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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 居 留 1.1 居 留 证 29. 什 么 是 居 留 证? 居 留 证 是 警 察 局 长 授 予 外 国 人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居 留 权 利 的 批 准 书 其 有 效 期 不 等 30. 我 可 以 在 哪 里 什 么 时 候 申 请 居 留 证? 你 必 须 在 到 达 意 大 利 境 内 八 个 工 作 日 内 申 请 居 留 证 只 有 在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逾 期 申 请 由 于 探 亲 商 业 活 动 旅 游 和 学 习 在 意 大 利 逗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时 候 不 需 要 申 请 居 留 证, 外 国 人 只 需 要 在 边 境 声 明 自 己 已 入 境, 或 者 向 所 在 省 份 的 警 察 局 长 声 明 已 入 境 一 部 分 居 留 证 在 申 请 时 需 要 填 写 表 格, 即 kit, 这 些 表 格 可 向 所 有 邮 局 慈 善 机 构 和 被 授 权 的 市 政 府 部 门 索 取, 并 由 申 请 人 通 过 被 授 权 的 邮 局 寄 出 下 列 居 留 的 申 请 必 须 通 过 被 授 权 的 邮 局 ( 即 设 有 友 好 窗 口 的 邮 局 ): - 待 业 居 留 ; - 等 候 重 新 获 得 国 籍 的 居 留 ; - 政 治 避 难 ( 更 换 ) 的 居 留 ; - 居 留 类 型 转 换 ; - 家 庭 居 留 ; -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 - 受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 - 特 殊 工 作 居 留 ; - 季 节 工 居 留 ; - 外 派 工 作 居 留 ; - 宗 教 原 因 居 留 ; - 选 择 性 居 住 居 留 ; - 无 国 籍 身 份 ( 更 换 ) 居 留 ; - 学 习 ( 长 期 居 留 ) 居 留 ; - 专 业 培 训 实 习 居 留 以 下 几 类 居 留 的 申 请 需 直 接 向 警 察 局 递 交 : - 政 治 避 难 ;

- 就 医 ; - 体 育 赛 事 ; - 法 律 申 请 ; - 未 成 年 人 融 入 ; - 邀 请 ; - 未 成 年 人 ; - 亲 属 ( 仅 限 于 移 民 统 一 文 件 第 19 条 规 定 的 不 可 被 驱 逐 出 境 并 已 获 得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 - 人 权 ; - 无 国 籍 身 份 ; - 旅 游 工 作, 及 其 它 未 说 明 的 情 况 申 请 表 格 由 外 国 公 民 填 写, 根 据 所 要 申 请 的 居 留 类 型 附 上 相 关 文 件, 申 请 人 不 需 要 封 上 信 封, 然 后 递 交 至 邮 局 窗 口 除 了 填 写 表 格 外, 外 国 公 民 也 可 至 市 政 府 或 其 它 办 理 电 子 填 表 的 慈 善 机 构 ( 但 仍 需 将 表 格 的 一 份 复 印 件 通 过 邮 局 邮 寄 ) 如 果 持 有 入 境 许 可 证 的 外 国 公 民 是 第 一 次 申 请 劳 工 或 家 庭 团 聚 居 留, 必 须 亲 自 到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SUI) 报 名 该 窗 口 将 向 其 发 放 申 请 表 格, 该 表 格 也 必 须 通 过 邮 局 邮 寄 学 习 居 留 转 换 劳 工 居 留 季 节 工 居 留 转 换 受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的 申 请 必 须 在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递 交 31. 申 请 居 留 应 递 交 哪 些 文 件? 申 请 获 得 居 留 应 递 交 下 列 文 件 : - 申 请 表 格 ; - 有 效 护 照, 或 其 同 等 的 旅 游 证 件, 如 果 需 要 的 话 需 附 上 签 证 ; - 证 件 复 印 件 ; - 4 张 相 同 的 近 照 ; - 面 额 为 16,00 欧 元 的 电 子 印 花 ; - 申 请 该 类 居 留 所 需 要 的 文 件 ; - 根 据 所 申 请 的 居 留 缴 纳 80 到 120 欧 元 不 等 的 费 用 警 察 局 将 保 留 所 有 文 件 的 一 份 副 本 另 一 份 副 本 将 交 还 给 申 请 人, 作 为 申 请 收 据 的 证 明, 其 包 括 : 接 受 申 请 的 办 公 室 公 章 负 责 办 理 的 公 务 员 签 字 递 交 申 请 的 日 期 领 取 居 留 的 日 期

注 意 : 外 国 人 在 邮 局 递 交 申 请 时 会 收 到 一 份 有 关 到 警 察 局 报 名 的 预 约 通 知, 其 中 注 明 了 外 国 人 需 要 持 照 片 到 警 察 局 接 受 指 纹 采 集 的 日 期 32. 申 请 居 留 的 费 用 是 多 少? 申 请 居 留 时, 你 需 要 支 付 下 列 费 用 : - 在 表 格 上 贴 上 面 值 为 16,00 欧 元 的 电 子 印 花 ; - 向 邮 局 窗 口 支 付 30 欧 元 的 挂 号 信 费 用 ; - 使 用 邮 局 付 款 单 支 付 电 子 居 留 证 的 27,50 欧 元 的 工 本 费, 其 收 据 必 须 附 在 申 请 表 格 上 ; - 根 据 所 申 请 的 居 留 类 型 和 有 效 期, 使 用 邮 局 的 付 款 单 支 付 80 到 120 欧 元 的 费 用 ( 请 参 考 表 格 ) 在 居 留 申 请 被 拒 绝 或 居 留 遗 失 而 需 要 重 新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也 需 要 支 付 最 后 这 一 项 费 用 但 是,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由 于 该 费 用 是 根 据 居 留 的 有 效 期 而 定 的, 所 以 移 民 所 需 支 付 的 费 用 应 根 据 新 居 留 的 剩 余 有 效 期 支 付 在 居 留 申 请 被 拒 绝 的 情 况 下, 申 请 人 不 可 要 求 退 回 任 何 费 用 申 请 人 只 可 要 求 意 大 利 经 济 部 退 回 电 子 居 留 的 工 本 费 (27,50 欧 元 ) 注 意 : 下 列 人 员 被 豁 免 缴 纳 最 后 这 项 费 用 : - 未 满 18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配 偶 的 子 女 或 非 婚 内 出 生 的 子 女 - 持 就 医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即 进 入 意 大 利 接 受 治 疗 的 外 国 人 - 办 理 避 难 政 治 避 难 辅 助 保 护 人 权 保 护 居 留 的 申 请 和 更 换 的 外 国 人 - 在 居 留 有 效 期 内 申 请 居 留 转 换 的 申 请 人 - 申 请 居 留 信 息 更 新 的 移 民 - 根 据 30/2007 号 法 令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的 欧 盟 国 家 公 民 的 亲 属 33. 居 留 的 有 效 期 是 多 少? 如 果 签 证 内 注 明 有 效 期, 则 居 留 的 有 效 期 与 其 相 等, 其 它 情 况 下 居 留 有 效 期 如 下 : - 长 期 工 作 合 同 居 留 : 最 长 2 年 ; - 短 期 工 作 合 同 居 留 : 与 合 同 有 效 期 相 等, 或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 -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 不 超 过 2 年 ; - 季 节 工 居 留 : 不 超 过 9 个 月 ( 不 分 工 作 领 域 ); - 待 业 居 留 : 最 短 1 年, 如 果 外 国 工 作 人 员 获 得 救 济 金 的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则 与 该 期 限 相 等 ( 第 92/2012 号 法 律 );

- 学 习 与 培 训 居 留 : 不 超 过 1 年 ; - 家 庭 居 留 : 与 家 庭 团 聚 申 请 人 的 居 留 相 等, 或 不 超 过 2 年 ; - 志 愿 者 居 留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有 效 期 为 1 年 或 不 超 过 18 个 月 ; - 科 研 居 留 : 与 科 研 计 划 的 期 限 相 等 ( 第 17/2008 号 法 令 ); - 选 择 性 定 居 : 不 超 过 2 年 34. 我 该 如 何 办 理 居 留 延 期? 居 留 过 期 前 60 天 必 须 申 请 居 留 延 期 ( 根 据 延 期 理 由 选 择 通 过 邮 局 局 或 警 察 局 办 理 ) 这 个 期 限 只 是 象 征 性 的, 如 果 没 有 遵 守 这 个 期 限 不 会 被 罚 款 但 如 果 移 民 在 居 留 过 期 后 60 天 内 仍 没 有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则 属 于 违 法 35. 等 候 第 一 次 居 留 或 居 留 延 期 期 间 移 民 的 权 利 有 哪 些? 在 等 候 第 一 次 居 留 或 居 留 延 期 期 间, 即 政 府 部 门 需 要 办 理 这 类 手 续 的 期 间, 外 国 人 在 意 大 利 逗 留 是 合 法 的,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参 加 工 作 : a) 移 民 在 签 署 居 留 合 同 的 同 时 递 交 了 工 作 居 留 的 申 请, 或 者 在 居 留 延 期 的 情 况 下, 移 民 已 经 在 居 留 过 期 前 申 请 了 延 期, 或 在 居 留 过 期 不 超 过 六 十 天 内 递 交 了 延 期 申 请 ; b) 有 关 部 门 已 经 出 具 了 移 民 递 交 申 请 居 留 或 居 留 延 期 的 收 据 证 明 ; c) 申 请 居 留 或 居 留 延 期 期 间 移 民 可 行 使 的 权 利 只 有 在 没 有 获 得 居 留 没 有 获 得 延 期 居 留 被 收 回 或 取 消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被 收 回 同 时, 申 请 居 留 和 居 留 延 期 期 间 移 民 有 权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延 期 过 期 的 身 份 证 更 换 住 址 享 受 社 保 福 利 考 取 驾 照 等 36. 延 期 后 的 居 留 有 效 期 是 多 少? 延 期 后 的 居 留 有 效 期 不 可 超 过 旧 的 居 留 有 效 期 37. 什 么 情 况 下 居 留 不 可 延 期? 如 果 你 离 开 意 大 利 边 境 连 续 超 过 6 个 月, 或 超 过 你 居 留 有 效 期 一 半 的 时 间, 则 不 可 以 延 期 居 留, 除 非 因 为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在 国 外 逗 留 ( 服 兵 役 等 其 它 相 似 的 原 因 ) 在 不 符 合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居 留 延 期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延 期 申 请 同 样 会 被 驳 回 可 被 驳 回 申 请 的 主 要 理 由 包 括 是 否 签 署 劳 工 居 留 合 同 缺 少 经 济 来 源 缺 少 适 当 住 所 申 根 地 区 一 个 国 家 声 明 该 移 民 不 可 入 境 等 等 38. 我 可 以 将 我 的 学 习 居 留 转 换 成 工 作 居 留 吗?

可 以, 在 学 习 居 留 过 期 前 如 果 仍 有 剩 余 的 转 换 名 额 则 可 以 将 学 习 居 留 转 换 成 受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或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如 果 需 要 转 换 成 被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证 明 工 作 关 系 的 文 件 ; 如 果 需 要 转 换 成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有 关 预 备 成 立 的 企 业 和 所 需 经 济 来 源 的 证 明 注 意 - 在 意 大 利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或 硕 士 学 位 的 移 民 在 学 习 居 留 过 期 后 可 以 在 待 业 人 口 名 单 内 注 册, 但 注 册 时 间 不 可 超 过 12 个 月 39. 在 转 换 学 习 居 留 前 必 须 核 实 是 否 有 转 换 名 额 吗? 不, 下 列 人 员 可 以 在 转 换 名 额 外 申 请 转 换, 并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递 交 申 请 : -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合 法 定 居 的 外 国 公 民 在 满 十 八 周 岁 时 ; - 在 意 大 利 学 习 并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硕 士 学 位 的 外 国 公 民 获 得 下 列 学 位 的 外 国 公 民 可 以 申 请 居 留 转 换 : - 本 科 (3 年, 完 成 180 个 大 学 学 分 ); - 专 业 本 科 / 硕 士 ( 完 成 300 个 学 分, 包 括 180 个 本 科 学 分 或 180 个 硕 士 学 分 ); - 专 业 学 位 ( 最 少 2 年 ); - 博 士 研 究 生 ( 最 少 3 年 ); - 大 学 一 级 或 二 级 硕 士 学 位 ( 最 少 完 成 60 个 学 分 ); - 学 位 进 修 证 明 或 学 位 ( 一 年 制 - 完 成 60 个 学 分 ) 40. 如 果 我 有 季 节 工 居 留, 可 以 将 其 转 换 成 短 期 或 长 期 工 作 居 留 吗? 如 果 你 已 经 第 二 次 被 批 准 作 为 季 节 工 进 入 意 大 利, 则 可 以 申 请 将 你 的 季 节 工 居 留 转 换 成 工 作 居 留 - 短 期 或 长 期 的 - 但 必 须 在 名 额 足 够 的 情 况 下 在 你 递 交 申 请 时 你 的 季 节 工 居 留 必 须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申 请 人 必 须 通 过 网 络 向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递 交 季 节 工 居 留 转 换 工 作 居 留 的 申 请 - 请 登 陆 https://nullaostalavoro.interno.it 网 站 如 果 有 剩 余 名 额,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将 通 知 申 请 人 至 窗 口 签 署 居 留 合 同 和 申 请 工 作 居 留 的 表 格 41. 持 受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和 / 或 家 庭 团 聚 居 留 时 我 可 以 参 加 其 它 社 会 活 动 吗?

可 以, 即 使 没 有 办 理 居 留 转 换 或 更 改 也 可 以, 你 可 以 在 现 有 居 留 有 效 期 内 参 加 其 它 活 动 在 申 请 居 留 延 期 时 你 可 以 申 请 符 合 你 实 际 情 况 的 居 留 想 在 意 大 利 工 作 的 外 国 公 民 必 须 持 有 可 以 工 作 的 居 留 证, 即 以 下 几 类 居 留 :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无 国 籍 申 请 避 难 政 治 避 难 协 助 未 成 年 人 体 育 活 动 欧 盟 公 民 家 属 的 居 留 证 欧 洲 公 民 家 属 的 永 久 居 留 证 家 庭 居 留 未 成 年 人 家 庭 未 成 年 人 融 合 季 节 工 艺 术 工 作 者 自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受 雇 性 工 作 居 留 待 业 居 留 多 年 制 季 节 工 居 留 特 殊 工 作 居 留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辅 助 保 护 临 时 保 护 科 研 学 习 人 权 保 护 和 度 假 工 作 持 有 下 列 居 留 的 外 国 公 民 不 可 以 工 作 : 就 医 旅 游 宗 教 原 因 未 成 年 人 商 业 活 动 法 律 原 因 等 更 多 信 息 请 查 询 移 民 融 合 网 站 有 关 可 以 工 作 的 居 留 证 的 板 块 (http://www.integrazioni.migranti.gov.it) 42. 如 果 我 的 居 留 申 请 被 驳 回 或 居 留 被 收 回 该 怎 么 办? 如 果 居 留 申 请 被 驳 回 或 被 收 回 的 原 因 与 工 作 有 关, 移 民 可 以 在 收 到 官 方 通 知 的 60 天 内 向 警 察 局 所 在 大 区 的 大 区 行 政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如 果 驳 回 原 因 是 家 庭 因 素, 移 民 可 以 在 收 到 通 知 的 60 天 向 普 通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43. 拥 有 合 法 居 留 可 以 获 得 哪 些 权 利? 在 就 业 中 心 登 记 并 建 立 你 的 个 人 专 业 档 案 ;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 在 社 会 福 利 局 登 记 ; 在 国 家 工 伤 局 登 记 ; 在 居 住 地 办 理 户 口 ; 为 你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报 名 学 校 ; 成 为 协 会 会 员 和 / 或 推 广 该 协 会 ; 在 工 会 登 记 44. 持 合 法 居 留 的 移 民 有 哪 些 义 务?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你 必 须 出 示 你 的 居 留 以 及 护 照 或 其 它 证 件 : 办 理 执 照 批 准 书 登 记 注 册 等 手 续 时 向 政 府 行 政 人 员 出 示 在 公 安 警 官 或 警 员 要 求 出 示 证 件 时 ; 如 果 你 拒 绝 出 示 证 件, 可 被 拘 留 1 年 和 罚 款, 罚 款 金 额 最 高 为 2.000 欧 元 公 安 部 门 在 掌 握 正 当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询 问 你 关 于 你 本 人 ( 来 自 工 作 或 其 它 合 法 途 径 ) 收 入 的 信 息 和 证 据, 这 些 收 入 必 须 可 以 保 障 你 个 人 以 及 你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的 家 人 的 生 活 此 外, 你 有 义 务 在 更 换 固 定 住 所 之 后 的 十 五 天 内 通 知 当 地 警 察 局 长

45. 如 果 我 失 业 了, 是 不 是 会 失 去 我 的 居 留? 不 会, 移 民 失 业 后 原 雇 主 必 须 在 辞 职 五 天 内 通 知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和 劳 务 中 心 劳 务 中 心 必 须 将 失 业 移 民 的 信 息 加 入 到 待 业 人 口 名 单 内, 或 将 已 经 登 记 的 移 民 信 息 更 新 在 移 民 居 留 有 效 期 的 剩 余 时 间 内 该 移 民 的 信 息 将 继 续 被 登 记 在 名 单 内, 其 期 限 不 可 少 于 1 年, 但 季 节 工 的 情 况 除 外 46. 如 果 我 在 没 有 合 法 居 留 或 持 过 期 居 留 进 入 意 大 利 或 在 意 大 利 逗 留 会 怎 么 样? 这 类 情 况 属 于 犯 罪, 移 民 将 被 处 以 5.000 至 10.000 欧 元 的 罚 款

1.2 融 合 协 议 47. 什 么 是 融 合 协 议? 从 2012 年 3 月 10 日 起, 有 关 融 合 协 议 的 法 规 正 式 生 效, 这 代 表 着 所 有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第 一 次 到 意 大 利 的 外 国 移 民 如 果 申 请 有 效 期 超 过 一 年 的 居 留 时 必 须 与 意 大 利 政 府 签 署 一 份 协 议 通 过 签 署 这 份 协 议, 外 国 公 民 有 义 务 在 居 留 有 效 期 内 达 到 一 些 融 合 的 目 标, 而 意 大 利 政 府 有 义 务 通 过 与 各 大 区 和 地 方 机 构 的 合 作 举 办 适 当 的 活 动 以 帮 助 外 国 移 民 融 入 意 大 利 48. 哪 些 人 需 要 签 署 融 合 协 议? 融 合 协 议 是 针 对 满 十 六 周 岁 第 一 次 来 意 大 利 并 申 请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一 年 的 外 国 公 民 如 果 移 民 是 十 六 岁 到 十 八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则 其 在 意 大 利 合 法 定 居 的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也 必 须 签 署 融 合 协 议 49. 哪 些 人 不 需 要 签 署 融 合 协 议? a) 患 有 导 致 其 无 法 自 理 或 有 严 重 语 言 和 文 化 学 习 障 碍 的 疾 病 或 残 疾 的 外 国 公 民 其 病 情 必 须 由 公 立 医 院 或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的 医 生 出 具 证 明 b) 根 据 1983 年 5 月 4 日 第 184 条 法 律 第 2 条 及 修 改 案 的 规 定 无 成 年 人 陪 同 的 未 成 年 人, 即 被 监 护 的 未 成 年 人, 对 于 这 类 外 国 公 民, 取 代 融 合 协 议 的 条 件 是 必 须 完 成 移 民 统 一 文 件 第 32 条 第 一 款 B 项 规 定 的 社 会 公 民 融 合 计 划 ; c) 人 口 贩 卖 暴 力 严 重 剥 削 事 件 的 受 害 者, 对 于 这 类 公 民, 取 代 融 合 计 划 的 是 移 民 统 一 文 件 第 18 条 规 定 的 社 会 协 助 与 融 合 计 划 50. 在 哪 里 签 署 融 合 协 议? 因 工 作 或 家 庭 团 聚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外 国 公 民 需 要 到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签 署 融 合 协 议, 其 他 移 民 需 要 到 当 地 警 察 局 签 署 协 议 融 合 协 议 必 须 在 申 请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一 年 的 居 留 时 签 署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其 中 一 份 由 移 民 保 存, 这 份 文 本 是 用 移 民 指 定 的 语 言 书 写 的 协 议 将 由 地 方 行 政 官 或 其 委 托 人 代 表 意 大 利 政 府 签 署 51. 外 国 公 民 的 最 初 积 分 是 多 少?

签 署 协 议 时, 移 民 将 获 得 16 个 积 分 只 有 在 移 民 参 加 由 省 督 府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组 织 的 免 费 课 程 后 才 可 以 获 得 这 16 个 积 分, 这 一 课 程 主 要 介 绍 公 民 知 识 和 意 大 利 的 生 活 同 时, 通 过 这 个 课 程 移 民 还 可 以 了 解 关 于 各 省 推 进 融 合 的 活 动 的 信 息 ( 比 如 说 免 费 的 意 大 利 语 课 程 ) 如 果 移 民 没 有 参 加 这 一 课 程 将 自 动 失 去 16 个 积 分 中 的 15 分 52. 我 应 该 积 累 多 少 积 分? 应 该 在 多 少 时 间 内 完 成 积 分? 融 合 协 议 规 定 移 民 必 须 在 两 年 内 达 到 30 个 积 分 移 民 可 以 通 过 学 习 知 识 获 得 积 分 ( 意 大 利 语 意 大 利 的 公 民 文 化 和 公 民 生 活 ), 和 参 加 一 些 活 动, 比 如 说 : - 意 大 利 语 课 程 - 专 业 培 训 - 学 历 - 培 训 课 程, 这 类 课 程 包 括 移 民 在 本 国 参 加 的 课 程 - 在 国 家 医 疗 系 统 登 记 并 选 择 家 庭 医 生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或 购 买 住 房 的 按 揭 证 明 - 进 行 经 济 - 企 业 活 动 等 等, 请 参 考 表 格 了 解 可 以 帮 助 获 得 学 分 的 行 业 53. 获 得 的 积 分 可 以 被 取 消 吗?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以 被 取 消 已 经 获 得 的 积 分 : a) 刑 事 犯 罪 的 终 审 判 决 ; b) 限 制 个 人 自 由 的 判 决, 包 括 暂 时 性 的 判 决 ; c) 因 触 犯 行 政 和 税 收 法 律 而 被 判 以 不 少 于 一 万 欧 元 罚 款 的 最 终 判 决 请 参 考 表 格 了 解 可 以 被 取 消 积 分 的 详 细 情 况 54. 什 么 时 候 审 核 融 合 协 议? 在 融 合 协 议 截 止 日 期 前 一 个 月,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将 开 始 相 关 的 审 核 程 序, 并 通 知 外 国 公 民 在 收 到 通 知 的 15 天 内, 如 果 移 民 之 前 没 有 呈 交 所 有 文 件, 则 必 须 将 所 有 可 获 得 积 分 的 文 件 上 交, 其 中 包 括 未 成 年 子 女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证 明 和 意 大 利 语 最 少 达 到 A2 级 水 平 的 证 明 如 果 无 法 提 供 所 需 证 明, 移 民 也 可 以 要 求 参 加 免 费 的 水 平 考 试, 考 试 内 容 包 括 意 大 利 语 知 识 意 大 利 公 民 文 化 和 公 民 生 活 的 知 识 等 该 考 试 由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负 责 组 织 55. 意 大 利 语 A2 级 水 平 是 什 么 意 思? 如 何 获 得 语 言 水 平 证 明?

融 合 协 议 要 求 达 到 的 最 低 语 言 水 平 是 A2 级, 这 一 等 级 是 根 据 欧 盟 议 会 通 过 的 语 言 水 平 框 架 拟 定 的 等 级 A2- 这 个 等 级 的 语 言 能 力 代 表 外 国 人 已 经 掌 握 了 基 本 的 语 言 知 识, 并 可 以 在 家 庭 和 日 常 生 活 中 进 行 简 单 的 交 流, 可 以 用 简 单 的 词 汇 描 述 个 人 生 活 和 周 围 环 境 意 大 利 语 A2 级 水 平 可 以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证 明 : - 由 外 交 部 和 教 育 大 学 与 研 究 部 承 认 的 四 所 证 明 机 构 颁 发 的 意 大 利 语 A2 级 证 书 ( 佩 鲁 贾 外 国 人 大 学 锡 耶 纳 外 国 人 大 学 罗 马 三 大 但 丁 学 院 ); - 在 意 大 利 获 得 的 学 历 ( 初 中 毕 业 证 书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大 学 毕 业 证 书 ); - 出 示 可 证 明 其 正 在 意 大 利 国 立 或 国 家 承 认 的 私 立 大 学 攻 读 学 士 学 位 博 士 或 硕 士 学 位 ; - 出 示 证 明 其 正 在 学 习 或 已 经 完 成 地 方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的 意 大 利 语 课 程, 并 在 学 期 结 束 时 获 得 了 不 低 于 欧 盟 语 言 水 平 框 架 A2 级 的 意 大 利 语 水 平 证 明 如 果 移 民 没 有 意 大 利 语 证 书, 则 必 须 参 加 由 地 方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组 织 的 语 言 水 平 考 试 56. 什 么 是 地 方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地 方 成 人 教 育 与 培 训 中 心 是 公 立 机 构, 该 机 构 由 国 立 学 校 教 师, 以 及 在 必 要 时 和 外 界 专 家 及 合 作 人 员 一 起 为 成 年 人 提 供 文 化 活 动 教 育 与 培 训 等 服 务 地 方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的 意 大 利 语 课 程 还 包 括 教 授 有 关 公 民 知 识, 即 公 民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满 16 周 岁 的 外 国 公 民 可 以 在 地 方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的 任 何 课 程 报 名 课 程 结 束 后 将 获 得 意 大 利 语 水 平 证 书 地 方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的 课 程 是 免 费 的 57. 如 何 审 核 融 合 计 划? 审 核 工 作 将 决 定 最 后 的 积 分 总 数, 并 作 出 下 列 决 定 : a) 获 得 超 过 30 个 积 分, 并 且 意 大 利 语 口 语 达 到 A2 级 水 平, 了 解 意 大 利 的 公 民 文 化 和 公 民 生 活 : 这 代 表 移 民 圆 满 完 成 融 合 协 议 如 果 积 分 总 数 等 于 或 高 于 四 十 分, 移 民 将 获 得 参 加 特 定 文 化 和 培 训 活 动 的 奖 励 b) 最 后 积 分 高 于 0 分 但 低 于 30 分 ( 即 移 民 没 有 达 到 规 定 的 意 大 利 语 口 语 水 平 对 意 大 利 公 民 文 化 和 公 民 生 活 的 了 解 ), 融 合 计 划 将 以 同 等 条 件 延 期 一 年 在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前 一 个 月 将 重 新 进 行 审 核 如 果 移 民 仍 未 能 完 成 融 合 计 划, 地 方 行 政 官 将 声 明 移 民 没 有 完 全 履 行 融 合 计 划, 相 关 移 民 部 门 将 根 据 这 一 声 明 采 取 适 当 的 移 民 政 策 c) 最 后 积 分 等 于 或 少 于 零 分, 有 关 部 门 将 声 明 解 除 融 合 协 议, 移 民 的 居 留 将 被 收 回 或 被 拒 绝 延 期, 并 被 驱 逐 出 境 如 果 该 移 民 属 于 不 可 被 驱 逐 出 境 的 人 群, 有 关 部 门 将 根 据 这 一 声 明 对 移 民 采 取 适 当 的 移 民 政 策

如 果 移 民 统 一 窗 口 核 实 移 民 没 有 参 加 公 民 培 训 与 信 息 课 程, 将 减 去 十 五 个 积 分 而 没 有 完 成 未 成 年 子 女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将 使 移 民 失 去 所 有 签 署 协 议 时 获 得 的 积 分 以 及 之 后 获 得 的 积 分, 并 宣 布 协 议 解 除 58. 哪 些 外 国 公 民 不 需 要 接 受 融 合 协 议 的 审 核? 已 经 签 署 融 合 协 议 的 外 国 公 民 如 果 在 需 要 接 受 审 核 时 持 下 列 居 留 证 则 不 需 要 接 受 审 核 : 避 难 居 留 申 请 避 难 居 留 协 助 保 护 居 留 人 权 保 护 居 留 家 庭 团 聚 居 留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欧 盟 公 民 家 属 的 长 期 居 留, 以 及 其 它 拥 有 申 请 家 庭 团 聚 权 利 的 居 留 的 外 国 公 民 外 国 公 民 可 以 申 请 暂 时 终 止 或 延 期 融 合 协 议, 如 遇 到 严 重 健 康 问 题 严 重 家 庭 问 题 工 作 问 题 参 加 课 程 或 培 训 实 习 专 业 培 训 或 介 绍 课 程 出 国 留 学 等 情 况 1.3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56. 什 么 是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持 该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在 意 大 利 有 永 久 居 留 权 57. 申 请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需 要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已 经 最 少 5 年 持 合 法 居 留 的 外 国 公 民, 在 其 居 留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申 请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同 时 必 须 证 明 其 最 低 个 人 收 入 不 低 于 当 年 的 社 会 福 利 金 (2013 年 该 金 额 为 5.749,90 欧 元 ) 具 备 以 上 条 件 的 外 国 公 民 也 可 为 一 位 家 属 申 请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 配 偶 需 要 抚 养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长 期 生 活 不 可 自 理 并 需 要 抚 养 的 成 年 子 女 在 本 国 没 有 适 当 家 庭 支 柱 的 需 要 赡 养 的 父 母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移 民 必 须 提 供 符 合 大 区 法 律 有 关 公 共 住 宅 的 最 低 规 定 的 住 所 证 明, 即 递 交 由 当 地 卫 生 局 出 具 的 卫 生 医 疗 合 格 证 明 58. 在 哪 里 可 以 申 请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移 民 可 以 通 过 邮 政 局 的 相 关 表 格 递 交 申 请 未 成 年 子 女 必 须 由 父 母 一 方 陪 同 申 请 表 格 也 可 通 过 提 供 这 类 服 务 的 市 政 府 部 门 或 慈 善 机 构 递 交 59. 申 请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的 费 用 是 多 少? 从 2012 年 1 月 30 日 起 申 请 人 必 须 缴 纳 200,00 欧 元 的 手 续 费 其 它 费 用 如 下 : - 在 表 格 上 使 用 的 面 值 为 14,62 欧 元 的 印 花 ; - 向 邮 局 窗 口 支 付 30 欧 元 的 挂 号 信 邮 费 ; - 27,50 欧 元 的 居 留 工 本 费

60.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的 有 效 期 是 多 少?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的 有 效 期 是 永 久 性 的 该 居 留 可 作 为 证 明 个 人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果 需 要 使 用 该 居 留 作 为 个 人 证 件, 则 必 须 每 5 年 更 新 居 留 信 息 61. 申 请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时 我 需 要 递 交 哪 些 文 件? 申 请 时 必 须 使 用 邮 局 提 供 的 表 格 在 申 请 中 必 须 注 明 下 列 信 息 : - 个 人 完 整 信 息 ; - 最 近 5 年 的 户 口 登 记 城 市 ; - 经 济 来 源, 包 括 残 疾 人 福 利 金 ( 注 明 总 金 额 ); - 通 过 意 大 利 语 A2 级 考 试 的 证 明 ; - 房 东 的 接 待 声 明 房 屋 使 用 权 转 让 的 证 明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或 购 房 合 同 ; - 4 张 相 同 的 近 照 ; - 居 留 原 件 + 复 印 件 ; - 护 照 原 件 + 复 印 件 ; - 税 号 复 印 件 ; - 法 院 记 录 和 待 裁 决 的 控 诉 的 证 明 ; - 最 后 一 期 的 收 入 声 明 或 CUD 表 格 ; - 家 庭 状 况 证 明 或 个 人 声 明 ; - 1 枚 印 花 此 外 : 如 果 你 是 受 他 人 雇 佣 : - 由 雇 主 出 具 的 关 于 继 续 工 作 关 系 的 声 明 ( 须 附 上 雇 主 证 件 复 印 件 ); - 最 后 几 个 月 工 资 单 的 复 印 件 ; - 关 于 受 聘 的 文 件 复 印 件 ; - 向 社 会 福 利 局 缴 纳 税 收 的 复 印 件 ( 只 限 于 家 政 工 作 者 ); - 个 人 收 入 声 明 如 果 你 是 自 雇 性 工 作 者 : - 在 商 业 工 业 和 农 业 局 登 记 行 业 登 记 的 证 明 复 印 件, 并 提 供 原 件 审 核 ; - 增 值 税 号 的 原 件 + 复 印 件 62. 为 我 的 家 人 办 理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时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文 件? 除 了 以 上 列 出 的 文 件 外, 你 还 需 为 每 位 家 属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 家 属 的 居 留 复 印 件 ;

- 关 于 家 庭 状 况 的 个 人 声 明 或 政 府 证 明 ; 拥 有 适 当 住 所 的 证 明, 并 附 上 由 当 地 卫 生 局 或 市 政 府 出 具 的 符 合 卫 生 - 医 疗 条 件 的 证 明 ; - 该 家 属 的 个 人 收 入 证 明 ( 如 果 有 收 入 的 话 ) 以 及 持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的 配 偶 的 收 入 证 明 63. 申 请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时 对 意 大 利 语 有 哪 些 要 求? 自 2010 年 12 月 9 日 起, 申 请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的 外 国 公 民 必 须 证 明 自 己 的 意 大 利 语 已 经 达 到 一 定 的 水 平 申 请 欧 盟 永 久 居 留 要 求 达 到 的 最 低 语 言 水 平 是 欧 盟 议 会 通 过 的 欧 洲 语 言 水 平 框 架 的 A2 级 这 个 等 级 的 语 言 能 力 代 表 外 国 人 已 经 掌 握 了 基 本 的 语 言 知 识, 并 可 以 在 家 庭 和 日 常 生 活 中 进 行 简 单 的 交 流, 可 以 用 简 单 的 词 汇 描 述 个 人 生 活 和 周 围 环 境 意 大 利 语 A2 级 水 平 可 以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证 明 : - 由 外 交 部 和 教 育 大 学 与 研 究 部 承 认 的 四 所 证 明 机 构 颁 发 的 意 大 利 语 A2 级 证 书 ( 佩 鲁 贾 外 国 人 大 学 锡 耶 纳 外 国 人 大 学 罗 马 三 大 但 丁 学 院 ); - 在 意 大 利 获 得 的 学 历 ( 初 中 毕 业 证 书 高 中 毕 业 证 书 大 学 毕 业 证 书 ); - 提 供 可 证 明 其 正 在 意 大 利 国 立 或 国 家 承 认 的 私 立 大 学 攻 读 学 士 学 位 博 士 或 硕 士 学 位 ; - 提 供 证 明 其 正 在 学 习 或 已 经 完 成 地 方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的 意 大 利 语 课 程, 并 在 学 期 结 束 时 获 得 了 不 低 于 欧 盟 语 言 水 平 框 架 A2 级 的 意 大 利 语 水 平 证 明 - 在 融 合 协 议 范 围 内 因 意 大 利 语 超 过 A2 水 平 获 得 的 学 分 ; - 根 据 移 民 统 一 文 件 第 27 条 规 定, 该 移 民 进 入 意 大 利 是 为 了 从 事 下 列 工 作 : 管 理 层 人 员 或 公 司 高 级 职 员 大 学 教 授 翻 译 记 者 或 传 媒 职 员 ; - 已 经 通 过 意 大 利 语 A2 等 级 考 试 64. 我 会 说 意 大 利 语, 但 是 我 没 有 语 言 证 书, 我 该 如 何 证 明 我 的 语 言 水 平? 如 果 你 没 有 意 大 利 语 语 言 证 书, 你 必 须 在 地 方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参 加 考 试 以 申 请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申 请 参 加 意 大 利 语 考 试 请 登 陆 https://nullaostalavoro.interno.it/ministero/index2.jsp 网 站, 然 后 点 击 用 户 专 区 在 该 网 站 申 请 用 户 名 是 免 费 的, 申 请 时 必 须 使 用 有 效 电 子 信 箱 递 交 考 试 申 请 时 如 果 需 要 帮 助 移 民 可 以 向 慈 善 机 构 求 助 申 请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时 可 以 不 用 出 示 语 言 证 书 吗? 不 可 以, 从 2010 年 12 月 9 日 起 申 请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时 必 须 出 示 意 大 利 语 语 言 证 书 下 列 情 况 下 移 民 可 以 不 必 出 示 语 言 证 书 : - 未 满 14 周 岁 的 子 女 ;

- 有 严 重 语 言 学 习 障 碍 的 人 士, 但 必 须 提 供 由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65. 持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可 以 获 得 哪 些 权 利?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是 没 有 过 期 日 期 的 持 有 这 类 居 留 的 移 民 具 有 特 殊 的 法 律 身 份, 不 仅 可 以 享 受 持 普 通 合 法 居 留 的 非 欧 盟 移 民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还 享 有 以 下 更 多 的 权 利, 即 : - 无 须 签 证 可 以 自 由 出 入 意 大 利 ; - 可 以 参 与 任 何 合 法 的 活 动, 除 明 文 规 定 外 国 人 不 可 参 与 的 或 只 限 于 意 大 利 公 民 的 活 动 受 雇 于 他 人 时 无 须 签 署 居 留 合 同 ; - 可 以 享 受 残 疾 人 救 济 金 ( 包 括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父 母 所 偕 同 的 未 成 年 外 国 人 ); - 可 以 享 受 孕 妇 补 贴 ; - 如 果 你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连 续 合 法 定 居 十 年, 则 可 以 享 受 社 会 救 济 金 ; - 无 需 签 证, 在 欧 盟 其 它 承 认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法 令 的 国 家 工 作 和 学 习 持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只 有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以 被 驱 逐 出 境 : - 因 严 重 公 共 秩 序 或 国 家 安 全 问 题, 或 者 国 际 反 恐 问 题 等 ; - 如 果 该 移 民 被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66.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驳 回 或 收 回 我 的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吗?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的 申 请 人 如 果 因 触 犯 刑 法 第 380 条 内 列 出 的 罪 行 收 到 控 诉 时 可 以 被 驳 回 其 申 请, 或 者 触 犯 刑 法 第 381 条 所 列 出 的 罪 行 被 判 刑 ( 即 使 不 是 终 审 判 决 ), 但 其 罪 行 不 要 求 刑 犯 接 受 劳 改 同 时,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驳 回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的 申 请, 比 如 申 请 人 连 续 超 过 六 个 月 离 开 意 大 利, 或 者 在 申 请 所 要 求 的 连 续 定 居 五 年 内 出 境 时 间 总 和 超 过 十 个 月 ; 此 外, 有 关 部 门 也 可 以 因 为 公 共 秩 序 和 国 家 安 全 等 原 因 驳 回 申 请 移 民 在 被 判 刑 的 情 况 下, 即 使 不 是 终 审 判 决, 警 察 局 长 可 以 收 回 居 留 证, 如 果 移 民 接 受 劳 改, 则 可 以 重 新 获 得 居 留 证 如 果 移 民 离 开 欧 盟 边 境 超 过 12 个 月, 或 者 有 可 能 威 胁 公 共 秩 序 和 国 家 安 全, 也 可 以 被 收 回 居 留 证 如 果 采 取 收 回 居 留 的 措 施, 有 关 部 门 必 须 考 虑 该 移 民 的 年 龄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居 留 的 时 间 在 意 大 利 境 内 的 家 庭 与 社 会 关 系 在 其 本 国 是 否 仍 有 亲 属 和 社 会 关 系 等 因 素 67. 如 果 我 的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申 请 被 驳 回 或 者 我 的 居 留 被 收 回 应 该 怎 么 办? 你 可 以 向 当 地 的 大 区 行 政 法 庭 上 诉 68. 我 持 有 欧 盟 另 一 个 国 家 的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我 可 以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吗? 如 果 你 持 有 欧 盟 其 它 国 家 颁 发 的 长 期 居 留,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你 可 以 无 需 办 理 签 证 进 入 意 大 利 并 居 住 三 个 月 以 上 :

- 在 意 大 利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创 业 或 工 作 ; - 学 习 或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 - 以 其 它 理 由 在 意 大 利 居 住, 但 必 须 证 明 有 足 够 的 经 济 能 力, 即 不 少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减 免 医 疗 费 用 的 收 入 的 两 倍 ( 大 约 为 8.500 欧 元 ), 并 购 买 医 疗 保 险 在 到 达 意 大 利 三 个 月 后 你 必 须 申 请 意 大 利 的 居 留 证, 如 果 你 是 来 工 作 的, 则 必 须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证 即 使 你 是 在 每 年 移 民 输 入 名 额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进 入 意 大 利 的, 你 也 需 要 申 请 工 作 许 可 证 如 果 你 的 居 留 时 间 不 到 三 个 月, 则 只 需 要 向 警 察 局 长 声 明 暂 住, 这 个 手 续 和 其 它 持 欧 盟 另 一 国 家 其 它 类 型 的 居 留 的 移 民 相 同 69. 我 的 配 偶 持 有 欧 盟 其 它 一 国 的 长 期 居 留, 我 可 以 和 我 的 配 偶 一 同 进 入 意 大 利 并 居 住 吗? 可 以, 持 欧 盟 其 它 国 家 长 期 居 留 的 移 民 的 家 属 可 以 无 需 申 请 签 证 进 入 意 大 利, 同 时 可 以 申 请 家 庭 团 聚 居 留, 但 其 在 欧 盟 另 一 国 家 期 间 也 同 样 是 以 家 庭 团 聚 的 理 由 定 居 的, 并 需 要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1.4 申 根 地 区 70. 什 么 是 申 根 地 区? 申 根 地 区 是 一 个 成 员 国 公 民 可 以 自 由 通 行 的 地 区 所 有 申 根 成 员 国 都 取 消 了 各 国 边 境 检 查 并 统 一 了 签 证 和 入 境 系 统 ( 奥 地 利 比 利 时 丹 麦 爱 沙 尼 亚 芬 兰 法 国 德 国 希 腊 意 大 利 冰 岛 拉 托 维 亚 立 陶 宛 卢 森 堡 马 尔 他 挪 威 荷 兰 波 兰 葡 萄 牙 捷 克 共 和 国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维 尼 亚 西 班 牙 瑞 典 瑞 士 和 匈 牙 利 ) 71. 在 什 么 条 件 下 可 以 在 申 根 地 区 通 行? 持 有 效 护 照 和 意 大 利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在 以 上 申 根 国 家 自 由 通 行, 并 可 以 最 多 停 留 三 个 月 在 这 期 间 不 可 以 工 作, 三 个 月 后 必 须 返 回 意 大 利 境 内 持 有 欧 盟 长 期 居 留 的 外 国 人 可 以 在 执 行 这 类 居 留 的 法 令 的 申 根 国 家 通 行 并 居 住 超 过 90 天, 其 通 行 和 居 住 的 理 由 可 以 如 下 : - 工 作 ( 打 工 或 创 业 ); - 学 习 和 专 业 培 训 ; - 居 住 (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

注 意 : 移 民 在 当 地 市 政 府 办 理 的 身 份 证 不 可 作 为 出 境 证 件 使 用, 所 以, 在 申 根 国 家 通 行 时 必 须 携 带 护 照, 否 则 有 可 能 被 驱 逐 出 境 72. 我 的 居 留 正 在 延 期 中 : 我 旅 行 时 可 以 经 过 申 根 国 家 吗? 如 果 你 的 居 留 正 在 延 期 中, 你 可 以 不 需 要 签 证 出 入 意 大 利, 但 是 不 可 以 经 过 申 根 国 家 ( 转 机 也 是 不 允 许 的 ) 此 外, 你 必 须 出 示 以 下 证 件 : - 护 照 或 其 它 可 以 出 国 的 证 件 ; - 过 期 居 留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 居 留 延 期 申 请 的 收 据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出 入 意 大 利 边 境 只 可 以 通 过 本 国 海 关, 即 使 出 入 境 的 海 关 不 同 也 可 以 73. 我 正 在 等 候 首 发 居 留 证 : 我 旅 行 时 可 以 经 过 申 根 国 家 吗? 如 果 你 正 在 等 候 首 发 居 留 证, 不 论 是 工 作 居 留 还 是 家 庭 团 聚 居 留, 你 不 可 以 在 出 入 意 大 利 时 经 过 申 根 国 家 出 入 意 大 利 边 境 只 可 以 通 过 本 国 海 关, 出 入 境 的 海 关 不 同 也 可 以, 过 海 关 时 必 须 出 示 下 列 证 件 : - 护 照 或 其 它 相 同 的 旅 游 证 件 ; - 注 明 居 留 原 因 的 签 证 ; - 申 请 居 留 的 收 据 2013 年 六 月 份 更 新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