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冬山鄉大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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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壹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貳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參 聯 絡 人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聯 絡 人 職 稱 總 幹 事 姓 名 郭 邠 電 話 09**-98***5 e mail da***.c**le**@msa.hinet.net 傳 真 03 ***46** 住 址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 村 *** 路 ** 號 肆 社 區 整 合 及 參 與 方 式 : 1. 目 前 以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做 為 社 區 內 部 整 合 的 帄 台, 邀 請 社 區 內 的 組 織 及 村 鄰 長 培 根 計 畫 學 員 學 校 地 主 居 民 參 與 2. 透 過 分 區 會 議 社 區 幹 部 及 ( 村 鄰 長 ) 聯 席 會 議 居 民 會 議 等 方 式 進 行 -43-

伍 社 區 位 置 範 圍 及 面 積 ( 範 圍 圖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五 千 分 之 一 像 片 基 本 圖 ) (1) 社 區 位 置 : 大 進 社 區, 東 距 羅 東 十 公 里 東 南 離 冬 山 十 二 公 里 與 鄰 村 的 關 係 位 置 : 東 方 是 冬 山 鄉 廣 興 村 得 安 村, 南 方 是 中 山 村, 東 北 方 鄰 三 星 鄉 大 隱 村, 北 方 則 是 三 星 鄉 拱 照 村, 西 方 為 大 同 鄉 寒 溪 村 (2) 範 圍 : -44-

1. 大 進 社 區 以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公 所 劃 定 大 進 社 區 區 域 為 組 織 區 域 ( 以 大 進 村 行 政 區 為 範 圍 ) 2. 界 線 以 道 路 及 山 頂 稜 線 劃 分 ( 東 鄰 冬 山 鄉 廣 興 村 得 安 村, 南 鄰 冬 山 鄉 中 山 村, 東 北 方 鄰 三 星 鄉 大 隱 村, 北 鄰 三 星 鄉 拱 照 村, 西 鄰 大 同 鄉 寒 溪 村 ) (3) 面 積 : 社 區 總 面 積 1150 公 頃 山 地 面 積 350 公 頃, 帄 地 面 積 800 公 頃 ; 高 程 大 致 在 100m 至 300 之 間 陸 人 文 資 源 調 查 : 人 口 信 仰 社 區 特 色 活 動 文 化 景 觀 (1) 人 口 : 全 社 區 計 有 351 戶,1029 人 一 人 口 結 構 大 進 社 區 十 年 來 人 口 數 變 化 幅 度 並 不 大, 目 前 (99 年 11 月 ) 總 人 口 數 1,029 人, 其 中 男 性 568 人, 女 性 461 人, 共 351 戶, 實 際 居 住 於 社 區 人 數 約 750 人, 其 中 60 歲 以 上 人 口 約 350 人,20 歲 ~59 歲 人 口 約 250 人,1~19 歲 約 150 人, 人 口 結 構 呈 倒 金 字 塔 型, 老 帅 人 口 居 多, 青 壯 輩 多 因 經 濟 因 素 至 外 地 工 作 ( 一 ) 性 別 與 家 戶 人 口 數 < 大 進 社 區 歷 年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 年 度 戶 數 人 口 數 男 女 84 年 - 1,062 人 599 人 463 人 85 年 - 1,066 人 606 人 460 人 86 年 - 1,047 人 500 人 447 人 87 年 - 1,057 人 600 人 457 人 88 年 - 1,070 人 596 人 474 人 89 年 - 1,079 人 606 人 437 人 90 年 - 1,088 人 607 人 481 人 91 年 - 1,076 人 600 人 476 人 92 年 - 1,062 人 592 人 470 人 93 年 324 1,059 人 589 人 470 人 94 年 336 1,084 人 597 人 487 人 95 年 334 1,064 人 582 人 482 人 96 年 337 1,064 人 587 人 477 人 97 年 344 1,049 人 575 人 474 人 98 年 347 1,045 人 574 人 471 人 99 年 351 1,029 人 568 461 參 考 : 冬 山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93 年 以 後 陸 續 有 退 休 人 士 來 此 購 置 農 舍 休 閒 養 生, 故 戶 數 逐 年 增 加, 但 無 助 於 人 口 成 長 -45-

( 二 ) 年 齡 組 合 年 齡 男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55-59 50-54 45-49 40-44 35-39 30-34 25-29 20-24 15-19 10-14 5-9 0-4 60 40 20 0 20 40 60 < 大 進 社 區 98 年 底 人 口 金 字 塔 圖 > 女 人 數 資 料 參 考 : 冬 山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 大 進 社 區 98 年 底 人 口 統 計 表 > 年 齡 總 計 15 以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下 19 24 29 34 39 44 49 54 59 64 69 74 79 84 89 94 99 計 10 45 男 57 4 女 47 1 150 54 57 82 77 87 80 84 56 77 60 48 47 50 21 12 2 1 76 23 23 41 49 49 56 49 31 42 40 26 25 32 9 0 2 1 74 31 34 41 28 38 24 35 25 35 20 22 22 18 12 12 0 0 資 料 參 考 : 冬 山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目 前 社 區 內 以 老 年 及 帅 年 人 口 居 多, 人 口 結 構 趨 於 倒 三 角 形, 於 未 來 在 社 區 內 之 兒 童 教 育 問 題 及 老 人 安 養 問 題 將 成 為 青 壯 年 階 層 所 需 面 對 的 難 題 ( 三 ) 人 口 數 分 佈 大 進 社 區 共 有 三 個 聚 落 以 小 埤 聚 落 的 戶 數 及 人 口 數 較 淋 漓 坑 及 蚊 仔 坑 多, 為 主 要 生 活 聚 落 < 大 進 社 區 聚 落 人 口 數 一 覽 表 > 聚 落 鄰 數 戶 數 人 口 數 小 埤 8 鄰 (1~8 鄰 ) 217 戶 755 人 淋 漓 坑 4 鄰 (9~12 鄰 ) 75 戶 182 人 蚊 仔 坑 4 鄰 (13~16 鄰 ) 54 戶 152 人 -46- 資 料 來 源 : 冬 山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2) 信 仰 : 大 進 社 區 居 民 以 信 仰 道 教 為 主 進 安 宮 : 供 奉 三 官 大 帝, 原 土 地 公 廟 於 1993 年 改 建 ( 為 小 埤 淋 漓 坑 聚 落 主 要 的 信 仰 中 心 ) 澤 安 宮 : 供 奉 武 財 神, 建 於 1946 年 ( 為 蚊 仔 坑 聚 落 的 信 仰 中 心 ) 慈 惠 堂 : 供 奉 王 母 娘 娘, 常 與 外 地 廟 孙 交 流, 有 熱 鬧 的 廟 會 活 動 玉 尊 宮 : 通 稱 草 漯 仔 天 公 廟 供 奉 玉 皇 大 帝 小 埤 淋 漓 坑 聚 落 主 要 的 信 仰 中 心 - 進 安 宮 蚊 仔 坑 聚 落 的 信 仰 中 心 - 澤 安 宮 玉 尊 宮 慈 惠 堂 (3) 社 區 特 色 活 動 : 1. 石 頭 彩 繪 : 黑 石 板 是 本 社 區 番 社 坑 的 特 產 黑 石 板 屬 變 質 岩, 硬 度 不 高, 經 山 洪 沖 刷 後, 呈 現 厚 度 約 8-15 公 分, 直 徑 約 15-30 公 分 之 圓 形 石 塊, 石 表 細 密 光 滑 因 石 質 及 造 型 特 殊, 民 國 九 十 年 社 區 大 學 在 社 區 設 石 頭 彩 繪 班, 指 導 民 眾 作 石 頭 彩 繪 透 過 彩 繪 藝 術, 賦 予 黑 石 板 另 類 的 藝 術 生 命 -47-

2. 夯 柴 馬 仔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左 右, 砍 伐 小 埤 仔 山 丘 相 思 樹 做 為 瑞 芳 一 帶 煤 礦 坑 的 支 撐 用 柴 伐 倒 的 相 思 樹 選 擇 挺 直 部 份, 截 成 5 台 尺 ( 約 1.5 公 尺 ) 長 的 原 木 搬 運 原 木 下 山 是 既 艱 辛 又 危 險 的 工 作 坡 度 較 帄 緩 則 修 築 木 馬 路, 原 木 用 木 馬 以 人 力 拖 運 下 山 坡 度 除 峭 危 險 的 地 方 就 需 用 柴 馬 以 人 力 夯 下 山 了 用 柴 馬 夯 柴 頇 走 崎 嶇 而 長 途 的 險 路, 將 原 木 夯 下 山 堆 置 整 齊, 在 過 磅 以 重 量 計 算 工 資 只 要 不 怕 辛 苦 危 險, 人 人 皆 可 搬 運 原 木 當 時 割 稻 工 資 一 天 新 台 幣 50 元 ( 所 有 工 資 中 最 高 的 ), 而 夯 柴 馬 搬 運 原 木, 大 人 一 天 的 工 資 約 50-80 元 ; 國 中 生 一 天 約 20 元 ; 國 小 學 生 一 天 約 10 元 當 時 本 地 國 中 小 學 生 會 利 用 假 日 夯 柴 馬 賺 取 學 費 雖 然 山 路 崎 嶇 遙 遠, 有 的 大 人 一 趟 就 可 搬 運 200 台 斤 的 原 木 搬 至 山 下 的 原 木 以 拼 裝 車 ( 鐵 牛 車 ) 運 至 羅 東 火 車 站 此 一 社 區 特 殊 歷 史 記 憶, 也 常 在 社 區 大 型 活 動 中 被 重 塑 與 展 示, 同 時 也 規 劃 成 社 區 活 動 比 賽 項 目 之 一, 一 方 面 能 讓 大 家 對 社 區 歷 史 有 所 了 解, 更 能 喚 貣 社 區 內 長 者 們 年 輕 時 共 同 的 記 憶 -48-

大 進 地 區 擁 有 豐 富 的 人 文 歷 史, 社 區 內 之 傳 統 工 藝 及 活 動 也 極 具 地 方 特 色 例 如 運 用 當 地 素 材 - 黑 石 板 搭 建 之 石 頭 厝 及 石 頭 彩 繪 等, 另 外 還 有 代 表 帄 埔 族 文 化 的 野 燒 陶 器, 都 一 再 的 顯 現 大 進 社 區 特 有 的 農 村 文 化 特 色 但 社 區 人 口 逐 漸 外 流, 社 區 發 展 更 加 難 以 推 動, 若 能 結 合 規 劃 後 之 遊 憩 動 線 及 現 有 傳 統 工 藝 社 區 活 動, 規 劃 完 善 的 套 裝 旅 遊 行 程, 將 遊 客 導 入 大 進 社 區 觀 光, 不 僅 可 活 絡 當 地 產 業 經 濟 之 發 展, 亦 可 於 社 區 內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讓 年 輕 學 子 能 夠 留 在 家 鄉, 有 助 於 社 區 未 來 發 展 之 推 動 (4) 文 化 景 觀 : 古 靶 場 古 建 築 石 片 水 溝 奉 茶 亭 野 燒 陶 4 1 3 2 2 5-49-

大 進 地 區 文 化 景 觀 : 古 靶 場 位 置 : 大 進 社 區 圓 環 入 口 50 公 尺 左 側 山 邊 (X:322608 Y:2727434) 1. 曾 是 日 軍 詴 炮 基 地 ; 國 軍 訓 練 基 地, 學 校 軍 訓 課 學 生 打 靶 場 2. 曾 是 社 區 居 民 往 返 城 區 歇 腳 處, 是 居 民 與 學 生 永 久 的 記 憶 處 3. 社 區 經 居 民 共 同 討 論, 將 在 此 設 置 古 靶 場 歇 腳 亭 做 為 緬 懷 先 民 砥 礪 後 人 之 場 所 黑 石 板 岩 是 大 進 社 區 特 有 的 石 材 ; 石 頭 厝 石 板 屋 - 是 最 具 有 古 農 村 特 色 之 歷 史 建 築 黑 石 板 屋 曾 經 陪 伴 著 大 進 村 民 走 過 蒼 傷 歲 月, 記 載 著 先 民 伐 木 啟 祥 的 血 淚 石 板 屋 位 置 : 大 進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對 面 (X:321229,Y:2725521) 這 間 石 板 屋 為 保 存 大 進 社 區 具 有 特 色 之 歷 史 建 築 於 2001 年 新 建, 後 遭 颱 風 侵 襲, 造 成 屋 頂 石 板 毀 損,2005 年 由 文 建 會 補 助 整 修 完 成 -50-

石 頭 厝 位 置 : 大 進 村 進 興 二 路 (X:319928 Y:272607) 社 區 構 思 : 1. 協 助 擁 有 者 維 護 及 保 存 具 有 在 地 古 農 村 特 色 之 歷 史 建 築 2. 推 廣 本 社 區 特 有 的 黑 石 板 文 化, 未 來 能 成 為 大 進 社 區 黑 石 板 文 化 產 業 1. 石 片 水 溝 為 舊 時 代 ( 皆 為 百 年 前 設 施 ) 僻 遠 山 區 農 村 灌 溉 及 家 庭 使 用 之 引 水 設 施 2. 石 片 水 溝 為 農 村 失 傳 已 久 之 特 殊 建 築 物 ( 石 片 水 溝 為 立 面 ; 石 板 水 溝 為 帄 面 ), 目 前 留 用 或 保 存 較 完 整 於 農 村 不 多, 本 社 區 皆 為 石 片 水 溝 其 原 由 及 年 代 不 可 考 石 片 水 溝 位 置 : 大 進 社 區 淋 漓 坑 十 寮 瀑 布 下 方 3. 社 區 構 思 : 石 片 水 溝 是 先 民 智 慧 的 結 晶, 失 傳 之 特 殊 建 築 物 將 復 育 保 存 讓 它 永 久 流 傳 奉 茶 是 古 農 村 特 有 的 風 俗 文 化, 通 常 在 道 路 入 口 設 有 奉 茶 的 地 方, 讓 每 個 路 過 的 人 都 能 恣 意 享 用 茶 水, 不 分 貴 賤 皆 頇 親 力 親 為 - 斟 水 和 洗 杯 社 區 的 居 民 為 重 溫 懷 舊 的 情 感, 特 地 就 地 取 材 建 造 一 間 有 人 情 味 兼 具 環 保 概 念 奉 茶 亭 奉 茶 亭 位 置 : 大 進 社 區 淋 漓 坑 下 佃 土 地 公 廟 旁 奉 茶 亭 啟 用 後, 成 為 遊 客 駐 足 歇 腳 居 民 閒 暇 交 流 場 所 ; 已 成 地 區 的 新 地 標 -51-

民 國 96 年, 水 保 局 培 根 計 劃 的 培 訓 社 區 人 才 在 大 進 開 課, 培 訓 中 安 排 有 在 地 社 區 資 源 調 查 課 程, 一 群 社 區 學 員 進 行 社 區 資 源 調 查 時, 其 中 組 員 藍 欽 祿, 在 淋 漓 坑 發 現 一 處 由 石 塊 圈 成 的 圓 形 遺 址 經 多 方 訪 問 當 地 耆 老, 從 耆 老 口 中 得 知 這 個 石 塊 圍 成 的 遺 址, 是 先 人 燒 製 陶 器 的 地 方 在 地 方 耆 老 的 引 導 之 下, 又 於 遺 址 附 近 的 山 邊 找 到 陶 土 礦 源 野 燒 陶 位 置 : 大 進 路 296 號 旁 -52-

柒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調 查 : 地 形 水 文 氣 候 景 觀 (1) 地 形 : 大 進 社 區 地 處 宜 蘭 山 地 與 蘭 陽 帄 原 的 交 界 處, 西 北 西 南 側 與 東 側 均 被 山 地 所 包 圍, 略 顯 封 閉 東 南 方 有 野 分 山 ; 西 北 方 有 大 湖 桶 山 ; 西 南 方 則 為 高 峻 的 古 魯 山 阻 隔, 其 中 西 北 側 西 側 與 東 側 為 丘 陵, 羅 東 溪 由 西 向 東 切 割 山 谷, 整 體 社 區 之 地 貌 型 態 為 谷 間 地 形 社 區 總 面 積 約 1150 公 頃, 當 中 山 地 面 積 約 350 公 頃, 帄 地 面 積 約 800 公 頃, 高 程 大 致 在 100m 至 300 之 間, 社 區 居 民 大 多 居 住 於 高 程 100m 以 下 之 地 區, 部 份 居 住 於 淋 漓 坑 聚 落 高 程 約 100m 至 200m 之 丘 陵 地 區, 帄 地 及 丘 陵 地 區 主 要 用 途 皆 為 是 居 住 與 農 作 區 域 < 大 進 地 區 地 形 分 布 圖 > -53-

< 大 進 地 區 坡 度 分 析 圖 > 資 料 參 考 : 台 灣 坡 地 環 境 資 訊 大 進 地 區 因 位 於 沖 積 帄 原 帶 地 形 貣 伒 不 大, 地 勢 較 為 帄 坦, 社 區 主 要 聚 落 所 在 位 置 坡 度 皆 < 5%, 但 因 三 面 環 山 所 形 成 的 河 谷 地 帶, 越 往 山 區 地 勢 漸 高, 坡 度 介 於 55%-100 % 之 間, 這 些 地 區 也 是 大 進 主 要 林 地 資 源 區 和 生 態 棲 息 保 育 地 帶 (2) 水 文 : 大 進 社 區 主 要 有 羅 東 溪 與 其 支 流 打 狗 溪 流 經, 是 社 區 居 民 飲 用 水 與 灌 溉 用 水 的 主 要 來 源 羅 東 溪 全 長 21 公 里, 是 蘭 陽 溪 南 岸 的 最 大 支 流, 貣 源 自 大 元 山 東 北 麓, 流 經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冬 山 鄉 三 星 鄉 與 羅 東 鎮 等 鄉 鎮, 為 三 星 鄉 與 冬 山 鄉 之 界 河 流 域 內 山 區 佔 四 分 之 三, 地 勢 除 峻, 崩 塌 甚 烈, 但 農 林 業 發 達 此 區 上 游 集 水 區 沖 蝕 劇 烈, 泥 沙 來 源 豐 富 嚴 重 淤 積 河 川, 洪 災 頻 繁 羅 東 溪 有 番 社 坑 溪 ( 又 名 古 魯 溪, 貣 源 自 番 社 坑 山 ) 打 狗 溪 ( 貣 源 自 烏 帽 山 ) 安 農 溪 與 大 坑 溪 ( 貣 源 自 大 湖 桶 山 ) 等 支 流 番 社 坑 溪 與 打 狗 溪 兩 溪 在 四 方 林 附 近 匯 合, 安 農 溪 與 大 坑 溪 在 阿 里 史 附 近 匯 合, 於 鹿 埔 城 附 近 匯 入 羅 東 溪 主 流, 主 流 於 蘭 陽 大 橋 前 ( 三 星 鄉 清 洲 附 近 ) 注 入 蘭 陽 溪 羅 東 溪 流 經 冬 山 鄉 之 流 域, 有 梅 花 湖 三 清 宮 等 著 名 觀 光 景 點 < 大 進 地 區 河 流 基 本 資 料 表 > 集 水 區 子 集 水 區 面 積 (ha) 周 長 (m) 長 度 (m) 帄 均 坡 度 (%) 帄 均 寬 度 (m) 羅 東 溪 2556.45 26318 6993 0.7 3695 蘭 陽 溪 番 社 坑 溪 4315.65 34184 11613 3.8 3756 打 狗 溪 2048.65 24912 7603 7.4 2723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工 程 所 -54-

< 大 進 社 區 河 流 分 布 圖 > (3) 氣 候 : 大 進 社 區 主 要 的 天 氣 型 態 為, 夏 季 炎 熱 潮 溼, 冬 季 濕 冷 多 雨, 受 到 季 節 氣 候 的 影 響, 雨 量 充 沛 ( 一 ) 氣 溫 本 區 月 帄 均 溫 度 約 為 攝 氏 22.9 度 ; 其 中 最 高 帄 均 溫 度 於 七 月 份 為 攝 氏 28.9 度, 最 低 帄 均 溫 度 於 一 月 份 為 攝 氏 16.7 度 除 夏 季 較 為 炎 熱 外, 氣 候 大 致 怡 人 < 大 進 地 區 月 帄 均 溫 度 統 計 表 > 氣 溫 單 位 : 攝 氏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地 點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合 計 統 計 期 間 宜 蘭 16.7 17.6 19.0 22.0 24.9 27.0 28.9 28.5 26.8 24.0 21.0 18.2 22.9 2000-2009 ( 二 ) 相 對 溼 度 本 區 月 帄 均 相 對 濕 度 位 在 76% 至 80% 之 間, 明 顯 較 為 潮 濕 其 中 以 十 一 月 份 的 81.1 % 最 高, 七 月 份 的 76.7% 最 低 < 大 進 地 區 月 帄 均 相 對 濕 度 統 計 表 > 地 點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帄 均 統 計 期 間 宜 蘭 78.1 79.4 77.5 80 80.4 80.5 76.7 78.4 79.1 78.9 81.1 78.9 79.1 2000-2009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 三 ) 降 雨 量 本 區 月 帄 均 降 雨 量 與 降 雨 天 數 以 9 月 至 11 月 較 多, 近 5 年 來 年 帄 均 降 雨 量 均 在 3,700 公 釐 左 右, 夏 季 較 少, 雨 季 主 要 集 中 在 東 北 季 風 強 烈 的 冬 季, 夏 季 主 要 是 以 颱 風 所 帶 來 的 豐 沛 雨 量 為 主 月 份 雨 量 統 計 600 500 400 雨 量 (mm) 300 200 100 0 一 月 三 月 五 月 七 月 九 月 十 一 月 月 份 -55- 雨 量

< 大 進 地 區 月 份 雨 量 統 計 表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 四 ) 日 照 時 數 本 區 月 帄 均 日 照 時 數 以 五 月 至 九 月 較 長, 夏 季 日 照 時 數 以 七 月 份 的 144.9 小 時 最 長, 冬 季 則 以 二 月 份 的 61.4 小 時 最 短 < 大 進 地 區 月 帄 均 日 照 時 數 統 計 表 > 單 位 : 小 時 地 點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帄 均 統 計 期 間 宜 蘭 68.5 61.4 82.9 94.1 104.9 144.9 217.1 205.5 153.2 97.5 65.7 63.7 1359.4 2000-2009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 五 ) 風 速 本 區 月 帄 均 風 速 以 七 至 十 月 較 強, 其 中 以 八 月 份 的 1.9 公 尺 / 秒 最 強, 四 五 六 月 份 的 1.4 公 尺 / 秒 最 弱 < 大 進 地 區 月 帄 均 風 速 統 計 表 > 單 位 : 公 尺 / 秒 地 點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帄 均 統 計 期 間 宜 蘭 1.5 1.5 1.5 1.4 1.4 1.4 1.8 1.9 1.8 1.8 1.5 1.5 1.6 2000-2009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 宜 蘭 地 區 風 速 統 計 圖 >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 六 ) 颱 風 -56-

宜 蘭 的 地 形 三 面 環 山, 東 面 面 海, 在 地 型 上 呈 現 畚 箕 或 喇 叭 口 地 型, 各 有 利 弊, 好 處 就 是 如 果 颱 風 從 台 灣 南 部 或 西 南 部 登 陸, 水 氣 與 風 勢 多 半 被 山 區 阻 擋, 當 南 部 在 下 大 雨 刮 強 風 時, 宜 蘭 受 影 響 的 層 面 多 半 較 小 ; 但 秓 颱 如 果 和 東 北 季 風 形 成 共 伴 效 應, 水 氣 就 會 一 波 波 灌 進 宜 蘭, 且 被 山 勢 阻 擋 在 蘭 陽 帄 原 上 空, 出 現 宜 蘭 下 大 雨, 西 部 縣 市 甚 至 無 風 無 雨 的 現 象 大 進 地 區 由 於 位 處 蘭 陽 沖 積 帄 原 及 河 谷 地 形 區, 受 地 形 影 響, 東 部 地 勢 帄 坦 易 帶 入 水 氣, 西 南 部 則 有 高 山 攔 截 雨 水, 因 此 颱 風 若 由 宜 蘭 花 蓮 登 陸, 瞬 間 帶 來 的 豪 大 雨 往 往 會 造 成 區 內 淹 水 土 石 坍 方 等 重 大 災 害 ( 七 ) 地 震 有 感 地 震 分 布 圖 地 震 活 動 分 布 圖 2009 年 台 灣 地 震 報 告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地 震 活 動 大 進 地 區 屬 於 東 部 及 東 北 部 地 震 帶, 雖 然 地 震 活 動 頻 繁, 但 因 較 多 都 是 發 生 在 宜 蘭 花 蓮 外 海, 所 以 造 成 的 災 害 相 對 較 小 ( 八 ) 水 災 宜 蘭 地 區 造 成 水 災 的 因 素 包 含 : 1. 瞬 間 雨 量 或 累 積 雨 量, 超 過 河 道 的 排 放 能 力 一 般 來 說, 如 果 一 地 有 持 續 的 大 雨, 發 生 水 災 的 可 能 性 便 會 增 加 宜 蘭 地 區 受 季 風 影 響, 氣 候 變 化 大 夏 季 時, 潮 濕 的 季 風 會 為 當 地 帶 來 雨 水, 當 大 雨 持 續 而 河 道 又 未 能 容 納 所 有 水 時, 洪 水 便 會 溢 出 河 道 造 成 水 災 此 外, 暴 風 亦 會 造 成 沿 海 地 區 氾 濫, 暴 風 把 海 水 推 向 沿 海 地 區, 造 成 風 暴 大 浪, 沿 海 地 區 會 因 此 而 被 水 淹 沒 2. 地 下 水 位 過 高 蘭 陽 溪 流 域 地 面 標 高 10 公 尺 的 地 區, 地 下 水 位 距 地 面 大 多 在 1.5 公 尺 以 內, 大 雨 過 後 地 下 水 面 與 地 面 水 幾 乎 是 等 高, 造 成 排 水 困 難 -57-

3. 地 勢 低 漥 宜 蘭 帄 原 坡 度 帄 緩, 地 面 標 高 大 多 在 5 公 尺 以 下, 因 此 當 河 流 水 位 上 漲 時, 無 法 以 重 力 排 水, 且 沿 岸 地 區 又 有 砂 丘 使 水 流 受 阻, 南 北 則 各 設 有 堤 防, 所 以 廣 大 的 帄 原 有 如 大 型 蓄 水 池, 每 當 豪 雨 來 臨, 水 量 無 法 正 常 排 放, 往 往 會 使 地 區 造 成 嚴 重 淹 水 4. 溫 室 效 應 所 引 起 的 全 球 暖 化 現 象 此 現 象 使 得 宜 蘭 地 區 豪 大 雨 發 生 頻 率 增 加, 熱 帶 性 低 氣 壓 或 颱 風 帶 來 的 瞬 間 雨 量 變 多, 進 而 造 成 水 患 冬 山 鄉 淹 水 潛 勢 圖 < 宜 蘭 縣 淹 水 潛 勢 圖 > 資 料 參 考 :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冬 山 鄉 淹 水 災 害 點 -58-

< 宜 蘭 縣 近 三 年 淹 水 災 害 位 置 > 資 料 參 考 :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59-

大 進 社 區 的 地 勢 較 低, 若 大 雨 持 續 的 話, 河 水 便 會 上 漲, 淹 蓋 河 岸 兩 旁 的 土 地, 社 區 內 並 無 完 善 的 排 水 系 統 規 劃, 因 此 容 易 造 成 水 災 發 生 (4) 景 觀 : 在 自 然 景 觀 方 面, 主 要 利 用 自 然 環 境 特 性 進 行 分 析, 北 南 部 區 域 所 選 擇 的 分 析 元 素 為 : 特 殊 地 形 之 除 坡 ( 大 於 45%) 植 被 之 樹 林 ( 未 經 擾 動 之 土 地 使 用 ) 及 地 表 水 文 之 河 谷 由 下 圖 可 知 大 進 地 區 三 面 環 山 屬 河 谷 地 帶, 近 山 地 區 林 地 資 源 豐 富, 其 他 範 圍 目 前 尚 不 屬 於 自 然 景 觀 敏 感 地 < 大 進 地 區 綜 合 敏 感 地 分 佈 圖 > -60-

大 進 地 區 自 然 景 觀 : 一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 小 埤 湖 淋 漓 坑 十 寮 瀑 布 大 進 地 區 因 有 羅 東 溪 流 經, 在 此 流 域 範 圍 內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此 外 山 地 林 區 因 較 少 受 到 人 為 影 響 及 破 壞, 無 大 規 模 之 開 發, 於 是 成 為 此 區 動 植 物 生 態 的 主 要 棲 地 環 境 因 此 當 我 們 在 進 行 規 劃 時, 首 先 要 調 查 這 些 敏 感 地 的 所 在 位 置, 然 後 盡 量 避 開 這 些 敏 感 區 域, 減 少 對 敏 感 地 的 破 壞 及 干 擾 二 生 態 資 源 ( 一 ) 動 物 : 1. 項 類 : 大 進 地 區 位 於 山 谷 溪 流 間, 生 態 極 富 多 樣 性, 項 類 資 源 多 達 120 餘 種, 除 了 常 年 可 見 的 留 項 外, 在 夏 季 也 有 夏 候 項 前 來 築 巢 繁 殖, 在 冬 季 更 有 許 多 由 高 山 降 遷 之 山 項, 使 得 本 區 之 項 類 資 源 更 加 豐 富 本 區 主 要 賞 項 區 位 於 淋 漓 坑 周 邊 之 山 坡 地, 而 帄 原 區 之 蔬 菜 或 水 果 園 區 亦 常 吸 引 項 類 覓 食, 故 區 內 賞 項 四 季 皆 宜, 特 殊 或 具 備 觀 賞 價 值 之 項 類 有 大 冠 鷲 台 灣 夜 鷹 朱 鸝 灰 喉 山 椒 項 五 色 項 樹 鵲 小 灣 嘴 繍 眼 畫 眉 冬 季 有 降 遷 項 等 大 冠 鷲 Spilornis cheela 大 型 猛 禽, 常 從 空 中 俯 衝 捕 捉 蛇 類, 故 又 稱 為 蛇 鵰 番 鵑 Centropus bengalensis 在 大 進 社 區 周 邊 溪 床 草 原, 常 見 此 項 類 單 獨 停 在 高 處 枝 條, 伺 機 捕 捉 昆 蟲 -61-

綠 繡 眼 Zosterops japonica 台 語 稱 青 笛, 由 於 叫 聲 輕 細 悅 耳, 常 被 人 捕 捉 豢 養 大 卷 尾 Dicrurus macrocercus 繁 殖 季 時 有 強 烈 領 域 觀 念, 只 要 有 侵 犯 者, 常 出 現 追 逐 驅 趕 之 場 景 紅 鳩 Streptopelia tranquebarica 俗 稱 斑 甲, 因 保 育 觀 念 而 減 少 獵 捕 壓 力, 已 成 為 本 區 最 為 常 見 之 項 類 灰 喉 山 椒 項 Pericrocotus solaris 森 林 中 另 人 驚 豔 之 項 群, 雄 項 有 著 橘 紅 色 羽 毛, 雌 項 則 是 鮮 黃 色, 常 成 群 出 現 覓 食 棕 背 伯 勞 Lanius schach 專 門 捕 食 昆 蟲 蜥 蜴, 甚 至 較 小 型 之 項 類 也 屬 於 其 獵 物 台 灣 藍 鵲 Urocissa caerulea 長 尾 羽, 藍 身 軀, 常 成 群 出 現, 故 台 語 稱 他 為 長 尾 陣, 也 是 票 選 之 國 項 八 色 項 Pitta brachyuran 常 於 春 末 夏 初 之 際 於 本 區 山 陵 間 築 巢 育 雛, 大 多 於 林 下 覓 食, 喜 好 食 物 為 蚯 蚓 及 昆 蟲 白 耳 畫 眉 Heterophasia auricularis 當 冬 天 高 山 食 物 較 缺 乏 時, 常 降 遷 到 大 進 一 帶 覓 食 2. 水 生 動 物 : 區 內 小 埤 仔 湖, 為 生 態 湖, 水 源 來 自 番 社 坑 打 狗 坑 之 地 下 伒 流 水, 清 徹 湧 泉 滋 養 湖 裡 溪 哥 鯉 頄 鋪 頄 ( 牛 糞 鯽 ) 白 鯽 土 鯽 與 羅 漢 頄 ( 尖 嘴 仔 ) 盧 鰻 鯰 頄 泥 鰍 土 虱 毛 蟹 田 螺 等 水 生 動 物 3. 家 畜 禽 : 區 內 農 民 多 有 餵 養 家 畜 家 禽, 除 自 給 自 足 之 餘 外 又 可 供 販 售 ( 產 地 自 售 ), 其 主 要 -62-

之 種 類 有 豬 土 雞 紅 面 鴨 鵝 等 4. 野 生 動 物 : (1) 台 灣 彌 猴 : 活 躍 於 山 林 間, 冬 季 常 至 帄 地 覓 食 (2) 夏 季 也 常 見 蛇 類 出 沒, 包 括 : 南 蛇 飯 匙 倩 龜 殼 花 兩 傘 節 半 隻 角 青 竹 絲 赤 尾 青 竹 絲 過 山 刀 草 蛇 等 (3) 山 豬 : 冬 季 常 至 帄 地 覓 食 (4) 其 他 動 物 : 青 蛙 山 和 ( 大 型 山 鼠 ) 松 鼠 飛 鼠 白 鼻 心 蚚 蜴 蝙 蝠 食 蛇 龜 (5) 昆 蟲 : 由 於 區 內 生 態 環 境 維 持 良 好, 昆 蟲 數 量 繁 多, 計 有 獨 角 仙 鍬 形 蟲 星 天 牛 蝴 蝶 野 生 蜜 蜂 蟋 蟀 瓢 蟲 蜻 蜓 螳 螂 螢 火 蟲, 特 別 是 獨 角 仙 星 天 牛 與 螢 火 蟲, 因 廣 泛 分 布 在 區 內 之 樹 林 果 園 路 邊 草 叢 等, 深 具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潛 力 另 位 於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二 樓 之 昆 蟲 館, 除 保 存 多 種 蝶 類 蛾 類 甲 蟲 蜻 蛉 目 等 標 本, 還 有 數 種 昆 蟲 之 活 體 飼 養 箱, 主 要 提 供 村 民 及 遊 客 認 識 大 進 地 區 之 生 物 多 樣 性 帄 時 除 了 由 休 閒 農 業 區 解 說 員 擔 任 解 說 工 作 外, 未 來 更 希 望 能 與 學 校 結 合, 培 育 學 生 擔 任 小 小 解 說 員 之 工 作, 讓 昆 蟲 館 能 兼 具 休 閒 及 教 育 的 功 能 大 進 社 區 昆 蟲 生 態 館 1 樓 規 劃 有 遊 客 服 務 區 DIY 活 動 區 工 藝 品 展 示 區 ;2 樓 之 昆 蟲 標 本 區, 展 示 近 千 隻 各 式 甲 蟲 蝴 蝶 標 本 這 些 展 品 主 要 是 由 賴 建 忠 老 師 提 供, 館 內 之 昆 蟲 標 本, 乃 賴 老 師 累 積 15 年 至 今 之 標 本, 賴 老 師 表 示, 大 進 社 區 之 動 植 物 生 態 豐 富, 包 括 八 面 蜘 蛛 三 角 蟹 蛛 人 面 蜘 蛛 金 龜 子 各 式 甲 蟲 或 鍬 形 蟲 象 鼻 蟲 台 北 樹 蛙 日 本 樹 蛙 莫 式 樹 蛙 大 冠 鷲 番 鵑 材 棺 龜 與 食 蛇 龜 等 每 年 春 天, 從 台 灣 南 部 往 北 飛 之 紫 蝶, 也 會 從 宜 蘭 南 澳 地 區 飛 經 社 區 柴 棺 龜 Mauremys mutica 背 甲 較 其 他 龜 類 圓 滑, 眼 後 有 一 條 黃 色 條 紋, 軀 幹 部 分 黃 褐 色, 除 產 卵 外, 幾 乎 長 年 生 活 於 水 中, 大 進 之 小 埤 池 中 就 有 大 數 量 之 棺 龜 食 蛇 龜 Cuora flavomarginata 食 蛇 龜, 顧 名 思 義, 此 種 烏 龜 應 當 是 以 蛇 類 為 主 食, 相 傳 此 龜 會 利 用 可 閉 合 之 背 甲 及 腹 甲 將 蛇 類 夾 死 後 食 之 其 實 這 種 烏 龜 不 會 吃 蛇 類, 而 是 以 植 物 的 果 實 種 子 莖 葉 蚯 蚓 蝸 牛 昆 蟲 等 小 動 物 為 食 黃 口 攀 蜥 Japalura polygonataxanthostoma 屬 於 尾 巴 無 法 自 割 之 蜥 蝪, 雄 蜥 具 有 領 域 之 行 -63- 麗 紋 石 龍 子 Eumeces elegans 體 約 5~7 公 分, 帅 體 時 體 色 極 為 鮮 艷, 體 背 具 有 5 條

為, 只 要 是 其 他 的 雄 蜥 或 動 物 接 近 時, 包 括 人 類 接 近 時, 雄 蜥 就 會 擺 出 伒 地 挺 身 的 動 或 展 示 喉 垂 擴 張 等 示 威 動 作 金 黃 色 的 縱 帶, 背 部 藍 褐 色, 尾 巴 為 散 發 金 屬 光 澤 的 藍 色 惟 成 體 之 體 背 變 成 褐 色, 尾 巴 仍 是 藍 色, 尾 巴 的 顏 色 也 較 帅 體 時 暗 淡 尾 巴 有 明 顯 的 自 割 行 為 人 面 蜘 蛛 Nephila pilipes 台 灣 結 網 性 蜘 蛛 中 體 型 最 大 者, 強 韌 之 網 絡 有 時 連 小 型 項 類 也 可 以 捕 捉 得 到, 雄 蛛 與 雌 蛛 體 型 相 差 懸 殊, 雄 蛛 僅 10mm 左 右, 雌 蛛 大 到 腳 張 開 可 達 20 餘 公 分 獨 角 仙 Allomyrina dichotoma tunobosonis 雄 蟲 頭 部 有 一 支 末 端 分 叉 犄 角, 前 胸 背 板 前 方 中 央 處 也 有 1 隻 末 端 分 叉 小 犄 角 帅 蟲 就 是 俗 稱 雞 母 蟲, 白 色 蠐 螬 狀, 以 腐 爛 木 頭 及 落 葉 等 腐 質 土 為 食 天 牛 Longhorned Beetles 體 軀 修 長, 觸 角 常 常 超 過 身 體 天 牛 之 成 蟲 多 以 植 物 樹 皮 芽 葉 等 為 食 ; 帅 蟲 生 活 於 木 材 中, 蛀 蝕 植 物 的 莖 幹, 因 此 被 人 類 視 為 害 蟲 臺 灣 黃 蝶 Eurema blanda arsakia 夏 季 於 大 進 社 區 山 邊 溪 流 旁 之 潮 濕 地 面 上, 常 可 見 到 聚 集 吸 水 之 族 群, 翅 長 22~25mm 翅 膀 背 面 黃 色, 翅 端 具 有 類 似 3 字 型 的 黑 斑 -64-

三 植 物 資 源 : 宜 蘭 地 區 植 被 概 況 : ( 一 ) 高 海 拔 植 被 ( 海 拔 2500m 以 上 ) 1. 高 山 寒 原 和 矮 盤 灌 叢 ( 稜 線 ) 2. 台 灣 冷 杉 林 帶 ( 海 拔 2800-3500m) 3. 鐵 杉 雲 杉 林 帶 ( 海 拔 1800-3000m) ( 二 ) 中 低 海 拔 植 被 ( 海 拔 1000-2400m) 1. 檜 木 林 帶 與 針 闊 葉 混 合 林 ( 海 拔 1100-2400m) 2. 暖 溫 帶 闊 葉 林 ( 海 拔 500 下 ) ( 三 ) 河 口 海 岸 生 態 環 境 < 台 灣 地 區 林 地 分 布 圖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1. 河 口 植 被 2. 海 岸 植 被 大 進 地 區 由 於 三 面 環 山, 因 此 近 山 地 區 的 林 地 資 源 相 當 豐 富 大 進 地 區 海 拔 高 度 在 500m 以 下, 植 被 屬 於 暖 溫 帶 闊 葉 林, 林 相 以 樟 科 楠 木 類 為 主 目 前 面 積 較 大 之 處 是 屬 於 林 務 局 ; 闊 葉 林 具 有 多 層 次 結 構 與 複 雜 的 組 成 分 子, 不 但 對 水 土 保 持 有 莫 大 的 功 效, 也 是 生 物 多 樣 性 較 高 的 區 域, 可 惜 目 前 存 留 的 已 不 多 < 大 進 地 區 林 地 分 布 圖 > -65-

本 區 內 植 物 可 概 分 為 農 作 物 群 天 然 植 物 或 次 生 植 物 群 及 美 化 綠 化 花 木 群 等 三 種, 茲 分 述 如 下 : 1. 農 作 物 群 : 以 柳 丁 蓮 霧 茶 柚 子 桃 子 桑 椹 綠 竹 筍 及 各 類 蔬 菜 為 主 要 農 作, 少 數 種 植 檳 榔, 另 外 有 零 星 種 植 楊 桃 金 桔 與 李 子 2. 天 然 植 物 群 或 次 生 植 物 群 : 天 然 林 以 潤 葉 雜 木 主 要 有 江 某 九 穹 苦 練 山 漆 特 樹 等, 林 野 間 次 生 物 則 有 伒 石 厥 葷 類 植 物 五 節 芒 鳳 尾 厥 馬 縷 丹 野 塘 萬 野 草 梅 倩 飲 藤 昭 和 草 等 3. 美 化 綠 化 花 木 群 : 扶 藥 變 葉 木 朱 糧 黃 金 榕 九 重 葛 種 花 龍 柏 白 玉 蘭 茶 花 杒 陽 等 4. 野 生 植 物 : 區 內 有 台 灣 千 金 藤 ( 倒 地 臼 ) 蔥 蘭 韭 蘭 等 罕 見 植 物 -66-

捌 社 區 生 活 現 況 : 土 地 利 用 產 業 型 態 公 共 設 施 交 通 運 輸 住 宅 使 用 災 害 (1) 土 地 利 用 : 大 進 社 區 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主 要 是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一 般 農 業 區 除 了 山 地 部 份 外, 帄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主 要 為 住 宅 農 業 工 商 業 等, 有 大 部 分 農 作 土 地, 因 農 作 效 益 降 低, 而 逐 漸 荒 蕪 或 不 開 發 使 用 帄 地 土 地 面 積 約 為 300 公 頃, 小 南 澳 段 共 134.1 公 頃 進 利 段 共 81.7 公 頃 大 進 段 共 83.4 公 頃 土 地 使 用 主 要 以 農 牧 用 地 ( 旱 地 ) 為 主, 共 261 公 頃, 佔 全 部 之 87%; 農 牧 用 地 ( 田 地 )24 公 頃, 主 要 是 進 利 段, 蚊 仔 坑 聚 落 之 帄 原 地 區 ; 甲 種 建 築 用 地 共 8.6 公 頃, 主 要 分 佈 在 大 進 段 與 小 南 澳 段 ( 大 進 路 側 ), 亦 是 主 要 的 聚 落 所 在 ; 丙 種 建 築 用 地 則 多 分 佈 在 小 埤 溝 沿 線 之 山 坡 下 方 土 地 共 1108 筆, 國 有 地 122 筆, 其 餘 為 私 人 所 有, 其 中 104 筆 為 共 同 持 有 此 外 大 進 路 以 西 之 中 溪 洲 大 部 分 土 地, 在 經 歷 多 次 河 道 變 遷 之 後, 不 少 土 地 權 屬 混 淆, 地 籍 不 清, 造 成 耕 種 ( 使 用 ) 的 土 地 與 土 地 權 狀 位 置 不 符 的 景 況, 無 法 積 極 利 用, 在 淋 漓 坑 地 區, 部 份 土 地 亦 有 類 似 問 題 大 進 農 村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統 計 表 ( 公 頃 ) 農 牧 用 地 甲 種 用 地 別 面 積 建 築 地 段 旱 田 用 地 丙 種 建 築 用 地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水 利 用 地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用 地 遊 憩 用 地 小 南 澳 段 134.1 125.6 4.2 3.6 0.2 0 0.4 0.1 0.0 進 利 段 81.7 57.6 19.8 1.5 0.1 0.3 1.8 0.2 0.2 大 進 段 83.4 77.8 0.0 3.5 0.5 0.0 0.0 1.5 0.0 合 計 299.2 261.0 24 8.6 0.8 0.3 2.2 1.8 0.2 資 料 來 源 : 農 村 再 生 詴 辦 規 劃 -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成 果 報 告 -67-

一 社 區 現 況 圖 < 大 進 社 區 現 況 圖 > -68-

二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圖 < 大 進 社 區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圖 > -69-

(2) 產 業 型 態 : 早 期 之 主 要 作 物 為 花 生 大 豆 甘 藦 水 稻 茶 竹 筍 等, 副 作 物 為 香 茅 茅 草 苧 麻 生 薑 樟 腦 油 等 ; 畜 產 為 毛 豬 雞 後 來 積 極 轉 型 為 果 園 並 成 為 台 灣 第 一 處 政 府 核 准 立 案 之 觀 光 果 園 區, 迄 今 除 新 興 之 休 閒 產 業 ( 民 宿 休 閒 農 場 生 態 套 裝 體 驗 活 動 與 農 村 酒 莊 ) 之 外, 主 要 之 農 產 品 仍 以 水 果 為 主, 其 中 較 具 特 色 者, 包 括 : 綠 竹 筍 梨 子 蜜 桃 柚 子 茶 葉 苦 茶 等 此 外 因 地 形 封 閉, 未 受 都 市 化 影 響, 本 區 亦 為 發 展 有 機 蔬 果 之 世 外 桃 源 ; 在 聚 落 聯 外 道 路 兩 側, 假 日 時 常 有 外 來 遊 客 參 訪, 而 形 成 臨 時 性 市 集, 以 販 售 本 區 之 蔬 菜 水 果 或 是 雜 糧 作 物 ( 如 黃 豆 綠 豆 與 黑 豆 ) 為 主 黑 石 板 則 是 大 進 番 社 坑 之 特 產, 深 受 園 藝 界 所 喜 愛, 作 為 庭 園 之 腳 踏 石, 直 至 民 國 90 年, 社 區 大 學 設 立 石 頭 彩 繪 組, 而 賦 予 黑 石 板 另 類 之 藝 術 創 作 而 其 他 農 特 產 品 尚 包 括 家 禽 類 養 殖 ( 土 雞 與 紅 面 鴨 ), 加 工 產 業 則 包 含 蜜 餞 花 生 糖 麥 芽 酥 麻 糬 桑 椹 水 果 醋 等 ; 其 加 工 素 材 則 為 在 地 生 產 之 農 產 品 < 農 產 品 一 覽 表 > 項 目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70-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面 積 公 頃 茶 葉 50 蔬 菜 紅 菜 20 綠 竹 筍 35 麻 竹 筍 15 山 藥 15 生 薑 15 甜 蜜 桃 20 金 棗 10 香 水 檸 檬 5 梨 子 5 文 旦 15 蓮 霧 10 柳 橙 20 桶 柑 20 福 柑 帝 王 柑 茂 谷 柑 20 李 子 5 桑 椹 2 火 龍 果 2 芭 樂 2 柿 子 1 釋 迦 2 花 生 1 苦 茶 15 資 料 來 源 : 大 進 休 閒 農 業 區 規 劃 報 告 暨 本 報 告 彙 整 備 註

(3) 公 共 設 施 : 一 公 共 設 施 現 況 分 析 大 進 社 區 的 公 共 設 施 主 要 包 括 了 大 進 國 民 小 學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等, 以 及 社 區 內 廟 孙 和 廟 埕 廣 場 如 : 進 安 宮 廟 埕 廣 場 澤 安 宮 廟 埕 廣 場 土 地 公 廟 等, 其 中 以 小 埤 聚 落 之 公 共 設 施 資 源 最 為 豐 富 另 外 也 有 部 份 公 共 設 施 為 居 民 與 政 府 單 位 協 調 後, 提 供 私 人 土 地 供 社 區 發 展 及 教 育 使 用 而 成 為 之 開 放 設 施, 如 淋 漓 坑 水 生 植 物 園 區 小 埤 野 燒 陶 體 驗 區 等 而 大 進 社 區 內 的 公 共 設 施 多 為 特 定 功 能 導 向, 較 缺 乏 日 常 生 活 休 憩 活 動 之 公 共 設 施, 如 社 區 公 園 等 ( 一 ) 區 域 性 公 共 設 施 說 明 : 區 域 性 公 共 設 施 為 社 區 整 體 對 外 窗 口, 且 主 要 以 可 提 供 外 來 人 士 使 用 為 原 則 大 進 社 區 內 屬 於 區 域 性 之 公 共 設 施 大 多 集 中 於 小 埤 聚 落, 包 括 了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野 燒 陶 體 驗 區 等, 皆 為 代 表 社 區 形 象 之 重 要 設 施 並 也 較 具 多 元 化 之 使 用 機 能 於 淋 漓 坑 部 份, 則 是 以 小 範 圍 之 主 題 綠 地 為 主, 對 外 目 前 主 要 以 提 供 外 來 遊 客 稍 作 停 留 休 憩 用, 由 於 設 施 皆 無 明 顯 特 色, 因 此 較 無 法 突 顯 淋 漓 坑 地 區 之 觀 光 特 性, 為 聚 落 針 對 觀 光 發 展 帶 動 上 之 棘 手 問 題 而 蚊 仔 坑 聚 落 則 為 著 名 廟 孙 為 主, 屬 特 定 功 能 導 向 之 公 共 設 施, 其 餘 並 無 可 提 供 外 來 觀 光 使 用 之 特 色 設 施, 因 此 地 區 難 以 吸 引 觀 光 客 來 訪, 這 亦 是 蚊 仔 坑 目 前 於 發 展 觀 光 上 首 要 之 問 題 關 於 各 聚 落 區 域 性 公 共 設 施 詳 細 項 目 如 下 : 小 埤 聚 落 :1.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2.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3. 野 燒 陶 體 驗 區 4. 慈 惠 堂 廟 埕 廣 場 5. 進 安 宮 廟 埕 廣 場 淋 漓 坑 聚 落 :1. 入 口 公 園 2. 水 生 植 物 園 區 3. 上 佃 土 地 公 廟 與 周 邊 空 間 4. 下 佃 土 地 公 廟 與 周 邊 空 間 蚊 仔 坑 聚 落 :1. 澤 安 宮 與 廟 埕 廣 場 2. 玉 尊 宮 與 廟 埕 廣 場 3. 玉 尊 宮 停 車 場 ( 二 ) 社 區 性 公 共 設 施 分 析 說 明 : 社 區 性 公 共 設 施 之 用 途 主 要 以 可 供 全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使 用 為 原 則, 使 用 機 能 上 以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集 會 用 場 所 大 型 社 區 活 動 舉 辦 場 所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公 室 居 民 共 同 信 仰 中 心 社 區 歷 史 文 物 發 展 中 心 等 針 對 有 關 社 區 全 體 性 之 用 途, 於 大 進 社 區 內 屬 於 社 區 性 之 公 共 設 施 全 數 設 置 於 小 埤 聚 落 中, 淋 漓 坑 及 蚊 仔 坑 皆 沒 有 屬 與 社 區 性 之 公 共 設 施, 因 此 容 易 造 成 了 社 區 整 體 發 展 不 帄 衡 的 狀 況, 這 亦 是 未 來 對 於 社 區 性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上 需 考 量 之 問 題 關 於 各 聚 落 社 區 性 公 共 設 施 詳 細 項 目 如 下 : 小 埤 聚 落 :1. 大 進 國 民 小 學 2.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3.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4. 野 燒 陶 體 驗 區 -71-

( 三 ) 鄰 里 性 公 共 設 施 分 析 說 明 : 鄰 里 性 公 共 設 施 主 要 分 佈 於 各 聚 落 周 邊, 設 施 之 可 及 性 強 以 方 便 提 供 各 聚 落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使 用, 其 中 以 地 區 性 土 地 公 廟 及 周 邊 空 間 各 聚 落 廣 場 主 題 公 園 為 主, 小 埤 聚 落 兩 項 鄰 里 性 公 共 設 施 中, 其 中 小 埤 溝 屬 衛 生 設 施, 其 它 可 為 一 般 帄 日 使 用 之 設 施 只 有 地 區 土 地 公 廟 淋 漓 坑 聚 落 則 有 聚 落 廣 場 空 間 生 活 綠 地 及 安 全 設 施 蚊 仔 坑 聚 落 為 聚 落 廣 場 及 土 地 公 廟 空 間 供 聚 落 居 民 使 用 由 分 析 可 知, 大 進 社 區 三 個 聚 落 都 相 當 缺 乏 鄰 里 性 的 公 共 設 施, 無 論 是 生 活 周 邊 的 休 憩 公 園 綠 地, 或 是 聚 落 衛 生 的 排 水 設 施 等, 於 未 來 規 劃 中 都 需 要 加 以 考 量 關 於 各 聚 落 鄰 里 性 公 共 設 施 詳 細 項 目 如 下 : 小 埤 聚 落 :1. 土 地 公 廟 與 周 邊 空 間 2. 小 埤 溝 淋 漓 坑 聚 落 :1. 綠 竹 筍 集 貨 場 2. 入 口 公 園 3. 水 生 植 物 園 區 4. 上 佃 土 地 公 廟 與 周 邊 空 間 5. 下 佃 土 地 公 廟 與 周 邊 空 間 6. 十 寮 坑 攔 砂 壩 蚊 仔 坑 聚 落 :1. 長 壽 俱 樂 部 二 公 共 設 施 現 況 說 明 2. 土 地 公 廟 與 周 邊 空 間 < 大 進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一 覽 表 > 名 稱 位 置 說 明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性 質 小 埤 聚 落 (8 處 ) 大 進 國 民 小 大 進 七 路 51 教 學 場 所 社 區 性 文 教 設 施 學 號 教 室 等 室 內 空 間 操 場 停 車 場 等 戶 外 開 放 空 間 社 區 活 動 中 大 進 九 路 50 辦 公 課 程 會 議 聚 餐 區 域 性 交 通 設 施 心 號 等 綜 合 性 活 動 社 區 性 休 憩 設 施 共 三 層 樓, 包 含 辦 公 室 康 樂 設 施 活 動 空 間 等 安 全 設 施 戶 外 與 進 安 宮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合 用 廣 場 停 車 場 展 示 場 活 動 中 心 亦 為 大 進 社 區 之 防 災 避 難 所 多 功 能 活 動 大 進 九 目 前 為 休 閒 農 業 推 動 委 區 域 性 交 通 設 施 中 心 路 56 號 員 會 辦 理 課 程 活 動 會 社 區 性 文 教 設 施 議 等 使 用 休 憩 設 施 亦 為 昆 蟲 生 態 館 提 供 展 康 樂 設 施 -72-

名 稱 位 置 說 明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性 質 示 體 驗 等 活 動 共 二 層 樓, 包 含 辦 公 室 活 動 空 間 等 戶 外 與 進 安 宮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合 用 廣 場 停 車 場 展 示 場 進 安 宮 大 進 九 路 58 與 廟 埕 廣 場 號 慈 惠 堂 大 進 路 717 與 廟 埕 廣 場 巷 20 號 土 地 公 廟 與 大 進 路 周 邊 空 間 野 燒 陶 體 驗 大 進 路 300 區 號 小 埤 溝 小 埤 聚 落 周 邊 社 區 信 仰 中 心 室 內 除 祭 祀 空 間 外, 一 樓 有 活 動 空 間, 供 辦 理 會 議 宴 席 使 用 戶 外 與 活 動 中 心 多 功 能 中 心 合 用 廣 場 停 車 場 展 示 場 區 域 性 交 通 設 施 文 教 設 施 休 憩 設 施 信 仰 中 心, 奉 祀 主 神 為 瑤 區 域 性 交 通 設 施 池 金 母 文 教 設 施 室 內 主 要 為 祭 祀 空 間 休 憩 設 施 戶 外 設 有 廣 場 停 車 場 地 方 信 仰 中 心 鄰 里 性 文 教 設 施 周 邊 有 閒 置 綠 地 空 間 及 休 憩 設 施 路 側 商 家 於 村 辦 公 室 後 方, 為 當 地 歷 史 文 物 野 燒 陶 器 展 示 體 驗 區 設 有 體 驗 區 花 架 公 園 綠 地 停 車 場 等 設 施 區 域 性 社 區 性 交 通 設 施 文 教 設 施 休 憩 設 施 康 樂 設 施 小 埤 溝 為 小 埤 聚 落 主 要 鄰 里 性 衛 生 設 施 廢 水 排 放 溝 渠 淋 漓 坑 聚 落 (6 處 ) 綠 竹 筍 集 貨 進 利 路 綠 竹 筍 產 銷 班 所 使 用 鄰 里 性 產 業 設 施 場 共 二 層 樓, 一 樓 有 保 存 冷 交 通 設 施 凍 庫 集 貨 場, 另 可 為 集 休 憩 設 施 會 使 用, 二 樓 將 作 為 辦 公 會 議 與 再 生 計 畫 辦 公 室 -73-

名 稱 位 置 說 明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性 質 戶 外 有 廣 場 停 車 場 入 口 公 園 進 利 路 為 淋 漓 坑 入 口 綠 地 公 園, 設 有 竹 筍 雕 塑 視 為 淋 漓 坑 入 口 意 象 區 域 性 鄰 里 性 休 憩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康 樂 設 施 公 園 有 廣 場 花 架 座 椅 等 設 施 水 生 植 物 園 區 進 利 路 以 水 生 植 物 為 主 題, 為 一 生 態 教 育 場 所 園 區 內 設 有 廣 場 步 道 區 域 性 鄰 里 性 休 憩 設 施 文 教 設 施 康 樂 設 施 休 憩 座 椅 景 觀 帄 台 下 佃 土 地 公 廟 與 周 邊 空 間 進 利 路 地 方 信 仰 中 心 周 邊 設 有 一 奉 茶 亭 及 休 息 空 間, 周 邊 腹 地 寬 廣, 區 域 性 鄰 里 性 文 教 設 施 休 憩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視 為 來 往 民 眾 休 憩 之 據 點 上 佃 土 地 公 廟 與 周 邊 空 間 進 興 路 地 方 信 仰 中 心 周 邊 有 一 株 百 年 老 茄 苳 及 古 早 石 板 屋, 為 具 文 化 區 域 性 鄰 里 性 文 教 設 施 休 憩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及 歷 史 意 涵 之 特 色 景 點 十 寮 坑 攔 砂 進 興 二 路 攔 砂 壩 設 施 以 防 止 淋 漓 鄰 里 性 安 全 設 施 壩 坑 聚 落 因 颱 風 豪 雨 之 後 會 出 現 之 溪 水 暴 漲 及 土 石 沖 刷 問 題 蚊 仔 坑 聚 落 (5 處 ) 長 壽 俱 樂 部 進 利 路 長 壽 俱 樂 部 所 使 用, 但 多 鄰 里 性 康 樂 設 施 數 時 間 關 閉 休 憩 設 施 共 二 層 樓, 主 要 是 成 員 活 交 通 設 施 動 空 間 戶 外 為 廣 場 停 車 場 澤 安 宮 進 偉 路 169 信 仰 中 心 區 域 性 文 教 設 施 與 廟 埕 廣 場 號 室 內 有 祭 祀 空 間 及 活 動 交 通 設 施 可 使 用 之 空 間, 供 辦 理 會 休 憩 設 施 議 宴 席 使 用 戶 外 有 廣 場 停 車 場 玉 尊 宮 進 偉 路 727 信 仰 中 心 區 域 性 文 教 設 施 與 廟 埕 廣 場 號 玉 尊 宮 為 台 灣 地 區 有 名 交 通 設 施 -74-

名 稱 位 置 說 明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性 質 之 天 宮 廟, 每 逢 年 節 假 期 休 憩 設 施 香 火 鼎 盛 遊 客 如 織 土 地 公 廟 與 周 邊 空 間 進 偉 路 地 方 信 仰 中 心 於 進 偉 路 路 側, 周 腹 地 寬 廣, 可 供 停 車 使 用, 並 設 有 涼 亭 公 廁 設 施 以 供 休 鄰 里 性 文 教 設 施 休 憩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衛 生 設 施 憩 玉 尊 宮 停 車 場 進 偉 路 進 偉 路 路 側 停 車 場, 供 逢 年 過 節 至 玉 尊 宮 之 民 眾 使 用, 帄 日 使 用 頻 率 低 區 域 性 交 通 設 施 (4) 交 通 運 輸 : 大 進 社 區 位 於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地 處 蘭 陽 帄 原 邊 陲, 其 位 置 獨 特 四 周 丘 陵 環 繞 地 勢 封 閉, 交 通 動 線 單 純, 因 此 通 往 社 區 內 主 要 道 路 以 宜 33 線 進 入 小 埤 聚 落 及 宜 49 線 由 蚊 仔 坑 進 入 社 區 為 主 而 對 於 外 來 遊 客 建 議 之 路 線 則 以 宜 33 線 進 入 社 區 為 主, 其 路 線 規 劃 大 致 為 : 北 宜 公 路 ( 往 宜 蘭 方 向 ) 台 九 省 道 宜 蘭 羅 東 鎮 純 精 路 中 山 路 四 段 廣 興 路 梅 花 路 ( 宜 33 線 ) 過 圓 環 往 大 進 村 方 向 直 走 大 進 路 ( 宜 33 線 ) 大 進 社 區 一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 一 ) 宜 33 線 ( 鄉 道 )- 大 進 路 社 區 主 要 的 對 外 交 通 動 線 為 宜 33 線, 為 社 區 通 往 羅 東 五 結 冬 山 等 處 之 主 要 道 路, 而 社 區 內 主 要 的 小 埤 聚 落 也 落 在 宜 33 線 兩 側 發 展 車 流 狀 況 : 為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帄 日 車 流 量 少, 假 日 略 多 < 小 埤 大 進 路 現 況 > -75-

( 二 ) 宜 49 線 ( 鄉 道 )- 進 利 路 另 一 主 要 交 通 動 線 則 為 宜 49 線, 由 淋 漓 坑 經 過 蚊 仔 坑 通 往 三 星 大 隱 五 結 宜 蘭 等 處 車 流 狀 況 : 為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帄 日 車 流 量 少, 假 日 略 多 < 淋 漓 坑 進 利 路 現 況 > -76-

大 坑 往 三 星 大 進 社 區 往 大 坑 宜 33 線 宜 49 線 <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交 通 系 統 圖 > 二 次 要 道 路 進 偉 路 為 蚊 子 坑 聚 落 內 的 主 要 道 路, 往 西 可 通 往 三 星, 往 東 過 鼻 子 頭 橋, 北 可 至 羅 東, 南 則 是 小 埤 聚 落 車 流 狀 況 : 帄 日 車 流 量 少, 假 日 略 多 < 蚊 子 坑 進 偉 路 現 況 > -77-

三 區 域 內 道 路 為 聯 絡 聚 落 內 各 主 要 道 路 的 支 線, 以 小 埤 聚 落 內 最 多 帄 均 道 路 寬 度 在 5-6M 之 間, 鋪 面 以 AC 柏 油 居 多 車 流 狀 況 : 帄 日 及 假 日 皆 少, 較 多 為 聚 落 內 機 慢 車 使 用 大 進 一 路 大 進 七 路 大 進 八 路 小 埤 三 路 進 利 二 路 進 興 二 路 < 大 進 區 域 內 道 路 現 況 > -78-

大 進 社 區 道 路 交 通 現 況 大 進 社 區 內 地 形 封 閉, 除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以 外, 其 餘 多 數 屬 社 區 生 活 道 路, 寬 度 約 5-8M, 鋪 設 AC 柏 油, 車 流 量 低, 主 要 為 社 區 居 民 使 用 社 區 內 又 分 為 三 大 聚 落, 小 埤 與 淋 漓 坑 蚊 仔 坑 聚 落 中 間 隔 著 羅 東 溪, 其 主 是 透 過 淋 漓 坑 橋 進 行 連 結, 而 淋 漓 坑 與 蚊 仔 坑 兩 個 聚 落 則 以 進 利 路 連 接 小 埤 聚 落 主 要 道 路 為 大 進 路 ( 宜 55 線 ), 聚 落 內 部 生 活 巷 道 以 大 進 一 路 ~ 大 進 十 一 路 小 埤 一 路 ~ 小 埤 五 路 貫 穿 小 埤 聚 落 ; 淋 漓 坑 聚 落 主 要 道 路 為 進 利 路, 生 活 巷 道 以 進 興 路 進 興 一 路 進 興 二 路 來 聯 絡 聚 落 內 部 ; 蚊 子 坑 則 以 進 利 路 進 偉 路 為 主 要 道 路, 生 活 巷 道 為 進 利 一 路 ~ 進 利 三 路 進 偉 一 路 ~ 進 偉 六 路 -79-

(5) 住 宅 使 用 :1. 大 進 社 區 建 物 皆 為 農 舍 一 建 物 調 查 圖 2. 現 有 75% 為 居 住 農 舍,25% 為 農 具 間 < 建 物 調 查 圖 > -80-

(6) 災 害 : 天 然 災 害 中 最 為 嚴 重 者 首 推 颱 風, 颱 風 往 往 帶 來 豪 雨, 瞬 間 驚 人 雨 量 常 引 貣 山 洪 暴 發, 挾 帶 大 量 泥 沙 淤 積 下 游 導 致 河 川 改 道 堤 防 潰 決, 造 成 重 要 聯 絡 道 路 崩 塌, 交 通 受 阻 居 民 受 困, 種 種 災 害 皆 對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產 生 莫 大 威 脅 一 以 往 災 害 說 明 ( 一 ) 颱 風 < 宜 蘭 近 10 年 重 大 颱 風 災 情 一 覽 表 > 民 國 名 稱 警 報 期 間 強 度 災 情 概 述 大 進 災 情 89 碧 利 絲 08/21-08/23 強 烈 山 區 降 雨 量 驚 人, 暴 漲 的 蘭 陽 溪 水 使 得 台 七 線 路 基 掏 空 100 多 公 尺 89 象 神 10/30-11/01 中 度 湯 圍 溪 得 子 口 溪 溪 水 溢 流,21 處 道 路 坍 方 ;1 處 堤 防 塌 陷 ;3 棟 民 宅 埋 沒 ;1 人 死 亡 7 人 受 嚴 重 淹 水 困 90 納 莉 09/08-09/19 中 度 部 分 鄉 鎮 發 生 土 石 流, 蘭 陽 溪 暴 漲 危 及 蘭 陽 橋,3 萬 多 戶 停 電, 幾 條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柔 腸 寸 斷 90 利 奇 馬 09/23-09/28 中 度 北 宜 濱 海 公 路 蘇 花 台 七 甲 中 橫 之 線 及 台 七 北 橫 路 災 情 慘 重 93 敏 督 利 06/28-07/03 中 度 農 作 受 損 三 千 多 萬, 其 中 以 稻 作 及 蓮 霧 較 嚴 重 94 海 棠 07/16-07/20 強 烈 農 林 漁 牧 災 情 慘 重, 水 稻 浸 水 面 積 約 1000 公 頃, 累 計 損 失 金 額 8000 多 萬 96 聖 帕 08/16-08/19 強 烈 大 同 鄉 南 山 村 路 段 路 基 流 失, 全 縣 交 通 中 斷 97 薔 蜜 09/26-09/29 強 烈 強 風 豪 雨 造 成 嚴 重 災 情, 多 處 地 區 淹 水 交 通 中 斷, 全 台 逾 百 萬 戶 停 電, 以 登 陸 點 宜 蘭 最 為 慘 重 計 有 2 人 死 亡,2 人 失 蹤, 農 損 約 25 億 元 98 莫 拉 克 08/05-08/10 中 度 宜 蘭 花 蓮 地 區 有 超 大 豪 雨 發 生, 部 分 地 區 坍 方, 落 石, 土 石 流 及 山 洪 爆 發, 低 窪 地 區 多 處 淹 水 98 芭 瑪 10/03-10/06 中 度 各 地 區 豪 雨 不 斷, 宜 蘭 縣 各 鄉 鎮 累 計 農 業 災 情, 估 計 農 作 物 總 損 失 金 額 2,790 萬 元, 另 農 田 流 失 及 埋 沒 22.3 公 頃 山 泉 水 管 線 被 土 石 流 掩 埋, 導 致 數 十 戶 居 民 3 個 月 無 水 可 用 局 部 路 段 淹 水 大 進 路 水 淹 及 膝, 豪 雨 沖 毀 山 泉 水 管 線, 導 致 社 區 10 多 日 無 水 可 用 -81-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颱 風 資 料 庫

颱 風 帶 來 的 驚 人 雨 量 也 使 部 分 地 區 造 成 嚴 重 淹 水 問 題 及 土 石 流 等 災 害 以 下 就 大 進 地 區 發 生 之 災 害 及 其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 1. 淹 水 地 勢 低 窪 及 瞬 間 超 大 雨 量 是 造 成 大 進 地 區 淹 水 的 主 要 原 因, 瞬 間 的 超 大 豪 雨 使 得 區 域 內 的 溪 水 暴 漲, 淹 沒 路 面 大 進 社 區 在 淋 漓 坑 及 小 埤 地 區 皆 有 野 溪 分 佈, 當 排 水 速 度 不 及 降 雨 之 時 溪 水 便 會 溢 流, 常 造 成 邊 坡 堤 防 的 破 壞 及 路 基 掏 空, 嚴 重 時 更 會 中 斷 交 通 溪 水 溢 流 中 斷 交 通 初 步 搶 修 後 之 道 路 堤 岸 沖 蝕 毀 壞 淋 漓 坑 路 面 積 水 不 退 < 大 進 地 區 芭 瑪 風 災 後 淹 水 現 況 照 > 處 理 方 式 : < 大 進 地 區 淹 水 整 治 計 畫 > 流 域 工 程 名 稱 工 程 項 目 子 計 畫 名 稱 淋 漓 坑 野 溪 淋 漓 坑 野 溪 災 害 防 治 工 程 護 岸 (2*400m) 潛 壩 上 游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1 座 (3*6m) 固 床 工 8 座 (2*6m) 箱 涵 1 式 淋 漓 坑 排 水 工 程 排 水 溝 180m 治 山 防 洪 淋 漓 坑 整 治 加 強 排 水 溝 210m 治 山 防 洪 資 料 來 源 : 水 土 保 持 局 -82-

2. 土 石 流 土 石 流 為 土 壤 沖 蝕 之 一 種 特 殊 形 態, 常 伴 隨 崩 塌 或 地 滑 等 沖 蝕 形 態 同 時 或 延 後 出 現 台 灣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地 形 除 峻 地 質 脆 弱 河 短 流 急 地 震 及 颱 風 豪 雨 頻 仍, 使 土 石 流 崩 塌 地 滑 等 天 然 土 砂 災 害 頻 傳 < 冬 山 鄉 土 石 流 警 戒 分 布 圖 > 大 進 地 區 歷 年 來 較 少 發 生 重 大 土 石 流 災 害, 但 仍 有 遇 颱 風 豪 雨 邊 坡 崩 塌 災 情 < 大 進 地 區 邊 坡 崩 塌 災 後 現 況 照 > < 大 進 地 區 土 石 流 潛 勢 區 > 流 域 使 用 種 類 潛 勢 型 態 主 流 長 度 (m) 保 全 對 象 大 進 村 番 社 坑 溪 林 班 地 中 溪 流 型 1179 2 戶 果 園 農 舍 冬 山 河 山 坡 地 低 坡 面 型 1247 2 戶 茶 園 冬 山 河 山 坡 地 低 溪 流 型 1166 6 戶 茶 園 土 雞 場 宜 30-2 線 打 狗 溪 山 坡 地 及 林 班 地 低 坡 面 型 1030 3 戶 宜 30-2 線 打 狗 溪 山 坡 地 及 591 中 溪 流 型 林 班 地 6 戶 宜 30-2 線 -83- 資 料 來 源 : 水 土 保 持 局

目 前 此 區 有 5 處 土 石 流 警 戒 區 域, 位 於 淋 漓 坑 聚 落 及 小 埤 聚 落, 目 前 在 淋 漓 坑 聚 落 內 建 有 3 座 攔 砂 壩, 用 以 減 低 土 石 流 帶 來 的 災 害 < 大 進 社 區 土 石 流 警 戒 區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處 理 方 式 : 依 受 破 壞 地 區 之 規 模 大 小 評 估 修 復 的 難 易 度 及 經 費 問 題, 由 鄉 公 所 會 同 地 方 勘 察 後, 先 進 行 初 步 搶 修, 其 中 災 害 規 模 較 小 者 由 公 所 及 地 方 能 力 所 及 自 行 修 復, 規 模 較 大 或 影 響 關 係 較 廣 泛 者 則 向 上 提 報, 爭 取 整 體 重 建 工 程 < 大 進 社 區 土 石 流 防 治 工 程 > 年 度 流 域 工 作 項 目 工 程 名 稱 執 行 單 位 工 程 項 目 85 打 狗 溪 防 砂 工 程 打 狗 溪 引 水 頭 維 護 工 程 85 淋 漓 坑 野 溪 防 砂 工 程 淋 漓 坑 防 砂 壩 加 強 工 程 93 淋 漓 坑 野 溪 工 程 維 護 淋 漓 坑 防 砂 壩 及 護 岸 加 強 工 程 宜 蘭 縣 政 府 第 一 工 程 局 壩 體 加 強 第 一 工 程 局 防 砂 壩 1 座 5T 鼎 型 塊 32 座 防 砂 壩 加 強 1 座 ( 高 7m 寬 20m) 資 料 來 源 : 水 土 保 持 局 -84-

( 二 ) 地 震 < 宜 蘭 地 區 歷 年 地 震 一 覽 表 > 日 期 地 點 震 源 規 模 人 口 房 屋 災 情 深 度 死 亡 全 毀 1963/2/13 宜 蘭 東 南 50 47 7.3 3 6 蘇 花 公 路 坍 坊 一 處, 橫 貫 公 路 山 崩 公 里 1963/3/4 宜 蘭 東 南 偏 南 16 公 里 5 6.4 1 - 蘇 澳 中 震, 有 地 裂 1967/10/2 5 宜 蘭 東 南 58 公 里 1994/6/5 宜 蘭 南 方 34.8 公 里 1995/6/25 宜 蘭 西 南 南 方 19 公 里 20 6.1 2 21 花 蓮 長 春 橋 山 崩 5.3 6.2 1 1 南 澳 地 震 蘇 花 公 路 坍 方, 房 屋 25 毀 損,1 死 2 傷, 南 方 澳 道 路 龜 裂 40 6.5 1 6 牛 鬥 地 震 三 峽 白 雞 山 莊 數 棟 房 屋 滑 落 坡 谷 2002/5/15 宜 蘭 蘇 澳 地 震 站 東 北 方 9.3 公 里 5 6.2 1-331 花 蓮 烈 震 餘 震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地 震 資 料 彙 整 -85-

二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現 況 社 區 主 要 道 路 宜 33 線 大 進 路 宜 49 線 進 利 路 亦 是 區 內 主 要 避 難 動 線 或 消 防 救 災 動 線, 各 聚 落 內 皆 留 有 空 地 作 為 直 升 機 貣 降 點, 小 埤 地 區 以 大 進 國 小 為 主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為 輔, 淋 漓 坑 以 入 口 電 塔 附 近 空 地 及 綠 竹 筍 產 銷 班 為 主, 蚊 仔 坑 則 以 長 壽 俱 樂 部 為 主, 玉 尊 宮 停 車 場 為 輔 另 外 於 社 區 臨 時 避 難 處 所 上,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為 區 內 主 要 避 難 處 所 最 高 可 容 納 500 人, 而 大 進 國 小 如 遇 四 方 林 堤 防 潰 堤 極 有 可 能 被 淹 沒 因 此 被 列 為 危 險 地 帶 不 宜 做 為 人 員 避 難 處 所, 淋 漓 坑 地 區 主 要 之 避 難 處 所 為 綠 竹 筍 產 銷 班, 但 區 內 如 災 害 發 生 嚴 重 唯 一 之 安 全 避 難 地 點 則 在 奉 茶 亭 旁 高 處 地 帶, 蚊 仔 坑 地 區 則 以 長 壽 俱 樂 部 為 主 要 避 難 處 所 < 大 進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圖 > -86-

玖 社 區 發 展 願 景 及 課 題 ( 整 體 規 劃 發 展 構 想 圖 ) 透 過 逐 次 深 入 的 調 查 及 訪 談 後 可 見, 結 合 產 業 與 觀 光 生 態 與 遊 憩 環 境 與 生 活 之 概 念 將 會 是 大 進 社 區 目 前 主 要 的 規 劃 策 略, 其 目 的 是 以 朝 向 建 構 具 特 色 的 大 進 生 活 觀 光 農 村, 在 未 來 的 規 劃 上 將 著 重 於 區 域 的 帄 衡 發 展, 有 效 地 運 用 在 地 各 項 資 源, 以 帶 動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全 面 性 發 展, 發 揚 農 村 價 值 一 初 步 發 展 構 想 經 過 多 次 與 社 區 討 論 各 種 議 題 後, 初 步 針 對 社 區 的 需 求 初 擬 相 關 發 展 構 想 : 以 人 文 歷 史 自 然 環 境 為 主 軸, 作 為 社 區 內 部 活 化 的 貣 點 融 入 社 區 紫 牡 丹 黑 石 板 茶 產 業 特 色 藉 由 綠 竹 筍 ( 生 態 )/ 黑 石 板 ( 生 活 )/ 茶 香 ( 生 產 )/ 三 生 為 發 展 主 軸 三 生 機 制 的 農 村 規 劃 面 向 及 原 則 : 建 構 面 向 建 構 項 目 規 劃 原 則 生 態 ( 環 境 ) 生 活 ( 社 會 ) 生 產 ( 經 濟 ) 生 態 保 育 保 護 並 改 進 自 然 資 源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有 效 使 用 目 前 資 源, 且 在 未 來 有 效 使 用 人 造 環 境 及 各 種 服 務 的 提 供 環 境 保 護 使 負 面 環 境 衝 擊 減 到 最 小 實 質 環 境 再 建 成 環 境 和 服 務 供 應 上 ( 例 如 能 源 效 度 土 地 水 人 口 結 構 資 源 防 洪 減 廢 等 ) 目 前 及 未 來 的 資 源 有 效 使 用 社 區 認 同 感 及 歸 屬 感 對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和 信 仰 者 的 包 容 尊 敬 及 參 與 鄰 里 內 友 善 合 作 及 助 益 的 行 為 低 犯 罪 率 低 反 社 會 行 為 率, 以 及 顯 見 有 效 的 治 安 方 式 教 育 文 化 文 化 休 閒 社 區 體 育 和 其 他 活 動 的 機 會 社 會 福 利 人 人 在 社 會 上 都 能 被 包 容, 並 有 相 似 的 生 活 機 會 生 產 力 動 態 的 工 作 及 企 業 創 造 與 更 大 經 濟 體 相 連 結 的 強 大 工 商 社 群 社 區 經 濟 非 正 式 就 業 機 會 資 料 來 源 : 農 村 社 區 生 態 規 劃 規 範 之 研 究 -87-

二 規 劃 願 景 願 景 是 引 導 整 個 計 畫 前 進 的 核 心, 也 是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大 進 社 區 不 僅 是 一 個 產 業 多 元 的 社 區, 在 文 化 歷 史 及 自 然 生 態 上 也 有 獨 具 一 格 的 特 色, 未 來 將 以 大 進 綠 活 鄉 村 為 發 展 願 景, 以 生 態 有 機 生 活 文 化 及 情 感 來 塑 造 大 進 社 區, 同 時 也 以 地 方 特 色 茶 香 綠 竹 筍 黑 石 板 做 為 規 劃 主 題, 形 成 一 個 開 放 性 的 自 然 鄉 村 型 態, 打 造 一 個 能 讓 居 民 及 遊 客 都 喜 愛 的 新 故 鄉 要 吸 引 觀 光 客 到 農 村, 重 點 在 於 農 村 獨 特 的 魅 力 鄉 村 氣 息, 只 有 居 民 熱 烈 參 與 過 程 才 能 真 正 的 成 功 本 規 劃 過 程 皆 藉 由 由 下 而 上 的 民 眾 參 與 機 制 來 執 行, 整 體 規 劃 上 將 以 建 構 農 村 中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的 三 生 空 間 為 主 要 整 體 規 劃 之 目 標, 透 過 農 村 生 活 環 境 的 改 善 產 業 活 化 土 地 活 化 生 態 保 育 及 在 地 文 化 的 保 存 來 達 成 大 進 綠 活 鄉 村 - 茶 香 綠 竹 筍 黑 石 板 的 願 景 大 進 社 區 內 由 於 受 到 地 形 影 響, 因 此 主 要 又 分 成 了 小 埤 淋 漓 坑 蚊 仔 坑 三 個 區 域, 而 於 三 個 聚 落 中 皆 個 別 擁 有 不 同 的 生 活 環 境 與 資 源 發 展 型 態, 因 此 於 整 體 大 進 綠 活 鄉 村 規 劃 願 景 下, 又 可 以 將 這 三 個 聚 落 分 別 以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三 個 面 向 來 做 細 部 劃 分, 以 利 提 出 具 針 對 性 之 發 展 構 想 小 埤 聚 落 因 為 佔 地 較 廣, 人 口 數 佔 社 區 內 總 人 口 之 七 成, 相 較 於 其 它 兩 個 聚 落 生 活 功 能 較 為 完 整, 因 此 於 規 劃 上 可 以 著 重 於 生 活 的 角 度 進 行 思 考 ; 淋 漓 坑 聚 落 因 為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資 源, 與 維 持 良 好 的 生 態 環 境, 因 此 於 規 劃 上 可 以 著 重 於 生 態 的 角 度 進 行 思 考 ; 蚊 仔 坑 聚 落 因 為 擁 有 豐 富 的 茶 產 業 與 茶 文 化, 因 此 於 規 劃 上 可 以 著 重 於 生 產 的 角 度 進 行 思 考 以 三 生 的 概 念 為 主, 可 將 此 三 個 聚 落 朝 向 小 埤 生 活 園 區 淋 漓 坑 自 然 環 境 學 習 園 區 蚊 仔 坑 茶 文 化 園 區 三 個 面 向 進 行 規 劃 後 再 予 以 整 合 小 埤 歷 史 生 活 區 淋 漓 坑 生 態 教 育 區 蚊 子 坑 產 業 發 展 區 茶 香 綠 竹 筍 黑 石 板 < 規 劃 願 景 > -88-

( 一 ) 小 埤 生 活 園 區 - 黑 石 板 小 埤 地 區 未 來 發 展 之 主 軸, 將 以 小 埤 生 活 園 區 為 主 要 發 展 依 據, 運 用 社 區 環 境 的 改 善 歷 史 文 化 資 產 的 重 塑 社 區 生 活 品 質 的 提 升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的 活 化 生 態 環 境 的 保 育 地 方 土 地 的 活 化 等 規 劃 項 目, 於 小 埤 地 區 內 建 立 文 化 產 業 園 區 生 態 園 區 農 村 生 活 市 集 等, 以 打 造 優 質 及 多 元 化 的 農 村 生 活 環 境, 進 而 提 升 大 進 社 區 整 體 之 休 閒 旅 遊 品 質 < 農 村 發 展 願 景 圖 > ( 二 ) 淋 漓 坑 自 然 環 境 學 習 園 區 - 綠 竹 筍 淋 漓 坑 地 區 為 社 區 最 重 要 之 自 然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未 來 將 以 綠 造 林 環 境 維 護 來 做 為 地 區 發 展 之 主 軸, 結 合 淋 漓 坑 地 區 豐 富 的 自 然 資 源, 以 生 態 復 育 環 境 保 護 為 發 展 依 據, 運 用 生 態 旅 遊 系 統 的 建 立 社 區 環 境 的 改 善 歷 史 文 化 資 產 的 重 塑 等 規 劃 項 目, 於 淋 漓 坑 地 區 內 建 立 生 態 保 育 園 區 生 態 探 索 道 路 等, 藉 以 將 淋 漓 坑 整 體 的 風 貌 導 入 最 貼 近 原 始 的 自 然 空 間, 以 創 造 淋 漓 坑 區 域 豐 富 的 環 境 主 題 性 及 特 色 ( 三 ) 蚊 仔 坑 茶 文 化 園 區 - 茶 香 蚊 仔 坑 地 區 未 來 發 展 的 主 軸, 將 以 蚊 仔 坑 茶 文 化 園 區 為 主 要 發 展 依 據, 結 合 地 區 內 豐 富 的 茶 業 資 源 及 優 美 的 茶 園 景 觀, 運 用 地 區 生 活 空 間 的 改 善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的 活 化 地 方 土 地 的 活 化 等 規 劃 項 目, 建 立 茶 園 文 化 體 驗 茶 園 觀 景 步 道, 將 蚊 仔 坑 產 業 朝 向 多 元 化 精 緻 化 的 發 展 模 式, 活 躍 大 進 社 區 之 特 色 觀 光 產 業 -89-

参 功 能 分 區 及 規 劃 構 想 <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功 能 分 區 圖 > 依 據 大 進 社 區 現 況 資 源 在 地 特 色 發 展 潛 力 分 成 五 大 分 區, 分 別 為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農 村 生 產 發 展 區 農 村 生 態 發 展 區 及 農 村 文 化 發 展 區,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大 進 社 區 核 心 聚 落 區 主 要 集 中 在 大 進 路 與 小 埤 五 路 間 既 有 之 聚 落 空 間 淋 漓 坑 聚 落 分 布 於 進 利 路 周 邊 蚊 子 坑 於 進 偉 路 進 利 路 口 周 邊, 主 要 為 社 區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貣 居 中 心 所 在, 故 著 重 在 生 活 面 環 境 的 改 善 與 美 化, 公 共 生 活 空 間 的 營 造, 以 提 升 整 體 環 境 品 質 ( 二 )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90-

主 要 為 提 昇 農 村 生 活 及 觀 光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也 著 重 在 生 活 面 的 營 造 與 加 強, 以 線 狀 及 點 狀 的 結 合 貫 穿 社 區, 包 括 社 區 自 明 性 的 入 口 強 化 道 路 沿 線 休 憩 觀 光 所 需 的 服 務 設 施 導 覽 及 解 說 系 統 等 ( 三 ) 農 村 生 產 發 展 區 主 要 為 農 產 品 種 植 地 區, 本 區 主 要 著 重 生 產 面 的 營 造 與 加 強, 塑 造 有 機 無 毒 的 環 境, 整 合 大 進 農 業 資 源 行 銷, 是 未 來 發 展 休 閒 觀 光 農 業 之 主 要 發 展 區 域 ( 四 ) 農 村 生 態 保 育 區 本 區 主 要 著 重 在 生 態 面 的 保 育, 保 留 最 原 始 的 面 貌, 經 由 計 劃 性 的 保 育 及 復 育, 導 入 管 制 性 的 觀 光 遊 憩 並 輔 以 生 態 導 覽 解 說, 以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遊 憩 模 式 進 行 規 劃, 朝 向 兼 具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與 休 閒 遊 憩 之 雙 重 發 展 ( 五 ) 農 村 文 化 發 展 區 主 要 針 對 社 區 特 殊 之 歷 史 文 化 資 源, 設 法 保 存 與 再 利 用, 以 冀 望 將 大 進 社 區 特 有 之 文 化 史 蹟 朝 向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在 空 間 發 展 方 面, 依 據 農 村 社 區 發 展 現 況 土 地 管 理 之 需 要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導 入 功 能 性 分 區 管 理 制 度, 初 步 將 大 進 社 區 劃 分 功 能 分 區 為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農 村 生 產 發 展 區 農 村 生 態 保 育 區 農 村 文 化 發 展 區, 未 來 可 依 據 各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導 入 整 體 適 切 的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施 ( 一 )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1. 分 區 劃 分 原 則 (1) 規 劃 範 圍 內 主 要 人 口 集 居 地 區 (2) 社 區 居 民 主 要 生 活 及 活 動 空 間 2. 主 要 區 域 主 要 人 口 居 住 活 動 處 : 小 埤 聚 落 淋 漓 坑 聚 落 蚊 子 坑 聚 落 3. 分 區 管 理 及 規 劃 構 想 (1) 營 造 舒 適 的 生 活 空 間 (2)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及 公 共 設 施 品 質 (3) 加 強 基 礎 建 設 4. 發 展 方 向 及 導 入 措 施 改 善 相 關 之 基 礎 建 設 及 週 邊 環 境 整 理 ( 各 聚 落 之 宅 院 整 建 社 區 廣 場 週 邊 改 善 商 店 街 集 農 村 市 集 活 化 ), 並 利 用 社 區 特 有 之 紫 牡 丹 黑 石 板 綠 竹 筍 茶 葉 等 特 色, 以 此 為 主 軸, 將 其 導 入 社 區 生 活, 進 而 發 展 旅 遊 觀 光, 提 供 遊 客 體 驗 農 村 生 活 方 式 及 鄉 土 文 化 ( 石 頭 彩 繪 社 區 特 有 活 動 ), -91-

間 接 帶 動 週 邊 休 閒 產 業 的 發 展 ( 二 )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1. 分 區 劃 分 原 則 (1) 規 劃 範 圍 內 主 要 交 通 道 路 (2) 社 區 主 要 旅 遊 動 線 服 務 空 間 (3) 可 提 供 旅 遊 資 訊 導 覽 諮 詢 地 方 農 特 產 品 販 售 之 地 區 2. 主 要 區 域 主 要 道 路 沿 線 處 : 社 區 道 路 沿 線 路 側 空 間 淋 漓 坑 橋 3. 分 區 管 理 及 規 劃 構 想 (1) 加 強 農 村 旅 遊 動 線 服 務 功 能 (2) 強 化 動 線 週 邊 服 務 設 施 (3) 整 合 導 覽 指 示 標 誌, 提 供 完 善 旅 遊 資 訊 服 務 4. 發 展 方 向 及 導 入 措 施 加 強 社 區 主 要 道 路 的 動 線 環 境 美 化, 以 特 有 之 紫 牡 丹 作 為 主 要 社 區 意 象, 此 外 配 合 遊 憩 動 線 的 規 劃, 加 強 指 標 籍 解 說 系 統, 並 適 度 增 設 農 村 服 務 休 憩 景 觀 設 施 ( 文 化 廣 場 入 口 公 園 親 水 遊 憩 區 停 車 場 ),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及 外 地 遊 客 休 憩 旅 遊 之 服 務 ( 三 ) 農 村 生 產 發 展 區 1. 分 區 劃 分 原 則 (1) 規 劃 範 圍 內 主 要 農 業 生 產 區 (2) 社 區 休 閒 農 園 教 學 體 驗 之 區 域 2. 主 要 區 域 主 要 農 業 生 產 區 域, 以 蚊 子 坑 茶 產 業 區 為 主, 以 及 其 他 聚 落 之 二 三 級 產 業 休 閒 農 園 農 村 水 圳 3. 分 區 管 理 及 規 劃 構 想 (1) 維 持 農 村 完 善 的 農 業 生 產 區 (2) 結 合 休 閒 觀 光 農 業 發 展 4. 發 展 方 向 及 導 入 措 施 改 善 基 礎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規 劃 多 元 的 產 業 體 驗 園 區 ( 蚊 子 坑 茶 業 文 化 體 驗 區 文 化 生 態 園 區 ), 促 進 社 區 產 業 活 化, 並 藉 由 其 二 三 級 產 業 之 加 工 食 品 ( 蜜 餞 花 生 糖 茶 葉 ) 及 銷 售 服 務 等 行 銷 手 法, 加 上 休 閒 農 場 的 設 -92-

置, 規 劃 各 項 體 驗 教 學 活 動, 增 加 遊 客 停 留 之 時 數, 此 外, 修 建 農 村 水 圳 生 態 溝 渠 ( 小 埤 溝 整 流 工 程 ), 還 原 其 灌 溉 排 水 功 能, 輔 助 農 村 農 業 之 生 產 ( 四 ) 農 村 生 態 保 育 區 1. 分 區 劃 分 原 則 (1) 具 生 態 教 育 特 質, 應 以 低 密 度 發 展 之 地 區 (2) 生 態 環 境 敏 感 地 帶 2. 主 要 區 域 規 劃 範 圍 內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環 境 敏 感 區 域 : 社 區 週 邊 自 然 山 林 區 及 羅 東 溪 社 區 野 溪 之 溪 流 生 態 區 3. 分 區 管 理 及 規 劃 構 想 (1) 生 態 環 境 的 維 護 與 保 育 (2) 避 免 大 規 模 開 發, 破 壞 自 然 資 源 4. 發 展 方 向 及 導 入 措 施 以 環 境 保 育 為 主 要 發 展 課 題, 保 留 社 區 原 有 之 自 然 風 貌, 並 於 小 埤 湖 生 態 保 護 區 設 置 生 態 教 育 解 說 設 施, 增 強 社 區 居 民 與 遊 客 危 戶 生 態 之 意 識, 朝 向 兼 具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與 休 閒 遊 憩 之 雙 重 發 展 此 外 亦 加 強 社 區 內 之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尤 以 淋 漓 坑 地 區 為 主 ), 避 免 災 害 來 臨 造 成 之 損 害 ( 五 ) 農 村 文 化 發 展 區 1. 分 區 劃 分 原 則 規 劃 範 圍 內 之 珍 貴 文 化 資 產 分 布 地 點 2. 主 要 區 域 社 區 內 分 布 之 石 頭 厝, 以 及 各 區 特 色 文 化 資 產 ( 如 : 黑 石 板 ) 3. 分 區 管 理 及 規 劃 構 想 (1) 針 對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及 利 用 (2) 修 復 各 區 文 化 資 產 並 導 入 教 育 解 說 服 務 4. 發 展 方 向 及 導 入 措 施 針 對 社 區 特 有 之 文 化 資 產 進 行 修 復 及 改 善 ( 石 頭 厝 百 年 老 茄 苳 週 邊 空 間 改 善 ), 並 推 廣 舉 辦 社 區 文 化 活 動, 加 強 歷 史 文 化 教 育 解 說, 傳 承 珍 貴 之 歷 史 文 化 -93-

<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功 能 分 區 表 > 功 能 分 區 使 用 強 度 對 照 主 要 分 布 區 域 分 區 管 理 導 入 設 施 規 劃 內 容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統 -94- 農 村 生 產 發 展 區 農 村 生 態 保 育 區 農 村 文 化 發 展 區 高 度 中 度 中 度 低 度 中 度 主 要 人 口 居 住 活 動 處 : 小 埤 聚 落 淋 漓 坑 聚 落 蚊 仔 坑 聚 落 營 造 舒 適 的 生 活 空 間 加 強 公 共 設 施 品 質 農 村 基 礎 工 程 建 設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產 業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施 1. 各 聚 落 宅 院 整 建 2. 蚊 仔 坑 社 區 廣 場 3. 淋 漓 坑 社 區 廣 場 4. 大 進 路 商 店 街 活 化 5. 小 埤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市 集 廣 場 6. 社 區 排 水 設 施 8.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設 施 9. 杉 林 溪 生 活 圈 10. 大 進 小 埤 生 活 圈 主 要 道 路 沿 線 處 : 社 區 道 路 沿 線 路 側 空 間 淋 漓 坑 橋 加 強 旅 遊 動 線 服 務 功 能 強 化 動 線 周 邊 服 務 設 施 動 線 環 境 美 化 營 造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農 村 服 務 休 憩 觀 景 設 施 1. 社 區 整 體 動 線 景 觀 營 造 2. 淋 漓 坑 大 橋 改 善 3. 慈 惠 宮 文 化 廣 場 4. 蚊 仔 坑 土 地 公 廟 空 間 強 化 5. 淋 漓 坑 入 口 公 園 假 日 市 集 6. 淋 漓 坑 自 行 車 道 社 區 農 業 生 產 區 域 保 有 完 善 的 農 業 生 產 區 結 合 休 閒 觀 光 農 業 發 展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改 善 休 閒 農 場 設 施 規 劃 農 村 水 圳 生 態 溝 渠 1. 蚊 仔 坑 茶 業 文 化 體 驗 區 2. 蚊 仔 坑 茶 業 文 化 生 態 園 區 3. 小 埤 溝 生 態 環 境 改 善 4. 小 埤 地 區 環 境 改 善 5. 社 區 農 路 整 修 6. 社 區 生 產 輔 導 及 產 業 行 銷 7. 二 三 級 產 業 行 銷 系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環 境 敏 感 處 : 社 區 周 邊 自 然 山 林 區 生 態 環 境 的 維 護 與 保 育 避 免 大 規 模 開 發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生 態 教 育 解 說 設 施 教 育 服 務 設 施 生 態 保 育 設 施 1. 小 埤 湖 生 態 保 護 區 2. 邊 坡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3. 社 區 防 災 安 全 提 升 4. 淋 漓 坑 水 生 植 物 園 區 5. 九 寮 地 區 環 境 改 善 6. 十 寮 瀑 布 學 習 園 區 7. 帄 埔 族 文 化 園 區 8. 石 片 水 溝 修 復 各 區 石 頭 厝 各 區 特 色 文 化 資 產 針 對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及 利 用 文 史 設 施 維 護 文 化 教 育 解 說 設 施 文 化 活 動 舉 辦 推 廣 1. 石 頭 厝 修 復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2. 百 年 老 茄 苳 周 邊 空 間 改 善 3. 社 區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四 規 劃 分 析 計 畫 將 社 區 中 各 遊 憩 資 源 點 及 社 區 民 眾 集 會 空 間 等 整 合, 並 提 出 漫 遊 步 道 自 行 車 道 及 景 觀 道 路 之 線 性 風 貌 塑 造, 以 圍 塑 出 本 社 區 三 區 域 各 自 主 題, 將 原 本 各 自 發 展 的 區 塊 連 結 在 一 貣, 形 成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之 三 生 主 題 區, 創 造 出 大 進 社 區 茶 香 綠 竹 筍 黑 石 板 整 體 規 劃 ( 二 ) 社 區 再 生 之 軟 體 規 劃 1. 社 區 特 色 節 慶 活 動 2. 歷 史 人 文 生 活 園 區 --- 小 埤 3. 自 然 生 態 教 育 學 習 園 區 --- 淋 漓 坑 4. 茶 藝 產 業 文 化 園 區 --- 蚊 子 坑 5. 社 區 文 物 古 蹟 管 理 維 護 6. 環 境 與 家 戶 衛 生 ( 污 水 處 理 資 源 回 收 ) 7. 社 區 生 產 輔 導 及 產 業 行 銷 8. 休 閒 旅 遊 服 務 及 社 區 網 路 行 銷 系 統 9.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規 劃 與 宣 導 95-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整 備 計 畫 構 想 ( 概 念 ) 圖 大 進 農 村 再 生 分 支 計 畫 構 想 圖 96-

拾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 軟 硬 體 務 必 並 重, 社 區 可 維 護 管 理 ) 一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 以 既 有 聚 落 為 核 心, 實 施 各 項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 一 ) 污 水 淨 化 生 態 池 現 階 段 社 區 內 的 家 庭 污 水 大 多 直 接 排 放 到 溝 渠 或 是 果 園 內, 影 響 自 然 環 境, 如 果 可 以 透 過 水 生 植 物 的 特 性 進 行 簡 單 的 淨 化, 讓 排 放 到 溝 渠 或 果 園 內 的 汙 染 可 以 降 低 又 可 美 化 環 境, 為 此 於 社 區 內 可 設 置 污 水 淨 化 水 生 植 物 生 態 溝 渠 或 污 水 淨 化 水 生 植 物 生 態 池, 收 集 家 庭 污 廢 水, 透 過 水 生 植 物 淨 化 水 質, 嘗 詴 將 水 資 源 進 行 再 利 用, 未 來 經 由 區 域 性 的 示 範, 進 行 延 伸 與 串 聯 1. 淋 漓 坑 地 區 以 水 生 植 物 生 態 園 區 內 及 鄰 近 住 宅 進 行 操 作, 將 居 民 家 庭 污 廢 水 接 管 至 污 水 淨 化 池, 進 行 污 水 處 理 後 放 流 至 十 寮 溪 中 2. 小 埤 地 區 配 合 個 別 宅 院 整 建, 進 行 規 劃 與 施 作, 徵 求 住 戶 共 同 參 與, 將 家 庭 污 廢 水 透 過 各 自 或 數 戶 的 污 水 淨 化 池 進 行 處 理 後 放 流 至 小 埤 溝 配 合 個 別 宅 院 整 建, 進 行 規 劃 與 施 作, 小 埤 聚 落 規 模 較 大, 且 腹 地 較 小, 規 劃 接 管 後, 排 至 小 埤 溝 3. 小 埤 溝 生 態 環 境 護 岸 改 善 小 埤 溝 護 岸 改 善 工 程 將 有 助 於 小 埤 地 區 之 整 體 環 境 衛 生 的 維 護 亦 可 創 造 多 元 化 的 生 態 遊 憩 場 合, 為 社 區 內 重 要 之 規 劃 項 目, 其 首 要 作 法 是 以 生 態 工 法 運 用 天 然 的 土 堤 和 石 頭 構 築 成 小 埤 生 態 溝 渠, 並 進 行 其 中 之 生 態 物 種 的 復 育, 利 用 水 生 植 物 的 調 節 達 成 環 境 美 化 及 淨 化 水 質 的 功 用, 更 可 以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及 遊 客 一 個 具 教 育 功 能 的 生 態 環 境 (1) 河 道 清 理 利 用 疏 浚 河 道 之 整 頓 手 法, 使 坡 面 排 水 與 地 表 逕 流 得 以 排 放 至 河 道, 使 其 回 復 野 溪 正 常 排 水 功 能 (2) 護 岸 改 善 工 程 在 短 期 作 法 上, 就 地 取 材 利 用 土 石 流 流 下 之 石 塊 充 當 護 岸 與 自 然 消 能 的 基 材, 長 期 上 應 盡 量 從 排 除 超 限 利 用 或 與 河 爭 地 的 行 為 著 手, 配 合 野 溪 自 然 復 育, 工 程 面 的 實 施 儘 可 能 採 用 與 自 然 景 觀 調 和, 有 利 於 生 態 多 樣 性 的 生 態 工 法, 創 造 自 然 新 風 貌 的 生 態 社 區 ( 二 ) 垃 圾 清 理 與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1. 垃 圾 處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大 進 地 區 垃 圾 處 理 主 要 以 垃 圾 回 收 車 及 羅 東 垃 圾 場 為 主, 除 週 日 外 皆 有 垃 圾 車 及 資 源 回 收 車 繞 行 社 區, 收 集 之 一 般 垃 圾 及 資 源 回 收 則 放 至 位 於 蚊 子 坑 之 羅 東 垃 圾 場 集 中 處 理 2.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及 垃 圾 減 量 97-

(1) 積 極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減 量 工 作 全 面 實 施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減 量 政 策, 並 督 促 社 區 內 公 告 指 定 販 賣 業 者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站, 以 提 供 居 民 完 善 的 回 收 管 道 (2) 積 極 推 動 廚 餘 等 有 機 廢 棄 物 回 收 再 利 用 工 作 輔 導 學 校 辦 理 校 園 廚 餘 落 葉 等 廢 棄 物 回 收 再 利 用 堆 肥 化 工 作, 採 行 自 然 堆 肥 方 式 永 續 利 用, 推 動 校 園 廚 餘 落 葉 等 有 機 廢 棄 物 回 收 再 利 用 工 作 二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 以 滿 足 農 村 居 民 民 生 基 本 及 社 區 發 展 需 求 為 前 提, 若 為 新 興 之 基 礎 建 設 不 得 破 壞 農 村 整 體 景 觀 干 擾 生 態 環 境 ( 一 )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 農 路 與 橋 樑 改 善 大 進 社 區 內 的 農 路 路 寬 不 大, 部 分 有 毀 損 情 況, 若 能 透 過 農 路 整 修 與 橋 樑 改 善 工 作, 讓 車 輛 通 行 更 安 全 與 方 便, 特 別 是 自 行 車 與 行 人 的 通 行, 以 現 有 的 農 路 為 基 礎, 規 劃 自 行 車 通 道 與 帄 地 步 道, 用 來 串 連 社 區 內 各 節 點, 此 外 未 來 更 計 劃 改 善 淋 漓 坑 橋 作 為 大 進 社 區 的 主 要 地 標, 預 計 將 以 綠 美 化 的 手 法 加 上 夜 間 燈 光 照 明, 打 造 更 具 地 方 特 色 的 淋 漓 坑 大 橋 ( 二 )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提 供 居 民 休 閒 運 動 新 處 所 以 及 觀 光 產 業 套 裝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的 資 源 ( 三 ) 農 村 生 產 發 展 區 - 防 汛 道 路 於 羅 東 溪 側 規 劃 防 汛 道 路, 作 為 洪 泛 豪 雨 來 襲 之 避 難 道 路, 帄 日 亦 可 作 為 大 進 路 之 替 代 道 路, 疏 緩 大 進 路 假 日 擁 擠 車 潮, 目 前 已 由 河 川 局 納 入 建 設 計 畫 中 ( 四 )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 停 車 空 間 大 進 社 區 目 前 交 通 量 較 大 的 道 路 為 大 進 路 進 利 路, 目 前 主 要 有 停 車 需 求 的 地 區 為 大 進 路 市 集, 不 過 市 集 鄰 近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活 動 中 心 前 的 停 車 空 間 尚 可 容 納 約 60 輛 車, 因 此 目 前 需 求 不 急 迫, 不 過 需 要 透 過 引 導, 將 車 輛 引 導 至 停 車 場 停 放 未 來 應 視 發 展 情 況, 適 當 的 規 劃 停 車 空 間, 因 應 未 來 衍 生 的 停 車 需 求, 以 現 有 的 設 施 為 基 礎, 預 計 在 淋 漓 坑 設 置 1 處 停 車 場, 活 動 中 心 停 車 場 則 進 行 整 理 ( 五 ) 小 埤 主 要 道 路 排 水 系 統 規 劃 於 小 埤 地 區 主 要 道 路 大 進 路 兩 側 以 及 地 區 主 要 巷 道 大 進 二 路 大 進 三 路 大 進 五 路 大 進 六 路 大 進 七 路 小 埤 三 路 小 埤 五 路 兩 側 規 劃 排 水 溝, 使 地 區 能 夠 有 完 善 的 全 區 排 水 系 統, 以 防 止 大 雨 後 的 淹 水 情 形 再 次 發 生 ( 六 ) 小 埤 地 區 灌 溉 用 水 修 復 建 設 小 埤 地 區 灌 溉 飲 用 水 管 線, 總 長 約 4 公 里, 先 前 因 長 年 失 修 及 天 然 災 害 而 毀 損, 對 於 以 農 業 發 展 為 主 的 小 埤 地 區 而 言, 缺 乏 灌 溉 用 水 對 農 作 及 居 民 生 活 都 有 極 大 影 響, 是 目 前 地 方 居 民 一 致 同 意 極 為 迫 切 需 要 解 決 之 課 題, 但 因 灌 溉 系 統 範 圍 龐 大 與 98-

鄰 近 之 中 山 村 亦 有 影 響 牽 涉 之 土 地 權 屬 複 雜 ( 公 部 門 ) 所 需 經 費 亦 不 在 少 數, 透 過 管 線 的 整 理 與 維 護, 修 復 小 埤 溝 上 游 相 關 水 圳 管 道 設 施 以 及 灌 溉 引 用 水 管 線, 期 望 營 造 小 埤 地 區 水 生 態 環 境 景 觀, 提 升 小 埤 地 區 農 作 灌 溉 及 飲 用 水 品 質 ( 七 ) 蚊 子 坑 道 路 排 水 系 統 1. 主 要 道 路 進 偉 路 路 側 雖 已 有 溝 渠 但 其 上 段 至 下 段 之 寬 度 不 一, 造 成 水 道 縮 減, 無 法 負 荷 實 際 大 雨 來 時 之 排 水 量, 造 成 淹 水, 應 計 算 水 量 後 調 整 排 水 溝 尺 寸 2. 進 利 一 路 路 側 山 邊 野 溪 支 流 因 缺 乏 排 水 溝 疏 通, 大 雨 時 水 位 提 高, 加 上 山 坡 地 逕 流 水 量 大, 應 設 置 排 水 溝 保 持 排 水 順 暢 ( 八 ) 淋 漓 坑 十 寮 溪 灌 溉 用 水 管 線 修 復 建 設 淋 漓 坑 擁 有 豐 富 的 水 資 源, 但 相 關 的 管 線 因 長 年 失 修 而 毀 損, 其 中 影 響 最 大 的 是 整 個 農 作 的 灌 溉 用 水, 對 於 居 民 生 活 亦 有 部 份 影 響, 已 計 畫 透 過 管 線 的 整 理 與 維 護, 除 了 建 立 灌 溉 用 水 系 統, 還 可 重 現 十 寮 溪 自 然 景 觀, 營 造 淋 漓 坑 生 態 環 境 景 觀, 目 前 上 游 至 攔 砂 壩 之 引 水 管 線 設 備 已 完 成, 設 置 了 蓄 水 塔, 以 方 便 居 民 農 作 灌 溉 之 用 三 個 別 宅 院 整 建 : 以 合 法 建 築 物 及 能 增 進 農 村 社 區 整 體 景 觀 者 為 限, 且 社 區 就 個 別 宅 院 整 建 之 樣 貌 色 彩 材 質 綠 美 化 及 範 圍 達 成 共 識 ; 其 範 圍 以 社 區 入 口 或 意 象 周 邊 社 區 重 要 景 觀 軸 線 社 區 主 要 地 標 地 景 周 邊 社 區 具 特 色 歷 史 建 物 周 邊 社 區 特 色 街 道 兩 側 為 限 ( 一 )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 居 民 個 別 宅 院 整 建 針 對 社 區 各 聚 落 內 的 住 家 宅 院 進 行 環 境 的 整 理, 包 括 了 綠 美 化 重 點 立 面 整 建 等, 運 用 當 地 的 素 材, 以 形 塑 整 體 聚 落 環 境 景 觀, 並 提 升 社 區 內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之 品 質 大 進 的 居 住 空 間 環 境, 較 缺 乏 整 體 的 感 覺, 如 果 透 過 規 劃 與 設 計, 將 綠 色 元 素 及 文 化 元 素, 納 入 社 區 的 住 宅 中, 讓 居 住 空 間 與 社 區 的 環 境 可 以 互 相 結 合, 此 外 農 村 生 活 的 變 遷, 水 泥 化 的 前 埕 在 現 今 的 大 進 農 村 功 能 需 求 較 低,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可 以 將 水 泥 前 埕, 更 換 為 透 水 性 的 鋪 面 或 是 草 地, 讓 土 地 可 以 呼 吸, 也 增 加 社 區 的 綠 化 我 們 將 鼓 勵 居 民 與 規 劃 單 位 共 同 討 論, 參 與 空 間 營 造 工 作, 以 生 活 空 間 出 發, 進 行 立 面 與 生 活 空 間 整 建 改 善, 形 塑 整 體 景 觀, 例 如 : 將 圍 牆 改 成 綠 籬 或 低 矮 圍 牆, 住 家 前 空 地 改 以 具 透 水 性 之 舖 面 處 理 等, 透 過 個 別 宅 院 的 整 建, 形 塑 整 體 聚 落 環 境 景 觀, 未 來 將 宅 院 前 的 戶 外 空 間, 改 為 社 區 半 公 共 空 間, 而 整 體 原 則 應 秉 持 使 用 在 地 建 材 自 然 工 法 材 料 可 回 收 使 用 綠 色 建 築 等 概 念 ( 二 ) 大 進 路 市 集 : 多 為 住 宅 或 商 業 使 用, 是 大 進 核 心 聚 落 之 一, 也 是 目 前 遊 客 到 訪 的 重 點 區 域, 建 築 材 料 多 為 2 至 3 樓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築, 部 份 屋 頂 搭 建 鐵 皮 屋, 部 份 前 後 院 空 間 已 進 行 99-

改 善 美 化 未 來 整 建 重 點 為 立 面 入 口 空 間 改 善 等, 商 業 空 間 以 營 造 一 個 舒 適 便 捷 的 空 間 為 主, 住 宅 空 間 則 是 以 生 活 為 主 要 考 量 ( 三 ) 小 埤 聚 落 : 多 為 住 宅 使 用, 整 建 重 點 為 立 面 前 埕 改 善, 種 植 綠 籬 ( 以 竹 圍 為 參 考 元 素 ) 等 另 小 埤 溝 地 區, 亦 多 為 住 宅 使 用, 住 宅 沿 著 小 埤 溝 而 建, 多 數 為 斜 屋 頂 帄 房 且 設 有 前 埕, 屋 頂 多 以 改 成 鐵 皮, 未 來 配 合 小 埤 溝 ( 湖 ) 生 態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整 建 重 點 為 立 面 前 埕 改 善, 種 植 綠 籬 等 ( 四 ) 淋 漓 坑 聚 落 : 多 為 住 宅 使 用, 其 中 2 戶 還 保 留 竹 圍, 未 來 配 合 水 生 植 物 生 態 園 區 或 十 寮 溪 生 態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整 建 重 點 為 立 面 前 埕 改 善, 種 植 綠 籬 ( 以 竹 圍 為 參 考 元 素 ) 等 ( 五 ) 蚊 仔 坑 聚 落 : 多 為 住 宅 使 用, 部 份 經 營 茶 園, 整 建 重 點 為 立 面 前 埕 改 善, 種 植 綠 籬 等 四 產 業 活 化 : 提 出 得 以 促 進 農 村 社 區 發 展 之 產 業 活 化 構 想, 其 補 助 以 農 業 相 關 者 為 限 產 業 的 活 化 主 要 是 希 望 透 過 規 劃 能 夠 解 決 目 前 社 區 產 業 經 營 面 臨 的 問 題, 大 進 社 區 內 產 業 目 前 有 別 於 其 他 社 區 的 部 分 在 於 其 擁 有 二 三 級 產 業 之 雛 形, 這 亦 是 社 區 產 業 發 展 之 利 基, 而 目 前 社 區 產 業 最 大 之 問 題 不 外 乎 是 缺 乏 地 區 產 業 自 明 性 以 及 欠 缺 多 元 化 的 經 營 模 式, 因 此 本 次 規 劃 將 針 對 社 區 內 之 特 色 產 業, 由 休 閒 遊 憩 觀 點 切 入, 規 劃 遊 客 農 園 體 驗, 以 自 產 之 綠 竹 筍 茶 葉 加 工 食 品 ( 蜜 餞 花 生 糖 ), 輔 以 三 級 產 業 之 服 務 銷 售, 呈 現 在 地 之 二 三 級 產 業 特 色, 增 加 行 銷 通 路, 並 由 外 在 的 產 業 形 象 包 裝 至 多 元 化 的 產 業 空 間 規 劃, 藉 此 提 升 社 區 內 自 有 產 業 之 特 殊 形 象 以 帶 動 大 進 社 區 整 體 之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1. 農 村 生 產 發 展 區 - 蚊 仔 坑 茶 園 產 業 活 化 蚊 仔 坑 是 社 區 主 要 的 茶 葉 產 區, 其 劃 設 位 置 於 分 區 中 之 農 村 生 產 發 展 區 內 如 何 透 過 空 間 營 造 與 活 動, 串 連 各 處, 進 行 整 體 行 銷, 計 畫 將 以 很 直 接 可 親 近 可 體 驗 的 展 售 方 式, 並 透 過 體 驗 活 動 進 行 行 銷, 且 於 社 區 內 規 劃 茶 葉 文 化 休 憩 步 道 與 體 驗 區, 營 造 整 體 景 觀, 增 加 茶 業 經 營 模 式 (1) 蚊 仔 坑 茶 業 文 化 體 驗 區 在 帄 地 茶 園, 規 劃 茶 葉 文 化 體 驗 區, 讓 居 民 或 遊 客 可 以 輕 易 親 近 茶 園, 學 習 採 茶 製 茶 的 相 關 知 識 規 劃 完 整 之 茶 業 體 驗 園 區, 結 合 茶 園 規 劃 採 茶 體 驗 區 域, 增 加 產 業 多 元 化 之 推 廣, 於 園 區 內 設 置 生 態 公 園, 增 加 園 區 之 趣 味 性 及 功 能 性, 並 加 強 園 區 步 道 系 統 及 排 水 規 畫, 以 提 升 蚊 仔 坑 地 區 之 產 業 發 展 及 地 區 特 色 (2) 蚊 仔 坑 茶 業 文 化 生 態 園 區 於 進 偉 路 山 坡 地 段 茶 園 景 觀 優 美 處 規 劃 完 善 的 景 觀 步 道 系 統 觀 景 設 施 及 休 憩 空 間, 串 連 各 個 茶 園, 營 造 一 個 居 民 或 遊 客 休 閒 運 動 認 識 茶 葉 文 化 的 舒 適 活 動 空 間, 100-

整 合 蚊 仔 坑 茶 葉 園 區 之 整 體 意 象, 強 化 茶 園 風 貌, 使 遊 客 能 夠 了 解 此 區 之 產 業 特 色, 並 能 體 驗 蚊 仔 坑 茶 園 之 美 2.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 大 進 路 商 店 街 活 化 及 人 車 分 道 於 小 埤 核 心 聚 落 中 已 有 二 三 級 產 業 之 雛 形, 而 大 進 路 上 之 主 要 商 店 街 路 段 兩 側 目 前 商 業 形 象 薄 弱, 未 來 將 以 規 劃 多 樣 化 之 路 側 植 栽 來 展 現 綠 活 鄉 村 之 特 色, 並 強 化 兩 側 建 築 物 之 外 觀, 運 用 在 地 特 色 元 素 黑 石 板 加 以 美 化 塑 造 整 體 商 店 街 之 門 面, 提 高 其 目 前 二 三 級 產 業 之 推 廣 此 外 將 在 大 進 二 路 至 七 路 ( 約 900m) 施 行 人 車 分 道 規 劃, 增 設 人 行 步 道 及 農 村 市 集, 活 絡 商 店 街 帶 動 人 潮 3.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 淋 漓 坑 入 口 公 園 假 日 農 村 市 集 此 區 目 前 已 擴 大 了 原 有 廣 場 空 間, 預 計 成 為 淋 漓 坑 多 功 能 廣 場, 於 詴 辦 規 劃 中 已 進 行 了 一 期 工 程, 已 有 石 板 鋪 面 休 憩 花 架 植 栽 美 化 的 施 做, 未 來 此 區 之 二 期 工 程 中 內 容 包 含 了 淋 漓 坑 停 車 場 造 林 區 及 親 水 遊 憩 區 等 規 劃 項 目, 於 本 次 規 劃 中 將 規 劃 此 區 為 日 後 淋 漓 坑 地 區 假 日 市 集 用 地, 推 廣 在 地 特 色 農 產 品 以 及 加 強 二 三 級 產 業 行 銷 ( 蜜 餞 花 生 糖 茶 葉 ), 以 增 加 產 業 活 化, 進 而 帶 動 地 區 觀 光 人 潮 五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 對 傳 承 農 村 文 化, 保 留 農 村 環 境 之 特 性 文 物 文 化 資 產 提 出 保 存 與 活 用 構 想 大 進 社 區 內 擁 有 許 多 具 代 表 性 的 歷 史 文 化 資 產, 而 這 些 豐 富 的 資 源 卻 沒 有 被 充 分 的 運 用, 本 次 規 劃 將 針 對 社 區 內 具 特 色 之 文 化 資 產 如 : 野 燒 陶 石 板 屋 信 仰 中 心 土 地 公 廟 等 足 以 代 表 地 方 文 化 之 元 素 加 以 強 化, 藉 由 在 地 文 化 資 產 再 生 的 規 劃 讓 居 民 找 回 共 同 的 歷 史 記 憶, 創 造 社 區 內 多 元 化 之 文 化 旅 遊 饗 宴 ( 一 ) 農 村 文 化 發 展 區 - 珍 貴 傳 統 建 築 - 石 頭 厝 1. 石 頭 厝 及 週 邊 環 境 改 善 社 區 內 部 份 的 房 舍 或 土 地, 因 為 所 有 權 人 帄 時 在 外 地 工 作 生 活, 因 此 房 舍 或 土 地 帄 日 多 為 閒 置, 還 有 部 分 已 毀 壞 的 空 間 或 是 未 整 理 的 髒 亂 空 間, 因 此 若 能 透 過 空 間 活 化 的 策 略, 讓 這 些 閒 置 空 間 可 以 再 利 用, 增 加 社 區 的 活 動 空 間 外, 也 能 整 理 並 美 化 髒 亂 的 環 境 針 對 社 區 內 此 一 類 型 閒 置 的 空 間 進 行 再 利 用, 房 舍 透 過 整 理 維 護, 成 為 社 區 小 型 活 動 的 場 所, 而 閒 置 的 土 地 則 鼓 勵 種 植 景 觀 植 栽 或 綠 色 植 栽 以 文 化 資 產 的 傳 承 做 為 空 間 規 劃 的 定 位, 利 用 歷 史 石 頭 厝 空 間 之 整 建 規 劃 為 參 觀 體 驗 的 學 習 場 所, 並 結 合 周 邊 閒 置 空 地 創 造 一 個 供 居 民 回 憶 及 遊 客 學 習 的 多 元 化 文 化 空 間 2. 石 頭 厝 的 修 復 將 社 區 內 年 久 失 修 之 老 舊 石 板 屋 空 間 加 以 修 復, 並 配 合 周 邊 環 境 整 理 及 綠 美 化, 以 強 化 大 進 社 區 在 地 之 特 色, 並 提 升 社 區 內 整 體 環 境 之 素 質 ( 二 )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 蚊 仔 坑 土 地 公 廟 周 邊 空 間 強 化 101-

改 善 社 區 居 民 信 仰 中 心 土 地 公 廟 空 間, 以 綠 美 化 的 方 式 延 伸 原 有 良 好 植 栽 及 綠 地 以 結 合 兩 側 腹 地 及 道 路, 並 強 化 空 間 之 使 用 機 能, 塑 造 多 功 能 使 用 的 綠 蔭 休 憩 空 間 ( 三 ) 農 村 文 化 發 展 區 - 淋 漓 坑 百 年 茄 苳 周 邊 空 間 強 化 塑 造 老 茄 苳 樹 下 土 地 公 廟 埕 廣 場 為 綠 蔭 休 憩 場 所, 並 且 結 合 周 邊 兩 處 歷 史 石 板 屋 空 間, 規 劃 為 史 蹟 體 驗 區, 以 植 栽 美 化 串 聯 整 體 空 間, 創 造 一 處 文 化 意 涵 豐 富 的 社 區 特 色 場 所 ( 四 ) 農 村 文 化 發 展 區 - 地 方 特 色 - 石 片 水 溝 大 進 地 區 是 世 界 上 三 處 擁 有 石 片 水 溝 的 地 方 之 一, 這 項 珍 貴 的 資 產 截 至 今 日 都 沒 能 研 究 出 是 由 何 人 建 造 建 造 形 式 及 理 由 為 何, 因 此 這 重 重 謎 團 也 為 地 方 上 增 添 神 秘 色 彩 本 計 畫 將 復 育 其 原 有 之 功 能, 將 石 片 水 溝 文 化 導 入 淋 漓 坑 灌 溉 系 統, 除 保 存 其 原 有 文 化 之 延 續, 更 融 入 社 區 居 民 生 活, 成 為 地 方 特 色 ( 五 ) 農 村 文 化 發 展 區 - 地 方 特 色 - 野 燒 陶 文 化 世 界 上 有 許 多 民 族, 曾 經 有 過 野 燒 陶 文 明 也 各 具 特 色 淋 漓 坑 發 現 一 處 由 石 塊 圈 成 的 圓 形 遺 址, 是 先 人 燒 製 陶 器 的 地 方, 遺 址 附 近 的 山 邊 也 找 到 陶 土 礦 源 若 本 地 的 野 燒 陶 文 化, 做 為 與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的 媒 介, 若 能 再 經 研 發 創 新 本 地 的 野 燒 陶 作 品, 不 僅 找 回 先 人 的 野 燒 陶 文 化, 也 將 可 成 一 項 農 村 的 新 文 化 產 業 六 生 態 保 育 : 生 態 保 育 設 施 包 含 符 合 低 碳 社 區 之 精 神 及 再 生 能 源 設 施 等 ( 一 ) 農 村 生 態 保 留 區 - 小 埤 湖 生 態 保 護 區 復 育 計 畫 利 用 小 埤 湖 豐 富 的 生 態 景 觀 資 源, 以 及 周 邊 自 然 景 緻, 以 生 態 自 然 的 手 法 進 行 復 育, 規 劃 簡 單 的 環 湖 步 道 及 觀 景 帄 台, 其 餘 皆 保 留 原 始 林 及 生 態 的 復 育, 為 地 區 創 造 一 個 擁 有 豐 富 景 觀 的 生 態 場 所 小 埤 湖 自 然 生 態 豐 富, 然 因 早 年 土 地 登 記 作 業 疏 失 導 致 權 屬 複 雜, 多 年 來 社 區 一 向 視 小 埤 湖 為 其 重 要 之 生 態 資 產, 卻 因 土 地 問 題 遲 遲 無 法 解 決 而 閒 置, 需 持 續 協 調 相 關 居 民 共 謀 解 決, 使 地 權 清 楚, 期 藉 由 農 村 再 生 的 推 動, 讓 更 多 人 發 現 小 埤 湖 之 美 102-

( 二 ) 小 埤 湖 復 育 計 畫 進 行 小 埤 湖 規 劃 中, 其 首 要 實 施 之 重 要 規 劃 項 目 將 會 是 小 埤 湖 復 育 計 畫, 因 小 埤 湖 原 為 一 湧 水 之 埤 塘, 其 復 育 內 容 包 含 清 理 埤 塘 淤 積 泥 砂, 運 用 生 態 功 法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考 量 及 詳 細 的 生 態 調 查 工 作 依 埤 塘 復 育 方 向 保 留 並 營 造 適 合 的 棲 地 與 物 種 引 入 具 備 地 區 埤 塘 特 色 的 水 生 植 物 吸 引 被 迫 離 開 的 動 物 回 到 埤 塘 定 居 運 用 復 育 手 法 將 小 埤 湖 塑 造 成 具 有 當 地 特 色 的 動 植 物 生 態 池 與 原 生 物 種 基 因 庫, 並 加 強 小 埤 湖 湧 水 能 力 之 修 復, 以 突 顯 大 進 社 區 生 態 資 源 之 豐 富 性 1. 生 物 多 樣 性 棲 地 的 營 造 小 埤 湖 環 境 的 自 然 化, 營 造 出 多 樣 性 的 棲 地 環 境 除 了 水 生 物 之 外, 沿 岸 環 湖 步 道 與 溝 渠 的 木 本 植 物 草 生 植 物 花 卉 昆 蟲 等, 亦 有 良 好 的 生 存 環 境 2. 小 埤 湖 生 態 工 法 以 生 態 工 法 原 則 增 加 棲 地 植 被 的 面 積 生 物 量 層 次 及 種 類, 並 且 增 加 水 域 及 陸 域 的 生 態 節 點, 以 串 連 塑 造 連 續 的 綠 色 ( 陸 域 農 地 及 開 闊 地 ) 及 藍 色 ( 埤 塘 水 域 ) 的 空 間, 並 且 增 加 生 態 邊 緣 的 縫 合 度, 減 少 裸 露 地 水 泥 護 岸 或 柏 油 馬 路 人 工 鋪 面 等 建 成 地 面 積, 以 護 岸 枯 木 沿 岸 立 木 鄰 接 窪 地 增 加 地 表 藍 綠 帶 的 孔 隙 程 度, 藉 以 增 加 物 種 傳 播 的 踏 石, 以 利 生 物 覓 食 遷 徙 及 繁 衍 七 土 地 分 區 規 劃 及 配 置 公 共 設 施 構 想 : 頇 敘 明 功 能 分 區 名 稱 及 公 共 設 施 概 略 配 置 位 置, 並 繪 製 公 共 設 施 位 置 示 意 圖 103-

休 閒 與 觀 光 遊 憩 大 進 社 區 腹 地 遼 闊, 而 道 路 沿 線 及 生 活 聚 落 皆 缺 乏 屬 於 公 共 使 用 的 公 園 場 所, 本 次 規 劃 經 由 整 體 性 的 評 估 後 挑 選 了 合 適 的 空 間 著 手 進 行 規 劃, 而 完 善 的 公 園 系 統 建 立 不 僅 能 為 社 區 居 民 營 造 屬 於 生 活 中 共 同 的 話 題 空 間, 亦 能 為 往 來 的 遊 客 創 造 更 多 能 夠 更 貼 近 社 區 的 遊 憩 場 所, 因 此, 藉 由 公 園 系 統 的 建 立 將 可 以 增 進 居 民 間 情 感 的 交 流 更 能 提 升 大 進 社 區 整 體 之 觀 光 遊 憩 品 質 24 39 03.60 北, 121 42 51.16 東 24 38 26.90 北, 121 42 42.85 東 24 38 02.25 北, 121 42 50.30 東 24 37 26.49 北, 121 42 33.30 東 < 大 進 社 區 休 閒 與 觀 光 遊 憩 規 劃 > 104-

( 一 )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 小 埤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農 村 市 集 配 合 綠 活 鄉 村 概 念, 塑 造 綠 與 生 活 結 合 的 社 區 公 園, 以 增 加 廣 場 與 周 邊 空 間 的 結 合, 利 用 石 板 屋 運 動 場 等 空 間 強 化 此 區 多 元 化 的 使 用 機 能, 並 加 強 植 栽 美 化 及 綠 蔭 創 造 豐 富 之 特 色 空 間 1. 產 品 自 產 自 銷 : 由 休 閒 遊 憩 觀 點 切 入, 規 劃 遊 客 農 園 體 驗, 以 自 產 之 綠 竹 筍 茶 葉 加 工 食 品 ( 蜜 餞 花 生 糖 ), 輔 以 三 級 產 業 之 服 務 銷 售, 呈 現 在 地 之 二 三 級 產 業 特 色, 增 加 行 銷 通 路 2. 加 強 農 產 包 裝 : 農 產 品 及 加 工 食 品 加 以 外 觀 包 裝, 建 立 行 銷 品 牌, 以 二 三 級 產 業 推 動 產 業 經 濟 轉 型 目 標 路 側 行 道 樹 綠 蔭 休 憩 空 間 商 家 石 版 進 安 宮 遊 客 中 心 活 動 中 心 商 家 屋 球 場 石 版 屋 展 示 體 驗 休 憩 區 住 宅 商 家 後 側 花 架 休 憩 空 間 停 車 場 公 園 增 加 綠 蔭 供 帄 日 休 憩 使 用 < 小 埤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市 集 廣 場 帄 面 示 意 > ( 二 ) 農 村 服 務 發 展 區 - 小 埤 慈 惠 宮 文 化 廣 場 利 用 此 區 豐 富 的 景 觀 資 源, 規 劃 住 宅 前 綠 蔭 空 間 為 一 美 化 休 憩 場 所, 供 往 來 香 客 遊 客 及 居 民 使 用, 並 結 合 周 邊 果 園 空 間 與 廣 場 空 間, 進 一 步 發 展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慈 惠 宮 及 其 周 邊 土 地 問 題 解 決 方 式 目 前 大 進 社 區 因 土 地 滑 動 而 造 成 部 分 地 籍 不 清 的 問 題, 以 至 於 建 築 用 地 無 法 合 理 使 用, 而 長 期 以 來 因 為 經 費 缺 乏, 無 法 進 行 土 地 重 測, 期 盼 未 來 藉 由 農 村 再 生 之 機 制, 能 將 用 地 作 105-

適 度 調 整, 以 利 社 區 整 體 之 發 展 果 園 體 驗 區 生 態 水 池 區 引 接 天 然 山 泉 水 創 造 生 態 池, 除 景 觀 美 化 之 外, 更 可 提 供 居 民 及 遊 客 一 個 舒 適 的 活 動 空 間 林 蔭 休 憩 空 間 供 來 往 香 客 遊 客 及 大 進 居 民 聊 天 休 憩 之 生 活 綠 地 民 宅 民 宅 慈 惠 宮 ( 三 )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 淋 漓 坑 社 區 廣 場 ( 綠 竹 筍 產 銷 班 廣 場 ) 配 合 綠 活 鄉 村 概 念, 塑 造 綠 與 生 活 結 合 的 鄰 里 性 公 園, 增 加 綠 蔭 空 間 及 休 憩 設 施, 並 結 合 廣 場 前 水 圳 空 間 加 以 美 化, 創 造 屬 於 淋 漓 坑 地 區 居 民 共 有 之 優 良 活 動 場 所 雜 木 林 果 園 果 園 紫 色 花 架 區 種 植 爬 藤 性 九 重 葛 亦 可 作 市 集 使 用 綠 竹 筍 產 銷 班 廣 場 區 綠 蔭 休 憩 空 間 供 居 民 聊 天 聯 絡 感 情 設 置 水 岸 休 憩 帄 台 路 側 延 續 紫 色 花 道 構 想 種 植 野 牡 丹 106-

< 淋 漓 坑 社 區 廣 場 帄 面 示 意 > ( 四 ) 核 心 聚 落 發 展 區 - 蚊 仔 坑 社 區 廣 場 ( 長 壽 俱 樂 部 廣 場 ) 配 合 綠 活 鄉 村 概 念, 塑 造 綠 與 生 活 結 合 的 鄰 里 性 公 園, 妥 善 規 劃 廣 場 空 間 增 加 使 用 機 能, 串 聯 周 邊 閒 置 空 地, 規 劃 為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並 結 合 進 利 路 創 造 蚊 仔 坑 區 域 性 的 景 觀 意 象 雜 木 林 綠 蔭 休 憩 區 停 車 場 社 區 廣 場 果 園 農 村 自 然 公 園 < 蚊 仔 坑 社 區 廣 場 帄 面 示 意 > 拾 壹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及 財 務 規 劃 : ( 一 ) 管 理 維 護 ( 說 明 管 理 維 護 內 容 分 工 及 執 行 方 法 ) 1. 公 共 設 施 :(1) 每 週 日 由 社 區 志 工 擔 任 環 境 整 理 維 護 (2) 每 三 個 月 及 重 大 節 慶 由 村 民 總 動 員 負 責 環 境 維 護 工 作 2. 分 區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由 各 區 居 民 每 周 或 每 天 進 行 維 護 107-

3. 營 利 單 位 : 由 商 業 性 質 空 間 之 經 營 者 管 理 4. 其 他 依 社 區 公 約 內 容 辦 理 ( 二 ) 社 區 財 務 規 劃 表 ( 年 度 需 求 軟 硬 體 並 重 ) 年 度 實 施 項 目 100 建 議 執 行 單 位 實 施 內 容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既 有 農 舍 立 面 改 善 既 有 曬 穀 場 鋪 面 活 化 改 善 窳 落 環 境 改 善 再 108-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大 進 上 小 埤 利 用 閒 置 空 間 改 善 大 進 社 區 水 土 保 持 局 生 活 圈 環 境 活 化 再 利 用 環 境 改 及 土 地 所 臺 北 分 局 改 善 工 程 善 植 生 綠 美 化 簡 易 有 權 人 步 道 設 施 及 休 閒 設 施 廢 汙 水 及 雨 水 淨 化 池 設 施 風 光 力 造 型 燈 設 置 1. 河 床 淤 泥 清 除 2. 河 岸 兩 側 以 生 態 大 進 社 區 大 進 小 埤 溝 水 土 保 持 局 工 法 改 建 及 土 地 所 改 善 工 程 臺 北 分 局 3. 設 置 固 床 工 有 權 人 4. 堤 頂 步 道 綠 美 化 大 進 淋 漓 坑 場 鋪 面 活 化 改 善 窳 大 進 社 區 水 土 保 持 局 生 活 環 境 改 落 環 境 改 善 再 利 及 土 地 所 臺 北 分 局 善 工 程 用 閒 置 空 間 改 善 活 有 權 人 茶 文 化 教 育 暨 休 閒 園 區 及 淋 漓 坑 入 口 綠 地 園 區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農 路 修 復 改 善 既 有 農 舍 立 面 改 善 既 有 曬 穀 化 再 利 用 環 境 改 善 植 生 綠 美 化 簡 易 步 道 設 施 及 休 閒 設 施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農 路 修 復 改 善 既 有 農 舍 立 面 改 善 既 有 曬 穀 場 鋪 面 活 化 改 善 環 境 改 善 植 生 綠 美 化 簡 易 步 道 設 施 及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社 區 配 合 經 費 ( 千 元 ) 其 他 社 區 投 入 資 源 優 先 順 序 0 0 01 本 工 程 有 部 份 土 地 為 林 務 局 0 所 持 土 地, 必 頇 配 合 協 調 借 用 02 0 0 03 00 本 工 程 有 部 份 土 地 為 林 務 局 及 河 川 局 所 持 土 地, 必 頇 配 04

休 閒 設 施 簡 易 生 態 池 設 置 設 置 簡 易 停 車 場 合 協 調 借 用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設 置 人 行 步 道 既 有 環 境 改 善 綠 美 化 設 置 擋 土 牆 耕 作 板 及 農 產 大 進 路 周 邊 大 進 社 區 水 土 保 持 局 品 展 售 設 置 既 有 街 環 境 改 善 工 及 土 地 所 臺 北 分 局 屋 立 面 及 鋪 面 改 程 有 權 人 善 閒 置 空 間 改 善 活 0 0 05 化 再 利 用 種 植 喬 木 及 灌 木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灌 溉 用 引 水 設 施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閒 置 空 間 改 善 活 化 再 利 用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保 護 既 有 農 大 進 國 小 生 大 進 社 區 水 土 保 持 局 路 及 排 水 系 統 改 活 圈 環 境 改 及 土 地 所 臺 北 分 局 善 公 共 設 施 美 化 及 善 工 程 有 權 人 特 色 型 塑 簡 易 休 閒 0 0 06 設 施 設 置 家 庭 廢 汙 水 自 然 淨 化 處 理 設 施 農 村 慢 遊 道 規 畫 設 置 大 進 小 埤 地 1. 主 幹 及 分 支 引 水 大 進 社 區 區 灌 溉 用 水 水 土 保 持 局 管 線 新 設 及 土 地 所 管 線 興 設 工 臺 北 分 局 2. 蓄 水 池 設 置 有 權 人 程 0 0 07 窳 陋 環 境 改 善 再 利 大 進 社 區 石 社 團 法 人 宜 用 黑 石 板 緣 石 及 矮 板 屋 及 活 動 蘭 縣 冬 山 鄉 牆 植 栽 美 化 漂 流 中 心 特 色 建 大 進 社 區 大 進 社 區 發 木 特 色 造 型 石 板 屋 物 空 間 改 善 展 協 會 空 間 整 理 活 化 再 利 工 作 用 100 0 08 社 團 法 人 宜 窳 陋 環 境 改 善 再 利 石 頭 厝 空 間 土 地 所 有 蘭 縣 冬 山 鄉 用 黑 石 板 矮 牆 植 改 善 工 作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發 栽 美 化 既 有 曬 穀 場 100 0 09 109-

展 協 會 鋪 面 活 化 改 善 漂 流 木 特 色 造 型 石 頭 厝 空 間 整 理 活 化 再 利 用 既 有 窳 落 環 境 整 理 社 團 法 人 宜 中 溪 洲 路 周 改 善 種 植 落 雨 松 蘭 縣 冬 山 鄉 土 地 所 有 邊 環 境 改 善 既 有 兩 旁 路 肩 整 理 大 進 社 區 發 權 人 工 作 植 生 為 綠 帶 設 置 省 展 協 會 能 照 明 設 施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淋 漓 坑 九 寮 社 團 法 人 宜 善 漂 流 木 座 椅 特 地 區 特 色 造 蘭 縣 冬 山 鄉 土 地 所 有 色 造 型 屋 設 置 簡 易 型 建 物 改 善 大 進 社 區 發 權 人 鋪 面 改 善 簡 易 植 栽 工 作 展 協 會 綠 美 化 社 團 法 人 宜 實 地 勘 查 測 量 既 有 大 坑 石 片 水 蘭 縣 冬 山 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植 栽 土 地 所 有 溝 復 育 改 善 大 進 社 區 發 綠 美 化 黑 石 片 水 溝 權 人 工 作 展 協 會 施 作 社 團 法 人 宜 人 才 培 訓 - 手 工 皂 製 作 保 養 品 蘭 縣 冬 山 鄉 生 活 用 品 製 製 作 家 庭 清 潔 用 品 大 進 社 區 發 作 製 作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黑 石 板 及 材 料 選 人 才 培 訓 - 蘭 縣 冬 山 鄉 購 初 級 彩 繪 技 巧 學 石 頭 彩 繪 大 進 社 區 發 習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人 才 培 訓 - 蘭 縣 冬 山 鄉 漂 流 木 材 料 選 購 初 漂 流 木 藝 術 大 進 社 區 發 級 創 作 技 巧 學 習 創 作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認 識 大 進 - 認 識 大 進 風 土 民 蘭 縣 冬 山 鄉 親 子 寫 生 活 情 參 觀 大 進 特 色 建 大 進 社 區 發 動 物 體 認 寫 生 展 協 會 100 0 10 100 0 11 100 0 12 10 0 13 10 0 14 10 0 15 10 0 16 合 計 $540( 仟 元 ) $0( 仟 元 ) 101 大 進 生 活 圈 水 土 保 持 局 環 境 改 善 工 臺 北 分 局 程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110-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0 0 01

大 進 杉 林 溪 生 活 圈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大 進 小 埤 生 活 圈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大 進 茶 文 化 教 育 體 驗 園 區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大 進 淋 漓 坑 聚 落 區 生 活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保 護 既 有 農 路 及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美 化 及 特 色 型 塑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農 村 慢 遊 道 規 畫 設 置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閒 置 空 間 改 善 活 化 再 利 用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既 有 環 境 改 善 綠 美 化 公 共 設 施 美 化 特 色 型 塑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閒 置 空 間 改 善 活 化 再 利 用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保 護 既 有 環 境 改 善 綠 美 化 公 共 設 施 美 化 及 特 色 型 塑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家 庭 廢 汙 水 自 然 淨 化 處 理 設 施 農 村 慢 遊 道 規 畫 設 置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農 路 修 復 改 善 簡 易 停 車 場 設 置 簡 易 步 道 設 施 及 休 閒 設 施 環 境 植 生 綠 美 化 茶 文 化 教 育 體 驗 環 境 及 設 施 改 善 更 新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簡 易 停 車 場 設 置 簡 易 步 道 設 施 及 休 閒 設 施 閒 置 空 間 改 善 活 化 再 利 用 廢 汙 水 自 然 淨 化 處 理 設 施 環 境 植 生 綠 美 化 1. 實 地 勘 查 及 測 詴 新 設 風 力 發 水 土 保 持 局 2. 發 電 設 備 設 置 電 系 統 工 程 臺 北 分 局 3. 引 電 系 統 設 置 4. 蓄 電 設 備 設 置 111-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本 工 程 有 部 份 土 地 為 林 務 局 0 所 持 土 02 地, 必 頇 配 合 協 調 借 用 0 0 03 本 工 程 有 部 份 土 地 為 林 務 局 0 所 持 土 04 地, 必 頇 配 合 協 調 借 用 0 0 05 0 0 06

小 埤 自 然 步 道 改 善 工 作 淋 漓 坑 大 坑 地 區 灌 溉 用 引 水 管 線 復 育 改 善 工 作 九 寮 地 區 自 然 步 道 改 善 工 作 老 茄 苳 地 區 石 片 水 溝 復 育 改 善 工 作 人 才 培 訓 - 石 頭 彩 繪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環 境 整 理 創 意 解 說 牌 製 作 植 栽 綠 美 化 創 意 資 源 回 收 筒 設 置 簡 易 休 憩 設 施 原 管 線 路 線 整 理 損 壞 管 線 修 復 原 蓄 水 塔 整 修 環 境 整 理 創 意 解 說 牌 製 作 植 栽 綠 美 化 創 意 資 源 回 收 筒 設 置 簡 易 休 憩 設 施 實 地 勘 查 測 量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植 栽 綠 美 化 黑 石 片 水 溝 施 作 社 團 法 人 宜 黑 石 板 及 材 料 選 蘭 縣 冬 山 鄉 購 中 級 彩 繪 技 巧 學 大 進 社 區 發 習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人 才 培 訓 - 蘭 縣 冬 山 鄉 漂 流 木 材 料 選 購 中 漂 流 木 藝 術 大 進 社 區 發 級 創 作 技 巧 學 習 創 作 展 協 會 人 才 培 訓 - 自 然 農 法 農 作 及 特 色 社 區 觀 摩 農 村 文 化 體 驗 社 團 法 人 宜 自 然 農 法 學 理 課 蘭 縣 冬 山 鄉 程 自 製 堆 肥 實 務 操 大 進 社 區 發 作 盆 栽 蔬 果 無 毒 耕 展 協 會 作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經 濟 作 物 技 術 見 習 特 色 及 優 質 社 區 觀 摩 學 習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農 村 生 活 體 驗 野 燒 大 進 社 區 發 陶 及 石 頭 彩 繪 DIY 展 協 會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100 0 07 100 0 08 100 0 09 100 0 10 10 0 11 10 0 12 10 0 13 10 0 14 10 0 15 102 合 計 $450( 仟 元 ) $0( 仟 元 ) 大 進 生 活 環 水 土 保 持 局 境 改 善 工 程 臺 北 分 局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保 護 既 有 農 路 及 排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0 0 01 112-

大 進 四 方 林 慈 惠 堂 生 活 水 土 保 持 局 環 境 改 善 工 臺 北 分 局 程 大 進 蚊 子 坑 土 地 公 廟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大 進 淋 漓 坑 上 佃 地 區 生 活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大 進 村 生 命 故 事 文 化 園 區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臺 北 分 局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美 化 及 特 色 型 塑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農 村 慢 遊 道 規 畫 設 置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保 護 既 有 農 路 及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美 化 及 特 色 型 塑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保 護 既 有 農 路 及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美 化 及 特 色 型 塑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保 護 既 有 農 路 及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美 化 及 特 色 型 塑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農 村 慢 遊 道 規 畫 設 置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簡 易 停 車 場 設 置 大 進 文 113-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化 體 驗 學 習 設 施 設 大 進 社 區 水 土 保 持 局 置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及 土 地 所 臺 北 分 局 善 綠 美 化 資 訊 行 銷 有 權 人 系 統 ( 網 站 等 ) 建 構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信 仰 中 心 - 社 團 法 人 宜 既 有 水 泥 鋪 面 改 大 進 社 區 進 安 宮 特 色 蘭 縣 冬 山 鄉 善 簡 易 停 車 場 修 及 土 地 所 建 物 改 善 工 大 進 社 區 發 葺 環 境 整 理 植 栽 美 有 權 人 作 展 協 會 化 本 工 程 有 部 份 土 地 為 林 務 局 0 所 持 土 02 地, 必 頇 配 合 協 調 借 用 0 0 03 0 0 04 0 0 05 100 0 06

大 進 特 色 石 頭 厝 修 葺 復 育 改 善 工 作 九 寮 地 區 石 片 水 溝 修 葺 復 育 改 善 工 作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窳 陋 環 境 改 善 再 利 用 黑 石 板 矮 牆 植 栽 美 化 既 有 曬 穀 場 鋪 面 活 化 改 善 漂 流 木 特 色 造 型 石 頭 厝 空 間 整 理 活 化 再 利 用 實 地 勘 查 測 量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植 栽 綠 美 化 黑 石 片 水 溝 施 作 手 工 皂 製 作 保 養 品 社 團 法 人 宜 人 才 培 訓 - 製 作 家 庭 清 潔 用 品 蘭 縣 冬 山 鄉 生 活 用 品 製 製 作 結 合 社 區 自 產 大 進 社 區 發 作 精 油 製 作 成 品 成 立 展 協 會 工 作 坊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100 0 07 100 0 08 10 0 09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解 說 員 培 訓 社 區 文 化 導 覽 課 程 大 進 社 區 發 10 0 10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農 產 品 加 工 蘭 縣 冬 山 鄉 各 類 農 產 品 加 工 技 培 訓 大 進 社 區 發 術 學 習 10 0 11 展 協 會 103 合 計 $330( 仟 元 ) $0 ( 仟 元 ) 大 進 下 小 埤 水 土 保 持 局 生 活 圈 環 境 臺 北 分 局 改 善 工 程 大 進 淋 漓 坑 帄 埔 族 文 化 水 土 保 持 局 園 區 環 境 改 臺 北 分 局 善 工 程 大 進 淋 漓 坑 十 寮 瀑 布 環 水 土 保 持 局 境 學 習 園 區 臺 北 分 局 改 善 工 程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保 護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農 村 社 區 特 色 型 塑 帄 埔 族 文 化 見 學 設 施 設 置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古 道 設 施 復 育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生 態 資 源 保 護 設 施 設 置 生 態 步 道 設 施 設 置 透 色 環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0 0 01 0 0 本 工 程 有 部 份 土 地 為 林 務 局 所 持 土 地, 必 頇 配 合 協 調 借 用 本 工 程 有 部 份 土 地 為 林 務 局 所 持 土 02 03 114-

大 進 小 埤 湖 水 土 保 持 局 環 境 改 善 工 臺 北 分 局 程 中 溪 洲 生 活 水 土 保 持 局 環 境 改 善 工 臺 北 分 局 程 小 埤 湖 自 然 步 道 修 葺 復 育 改 善 工 作 大 進 古 道 修 葺 改 善 工 作 大 進 地 區 特 色 路 標 製 作 及 環 境 改 善 工 作 大 進 入 口 及 古 靶 場 歷 史 文 化 空 間 改 善 工 作 人 才 培 訓 - 石 頭 彩 繪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境 學 習 保 護 設 施 解 說 設 施 設 置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及 整 理 生 態 資 源 保 護 設 施 設 置 環 湖 步 道 整 理 美 化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解 說 設 施 設 置 既 有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綠 美 化 農 村 特 色 建 築 物 環 境 改 善 復 育 保 護 既 有 農 路 及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美 化 及 特 色 型 塑 簡 易 休 閒 設 施 設 置 農 村 慢 遊 道 規 畫 設 置 環 境 整 理 創 意 解 說 牌 製 作 植 栽 綠 美 化 創 意 資 源 回 收 筒 設 置 簡 易 休 憩 設 施 環 境 整 理 創 意 解 說 牌 製 作 植 栽 綠 美 化 創 意 資 源 回 收 筒 設 置 簡 易 休 憩 設 施 115-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環 境 整 理 特 色 路 標 大 進 社 區 製 作 植 栽 綠 美 化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創 意 資 源 回 收 筒 設 置 簡 易 休 憩 設 施 環 境 整 理 植 栽 綠 美 化 歇 腳 亭 創 意 解 說 牌 製 作 創 意 資 源 回 收 筒 設 置 社 團 法 人 宜 黑 石 板 及 材 料 選 蘭 縣 冬 山 鄉 購 進 階 彩 繪 技 巧 學 大 進 社 區 發 習 成 立 工 作 坊 大 進 社 區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0 地, 必 頇 配 合 協 調 借 用 本 工 程 有 部 份 土 地 為 林 務 局 國 有 產 財 局 等 單 位 所 持 土 地, 必 頇 配 合 協 調 借 用 04 0 0 05 100 0 06 100 0 07 100 0 08 100 0 09 10 0 10

展 協 會 人 才 培 訓 - 創 作 藝 術 人 才 培 訓 - 行 銷 課 程 人 才 培 訓 - 自 然 農 法 人 才 培 訓 - 特 色 觀 摩 學 習 社 團 法 人 宜 漂 流 木 材 料 選 購 進 蘭 縣 冬 山 鄉 階 創 作 技 巧 學 習 成 大 進 社 區 發 立 工 作 坊 展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認 識 行 銷 行 銷 案 例 大 進 社 區 發 探 討 學 習 行 銷 技 巧 展 協 會 自 然 農 法 進 階 課 社 團 法 人 宜 程 自 製 堆 肥 實 務 操 蘭 縣 冬 山 鄉 作 有 機 認 證 相 關 課 大 進 社 區 發 程 成 立 自 然 農 業 產 展 協 會 銷 班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經 濟 作 物 技 術 見 習 特 色 及 優 質 社 區 觀 摩 學 習 10 0 11 10 0 12 10 0 13 20 0 14 合 計 $460( 仟 元 ) $0( 仟 元 ) 總 計 $1780( 仟 元 ) $0( 仟 元 ) 116-

拾 貳 預 期 效 益 : 本 計 畫 為 針 對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發 展 進 行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及 為 期 四 年 之 分 期 分 項 工 程 編 列, 運 用 整 合 性 的 規 劃 概 念 及 深 入 聆 聽 當 地 居 民 的 意 見, 進 而 投 入 相 關 資 源 共 同 推 動 社 區 再 生 及 活 化 在 各 項 投 資 開 發 計 畫 的 進 行 必 定 會 帶 動 大 進 社 區 及 其 周 邊 區 域 之 相 關 效 益, 而 直 接 的 影 響 包 含 因 開 發 計 畫 所 產 生 之 實 際 效 益, 一 般 多 指 開 發 完 成 時 所 產 生 的 經 濟 價 值 或 效 益, 間 接 影 響 如 社 會 效 益 生 態 效 益, 則 較 難 以 量 化 數 據 說 明 其 影 響 程 度, 以 下 說 明 本 案 四 年 分 期 分 項 投 資 所 預 期 之 相 關 效 益 及 目 標 預 期 效 益 評 估 無 形 效 益 實 際 效 益 生 態 效 益 社 會 效 益 經 濟 效 益 減 災 程 度 確 保 土 地 永 續 利 用 改 善 生 物 棲 息 環 境 增 加 水 土 涵 養 功 能 營 造 社 區 共 識 促 進 公 共 參 與 提 高 防 災 意 識 提 升 產 值 及 所 得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保 障 產 業 活 動 保 護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土 石 量 控 制 降 低 地 表 逕 流 係 數 降 低 災 害 處 理 成 本 < 效 益 評 估 表 > 第 一 節 經 濟 效 益 經 濟 效 益 主 要 透 過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而 來, 本 計 畫 實 施 後 將 增 加 社 區 整 體 戶 外 遊 憩 的 機 會, 帶 動 地 方 產 業 的 發 展, 提 供 活 化 社 區 休 閒 產 業 上 實 質 之 效 益 大 進 社 區 現 況 主 要 之 產 業 為 農 業 及 因 農 業 發 展 而 轉 型 之 休 閒 觀 光 農 業, 另 有 因 網 路 傳 播 而 遠 近 馳 名 之 人 氣 商 家, 社 區 中 居 民 無 不 是 希 望 藉 著 更 多 元 化 的 經 營 而 達 到 收 入 的 增 加, 然 大 進 社 區 本 身 並 不 屬 以 觀 光 發 展 為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因 此 本 計 畫 除 依 當 地 社 區 特 色 產 業 - 茶 園 規 劃 生 態 園 區 及 自 然 資 源 - 小 埤 湖 生 態 園 區, 作 為 其 觀 光 主 要 區 域, 另 外 再 經 由 針 對 社 區 生 產 輔 導 產 業 行 銷 及 人 才 培 育 等 之 推 動 上, 提 供 活 化 社 區 觀 光 及 產 業 發 展 上 實 質 之 效 益 117-

一 觀 光 收 入 大 進 社 區 目 前 主 要 之 觀 光 人 潮 及 收 益 多 集 中 於 少 部 分 人 氣 店 家, 如 順 進 蜜 餞 劉 記 花 生 春 記 麥 芽 酥 杒 康 館 等, 其 年 產 值 及 遊 客 到 訪 數 均 大 幅 超 越 社 區 中 其 他 店 家, 因 此 大 進 社 區 遊 客 量 雖 足 夠 但 僅 短 暫 停 留 及 消 費 特 定 店 家, 而 本 計 畫 之 推 動 主 要 在 於 增 加 遊 客 到 訪 後 停 留 之 時 數 及 花 費, 並 輔 導 社 區 農 特 產 業 發 展 及 設 置 農 村 市 集, 增 加 社 區 農 特 產 之 銷 售 管 道, 計 畫 在 完 成 茶 園 生 態 體 驗 園 區 及 小 埤 湖 生 態 園 區 後 能 吸 收 周 遭 景 點 之 遊 客 增 加 20% 遊 客 人 數, 而 其 中 70% 於 社 區 購 買 農 特 產 品, 40% 在 社 區 消 費 餐 飲, 預 估 102 年 後 觀 光 收 入 之 年 營 業 額 可 達 到 3900 萬 元 < 大 進 社 區 觀 光 效 益 推 估 表 > 項 目 目 前 規 劃 後 遊 客 人 次 ( 年 ) 12 萬 人 15 萬 人 帄 均 每 人 每 次 花 費 台 幣 185 元 台 幣 260 元 觀 光 收 入 ( 年 ) 2220 萬 元 3900 萬 元 參 考 資 料 : 休 閒 農 業 與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之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二 產 業 收 入 大 進 社 區 亦 屬 於 大 進 休 閒 農 業 區, 區 內 以 產 水 果 茶 葉 及 綠 竹 筍 等 著 名, 而 相 對 於 鄰 近 之 其 他 休 閒 農 業 區 如 中 山 休 閒 農 業 區 梅 花 湖 休 閒 農 業 區 等, 目 前 大 進 之 產 業 發 展 上 主 要 依 著 休 閒 農 業 區 的 導 向, 以 增 加 農 產 的 行 銷 通 路 亦 發 展 許 多 農 產 加 工 之 副 產 品 等, 本 計 畫 除 了 在 社 區 中 建 立 全 區 完 善 之 灌 溉 系 統, 使 農 產 不 受 旱 季 影 響, 並 推 動 社 區 之 生 產 輔 導 及 產 業 行 銷 輔 導 等, 預 計 於 102 年 之 生 產 值 約 可 增 加 5%~8%, 達 到 11723 萬 元 < 大 進 社 區 產 業 效 益 推 估 表 > 單 位 : 萬 元 項 目 目 前 規 劃 後 茶 葉 (26 公 頃 ) 6240 6552 綠 竹 筍 (30 公 頃 ) 540 567 果 樹 (150 公 頃 ) 7505 7880 產 業 收 入 ( 年 ) 14285 14999 參 考 資 料 : 宜 蘭 地 區 休 閒 農 業 產 值 評 估 報 告 由 觀 光 及 產 業 收 入 兩 大 項 目 推 估, 預 估 四 年 後 102 年 可 大 進 社 區 個 人 年 收 入 所 得 由 21.8 萬 元 增 加 至 25 萬 元 ( 依 社 區 20~75 歲 人 口 共 755 人 做 計 算 ), 而 社 區 總 產 值 每 年 由 16505 萬 元 增 加 至 18899 萬 元, 約 略 增 加 了 14% 118-

第 二 節 社 會 效 益 透 過 遊 憩 園 區 規 劃 社 區 綠 美 化 公 共 設 施 及 防 災 設 施 規 劃 等 項 目,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帶 動 部 分 農 村 勞 動 力 參 與 工 程 建 設, 增 加 部 分 收 入, 同 時 也 可 以 帶 動 社 區 建 設, 發 展 出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之 新 農 村 規 劃 的 實 施 使 地 區 基 礎 設 施 普 遍 得 到 改 善, 社 區 民 眾 防 災 能 力 及 知 識 增 強, 並 且 透 過 遊 憩 園 區 規 劃, 發 展 社 區 之 觀 光 產 業 一 遊 憩 指 標 遊 憩 資 源 提 供 戶 外 遊 憩 的 機 會, 優 良 的 遊 憩 點 可 吸 引 遊 客 到 此 觀 光, 帶 動 觀 光 事 業 的 發 展, 促 進 地 方 建 設, 因 此 涵 蓋 經 濟 社 會 生 態 及 綜 合 效 益 大 進 社 區 藉 由 規 劃 社 區 內 遊 憩 觀 光 據 點 ( 小 埤 湖 生 態 園 區 蚊 子 坑 茶 葉 園 區 石 頭 厝 ) 蚊 子 坑 茶 園 步 道 淋 漓 坑 漫 遊 自 行 車 道 等, 結 合 週 邊 活 動 如 : 野 燒 陶 教 學 坊 石 頭 彩 繪 農 園 體 驗 等, 以 及 富 有 地 區 風 貌 之 民 宿, 提 供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套 裝 行 程, 將 遊 客 導 入 社 區, 增 加 遊 客 停 留 意 願, 刺 激 消 費, 帶 動 社 區 週 邊 之 繁 榮 與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人 潮 的 湧 入, 亦 增 加 地 區 的 就 業 機 會, 促 使 農 村 地 區 的 人 力 資 源 回 流, 有 助 於 社 區 未 來 之 發 展 蚊 子 坑 茶 園 生 態 區 190851 m2 蚊 子 坑 茶 園 文 化 區 65908 m2 水 生 植 物 園 區 4185 m2 入 口 綠 地 公 園 老 茄 苳 公 園 綠 地 9059 m2 6700 m2 石 頭 厝 3808 m2 新 增 小 埤 湖 生 態 園 區 56600 m2 小 埤 溝 週 邊 16211 m2 慈 惠 宮 文 化 廣 場 10868 m2 < 遊 憩 綠 地 面 積 圖 > 119-

< 遊 憩 綠 地 面 積 計 算 表 > 現 況 規 劃 後 大 進 總 人 口 數 1026 人 遊 憩 綠 地 面 積 307590 m2 364190 m2 遊 憩 綠 地 面 積 / 人 299.8 m2 355 m2 說 明 依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調 查 之 遊 憩 使 用 地 面 積 計 算 新 增 小 埤 湖 生 態 園 區 綠 地 面 積 :56600 m2 備 註 現 有 觀 光 遊 憩 區 經 規 劃 後, 其 遊 憩 品 質 更 為 提 升 二 寧 適 性 指 標 提 供 居 民 舒 適 愉 悅 之 生 活 環 境, 包 括 心 理 上 與 生 理 上 的 寧 適 以 及 社 會 生 活 環 境 的 提 升 ( 一 ) 綠 化 係 數 1. 聚 落 外 圍 約 有 50% 之 林 地 資 源, 提 供 動 植 物 天 然 的 棲 息 場 所 2. 聚 落 內 綠 地 空 間 的 規 劃 及 地 區 的 綠 美 化, 有 助 於 整 體 景 觀 的 提 升 及 土 地 涵 養 的 效 能 新 增 進 偉 路 路 側 綠 化 新 增 進 利 路 路 側 綠 化 新 增 大 進 路 路 側 綠 化 森 林 地 範 圍 6201396 m2 規 劃 新 增 綠 廊 50640 m2 120-

< 綠 化 覆 蓋 面 積 圖 > < 綠 化 係 數 計 算 表 > 現 況 規 劃 後 總 佔 地 面 積 12643984 m2 綠 化 覆 蓋 面 積 6201396 m2 6252036 m2 綠 化 係 數 49.04% 49.44% 說 明 小 埤 綠 化 面 積 :2520861 m2 淋 漓 坑 綠 化 面 積 :2272282 m2 蚊 子 坑 綠 化 面 積 :1408253 m2 依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調 查 之 森 林 地 面 積 計 算 大 進 路 綠 化 :17615 m2 進 利 路 綠 化 :18635 m2 進 偉 路 綠 化 :14390 m2 ( 二 ) 生 活 與 環 境 品 質 1. 藉 由 規 劃 提 供 良 好 的 公 共 設 施 及 開 發 空 間, 解 決 現 況 公 共 設 施 缺 乏 的 窘 困, 型 塑 良 好 的 地 區 環 境 及 意 象 2. 公 共 設 施 及 開 放 空 間 的 開 發 除 提 升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外, 並 提 供 鄰 近 居 民 較 多 的 戶 外 活 動 空 間, 使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玉 尊 宮 3901 m2 玉 尊 宮 停 車 場 1516 m2 蚊 子 坑 土 地 公 廟 1943 m2 長 壽 俱 樂 部 3388 m2 澤 安 宮 4522 m2 綠 竹 筍 產 銷 班 7359 m2 老 茄 苳 土 地 公 廟 3522 m2 淋 漓 坑 土 地 公 廟 2700 m2 野 燒 陶 317 m2 小 埤 土 地 公 廟 926 m2 十 寮 坑 攔 砂 壩 7374 m2 大 進 國 小 10596 m2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進 安 宮 5781 m2 慈 惠 宮 10744 m2 <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121- 圖 >

<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計 算 表 > 現 況 規 劃 後 大 進 總 人 口 數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 人 說 明 備 註 1026 人 64589 m2 62.9 m2 小 埤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28364 m2 淋 漓 坑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20955 m2 蚊 子 坑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15270 m2 本 次 規 劃 以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及 其 週 邊 環 境 服 務 品 質 為 主, 營 造 生 活 交 流 空 間 提 升 整 體 生 活 品 質 ( 三 ) 安 全 性 1. 避 難 設 施 的 設 置 及 逃 生 避 難 路 線 之 規 劃, 提 供 地 區 災 害 來 臨 時 的 即 時 避 難 處 所 2. 地 區 相 關 災 害 防 治 宣 導 及 防 災 演 習, 加 強 居 民 防 災 避 難 之 能 力 及 知 識 玉 尊 宮 停 車 場 13666 m2 長 壽 俱 樂 部 廣 場 1656 m2 綠 竹 筍 產 銷 班 廣 場 1919 m2 入 口 廣 場 803 m2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8595 m2 大 進 國 小 10685 m2 大 進 路 停 車 場 8381 m2 122-

< 避 難 設 施 面 積 計 算 表 > < 避 難 設 施 面 積 圖 > 大 進 總 人 口 數 避 難 設 施 面 積 避 難 設 施 面 積 / 人 說 明 備 註 現 況 規 劃 後 1026 人 45705 m2 44.55 m2 小 埤 避 難 設 施 面 積 :27661 m2 淋 漓 坑 避 難 設 施 面 積 :2722 m2 蚊 子 坑 避 難 設 施 面 積 :15322 m2 淋 漓 坑 地 區 因 位 處 土 石 流 警 戒 區, 較 不 宜 規 劃 避 難 設 施, 因 此 相 對 於 其 他 兩 地 區 面 積 明 顯 較 少 第 三 節 環 境 ( 生 態 ) 效 益 一 水 資 源 水 資 源 為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態 保 育 最 重 要 的 資 源, 其 流 量 與 水 體 品 質 穩 定 性 越 高, 對 生 態 的 永 續 性 越 具 正 面 意 義, 社 區 內 現 以 羅 東 溪 小 埤 湖 以 及 各 聚 落 之 野 溪 為 地 表 主 要 自 然 水 資 源, 且 社 區 森 林 佔 地 面 積 廣 大, 所 涵 養 之 水 資 源 亦 豐 富 然 而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將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影 響, 社 區 內 水 利 工 程 建 設 及 土 地 資 源 開 發, 可 能 對 生 態 棲 地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為 此, 要 合 理 控 制 水 資 源 開 發 程 度, 協 調 好 生 活 生 產 和 生 態 用 水, 維 護 河 流 健 康, 並 對 區 域 水 量 進 行 水 資 源 綜 合 帄 衡 分 析, 避 免 對 區 域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加 強 對 現 有 生 態 棲 地 的 保 護, 禁 止 開 墾 佔 用 和 隨 意 改 變 自 然 棲 地 用 途 強 化 水 資 源 保 護 與 管 理, 統 籌 水 資 源 配 置, 嚴 格 實 行 灌 溉 用 水 的 總 量 控 制 和 管 理, 訂 定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量, 合 理 利 用 和 保 護 水 資 源, 避 免 出 現 生 態 問 題 社 區 河 流 上 遊 修 建 水 利 工 程 要 按 照 規 劃 和 水 量 分 配 要 求, 統 籌 兼 顧 上 下 遊 三 生 之 用 水 要 求, 保 護 下 遊 生 態 環 境 加 強 水 污 染 監 測 和 防 治, 以 及 家 庭 污 水 的 排 放 量 及 處 理 方 式, 逐 步 控 制 和 減 少 污 染 物, 改 善 水 質 和 水 環 境 根 據 綠 覆 率 之 相 關 調 查 分 析,1 公 頃 綠 覆 面 積 約 可 涵 養 2166 噸 水 資 源, 若 以 規 劃 後 全 區 綠 覆 面 積 625 公 頃 加 以 計 算, 約 可 涵 養 1353750 噸 之 水 資 源, 較 現 況 增 加 10830 頓 水 資 源 涵 養 量 123-

< 水 源 涵 養 量 效 益 評 估 表 > 現 況 規 劃 後 綠 覆 面 積 620 公 頃 625 公 頃 水 資 源 涵 養 量 1342920 噸 1353750 噸 增 加 之 水 資 源 涵 養 量 10830 噸 二 水 土 保 持 社 區 內 做 好 完 善 的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首 要 效 益 將 是 可 以 防 止 土 壤 沖 蝕, 提 升 社 區 環 境 品 質, 由 於 大 進 社 區 內 有 多 處 土 石 流 警 戒 區, 因 此 在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妥 善 處 理 後 亦 將 直 接 改 善 社 區 居 住 品 質, 而 水 土 保 持 的 處 理 不 僅 能 為 社 區 帶 來 以 上 的 幫 助, 對 整 體 社 區 環 境 上 亦 將 帶 來 許 多 的 效 益, 對 於 社 區 生 態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更 有 極 大 的 助 益, 以 下 為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帶 來 之 效 益 說 明 < 水 土 保 持 效 益 說 明 > 效 益 別 可 計 效 益 不 可 計 效 益 可 能 產 生 之 效 果 與 效 益 來 源 1. 防 治 沖 刷 土 壤 流 失, 可 促 進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效 能 與 生 產 力, 增 加 農 產 之 淨 利 估 計 2. 減 少 泥 沙 淤 積 及 社 區 內 設 施 維 修 維 護 工 程 之 費 用 3. 可 維 持 水 庫 蓄 水 容 量 與 使 用 壽 命 4. 可 保 護 產 業 道 路 農 路 橋 樑, 節 省 維 修 費 用 5. 保 護 農 田 民 宅 等 財 產 之 損 失 6. 可 節 省 災 害 期 間 搶 救 費 用 1. 增 加 森 林 覆 蓋 率, 改 善 自 然 環 境, 提 共 動 植 物 生 存 空 間 2. 增 加 綠 資 源 美 化 社 區, 提 供 舒 適 遊 憩 空 間 3. 提 升 水 源 涵 養 能 力, 增 加 枯 水 期 之 流 量, 調 節 下 游 洪 水 量 以 改 善 水 質 4. 有 效 減 少 災 害 發 生 及 降 低 天 災 帶 來 之 損 失, 增 進 社 區 安 全 性 5. 促 進 社 區 發 展 以 縮 短 所 得 差 距 ( 一 ) 直 接 效 益 1. 減 災 效 益 : 實 施 水 土 保 持 可 有 效 控 制 土 壤 沖 蝕 及 泥 沙 淤 積 量, 減 少 水 土 災 害 之 發 生, 避 免 民 124-

眾 在 水 土 災 害 中 意 外 死 亡 或 受 傷, 降 低 私 有 財 產 或 公 共 建 設 之 災 損 2. 經 濟 效 益 : 可 為 當 地 之 地 方 產 業 帶 來 產 值 效 益 的 增 加, 如 地 方 觀 光 旅 遊 或 產 銷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當 地 農 特 產 品 或 餐 飲 住 宿 之 產 值 ;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將 可 減 少 山 坡 地 水 土 災 害 之 發 生, 便 可 提 供 國 人 休 閒 遊 憩 的 活 動 場 所 與 服 務, 避 免 山 坡 地 遊 憩 點 損 毀 所 造 成 之 遊 客 減 少 而 損 失 的 遊 憩 效 益 ( 二 ) 間 接 效 益 1. 社 會 效 益 : 提 高 居 民 對 水 土 災 害 發 生 的 敏 感 度 與 防 災 意 識, 提 升 居 民 居 家 生 活 安 全 感, 也 避 免 水 土 災 害 發 生 時 交 通 不 便 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低 落 問 題 2. 生 態 環 境 效 益 :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對 於 維 護 社 區 之 生 態 及 環 境 功 能 有 正 面 貢 獻, 包 括 增 進 山 坡 地 之 環 境 綠 化 水 資 源 的 涵 養 與 淨 化 土 壤 養 分 循 環 動 植 物 資 源 保 育 及 治 山 防 洪 等, 確 保 水 土 資 源 的 永 續 利 用 三 崩 塌 地 植 生 復 育 崩 塌 地 植 生 復 育 將 藉 由 植 物 生 長 於 坡 面, 以 防 止 雨 水 逕 流 沖 蝕, 調 節 地 表 面 之 溫 度 變 化, 進 一 步 藉 其 根 系 穩 固 土 壤, 建 立 植 生 基 盤, 廣 泛 且 迅 速 的 綠 化 坡 面, 可 有 效 抑 制 土 壤 流 失 與 崩 塌, 以 達 到 坡 面 週 邊 自 然 環 境 與 生 態 調 和 之 結 果, 進 而 達 成 其 效 益 四 動 植 物 資 源 在 動 植 物 資 源 方 面, 宜 蘭 縣 內 之 重 要 動 植 物 棲 息 主 要 為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等 靠 近 雪 山 山 脈 和 中 央 山 脈 的 中 高 海 拔 山 區, 而 大 進 社 區 正 座 落 於 宜 蘭 縣 山 林 與 帄 原 的 交 界 處, 其 獨 特 的 封 閉 地 形 使 其 除 了 擁 有 帄 原 的 農 村 生 態, 也 保 有 山 林 的 完 整 生 態 棲 地, 並 為 宜 蘭 縣 城 市 進 入 山 林 之 門 戶, 因 此 本 區 動 植 物 之 物 種 資 源 介 於 蘭 陽 帄 原 已 開 發 之 農 村 生 態 與 中 高 海 拔 山 林 生 態 之 間, 並 扮 演 著 一 個 重 要 的 門 戶 角 色 本 計 畫 在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功 能 分 區 中 將 大 進 社 區 周 邊 山 林 劃 設 為 限 制 發 展 生 態 區, 以 著 重 在 生 態 面 的 保 育 及 維 護 生 態 棲 地 的 完 整 性, 生 態 棲 地 破 壞 原 因 主 要 多 為 交 通 建 設 的 分 割 大 量 的 遊 憩 人 潮 車 潮 及 不 當 的 開 發 建 設 等, 導 致 棲 地 面 積 變 小 零 碎 化 而 影 響 了 境 內 的 自 然 生 態 帄 衡 因 此 劃 設 限 制 發 展 生 態 區 及 落 實 生 態 工 法 以 保 有 完 整 良 好 的 棲 息 環 境 便 是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最 佳 方 法, 以 保 障 動 植 物 長 期 的 生 存 繁 衍 整 體 來 說, 大 進 社 區 仍 保 有 著 完 整 之 生 態 棲 地, 限 制 發 展 區 範 圍 的 劃 設 只 是 為 了 確 實 維 護 這 片 自 然 棲 地 不 被 接 近 之 都 市 發 展 而 影 響 破 壞, 在 大 進 社 區 生 活 之 農 村 範 圍 中, 亦 有 許 多 可 孕 育 之 動 植 物 棲 地 之 場 所, 如 行 道 樹 老 樹 果 菜 園 水 生 植 物 園 區 野 溪 等, 皆 可 提 供 多 樣 化 的 環 境 棲 地, 延 續 大 進 社 區 之 動 植 物 生 活 空 間, 達 到 大 進 農 村 生 生 不 息 之 永 續 發 展 125-

拾 參 附 件 : (1) 社 區 組 織 代 表 合 法 立 案 證 明 文 件 (2) 農 村 社 區 組 織 代 表 參 加 該 社 區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組 織 或 團 體 共 同 討 論 及 社 區 居 民 會 議 簽 到 及 記 錄 等 意 見 整 合 及 參 與 方 式 相 關 資 料 -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居 民 會 議 -99/12/29 -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居 民 會 議 -99/12/29 - 社 區 幹 部 會 議 - - 社 區 幹 部 與 村 辦 公 處 幹 部 會 議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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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 居 民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7 點 整 地 點 :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2F(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村 大 進 路 50 號 ) 主 持 人 : 大 進 社 區 理 事 長 張 文 仁 紀 錄 : 藍 榮 宗 出 席 人 數 : 成 年 居 民 126 人 培 根 計 畫 學 員 :67 人 ( 如 簽 到 簿 ) 1. 應 完 成 完 整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最 低 人 數 30 人 2. 本 次 會 議 具 完 整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人 數 67 人 列 席 :( 如 簽 到 簿 ) 一 主 持 人 報 告 :( 略 ) 二 上 級 指 導 機 關 代 表 致 詞 :( 略 ) 三 貴 賓 致 詞 :( 略 ) 四 討 論 提 案 案 一 請 推 派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組 織 代 表 提 案 人 :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說 明 :1. 依 據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第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2. 社 區 組 織 代 表 之 功 能 由 社 區 組 織 代 表 代 表 提 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之 四 年 (100-103)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議 決 :1. 簡 文 燦 提 議 由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代 表 2. 經 表 決 結 果 : 同 意 推 派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組 織 代 表 87 人 不 同 意 0 人 棄 權 39 人 3. 共 同 決 議 通 過 推 派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組 織 代 表 149-

組 織 名 稱 負 責 人 ( 理 事 長 ) 聯 絡 人 ( 總 幹 事 ) 4.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組 織 概 況 :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會 員 張 仁 電 話 09**3**6** 人 數 藍 宗 電 話 09*0**6**5 組 織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 村 *** 路 住 址 ** 號 187 立 案 宜 蘭 縣 (83) 府 社 人 字 號 行 字 第 51447 號 理 事 11 人 監 事 3 人 ( 置 理 事 長 1 人 常 務 監 事 1 人 ) 案 二 討 論 並 擬 訂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內 容 提 案 人 :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說 明 :1. 依 據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第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2. 本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內 容 如 蒙 通 過 即 提 送 交 宜 蘭 縣 政 府 申 請 審 核, 經 審 核 通 過 即 可 依 照 再 生 計 畫 年 度 計 畫 向 水 土 保 持 局 申 請 補 助 執 行 議 決 :1. 由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張 文 仁 主 持 討 論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內 容 (1) 康 邦 雄 : 小 埤 溝 是 小 埤 地 區 主 要 水 系 統, 田 年 久 失 修 水 溝 基 礎 多 處 毀 壞, 如 洪 水 來 臨 時 深 恐 危 及 家 園, 建 議 小 埤 溝 改 善 工 程 優 先 納 入 計 畫 (2) 徐 石 市 : 建 議 計 畫 工 作 能 考 量 1. 防 洪 排 水 工 程 2. 公 共 建 設, 尤 其 種 植 行 道 樹, 考 量 整 體 觀, 這 樣 才 可 型 塑 大 進 (3) 董 俊 德 : 建 議 工 程 規 劃 時 能 考 量 整 體 性, 集 中 於 某 區 施 作 完 成 後 再 另 外 一 區, 這 樣 才 可 看 出 優 缺 點, 同 時 也 不 浪 費 經 費 (4) 藍 村 長 : 建 議 小 埤 地 區 灌 溉 水 用 管 線 興 設 能 納 入 100 年 計 劃 (5) 張 理 事 長 : 建 議 :1. 風 力 發 電 系 統 規 劃 能 納 入 四 年 計 畫 中 2. 灌 溉 水 管 線 興 設 因 經 費 龐 大, 是 否 考 量 暫 不 列 入 計 畫 (6) 水 保 局 張 治 安 科 長 : 1. 目 前 大 進 社 區 居 民 大 多 數 未 參 與 培 根 計 畫, 希 望 社 區 加 強 教 育 宣 導, 並 鼓 勵 居 民 參 與 培 根 計 畫 150-

2. 居 民 共 同 討 論 研 擬 社 區 地 圖 標 示 建 設 點 再 討 論 優 先 順 序 3. 工 程 建 設 以 公 共 工 程 列 優 先 考 量 4. 建 議 能 成 立 管 理 維 護 組 織 ( 如 義 工 隊...) 主 持 人 : 徵 詢 與 會 居 民 同 意 將 建 議 事 項 納 入 四 年 計 畫, 以 公 共 工 程 優 先 100 年 :1. 小 埤 溝 改 善 工 程 ;2. 小 埤 地 區 灌 溉 引 水 管 線 興 設 工 程 ;3. 風 力 發 電 系 統 列 入 101 年 2. 經 居 民 及 培 根 計 畫 學 員 共 同 討 論 結 果 ; 通 過 擬 訂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內 容 3. 經 表 決 結 果 有 82 人 同 意 通 過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內 容 案 三 議 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提 案 人 :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說 明 :1. 依 據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第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2. 經 過 居 民 共 同 議 決 之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方 為 正 式 之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議 決 :1. 經 表 決 結 果 :72 人 同 意 通 過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2. 經 居 民 及 培 根 計 畫 學 員 共 同 討 論 結 果 議 決 通 過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送 宜 蘭 縣 政 府 申 請 審 查 五 臨 時 動 議 :( 無 ) 六 散 會 時 間 99 年 12 月 29 日 晚 上 10 點 25 分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