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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怎 么 考 考 什 么 谁 能 考 从 考 试 的 视 角 思 考 对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立 法 宗 旨 的 执 行 宪 中 导 言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确 立 对 实 施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方 略 无 疑 具 有 划 时 代 的 意 义, 然 而 理 清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立 法 宗 旨 和 意 义, 进 而 找 到 实 现 其 立 法 宗 旨 的 科 学 高 效 的 途 径 显 得 更 为 重 要 因 为,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实 现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立 法 初 衷 实 现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立 法 宗 旨 的 途 径 : 很 多 诸 如, 高 质 量 的 法 学 教 育 司 法 研 修 制 度 的 确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司 法 考 试 等 笔 者 认 为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立 法 宗 旨 在 于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统 一 化 和 精 英 化, 但 其 最 终 的 宗 旨 就 是 实 现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精 英 化 并 认 为 应 以 科 学 化 和 法 制 化 的 司 法 考 试 作 为 实 现 法 律 职 业 选 拔 的 精 英 化 和 统 一 化 立 法 宗 旨 的 途 径 之 一 旨 一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确 立 的 意 义 及 其 立 法 本 2 0 0 1 年 6 月 3 0 日,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22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官 法 的 决 定 和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检 察 官 法 的 决 定 这 两 个 修 改 法 律 的 决 定, 均 以 法 律 修 正 案 的 形 式 首 次 确 立 了 我 国 的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对 初 任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实 行 统 一 的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2 0 0 1 年 1 0 月 3 1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司 法 部 又 公 布 了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这 一 制 度 的 确 立, 对 正 在 推 进 的 中 国 法 治 和 正 在 形 成 的 中 国 法 律 职 业 无 疑 具 有 划 时 代 的 作 用 在 各 界 对 确 立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一 片 喝 彩 的 同 时, 我 们 还 必 须 冷 静 地 思 考 确 立 这 项 制 度 的 立 法 宗 旨, 进 而 小 心 地 求 证 实 现 其 立 法 宗 旨 的 途 径 笔 者 认 为, 确 立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立 法 宗 旨 在 于 实 现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精 英 化 和 统 一 化 首 先, 是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精 英 化 第 一,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精 英 化, 是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客 观 要 求 如 果 说 一 个 国 家 可 称 之 为 法 治 国 家, 那 么, 职 业 法 律 者 便 是 驱 动 国 家 机 器 在 法 律 轨 道 上 运 行 的 技 师 没 有 一 支 高 素 养 的 法 律 职 业 者 队 伍, 是 不 可 能 切 实 推 进 这 个 国 家 的 法 治 进 程 的 因 为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的 提 高 本 身 可 能 就 是 实 实 在 在 地 改 造 着 法 治 环 境 第 二, 是 法 律 职 业 自 身 的 要 求 法 律 职 业 的 规 范 性 严 肃 性 和 专 业 性, 要 求 担 任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必 须 具 备 完 备 的 法 律 知 识 较 高 的 政 治 素 质 优 良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所 有 这 些 都 要 求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精 英 化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精 英 化 就 是 要 提 高 法 律 职 业 的 门 槛, 建 立 职 业 法 律 者 的 准 入 制 度 然 后 就 是,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统 一 化 以 前 律 师 考 试 法 官 考 试 和 检 察 官 考 试 由 司 法 部 高 法 和 高 检 各 自 命 题 各 自 录 取, 没 有 统 一 的 标 准 建 立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初 衷 之 一, 旨 在 打 破 部 门 行 业 界 限 在 全 社 会 范 围 内 选 拔 优 秀 法 律 人 才 这 种 统 一 主 要 表 现 为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考 试 统 一 录 取 标 准 进 而 形 成 统 一 的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第 一,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有 利 于 职 业 法 律 者 形 成 统 一 的 法 律 职 业 语 言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使 法 律 人 才 法 律 专 业 学 识 有 了 共 同 的 基 础, 在 对 法 律 具 有 基 本 一 致 理 解 的 基 础 上, 有 利 于 他 们 对 法 律 实 施 的 标 准 达 成 共 识 同 时, 为 促 进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对 法 律 职 业 的 全 面 认 识 对 相 互 工 作 的 更 多 理 解 消 除 职 业 偏 见 和 隔 阂 奠 定 了 基 础, 从 而 使 立 法 的 精 确 化 法 律 解 释 的 准 确 化 和 司 法 活 动 的 快 速 化 成 为 可 能 从 而 保 证 国 家 法 律 的 统 一 实 施 第 二, 有 利 于 职 业 法 律 者 形 成 统 一 的 司 法 伦 理 体 系, 相 互 监 督 和 专 业 竞 争, 促 进 了 法 律 专 业 人 士 司 法 伦 理 体 系 的 形 成 第 三,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形 成 了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它 推 动 了 中 国 法 律 职 业 的 统 一 化, 使 律 师 法 官 检 察 官 有 可 能 在 同 一 业 务 层 面 上 展 开 工 作, 相 互 监 督 和 专 业 竞 争, 并 实 现 法 律 职 业 之 间 的 合 理 流 动 二 如 何 从 考 试 环 节 实 现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本 旨 目 标

设 立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最 终 目 的 就 是 实 现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精 英 化 要 实 现 这 种 精 英 化, 必 须 靠 考 试 这 一 手 段 的 科 学 化 和 法 制 化 科 学 化 主 要 体 现 为, 要 通 过 考 试 手 段 准 确 全 面 地 测 试 出 从 事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职 业 应 具 备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能 力 素 质 这 种 测 试 要 客 观 准 确 一 致 稳 定 笔 者 认 为, 要 实 现 司 法 考 试 的 科 学 化, 首 先 要 分 别 找 出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职 业 各 自 应 具 备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能 力 素 质, 然 后 再 找 出 他 们 之 间 的 共 同 点, 重 点 测 试 其 共 同 部 分, 同 时 兼 顾 各 自 不 同 之 处 法 制 化 是 实 现 法 治 社 会 要 求 的 考 试 必 须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需 要 这 种 法 制 化, 主 要 表 现 为 : 一 是 考 试 科 目 的 明 确 化 如,2 0 0 2 年 首 次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科 目 明 确 规 定 应 试 科 目, 具 体 包 括 : 法 理 学 宪 法 学 行 政 法 学 行 政 诉 讼 法 学 刑 法 学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民 法 学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经 济 法 学 商 事 法 学 国 际 法 学 国 际 私 法 学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和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二 是 命 题 工 作 科 学 化 成 立 命 题 委 员 会, 设 立 题 库 面 向 社 会 征 题 三 是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规 范 化 四 是 录 取 工 作 名 额 化 即 根 据 报 考 人 数 及 这 三 个 职 业 当 前 所 需 人 数, 考 前 公 布 录 取 名 额 下 面, 笔 者 从 考 试 这 一 环 节 具 体 谈 一 下 如 何 落 实 司 法 考 试 的 宗 旨 这 一 环 节 主 要 包 括 : 如 何 考 谁 能 考 考 什 么 和 如 何 落 实 等 1. 关 于 司 法 考 试 如 何 考 谁 能 考 的 问 题 关 于 司 法 考 试 如 何 考 谁 能 考 的 问 题, 事 实 上 办 法 已 做 规 定 其 第 6 条 规 定,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具 体 考 试 时 间 在 举 行 考 试 3 个 月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其 第 4 章 规 定 了 报 名 条 件 其 中, 第 4 章 第 3 条 第 4 项 中 把 符 合 法 官 法 检 察 官 法 和 律 师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专 业 条 件 作 为 报 名 条 件 之 一 法 官 法 第 9 条 第 6 项 规 定 的 担 任 法 官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之 一 是 高 等 院 校 法 律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高 等 院 校 非 法 律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从 事 法 律 专 业 满 二 年, 其 中 担 任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应 当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满 三 年 ; 获 得 法 律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或 者 非 法 律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从 事 法 律 专 业 满 一 年, 其 中 担 任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应 当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满 二 年 检 察 官 法 第 1 0 条 第 6 项 规 定 的 担 任 检 察 官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之 一 是 高 等 院 校 法 律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高 等 院 校 非 法 律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从 事 法 律 专 业 满 二 年, 其 中 担 任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官, 应 当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满 三 年 ; 荻 得 法 律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或 者 非 法 律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从 事 法 律 专 业 满 一 年, 其 中 担 任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官, 应 当 从 事 法 律 工 作 满 二 年 律 师 法 第 6 条 规 定, 具 有 高 等 院 校 法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同 等 专 业 水 平, 以 及 高 等 院 校 其 他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经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的, 由 国 务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律 师 资 格 律 师 法 第 8 条 规 定, 可 以 申 请 领 取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条 件 之 一 就 是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满 一 年 通 过 上 述 规 定, 可 以 发 现 以 下 问 题 : (1) 法 官 法 第 9 条 第 6 项 检 察 官 法 第 10 条 第 6 项 规 定 的 是 担 任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的 条 件 之 一, 那 么, 这 一 条 件 是 否 是 报 名 条 件? 对 于 那 些 在 校 四 年 级 的 本 科 生 及 没 有 司 法 实 践 经 验 刚 毕 业 的 本 科 生 能 否 报 考? (2) 律 师 法 显 然 是 将 报 名 条 件 和 执 业 条 件 分 开 的 报 名 的 学 历 条 件 是 具 有 高 等 院 校 法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同 等 专 业 水 平, 以 及 高 等 院 校 其 他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按 照 律 师 法 的 报 名 条 件, 只 要 能 报 考 法 官 检 察 官 就 一 定 能 报 考 律 师, 但 是 符 合 律 师 法 的 报 名 条 件 却 不 符 合 报 考 法 官 检 察 官 的 条 件 而 设 立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初 衷 之 一 正 是 在 于 统 一, 这 样 就 违 背 了 其 初 衷 事 实 上, 按 照 办 法 第 1 3 条 规 定 的 司 法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就 等 于 还 是 以 前 报 考 律 师 的 条 件 这 样 使 得 设 立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宗 旨 落 空 那 么 如 何 解 决 怎 么 考 谁 能 考 的 问 题 呢? 笔 者 认 为, 要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首 先 要 真 正 明 确 设 立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立 法 宗 旨 就 是 实 现 职 业 法 律 者 选 拔 的 精 英 化, 找 出 精 英 职 业 法 律 者 应 具 备 的 职 业 素 养, 什 么 样 的 人, 如 何 测 试 这 些 人 才 能 测 出 这 些 素 养 总 之, 职 业 法 律 者 应 是 高 层 次 复 合 型 应 用 型 和 有 道 德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应 将 司 法 考 试 设 置 为 最 难 的 考 试 从 而 对 职 业 法 律 者 进 行 筛 选 显 然, 要 通 过 考 试 全 面 准 确 地 测 试 出 职 业 法 律 者 应 具 备 的 法 律 知 识 能 力 司 法 经 验 职 业 伦 理 绝 非 易 事, 同 时 更 不 是 一 次 考 试 所 能 完 成 的 在 我 国, 本 科 教 育 暂 时 还 未 达 到 普 及 化, 目 前 介 于 精 英 化 向 普 及 化 的 过 渡 阶 段 另 外, 我 国 除 了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以 外 还 有 大 量 其 他 从 事 与 法 律 有 关 的 职 业, 如 警 察 司 法 行 人 员 法 医 法 院 检 察 院 的 书 记 员 人 大 行 政 系 列 的 法 制 办 银 行 保 险 等 金 融 系 统 的 法 律 事 务 处 ( 科 ), 公 司 企 业 的 法 律 顾 问 室, 即 使 是 公 务 员 亦 应 依 法 行 政 如 果 把 所 有 从 事 与 法 律 有 关 的 职 业 比 作 金 字 塔 的 话, 那 么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则 是 塔 顶, 其 余 则 是 塔 基 因 此 既 要 有 对 塔 顶 的 测 试 也 应 有 对 塔 基 的 测 试 由 这 二 次 测 试 构 成 统 一 的 司 法 考 试 设 计 二 次 考 试 亦 非 本 人 独 创 大 陆 法 系 的 日 本 和 德 国 即 如 此 日 本 司 法 考 试 法 规 定, 司 法 考 试 分 为 二 次 第 一 次 考 试 在 每 年 1 月 举 行 这 次 考 试 的 目 的 是 判 断 是 否 具 有 能 够 参 加 第 二 次 考 试 的 修 养 和 大 学 毕 业 程 度 的 一 种 预 备 考 试 所 以, 只 有 第 一 次 考 试 合 格 者 才 能 参 加

第 二 考 试 第 二 次 考 试 以 法 律 科 目 为 中 心, 目 的 是 判 断 希 望 成 为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者 是 否 具 有 必 要 的 法 律 学 识 及 应 用 能 力 日 本 司 法 考 试 号 称 是 全 国 最 难 的 考 试 德 国 自 1878 年 起, 实 行 法 官 律 师 从 业 资 格 一 体 化 的 国 家 考 试 制 度, 同 时 须 经 二 次 国 家 考 试, 才 能 授 予 资 格 第 一 次 国 家 考 试 是 在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学 习 三 年 半 之 后 进 行 的, 名 曰 取 得 实 习 文 官 资 格 的 考 试 第 一 次 考 试 合 格 者, 可 以 取 得 实 习 文 官 的 资 格, 但 不 能 充 任 律 师 如 充 任 律 师, 仍 需 参 加 两 年 半 的 实 习 ( 实 习 内 容 有 律 师 法 官 检 察 官 及 公 司 银 行 等 业 务 ), 约 经 1 0 个 月 的 准 备 之 后 参 加 第 二 次 国 家 考 试, 名 曰 取 得 候 补 文 官 资 格 的 考 试 特 别 要 指 出 的 是 日 本 的 司 法 考 试 并 没 有 学 历 要 求, 凡 日 本 国 民 均 可 报 考 ; 德 国 国 民 在 大 学 法 学 院 学 完 七 个 学 期 以 上 的 课 程 即 可 参 加 司 法 考 试 很 少 有 人 为 此 批 评 这 两 个 国 家 职 业 法 律 者 的 素 质 ; 相 反, 日 本 德 国 当 代 法 律 职 业 者 素 质 之 高, 世 人 有 口 皆 碑 由 笔 者 之 所 以 主 张 采 取 二 考 制 还 有 三 点 理 第 一, 出 于 考 试 本 身 技 巧 及 考 试 公 正 考 虑 对 一 名 在 校 四 年 级 的 大 学 生, 考 查 其 司 法 实 践 能 力 及 职 业 道 德 与 对 一 名 有 三 年 司 法 实 践 经 验 的 法 律 本 科 生 相 比 显 然 不 公 平 前 者 对 司 法 实 践 和 经 验 及 司 法 职 业 伦 理 几 乎 无 从 谈 起 另 外, 让 命 题 者 既 要 测 试 理 论 法 学 应 用 法 学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还 要 测 试 法 律 实 务 和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要 想 全 面 准 确 地 测 试 出 一 个 人 的 真 实 水 平 实 属 不 易 第 二, 二 考 制 还 能 缓 解 目 前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运 作 不 成 熟 的 问 题 设 立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意 义 和 影 响 无 疑 是 深 远 的 巨 大 的, 但 由 于 来 得 急, 在 各 方 认 识 不 到 位 理 解 不 全 面 和 准 备 不 充 分 情 况 下 就 必 须 实 施, 因 此 显 得 仓 应 战 从 极 其 简 陋 的 办 法 即 可 看 出 这 一 点 现 在 先 进 行 第 一 次 考 试, 待 各 方 讨 论 理 解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透 彻 及 准 备 充 分 后 再 进 行 第 二 次 考 试, 就 显 得 更 为 合 理 ; 因 为 第 二 次 考 试 是 终 考, 最 关 键 第 三, 是 现 阶 段 司 法 人 员 实 际 情 况 的 要 求 我 国 幅 员 辽 阔, 各 地 发 展 不 均 衡 有 些 偏 远 地 区 的 法 院 检 察 院 甚 至 还 没 有 法 律 本 科 生 这 些 地 区 如 果 确 需 任 命 初 任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可 以 第 一 次 考 试 成 绩 为 依 据, 任 命 那 些 已 通 过 第 一 次 考 试 的 人 员 故 此, 笔 者 建 议 司 法 考 试 实 行 二 考 制 第 一 次 重 点 考 应 试 者 所 学 的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和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第 一 次 考 试 试 题 以 客 观 题 为 主 兼 及 主 观 测 试 题 第 一 次 报 考 条 件 不 受 学 历 的 限 制 这 样 可 鼓 励 那 些 自 学 法 律 成 材 者 第 二 次 考 试, 主 要 考 应 试 者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能 力 职 业 道 德 同 时 兼 顾 法 学 基 本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的 测 试 第 二 次 考 试 的 试 题 既 要 有 客 观 性 试 题 更 要 有 主 舰 性 试 题 第 二 次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的 学 历 底 线 和 司 法 实 践 经 历 严 格 限 制 在 法 官 法 第 9 条 第 6 项 及 检 察 官 法 第 10 条 第 6 项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2. 关 于 考 什 么 的 问 题 笔 者 之 所 以 将 考 什 么 放 在 怎 么 考 谁 能 考 之 后, 是 因 为 只 有 确 定 了 前 者, 才 能 解 决 好 后 者 的 问 题, 同 时 这 两 者 如 何 实 施 均 取 决 于 从 事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职 业 应 具 备 什 么 样 的 职 业 素 养 事 实 上, 考 什 么 办 法 已 有 规 定 办 法 第 7 条 规 定,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主 要 测 试 应 试 人 员 所 应 具 备 的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和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能 力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的 内 容 包 括 : 理 论 法 学 应 用 法 学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法 律 实 务 和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对 此, 笔 者 不 敢 苟 同, 因 此 既 要 对 其 进 行 学 理 解 释, 还 有 必 要 对 其 进 行 扩 大 解 释 正 如 笔 者 前 文 所 说, 要 实 现 司 法 考 试 的 科 学 化, 首 先 要 分 别 找 出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职 业 各 自 应 具 备 的 知 识 水 平 和 能 力 素 质, 然 后 再 找 出 他 们 之 间 的 共 同 点, 重 点 测 试 其 共 同 部 分, 同 时 兼 顾 各 自 不 同 之 处 根 据 法 官 法 检 察 官 法 和 律 师 法 的 规 定, 可 以 认 为 法 官 是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审 判 权 的 审 判 人 员,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审 判, 包 括 民 事 刑 事 行 政 案 件 的 审 判 工 作, 但 也 包 括 立 案 审 监 执 行 等 工 作 检 察 官 是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检 察 权 的 检 察 人 员,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依 法 进 行 法 律 监 督, 包 括 代 表 国 家 进 行 公 诉, 对 自 侦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批 准 逮 捕 和 监 督 判 决 裁 定 的 执 行 等 等, 但 其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是 从 事 刑 事 检 控 工 作 律 师 是 为 社 会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执 业 人 员 与 法 官 检 察 官 不 同 的 是 其 业 务 范 围, 既 包 括 诉 讼 业 务, 更 有 非 讼 业 务 其 业 务 范 围 不 仅 涉 及 司 法 领 域 的 刑 事 民 事 行 政 等 法 律 问 题, 而 且 还 涉 及 大 量 非 诉 讼 的 金 融 房 地 产 企 业 顾 问 谈 判 知 识 产 权 等 工 作 可 以 说 从 他 们 的 职 责 和 业 务 范 围 看, 律 师 检 察 官 法 官 依 次 减 少, 但 从 职 业 和 业 务 的 要 求 看, 对 法 律 知 识 掌 握 的 深 和 运 用 的 能 力 法 官 应 高 于 检 察 官, 检 察 官 应 高 于 律 师 从 职 业 和 业 务 角 色 来 看, 检 察 官 主 要 代 表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律 师 主 要 是 为 他 人 提 供 各 种 各 样 的 法 律 服 务, 同 时 具 有 有 偿 性, 因 此 更 倾 向 于 顾 及 涉 案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而 法 官 主 要 是 居 中 裁 判, 只 听 命 于 法 律, 消 极 被 动 中 立 独 立 超 然 理 性, 而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的 工 作 更 要 求 他 们 积 极 主 动 下 面 笔 者 分 述 做 好 这 三 个 职 业 需 要 的 职 业 素 养 就 法 官 来 说, 要 做 好 一 名 名 副 其 实 的 法 官, 他 至 少 要 具 备 这 几 方 面 的 要 求 一 是 较 深 的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二 是 职 业 能 力 任 何 原 理 的 学 习 均 在 于 运 用, 法 律 是 一 门 经 世 致 用 之 学, 它 融 合 着 人 类 的 法 律 经 历 与 法 律 经 验, 技 术 性 是 其 中 突 出 的 内 容

这 种 技 术 性 主 要 体 现 为 :(1 ) 对 法 庭 的 驾 御 和 指 挥 能 力 ;(2 ) 法 律 问 题 的 分 析 识 别 与 判 断 能 力 ;(3 ) 法 律 渊 源 的 识 别 能 力 ;(4 ) 法 律 注 释 和 解 释 能 力 ;(5) 法 律 逻 辑 推 理 和 说 理 能 力 ;(6 ) 书 面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7) 法 律 漏 洞 的 补 救 和 均 衡 利 益 的 能 力 三 是 司 法 经 验 四 是 职 业 道 德 就 检 察 官 而 言, 要 做 一 名 称 职 的 检 察 官, 其 应 具 备 以 下 素 养 一 是 扎 实 的 法 律 功 底 ; 二 是 丰 富 的 法 律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 三 是 迅 速 的 反 应 和 应 变 能 力 ; 四 是 较 强 的 收 集 判 断 和 运 用 证 据 能 力 ; 五 是 对 案 件 的 整 体 把 握 能 力 ; 六 是 稳 定 的 心 理 素 质 ; 七 是 较 强 的 口 头 和 书 面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八 是 丰 富 的 检 察 工 作 经 验 ; 九 是 高 尚 的 检 察 职 业 道 德 就 师 而 言, 一 般 来 说, 要 做 好 律 师 的 工 作 除 了 具 备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外, 也 应 有 从 业 经 验,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就 业 务 素 质 而 言, 一 是 律 师 应 有 比 较 丰 富 的 法 律 知 识, 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比 较 熟 悉, 对 基 本 部 门 法 的 概 念 原 财 制 度 应 很 好 地 掌 握 ; 二 是 良 好 的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和 超 强 的 纠 错 能 力 ; 三 是 善 辩 的 口 才 和 一 定 的 应 变 能 力 ; 四 是 必 要 的 写 作 水 平 ; 五 是 律 师 还 应 是 一 个 杂 家, 要 求 其 具 有 广 泛 的 知 识 结 构 包 括 经 济 科 技 外 语 等 ; 六 是 良 好 的 人 际 关 系 最 后 律 师 还 应 有 一 个 好 的 仪 表 和 风 度 通 过 以 上 分 析,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尽 管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律 师 他 们 工 作 的 范 围 和 能 力 的 要 求, 知 识 面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均 有 所 不 同, 但 是 他 们 要 从 事 的 职 业, 都 离 不 开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基 础 知 识 的 支 撑, 都 要 求 他 们 熟 练 地 掌 握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同 时 要 求 他 们 具 有 对 法 律 原 理 的 应 用 能 力, 对 个 案 的 过 程 的 归 纳 分 析 和 判 断 能 力, 要 求 他 们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丰 富 的 从 业 经 验, 他 们 的 终 极 目 标 都 是 为 实 现 社 会 正 义 由 此 可 见, 如 上 文 指 出 应 将 司 法 考 试 设 为 二 次, 第 一 次 考 试 主 要 测 试 应 试 者 对 法 律 基 本 原 理 基 础 知 识 法 律 法 规 掌 握 的 广 度 兼 顾 深 度 及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潜 在 能 力 ; 第 二 次 考 试 主 要 从 法 律 职 业 的 角 度 出 发, 要 测 试 应 试 者 对 法 原 理 和 法 律 知 识 的 应 用 能 力,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基 本 能 力 ( 如, 法 律 渊 源 的 识 别 能 力,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分 析 判 断 能 力, 法 律 思 维 能 力,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运 用 法 学 知 识 解 决 纠 纷 能 力 ) 另 外 还 要 考 应 试 者 的 职 业 信 仰 和 职 业 道 德 3. 具 体 落 实 事 实 上, 办 法 的 制 定 为 法 制 化 地 执 行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的 宗 旨 奠 定 了 一 定 的 基 础, 然 而 这 个 办 法 过 于 简 单, 操 作 性 不 强 就 从 考 试 环 节 落 实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制 度 而 言, 笔 者 认 为 有 必 要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1) 成 立 一 个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委 员 会 这 个 委 员 会 是 司 法 考 试 的 中 枢, 对 司 法 考 试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指 导, 而 不 是 协 商 ( 指 办 法 第 4 条 规 定, 司 法 部 会 同 高 法 高 检 组 成 考 试 协 调 委 员 会, 就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协 商 ) 这 个 做 法 世 界 许 多 国 家 都 有 如 日 本 设 司 法 考 试 管 理 员 会, 德 国 法 国 设 司 法 考 试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成 员 一 般 由 司 法 部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或 律 师 机 构 和 法 学 界 指 定 或 推 荐 的 人 员 组 成 (2) 设 立 一 个 命 题 委 员 会 选 拔 法 律 人 才 是 司 法 考 试 最 重 要 的 功 能 考 试 作 为 一 种 测 试 的 手 段, 在 有 限 的 时 间 和 范 围 能 否 全 面 真 实 地 反 映 出 被 测 试 者 的 学 识 水 平 和 能 力 关 键 在 于 命 题 是 否 科 学, 这 里 的 命 题 既 包 括 内 容 也 包 括 反 映 命 题 内 容 形 式 的 题 型 而 承 担 这 项 职 责 的 就 是 命 题 委 员 会 因 此 可 以 说, 能 否 成 立 一 个 权 威 的 高 水 平 的 命 题 委 员 会 直 接 关 系 到 司 法 考 试 能 否 取 得 成 功 命 题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外 乎 来 自 法 学 界 和 司 法 实 践 部 门, 除 此 之 外, 笔 者 认 为 还 要 吸 收 部 分 专 门 研 究 考 试 的 专 家 (3) 关 于 司 法 考 试 的 科 目 及 试 卷 组 成 第 一 次 考 试 主 要 测 试 应 试 者 对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掌 握 的 情 况, 同 时 测 试 应 试 者 的 认 识 论 方 法 论 世 界 观 职 业 信 仰 ; 第 一 次 测 试 主 测 知 识 兼 顾 应 用, 突 出 知 识 面 的 广 度 兼 顾 深 度 和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第 一 次 考 试, 可 分 五 张 试 卷, 满 分 5 0 0 分, 每 卷 1 0 0 分 试 卷 一 包 括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邓 小 平 理 论 宪 法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国 际 法 国 际 私 法 世 界 贸 易 法 职 业 信 仰 等 设 置 此 份 试 卷 的 功 能 使 考 生 具 有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方 法 论 认 识 论 具 有 法 律 职 业 信 仰, 也 就 是 用 这 些 世 界 观 职 业 信 仰 和 理 论 法 学 指 导 应 用 法 学 ; 试 卷 二 为 民 商 法 学 包 括 民 法 民 诉 法 合 同 法 婚 姻 法 和 知 识 产 权 法 等 试 卷 三 为 刑 事 法 学 包 括 刑 法 刑 诉 法 及 其 有 关 刑 事 和 刑 事 诉 讼 方 面 的 单 行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 试 卷 四 为 行 政 法 学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法 行 政 复 议 法 行 政 诉 讼 法 和 国 家 赔 偿 法 等 试 卷 五 是 综 合 考 试, 考 应 用 法 学, 重 点 考 民 商 法 的 应 用, 同 时 将 实 体 法 与 实 体 法 融 合, 程 序 法 与 程 序 法 融 合,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渗 透, 民 事 刑 事 行 政 交 叉, 突 出 综 合 考 查 笔 者 之 所 以 如 此 设 计, 是 根 据 自 身 的 体 会 笔 者 曾 亲 手 办 理 一 件 民 事 申 诉 案 申 诉 人 因 被 绑 架 打 下 一 张 1 万 元 的 欠 条 给 绑 架 者 事 后 绑 架 者 根 据 此 欠 条 告 到 法 院, 法 院 仅 据 此 判 决 被 绑 架 者 败 诉, 偿 还 1 万 元 人 民 币 给 绑 架 者 此 案 在 社 会 影 响 极 坏 假 如 承 办 人 知 道 此 案 应 属 于 刑 事 案 件, 应 建 议 先 以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然 后 查 明 事 实 再 进 行 处 理, 就 不 会 做 出 上 述 错 误 的 判 决 司 法 实 践 中 有 时 会 遇 到 行 政 刑 事 民 事 交 叉 案 件, 如 果 只 懂 某 个 部 门 法 则 无 法 全 面 胜 任 办 理 案 件 的 工 作, 尤 其 对 从 事 审 监 部 门 的 工 作 的 人 员 来 说 更 是 如 此 第 二 次 考 试 测 试 应 试 者 对 法 学 原 理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的 应 用 即 考 其 职 业 能 力, 同 时 还 要 考 其 职 业 道

德, 即 从 职 业 素 养 上 考 查, 包 括 职 业 道 德, 考 其 深 度, 考 其 应 用, 考 其 综 合, 考 其 思 维 过 程 等 第 二 次 考 试 试 卷 可 采 用 4 + X 的 办 法, 试 卷 一 为 民 事 法 学 ; 试 卷 二 为 刑 事 法 学 ; 试 卷 三 为 行 政 法 学 ; 试 卷 四 为 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实 务 ; 试 卷 五 让 考 生 任 选 一 组 科 目,( 如, 第 一 组 为 国 际 法 国 际 私 法 国 际 经 济 法 世 界 贸 易 法, 第 二 组 为 婚 姻 法 继 承 法 劳 动 法, 第 三 组 为 商 事 法 学 含 公 司 法 票 据 法 破 产 法 金 融 保 险 证 券 等, 第 四 组 为 知 识 产 权 法 含 著 作 权 法 商 标 法 专 利 法, 第 五 组 为 经 济 法 学 含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反 不 当 竞 争 法 反 垄 断 法 反 倾 销 法 等, 第 六 组 为 环 境 和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七 组 为 公 证 及 基 层 法 律 实 务, 第 八 组 为 法 医 和 司 法 鉴 定 业 务, 第 九 组 为 公 安 业 务, 第 十 组 为 法 律 英 语 ) 笔 者 之 所 以 这 样 设 计, 是 为 应 试 者 择 业 或 选 拔 者 挑 选 人 才 提 供 一 个 参 考 依 据 比 如 一 个 人 既 通 过 了 第 二 次 考 试 又 在 试 卷 二 刑 事 法 学 中 得 了 高 分, 他 可 以 选 择 检 察 官 的 职 业 如 果 一 名 考 生 有 志 于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并 主 打 环 保 官 司 的 话, 他 可 以 在 试 卷 五 中 选 择 环 保 法 这 样 还 有 一 大 好 处 是 节 约 考 试 成 本, 克 服 与 法 律 有 关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过 多 的 现 象 ( 如, 公 证 员 证 券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专 利 代 理 人 商 标 代 理 人 等 从 而 为 这 些 资 格 找 到 了 一 个 平 台 ) (4) 关 于 试 题 的 设 计 谈 到 关 于 试 题 设 计 的 问 题, 不 得 不 提 及 以 往 的 律 考 试 题 由 于 司 法 考 试 具 体 由 司 法 部 实 施, 加 之 以 往 律 考 试 题 的 出 题 风 格 势 必 带 着 惯 性 影 响 着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的 设 计 应 该 说, 自 1 9 8 6 年 首 开 律 考 先 河 以 来, 历 经 1 2 次 的 考 试, 试 题 的 设 计 越 来 越 规 范, 越 来 越 成 熟 主 要 表 现 为, 试 题 的 设 计 由 分 散 到 集 中, 由 易 到 难, 从 简 单 到 复 杂 ( 从 最 初 只 考 一 条 法 规 到 一 组 法 规 直 至 跨 部 门 法 交 叉 ) 试 题 题 型 基 本 成 型, 主 要 是 单 选 多 选 不 定 向 选 择 题 案 例 分 析 和 法 律 文 书 制 作 题 但 通 观 历 届 试 题, 尤 其 是 近 几 年 试 题, 仍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要 解 决 第 一, 过 分 考 查 记 忆 的 内 容, 表 现 突 出 的 是 考 司 法 解 释 过 多 第 二, 对 考 生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法 律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考 查 不 够, 特 别 是 运 用 现 有 案 情 证 据, 分 析 案 情, 运 用 证 据 说 明 事 实 的 能 力 不 够 第 三, 当 年 考 题 内 容 未 反 映 出 法 学 研 究 的 新 成 果, 未 反 映 出 时 代 的 发 展 对 法 律 职 业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如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行 政 入 世 司 法 国 际 化 环 保 知 识 经 济 等 第 四, 综 合 考 查 试 题 不 够 多 第 五, 题 型 不 健 全 针 对 上 述 问 题, 加 之 新 的 试 题 设 计 要 反 映 出 司 法 考 试 的 新 特 点 笔 者 认 为 将 司 法 考 试 设 置 为 二 次 根 据 这 两 次 考 试 的 不 同 特 点, 分 别 设 计 试 题 的 内 容 和 相 应 的 题 型 具 体 如 下 : 第 一 次 考 试 试 题 设 计 的 原 则 应 是 : 一 是 知 识 当 先 兼 顾 应 用 ; 二 是 覆 盖 面 广 综 合 考 查 ; 三 是 紧 扣 大 纲 基 础 为 主 ; 四 是 难 度 适 中 照 顾 多 数 ; 五 是 题 型 客 观 不 乏 主 观 总 之, 试 题 的 设 计 要 反 映 出 法 学 教 育 通 材 教 育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和 宽 口 径 厚 基 础 高 素 质 重 应 用 的 基 本 思 路 第 一 次 考 试 的 题 型 基 本 可 承 继 律 考 的 试 题 题 型, 以 客 观 题 和 机 器 阅 卷 为 主, 同 时 可 增 加 填 空 题 以 考 查 应 试 者 对 法 学 知 识 掌 握 的 准 确 度 第 二 次 考 试 的 试 题 设 计 的 原 则 是 考 理 解 考 应 用 考 能 力 考 综 合 ( 如,2 0 0 0 年 试 卷 四 第 二 题 涉 及 的 法 律 有 公 司 法 合 同 法 担 保 法 商 业 银 行 法, 跨 经 济 法 学 商 事 法 学 和 民 事 法 学 ) 考 倾 向 ( 即 综 合 当 前 的 各 种 情 况 决 定 命 题 的 倾 向, 如,2 0 0 2 年 试 题 的 设 计 应 有 利 于 在 职 的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因 为 当 前 需 要 任 命 初 任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的 数 量 较 大 ;2 0 0 3 年 应 倾 向 于 办 理 涉 外 案 件 人 才 的 选 拔, 因 为 中 国 已 入 世 ) 考 新 内 容 ( 即 当 年 大 纲 与 前 一 年 大 纲 不 同 之 处 ) 考 深 度 考 难 度 关 于 考 能 力 和 应 用,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陈 卫 东 认 为 要 加 强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和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的 考 查 力 度 题 型 设 计 以 主 观 试 题 和 客 观 试 题 平 分 秋 色 为 宜 在 客 观 试 题 中 可 承 继 律 考 的 选 择 题 在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中, 既 要 有 问 题 群, 更 要 有 问 题 域 如, 1 9 9 9 年 律 考 试 卷 二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第 ( 四 ) 题 通 过 4 道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考 查 了 几 乎 涉 及 刑 法 第 八 节 组 织 强 迫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卖 淫 罪 的 全 部 内 容 主 观 试 题 除 了 承 继 律 考 的 案 例 分 析 题 和 法 律 文 书 制 作 题 以 外, 还 可 增 加 一 种 材 料 题 尽 管 这 种 材 料 题 也 有 根 据 案 情 撰 写 法 律 文 书 的 内 容, 但 是 它 又 不 完 全 等 同 于 法 律 文 书 制 作 题, 它 考 查 涉 及 的 领 域 和 内 容 更 广 更 深 这 种 材 料 题 可 提 供 案 情 证 据 司 法 过 程 等, 通 过 这 些 材 料 可 考 查 考 生 的 阅 读 能 力 分 析 判 断 能 力 纠 错 能 力 法 律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分 析 和 运 用 证 据 能 力 和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 如, 可 根 据 此 材 料 写 出 起 诉 书 公 诉 词 答 辩 状 判 决 书 和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可 找 出 违 反 程 序 法 的 内 容, 还 可 找 出 证 据 的 瑕 疵 等 ) (5) 关 于 考 生 报 名 和 录 取 为 杜 绝 考 生 替 考 现 象, 考 生 报 名 时 务 必 有 数 码 照 相, 这 项 技 术 目 前 已 在 研 究 生 报 名 中 使 用 至 于 录 取 比 例 笔 者 认 为 第 一 次 考 试 可 在 2 0 % 至 3 0 % 第 二 次 考 试 录 取 比 例 必 须 控 制 在 5 % 至 1 0 % 最 后, 笔 者 特 别 强 调 的 是 在 第 一 次 与 第 二 次 考 试 之 间 要 间 隔 2 年, 这 2 年 要 求 初 试 合 格 者 必 须 进 入 司 法 实 际 部 门 实 习, 获 取 司 法 实 践 经 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