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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 2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1 3 复 旦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20 4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注 册 规 定 25 5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退 课 和 免 听 课 程 规 定 27 6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生 证 和 校 徽 管 理 规 定 29 7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课 堂 礼 仪 30 8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导 师 工 作 条 例 31 9 复 旦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33 10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35 11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记 载 规 定 37 12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补 考 和 重 修 规 定 39 13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缓 考 规 定 41 14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转 换 规 定 42 15 复 旦 大 学 和 境 外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本 科 生 教 学 及 学 籍 管 理 的 规 定 44 16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46 17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休 学 与 复 学 规 定 48 18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提 前 毕 业 规 定 50 19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延 长 修 业 期 规 定 51 20 复 旦 大 学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教 学 规 定 52 21 复 旦 大 学 关 于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56 22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规 定 59 23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结 业 后 返 校 修 读 课 程 的 若 干 规 定 60 24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休 学 复 学 等 事 项 办 理 须 知 62

附 表 1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申 请 表 64 2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推 迟 注 册 申 请 表 65 3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恢 复 入 学 资 格 申 请 表 66 4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休 学 申 请 表 ( 因 病 休 学 ) 67 5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休 学 申 请 表 ( 公 派 出 国 出 境 专 用 ) 68 6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休 学 申 请 表 ( 因 其 他 原 因 休 学 ) 69 7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复 学 申 请 表 70 8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重 修 免 听 申 请 表 71 9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缓 考 申 请 表 72 10 复 旦 大 学 体 育 特 长 生 缓 考 申 请 专 用 表 73 11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74 12 复 旦 大 学 转 专 业 学 生 学 分 认 定 表 75 13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跟 班 毕 业 申 请 表 76 14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延 长 修 业 期 申 请 表 77 15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出 国 ( 出 境 ) 教 学 安 排 表 78 16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出 国 ( 出 境 ) 请 假 审 批 表 79 17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出 国 ( 出 境 ) 成 绩 及 学 分 转 换 申 请 表 80 18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主 修 课 程 转 换 第 二 专 业 成 绩 申 请 表 81 19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退 学 申 请 表 82 20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结 业 后 修 读 课 程 申 请 表 83 21 复 旦 大 学 插 班 生 学 分 认 定 表 84 22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补 办 学 生 证 申 请 表 85 23 复 旦 大 学 留 学 生 休 学 申 请 表 86 24 复 旦 大 学 留 学 生 复 学 申 请 表 87 25 复 旦 大 学 留 学 生 延 长 修 业 期 申 请 表 88 26 复 旦 大 学 留 学 生 跟 班 毕 业 申 请 表 89 27 复 旦 大 学 留 学 生 退 学 申 请 表 90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1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2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3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4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5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6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7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8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9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转 自 教 育 部 网 站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18/info9818.htm 10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二 五 年 制 定, 二 一 年 六 月 修 订 ) 为 维 护 学 校 的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实 现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根 据 教 育 部 2005 年 3 月 25 日 第 21 号 令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新 生 自 收 到 复 旦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获 得 复 旦 大 学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须 按 规 定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手 续 后, 获 得 学 籍 入 学 时, 新 生 须 持 复 旦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高 考 准 考 证 等 有 关 证 件 与 材 料,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者, 应 于 报 到 日 期 前 向 学 校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及 相 关 单 位 证 明,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请 假 须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延 长 报 到 期 以 两 周 为 限 延 期 申 请 未 获 批 准 或 获 准 后 未 在 限 期 内 报 到 者,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正 当 事 由 所 致 者 除 外 第 二 条 自 报 到 之 日 起 的 三 个 月 为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期 经 全 面 复 查 合 格 后, 新 生 方 可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根 据 情 节 予 以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凡 因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而 被 录 取 者, 无 论 何 时,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或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三 条 新 生 在 复 查 期 内, 须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体 检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无 注 册 资 格 体 检 中 被 发 现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下 同 ) 诊 断, 认 为 不 宜 在 学 校 学 习 但 经 短 期 治 疗 后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者, 经 教 11

务 处 批 准, 暂 不 注 册,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离 校 治 疗 第 四 条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应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提 交 书 面 入 学 申 请, 并 同 时 提 交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康 复 证 明 申 请 者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确 认 病 愈 的, 按 被 编 入 年 级 的 新 生 序 列 办 理 入 学 及 注 册 手 续 逾 期 不 提 交 书 面 入 学 申 请 者, 视 作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五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在 读 学 生 须 按 时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确 认 学 籍 未 经 注 册 的 学 生, 学 校 取 消 其 选 课 资 格 ( 一 ) 学 生 在 注 册 前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否 则 学 校 可 取 消 其 注 册 资 格 ( 二 ) 注 册 由 注 册 者 本 人 持 学 生 证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到 指 定 地 点 办 理 注 册 人 员 在 注 册 者 学 生 证 上 加 盖 注 册 印 章, 否 则 注 册 无 效 ( 三 )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到 校 注 册, 须 及 时 向 学 校 或 院 系 提 交 推 迟 注 册 的 申 请,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推 迟 注 册 期 以 两 周 为 限, 三 天 以 内 由 院 系 审 批, 四 天 以 上 至 两 周 由 教 务 处 审 批 经 批 准 后, 申 请 者 方 可 推 迟 注 册 未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未 获 批 准 或 获 准 后 逾 期 未 注 册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 四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在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贷 款 等 申 请 手 续 后, 经 批 准 可 暂 缓 注 册 暂 缓 注 册 的 学 生 可 以 修 读 当 学 期 相 关 课 程, 所 修 课 程 及 成 绩 在 正 式 注 册 后 有 效 暂 缓 注 册 学 生 应 在 获 得 助 学 贷 款 后 一 周 内 缴 费 注 册 因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贷 款 或 获 得 贷 款 后 不 及 时 缴 纳 学 费 而 造 成 未 注 册 者,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第 二 章 学 制 第 六 条 本 科 各 专 业 的 标 准 修 业 年 限 以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学 生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或 延 长 修 业 期 延 长 修 业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 不 含 休 学 期 ), 学 生 在 延 长 修 业 期 内 应 进 行 注 册 第 七 条 学 校 按 学 分 收 取 学 费 学 分 是 学 生 修 读 某 门 课 程 所 获 得 的 分 值 单 位, 用 于 表 明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习 量 每 门 课 程 的 具 体 学 分 数 以 教 学 培 养 12

方 案 规 定 为 准 在 所 属 专 业 规 定 的 标 准 学 制 年 限 内, 学 生 按 学 校 招 生 时 公 布 的 专 业 学 年 缴 费 标 准 于 每 学 年 初 预 缴 学 费 ; 学 生 修 完 所 属 专 业 要 求 最 低 学 分 应 缴 纳 的 学 费 总 额, 等 于 所 属 专 业 学 年 缴 费 标 准 乘 以 标 准 学 制 学 生 毕 业 时, 学 校 根 据 其 实 际 修 读 学 分 总 量 进 行 结 算 ; 实 际 修 读 学 分 总 量 如 超 过 所 属 专 业 要 求 最 低 学 分 数 5 学 分 以 上, 学 生 须 按 学 校 公 布 的 标 准 补 缴 超 出 部 分 的 学 分 修 读 费 学 生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学 分 计 入 其 实 际 修 读 总 学 分 学 生 于 学 期 中 退 课 的, 须 根 据 所 退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按 学 校 公 布 的 标 准 缴 纳 修 读 费 第 八 条 学 生 在 标 准 修 业 年 限 内, 如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可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提 前 毕 业 规 定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第 九 条 学 生 延 长 修 业 期, 须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延 长 修 业 期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修 业 年 限 内 ( 专 业 标 准 学 制 年 限 加 上 延 长 修 业 期 的 最 长 年 限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应 结 束 学 习,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其 服 役 时 间 不 计 入 休 学 和 修 业 年 限 第 三 章 选 课 修 读 第 十 二 条 已 注 册 的 学 生 可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退 课 和 免 听 课 程 规 定 修 读 学 校 提 供 的 课 程 ( 一 ) 学 生 应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退 课 和 免 听 课 程 规 定, 在 本 科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的 指 导 下, 修 读 课 程 第 一 至 四 学 期,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每 学 期 不 应 少 于 20 学 分 ( 二 ) 学 生 在 修 读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的 同 时, 可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教 学 规 定 申 请 修 读 另 一 个 专 业 的 课 程 学 生 通 过 另 一 专 业 的 全 部 规 定 课 程 的 考 试, 可 获 得 复 旦 大 学 颁 发 的 第 二 专 业 或 第 二 学 位 等 证 书 ( 三 ) 学 生 选 课 以 后,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终 止 某 课 程 修 读, 应 根 据 复 旦 13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退 课 和 免 听 课 程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后, 可 终 止 该 课 程 修 读 及 考 核 ( 四 ) 学 生 未 经 选 课,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及 考 核 第 四 章 免 听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于 已 有 一 定 基 础 或 通 过 自 学 能 够 达 到 教 学 要 求 的 课 程, 除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有 规 定 的 课 程 外, 选 课 后 可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退 课 和 免 听 课 程 规 定 申 请 免 听 对 于 获 准 免 听 的 课 程, 学 生 仍 须 参 加 相 应 课 程 的 考 核 第 五 章 考 核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选 课 以 后, 必 须 参 加 该 课 程 考 核, 及 格 后 才 能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第 十 五 条 考 核 包 括 考 试 和 考 查, 考 核 方 式 和 要 求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及 各 课 程 教 学 目 标 制 定 考 核 成 绩 应 由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期 末 考 试 占 考 核 总 成 绩 的 比 例, 一 般 不 得 高 于 70% 考 核 方 式 及 成 绩 评 定 办 法 应 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中 予 以 明 确, 并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在 课 程 修 读 或 实 习 ( 见 习 ) 过 程 中, 未 经 批 准, 缺 课 ( 学 ) 时 数 或 缺 交 作 业 次 数 累 计 超 过 教 学 规 定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取 消 参 加 该 课 程 考 核 资 格, 所 修 课 程 成 绩 以 F 计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因 考 试 时 间 冲 突 患 大 病 ( 急 病 ) 或 突 遇 意 外 事 故 而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试 的, 应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缓 考 规 定 在 考 试 前 办 理 缓 考 申 请 手 续 ( 因 突 患 急 病 或 遇 突 发 事 故 者 除 外 ), 经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与 开 课 院 系 审 批 后, 允 许 缓 期 考 试 缓 考 成 绩 按 实 记 载 ; 缓 考 缺 考 者, 成 绩 以 F 计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核 不 及 格, 可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补 考 重 修 规 定 申 请 补 考 或 重 修 14

第 六 章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九 条 考 核 成 绩 按 浮 动 记 分 制 记 载 成 绩 等 级 与 绩 点 的 换 算 关 系 如 下 表 : 等 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 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 分 制 90-85- 82-78- 75-71- 66-62- 60- 补 考 59 及 59 以 参 考 标 准 100 89 84 81 77 74 70 65 61 及 格 下 ( 不 及 格 )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办 法 是 : 一 门 课 的 学 分 绩 = 绩 点 学 分 数 ; 学 期 或 学 年 的 平 均 绩 点 =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绩 之 和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数 之 和 第 二 十 条 实 习 见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考 核 成 绩 也 可 按 P F 方 式 记 载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以 及 取 得 的 成 绩 与 学 分, 可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转 换 规 定 予 以 认 定, 并 转 换 和 记 载 第 七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可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申 请 转 专 业 第 二 十 三 条 下 列 学 生, 不 予 转 专 业 : ( 一 ) 已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转 专 业 年 限 者 ; ( 二 ) 已 有 转 专 业 或 转 学 经 历 者 ; ( 三 ) 学 校 在 招 生 时 对 其 专 业 有 明 确 限 制 者 第 二 十 四 条 除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外, 学 生 如 遇 下 列 情 况,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转 换 到 其 他 合 适 的 专 业 : ( 一 ) 取 得 学 籍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 ( 二 ) 经 学 生 原 所 在 院 系 确 认,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不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完 成 学 业 15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校 学 生 如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关 规 定,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本 校 与 转 入 学 校 同 意, 并 经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予 转 学 外 校 本 科 生 转 入 我 校, 按 教 育 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八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六 条 休 学 是 学 生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停 止 在 校 修 读 在 一 学 期 内 需 要 请 假 的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该 学 期 三 分 之 一,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当 休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休 学 的, 应 向 学 校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理 由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在 得 到 学 校 书 面 同 意 后 一 周 内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学 校 发 现 学 生 出 现 应 该 休 学 的 事 由 时, 应 当 向 学 生 发 出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的 通 知 学 生 应 在 接 到 学 校 有 关 通 知 后 一 周 内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逾 期 不 办 理 休 学 者, 视 作 已 处 于 休 学 状 态, 由 学 校 直 接 执 行 办 理 其 休 学 程 序, 要 求 学 生 离 校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保 留 学 籍, 无 须 注 册, 不 享 受 在 校 注 册 生 权 利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其 医 疗 费 按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的 有 关 事 宜,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学 生 每 次 休 学 时 间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一 学 期, 累 计 休 学 不 超 过 二 学 年 学 生 休 学 起 迄 时 间 以 教 务 处 核 定 为 准 ( 二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若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或 侵 权 事 件, 学 校 不 承 担 责 任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违 反 校 纪 行 为, 按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处 理 ( 三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学 校 的 奖 学 金 ( 四 )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的 在 读 学 生, 连 续 因 病 休 学 第 二 年 或 第 二 次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具 体 操 作 依 照 复 旦 大 学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有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者, 按 保 险 规 定 办 理 ( 五 ) 除 上 述 ( 四 ) 规 定 外, 因 其 他 原 因 休 学 者, 休 学 期 间 一 律 不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休 学 学 生 可 自 行 购 买 医 疗 保 险 16

第 三 十 条 复 学 是 休 学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满 后 恢 复 在 校 修 读 复 学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于 开 学 前 持 有 关 证 明 办 理 复 学 申 请 手 续,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复 学 注 册 ( 二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必 须 由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已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学 校 复 查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应 继 续 休 学 或 退 学 ( 三 ) 休 学 学 生 复 学 后, 由 所 在 院 系 根 据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和 课 程 表, 安 排 其 复 学 后 的 修 读 计 划 ( 四 ) 休 学 期 满 后 两 周 内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的 学 生,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第 九 章 退 学 第 三 十 一 条 符 合 第 五 条 第 ( 三 ) ( 四 ) 项 和 第 三 十 条 第 ( 二 ) ( 四 ) 项 规 定, 以 及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生, 应 当 退 学 : ( 一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者 ; ( 二 ) 未 经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 ( 三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退 学,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本 人, 同 时 注 销 学 籍, 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可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条 例 ( 试 行 ) 提 起 申 诉 第 三 十 三 条 退 学 学 生 应 在 收 到 退 学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属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 一 ) 项 原 因 退 学 者, 由 学 校 通 知 其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陪 护 回 家 17

第 十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或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新 文 体 活 动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根 据 有 关 条 例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条 例 ( 试 行 ) 对 学 校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提 出 申 诉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将 学 生 的 鉴 定 奖 励 与 处 分 等 材 料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文 书 档 案 和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一 章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德 智 体 合 格,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修 完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可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未 修 完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但 所 获 得 的 学 分 数 达 到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总 学 分 数 的 90% 以 上, 准 予 结 业,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者 在 结 业 后 的 二 年 内, 可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延 长 修 业 期 规 定 按 学 分 缴 费 后 修 读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达 到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要 求,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 满 足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且 未 达 到 结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可 获 得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予 补 发 或 换 发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于 未 学 满 一 学 年 退 学 的 学 生 以 及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18

第 十 二 章 申 诉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条 例 ( 试 行 ) 受 理 学 生 对 退 学 等 学 籍 处 理 决 定 的 申 诉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包 括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和 留 学 生 在 内 的 全 校 普 通 本 科 生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依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相 关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对 本 规 定 进 行 解 释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包 括 本 数 ; 所 称 的 以 外 不 满 超 过 不 包 括 本 数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19

复 旦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一 九 九 一 年 九 月 制 定, 一 九 九 四 年 六 月 第 一 次 修 订, 二 六 年 四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二 一 年 七 月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做 好 学 校 的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予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暂 行 规 定 和 原 国 家 教 委 学 位 办 国 务 院 学 位 办 关 于 制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通 知 以 及 复 旦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校 按 文 学 历 史 学 哲 学 法 学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理 学 工 学 医 学 等 九 个 学 科 门 类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校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授 予 对 象 分 为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三 种 ( 一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包 括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 含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在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前 招 收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其 所 获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内 页 注 明 为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 二 )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是 指 通 过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以 及 网 络 教 育 等 形 式, 完 成 学 历 教 育 的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其 所 获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内 页 注 明 为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 三 )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是 指 在 我 校 完 成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教 育 且 不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其 所 获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的 内 页 注 明 为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第 四 条 被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纪 守 法, 道 德 品 行 良 好, 达 到 相 应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其 已 经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20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者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除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外,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1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2 以 符 合 学 生 毕 业 时 所 在 专 业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的 有 效 成 绩 为 准 计 算 平 均 绩 点, 且 此 平 均 绩 点 大 于 或 等 于 2.0 ( 二 )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1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2 以 符 合 学 生 毕 业 时 所 在 专 业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的 有 效 成 绩 为 准 计 算 平 均 绩 点, 且 此 平 均 绩 点 大 于 或 等 于 2.0; 3 汉 语 言 ( 对 外 ) 专 业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中 国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 简 称 HSK) 并 达 到 八 级 水 平 ( 三 )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1 在 规 定 的 学 制 年 限 内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或 课 程,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2 平 均 绩 点 大 于 或 等 于 2.0; 3 通 过 国 家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 其 中 艺 术 类 专 业 学 生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认 定 的 资 格 线 即 视 为 通 过 ); 4 按 要 求 修 读 学 校 规 定 的 包 括 一 门 基 础 课 两 门 专 业 课 的 专 业 学 位 课 程, 其 成 绩 绩 点 均 大 于 或 等 于 2.0 ( 四 )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1 在 规 定 的 学 制 年 限 内 修 完 规 定 的 学 分 或 课 程, 达 到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 2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的 平 均 成 绩 高 于 或 等 于 75 分, 或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课 程 成 绩 全 部 及 格 ; 3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成 绩 高 于 或 等 于 75 分 或 为 良 好 ( 含 ) 以 上 ; 21

4 非 外 语 类 专 业 的 本 科 生 通 过 规 定 的 学 士 学 位 外 语 考 试 或 全 国 英 语 等 级 三 级 考 试 (PETS3)( 即 笔 试 + 口 试 ); 外 语 类 专 业 的 本 科 生 通 过 国 家 外 语 专 业 四 级 统 测 考 试 ; 上 述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或 成 绩 单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四 年 内 有 效 第 五 条 对 于 具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的 学 生,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在 学 期 间 受 到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的 纪 律 处 分 的 ; ( 二 ) 在 学 期 间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次 数 多 于 或 等 于 两 次 的 ; ( 三 ) 在 学 期 间 被 行 政 拘 留 或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第 六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按 如 下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及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1 各 院 系 对 照 本 细 则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要 求, 审 核 对 应 各 本 科 专 业 学 位 申 请 人 的 有 关 材 料, 初 拟 建 议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和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呈 教 务 处 ; 2 教 务 处 对 各 院 系 上 报 的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并 将 审 核 结 果 报 呈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 3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后,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授 权 教 务 处 授 予 其 学 士 学 位 ; 对 于 不 符 合 条 件 决 定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授 权 教 务 处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学 校 之 决 定 4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具 有 终 审 权 ( 二 )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1 对 照 本 细 则 第 四 条 第 ( 三 ) 项 要 求,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各 院 系 审 核 所 辖 本 科 专 业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有 关 材 料, 初 拟 建 议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和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将 名 单 及 其 成 绩 单 外 语 证 书 等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报 呈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 2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对 所 辖 各 院 系 上 报 的 名 单 及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并 将 初 审 后 的 名 单 及 其 材 料 统 一 报 呈 教 务 处 ; 3 教 务 处 根 据 本 细 则 第 四 条 第 ( 三 ) 项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并 将 复 审 结 果 报 呈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 4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后,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授 权 教 务 处 授 予 其 学 士 学 位 ; 对 于 不 符 合 条 件 决 定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22

的 申 请 人, 授 权 教 务 处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学 校 之 决 定 ; 5 颁 发 给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学 位 证 书, 注 明 其 在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某 院 系 某 专 业 学 习 的 经 历 ; 6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具 有 终 审 权 ( 三 )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1 学 位 申 请 人 在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之 日 ( 以 证 书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或 网 络 教 育 学 院 提 交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书 面 申 请, 并 附 加 成 绩 单 学 士 学 位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单 或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等 有 关 材 料 ; 2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根 据 本 细 则 第 四 条 第 ( 四 ) 项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将 审 核 结 果 报 呈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 3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后,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授 权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授 予 其 学 士 学 位 ; 对 于 认 为 不 符 合 条 件 决 定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授 权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学 校 之 决 定 ; 4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对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具 有 终 审 权 第 七 条 各 院 系 负 责 本 院 系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工 作 的 组 织 及 相 关 材 料 的 准 备 和 初 审 教 务 处 负 责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受 理 审 核 工 作 ;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负 责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网 络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的 受 理 审 核 工 作 第 八 条 与 我 校 开 展 双 学 位 项 目 合 作 的 国 外 大 学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在 参 加 相 关 双 学 位 项 目 后, 达 到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者, 其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参 照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要 求 执 行 学 校 其 他 形 式 的 非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条 件 和 程 序, 参 照 本 细 则 相 关 条 目 执 行 第 九 条 对 于 未 在 有 效 期 内 申 请 或 申 请 后 中 途 放 弃 的 学 生,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如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予 补 发 或 换 发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可 出 23

具 相 应 的 学 士 学 位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条 对 于 已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及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一 条 对 学 校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学 位 申 请 人, 可 于 收 到 学 校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校 申 请 复 核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独 立 二 级 学 院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复 核,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网 络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向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申 请 复 核 教 务 处 或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在 收 到 复 核 申 请 之 日 起 的 6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请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复 核 申 请 人 第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生 效 执 行 此 前 与 本 细 则 不 一 致 的 学 校 相 关 条 文, 自 动 失 效 第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解 释 权 属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24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注 册 规 定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对 本 科 生 注 册 作 如 下 规 定 : 第 一 条 注 册 对 象 全 日 制 在 读 本 科 生 必 须 于 学 校 规 定 的 注 册 时 间 内, 持 规 定 的 证 件 或 相 关 事 实 证 明 材 料 到 校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第 二 条 受 理 部 门 1 一 年 级 学 生 注 册 ( 含 报 到 ) 手 续 在 复 旦 学 院 办 理 ; 2 二 年 级 及 以 上 学 生 每 学 期 注 册 手 续 在 学 生 所 属 院 系 办 理 ; 3 注 册 日 之 后 两 周 内 的 补 注 册 手 续 在 教 务 处 注 册 考 务 中 心 办 理 第 三 条 注 册 手 续 1 学 生 注 册 采 取 网 上 电 子 注 册 并 加 盖 注 册 章 的 程 序 学 生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2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注 册 前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否 则 学 校 可 取 消 其 注 册 资 格 3 新 生 入 学 时 须 持 复 旦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高 考 准 考 证 等 有 关 证 明 与 材 料,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4 自 报 到 之 日 起 的 三 个 月 为 新 生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期 经 全 面 复 查 合 格 后, 已 报 到 新 生 自 动 转 为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根 据 情 节 予 以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凡 因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而 被 录 取 者, 无 论 何 时,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或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5 新 生 报 到 后 至 注 册 前 因 故 不 能 在 校 学 习 的, 须 办 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手 25

续,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时 间 为 一 年 ; 新 生 注 册 后 因 故 不 能 在 校 学 习 的,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新 生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被 发 现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诊 断, 认 为 不 宜 在 学 校 学 习 但 经 短 期 治 疗 后 可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者,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暂 不 注 册,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离 校 治 疗 6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应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教 务 处 教 学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交 书 面 入 学 申 请 ; 因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须 同 时 提 交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康 复 证 明 书 面 入 学 申 请 经 核 准 者 ( 其 中, 因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须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确 认 病 愈 ), 按 被 编 入 年 级 的 新 生 序 列 办 理 入 学 及 注 册 手 续 逾 期 不 提 交 书 面 入 学 申 请 者, 视 作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 因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7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在 读 学 生 须 按 时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确 认 学 籍 在 延 长 修 业 期 内 的 学 生, 每 学 期 也 须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学 生 证 遗 失 者 可 先 作 电 子 注 册, 并 于 补 办 学 生 证 后 再 行 加 盖 注 册 章 未 注 册 的 学 生, 学 校 可 取 消 其 选 课 资 格 8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在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贷 款 等 申 请 手 续 后, 经 批 准 可 暂 缓 注 册 暂 缓 注 册 的 学 生 可 以 修 读 当 学 期 相 关 课 程, 所 修 课 程 及 成 绩 在 正 式 注 册 后 有 效 暂 缓 注 册 学 生 应 在 获 得 助 学 贷 款 后 一 周 内 缴 费 注 册 因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贷 款 或 获 得 贷 款 后 不 及 时 缴 纳 学 费 而 造 成 未 注 册 者,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第 四 条 请 假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到 校 注 册 或 报 到 者, 须 及 时 向 学 校 或 学 生 所 属 院 系 提 交 推 迟 注 册 或 报 到 的 申 请,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推 迟 注 册 或 报 到 时 间 以 两 周 为 限, 其 中, 推 迟 时 间 在 三 天 以 内 的 由 相 应 院 系 审 批, 推 迟 时 间 在 四 天 以 上 至 两 周 的 由 教 务 处 审 批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申 请 者 方 可 推 迟 注 册 或 报 到 未 提 出 申 请 申 请 未 获 批 准 或 获 准 后 逾 期 未 注 册 或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第 五 条 其 他 高 职 生 委 培 生 校 际 交 流 生 等 其 他 类 型 学 生 的 注 册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凡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相 关 校 内 管 理 办 法,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26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选 课 退 课 和 免 听 课 程 规 定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对 本 科 生 选 课 退 课 和 免 听 课 程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选 课 第 一 条 学 生 在 选 课 前,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相 应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及 导 师 的 指 导 进 行 选 课 第 二 条 学 生 每 学 期 注 册 后 其 选 课 方 为 有 效, 未 选 课 者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学 习 及 考 核 第 三 条 选 课 时 间 为 每 学 期 最 后 两 周 至 次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之 间 第 四 条 学 生 进 入 本 科 生 选 课 系 统 后, 应 注 意 复 旦 大 学 教 务 系 统 选 课 说 明 的 提 示, 并 根 据 提 示 进 行 选 课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同 一 学 期 不 得 重 复 选 修 课 程 代 码 相 同 的 课 程 对 已 选 定 的 课 程, 必 须 参 加 相 应 课 程 的 教 学 活 动 第 六 条 学 生 修 读 本 专 业 所 属 院 系 开 设 的 通 识 教 育 选 修 课 程, 不 计 学 分 和 成 绩 第 七 条 因 故 未 选 上 本 专 业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必 修 课 程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在 选 课 系 统 内 提 交 选 课 事 务 申 请, 教 务 处 会 根 据 教 学 资 源 予 以 处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八 条 学 生 每 学 期 选 课 的 总 量 不 得 超 过 32 学 分 第 一 至 第 四 学 期,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每 学 期 应 不 少 于 20 学 分 上 述 学 分 不 包 括 第 二 专 业 第 二 学 位 课 程 第 九 条 学 生 选 课 必 须 由 本 人 完 成, 委 托 他 人 选 课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27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第 十 条 未 经 授 权 和 许 可 非 法 获 取 他 人 选 课 数 据, 或 对 他 人 的 选 课 数 据 进 行 修 改 添 加 删 除 的, 均 属 于 违 反 学 校 关 于 校 园 网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将 受 到 相 关 校 纪 处 分 ; 其 中, 受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或 两 次 以 上 校 纪 处 分 者, 将 无 法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二 退 课 第 十 一 条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学 生 经 试 听 可 对 所 选 课 程 进 行 调 整 开 学 两 周 后, 如 所 选 课 程 确 实 不 适 合 自 己 修 读, 学 生 可 于 期 中 根 据 教 务 处 网 站 上 的 通 知 在 选 课 系 统 内 提 交 退 课 申 请,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其 他 时 间, 注 册 考 务 中 心 不 受 理 退 课 事 宜 第 十 二 条 期 中 退 课 时, 注 册 考 务 中 心 不 接 受 学 生 对 下 列 课 程 的 退 课 申 请 : 1 重 修 课 程 ; 2 有 明 确 说 明 不 允 许 退 课 的 课 程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于 学 期 中 退 课 的, 须 根 据 所 退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缴 纳 修 读 费 其 中, 自 费 留 学 生 修 读 费 300 元 / 学 分, 其 他 学 生 修 读 费 130 元 / 学 分 三 免 听 课 程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对 所 选 课 程 已 有 一 定 基 础, 通 过 自 学 能 达 到 该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的, 经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和 院 系 盖 章 批 准 后, 可 申 请 免 听 该 课 程, 并 在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提 交 注 册 考 务 中 心 代 为 选 入 相 应 课 程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不 接 受 学 生 关 于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的 初 选 免 听 申 请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重 修 课 程 免 听 者, 须 填 写 重 修 免 听 申 请 表, 获 批 后 由 注 册 考 务 中 心 代 为 选 入 相 应 课 程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重 修 课 程 免 听 者, 应 该 按 照 课 程 要 求, 参 加 期 中 及 单 元 考 试, 递 交 平 时 作 业 第 十 八 条 一 学 期 免 听 课 程 门 数 不 得 超 过 三 门 第 十 九 条 免 听 课 程 亦 进 入 成 绩 管 理 系 统,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未 参 加 考 试 的, 以 F 记 载 28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生 证 和 校 徽 管 理 规 定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第 一 条 新 生 办 理 完 报 到 手 续 并 经 入 学 资 格 复 查 合 格 后, 由 学 校 发 给 校 徽 和 学 生 证 第 二 条 学 生 证 每 学 期 经 学 校 加 盖 注 册 章 后 始 生 效, 未 加 盖 注 册 章 者 无 效 第 三 条 学 生 证 和 校 徽 仅 供 证 明 本 人 的 学 生 身 份, 不 作 他 用 学 生 不 得 将 本 人 的 学 生 证 或 校 徽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违 者 后 果 自 负 第 四 条 学 生 证 中 记 载 的 乘 车 区 间 到 达 站 如 需 变 更, 学 生 须 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考 务 中 心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其 中, 因 家 长 工 作 单 位 变 更 的, 须 出 具 家 长 工 作 单 位 证 明 ; 因 家 庭 地 址 变 更 或 户 口 迁 移 的, 须 出 具 相 关 户 籍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 第 五 条 学 生 证 和 校 徽 的 补 办 申 请 在 教 务 处 注 册 考 务 中 心 受 理 校 徽 仅 能 补 办 一 次 第 六 条 补 办 的 学 生 证 原 学 号 不 变, 注 明 补 发 字 样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的 补 发, 参 照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时, 必 须 办 理 学 生 证 注 销 手 续 29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课 堂 礼 仪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七 年 九 月 修 订 ) 学 生 上 课 应 遵 守 下 列 行 为 规 范 : 第 一 条 应 提 前 进 入 课 堂, 作 好 上 课 准 备 第 二 条 进 入 教 室 上 课, 要 衣 冠 整 洁 第 三 条 迟 到 者 应 先 向 老 师 行 礼 报 告, 得 到 允 许 后 才 能 入 座 第 四 条 应 接 受 老 师 的 考 勤 点 名 第 五 条 要 认 真 听 课, 上 课 时 不 得 使 用 手 机 呼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要 保 持 课 堂 安 静, 不 准 在 课 堂 上 吃 点 心 零 食 或 做 与 教 学 内 容 无 关 的 活 动 第 六 条 不 得 早 退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老 师 允 许 才 能 提 前 离 开 课 堂 30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导 师 工 作 条 例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复 旦 大 学 在 本 科 生 中 实 行 导 师 制 为 规 范 导 师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条 实 行 导 师 制 的 宗 旨 1 以 导 师 个 人 所 具 有 的 丰 富 的 学 识 高 尚 的 师 德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和 健 全 的 人 格 感 召 学 生, 引 导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追 求 卓 越 献 身 科 学 2 通 过 导 师 扎 实 而 有 效 的 工 作, 帮 助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大 学 的 学 习,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的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 有 用 之 才 第 二 条 导 师 聘 任 办 法 凡 获 得 教 师 系 列 职 称 或 受 聘 于 任 课 教 师 岗 位 者, 均 有 义 务 承 担 导 师 工 作 1 各 院 系 要 聘 请 忠 诚 于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责 任 心 强, 善 于 教 书 育 人, 热 爱 学 生, 身 体 和 心 理 健 康 的 教 师 担 任 导 师 担 任 导 师 的 教 师 原 则 上 要 有 三 年 以 上 在 复 旦 大 学 学 习 或 工 作 的 经 历 2 每 学 年 末, 各 院 系 根 据 下 学 年 新 生 入 学 人 数, 为 每 个 年 级 ( 班 级 ) 配 备 若 干 位 导 师, 每 位 导 师 指 导 学 生 人 数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40 人 3 原 则 上 导 师 一 聘 四 年, 名 单 报 教 务 处 教 学 研 究 办 公 室 备 案 4 复 旦 学 院 聘 请 专 职 和 兼 职 导 师 第 三 条 导 师 工 作 职 责 1 关 心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的 全 面 发 展, 帮 助 学 生 树 立 崇 高 的 人 生 观 31

和 价 值 观, 按 照 学 校 全 面 推 进 学 分 制 建 设 的 方 案,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2 熟 悉 本 专 业 和 相 近 专 业 的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及 教 学 管 理 各 项 规 定, 根 据 每 位 学 生 的 不 同 特 点, 指 导 学 生 制 定 个 性 化 的 修 读 计 划, 确 定 每 学 期 的 修 读 课 程 3 帮 助 新 生 尽 快 地 适 应 大 学 学 习 生 活, 引 导 学 生 建 立 正 确 的 专 业 思 想 4 关 心 并 了 解 学 生 的 学 习 生 活 情 况 和 心 理 状 况, 进 行 针 对 性 的 教 育 与 引 导, 培 养 学 生 树 立 刻 苦 学 习 的 精 神 和 严 谨 的 治 学 态 度 5 建 立 导 师 与 学 生 联 系 和 沟 通 的 有 效 渠 道, 安 排 固 定 的 导 师 接 待 日 和 地 点 6 及 时 向 院 系 及 教 务 处 反 馈 学 生 对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四 条 导 师 工 作 评 估 1 各 院 系 要 把 导 师 工 作 作 为 本 院 系 教 学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定 期 召 开 学 生 座 谈 会, 听 取 学 生 对 导 师 工 作 的 意 见 2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组 织 学 生 对 导 师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经 收 集 整 理 后, 提 供 给 各 院 系, 作 为 对 导 师 进 行 评 价 的 参 考 3 学 校 每 学 年 召 开 一 次 导 师 工 作 总 结 交 流 会, 对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成 绩 突 出 学 生 满 意 的 导 师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4 学 校 将 导 师 工 作 纳 入 对 院 系 的 考 评 体 系 32

复 旦 大 学 考 场 规 则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第 一 条 学 生 参 加 所 有 课 程 考 试, 必 须 携 带 学 生 证 校 园 一 卡 通 或 身 份 证 进 入 考 场, 并 将 证 件 放 在 桌 面 上, 以 便 监 考 教 师 核 对 未 携 带 指 定 证 件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第 二 条 学 生 应 在 开 考 前 10 分 钟 进 场, 迟 到 30 分 钟 以 上 者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并 作 缺 考 处 理 第 三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座 位 入 座, 每 两 个 座 位 只 准 坐 一 个 人 不 听 劝 告 者 作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处 理 第 四 条 考 试 时, 学 生 只 能 携 带 必 要 的 文 具 和 教 师 指 定 的 工 具 书 考 试 全 过 程 中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或 其 他 电 子 存 储 设 备, 严 禁 使 用 笔 记 本 电 脑 等 电 子 设 备 书 籍 笔 记 纸 张 书 包 等 一 律 按 指 定 地 点 集 中 归 放 考 试 时 不 准 有 交 头 接 耳 传 条 示 意 对 答 案 等 行 为, 违 者 依 据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条 开 考 后 考 场 须 保 持 安 静 不 准 喧 哗, 不 准 自 由 走 动, 必 须 提 问 时 应 举 手 示 意, 未 交 考 卷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第 六 条 考 试 时 不 准 偷 看 别 人 的 试 卷 或 抄 袭 开 卷 考 试 时, 不 准 借 用 别 人 的 书 本 笔 记 等 资 料, 凡 违 反 上 述 情 况 之 一 者, 依 据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条 严 禁 代 考 或 请 人 代 考, 违 者 依 据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八 条 学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交 卷, 逾 时 交 卷 者 作 缺 考 处 理 第 九 条 监 考 教 师 有 权 监 督 学 生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对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者, 应 视 情 节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并 当 场 做 好 学 生 违 纪 情 况 记 录, 保 管 好 相 应 的 违 纪 证 据 33

第 十 条 监 考 教 师 应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必 须 在 考 试 开 始 前 15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不 准 迟 到 早 退 ; 考 试 前 应 对 考 场 进 行 清 场 监 考 教 师 要 认 真 核 对 学 生 考 卷 上 的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信 息 及 所 带 证 件 是 否 与 应 试 者 相 符 监 考 时 不 得 闲 谈 看 书 看 报, 或 做 其 他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监 考 教 师 如 发 现 学 生 课 桌 上 写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字 迹 等 不 符 合 考 场 规 则 的 情 况, 应 及 时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监 考 失 职, 或 袒 护 包 庇 学 生 作 弊 者, 学 校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严 肃 处 理 34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 摘 引 自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学 生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的, 按 以 下 规 定 予 以 处 分 : ( 一 ) 学 生 违 反 考 试 规 则 和 纪 律 者, 除 予 以 相 应 处 分 外, 其 成 绩 无 效, 作 不 及 格 处 理 凡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者, 或 累 计 两 次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 考 试 时 有 下 列 情 节 之 一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1) 未 按 考 试 规 则 要 求 将 书 包 书 籍 笔 记 通 讯 设 备 等 交 到 考 场 指 定 地 点 并 不 听 劝 告 者 ; (2) 发 现 考 场 内 或 考 试 设 备 处 可 以 得 到 与 考 试 答 案 相 关 的 信 息 而 未 向 监 考 老 师 报 告 者 ; (3) 协 同 他 人 违 反 考 试 规 则 考 场 纪 律 者 2 在 闭 卷 考 试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1) 将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的 文 字 或 公 式 抄 写 在 桌 面 上 藏 在 试 卷 下 或 课 桌 内 等 处 者 ; (2) 在 考 场 内 相 互 传 递 或 交 流 与 考 试 内 容 有 关 信 息 行 为 者 3 在 考 试 中, 凡 采 用 抄 袭 或 拷 贝 等 各 种 不 正 当 手 段, 窃 取 他 人 答 案 或 答 题 资 料 等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4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1)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者 ; (2) 组 织 作 弊, 偷 窃 试 卷 或 采 取 其 他 各 种 手 段 窃 取 试 卷 内 容 者 ; (3)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者 35

( 二 ) 抄 袭 论 文 按 以 下 规 定 予 以 处 分 : 1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或 抄 袭 他 人 文 章 1000 字 以 上, 不 注 明 引 文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2 伪 造 数 据 导 致 后 果 恶 劣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3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分 ( 三 ) 违 反 课 堂 纪 律 干 扰 教 师 正 常 上 课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 四 ) 伪 造 涂 改 成 绩 单 推 荐 信 等 证 明 文 件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证 明 及 文 件 36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记 载 规 定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对 本 科 生 成 绩 记 载 作 如 下 规 定 : 第 一 条 考 试 成 绩 按 浮 动 记 分 制 记 载, 分 数 等 级 与 绩 点 的 换 算 关 系 如 下 表 : 等 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 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 分 制 90-85- 82-78- 75-71- 66-62- 60- 补 考 59 及 59 以 参 考 标 准 100 89 84 81 77 74 70 65 61 及 格 下 ( 不 及 格 ) 学 分 绩 点 的 计 算 办 法 是 : 一 门 课 的 学 分 绩 = 绩 点 学 分 数 学 期 或 学 年 的 平 均 绩 点 =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绩 之 和 所 学 课 程 学 分 数 之 和 第 二 条 成 绩 以 A A- B+ B B- C+ C C- D D- F 形 式 记 载, 其 中 获 A 和 A- 成 绩 的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修 读 总 人 数 的 30% 第 三 条 补 考 和 重 修 成 绩 记 载 参 照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补 考 和 重 修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条 缓 考 成 绩 按 实 记 载 第 五 条 对 于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或 实 习 ( 见 习 ) 的 成 绩, 院 系 可 参 照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方 式 记 载, 也 可 以 P F 方 式 记 载 ; 以 P F 方 式 记 载 的 成 绩, 不 计 入 平 均 绩 点 第 六 条 插 班 生 转 学 生 赴 境 外 学 习 的 学 生, 在 他 校 学 习 的 成 绩 转 为 我 校 成 绩 时,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转 换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条 开 课 院 系 负 责 登 录 成 绩 37

第 八 条 考 试 成 绩 ( 包 括 补 考 和 缓 考 成 绩 ) 登 录 时 间 为 :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三 周 ( 含 三 周 ) 至 下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为 保 证 学 生 及 时 获 得 成 绩, 在 课 程 考 核 结 束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任 课 老 师 必 须 将 成 绩 递 交 至 开 课 院 系 因 故 不 能 及 时 递 交 成 绩 的, 应 报 教 学 院 长 ( 系 主 任 ) 批 准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递 交 成 绩 的, 学 校 可 作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第 九 条 学 生 对 所 修 课 程 成 绩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开 课 院 系 申 请 复 查 由 开 课 院 系 教 学 院 长 ( 系 主 任 ) 组 织 相 关 教 师 对 异 议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后, 给 出 明 确 答 复 复 查 申 请 应 当 在 每 学 期 第 三 周 内 提 出, 复 查 以 一 次 为 限 第 十 条 每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时, 以 非 毕 业 班 学 生 为 主 要 修 读 对 象 的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和 院 系 不 得 为 毕 业 班 学 生 提 前 单 独 考 试 和 登 录 成 绩 不 遵 守 本 条 规 定 而 导 致 的 后 果, 由 考 试 组 织 者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教 务 处 不 接 受 学 生 个 人 提 交 的 登 录 课 程 成 绩 的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成 绩 单 记 载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修 读 的 所 有 课 程 成 绩 依 据 复 旦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授 予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时, 以 符 合 学 生 毕 业 时 所 在 专 业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的 有 效 成 绩 为 准 计 算 平 均 绩 点, 如 达 到 学 士 学 位 的 绩 点 标 准, 并 满 足 其 他 相 应 条 件,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38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补 考 和 重 修 规 定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对 本 科 生 的 补 考 和 重 修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补 考 第 一 条 对 考 核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补 考 或 重 修 第 二 条 学 生 如 缺 席 参 加 某 门 课 程 考 核, 其 相 应 课 程 成 绩 以 F 记 载, 且 不 得 申 请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补 考 第 三 条 补 考 仅 安 排 在 原 课 程 开 课 学 期 的 次 一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周 至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进 行 补 考 学 生 须 在 注 册 前 向 开 课 院 系 递 交 补 考 申 请 第 四 条 补 考 及 格, 成 绩 记 载 为 D- 第 五 条 所 有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在 组 织 考 试 时, 都 应 同 时 编 写 难 易 程 度 相 同 的 A B 两 套 试 卷, 其 中 一 套 用 作 为 学 生 的 补 考 试 卷 第 六 条 毕 业 班 学 生 在 最 后 一 学 期 所 修 课 程 的 考 试 不 及 格, 按 上 述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参 加 补 考 开 课 院 系 不 得 提 前 组 织 补 考 第 七 条 补 考 以 一 次 为 限 第 八 条 补 考 不 收 费 二 重 修 第 九 条 重 修 成 绩 和 重 修 次 数 按 实 记 载 重 修 成 绩 不 覆 盖 原 修 读 课 程 的 成 绩 第 十 条 重 修 成 绩 的 绩 点, 按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39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补 考 以 后, 仍 可 以 申 请 重 修 同 一 门 课 程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重 修 应 按 正 常 程 序 选 课, 并 根 据 教 务 处 网 站 上 的 相 关 通 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缴 纳 选 课 学 费 如 重 修 课 程 需 要 免 听, 参 照 免 听 课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三 条 重 修 课 程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 自 费 留 学 生 300 元 / 学 分, 其 他 学 生 130 元 / 学 分 40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缓 考 规 定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对 本 科 生 申 请 缓 考 作 如 下 规 定 : 第 一 条 学 生 因 考 试 时 间 冲 突 患 大 病 ( 急 病 ) 或 突 遇 意 外 事 故 而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的, 应 在 考 试 前 办 理 缓 考 申 请 手 续 ( 因 突 患 急 病 或 遇 突 发 事 故 者 除 外 ) 因 突 患 急 病 或 遇 突 发 事 故 者 应 在 缓 考 考 试 前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第 二 条 缓 考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学 校 不 再 安 排 补 考 第 三 条 申 请 缓 考 的 手 续 如 下 : 1 向 开 课 院 系 教 务 员 领 取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缓 考 申 请 表 2 如 实 填 写 表 格 内 容 后 交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开 课 院 系 教 学 院 长 ( 系 主 任 ) 签 署 意 见 3 在 申 请 表 后 附 申 请 理 由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因 病 缓 考 者 需 提 供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病 历 证 明 4 将 办 完 以 上 手 续 后 的 申 请 表 交 开 课 院 系 教 务 员 第 四 条 缓 考 时 间 地 点 由 开 课 院 系 统 一 安 排 后 通 知 学 生 第 五 条 缓 考 成 绩 按 实 记 载 41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转 换 规 定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本 科 生 修 读 成 绩 和 学 分 的 转 换, 作 如 下 规 定 : 第 一 条 申 请 转 换 成 绩 的 手 续 1 申 请 转 换 成 绩 的 学 生, 须 填 写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成 绩 单 原 件 申 请 表 经 所 在 院 系 教 学 院 长 ( 系 主 任 ) 审 核 同 意 后, 由 教 务 员 统 一 交 教 务 处 办 理 2 学 生 申 请 转 换 和 认 定 成 绩 以 一 次 为 限, 一 经 确 认 不 得 更 改 教 务 处 不 受 理 学 生 个 人 提 交 的 成 绩 转 换 申 请 第 二 条 插 班 生 转 学 生 公 派 赴 他 校 ( 含 境 外 ) 交 流 学 习 学 生 的 成 绩 转 换 1 他 校 一 门 或 多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要 求 与 我 校 某 一 门 课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且 学 分 不 少 于 我 校 该 课 程 的 学 分, 经 批 准 可 直 接 转 换 成 我 校 该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2 他 校 学 制 为 每 学 年 三 学 期 及 以 上 的, 按 他 校 本 科 生 总 学 分 与 我 校 本 科 生 总 学 分 之 比, 及 我 校 每 学 年 两 学 期 的 设 置 确 定 学 分 转 换 关 系 3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转 为 我 校 成 绩 时, 只 登 记 相 应 成 绩 和 学 分 数, 不 计 入 平 均 绩 点, 且 成 绩 等 级 前 均 加 注 * 号 4 凡 公 派 赴 他 校 ( 含 境 外 ) 交 流 学 习 的 学 生, 在 赴 他 校 交 流 学 习 前, 须 由 院 系 审 核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的 修 读 计 划, 并 交 教 务 处 备 案 5 学 生 因 赴 他 校 学 习 而 不 能 在 标 准 修 业 期 内 完 成 学 业, 应 按 规 定 申 请 延 长 修 业 期 ; 逾 期 未 提 出 延 长 修 业 期 申 请 的, 按 结 业 或 肄 业 处 理 第 三 条 校 内 修 读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生 的 成 绩 转 换 1 主 修 专 业 学 分 转 入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1) 学 生 在 修 读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前, 其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中 有 与 第 二 学 42

位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名 称 及 学 分 相 同, 且 已 取 得 成 绩 的, 可 以 向 开 设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的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主 修 专 业 成 绩 单 原 件 一 份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其 成 绩 和 学 分 转 入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成 绩 单 申 请 时 间 在 开 始 修 读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一 年 以 后 办 理 如 修 读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以 前 已 修 的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与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的 目 标 课 程 相 同, 可 以 在 复 旦 大 学 URP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成 绩 转 换 栏 中 直 接 申 请 (2) 可 以 转 换 的 学 分 总 量 最 多 为 8 学 分 (3) 进 入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修 读 以 后, 主 修 专 业 获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不 能 再 转 为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分 2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分 转 入 主 修 专 业 (1) 学 生 如 终 止 修 读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可 于 毕 业 学 期 的 第 3 周 至 第 5 周 到 教 务 处 学 籍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请 将 已 获 得 的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分 转 为 主 修 专 业 的 学 分, 申 请 以 一 次 为 限 ;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2) 可 以 转 入 的 学 分 总 量 最 多 为 5 学 分 (3) 凡 自 第 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转 入 主 修 专 业 的 成 绩, 其 成 绩 等 级 前 均 加 注 * 号, 且 不 计 入 平 均 绩 点 第 四 条 转 专 业 学 生 学 分 认 定 1 本 条 仅 适 用 于 在 校 期 间 有 转 专 业 经 历 的 学 生 学 分 认 定 只 作 为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的 依 据, 成 绩 单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2 申 请 学 分 认 定 的 原 课 程 在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要 求 和 学 分 数 方 面 与 转 入 专 业 的 对 应 课 程 相 同 或 相 近 3 修 读 同 一 平 台 的 文 理 基 础 课 程 可 全 部 认 定 ; 修 读 不 同 平 台 的, 原 专 业 所 在 平 台 的 文 理 基 础 课 程 可 认 定 为 新 专 业 的 任 意 选 修 课 程 4 原 专 业 的 专 业 课 程 可 认 定 成 任 意 选 修 课 程 ; 若 转 入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无 任 意 选 修 课 程 要 求, 相 应 学 分 将 被 视 为 多 修 读 的 学 分 5 复 旦 大 学 转 专 业 学 生 学 分 认 定 表 经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院 系 和 教 务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予 以 认 定 6 政 治 理 论 课 程 大 学 英 语 体 育 课 程 学 分 可 直 接 带 入 新 专 业 7 计 算 机 应 用 基 础 课 程 学 分 的 认 定, 按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执 行 8 已 转 入 新 专 业 的 学 生, 不 得 修 读 转 入 专 业 开 设 的 通 识 教 育 选 修 课 程 43

复 旦 大 学 和 境 外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本 科 生 教 学 及 学 籍 管 理 的 规 定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与 境 外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本 科 生, 是 拓 宽 学 生 国 际 化 视 野 的 一 条 重 要 途 径 随 着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的 日 益 广 泛, 学 生 在 本 科 阶 段 到 境 外 大 学 学 习 的 机 会 不 断 增 加 为 规 范 联 合 培 养 中 的 相 关 教 学 问 题, 特 制 定 以 下 规 定 : 一 本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复 旦 大 学 和 境 外 大 学 签 订 校 际 合 作 文 件 的 联 合 培 养 本 科 生 计 划, 与 复 旦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本 科 生 的 境 外 大 学 必 须 是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教 育 层 次 的 学 校 院 系 与 境 外 大 学 签 订 的 联 合 培 养 合 作 计 划, 须 报 外 事 处 备 案 对 于 外 事 处 不 同 意 作 为 学 校 公 派 项 目 的, 不 作 为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二 本 规 定 的 适 用 对 象 是 复 旦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按 照 复 旦 大 学 和 境 外 相 关 大 学 签 订 的 协 议, 复 旦 大 学 的 本 科 生 在 标 准 学 制 内 赴 境 外 大 学 学 习, 方 式 可 以 是 2+2 ( 国 内 两 年 + 境 外 两 年 ), 或 3+1 ( 国 内 三 年 + 境 外 一 年 ), 及 其 他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按 照 两 校 间 协 议, 学 生 在 完 成 规 定 课 程, 修 满 所 需 学 分 后, 同 时 获 得 复 旦 大 学 和 境 外 大 学 的 毕 业 文 凭 和 学 士 学 位 三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的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由 院 系 根 据 本 专 业 指 导 性 修 读 计 划 制 定, 在 开 始 选 拔 学 生 之 前 正 式 公 布,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四 参 加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的 学 生 经 所 在 院 系 和 外 事 处 共 同 选 拔 外 事 处 正 式 公 布 选 拔 结 果 后, 学 生 须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参 加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的 休 学 手 续 五 学 生 赴 境 外 以 前, 应 仔 细 了 解 境 外 大 学 相 关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在 所 属 院 系 或 专 业 教 学 系 主 任 ( 导 师 ) 的 指 导 下 制 定 本 人 后 两 年 ( 或 一 年 ) 在 境 外 大 学 的 修 读 计 划, 经 境 外 大 学 相 关 专 业 的 负 责 人 和 复 旦 大 学 所 在 院 系 的 教 学 院 长 ( 系 主 任 )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在 境 外 大 学 所 修 学 分 和 学 时 总 量 原 44

则 上 应 和 学 生 在 复 旦 大 学 依 复 旦 大 学 培 养 方 案 未 修 读 学 分 和 学 时 总 量 相 当 六 学 生 在 境 外 大 学 就 读 期 间, 每 学 期 结 束 后 必 须 按 时 向 其 在 复 旦 大 学 的 所 属 院 系 寄 送 成 绩 单, 报 告 学 习 状 况, 以 便 于 复 旦 大 学 相 关 院 系 及 时 了 解 学 生 的 学 习 状 况 如 因 学 生 未 及 时 向 复 旦 大 学 有 关 院 系 呈 交 成 绩 单, 导 致 复 旦 大 学 对 该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出 现 问 题 ( 包 括 不 能 够 按 时 毕 业 等 ), 学 生 须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七 学 生 在 完 成 境 外 大 学 所 在 专 业 的 修 读 计 划 之 后, 由 境 外 大 学 对 其 学 业 予 以 审 核, 获 得 其 学 士 学 位 者, 复 旦 大 学 按 照 学 生 在 复 旦 大 学 所 属 专 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和 毕 业 文 凭 未 获 得 境 外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者, 复 旦 大 学 也 不 授 予 其 学 士 学 位 和 毕 业 文 凭 八 学 生 应 一 次 性 向 复 旦 大 学 缴 纳 后 两 年 ( 或 一 年 ) 的 学 费, 作 为 复 旦 大 学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的 费 用 学 费 分 为 已 修 读 学 分 的 学 费 和 尚 未 修 读 学 分 的 学 费 学 费 金 额 = 按 教 学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尚 未 修 读 的 学 分 学 分 单 价 ( 每 学 分 130 元 ) 2 交 费 时 间 另 行 规 定 九 如 校 际 联 合 培 养 本 科 生 合 作 文 件 内 容 与 本 规 定 存 在 冲 突 之 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十 联 合 培 养 中 如 出 现 上 述 条 款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问 题, 由 教 务 处 外 事 处 和 相 关 院 系 协 商 解 决 45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的 各 项 工 作 作 如 下 规 定 : 第 一 条 转 专 业 的 所 有 工 作 必 须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与 公 正 的 原 则 进 行, 所 有 有 关 的 管 理 人 员 教 师 与 学 生 都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规 则 与 程 序 第 二 条 本 科 生 可 在 第 一 或 第 二 学 年 的 春 季 学 期 申 请 转 专 业 凡 进 入 第 三 学 年 ( 含 ) 以 上 已 有 转 专 业 经 历 ( 包 括 提 出 申 请 后 未 获 准 转 专 业 者 ) 已 有 转 学 经 历 或 学 校 在 招 生 时 明 确 规 定 不 可 转 专 业 的 本 科 生, 不 能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校 在 招 生 时 规 定 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转 入 相 应 的 专 业 第 三 条 转 专 业 学 生 的 申 请 及 录 取 工 作 均 安 排 在 春 季 学 期 进 行 第 四 条 每 年 度 各 院 系 须 按 学 校 要 求 并 根 据 所 辖 各 专 业 一 年 级 在 读 学 生 人 数 的 一 定 比 例, 上 报 接 受 转 专 业 学 生 计 划 数 第 五 条 教 务 处 在 每 年 春 季 学 期 通 过 教 务 处 网 站 及 院 系 公 布 当 年 度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工 作 通 知 各 院 系 的 考 核 规 则 以 及 经 过 学 校 核 准 的 各 专 业 接 受 计 划 数 第 六 条 院 系 应 根 据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制 订 转 专 业 的 考 核 规 则, 并 对 考 核 内 容 方 式 程 序 等 做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第 七 条 院 系 须 安 排 教 师 和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接 待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的 咨 询 第 八 条 学 生 应 仔 细 了 解 教 务 处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当 年 度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工 作 通 知 的 相 关 内 容 及 各 院 系 的 考 核 规 则,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陆 复 旦 大 学 URP 信 息 化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报 名, 同 时 在 网 上 提 交 转 专 业 申 请 每 个 学 生 只 能 申 请 填 报 一 个 专 业 逾 期 教 务 处 不 再 接 受 申 请 46

第 九 条 报 名 后 学 生 应 主 动 了 解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所 在 院 系 的 咨 询 时 间 和 地 点, 并 按 照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所 在 院 系 公 布 的 考 核 时 间 地 点 和 规 则 参 加 考 核 考 核 由 各 院 系 安 排, 学 校 不 作 统 一 规 定 第 十 条 在 学 生 申 请 转 专 业 报 名 截 止 后, 教 务 处 将 及 时 公 布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名 单, 并 将 名 单 及 相 关 材 料 转 至 接 受 院 系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报 名 转 专 业 后, 如 决 定 放 弃 转 专 业, 须 在 转 专 业 考 核 前 书 面 告 知 相 应 院 系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第 十 二 条 院 系 应 成 立 转 专 业 考 核 小 组,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考 核 规 则 对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和 录 取 录 取 学 生 数 不 得 超 过 公 布 的 接 受 计 划 数 第 十 三 条 教 务 处 对 院 系 提 交 的 录 取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向 全 校 公 布 第 十 四 条 被 新 专 业 录 取 的 学 生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时 到 新 专 业 所 在 院 系 报 到 注 册 院 系 应 为 转 入 本 院 系 学 生 到 教 务 处 集 中 办 理 学 生 证 等 学 籍 信 息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院 系 应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转 换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转 入 学 生 的 学 分 认 定 教 学 计 划 变 更 及 课 程 修 读 指 导 等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纪 律 检 查 部 门 对 转 专 业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47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休 学 与 复 学 规 定 ( 二 五 年 九 月 制 定, 二 一 年 七 月 修 订 ) 根 据 复 旦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对 本 科 生 休 学 与 复 学 作 如 下 规 定 : 第 一 条 学 生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而 申 请 休 学 的, 须 提 供 县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及 校 医 院 提 供 的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的 证 明 休 学 申 请 表 中 休 学 原 因 一 栏 须 由 校 医 院 签 章 批 准 第 二 条 学 生 因 公 派 出 国 出 境 留 学 申 请 休 学 的, 休 学 申 请 表 中 休 学 原 因 一 栏 须 由 外 事 处 签 章 批 准, 同 时 向 教 务 处 教 学 管 理 办 公 室 及 所 在 院 系 提 供 复 旦 大 学 学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教 学 安 排 表 备 案 第 三 条 学 生 因 私 出 国 出 境 留 学 申 请 休 学 的, 须 提 供 对 方 学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原 件 翻 译 件 及 复 印 件, 并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将 离 校 清 单 附 在 休 学 申 请 表 后 一 并 提 交 第 四 条 除 公 派 出 国 出 境 留 学 外, 学 生 因 故 申 请 休 学 的, 须 提 供 家 长 意 见, 并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将 离 校 清 单 附 在 休 学 申 请 表 后 一 并 提 交 第 五 条 按 照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的 学 生, 未 在 规 定 期 间 办 理 手 续,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的, 应 予 休 学 第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的 有 关 事 宜,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 一 ) 休 学 申 请 的 受 理 时 间 为 开 学 二 周 内, 学 期 中 或 期 末 考 试 期 间 不 受 理 当 前 学 期 的 休 学 申 请 ( 疾 病 除 外 ) 自 申 请 之 日 起, 学 生 每 次 休 学 时 间 不 少 于 一 学 期, 最 长 为 一 学 年 ; 休 学 期 满 后 两 周 内, 学 生 如 须 继 续 休 学, 须 向 学 校 申 请 办 理 继 续 休 学 手 续, 否 则 视 为 自 动 退 学 累 计 休 学 不 超 过 二 学 年 学 生 休 学 起 迄 时 间 以 教 务 处 核 定 为 准 ( 二 )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若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或 侵 权 事 件, 学 校 不 承 担 责 任 学 生 休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