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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珠 府 办 2012 25 号 转 发 省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横 琴 新 区 管 委 会, 各 区 政 府 ( 管 委 会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省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办 2012 5 4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关 于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粤 府 办 2012 54 号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家 庭 服 务 业 是 以 家 庭 为 服 务 对 象, 向 家 庭 提 供 各 类 劳 务 满 足 家 庭 生 活 需 求 的 服 务 行 业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0 43 号 ), 进 一 步 推 动 我 省 家 庭 服 务 业 加 快 发 展,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 一 发 展 目 标 坚 持 市 场 运 作 与 政 府 引 导 相 结 合 政 策 扶 持 与 规 范 管 理 相 结 合 满 足 生 活 需 求 与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相 结 合 促 进 就 业 与 维 护 权 益 相 结 合, 进 一 步 完 善 扶 持 家 庭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体 系, 推 动 形 成 多 层 次 多 形 式 发 展 的 家 庭 服 务 市 场 和 经 营 机 构, 加 快 家 庭 服 务 业 市 场 化 产 业 化 社 会 化, 规 范 家 庭 服 务 业 市 场 秩 序 十 二 五 期 间, 扶 持 培 育 100 个 家 庭 服 务 业 龙 头 企 业, 全 省 家 庭 服 务 业 新 增 就 业 30 万 人, 从 业 人 员 技 能 素 质 明 显 提 升, 持 证 上 岗 率 达 60% 以 上 到 2020 年, 惠 及 城 乡 居 民 的 家 庭 服 务 体 系 更 加 健 全, 家 庭 服 务 内 容 更 加 丰 富 多 样, 家 庭 服 务 需 求 基 本 得 到 满 足 二 加 强 家 庭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统 筹 指 导 ( 一 ) 统 筹 引 导 各 类 业 态 发 展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居 民 消 费 变 化, 因 地 制 宜 因 时 而 宜 发 展 各 类 家 庭 服 务 业 态 和 项 目 重 点 发 展 家 政 服 务 养 老 服 务 健 康 服 务 社 区 照 料 服 务 和

病 患 陪 护 服 务 等 业 态, 合 理 布 局 社 区 家 庭 服 务 网 点, 满 足 家 庭 的 基 本 需 求 积 极 发 展 家 庭 用 品 配 送 家 庭 管 家 家 庭 教 育 服 务 项 目, 满 足 家 庭 的 特 色 需 求 加 快 社 会 养 老 残 疾 人 居 家 康 复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积 极 发 展 社 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和 专 业 化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公 办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运 营, 开 展 多 层 次 的 养 老 服 务 ; 鼓 励 发 展 残 疾 人 居 家 服 务 结 合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逐 步 发 展 面 向 农 村 尤 其 是 中 心 镇 的 家 庭 服 务 ( 二 ) 培 育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市 场 鼓 励 家 务 劳 动 社 会 化, 积 极 扩 大 家 庭 服 务 需 求 充 分 利 用 互 联 网 开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论 坛, 宣 传 家 务 劳 动 社 会 化 新 观 念 提 升 传 统 家 政 服 务 业 水 平, 促 进 行 业 发 展 理 念 业 态 和 模 式 创 新, 走 集 约 化 专 业 化 连 锁 化 发 展 道 路, 同 时 适 应 人 口 老 龄 化 和 生 活 节 奏 加 快 等 趋 势, 不 断 开 发 和 提 供 新 型 服 务 鼓 励 开 发 家 庭 服 务 业 公 益 性 岗 位, 适 宜 纳 入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的 应 当 纳 入, 并 不 断 扩 大 覆 盖 范 围 政 府 面 向 困 难 群 众 提 供 的 家 庭 服 务 类 公 共 产 品, 要 按 照 市 场 机 制 向 社 会 购 买 各 地 区 家 庭 服 务 市 场 要 向 外 地 企 业 开 放, 不 得 设 置 市 场 壁 垒 ( 三 ) 培 育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经 营 机 构 以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为 主, 鼓 励 各 类 资 本 投 资 创 办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鼓 励 各 种 社 会 力 量 创 办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提 供 家 庭 服 务 支 持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和 残 联 等 组 织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引 导 行 业 通 过 兼 并 联 合 重 组 等 方 式, 形 成 一 批 拥 有 自 主 品 牌 管 理 规 范 运 作 良 好 示 范 性 强 的 龙 头 企 业 积 极 引 进 国 内 外 行 业 龙 头 企 业 领 军 人 才 或 战 略 投 资 者,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规 模 化 网 络 化 品 牌 化 经 营,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开 展 技 术 管 理

和 服 务 创 新, 培 育 具 有 地 区 鲜 明 特 色 的 经 营 服 务 品 牌 十 二 五 期 间, 扶 持 培 育 员 工 制 百 强 龙 头 企 业, 其 中 广 州 深 圳 市 各 10 家 以 上,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其 他 地 级 市 各 5 家 以 上 东 西 北 地 区 每 个 地 级 市 各 3 家 以 上 积 极 发 展 中 小 型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纳 入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发 展 范 围, 为 企 业 设 立 经 营 等 提 供 便 捷 服 务, 充 分 发 挥 中 小 型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在 行 业 发 展 中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四 ) 加 强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把 家 庭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作 为 全 民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和 双 转 移 技 能 培 训 的 重 点, 科 学 制 订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规 划,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建 设 一 批 集 先 进 性 公 益 性 示 范 性 为 一 体 的 家 庭 服 务 业 职 业 培 训 示 范 基 地 和 实 训 基 地 强 化 师 资 培 养, 明 确 资 质 要 求, 编 写 统 一 培 训 教 材 和 考 试 题 库, 规 范 培 训 内 容,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培 育 特 色 培 训 品 牌, 继 续 实 施 S 家 政 服 务 工 程, 重 点 推 进 实 施 家 政 服 务 员 养 老 护 理 员 和 病 患 陪 护 员 定 向 性 订 单 式 培 训, 按 规 定 落 实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对 参 加 培 训 的 农 村 贫 困 家 庭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期 间 的 生 活 补 贴 建 立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动 态 管 理 和 培 训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提 升 职 业 培 训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加 快 家 庭 服 务 业 经 菅 管 理 等 各 类 高 素 质 人 才 的 培 养 ( 五 ) 建 设 公 益 性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规 范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标 准, 整 合 资 源, 建 立 全 省 统 一 的 家 庭 服 务 信 息 网 络 和 电 话 呼 叫 系 统, 同 步 进 行 面 向 残 疾 人 的 信 息 无 障 碍 建 设 建 立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质 量 诚 信 经 营 情 况 和 服 务 品 牌 等 资 信 去 询 功 能, 健 全 从 业 人 员 个 人 技 能 培 训 鉴 定 经 历 个 人 从 业 情 况 服 务 监 督 评 价 等 资 信 查 询 功 能 搭 建 全 省 覆 盖 城 乡 便 捷 高 效

资 源 共 享 的 家 庭 服 务 业 公 益 性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D ( 六 ) 发 挥 社 区 的 重 要 载 体 作 用 实 施 社 区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工 程, 统 筹 社 区 内 家 庭 服 务 业 发 展, 将 洗 染 废 旧 物 资 回 收 利 用 家 用 电 器 及 其 他 日 用 品 修 理 社 区 保 洁 社 区 保 安 等 需 要 就 近 提 供 的 家 庭 服 务 站 点, 纳 入 社 区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合 理 布 局, 通 过 依 托 各 类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改 造 建 设 以 奖 代 补 等 方 式, 为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场 所 设 施 鼓 励 不 设 服 务 场 所 的 各 类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与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机 构 等 加 强 合 作, 增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能 力 支 持 大 型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运 用 连 锁 经 营 等 方 式 到 社 区 设 立 各 类 便 民 站 点 加 快 社 区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支 持 社 区 居 民 自 治 组 织 为 家 庭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支 持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互 助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三 建 立 健 全 家 庭 服 务 业 扶 持 政 策 体 系 ( 一 )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除 国 家 和 省 另 有 规 定 以 外, 家 庭 服 务 业 面 向 各 类 资 本 开 放 支 持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从 事 家 庭 服 务 业, 依 法 放 宽 出 资 数 额 和 出 资 方 式 限 制 注 册 资 本 为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家 庭 服 务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除 外 ), 可 申 请 免 缴 首 期 注 册 资 本, 在 两 年 内 缴 足 出 资 申 请 设 立 为 合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出 资 数 额 不 受 限 制 允 许 投 资 者 以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债 权 股 权 等 可 以 用 货 币 估 价 并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作 价 出 资, 合 伙 企 业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还 可 以 劳 务 出 资 对 守 法 经 营, 因 资 金 暂 时 紧 张 无 法 按 期 出 资 的 家 庭 服 务 业 企 业, 允 许 其 申 请 延 长 出 资 期 限 ( 延 长 期 限 不 超 过 两 年 )

( 二 )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力 度 将 家 庭 服 务 业 纳 入 省 级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引 导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范 围,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家 庭 服 务 业 企 业 纳 入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小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和 中 小 企 业 信 息 服 务 网 络 给 予 积 极 扶 持 用 于 社 会 事 业 和 民 生 工 程 的 资 金, 要 将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纳 入 扶 持 范 围 各 地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可 用 于 进 一 步 扶 持 家 庭 服 务 业 较 快 发 展 和 促 进 就 业, 具 体 标 准 和 程 序 按 广 东 省 就 业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对 年 营 业 额 达 到 300 万 元 以 上 吸 纳 就 业 较 多 的 员 工 制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按 企 业 当 年 实 际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人 数 给 予 一 定 标 准 的 奖 励, 主 要 用 于 企 业 品 牌 形 象 宣 传 推 广 改 造 和 更 新 企 业 设 施 设 备 等 方 面,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另 行 制 订 r ( 三 ) 实 衧 税 费 减 免 优 惠 认 真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和 促 进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0 84 号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家 庭 服 务 业 企 业 从 事 家 庭 服 务 业 的 个 体 经 营 者 及 时 落 实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中 小 型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如 因 特 殊 困 难 不 能 按 期 缴 纳 税 款 的, 可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延 期 缴 纳 符 合 条 件 的 员 工 制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免 征 3 年 营 业 税 小 型 微 利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对 退 役 士 兵 毕 业 不 超 过 两 年 的 大 中 专 院 校 和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家 庭 服 务 业 个 体 经 营 的, 自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交 登 记 类 证 照 类 和 管 理 类 等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残 疾 人, 自 登 记 注 册 乏 曰 起 免 交 登 记 类 证 照 类 和 管 理 类 等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四 ) 鼓 励 各 类 人 员 到 家 庭 服 务 业 就 业 创 业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招 用 本 省 户 籍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应 届 大 中 专 院 校 和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生 农 村 贫 困 家 庭 劳 动 者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后, 按 规 定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在 家 庭 服 务 业 灵 活 就 业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实 现 自 主 创 办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应 届 大 中 专 院 校 和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生,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后, 可 给 予 一 次 性 创 业 资 助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家 庭 服 务 业 的, 在 报 考 公 务 员 应 聘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岗 位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视 同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对 当 年 新 招 用 符 合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申 请 条 件 的 人 员 达 到 企 业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30% ( 超 过 100 人 的 企 业 达 1 5 % ) 以 上,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贷 款 期 限 不 超 过 两 年 ( 五 ) 强 化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加 快 完 善 覆 盖 城 乡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街 道 ( 乡 镇 ) 和 村 ( 居 )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为 家 庭 服 务 业 发 展 提 供 多 元 化 规 范 化 专 业 化 的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为 家 庭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免 费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就 业 信 息 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 为 自 主 创 业 人 员 提 供 开 业 指 导 创 业 培 训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人 事 劳 动 档 案 保 管 和 跟 踪 服 务 等 一 条 龙 服 务 ; 为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招 聘 人 员 和 家 庭 雇 佣 家 政 服 务 员 提 供 推 荐 服 务 整 合 并 提 升 现 有 劳 务 基 地 资 源, 培 育 和 扶 持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家 庭 服 务 劳 务 品 牌 ( 六 ) 其 他 促 进 政 策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要 充 分 考 虑 家 庭 服 务 业 发 展 需 求, 在 旧 区 改 造 和 新 区 建 设 中 优 先 考 虑 养 老 服 务 等 家 庭 服 务 站 点 发 展 的 需 要 在 供 地 安 排 上 适 当 向 养 老 服 务 等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倾 斜 简 化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审 查 程 序, 申 办 从 事 家 庭 服 务 业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法 提 交 经 营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的, 审 请 人 可 以 持 市 场 主 办 单 位 开 发 小 区 ( 含 工 业 小 区 科 技 园 区 ) 管 委 会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出 具 的 同 意 在 该 场 所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相 关 证 明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完 善 家 庭 服 务 业 的 价 格 政 策,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与 居 民 家 庭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用 热 同 价, 其 他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逐 步 实 现 不 高 于 工 业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用 热 价 格 鼓 励 支 持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与 家 庭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合 作, 积 极 开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职 业 责 任 险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等 险 种 试 点 工 作, 探 索 建 立 家 庭 服 务 业 强 制 责 任 险 制 度 四 规 范 家 庭 服 务 业 市 场 秩 序 ( 一 ) 推 进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根 据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积 极 提 出 家 庭 服 务 业 职 业 开 发 计 划, 配 合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完 善 家 庭 服 务 业 职 业 分 类 借 鉴 港 澳 地 区 以 及 国 际 先 进 的 从 业 人 员 培 养 评 价 体 系, 大 力 开 发 家 庭 服 务 业 新 职 业 标 准 逐 步 引 入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的 职 业 技 能 水 平 与 薪 酬 挂 钩 机 制, 引 导 从 业 人 员 积 极 参 加 培 训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考 核 鼓 励 用 工 家 庭 优 先 选 择 持 有 家 庭 服 务 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从 业 人 员 ( 二 ) 依 法 规 范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从 业 行 为 为 家 政 服 务 机 构 招 聘 人 员 为 从 事 家 庭 服 务 人 员 求 职 提 供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的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的 规 定 开 展 市 场 清 理 整 顿, 加 大 曰 常 监 管 力 度,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坚 决 取 缔 非 法 职 业 中 介 依 托 行 业 协 会 积 极 开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标 准 化 斌 点 工 作, 加 快 制 订 出 台 家 庭 服 务 业 地 方 性 规 范 标 准 以 中 介 名 义 介 绍 家 政 服 务 员

但 定 期 收 取 管 理 费 等 费 用 的 机 构, 要 执 行 员 工 制 家 政 服 务 机 构 的 劳 动 管 理 规 定 ( 三 ) 维 护 家 政 服 务 人 员 的 权 益 加 快 推 动 各 类 用 工 单 位 家 庭 消 费 者 和 从 业 人 员 之 间 相 互 签 订 用 工 劳 动 合 同 或 服 务 协 议 员 工 制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应 按 规 定 与 其 从 业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筒 易 劳 动 合 同 ; 引 导 家 庭 与 自 行 雇 用 的 非 员 工 制 家 政 服 务 人 员 签 订 雇 用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督 促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及 家 庭 服 务 消 费 者 保 障 家 庭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的 劳 动 报 酬 权 益 和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建 立 多 渠 道 维 护 从 业 人 员 权 益 机 制,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与 从 业 人 员 之 间 的 劳 动 争 议 对 家 庭 与 非 员 工 制 家 政 服 务 员 之 间 因 履 行 协 议 引 起 的 民 事 纠 纷, 引 导 当 事 人 依 法 通 过 人 民 调 解 行 业 协 会 调 解 诉 讼 等 渠 道 解 决 ( 四 ) 鼓 励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家 庭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鼓 励 非 员 工 制 城 镇 户 籍 家 政 服 务 员 以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身 份, 自 愿 参 加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或 城 镇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 和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或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非 员 工 制 农 业 户 籍 家 政 服 务 员 可 以 自 愿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或 以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身 份 自 愿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鼓 励 非 员 工 制 家 庭 服 务 员 自 愿 参 加 商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五 强 化 家 庭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协 调 ( 一 )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省 建 立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牵 头,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参 加 的 省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促 进 就 业 部

门 间 协 调 工 作 机 制,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也 要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切 实 加 强 对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加 大 统 筹 协 调 力 度 ( 二 ) 加 快 发 展 行 业 协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建 立 家 庭 服 务 业 行 业 协 会, 制 订 行 业 服 务 公 约 和 行 业 服 务 标 准, 健 全 行 业 自 律 机 制, 推 进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推 动 行 业 规 范 发 展 加 强 对 家 庭 服 务 业 行 业 协 会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支 持, 可 采 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相 关 公 共 服 务 ( 三 ) 建 立 调 查 统 计 制 度 建 立 家 庭 服 务 业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完 善 调 查 方 式 和 手 段, 及 时 了 解 客 观 分 析 我 省 家 庭 服 务 业 供 求 状 况 及 发 展 趋 势, 为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选 择 部 分 不 同 用 工 形 式 或 经 营 形 式 的 家 庭 服 务 企 业 和 灵 活 就 业 个 体 作 为 定 点 定 期 抽 样 调 查 和 信 息 监 测 对 象 家 庭 服 务 业 统 计 调 查 工 作 由 各 级 家 庭 服 务 业 促 进 就 业 协 调 机 制 牵 头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落 实 ( 四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各 地 要 大 力 宣 传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家 庭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的 社 会 贡 献 创 业 典 型 劳 动 模 范, 引 导 家 庭 及 社 会 尊 重 家 庭 服 务 从 业 人 员 及 时 总 结 推 广 各 地 创 造 的 有 益 经 验, 对 作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努 力 营 造 社 会 各 界 关 心 支 持 家 庭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良 好 氛 围 10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主 题 词 : 服 务 业 就 业 通 知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委 办 局, 市 人 大 办, 市 政 协 办, 市 纪 委 办, 珠 海 警 备 区, 市 中 级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口 岸 查 验 各 单 位,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新 闻 单 位, 中 央 和 省 属 驻 珠 海 有 关 单 位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2 年 7 月 12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