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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附 加 女 性 生 育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 平 保 养 发 [2011]48 号,2011 年 4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提 示 : 条 款 正 文 中 加 粗 显 示 的 文 字 内 容 为 免 除 本 公 司 保 险 责 任 的 条 款, 请 注 意 仔 细 阅 读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及 所 附 条 款 投 保 单 被 保 险 人 名 册 等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其 它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为 准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开 始 生 效, 具 体 生 效 日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日 期 第 三 条 投 保 范 围 团 体 可 作 为 投 保 人, 为 其 女 性 成 员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本 保 险 另 有 约 定 的 按 约 定 内 容 执 行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投 保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300 日 为 等 待 期, 投 保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或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进 行 治 疗 的 无 等 待 期 投 保 人 可 以 与 本 公 司 另 行 约 定 等 待 期, 并 在 双 方 签 订 的 协 议 上 载 明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内 经 医 院 确 诊 怀 孕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对 投 保 人 返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所 交 保 险 费,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在 符 合 上 述 等 待 期 条 款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符 合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所 发 生 的,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制 订 的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实 施 细 则 中 生 育 医 疗 标 准 的 下 列 合 理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在 每 次 扣 除 1000 元 免 赔 额 之 后 乘 以 80% 的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女 性 生 育 保 险 金, 免 赔 额 和 给 付 比 例 可 分 别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是 否 享 有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在 投 保 时 另 行 约 定 1) 孕 产 期 检 查 费 ( 确 诊 怀 孕 日 起 至 产 后 42 天 ); 2) 分 娩 时 所 产 生 的 合 理 医 疗 费 用 ( 不 包 括 婴 儿 费 用 ); 3) 终 止 妊 娠 医 疗 费 用 ; 4) 因 分 娩 流 产 或 终 止 妊 娠 所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而 支 出 的 医 疗 费 用 ; 5) 其 它 的 合 理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的 保 险 责 任,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在 双 方 签 订 的 协 议 上 载 明 本 公 司 按 上 述 约 定 给 付 女 性 生 育 保 险 金,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被 保 险 人 的 女 性 生 育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其 保 险 金 额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公 司 在 本 附 件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给 付 保 险 金, 但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其 它 途 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公 费 医 疗 工 作 单 位 侵 权 人 或 侵 权 责 任 承 担 方 本 公 司 在 内 的 任 何 保 险 机 构 ) 获 得 补 偿, 对 于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制 订 的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实 施 细 则 中 生 育 医 疗 标 准 的 合 理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其 它 途 径 已 获 得 的 补 偿 后, 对 于 剩 余 部 分 费 用 根 据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在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女 性 生 育 保 险 金 额 的 限 额 内 按 照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和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女 性 生 育 保 险 金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 三 ) 被 保 险 人 殴 斗 醉 酒,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 四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 五 )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因 疾 病 导 致 的 ; ( 六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 七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 八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 ( 九 ) 保 险 单 中 特 别 约 定 的 除 外 疾 病 ; ( 十 ) 既 往 症 ; ( 十 一 ) 不 孕 不 育 治 疗 人 工 受 精 保 胎 以 及 由 以 上 原 因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 ( 十 二 )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 性 病 ; ( 十 三 ) 疗 养 矫 形 视 力 矫 正 手 术 美 容 牙 科 保 健 及 康 复 治 疗 非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整 容 手 术 ; ( 十 四 ) 从 事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蹦 极 驾 驶 滑 翔 机 或 滑 翔 伞 探 险 摔 跤 武 术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 ( 十 五 )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发 生 上 述 第 一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的,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向 该 被 保 险 人 退 还 其 对 应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发 生 上 述 其 它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的,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第 六 条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可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保 险 费 根 据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计 算 投 保 人 须 在 投 保 时 一 次 性 交 清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保 险 期 间 与 续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投 保 人 可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续 保 本 保 险,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后 为 投 保 人 办 理 续 保 手 续, 并 按 续 保 当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风 险 性 质 重 新 厘 定 费 率 并 收 取 保 险 费 第 八 条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会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会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或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资 格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或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资 格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或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资 格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或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资 格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第 十 条 受 益 人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女 性 生 育 医 疗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投 保 人 为 与 其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投 保 人 身 保 险, 不 得 指 定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以 外 的 人 为 受 益 人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投 保 人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受 益 人 时, 必 须 经 过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 一 )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 二 )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 三 )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者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它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的 医 院 就 诊, 若 因 急 诊 未 在 约 定 医 院 就 诊 的, 应 在 就 诊 后 3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并 根 据 病 情 好 转 情 况 及 时 转 入 约 定 的 医 院 若 确 需 在 非 约 定 的 医 院 就 诊 的, 应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本 公 司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3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对 于 本 公 司 同 意 在 非 约 定 的 医 院 就 诊 的, 本 公 司 按 约 定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 一 ) 保 险 合 同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 三 ) 医 疗 病 历 ; ( 四 ) 保 险 人 指 定 医 院 或 者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收 据 ; ( 五 )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明 细 清 单 ; ( 六 ) 被 保 险 人 孕 产 期 保 健 卡 复 印 件 ; ( 七 ) 按 生 育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的 生 育 医 疗 补 贴 证 明 ( 被 保 险 人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时 需 提 供 ); ( 八 )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生 育 有 关 的 其 它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申 请 人 申 请 女 性 生 育 保 险 金 时, 如 提 供 的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另 有 约 定 的 按 约 定 内 容 执 行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会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十 四 条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五 条 被 保 险 人 变 动 ( 一 ) 投 保 人 因 参 保 的 团 体 成 员 变 动 需 加 保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并 收 取 相 应 保 险 费 后,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二 )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因 参 加 本 保 险 的 团 体 成 员 离 职 或 丧 失 会 员 资 格 需 退 保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对 相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该 成 员 离 职 或 会 员 资 格 丧 失 之 日 起 终 止 本 公 司 对 投 保 人 退 还 相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三 )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少 于 具 有 参 加 本 保 险 资 格 人 数 的 75%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并 对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第 十 六 条 年 龄 确 定 与 错 误 处 理 ( 一 )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 二 )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或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资 格,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2.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投 保 人 第 十 七 条 地 址 变 更 投 保 人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注 明 的 最 后 地 址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本 公 司 在 原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第 十 九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如 投 保 人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须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一 ) 保 险 合 同 ; ( 二 ) 投 保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第 二 十 条 争 议 处 理 本 附 加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可 以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通 过 仲 裁 解 决, 也 可 依 法 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一 条 释 义 被 保 险 人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附 被 保 险 人 名 册 中 所 载 人 员 本 公 司 指 平 安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团 体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具 有 5 名 以 上 ( 含 5 名 ) 成 员 且 非 因 购 买 保 险 而 组 织 的 合 法 团 体, 包 括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等 成 员 团 体 为 机 关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成 员 指 该 团 体 中 身 体 健 康 正 常 工 作 的 在 职 员 工 ; 团 体 为 社 会 团 体 的, 成 员 指 该 团 体 的 会 员 以 及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连 续 投 保 指 投 保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续 保 同 一 险 种, 且 续 保 保 单 的 生 效 日 为 原 保 单 到 期 日 的 次 日 意 外 事 故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医 院 指 本 公 司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的 定 点 医 院, 未 约 定 定 点 医 院 的, 则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合 法 经 营 的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公 立 医 院 医 疗 费 用 指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制 订 的 职 工 生 育 保 险 实 施 细 则 中 生 育 医 疗 标 准 的 生 育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床 位 费 手 术 费 药 费 治 疗 费 护 理 费 检 查 检 验 费 特 殊 检 查 治 疗 费 ( 一 ) 床 位 费 指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的 医 院 床 位 ( 不 包 括 观 察 病 房 之 床 位 陪 人 床 家 庭 病 床 ) 的 费 用 ( 二 ) 手 术 费 手 术 指 被 保 险 人 为 治 疗 疾 病 挽 救 生 命 而 施 行 的 手 术, 不 包 括 活 检 穿 刺 造 影 等 创 伤 性 检 查 以 及 康 复 性 手 术 手 术 费 指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手 术 项 目 的 费 用, 包 括 手 术 室 费 麻 醉 费 手 术 监 测 费 手 术 辅 助 费 材 料 费 一 次 性 用 品 费 术 中 用 药 费 手 术 设 备 费 ( 三 ) 药 费 指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规 定 的 用 药 范 围 内 的 中 西 药 费 用 ( 四 ) 治 疗 费 指 以 治 疗 疾 病 为 目 的, 提 供 医 学 手 段 而 发 生 的 治 疗 者 的 技 术 劳 务 费 和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费, 以 及 消 耗 品 的 费 用, 包 括 注 射 费 机 疗 费 理 疗 费 输 血 费 输 氧 费 体 外 反 搏 费 ( 五 ) 护 理 费 指 住 院 期 间 根 据 医 嘱 所 示 的 护 理 等 级 确 定 的 费 用, 仅 指 消 毒 费 和 换 药 费 ( 六 ) 检 查 检 验 费 指 以 诊 断 疾 病 为 目 的, 采 取 必 要 的 医 学 手 段 进 行 检 查 及 检 验 而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包 括 医 处 费 诊 查 费 妇 检 费 X 光 费 心 电 图 费 B 超 费 脑 电 图 费 内 窥 镜 费 肺 功 能 仪 费 分 子 生 化 费 和 血 尿 便 常 规 检 查 费 ( 七 ) 特 殊 检 查 治 疗 费 包 括 CT ECT 彩 超 活 动 平 板 动 态 心 电 图 心 电 监 护 介 入 治 疗 PCR 体 外 碎 石 高 压 氧 体 外 射 频 核 磁 共 振 血 液 透 析 等 大 型 和 高 费 用 检 查 治 疗 项 目 费 终 止 妊 娠 指 母 体 承 受 胎 儿 在 其 体 内 发 育 成 长 的 过 程 终 止, 包 括 自 然 流 产 或 人 工 流 产 人 工 流 产 是 指 在 24 孕 周 以 前, 采 用 人 工 方 法, 把 已 经 发 育 但 还 没 有 成 熟 的 胚 胎 和 胎 盘 从 子 宫 里 取 出 来, 达 到 终 止 妊 娠 的 目 的 自 然 流 产 指 指 胎 儿 尚 未 具 备 存 活 的 条 件 就 自 然 中 止 妊 娠 的, 一 般 妊 娠 不 足 28 周 或 胎 儿 体 重 不 足 1000g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指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医 疗 救 助 等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项 目

殴 斗 指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醉 酒 指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的 酒 精 含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100 毫 克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它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被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未 取 得 有 效 行 驶 证 ; (2)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3)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病 毒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的 定 义 应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制 定 的 定 义 为 准, 如 在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则 可 认 定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或 艾 滋 病 病 毒 艾 滋 病 指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既 往 症 指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罹 患 的 被 保 险 人 已 知 或 应 该 知 道 的 有 关 疾 病 或 症 状 通 常 有 以 下 情 况 : 1.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前, 医 生 已 有 明 确 诊 断, 长 期 治 疗 未 间 断 ; 2.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前, 医 生 已 有 明 确 诊 断, 治 疗 后 症 状 未 完 全 消 失, 有 间 断 用 药 情 况 ; 3.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前 发 生, 未 经 医 生 诊 断 和 治 疗, 但 症 状 明 显 且 持 续 存 在, 以 普 通 人 医 学 常 识 应 当 知 晓 的 潜 水 指 使 用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攀 岩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探 险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于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 江 河 漂 流 登 山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至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武 术 比 赛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指 进 行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表 演 境 外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被 保 险 人 于 港 澳 台 地 区 就 医 的 按 境 外 就 医 处 理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 净 保 险 费 (1- 保 险 经 过 日 数 / 保 险 期 间 的 日 数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1 日 的 按 1 日 计 算 净 保 险 费 指 投 保 人 所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扣 除 每 张 保 险 单 平 均 承 担 的 本 公 司 各 项 费 用 ( 含 营 业 费 用 代 理 费 各 项 税 金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等 ) 后 的 余 额, 扣 除 部 分 占 所 交 保 险 费 的 25% 离 职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行 为, 包 括 到 期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一 方 擅 自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等, 但 不 包 括 依 法 退 休 病 退 内 部 退 养 行 为

周 岁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