根 据 联 合 国 有 关 条 约 机 构 和 其 他 区 域 框 架 来 处 理 专 题 问 题 (c) 司 法 机 构 : 司 法 管 辖 权 属 于 法 院 系 统 该 委 员 会 拥 有 司 法 权, 这 是 一 项 确 保 和 维 护 公 正 并 保 护 人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独 立 权 力 所 有 人 通 过 司 法 途 径 获 得 对 其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保 护 ; 所 有 人 都 有 权 利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诉, 以 便 法 院 能 够 在 其 受 到 侵 犯 ( 身 体 虐 待 滥 用 其 资 产 尊 严 和 其 他 权 利 及 自 由 ) 时 为 其 提 供 保 护 人 GE.13-18728 (EXT) 7

们 提 出 的 合 法 投 诉 会 被 提 交 至 法 庭, 以 处 理 肇 事 者 实 施 的 任 何 虐 待 / 侵 犯 行 为, 并 为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害 提 供 适 当 的 补 偿 (d) 民 间 社 会 (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 柬 埔 寨 宪 法 ( 连 同 政 府 现 有 的 国 家 战 略 计 划 ) 承 认 民 间 社 会 ( 包 括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类 型 的 协 会 / 组 织 ) 在 提 供 经 济 和 社 会 服 务 以 及 巩 固 国 家 的 政 治 和 民 主 发 展 方 面 所 发 挥 的 重 要 作 用 并 推 动 其 积 极 参 与 6 民 间 社 会 的 活 动 和 方 案 一 直 得 到 推 广, 并 在 许 多 领 域 日 益 活 跃, 特 别 是 在 倡 导 人 权 方 面 目 前, 有 数 以 千 计 的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其 中 包 括 本 地 和 国 际 一 级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协 会 和 其 他 组 织 ( 许 多 媒 体 组 织 和 工 会 除 外 ) 在 柬 埔 寨 王 国 积 极 地 履 行 其 职 责,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和 阻 碍 (e) 与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伙 伴 关 系 : 柬 埔 寨 与 联 合 国 长 期 保 持 合 作 与 伙 伴 关 系, 特 别 是 二 十 年 来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和 联 合 国 特 别 代 表 / 特 别 报 告 员 合 作, 在 技 术 合 作 与 能 力 建 设 领 域 为 柬 埔 寨 提 供 协 助 人 权 高 专 办 和 特 别 代 表 继 续 与 有 关 国 家 当 局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合 作, 在 柬 埔 寨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f) 东 盟 在 人 权 方 面 的 合 作 :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柬 埔 寨 继 续 与 其 他 的 东 盟 成 员 合 作, 通 过 一 个 政 府 间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在 人 权 方 面 取 得 进 一 步 进 展 4. 反 腐 败 39. 2010 年 6 月 11 日, 国 会 在 国 会 第 四 立 法 机 关 特 别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反 腐 败 法 ;2010 年 3 月 19 日, 参 议 院 在 其 第 二 立 法 机 关 特 别 会 议 上 对 该 法 律 的 全 文 和 格 式 表 示 赞 同, 未 作 任 何 修 改 7 40. 反 腐 败 法 包 含 了 述 及 资 产 和 负 债 申 报 义 务 的 条 文 ( 第 4 章, 第 17 条 至 第 20 条 ) 8 反 腐 败 法 符 合 刑 法 典 和 2003 年 10 月 31 日 通 过 的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所 载 各 项 原 则 (2005 年 12 月 14 日 起 生 效 ) 9 关 于 资 产 和 负 债 申 报, 它 要 求 公 务 员 和 选 举 产 生 的 公 职 人 员 以 及 民 间 社 会 管 理 层 每 两 年 申 报 一 次 资 产 和 负 债 情 况 10 41. 反 腐 败 法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反 腐 败 机 构, 由 国 家 反 腐 败 理 事 会 和 反 腐 败 股 组 成 该 反 腐 败 机 构 是 受 理 投 诉 并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的 唯 一 主 管 机 构 此 外, 在 国 家 财 政 方 案 中, 反 腐 败 股 有 其 单 独 的 财 政 方 案, 相 当 于 全 国 总 支 出 的 0.2% 到 0.3%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反 腐 败 股 可 视 需 要 向 王 国 政 府 申 请 追 加 预 算 5. 柬 埔 寨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ECCC/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 42. 从 谈 判 一 开 始 到 现 阶 段,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一 直 在 政 治 财 政 和 行 政 方 面 支 持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王 国 政 府 与 联 合 国 在 法 庭 的 运 作 方 面 进 行 协 调 政 府 向 法 庭 房 舍 ( 如 大 楼 ) 提 供 实 物 基 础 设 施, 为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提 供 运 输 工 具 王 国 政 府 承 担 了 公 用 事 业 费 用, 如 水 电 供 应, 并 为 五 位 被 告 提 供 了 医 疗 服 务 8 GE.13-18728 (EXT)

43. 迄 今 已 经 完 成 的 重 要 司 法 工 作 如 下 : (a) 诉 讼 中 有 76 名 民 事 当 事 人 的 第 001 号 案 圆 满 结 案 最 高 法 院 判 处 被 定 罪 的 Kaing Guek Eav( 别 名 Duch) 先 生 无 期 徒 刑 (b) 诉 讼 中 有 3,867 名 民 事 当 事 人 的 第 002 号 案 被 分 解 成 若 干 个 小 的 审 讯 关 于 民 主 柬 埔 寨 政 权 行 政 结 构 的 第 002/01 号 案 的 听 证 会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之 中 (c) 第 003 和 004 号 案 : 共 同 调 查 法 官 已 经 调 查 了 这 两 起 案 件 调 查 工 作 将 于 2014 年 6 月 结 束 ; 查 封 令 将 于 2014 年 底 发 出, 届 时 将 做 出 起 诉 或 者 撤 销 指 控 的 决 定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与 中 介 机 构 合 作, 大 力 促 进 受 害 者 参 与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的 诉 讼 程 序, 为 其 提 供 关 于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发 展 情 况 的 准 确 信 息, 以 及 寻 求 赔 偿 和 正 义 的 法 律 代 理 由 于 第 002/01 号 案 几 近 完 成, 受 害 人 支 助 科 与 牵 头 联 合 律 师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政 府 机 构 合 作, 正 在 寻 求 政 治 和 财 政 支 持, 以 开 展 参 加 法 院 诉 讼 进 程 的 民 事 当 事 人 和 受 害 人 所 要 求 的 12 个 补 救 项 目 这 些 项 目 将 在 首 都 和 各 省 推 行, 以 使 在 红 色 高 棉 统 治 期 间 遭 受 苦 难 的 受 害 者 可 以 得 到 补 救, 人 民 的 心 理 问 题 可 以 得 到 治 愈 44.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尊 重 法 律 的 正 当 程 序 以 及 司 法 机 关 的 独 立 性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设 立 了 其 自 身 必 须 遵 守 的 司 法 日 历, 并 创 立 了 一 个 遗 产 咨 询 小 组 和 遗 产 秘 书 处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已 开 始 与 法 律 和 司 法 改 革 理 事 会 合 作, 研 究 传 授 经 验 及 与 国 家 法 律 和 司 法 人 员 分 享 其 最 佳 做 法 和 技 术 的 可 能 性 例 如, 受 害 者 支 助 科 已 经 开 始 开 发 与 高 棉 脚 本 兼 容 的 案 例 管 理 工 具 这 项 工 作 完 成 之 后, 国 家 官 员 / 行 为 者 将 接 受 培 训 与 国 际 工 作 人 员 合 作 的 国 家 法 律 官 员 和 法 官 已 经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知 识 经 验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在 他 们 返 回 柬 埔 寨 政 府 有 关 的 国 家 机 构 特 别 是 国 家 司 法 机 构 / 机 关 工 作 时, 这 些 可 被 有 效 地 用 于 改 进 国 家 司 法 体 系 45. 第 003 和 004 号 案 仍 在 接 受 联 合 调 查 法 官 独 立 和 公 正 的 调 查 目 前, 红 色 高 棉 政 权 的 受 害 者 可 以 通 过 受 害 者 支 助 科 和 中 介 组 织 向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提 交 其 申 诉 或 申 请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按 照 关 于 建 立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的 协 定 和 法 律 创 建 了 许 多 内 置 的 司 法 机 制, 以 确 保 法 官 和 官 员 开 展 的 工 作 是 独 立 和 公 正 的 46.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法 官 应 保 持 独 立 和 公 正,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包 括 媒 体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指 示 行 事 政 府 和 联 合 国 ( 作 为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创 始 者 ) 的 所 有 做 法 和 证 明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司 法 独 立 和 公 正 的 原 则, 同 时 考 虑 其 对 尊 重 柬 埔 寨 主 权 民 族 和 解 和 政 治 稳 定 的 支 持 47.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发 布 一 则 公 告 (SG/SM/13642-2011 年 6 月 14 日 ), 否 认 关 于 法 官 接 到 指 令 拒 绝 受 理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第 003 号 案 的 媒 体 炒 作 2011 年 7 月 22 日, 首 相 洪 森 对 观 察 员 小 组 提 出 的 关 于 政 府 首 脑 干 涉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内 务 并 禁 止 进 一 步 审 理 第 003 号 和 第 004 号 案 的 声 明 做 出 回 应 11 48.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与 联 合 国 全 面 合 作, 以 确 保 对 不 当 行 为 的 所 有 指 控 都 能 被 迅 速 提 交 至 独 立 咨 询 师 Uth Chhorn 先 生 2009 年 8 月 11 日,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和 联 合 国 指 定 由 他 来 加 强 对 红 色 高 棉 法 庭 的 全 部 管 理, 以 尊 重 法 律 的 正 当 程 序 GE.13-18728 (EXT) 9

6. 关 于 结 社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法 律 49. 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关 于 协 会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法 律 草 案 ( 仍 有 待 进 一 步 讨 论 ), 内 政 部 目 前 正 在 通 过 更 广 泛 的 磋 商,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驻 柬 埔 寨 办 事 处 的 法 律 专 家 和 世 界 银 行 的 法 律 专 家 开 展 合 作, 代 表 协 会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工 作 组 也 参 加 了 磋 商 在 磋 商 之 后, 内 政 部 不 断 收 集 由 协 会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出 的 资 料 / 想 法 和 建 议, 以 改 进 法 律 草 案 12 7. 选 举 50. 所 有 在 内 政 部 正 式 登 记 的 政 党 有 充 分 的 权 利 按 照 政 党 法 开 展 所 有 的 政 治 活 动 在 最 近 的 竞 选 活 动 期 间, 已 经 登 记 其 候 选 人 的 政 党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选 举 进 程 开 展 活 动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与 国 家 选 举 委 员 会 一 道, 对 这 个 民 主 进 程 有 坚 定 的 政 治 承 诺, 采 取 了 一 切 必 要 步 骤 和 措 施, 以 确 保 所 有 登 记 的 政 党 在 开 展 活 动 时 不 会 遇 到 任 何 障 碍 和 威 胁 51. 国 家 选 举 法 ( 包 括 其 选 举 法 规 和 程 序 ) 禁 止 在 选 举 活 动 期 间 使 用 国 家 预 算 运 输 工 具 和 财 产 为 任 何 政 党 提 供 支 持 任 何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个 人 将 面 临 起 诉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处 罚 国 家 选 举 委 员 会 允 许 所 有 登 记 的 政 党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通 过 国 家 电 台 和 电 视 台 来 宣 传 其 政 纲, 每 个 政 党 的 播 出 时 间 相 等 52. 此 外, 国 家 选 举 委 员 会 向 私 营 电 台 和 电 视 台 发 布 了 广 播 原 则 指 南, 以 确 保 所 有 政 党 都 能 公 平 地 利 用 媒 体 与 此 同 时, 国 家 选 举 委 员 会 还 在 其 每 周 时 事 通 讯 中 发 布 了 每 个 政 党 的 政 纲, 并 已 在 全 国 发 行 更 重 要 的 是, 国 家 选 举 委 员 会 授 权 国 家 和 国 际 非 政 府 组 织 为 参 选 的 政 党 举 办 关 于 政 纲 的 辩 论 53. 在 2013 年 国 会 选 举 ( 议 会 选 举 ) 第 五 立 法 机 关 活 动 期 间, 各 政 党 有 利 用 媒 体 的 广 泛 权 利 在 选 举 过 程 中, 国 家 选 举 委 员 会 通 常 会 创 造 一 个 有 利 环 境, 使 个 人 能 够 行 使 其 言 论 自 由 和 公 共 集 会 的 权 利 此 外, 国 家 选 举 委 员 会 实 际 上 已 经 呼 吁 国 家 和 国 际 协 会 和 组 织, 通 过 各 种 手 段, 经 由 公 共 或 私 人 渠 道, 向 公 民 个 人 宣 传 关 于 选 举 的 所 有 信 息 竞 选 活 动 投 票 和 计 票 通 过 诚 信 安 全 和 透 明 的 方 式 进 行 所 有 政 党 在 选 举 日 到 来 前 的 预 定 日 期 结 束 自 己 的 竞 选 活 动 他 们 监 测 投 票 日 和 投 票 计 数 的 过 程, 这 个 过 程 也 是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观 察 员 协 会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以 及 来 自 外 国 大 使 馆 的 监 督 选 举 进 程 的 代 表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和 平 顺 利 地 进 行 的 54. 几 乎 每 个 国 家 和 国 际 观 察 员 都 对 选 举 过 程 给 予 积 极 评 价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潘 基 文 先 生 美 国 国 务 院 欧 洲 联 盟 和 其 他 国 家 的 代 表 都 发 布 了 有 利 于 选 举 进 程 的 声 明 所 有 这 些 声 明 都 鼓 励 胜 出 的 政 党 以 和 平 方 式 解 决 选 举 争 端 55. 在 收 到 社 会 各 界 特 别 是 来 自 民 间 社 会 联 合 国 柬 埔 寨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Surya Subedi 教 授 先 生 ) 欧 盟 的 一 些 建 议 之 后, 并 在 柬 埔 寨 人 民 党 和 柬 埔 寨 国 家 救 援 队 2013 年 9 月 16 日 发 布 联 合 声 明 之 后,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已 采 取 措 施, 目 的 是 按 照 自 由 和 多 党 民 主 及 法 治 原 则, 建 立 柬 埔 寨 选 举 改 革 框 架, 以 更 好 和 更 高 效 地 举 行 下 一 次 选 举 10 GE.13-18728 (EXT)

56. 内 政 部 将 在 今 年 底 举 办 国 家 讲 习 班, 其 目 的 是 进 一 步 收 集 社 会 各 界 对 此 次 选 举 改 革 的 想 法 意 见 和 建 议 D. 酷 刑 监 禁 和 青 年 康 复 中 心 1. 免 遭 酷 刑 的 权 利 57. 柬 埔 寨 王 国 宪 法 第 38 条 规 定 : 法 律 保 证 不 得 对 任 何 个 人 进 行 身 体 虐 待 的 权 利 每 个 公 民 都 享 有 通 过 司 法 追 索 进 行 辩 护 的 权 利 柬 埔 寨 王 国 宪 法 第 39 条 规 定 : 公 民 个 人 有 权 针 对 国 家 任 何 社 会 组 织 或 这 种 组 织 的 任 何 成 员 的 违 法 行 为 提 出 上 诉 进 行 抗 议 或 投 诉 58. 自 1992 年 以 来, 柬 埔 寨 王 国 已 经 成 为 联 合 国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柬 埔 寨 还 于 2007 年 1 月 19 日 批 准 了 该 公 约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根 据 该 任 择 议 定 书,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于 2009 年 8 月 7 日 发 布 了 第 122 号 子 法 令, 建 立 了 一 个 在 国 家 层 面 防 止 酷 刑 的 机 制 特 别 是, 柬 埔 寨 王 国 的 刑 法 典 规 定 了 有 关 酷 刑 的 各 个 级 别 的 处 罚 此 外, 行 为 守 则 和 道 德 守 则 第 8 条 以 及 内 政 部 2005 年 9 月 29 日 第 001 号 拘 留 警 卫 纪 律 列 出 了 对 违 反 内 政 部 命 令 程 序 和 法 规 的 任 何 拘 留 警 卫 的 处 罚 59.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建 立 了 一 个 国 家 机 制, 以 确 保 那 些 因 酷 刑 不 人 道 和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而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的 基 本 权 利 得 到 尊 重 该 机 制 有 责 任 监 督 整 个 柬 埔 寨 王 国 所 有 的 监 狱 及 其 基 础 设 施 民 间 社 会 还 会 定 期 开 展 同 样 的 监 督 活 动 60. 如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所 述,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应 得 到 法 律 保 护, 以 便 获 得 与 生 俱 来 的 尊 严 法 律 禁 止 对 任 何 人 进 行 身 体 虐 待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个 人 的 生 命 声 誉 和 尊 严 禁 止 对 被 拘 留 者 或 囚 犯 施 加 胁 迫 身 体 暴 力 和 酷 刑 柬 埔 寨 王 国 负 责 管 理 监 狱 的 机 构 是 内 政 部, 即 监 狱 总 务 部, 它 是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即 刑 法 典 和 内 政 部 1998 年 3 月 31 日 的 第 217 号 行 政 法 规 设 立 的 被 拘 留 者 或 囚 犯 有 权 针 对 对 其 实 施 身 体 虐 待 的 任 何 政 府 官 员 进 行 投 诉 或 者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将 依 据 刑 法 典 对 肇 事 者 进 行 处 罚, 而 受 害 者 则 可 以 根 据 刑 法 典 第 14 条 的 规 定 获 得 赔 偿 应 当 在 投 诉 警 察 或 狱 警 的 同 时 申 请 法 律 程 序 这 类 投 诉 的 解 决 属 于 内 政 部 管 辖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的 投 诉 如 重 罪 和 轻 罪 属 于 法 院 管 辖 2. 监 狱 改 革 61. 柬 埔 寨 王 国 有 22 座 监 狱 和 4 个 惩 教 中 心,14,747 名 囚 犯 ( 其 中 1,182 名 女 囚 ) 这 个 总 数 包 括 5,661 名 被 判 有 罪 者 (347 名 女 囚 ),5,715 名 被 控 犯 罪 者 (496 名 女 性 ) 以 及 3,371 名 被 告 (339 名 女 性 ) 市 级 和 省 级 有 21 个 面 向 监 狱 和 惩 教 中 心 的 医 疗 管 理 设 施, 由 卫 生 部 根 据 2010 年 1 月 4 日 第 01 号 函 管 理 2009 年 6 月 18 日 关 于 被 判 有 罪 者 和 被 控 犯 罪 者 生 活 条 件 的 第 86 号 子 法 令 反 映 了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对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权 利 的 关 注 被 控 犯 罪 者 和 被 判 有 罪 者 每 日 的 膳 食 津 贴 为 GE.13-18728 (EXT) 11

2,800 瑞 尔 ( 以 前 只 有 1,500 瑞 尔 ), 被 控 犯 罪 者 和 被 判 有 罪 者 不 满 6 岁 且 和 母 亲 生 活 的 子 女 可 获 得 相 当 于 被 控 犯 罪 者 和 被 判 有 罪 者 一 半 的 膳 食 津 贴 62. 除 了 上 述 子 法 令 所 规 定 的 膳 食 津 贴 衣 物 和 日 用 品 之 外,1988 年 6 月 20 日 第 28 Kr. 号 法 令 还 规 定 赦 免 或 减 轻 对 被 判 有 罪 者 的 处 罚 为 了 确 保 监 狱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509 条 规 定 : 上 诉 法 院 检 察 长 检 察 官 调 查 庭 庭 长 和 调 查 法 官 应 当 定 期 视 察 监 狱 第 3 号 法 律 程 序 第 4 条 ( 第 3 点 ) 以 及 内 政 部 1998 年 3 月 31 日 关 于 监 狱 管 理 的 第 217 P 号 法 规 均 要 求 将 男 女 囚 犯 分 开 关 押 13 3. 康 复 中 心 63. 建 立 康 复 中 心 是 出 于 人 道 主 义 目 的, 以 帮 助 弱 势 人 群, 包 括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孤 儿 和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的 人 药 物 滥 用 的 受 害 者 和 无 助 者 是 否 住 康 复 中 心 应 基 于 自 愿 原 则 该 中 心 旨 在 帮 助 那 些 无 家 可 归 者 ; 同 时, 康 复 中 心 提 供 食 物 医 疗 保 健 职 业 培 训 生 活 技 能 和 其 他 协 助, 使 弱 势 人 群 在 返 回 其 社 区 时 能 够 掌 握 足 够 的 技 能 64. 王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流 浪 者 或 孤 儿 的 生 活 条 件 为 此, 政 府 建 立 了 许 多 社 会 事 务 中 心, 负 责 为 失 业 无 家 可 归 并 流 落 街 头 的 流 浪 者 / 孤 儿 和 乞 丐 提 供 咨 询 医 疗 保 健 职 业 培 训 E.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1.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65. 教 育 法 第 31 条 规 定 每 个 公 民 都 有 在 公 立 学 校 免 费 接 受 至 少 9 年 优 质 教 育 的 权 利 这 项 权 利 先 前 便 已 得 到 落 实 现 已 根 据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的 第 一 项 政 策 编 制 2009-2013 年 教 育 战 略 计 划 ; 它 确 保 六 岁 儿 童 按 时 入 读 小 学 这 项 权 利 适 用 于 弱 势 群 体, 如 残 疾 儿 童 少 数 民 族 儿 童, 以 及 童 工 66. 教 育 青 年 体 育 部 推 广 一 个 免 费 入 学 方 案, 鼓 励 社 区 父 母 和 监 护 人 进 一 步 了 解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及 其 在 送 子 女 上 学 方 面 各 自 的 作 用 该 部 委 还 为 穷 人 和 弱 势 学 生 提 供 奖 学 金, 使 其 能 够 接 受 初 等 和 中 学 教 育, 减 少 父 母 的 各 类 费 用, 并 在 小 学 引 入 快 车 道 辅 导 班 方 案, 还 制 定 了 技 术 扫 盲 和 扫 盲 后 方 案 67. 教 育 青 年 体 育 部 现 已 通 过 2009-2013 年 教 育 战 略 计 划, 优 先 政 策 包 括 确 保 公 平 获 得 教 育 服 务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效 益, 为 未 来 实 行 权 利 下 放 对 教 育 官 员 进 行 体 制 能 力 建 设, 加 快 教 育 部 门 支 助 方 案 以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以 及 全 民 教 育 的 全 国 计 划 愿 景 68. 教 育 青 年 体 育 部 已 通 过 引 入 通 识 教 育 的 新 政 策 和 实 施 儿 童 友 好 型 课 程 制 定 了 教 育 方 案 和 制 度, 并 鼓 励 全 国 所 有 小 学 在 初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阶 段 全 部 实 施 儿 童 友 好 型 学 校 政 策 教 育 青 年 体 育 部 还 推 出 了 各 种 教 育 政 策, 其 中 包 括 儿 童 友 好 型 12 GE.13-18728 (EXT)

学 校 政 策 针 对 残 疾 儿 童 的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和 卫 生 政 策 幼 儿 教 育 政 策 国 家 青 年 发 展 政 策 和 技 术 教 育 政 策 69. 2009-2013 年 教 育 战 略 计 划 明 确 指 出 政 府 确 保 所 有 6 岁 以 下 儿 童 ( 包 括 弱 势 群 体, 如 残 疾 儿 童 少 数 民 族 儿 童 和 童 工 ) 都 有 机 会 接 受 小 学 教 育 教 育 部 为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编 制 了 学 习 快 车 道 方 案, 并 为 土 著 人 民 建 立 了 社 区 中 心 70. 教 育 青 年 体 育 部 为 边 远 省 份 ( 如 腊 塔 纳 基 里 蒙 多 基 里 和 柏 威 夏 省 ) 的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提 供 小 学 奖 学 金 该 部 扩 大 了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双 语 教 育 方 案 支 持 双 语 教 育 方 案 的 政 策 现 已 制 定, 并 继 续 在 十 分 偏 远 的 地 区 兴 建 学 校 2. 就 业 权 71. 劳 动 与 职 业 培 训 部 制 定 了 一 个 行 动 计 划, 以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包 括 通 过 与 发 展 伙 伴 旨 在 消 除 童 工 和 提 高 18 岁 以 下 儿 童 工 作 安 全 性 的 方 案 和 项 目 合 作, 加 强 法 律 的 实 施 72. 该 部 提 出 了 一 个 到 2016 年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的 路 线 图, 并 为 此 支 持 市 和 省 劳 动 部 门 编 制 其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的 行 动 计 划 此 外, 该 部 定 期 监 测 和 视 察 当 地 企 业 的 童 工, 防 止 使 用 童 工 并 使 其 重 返 社 会 73. 劳 动 与 职 业 培 训 部 现 已 制 定 一 项 行 动 计 划, 旨 在 加 强 法 律 实 施, 具 体 做 法 是 与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在 通 过 方 案 方 面 开 展 联 合 行 动, 以 提 高 15 至 18 岁 工 作 儿 童 的 安 全 性 该 部 还 制 定 了 一 个 旨 在 到 2016 年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的 路 线 图 74.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与 作 为 直 接 秘 书 处 的 劳 动 与 职 业 培 训 部 现 已 制 定 一 项 开 展 技 术 和 职 业 培 训 的 行 动 计 划 该 计 划 包 括 制 定 和 实 施 国 家 资 格 框 架 对 培 训 方 案 和 机 构 进 行 认 证, 以 及 开 发 劳 动 力 市 场 信 息 此 外, 该 部 通 过 在 国 内 和 国 外 以 及 在 非 正 规 经 济 部 门 开 发 就 业 机 会 创 造 了 就 业 岗 位 75. 柬 埔 寨 王 国 支 持 个 人 组 建 并 参 与 工 会 宪 法 第 36 条 提 及 这 项 权 利, 该 条 规 定 高 棉 公 民, 不 论 男 女, 都 有 组 建 工 会 和 成 为 工 会 会 员 的 权 利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从 未 歧 视 或 恐 吓 过 任 何 工 会 的 积 极 分 子 例 如, 按 照 法 律 正 式 登 记 的 工 会 数 量 为 : 企 业 工 会 2,924 个, 工 会 联 合 会 79 个, 工 会 商 会 13 个, 雇 主 协 会 7 个, 其 劳 动 力 共 计 337,125 人, 其 中 30,908 名 女 工 工 会 积 极 分 子 与 其 他 公 民 一 样 依 法 享 有 其 自 由 合 法 权 利 和 责 任 76. 司 法 部 和 法 律 和 司 法 改 革 全 国 理 事 会 等 有 关 劳 工 机 构 现 已 起 草 劳 工 法 院 法 工 会 法 现 阶 段 正 处 于 审 查 进 程 中 审 查 的 目 的 是 确 保 该 法 的 现 实 本 质 应 始 终 坚 持 保 护 工 会 工 人 和 雇 员 3. 保 健 服 务 权 77. 卫 生 部 的 长 期 愿 景 是 促 进 卫 生 部 门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从 而 提 高 全 体 人 民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以 此 推 动 柬 埔 寨 王 国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关 于 卫 生 部 上 述 愿 景 的 核 心 GE.13-18728 (EXT) 13

价 值, 其 重 点 是 促 进 全 体 柬 埔 寨 人 民 公 平 的 健 康 权 利 该 项 建 议 正 在 逐 步 实 施, 这 从 卫 生 部 各 种 方 案 提 供 保 健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上 既 可 体 现 出 来, 这 些 方 案 包 括 生 殖 健 康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保 健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预 防 慢 性 疾 病 和 加 强 保 健 系 统 的 方 案 卫 生 部 门 国 家 预 算 分 配 的 增 加 为 服 务 的 扩 展 和 卫 生 部 门 质 量 的 提 升 提 供 了 机 会 国 家 预 算 管 理 有 所 改 善, 而 捐 助 者 资 金 的 利 用 仍 然 重 要, 且 更 加 有 效 78. 在 向 全 体 柬 埔 寨 公 民 提 供 保 健 服 务 方 面, 卫 生 部 将 与 国 家 社 会 的 伙 伴 关 系 列 为 重 点 一 些 地 方 和 国 际 保 健 合 作 伙 伴 现 已 与 卫 生 部 和 其 他 各 级 卫 生 机 构 合 作 运 作 其 方 案 和 项 目 79. 为 了 实 现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在 矩 形 战 略 第 二 阶 段 中 所 列 的 优 先 目 标, 卫 生 部 继 续 制 定 和 实 施 政 策 和 其 他 卫 生 保 健 战 略, 以 促 进 全 体 公 民 公 平 获 取 保 健 服 务 穷 人 在 健 康 股 权 基 金 的 支 助 下 获 取 保 健 服 务, 该 基 金 的 资 金 来 自 国 家 预 算 和 2008-2015 年 卫 生 融 资 战 略 计 划 下 的 发 展 合 作 伙 伴 支 持 的 其 他 来 源 为 此, 起 草 了 一 份 社 会 - 健 康 支 持 的 总 计 划, 它 将 为 国 家 社 会 安 全 网 战 略 的 制 定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该 计 划 优 先 注 重 卫 生 部 门 在 支 持 社 会 安 全 网 发 展 方 面 的 作 用, 特 别 是 在 防 止 穷 人 和 低 收 入 群 体 因 医 疗 费 而 陷 入 贫 困 的 医 疗 融 资 制 度 的 发 展 方 面 目 前, 生 活 在 贫 困 线 以 下 的 穷 人 中, 有 77% 受 到 健 康 股 权 基 金 的 保 护 F. 妇 女 权 利 80. 柬 埔 寨 王 国 保 护 男 女 在 各 个 部 门 的 权 利 平 等, 特 别 是 在 政 治 活 动 和 公 共 活 动 方 面 例 如, 宪 法 第 35 条 规 定, 高 棉 公 民, 不 分 男 女, 均 有 权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的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活 动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在 其 政 治 纲 领 中 强 调 了 妇 女 的 重 要 性, 纲 领 指 出 妇 女 是 社 会 的 中 坚 力 量 在 此 背 景 下,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制 定 了 防 止 歧 视 妇 女 的 法 律 条 文, 刑 法 典 中 即 有 此 规 定 为 了 禁 止 歧 视 妇 女, 柬 埔 寨 王 国 通 过 了 一 些 防 止 歧 视 妇 女 的 具 体 规 定 和 措 施 81.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将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动, 以 确 保 妇 女 最 大 限 度 地 参 与 各 级 政 府 机 构 从 国 家 一 级 到 国 家 以 下 的 地 方 各 级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推 出 了 一 项 特 别 措 施, 目 的 是 为 妇 女 创 造 一 个 环 境, 使 其 能 够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和 机 会, 以 及 获 得 高 级 领 导 职 位 的 机 会, 在 未 来 使 妇 女 领 导 的 声 音 能 够 得 到 倾 听 82. 妇 女 事 务 部 可 与 省 和 市 妇 女 事 务 部 ( 作 为 该 部 的 联 络 点 ) 直 接 接 触, 协 助 并 监 督 地 方 当 局 的 活 动 此 外, 由 24 个 部 / 机 构 的 秘 书 长 组 成 的 柬 埔 寨 全 国 妇 女 理 事 会 被 委 派 开 展 后 续 行 动 并 对 公 共 机 构 的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83. 为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实 施 了 多 项 措 施, 其 中 包 括 提 高 一 些 已 执 行 的 基 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法 律 框 架 的 性 别 意 识, 目 的 是 确 保 所 有 已 批 准 的 法 律 均 包 含 性 别 公 平 除 其 他 外, 这 些 法 律 包 括 单 一 关 系 法 婚 姻 和 家 庭 法 预 防 家 庭 暴 力 法 刑 法 典 刑 事 诉 讼 法 民 法 典 和 民 事 诉 讼 法 14 如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原 则 所 述,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14 GE.13-18728 (EXT)

府 重 视 通 过 社 会 性 别 主 流 化 战 略 来 提 高 妇 女 的 作 用 和 地 位, 具 体 做 法 是 为 妇 女 提 供 各 种 必 要 的 能 力 建 设 激 励 改 变 对 妇 女 的 行 为 防 止 和 消 除 家 庭 暴 力, 以 使 妇 女 能 够 积 极 平 等 地 参 与 国 家 的 发 展 进 程 除 法 律 措 施 外,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还 采 取 了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促 进 妇 女 的 成 长 和 发 展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将 性 别 平 等 纳 入 机 构 省 市 有 关 部 门 和 基 层 ( 公 社 或 分 区 委 员 会, 以 及 民 间 社 会 的 伙 伴 关 系 ) 各 个 部 分 的 主 流 社 会 性 别 主 流 化 方 案 已 被 纳 入 确 保 妇 女 在 决 策 和 政 策 制 定 过 程 中 发 挥 平 等 作 用 的 国 家 政 策 地 方 政 策 和 发 展 方 案 84. 应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的 倡 议, 并 经 柬 埔 寨 国 家 妇 女 理 事 会 的 协 调, 相 关 政 府 机 构 的 性 别 工 作 组 举 办 了 讲 习 班, 以 提 高 各 个 机 构 官 员 对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的 认 识 此 外, 司 法 部 还 邀 请 了 几 位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以 及 部 委 官 员 参 加 讲 习 班 几 十 年 来,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通 过 扩 大 妇 女 对 公 共 服 务 和 政 府 机 构 各 级 政 治 的 参 与 率, 在 解 决 性 别 问 题 方 面 取 得 了 一 些 实 质 性 进 展 G. 儿 童 权 利 85. 为 更 有 效 地 促 进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设 立 了 机 构, 并 建 立 了 相 关 机 制 柬 埔 寨 全 国 儿 童 理 事 会 是 一 个 协 调 机 构, 就 儿 童 生 活 条 件 发 展 保 护 和 福 祉 等 与 儿 童 有 关 的 问 题 向 政 府 进 言 献 策 该 理 事 会 由 秘 书 处 和 七 个 联 合 成 员 技 术 工 作 组 组 成, 在 24 个 省 和 市 以 及 每 个 部 委 和 机 构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这 意 味 着 该 理 事 会 在 每 个 省 和 市 都 有 一 个 地 方 理 事 会 为 进 一 步 打 击 国 内 的 人 口 贩 运, 王 国 政 府 于 1999 年 9 月 25 日 发 布 了 第 162 号 子 法 令, 以 建 立 一 个 国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打 击 对 儿 童 和 妇 女 的 人 口 贩 运 劳 工 剥 削 和 性 交 易 与 此 同 时,2009 年 11 月 20 日, 政 府 还 组 织 了 一 个 工 作 组, 名 为 柬 埔 寨 承 诺 工 作 组, 目 的 是 打 击 湄 公 河 次 区 域 的 人 口 贩 运, 并 与 联 合 国 人 口 贩 运 和 移 徙 问 题 柬 埔 寨 办 事 处 合 作 86. 柬 埔 寨 王 国 宪 法 第 31 条 规 定, 柬 埔 寨 王 国 承 认 并 尊 重 联 合 国 宪 章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权 妇 女 权 利 和 儿 童 权 利 的 条 约 和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人 权 第 48 条 规 定, 国 家 尊 重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儿 童 权 利, 特 别 是 生 存 权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在 战 争 期 间 获 得 保 护 的 权 利, 以 及 保 护 儿 童 不 受 经 济 或 性 剥 削 87. 2008 年 2 月 15 日, 第 NS/RKT/0208/005 号 皇 家 赦 令 正 式 宣 布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和 性 剥 削 法 生 效, 以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和 性 剥 削 88. 2005 年 8 月 19 日, 司 法 部 发 布 了 关 于 按 照 现 行 的 地 方 和 国 际 法 律 实 施 一 些 原 则 的 准 则 该 准 则 阐 明 了 有 关 儿 童 权 利 的 国 际 公 约 的 一 些 法 律 框 架 和 其 他 关 于 少 年 司 法 和 保 护 刑 事 受 害 者 的 国 际 法 89. 劳 动 与 职 业 培 训 部 成 立 了 一 个 负 责 儿 童 雇 用 问 题 的 部 门 该 部 门 制 定 了 关 于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的 2008-2012 年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目 前 正 在 编 制 新 的 2013-2018 年 国 家 计 划 草 案, 该 计 划 将 设 定 具 体 目 标, 旨 在 按 照 三 个 重 要 原 则 消 除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1) 防 止 儿 童 从 事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劳 动, GE.13-18728 (EXT) 15

使 其 能 够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然 后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2) 与 民 间 社 会 合 作 打 击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3) 促 进 儿 童 从 事 适 当 的 工 作 并 提 高 其 工 作 安 全 性 90. 1992 年 10 月 15 日, 柬 埔 寨 王 国 正 式 批 准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之 后, 柬 埔 寨 政 府 将 儿 童 定 义 为 不 满 18 岁 者 刑 法 典 第 38 条 规 定, 面 临 刑 事 指 控 者 必 须 年 满 18 岁 对 于 犯 罪 的 任 何 未 成 年 人, 只 能 通 过 教 育 保 护 和 支 持 的 途 径 进 行 处 罚 ( 第 39 条 ) 91. 自 2006 年 以 来, 柬 埔 寨 王 国 已 起 草 少 年 司 法 法, 该 法 侧 重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指 定 专 家 为 儿 童 开 展 工 作, 创 建 儿 童 友 好 型 法 律 程 序, 并 在 每 一 个 审 判 程 序 中 扭 转 对 儿 童 的 量 刑 社 会 事 务 退 伍 军 人 和 青 年 改 造 部 和 全 国 儿 童 理 事 会 启 动 了 儿 童 保 护 法, 并 为 此 目 的 成 立 了 关 于 这 个 问 题 的 工 作 组 92. 2009-2013 年 国 家 战 略 发 展 计 划 概 述 了 与 儿 童 有 关 的 重 要 优 先 政 策 为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促 进 所 有 儿 童 接 受 长 达 9 年 基 础 教 育 的 公 平 性, 在 实 施 全 民 教 育 国 家 计 划 方 面 取 得 了 显 著 改 善 在 柬 埔 寨 全 国, 几 乎 所 有 公 社 和 分 区 内 都 设 有 中 学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将 继 续 实 施 教 育 战 略 计 划, 为 所 有 儿 童 和 青 年 提 供 获 得 正 规 和 非 正 规 基 础 教 育 的 平 等 机 会, 不 因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信 仰 宗 教 政 治 意 愿 出 身 和 社 会 地 位 而 加 以 歧 视 对 于 卫 生 部 门,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着 眼 于 提 高 人 民 的 福 祉, 特 别 是 穷 人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福 祉 有 关 当 局 目 前 正 在 加 快 实 施 卫 生 战 略 计 划, 以 提 高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质 量, 特 别 是 关 于 生 殖 健 康 孕 产 妇 保 健 和 对 婴 儿 和 儿 童 的 保 健 服 务 H. 正 在 取 得 的 一 些 进 展 93. 尽 管 2009 年 爆 发 了 金 融 危 机, 但 柬 埔 寨 的 经 济 现 已 反 弹,2010 年 和 2011 年 分 别 增 长 6% 和 6.1% 根 据 政 府 和 其 他 来 源 的 预 测,2012 年 和 2013 年 的 增 长 率 估 计 分 别 为 6.2% 和 7% 照 此 趋 势, 柬 埔 寨 有 望 在 2015 年 之 前 实 现 部 分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十 年 来, 在 经 历 了 对 社 会 和 经 济 基 础 设 施 的 巨 额 投 资 之 后, 柬 埔 寨 的 社 会 指 标 迅 速 改 善 在 8 个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中, 柬 埔 寨 已 经 在 2015 年 期 限 之 前 实 现 了 其 中 的 5 个, 分 别 是 促 进 两 性 平 等 并 增 强 妇 女 权 能 降 低 儿 童 死 亡 率 改 善 孕 产 妇 保 健 防 治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疟 疾 和 其 他 疾 病, 以 及 培 养 促 进 发 展 的 全 球 伙 伴 关 系 在 如 期 实 现 普 及 9 年 基 础 教 育 和 减 贫 的 目 标 方 面, 柬 埔 寨 正 在 不 断 取 得 进 展 三. 挑 战 94. 世 界 经 济 和 金 融 的 不 确 定 性 仍 然 威 胁 着 经 济 增 长, 因 为 柬 埔 寨 的 经 济 依 赖 于 外 部 市 场, 且 柬 埔 寨 的 经 济 基 本 面 仍 然 有 限 此 外, 虽 然 柬 埔 寨 在 过 去 几 年 里 取 得 了 较 高 的 经 济 增 长, 也 减 少 了 贫 困, 但 农 村 地 区 的 贫 困 率 仍 然 很 高 迄 今 在 缩 小 贫 富 差 距 和 城 乡 之 间 差 距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果 依 然 有 限 16 GE.13-18728 (EXT)

95. 公 共 服 务 和 司 法 服 务 的 提 供 仍 然 不 能 完 全 赢 得 公 众 的 信 心 法 律 框 架 无 法 完 全 涵 盖 所 有 的 方 面 ; 执 法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仍 然 没 有 达 到 王 国 政 府 所 定 的 目 标 水 平 96. 在 更 新 土 地 信 息 数 据 库 方 面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仍 未 得 到 改 善, 而 未 经 注 册 的 土 地 ( 包 括 国 有 土 地 侵 占 国 有 土 地 ) 仍 是 一 大 挑 战 ; 解 决 土 地 纠 纷 仍 然 需 要 很 长 的 时 间 ; 支 持 土 地 所 有 权 方 案 的 物 资 和 人 力 资 源 仍 然 有 限 解 决 土 地 纠 纷 的 体 制 便 利 土 地 测 量 的 物 资 和 人 力 资 源 以 及 对 扫 雷 的 需 求 仍 然 是 政 府 正 在 实 施 的 议 程 上 的 优 先 问 题 97. 发 展 具 有 良 好 素 质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能 力 以 满 足 社 会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求 目 前 是 维 持 经 济 增 长 并 确 保 柬 埔 寨 竞 争 力 的 关 键, 长 期 内, 将 在 政 府 的 下 一 个 任 务 中 得 到 进 一 步 改 善 和 重 视 98. 教 育 质 量 的 提 高 仍 然 未 能 满 足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需 要 ; 发 展 青 年 的 职 业 技 能, 以 增 加 其 就 业 机 会, 开 发 柬 埔 寨 人 的 全 部 潜 力, 并 建 设 未 来 的 人 力 资 源, 这 仍 然 是 柬 埔 寨 政 府 的 关 切 具 体 而 言, 提 高 工 人 和 穷 人 的 工 作 安 全 性 仍 未 充 分 实 现 99. 扩 大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提 高 质 量 和 确 保 保 健 服 务 合 理 收 费 仍 然 是 一 个 关 切, 政 府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以 解 决, 以 便 除 其 他 外 加 强 和 完 善 社 会 安 全 网 四. 未 来 的 战 略 100.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在 其 第 五 个 任 务 期 间 推 出 了 第 三 阶 段 的 矩 形 战 略, 以 对 各 个 部 门 进 行 深 入 积 极 卓 有 成 效 和 公 平 的 改 革 基 于 上 述 国 家 战 略,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目 前 正 在 继 续 加 强 法 治,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政 府 还 正 在 加 强 和 扩 大 已 经 取 得 的 成 就, 这 些 成 就 是 通 过 和 平 政 治 稳 定 安 全 和 社 会 秩 序, 以 及 改 善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和 福 祉 取 得 的 101. 政 府 将 实 施 切 实 措 施, 进 一 步 推 动 法 治, 以 巩 固 多 元 化 民 主 制 度 和 程 序, 并 尊 重 言 论 自 由 和 人 的 尊 严, 这 反 过 来 将 加 强 政 治 和 安 全 环 境, 从 而 带 来 长 期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102. 王 国 政 府 致 力 于 有 效 实 施 移 民 政 策 和 反 对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的 政 策, 同 时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国 家 利 益 名 誉 尊 严 与 和 谐 社 会 103. 王 国 政 府 继 续 深 入 改 革 法 律 制 度 和 法 院, 制 定 可 持 续 更 自 信 更 完 善 的 有 效 法 律 框 架 政 府 还 将 加 强 法 院 的 能 力 建 设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这 些 对 于 法 治 三 权 分 立 尊 重 个 人 权 利 和 司 法 都 必 不 可 少 104. 王 国 政 府 将 引 入 系 统 性 的 反 腐 败 程 序, 通 过 公 共 部 门 和 私 营 部 门 支 持 和 参 与 的 教 育 问 责 和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来 加 强 执 法 王 国 政 府 继 续 通 过 机 构 和 其 他 的 法 律 工 具 开 展 有 效 的 反 腐 败 运 动, 以 提 高 公 众 对 该 法 律 的 认 识, 特 别 是 在 部 级 和 其 他 国 家 机 构, 以 防 止 腐 败 和 提 高 公 职 人 员 的 透 明 度 GE.13-18728 (EXT) 17

105. 通 过 支 持 现 有 的 柬 埔 寨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审 判 对 民 主 柬 埔 寨 时 期 所 犯 罪 行 负 主 要 责 任 的 红 色 高 棉 领 导 人, 王 国 政 府 继 续 为 柬 埔 寨 人 寻 求 正 义 106. 王 国 政 府 将 积 极 深 入 地 改 革 土 地 管 理, 按 照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进 程 和 自 由 市 场 原 则, 侧 重 于 土 地 的 管 理 组 织 利 用 和 分 配, 以 实 现 减 贫 粮 食 安 全 和 保 护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国 家 目 标 政 府 致 力 于 通 过 运 用 法 院 系 统 内 外 的 机 制, 在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的 基 础 上, 更 加 有 效 和 公 平 地 解 决 土 地 纠 纷 对 于 长 期 目 标, 通 过 利 用 从 不 活 跃 公 司 收 缴 的 土 地 第 01 号 法 令 下 其 余 的 国 有 土 地 以 及 排 雷 之 后 的 剩 余 土 地, 王 国 政 府 将 加 快 向 无 土 地 者 划 拨 分 配 的 社 会 特 许 经 营 土 地 王 国 政 府 继 续 推 迟 经 济 土 地 特 许 经 营 方 案 或 土 地 永 久 租 住, 以 按 照 法 律 与 合 同 加 强 对 这 类 土 地 的 管 理 107. 王 国 政 府 继 续 促 进 全 民 教 育 原 则, 努 力 增 加 所 有 柬 埔 寨 儿 童 和 青 年 在 正 规 和 非 正 规 教 育 体 系 接 受 公 平 教 育 服 务 的 机 会 108. 王 国 政 府 继 续 实 施 社 会 事 务 政 策, 并 通 过 改 善 人 民 的 生 活, 提 高 其 生 活 质 量 政 府 继 续 发 展 社 会 经 济, 为 人 民 创 造 就 业 机 会 和 收 入, 并 按 照 经 济 增 长 步 伐 和 国 家 预 算 的 可 用 性, 提 高 公 务 员 职 员 和 武 装 人 员 的 工 资 王 国 政 府 继 续 加 强 社 会 安 全 体 系, 支 持 弱 势 群 体, 提 高 妇 女 退 伍 军 人 和 前 公 务 员 在 社 会 中 的 作 用 和 地 位, 保 护 和 促 进 儿 童 和 残 疾 人 的 权 利, 并 为 退 休 人 员 创 造 社 会 福 利 109. 王 国 政 府 继 续 通 过 推 出 支 持 卫 生 部 门 发 展 的 具 体 政 策 来 解 决 和 促 进 人 民 的 福 祉 110. 王 国 政 府 还 继 续 实 施 性 别 平 等 政 策, 将 性 别 问 题 纳 入 各 个 部 门 和 方 案 的 主 流, 提 高 面 向 性 别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司 法 的 效 率, 使 女 学 生 有 机 会 接 受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并 提 供 优 质 和 有 效 的 保 健 和 食 物, 并 实 现 妇 女 公 共 和 私 人 职 能 能 力 的 平 衡, 以 便 其 能 够 为 促 进 各 级 良 好 治 理 做 出 贡 献 111. 王 国 政 府 保 护 和 维 护 国 家 文 化, 继 续 在 各 个 层 面 组 织 各 个 领 域 的 文 化 活 动, 并 鼓 励 制 作 新 电 影, 提 高 对 各 种 高 棉 文 化 产 品 的 认 识 112. 王 国 政 府 尊 重 所 有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的 权 利, 并 将 佛 教 树 为 国 教 与 此 同 时, 政 府 通 过 防 止 因 不 同 信 仰 和 宗 教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社 会 分 层, 维 持 了 政 治 稳 定 和 社 会 秩 序 113. 柬 埔 寨 王 国 认 为, 世 界 各 地 所 有 友 好 国 家 发 展 伙 伴 和 其 他 利 益 攸 关 方 将 帮 助 向 柬 埔 寨 王 国 提 供 良 好 经 验 和 技 术 专 长, 以 进 一 步 增 强 全 体 柬 埔 寨 公 民 的 能 力, 更 好 地 改 善 人 权, 从 而 促 进 推 进 和 平 人 权 民 主 和 社 会 进 步 这 一 共 同 事 业 的 全 球 努 力 18 GE.13-18728 (EXT)

附 件 柬 埔 寨 王 国 宪 法 (1993 年 )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2 年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2 年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1991 年 ) 禁 止 酷 刑 国 际 公 约 (1992 年 ) 儿 童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2 年 ) 国 际 反 腐 败 公 约 (2003 年 ) 残 疾 人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2006 年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卷 入 买 卖 儿 童 和 儿 童 卖 淫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2002 年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006 年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007 年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2010 年 ) 1993 年 巴 黎 和 平 协 定 婚 姻 和 家 庭 法 (1989 年 ) 临 时 刑 法 (1992 年 ) 柬 埔 寨 王 国 公 务 员 普 通 成 文 法 (1994 年 ) 部 长 理 事 会 组 织 和 运 作 法 (1994 年 ) 新 闻 制 度 法 (1995 年 ) 国 籍 法 (1996 年 ) 劳 动 法 (1997 年 ) 政 党 法 (1997 年 ) 土 地 法 (2001 年 ) 公 社 - 分 区 选 举 法 (2002 年 ) 劳 动 法 规 定 应 享 有 社 会 保 障 者 的 社 会 保 障 法 (2002 年 ) 议 员 规 约 法 (2006 年 ) 教 育 法 (2007 年 ) 贩 运 人 口 和 性 剥 削 法 (2008 年 ) GE.13-18728 (EXT) 19

反 腐 败 法 (2010 年 ) 土 地 征 用 法 (2010 年 ) 民 事 诉 讼 法 (2006 年 ) 刑 事 诉 讼 法 (2007 年 ) 民 法 典 (2007 年 ) 刑 法 典 (2009 年 ) 王 国 政 府 针 对 国 民 大 会 第 五 项 任 务 的 矩 形 战 略 第 三 阶 段 柬 埔 寨 王 国 政 府 对 国 民 大 会 第 五 次 立 法 的 政 策 关 于 设 立 柬 埔 寨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第 NS/RD/0100/008 号 皇 家 法 令 关 于 设 立 柬 埔 寨 人 权 委 员 会 (2002 年 ) 的 第 NS/RD/0100/008 号 皇 家 法 令 第 2 条 和 第 5 条 修 订 的 第 NS/RD/0209 号 皇 家 法 令,2009 年 2 月 13 日 关 于 实 施 非 移 民 外 国 人 进 入 并 停 留 柬 埔 寨 王 国 核 准 令 的 形 式 的 第 36/S/E 号 子 法 令 (1999 年 ) 关 于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的 第 118 号 子 法 令 (2007 年 ) 关 于 国 家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第 S.E 号 子 法 令 (2007 年 ) 关 于 停 留 在 国 家 中 心 的 政 策 的 第 119 S.E 号 子 法 令 (2006 年 ) 关 于 建 立 防 止 酷 刑 机 制 的 第 112 S.E 号 子 法 令 (2009 年 ) 关 于 建 立 主 导 制 止 贩 运 人 口 走 私 和 剥 削 的 国 家 委 员 会 的 第 162 S.E 号 子 法 令 (2009 年 ) 关 于 生 命 统 计 的 第 103 S.E 号 子 法 令 (2000 年 ) 关 于 监 狱 管 理 的 第 217 P 号 法 令 (1998 年 ) 关 于 非 法 占 用 国 有 土 地 问 题 的 第 02 号 通 告 (2007) 关 于 处 理 国 有 土 地 上 临 时 建 筑 问 题 的 第 02 号 通 告 (2010 年 ) 20 GE.13-18728 (EXT)

注 1. The Royal Government continues to strengthen cooper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Forum in particular under the Private Sector Forum mechanisms,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of the possibility to transform these forums into Cambodian Development Forum which is a mechanism for the Royal Government and all development partners (including partners, private sector and NGOs as well as various stakeholders,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 to take part in the discussion on all relevant issues related to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enhanced capacity of institutions and effectiveness of work that contribute to the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n of relevant fields of human rights. The RGC has stepped in new stage regarding with centraliz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 that encouraging the active involvement of local people and creating an opportunity for sub-national development, which is responding to the need of the local people, and this also allow the local people to have a chance to select their representatives in their Commune/Sangkat Council. 2. The campaign ended on 20 June 2013 when it was close to the election, and it will resume after the election until the plan is achieved to measure and provide land title on the total land area of almost 2 million hectares for nearly 500,000 households. For land registration within the general framework to date, systematic land registration has achieved the distribution of approximately 2.2 million titles and 600,000 titles of non-systematic registration. 3. During the third legislature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the RCG has achieved the following legislation process: 140 laws (including 3 major codes: namely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Civil Code) have been adopted. 4. It has instructed for the penalty to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s Law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06 which states that the defamation committed by means of media is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s Law. Article 308 states that the insult committed by means of media is subjected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s Law. Article 497 states that the offense stated in this section committed by means of media shall fall under the provision of the Press Law. National security and political stability, insult affecting the rights of others are prohibit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Press Law. 5. Amongst TV stations and 58 sub-stations, only 8 stations produce broadcast programs by the civil servants of th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The rest of the stations are private and their broadcast programs are entirely managed and produced by their respective private companies, (more than 100 private cable TV stations that could capture more than 100 channels from foreign broadcast). 6. The Royal Government of Cambodia has given high attention to the process of continued strengthening of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civil socie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by ensuring rights and freedom and human dignity, social order and respect of the law. Civil society continues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as an effective partner of the Royal Government in the nation building process over the years ahead. 7. Likewise 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has reviewed it and declared consistency of the Law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stitution through the Decision No. 110/003/2010 KBT.C dated 01 April 2010. The Law was promulgated by the Royal Kram No. NS/RKM/0410/004 dated 17 April 2010. 8. Article 32 of the Law extracted 40 articles from the Criminal Code which was promulgated by the Royal Kram NS/RKM/1190/022 dated 30 November 2009. 9. The Corruption offenses shall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level of each offense, which ranges from 7 day to 15 years of imprisonment and may be subject to monetary fine from 100.000 Riels to 500 million Riels. Corruption did not relate offense, though committed by persons of any rank, does not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of the sum, nor does it hold any exemption. 10. Should they fail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 to declare their asset and liability, they are subject to penalty according Article 38 of the Anti-Corruption Law with the imprisonment ranging between 1 month to one year and monetary fine between 100.000 Riels to 2 million Riels. 11. During the rare Press Conference at the Peace Palace Building in the morning of 22 July on the Border Issue of Cambodia and Thailand, Samdech Hun Sen raised the term interference ; and asked who the real interferer was. He continued that those who spoke about the interference were actually the interferers (in the ECCC). 12. In fact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have initially drafted the Law on Associ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put this drafted law in broad consultative forums attended by the representatives of foreign embassies, ministries and concerned institutions, and representatives from associ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GE.13-18728 (EXT) 21

13. 14. Convicts whose age is under 18 years old should be separated from adult prisoners. The Provisions of the Legal Procedure No. 3 and Prakas No. 217 regarding the gender issue are properly implemented by the General Department of Prisons. To improve the condition of correction and detention system, the RGC has supported to build a new prison with an area of about 800 hectares in Pursat province. This new prison has agricultural programs which provide best result as a model for all correctional centers to implement rehabilitation programs via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training. In an effort to eliminate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the RGC removed all legal provisions of any Codes that are of discrimination nature being incompatibl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through the issuance of the Praka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22 GE.13-18728 (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