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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科 学 院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财 务 报 销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所 财 务 支 出 管 理, 完 善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财 务 报 销 行 为,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科 学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制 度 等 相 关 法 规 及 制 度, 结 合 我 所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报 销 资 金 范 围 包 括 : 财 政 非 财 政 渠 道 拨 入 我 所 账 户 的 所 有 资 金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所 因 公 发 生 的 财 务 支 出 的 报 销 事 项 第 二 章 财 务 报 销 发 票 的 规 范 及 要 求 第 四 条 报 销 发 票 必 须 是 由 税 务 机 关 或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监 制, 发 票 来 源 真 实 合 法 第 五 条 发 票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完 整, 具 体 包 括 : ( 一 ) 客 户 名 称 ( 或 付 款 单 位 ): 中 国 科 学 院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简 称 : 中 科 院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或 中 科 院 昆 明 动 物 所 ( 二 ) 商 品 或 服 务 名 称 必 须 明 确, 并 与 实 际 发 生 的 内 容 一 致 - 1 -

( 三 ) 金 额 ( 含 大 小 写, 而 且 一 致 ) 数 量 计 量 单 位 开 票 日 期 开 票 人 姓 名 ( 四 ) 发 票 须 加 盖 收 款 方 的 发 票 专 用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若 是 税 务 部 门 代 开 的 发 票, 须 有 税 务 部 门 加 盖 的 代 开 发 票 专 用 章, 盖 章 后 的 发 票 才 视 为 有 效 ( 五 ) 发 票 上 的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即 : 发 票 专 用 章 上 显 示 的 名 称 ) 要 与 所 付 支 票 或 汇 款 的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 六 ) 发 票 涂 改 无 效 第 六 条 原 则 上 当 年 发 生 的 发 票 当 年 报 销, 特 殊 情 况 可 延 至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报 销, 过 期 发 票 不 予 报 销 第 七 条 报 销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经 济 业 务 和 发 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若 经 查 验 为 假 发 票 的, 不 予 报 销 第 三 章 借 款 管 理 第 八 条 现 金 借 款 适 用 范 围 : ( 一 ) 因 公 出 差 ( 含 出 国 ) 及 野 外 考 察 所 需 差 旅 费 中 不 能 使 用 公 务 卡 的 支 出 ; ( 二 ) 专 家 咨 询 费 个 人 劳 务 报 酬 奖 金 及 对 个 人 的 其 他 支 出 ; ( 三 ) 备 用 金 周 转 金 ; ( 四 ) 不 能 使 用 转 账 支 票 和 公 务 卡 的 支 出 第 九 条 对 大 额 现 金 借 款 管 理 : 各 部 门 和 学 科 组 要 严 格 控 - 2 -

制 现 金 支 出, 严 格 审 批 大 额 现 金 借 款, 避 免 违 规 使 用 现 金 ( 一 ) 原 则 上, 部 门 或 学 科 组 的 周 转 金 持 有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2 万 元 ; 单 笔 现 金 借 款 超 5 万 元 时, 需 提 供 现 金 使 用 预 算 明 细 ; ( 二 ) 支 撑 部 门 或 学 科 组 现 金 累 计 借 款 总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再 借 款 时,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并 由 科 研 处 处 长 审 批 管 理 部 门 累 计 借 款 总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再 借 款 时,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并 由 分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审 批 第 十 条 支 票 借 款 适 用 范 围 : 收 款 单 位 为 昆 明 地 区 的 支 出 业 务 借 款 或 用 款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1000 元 以 上 的, 原 则 上 均 应 使 用 转 账 支 票 结 算 第 十 一 条 汇 款 借 款 适 用 范 围 : 收 款 单 位 在 昆 明 地 区 以 外 的 支 出 业 务 第 十 二 条 借 款 程 序 : ( 一 ) 报 销 人 登 录 中 国 科 学 院 ARP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ARP 系 统 ), 在 网 上 报 销 模 块 中 选 择 借 款 管 理 项 下 的 定 额 借 款 单, 按 要 求 填 写 借 款 事 由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类 别 支 付 方 式 ( 现 金 借 款 选 择 现 金, 支 票 借 款 选 择 支 票, 汇 款 借 款 选 择 汇 款 ) 及 扣 款 课 题 号 支 票 借 款 需 准 确 填 写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汇 款 需 准 确 填 写 收 款 人 信 息 ( 包 括 :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银 行 账 号 开 户 行, 在 开 户 行 名 称 后 注 明 省 市 ) 检 查 所 填 信 息 无 误 后 保 存 文 档, 打 印 定 额 借 款 单, 并 网 上 提 交 财 务 审 核 ( 二 ) 将 打 印 的 纸 质 定 额 借 款 单 按 本 办 法 第 四 章 的 规 定 - 3 -

履 行 借 款 审 批 程 序 后,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 三 ) 财 务 会 计 对 网 上 提 交 的 定 额 借 款 单 和 纸 质 定 额 借 款 单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在 审 核 处 签 字 确 认 ( 支 票 和 汇 款 需 确 定 用 款 银 行 )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退 回 借 款 人 修 改,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 四 ) 借 款 人 将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通 过 的 定 额 借 款 单 交 出 纳 办 理 对 应 的 借 款 ( 现 金 领 用 支 票 领 用 及 汇 款 )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支 票 使 用 要 求 : ( 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结 算 办 法, 出 纳 签 发 转 账 支 票 时 必 须 填 写 支 票 签 发 日 期 款 项 用 途 金 额 等, 严 禁 签 发 空 白 支 票 或 远 期 支 票 ( 二 ) 借 款 人 不 能 确 定 收 款 单 位 及 用 款 金 额 时, 原 则 上 财 务 不 签 发 支 票 ( 三 ) 支 票 上 需 加 盖 中 国 科 学 院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财 务 专 用 章 及 财 务 主 管 章 方 可 生 效 ( 四 ) 收 款 人 签 收 支 票 后, 需 在 支 票 头 上 加 盖 收 款 单 位 条 章 并 签 字 确 认, 借 款 人 付 款 前 后 均 应 核 实 付 款 信 息, 保 证 支 票 填 列 的 事 项 准 确 无 误 ( 五 ) 每 部 门 或 学 科 组 限 借 支 票 5 张, 当 月 借 出 的 支 票 应 当 月 报 销 若 未 报 销 支 票 超 过 5 张 时, 原 则 上 不 再 办 理 支 票 借 款 手 续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应 做 出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后 方 可 办 理 支 票 借 款 手 续 - 4 -

( 六 ) 支 票 使 用 有 效 期 为 十 天 ( 按 票 面 填 写 日 期 计 算,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借 款 人 应 避 免 因 未 在 支 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支 票 而 造 成 支 票 作 废 的 情 况 发 生 若 因 收 款 方 的 过 错 造 成 支 票 作 废 的, 财 务 在 次 月 才 予 办 理 作 废 支 票 的 换 票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借 款 实 行 借 款 人 负 责 制, 借 款 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四 章 的 要 求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对 于 逾 期 未 还 款 的 欠 款 人, 审 批 人 具 有 督 促 及 催 还 的 义 务 第 十 五 条 原 则 上 当 月 借 款 当 月 报 销, 若 不 能 当 月 报 销 的, 请 及 时 向 财 务 说 明 原 因, 以 便 财 务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对 于 订 货 期 较 长 的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耗 材 等 采 购 借 款, 验 收 入 库 后 应 在 入 库 当 月 内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本 年 借 用 的 备 用 金 须 在 年 底 财 务 关 账 之 前 归 还, 如 有 需 要 次 年 再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第 四 章 审 批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从 所 公 用 经 费 列 支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全 部 由 分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审 批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的 支 出, 需 经 所 务 会 成 员 讨 论 通 过 才 能 列 支 第 十 七 条 从 课 题 经 费 列 支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由 课 题 组 长 或 受 托 人 审 批 ; 单 笔 金 额 在 5 万 元 10 万 元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课 题 组 长 审 批 后, 还 需 科 研 处 处 长 审 批 单 笔 金 额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课 题 组 长 和 科 研 处 处 长 审 批 后, 还 需 分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审 批 课 题 经 费 列 支 项 目 要 尽 量 与 课 题 预 算 一 致 - 5 -

第 十 八 条 从 专 项 经 费 列 支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由 专 项 负 责 人 或 受 托 人 审 批 单 笔 金 额 在 5 万 元 10 万 元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专 项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还 需 科 研 处 处 长 审 批 单 笔 金 额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专 项 负 责 人 和 科 研 处 处 长 审 批 后, 还 需 由 分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审 批 专 项 经 费 应 专 款 专 用 第 十 九 条 从 管 理 支 撑 部 门 经 费 列 支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所 办 公 会 批 准 的 部 门 预 算 进 行 审 批 对 于 超 出 所 批 准 预 算 的 支 出, 需 向 研 究 所 提 出 用 款 申 请, 经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后 才 能 使 用 及 报 销 单 笔 金 额 在 5 万 元 10 万 元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还 需 资 产 财 务 处 处 长 审 批 单 笔 金 额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借 款 或 报 销 事 项,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资 产 财 务 处 处 长 审 批 后, 还 需 由 分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审 批 第 二 十 条 学 科 组 组 长 的 借 款 和 报 销 事 项 由 科 研 处 处 长 审 批 管 理 和 支 撑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借 款 和 报 销 事 项 由 主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审 批 所 领 导 的 借 款 和 报 销 事 项 由 所 领 导 互 为 审 批 第 二 十 一 条 临 时 用 工 ( 三 个 月 内 ) 的 劳 务 费, 课 题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还 需 人 事 教 育 处 薪 酬 管 理 人 员 会 签 研 究 生 教 育 类 专 家 咨 询 费, 课 题 组 长 审 批 后, 还 需 人 事 教 育 处 研 究 生 部 会 签 外 拨 科 研 经 费 和 科 研 类 专 家 咨 询 费, 课 题 组 长 审 批 后, 还 需 科 研 处 处 长 会 签 管 理 支 撑 部 门 发 生 的 专 家 咨 询 费,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还 需 本 部 门 主 管 所 领 导 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报 销 审 批 实 行 亲 属 回 避 制 度, 亲 属 或 夫 妻 不 能 - 6 -

互 为 审 批 人 证 明 人 和 报 销 人 第 五 章 日 常 支 出 报 销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日 常 支 出 费 用 包 括 : 交 通 费 通 讯 费 劳 务 费 咨 询 费 资 料 费 水 电 费 测 试 费 印 刷 费 手 续 费 培 训 费 维 修 费 医 疗 费 等 第 二 十 四 条 日 常 支 出 费 用 报 销 需 提 供 的 凭 证 : ( 一 ) 供 货 商 出 具 的 真 实 合 法 的 购 货 发 票 ; ( 二 ) 其 他 相 关 凭 证, 见 下 表 : 报 销 项 目 其 他 相 关 凭 证 劳 务 费 咨 询 费 劳 务 费 咨 询 费 发 放 单 ( 内 容 需 包 含 领 款 人 身 份 证 号 及 本 人 签 字 ) 测 试 费 委 托 测 试 合 同 及 测 试 报 告 培 训 费 培 训 通 知 第 二 十 五 条 日 常 支 出 费 用 报 销 程 序 : ( 一 ) 报 销 人 登 录 ARP 系 统, 在 网 上 报 销 模 块 中 选 择 普 通 报 销 单 或 专 项 报 销 单, 依 次 填 写 报 销 内 容, 检 查 无 误 后 打 印 报 销 单, 并 从 网 上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 ( 二 ) 报 销 人 将 打 印 的 纸 质 报 销 单 及 报 销 票 据 送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财 务 会 计 对 网 上 报 销 单 和 纸 质 报 销 单 及 报 销 票 据 一 并 进 行 审 核 - 7 -

( 三 )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销 人 将 纸 质 报 销 单 按 本 办 法 第 四 章 的 规 定 履 行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若 审 核 未 通 过, 报 销 人 按 财 务 会 计 提 出 的 修 改 意 见 修 改 后, 再 重 新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 四 ) 审 批 通 过 后, 报 销 人 将 报 销 单 交 出 纳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第 二 十 六 条 日 常 支 出 费 用 报 销 要 求 : ( 一 ) 交 通 费 报 销 发 票 仅 限 于 云 南 省 内 发 票, 包 括 : 油 费 车 辆 维 修 费 保 险 费 过 路 费 停 车 费 租 车 费 车 辆 检 审 费 运 输 费 等 ( 二 ) 报 销 劳 务 费 或 稿 酬 的, 填 写 劳 务 费 报 销 单 按 现 行 规 定, 对 于 支 付 劳 务 费 或 咨 询 费 单 人 单 次 超 过 800 元 ( 该 限 额 若 有 调 整, 按 调 整 后 的 额 度 执 行 ) 的, 系 统 将 自 动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三 ) 用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领 款 单 支 付 劳 务 费 和 咨 询 费 的, 必 须 有 经 办 人 证 明 人 审 批 人 领 款 人 同 时 签 字, 并 填 写 领 款 人 身 份 证 号 或 护 照 号 才 能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 四 ) 填 写 报 销 事 由 时, 内 容 应 明 确, 要 尽 量 规 范 用 词, 不 能 出 现 其 他 费 用 业 务 费 杂 费 等 概 括 性 词 语 尽 量 与 预 算 用 词 保 持 一 致 ( 五 ) 填 写 子 课 题 号 时, 原 则 上 必 须 选 到 实 际 列 支 费 用 的 课 题 号 如 果 选 不 到 课 题 号 的, 需 提 前 办 理 网 上 报 销 子 课 题 授 权 手 续 该 授 权 可 以 直 接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在 ARP 系 统 中 完 成, 也 可 - 8 -

由 财 务 人 员 完 成 ( 由 报 销 人 提 供 网 上 报 销 授 权 书 ) ( 六 ) 在 ARP 系 统 上 填 写 的 报 销 单 要 及 时 报 销, 不 得 长 期 挂 在 ARP 上 不 报 账 对 超 过 1 个 月 或 跨 年 仍 未 报 销 的 报 销 单, 一 律 驳 回 作 删 除 处 理 如 确 定 还 要 报 销 的 账 务, 重 新 填 写 报 销 单 第 六 章 差 旅 费 报 销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差 旅 费 报 销 范 围 包 括 : 因 工 作 需 要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差 旅 费 报 销 需 提 供 的 凭 证 : ( 一 ) 中 国 科 学 院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出 差 报 告 单, 填 写 内 容 要 齐 全, 包 括 : 出 差 人 姓 名 出 差 事 由 出 差 时 间 地 点 路 线, 并 履 行 出 差 审 批 手 续 ; ( 二 ) 参 加 各 种 会 议 的 出 差 ( 含 出 国 ), 需 提 供 会 议 通 知 或 会 议 邀 请 函 ; ( 三 ) 乘 飞 机 出 行 的, 需 提 供 机 票 或 电 子 行 程 单 及 登 机 牌 ; 乘 坐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需 提 供 火 车 票 汽 车 票 ( 含 出 租 车 票 ) 船 票 等 ; ( 四 ) 住 宿 费 会 议 费 会 议 注 册 费 会 议 资 料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发 票 第 二 十 九 条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 ( 一 )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报 销 标 准 : 按 课 题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乘 坐 的 交 通 工 具 凭 票 报 销 ; ( 二 ) 住 宿 费 报 销 标 准 : 副 省 级 院 士 :600 元 / 每 人 天 ; - 9 -

局 级 研 究 员 :300 元 / 每 人 天 ; 其 他 人 员 :150 元 / 每 人 天, 按 出 差 日 历 天 数 计 算 超 标 准 按 以 下 程 序 审 批 : 1. 院 士 所 领 导 超 标 准 由 主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审 批, 主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超 标 准 由 所 长 或 书 记 审 批 ; 2. 科 研 人 员 超 标 准 :300 元 ( 含 ) 以 内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审 批, 300 元 以 上 由 科 研 处 处 长 审 批 ; 研 究 员 或 课 题 负 责 人 超 标 准 由 科 研 处 处 长 审 批 ; 3. 管 理 和 支 撑 部 门 人 员 超 标 准 :300 元 ( 含 ) 以 内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300 元 以 上 由 主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审 批 ; 部 门 负 责 人 超 标 准 由 主 管 财 务 的 所 领 导 审 批 ( 三 ) 伙 食 费 补 助 报 销 标 准 :50 元 / 人 天, 按 出 差 日 历 天 数 计 算 若 会 议 主 办 方 提 供 伙 食 的, 此 项 不 再 报 销 ( 以 会 议 通 知 为 准 ) ( 四 ) 公 杂 费 报 销 标 准 : 公 杂 费 用 于 补 助 市 内 交 通 通 讯 等 支 出 其 标 准 为 :30 元 / 人 天, 按 出 差 日 历 天 数 计 算 出 差 期 间 市 内 公 务 交 通 费 经 学 科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同 意 后 实 报 实 销 第 三 十 条 差 旅 费 报 销 程 序 : ( 一 ) 报 销 人 登 录 ARP 系 统, 在 网 上 报 销 模 块 中 选 择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按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出 差 信 息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由 ARP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打 印 报 销 单, 并 网 上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 二 ) 报 销 人 将 打 印 的 纸 质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及 报 销 票 据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财 务 会 计 对 网 上 报 销 单 和 纸 质 报 销 单 - 10 -

及 报 销 票 据 一 并 进 行 审 核 ( 三 )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销 人 将 纸 质 报 销 单 按 本 办 法 第 四 章 的 规 定 履 行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若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未 通 过, 报 销 人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后, 再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重 新 审 核 ( 四 ) 审 批 通 过 后, 报 销 人 将 报 销 单 交 出 纳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第 七 章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报 销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科 技 人 员 因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前 往 远 离 单 位 驻 地 的 县 城 ( 含 县 城 ) 以 下 及 城 市 郊 区 进 行 观 测 采 集 发 掘 测 量 试 验 等 野 外 性 工 作, 条 件 比 较 艰 苦 流 动 性 大 食 宿 不 固 定 的, 执 行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报 销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差 旅 费 指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公 杂 费 等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期 间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 原 则 上 实 行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公 杂 费 分 项 计 算, 总 额 包 干, 调 剂 使 用, 节 约 归 己, 超 支 不 补 的 办 法 经 学 科 组 长 批 准, 也 可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实 报 实 销 第 三 十 三 条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总 额 包 干 费 用 包 括 : 县 级 ( 含 ) 以 下 的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及 公 杂 费 其 标 准 为 :50-300 元 / 天, 具 体 报 销 数 额 由 学 科 组 长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根 据 考 察 地 点 工 作 内 容 环 境 艰 苦 程 度 审 核 确 定 报 销 费 用 按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自 然 天 数 计 算 第 三 十 四 条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涉 及 跨 城 市 的, 可 分 段 报 销 差 旅 费 县 级 以 上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六 章 规 定 执 行, 县 级 ( 含 ) 以 下 按 野 - 11 -

外 科 学 考 察 总 额 包 干 标 准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的 差 旅 费 报 销 需 提 供 以 下 报 销 凭 证 : ( 一 ) 中 国 科 学 院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出 差 报 告 单, 填 写 内 容 要 齐 全, 包 括 : 出 差 人 姓 名 出 差 事 由 出 差 时 间 地 点 路 线, 并 履 行 出 差 审 批 手 续 ( 除 了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外, 还 需 由 科 研 处 处 长 审 批 ) ( 二 ) 乘 坐 班 车 出 行 的, 提 供 往 返 车 票 ; 采 用 租 车 出 行 的, 需 提 供 租 车 费 及 往 返 过 路 费 等 发 票, 作 为 界 定 出 差 时 间 和 费 用 报 销 的 依 据 租 车 费 还 需 提 供 租 车 合 同 ( 三 ) 住 宿 费 实 行 包 干 后, 住 宿 费 发 票 作 为 原 始 凭 证 交 财 务 部 门 作 为 出 差 依 据 备 查 若 借 宿 或 住 帐 篷 无 法 取 得 住 宿 发 票 时, 野 外 科 考 人 员 应 如 实 认 真 填 写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野 外 科 考 住 宿 情 况 记 录 表 ( 附 表 1), 该 表 需 科 考 人 员 证 明 人 和 审 批 人 共 同 签 字 后 作 为 出 差 依 据 备 查 第 三 十 六 条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差 旅 费 报 销 程 序 : ( 一 ) 报 销 人 填 写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野 外 科 考 差 旅 费 补 助 计 算 表 ( 附 表 4), 计 算 出 补 助 总 金 额 ( 二 ) 报 销 人 登 录 ARP 系 统, 在 网 上 报 销 模 块 中 选 择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按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出 差 信 息 若 需 要 分 段 报 销, 野 外 总 额 包 干 部 分 在 在 途 补 助 栏 中 手 工 填 入 补 助 总 金 额 城 市 间 差 旅 费 补 助, 则 增 加 单 据 行,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由 ARP 系 统 根 - 12 -

据 出 差 日 期 自 动 计 算 ( 三 ) 检 查 无 误 后 打 印 报 销 单, 并 从 网 上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以 下 程 序 按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差 旅 费 报 销 程 序 办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野 外 科 学 考 察 的 其 他 费 用 报 销 : ( 一 ) 考 查 期 间, 对 使 用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交 通 工 具 牲 畜 等 运 送 科 考 仪 器 装 备 以 及 使 用 本 地 民 工 搬 运 充 当 向 导 等 工 作 发 生 开 支 而 不 能 取 得 正 式 发 票 时, 应 如 实 认 真 填 写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野 外 科 考 临 工 费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 附 表 2), 该 凭 证 需 经 办 人 证 明 人 领 款 人 和 审 批 人 共 同 签 字 后 才 能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 二 ) 考 查 期 间 发 生 的 采 样 费, 不 能 取 得 正 式 发 票 时, 应 如 实 认 真 填 写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野 外 科 考 采 样 费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 附 表 3), 该 凭 证 需 采 样 人 证 明 人 和 审 批 人 共 同 签 字 后 才 能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 三 ) 考 查 期 间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报 销 程 序, 参 照 日 常 费 用 报 销 程 序 执 行 第 八 章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范 围 包 括 : 采 购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一 年,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的 一 般 设 备 ; 采 购 单 位 价 值 在 1500 元 以 上 的 专 用 设 备 ; 采 购 单 位 价 值 虽 不 足 上 述 标 准,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需 提 供 的 凭 证 : ( 一 ) 经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的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固 定 资 产 采 购 - 13 -

申 请 表 ; ( 二 ) 与 供 货 商 签 订 的 商 品 购 销 合 同 ; ( 三 ) 供 货 商 出 具 的 真 实 合 法 的 购 货 发 票 ; ( 四 ) 固 定 资 产 入 库 单 ; ( 五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范 围 的 商 品, 需 提 供 政 府 采 购 验 收 单 第 四 十 条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程 序 : ( 一 ) 报 销 人 登 录 ARP 系 统, 在 网 上 报 销 模 块 中 选 择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单, 按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资 产 信 息 后, 网 上 提 交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审 核 ; ( 二 )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销 人 打 印 出 固 定 资 产 入 库 单 ( 一 式 三 份 ) 和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单 固 定 资 产 入 库 单 经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后, 方 可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 ( 三 ) 报 销 人 将 打 印 出 的 纸 质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单 及 报 销 票 据,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以 下 报 销 程 序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 二 ) ( 三 ) ( 四 )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要 求 ( 一 ) 经 资 产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单, 报 销 人 须 在 当 月 到 财 务 完 成 报 销 手 续, 避 免 月 末 资 产 数 据 与 财 务 账 务 不 符 ( 二 ) 经 资 产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报 销 单, 若 财 务 审 核 被 驳 回 后, 报 销 人 应 对 原 报 销 单 进 行 修 改 并 重 新 提 交 资 产 部 - 14 -

门 审 核, 不 允 许 删 除 原 报 销 单, 避 免 资 产 编 号 出 现 空 号 ( 三 ) 从 国 外 自 行 采 购 的 仪 器 设 备, 不 予 报 销 第 九 章 材 料 消 耗 品 报 销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材 料 消 耗 品 报 销 范 围 包 括 : 采 购 试 剂 实 验 室 耗 材 药 品 气 体 燃 料 科 考 用 服 装 动 物 饲 料 实 验 动 物 劳 保 用 品 办 公 用 品 ( 纸 碳 粉 硒 鼓 墨 盒 等 )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第 四 十 三 条 材 料 消 耗 品 报 销 需 提 供 的 凭 证 : ( 一 ) 供 货 商 出 具 的 真 实 合 法 的 购 货 发 票 及 所 购 商 品 的 明 细 清 单 ; ( 二 ) 单 次 采 购 金 额 在 2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需 提 供 与 供 货 商 签 订 的 商 品 购 销 合 同, 我 方 参 与 合 同 价 格 谈 判 人 员 不 少 于 三 人, 且 在 作 为 报 销 附 件 的 合 同 上 需 有 参 与 价 格 谈 判 的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第 四 十 四 条 材 料 消 耗 品 报 销 程 序 : ( 一 ) 报 销 人 登 录 ARP 系 统, 在 网 上 报 销 模 块 中 选 择 材 料 消 耗 品 费 报 销 单, 按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后, 打 印 报 销 单, 并 从 网 上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 ( 二 ) 报 销 人 将 打 印 的 纸 质 材 料 消 耗 品 费 报 销 单 提 交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办 理 验 收 入 ( 出 ) 库 手 续, 经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后,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以 下 报 销 程 序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 二 ) ( 三 ) ( 四 )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 15 -

第 四 十 五 条 材 料 消 耗 品 报 销 要 求 : ( 一 ) 购 货 品 名 为 食 品 礼 品 ( 包 括 : 烟 酒 茶 等 )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报 销 属 于 动 物 用 的 食 品, 报 销 时 应 提 交 情 况 说 明 ; 属 于 会 议 用 食 品, 纳 入 会 议 费 统 一 报 销 ; 属 于 野 外 考 察 购 买 的 食 品, 从 野 外 考 察 补 助 费 中 列 支 ( 二 ) 从 国 外 自 行 采 购 的 试 剂 材 料 消 耗 品 费,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章 会 议 费 报 销 管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会 议 费 指 由 我 所 主 办 协 办 或 承 办 的 会 议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餐 饮 费 场 地 租 用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资 料 费 打 复 印 费 会 场 布 置 费 等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 参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国 管 财 [2006]426 号 ) 和 关 于 调 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通 知 ( 国 财 管 [2008]331 号 ) 执 行 第 四 十 七 条 会 议 费 报 销 需 提 供 的 凭 证 : ( 一 ) 会 议 费 相 关 发 票 和 原 始 凭 证 委 托 会 议 公 司 承 办 的 会 议, 会 议 公 司 提 供 会 议 费 发 票 的 同 时, 还 须 提 供 会 议 费 支 出 明 细 ( 二 )5000 元 以 上 会 议 还 需 提 供 会 议 预 算 表 会 议 决 算 表 会 议 通 知 会 议 日 程 表 会 议 签 到 表 等 ; 第 四 十 八 条 会 议 费 报 销 程 序 : ( 一 ) 报 销 人 登 录 ARP 系 统, 在 网 上 报 销 模 块 中 选 择 普 通 报 销 单, 依 次 填 写 报 销 内 容, 打 印 报 销 单, 并 从 网 上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 - 16 -

( 二 ) 以 下 报 销 程 序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 二 ) ( 三 ) ( 四 )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一 章 外 币 支 出 报 销 管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外 币 支 出 报 销 指 持 有 效 外 币 票 据, 到 研 究 所 财 务 部 门 依 据 我 国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报 销 的 业 务 具 体 包 括 : 论 文 版 面 费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国 际 差 旅 费 等 第 五 十 条 外 币 报 销 有 效 票 据 是 指 票 面 包 含 发 票 (Invoice) 收 据 (Receipt) 账 单 (Bill) 单 词 的 国 外 单 据 若 票 面 无 上 述 英 文 单 词 的, 不 能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不 予 报 销 其 他 语 种 外 文 翻 译 参 照 英 文 解 释 第 五 十 一 条 外 币 报 销 后 将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给 报 销 人 折 算 汇 率 为 发 票 日 期 当 日 中 国 银 行 网 站 公 布 的 现 钞 买 入 价 和 现 钞 卖 出 价 的 平 均 值, 据 此 计 算 出 应 报 销 人 民 币 金 额 第 五 十 二 条 因 公 出 国 期 间 的 费 用 报 销 标 准 为 : 出 访 30 天 ( 含 30 天 ) 按 中 国 科 学 院 关 于 转 发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关 于 印 发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际 发 [2001]398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30 天 以 上 按 中 国 科 学 院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办 法 ( 科 发 人 教 字 2012 151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执 行 国 家 或 科 学 院 等 特 殊 出 国 任 务 的, 其 报 销 标 准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所 人 员 报 销 国 际 差 旅 费 需 提 供 出 国 及 赴 - 17 -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或 出 国 及 赴 港 澳 任 务 确 认 件 报 销 我 所 或 学 科 组 邀 请 的 外 国 专 家 差 旅 费, 需 提 供 我 所 国 际 合 作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外 籍 人 员 来 访 邀 请 审 批 表 具 体 出 入 境 时 间 以 上 述 批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第 五 十 四 条 外 币 报 销 程 序 ( 一 ) 报 销 人 将 外 币 票 据 收 集 整 理 归 类, 属 于 国 际 一 般 出 差 的, 填 写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出 国 费 用 支 出 统 计 表 ( 附 表 5), 属 于 国 际 野 外 科 考 的, 填 写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跨 国 野 外 考 察 费 用 支 出 统 计 表 ( 附 表 6), 属 于 一 般 支 出 的, 填 写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涉 外 费 用 支 出 明 细 表 ( 附 表 7) 以 上 单 据 交 外 事 管 理 人 员 和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并 进 行 币 值 折 算 ( 二 ) 报 销 人 登 录 ARP 系 统, 在 网 上 报 销 模 块 中 选 择 普 通 报 销 单, 将 经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折 算 的 人 民 币 金 额 分 类 填 写, 检 查 无 误 后 打 印 报 销 单, 并 从 网 上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审 核 以 下 程 序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 二 ) ( 三 ) ( 四 )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五 条 外 币 报 销 要 求 ( 一 ) 出 国 人 员 在 出 国 期 间 有 关 费 用 由 外 方 承 担 的, 回 国 不 再 报 销 出 国 补 贴 ( 二 ) 出 访 国 家 在 报 销 标 准 中 无 开 支 标 准 的, 比 照 毗 邻 国 家 标 准 供 汇, 毗 邻 国 家 由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 三 ) 出 国 ( 境 ) 人 员 须 在 回 国 后 三 个 月 之 内 办 理 财 务 报 销 - 18 -

手 续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一 致 的, 以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第 五 十 七 条 特 殊 情 况 交 所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资 产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表 :1.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野 外 科 考 住 宿 情 况 记 录 表 2.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野 外 科 考 临 工 费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3.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野 外 科 考 采 样 费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4.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野 外 科 考 差 旅 费 补 助 计 算 表 5.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出 国 费 用 支 出 统 计 表 6.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跨 国 野 外 考 察 费 用 支 出 统 计 表 7. 昆 明 动 物 研 究 所 涉 外 费 用 支 出 统 计 表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