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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3 年 9 月 17 日 互 联 网 电 视 与 IPTV 的 政 策 法 律 研 究 一 概 述 ( 一 ) 互 联 网 电 视 定 义 运 营 1 定 义 从 目 前 国 内 广 义 的 定 义 上 理 解, 互 联 网 电 视 是 指 一 种 利 用 宽 带 有 线 网 集 互 联 网 多 媒 体 通 讯 等 多 种 技 术 于 一 体, 基 于 智 能 操 作 系 统, 基 于 公 共 互 联 网 向 家 用 电 视 机 传 送 包 含 视 频 声 音 文 本 图 形 和 数 据 等, 提 供 交 互 性 和 可 靠 性 的 多 媒 体 业 务 用 户 只 需 插 上 网 线, 即 可 在 电 视 上 实 现 在 线 观 看 网 络 上 的 电 视 电 视 剧 及 娱 乐 节 目, 实 现 在 线 学 习 游 戏 等, 并 可 像 电 脑 一 样 实 现 对 信 息 的 传 输 接 收 等 功 能 从 本 质 上 说, 互 联 网 电 视 是 一 种 面 向 电 视 机 终 端 的 互 联 网 视 频 业 务 而 根 椐 国 内 的 实 际 情 况, 互 联 网 电 视 应 当 是 指 以 公 共 互 联 网 为 传 输 介 质, 以 电 视 为 输 出 终 端, 并 由 经 国 家 广 电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向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用 户 提 供 视 音 频 等 多 媒 体 内 容 及 其 他 相 关 增 值 业 务 的 服 务 根 据 广 电 总 局 多 个 文 件 的 规 定, 其 则 将 互 联 网 电 视 界 定 为 : (1) 以 电 视 机 为 接 受 终 端 ; (2) 利 用 专 业 的 内 容 分 发 和 播 出 (3) 控 制 平 台 进 行 内 容 和 管 理 信 息 的 分 发 和 管 理 (4) 以 公 众 互 联 网 资 源 作 为 传 输 介 质 ; (5) 能 够 为 电 视 观 众 提 供 VOD 点 播 及 丰 富 的 互 动 应 用 等 功 能 现 行 互 联 网 电 视 主 要 有 以 下 特 点 : (1) 点 播 为 主, 直 播 为 辅 ( 目 前 直 播 暂 不 提 供 ); (2) 公 众 互 联 网 承 载, 无 需 入 网 申 请 ; (3) 播 放 前 有 缓 冲, 体 验 稍 弱 ; (4) 覆 盖 绝 大 多 数 公 网 网 络 能 力 环 境, 同 时 保 证 标 清 质 量 ; (5) 销 售 渠 道 成 熟, 覆 盖 消 费 电 子 与 家 电 卖 场, 用 户 发 展 速 度 快 2 运 营 模 式 目 前, 在 国 内 开 展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主 要 有 两 种 模 式 : (1) 互 联 网 电 视 一 体 机 这 也 就 是 通 常 所 说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这 种 电 视 机 包 含 原 始 电 视 机 模 块 和 互 联 网 集 成 模 块 前 者 与 传 统 电 视 机 作 用 相 同, 在 不 启 用 互 联 网 电 视 功 能 时 可 用 于 收 看 有 线 电 视 直 播 节 目 而 后 者 用 以 实 现 互 联 网 连 接 与 访 问 功 能,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集 成 网 络 功 能 的 电 视 机 和 互 联 网, 对 内 容 服 务 提 供 商 所 提 供 的 节 目 内 容 进 行 访 问 该 类 型 的 访 问, 在 国 外 可 以 进 行 网 络 浏 览, 但 在 国 内 因 广 电 总 局 的 监 管, 目 前 只 能 对 集 成 平 台 进 行 访 问, 网 络 浏 览 受 到 较 大 限 制 1

采 用 前 述 模 式 开 展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通 常 是 电 视 机 生 产 厂 商, 目 前 国 内 主 要 有 TCL 长 虹 海 尔 创 维 海 信 等 生 产 互 联 网 电 视 一 体 机 (2)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 传 统 电 视 机 该 模 式 使 用 户 无 需 购 买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的 前 提 上, 利 用 家 庭 中 已 有 传 统 的 电 视 机, 以 较 小 的 代 价 购 买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即 可 实 现 互 联 网 电 视 功 能 目 前 国 内 正 规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主 要 有 小 米 盒 子 乐 视 盒 子 等 为 代 表, 也 存 在 着 非 正 规 渠 道 流 入 国 内 的 Apple TV 盒 子 等 同 时, 因 为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较 低 的 售 价 及 技 术 门 槛, 在 国 内 也 涌 现 了 各 类 山 寨 机 等 黑 盒 子 ( 二 ) IPTV 定 义 运 营 1 定 义 IPTV 是 一 种 利 用 宽 带 有 线 电 视 网, 集 互 联 网 多 媒 体 通 信 等 多 种 技 术 于 一 体, 向 家 庭 用 户 提 供 包 括 数 字 电 视 在 内 的 多 种 交 互 式 服 务 的 崭 新 技 术 从 目 前 看, 国 内 IPTV 可 定 义 为 通 过 专 用 IP 网 络, 提 供 包 括 电 视 节 目 以 及 基 于 电 视 节 目 的 其 他 增 值 服 务 ( 如 直 播 电 视 时 移 视 频 点 播 视 频 ) 在 内 的 内 容 丰 富 的 视 听 类 宽 带 IP 多 媒 体 信 息 业 务 1 IPTV 区 别 于 传 统 电 视 的 最 大 特 点 就 是 它 极 具 拓 展 空 间 的 交 互 功 能,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三 种 终 端 使 用 IPTV 业 务 : 计 算 机 ;IPTV 机 顶 盒 + 电 视 机 ; 手 机 ( 需 手 机 本 身 和 运 营 商 提 供 相 应 功 能 及 服 务 ) 相 较 于 普 通 的 电 视 节 目,IPTV 的 主 要 特 点 在 于 它 的 交 互 性 和 实 时 性, 其 主 要 特 点 表 现 在 : (1) 使 用 专 用 IP 网 络 ; (2) 用 户 可 自 由 选 择 IP 网 络 上 提 供 的 视 频 节 目 ; 1 万 晓 榆 张 洪 欧 阳 春 张 溢 华 编 著 : IPTV 技 术 与 运 营, 科 学 出 版 社 2010 年 9 月 版, 第 1 页 (3) 可 提 供 IP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在 线 信 息 咨 询 娱 乐 教 育 及 商 务 等 实 质 性 互 动 功 能 ; (4) 需 经 运 营 商 受 理 安 装 入 网, 并 承 担 月 租 费 用 IPTV 现 有 业 务 主 要 分 两 部 分 : 一 是 视 频 类 业 务, 主 要 提 供 传 统 的 电 视 节 目 播 放 业 务,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点 播 回 看 和 时 移 的 功 能 ; 另 外 一 类 是 应 用 业 务, 提 供 信 息 查 询 高 速 上 网 互 动 游 戏 卡 拉 OK 等 信 息 和 娱 乐 类 服 务, 这 两 种 业 务 类 型 有 着 不 同 的 版 权 保 护 模 式 2 运 营 模 式 中 国 的 IPTV 业 务 开 展 主 要 由 广 电 和 电 信 两 方 共 同 运 营, 其 中 电 信 主 要 负 责 网 络 提 供 以 及 相 关 设 施 的 提 供 和 建 设 ; 而 广 电 则 负 责 内 容 控 制 目 前 国 内 IPTV 业 务 有 以 下 发 展 模 式 : 一 种 以 哈 尔 滨 为 代 表, 由 哈 尔 滨 网 通 负 责 网 络 运 营, 与 拥 有 IPTV 运 营 牌 照 的 上 海 文 广 集 团 百 视 通 公 司 合 作, 它 们 共 同 开 拓 市 场 收 入 分 成 ; 另 一 种 模 式 是 杭 州 的 IPTV 业 务, 从 内 容 集 成 应 用 集 成 网 络 传 送 均 由 华 数 传 媒 一 家 公 司 运 营, 华 数 传 媒 是 杭 州 网 通 和 杭 州 数 字 电 视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成 立 的 数 字 化 运 作 企 业, 本 质 上 也 是 电 信 和 广 电 的 联 合 目 前 实 现 IPTV 业 务 主 要 通 过 机 顶 盒 + 电 视 机 模 式 电 视 通 过 机 顶 盒 接 入 IPTV 播 放 界 面 该 界 面 接 入 IPTV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通 过 该 平 台 实 现 对 内 容 和 用 户 的 管 理, 并 接 入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播 控 平 台 分 为 中 央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和 地 方 集 成 播 控 分 平 台 两 级,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也 相 应 的 分 为 全 国 性 和 省 级 内 服 务 平 台, 而 互 联 网 电 视 和 手 机 电 视 的 播 控 平 台 则 是 一 级 架 构 ( 三 ) 两 者 融 合 的 趋 势 分 析 互 联 网 电 视 IPTV 等 概 念, 它 的 本 质 都 是 互 动, 虽 然 存 在 着 诸 多 不 同, 但 也 只 是 技 术 演 进 所 表 现 的 不 同 阶 段 而 已 因 其 本 质 是 互 动 2

的 两 者 也 存 在 着 技 术 融 合 的 可 能 性 电 信 运 营 商 与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商 的 合 作 可 能 将 成 为 互 联 网 电 视 下 一 步 的 发 展 方 向, 如 CNTV 在 2012 年 就 在 山 东 河 北 等 地 与 当 地 的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展 开 合 作, 将 CNTV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数 据 通 过 当 地 IPTV 机 顶 盒 传 送, 作 为 IPTV 的 一 个 点 播 包 存 在 从 而 实 现 了 互 联 网 电 视 与 IPTV 的 融 合 而 对 于 互 联 网 电 视 而 言, 直 播 与 点 播 之 间 的 自 由 切 换 对 于 维 护 用 户 体 验 维 系 用 户 关 系 也 显 得 至 关 重 要, 因 此 互 联 网 电 视 寻 求 与 IPTV 的 合 作 有 自 身 需 求 但 如 互 联 网 电 视 和 IPTV 的 融 合 进 一 步 加 深, 必 将 使 视 频 网 站 面 临 的 版 权 侵 权 风 险 增 加 视 频 网 站 需 审 视 已 获 得 授 权 作 品 的 授 权 范 围 能 否 能 将 作 品 扩 展 应 用 至 IPTV, 而 更 为 基 础 的 是 视 频 网 站 应 首 先 关 注 能 否 参 与 到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屏 幕 的 争 夺 中 两 者 除 在 内 容 服 务 方 面 的 融 合 之 外, 机 顶 盒 在 技 术 上 有 着 融 合 的 趋 势, 如 中 国 联 通 与 中 央 人 民 广 播 电 台 华 为 爱 奇 艺 达 成 合 作, 拟 采 用 IPTV+OTT 的 双 模 架 构 开 展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二 互 联 网 电 视 和 IPTV 政 策 法 规 对 比 ( 一 ) 互 联 网 电 视 政 策 法 规 2010 年 广 电 总 局 发 布 互 联 网 电 视 内 容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业 务 管 理 规 范 两 文, 明 确 提 出 只 有 持 有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业 务 牌 照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内 容 服 务 牌 照 的 机 构 才 能 进 行 互 联 网 电 视 相 关 业 务 的 开 展 广 电 总 局 要 求 提 供 互 联 网 电 视 内 容 服 务 的 机 构 与 持 有 集 成 业 务 牌 照 的 机 构 进 行 绑 定, 内 容 服 务 商 提 供 节 目 资 源, 而 集 成 服 务 提 供 商 则 建 立 平 台, 负 责 向 互 联 网 电 视 输 出 节 目 这 项 规 定, 使 得 互 联 网 电 视 必 须 连 接 经 过 广 电 总 局 所 批 准 的 平 台 商 由 此 奠 定 了 互 联 网 电 视 发 展 的 基 本 框 架 广 电 总 局 对 于 互 联 网 电 视 终 端 设 备 也 提 出 明 确 的 监 管 要 求, 在 广 电 总 局 发 布 的 持 有 互 联 网 电 视 牌 照 机 构 运 营 管 理 要 求 ( 2011 181 号 文 ) 的 通 知 要 求, 集 成 机 构 选 定 拟 合 作 的 终 端 产 品 的 类 型 厂 家 型 号 后, 需 向 广 电 总 局 提 交 客 户 端 号 码 申 请, 广 电 总 局 将 按 照 统 一 分 配 批 量 授 权 一 机 一 号 等 现 行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客 户 端 编 号 规 则, 针 对 合 格 型 号 的 终 端 产 品 授 权 发 放 相 应 的 号 段, 允 许 在 号 段 范 围 内 生 产 终 端 产 品 经 授 权 的 集 成 机 构, 负 责 按 照 唯 一 原 则 确 定 每 一 台 互 联 网 电 视 客 户 端 的 编 号 因 此 获 得 编 号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成 为 市 场 上 的 正 规 军, 而 未 获 得 编 号 的 盒 子 面 临 着 政 策 风 险 ( 二 ) IPTV 政 策 广 电 总 局 2010 年 7 月 12 日 发 布 关 于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地 区 IPTV 集 成 控 制 平 台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第 344 号 文 ), 该 规 定 中 明 确 IPTV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的 节 目 源 由 各 IPTV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提 供 IPTV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播 出 的 节 目 信 号 经 由 电 信 企 业 架 构 的 虚 拟 专 网, 传 播 到 由 IPTV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管 控 的 用 户 机 顶 盒 该 通 知 同 时 明 确,IPTV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实 行 两 级 构 架,IPTV 集 成 播 控 总 平 台 牌 照 由 中 央 电 视 台 申 请, 分 平 台 牌 照 由 地 方 电 视 台 申 请 总 平 台 与 分 平 台 采 用 统 一 的 软 件 管 理 系 统 IPTV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对 应 于 IPTV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分 为 全 国 性 IPTV 内 容 平 台 和 地 区 性 IPTV 内 容 平 台, 分 别 接 入 与 之 对 应 的 播 控 平 台 2012 年 7 月, 广 电 总 局 下 发 关 于 IPTV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43 号 文 ), 规 定 IPTV 集 成 播 控 总 平 台 牌 照 由 中 央 电 视 台 持 有, 分 平 台 牌 照 由 省 级 电 视 台 申 请 全 国 性 IPTV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牌 照 由 中 央 级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和 拥 有 全 国 性 节 目 资 源 的 省 级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申 请, 省 级 IPTV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牌 照 由 拥 有 本 省 节 目 资 源 的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申 请 目 前 经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文 批 复 的 IPTV 试 点 城 市 共 有 45 个 ( 三 ) 两 者 在 政 策 法 规 上 的 主 要 异 同 分 析 3

1 政 策 规 定 的 异 同 网 络 的 不 同 严 格 划 分 IPTV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的 界 限 IPTV 以 IP 专 网 或 城 域 为 承 载 网 络, IPTV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因 均 涉 及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而 互 联 网 电 视 以 公 众 互 联 网 为 承 载 网 络 虽 向 用 户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因 此 内 容 服 务 商 都 需 然 两 者 所 用 网 络 不 同, 但 均 为 法 律 所 界 定 的 按 2004 年 7 月 6 日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信 息 网 络, 因 此 如 内 容 服 务 商 以 有 线 或 者 无 令 ( 第 39 号 ) 发 布 的 互 联 网 等 信 息 网 络 线 方 式 向 公 众 提 供 作 品, 使 公 众 可 以 在 其 个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管 理 办 法, 取 得 以 电 视 机 人 选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获 得 作 品, 均 需 获 得 权 为 接 收 终 端 的 视 听 节 目 集 成 运 营 服 务 的 利 人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之 授 权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目 前 两 者 的 业 务 均 只 能 在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的 54 个 城 市 内 开 展, 超 范 围 运 营 均 存 在 政 策 风 险 从 目 前 法 律 规 定 看, 并 没 有 直 接 就 IPTV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作 出 与 之 对 应 的 细 化 规 定, 因 此 规 制 两 者 的 行 为 仍 以 著 作 权 法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司 法 解 释 为 准 广 电 总 局 对 IPTV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采 取 了 较 为 但 依 据 两 者 在 传 播 过 程 中 的 不 同 行 为, 可 能 类 似 的 监 管 模 式, 即 均 分 集 成 运 营 和 内 容 服 侵 害 了 权 利 人 在 著 作 权 项 下 的 不 同 权 利, 如 务 两 类 监 管 内 容 但 IPTV 协 议 本 身 是 省 域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广 播 权 等 概 念, 因 此 其 实 行 二 级 播 控 在 集 成 运 营 中, IPTV 分 成 总 播 控 平 台 和 分 播 控 平 台 两 台 管 三 侵 权 案 例 分 析 : 理, 两 类 平 台 使 用 统 一 的 软 件, 总 平 台 仅 中 ( 一 ) 互 联 网 电 视 主 要 纠 纷 案 件 的 类 型 及 判 决 央 电 视 台 一 家, 各 分 播 控 平 台 由 地 方 电 视 台 结 果 申 办 且 仅 能 在 本 地 提 供 服 务 ; 而 在 互 联 网 电 视 中,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为 一 级 监 管, 各 集 成 平 1 未 获 得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之 授 权 台 的 业 务 地 域 范 围 并 不 受 限 制, 目 前 全 国 共 在 原 告 中 影 寰 亚 音 像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发 放 7 张 集 成 业 务 牌 照 在 内 容 服 务 中,IPTV 上 海 众 源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众 源 公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对 应 于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也 分 为 司 )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TCL 全 国 性 和 地 区 性 内 容 平 台, 地 区 性 内 容 平 台 集 团 ) 深 圳 市 TCL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不 得 跨 区 提 供 内 容 ; 而 互 联 网 电 视 的 内 容 服 ( 以 下 简 称 深 圳 TCL 公 司 ) 惠 州 TCL 电 务 牌 照 并 不 存 在 两 级 监 管, 且 其 所 获 牌 照 可 器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惠 州 TCL 公 司 ) 以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目 前 共 有 9 家 单 位 侵 害 作 品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纠 纷 一 案 中 2, 被 告 获 得 互 联 网 电 视 内 容 服 务 牌 照 众 源 公 司 深 圳 TCL 公 司 未 获 原 告 授 权, 以 在 内 容 接 入 管 理 模 式 上,IPTV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监 管 模 式 较 为 相 近 两 者 均 严 格 强 调 内 容 的 可 管 可 控, 以 保 护 权 利 人 的 著 作 权 在 IPTV 中, 电 信 运 营 商 需 从 IPTV 播 控 平 台 引 入 内 容, 而 播 控 平 台 仅 可 引 入 总 平 台 内 容 以 及 所 在 地 区 的 平 台 内 容 在 互 联 网 电 视 中, 每 台 互 联 网 电 视 终 端 必 须 植 入 一 个 具 有 集 成 牌 照 商 的 平 台, 且 集 成 平 台 只 能 唯 一 对 接 一 个 内 容 服 务 商 2 法 律 规 定 之 异 同 合 作 方 式 通 过 被 告 TCL 集 团 生 产 经 营 的 TCLmitv 互 联 网 电 视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众 传 播 涉 案 电 影 法 院 认 为, 根 据 深 圳 TCL 公 司 与 众 源 公 司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 众 源 公 司 授 权 其 视 频 音 频 内 容 在 深 圳 TCL 公 司 各 平 台 上 运 营, 向 用 户 提 供 终 端 播 放 的 在 线 视 频 点 播 及 直 播 服 务, 且 众 源 公 司 在 本 案 中 承 认 涉 案 电 影 确 系 其 提 供 故 认 定 众 源 公 司 TCL 集 团 和 深 圳 TCL 公 司 共 同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提 供 了 涉 案 电 影, 使 公 众 可 以 通 过 涉 案 电 视 机 观 看 涉 案 电 影, 该 行 为 未 经 许 可, 侵 害 了 原 从 政 策 规 定 上 看, 广 电 总 局 对 于 IPTV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有 着 较 为 清 晰 的 监 管 目 标, 以 承 载 2 参 见 (2011) 徐 民 三 ( 知 ) 初 字 第 6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4

告 对 涉 案 电 影 享 有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但 由 于 涉 案 电 视 机 上 不 存 在 涉 案 电 影, 电 视 机 本 身 不 是 侵 权 产 品, 故 被 告 惠 州 TCL 公 司 销 售 电 视 机 的 行 为 并 未 侵 害 原 告 的 权 利, 不 构 成 侵 权 鉴 于 在 另 案 中 就 同 一 侵 权 电 影 众 源 公 司 已 向 原 告 赔 偿 了 经 济 损 失 13,000 元, 法 院 最 终 判 决 被 告 上 海 众 源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深 圳 市 TCL 高 新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赔 偿 原 告 合 理 费 用 共 计 人 民 币 5,000 元 类 似 案 例 还 有 乐 视 网 信 息 技 术 ( 北 京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诉 精 伦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侵 犯 著 作 财 产 权 纠 纷 案 3 2 未 获 得 以 电 视 为 终 端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之 授 权 在 水 木 动 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水 木 公 司 ) 诉 北 京 华 夏 安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夏 公 司 ) 索 尼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索 尼 公 司 ) 侵 害 作 品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案 中, 被 告 华 夏 公 司 在 未 取 得 原 告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将 涉 案 动 画 片 置 于 向 公 众 开 放 的 网 络 服 务 器 中, 通 过 索 尼 公 司 制 造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一 体 机 向 相 关 公 众 提 供 涉 案 动 画 片 的 在 线 播 放 服 务, 侵 犯 了 原 告 水 木 公 司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索 尼 公 司 系 涉 案 电 视 机 的 生 产 者, 无 法 审 查 电 视 机 登 录 互 联 网 之 后 所 链 接 的 内 容 是 否 侵 权, 且 不 能 对 视 频 提 供 商 提 供 的 内 容 进 行 改 变, 故 索 尼 公 司 生 产 电 视 机 的 行 为 主 观 上 无 过 错, 不 构 成 侵 权 法 院 因 此 判 令 被 告 华 夏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涉 案 侵 权 行 为 并 赔 偿 原 告 水 木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及 维 权 费 用 共 计 2.5 万 余 元 此 案 中, 华 夏 公 司 曾 获 得 IPTV 牌 照, 其 辩 称 对 涉 案 动 画 片 已 取 得 合 法 授 权 因 此 不 构 成 侵 权 2010 年, 水 木 公 司 将 涉 案 动 画 片 授 权 给 磐 海 鸿 星 公 司, 但 该 公 司 因 为 不 具 备 IPTV 资 质 故 与 华 夏 公 司 签 订 了 合 作 协 议, 华 夏 公 司 据 此 认 为 取 得 了 涉 案 动 画 片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不 构 成 侵 权 但 法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根 据 水 木 公 司 向 磐 海 鸿 星 公 司 出 具 的 授 权 书, 其 授 权 仅 限 磐 海 鸿 星 公 司 的 网 络 电 视 频 道 使 用, 并 未 授 权 其 以 电 视 为 接 收 终 端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因 此 磐 海 鸿 星 公 司 无 权 转 授 华 夏 公 司 在 其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上 使 用 3 超 范 围 使 用 作 品 侵 权 在 原 告 乐 视 网 信 息 技 术 ( 北 京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乐 视 网 信 息 公 司 ) 与 被 告 北 京 京 东 世 纪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京 东 公 司 ) 万 利 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万 利 达 公 司 ) 侵 犯 作 品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纠 纷 一 案 中 4, 万 利 达 公 司 生 产 的 万 利 达 MBD-906DVD 播 放 机 ( 高 清 版 )( 以 下 简 称 涉 案 播 放 机 ) 支 持 网 络 在 线 点 播 功 能, 涉 案 播 放 机 链 接 互 联 网 后 可 以 在 相 关 栏 目 内 观 看 涉 案 影 视 作 品 法 院 认 为, 万 利 达 公 司 是 提 供 具 有 定 向 链 接 服 务 功 能 的 设 备 商, 并 未 直 接 提 供 涉 案 影 视 作 品, 因 此 要 求 其 承 担 提 供 内 容 的 直 接 侵 权 责 任 没 有 任 何 依 据 百 视 通 网 络 电 视 技 术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百 视 通 公 司 ) 虽 然 依 据 与 乐 视 网 信 息 公 司 的 节 目 授 权 播 出 协 议 获 得 了 涉 案 电 影 2010 年 9 月 11 日 至 2011 年 9 月 13 日 期 间 通 过 其 自 己 运 营 的 IPTV 平 台 进 行 播 放 的 权 利, 但 是 该 协 议 同 时 对 授 权 范 围 进 行 了 限 定, 即 并 不 包 括 数 字 电 视 互 联 网 机 顶 盒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而 从 百 视 通 公 司 与 万 利 达 公 司 签 署 的 合 作 协 议 可 以 看 出 双 方 属 于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的 合 作 方 式, 以 这 种 合 作 方 式 进 行 涉 案 电 影 的 播 放 明 显 超 出 了 乐 视 网 信 息 公 司 就 涉 案 电 影 针 对 百 视 通 公 司 的 授 权 范 围 因 此, 百 视 通 公 司 的 涉 案 行 为 构 成 了 对 乐 视 网 信 息 公 司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侵 犯,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停 止 侵 权 并 赔 偿 损 失 及 合 理 支 出 的 责 任 法 院 最 终 判 决 被 告 百 视 通 公 司 赔 偿 原 告 经 济 损 失 一 万 并 赔 偿 合 理 支 出 三 千 三 百 元 本 案 中, 百 视 通 公 司 虽 然 获 得 了 涉 案 电 影 的 基 于 IPTV 的 传 播 权, 但 该 授 权 明 确 禁 止 其 3 参 见 (2011) 朝 民 初 字 第 1734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4 参 见 (2012) 朝 民 初 字 第 2017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5

将 作 品 用 于 互 联 网 机 顶 盒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业 务, 因 此 百 视 通 使 用 作 品 的 行 为 已 超 越 了 权 利 人 的 授 权 属 侵 权 行 为 4 与 机 顶 盒 生 产 商 合 作 提 供 搜 索 链 接 服 务 的 侵 权 风 险 在 有 着 全 国 互 联 网 电 视 侵 权 第 一 案 之 称 的 北 京 优 朋 普 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诉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众 源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迅 雷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国 美 电 器 侵 害 作 品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一 案 中, 原 告 享 有 涉 案 作 品 的 独 家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在 其 产 品 MiTV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中 增 加 了 互 联 网 搜 索 功 能 的 模 块, 用 户 在 接 入 互 联 网 后 即 可 通 过 搜 索 下 载 观 看 由 迅 雷 软 件 提 供 的 影 视 作 品, 或 在 线 观 看 由 PPStream 软 件 提 供 的 影 视 作 品 法 院 认 为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众 源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迅 雷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对 相 关 搜 索 结 果 进 行 了 编 辑 整 理, 有 合 理 理 由 知 道 所 链 接 的 作 品 为 侵 权 作 品, 但 仍 帮 助 被 链 接 者 实 施 了 侵 犯 北 京 优 朋 普 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享 有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行 为, 其 主 观 上 具 有 过 错, 故 应 就 此 承 担 共 同 侵 权 责 任 法 院 最 终 判 决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众 源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迅 雷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赔 偿 8.75 万 元, 而 国 美 电 器 作 为 电 视 机 销 售 商 不 担 责 任 在 广 电 总 局 181 号 文 中 规 定,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平 台 不 能 与 设 立 在 公 共 互 联 网 上 的 网 站 进 行 相 互 链 接, 不 能 将 公 共 互 联 网 上 的 内 容 直 接 提 供 给 用 户 如 视 频 网 站 在 机 顶 盒 中 内 嵌 搜 索 引 擎 提 供 搜 索 链 接 服 务, 首 先 已 违 反 了 政 策 规 定 存 在 被 叫 停 风 险 ; 其 次, 如 被 链 接 对 象 为 盗 版 作 品 则 将 面 临 侵 权 风 险 ; 再 次, 即 便 被 链 接 对 象 合 法, 权 利 人 仍 可 能 以 视 频 违 反 政 策 强 制 性 规 定 提 供 非 法 链 接 服 务 为 由 要 求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二 ) IPTV 主 要 纠 纷 案 件 的 类 型 及 判 决 结 果 在 嘉 兴 华 数 电 视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嘉 兴 华 数 公 司 ) 诉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嘉 兴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嘉 兴 电 信 公 司 ) 侵 害 广 播 组 织 权 纠 纷 一 案 中, 嘉 兴 华 数 公 司 与 黑 龙 江 电 视 台 签 订 了 频 道 资 源 合 作 合 同, 是 黑 龙 江 卫 视 频 道 在 嘉 兴 市 区 域 电 视 信 号 接 收 以 及 传 输 的 唯 一 合 法 机 构, 享 有 独 占 性 的 广 播 组 织 权 嘉 兴 电 信 未 经 华 数 许 可, 通 过 IPTV 业 务 为 客 户 提 供 了 接 收 黑 龙 江 卫 视 频 道 的 服 务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嘉 兴 电 信 公 司 通 过 互 联 网 转 播 了 黑 龙 江 电 视 台 的 广 播 节 目, 但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的 规 定, 尚 不 能 将 嘉 兴 电 信 公 司 通 过 网 络 转 播 黑 龙 江 电 视 台 节 目 信 号 的 行 为 视 为 著 作 权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转 播 行 为, 判 决 驳 回 嘉 兴 华 数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5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本 案 争 议 法 律 问 题 的 实 质 在 于 广 播 组 织 权 项 下 的 转 播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是 否 能 够 扩 展 至 网 络 领 域 首 先, 在 立 法 没 有 明 确 赋 予 广 播 组 织 在 互 联 网 领 域 控 制 传 播 权 利 的 法 律 现 状 下, 如 果 将 广 播 组 织 权 扩 大 至 互 联 网 领 域, 可 能 会 缩 减 著 作 权 人 的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范 围, 改 变 著 作 权 人 与 邻 接 权 人 的 权 利 分 配 其 次, 从 国 际 公 约 的 立 法 情 况 来 看, 均 未 将 转 播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扩 展 至 网 络 领 域 再 次, 在 互 联 网 领 域, 虽 然 广 播 组 织 权 的 权 利 人 不 能 对 转 播 予 以 控 制, 但 著 作 权 人 或 著 作 权 的 被 许 可 人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或 录 音 录 像 制 作 者 权 的 被 许 可 人, 仍 可 以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受 到 侵 害 为 由 获 得 司 法 救 济 因 而, 在 法 律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不 应 将 转 播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扩 展 至 网 络 领 域 嘉 兴 华 数 公 司 作 为 广 播 组 织 权 的 享 有 者, 而 非 黑 龙 江 卫 视 节 目 的 著 作 权 人, 不 享 有 对 该 节 目 网 络 转 播 的 控 制 权 嘉 兴 电 信 公 司 通 过 IPTV 宽 带 业 务 将 黑 龙 江 卫 视 节 目 传 送 给 用 户 观 看 的 行 为, 并 未 侵 犯 嘉 兴 华 数 公 司 享 有 的 广 播 组 织 权 6 在 本 案 中, 法 院 将 IPTV 的 内 容 版 权 归 属 于 1 通 过 互 联 网 传 输 节 目 信 号 不 侵 犯 广 播 组 5 参 见 (2011) 嘉 南 知 初 字 第 2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织 权 6 参 见 (2012) 浙 嘉 知 终 字 第 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6

网 络 传 播 权, 区 别 于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公 司 的 广 播 组 织 权, 广 播 组 织 不 能 控 制 互 联 网 领 域 的 传 播, 因 此 一 般 情 况 下 两 者 不 存 在 相 互 侵 权 问 题, 这 个 判 决 被 认 为 具 有 促 进 IPTV 的 后 续 发 展 的 作 用 2 通 过 无 线 方 式 整 体 传 输 包 括 侵 权 电 视 剧 在 内 的 电 视 频 道 侵 犯 广 播 权 在 原 告 北 京 金 视 映 画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金 视 映 画 公 司 ) 与 被 告 上 海 广 播 电 视 台 上 海 文 广 互 动 电 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 北 京 市 天 龙 有 线 电 视 设 备 器 材 厂 ( 以 下 简 称 天 龙 有 线 器 材 厂 ) 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一 案 中, 上 海 广 播 电 视 台 开 办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运 营 的 数 字 付 费 频 道 都 市 剧 场 未 经 许 可 通 过 IPTV 机 顶 盒 向 用 户 播 出 了 电 视 剧 春 桃 的 战 争, 天 龙 有 线 器 材 厂 为 用 户 提 供 数 字 电 视 机 顶 盒 并 接 通 节 目 信 号 涉 案 电 视 剧 曾 授 权 给 百 视 通 公 司 及 关 联 企 业 ( 包 括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 在 中 国 境 内 ( 除 香 港 台 湾 澳 门 以 外 地 区 ) 数 字 播 出 平 台 中 的 非 独 家 使 用 权 授 权 性 质 为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之 非 独 家 使 用, 无 转 授 权 权 利, 播 放 形 式 仅 包 括 VOD 点 播 播 放 或 剪 辑 片 段 播 放 形 式 法 院 认 为, 尽 管 百 视 通 公 司 从 东 阳 履 实 合 润 公 司 获 得 了 涉 案 电 视 剧 的 授 权, 可 以 通 过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的 数 字 电 视 平 台 传 播 涉 案 电 视 剧, 但 百 视 通 公 司 获 得 的 权 利 仅 仅 是 非 独 家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即 以 有 线 或 者 无 线 方 式 传 播 涉 案 作 品, 使 用 户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时 间 和 地 点 获 得 作 品 的 权 利 而 本 案 情 况 是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是 通 过 无 线 的 方 式, 将 涉 案 电 视 剧 的 数 字 信 号 传 送 至 歌 华 有 线 公 司 在 北 京 的 接 收 设 备 中, 再 通 过 有 线 电 缆 传 送 至 用 户 家 中, 且 用 户 只 能 在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指 定 的 时 间 逐 集 观 看 涉 案 电 视 剧, 而 不 能 自 行 选 择 时 间 观 看 故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的 行 为 实 际 上 是 以 无 线 的 方 式 公 开 广 播 涉 案 电 视 剧, 而 不 是 以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的 方 式 传 播 涉 案 电 视 剧 因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获 得 的 涉 案 电 视 剧 的 权 利 并 不 涵 盖 其 传 播 涉 案 电 视 剧 的 方 式, 故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侵 犯 了 金 视 映 画 公 司 对 涉 案 电 视 剧 享 有 的 广 播 权,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的 法 律 责 任 法 院 同 时 认 为, 上 海 广 播 电 视 台 只 是 都 市 剧 场 的 开 办 者, 其 并 不 实 际 从 事 该 频 道 的 经 营, 也 不 决 定 该 频 道 内 播 放 的 节 目 内 容 ; 天 龙 有 线 器 材 厂 只 是 从 事 了 有 线 电 缆 铺 设 业 务, 并 不 经 营 都 市 剧 场, 其 无 法 控 制 节 目 信 号 内 容, 客 观 上 也 不 可 能 对 节 目 信 号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因 此 法 院 最 终 判 决 :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赔 偿 金 视 映 画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五 十 二 万 元 合 理 费 用 三 万 元 本 案 中, 法 院 关 注 了 涉 案 电 视 剧 的 传 输 方 式 以 及 其 播 放 形 式 涉 案 电 视 剧 并 非 通 过 点 播 方 式 向 用 户 提 供, 而 是 上 海 的 电 视 信 号 经 无 线 整 体 传 输 到 北 京 后 再 由 相 关 设 备 接 收 信 号 并 转 化 信 号, 通 过 机 顶 盒 实 现 向 用 户 输 出 指 定 节 目 及 时 间 的 频 道 因 此 据 此 该 传 播 行 为 符 合 著 作 权 中 关 于 广 播 权 的 定 性, 并 不 符 合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之 规 定, 故 文 广 互 动 公 司 虽 然 获 得 了 涉 案 电 视 剧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却 因 传 播 行 为 的 非 交 互 性 而 侵 害 了 权 利 人 的 广 播 权 3 未 经 授 权 在 IPTV 使 用 作 品 的 侵 权 风 险 2011 年 8 月,CNTV 在 广 州 中 院 和 南 京 中 院 分 别 对 广 东 电 信 和 江 苏 电 信 提 起 了 诉 讼 : 部 分 地 方 电 信 运 营 商 IPTV 业 务 平 台 未 经 授 权, 擅 自 提 供 大 量 央 视 节 目 视 频 内 容 广 东 江 苏 电 信 辩 称 其 IPTV 节 目 内 容 是 从 拥 有 牌 照 的 上 海 文 广 百 视 通 公 司 处 购 买 前 述 两 案 因 CNTV 和 上 海 文 广 百 视 通 公 司 在 2012 年 共 同 建 立 了 IPTV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而 和 平 结 案, 双 方 将 把 各 自 拥 有 的 频 道 和 节 目 资 源 投 入 到 总 平 台 并 且 成 立 合 资 公 司 由 此,IPTV 业 务 运 营 商 可 以 通 过 直 接 与 合 资 公 司 合 作, 获 得 中 央 电 视 台 上 海 文 广 新 闻 传 媒 集 团 以 及 其 他 版 权 拥 有 者 的 内 容 资 源, 从 而 避 免 从 不 同 提 供 商 获 得 内 容 资 源 而 面 临 的 侵 权 风 险 类 似 案 例 还 有 浦 东 法 院 最 近 受 理 的 两 起 原 告 央 视 国 际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起 诉 被 告 中 国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7

海 电 信 ) 百 视 通 公 司 侵 害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 案 件 原 告 诉 称, 百 家 讲 坛 和 焦 点 访 谈 系 中 央 电 视 台 自 行 制 作 的 节 目, 中 央 电 视 台 对 此 享 有 著 作 权 原 告 经 中 央 电 视 台 授 权, 获 得 了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独 占 享 有 和 行 使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公 众 传 播 广 播 提 供 中 央 电 视 台 的 包 括 上 述 节 目 在 内 的 全 部 电 视 节 目 的 权 利, 有 权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采 取 各 种 法 律 措 施 上 海 电 信 在 未 经 许 可 及 未 付 报 酬 的 情 况 下,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在 其 提 供 的 中 国 电 信 IPTV 业 务 中, 通 过 互 联 网 向 公 众 提 供 上 述 电 视 节 目, 侵 害 了 原 告 对 涉 案 作 品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在 IPTV 网 络 电 视 的 主 界 面 出 现 了 BesTV 和 百 视 通 字 样, 故 两 被 告 系 共 同 侵 权, 应 承 担 连 带 侵 权 责 任 该 起 案 件 还 在 审 理 中 7 ( 三 ) 案 件 审 理 的 主 要 异 同 分 析 IPTV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的 侵 权 案 件 中, 其 主 要 的 侵 权 行 为 较 为 类 似, 多 数 案 件 的 侵 权 原 因 均 在 于 内 容 服 务 提 供 者 未 获 得 权 利 人 在 相 关 领 域 内 的 授 权, 包 括 内 容 服 务 商 未 获 得 任 何 授 权 既 向 用 户 提 供 作 品 内 容 服 务 商 超 范 围 使 用 作 品 或 未 获 得 授 权 特 定 接 收 终 端 的 授 权 但 除 这 些 基 于 类 似 的 网 络 侵 权 原 因 之 外, 两 者 的 侵 权 类 型 也 存 在 着 一 定 区 别 1 授 权 类 型 的 区 别 IPTV 内 容 服 务 商 取 得 授 权 目 的 较 为 明 确, 即 是 以 通 过 IPTV 方 式 向 用 户 提 供 作 品, 因 此 其 授 权 模 式 通 常 明 确 包 括 以 IPTV 方 式 向 用 户 提 供 作 品 而 对 于 互 联 网 企 业 参 与 到 互 联 网 电 视 而 言, 通 常 是 基 于 互 联 网 企 业 已 有 授 权 再 参 与 到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中 而 互 联 网 企 业 所 获 得 的 视 频 授 权 除 独 家 权 利 外, 多 数 情 况 下 已 被 权 利 人 将 权 利 限 定 在 以 PC 为 接 收 终 端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而 排 除 以 电 视 为 接 收 终 端 或 IPTV 方 式 传 播 作 品 的 权 利 因 此 导 致 互 联 网 企 业 参 与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中 相 7 上 海 法 院 网 :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xxnr.jsp?pa=aawq9mju 3MTg1JnhoPTEPdcssz 较 IPTV 内 容 服 务 商 面 临 更 多 越 权 使 用 作 品 的 风 险 2 侵 犯 权 利 类 型 不 同 在 互 联 网 电 视 中, 内 容 服 务 商 一 般 仅 提 供 视 频 内 容 的 点 播, 因 此 可 能 侵 害 的 著 作 权 专 有 权 利 为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而 对 IPTV 内 容 服 务 商 而 言, 其 申 办 主 体 通 常 为 各 电 视 台, 其 在 提 供 视 频 点 播 外 还 可 以 将 其 开 办 的 电 视 频 道 对 外 播 放, 此 时 如 使 用 未 经 授 权 的 作 品 就 可 能 涉 及 侵 害 权 利 人 所 享 有 的 广 播 权 但 此 情 况 可 能 在 著 作 权 法 修 改 之 后 被 统 一 归 入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3 行 业 政 策 风 险 在 IPTV 中, 用 户 入 网 需 进 行 申 请 并 由 电 信 运 营 商 上 门 安 装 方 可 使 用 IPTV 服 务, 因 而 设 备 供 应 相 对 可 控 故 一 般 而 言 IPTV 机 顶 盒 不 会 另 外 加 装 监 管 措 施 所 不 允 许 的 公 众 互 联 网 接 入 功 能 而 对 于 互 联 网 电 视 而 言, 用 户 使 用 并 不 需 要 申 请, 其 仅 需 购 买 一 台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就 可 自 行 实 现 接 入 互 联 网 电 视 的 目 的 在 目 前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中, 除 了 正 规 经 广 电 总 局 批 复 生 产 的 盒 子 外, 充 斥 着 大 量 黑 盒 子, 如 互 联 网 企 业 与 未 经 批 复 的 盒 子 生 产 商 或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开 展 合 作, 提 供 公 众 互 联 网 接 入 功 能 则 面 临 着 较 大 的 侵 权 风 险 四 对 策 及 建 议 ( 一 ) 互 联 网 电 视 参 与 商 1 互 联 网 企 业 互 联 网 企 业 通 过 与 内 容 服 务 牌 照 商 合 作, 接 入 嵌 套 集 成 牌 照 商 平 台 的 机 顶 盒, 这 是 目 前 视 频 网 站 开 展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的 唯 一 合 法 途 径 但 对 于 互 联 网 企 业 而 言 无 论 以 何 种 方 式 参 与 到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中 来, 都 需 注 重 著 作 权 保 护, 这 也 是 互 联 网 企 业 在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中 的 生 存 之 道 (1) 互 联 网 企 业 应 加 强 对 作 品 授 权 之 管 理, 针 对 互 联 网 电 视 的 特 性 应 当 获 得 以 电 视 8

为 接 收 终 端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之 授 权 在 购 买 版 权 时, 要 特 别 注 意 版 权 的 适 用 领 域, 以 避 免 由 于 授 权 不 清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在 前 述 嘉 兴 华 数 诉 嘉 兴 电 信 公 司 侵 害 广 播 组 织 权 纠 纷 一 案 中, 正 是 因 为 没 有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使 用 范 围 等 细 节, 使 得 嘉 兴 华 数 在 诉 讼 中 处 于 不 利 的 地 位 (2) 对 于 已 投 入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的 作 品, 应 着 重 审 核 这 些 作 品 是 否 已 获 得 以 电 视 为 接 收 终 端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以 免 陷 于 侵 权 诉 讼 之 中 (3) 互 联 网 企 业 应 注 意 互 联 网 电 视 的 政 策 导 向 下 的 法 律 风 险, 如 不 得 在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城 市 之 外 跨 区 域 投 放 机 顶 盒 (4) 互 联 网 企 业 应 避 免 与 未 接 入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的 机 顶 盒 生 产 商 展 开 内 容 合 作, 以 非 法 手 段 解 除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监 管 或 不 接 入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提 供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均 违 反 目 前 的 监 管 政 策, 通 过 此 类 机 顶 盒 提 供 内 容 服 务 存 在 着 侵 权 风 险 (5)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平 台 不 能 与 设 立 在 公 共 互 联 网 上 的 网 站 进 行 相 互 链 接, 不 能 将 公 共 互 联 网 上 的 内 容 直 接 提 供 给 用 户 如 视 频 网 站 在 机 顶 盒 中 内 嵌 搜 索 引 擎 提 供 搜 索 链 接 服 务, 首 先 已 违 反 了 政 策 规 定 存 在 被 叫 停 风 险 ; 其 次, 如 被 链 接 对 象 为 盗 版 作 品 则 将 面 临 侵 权 风 险 ; 再 次, 即 便 被 链 接 对 象 合 法, 权 利 人 仍 可 能 以 视 频 违 反 政 策 强 制 性 规 定 提 供 非 法 链 接 服 务 为 由 要 求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2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通 过 前 述 水 木 公 司 诉 索 尼 公 司 等 侵 权 案 中 影 寰 亚 音 像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诉 TCL 集 团 等 侵 权 案 可 知, 如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仅 提 供 设 备 而 未 提 供 内 容 服 务 则 并 不 承 担 直 接 的 侵 权 责 任 前 述 案 件 均 发 生 广 电 总 局 要 求 集 成 业 务 商 必 然 接 入 内 容 服 务 商 的 内 容 平 台 之 前, 当 时 如 TCL 等 国 有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均 建 有 自 有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因 此 如 其 平 台 中 的 作 品 未 获 授 权 则 构 成 侵 权 但 在 目 前 政 策 要 求 下,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必 须 接 入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以 及 已 获 得 牌 照 的 内 容 服 务 平 台, 在 此 情 况 下 电 视 生 产 商 直 接 侵 权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但 仍 应 注 意 是 否 有 可 能 与 内 容 服 务 商 构 成 共 同 的 侵 权 责 任 (1)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应 注 意 在 生 产 销 售 环 节 注 重 宣 传 设 备 功 能, 而 不 涉 及 具 体 的 内 容 服 务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所 生 产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应 当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向 用 户 提 供 接 入 互 联 网 电 视 的 功 能 但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应 在 生 产 销 售 环 节 注 重 仅 宣 传 功 能, 而 不 涉 及 具 体 的 内 容 服 务, 因 电 视 生 产 商 并 不 直 接 提 供 内 容 也 无 法 明 确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所 接 入 的 内 容 服 务 是 否 侵 权, 故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有 可 能 提 供 侵 权 作 品 的 播 放, 因 此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应 强 调 电 视 机 的 实 质 性 非 侵 权 用 途, 而 避 免 在 宣 传 阶 段 引 入 过 多 内 容 介 绍 吸 引 用 户 (2) 电 视 生 产 商 对 作 品 传 播 的 过 错 认 定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通 常 与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商 合 作, 在 电 视 机 内 置 集 成 平 台 但 电 视 机 生 产 商 应 当 注 意 在 协 议 中 应 注 重 避 免 对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的 内 容 负 有 审 查 义 务 3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生 产 商 对 于 机 顶 盒 生 产 商 而 言 参 与 到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中, 应 当 按 广 电 总 局 的 监 管 要 求 与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进 行 合 作, 并 获 得 经 广 电 总 局 批 复 核 准 生 产 的 产 品 编 号, 这 样 盒 子 生 产 商 才 能 最 大 限 度 的 规 避 侵 权 风 险 但 对 于 避 开 监 管 政 策, 自 行 建 立 内 容 平 台 破 解 集 成 业 务 平 台 扩 展 其 接 入 内 容 或 直 接 提 供 公 共 互 联 网 接 入 功 能 的 盒 子, 则 面 临 着 监 管 叫 停 的 风 险, 也 无 法 避 免 权 利 人 的 维 权 诉 讼 4 电 信 企 业 通 过 前 述 CNTV 诉 江 苏 电 信 及 广 东 电 信 一 案 可 知, 虽 然 广 东 电 信 的 IPTV 节 目 内 容 是 从 拥 有 牌 照 的 上 海 文 广 百 视 通 公 司 处 购 买, 但 上 海 文 广 百 视 通 公 司 的 授 权 行 为 应 当 征 得 版 权 人 的 同 意 并 且 及 时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相 关 9

费 用 对 于 之 后 类 似 的 节 目 内 容 提 供 商 和 运 营 商 而 言, 签 订 授 权 文 件 时 应 当 追 溯 到 原 始 权 利 人 并 附 上 每 一 级 授 权 单 位 的 证 书, 保 持 授 权 链 的 统 一, 一 方 面 要 尽 到 基 本 的 审 查 义 务, 另 一 方 面 也 为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做 好 准 备 另 外, 除 了 传 统 的 音 视 频 业 务,IPTV 的 重 要 业 务 增 长 点 就 在 于 其 能 够 提 供 信 息 搜 索 游 戏 卡 拉 OK 等 增 值 业 务 2012 年, 上 海 电 信 与 彩 虹 音 乐 频 道 及 数 字 电 视 音 乐 版 权 保 护 联 盟 就 数 字 电 视 音 乐 版 权 保 护 签 署 了 合 作 协 议, 国 内 首 家 正 版 数 字 电 视 音 乐 点 播 平 台 彩 虹 音 乐 频 道 在 上 海 IPTV 平 台 开 播, 这 一 方 面 是 中 国 大 陆 数 字 电 视 音 乐 版 权 保 护 的 开 始, 另 一 方 面 IPTV 也 将 获 得 更 多 高 质 量 的 节 目 内 容 从 而 吸 引 更 多 的 用 户 群 体 IPTV 的 其 他 增 值 业 务, 可 以 同 样 借 鉴 类 似 的 方 式, 与 搜 索 新 闻 房 产 餐 饮 股 票 等 更 多 领 域 的 内 容 提 供 商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由 业 务 运 营 商 通 过 使 用 次 数 使 用 时 间 包 月 等 灵 活 的 收 费 方 式 向 用 户 收 费, 并 向 相 关 业 务 的 版 权 管 理 机 构 支 付 费 用 ( 二 ) 著 作 权 法 修 改 对 互 联 网 电 视 IPTV 的 影 响 我 国 现 行 的 著 作 权 法 已 在 修 订 之 中, 先 后 两 次 通 过 网 络 公 开 征 求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两 次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征 求 有 关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和 相 关 社 团 的 意 见 经 过 一 年 多 的 反 复 研 究 和 分 析 认 证, 形 成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修 订 草 案 送 审 稿 ) 在 送 审 稿 中, 与 网 络 传 播 行 为 相 关 的 专 有 权 利 项 进 行 了 较 大 的 变 动 针 对 在 以 往 判 例 中 出 现 过 将 网 络 定 时 播 放 行 为 分 别 定 性 为 侵 害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侵 害 广 播 权 或 侵 害 其 他 著 作 权 项 的 不 同 判 决 的 情 形, 此 次 修 订 对 定 时 播 放 网 络 直 播 及 转 播 等 非 交 互 式 行 为 以 及 交 互 式 行 为 进 行 了 重 新 安 排 基 于 传 播 方 式 的 不 同, 送 审 稿 将 非 交 互 式 传 播 如 定 时 播 放 网 络 直 播 转 播 等 行 为 归 入 播 放 权,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仍 旧 适 用 于 交 互 式 传 播 如 点 播 行 为 若 新 著 作 权 法 据 此 修 改, 则 对 互 联 网 电 视 和 IPTV 所 需 授 权 类 型 作 了 较 为 清 晰 的 划 分 如 对 于 互 联 网 企 业 而 言, 开 展 点 播 业 务 需 取 得 针 对 不 同 接 收 终 端 的, 或 基 于 互 联 网 移 动 通 讯 网 络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开 展 网 络 直 播 转 播 等 业 务 则 需 获 得 播 放 权 之 授 权 对 于 IPTV 内 容 服 务 提 供 商 而 言 也 是 如 此 因 此, 各 企 业 需 时 刻 关 注 著 作 权 法 之 修 改, 并 根 据 立 法 的 趋 势 有 针 对 性 地 调 整 已 取 得 或 即 将 取 得 的 著 作 权 授 权, 使 之 尽 可 能 的 符 合 著 作 权 法 修 改 之 权 利 规 定, 如 增 加 交 互 式 或 非 交 互 式 权 利 界 定 标 准, 以 避 免 在 新 法 实 施 之 后 出 现 权 利 界 定 不 明 导 致 的 侵 权 风 险 黄 荣 楠 顾 问 Tel:8621 2208 6280 Email:huangrn@junhe.com 苏 旭 静 律 师 Tel:8621 2208 6370 Email:suxj@junhe.com 本 文 仅 为 提 供 法 律 信 息 之 目 的, 供 参 考 使 用, 并 不 构 成 君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法 律 意 见 或 建 议 10

附 表 一 : 互 联 网 电 视 行 业 政 策 序 号 日 期 及 文 件 名 内 容 及 解 读 1. 2004 年 7 月 6 日,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广 电 总 局 ) 令 ( 第 39 号 ) 发 布 互 联 网 等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管 理 办 法, 于 2004 年 10 月 11 日 实 施 2. 2007 年 12 月 20 日, 广 电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产 业 部 )( 第 56 号 令 ) 发 布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 施 3. 2008 年 6 月 1 日, 广 电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发 布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申 报 程 序 4. 2009 年 8 月 11 日,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广 电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加 强 以 电 视 机 为 接 收 终 端 的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5. 2010 年 4 月 28 日, 广 电 总 局 发 布 互 联 网 电 视 内 容 服 务 管 理 规 范 和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业 务 管 理 规 范 两 文 该 办 法 是 互 联 网 电 视 所 遵 循 的 基 本 监 管 规 定, 集 成 业 务 内 容 服 务 牌 照 均 以 此 办 法 为 基 础 颁 发 (1) 该 规 定 明 确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是 指 制 作 编 辑 集 成 并 通 过 互 联 网 向 公 众 提 供 视 音 频 节 目, 以 及 为 他 人 提 供 上 载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的 活 动 (2) 从 事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应 当 依 照 本 规 定 取 得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3) 申 请 从 事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的, 应 当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为 国 有 独 资 或 国 有 控 股 单 位 (1) 在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发 布 之 前 依 照 国 家 关 于 互 联 网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设 立 的 网 站 ( 不 含 外 资 ),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及 有 轻 微 违 规 行 为 能 及 时 整 改, 在 申 请 之 日 前 三 个 月 内 无 再 犯 的, 可 以 申 办 许 可 证 并 继 续 从 业 ; (2) 该 程 序 规 定 使 得 视 频 网 站 能 得 以 延 续 其 提 供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的 资 质, 从 而 具 有 资 格 参 与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1) 通 过 互 联 网 连 接 电 视 机 或 机 顶 盒 等 电 子 产 品, 向 电 视 机 终 端 用 户 提 供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应 当 按 照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互 联 网 等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以 电 视 机 为 接 收 终 端 的 视 听 节 目 集 成 运 营 服 务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 (2) 开 展 以 电 视 机 为 接 收 终 端 的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集 成 运 营 服 务, 应 当 建 立 具 有 节 目 播 控 节 目 导 视 版 权 保 护 等 功 能 的 集 成 播 控 系 统, 健 全 节 目 内 容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和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确 保 所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内 容 可 管 可 控 (1) 广 电 总 局 通 过 两 文 的 规 定, 对 互 联 网 电 视 实 行 集 成 服 务 + 内 容 服 务 的 管 理 模 式, 分 别 颁 发 两 类 牌 照, 即 集 成 业 务 牌 照 和 内 容 服 务 牌 照 ; (2) 强 调 集 成 业 务 牌 照 和 内 容 服 务 只 能 建 立 唯 一 的 对 接, 不 能 与 未 经 广 电 总 局 批 准 的 互 11

6. 2011 年 7 月, 广 电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严 禁 通 过 互 联 网 经 机 顶 盒 向 电 视 机 终 端 提 供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的 通 知 7. 2011 年 12 月, 广 电 总 局 发 布 持 有 互 联 网 电 视 牌 照 机 构 运 营 管 理 要 求 的 通 知 ( 广 办 发 网 字 2011 181 号 ) 8. 2012 年 11 月 1 日, 上 海 广 播 电 视 台 收 到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同 意 上 海 广 播 电 视 台 增 加 互 联 网 电 视 客 户 端 编 号 的 批 复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平 台 相 连 接, 也 不 能 采 取 开 放 式 链 接 ; (3) 集 成 业 务 牌 照 机 构 设 计 开 发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客 户 端, 只 能 植 入 电 视 机, 即 采 用 互 联 网 电 视 一 体 机 的 形 式, 且 只 能 接 入 一 个 集 成 平 台 (1) 该 通 知 明 确 : 目 前 广 电 总 局 没 有 批 准 任 何 一 家 单 位 可 以 通 过 互 联 网 经 机 顶 盒 ( 或 DVD 机 等 ) 向 电 视 机 终 端 提 供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对 擅 自 从 事 以 电 视 机 为 接 收 终 端 的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业 务 的 网 站, 广 电 总 局 要 求 应 立 即 整 改, 自 行 关 闭 互 联 网 电 视 平 台, 并 停 止 一 切 宣 传 销 售 活 动 (2) 该 通 知 的 发 布, 将 互 联 网 电 视 的 发 展 形 态 再 度 圈 回 到 电 视 一 体 机 的 形 态, 并 将 机 顶 盒 加 电 视 的 形 式 严 格 的 划 归 到 了 总 局 的 监 管 和 业 务 范 畴 之 中, 对 互 联 网 电 视 牌 照 运 营 商 和 视 频 网 站 合 作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模 式 的 发 展 带 来 极 大 的 影 响 (1) 广 电 总 局 通 过 此 文 改 变 了 以 往 通 过 叫 停 规 范 互 联 网 机 顶 盒 的 方 式, 转 而 引 导 该 产 业 的 发 展, 结 束 了 互 联 网 电 视 无 法 可 依 的 灰 色 状 态 ; (2) 该 通 知 规 定 :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机 构 所 选 择 合 作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终 端 产 品, 只 能 唯 一 连 接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平 台, 终 端 产 品 不 得 有 其 它 访 问 互 联 网 的 通 道, 不 得 与 网 络 运 营 企 业 的 相 关 管 理 系 统 数 据 库 进 行 连 接 ; (3)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平 台 不 能 与 设 立 在 公 共 互 联 网 上 的 网 站 进 行 相 互 链 接, 不 能 将 公 共 互 联 网 上 的 内 容 直 接 提 供 给 用 户 ; (4) 互 联 网 电 视 集 成 机 构 与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生 产 企 业 合 作 生 产 的 机 顶 盒 产 品, 应 在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地 区 有 计 划 地 投 放,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机 顶 盒 产 品 投 放 的 地 域 范 围 广 电 总 局 向 上 海 广 播 电 视 台 增 加 发 放 335 万 个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客 户 端 编 号, 同 时 批 准 百 视 通 200 万 个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客 户 端 编 号 12

9. 2012 年 11 月 2 日, 浙 江 省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收 到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同 意 浙 江 电 视 台 和 杭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台 增 加 互 联 网 电 视 客 户 端 编 号 的 批 复 10. 2012 年 3 月 19 日, 广 电 总 局 在 2012 年 中 国 国 际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博 览 会 (CCBN) 开 幕 前 夕 下 发 通 知, 要 求 : 展 览 会 展 出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接 收 终 端 ( 含 机 顶 盒 ) 应 为 拥 有 广 电 总 局 批 准 颁 发 的 序 列 号, 与 合 法 集 成 平 台 对 接 的 技 术 与 产 品 广 电 总 局 同 意 向 浙 江 电 视 台 和 杭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台 增 加 发 放 841.5 万 个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客 户 端 编 号, 以 及 89 万 个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客 户 端 编 号 1 广 电 总 局 要 求 参 展 商 应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展 会 现 场 不 得 展 出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接 收 终 端 ( 含 机 顶 盒 ) 相 关 技 术 产 品 ; (2) 展 会 现 场 不 得 为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接 收 终 端 ( 含 机 顶 盒 ) 相 关 技 术 产 品 提 供 文 字 图 片 视 音 频 等 信 息 宣 传 ; 2 从 该 通 知 看 广 电 总 局 对 公 开 式 机 顶 盒 非 对 接 牌 照 商 的 机 顶 盒 持 否 定 态 度 13

附 表 二 互 联 网 电 视 与 IPTV 的 区 别 分 类 IPTV 互 联 网 电 视 业 务 定 义 承 载 网 络 终 端 业 务 形 态 技 术 规 范 政 策 法 规 在 专 用 IP 网 络 上 向 家 用 电 视 机 传 送 包 含 视 频 声 音 文 本 图 形 和 数 据 等, 提 供 QoS/QoE 安 全 交 互 性 和 可 靠 性 的 可 管 理 的 多 媒 体 业 务 (1) 独 立 的 与 公 共 互 联 网 隔 离 的 电 信 专 网 (2) 网 络 采 用 全 程 QOS 保 障 电 视 机 +IPTV 机 顶 盒 视 频 点 播 直 播 轮 播 增 值 服 务 各 运 营 商 制 定 自 己 技 术 规 范, 例 如 中 国 电 信 IPTV3.0 规 范 中 国 联 通 家 宽 规 范 1 最 新 文 件 :2012 年 7 月 发 布 的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IPTV 集 成 播 控 平 台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43 号 文 件 : (1) 播 控 平 台 分 两 级 : 总 平 台 牌 照 由 央 视 持 有, 分 平 台 牌 照 由 省 级 电 视 台 申 请 (2) 内 容 服 务 牌 照 分 两 级 : 全 国 性 牌 照 由 中 央 级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和 拥 有 全 国 性 节 目 资 源 的 省 级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申 请 ; 省 级 内 容 服 务 牌 照 由 拥 有 本 省 节 目 资 源 的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申 请 (3) 传 输 服 务 牌 照 : 由 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公 司 中 国 联 通 网 络 通 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向 广 电 总 局 申 请 (4) 开 展 IPTV 的 内 容 服 务 企 业 播 控 平 台 和 传 输 企 业 都 必 须 首 先 获 得 广 电 颁 发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5)IPTV 传 输 企 业 可 向 播 控 平 台 提 供 节 目 和 EPG 条 目, 经 播 控 平 台 审 核 后 纳 入 内 容 源 和 EPG 中 2 2010 年 国 办 三 网 融 合 (5 号 文 ) 在 每 个 试 点 地 区,IPTV 传 输 业 务 基 于 智 能 操 作 系 统, 通 过 开 放 业 务 融 合 的 平 台, 基 于 公 共 互 联 网 向 家 用 电 视 机 传 送 包 含 视 频 声 音 文 本 图 形 和 数 据 等, 提 供 交 互 性 和 可 靠 性 的 多 媒 体 业 务 (1) 采 用 公 共 互 联 网 (2) 网 络 层 无 QOS 保 障, 为 保 障 质 量 也 有 运 营 商 采 用 专 线 传 输 内 容 (1) 两 种 形 式 : 电 视 机 + 机 顶 盒 (2) 互 联 网 电 视 一 体 机 视 频 点 播 轮 播 增 值 服 务 互 联 网 应 用, 与 PC 屏 手 机 屏 等 互 动 暂 时 还 没 有 企 业 或 行 业 标 准, 如 中 国 联 通 正 在 制 定 互 联 网 电 视 相 关 标 准 1 最 新 文 件 :2011 年 12 月 广 电 总 局 下 发 持 有 互 联 网 电 视 牌 照 机 构 运 营 管 理 要 求 181 号 文 件 : 2 播 控 平 台 : 广 电 颁 发 7 张 集 成 业 务 牌 照 各 平 台 应 具 有 独 立 用 户 管 理 计 费 认 证 体 系, 不 得 与 传 输 网 络 运 营 商 合 作 进 行 用 户 管 理 计 费 认 证 3 内 容 服 务 : 广 电 总 局 颁 发 9 张 内 容 服 务 牌 照 播 控 平 台 接 入 广 电 批 准 的 互 联 网 电 视 内 容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的 内 容 平 台, 不 能 接 公 共 互 联 网 内 容 4 机 顶 盒 终 端 : 互 联 网 电 视 机 顶 盒 产 品 应 在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地 区 (54 个 试 点 城 市 ) 有 计 划 投 放,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机 顶 盒 产 品 投 放 的 地 域 范 围 5 重 要 的 发 展 计 划 和 方 案 合 作 协 议 应 事 先 报 总 局 不 得 将 牌 照 载 明 的 业 务 擅 自 转 授 权 其 他 机 构 运 营 或 与 其 他 机 构 合 作 运 营 6 互 联 网 电 视 提 供 视 频 点 播 和 图 文 信 息 服 务, 暂 不 开 放 广 播 电 视 直 播 类 服 务 7 互 联 网 电 视 是 全 国 性 牌 照, 无 需 落 地 审 批 运 营 商 只 要 与 牌 照 方 达 成 14

许 可 证 管 理 内 容 管 理 原 则 上 由 一 家 电 信 企 业 经 营 IPTV 试 点 城 市 第 一 批 12 个, 第 二 批 42 个, 非 指 定 试 点 城 市 不 能 开 展 3 IPTV 政 策 相 比 互 联 网 电 视 更 为 清 晰 明 确, 但 IPTV 协 议 本 身 是 省 域 概 念, 需 对 接 省 广 电 二 级 播 控, 省 广 电 掌 握 主 动 权, 运 营 商 开 展 IPTV 业 务 有 一 定 的 政 策 门 槛 应 取 得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视 听 节 目 许 可 证, 目 前 有 7 张 : 上 海 文 广 央 视 国 际 南 方 传 媒 中 国 国 际 广 播 电 台 杭 州 华 数 江 苏 电 视 台 北 京 华 夏 安 业 科 技 全 国 性 IPTV 播 控 平 台 仅 2 家 :CNTV 上 海 文 广 ( 备 用 平 台 ), 电 信 运 营 商 需 从 IPTV 播 控 平 台 引 入 内 容 合 作 即 开 展 业 务 但 根 据 文 件 要 求, 在 非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省 份 开 展 业 务 存 在 政 策 风 险 同 时 受 地 方 广 电 机 构 保 护, 电 信 运 营 商 与 本 地 电 视 台 合 作 存 在 障 碍 广 电 总 局 对 互 联 网 电 视 将 采 用 集 成 服 务 + 内 容 服 务 的 管 理 模 式, 分 别 颁 发 两 类 牌 照 目 前 集 成 牌 照 已 发 7 张, 内 容 牌 照 已 发 9 张 每 台 互 联 网 电 视 终 端 必 须 植 入 一 个 具 有 集 成 牌 照 商 的 平 台 且 集 成 平 台 只 能 唯 一 对 接 一 个 内 容 服 务 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