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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八 项 规 定 十 八 届 中 央 政 治 局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2012-12-4) 3 二 配 套 制 度 规 定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2013-6-13)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通 知 (2013-7-23) 10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13-9-13) 13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问 题 的 意 见 (2013-10-19) 18 关 于 严 禁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的 通 知 (2013-10-31) 20 关 于 开 展 四 风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和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的 通 知 (2013-10-31) 21 关 于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严 禁 中 央 企 业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的 通 知 (2013-11-11) 25 关 于 严 禁 元 旦 春 节 期 间 公 款 购 买 赠 送 烟 花 爆 竹 等 年 货 节 礼 的 通 知 (2013-11-21) 26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2013-11-25) 27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对 贯 彻 落 实 约 法 三 章 进 一 步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的 意 见 (2013-11-25) 36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2012-12-8) 38 关 于 印 发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13-12-20) 41 关 于 务 实 节 俭 做 好 元 旦 春 节 期 间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2013-12-27) 47 加 强 监 督 执 纪 问 责 确 保 务 实 节 俭 过 节 (2013-12-27) 49 关 于 元 旦 春 节 期 间 严 格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坚 决 纠 正 四 风 问 题 的 通 知 50 三 违 反 八 项 规 定 问 题 通 报 中 央 纪 委 通 报 6 起 违 反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的 典 型 问 题 (2013-3-19) 53 中 央 纪 委 通 报 8 起 违 反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典 型 问 题 (2013-8-5) 54 中 央 纪 委 通 报 八 起 违 反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的 典 型 问 题 (2013-9-28) 55 中 央 纪 委 通 报 10 起 违 反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的 典 型 问 题 (2013-12-17) 56 中 央 纪 委 通 报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违 纪 违 法 典 型 案 件 (2013-12-25) 57 北 京 再 次 通 报 9 起 违 反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典 型 问 题 (2013-12-20) 58 审 计 署 移 送 至 2013 年 6 月 已 办 结 38 起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和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2013-6-24) 60 审 计 署 移 送 至 2013 年 9 月 已 办 结 15 起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和 事 项 处 理 情 况 (2013-10-9) 66

一 八 项 规 定 1

2

十 八 届 中 央 政 治 局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2012-12-4) 1. 调 研 要 轻 车 简 从, 不 安 排 宴 请 中 央 政 治 局 全 体 同 志 要 改 进 调 查 研 究, 到 基 层 调 研 要 深 入 了 解 真 实 情 况, 总 结 经 验 研 究 问 题 解 决 困 难 指 导 工 作, 向 群 众 学 习 向 实 践 学 习, 多 同 群 众 座 谈, 多 同 干 部 谈 心, 多 商 量 讨 论, 多 解 剖 典 型, 多 到 困 难 和 矛 盾 集 中 群 众 意 见 多 的 地 方 去, 切 忌 走 过 场 搞 形 式 主 义 ; 要 轻 车 简 从 减 少 陪 同 简 化 接 待, 不 张 贴 悬 挂 标 语 横 幅, 不 安 排 群 众 迎 送, 不 铺 设 迎 宾 地 毯, 不 摆 放 花 草, 不 安 排 宴 请 2. 严 控 以 中 央 名 义 召 开 的 会 议 要 精 简 会 议 活 动, 切 实 改 进 会 风, 严 格 控 制 以 中 央 名 义 召 开 的 各 类 全 国 性 会 议 和 举 行 的 重 大 活 动, 不 开 泛 泛 部 署 工 作 和 提 要 求 的 会, 未 经 中 央 批 准 一 律 不 出 席 各 类 剪 彩 奠 基 活 动 和 庆 祝 会 纪 念 会 表 彰 会 博 览 会 研 讨 会 及 各 类 论 坛 提 高 会 议 实 效, 开 短 会 讲 短 话, 力 戒 空 话 套 话 3. 无 实 质 内 容 简 报 一 律 不 发 要 精 简 文 件 简 报, 切 实 改 进 文 风, 没 有 实 质 内 容 可 发 可 不 发 的 文 件 简 报 一 律 不 发 4. 出 访 一 般 不 安 排 机 场 迎 送 要 规 范 出 访 活 动, 从 外 交 工 作 大 局 需 要 出 发 合 理 安 排 出 访 活 动, 严 格 控 制 出 访 随 行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一 般 不 安 排 中 资 机 构 华 侨 华 人 留 学 生 代 表 等 到 机 场 迎 送 5. 减 少 交 通 管 制 一 般 不 得 封 路 要 改 进 警 卫 工 作, 坚 持 有 利 于 联 系 群 众 的 原 则, 减 少 交 通 管 制,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得 封 路 不 清 场 闭 馆 6. 压 缩 政 治 局 委 员 报 道 数 量 字 数 要 改 进 新 闻 报 道, 中 央 政 治 局 同 志 出 席 会 议 和 活 动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新 闻 价 值 社 会 效 果 决 定 是 否 报 道, 进 一 步 压 缩 报 道 的 数 量 字 数 时 长 7. 个 人 原 则 上 不 出 书 不 题 词 要 严 格 文 稿 发 表, 除 中 央 统 一 安 排 外, 个 人 不 公 开 出 版 著 作 讲 话 单 行 本, 不 发 贺 信 贺 电, 不 题 词 题 字 8. 严 格 执 行 房 车 配 备 待 遇 规 定 要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严 格 遵 守 廉 洁 从 政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住 房 车 辆 配 备 等 有 关 工 作 和 生 活 待 遇 的 规 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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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配 套 制 度 规 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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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监 察 部 令 第 31 号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已 经 2013 年 5 月 3 日 监 察 部 第 2 次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监 察 部 部 长 : 黄 树 贤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部 长 : 尹 蔚 民 财 政 部 部 长 : 楼 继 伟 审 计 署 审 计 长 : 刘 家 义 2013 年 6 月 13 日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收 入 分 配 秩 序,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规 范 津 贴 补 贴 政 策 执 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津 贴 补 贴 包 括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和 工 作 性 津 贴 生 活 性 补 贴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改 革 性 补 贴 以 及 奖 金 实 物 有 价 证 券 等 第 三 条 有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的 单 位, 其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以 及 有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的 个 人, 应 当 承 担 纪 律 责 任 属 于 下 列 人 员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 ( 二 )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中 经 批 准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的 处 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四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 一 ) 违 反 规 定 自 行 新 设 项 目 或 者 继 续 发 放 已 经 明 令 取 消 的 津 贴 补 贴 的 ; 7

( 二 )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范 围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 ( 三 )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有 关 公 务 员 奖 励 的 规 定, 以 各 种 名 义 向 职 工 普 遍 发 放 各 类 奖 金 的 ; ( 四 ) 在 实 施 职 务 消 费 和 福 利 待 遇 货 币 化 改 革 并 发 放 补 贴 后, 继 续 开 支 相 关 职 务 消 费 和 福 利 费 用 的 ; ( 五 ) 违 反 规 定 发 放 加 班 费 值 班 费 和 未 休 年 休 假 补 贴 的 ; ( 六 )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审 计 署 关 于 规 范 公 务 员 津 贴 补 贴 问 题 的 通 知 ( 中 纪 发 2006 17 号 ) 等 规 定, 擅 自 提 高 标 准 发 放 改 革 性 补 贴 的 ; ( 七 ) 超 标 准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 ( 八 ) 以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商 业 预 付 卡 实 物 等 形 式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 ( 九 )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工 会 会 费 福 利 费 及 其 他 专 项 经 费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 ( 十 ) 借 重 大 活 动 筹 备 或 者 节 日 庆 祝 之 机, 变 相 向 职 工 普 遍 发 放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或 者 与 活 动 无 关 的 实 物 的 ; ( 十 一 ) 违 反 规 定 向 关 联 单 位 ( 企 业 ) 转 移 好 处, 再 由 关 联 单 位 ( 企 业 ) 以 各 种 名 目 给 机 关 职 工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 ( 十 二 )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第 五 条 将 执 收 执 罚 工 作 与 津 贴 补 贴 挂 钩, 使 用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第 六 条 以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形 式, 变 相 将 国 有 资 产 集 体 私 分 给 个 人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七 条 违 反 财 政 部 关 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有 关 会 计 核 算 的 规 定 核 算 津 贴 补 贴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第 八 条 使 用 小 金 库 款 项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第 九 条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或 者 职 务 影 响, 违 反 规 定 在 其 他 单 位 领 取 津 贴 补 贴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十 条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并 以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的 形 式 合 伙 私 分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从 重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在 执 行 津 贴 补 贴 政 策 中 不 负 责 任, 导 致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和 本 单 位 发 生 严 重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不 制 止 不 查 处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和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严 重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8

为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对 违 规 发 放 的 津 贴 补 贴,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责 令 整 改, 并 清 退 收 回 第 十 四 条 经 费 来 源 由 财 政 补 助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有 本 规 定 所 列 行 为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四 条 至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违 纪 情 节, 依 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处 分 的 程 序 和 不 服 处 分 的 申 诉,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六 条 有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的, 移 送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监 察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9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通 知 (2013-7-23) 新 华 社 北 京 7 月 23 日 电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近 日 印 发 了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通 知 全 文 如 下 : 近 年 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要 求, 在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方 面 采 取 了 一 些 措 施,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效 但 是, 近 期 一 些 地 区 和 部 门 又 出 现 了 违 规 修 建 楼 堂 馆 所 的 现 象, 损 害 党 风 政 风, 影 响 党 和 政 府 形 象, 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此 高 度 重 视, 强 调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大 力 弘 扬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良 作 风,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树 立 过 紧 日 子 的 思 想, 全 面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规 范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切 实 把 有 限 的 资 金 和 资 源 更 多 用 在 发 展 经 济 改 善 民 生 上 经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全 面 停 止 新 建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自 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 起,5 年 内,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和 理 由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 一 ) 停 止 新 建 扩 建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任 何 理 由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危 房 改 造 等 名 义 改 扩 建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建 技 术 业 务 用 房 名 义 搭 车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改 变 技 术 业 务 用 房 的 用 途 ( 二 ) 停 止 迁 建 购 置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城 市 改 造 城 市 规 划 等 理 由 在 他 处 重 新 建 设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以 任 何 理 由 购 置 楼 堂 馆 所 ( 三 ) 严 禁 以 学 院 中 心 等 名 义 建 设 楼 堂 馆 所 严 禁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赞 助 建 设 和 捐 赠 建 设, 严 禁 借 企 业 名 义 搞 任 何 形 式 的 合 作 建 设 集 资 建 设 或 专 项 建 设 ( 四 ) 已 批 准 但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的 楼 堂 馆 所 项 目, 一 律 停 建 二 严 格 控 制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办 公 用 房 因 使 用 时 间 较 长 设 施 设 备 老 化 功 能 不 全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不 能 满 足 办 公 要 求 的, 可 进 行 维 修 改 造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要 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恢 复 和 完 善 使 用 功 能 为 重 点,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严 格 执 行 维 修 改 造 标 准, 严 禁 豪 华 装 修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由 中 直 管 理 局 审 批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由 国 管 局 审 批 地 方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的 审 批 程 序,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规 定 各 地 区 要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标 准 和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严 格 按 照 2007 年 印 发 的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控 制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等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问 题 的 通 知 要 求, 加 强 预 算 和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所 需 投 资, 统 一 纳 入 预 算 安 排 财 政 资 金 解 决, 未 经 审 批 的 项 目, 不 得 安 排 预 算 10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财 政 资 金 用 于 包 括 培 训 中 心 在 内 的 各 类 具 有 住 宿 会 议 餐 饮 等 接 待 功 能 的 设 施 或 场 所 的 维 修 改 造 三 全 面 清 理 党 政 机 关 和 领 导 干 部 办 公 用 房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对 占 有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处 理 : ( 一 ) 超 过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 原 国 家 计 委 计 投 资 1999 2250 号 ) 规 定 的 面 积 标 准 占 有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予 以 腾 退 ( 二 ) 未 经 批 准 改 变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功 能 的, 原 则 上 应 恢 复 原 使 用 功 能 ( 三 ) 已 经 出 租 出 借 的 办 公 用 房 到 期 应 予 收 回, 租 赁 合 同 未 到 期 的, 租 金 收 入 严 格 按 照 收 支 两 条 线 规 定 管 理, 到 期 后 不 得 续 租 未 经 批 准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予 以 清 理 并 腾 退, 严 禁 以 租 用 过 渡 性 用 房 名 义 变 相 购 建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 四 ) 除 在 立 项 批 复 中 明 确 事 业 单 位 和 行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一 并 建 设 外, 所 属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一 律 不 得 占 用 行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已 占 用 的, 原 则 上 应 予 以 清 理 并 腾 退 ( 五 )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机 构 变 动 中 转 为 企 业 的, 所 占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应 予 腾 退, 确 实 难 以 腾 退 的, 经 批 准 可 租 用 原 办 公 用 房 或 按 规 定 程 序 转 为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金 ( 六 )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的 规 定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超 标 准 配 置 的, 应 予 以 清 理 并 腾 退 ; 领 导 干 部 在 不 同 部 门 同 时 任 职 的, 应 在 主 要 工 作 部 门 安 排 一 处 办 公 用 房, 其 他 任 职 部 门 不 再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调 动 的, 由 调 入 部 门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原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不 再 保 留 ; 领 导 干 部 在 人 大 或 政 协 任 职, 人 大 或 政 协 已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的, 原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不 再 保 留, 人 大 或 政 协 没 有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的, 由 原 单 位 根 据 本 人 承 担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适 当 的 办 公 用 房 ; 领 导 干 部 在 协 会 等 单 位 任 职 的, 由 协 会 等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办 公 用 房, 原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不 再 保 留 ; 领 导 干 部 已 办 理 离 退 休 手 续 的, 原 单 位 的 办 公 用 房 应 及 时 腾 退 四 严 格 规 范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各 地 区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办 公 用 房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统 一 调 配 统 一 权 属 登 记 要 严 格 按 照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和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三 定 规 定, 从 严 核 定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新 建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按 照 建 新 交 旧 调 新 交 旧 原 则, 在 搬 入 新 建 或 新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同 时, 及 时 将 原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因 机 构 增 设 职 能 调 整 确 需 增 加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在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中 解 决 ;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由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整 合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调 剂 解 决 ; 无 法 调 剂 确 需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要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制 定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管 理 各 级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做 好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和 完 善 物 业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和 收 费 标 准 等 制 度, 并 结 合 机 关 后 勤 服 务 社 会 化 改 革, 逐 步 推 进 办 公 用 房 物 业 服 务 社 会 化 五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停 止 新 建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是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密 切 党 群 干 11

群 关 系 维 护 党 和 政 府 形 象 的 客 观 要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要 高 度 重 视, 领 导 干 部 要 率 先 垂 范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结 合 实 际, 抓 紧 制 定 相 关 制 度 标 准 和 实 施 办 法,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严 格 落 实 责 任 制, 确 保 本 通 知 精 神 落 到 实 处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审 批 程 序, 建 立 健 全 审 批 责 任 制 和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对 违 规 审 批 等 行 为 要 严 肃 处 理 财 政 部 门 要 严 格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对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的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一 律 不 得 下 达 财 政 预 算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年 终 应 把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作 为 政 务 公 开 的 重 要 内 容,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要 严 格 土 地 供 应 管 理, 对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的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一 律 不 得 供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的 监 管,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标 准 和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机 关 事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完 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组 织 督 促 检 查, 并 通 报 检 查 情 况, 督 促 落 实 办 公 用 房 清 理 工 作 审 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的 审 计 监 督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要 坚 决 纠 正 和 查 处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及 办 公 用 房 管 理 使 用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对 有 令 不 行 有 禁 不 止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领 导 人 员 的 责 任 2013 年 9 月 30 日 前, 各 地 区 要 将 落 实 本 通 知 的 情 况 报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落 实 本 通 知 的 情 况, 按 系 统 分 别 报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管 局, 汇 总 后 报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将 视 情 组 织 督 促 检 查, 并 通 报 检 查 情 况 本 通 知 所 称 党 政 机 关, 包 括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派 出 机 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及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适 用 本 通 知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参 照 本 通 知 执 行 本 通 知 所 称 党 政 机 关 楼 堂 馆 所, 包 括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建 设 的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培 训 中 心, 以 及 以 学 院 中 心 等 名 义 兴 建 的 具 有 住 宿 会 议 餐 饮 等 接 待 功 能 的 设 施 或 场 所 ; 领 导 干 部 是 指 省 部 级 以 下 ( 含 省 部 级 )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党 政 机 关 使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建 设 的 楼 堂 馆 所, 参 照 本 通 知 执 行 12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行 2013 286 号 党 中 央 各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全 国 人 大 党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厅,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八 项 规 定 及 实 施 细 则, 推 进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制 度 建 设, 改 进 会 风, 精 简 会 议,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会 议 费 管 理, 我 们 制 定 了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从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我 们 反 映 附 件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2013 年 9 月 13 日 附 件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精 简 会 议, 改 进 会 风, 提 高 会 议 效 率 和 质 量, 节 约 会 议 经 费 开 支,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的 分 类 审 批 和 会 议 费 管 理 等,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是 指 党 中 央 各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和 全 国 工 商 联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召 开 会 议 应 当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规 范 简 朴 务 实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规 范 会 议 费 管 理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召 开 的 会 议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审 批 第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会 议 费 预 算 管 理, 控 制 会 议 费 预 算 规 模 会 议 费 预 算 要 细 化 到 具 体 会 议 项 目, 执 行 中 不 得 突 破 会 议 费 应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并 单 独 列 示 13

第 二 章 会 议 分 类 和 审 批 第 六 条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分 类 如 下 : 一 类 会 议 是 以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名 义 召 开 的, 要 求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或 中 央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会 议 二 类 会 议 是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召 开 的, 要 求 本 系 统 各 直 属 机 构 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有 关 厅 ( 局 )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会 议 三 类 会 议 是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及 其 所 属 内 设 机 构 召 开 的, 要 求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有 关 厅 ( 局 ) 或 本 系 统 机 构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的 会 议 四 类 会 议 是 指 除 上 述 一 二 三 类 会 议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性 会 议, 包 括 小 型 研 讨 会 座 谈 会 评 审 会 等 第 七 条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按 以 下 程 序 和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一 类 会 议 应 当 报 经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批 准 会 议 总 务 经 费 预 算 及 费 用 结 算 等 工 作 分 别 由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中 直 管 理 局 ) 和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管 局 ) 负 责 二 类 会 议 各 单 位 应 当 于 每 年 11 月 底 前, 将 下 一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 包 括 会 议 名 称 召 开 的 理 由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送 财 政 部 审 核 会 签, 按 程 序 经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审 核 后 报 批 各 单 位 召 开 二 类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年 不 超 过 1 次 三 类 会 议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会 议 计 划 编 报 和 审 批 制 度,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 包 括 会 议 数 量 会 议 名 称 召 开 的 理 由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所 需 经 费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经 单 位 领 导 办 公 会 或 党 组 ( 党 委 ) 会 审 批 后 执 行 四 类 会 议 由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并 报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列 入 单 位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第 八 条 一 类 会 议 会 期 按 照 批 准 文 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从 严 控 制 ; 二 三 四 类 会 议 会 期 均 不 得 超 过 2 天 ; 传 达 布 置 类 会 议 会 期 不 得 超 过 1 天 会 议 报 到 和 离 开 时 间, 一 二 三 类 会 议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天, 四 类 会 议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天 第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一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按 照 批 准 文 件, 根 据 会 议 性 质 和 主 要 内 容 确 定, 严 格 限 定 会 议 代 表 和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二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300 人, 其 中,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会 议 代 表 人 数 的 15% 以 内 ; 不 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中 央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出 席 三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150 人, 其 中,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在 会 议 代 表 人 数 的 10% 以 内 四 类 会 议 参 会 人 员 视 内 容 而 定,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50 人 第 十 条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和 全 国 工 商 联 的 会 议 分 类 审 批 事 项 会 期 及 参 会 人 员 等, 由 上 述 部 门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章 程 规 定, 参 照 第 六 条 至 第 九 条 作 出 规 定,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召 开 会 议 应 当 改 进 会 议 形 式, 充 分 运 用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降 低 会 议 成 本, 提 高 会 议 效 率 传 达 布 置 类 会 议 优 先 采 取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会 议 方 式 召 开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会 议 的 主 14

会 场 和 分 会 场 应 当 控 制 规 模, 节 约 费 用 支 出 第 十 二 条 不 能 够 采 用 电 视 电 话 网 络 视 频 召 开 的 会 议 实 行 定 点 管 理 各 单 位 会 议 应 当 到 定 点 饭 店 召 开,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结 算 费 用 未 纳 入 定 点 范 围, 价 格 低 于 会 议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室 礼 堂 宾 馆 招 待 所 培 训 中 心, 可 优 先 作 为 本 单 位 或 本 系 统 会 议 场 所 二 三 四 类 会 议 应 当 在 四 星 级 以 下 ( 含 四 星 ) 定 点 饭 店 召 开 参 会 人 员 在 50 人 以 内 且 无 外 地 代 表 的 会 议, 原 则 上 在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室 召 开, 不 安 排 住 宿 第 十 三 条 参 会 人 员 以 在 京 单 位 为 主 的 会 议 不 得 到 京 外 召 开 各 单 位 不 得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明 令 禁 止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召 开 会 议 第 三 章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标 准 和 报 销 支 付 第 十 四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会 议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会 议 室 租 金 交 通 费 文 件 印 刷 费 医 药 费 等 前 款 所 称 交 通 费 是 指 用 于 会 议 代 表 接 送 站, 以 及 会 议 统 一 组 织 的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会 议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回 单 位 报 销 第 十 五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各 项 费 用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如 下 : 单 位 : 元 / 人 天 会 议 类 别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一 类 会 议 400 150 110 660 二 类 会 议 300 150 100 550 三 四 类 会 议 240 130 80 450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是 会 议 费 开 支 的 上 限, 各 单 位 应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结 算 报 销 第 十 六 条 一 类 会 议 费 在 部 门 预 算 专 项 经 费 中 列 支, 二 三 四 类 会 议 费 原 则 上 在 部 门 预 算 公 用 经 费 中 列 支 会 议 费 由 会 议 召 开 单 位 承 担, 不 得 向 参 会 人 员 收 取,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下 属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地 方 转 嫁 或 摊 派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在 会 议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会 议 费 报 销 时 应 当 提 供 会 议 审 批 文 件 会 议 通 知 及 实 际 参 会 人 员 签 到 表 定 点 饭 店 等 会 议 服 务 单 位 提 供 的 费 用 原 始 明 细 单 据 电 子 结 算 单 等 凭 证 财 务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会 议 费 开 支, 对 未 列 入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经 费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会 议 费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以 银 行 转 账 或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禁 止 以 现 金 方 式 结 算 具 备 条 件 的, 会 议 费 应 由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直 接 结 算 第 四 章 会 议 费 公 示 和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第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将 非 涉 密 会 议 的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参 会 人 数 经 费 开 支 等 情 况 在 单 位 内 部 公 示, 具 备 条 件 的 应 向 社 会 公 开 15

第 二 十 条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将 本 级 和 下 属 预 算 单 位 上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和 执 行 情 况 ( 包 括 会 议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代 表 人 数 工 作 人 员 数 经 费 开 支 及 列 支 渠 道 等 ) 汇 总 后 报 财 政 部 党 中 央 各 部 门 同 时 抄 送 中 直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同 时 抄 送 国 管 局 第 二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会 议 年 度 报 告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针 对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第 五 章 管 理 职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财 政 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会 同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等 部 门 制 定 或 修 订 中 央 本 级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并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二 ) 按 规 定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二 类 会 议 计 划 进 行 审 核 会 签 ; ( 三 ) 对 会 议 费 支 付 结 算 实 施 动 态 监 控 ; ( 四 ) 对 各 单 位 报 送 的 会 议 年 度 报 告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提 出 加 强 管 理 的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管 局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配 合 财 政 部 制 定 或 修 订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 二 ) 负 责 国 务 院 召 开 的 一 类 会 议 的 总 务 工 作 ; ( 三 ) 配 合 财 政 部 对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会 议 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直 管 理 局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配 合 财 政 部 制 定 或 修 订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 二 ) 负 责 党 中 央 召 开 的 一 类 会 议 的 总 务 工 作 ; ( 三 ) 配 合 财 政 部 对 中 央 各 部 门 会 议 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的 实 施 细 则 ; ( 二 ) 负 责 单 位 年 度 会 议 计 划 编 制 和 三 类 四 类 会 议 的 审 批 管 理 ; ( 三 ) 负 责 安 排 会 议 预 算 并 按 规 定 管 理 使 用 会 议 费, 做 好 相 应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对 内 部 会 议 费 报 销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合 规 ; ( 四 ) 按 规 定 报 送 会 议 年 度 报 告,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会 议 费 使 用 的 内 控 管 理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和 责 任 追 究 第 二 十 六 条 财 政 部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各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会 议 计 划 的 编 报 审 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二 )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三 ) 会 议 费 报 销 和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 四 ) 会 议 会 期 规 模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会 议 是 否 在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场 所 召 开 ; ( 五 ) 是 否 向 下 属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地 方 转 嫁 摊 派 会 议 费 ; ( 六 ) 会 议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况 16

第 二 十 七 条 严 禁 各 单 位 借 会 议 名 义 组 织 会 餐 或 安 排 宴 请 ;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费 设 立 小 金 库 ; 严 禁 在 会 议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会 议 用 房 标 准, 不 得 安 排 高 档 套 房 ; 会 议 用 餐 严 格 控 制 菜 品 种 类 数 量 和 份 量, 安 排 自 助 餐, 严 禁 提 供 高 档 菜 肴, 不 安 排 宴 请, 不 上 烟 酒 ; 会 议 会 场 一 律 不 摆 花 草, 不 制 作 背 景 板, 不 提 供 水 果 不 得 使 用 会 议 费 购 置 电 脑 复 印 机 打 印 机 传 真 机 等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开 支 与 本 次 会 议 无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组 织 会 议 代 表 旅 游 和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参 观 ; 严 禁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健 身 活 动 ; 严 禁 以 任 何 名 义 发 放 纪 念 品 ; 不 得 额 外 配 发 洗 漱 用 品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会 议 举 办 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计 划 外 召 开 会 议 的 ; ( 二 ) 以 虚 报 冒 领 手 段 骗 取 会 议 费 的 ; ( 三 ) 虚 报 会 议 人 数 天 数 等 进 行 报 销 的 ; ( 四 ) 违 规 扩 大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擅 自 提 高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 ( 五 ) 违 规 报 销 与 会 议 无 关 费 用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行 为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追 回 资 金, 并 经 报 批 后 予 以 通 报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相 关 负 责 人, 报 请 其 所 在 单 位 按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如 行 为 涉 嫌 违 法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定 点 饭 店 或 单 位 内 部 宾 馆 招 待 所 培 训 中 心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的, 按 照 财 政 部 定 点 饭 店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业 务 特 点 和 工 作 需 要, 制 定 会 议 费 管 理 具 体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中 央 事 业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国 管 财 2006 426 号 )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补 充 规 定 ( 国 管 财 2007 217 号 )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通 知 ( 国 管 财 2008 331 号 ) 同 时 废 止 17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中 组 发 2013 1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各 人 民 团 体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党 委 组 织 部, 各 中 管 金 融 企 业 党 委, 部 分 国 有 重 要 骨 干 企 业 党 组 ( 党 委 ), 部 分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问 题 的 意 见 已 经 中 央 领 导 同 志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并 在 本 意 见 下 发 后 3 个 月 内, 将 执 行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2013 年 10 月 19 日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问 题 的 意 见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从 严 管 理 干 部 的 要 求, 加 强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若 干 准 则 和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精 神, 现 就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问 题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现 职 和 不 担 任 现 职 但 未 办 理 退 ( 离 ) 休 手 续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不 得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二 对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到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必 须 从 严 掌 握 从 严 把 关 +,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到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的, 应 当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严 格 审 批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不 得 到 本 人 原 任 职 务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也 不 得 从 事 与 原 任 职 务 管 辖 业 务 相 关 的 营 利 性 活 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拟 到 本 人 原 任 职 务 管 辖 的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外 的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的, 必 须 由 本 人 事 先 向 其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委 ( 党 组 ) 报 告, 由 拟 兼 职 ( 任 职 ) 企 业 出 具 兼 职 ( 任 职 ) 理 由 说 明 材 料, 所 在 单 位 党 委 ( 党 组 ) 按 规 定 审 核 并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征 得 相 应 的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兼 职 ( 任 职 ) 辞 去 公 职 或 者 退 ( 离 ) 休 三 年 后 到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的, 应 由 本 人 向 其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委 ( 党 组 ) 报 告, 18

由 拟 兼 职 ( 任 职 ) 企 业 出 具 兼 职 ( 任 职 ) 理 由 说 明 材 料, 所 在 单 位 党 委 ( 党 组 ) 按 规 定 审 批 并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向 相 应 的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备 案 三 按 规 定 经 批 准 在 企 业 兼 职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不 得 在 企 业 领 取 薪 酬 奖 金 津 贴 等 报 酬, 不 得 获 取 股 权 和 其 他 额 外 利 益 ; 兼 职 不 得 超 过 1 个 ; 所 兼 任 职 务 实 行 任 期 制 的, 任 期 届 满 拟 连 任 必 须 重 新 审 批 或 备 案, 连 任 不 超 过 两 届 ; 兼 职 的 任 职 年 龄 界 限 为 70 周 岁 四 按 规 定 经 批 准 到 企 业 任 职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及 时 将 行 政 工 资 等 关 系 转 入 企 业, 不 再 保 留 公 务 员 身 份, 不 再 保 留 党 政 机 关 的 各 种 待 遇 不 得 将 行 政 工 资 等 关 系 转 回 党 政 机 关 办 理 退 ( 离 ) 休 ; 在 企 业 办 理 退 ( 离 ) 休 手 续 后, 也 不 得 将 行 政 工 资 等 关 系 转 回 党 政 机 关 五 按 规 定 经 批 准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要 严 格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自 律,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和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 企 业 或 个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期 间 的 履 职 情 况 是 否 取 酬 职 务 消 费 和 报 销 有 关 工 作 费 用 等, 应 每 年 年 底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所 在 单 位 党 委 ( 党 组 ) 六 限 期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违 规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进 行 清 理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根 据 本 意 见 规 定,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对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摸 底 排 查,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限 期 纠 正 凡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必 须 在 本 意 见 下 发 后 3 个 月 内 免 去 或 由 本 人 辞 去 所 兼 任 ( 担 任 ) 的 职 务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精 神, 但 未 履 行 审 批 或 备 案 程 序 的, 必 须 在 本 意 见 下 发 后 3 个 月 内 补 办 手 续 兼 职 ( 任 职 ) 期 间 违 规 领 取 的 薪 酬, 应 按 中 央 纪 委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七 清 理 工 作 完 成 后, 如 再 发 现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有 违 规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或 领 取 报 酬 隐 瞒 不 报 的 行 为, 一 经 查 实,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在 审 批 或 审 核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时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的, 要 追 究 主 要 领 导 及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八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其 他 营 利 性 组 织 兼 职 ( 任 职 ), 按 照 本 意 见 执 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人 民 团 体 和 群 众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干 部, 按 照 本 意 见 执 行 ; 其 他 领 导 干 部, 参 照 本 意 见 执 行 九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意 见 精 神,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加 强 对 各 级 各 类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 任 职 ) 的 规 范 管 理 十 本 意 见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以 往 规 定 与 本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意 见 执 行 19

关 于 严 禁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的 通 知 中 纪 发 2013 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纪 委,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纪 检 组 ( 纪 委 ), 中 央 纪 委 各 派 驻 纪 检 组,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纪 工 委,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纪 工 委 : 最 近,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指 导 河 北 省 委 常 委 班 子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时 强 调, 要 认 清 四 风 的 严 重 性 危 害 性 和 顽 固 性 反 复 性, 锲 而 不 舍 驰 而 不 息 抓 下 去 多 年 来, 每 逢 元 旦 春 节, 一 些 地 方 和 单 位 用 公 款 大 量 购 买 印 制 邮 寄 赠 送 贺 年 卡 明 信 片 年 历 等 物 品, 印 制 越 来 越 奢 华 浪 费 越 来 越 严 重 这 既 是 形 式 主 义 的 表 现, 又 助 长 了 奢 靡 之 风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开 展 以 来, 对 纠 正 此 风, 从 党 内 到 社 会 均 有 反 思 倡 议 和 呼 声 为 深 入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坚 决 反 对 四 风, 现 就 严 禁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金 融 机 构, 严 禁 用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邮 寄 赠 送 贺 年 卡 明 信 片 年 历 等 物 品 涉 及 外 事 港 澳 台 事 务 侨 务 等 工 作 需 要 不 在 此 限, 但 也 要 提 倡 节 俭 要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强 化 审 计 监 督, 相 关 费 用 不 准 转 嫁 摊 派, 一 律 不 予 公 款 报 销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要 持 之 以 恒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坚 决 予 以 纠 正 对 顶 风 违 纪 的, 发 现 一 起 查 处 一 起, 严 肃 责 任 追 究, 通 报 曝 光 典 型 案 例 以 改 进 作 风 的 实 际 成 效, 不 断 深 化 和 巩 固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的 成 果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2013 年 10 月 31 日 20

关 于 开 展 四 风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和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的 通 知 群 组 发 2013 2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各 副 省 级 城 市 党 委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各 人 民 团 体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党 委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各 中 管 金 融 企 业 党 委, 部 分 国 有 重 要 骨 干 企 业 党 组 ( 党 委 ), 部 分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开 展 以 来, 一 些 地 方 部 门 单 位 坚 持 边 学 边 查 边 改, 开 展 四 风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取 得 了 好 的 效 果 实 践 证 明, 专 项 整 治 是 整 改 落 实 的 重 要 途 径 和 解 决 四 风 问 题 的 有 效 方 法 加 强 贯 彻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制 度 建 设, 以 制 度 机 制 巩 固 作 风 建 设 成 果, 是 实 现 反 对 四 风 改 进 作 风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常 态 化 的 根 本 保 障 现 就 在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中 开 展 四 风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和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通 知 如 下 一 专 项 整 治 的 重 点 任 务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针 对 群 众 反 映 突 出 的 四 风 问 题, 全 面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整 治 文 山 会 海 检 查 评 比 泛 滥 从 严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会 期 和 参 加 人 员 规 模, 严 禁 以 培 训 名 义 召 开 会 议 ; 简 化 会 议 程 序, 减 少 出 席 会 议 领 导 人 数 ; 严 格 会 议 经 费 管 理,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资 金 从 严 控 制 各 类 文 件 简 报 和 内 部 刊 物, 防 止 以 信 笺 头 白 头 件 等 变 通 做 法 代 替 红 头 文 件 从 严 清 理 和 规 范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严 厉 整 治 授 牌 晋 级 泛 滥 现 象 切 实 纠 正 一 票 否 决 过 多 过 滥 问 题 整 治 门 难 进 脸 难 看 事 难 办 坚 决 纠 正 工 作 人 员 对 待 群 众 来 访 态 度 生 硬 推 诿 扯 皮 现 象 ; 坚 决 杜 绝 利 用 便 民 服 务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现 象 ; 坚 决 查 处 吃 拿 卡 要 行 为 ; 坚 决 整 治 执 法 监 管 中 的 作 风 粗 暴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 坚 决 查 处 在 项 目 审 批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分 配 等 工 作 中 搞 暗 箱 操 作 权 力 寻 租 等 行 为 ; 坚 决 打 击 新 闻 敲 诈 行 为 切 实 整 治 庸 懒 散, 严 肃 处 置 无 故 旷 工 迟 到 早 退 擅 离 职 守 等 行 为 集 中 清 理 吃 空 饷 在 编 不 在 岗 编 外 大 量 聘 用 人 员 等 问 题 整 治 公 款 送 礼 公 款 吃 喝 奢 侈 浪 费 推 进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建 设 节 约 型 机 关 严 禁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赠 送 或 接 受 礼 品 礼 金 和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严 禁 节 日 期 间 用 公 款 送 节 礼, 严 肃 查 处 索 取 接 受 或 以 借 为 名 占 用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以 及 其 他 与 行 使 职 权 有 关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财 物 严 禁 用 公 款 大 吃 大 喝 或 安 排 与 公 务 无 关 的 宴 请, 坚 决 查 处 利 用 农 家 乐 私 人 会 所 等 场 所 公 款 吃 喝 行 为 坚 决 制 止 豪 华 铺 张 办 晚 会 现 象, 严 禁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举 办 营 业 性 文 艺 晚 会 坚 决 纠 正 境 外 招 商 入 住 豪 华 酒 店 举 办 奢 侈 宴 请 赠 送 高 档 礼 品 等 问 题, 坚 决 纠 正 用 公 款 参 与 高 消 费 等 行 为 整 治 超 标 配 备 公 车 多 占 办 公 用 房 滥 建 楼 堂 馆 所 坚 决 查 处 超 编 超 标 配 车 违 规 换 车 和 借 车 摊 派 款 项 购 车 豪 华 装 饰 公 务 用 车 以 及 公 车 私 用 滥 用 军 车 警 车 牌 照 等 行 为, 严 禁 领 导 干 部 亲 属 和 21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配 备 给 领 导 干 部 的 公 务 用 车 全 面 清 理 党 政 机 关 和 领 导 干 部 超 面 积 占 有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以 及 多 处 占 用 办 公 用 房, 豪 华 装 修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高 档 办 公 家 具 及 办 公 用 品 等 问 题, 严 禁 领 导 干 部 长 期 租 用 宾 馆 酒 店 房 间 作 为 办 公 用 房, 配 备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在 退 休 或 者 调 离 时 应 当 及 时 腾 退 并 交 原 单 位 处 理, 严 肃 查 处 领 导 干 部 违 规 多 占 住 房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违 反 规 定 建 楼 堂 馆 所 搞 豪 华 装 修,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新 建 改 造 扩 建 所 属 宾 馆 招 待 所 或 具 有 接 待 功 能 的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整 治 三 公 经 费 开 支 过 大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公 务 活 动 严 格 执 行 预 算, 严 禁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不 得 报 销 任 何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以 及 与 相 关 公 务 无 关 的 费 用 严 格 公 务 接 待 标 准, 不 得 接 待 无 公 函 的 公 务 活 动, 不 得 以 举 办 会 议 培 训 等 名 义 列 支 转 移 隐 匿 接 待 费 开 支, 严 禁 私 客 公 待, 严 禁 以 招 商 引 资 等 名 义 变 相 安 排 公 务 接 待 从 严 控 制 公 务 用 车 经 费 开 支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团 组 数 量 和 规 模,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不 得 由 企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或 补 助, 不 得 摊 派 转 嫁 出 国 ( 境 ) 费 用 整 治 形 象 工 程 和 政 绩 工 程 坚 决 叫 停 违 背 科 学 发 展 盲 目 铺 摊 子 上 项 目 的 行 为, 坚 决 遏 制 盲 目 造 城 之 风, 坚 决 查 处 制 造 假 情 况 假 数 字 假 典 型 虚 报 工 作 业 绩 的 问 题 坚 决 纠 正 唯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用 干 部 问 题 整 治 侵 害 群 众 利 益 行 为 坚 决 纠 正 征 地 拆 迁 中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行 为, 严 肃 查 处 补 偿 款 不 按 标 准 及 时 足 额 发 放 问 题 ; 坚 决 纠 正 损 害 涉 农 利 益 行 为, 严 肃 查 处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骗 取 惠 农 资 金 等 问 题 ; 坚 决 纠 正 涉 法 涉 诉 中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行 为, 严 肃 查 处 办 人 情 案 关 系 案 金 钱 案 等 问 题 ; 坚 决 纠 正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行 为, 严 肃 查 处 不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安 全 事 故 的 问 题 ; 坚 决 纠 正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方 面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行 为, 严 肃 查 处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等 问 题 ; 坚 决 纠 正 环 境 保 护 中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行 为, 严 肃 查 处 出 台 有 悖 于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的 土 政 策 限 制 和 干 扰 环 境 执 法, 纵 容 企 业 违 法 建 设 违 法 生 产 和 非 法 排 污 等 问 题 ; 坚 决 纠 正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中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行 为, 严 肃 查 处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干 预 职 称 评 定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研 究 生 名 额 分 配 等 学 术 资 源 配 置 的 问 题 和 利 用 职 务 插 手 教 材 教 辅 选 用 基 建 工 程 校 办 企 业 招 标 采 购 等 领 域 的 问 题 ; 坚 决 纠 正 医 疗 卫 生 方 面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行 为, 严 肃 查 处 医 药 购 销 和 办 医 行 医 中 的 不 正 之 风 问 题 二 制 度 建 设 的 重 点 任 务 按 照 于 法 周 延 于 事 简 便 的 原 则, 围 绕 解 决 四 风 方 面 突 出 问 题, 把 握 制 度 建 设 工 作 重 点, 修 订 完 善 已 有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新 的 制 度 认 真 梳 理 已 有 制 度 要 结 合 实 际, 对 已 有 制 度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梳 理, 列 出 清 单, 认 真 做 好 废 改 立 工 作 对 于 实 践 证 明 行 之 有 效 群 众 认 可 的 制 度, 要 予 以 重 申, 着 力 抓 好 落 实 ; 对 于 不 适 应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加 强 作 风 建 设 要 求, 与 现 行 法 规 制 度 相 抵 触 不 一 致 的, 要 予 以 废 止 ; 对 于 与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要 求 不 相 适 应 的, 要 予 以 修 订 完 善 ; 对 于 制 度 缺 位 的, 要 抓 紧 研 究 建 立 新 制 度, 切 实 形 成 便 于 遵 循 便 于 落 实 便 于 检 查 的 制 度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制 度 反 对 形 式 主 义 方 面, 重 点 建 立 健 全 体 现 群 众 意 愿 的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机 制 和 工 作 落 实 机 制, 健 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和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完 善 规 范 各 类 会 议 文 件 简 报 评 比 表 彰 和 达 22

标 活 动 调 查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规 定, 制 定 规 范 学 会 协 会 管 理 规 定 反 对 官 僚 主 义 方 面, 重 点 建 立 健 全 领 导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以 及 执 法 监 管 部 门 和 窗 口 单 位 服 务 行 业 履 职 尽 责 的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完 善 党 员 干 部 直 接 联 系 群 众 制 度 和 畅 通 群 众 诉 求 反 映 渠 道 制 度 反 对 享 乐 主 义 方 面, 重 点 建 立 健 全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生 活 待 遇 的 制 度 规 定, 规 范 领 导 干 部 住 房 用 车 办 公 用 房 医 疗 秘 书 配 备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生 活 待 遇 ; 完 善 公 务 接 待 制 度, 细 化 接 待 标 准, 严 格 审 批 管 理, 强 化 监 督 执 行 ; 完 善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任 务 审 批, 严 肃 外 事 纪 律 ; 制 定 国 有 金 融 企 业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职 务 消 费 管 理 制 度, 细 化 具 体 标 准, 规 范 职 务 消 费 行 为 反 对 奢 靡 之 风 方 面, 重 点 建 立 健 全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制 度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的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落 实 党 政 机 关 5 年 内 全 面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的 要 求 ; 完 善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和 公 开 制 度, 控 制 预 算 总 量, 严 格 审 批 程 序, 增 强 刚 性 约 束 ; 建 立 健 全 节 庆 论 坛 展 会 体 育 运 动 会 和 招 商 引 资 活 动 等 方 面 管 理 规 定 加 大 制 度 执 行 力 度 加 强 制 度 公 开 和 宣 传, 推 动 制 度 落 实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通 过 自 查 抽 查 督 查 等 方 式, 及 时 发 现 制 度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进 一 步 畅 通 信 访 新 闻 网 络 电 话 等 监 督 渠 道, 让 群 众 监 督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要 把 贯 彻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纳 入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年 度 考 核 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奖 励 惩 处 的 重 要 依 据 严 查 违 规 行 为, 对 违 反 制 度 规 定 的, 要 发 现 一 起 查 处 一 起, 依 纪 依 法 严 肃 处 理 ; 对 顶 风 违 纪 的, 要 从 严 从 快 处 理, 绝 不 允 许 有 令 不 行 有 禁 不 止 三 切 实 抓 好 组 织 实 施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要 本 着 阶 段 性 与 长 期 性 普 遍 性 与 特 殊 性 整 改 落 实 与 建 章 立 制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把 专 项 整 治 作 为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整 改 落 实 的 重 中 之 重, 把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解 决 问 题 的 治 本 之 策, 以 严 肃 的 态 度 严 格 的 标 准 严 明 的 纪 律 狠 抓 落 实, 务 求 取 得 实 效 下 大 力 气 打 好 专 项 整 治 攻 坚 战 要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牢 牢 扭 住 专 项 整 治 任 务, 制 定 具 体 整 治 计 划, 明 确 整 治 责 任 进 度 时 限 和 标 准 要 求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明 确 整 治 重 点, 哪 个 问 题 突 出 就 着 重 抓 哪 个, 对 已 经 开 展 整 治 的 要 巩 固 整 改 成 果 防 止 反 弹, 尚 未 完 成 的 要 加 大 推 进 力 度 要 重 拳 出 击, 针 对 作 风 方 面 的 顽 症 痼 疾, 下 猛 药, 拿 出 硬 措 施, 集 中 力 量 啃 硬 骨 头, 一 项 一 项 整 治 一 个 一 个 突 破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特 别 是 一 把 手 要 以 身 作 则 带 头 整 治, 做 到 自 身 清 家 属 清 亲 属 清 身 边 清, 敢 抓 敢 管, 推 动 班 子 抓 落 实, 督 促 下 级 搞 整 治 行 业 系 统 主 管 部 门 要 率 先 整 治, 以 上 带 下 上 下 联 动, 强 化 整 治 效 果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审 计 等 部 门 要 充 分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对 顶 风 违 纪 的 坚 决 查 处 及 时 通 报,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统 筹 推 进 制 度 建 设 要 用 系 统 的 思 维 改 革 的 办 法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注 重 顶 层 设 计, 把 实 体 性 规 范 与 保 障 性 规 范 结 合 起 来 制 度 建 设 既 要 按 照 中 央 的 统 一 要 求,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各 自 实 际, 出 台 一 些 有 针 对 性 的 制 度 措 施 制 度 建 设 重 在 管 用 长 效, 不 要 重 复 建 立 制 度, 不 要 层 层 制 定 相 同 的 制 度 规 范, 坚 决 防 止 和 克 服 一 些 地 方 部 门 单 位 在 制 度 建 设 中 搞 形 式 主 义 的 现 象 对 涉 及 面 广 政 策 性 强 群 众 关 注 度 高 的 制 度, 建 立 协 调 推 进 机 制, 明 确 牵 头 单 位, 搞 好 任 务 分 工, 加 快 工 作 进 度 23

强 化 督 促 落 实 各 级 督 导 组 要 把 专 项 整 治 和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整 改 落 实 建 章 立 制 环 节 的 重 要 着 力 点, 加 强 对 督 导 单 位 专 项 整 治 和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的 督 促 指 导,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要 求 各 级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要 加 强 指 导 严 格 把 关, 对 专 项 整 治 效 果 不 明 显 群 众 不 满 意 的 要 补 课 返 工, 对 制 度 建 设 大 而 化 之 应 付 了 事 的, 该 重 搞 的 重 搞, 绝 不 能 草 草 收 场 要 充 分 发 挥 舆 论 宣 传 和 监 督 的 作 用, 采 取 情 况 综 述 言 论 评 论 典 型 引 路 明 察 暗 访 等 方 式, 引 导 推 动 四 风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和 制 度 建 设 工 作 扎 实 开 展 中 央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2013 年 10 月 31 日 24

关 于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严 禁 中 央 企 业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的 通 知 国 资 厅 发 纪 检 2013 73 号 各 中 央 企 业 : 为 深 入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坚 决 反 对 四 风, 根 据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禁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的 通 知 ( 中 纪 发 2013 8 号,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精 神, 现 就 严 禁 中 央 企 业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充 分 认 识 严 禁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要 求 的 重 要 意 义 用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邮 寄 赠 送 贺 年 卡 明 信 片 年 历 等 物 品, 是 形 式 主 义 的 表 现, 助 长 了 奢 靡 之 风,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各 中 央 企 业 要 深 入 学 习 领 会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指 导 河 北 省 委 常 委 班 子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时 的 重 要 讲 话 和 中 央 纪 委 通 知 精 神, 深 刻 认 识 中 央 针 对 具 体 问 题 纠 正 四 风, 立 查 立 改 立 说 立 行 的 坚 定 决 心,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以 实 际 行 动 坚 决 执 行, 持 之 以 恒 地 深 入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二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纪 委 通 知 精 神 严 格 执 行 中 央 纪 委 通 知 要 求, 严 禁 用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邮 寄 赠 送 贺 年 卡 明 信 片 年 历 等 物 品 涉 及 外 事 港 澳 台 事 务 侨 务 等 工 作 需 要 不 在 此 限, 但 也 要 提 倡 节 俭 要 加 强 对 各 级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的 宣 传 教 育, 增 强 思 想 自 觉 和 行 动 自 觉, 从 当 前 做 起, 从 自 身 改 起, 带 头 做 到 不 用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要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强 化 审 计 监 督, 相 关 费 用 不 准 转 嫁 摊 派, 一 律 不 予 公 款 报 销 三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和 责 任 追 究 中 央 企 业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要 紧 紧 盯 住 元 旦 春 节 两 个 节 日, 将 严 禁 公 款 购 买 印 制 寄 送 贺 年 卡 等 物 品 作 为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监 督 检 查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做 好 信 访 举 报 工 作,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坚 决 予 以 纠 正 对 顶 风 违 纪 的, 发 现 一 起 查 处 一 起, 严 肃 责 任 追 究, 通 报 曝 光 典 型 案 例 国 资 委 纪 委 将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适 时 通 报 国 资 委 办 公 厅 2013 年 11 月 11 日 25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禁 元 旦 春 节 期 间 公 款 购 买 赠 送 烟 花 爆 竹 等 年 货 节 礼 的 通 知 (2013-11-21) 今 天, 中 央 纪 委 下 发 关 于 严 禁 元 旦 春 节 期 间 公 款 购 买 赠 送 烟 花 爆 竹 等 年 货 节 礼 的 通 知, 全 文 如 下 : 元 旦 春 节 将 至, 遵 照 中 央 指 示, 要 继 续 落 实 好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坚 决 反 对 四 风 节 日 期 间, 公 款 赠 送 节 礼 现 象 普 遍, 不 正 之 风 易 发 多 发, 广 大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现 提 出 如 下 纪 律 要 求 :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金 融 机 构, 严 禁 用 公 款 购 买 赠 送 烟 花 爆 竹 烟 酒 花 卉 食 品 等 年 货 节 礼 ( 慰 问 困 难 群 众 职 工 不 在 此 限 ) 要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强 化 审 计 监 督, 相 关 费 用 不 准 转 嫁 摊 派, 一 律 不 予 公 款 报 销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要 强 化 执 纪 监 督, 对 违 纪 行 为 快 查 快 办, 严 格 责 任 追 究, 及 时 通 报 曝 光 深 入 落 实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必 须 在 坚 持 中 深 化, 在 深 化 中 坚 持, 不 断 巩 固 纠 正 四 风 成 果 广 大 党 员 干 部 要 带 头 勤 俭 节 约 移 风 易 俗, 以 优 良 党 风 政 风 带 动 民 风 社 风, 过 一 个 平 安 欢 乐 祥 和 的 佳 节 26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2013-11-25)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弘 扬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良 作 风, 推 进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建 设 节 约 型 机 关,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以 及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浪 费, 是 指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公 务 活 动, 或 者 在 履 行 公 务 中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标 准 和 要 求, 不 当 使 用 公 共 资 金 资 产 和 资 源, 给 国 家 和 社 会 造 成 损 失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坚 持 从 严 从 简, 勤 俭 办 一 切 事 业, 降 低 公 务 活 动 成 本 ;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内 法 规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严 格 按 程 序 办 事 ; 坚 持 总 量 控 制, 科 学 设 定 相 关 标 准, 严 格 控 制 经 费 支 出 总 额, 加 强 厉 行 节 约 绩 效 考 评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从 实 际 出 发 安 排 公 务 活 动, 取 消 不 必 要 的 公 务 活 动, 保 证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 坚 持 公 开 透 明,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外, 公 务 活 动 中 的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使 用 等 情 况 应 予 公 开, 接 受 各 方 面 监 督 ; 坚 持 深 化 改 革, 通 过 改 革 创 新 破 解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建 立 健 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长 效 机 制 第 五 条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检 查 全 国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建 立 协 调 联 络 机 制 承 办 具 体 事 务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办 公 厅 ( 室 ) 政 府 办 公 厅 ( 室 ) 负 责 指 导 检 查 本 地 区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组 织 人 事 宣 传 外 事 发 展 改 革 财 政 审 计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等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依 规 履 行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相 关 工 作 的 管 理 监 督 等 职 责 第 六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的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负 总 责, 其 他 成 员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负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第 二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预 算 编 制 管 理, 按 照 综 合 预 算 的 要 求, 将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党 政 机 关 依 法 取 得 的 罚 没 收 入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和 处 置 等 非 税 收 入, 必 须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国 库, 严 禁 以 任 何 形 式 隐 瞒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坐 支 或 者 私 分, 严 27

禁 转 移 到 机 关 所 属 工 会 培 训 中 心 服 务 中 心 等 单 位 账 户 使 用 第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遵 循 先 有 预 算 后 有 支 出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预 算, 严 禁 超 预 算 或 者 无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严 禁 虚 列 支 出 转 移 或 者 套 取 预 算 资 金 严 格 控 制 国 内 差 旅 费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不 予 追 加, 因 特 殊 需 要 确 需 追 加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程 序 报 批 建 立 预 算 执 行 全 过 程 动 态 监 控 机 制, 完 善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增 强 预 算 执 行 的 严 肃 性, 提 高 预 算 执 行 的 准 确 率, 防 止 年 底 突 击 花 钱 等 现 象 发 生 第 九 条 推 进 政 府 会 计 改 革, 进 一 步 健 全 会 计 制 度, 准 确 核 算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全 面 反 映 行 政 成 本 第 十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国 内 差 旅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公 务 接 待 会 议 培 训 等 工 作 特 点, 综 合 考 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有 关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水 平, 制 定 分 地 区 的 公 务 活 动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加 强 相 关 开 支 标 准 之 间 的 衔 接, 建 立 开 支 标 准 调 整 机 制, 定 期 根 据 有 关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调 整 相 关 开 支 标 准, 增 强 开 支 标 准 的 协 调 性 规 范 性 科 学 性 严 格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严 格 支 出 报 销 审 核, 不 得 报 销 任 何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以 及 与 相 关 公 务 活 动 无 关 的 费 用 第 十 一 条 全 面 实 行 公 务 卡 制 度 健 全 公 务 卡 强 制 结 算 目 录,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发 生 的 公 务 差 旅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经 费 支 出, 除 按 规 定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或 者 银 行 转 账 外, 应 当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第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采 购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公 平 竞 争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依 法 完 整 编 制 采 购 预 算, 严 格 执 行 经 费 预 算 和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合 理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不 得 超 标 准 采 购, 不 得 超 出 办 公 需 要 采 购 服 务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以 任 何 方 式 和 理 由 指 定 或 者 变 相 指 定 品 牌 型 号 产 地 采 购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应 当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确 需 改 变 采 购 方 式 的,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公 示 和 审 批 程 序 列 入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范 围 的, 应 当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并 逐 步 实 行 批 量 集 中 采 购 严 格 控 制 协 议 供 货 采 购 的 数 量 和 规 模, 不 得 以 协 议 供 货 拆 分 项 目 的 方 式 规 避 公 开 招 标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采 购 需 求 组 织 验 收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评 价 制 度, 对 政 府 采 购 的 资 金 节 约 政 策 效 能 透 明 程 度 以 及 专 业 化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客 观 评 价 加 快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交 易 平 台 建 设, 推 进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第 三 章 国 内 差 旅 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第 十 三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严 格 执 行 国 内 差 旅 内 部 审 批 制 度, 从 严 控 制 国 内 差 旅 人 数 和 天 数, 严 禁 无 明 确 公 务 目 的 的 差 旅 活 动, 严 禁 以 公 务 差 旅 为 名 变 相 旅 游, 严 禁 异 地 部 门 间 无 实 质 28

内 容 的 学 习 交 流 和 考 察 调 研 第 十 四 条 国 内 差 旅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住 宿 就 餐,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差 旅 人 员 住 宿 就 餐 由 接 待 单 位 协 助 安 排 的, 必 须 按 标 准 交 纳 住 宿 费 餐 费 差 旅 人 员 不 得 向 接 待 单 位 提 出 正 常 公 务 活 动 以 外 的 要 求, 不 得 接 受 礼 金 礼 品 和 土 特 产 品 等 第 十 五 条 统 筹 安 排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严 格 控 制 团 组 数 量 和 规 模,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严 禁 集 中 安 排 赴 热 门 国 家 和 地 区 出 访, 严 禁 以 各 种 名 义 变 相 公 款 出 国 旅 游 严 格 执 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限 量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把 出 国 作 为 个 人 待 遇 安 排 轮 流 出 国 严 格 控 制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团 组 组 织 外 专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出 国 培 训 总 体 规 划 和 监 督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出 国 培 训 规 模, 科 学 设 置 培 训 项 目, 择 优 选 派 培 训 对 象, 提 高 出 国 培 训 的 质 量 和 实 效 第 十 六 条 外 事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适 合 成 行 的 团 组 予 以 调 整 或 者 取 消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总 额 控 制, 严 格 执 行 经 费 先 行 审 核 制 度 无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安 排 的 不 予 批 准,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严 禁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以 外 资 金 作 为 出 国 经 费, 严 禁 向 所 属 单 位 企 业 我 国 驻 外 机 构 等 摊 派 或 者 转 嫁 出 国 费 用 第 十 七 条 出 国 团 组 应 当 按 规 定 标 准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和 食 宿,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乘 坐 民 航 包 机, 不 得 乘 坐 私 人 企 业 和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包 机, 不 得 安 排 超 标 准 住 房 和 用 车,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不 得 擅 自 绕 道 旅 行,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在 国 外 停 留 时 间 出 国 期 间, 不 得 与 我 国 驻 外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用 公 款 互 赠 礼 品 或 者 纪 念 品, 不 得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第 十 八 条 严 格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编 制 出 境 计 划, 加 强 因 公 出 境 审 批 和 管 理, 不 得 安 排 出 境 考 察, 不 得 组 织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调 研 会 议 培 训 等 活 动 严 格 遵 守 因 公 出 境 经 费 预 算 支 出 使 用 核 算 等 财 务 制 度, 不 得 接 受 超 标 准 接 待 和 高 消 费 娱 乐, 不 得 接 受 礼 金 贵 重 礼 品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等 第 四 章 公 务 接 待 第 十 九 条 建 立 健 全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集 中 管 理 制 度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第 二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公 务 接 待 审 批 控 制 制 度, 对 无 公 函 的 公 务 活 动 不 予 接 待, 严 禁 将 非 公 务 活 动 纳 入 接 待 范 围 第 二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标 准, 实 行 接 待 费 支 出 总 额 控 制 制 度 接 待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标 准 安 排 接 待 对 象 的 住 宿 用 房, 协 助 安 排 用 餐 的 按 标 准 收 取 餐 费, 不 得 在 接 待 费 中 列 支 应 当 由 接 待 对 象 承 担 的 费 用, 不 得 以 举 办 会 议 培 训 等 名 义 列 支 转 移 隐 匿 接 待 费 开 支 建 立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清 单 制 度, 如 实 反 映 接 待 对 象 公 务 活 动 接 待 费 用 等 情 况 接 待 清 单 作 为 29

财 务 报 销 的 凭 证 之 一 并 接 受 审 计 第 二 十 二 条 外 宾 接 待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服 务 外 交 友 好 对 等 务 实 节 俭 的 原 则 外 宾 邀 请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接 待 活 动, 从 严 从 紧 控 制 外 宾 团 组 和 接 待 费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应 当 参 照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标 准, 制 定 招 商 引 资 等 活 动 的 接 待 办 法, 严 格 审 批, 强 化 管 理, 严 禁 超 规 格 超 标 准 接 待, 严 禁 扩 大 接 待 范 围 增 加 接 待 项 目, 严 禁 以 招 商 引 资 等 名 义 变 相 安 排 公 务 接 待 第 二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所 属 宾 馆 招 待 所 等 具 有 接 待 功 能 的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建 立 接 待 资 源 共 享 机 制, 推 进 机 关 所 属 接 待 培 训 场 所 的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和 利 用 健 全 服 务 经 营 机 制, 推 行 机 关 所 属 接 待 培 训 场 所 企 业 化 管 理, 降 低 服 务 经 营 成 本 积 极 推 进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服 务 社 会 化 改 革, 有 效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为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提 供 住 宿 餐 饮 用 车 等 服 务 第 五 章 公 务 用 车 第 二 十 五 条 坚 持 社 会 化 市 场 化 方 向, 改 革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公 务 用 车 资 源, 创 新 公 务 交 通 分 类 提 供 方 式, 保 障 公 务 出 行,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建 立 符 合 国 情 的 新 型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革 公 务 用 车 实 物 配 给 方 式, 取 消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保 留 必 要 的 执 法 执 勤 机 要 通 信 应 急 和 特 种 专 业 技 术 用 车 及 按 规 定 配 备 的 其 他 车 辆 普 通 公 务 出 行 由 公 务 人 员 自 主 选 择, 实 行 社 会 化 提 供 取 消 的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拍 卖 等 方 式 公 开 处 置 适 度 发 放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不 得 以 车 改 补 贴 的 名 义 变 相 发 放 福 利 第 二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从 严 配 备 实 行 定 向 化 保 障 的 公 务 用 车, 不 得 以 特 殊 用 途 等 理 由 变 相 超 编 制 超 标 准 配 备 公 务 用 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换 用 借 用 占 用 下 属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车 辆, 不 得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赠 送 的 车 辆 严 格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车,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专 车 配 备 范 围 或 者 变 相 配 备 专 车 从 严 控 制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的 配 备 范 围 编 制 和 标 准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配 备 应 当 严 格 限 制 在 一 线 执 法 执 勤 岗 位, 机 关 内 部 管 理 和 后 勤 岗 位 以 及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一 律 不 得 配 备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务 用 车 实 行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应 当 选 用 国 产 汽 车, 优 先 选 用 新 能 源 汽 车 公 务 用 车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年 限 更 新, 已 到 更 新 年 限 尚 能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当 继 续 使 用, 不 得 因 领 导 干 部 职 务 晋 升 调 任 等 原 因 提 前 更 新 公 务 用 车 保 险 维 修 加 油 等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第 二 十 八 条 除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侦 查 办 案 等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特 殊 工 作 用 车 外, 执 法 执 勤 用 车 应 当 喷 涂 明 显 的 统 一 标 识 第 二 十 九 条 根 据 公 务 活 动 需 要, 严 格 按 规 定 使 用 公 务 用 车, 严 禁 以 任 何 理 由 挪 用 或 者 固 定 给 个 人 使 用 执 法 执 勤 机 要 通 信 等 公 务 用 车, 领 导 干 部 亲 属 和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因 私 使 用 配 备 给 领 导 干 部 的 公 务 用 车 30

第 六 章 会 议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精 简 会 议, 严 格 执 行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分 级 审 批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等 部 门 制 定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从 严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会 期 和 参 会 人 员 规 模 完 善 并 严 格 执 行 严 禁 党 政 机 关 到 风 景 名 胜 区 开 会 制 度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会 议 召 开 场 所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定 点 管 理 会 议 住 宿 用 房 以 标 准 间 为 主, 用 餐 安 排 自 助 餐 或 者 工 作 餐 会 议 期 间, 不 得 安 排 宴 请, 不 得 组 织 旅 游 以 及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参 观 活 动,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发 放 纪 念 品 完 善 会 议 费 报 销 制 度 未 经 批 准 以 及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会 议 费 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严 禁 违 规 使 用 会 议 费 购 置 办 公 设 备, 严 禁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等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严 禁 套 取 会 议 资 金 第 三 十 二 条 建 立 健 全 培 训 审 批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培 训 数 量 时 间 规 模, 严 禁 以 培 训 名 义 召 开 会 议 严 格 执 行 分 类 培 训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严 格 控 制 培 训 经 费 支 出 范 围, 严 禁 在 培 训 经 费 中 列 支 公 务 接 待 费 会 议 费 等 与 培 训 无 关 的 任 何 费 用 严 禁 以 培 训 名 义 进 行 公 款 宴 请 公 款 旅 游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未 经 批 准, 党 政 机 关 不 得 以 公 祭 历 史 文 化 特 色 物 产 单 位 成 立 行 政 区 划 变 更 工 程 奠 基 或 者 竣 工 等 名 义 举 办 或 者 委 托 指 派 其 他 单 位 举 办 各 类 节 会 庆 典 活 动, 不 得 举 办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活 动 严 禁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举 办 营 业 性 文 艺 晚 会 从 严 控 制 举 办 大 型 综 合 性 运 动 会 和 各 类 赛 会 经 批 准 的 节 会 庆 典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运 动 会 赛 会 等 活 动,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规 模 和 经 费 支 出, 不 得 向 下 属 单 位 摊 派 费 用, 不 得 借 举 办 活 动 发 放 各 类 纪 念 品, 不 得 超 出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费 用 邀 请 名 人 明 星 参 与 活 动 为 举 办 活 动 专 门 配 备 的 设 备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收 回 第 三 十 四 条 严 格 控 制 和 规 范 各 类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实 行 中 央 和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两 级 审 批 制 度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项 目 费 用 由 举 办 单 位 承 担,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收 取 费 用 第 七 章 办 公 用 房 第 三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当 从 严 控 制 凡 是 违 反 规 定 的 拟 建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必 须 坚 决 终 止 ; 凡 是 未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必 须 停 建 并 予 以 没 收 ; 凡 是 超 规 模 超 标 准 超 投 资 概 算 建 设 的 办 公 用 房 项 目,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限 期 腾 退 超 标 准 面 积 或 者 全 部 没 收 拍 卖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应 当 严 格 管 理, 推 进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的 公 平 配 置 和 集 约 使 用 凡 是 超 过 规 定 面 积 标 准 占 有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以 及 未 经 批 准 租 用 办 公 用 房 的, 必 须 腾 退 ; 凡 是 未 经 批 准 改 变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功 能 的, 原 则 上 应 当 恢 复 原 使 用 功 能 严 禁 出 租 出 借 办 公 用 房, 已 经 出 租 出 借 的, 到 期 必 须 收 回 ; 租 赁 合 同 未 到 期 的, 租 金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31

第 三 十 六 条 党 政 机 关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购 置 置 换 维 修 改 造 租 赁 办 公 用 房,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采 取 置 换 方 式 配 给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当 执 行 新 建 办 公 用 房 各 项 标 准, 不 得 以 未 使 用 政 府 预 算 建 设 资 金 资 产 整 合 等 名 义 规 避 审 批 第 三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朴 素 实 用 安 全 节 能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单 位 综 合 造 价 标 准 和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和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楼 不 得 追 求 成 为 城 市 地 标 建 筑, 严 禁 配 套 建 设 大 型 广 场 公 园 等 设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统 一 由 政 府 预 算 建 设 资 金 安 排 土 地 收 益 和 资 产 转 让 收 益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不 得 直 接 用 于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所 需 投 资, 统 一 列 入 预 算 由 财 政 资 金 安 排 解 决, 未 经 审 批 的 项 目 不 得 安 排 预 算 第 三 十 九 条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招 投 标 和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监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加 快 推 行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项 目 代 建 制 办 公 用 房 因 使 用 时 间 较 长 设 施 设 备 老 化 功 能 不 全, 不 能 满 足 办 公 需 求 的, 可 以 进 行 维 修 改 造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应 当 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恢 复 和 完 善 使 用 功 能 降 低 能 源 资 源 消 耗 为 重 点,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严 格 执 行 维 修 改 造 标 准 第 四 十 条 建 立 健 全 办 公 用 房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对 办 公 用 房 实 行 统 一 调 配 统 一 权 属 登 记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和 本 单 位 三 定 方 案, 从 严 核 定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超 标 部 分 应 当 移 交 同 级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用 于 统 一 调 剂 新 建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建 新 交 旧 调 新 交 旧 的 原 则, 在 搬 入 新 建 或 者 新 调 整 办 公 用 房 的 同 时, 将 原 办 公 用 房 腾 退 移 交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调 剂 使 用 因 机 构 增 设 职 能 调 整 确 需 增 加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当 在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中 解 决 ; 本 单 位 现 有 办 公 用 房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由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整 合 办 公 用 房 资 源 调 剂 解 决 ; 无 法 调 剂 确 需 租 用 解 决 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不 得 以 变 相 补 偿 方 式 租 用 由 企 业 等 单 位 提 供 的 办 公 用 房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配 置 使 用 一 处 办 公 用 房,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另 行 配 置 办 公 用 房 的,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领 导 干 部 不 得 长 期 租 用 宾 馆 酒 店 房 间 作 为 办 公 用 房 配 置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在 退 休 或 者 调 离 时 应 当 及 时 腾 退 并 由 原 单 位 收 回 第 八 章 资 源 节 约 第 四 十 二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资 源, 加 强 全 过 程 节 约 管 理, 提 高 能 源 水 粮 食 办 公 家 具 办 公 设 备 办 公 用 品 等 的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统 筹 利 用 土 地, 杜 绝 浪 费 行 为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能 源 水 的 使 用 实 行 分 类 定 额 和 目 标 责 任 管 理 推 广 应 用 节 能 技 术 产 品, 淘 汰 高 耗 能 设 施 设 备, 重 点 推 广 应 用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积 极 使 用 节 水 型 器 具, 建 设 节 水 型 单 位 健 全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严 格 执 行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和 优 先 采 购 制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优 化 办 公 家 具 办 公 设 备 等 资 产 的 配 置 和 使 用, 通 过 调 剂 方 式 盘 活 存 量 资 产, 节 约 购 置 资 金 已 到 更 新 年 限 尚 能 继 续 使 用 的, 不 得 报 废 处 置 32

对 产 生 的 非 涉 密 废 纸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等 废 旧 物 品 进 行 集 中 回 收 处 理, 促 进 循 环 利 用 ;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按 照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进 行 销 毁 第 四 十 五 条 党 政 机 关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应 当 统 筹 规 划,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防 止 重 复 建 设 和 频 繁 升 级 建 立 共 享 共 用 机 制, 加 强 资 源 整 合, 推 动 重 要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协 同, 降 低 软 件 开 发 系 统 维 护 和 升 级 等 方 面 费 用, 防 止 资 源 浪 费 积 极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推 行 无 纸 化 办 公, 减 少 一 次 性 办 公 用 品 消 耗 第 九 章 宣 传 教 育 第 四 十 六 条 宣 传 部 门 应 当 把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作 为 重 要 宣 传 内 容, 充 分 发 挥 各 级 各 类 媒 体 作 用, 重 视 运 用 互 联 网 等 新 兴 媒 体, 通 过 新 闻 报 道 文 化 作 品 公 益 广 告 等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中 华 民 族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秀 品 德, 宣 传 阐 释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宣 传 推 广 厉 行 节 约 的 经 验 做 法 和 先 进 典 型, 倡 导 绿 色 低 碳 消 费 理 念 和 健 康 文 明 生 活 方 式 第 四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把 加 强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教 育 作 为 作 风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融 入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机 关 日 常 管 理 之 中,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工 作 机 制 对 各 种 铺 张 浪 费 现 象 和 行 为, 应 当 严 肃 批 评 督 促 改 正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不 定 期 曝 光 铺 张 浪 费 的 典 型 案 例, 发 挥 警 示 教 育 作 用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和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干 部 学 院 应 当 把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作 为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的 重 要 内 容, 创 新 教 育 方 法, 切 实 增 强 教 育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第 四 十 八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围 绕 建 设 节 约 型 机 关,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便 于 参 与 的 活 动, 引 导 干 部 职 工 增 强 节 约 意 识 珍 惜 物 力 财 力, 积 极 培 育 和 形 成 崇 尚 节 约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的 机 关 文 化, 为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节 俭 之 风 发 挥 示 范 表 率 作 用 第 十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体 职 责 内 容 方 法 程 序 等, 加 强 经 常 性 督 促 检 查, 针 对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暗 访 等 专 项 活 动 下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应 当 每 年 向 上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报 告 本 地 区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党 委 和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单 位 应 当 每 年 向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报 告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可 结 合 领 导 班 子 年 度 考 核 和 工 作 报 告 一 并 进 行 第 五 十 条 领 导 干 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应 当 列 为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领 导 干 部 述 职 述 廉 的 重 要 内 容 并 接 受 评 议 第 五 十 一 条 党 委 办 公 厅 ( 室 ) 政 府 办 公 厅 ( 室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督 促 检 查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专 项 督 查, 并 将 督 查 情 况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通 报 专 项 督 查 可 以 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检 查 考 核 年 终 党 建 工 作 考 核 等 相 结 合, 督 查 考 核 结 果 应 当 按 照 干 33

部 管 理 权 限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作 为 干 部 管 理 监 督 选 拔 任 用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二 条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受 理 群 众 举 报 和 有 关 部 门 移 送 的 案 件 线 索, 及 时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巡 视 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有 关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情 况 的 巡 视 监 督 第 五 十 三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等 财 政 财 务 政 府 采 购 和 会 计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处 理 发 现 的 违 规 问 题, 并 及 时 向 本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汇 报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对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支 出 和 公 款 消 费 的 审 计 力 度, 依 法 处 理 督 促 整 改 违 规 问 题, 并 将 涉 嫌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第 五 十 四 条 党 政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除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要 求 须 保 密 的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下 列 内 容 应 当 按 照 及 时 方 便 多 样 的 原 则, 以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公 开 : ( 一 ) 预 算 和 决 算 信 息 ; ( 二 )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预 算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采 购 合 同 等 情 况 ; ( 三 )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的 批 次 人 数 经 费 总 额 等 情 况 ; ( 四 ) 会 议 的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支 出 金 额 等 情 况 ; ( 五 ) 培 训 的 项 目 内 容 人 数 经 费 等 情 况 ; ( 六 ) 节 会 庆 典 论 坛 博 览 会 展 会 运 动 会 赛 会 等 活 动 举 办 信 息 ; ( 七 )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维 修 改 造 使 用 运 行 费 用 支 出 等 情 况 ; ( 八 ) 公 务 支 出 和 公 款 消 费 的 审 计 结 果 ; ( 九 ) 其 他 需 要 公 开 的 内 容 第 五 十 五 条 推 动 和 支 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法 严 格 审 查 批 准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支 出 预 算, 加 强 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监 督 作 用, 通 过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批 评 以 及 询 问 质 询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支 持 人 民 政 协 对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自 觉 接 受 并 积 极 支 持 政 协 委 员 通 过 调 研 视 察 提 案 等 方 式 加 强 对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的 监 督 第 五 十 六 条 重 视 各 级 各 类 媒 体 在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方 面 的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建 立 舆 情 反 馈 机 制,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媒 体 曝 光 的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发 挥 群 众 对 党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铺 张 浪 费 行 为 的 监 督 作 用, 认 真 调 查 处 理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第 十 一 章 责 任 追 究 第 五 十 七 条 建 立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造 成 浪 费 的, 应 当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对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实 行 问 责 第 五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未 经 审 批 列 支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