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Similar documents
\\fscl03\eupublic\msdgen_docs\archives\sdschina\chinese\ pdf

( ) IC ( ) ( )

,700 11, / ,392,000 1,654,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 ( )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BAFD1A7CAD4BCC1CEA3CFD5BBAFD1A7C6B7B7D6C0E0B4A2B4E6B0B2C8ABD2AAC7F32E707074>

GHS第四修订版更新的主要内容

<4D F736F F D20CDA8D1B D33A3A8C8ABB2CAA3A9>

Microsoft Word - R rtf

EG-SDB

(Draft )

BETA-GALACTOSIDASE, DIGESTED 页 数 2/7 第 四 部 分 急 救 措 施 注 明 必 要 的 措 施 将 患 者 转 移 到 空 气 新 鲜 处, 休 息, 保 持 利 于 呼 吸 的 体 位 如 果 仍 怀 疑 有 烟 存 在, 救 助 者 应 当 戴 适 当 的

<4D F736F F F696E74202D FB0AAA4A4C2BEAED5A4C6BEC7AB7EBADEB27ABA5BA64DAE60B371C3D1B1D0A87CB056BD6D28C2B2B3F8292E707074>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 2 页 共 7 页 防 范 说 明 ( 预 防 ): P261 避 免 吸 入 蒸 气 P264 处 理 后 要 彻 底 洗 手 P271 只 能 在 室 外 或 通 风 良 好 之 处 使 用 P272 受 沾 染 的 工 作 服 不 得 带 出 工 作 场 地 P280 戴 防 护 手 套

(Spray Buff Cleaner & Polish) GHS MSDS-CH - Notepad

规 体 制 下 的 创 新 和 坚 守 BeaCos 立 足 全 球 百 强 品 牌, 疏 导 和 引 领 现 行 法 规 体 制 下 高 端 及 潜 力 品 牌 应 用 全 产 业 链 解 决 方 案 的 战 略 突 围 回 顾 大 会 精 彩 内 容 大 会 第 一 天, 早 上 9 点 30

Lyophilized Control Cells Component 1 Lyophilized Cells 第 2 部 分 危 险 性 概 述 事 故 响 应 不 适 用 安 全 储 存 不 适 用 废 弃 处 置 不 适 用 物 理 和 化 学 危 险 如 果 散 开, 可 能 形 成 易 爆

一、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第 四 部 分 急 救 措 施 注 明 必 要 的 措 施 眼 睛 接 触 吸 入 皮 肤 接 触 食 入 立 即 用 大 量 水 冲 洗 眼 睛, 并 不 时 提 起 上 下 眼 睑 检 查 和 取 出 任 何 隐 形 眼 镜 如 果 感 到 疼 痛, 请 就 医 治 疗 将 患 者 转 移 到

UREA 頁 數 2/7 第 四 部 分 急 救 措 施 皮 膚 接 觸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用 水 洗 淨 口 腔 若 有 假 牙, 請 拿 掉 將 患 者 轉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保 持 呼 吸 舒 適 的 體 位 休 息 如 物 質 遭 吞 下 但 受 感 染 人 仍 有

1

Protein G Sepharose 4 Fast Flow, 5 ml 事 故 响 应 如 皮 肤 ( 或 头 发 ) 沾 染 : 立 即 脱 掉 所 有 沾 染 的 衣 服 用 水 冲 洗 皮 肤 或 淋 浴 安 全 储 存 存 放 在 通 风 良 好 的 地 方 保 持 低 温 废 弃 处

(Microsoft Word - SDS-01-\306Q\273\304-GHS)

惠 州 大 亚 湾 石 油 化 学 工 业 区 普 利 司 通 ( 惠 州 ) 合 成 橡 胶 有 限 公 司 惠 州 李 长 荣 橡 胶 有 限 公 司 惠 州 大 亚 湾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于 1993 年 5 月 经 国 家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开 发 区 管

投影片 1

液 体 琥 珀 色, 非 常 轻 微 的 刺 激 气 味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续 影 响 2.1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急 性 毒

目录 致 辞 第11章 商会组织 第7章 流通及零售业 1 批发行业 2 零售业 第3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 第8章 金融及保险业 1 银

中文fengmian-di-laye1.ai

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 摩擦 受熱或污染可能會爆炸 容器受熱可能發生爆 炸 洩漏時會引起火災或爆炸 特殊危害 火場中會產生刺激性或/和毒性氣體 毒性燻煙或粉塵會聚 集於侷限空間 如地下室 儲槽 槽車等 三 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 中英文名稱 過氧化氫 Hydrogen Peroxide 同義名稱 雙氧水

招生简章

(Microsoft PowerPoint - \246M\256`\263q\303\321.ppt)

China SDS V5

核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1

實驗室化學品安全衛生計畫

序號1-建立全國職業衛生教育訓練資源中心計畫〈南部地區職業衛生教育訓練資源中心〉

GB 13690: General rule for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 of chemicals

第 三 部 分 成 分 构 成 / 成 分 信 息 物 质 / 制 剂 混 合 物 其 他 标 识 手 段 美 国 化 学 文 摘 社 (CAS) 编 号 / 其 它 标 识 号 CAS 号 码 不 适 用 EC 号 混 合 物 产 品 代 码 组 分 名 称 % CAS 号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已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移 至 空 氣 新 鮮 處 3. 若 已 停 止 呼 吸, 立 即 實 施 人

MSDS-540

MSDS-540

Microsoft Word - r rtf

MONOCHLOROSILANE 頁 數 2/9 第 三 部 分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物 質 / 準 備 物 質 化 學 名 稱 chlorosilane 其 他 名 稱 MCS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 其 他 辨 識 工 具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国认标委密函模版

Microsoft Word - r rtf

untitled

<4D F736F F D FA4BDA640BDC3A5CDAED6A4DFBDD2B57BB0F2A5BBAFE0A44FB4FAC5E75FC0F4B9D2BB50C2BEB77EBDC3A5CD5F66696E616C>

SDB_CN_11038_LOBADUR_WS_EasyFillPlus_2015_02_17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貳 運 作 場 所 內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器 材 表 A.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B. 洩 漏 警 報 設 備 編 號 種 類 數 量 可 支 援 數 量 存 放 位 置 編 號 種 類 數 量 可 支 援 數 量 A01 滅 火 器 ( 支 ) 各 部 門 B01 氧 氣 濃

(\\\\dmzfile01\\Data\\HSE\\Clients\\ITW\\LPS\\atn\\sdschina\\tchinese\\000634_LPS\256 BFX - LPS Laboratories \(China\).pdf)

第 2 部 分 危 险 性 概 述 事 故 响 应 P314 - 如 感 觉 不 适, 须 求 医 / 就 诊 P308 + P313 - 如 接 触 到 或 有 疑 虑 求 医 / 就 诊 P332 + P313 - 如 发 生 皮 肤 刺 激 求 医 / 就 诊 P305 + P351 + P3

页 2/7 H411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毒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续 影 响 警 戒 字 句 预 防 措 施 P280 戴 防 护 手 套 / 穿 防 护 服 / 戴 防 护 眼 罩 / 戴 防 护 面 具 P201 在 使 用 前 获 取 特 别 指 示 P202 在 读 懂 所 有 安

目 录 1 欧 盟 生 物 杀 灭 剂 法 规 概 况 法 规 历 史 进 程... 1 表 1.1 BPD 与 BPR 的 比 较 法 规 监 管 对 象 需 要 应 对 BPR 的 企 业 申 请 人

BV Express--第8期-CN.cdr

März 1999 / Entwurf 11/09

Microsoft Word doc

_CN

ph SDS GHS 2

第 2 節 - 危 險 性 鑑 定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的 分 級 化 學 品 全 球 分 類 及 標 示 調 和 制 度 [GHS] 呼 吸 道 致 敏 物 質 - 第 1 級 皮 膚 致 敏 物 質 - 第 1 級 尚 未 完 全 檢 驗 混 合 物 標 籤 元 素 CLP/GHS 危 險

頁 2/7 ( 在 1 頁 繼 續 ) 危 險 警 語 : 36/37/38 刺 激 眼 睛 呼 吸 系 統 和 皮 膚. 安 全 警 語 : 26 一 旦 和 眼 睛 接 觸 了, 立 即 用 大 量 的 水 進 行 沖 洗 並 且 諮 詢 醫 生 建 議. 37 戴 上 合 適 的 手 套. 6

Sicherheitsdatenblatt (zh-CN)

2 / 156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ENSACO G, ENSACO P, SUPER P, SUPER P-Li, C-NERGY SUPER C E27363-CN_CN-1.0.pdf

EG-SDB

MSDSA _-_DELFIA_Free_hCGbeta_(CN)

Dokument:

林 德 集 团 2006 年 9 月 6 日 集 团 成 立 日 2

untitled

公衛學院新進人員-實驗室說明手冊

»·ºÝª©¤å¥ó

Page 2 of 7 防 范 说 明 : 安 全 储 存 P403+P235 存 放 在 通 风 良 好 的 地 方 保 持 低 温 防 范 说 明 : 废 弃 处 置 P501 处 置 内 装 物 / 容 器 物 理 和 化 学 危 险 液 体 可 燃 火 灾 产 生 有 毒 烟 雾 健 康 危

進 口 商 : 北 美 與 南 美 洲 : Vale Inco of America Inc. Park 80 West, Plaza Two Saddle Brook, NJ USA 歐 洲 中 東 非 洲 印 度 及 巴 基 斯 坦 : Vale Inco Europe Limite

華儲公司網頁-危險物品作業

第 2 部 分 : 危 险 性 概 述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危 害 性 分 类 化 学 品 分 类 和 标 记 的 全 球 协 调 系 统 (GHS) 紧 急 情 况 概 述 危 险 形 状 : 液 体 物 态 : 液 体 颜 色 : 黄 色 气 味 : 轻 微 的 难 闻 气 味 危 险

2DLC Solution, Part Number 页 数 2/11 第 三 部 分 成 分 构 成 / 成 分 信 息 物 质 / 制 剂 美 国 化 学 文 摘 社 (CAS) 编 号 / 其 它 标 识 号 EC 号 混 合 物 产 品 号 组 分 名 称

(Microsoft Word \244A\276J-2.doc)

untitled

SAHTECH 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財團法人 事故 2

/

Microsoft Word - revised SAICM INTRODUCTION in Chinese

時 光 的 馬 達 走 完 一 圈 又 一 圈, 體 外 診 斷 行 業 發 生 着 日 新 月 异 的 變 化 PROLOGUE 卷 首 語 2015 年 貝 克 曼 庫 爾 特 迎 來 了 80 周 年 紀 念 日 80 年 來, 我 們 始 終 專 注 于 體 外 診 斷 行 業, 見 證 檢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C72A9CAA4C6BEC7AAABBDE8A8C6AC47C0B3C5DCBB50C0F4B9D2B45FADEC28A5D2A441AFC529205BACDBAE65BCD2A6A15D>

untitled

标题

编辑方针 C O N T E N T S 编辑方针 高层致辞 2 ๗ঌ ण ૧ᅮ ኁ 富士胶片控股株式会社为了向广大利益相关者汇报富士 特辑 提高生活质量 4 C S R 活动报告 40 胶片集团的CSR活动(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每 年发行 可持续发展报

untitled

Microsoft PowerPoint 化學品危害通識教育訓練(北護).ppt [相容模式]

南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 "! 卷 第! 期 双月刊 # 年 " 月出版! QR ST U X QR!'"'# 摘 要!"#$%&' ()*+,-./01 $,-* :;7 ) AB1 CD E (*+,- /09 $ FGHI JK$LM NO $ P56)

化學危害作業之毒性與 防護用選用原則

untitled


STM32 STM3232ARM Cortex-M3 Cortex-M3 STM32Thumb-2 STM32MCU Cortex-M3ARM MCU STM32ARM 32 ARMCortex-M3 32 STM32 Cortex-M3 ARM Cortex-M3 ARM ARM

?I?l???S???r?z???????k?????????????z

untitled

Non-intrusive velocimetry techniques using image processing techniques

学报 2016 年第 6 期 a 3G $ PQRSTUV 0 E 7 ()B, +0 () Q R I, \ 3 56 X c', 56 B :; J, J Ic'56 Q0 IJ8G 4Q O9 / 9 I \T ) J4Q TV &V c/tv4qatvn TV T &V4QaM&V &V!"

Transcription:

南 山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南 山 人 壽 醫 療 給 付 團 體 保 險 ( 樣 本 )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寬 額 保 險 金 醫 院 各 項 雜 費 保 險 金 意 外 事 故 急 診 醫 療 費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費 用 保 險 金 醫 師 診 查 費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費 保 險 金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0800-020-060 一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二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三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中 華 民 國 60 年 02 月 04 日 (60) 台 財 錢 字 第 10855 號 函 核 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號 函 修 訂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第 一 條 本 南 山 人 壽 醫 療 給 付 團 體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依 要 保 人 的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訂 定 之 本 保 險 單 及 本 契 約 所 載 的 條 款 聲 明 或 批 註, 以 及 和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要 保 書 被 保 險 人 健 康 聲 明 書 體 檢 報 告 書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都 是 本 契 約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名 詞 定 義 第 二 條 本 契 約 所 稱 要 保 人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本 契 約 所 稱 員 工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所 聘 僱 領 有 固 定 薪 金 的 正 式 員 工, 且 具 備 本 公 司 與 要 保 人 所 約 定 的 條 件 者 本 契 約 所 稱 被 保 險 人 是 指 本 契 約 所 附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內 所 載 之 員 工 及 下 列 家 屬 : 一 員 工 戶 籍 登 記 之 配 偶 二 員 工 戶 籍 登 記 未 滿 二 十 三 足 歲 未 婚 之 婚 生 子 女 養 子 女 或 繼 子 女 三 員 工 戶 籍 登 記 之 未 滿 八 十 足 歲 之 父 母 養 父 母 繼 父 母 本 契 約 所 稱 團 體 是 指 具 有 五 人 以 上 且 非 以 購 買 保 險 而 組 織 之 下 列 之 一 團 體 : 一 有 一 定 雇 主 之 員 工 團 體 二 依 法 成 立 之 合 作 社 協 會 職 業 工 會 聯 合 團 體 或 聯 盟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三 債 權 債 務 人 團 體 GHS_ 樣 本 版 第 1 頁, 共 12 頁

四 依 規 定 得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軍 人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或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團 體 五 中 央 及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六 凡 非 屬 以 上 所 列 而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團 體 本 契 約 所 稱 疾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復 效 日 或 加 保 日 後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本 契 約 所 稱 傷 害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遭 受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的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導 致 之 傷 害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院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本 契 約 所 稱 醫 師 係 指 合 法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之 執 業 醫 師, 且 非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同 一 次 事 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必 須 住 院 治 療 之 事 故 本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保 險 期 間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第 三 條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第 四 條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總 額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乘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計 算, 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的 增 減 而 致 保 險 費 總 額 有 增 減 時,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前 項 所 稱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是 按 訂 定 本 契 約 或 續 保 時, 依 要 保 人 的 危 險 程 度 及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 年 齡 保 險 金 額 所 算 出 的 保 險 費 總 和 除 以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計 算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第 五 條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本 契 約 該 被 保 險 人 欠 繳 保 險 費 GHS_ 樣 本 版 第 2 頁, 共 12 頁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第 六 條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被 保 險 人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投 保 或 加 保 時, 對 於 本 公 司 的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二 項 解 除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被 保 險 人 的 資 格 限 制 第 七 條 員 工 參 加 保 險 時, 必 須 在 職 從 事 正 常 工 作 員 工 因 故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未 能 正 常 工 作 時, 得 自 恢 復 正 常 工 作 之 日 起 參 加 本 保 險 逾 三 十 日 申 請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健 康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後 始 得 參 加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參 加 保 險 時, 必 須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所 列 資 格,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後 始 得 參 加 被 保 險 員 工 的 異 動 第 八 條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員 工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如 通 知 起 保 日 期 在 後, 則 自 該 起 保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員 工 離 職,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被 保 險 員 工 資 格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被 保 險 員 工 家 屬 的 異 動 第 九 條 被 保 險 員 工 家 屬 因 員 工 異 動 或 第 十 條 所 列 情 形 外 之 其 他 原 因 欲 申 請 加 退 保 時, 要 保 人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其 保 險 效 力 自 該 通 知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或 終 止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的 喪 失 第 十 條 被 保 險 員 工 因 下 述 情 形 喪 失 其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 一 離 職 退 休 或 年 滿 六 十 五 足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二 身 故 三 經 要 保 人 通 知 退 保 被 保 險 員 工 之 配 偶 因 下 述 情 形 喪 失 其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 一 被 保 險 員 工 喪 失 其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二 與 被 保 險 員 工 離 婚 或 年 滿 六 十 五 足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GHS_ 樣 本 版 第 3 頁, 共 12 頁

三 身 故 四 經 要 保 人 通 知 退 保 被 保 險 員 工 之 子 女 因 下 述 情 形 喪 失 其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 一 被 保 險 員 工 喪 失 其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二 被 他 人 收 養, 或 與 被 保 險 員 工 終 止 收 養 關 係 繼 子 女 關 係 三 結 婚 或 年 滿 二 十 三 足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四 身 故 五 經 要 保 人 通 知 退 保 被 保 險 員 工 之 父 母 因 下 述 情 形 喪 失 其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 一 被 保 險 員 工 喪 失 其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二 被 保 險 員 工 被 他 人 收 養, 或 與 被 保 險 員 工 終 止 收 養 關 係 繼 子 女 關 係 三 年 滿 八 十 足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四 身 故 五 經 要 保 人 通 知 退 保 被 保 險 人 因 前 述 原 因 喪 失 資 格 時, 本 公 司 對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責 任 於 該 喪 失 資 格 原 因 發 生 翌 日 零 時 起 自 動 終 止, 要 保 人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退 還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之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第 十 一 條 本 公 司 因 第 十 二 條 的 原 因 終 止 本 契 約 或 被 保 險 人 參 加 本 契 約 滿 六 個 月 後 喪 失 本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被 保 險 人 得 於 本 契 約 終 止 或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不 具 任 何 健 康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同 類 型 不 高 於 本 契 約 內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相 當 於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限 額 的 個 人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契 約 或 附 約, 本 公 司 按 該 被 保 險 人 更 約 當 時 之 年 齡 以 標 準 體 承 保 但 被 保 險 人 的 年 齡 或 職 業 類 別 在 本 公 司 拒 保 範 圍 內 者, 本 公 司 得 不 予 承 保 契 約 的 終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員 工 人 數 少 於 5 人, 或 少 於 有 參 加 保 險 資 格 員 工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0 時,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並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保 險 契 約 的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終 止 前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第 十 三 條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保 險 商 品 名 稱 保 單 號 碼 保 險 範 圍 保 險 期 間 保 險 金 額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及 被 保 險 人 具 有 撤 銷 其 同 意 投 保 之 權 利 保 險 範 圍 第 十 四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至 醫 院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之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GHS_ 樣 本 版 第 4 頁, 共 12 頁

醫 療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第 十 五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至 醫 院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約 定, 給 付 各 項 醫 療 保 險 金 : 一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該 醫 院 所 實 際 收 取 之 病 房 膳 食 及 一 般 護 理 費 用, 但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不 得 超 過 要 保 書 所 列 之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限 額, 且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最 多 以 給 付 三 六 五 日 為 限 加 護 病 房 寬 額 保 險 金 : 倘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經 醫 師 診 斷 需 入 住 加 護 病 房 時, 於 入 住 加 護 病 房 期 間 之 最 初 七 日, 要 保 書 所 列 之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限 額 將 調 整 為 兩 倍, 給 付 之 天 數 則 包 含 於 該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之 給 付 天 數 內, 惟 如 入 住 加 護 病 房 未 滿 七 日 時, 則 就 實 際 入 住 日 數 調 整, 如 逾 七 日 時, 則 就 最 初 七 日 調 整 二 醫 院 各 項 雜 費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該 醫 院 所 實 際 收 取 的 下 列 各 項 費 用 加 計 意 外 事 故 急 診 醫 療 費 保 險 金 及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費 用 保 險 金, 但 其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要 保 書 所 列 之 醫 院 各 項 雜 費 保 險 金 限 額, 如 超 過 該 限 額, 僅 得 依 該 限 額 計 算 本 款 之 保 險 金 : 1 手 術 室 治 療 室 及 其 設 備 之 使 用 2 醫 師 指 示 用 藥 3 敷 料 普 通 外 科 用 挾 板 及 石 膏 整 形 4 化 驗 室 檢 驗 5 心 電 圖 6 基 礎 代 謝 率 檢 查 7 物 理 治 療 8 麻 醉 劑 氧 氣 及 其 應 用 9 X 光 檢 查 10 靜 脈 輸 注 及 其 藥 液 11 血 液 或 血 漿 之 費 用 及 其 輸 注 費 12 來 往 醫 院 之 救 護 車 費 13 掛 號 費 及 證 明 文 件 意 外 事 故 急 診 醫 療 費 保 險 金 : 倘 被 保 險 人 因 意 外 致 成 傷 害, 於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後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需 前 往 醫 院 接 受 急 診 醫 療 時, 不 論 是 否 繼 續 住 院 治 療, 本 公 司 皆 將 按 醫 院 所 實 際 收 取 之 醫 療 費 用 給 付 意 外 事 故 急 診 醫 療 費 保 險 金, 但 同 一 次 事 故 最 多 以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為 限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費 用 保 險 金 : 倘 被 保 險 人 於 住 院 治 療 之 前 一 週 內 或 出 院 之 後 一 週 內, 因 同 一 次 事 故 需 門 診 醫 療 時, 該 項 住 院 前 後 之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將 給 付 之, 惟 以 每 日 一 次 門 診 為 限, 且 每 次 給 付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要 保 書 所 列 GHS_ 樣 本 版 第 5 頁, 共 12 頁

之 每 日 醫 師 診 查 費 保 險 金 限 額 如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曾 經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時, 其 出 院 後 之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給 付 期 間 將 延 長 為 兩 週 內 三 醫 師 診 查 費 保 險 金 :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該 醫 院 所 實 際 收 取 之 主 治 醫 師 之 診 查 費 及 其 他 醫 師 之 會 診 費, 但 總 計 不 得 超 過 要 保 書 所 列 之 每 日 醫 師 診 查 費 乘 以 其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所 得 之 數 額, 且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最 多 以 給 付 三 六 五 日 為 限 ; 惟 如 被 保 險 人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時, 該 醫 院 所 實 際 收 取 之 主 治 醫 師 診 查 費, 應 併 入 外 科 手 術 費 保 險 金 內 計 付, 不 再 依 本 款 計 付 四 外 科 手 術 費 保 險 金 : 1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該 醫 院 所 實 際 收 取 之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且 其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表 內 之 最 高 給 付 百 分 率 乘 以 要 保 書 所 列 之 外 科 手 術 費 保 險 金 限 額 2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在 不 同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二 項 以 上 外 科 手 術 時, 各 項 外 科 手 術 費 保 險 金 依 第 1 目 之 約 定 計 算, 但 各 項 外 科 手 術 費 保 險 金 之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要 保 書 所 列 之 外 科 手 術 費 保 險 金 限 額, 如 超 過 該 限 額 者, 僅 得 依 該 限 額 計 算 本 款 之 保 險 金 3 被 保 險 人 於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在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二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其 外 科 手 術 費 保 險 金 以 各 次 手 術 中, 按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表 內 最 高 給 付 百 分 率 之 最 高 手 術 項 目, 依 第 1 目 約 定 計 算 之 所 謂 同 一 住 院 期 間 在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二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係 指 經 由 同 一 單 項 之 切 開 術 所 為 數 項 手 術 而 言 4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的 手 術, 若 不 在 附 表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表 所 載 項 目 內 時, 由 本 公 司 與 被 保 險 人 協 議 比 照 該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的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核 算 給 付 金 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且 實 際 已 施 行 門 診 手 術, 而 未 住 院 治 療 時, 本 公 司 仍 依 前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四 款 之 約 定, 給 付 醫 院 各 項 雜 費 保 險 金 及 外 科 手 術 費 保 險 金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第 十 六 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再 次 住 院 時, 其 各 種 保 險 金 給 付 合 計 額, 視 為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倘 被 保 險 人 係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出 院 者, 本 公 司 就 再 次 住 院 部 分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除 外 責 任 第 十 七 條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的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醫 療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非 法 吸 食 或 施 打 麻 醉 藥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或 門 診 診 療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之 必 要 外 科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牙 齒 治 療 或 手 術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GHS_ 樣 本 版 第 6 頁, 共 12 頁

四 裝 設 義 齒 義 肢 義 眼 眼 鏡 或 其 他 附 屬 品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在 此 限,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各 項 附 屬 品 之 給 付 ( 不 含 義 肢 義 眼 ), 每 一 件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以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限 額 之 二 倍 為 限, 同 一 意 外 事 故 最 高 給 付 總 額 ( 含 義 肢 義 眼 ) 不 得 超 過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限 額 之 十 倍 五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六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但 懷 孕 期 間 因 治 療 性 或 先 兆 性 流 產 子 宮 外 孕 葡 萄 胎 前 置 胎 盤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子 癇 前 兆 症 子 癇 症 毒 血 症 產 後 大 出 血 之 住 院 治 療 ; 或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所 致 之 流 產 或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流 產, 不 在 此 限 七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第 十 八 條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但 逾 期 事 由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不 在 此 限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十 九 條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診 斷 證 明 書 三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及 明 細 表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與 變 更 第 二 十 條 本 契 約 各 項 醫 療 保 險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但 如 被 保 險 員 工 之 配 偶 子 女 或 父 母 於 身 故 前 已 得 申 領 前 述 保 險 金 而 未 申 領 時, 則 於 其 身 故 後 給 付 予 被 保 險 員 工 ; 如 被 保 險 員 工 於 身 故 前 已 得 申 領 前 述 保 險 金 而 未 申 領 時, 則 於 其 身 故 後 給 付 予 被 保 險 員 工 的 法 定 繼 承 人 本 公 司 為 給 付 各 項 醫 療 保 險 金 時, 應 以 受 益 人 直 接 申 領 為 限 第 一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契 約 的 續 保 第 二 十 一 條 要 保 人 得 在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日 的 兩 週 前 通 知 本 公 司 續 保, 經 雙 方 議 定 續 保 條 件 後, 續 保 的 始 期 以 原 契 約 屆 滿 的 翌 日 零 時 為 準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GHS_ 樣 本 版 第 7 頁, 共 12 頁

第 二 十 二 條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自 始 無 效,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計 算 資 料 的 提 供 第 二 十 三 條 要 保 人 應 保 存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資 料, 詳 錄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明 編 號 保 險 終 止 日 期, 以 及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資 料 要 保 人 應 依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提 供 前 項 資 料 住 所 變 更 第 二 十 四 條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時 效 第 二 十 五 條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批 註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除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者 外,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管 轄 法 院 第 二 十 七 條 因 本 附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本 公 司 總 公 司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經 驗 分 紅 第 二 十 八 條 GHS_ 樣 本 版 第 8 頁, 共 12 頁

本 契 約 之 經 驗 分 紅 計 算 公 式, 詳 如 附 表 二 GHS_ 樣 本 版 第 9 頁, 共 12 頁

附 表 一 手 術 名 稱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表 最 高 補 償 額 給 付 百 分 率 手 術 名 稱 最 高 補 償 額 給 付 百 分 率 腹 腔 闌 尾 切 除 術 50.00 腸 切 除 75.00 胃 切 除 75.00 胃 腸 吻 合 術 63.00 膽 囊 摘 除 75.00 除 上 述 各 項 外, 因 診 斷 治 療 而 摘 除 一 個 或 多 個 器 官 之 腹 腔 切 開 術 50.00 因 一 次 腹 腔 切 開, 行 兩 種 以 上 手 術 仍 算 一 次 手 術 50.00 膿 瘍 一 個 或 多 個 表 皮 膿 庖 癤 子 切 開 5.00 一 個 或 多 個 膿 瘍 或 癰 需 要 住 院 治 療 13.00 截 肢 術 指 或 趾 截 斷 ( 每 隻 ) 8.00 切 斷 手 掌 前 臂 或 腳 掌 ( 自 足 踝 部 截 斷 ) 25.00 小 腿 上 臂 或 大 腿 截 斷 術 38.00 自 髖 關 節 處 截 斷 大 腿 75.00 乳 房 根 治 切 除 至 腋 窩 之 一 側 或 兩 側 乳 房 切 除 術 75.00 切 除 一 側 乳 房 ( 單 純 ) 45.00 切 除 兩 側 乳 房 ( 單 純 ) 55.00 胸 腔 完 整 之 胸 廓 成 形 術 100.00 肺 或 部 份 肺 之 切 除 75.00 因 診 斷 治 療 而 行 之 胸 腔 切 開, 穿 刺 除 外 25.00 膿 液 去 除 術, 穿 刺 除 外 13.00 人 工 氣 胸 13.00 上 項 手 術 每 加 一 次 充 氣, 但 不 超 過 六 次 3.00 因 診 斷 之 氣 管 鏡 檢 查 13.00 其 他 胸 腔 手 術 ( 不 包 括 切 片 檢 查 之 手 術 ) 25.00 耳 部 耳 鼓 膜 切 除 5.00 一 側 之 乳 突 鑿 開 根 除 術 50.00 兩 側 之 乳 突 鑿 開 根 除 術 63.00 一 側 或 兩 側 之 開 窗 術 100.00 食 道 狹 窄 之 手 術 38.00 胃 鏡 檢 查 20.00 眼 部 從 角 膜 去 除 異 物 5.00 視 網 膜 剝 離 複 接 合 術 100.00 白 內 障 60.00 青 光 眼 32.00 眼 球 去 除 32.00 翼 狀 贅 肉 去 除 30.00 麥 粒 腫 或 霰 粒 腫 臉 板 腺 囊 腫 10.00 骨 折 單 純 性 鎖 骨 肩 胛 骨 或 前 臂 骨 之 治 療 20.00 尾 骨 附 骨 蹠 骨 或 根 骨 10.00 股 骨 38.00 上 臂 或 小 腿 之 一 骨 30.00 手 指 腳 趾 ( 每 隻 ) 或 肋 骨 ( 單 隻 ) 5.00 前 臂 二 骨 髕 骨 或 盆 骨 ( 不 需 牽 引 術 ) 20.00 小 腿 之 二 骨 50.00 下 顎 骨 18.00 腕 骨 掌 骨 鼻 骨 二 或 二 隻 以 上 之 肋 骨 或 胸 骨 8.00 骨 盆 ( 需 牽 引 術 ) 32.00 脊 椎 骨 橫 向 移 位, 每 一 節 7.00 脊 椎 骨 壓 迫 性 骨 折, 一 或 多 節 38.00 手 腕 12.00 複 雜 性 骨 折 可 增 加 上 述 補 償 之 50%, 如 需 作 切 開 手 術, 包 括 骨 移 植 或 骨 接 合, 則 增 加 上 述 補 償 之 100%, 但 不 能 超 過 最 高 手 術 限 額 生 殖 泌 尿 系 統 腎 摘 除 85.00 腎 固 定 75.00 以 切 開 手 術 切 除 腎 輸 尿 管 或 膀 胱 之 腫 瘤 或 結 石 75.00 上 項 由 燒 灼 法 或 鏡 檢 法 取 出 35.00 尿 道 狹 窄 - 用 切 開 手 術 30.00 上 項 由 尿 道 內 手 術 15.00 攝 護 腺 全 切 除 - 用 切 開 手 術 ( 全 部 操 作 ) 85.00 攝 護 腺 部 份 切 除 - 用 內 視 鏡 檢 法 25.00 用 其 他 切 除 手 術 切 除 攝 護 腺 50.00 睪 丸 或 副 睪 丸 切 除 術 25.00 精 索 水 腫 或 精 索 靜 脈 瘤 13.00 GHS_ 樣 本 版 第 10 頁, 共 12 頁

手 術 名 稱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表 最 高 補 償 額 給 付 百 分 率 手 術 名 稱 最 高 補 償 額 給 付 百 分 率 因 癌 症 而 行 之 子 宮 切 除 術 100.00 子 宮 摘 除 取 出 全 部 輸 卵 管 卵 巢 或 有 無 闌 尾 切 除 術 65.00 非 分 娩 性 之 子 宮 頸 燒 灼 術 或 刮 匙 10.00 非 分 娩 性 之 子 宮 頸 擴 張 刮 匙 術 13.00 非 產 後 之 會 陰 或 陰 道 裂 傷 修 補 術 包 括 膀 胱 直 腸 膨 出 38.00 非 開 腹 式 之 纖 維 肌 瘤 切 除 20.00 甲 狀 腺 腫 取 除 甲 狀 腺 包 括 一 切 手 術 期 75.00 疝 氣 單 純 注 射 治 療 單 側 19.00 單 純 注 射 治 療 雙 側 25.00 根 治 手 術 治 療 單 側 38.00 根 治 手 術 治 療 雙 側 50.00 關 節 與 脫 臼 除 本 表 訂 定 者 外, 因 疾 病 或 病 狀 而 行 之 關 節 切 開 術 ( 穿 刺 不 計 ) 13.00 肩 肘 或 膝 關 節 切 開 術 ( 穿 刺 不 計 ) 38.00 關 節 切 除 固 定 截 斷 或 成 形 手 術 肩 髖 或 脊 椎 關 節 75.00 關 節 切 除 固 定 截 斷 或 成 形 手 術 膝 肘 腕 或 踝 關 節 38.00 脫 臼 指 或 趾 ( 每 隻 ) 5.00 脫 臼 肩 肘 腕 或 踝 關 節 15.00 脫 臼 下 顎 7.00 脫 臼 股 或 膝, 臏 骨 不 計 20.00 脫 臼 臏 骨 5.00 因 脫 臼 需 行 切 開 手 術, 其 補 償 金 為 上 述 之 雙 倍 鼻 部 竇 穿 刺 3.00 鼻 腔 內 竇 手 術 25.00 鼻 腔 外 竇 手 術 55.00 切 除 一 或 多 個 息 肉 5.00 粘 膜 下 切 除 25.00 鼻 甲 切 除 術 8.00 直 腸 惡 性 腫 瘤 之 根 治 手 術 ( 全 部 手 術 期 ) 包 括 腸 造 廔 100.00 痔 瘡 外 痔 切 除 手 術 ( 全 部 操 作 ) 30.00 痔 瘡 內 痔 或 內 外 痔 包 括 脫 肛 全 部 手 術 切 除 或 注 射 治 療 40.00 痔 廔 45.00 肛 裂 5.00 其 他 直 腸 切 開 手 術 18.00 顱 腔 切 開 腦 腔, 穿 顱 術 穿 刺 術 不 計 100.00 取 除 骨 穿 顱 術 或 解 壓 術 32.00 咽 喉 扁 桃 腺 切 除 術, 或 扁 桃 腺 切 除 術 和 增 殖 腺 切 除 術 25.00 因 診 斷 而 使 用 喉 窺 鏡 5.00 腫 瘤 惡 性 瘤 之 外 科 切 除, 但 粘 液 膜 皮 膚 和 皮 下 組 織 之 惡 性 腫 瘤 除 外 50.00 粘 液 膜 皮 膚 皮 下 組 織 之 惡 性 瘤 25.00 潛 毛 性 竇 或 囊 腫 之 切 開 術 25.00 睪 丸 或 乳 房 之 良 性 瘤 切 除 45.00 腱 鞘 囊 腫 25.00 疣 黑 痣 3.00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需 住 院 治 療 一 個 或 多 個 良 性 瘤 13.00 不 需 住 院 5.00 於 上 述 腫 瘤 需 放 射 線 治 療 時, 全 部 治 療 過 程 可 獲 得 之 最 高 補 償 百 分 率, 包 括 手 術 及 放 射 線 治 療, 仍 以 該 腫 瘤 之 手 術 切 除 者 為 限 靜 脈 靜 脈 曲 張 一 腿 之 靜 脈 切 開 手 術 或 注 射 治 療 之 全 部 操 作 20.00 靜 脈 曲 張 二 腿 之 靜 脈 切 開 手 術 或 注 射 治 療 30.00 穿 刺 術 腹 腔 之 穿 刺 13.00 胸 腔 或 膀 胱 ( 導 尿 不 計 ) 8.00 耳 鼓 囊 腫 關 節 或 脊 椎 5.00 注 意 如 手 術 項 目 未 包 括 於 上 表 時, 本 公 司 將 參 照 上 表 及 依 該 項 手 術 之 相 對 比 例 保 留 最 後 之 補 償 金 額 決 定 權 GHS_ 樣 本 版 第 11 頁, 共 12 頁

附 表 二 經 驗 分 紅 計 算 公 式 R = K ( T E C ) C K: 分 紅 率 T: 當 年 度 合 併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之 應 收 總 保 費 E: 保 險 公 司 稅 捐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C: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理 賠 金 額 C : 累 積 虧 損 GHS_ 樣 本 版 第 12 頁, 共 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