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南 妇 人 身 权 利 司 部 中 心 全 国 妇 联 帮 中 心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 2010-10-28 11:1:59
妇 2 丈 夫 总 把 我 关 在 家 里, 该 怎 么 办? 你 的 丈 夫 把 你 当 成 了 私 有 财 产 和 附 属 品, 不 让 你 出 门, 侵 犯 了 你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构 成 非 拘 禁 罪 人 身 自 由 权 是 赋 予 公 民 的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权 利, 除 非 是 司 机 关, 经 定 程 序, 否 则 任 何 人 任 何 组 织 都 无 权 拘 禁 剥 夺 或 限 制 你 的 人 身 自 由 即 便 是 你 丈 夫, 也 没 有 这 个 权 力 如 果 人 身 自 由 受 到 非 限 制, 你 可 以 向 当 地 妇 联 组 织 投 诉, 也 可 以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要 求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治 安 处 罚 或 者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指 引 宪 第 7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妇 权 益 保 障 第 7 条 妇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禁 止 非 拘 禁 和 以 其 他 非 段 剥 夺 或 者 限 制 妇 的 人 身 自 由 ; 超 市 保 安 怀 疑 你 偷 了 商 品, 有 权 搜 身 搜 包, 不 让 你 离 开 吗? 保 安 无 权 搜 查 顾 客 身 体 和 随 身 携 带 的 物 品, 更 不 能 限 制 你 的 人 身 自 由 在 我 国, 有 权 行 使 侦 查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有 公 安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人 民 院 和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等, 以 及 飞 机 场 火 车 站 等 履 行 安 全 检 查 职 责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除 此 之 外,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无 权 搜 查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2 2010-10-28 11:14:07
如 果 被 强 行 搜 查 关 押, 你 可 以 与 经 营 者 协 商, 要 求 处 分 那 名 保 安, 赔 偿 损 失 等 ; 可 以 向 消 费 者 协 会 举 报 向 工 商 局 申 诉 ; 还 可 以 向 院 起 诉, 追 究 那 家 超 市 和 保 安 的 侵 权 责 任, 告 他 们 侵 犯 你 的 人 身 自 由 权 和 名 誉 权 或 者 人 格 尊 严 权, 要 求 被 告 给 你 赔 礼 道 歉, 恢 复 名 誉, 并 赔 偿 你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精 神 损 害 指 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障 第 25 条 经 营 者 不 得 对 消 费 者 进 行 侮 辱 诽 谤, 不 得 搜 查 消 费 者 的 身 体 及 其 携 带 的 物 品, 不 得 侵 犯 消 费 者 的 人 身 自 由 对 经 营 者 侵 害 消 费 者 人 格 尊 严 或 者 侵 犯 消 费 者 人 身 自 由 的, 第 50 条 规 定,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没 收 违 所 得 处 以 违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所 得 的,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妇 性 身 体 可 以 被 男 性 工 作 人 员 搜 查 吗? 不 能 即 便 被 搜 查 者 是 一 名 犯 罪 嫌 疑 人, 男 性 侦 查 人 员 出 示 了 证 件 和 搜 查 令, 也 不 能 搜 查 该 性 的 身 体 因 为 规 定, 搜 查 妇 的 身 体, 应 当 由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指 引 妇 权 益 保 障 第 7 条 禁 止 非 搜 查 妇 的 身 体 刑 事 诉 讼 第 109 条 为 了 收 集 犯 罪 证 据 查 获 犯 罪 人, 侦 查 人 员 可 以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以 及 可 能 隐 藏 罪 犯 或 者 犯 罪 证 据 的 人 的 身 体 物 品 住 处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地 方 进 行 搜 查 第 112 条 在 搜 查 的 时 候, 应 当 有 被 搜 查 人 或 者 他 的 家 属, 邻 居 或 者 其 他 见 证 人 在 场 搜 查 妇 的 身 体, 应 当 由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2010-10-28 11:14:11
妇 4 老 年 妇 被 儿 子 赶 出 家 门, 怎 么 办? 您 可 以 到 居 委 会 村 委 会 以 及 儿 子 所 在 单 位 要 求 调 解, 或 者 找 妇 联 机 构 或 者 派 出 所 寻 求 帮 您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院 起 诉, 要 求 儿 子 给 付 赡 养 费 如 果 情 节 恶 劣, 构 成 家 庭 暴 力 虐 待 或 者 遗 弃 罪, 还 要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指 引 婚 姻 第 条 禁 止 家 庭 成 员 间 的 虐 待 和 遗 弃 第 44 条 对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受 害 人 有 权 提 出 请 求,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以 及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劝 阻 调 解 对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受 害 人 提 出 请 求 的, 人 民 院 应 当 依 作 出 支 付 扶 养 费 抚 养 费 赡 养 费 的 判 决 妇 权 益 保 障 第 8 条 禁 止 虐 待 遗 弃 病 残 妇 和 老 年 妇 刑 第 261 条 对 于 年 老 年 幼 患 病 或 者 其 他 没 有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人, 负 有 扶 养 义 而 拒 绝 扶 养, 情 节 恶 劣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4 2010-10-28 11:14:19
用 B 超 检 查 胎 儿 性 别, 如 果 是 婴 就 流 产, 这 违 吗? 违 这 样 做 违 反 了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因 为 这 种 重 男 轻 的 做, 已 经 导 致 性 别 失 衡 人 口 专 家 预 测 : 到 2020 年, 将 会 有 000 万 至 4000 万 处 于 婚 育 年 龄 的 男 青 年 无 妻 可 娶 用 B 超 检 测 胎 儿 性 别 将 会 产 生 很 多 社 会 问 题, 因 而 引 起 了 政 府 的 关 注, 要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各 地 出 台 了 专 门 规 或 规 章, 例 如 湖 南 省 禁 止 非 医 学 需 要 鉴 定 胎 儿 性 别 和 选 择 性 别 终 止 妊 娠 规 定 鼓 励 公 民 举 报 此 类 违 行 为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每 例 奖 励 2000 元 违 做 B 超 的 医 生 会 被 开 除 医 疗 机 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也 会 受 到 处 分 妇 5 指 引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第 5 条 严 禁 利 用 超 声 技 术 和 其 他 技 术 段 进 行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别 鉴 定 ; 严 禁 非 医 学 需 要 的 选 择 性 别 的 人 工 终 止 妊 娠 对 于 违 者, 第 6 条 规 定, 由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职 权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所 得 ; 违 所 得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处 违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六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所 得 或 者 违 所 得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5 2010-10-28 11:14:26
妇 为 续 香 火 溺 死 婴, 该 如 何 处 罚? 婆 婆 将 儿 媳 刚 生 下 的 婴, 放 进 水 盆 活 活 溺 死 这 是 故 意 非 剥 夺 他 人 生 命 的 行 为, 检 察 机 关 应 当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指 引 6 妇 权 益 保 障 第 8 条 禁 止 溺 弃 残 害 婴 ; 刑 第 22 条 故 意 杀 人 的, 处 死 刑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性 因 生 孩 或 不 育 而 受 到 歧 视 虐 待 的, 该 怎 么 办? 禁 止 歧 视 虐 待 生 育 婴 的 妇 和 不 育 妇 如 果 你 因 为 生 育 孩 或 者 不 能 生 孩 子 而 受 到 歧 视 虐 待, 可 以 向 当 地 妇 联 组 织 投 诉 妇 联 组 织 会 维 护 你 的 合 权 益, 并 会 协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单 位 进 行 查 处 如 果 情 节 恶 劣 的, 你 可 以 报 警, 也 可 以 向 院 起 诉 院 会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按 民 事 案 件 或 者 刑 事 案 件 处 理 按 民 事 案 件 处 理, 会 责 令 行 为 人 停 止 侵 权 给 你 赔 礼 道 歉 赔 偿 损 失 ; 按 刑 事 案 件 处 理, 则 会 让 构 成 虐 待 罪 的 人 蹲 监 狱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6 2010-10-28 11:14:4
指 引 妇 权 益 保 障 第 8 条 禁 止 歧 视 虐 待 生 育 婴 的 妇 和 不 育 的 妇 ; 刑 第 260 条 虐 待 家 庭 成 员, 情 节 恶 劣 的,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犯 前 款 罪, 致 使 被 害 人 重 伤 死 亡 的, 处 二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款 罪, 告 诉 的 才 处 理 妇 怀 孕 媳 妇 因 公 婆 迷 信 属 相 相 克 而 被 赶 出 家, 该 怎 么 办? 7 小 荣 属 狗, 丈 夫 小 东 属 鸡 公 婆 迷 信 属 相 相 克 鸡 犬 不 宁, 担 心 狗 会 咬 鸡 逼 着 小 东 把 已 经 怀 孕 的 小 荣 赶 出 了 家 门 他 们 给 小 东 另 找 对 象, 要 小 东 离 婚 再 娶 小 荣 多 次 回 家 被 拒, 终 日 以 泪 洗 面 小 荣 可 以 上 院 起 诉, 要 求 小 东 履 行 扶 养 义 公 婆 毁 了 儿 子 和 儿 媳 的 幸 福 婚 姻, 是 要 受 到 舆 论 谴 责 的 指 引 婚 姻 第 20 条 夫 妻 有 互 相 扶 养 的 义 一 方 不 履 行 扶 养 义 时, 需 要 扶 养 的 一 方, 有 要 求 对 方 付 给 扶 养 费 的 权 利 婚 姻 第 4 条 和 妇 权 益 保 护 第 45 条 方 在 怀 孕 期 间 分 娩 后 一 年 内 或 中 止 妊 娠 后 六 个 月 内, 男 方 不 得 提 出 离 婚 方 提 出 离 婚 的, 或 人 民 院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受 理 男 方 离 婚 请 求 的, 不 在 此 限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7 2010-10-28 11:14:9
妇 8 怀 孕 儿 媳 回 乡 祭 扫, 被 迷 信 公 婆 逼 着 流 产, 怎 么 办? 清 明 前 夕, 儿 媳 提 出 要 回 娘 家 给 老 父 亲 扫 墓, 迷 信 的 公 婆 认 为 怀 有 身 孕 的 人 扫 墓 不 吉 利, 生 下 的 孩 子 会 不 健 康, 坚 决 反 对 丈 夫 陪 着 妻 子 扫 墓 回 来, 婆 婆 哭 着 说 : 这 个 孩 子 不 能 要 了, 怀 孕 的 人 扫 墓 不 吉 利, 生 出 来 的 孩 子 不 是 瘫 就 是 傻 如 果 不 打 掉 这 个 孩 子, 我 就 不 认 你 这 儿 子 了 此 时, 儿 媳 应 当 去 医 院 做 B 超, 让 医 生 拿 检 查 结 果 说 明 : 孕 妇 扫 墓 不 吉 利 的 说 没 有 科 学 依 据 如 果 婆 婆 还 不 信, 可 以 找 师 讲 解 妇 权 益 保 障, 禁 止 任 何 人 用 迷 信 段 迫 害 妇, 告 诫 婆 婆 不 要 违 做 人 流 术 却 被 摘 除 子 宫, 怎 么 办? 小 陈 在 某 医 院 做 人 流 术, 医 生 考 虑 到 她 的 子 宫 为 疤 痕 妊 娠 绒 癌, 没 有 征 求 小 陈 的 意 见, 如 果 对 我 们 医 院 的 处 理 结 果 不 满 意, 你 可 以 起 诉 就 切 除 了 她 的 子 宫 后 经 医 学 会 鉴 定, 属 于 三 级 丙 等 医 疗 事 故 院 判 决 被 告 医 院 赔 偿 原 告 小 陈 5.9 万 元 ( 含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1 万 元 ) 患 者 想 打 医 疗 官 司, 应 先 要 求 封 存 病 例 以 防 被 篡 改, 保 留 所 有 票 据, 包 括 医 疗 费 住 院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等 单 据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8 2010-10-28 11:14:46
指 引 侵 权 责 任 第 55 条 医 人 员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应 当 向 患 者 说 明 病 情 和 医 疗 措 施 需 要 实 施 术 特 殊 检 查 特 殊 治 疗 的, 医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患 者 说 明 医 疗 风 险 替 代 医 疗 方 案 等 情 况, 并 取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 不 宜 向 患 者 说 明 的, 应 当 向 患 者 的 近 亲 属 说 明, 并 取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医 人 员 未 尽 到 前 款 义,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妇 生 产 时 输 血 感 染 了 艾 滋 病, 应 当 告 谁? 由 谁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9 一 产 妇 大 出 血, 某 医 院 用 了 卖 血 者 的 血 液, 导 致 该 产 妇 感 染 艾 滋 病, 个 月 后 死 亡 家 属 应 当 告 这 家 医 院, 也 可 以 把 卖 血 者 作 为 第 二 被 告 在 打 索 赔 官 司 时, 应 当 由 这 家 医 院 对 于 所 输 的 血 负 举 证 责 任, 只 要 不 能 证 明 所 输 血 液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就 应 当 依 赔 偿 受 害 人 而 且, 在 1998 年 10 月 1 日 献 血 施 行 后, 明 知 本 单 位 不 具 备 检 测 艾 滋 病 病 毒 抗 体 的 条 件 却 采 集 供 应 血 液, 致 使 多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和 一 人 死 亡 的, 触 犯 刑 第 4 条 第 1 款,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应 当 以 非 采 集 供 应 血 液 罪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明 知 自 己 是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者 艾 滋 病 病 人, 仍 然 卖 血 或 者 义 献 血, 造 成 他 人 死 亡 的, 也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指 引 最 高 人 民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4 条 下 列 侵 权 诉 讼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 ( 八 ) 因 医 疗 行 为 引 起 的 侵 权 诉 讼, 由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疗 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及 不 存 在 医 疗 过 错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9 2010-10-28 11:14:51
妇 10 侵 权 责 任 第 59 条 因 药 品 消 毒 药 剂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或 者 输 入 不 合 格 的 血 液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患 者 可 以 向 生 产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供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也 可 以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患 者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的, 医 疗 机 构 赔 偿 后, 有 权 向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供 机 构 追 偿 献 血 第 22 条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将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血 液 用 于 患 者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患 者 健 康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赔 偿,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卫 生 部 关 于 对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艾 滋 病 病 人 的 管 理 意 见 规 定 : 对 明 知 自 己 是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艾 滋 病 病 人 而 故 意 感 染 他 人 者, 应 依 追 究 其 责 任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艾 滋 病 病 人 不 得 捐 献 血 液 精 液 器 官 组 织 和 细 胞 非 行 医 打 胎 致 人 死 亡, 承 担 什 么 责 任? 李 某 为 了 省 钱, 到 一 家 私 人 诊 所, 花 100 元 买 了 11 片 打 胎 药 后 腹 痛 不 止, 日 后 因 右 侧 输 卵 管 间 质 部 异 位 妊 娠 破 裂, 致 失 血 性 休 克 死 亡 院 以 非 行 医 罪 判 处 未 取 得 医 生 执 业 资 格 的 赵 某 有 期 徒 刑 12 年,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2 年, 并 处 罚 金 5000 元 李 某 家 属 还 可 以 提 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赔 偿 请 求, 无 需 申 请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0 2010-10-28 11:14:59
指 引 执 业 医 师 第 14 条 未 经 医 师 注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不 得 从 事 医 师 执 业 活 动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第 61 条 非 行 医,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触 犯 刑 的, 依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有 关 赔 偿, 由 受 害 人 直 接 向 人 民 院 提 起 诉 讼 刑 第 6 条 未 取 得 医 生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非 行 医,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严 重 损 害 就 诊 人 身 体 健 康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 造 成 就 诊 人 死 亡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妇 11 当 你 受 到 人 身 伤 害 后, 该 怎 么 办?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由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验 伤 通 知, 到 指 定 的 鉴 定 机 构 对 伤 情 进 行 鉴 定, 由 医 出 具 鉴 定 结 论, 以 便 日 后 在 诉 讼 中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切 记 不 要 等 伤 好 了 才 报 案 对 伤 害 给 自 己 带 来 的 经 济 损 失, 你 可 以 先 跟 伤 害 你 的 人 协 商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协 商 不 成, 你 可 以 向 人 民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要 求 他 对 经 济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需 注 意 的 是, 向 院 请 求 人 身 伤 害 赔 偿 的 时 间, 应 当 从 你 受 到 他 人 伤 害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 超 过 这 个 时 间, 就 不 予 支 持 了 指 引 民 通 则 第 16 条 下 列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一 年 : ( 一 )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 ( 二 ) 出 售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未 声 明 的 ; ( 三 ) 延 付 或 者 拒 付 租 金 的 ; ( 四 ) 寄 存 财 物 被 丢 失 或 者 损 毁 的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1 2010-10-28 11:15:0
妇 丈 夫 经 常 打 骂 你 和 孩 子, 该 怎 么 办? 如 果 你 的 丈 夫 有 这 种 行 为, 你 可 以 请 求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以 及 丈 夫 所 在 单 位 出 面 劝 阻 调 解 ; 也 可 以 拨 打 110, 向 警 方 报 案,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对 虐 待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如 果 你 认 为 情 节 恶 劣, 可 向 人 民 院 起 诉 如 果 你 的 丈 夫 虐 待 家 庭 成 员, 致 使 家 庭 成 员 重 伤 死 亡 的, 无 论 你 是 否 向 院 起 诉, 国 家 司 机 关 都 要 依 追 究 他 的 刑 事 责 任 12 他 要 是 再 敢 动 打 你 和 孩 子, 你 就 马 上 报 警! 指 引 婚 姻 第 4 条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或 虐 待 家 庭 成 员, 受 害 人 有 权 提 出 请 求,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以 及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劝 阻 调 解 对 正 在 实 施 的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有 权 提 出 请 求,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予 以 劝 阻 ;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或 虐 待 家 庭 成 员, 受 害 人 提 出 请 求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规 定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2 2010-10-28 11:15:12
你 与 男 方 未 婚 先 孕, 男 方 逃 避 责 任 甚 至 以 暴 力 相 威 胁, 怎 么 办? 如 果 你 们 二 人 没 有 登 记 结 婚, 你 的 未 婚 先 孕 得 不 到 婚 姻 的 保 护 针 对 男 方 的 态 度 和 行 为, 你 应 该 慎 重 考 虑 是 否 继 续 和 他 保 持 关 系, 对 孩 子 抚 养 的 问 题 也 应 予 以 考 虑 如 果 孩 子 出 生, 孩 子 的 权 益 仍 然 可 以 得 到 与 婚 生 子 一 样 的 保 护,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危 害 和 歧 视 如 果 男 方 不 直 接 抚 养 这 个 子, 他 作 为 生 父 仍 应 负 担 子 的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直 至 子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时 止 如 果 男 方 有 暴 力 行 为, 你 可 以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构 成 犯 罪 的, 公 安 机 关 还 会 依 追 究 他 的 刑 事 责 任 妇 1 妇 怎 样 防 止 被 拐 卖? 犯 罪 分 子 经 常 利 用 招 工 等 段 拐 卖 妇, 因 此, 不 要 相 信 犯 罪 分 子 的 花 言 巧 语 你 在 进 城 工 前, 可 以 到 当 地 妇 联 和 劳 动 部 门 咨 询, 了 解 有 关 就 业 等 信 息, 例 如, 可 以 在 哪 里 获 得 基 本 生 活 技 能 和 职 业 培 训? 哪 些 中 介 机 构 是 合 注 而 且 声 誉 良 好? 有 哪 些 省 际 间 就 业 安 排 协 议? 等 一 旦 不 幸 被 拐 卖 了, 一 定 要 设 送 出 求 救 信 息 如 果 接 到 求 救 信 息 的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不 及 时 解 救, 轻 则 面 临 行 政 处 分, 重 则 构 成 玩 忽 职 守 罪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 2010-10-28 11:15:20
妇 指 引 妇 权 益 保 障 第 9 条 禁 止 拐 卖 绑 架 妇 ; 禁 止 收 买 被 拐 卖 绑 架 的 妇 ; 禁 止 阻 碍 解 救 被 拐 卖 绑 架 的 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公 安 民 政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卫 生 等 部 门 按 照 其 职 责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解 救 被 拐 卖 绑 架 的 妇,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妇 联 合 会 协 和 配 合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任 何 人 不 得 歧 视 被 拐 卖 绑 架 的 妇 第 57 条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未 依 履 行 职 责, 对 侵 害 妇 权 益 的 行 为 未 及 时 制 止 或 者 未 给 予 受 害 妇 必 要 帮,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依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14 性 遇 到 性 骚 扰, 该 怎 么 办? 受 到 性 骚 扰 时, 妇 应 首 先 明 确 表 示 拒 绝, 然 后 设 周 旋, 及 时 离 开, 向 有 关 部 门 寻 求 帮 ;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向 当 地 派 出 所 报 警 注 意 随 时 收 集 并 保 踩 你 一 脚 算 轻 的, 再 敢 动 动 脚, 送 你 去 公 安 局! 全 证 据 例 如, 保 留 性 骚 扰 行 为 发 生 时 所 留 下 的 衣 物 痕 迹 等 还 可 发 挥 机 等 电 子 设 备 中 的 录 音 录 像 和 拍 照 功 能, 这 对 于 日 后 的 诉 讼 非 常 重 要 你 还 可 向 所 在 单 位 妇 联 组 织 和 有 关 机 构 投 诉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院 起 诉 对 方 侵 权 指 引 妇 权 益 保 障 第 40 条 禁 止 对 妇 实 施 性 骚 扰 受 害 妇 有 权 向 单 位 和 有 关 机 关 投 诉 第 58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对 妇 实 施 性 骚 扰,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可 以 提 请 公 安 机 关 对 违 行 为 人 依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也 可 以 依 向 人 民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4 2010-10-28 11:15:28
发 黄 段 子 讲 黄 笑 话 算 性 骚 扰 吗? 受 害 人 应 当 怎 样 维 权? 上 司 给 下 属 发 机 色 情 短 信, 让 对 方 很 烦 恼 ; 同 事 在 办 公 场 所 讲 淫 秽 笑 话, 让 员 工 很 难 堪 除 非 看 到 或 者 听 到 这 些 信 息 的 人 不 反 感, 否 则, 这 和 用 肢 体 动 作 碰 触 身 体 让 对 方 生 厌 一 样, 都 算 性 骚 扰 受 害 人 应 当 明 确 说 不 可 以 请 单 位 主 管 予 以 制 止 ; 可 以 向 当 地 妇 联 工 会 职 工 委 员 会 妇 中 心 等 机 构 投 诉, 寻 求 ; 可 以 提 请 公 安 机 关 处 罚 ; 还 可 以 直 接 起 诉 到 院, 要 求 院 判 决 侵 权 人 赔 礼 道 歉 支 付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如 果 单 位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性 骚 扰, 也 可 以 把 单 位 列 为 被 告, 让 单 位 与 侵 权 人 一 起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妇 15 妇 被 他 人 强 迫 卖 淫, 该 怎 么 办? 这 种 行 为 侵 犯 了 你 的 人 身 权 利 及 人 格 尊 严 你 可 以 打 110 电 话 报 警,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的 解 救 ;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警 察 同 志, 求 求 你 们! 快 想 办 救 我 们 出 去 吧! 关 报 案 或 者 和 家 人 联 系, 寻 求 公 安 机 关 的 解 救 ; 趁 犯 罪 分 子 不 备, 逃 离 卖 淫 窝 点, 到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政 府 机 关 妇 联 说 明 情 况 并 请 求 保 护 等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5 2010-10-28 11:15:6
妇 指 引 妇 权 益 保 障 第 41 条 禁 止 卖 淫 嫖 娼 禁 止 组 织 强 迫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妇 卖 淫 或 者 对 妇 进 行 猥 亵 活 动 禁 止 组 织 强 迫 引 诱 妇 进 行 淫 秽 表 演 活 动 他 人 以 捏 造 虚 假 事 实 等 方 式 损 害 你 的 名 誉, 该 怎 么 办? 16 这 种 行 为 侵 犯 了 你 的 人 格 权 如 果 情 节 不 严 重, 协 商 未 果, 你 就 去 院 民 庭 递 交 民 事 起 诉 状, 要 求 被 告 停 止 侵 害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并 可 要 求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和 精 神 损 害 注 意 : 打 名 誉 权 官 司 必 须 有 社 会 评 价 降 低 的 证 据 如 果 没 有 此 类 证 据, 就 把 案 由 从 名 誉 权 纠 纷 改 为 一 般 人 格 权 纠 纷, 否 则 会 被 院 驳 回 如 果 情 节 严 重, 捏 造 的 内 容 严 重 侮 辱 了 你 的 人 格 且 散 布 的 范 围 较 广, 很 多 人 都 信 以 为 真, 使 你 的 社 会 评 价 明 显 降 低 你 就 向 院 刑 庭 递 交 刑 事 自 诉 状, 要 求 院 追 究 被 告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并 赔 偿 你 的 损 失 如 果 院 认 定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了 诽 谤 罪, 可 能 判 处 其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指 引 民 通 则 第 101 条 公 民 人 享 有 名 誉 权,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受 保 护, 禁 止 用 侮 辱 诽 谤 等 方 式 损 害 公 民 人 的 名 誉 第 120 条 公 民 的 姓 名 权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有 权 要 求 停 止 侵 害,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并 可 以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刑 第 246 条 以 暴 力 或 者 其 他 方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前 款 罪, 告 诉 的 才 处 理, 但 是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秩 序 和 国 家 利 益 的 除 外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6 2010-10-28 11:15:40
发 现 有 人 在 网 上 发 帖 子 骂 你, 该 怎 样 保 全 证 据? 可 以 连 网 站 一 起 告 吗? 每 周 至 少 搜 索 一 次 你 的 名 字, 随 时 留 心 关 于 你 的 网 上 言 论, 发 现 有 诋 毁 你 名 誉 的 文 字, 要 及 时 到 公 证 处 进 行 公 证 否 则, 一 旦 侵 权 人 删 掉 了 网 上 的 相 关 文 字, 就 很 难 举 证 证 明 侵 权 事 实 了 而 公 证 过 的 证 据 在 庭 上 无 需 质 证, 即 可 采 信 这 样, 胜 诉 的 几 率 就 高 多 了 网 站 负 有 发 现 侵 权 信 息 并 及 时 删 除 的 责 任 如 果 管 理 员 发 现 了 辱 骂 你 的 帖 子, 没 有 及 时 删 除, 或 者 虽 然 没 有 发 现, 但 是 当 你 告 知 后, 他 仍 然 没 有 及 时 删 除, 就 要 与 骂 你 的 人 一 起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你 可 以 将 网 站 一 起 告 妇 17 指 引 侵 权 责 任 第 6 条 网 络 用 户 网 络 提 供 者 利 用 网 络 侵 害 他 人 民 事 权 益 的,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网 络 用 户 利 用 网 络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的,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通 知 网 络 提 供 者 采 取 删 除 屏 蔽 断 开 链 接 等 必 要 措 施 网 络 提 供 者 接 到 通 知 后 未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的, 对 损 害 的 扩 大 部 分 与 该 网 络 用 户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网 络 提 供 者 知 道 网 络 用 户 利 用 其 网 络 侵 害 他 人 民 事 权 益,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的, 与 该 网 络 用 户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7 2010-10-28 11:15:47
妇 18 有 人 擅 自 公 开 了 你 的 日 记 信 件 等, 该 怎 么 处 理? 这 种 行 为 侵 犯 了 你 的 隐 私 权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你 可 以 与 加 害 人 交 涉, 要 求 他 立 即 改 正 错 误, 停 止 侵 害 ;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可 以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当 侵 权 行 为 情 节 较 重, 但 又 不 够 刑 事 犯 罪 的, 你 可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规 定 对 侵 权 人 予 以 处 罚 侵 权 后 果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你 可 向 人 民 院 提 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追 究 侵 权 人 的 侵 权 责 任 指 引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第 42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较 重 的,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写 恐 吓 信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威 胁 他 人 人 身 安 全 的 ; ( 二 )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的 ; ( 三 ) 捏 造 事 实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企 图 使 他 人 受 到 刑 事 追 究 或 者 受 到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 ( 四 ) 对 证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进 行 威 胁 侮 辱 殴 打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的 ; ( 五 ) 多 次 发 送 淫 秽 侮 辱 恐 吓 或 者 其 他 信 息,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的 ; ( 六 ) 偷 窥 偷 拍 窃 听 散 布 他 人 隐 私 的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8 2010-10-28 11:15:51
你 的 照 片 被 人 擅 自 使 用 做 广 告, 该 怎 么 办? 这 种 行 为 是 否 侵 犯 了 你 的 肖 像 权, 取 决 于 是 否 存 在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使 用 肖 像 如 果 是 在 商 业 广 告 中 使 用, 你 就 可 以 到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要 求 广 告 主 广 告 的 制 作 者 和 传 播 者 停 止 侵 害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还 可 以 要 求 支 付 经 济 损 失 费 和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如 果 是 在 公 益 广 告 和 新 闻 报 道 中 使 用, 并 且 没 有 做 不 当 修 改, 则 不 构 成 侵 权 妇 19 指 引 民 通 则 第 100 条 公 民 享 有 肖 像 权,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使 用 公 民 的 肖 像 广 告 第 25 条 广 告 主 或 者 广 告 经 营 者 在 广 告 中 使 用 他 人 名 义 形 象 的,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他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 使 用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名 义 形 象 的,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其 监 护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第 47 条 广 告 主 广 告 经 营 者 广 告 发 布 者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侵 权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 四 ) 广 告 中 未 经 同 意 使 用 他 人 名 义 形 象 的 ; ( 五 ) 其 他 侵 犯 他 人 合 民 事 权 益 的 妇 权 益 保 障 第 42 条 妇 的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隐 私 权 肖 像 权 等 人 格 权 受 保 护 禁 止 用 侮 辱 诽 谤 等 方 式 损 害 妇 的 人 格 尊 严 禁 止 通 过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贬 低 损 害 妇 人 格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通 过 广 告 商 标 展 览 橱 窗 报 纸 期 刊 图 书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网 络 等 形 式 使 用 妇 肖 像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19 2010-10-28 11:15:55
妇 20 提 示 广 大 性 朋 友 们, 你 们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可 能 更 加 复 杂, 如 果 利 用 上 面 讲 到 的 知 识 仍 不 能 解 决 你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不 要 急 躁, 师 建 议 你 应 尽 快 咨 询 当 地 的 机 构 登 陆 中 国 网 (www. chinalegalaid.gov.cn), 拨 打 1248 咨 询 专 线 或 128 妇 联 维 权 公 益 热 线, 运 用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帮 是 免 费 的 司 部 中 心 全 国 妇 联 帮 中 心 三 人 身 权 利 -z.indd 20 2010-10-28 11: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