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 迎 選 擇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誠 摯 歡 迎 您 選 擇 本 行 的 企 業 金 融 帳 戶 及 帳 戶 相 關 服 務 開 戶 及 帳 戶 相 關 服 務 文 件 這 份 資 料 包 括 所 有 必 須 填 寫 的 表 格 以 及 文 件, 以 協 助 您 完 成 開 戶 及 申 請 服 務 所 需 之 程 序 我 們 要 求 您 提 交 的 文 件 ( 詳 見 開 戶 文 件 檢 核 表 ) 是 依 據 本 地 法 規 律 命 令 及 / 或 國 際 標 準 必 須 提 交 的 文 件 其 相 關 文 件 有 助 於 本 行 貫 徹 認 識 客 戶 的 政 策, 同 時 也 是 全 球 共 同 打 擊 洗 錢 恐 怖 份 子 籌 資 及 詐 騙 活 動 等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敬 請 體 諒 與 配 合 上 述 規 定, 並 感 謝 您 撥 冗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本 行 再 次 歡 迎 您 選 擇 我 們 的 服 務 如 您 對 此 份 資 料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聯 絡 客 戶 經 理 或 蒞 臨 任 何 一 間 當 地 分 行 查 詢 渣 打 集 團 引 領 亞 洲 非 洲 及 中 東 前 行 渣 打 集 團 在 亞 太 區 南 亞 中 東 非 洲 英 國 和 美 洲 擁 有 龐 大 的 全 球 網 絡, 在 70 個 國 家 設 有 1,700 間 以 上 的 分 行 同 時 在 世 界 各 地 聘 用 115 個 不 同 國 籍,80,000 名 以 上 的 員 工, 是 全 球 最 具 規 模 的 國 際 銀 行 之 一 渣 打 集 團 提 供 貿 易 融 資 現 金 管 理 借 貸 證 券 服 務 外 匯 債 務 資 本 市 場 及 企 業 貸 款 等 服 務, 具 豐 富 的 成 長 市 場 經 驗, 意 在 成 為 客 戶 的 首 選 銀 行, 結 合 本 行 對 當 地 的 深 入 認 識 和 全 球 的 雄 厚 實 力, 提 供 一 系 列 創 新 產 品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 of 22 Copyright 2011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WelcomeLetter_Taiwan_(Local)_2011_v1.doc Page 1 of 1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Taiwan) Limited 開 戶 申 請 表 ( 台 灣 ) Account Opening Application Form (Taiwan)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或 x Please complete in BLOCK LETTERS and or x where applicable.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Taiwan) Limited ( 台 北 ) 敦 北 分 行 ( 新 竹 ) 營 業 部 分 行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Taipei) Tun Pei Branch (Hsinchu) Main Branch Branch Offshore Banking Unit 申 請 者 資 料 APPLICANT S PARTICULARS 申 請 者 名 稱 ( 需 與 相 關 證 照 之 法 定 名 稱 全 名 相 同 ) Name (Insert FULL legal name exactly as it appears in the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 中 文 名 稱 ] [In Chinese] [ 英 文 名 稱 ] [In English] 申 請 者 設 立 地 ( 國 家 ) 設 立 日 期 ( 日 / 月 / 西 元 年 )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 Date of Incorporation (dd/mm/yyyy) 統 一 編 號 Registration Number 公 司 負 責 人 資 料 Information of the Responsible Person (Chairperson) 姓 名 Name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ID No. (Passport No) 國 籍 Nationality 登 記 地 址 Registered Address 聯 絡 人 Contact Person 聯 絡 電 話 Telephone 聯 絡 電 子 信 箱 Email Address 聯 絡 傳 真 Fax 公 司 網 站 Website SWIFT 地 址 SWIFT Address 通 訊 地 址 ( 如 果 與 登 記 地 址 不 同 ) Account Mailing Address (if different from Registered Address) 業 務 項 目 BUSINESS ACTIVITIES 製 造 業 金 融 業 進 口 / 出 口 業 服 務 業 貿 易 業 Manufacturing Financial Export/Import Services Trading 零 售 業 顧 問 業 批 發 商 委 任 代 理 商 Retailing Consultant Wholesaler Commission Agents 其 他 ( 請 敘 明 ) Others (Please specify) 交 易 商 品 ( 請 敘 明 ) Commodities Handled (Please specify)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2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2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AccountOpeningForm_Integrated_Taiwan_(Bilingual)_2012_v1.doc Page 1 of 3
開 戶 申 請 表 ( 台 灣 ) Account Opening Application Form (Taiwan)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或 x Please complete in BLOCK LETTERS and or x where applicable. 帳 戶 類 別 ACCOUNT TYPE 支 票 存 款 Checking Account 活 期 存 款 Demand Deposit 定 期 存 款 Time Deposit 新 台 幣 TWD 帳 戶 幣 別 CURRENCY ( 不 適 用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 (Not available for Offshore Banking Unit) 新 台 幣 TWD 港 幣 HKD 美 元 USD 歐 元 EUR 其 他 Others ( 新 台 幣 不 適 用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 (TWD not available for Offshore Banking Unit) 新 台 幣 TWD 港 幣 HKD 美 元 USD 歐 元 EUR 其 他 Others ( 新 台 幣 不 適 用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 (TWD not available for Offshore Banking Unit) 新 台 幣 帳 號 TWD A/C No: 子 產 品 代 碼 Sub Product Code: 基 金 所 有 權 Fund Ownership: 新 台 幣 帳 號 TWD A/C No: 港 幣 帳 號 HKD A/C No: 美 元 帳 號 USD A/C No: 歐 元 帳 號 EUR A/C No: 帳 號 A/C No: 子 產 品 代 碼 Sub Product Code: 基 金 所 有 權 Fund Ownership: 新 台 幣 帳 號 TWD A/C No: 港 幣 帳 號 HKD A/C No: 美 元 帳 號 USD A/C No: 歐 元 帳 號 EUR A/C No: 帳 號 A/C No: 子 產 品 代 碼 Sub Product Code: 基 金 所 有 權 Fund Ownership: 銀 行 專 用 FOR BANK USE ONLY 帳 戶 作 業 及 服 務 ACCOUNT OPERATION AND SERVICES 下 列 各 服 務 之 內 容 詳 見 於 各 該 服 務 相 關 之 設 定 表 格 Features available under each Service below will be further set out in the relevant Set-Up Form for such Service. 1. 帳 戶 作 業 相 關 之 核 心 服 務 Core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Account Operation 本 行 提 供 下 列 核 心 服 務 ( 網 路 銀 行 ) 以 利 帳 戶 作 業 ( 除 非 客 戶 勾 選 不 需 要 ) The core (electronic banking) Services listed below will be made available to facilitate the operation of the Account(s) (unless the relevant Not Required box is selected): 使 用 Straight2Bank Web 之 核 心 服 務 Core Services using Straight2Bank Web 報 告 Reports 付 款 Payments 不 需 要, 請 打 勾 Not Required 備 註 : 本 行 尚 提 供 其 他 多 種 附 加 之 服 務 及 通 路 請 貴 客 戶 與 金 融 交 易 服 務 處 銷 售 代 表 聯 繫 Note: An extensive range of additional Services and Channels are available. Please contact your Transaction Banking Sales representative. 2. 安 全 設 定 Security Features 登 錄 所 需 之 雙 重 驗 證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required for log-in 注 意 : 當 法 規 或 本 行 有 要 求, 無 論 是 否 勾 選 上 述 各 項, 皆 適 用 雙 重 驗 證 Note: Where there are regulatory or Bank requirements,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will apply whether or not the above is checked.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3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2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AccountOpeningForm_Integrated_Taiwan_(Bilingual)_2012_v1.doc Page 2 of 3
開 戶 申 請 表 ( 台 灣 ) Account Opening Application Form (Taiwan)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或 x Please complete in BLOCK LETTERS and or x where applicable. 帳 戶 作 業 及 服 務 ACCOUNT OPERATION AND SERVICES 3. Straight2Bank Profile 如 果 您 未 勾 選 以 下 選 項 並 註 明 現 有 Straight2Bank 群 組 ID, 將 以 建 立 新 Straight2Bank 設 定 方 式 辦 理 A new Straight2Bank Profile will be created if you do not select and indicate your existing Straight2Bank Group ID below. 新 增 至 現 有 Straight2Bank 設 定 下,Straight2Bank Group ID 群 組 ID Add to Existing Straight2Bank Profile, Straight2Bank Group ID 4. 特 別 指 示 Special Instructions : 聲 明 DECLARATION 申 請 者 茲 申 請 以 本 公 司 之 名 稱 在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貴 行 ) 開 立 上 述 帳 戶 本 公 司 確 認 申 請 表 上 所 填 及 交 付 予 貴 行 之 文 件 資 料 均 為 正 確 無 誤 本 公 司 了 解 貴 行 得 拒 絕 本 公 司 開 戶 之 申 請 而 不 須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本 公 司 確 認 於 簽 定 本 申 請 表 之 同 時 已 收 訖 並 已 詳 閱 貴 行 之 帳 戶 條 款, 標 準 條 款 ( 含 總 約 及 附 約 ) 乙 份 並 願 意 遵 守 貴 行 現 行 或 日 後 所 通 知 之 條 款 及 受 此 等 條 款 之 約 束 We apply to open the above Account(s) with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Taiwan) Limited (the "Bank" ). We represent that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us in this form and in any other document(s) provided by us to the Bank is true, accurate and complete. We acknowledge that the Bank may decline our application without providing any reason in which event no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ll arise between the Bank and us. We further acknowledge that we have received, read and understood the Bank's prevailing Account Terms, Standard Terms, applicable Country Supplement and the terms contained in this form and we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m in connection with all Accounts opened by us with the Bank. We further agree to be bound by any additional terms and conditions governing any facilities, products and/or services offered by the Bank as we may apply for and/or utilise from time to time. 本 公 司 同 意, 若 中 英 文 文 義 有 歧 異 者, 以 中 文 版 為 主 We agree that in the event of any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for all purposes. 公 司 印 鑑 及 有 權 簽 章 人 之 簽 名 或 印 鑑 Company Chop and Authorised Signature/Seal ( 若 為 本 國 公 司, 請 蓋 印 經 濟 部 登 記 之 大 小 章 ; 若 為 外 國 公 司, 請 蓋 印 Signing Bar 加 上 負 責 人 親 簽 ) (For local companies, please affix the company chop and its legal representative s seal registered with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For offshore companies, please affix the company s signing bar and its authorized director s signature(s). 日 期 Date 銀 行 專 用 REMARKS (FOR BANK USE) 業 別 代 碼 Industry Sector Code BIP 代 碼 BIP Code RM 代 碼 RM Code 扣 繳 稅 Withholding Tax 是 Yes 否 No 驗 證 者 Verified By 核 准 者 Approved By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4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2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AccountOpeningForm_Integrated_Taiwan_(Bilingual)_2012_v1.doc Page 3 of 3
印 鑑 卡 ( 台 灣 ) Signature Card (Taiwan)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Taiwan) Limited ( 台 北 ) 敦 北 分 行 ( 新 竹 ) 營 業 部 分 行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Taipei) Tun Pei Branch (Hsinchu) Main Branch Branch Offshore Banking Unit 新 開 戶 NEW APPOINTMENT 刪 除 DELETION 變 更 CHANGES 統 一 編 號 生 效 日 Registration No./Taxation No.: Start/Effective Date: 戶 名 Name of the Client: 需 相 關 證 照 之 法 定 名 稱 全 名 相 同 Insert FULL legal name exactly as it appears on the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日 day 月 Month 年 Year 授 權 人 員 AUTHORISED PERSONS 未 使 用 之 空 白 處 請 劃 線 Draw a line through any unused space. 適 用 所 有 帳 戶 之 簽 名 / 印 鑑 ( 不 含 支 票 戶 ) 憑 壹 式 有 效 憑 貳 式 有 效 其 他 Signatures/Seals for all accounts except checking account Any one to sign Any two to sign Others (insert details below) 適 用 支 票 帳 戶 之 簽 名 / 印 鑑 支 票 取 消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抬 頭 人 或 日 期 更 改 以 Changes of checks would be effective by Signatures/Seals for checking accounts only 同 上 憑 壹 式 有 效 憑 貳 式 有 效 其 他 Same as above Any one to sign Any two to sign Others (insert details below) 如 勾 選 其 它, 請 詳 述 於 下 列 備 註 處 If you check "Others", describe the alternative method of operation in the space provided below. 印 鑑 簽 樣 Specimen Signature 印 鑑 簽 樣 Specimen Signature 姓 名 Name 身 份 證 號 碼 ID 姓 名 Name 身 份 證 號 碼 ID 印 鑑 簽 樣 Specimen Signature 印 鑑 簽 樣 Specimen Signature 姓 名 Name 身 份 證 號 碼 ID 姓 名 Name 身 份 證 號 碼 ID 備 註 Special Instructions: 本 公 司 茲 確 認 上 述 人 員 已 接 受 指 派 成 為 授 權 人 員 空 白 處 不 足, 請 另 外 以 印 有 客 戶 信 頭 的 信 紙 提 供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完 整 清 單 It is confirmed that each person appointed above accepts the appointment as an Authorised Person. If there is insufficient space, please provide the full list of authorised signatories on a separate schedule on Client letterhead. 公 司 印 鑑 及 有 權 簽 章 人 之 簽 名 或 印 鑑 Company Chop and Authorised Signature/Seal: 驗 證 簽 章 之 客 戶 關 係 經 理 : ( 若 為 本 國 公 司, 請 蓋 印 經 濟 部 登 記 之 大 小 章 ; 若 為 外 國 公 司, 請 蓋 印 Signing Bar 加 上 負 責 人 親 簽 ) Verified by: (For local companies, please affix the company chop and its legal representative s seal registered with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For offshore companies, please affix the company s signing bar and its authorized director s signature(s).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5 of 22 Copyright 2011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SignatureCard_Integrated_Taiwan_(Bilingual)_2011_v1.doc Page 1 of 1
Straight2Bank 使 用 者 指 定 及 授 權 申 請 表 Straight2Bank User Designation & Authorisation Form 本 表 列 明 客 戶 使 用 Straight2Bank 通 路 之 指 定 及 授 權 使 用 者 This form sets out the designation & authorisation of Users in relation to use of Straight2Bank channels. 新 開 戶 New 刪 除 Deletion 變 更 Changes 集 團 編 號 ( 如 適 用 時 ) Straight2Bank Group ID (if applicable): 生 效 日 Start/Effective Date for change 日 date 月 month 年 year 戶 名 Name of the Client 使 用 者 1 User 1 使 用 者 2 User 2 姓 名 Name 身 分 證 號 碼 ID Straight2Bank 使 用 者 名 稱 Preferred Straight2Bank User ID 聯 絡 資 訊 Contact Details: 1 電 子 郵 件 Email 姓 名 Name 身 分 證 號 碼 ID Straight2Bank 使 用 者 名 稱 Preferred Straight2Bank User ID 聯 絡 資 訊 Contact Details: 1 電 子 郵 件 Email 使 用 者 3 User 3 使 用 者 4 User 4 姓 名 Name 身 分 證 號 碼 ID Straight2Bank 使 用 者 名 稱 Preferred Straight2Bank User ID 聯 絡 資 訊 Contact Details: 1 電 子 郵 件 Email 姓 名 Name 身 分 證 號 碼 ID Straight2Bank 使 用 者 名 稱 Preferred Straight2Bank User ID 聯 絡 資 訊 Contact Details: 1 電 子 郵 件 Email 使 用 者 5 User 5 使 用 者 6 User 6 姓 名 Name 身 分 證 號 碼 ID Straight2Bank 使 用 者 名 稱 Preferred Straight2Bank User ID 聯 絡 資 訊 Contact Details: 1 電 子 郵 件 Email 姓 名 Name 身 分 證 號 碼 ID Straight2Bank 使 用 者 名 稱 Preferred Straight2Bank User ID 聯 絡 資 訊 Contact Details: 1 電 子 郵 件 Email 備 註 : 除 非 於 特 別 指 示 中 另 有 限 制, 下 列 之 授 權 者 適 用 於 所 有 Straight2Bank 通 路 及 服 務 Note: Any User authorisation below shall apply to all Straight2Bank Channels and Services unless the Special Instructions specifies restrictions. Straight2Bank 授 權 :Authorisation for Straight2Bank: 準 備 指 示 Prepare Instructions 檢 視 列 印 下 載 報 告 View, print, download reports 核 准 及 發 送 指 示 Approve and release Instructions 以 共 同 方 式 核 准 及 發 送 指 示 Approve and release Instructions only jointly 使 用 者 1 User 1 使 用 者 2 User 2 使 用 者 3 User 3 使 用 者 4 User 4 使 用 者 5 User 5 使 用 者 6 User 6 特 別 指 示 Special Instructions: 有 權 簽 章 人 之 簽 名 或 印 鑑 Name(s) & Signature(s) of person(s) duly authorised to appoint Users: 日 期 Date: 1 User password and encrypted string will be sent to the email address provided in this setup form. The email address provided should be unique and accessible by the respective user only. 用 户 密 码 及 加 密 字 符 串 将 寄 至 本 设 置 表 格 中 所 填 写 的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每 个 用 户 提 供 的 电 子 邮 件 须 不 同 且 仅 有 该 用 户 可 以 访 问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6 of 22 User_and _Administrator_Setup_Form_(IDnotrequired)_Taiwan_(Bilingual)_2012_v1.doc Page 1 of 2
Straight2Bank 管 理 者 指 定 及 授 權 申 請 表 ( 本 表 於 台 灣 地 區 不 適 用 之 ) Straight2Bank Administrator Designation & Authorisation Form (Not Applicable in Taiwan) 新 開 戶 New 刪 除 Deletion 變 更 Changes 集 團 編 號 ( 如 適 用 時 ) Straight2Bank Group ID (if applicable): 生 效 日 Start/Effective Date for change 日 date 月 month 年 year 戶 名 Name of the Client 備 註 : 如 客 戶 已 指 定 另 一 機 構 為 被 授 權 人 操 作 其 Straight2Bank 檔 案, 則 管 理 者 僅 得 由 該 機 構 指 派 Note: If client has appointed an entity as Authorised Person to manage its Straight2Bank profile, the Administrators can only be appointed by that entity. 請 於 適 當 欄 位 勾 選 Please tick as appropriate: 單 一 管 理 者 Single Administrator 雙 重 管 理 者 Dual Administrators 管 理 者 1 Administrator 1 管 理 者 2 Administrator 2 姓 名 Name 姓 名 Name 身 分 證 號 碼 ID 聯 絡 資 訊 Contact Details: 1 電 子 郵 件 Email 身 分 證 號 碼 ID 聯 絡 資 訊 Contact Details: 1 電 子 郵 件 Email 特 別 指 示 Special Instructions: 謹 此 同 意 各 管 理 者 得 指 示 銀 行 修 改 使 用 者 檔 案 ( 包 括 刪 除 或 新 增 使 用 者 ), 客 戶 應 受 此 等 指 示 之 拘 束 It is agreed that Administrator(s) may Instruct the Bank to modify User profile (including deleting Users or adding new Users) and all such Instructions shall bind the Client. 有 權 簽 章 人 之 簽 名 或 印 鑑 Name(s) & Signature(s) of person(s) duly authorised to appoint Administrators: 日 期 Date: 於 新 開 戶 刪 除 變 更 授 權 時 適 用 Only required if submitted for new appointments,deletions, changes after taking the mandate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7 of 22 User_and _Administrator_Setup_Form_(IDnotrequired)_Taiwan_(Bilingual)_2012_v1.doc Page 2 of 2
渣 打 銀 行 帳 戶 條 款 1. 引 言 1.1 標 準 條 款 納 入 本 帳 戶 條 款 範 圍 內 2. 定 義 未 於 本 帳 戶 條 款 中 另 為 定 義 而 使 用 已 於 標 準 條 款 中 定 義 之 詞 彙, 應 依 標 準 條 款 中 之 定 義 解 釋 之 開 戶 申 請 書 指 貴 戶 為 開 立 帳 戶 而 簽 署 之 本 行 申 請 文 件 現 金 存 款 指 以 現 金 或 電 子 轉 帳 所 做 的 存 款 交 易 託 收 (collection) 指 在 任 何 非 現 金 存 款 流 程 中, 本 行 向 有 關 持 票 人 / 付 款 人 獲 取 或 試 圖 獲 取 已 結 算 及 無 附 加 條 件 的 資 金 之 過 程 託 收 (collect) 一 詞 具 有 相 同 之 涵 義 存 款 指 貴 戶 或 貴 戶 之 代 理 人 將 款 項 存 入 帳 戶 主 帳 戶 指 貴 戶 就 虛 擬 帳 戶 號 碼 設 定 用 於 入 帳 之 帳 戶 非 現 金 存 款 指 非 以 現 金 或 電 子 轉 帳 所 完 成 之 交 易 虛 擬 帳 戶 號 碼 指 本 行 提 供 給 貴 戶 之 付 款 人 用 以 支 付 款 項 的 虛 擬 帳 戶 號 碼 提 款 指 貴 戶 或 貴 戶 之 代 理 人 從 帳 戶 提 領 或 轉 出 之 任 何 交 易 3. 存 款 3.1 現 金 存 款 : 本 行 將 於 有 關 帳 戶 存 入 對 等 於 任 何 現 金 存 款 之 金 額 各 帳 戶 之 存 入 金 額 僅 得 於 維 持 該 帳 戶 之 服 務 地 點 返 還 3.2 非 現 金 存 款 : 向 本 行 提 存 託 收 之 任 何 非 現 金 存 款 金 額 將 存 入 帳 戶, 但 除 非 本 行 另 有 允 許, 否 則 在 本 行 收 到 全 額 最 終 付 款 前, 貴 戶 不 能 提 取 或 將 存 入 的 金 額 轉 帳 3.3 信 用 額 度 : 本 行 可 酌 情 決 定, 不 論 本 行 是 否 已 收 到 付 款, 針 對 非 現 金 存 款 提 供 立 即 可 用 之 信 用, 並 自 行 訂 定 上 限 3.4 未 結 算 存 款 : 本 行 得 拒 絕 存 入 本 行 收 到 但 未 結 算 之 任 何 非 現 金 存 款 至 貴 戶 之 帳 戶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行 會 將 該 項 非 現 金 存 款 退 還 貴 戶, 或 在 貴 戶 要 求 下, 再 次 將 該 項 非 現 金 存 款 提 存 託 收 3.5 從 貴 戶 帳 戶 扣 款 : 本 行 可 於 14 日 ( 或 其 他 可 能 議 定 之 時 間 ) 內 將 未 收 到 之 任 何 非 現 金 存 款 視 為 未 付 所 有 產 生 之 費 用 ( 包 括 任 何 匯 率 差 價 ) 將 由 貴 戶 之 帳 戶 負 擔 3.6 存 款 單 : 若 非 現 金 存 款 之 存 款 單 有 錯 漏, 本 行 可 修 改 存 款 單 經 本 行 修 改 之 後 的 版 本 視 為 最 終 之 變 更 3.7 代 繳 代 收 服 務 : 本 行 會 依 貴 戶 指 示 並 依 貴 戶 聲 明, 接 收 和 處 理 來 自 適 當 授 權 並 指 示 其 銀 行 業 者 扣 款 者 給 貴 戶 之 款 項, 並 將 透 過 代 扣 或 其 他 適 當 結 算 系 統 扣 除 之 金 額, 轉 到 貴 戶 指 定 之 本 行 帳 戶 存 款 中 3.8 貴 戶 之 存 款 聲 明 : 貴 戶 聲 明 及 保 證, 貴 戶 對 非 現 金 存 款 於 法 律 上 具 有 完 全 之 所 有 權, 且 對 於 非 現 金 存 款 上 之 簽 署 簽 註 及 詳 細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效 力 及 正 確 與 否 應 負 全 部 責 任 3.9 例 外 規 定 : 在 不 影 響 標 準 條 款 之 責 任 限 度 條 款 之 前 提 下, 本 行 對 任 何 聯 行 或 本 行 之 代 理 行 任 何 過 失 欺 騙 或 故 意 行 為 或 無 力 償 債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失, 概 不 負 責 3.10 其 他 銀 行 費 用 : 貴 戶 必 須 支 付 其 他 銀 行 向 貴 戶 或 本 行 任 何 交 易 所 徵 收 之 任 何 費 用 3.11 權 益 讓 與 之 禁 止 : 貴 戶 必 須 維 持 其 對 所 有 存 款 餘 額 之 所 有 權 人 身 份, 且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讓 與 任 何 權 利 抵 押 或 其 他 權 益 4. 提 款 4.1 提 款 : 本 行 僅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准 許 從 帳 戶 提 款 : (a) 帳 戶 內 有 充 足 資 金 可 供 提 款 ; 貴 戶 的 付 款 票 據 已 按 本 行 明 訂 的 格 式 開 出 及 填 妥 ; 及 在 維 持 帳 戶 的 服 務 地 點 進 行 提 款 4.2 止 付 支 票 : 若 貴 戶 希 望 本 行 拒 絕 兌 付 自 貴 戶 帳 戶 開 出 的 任 何 支 票, 貴 戶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並 提 供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本 行 將 盡 力 停 止 或 取 消 該 筆 交 易, 惟 若 本 行 無 法 執 行 ( 包 括 支 票 已 被 兌 付 ), 則 本 行 概 不 負 責 5. 透 支 5.1 禁 止 未 經 授 權 透 支 : 貴 戶 之 帳 戶 不 得 透 支 若 貴 戶 之 帳 戶 設 有 透 支 上 限, 則 不 得 其 超 過 透 支 上 限 5.2 透 支 要 求 : 本 行 就 帳 戶 提 供 透 支 額 度 時, 該 帳 戶 應 受 額 外 之 條 款 規 範 透 支 額 度 可 隨 時 取 消 5.3 自 動 透 支 : 若 本 行 同 意 貴 戶 之 帳 戶 得 於 透 支 之 情 況 下 不 須 另 行 通 知 貴 戶, 則 本 條 文 亦 適 用 於 透 支 之 條 款 5.4 應 要 求 隨 時 還 款 : 貴 戶 必 須 一 經 本 行 要 求, 應 即 償 還 帳 戶 內 之 任 何 不 足 數 額 5.5 利 息 : 本 行 會 向 貴 戶 收 取 所 有 透 支 款 項 之 利 息 利 息 根 據 本 行 在 服 務 地 點 的 慣 例, 按 本 行 通 知 貴 戶 的 利 率 每 日 計 算 6. 帳 戶 資 料 6.1 次 數 及 方 法 : 本 行 將 根 據 本 行 在 服 務 地 點 依 正 常 程 序, 發 送 帳 戶 對 帳 單 和 通 知 書 予 貴 戶 6.2 核 對 帳 戶 資 料 : 貴 戶 必 須 檢 查 帳 戶 對 帳 單 確 認 書 及 通 知 書 如 有 任 何 錯 誤, 貴 戶 必 須 在 相 關 文 件 日 期 的 3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7. 貸 方 餘 額 的 利 息 7.1 於 本 行 明 示 同 意 之 情 況 下, 本 行 將 支 付 貴 戶 帳 戶 存 款 餘 額 之 利 息 本 行 應 付 之 利 息 將 依 本 行 通 知 貴 戶 之 利 率 或 於 貴 戶 帳 戶 所 在 分 行 之 公 告 利 率 計 算 8. 應 付 票 據 責 任 8.1 支 票 簿 : 貴 戶 應 就 本 行 郵 寄 予 貴 戶 的 支 票 簿 或 遭 他 人 收 取 或 使 用 自 行 負 責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8 of 22 Copyright 2008 2013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AccountTerms_Taiwan_(Local)_2013_v1.doc Page 1 of 2
帳 戶 條 款 8.2 應 付 票 據 : 若 根 據 標 準 條 款 本 行 須 負 責 任, 本 行 的 責 任 僅 限 應 付 票 據 上 之 票 面 金 額 貴 戶 同 意 且 應 於 以 下 情 況 之 下 補 償 本 行 依 據 應 付 票 據 所 為 行 為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損 失 : (a) 應 付 票 據 係 由 他 人 發 送, 但 從 票 據 形 式 觀 之 為 貴 戶 發 送 ; 應 付 票 據 記 載 有 誤 ; 或 應 付 票 據 於 開 立 或 收 受 時 有 延 誤 之 情 事 9. 虛 擬 帳 戶 號 碼 9.1 提 供 虛 擬 帳 戶 號 碼 : 本 行 可 在 貴 戶 要 求 時 提 供 可 連 繫 至 貴 戶 主 要 帳 戶 之 虛 擬 帳 戶 號 碼 9.2 存 款 存 入 主 帳 戶 : 存 入 虛 擬 帳 戶 號 碼 之 存 款 會 自 動 存 入 相 關 之 主 帳 戶 9.3 帳 戶 對 帳 單 : 本 行 會 發 送 帳 戶 對 帳 單 予 貴 戶, 以 顯 示 存 入 虛 擬 帳 戶 號 碼 之 存 款 9.4 變 更 主 帳 戶 : 若 貴 戶 希 望 變 更 主 帳 戶,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且 貴 戶 應 給 予 本 行 合 理 之 時 間 依 據 該 通 知 執 行 相 關 變 更 作 業 10. 中 止 關 閉 及 終 止 帳 戶 10.1 結 清 帳 戶 (a) 本 行 可 隨 時 關 閉 或 中 止 貴 戶 之 帳 戶, 且 將 盡 快 通 知 貴 戶 本 行 將 於 收 到 貴 戶 書 面 通 知 後 關 閉 貴 戶 之 帳 戶, 並 於 扣 除 貴 戶 積 欠 本 行 之 所 有 款 項 後 將 其 餘 額 支 付 予 貴 戶 10.2 協 議 終 止 : 在 貴 戶 之 所 有 帳 戶 均 已 關 閉 後, 本 協 議 除 標 準 條 款 中 的 維 持 有 效 條 文 外, 其 餘 部 分 不 再 有 效 在 帳 戶 關 閉 之 時 或 之 前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權 利 或 義 務 仍 屬 有 效 10.3 關 閉 後 付 款 : 若 本 行 在 貴 戶 帳 戶 關 閉 後 處 理 該 帳 戶 之 提 款 交 易, 貴 戶 同 意 支 付 本 行 該 提 款 之 金 額 10.4 待 認 領 餘 額 : 本 行 就 貴 戶 已 關 閉 已 中 止 或 本 行 已 列 為 靜 止 戶 之 帳 戶 內 未 取 回 之 存 款 餘 額, 停 止 支 付 貴 戶 利 息 10.5 帳 戶 轉 換 : 本 行 若 將 一 類 帳 戶 轉 換 為 另 一 類 帳 戶, 本 行 會 通 知 貴 戶 11. 抵 觸 11.1 若 出 現 以 下 抵 觸 : (a) 帳 戶 條 款 與 開 戶 申 請 書 相 互 抵 觸 者, 以 帳 戶 條 款 為 準 ; 及 本 帳 戶 條 款 與 國 家 補 充 條 款 相 互 抵 觸 者, 以 國 家 補 充 條 款 為 準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9 of 22 Copyright 2008 2013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AccountTerms_Taiwan_(Local)_2013_v1.doc Page 2 of 2
渣 打 銀 行 標 準 條 款 1. 定 義 及 釋 義 1.1 定 義 : 帳 戶 指 貴 戶 在 本 行 持 有 的 銀 行 帳 戶, 包 括 任 何 子 帳 戶 受 影 響 指 示 指 本 行 認 為 屬 不 清 晰 有 抵 觸 不 正 確 不 完 整 未 經 授 權 或 會 違 反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命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的 指 示 關 係 企 業 就 一 家 公 司 而 言, 指 該 公 司 的 : (a) 任 何 一 家 子 公 司 ; 任 何 一 家 控 股 公 司 ; 或 任 何 控 股 公 司 之 任 何 其 他 子 公 司 ( 以 上 包 括 上 述 公 司 的 總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 協 議 指 雙 方 間 的 合 約, 包 括 本 標 準 條 款 相 關 國 家 附 件 相 關 服 務 補 充 條 款 及 任 何 雙 方 同 意 之 其 他 條 款 和 條 件 申 請 表 指 貴 戶 向 本 行 所 申 請 的 任 何 服 務 並 由 本 行 提 供 或 供 貴 戶 索 取 的 申 請 表 ( 包 括 補 充 申 請 表 ) 被 授 權 人 指 貴 戶 以 書 面 指 定 有 權 代 表 貴 戶 主 管 機 關 指 任 何 對 本 行 或 渣 打 成 員 具 管 轄 權 之 政 府 準 官 方 行 政 監 管 或 監 督 團 體 或 機 構 法 院 或 裁 決 處 銀 行 營 業 日 指 所 有 銀 行 於 服 務 地 點 辦 理 一 般 銀 行 業 務 之 日 渣 打 成 員 指 Standard Chartered PLC ( 英 商 渣 打 集 團 ) 或 其 任 何 關 係 企 業 通 路 指 為 讓 貴 戶 能 存 取 及 使 用 服 務 而 建 立 之 任 何 系 統 媒 介 或 管 道 ( 包 括 網 際 網 路 電 話 SWIFT 訊 息 行 動 裝 置 傳 真 及 電 子 郵 件 ) 客 戶 集 團 成 員 指 貴 戶 或 貴 戶 之 任 何 關 係 企 業 客 戶 身 分 識 別 指 貴 戶 獲 編 配 或 選 擇 之 專 屬 身 分 識 別 方 法 ( 以 密 碼 個 人 識 別 碼 個 人 身 分 識 別 或 電 子 鑰 匙 之 形 式, 或 上 述 各 項 之 組 合 ) 客 戶 系 統 指 貴 戶 提 供 及 用 來 傳 送 接 收 任 何 傳 送 資 料 之 設 備 通 訊 線 路 數 據 機 連 線 或 其 他 軟 硬 體 或 行 動 裝 置 等 設 備 掌 控 權 指 一 人 ( 不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亦 不 論 藉 股 本 表 決 權 合 約 或 其 他 方 式 ) 有 權 委 任 及 / 或 罷 免 另 一 人 的 管 治 組 織 多 數 成 員,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或 有 權 控 制 該 另 一 人 的 事 務 及 政 策, 而 該 另 一 人 被 視 為 受 控 於 第 一 人 國 家 補 充 條 款 指 在 有 關 服 務 地 點 的 國 家 附 件 數 位 憑 證 指 用 於 確 認 身 分 或 保 護 電 子 訊 息 之 電 子 裝 置 電 子 鑰 匙 指 讓 擁 有 者 用 以 存 取 服 務 的 智 慧 卡 安 全 性 權 杖 電 子 鑰 匙 或 其 他 各 種 形 式 之 認 證 或 確 認 的 裝 置 不 可 抗 力 指 任 何 : (a) 水 災 風 暴 地 震 或 其 他 自 然 事 件 ; 戰 爭 敵 對 行 為 恐 怖 主 義 革 命 暴 動 或 騷 亂 ; 罷 工 停 工 或 其 他 工 業 行 動 ; (d) 任 何 法 律 釋 法 或 執 法 變 更 ; (e) 任 何 主 管 機 關 的 行 為 或 命 令 ; (f) 任 何 法 院 或 其 他 司 法 機 構 的 命 令 ; (g) 對 於 任 何 貨 幣 供 應 兌 換 借 貸 或 轉 讓 之 任 何 限 制 或 即 將 實 施 的 限 制 ; (h) 電 腦 系 統 故 障 失 靈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干 擾 電 子 系 統 ; (i) 第 三 方 所 造 成 之 錯 誤 故 障 中 斷 延 誤 致 使 本 行 無 法 提 供 貴 戶 相 關 之 貨 品 或 服 務 ; 或 (j) 本 行 合 理 控 制 限 度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況 控 股 公 司 就 一 家 公 司 而 言, 指 可 認 定 該 公 司 為 子 公 司 之 母 公 司 無 力 償 債 程 序 指 關 於 以 下 事 宜 之 任 何 企 業 行 動 法 律 程 序 或 其 他 步 驟 : (a) 暫 停 付 款 延 期 償 付 債 務 破 產 清 算 解 散 破 產 管 理 及 重 整 ( 有 償 債 能 力 的 清 算 或 重 整 除 外 ) 或 與 債 權 人 達 成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或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 就 貴 戶 或 貴 戶 委 任 之 任 何 資 產 清 算 人 ( 有 償 債 能 力 之 清 算 除 外 ) 接 管 人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擔 任 類 似 職 務 之 人 員 ; 影 響 貴 戶 任 何 資 產 的 沒 收 扣 押 暫 押 查 封 或 執 行, 或 任 何 抵 押 強 制 執 行 ; 或 (d)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任 何 類 似 程 序 或 步 驟 指 示 指 以 下 有 關 任 何 帳 戶 交 易 或 服 務 之 指 示 : (a) 包 含 本 行 執 行 指 示 所 需 的 資 料 ; 本 行 經 由 本 行 同 意 之 通 路 所 收 到 的 ; 及 本 行 相 信 是 由 獲 授 權 者 發 出 且 按 本 行 可 能 指 定 的 測 試 驗 證 方 式 所 傳 送, 而 為 指 示 一 詞 亦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智 慧 財 產 權 指 存 在 於 任 何 地 方 之 有 形 無 形 的 知 識 及 工 業 財 產 之 任 何 權 利, 包 括 發 明 專 利 設 計 或 新 式 樣 權 標 誌 版 權 商 標 服 務 標 誌 資 料 庫 權 圖 形 權 商 業 或 機 密 資 料 專 業 知 識 或 行 業 機 密,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性 質 或 效 力 相 似 之 權 利, 不 論 註 冊 與 否 皆 有 權 申 請 上 述 權 利 損 失 指 任 何 損 失 損 害 賠 償 要 求 索 賠 責 任 費 用 ( 包 括 法 律 費 用 ) 及 開 支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間 接 或 連 帶 損 失 利 潤 損 失 商 譽 損 失 及 聲 譽 損 失 ), 不 論 該 等 損 失 是 否 可 預 見 或 可 能 發 生 惡 意 軟 體 指 任 何 惡 意 或 具 傷 害 性 的 軟 體, 且 其 可 能 為 具 有 敵 意 侵 入 性 或 造 成 中 斷 的 電 腦 病 毒 蠕 蟲 特 洛 伊 程 式 後 門 間 諜 軟 體 或 密 碼 記 錄 軟 體 授 權 書 指 貴 戶 明 訂 得 代 表 貴 戶 行 事 權 限 的 法 律 授 權 文 件 行 動 裝 置 指 任 何 提 供 用 戶 或 被 授 權 人 指 定 使 用 服 務 之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通 知 指 本 行 透 過 以 下 任 何 方 式 向 貴 戶 揭 露 資 料 : (a) 口 頭 發 出 ; 由 本 行 主 管 級 之 行 員 交 予 貴 戶 ;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書 面 發 出 ; 及 (d) 在 本 行 網 站 張 貼, 而 通 知 一 詞 之 各 詞 性 亦 具 相 等 涵 義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0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3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StandardTerms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3_v2.doc Page 1 of 6
標 準 條 款 雙 方 指 貴 戶 及 本 行 付 款 票 據 指 任 何 支 票 旅 行 支 票 即 期 匯 票 銀 行 本 票 郵 匯 郵 政 匯 票 或 其 他 類 似 票 據 個 人 資 訊 包 括 貴 戶 之 姓 名 地 址 賦 稅 證 號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及 直 接 或 間 接 所 有 人 受 益 人 控 制 人 及 其 相 關 資 料 當 事 人 之 該 等 資 料 個 人 識 別 碼 指 用 戶 專 屬 密 碼 或 特 定 的 電 子 鑰 匙 相 關 資 料 當 事 人 指 以 下 任 何 人 : (a) 申 請 表 設 定 表 格 的 簽 署 人 或 當 中 指 明 之 人 ; 貴 戶 之 董 事 或 職 員 ; 貴 戶 之 被 授 權 人 ; 或 (d) 本 行 指 明 為 有 關 資 料 之 當 事 人 報 告 就 任 何 帳 戶 交 易 或 服 務 而 言, 指 貴 戶 要 求 之 任 何 數 據 報 告 報 表 或 資 料 受 限 制 方 指 任 何 依 法 禁 止 或 被 限 制 與 美 國 或 歐 盟 成 員 國 國 民 為 交 易 之 人 制 裁 指 美 國, 歐 盟 或 其 成 員 國 政 府 所 訂 定 之 經 濟 制 裁 法 律 規 定 禁 運 令 或 其 他 限 制 性 措 施 安 控 程 序 指 就 安 控 或 認 證 事 宜 向 貴 戶 發 出 或 提 供 的 任 何 指 示 建 議 措 施 及 程 序 服 務 指 本 行 為 貴 戶 提 供 ( 不 論 與 帳 戶 相 關 與 否 ) 之 任 何 銀 行 額 度 通 路 產 品 及 財 務 服 務, 包 括 任 何 與 前 述 有 關 之 附 隨 活 動 交 易 或 服 務 服 務 等 級 協 議 指 雙 方 就 提 供 服 務 所 議 定 的 程 序 及 運 作 規 定 服 務 地 點 指 本 行 營 運 並 如 相 關 申 請 表 所 示 提 供 貴 戶 服 務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服 務 補 充 條 款 指 本 行 制 定 適 用 於 貴 戶 所 選 服 務 的 條 款 設 定 表 格 指 明 訂 本 行 就 貴 戶 所 需 之 服 務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設 定 表 格 軟 體 指 本 行 或 本 行 之 供 應 商 提 供 給 貴 戶 之 任 何 軟 體 軟 體 授 權 指 任 何 本 行 或 貴 戶 得 使 用 之 相 關 授 權 軟 體 標 準 條 款 指 本 標 準 條 款 Straight2Bank Web 指 本 行 之 網 際 網 路 平 台 子 公 司 對 一 家 公 司 而 言, 指 以 下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 (a) 由 該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的 公 司 ; 其 一 半 以 上 的 已 發 行 股 本 由 該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實 質 持 有 ; 或 為 該 公 司 子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SWIFT 訊 息 指 以 環 球 銀 行 金 融 電 信 協 會 通 訊 服 務 所 發 出 的 電 子 訊 息 (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指 示 ) 系 統 資 料 指 提 供 與 貴 戶 之 的 所 有 用 戶 指 南 軟 體 硬 體 電 子 鑰 匙 讀 卡 機 數 位 憑 證, 及 其 他 設 備 資 料 或 刊 載 於 任 何 媒 體 之 文 件 稅 金 指 任 何 法 律 規 定 或 因 本 行 與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契 約 所 生 之 稅 金 課 稅 稅 款 關 稅 其 他 性 質 相 似 之 徵 費 或 預 扣 稅 ( 包 括 衍 生 之 罰 款 或 利 息 ) 交 易 指 以 下 任 何 形 式 之 交 易 : (a) 雙 方 之 間 的 交 易 ; 本 行 依 貴 戶 指 示 執 行 之 交 易 ; 或 貴 戶 與 他 人 之 交 易 而 作 交 易 一 詞 亦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交 易 條 款 指 規 範 各 項 交 易 之 條 款 用 戶 指 得 到 貴 戶 授 權 代 表 貴 戶 使 用 所 有 服 務 之 人 用 戶 指 南 指 針 對 貴 戶 之 帳 戶 或 一 項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操 作 及 程 序 指 南 手 冊 或 技 術 規 格 說 明 用 戶 身 分 識 別 指 用 戶 獲 編 配 或 選 擇 的 身 分 識 別 方 法 ( 以 密 碼 個 人 識 別 碼 個 人 身 分 識 別 電 子 鑰 匙 之 形 式, 或 上 述 各 項 之 組 合 ) 網 站 指 提 供 貴 戶 服 務 的 網 際 網 路 平 台 或 網 站 本 行 指 申 請 表 所 指 在 相 關 服 務 地 點 提 供 服 務 之 渣 打 成 員 貴 戶 指 申 請 表 所 指 在 相 關 服 務 地 點 接 受 服 務 者 1.2 釋 義 規 則 (a) 提 述 一 般 用 語 處 : 除 本 標 準 條 款 中 另 外 明 文 規 定 外, (i) 2. 貴 戶 責 任 2.1 貴 戶 須 : 提 述 人 士 之 處, 包 括 該 人 士 的 遺 囑 執 行 人 遺 產 管 理 人 繼 承 人 替 代 人 ( 包 括 因 合 約 更 新 而 成 為 替 代 人 的 人 士 ) 及 受 讓 人 ; (ii) 提 述 文 件 之 處, 包 括 其 任 何 變 更 或 替 代 ; (iii) 人 士 包 括 個 人 合 夥 法 人 團 體 非 法 人 組 織 政 府 國 家 國 家 機 關 及 信 託 ; (iv) 法 律 一 詞 包 括 普 通 法 衡 平 法 原 則 及 由 立 法 機 構 制 定 之 法 律 ; (v) 提 述 法 律 之 處, 包 括 主 管 機 關 的 任 何 規 定 規 則 行 政 指 導 要 求 規 範 制 裁 禁 運 令 或 限 制 性 措 施 ( 不 論 是 否 具 法 律 效 力 ) 及 任 何 與 其 相 關 之 解 釋 適 用 或 執 行 ; (vi) 包 括 一 詞 用 於 條 文 中 之 列 舉 項 目 時, 應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所 列 舉 之 項 目 或 類 似 之 舉 例 ; (vii) 表 示 某 性 別 的 用 語 包 括 所 有 其 他 性 別 ; (viii) 表 示 單 數 的 用 語 包 括 複 數 意 義, 反 之 亦 然 ; (ix) 書 面 包 括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或 其 他 電 子 方 式 之 通 訊, 而 以 書 面 一 詞 之 各 詞 性 亦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標 題 : 本 標 準 條 款 中 的 標 題 僅 為 方 便 起 見 加 入, 並 不 影 響 本 標 準 條 款 之 解 釋 (a) 遵 守 用 戶 指 南 本 行 任 何 服 務 及 安 控 程 序 之 相 關 指 示 ; 遵 守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 (d) 提 供 本 行 正 確 及 最 新 之 資 訊, 任 何 本 行 合 理 要 求 之 資 訊 及 文 件 ( 包 括 依 本 行 與 主 管 機 關 之 契 約 所 須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訊 ), 並 於 變 更 後 立 即 通 知 本 行 ; 徵 得 相 關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允 許 本 行 依 本 協 議 或 另 行 通 知 而 蒐 集 持 有 儲 存 使 用 處 理 傳 送 揭 露 及 ( 直 接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1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3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StandardTerms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3_v2.doc Page 2 of 6
標 準 條 款 (e) (f) (g) (h) (i) (j) 或 間 接 ) 申 報 與 任 何 主 管 機 關 其 個 人 資 訊 及 使 用 彼 等 之 個 人 資 料 ; 確 保 貴 戶 及 任 何 客 戶 集 團 成 員 及 與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相 關 之 人 非 屬 受 限 制 方, 亦 未 收 到 或 知 悉 任 何 針 對 其 所 提 起 與 制 裁 有 關 之 訴 訟 調 查 或 類 似 程 序 ; 且 無 服 務 或 交 易 ( 包 含 其 所 得 ) 已 或 將 直 接 / 間 接 用 於 使 任 何 受 限 制 方 受 益, 或 以 任 何 形 式 導 致 客 戶 集 團 成 員 或 渣 打 成 員 或 其 代 理 人 ( 於 其 適 用 的 範 圍 內 ) 違 反 任 何 制 裁 或 成 為 受 限 制 方 ; 確 保 系 統 資 料 客 戶 系 統 客 戶 身 分 識 別 及 用 戶 身 分 識 別 及 服 務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之 安 全 和 機 密 性, 並 僅 有 用 戶 及 被 授 權 人 方 能 存 取 之 於 系 統 資 料 客 戶 身 分 識 別 及 用 戶 身 分 識 別 遺 失 受 損 被 誤 用 或 被 未 授 權 人 員 使 用 時 立 即 聯 絡 本 行, 以 及 於 未 能 遵 守 安 控 程 序 或 通 路 發 生 任 何 疑 似 問 題 時, 立 即 通 知 本 行 並 配 合 本 行 合 理 之 要 求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偵 測 及 防 止 未 經 授 權 存 取 服 務, 及 保 持 適 當 及 有 效 之 程 序 與 控 制 以 偵 測 防 止 移 除 及 補 救 任 何 輸 入 至 客 戶 系 統 系 統 資 料 或 通 路 之 惡 意 軟 體 ; 及 確 保 用 戶 及 被 授 權 人 不 分 享 或 揭 露 其 個 別 用 戶 身 分 識 別 或 經 由 無 法 確 保 安 全 之 公 共 網 路 或 共 用 個 人 電 腦 存 取 服 務 ; 確 保 貴 戶 有 必 要 之 硬 體 軟 體 和 系 統, 以 使 用 本 行 的 通 路 ; 及 (k) 遵 守 任 何 非 屬 本 行 控 制 之 通 路 服 務 或 系 統 資 料 之 條 款 2.2 貴 戶 確 認 : (a) 設 定 表 單 中 指 定 之 用 戶 業 經 貴 戶 授 權 代 表 貴 戶 接 受 服 務 及 行 事 且 若 有 任 何 更 動, 貴 戶 將 立 即 通 知 本 行 ; 及 本 行 得 揭 露 由 貴 戶 提 供 或 於 共 同 通 路 之 設 定 下 與 貴 戶 相 關 之 資 訊 予 任 一 客 戶 集 團 成 員 2.3 就 本 行 發 予 貴 戶 以 存 取 服 務 與 本 行 以 電 子 方 式 聯 繫 或 發 送 指 示 之 任 何 電 子 鑰 匙 客 戶 身 分 識 別 用 戶 身 分 識 別 數 位 憑 證 或 行 動 裝 置, 貴 戶 須 負 責 之 2.4 貴 戶 應 對 於 本 行 已 依 貴 戶 要 求 關 閉 用 戶 存 取 本 行 系 統 時, 系 統 自 動 處 理 的 所 有 交 易 負 責 3. 本 行 責 任 3.1 本 行 提 供 服 務 時 將 : (a) 盡 合 理 的 注 意 義 務 ; (d) (e) (f) (g) 如 屬 服 務 所 需, 為 貴 戶 提 供 一 項 可 撤 銷 免 版 權 費 非 獨 有 不 可 轉 讓 的 軟 體 授 權 ; 若 貴 戶 所 選 的 任 何 通 路 受 到 干 擾 或 無 法 使 用, 本 行 會 盡 合 理 之 努 力 重 新 建 立 本 行 可 控 制 之 所 選 通 路, 或 儘 速 提 供 替 代 之 設 施 予 貴 戶 ;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措 施, 以 防 止 任 何 未 經 授 權 而 侵 入 本 行 所 控 制 之 通 路 之 情 事, 但 如 該 等 情 事 涉 及 貴 戶 之 義 務 時, 不 在 此 限 ; 發 送 貴 戶 在 設 定 表 單 中 所 選 之 報 告 如 屬 申 請 書 中 未 列 出 的 服 務, 有 關 報 告 以 其 交 易 條 款 之 規 定 為 準 ; 接 受 任 何 以 貴 戶 之 電 子 鑰 匙 客 戶 身 分 識 別 用 戶 身 分 識 別 或 數 位 憑 證 者 為 貴 戶 授 權 之 使 用 者 ; 及 不 就 任 何 帳 戶 服 務 交 易 或 與 本 行 訂 立 的 協 議 提 供 獨 立 法 律 稅 務 會 計 安 全 性 及 其 他 意 見 且 本 行 對 貴 戶 並 無 任 何 諮 詢 忠 實 或 類 似 之 責 任 4. 指 示 4.1 更 換 授 權 書 : 本 行 在 收 到 貴 戶 的 新 委 託 書 後, 需 7 個 銀 行 營 業 日 方 可 變 更 銀 行 紀 錄, 迄 該 日 前 本 行 將 仍 倚 賴 原 授 權 書 4.2 不 完 整 或 不 一 致 指 示 : 若 本 行 合 理 相 信, 本 行 可 在 無 須 詢 問 貴 戶 的 情 況 下 更 正 或 釐 清 不 完 整 或 不 一 致 的 指 示, 則 可 依 照 該 不 完 整 或 不 一 致 之 指 示 行 事 4.3 拒 絕 行 事 :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本 行 得 不 處 理 貴 戶 之 指 示 : (a) 本 行 認 為 該 指 示 為 受 影 響 指 示 ; 已 違 反 安 控 程 序 或 無 法 執 行 之 ; 本 行 有 合 理 原 因 拒 絕 行 事 ; 或 (d) 處 理 該 項 指 示 可 能 導 致 非 經 授 權 之 透 支 4.4 付 款 指 示 : 貴 戶 授 權 本 行 發 送 貴 戶 的 付 款 指 示 貴 戶 亦 授 權 本 行 任 何 渣 打 成 員 或 任 何 接 到 該 指 示 的 第 三 方 依 指 示 行 事, 並 視 為 貴 戶 直 接 發 送 指 示 予 該 方 4.5 通 知 : 若 本 行 無 法 處 理 貴 戶 的 指 示, 本 行 將 儘 速 通 知 貴 戶 4.6 停 止 交 易 : 本 行 將 於 貴 戶 要 求 時 嘗 試 停 止 或 取 消 交 易, 但 若 本 行 不 能 停 止 或 取 消 交 易, 概 不 負 責 5. 通 知 及 通 訊 5.1 通 知 及 通 訊 形 式 : 通 知 及 通 訊 必 須 清 晰 可 讀, 並 發 送 至 最 近 一 次 通 知 上 所 指 定 之 聯 絡 方 式 5.2 致 貴 戶 通 知 及 通 訊 的 生 效 時 間 : 除 非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本 行 發 給 貴 戶 之 通 知 及 通 訊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生 效 : (a) 若 以 傳 真 發 送, 於 傳 真 報 告 所 示 的 成 功 傳 送 時 間 ; 若 以 專 人 派 遞, 於 交 付 之 時 ; 若 為 郵 遞, 於 投 寄 後 5 個 銀 行 營 業 日 ; 及 (d) 若 以 其 他 本 行 通 知 之 通 路 發 送, 於 完 成 之 時 5.3 致 本 行 通 知 及 通 訊 的 生 效 時 間 : 貴 戶 發 出 的 通 訊 於 本 行 實 際 收 到 之 時 生 效 5.4 以 口 頭 或 電 子 方 式 發 送 指 示 及 通 訊 : (a) 本 行 以 口 頭 或 透 過 任 何 通 路 收 到 貴 戶 的 指 示 或 通 訊, 若 本 行 相 信 其 為 真 實 及 完 整, 則 可 依 照 該 等 指 示 行 事 本 行 在 依 照 該 等 指 示 行 事 前 可 要 求 貴 戶 確 認 貴 戶 以 口 頭 或 透 過 任 何 通 路 發 送 指 示 或 通 訊, 任 何 有 關 風 險 由 貴 戶 承 擔 5.5 電 話 對 話 錄 音 : 在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規 範 下, 本 行 可 將 本 行 與 貴 戶 的 電 話 對 話 內 容 錄 音, 並 在 與 本 協 議 相 關 之 任 何 爭 議 中 使 用 相 關 對 話 錄 音 或 其 錄 音 文 字 記 錄 6. 數 位 簽 章 及 電 子 合 約 6.1 數 位 簽 章 : 以 數 位 形 式 簽 署 並 具 數 位 憑 證 或 電 子 鑰 匙 所 為 之 指 示 及 通 訊, 如 書 面 簽 署 一 樣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有 效 性 及 可 強 制 執 行 6.2 電 子 合 約 可 強 制 執 行 : 貴 戶 接 收 以 電 子 形 式 簽 署 之 合 約 可 強 制 執 行, 並 接 受 與 該 等 合 約 相 關 的 所 有 法 律 風 險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2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3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StandardTerms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3_v2.doc Page 3 of 6
標 準 條 款 6.3 使 用 行 動 裝 置 : (a) 本 行 行 動 銀 行 功 能 容 許 貴 戶 用 戶 或 被 授 權 人 經 由 行 動 裝 置 於 Straight2Bank Web 檢 視 報 告 或 授 權 為 指 示, 於 經 由 行 動 裝 置 授 權 為 指 示 時, 貴 戶 之 被 授 權 人 就 指 示 為 授 權 時, 可 能 無 法 檢 視 基 礎 交 易 之 所 有 細 節 貴 戶 並 同 意 承 擔 所 有 以 行 動 裝 置 方 式 所 授 權 之 指 示 而 生 之 任 何 相 關 風 險 (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詐 欺 之 風 險 ) 6.4 網 站 : (a) 為 使 存 取 本 行 網 際 網 路 系 統 更 有 效 率, 本 行 將 cookies 暫 時 存 放 於 貴 戶 的 電 腦 中 貴 戶 可 停 用 cookies, 但 這 樣 可 能 會 使 貴 戶 無 法 存 取 本 行 所 有 服 務 本 行 網 站 內 的 部 分 連 結 會 連 接 到 本 行 控 制 範 圍 以 外 的 網 站 對 於 該 等 網 站 及 其 內 容 本 行 概 不 負 責 貴 戶 於 連 接 到 本 行 其 他 網 站 的 超 連 結 時, 該 等 網 站 之 條 款 優 先 適 用 若 無 相 關 條 款, 則 適 用 本 協 議 之 條 款 7. 貴 戶 授 權 人 員 權 限 7.1 授 權 人 員 之 行 為 : 除 經 貴 戶 書 面 建 議 ( 且 本 行 已 收 悉 此 類 建 議 ), 貴 戶 之 授 權 人 員 應 有 權 作 指 示 授 權 簽 署 任 何 文 件 及 做 出 任 何 行 為, 包 括 : (a) 議 定 補 充 重 訂 或 改 變 協 議 條 款, 包 括 增 加 或 刪 除 任 何 服 務 ; 及 指 示 本 行 將 貴 戶 納 入 所 有 或 部 分 客 戶 集 團 成 員 設 定 之 常 用 通 路 及 委 任 貴 戶 之 任 何 關 係 企 業 為 代 理 人 ( 包 括 委 任 任 何 繼 受 人 ) 該 授 權 人 員 所 為 之 行 為 對 於 貴 戶 亦 有 拘 束 力 7.2 終 止 授 權 人 員 之 授 權 : 貴 戶 得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予 本 行, 以 終 止 貴 戶 之 授 權 人 員 權 限 8. 金 額 開 支 及 從 帳 戶 扣 款 8.1 金 額 及 開 支 : 貴 戶 支 付 以 下 款 項 予 本 行 時, 不 得 主 張 任 何 抵 銷 扣 抵 或 反 訴 : (a) 貴 戶 根 據 協 議 就 任 何 交 易 或 本 行 通 知 已 到 期 或 應 付 的 任 何 費 用 及 金 額 ; 及 本 行 就 協 議 或 因 任 何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開 支 或 損 失 8.2 扣 回 : 本 行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取 消 回 沖 或 扣 除 本 行 根 據 協 議 或 因 任 何 交 易 所 付 之 任 何 款 項 ( 包 括 任 何 已 付 利 息 ): (a) 為 更 正 錯 誤 ; 本 行 無 法 悉 數 或 即 時 收 到 已 結 算 及 無 附 加 條 件 的 資 金 全 額 ; 本 行 依 規 定 退 還 資 金 予 相 關 付 款 人 或 發 票 人 ; 或 (d) 本 行 有 合 理 理 由 如 此 行 事 8.3 從 貴 戶 帳 戶 扣 款 : 本 行 可 : (a) 隨 時 從 貴 戶 在 本 行 的 任 何 帳 戶 扣 除 依 據 協 議 或 因 任 何 交 易 所 積 欠 或 應 付 的 任 何 款 項 ; 及 根 據 協 議 或 因 任 何 交 易 所 積 欠 的 任 何 款 項 收 取 利 息, 利 息 按 本 行 合 理 決 定 的 利 率 自 貴 戶 實 際 付 款 日 起 至 到 期 日 止 計 算 9. 與 金 融 機 構 約 定 9.1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本 行 可 與 金 融 機 構 或 渣 打 成 員 訂 立 費 用 分 擔 及 資 料 分 享 與 其 他 安 排 本 行 可 能 揭 露 與 貴 戶 有 關 之 資 訊 予 該 等 之 人 如 貴 戶 詢 問, 本 行 會 告 知 該 等 約 定 之 詳 情 10. 賠 償 及 責 任 限 度 10.1 (a) 一 般 責 任 排 除 : 本 行 就 與 以 下 有 關 之 損 失 概 不 負 責 : (i) 任 何 服 務 通 路 系 統 資 料 或 交 易 ; (ii) (iii) 本 行 之 任 何 行 為 或 不 作 為 ; 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且 不 論 有 關 損 失 係 因 違 約 侵 權 依 法 規 或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本 行 會 對 貴 戶 因 本 行 任 何 詐 騙 嚴 重 疏 忽 或 蓄 意 行 為 不 當 而 造 成 的 直 接 損 失 負 責,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間 接 或 衍 生 性 損 失 責 任, 或 所 失 利 益, 且 不 論 其 為 可 預 見 或 可 能 發 生 金 額 限 制 : 就 經 由 通 路 存 取 之 服 務, 對 於 一 曆 年 內 通 路 失 靈 或 中 斷 引 起 的 損 失 所 提 出 之 任 何 請 求, 本 行 承 擔 之 損 害 賠 償 上 限 總 額 為 相 關 損 失 發 生 之 日 前 90 日 期 間 內 貴 戶 支 付 之 通 路 服 務 費 用 總 額, 或 美 金 十 萬 元 (US$ 100,000) 孰 高 者 10.2 貴 戶 賠 償 : 貴 戶 對 於 因 以 下 事 宜 引 起 或 招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在 本 行 要 求 時 向 本 行 做 出 賠 償 : (a) 本 行 提 供 貴 戶 任 何 服 務 ; 貴 戶 或 貴 戶 授 權 人 員 未 遵 循 協 議 下 之 責 任 ; 本 行 依 照 或 拒 絕 依 照 貴 戶 指 示 行 事 ; 及 (d) 本 行 持 有 任 何 擔 保 品 或 處 分 任 何 有 擔 保 之 資 產 (e) (f) 本 行 依 協 議 為 幣 別 轉 換 ; 及 任 何 就 本 行 或 本 行 就 貴 戶 依 協 議 支 付 或 應 付 或 應 收 之 金 額 計 算 而 應 支 付 之 稅 金 ( 但 不 含 本 行 依 照 收 到 或 應 收 淨 所 得 所 應 付 之 稅 金 ) 上 述 賠 償 獨 立 於 貴 戶 在 協 議 下 之 其 他 責 任, 並 於 協 議 終 止 後 仍 繼 續 存 在 10.3 其 他 責 任 限 制 : 任 何 服 務 補 充 條 款 所 載 的 其 他 責 任 限 度, 均 附 加 於 及 不 限 制 本 項 規 定 10.4 傳 送 予 第 三 方 的 文 件 : 貴 戶 須 對 提 供 予 本 行 用 以 傳 送 第 三 方 之 任 何 文 件 或 數 據 負 責, 本 行 無 須 負 責 且 無 責 任 在 傳 送 前 審 閱 該 等 文 件 10.5 通 知 本 行 : 貴 戶 在 得 悉 向 本 行 提 出 任 何 求 償 之 重 要 事 實 後, 必 須 在 6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否 則 貴 戶 即 放 棄 向 本 行 提 出 求 償 之 所 有 權 利 11. 資 料 揭 露 11.1 本 行 會 對 貴 戶 所 提 供 與 貴 戶 有 關 的 資 料,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予 以 保 密, 但 本 行 可 向 以 下 人 士 揭 露 該 等 資 料 : (a) 任 何 渣 打 成 員 ; 對 揭 露 者 負 保 密 責 任 之 任 何 渣 打 成 員 服 務 供 應 商 保 險 公 司 或 保 險 經 紀 或 專 業 顧 問 ;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3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3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StandardTerms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3_v2.doc Page 4 of 6
標 準 條 款 12. 交 易 本 行 於 雙 方 ( 或 其 任 何 代 理 人 或 專 業 顧 問 ) 任 何 交 易 中 的 權 利 或 責 任 之 實 際 潛 在 參 與 者 附 屬 參 與 者 或 受 讓 人 ; 或 (d) 任 何 評 級 代 理 人,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信 貸 保 障 供 應 商 本 行, 任 何 渣 打 成 員 或 前 述 之 第 三 人 得 遵 照 法 律 或 任 何 主 管 機 關 的 規 定 或 本 行 與 主 管 機 關 之 合 約 移 轉 及 揭 露 任 何 該 等 資 訊 12.1 貴 戶 不 得 交 易 : 未 經 本 行 同 意, 貴 戶 不 得 轉 讓 更 新 移 轉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交 易 處 置 協 議 下 之 權 利 或 責 任 12.2 本 行 交 易 : 本 行 可 將 協 議 項 下 之 所 有 或 任 何 權 利 及 / 或 責 任 轉 讓 更 新 轉 移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交 易, 而 無 須 任 何 人 士 同 意 貴 戶 必 須 依 照 本 行 的 合 理 要 求 使 上 述 交 易 生 效, 包 括 經 貴 戶 同 意 之 簽 署 文 件 13. 抵 銷 13.1 本 行 得 將 貴 戶 或 貴 戶 之 關 係 企 業 積 欠 本 行 或 本 行 之 關 係 企 業 之 任 何 款 項 ( 不 論 到 期 付 款 與 否 ) 與 本 行 根 據 協 議 積 欠 貴 戶 之 任 何 款 項 或 於 貴 戶 於 本 行 任 何 帳 戶 內 之 金 額 相 互 抵 銷 本 行 為 執 行 本 條 所 述 之 抵 銷, 得 採 取 必 要 之 行 為 ( 包 括 更 改 本 行 支 付 貴 戶 任 何 款 項 之 日 期 及 幣 別 轉 換 ) 14. 幣 別 轉 換 與 補 償 14.1 本 行 得 將 自 貴 戶 收 到 或 積 欠 本 行 之 任 何 款 項 或 依 據 貴 戶 之 付 款 指 示 以 本 行 一 般 適 用 之 匯 率 轉 換 幣 別 貴 戶 就 該 等 轉 換 須 支 付 本 行 一 般 之 收 費 15. 稅 金 15.1 若 貴 戶 須 在 支 付 本 行 的 款 項 中 扣 除 任 何 稅 金, 貴 戶 必 須 增 加 應 付 金 額, 使 本 行 收 到 之 金 額 扣 除 稅 項 後 與 無 須 扣 除 稅 項 情 況 下 所 收 金 額 相 同 15.2 如 本 行 就 支 付 予 貴 戶 之 金 額 須 扣 除 任 何 稅 金, 本 行 無 須 增 加 應 付 金 額, 使 貴 戶 收 到 之 金 額 扣 除 稅 金 後 與 無 須 扣 除 稅 金 情 況 下 所 收 金 額 相 同 各 方 同 意 扣 除 稅 金 之 金 額 依 適 用 法 律 或 合 約 支 付 稅 金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並 將 收 據 正 本 交 予 另 一 方 16. 終 止 及 暫 停 16.1 任 何 一 方 終 止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於 30 日 前 事 先 以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終 止 一 項 服 務 或 協 議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條 款 16.2 由 本 行 終 止 : 本 行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立 即 終 止 一 項 交 易 服 務 或 協 議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條 款,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 (a) 貴 戶 違 反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或 雙 方 其 他 協 議 ; (d) 貴 戶 在 關 於 收 益 資 產 全 部 或 任 一 部 分 的 無 力 償 債 程 序 中 為 當 事 人 一 方 ; 貴 戶 或 本 行 各 自 履 行 協 議 下 之 責 任 屬 不 合 法 或 有 違 法 之 虞 時 ; 遵 守 協 議 可 能 導 致 本 行 違 反 監 管 規 定, 或 本 行 與 主 管 機 關 之 合 約, 或 本 行 與 法 令 有 關 之 行 內 政 策, 或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命 令 或 處 罰 ; 或 (e) 有 任 何 依 據 本 行 合 理 判 斷 對 貴 戶 或 服 務 屬 異 常 之 情 事 16.3 由 本 行 暫 停 : 本 行 可 隨 時 暫 停 一 項 交 易 及 / 或 服 務 ;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行 將 於 確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僅 快 通 知 貴 戶 16.4 貴 戶 要 求 暫 停 : 本 行 將 於 貴 戶 書 面 要 求 時 暫 停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的 一 項 服 務 16.5 終 止 或 暫 停 前 指 示 : 除 非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外, 於 終 止 暫 停 前 或 暫 停 時 發 出 之 任 何 指 示 或 所 進 行 之 任 何 交 易, 概 不 影 響 任 何 人 已 累 積 的 權 利 及 責 任 16.6 維 持 有 效 條 文 : 關 於 扣 回 賠 償 責 任 限 度 資 料 揭 露 抵 銷 幣 別 轉 換 稅 金 交 還 或 銷 毀 資 料 準 據 法 及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條 文, 以 及 在 一 般 規 定 標 題 下 的 條 文, 在 任 何 一 項 協 議 終 止 後 仍 維 持 有 效 16.7 不 可 抗 力 : 本 行 可 暫 停 提 供 任 何 服 務, 直 至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終 止 為 止 16.8 交 還 或 銷 毀 資 料 : 在 協 議 終 止 或 帳 戶 結 束 時, 貴 戶 必 須 : (a) 交 還 本 行 就 服 務 而 提 供 予 貴 戶 的 任 何 資 料 ; 17. 合 夥 關 係 立 即 遵 照 本 行 就 終 止 服 務 或 關 閉 帳 戶 所 為 之 合 理 指 示, 並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本 行 證 明 已 完 成, 及 簽 署 並 返 還 本 行 合 理 要 求 之 任 何 文 件 17.1 法 律 責 任 : 就 合 夥 關 係 而 言, 即 使 貴 戶 合 夥 人 有 任 何 變 更 或 改 名, 所 有 合 夥 人 ( 共 同 及 各 別 ) 仍 受 本 協 議 約 束, 且 須 負 責 貴 戶 積 欠 本 行 之 所 有 債 項 及 其 他 債 務 17.2 終 止 為 合 夥 人 : 因 任 何 原 因 不 再 為 貴 戶 合 夥 人 之 人 士, 仍 應 對 其 非 為 貴 戶 合 夥 人 之 日 前 ( 包 括 當 日 ) 已 積 欠 本 行 的 所 有 債 務 及 其 他 責 任 17.3 繼 續 往 來 : 除 非 貴 戶 另 行 以 書 面 知 會 本 行, 否 則 本 行 得 認 定 既 存 及 / 或 新 合 夥 人 具 有 充 分 權 限 代 表 貴 戶 處 理 剩 餘 債 務 17.4 通 知 變 更 : 有 關 貴 戶 合 夥 人 變 更 或 改 名, 貴 戶 必 須 儘 速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18. 準 據 法 及 管 轄 權 18.1 準 據 法 雙 方 合 約 關 係 由 以 下 法 律 管 轄 : (a) 開 立 及 操 作 帳 戶 : 開 立 帳 戶 服 務 地 點 之 法 律 ; 18.2 管 轄 權 (a) 在 一 個 服 務 地 點 提 供 客 戶 集 團 成 員 服 務 ( 不 包 括 開 立 及 操 作 帳 戶 服 務 ): 該 服 務 地 點 之 法 律 ; 及 在 超 過 一 個 服 務 地 點 提 供 服 務 給 客 戶 集 團 成 員 ( 不 包 括 開 立 及 操 作 帳 戶 服 務 ): 自 相 關 服 務 在 或 應 在 第 二 個 服 務 地 點 提 供 之 時 起, 由 英 國 法 律 管 轄, 但 不 具 追 溯 效 力, 而 且 即 使 服 務 地 點 減 為 一 個 仍 然 適 用 雙 方 接 受 在 適 用 準 據 法 之 管 轄 法 院 的 非 專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管 轄 本 行 除 根 據 上 述 (a) 段 之 權 利 外, 還 可 在 貴 戶 經 營 業 務 或 擁 有 資 產 的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採 取 強 制 執 行 的 行 動 18.3 放 棄 豁 免 權 : 貴 戶 不 可 撤 回 地 放 棄 任 何 主 權 豁 免, 以 及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之 法 律 程 序 判 決 前 後 之 扣 押 或 執 行 判 決 方 面 可 能 享 有 之 其 他 豁 免 權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4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3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StandardTerms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3_v2.doc Page 5 of 6
標 準 條 款 19. 法 律 程 序 代 理 人 19.1 代 理 人 之 委 任 : 於 本 行 要 求 時, 貴 戶 應 不 可 撤 回 委 任 一 名 代 理 人, 收 取 貴 戶 任 何 與 本 協 議 相 關 之 法 律 訴 訟 文 件, 且 貴 戶 須 通 知 本 行 該 名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若 貴 戶 未 於 7 個 銀 行 營 業 日 內 委 任 該 代 理 人, 本 行 可 為 貴 戶 委 任 一 名 代 理 人 並 通 知 貴 戶 19.2 替 任 代 理 人 : 若 貴 戶 的 代 理 人 不 再 擔 任 此 代 理 人, 則 必 須 立 即 委 任 一 名 替 任 代 理 人, 而 貴 戶 必 須 通 知 本 行 該 名 替 任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若 貴 戶 未 能 委 任 替 任 代 理 人, 本 行 可 為 貴 戶 委 任 新 的 代 理 人 本 行 將 通 知 貴 戶 該 替 任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20. 一 般 規 定 20.1 本 行 代 理 人 : 本 行 可 僱 用 獨 立 承 辦 商 及 代 理 人 ( 包 括 聯 絡 人 ) 履 行 本 行 之 任 何 責 任 或 服 務 20.2 服 務 等 級 協 議 : 除 非 另 有 議 定, 否 則 服 務 等 級 協 議 無 法 律 效 力 20.3 智 慧 財 產 權 : 在 系 統 資 料 或 任 何 網 站 中 的 所 有 智 慧 財 產 權, 仍 屬 於 本 行 任 何 特 許 授 予 者 或 與 本 行 訂 約 的 其 他 人 士 貴 戶 就 軟 體 不 得 更 改 反 編 譯 逆 向 工 程 或 製 作 副 本 或 衍 生 作 品, 不 得 干 擾 儲 存 於 其 上 之 系 統 資 料 或 資 訊, 亦 不 得 移 轉 分 享 或 再 授 權 軟 體 或 系 統 資 料 或 未 經 本 行 事 前 書 面 同 意 重 製 之 20.13 行 使 權 利 : 即 使 本 行 不 行 使 協 議 下 之 權 利 或 救 濟 措 施, 本 行 嗣 後 仍 可 行 使 該 等 權 利 及 救 濟 措 施 20.14 契 約 副 本 : 本 協 議 可 能 包 含 若 干 份 副 本, 每 份 由 該 協 議 的 一 方 或 多 方 簽 署, 該 等 經 簽 署 的 副 本 構 成 一 份 文 件 20.15 第 三 方 權 利 : 除 非 協 議 中 另 有 規 定 : (a) 非 協 議 方 之 人 士 無 權 享 有 或 強 制 執 行 該 協 議 項 之 利 益 ; 及 修 訂 協 議 時, 無 須 任 何 非 該 協 議 一 方 的 人 士 同 意 21. 中 介 機 構 21.1 若 貴 戶 為 代 表 第 三 方 行 事 之 中 介 機 構, 則 貴 戶 : (a) 向 本 行 表 示, 貴 戶 已 : (i) (ii) 根 據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主 管 機 關 之 任 何 指 示 或 命 令 或 內 部 政 策, 履 行 所 有 了 解 客 戶 及 防 制 洗 錢 之 檢 查 ( 包 括 查 核 第 三 方 身 分 及 資 金 來 源, 以 及 第 三 方 交 易 性 質 ); 及 設 有 適 當 程 序, 以 偵 測 及 舉 發 任 何 涉 及 該 第 三 方 之 可 疑 活 動 ; 及 從 以 上 (a) 段 取 得 之 資 料 會 隨 時 更 新 維 持 在 最 新 狀 態 20.4 不 違 約 : 協 議 中 無 任 何 內 容 要 求 本 行 做 出 或 不 要 做 出 任 何 會 導 致 或 本 行 認 為 可 能 會 構 成 違 反 本 行 政 策 適 用 法 律 主 管 機 關 命 令 或 制 裁 之 情 事 20.5 排 除 : 除 協 議 另 有 明 文 約 定, 服 務 及 系 統 資 料 係 以 現 狀 提 供, 且 就 服 務 及 系 統 資 料 之 所 有 明 示 或 依 法 律 所 生 之 條 款 條 件 及 保 固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品 質 可 得 性 安 全 及 妥 適 ) 均 於 法 律 許 可 範 圍 內 排 除 之 20.6 銀 行 營 業 日 : 本 行 只 會 在 服 務 地 點 的 銀 行 營 業 日 執 行 指 示 或 履 行 服 務 20.7 紀 錄 及 證 明 書 不 可 爭 辯 : 本 行 提 供 貴 戶 之 指 示 報 告 證 明 書 或 其 他 資 訊 之 紀 錄 係 依 本 行 紀 錄 作 成, 除 非 有 明 顯 錯 誤 應 為 最 終 之 證 據 本 行 就 任 何 費 率 價 格 或 積 欠 貴 戶 或 貴 戶 所 積 欠 的 款 項 所 做 的 任 何 通 知, 除 非 有 明 顯 錯 誤 應 為 最 終 之 證 據 20.8 完 整 協 議 及 非 倚 賴 : 協 議 為 雙 方 就 協 議 標 的 事 項 所 訂 立 之 完 整 協 議, 並 取 代 雙 方 先 前 就 該 標 的 事 項 訂 立 的 所 有 協 議, 除 該 協 議 明 訂 者 外, 貴 戶 無 倚 賴 任 何 由 本 行 代 表 本 行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做 出 聲 稱 做 出 的 陳 述 或 保 證 20.9 抵 觸 : 若 出 現 以 下 抵 觸 情 況 : (a) 本 標 準 條 款 與 相 關 服 務 補 充 條 款 或 任 何 申 請 表 所 述 的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抵 觸, 應 以 後 者 為 準 ; 本 標 準 條 款 與 相 關 國 家 附 件 抵 觸, 應 以 國 家 附 件 為 準 ; 及 協 議 的 英 文 版 本 與 任 何 譯 本 抵 觸, 應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20.10 變 更 : 本 行 可 更 改 協 議 或 任 何 服 務, 並 會 通 知 貴 戶 變 更 及 該 變 更 相 關 之 生 效 日 期 20.11 可 分 割 : 若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在 某 司 法 管 轄 範 圍 無 效 無 法 強 制 執 行 或 不 合 法, 僅 該 條 款 於 該 管 轄 範 圍 內 與 其 他 部 分 分 開 20.12 可 累 積 權 利 : 雙 方 在 協 議 下 之 權 利 乃 附 加 於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之 上, 且 獨 立 於 協 議 外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5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3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StandardTerms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3_v2.doc Page 6 of 6
渣 打 銀 行 國 家 補 充 條 款 ( 台 灣 ) 為 於 台 灣 或 將 於 台 灣 提 供 服 務 於 貴 戶, 契 約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增 補 : 本 國 家 補 充 條 款 未 定 義 之 粗 體 字 彙, 其 定 義 皆 詳 載 於 合 約 中 帳 戶 條 款 國 家 補 充 條 款 1. 利 率 新 台 幣 活 期 性 存 款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與 貴 戶 間 另 行 約 定 外, 存 款 利 息 依 一 年 365 天 計 算, 並 按 日 單 利 計 息, 按 本 行 牌 告 利 率, 於 每 半 年 ( 即 6 月 20 日 及 12 月 20 日 ) 結 算 一 次, 並 於 當 日 付 息 並 滾 入 本 金 以 自 動 化 設 備 ( 如 :ATM) 於 營 業 時 間 外 ( 含 假 日 ) 辦 理 現 金 轉 帳 及 匯 款 存 入 之 活 期 性 存 款, 以 存 入 當 日 ( 即 本 行 實 際 收 到 存 款 之 日 ) 開 始 計 息, 當 日 之 結 帳 切 換 點 為 24 時 存 入 當 日 係 指 本 行 實 際 收 到 存 款 之 日, 如 因 資 料 輸 入 錯 誤 系 統 故 障 暫 停 服 務 等 因 素 致 款 項 未 存 入 時, 以 本 行 實 際 收 到 存 款 之 日 當 日 開 始 計 息 透 過 本 行 企 業 金 融 網 路 銀 行 Straight2Bank 存 入 之 活 期 性 存 款 之 結 帳 切 換 點 為 周 一 至 周 五 17 時, 之 後 所 發 生 之 交 易,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開 始 計 息 新 台 幣 定 期 性 存 款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與 貴 戶 間 另 行 約 定 外, 定 期 性 存 款 皆 按 存 入 當 時 之 存 款 天 期 本 行 牌 告 利 率 按 日 單 利 計 息 中 途 解 約 者 依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按 訂 約 時 之 牌 告 利 率 打 八 折 計 息, 未 滿 一 個 月 者 不 予 計 息 外 幣 存 款 餘 額 應 付 利 息, 按 其 幣 別, 依 每 年 360 天 或 365(366 ( 閏 年 )) 天 計 算 2. 定 期 存 款 除 非 本 行 已 書 面 同 意 更 短 之 通 知 期 限, 貴 戶 最 遲 應 於 定 存 到 期 日 2 個 銀 行 營 業 日 前, 指 示 本 行 處 理 否 則, 本 行 得 將 該 筆 存 款 ( 暨 扣 除 稅 額 後 之 任 何 應 計 利 息 ) 依 本 行 當 時 利 率 及 原 存 款 相 同 或 相 近 之 期 限 辦 理 續 存 3.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其 他 條 款 3.1 定 義 : 以 下 定 義 適 用 於 本 合 約 : (a) 提 存 備 付, 指 存 款 不 足 退 票 後, 貴 戶 將 應 付 票 據 之 票 面 金 額 存 入 辦 理 退 票 之 金 融 機 構, 並 申 請 列 收 其 他 應 付 款 帳 備 付 之 ; 退 票 票 據, 指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提 示 之 應 付 票 據 拒 絕 兌 付, 並 填 具 退 票 理 由 單, 連 同 應 付 票 據 退 還 持 票 人 ; 拒 絕 往 來, 指 金 融 機 構 拒 絕 對 票 據 信 用 紀 錄 明 顯 不 良 之 支 票 存 款 戶 提 供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服 務 ; (d) 重 提 付 訖 : 指 退 票 後 重 新 提 示, 於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或 其 他 應 付 款 帳 戶 內 付 訖 之 謂 ; (e) 終 止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委 託 : 指 金 融 機 構 終 止 受 託 為 支 票 存 款 戶 所 簽 發 本 票 之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謂 (f) 清 償 贖 回, 指 貴 戶 以 清 償 票 款 之 方 式 以 贖 回 退 票 票 據 及 退 票 理 由 單 並 消 滅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票 據 債 務 退 票 票 據 因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原 因 遭 退 回 時, 可 適 用 : (i) 存 款 不 足 (ii) 發 票 人 簽 章 或 印 鑑 不 符 (iii) 擅 自 指 定 金 融 機 構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而 未 經 其 同 意 或 (iv) 提 示 本 票 時, 付 款 指 示 已 遭 撤 銷, 及 (g) 註 記 : 由 票 據 交 換 所 加 以 註 明 貴 戶 有 關 退 票 紀 錄 清 償 贖 回 或 涉 及 票 據 信 用 之 情 事, 備 供 查 詢 3.2 新 開 戶 及 帳 戶 資 料 變 更 之 背 景 調 查 : 開 立 支 存 帳 戶 時, 貴 戶 應 填 具 印 鑑 卡 及 票 據 領 受 單 交 予 本 行 本 行 將 向 票 據 交 換 所 查 詢 貴 戶 票 據 信 用 情 況, 於 認 可 後 即 發 給 空 白 票 據 印 鑑 卡 資 料 若 有 任 何 變 更, 貴 戶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行, 如 擬 變 更 印 鑑, 並 重 新 填 具 印 鑑 卡 交 付 本 行 貴 戶 若 為 法 人 戶, 其 名 稱 或 負 責 人 變 更 然 未 於 變 更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知 本 行, 或 本 行 發 現 該 項 情 事 並 通 知 貴 戶 辦 理 變 更 手 續, 逾 一 個 月 未 辦 理 者, 本 行 得 終 止 本 合 約 並 通 知 貴 戶 結 清 並 關 閉 帳 戶 3.3 本 票 : 貴 戶 簽 發 本 票 並 載 明 由 本 行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時, 貴 戶 同 意 本 行 得 自 貴 戶 支 票 存 款 戶 扣 除 同 等 金 額 代 為 付 款 執 票 人 提 示 本 票 時 若 已 逾 付 款 提 示 期 限, 但 仍 在 該 本 票 自 到 期 日 起 算 三 年 內 ( 見 票 即 付 本 票, 自 發 票 日 起 算 ), 且 貴 戶 尚 未 撤 銷 付 款 委 託 亦 無 其 他 不 得 付 款 之 情 事, 本 行 仍 得 付 款 若 因 帳 戶 存 款 不 足 或 開 票 人 簽 章 或 印 鑑 不 符, 致 貴 戶 所 簽 發 之 本 票 遭 退 票 時, 該 退 票 紀 錄 與 支 票 退 票 紀 錄 合 併 計 算 3.4 註 記 : 貴 戶 於 簽 發 之 支 票 或 以 本 行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本 票 退 票 之 日 起 算 三 年 內, 有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重 提 付 訖 或 其 他 與 票 據 信 用 相 關 情 事 者, 得 向 本 行 申 請 核 轉 票 據 交 換 所 依 支 票 存 款 戶 票 信 狀 況 註 記 須 知 辦 理 註 記 3.5 發 給 空 白 支 票 及 本 票 之 限 制 : 若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事 發 生, 本 行 得 限 制 發 給 貴 戶 空 白 支 票 及 本 票 : (a) 發 生 存 款 不 足 退 票, 或 經 常 於 退 票 後 辦 理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或 重 提 付 訖 ;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常 使 用 票 據 之 情 況 本 行 將 於 限 制 時, 以 書 面 告 知 前 述 限 制 之 理 由, 貴 戶 認 為 不 合 理 時, 得 向 本 行 提 出 申 訴 若 貴 戶 帳 戶 遭 法 院 扣 押, 除 非 被 扣 押 之 金 額 經 如 數 提 存 備 付, 本 行 得 停 止 發 給 空 白 支 票 及 本 票 3.6 終 止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委 託 : 若 貴 戶 於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因 簽 發 以 金 融 機 構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本 票, 於 提 示 期 限 經 過 前 撤 銷 付 款 委 託, 經 執 票 人 提 示 所 發 生 之 退 票, 未 辦 理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或 重 提 付 訖 註 記 一 年 內 達 三 張 時, 本 行 得 自 票 據 交 換 所 通 報 日 起 算, 終 止 受 貴 戶 擔 當 付 款 人 之 委 託 三 年 於 本 行 終 止 受 貴 戶 委 託 為 擔 當 付 款 人 時, 貴 戶 應 於 本 行 通 知 後 一 個 月 內, 返 還 剩 餘 空 白 票 據 3.7 拒 絕 往 來 : 若 貴 戶 因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所 發 生 之 退 票, 未 辦 理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或 重 提 付 訖 註 記 一 年 內 達 三 張 時, 或 貴 戶 因 使 用 金 融 票 據 涉 及 犯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本 行 得 自 票 據 交 換 所 通 報 日 起 算, 予 以 拒 絕 往 來 三 年 (a) 存 款 不 足 ; 開 票 人 簽 章 或 印 鑑 不 符 ; 或 貴 戶 擅 自 指 定 金 融 機 構 為 本 票 之 擔 當 付 款 人 前 項 各 款 退 票 紀 錄 個 別 計 算, 不 予 合 併 計 算 上 開 情 形 或 因 其 他 情 事 終 止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之 約 定 時, 貴 戶 應 於 本 行 通 知 後 一 個 月 內, 結 清 帳 戶 並 返 還 剩 餘 空 白 票 據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6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4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ConsolidatedCountrySupplement_Taiwan_(Local)_2014_v1.doc Page 1 of 3
國 家 補 充 條 款 ( 台 灣 ) 3.8 文 件 保 管 : 貴 戶 同 意 本 行 將 支 票 或 其 他 帳 戶 相 關 文 件 製 成 微 縮 影 片 後, 得 將 支 票 或 前 述 文 件 銷 毀 3.9 恢 復 帳 戶 往 來 : 拒 絕 往 來 期 間 屆 滿 前, 若 貴 戶 經 法 院 裁 定 准 許 重 整, 貴 戶 得 申 請 向 票 據 交 換 所 辦 理 重 整 註 記 經 重 整 註 記 後, 本 行 得 恢 復 向 貴 戶 提 供 帳 戶 服 務 前 述 恢 復 往 來 情 況 下, 若 於 恢 復 往 來 日 起 至 原 拒 絕 往 來 期 間 屆 滿 前 貴 戶 因 存 款 不 足 又 發 生 退 票 情 事, 本 行 得 自 票 據 交 換 所 通 報 日 起 算, 予 以 拒 絕 往 來 三 年 3.10 請 求 恢 復 帳 戶 往 來 : 拒 絕 往 來 戶 若 有 下 列 情 事, 得 經 本 行 同 意 後 恢 復 往 來 : (a) 拒 絕 往 來 期 間 屆 滿 ; 或 構 成 拒 絕 往 來 及 其 後 發 生 之 全 部 退 票 已 辦 妥 清 償 贖 回 提 存 備 付 或 重 提 付 訖 之 註 記 3.11 資 料 遵 循 : 貴 戶 同 意 本 行 以 票 據 交 換 所 作 為 查 詢 退 票 紀 錄 與 拒 絕 往 來 交 易 之 資 料 處 理 中 心 貴 戶 並 同 意 本 行 得 將 貴 戶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紀 錄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退 票 紀 錄 被 列 為 拒 絕 往 來 戶 及 其 他 有 關 票 據 信 用 之 資 料 ) 提 供 予 票 據 交 換 所, 並 供 第 三 人 進 行 票 據 信 用 查 詢 4. 帳 戶 管 理 費 如 貴 戶 之 任 一 帳 戶 每 月 內 平 均 餘 額 未 達 台 幣 帳 戶 最 低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及 外 幣 帳 戶 最 低 美 金 五 千 元, 本 行 得 全 權 決 定 就 個 別 帳 戶 收 取 每 月 帳 戶 標 準 服 務 費 新 台 幣 一 千 元 及 美 金 三 十 元 上 述 相 關 約 定 如 有 變 更 或 修 改, 本 行 得 隨 時 於 六 十 天 前 於 本 行 網 站 或 營 業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本 行 得 與 貴 戶 個 別 議 定 所 收 取 之 帳 戶 服 務 費 5. 整 批 票 據 喪 失 : 貴 戶 同 意 所 託 收 之 票 據, 若 發 生 票 據 被 盜 遺 失 或 滅 失 時, 同 意 授 權 由 本 行 或 付 款 行 代 理 貴 戶 辦 理 掛 失 止 付 及 聲 請 公 示 催 告 除 權 判 決 等 事 宜, 並 願 意 於 發 票 人 帳 戶 內 足 付 票 面 金 額 時, 經 取 得 票 款 後, 其 除 權 判 決 書 由 付 款 行 作 為 沖 銷 帳 款 之 憑 證 6. 個 人 資 料 之 收 集 電 子 處 理 與 使 用 6.1 於 不 影 響 標 準 條 款 資 訊 揭 露 條 款 且 相 關 法 令 許 可 範 圍 之 下, 貴 戶 同 意 本 行 得 將 貴 戶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信 用 資 料 資 本 額 營 業 額 存 款 不 足 之 退 補 紀 錄 支 票 及 拒 絕 往 來 資 訊 ) 提 供 予 金 融 同 業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任 何 政 府 機 關 本 行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本 行 國 內 與 海 外 之 關 係 企 業 通 匯 行 聯 合 信 用 卡 中 心 臺 灣 票 據 交 換 所 財 金 資 訊 公 司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業 公 會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收 單 機 構 信 用 保 證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本 行 與 本 行 國 內 與 海 外 之 關 係 企 業 委 託 處 理 業 務 之 第 三 人 未 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限 制 之 國 際 傳 輸 個 人 資 料 之 接 收 者 任 何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構 本 行 之 共 同 行 銷 或 交 互 運 用 客 戶 資 料 之 公 司 本 行 合 作 推 廣 之 單 位 其 他 與 本 行 有 業 務 往 來 之 機 構, 以 及 依 法 有 調 查 權 機 關 或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揭 露 個 人 資 料 給 標 準 條 款 資 訊 揭 露 條 款 所 載 之 對 象 貴 戶 亦 同 意 前 述 機 構 得 將 該 資 訊 提 供 予 第 三 方 進 行 確 認 貴 戶 同 意 本 項 所 述 之 使 用 視 為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含 其 之 後 之 增 訂 或 修 改 ) 下 之 同 意 6.2 於 不 違 反 標 準 條 款 資 訊 揭 露 條 款 之 前 提 下, 貴 戶 同 意 因 以 下 目 的 蒐 集 處 理 進 行 國 際 傳 輸 或 利 用 貴 戶 提 供 之 資 料 : (a) 處 理 貴 戶 指 示 推 介 或 提 供 產 品 及 服 務 由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或 與 之 一 同 進 行 信 用 調 查 及 交 換 金 融 資 訊 (d) 當 地 法 令 所 核 准 之 其 他 交 易 作 業 及 / 或 管 理 需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行 銷 稅 務 諮 詢 行 政 研 究 統 計 分 析 及 資 料 管 理 ) 及 (e) 依 本 行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下 稱 告 知 事 項 ) 所 載 之 目 的 或 依 其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或 其 章 程 所 訂 業 務 需 要 或 法 令 所 准 許 之 各 項 目 的 6.3 貴 戶 同 意 本 行 得 授 權 第 三 方 對 貴 戶 提 供 資 訊 進 行 處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行 銷 稅 務 電 信 電 腦 系 統 作 業 資 料 登 錄 處 理 輸 出 物 流 文 件 掃 描 資 料 輸 入 列 印 包 裝 郵 寄 匯 款 存 款 付 款 匯 兌 信 用 調 查 及 催 收 ) 6.4 貴 戶 茲 聲 明 並 擔 保 於 提 供 予 本 行 有 關 其 職 員 董 事 監 察 人 其 他 類 似 職 等 人 員 或 任 何 個 人 ( 下 合 稱 人 員 ) 之 個 人 資 料 前, 會 將 本 行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此 稱 告 知 事 項 ) 交 付 予 各 該 相 關 人 員, 並 就 提 供 予 本 行 之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其 職 員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任 何 人 員 本 行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之 目 的 類 別 利 用 之 期 間 地 區 對 象 及 方 式 及 其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規 定 得 行 使 之 權 利 及 方 式 本 行 取 得 其 個 人 資 料 之 來 源 及 任 何 其 他 法 令 規 範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並 取 得 各 該 人 員 對 該 告 知 事 項 內 容 之 同 意, 前 開 告 知 事 項 如 有 修 訂, 貴 戶 同 意 本 行 得 以 言 詞 書 面 電 話 簡 訊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電 子 文 件 或 其 他 足 以 使 貴 戶 知 悉 或 可 得 知 悉 之 方 式, 告 知 貴 戶 修 訂 要 點, 貴 戶 並 同 意 將 修 訂 後 告 知 事 項 交 付 予 相 關 人 員 並 取 得 同 意 6.5 如 本 契 約 所 訂 定 或 約 定 與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國 際 傳 輸 有 關 條 款 與 告 知 事 項 有 所 歧 異 者, 以 告 知 事 項 及 其 後 本 行 修 訂 之 版 本 為 準 6.6 貴 戶 瞭 解 本 行 須 受 中 華 民 國 美 國 英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有 關 洗 錢 反 貪 污 反 抵 制 外 國 帳 戶 稅 務 遵 守 法 案 及 其 他 類 似 法 令 下 之 報 告 義 務 及 其 他 規 定 之 規 範, 並 同 意 於 必 要 範 圍 內 提 供 本 行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及 與 本 行 合 作, 以 使 本 行 符 合 上 述 法 令 或 因 此 所 簽 訂 相 關 契 約 之 要 求 本 行 為 內 部 控 制 及 風 險 管 理 必 要, 會 定 期 執 行 客 戶 身 分 辨 識 之 審 查, 如 貴 戶 未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本 行 有 權 得 拒 絕 一 項 或 多 項 之 交 易 或 中 止 或 關 閉 貴 戶 之 帳 戶 7. 除 非 以 書 面 約 定, 貴 戶 與 其 他 第 三 人 存 款 之 質 押 移 轉 轉 讓 或 其 他 相 關 協 議, 本 行 不 受 約 束 8. 本 條 款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標 準 條 款 國 家 補 充 條 款 1. 準 據 法 本 合 約 以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為 準 據 法 2.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權 貴 戶 茲 同 意 以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非 專 屬 管 轄 法 院 3. 本 合 約 同 時 以 中 文 及 文 版 本 撰 寫 其 解 釋 適 用 以 貴 戶 所 簽 署 之 語 言 為 準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7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4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ConsolidatedCountrySupplement_Taiwan_(Local)_2014_v1.doc Page 2 of 3
國 家 補 充 條 款 ( 台 灣 ) 4. 貴 戶 確 保 ( 及 藉 由 簽 署 申 請 表 來 確 認 ) 其 至 少 有 七 天 的 時 間 檢 閱 合 約, 尤 其 包 括 標 準 條 款 中 之 ( 補 償 及 責 任 限 制 )( 資 訊 揭 露 )( 終 止 與 禁 止 ) 及 ( 變 更 ) 條 款 5. 本 服 務 條 款 受 到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央 銀 行 ( 台 灣 ) 或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不 時 發 行 之 規 定 或 命 令 之 約 束 6. 如 相 關 法 令 要 求 本 行 事 先 通 知 貴 戶, 使 貴 戶 有 機 會 修 正 或 補 正 任 何 狀 況 或 違 約 的 情 況 下, 本 行 依 標 準 條 款 ( 終 止 與 禁 止 ) 條 款 之 權 利 僅 得 於 提 出 該 事 先 通 知 之 後 執 行 7. 本 合 約 將 依 中 華 民 國 (ROC) 法 律 加 以 管 轄 並 解 釋, 而 本 行 及 貴 戶 均 同 意 並 確 認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民 法 第 269 條 規 定, Iden Trust 得 以 第 三 方 身 分 執 行 本 合 約 條 款 8. 本 行 得 委 託 或 委 外 第 三 方 處 理 部 份 或 全 部 與 該 服 務 相 關 之 業 務 功 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行 銷 稅 務 電 信 電 腦 系 統 作 業 資 料 存 取 資 料 傳 輸 輸 入 輸 出 後 勤 部 門 作 業 文 件 掃 描 相 關 資 料 及 報 表 列 印 其 他 事 項 如 包 裝 加 密 分 類 及 郵 寄 匯 款 存 儲 付 款 換 匯 信 用 報 告 及 蒐 集, 並 以 處 理 上 述 事 項 為 目 的, 於 必 要 範 圍 內 向 本 行 委 託 之 第 三 方 揭 露 任 何 有 關 該 服 務 之 資 訊 9. 服 務 費 用 貴 戶 確 認 並 收 悉 本 行 所 提 供 之 載 明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標 準 收 費 之 書 面, 約 定 本 行 就 提 供 予 貴 戶 之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所 收 取 之 標 準 服 務 費 及 / 或 手 續 費 貴 戶 同 意 該 書 面 文 件 ( 含 其 修 訂 ) 構 成 協 議 之 一 部 上 開 相 關 約 定 費 用 如 有 變 更 或 修 改, 本 行 得 隨 時 於 六 十 天 前 於 本 行 網 站 或 營 業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但 有 利 於 貴 戶 之 變 更 不 在 此 限 縱 有 上 開 約 定, 貴 戶 仍 得 就 個 別 交 易 之 服 務 費 及 / 或 手 續 費, 與 本 行 個 別 議 定 之 如 有 個 別 議 定 之 情 形, 則 以 個 別 議 定 之 內 容 構 成 協 議 之 一 部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8 of 22 Copyright 2011 2014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ConsolidatedCountrySupplement_Taiwan_(Local)_2014_v1.doc Page 3 of 3
Standard Chartered 開 戶 文 件 檢 核 表 ( 台 灣 ) Account Opening Checklist and Guide (Taiwan) 請 參 照 本 檢 核 表 及 下 列 需 求 指 南 予 以 開 戶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行 ) 經 主 管 機 關 及 適 用 之 法 規 要 求 確 認 並 核 實 其 客 戶 身 分 ( 相 關 文 件 已 包 含 在 本 檢 核 表 中 ) 本 行 僅 得 於 收 取 所 有 文 件 後 提 供 申 請 人 帳 戶 服 務 本 文 件 規 範 係 依 當 地 法 規 及 / 或 國 際 規 則 制 定, 例 如 反 洗 錢 金 融 特 別 行 動 組 (FATF) 國 際 證 券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組 織 (IOSCO) 及 沃 夫 斯 堡 集 團 規 範 且 應 適 用 於 所 有 金 融 機 構 本 文 件 需 求 之 目 的 係 為 : 使 利 用 金 融 服 務 業 進 行 之 洗 錢 活 動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窒 礙 難 行 ;; 防 止 金 融 機 構 遭 受 詐 欺 ; 確 保 無 任 何 法 律 隔 閡, 如 提 供 產 品 及 服 務 之 經 濟 制 裁 ; 及 使 金 融 機 構 針 對 客 戶 或 調 查 中 之 活 動 提 供 現 有 資 訊 以 協 助 法 律 執 行 金 融 機 構 茲 此 得 以 認 識 其 客 戶, 包 括 其 法 律 地 位 組 織 構 造 及 控 管 人 員, 例 如 最 終 受 益 人 董 事 及 簽 署 人 需 求 文 件 得 依 帳 戶 申 請 人 之 性 質 變 更 因 此, 除 下 列 文 件 外, 主 管 機 關 及 渣 打 集 團 得 於 必 要 時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本 文 件 需 求 因 司 法 管 轄 地 而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若 申 請 人 已 與 一 國 之 銀 行 有 存 續 關 係 且 欲 從 其 他 國 家 之 銀 行 取 得 帳 戶 服 務, 則 該 其 他 國 家 將 依 其 法 規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不 同 文 件 Please refer to the checklist and requirements guide below to open an account.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Taiwan) Limited (the Bank ) is required by its regulators and by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identify its clients and verify their identity. The documentation required is contained within this checklist. The Bank is unable to provide you with account services until receipt of these documents. The documents required are prescribed by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or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such as those of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IOSCO, and the Wolfsberg Group apply to al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s are designed to: make it more difficult for the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y to be used for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enabl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guard against fraud; ensure that there is no legal barrier, e.g. economic sanctions to providing products or services; and enabl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assist law enforcement by providing available information on customers or activities being investigated. This is to enabl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know their client, including its legal status, constitution, and the controlling individuals e.g.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directors and signatories. 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 may vary depending on the attributes of account applicants. Therefore, in addition to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he regulators and SCB Group may require you to provide other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if necessary. The 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s may differ between jurisdictions, therefore, should you have an exist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Bank in one country and wish to receive account services from the Bank in a second country, the laws or regulations of the second country will require you to provide different documentation. 境 內 金 融 業 務 DBU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OBU DBU 辦 事 處 DBU Representative DBU 籌 備 處 DBU Preparatory 1. 本 行 提 供 之 文 件 DOCUMENTS PROVIDED BY THE CUSTOMER a b c d e 歡 迎 函 Welcome Letter 開 戶 申 請 表 ( 註 4. a) Account Opening Form ( 註 4. a) 印 鑑 卡 ( 註 4. a) Signature Card (Note 4. a) 使 用 者 指 定 及 授 權 申 請 表 Straight2BankUser Designation & Authorisation Form 帳 戶 條 款 Account Terms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19 of 22 Copyright 2008 2014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AO_ChecklistandGuide_Taiwan_(Bilingual)_2014_v1.doc Page 1 of 3
開 戶 文 件 檢 核 表 ( 台 灣 ) Account Opening Checklist and Guide (Taiwan) f g h i j k l 標 準 條 款 Standard Terms 國 家 及 服 務 條 款 附 約 ( 如 適 用 時 ) Country and Service Supplement (where applicable) 開 戶 文 件 檢 核 表 ( 本 表 ) Documentation Checklist (this document) 支 票 申 請 表 ( 限 支 存 戶, 另 行 提 供 ) Application for Check (Separately provided for Checking Account Only)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標 準 收 費 表 Standardized Pricing Table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Statement of Collection, Processing, Utilization of Personal Data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暨 風 險 預 告 書 Terms and Conditions Together With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For Renminbi Business N/A 境 內 金 融 業 務 DBU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OBU DBU 辦 事 處 DBU Representative DBU 籌 備 處 DBU Preparatory 2. 由 客 戶 提 供 之 文 件 DOCUMENTS TO BE PROVIDED BY THE CUSTOMER a b c d e 公 司 負 責 人 / 董 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註 4. b) identification of Responsible Person/Director of the Company (Note 4. b) 公 司 章 程 Certified Copy of th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and By-Laws (if any) 董 事 名 冊 及 股 東 名 冊 Register of directors and Register of members 公 司 查 冊 ( 註 4. c) Company Search (Note 4. c) 實 益 所 有 人 ( 持 有 25% 以 上 股 份 / 資 本 或 有 表 決 權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註 4. b) Identification of Beneficial Owners (who own at least 25% of the shares, capital or voting rights) (Note 4. b) ( 需 提 供 雙 身 份 證 文 件 dual IDs) ( 需 提 供 雙 身 份 證 文 件 dual IDs) N/A N/A N/A 3. 由 客 戶 提 供 之 證 照 LICENSES/REGISTRATION/CERTIFICATES TO BE PROVIDED BY THE CUSTOMER a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Certified copy of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N/A 香 港 註 冊 公 司 HK registered companies N/A N/A b 變 更 事 項 登 記 表 / 外 國 公 司 分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表 / 外 國 公 司 認 許 表 Company Registration Amendment Card or Certified copy of the N/A N/A N/A Company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Card c 公 司 執 照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N/A N/A N/A d 辦 事 處 設 立 登 記 表 Representative Registration Form N/A N/A N/A e 國 稅 局 統 一 編 號 編 配 書 Tax ID by Tax Bureau N/A N/A f 經 濟 部 公 司 名 稱 預 查 表 MOEA Name Clearance form N/A N/A N/A AccountOpeningPack_Integrated_Taiwan_(Local)_2014_v1 Page 20 of 22 Copyright 2008 2014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AO_ChecklistandGuide_Taiwan_(Bilingual)_2014_v1.doc Page 2 of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