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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外 培 训 参 训 人 员 出 国 必 读 手 册 请 仔 细 阅 读 出 国 ( 境 ) 培 训 须 知 中 国 科 学 院 人 事 局

目 录 办 理 境 外 培 训 相 关 手 续 流 程 图... 1 境 外 培 训 任 务 分 解 表... 2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人 员 情 况 表... 7 人 员 情 况 汇 总 表... 8 境 外 邀 请 函 参 考 样 本... 9 培 训 团 境 外 培 训 日 程 安 排 参 考 样 本... 10 出 国 培 训 经 费 审 核 证 明... 11 健 康 担 保... 12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责 任 书 ( 团 组 类 )... 13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责 任 书 ( 个 人 类 )... 17 重 要 文 件 摘 录... 21

查 看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材 料 初 审 提 交 电 子 版 材 料 申 办 办 理 境 外 培 训 相 关 手 续 流 程 图 院 审 核 通 过 纸 质 材 料 报 送 办 理 外 专 局 批 件 办 理 因 公 护 照 办 理 签 证 预 订 机 票 购 买 保 险 ( 有 些 国 家 要 求 签 证 前 购 买 ) 缴 纳 保 证 金 等 院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外 专 局 领 取 外 汇 项 目 执 行 提 交 总 结 准 备 核 销 材 料 核 销 材 料 预 审 外 专 局 核 销 领 取 保 证 金 1

境 外 培 训 任 务 分 解 表 一 出 国 手 续 办 理 事 项 负 责 部 门 / 人 备 注 1 查 看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参 训 人 员 1. 院 录 取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2. 出 国 ( 境 ) 培 训 人 员 情 况 表 及 人 员 汇 总 表 3. 邀 请 信 及 中 文 译 本 每 日 / 周 培 训 日 程 安 排 及 中 文 译 本 4.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5. 出 国 培 训 经 费 审 核 证 明 6.50 岁 ( 含 ) 以 上 人 员 ( 须 院 审 批 同 意 后 派 出 ) 单 位 出 具 健 康 担 保 7.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责 任 书 8. 境 外 培 训 网 上 公 示 截 图 2 材 料 初 审 研 究 所 出 国 培 训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核 查 相 关 资 料, 确 认 日 程 安 排, 并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提 交 电 子 版 材 料 参 训 人 员 将 备 注 1 中 所 需 材 料 扫 描 成 电 子 版 发 至 科 教 中 心 邮 箱 4 院 审 核 科 教 中 心 人 事 局 审 核 意 见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参 训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5 纸 质 材 料 报 送 参 训 人 员 院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相 应 的 纸 质 版 材 料 ( 含 研 究 所 初 审 意 见 ) 报 送 科 教 中 心 6 申 办 院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参 训 人 员 通 过 研 究 所 外 事 部 门 在 ARP 系 统 申 请 办 理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及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7 办 理 外 专 局 批 件 科 教 中 心 收 到 研 究 所 纸 质 材 料 后, 提 交 外 专 局, 外 专 局 审 批 材 料 合 格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外 专 局 批 件 8 办 理 因 公 护 照 参 训 人 员 持 绿 卡 因 私 护 照 无 效 9 办 理 签 证 参 训 人 员 自 行 办 理 2

二 行 前 准 备 领 取 出 国 费 用 事 项 负 责 部 门 / 人 备 注 10 预 订 机 票 参 训 人 员 研 究 所 出 国 培 训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1. 外 专 局 批 件 办 好 后 即 可 预 订 2. 按 照 项 目 批 准 行 程 预 订 机 票,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 含 离 抵 我 国 国 境 当 日 ), 不 得 绕 行 11 购 买 保 险 参 训 人 员 / 科 教 中 心 购 票 后 将 机 票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科 教 中 心, 并 联 系 购 买 保 险 ( 可 自 行 购 买, 亦 可 委 托 科 教 中 心 购 买 ) 12 缴 纳 保 证 金 等 参 训 人 员 1. 出 国 前 一 周, 团 组 负 责 人 本 人 / 参 训 人 ( 若 本 人 无 法 亲 到, 代 理 人 须 持 委 托 函 和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到 科 教 中 心 缴 纳 出 国 保 证 金,15000 元 人 民 币 / 团 组 ( 人 ) 2. 需 携 带 院 下 达 的 出 国 及 赴 港 澳 任 务 批 件 ( 复 印 件 );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责 任 书 3. 领 取 取 汇 相 关 材 料 4. 领 取 外 专 局 境 外 监 管 系 统 登 录 网 址 或 登 录 二 维 码 13 外 专 局 领 取 外 汇 参 训 人 员 外 专 局 领 取 外 汇 需 带 材 料 : 1. 外 专 局 下 达 的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 复 印 件 ) ( 在 科 教 中 心 取 ) 2. 中 科 院 介 绍 信 ( 在 科 教 中 心 取 ) 3. 出 国 培 训 人 员 经 费 通 知 单 ( 在 科 教 中 心 取 ) 4. 已 获 得 签 证 的 本 团 所 有 人 员 护 照 5. 民 航 购 票 电 子 客 票 单 6. 出 国 培 训 人 员 境 外 保 险 单 3

三 项 目 执 行 回 国 总 结 及 核 销 事 项 负 责 部 门 / 人 备 注 14 项 目 执 行 参 训 人 员 1. 派 出 单 位 须 安 排 专 人 与 团 组 负 责 人 ( 参 训 人 ) 保 持 24 小 时 联 络 畅 通, 定 期 联 系 并 实 时 掌 握 团 组 在 外 情 况 团 组 ( 参 训 人 ) 在 外 期 间, 派 出 单 位 要 与 院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及 时 通 报 培 训 团 组 在 外 情 况 ; 2. 在 培 训 项 目 执 行 前, 团 组 需 使 用 计 算 机 或 手 机 登 录 网 址 或 扫 描 二 维 码 ( 登 录 网 址 或 登 陆 二 维 码 到 科 教 中 心 领 取 ), 登 录 境 外 监 管 系 统 界 面, 系 统 需 要 先 激 活 再 使 用, 请 在 团 组 出 境 前 进 行 激 活 团 组 培 训 需 每 天 在 线 填 写 并 提 交 培 训 日 志,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仅 可 补 填 前 一 天 的 内 容, 提 交 后 不 能 修 改 对 于 不 按 规 定 填 写 培 训 日 志 的 团 组, 国 家 外 专 局 将 视 情 况 中 止 其 培 训 任 务 15 境 外 监 管 参 训 人 员 培 训 结 束 后 15 日 内 对 境 外 培 训 合 作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完 成 境 外 监 管 流 程 16 提 交 总 结 参 训 人 员 研 究 所 出 国 培 训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回 国 15 日 内, 经 研 究 所 出 国 培 训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初 审, 由 研 究 所 向 院 提 交 培 训 总 结 17 准 备 核 销 材 料 参 训 人 员 准 备 下 述 核 销 材 料 电 子 版 : 1. 所 有 出 国 培 训 人 员 的 护 照 首 页 签 证 页 及 出 入 境 盖 章 页 2. 经 手 人 和 团 长 签 字 的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报 销 单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有 效 的 全 团 境 外 原 始 单 据 及 其 翻 译 件 ( 住 宿 费 须 凭 酒 店 开 具 发 票 报 销 ; 培 训 费 须 凭 邀 请 单 位 盖 章 或 邀 请 人 签 字 的 发 票 报 销 ;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包 干 使 用 凭 个 人 签 字 的 外 汇 领 用 表 核 销 ) 4. 回 国 公 示 截 图 4

18 核 销 材 料 预 审 科 教 中 心 将 电 子 版 核 销 材 料 发 送 至 科 教 中 心, 进 行 预 审, 预 审 通 过 方 可 到 外 专 局 正 式 核 销 19 外 专 局 核 销 外 专 局 回 国 后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到 外 专 局 核 销, 需 携 材 料 : 1. 外 专 局 下 达 的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 复 印 件 ) 2. 所 有 出 国 培 训 人 员 的 护 照 原 件 3. 经 手 人 和 团 长 签 字 的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报 销 单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有 效 的 全 团 境 外 原 始 单 据 ( 住 宿 费 须 凭 酒 店 开 具 发 票 报 销 ; 培 训 费 须 凭 邀 请 单 位 盖 章 或 邀 请 人 签 字 的 发 票 报 销 ;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包 干 使 用 凭 个 人 签 字 的 外 汇 领 用 表 核 销 ) 20 领 取 保 证 金 科 教 中 心 领 取 保 证 金 时 所 需 材 料 : 1. 外 专 局 核 销 单 2. 纸 质 版 总 结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保 证 金 收 据 特 别 提 示 : 境 外 培 训 应 严 格 按 照 外 专 局 批 件 执 行, 凡 涉 及 培 训 主 题 组 团 单 位 时 间 国 别 地 点 人 数 境 外 机 构 等 变 更 的, 须 事 先 专 项 报 批 同 意 ( 报 院 审 核 后 由 国 家 外 专 局 审 批 ) 方 可 执 行 人 事 局 继 续 教 育 与 干 部 监 督 处 联 系 人 : 张 萌 电 话 :010-68597403 科 学 教 育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人 : 翟 婷 婷 马 燕 联 系 电 话 : 010-68597979 68597976(C) 电 子 邮 件 :gplx@cashq.ac.cn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路 52 号 中 国 科 学 院 东 配 楼 20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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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人 员 情 况 表 填 表 日 期 : 姓 名 拼 音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民 族 工 作 单 位 政 治 面 目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省 ( 市 ) 职 务 从 事 工 作 婚 姻 情 况 ( 市 ) 配 偶 姓 名 父 姓 名 母 姓 名 最 后 学 历 毕 业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毕 业 学 校 工 作 电 话 家 庭 电 话 手 机 Fax E-mail 护 照 情 况 1. 护 照 : 有 () 无 () 2. 签 发 地 : 3. 签 发 期 : 年 月 日 4. 有 效 期 : 年 月 日 5. 护 照 号 码 : 6. 护 照 类 型 : 公 务 普 通 () 公 务 () 出 国 经 历 ( 如 一 年 之 内 因 公 去 过 美 国 请 先 注 明 具 体 停 留 时 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前 往 国 家 签 证 类 别 年 月 至 年 月 前 往 国 家 签 证 类 别 家 庭 住 址 邮 政 通 信 地 址 编 邮 码 政 所 经 办 人 办 公 及 手 机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编 码 领 导 签 字 注 : 以 上 表 格 请 用 正 楷 填 写 ( 每 项 必 填 ) 单 位 公 章 7

人 员 情 况 汇 总 表 填 写 要 求 : 除 备 注 外 每 一 列 都 为 必 填 项, 没 有 则 填 无 标 灰 栏 目 请 下 拉 选 择, 请 勿 修 改 表 格 结 构, 否 则 无 法 导 入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地 政 治 面 貌 工 作 单 位 ( 限 20 字 ) 职 务 ( 限 7 字 ) 职 称 ( 限 7 字 ) 对 外 身 份 ( 限 7 字 ) 何 年 毕 业 于 何 校 何 专 业 ( 限 20 字 ) 目 前 从 事 的 实 际 工 作 ( 限 15 字 ) 团 内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8

境 外 邀 请 函 参 考 样 本 致 培 训 团 团 长 工 作 单 位 团 长 姓 名 职 务 正 文 内 容 应 包 括 : 团 组 人 数 培 训 起 止 时 间 与 立 项 一 致 的 培 训 项 目 名 称 培 训 主 要 目 的 及 内 容 培 训 地 点 费 用 承 担 情 况 及 全 体 被 邀 请 人 名 单 邀 请 人 亲 笔 签 名 邀 请 人 职 务 邀 请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注 : 邀 请 函 必 须 为 原 件 ; 要 用 邀 请 机 构 的 抬 头 纸 ; 所 附 日 程 安 排 不 能 是 草 案 仅 供 参 考 等 不 确 定 版 本 9

培 训 团 境 外 培 训 日 程 安 排 参 考 样 本 ( 以 短 期 团 组 为 例 )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 : 月 日 星 期 月 日 星 期 : : 从 ( 境 内 城 市 名 ) 出 发 抵 达 ( 境 外 城 市 名 ) : : : : 城 市 第 天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 培 训 培 训 内 容 : 授 课 人 姓 名 : 授 课 人 工 作 机 构 名 称 及 职 位 : 授 课 地 址 : 下 午 : 培 训 培 训 内 容 : 授 课 人 姓 名 : 授 课 人 工 作 机 构 名 称 及 职 位 : 授 课 地 址 : : : 第 天 第 天 : : : : 月 日 星 期 月 日 星 期 : : : : 休 息 城 市 间 移 动 : 从 ( 城 市 名 ) 到 ( 城 市 名 ) : : 第 天 月 日 星 期 上 午 : 公 务 考 察 考 察 机 构 名 称 : 考 察 主 题 : 考 察 机 构 地 址 : 考 察 机 构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下 午 : 公 务 考 察 考 察 机 构 名 称 : 考 察 主 题 : 考 察 机 构 地 址 : 考 察 机 构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 : 第 二 十 天 第 二 十 一 天 : : 月 日 星 期 月 日 星 期 : : 从 ( 境 外 城 市 名 ) 启 程 回 国 抵 达 ( 境 内 城 市 名 ) ( 境 外 培 训 机 构 邀 请 人 签 字 或 境 外 培 训 机 构 盖 章 ) 注 : 个 人 类 项 目 可 为 每 周 培 训 日 程 10

出 国 培 训 经 费 审 核 证 明 我 单 位 同 志 参 加 培 训 团 赴 国 培 训, 所 需 费 用 除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资 助 外, 其 余 费 用 在 我 单 位 出 国 ( 境 ) 专 项 经 费 预 算 内 支 付 特 此 证 明 派 员 单 位 财 务 公 章 年 月 日 11

健 康 担 保 xxx 经 xxx 体 检, 身 体 健 康, 符 合 出 国 条 件, 如 在 境 外 期 间 身 体 健 康 发 生 意 外, 责 任 由 我 研 究 所 承 担 特 此 担 保! 单 位 名 称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年 月 日 12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责 任 书 ( 团 组 类 ) 一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 以 下 简 称 境 外 培 训 ) 是 经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审 批 支 持, 由 我 院 组 织 实 施 并 归 口 管 理 获 资 助 团 组 ( 人 员 ) 应 该 通 过 对 国 ( 境 ) 外 相 关 领 域 先 进 实 用 技 术 科 学 管 理 经 验 以 及 其 他 专 业 知 识 的 学 习 借 鉴 和 吸 收, 解 决 科 研 工 作 和 技 术 创 新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二 境 外 培 训 凡 涉 及 培 训 主 题 组 团 单 位 时 间 国 别 人 数 境 外 培 训 机 构 变 更 的, 需 事 先 专 项 报 批 同 意 ( 报 院 审 核 后 由 国 家 外 专 局 审 批 ) 后 方 可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三 境 外 培 训 实 行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谁 组 团 谁 负 责 严 格 落 实 团 长 负 责 制 和 境 外 安 全 责 任 制 团 长 要 切 实 发 挥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团 长 除 负 责 主 持 团 组 与 外 方 的 交 流 外, 还 要 负 责 管 理 和 督 促 团 组 成 员 遵 守 各 项 外 事 纪 律 团 员 要 自 觉 服 从 团 长 的 统 一 领 导, 严 格 按 照 境 外 培 训 规 定 和 批 准 的 日 程 安 排 参 加 培 训 团 组 要 组 建 管 理 团 队, 并 设 立 安 全 员, 协 助 团 长 处 理 管 理 及 安 全 事 务 各 团 组 要 严 格 执 行 请 假 报 告 制 度, 不 得 随 意 单 独 活 动, 强 化 团 队 整 体 意 识, 保 证 境 外 培 训 任 务 顺 利 完 成 四 严 禁 通 过 旅 游 渠 道 安 排 境 外 培 训 不 得 通 过 非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中 介 ( 下 同 ) 联 系 境 外 培 训 机 构 或 安 排 培 训 13

事 宜, 不 允 许 通 过 中 介 选 择 或 转 手 境 外 培 训 团 组 严 格 按 照 报 批 日 程 执 行 培 训 任 务,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 含 离 抵 我 国 国 境 当 日 ),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地 区 或 城 市, 不 得 擅 自 绕 道 或 经 停 第 三 国 或 地 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培 训 内 容 及 路 线 如 确 有 需 要, 在 符 合 境 外 培 训 相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提 前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五 境 外 培 训 必 须 内 容 充 实, 行 程 安 排 紧 凑 合 理 ; 有 称 职 的 授 课 人 员, 有 对 口 参 观 学 习 的 单 位 ; 授 课 时 间 或 对 口 业 务 交 流 或 业 务 实 践 活 动 应 分 别 超 过 所 有 培 训 时 间 的 1/3, 工 作 日 不 安 排 旅 游 活 动 及 远 距 离 的 城 市 间 移 动 ; 培 训 地 点 相 对 固 定 严 禁 安 排 与 培 训 内 容 无 关 的 活 动, 包 括 到 培 训 所 在 地 以 外 的 考 察 活 动,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变 相 公 款 出 国 旅 游 不 得 在 前 往 国 家 ( 地 区 ) 大 选 重 大 节 假 日 或 局 势 动 荡 期 间 安 排 境 外 培 训 六 境 外 培 训 团 组 必 须 购 买 境 外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和 紧 急 救 援 医 疗 保 险, 所 投 保 的 保 险 公 司 应 具 备 外 专 发 2012 25 号 规 定 的 条 件, 保 证 参 训 人 受 到 意 外 伤 害 和 急 性 病 威 胁 时,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救 助 和 安 全 保 障 培 训 经 费 使 用 和 核 销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516 号 ) 和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4 4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七 境 外 培 训 期 间, 严 禁 出 入 赌 博 场 所,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14

形 式 的 资 金 参 与 赌 博 活 动, 不 准 以 任 何 借 口 自 行 或 接 受 接 待 单 位 安 排 前 往 赌 博 场 所, 严 禁 进 行 网 络 赌 博 团 组 及 团 组 成 员 发 生 违 规 行 为, 特 别 是 涉 及 参 与 赌 博 出 入 赌 博 场 所 的, 除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外, 团 长 或 负 责 人 要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八 严 禁 出 入 色 情 场 所 和 观 看 色 情 表 演, 不 得 参 加 涉 及 低 级 趣 味 的 娱 乐 游 览 项 目 不 得 使 用 公 款 大 吃 大 喝, 聚 众 酗 酒 九 增 强 应 急 应 变 意 识, 注 意 防 范 反 华 敌 对 势 力 的 干 扰 破 坏, 避 免 与 可 疑 人 员 接 触, 拒 收 任 何 可 疑 信 函 和 物 品 十 组 团 ( 派 出 ) 单 位 须 安 排 专 人 与 团 长 保 持 24 小 时 联 络 畅 通, 定 期 联 系 并 实 时 掌 握 团 组 在 外 情 况 中 长 期 培 训 项 目 (90 天 以 上, 含 90 天 ), 每 周 必 须 向 派 出 单 位 报 告 一 次 培 训 进 展 及 安 全 情 况 团 组 ( 参 训 人 ) 在 外 期 间, 组 团 ( 派 出 ) 单 位 要 与 院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及 时 通 报 培 训 团 组 在 外 情 况 十 一 境 外 培 训 的 保 密 管 理, 实 行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谁 组 团 谁 负 责, 坚 持 内 外 有 别 专 人 负 责 全 程 管 理 确 保 安 全 的 原 则 团 长 对 团 组 的 保 密 工 作 负 总 责, 同 时 指 定 1 至 2 名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团 组 的 保 密 管 理 工 作 十 二 做 好 境 外 培 训 总 结, 有 利 于 促 进 境 外 培 训 成 果 的 运 用 和 转 化, 可 以 让 更 多 的 人 分 享 境 外 培 训 成 果 境 外 培 训 团 组 ( 参 训 人 ) 应 于 回 国 两 周 内 向 院 提 交 团 组 培 训 总 结, 培 15

训 总 结 内 容 着 重 突 出 通 过 培 训 解 决 的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或 可 供 未 来 借 鉴 的 解 决 方 案 系 统 全 面 地 梳 理 总 结 培 训 收 获, 从 团 队 成 长 个 人 收 获 工 作 突 破 未 来 发 展 等 不 同 层 面 去 详 细 地 分 析 不 按 要 求 提 交 总 结 的, 视 情 况 追 缴 部 分 或 全 部 经 费 十 三 境 外 培 训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旦 发 现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将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和 国 家 因 公 出 国 境 管 理 ( 培 训 )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严 肃 查 处, 追 究 负 责 人 组 团 单 位 的 责 任 (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或 取 消 派 出 单 位 境 外 培 训 计 划 等 ), 追 缴 经 费 我 们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了 解 上 述 责 任 书 内 容, 并 保 证 在 境 外 培 训 中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院 因 公 出 国 境 管 理 ( 培 训 ) 的 相 关 规 定 派 出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团 组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派 出 单 位 盖 章 16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责 任 书 ( 个 人 类 ) 一 中 国 科 学 院 出 国 ( 境 ) 培 训 ( 以 下 简 称 境 外 培 训 ) 是 经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审 批 支 持, 由 我 院 组 织 实 施 并 归 口 管 理 获 资 助 人 员 应 该 通 过 对 国 ( 境 ) 外 相 关 领 域 先 进 实 用 技 术 科 学 管 理 经 验 以 及 其 他 专 业 知 识 的 学 习 借 鉴 和 吸 收, 解 决 科 研 工 作 和 技 术 创 新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二 境 外 培 训 凡 涉 及 培 训 主 题 组 团 单 位 时 间 国 别 人 数 境 外 培 训 机 构 变 更 的, 需 事 先 专 项 报 批 同 意 ( 报 院 审 核 后 由 国 家 外 专 局 审 批 ) 后 方 可 办 理 执 行 报 批 手 续 三 严 禁 通 过 旅 游 渠 道 安 排 境 外 培 训 不 得 通 过 非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中 介 ( 下 同 ) 联 系 境 外 培 训 机 构 或 安 排 培 训 事 宜, 不 允 许 通 过 中 介 选 择 或 转 手 境 外 团 组 严 格 按 照 报 批 日 程 执 行 培 训 任 务,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 含 离 抵 我 国 国 境 当 日 ),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地 区 或 城 市, 不 得 擅 自 绕 道 或 经 停 第 三 国 或 地 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培 训 内 容 及 路 线 如 确 有 需 要, 在 符 合 境 外 培 训 相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提 前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四 境 外 培 训 必 须 内 容 充 实, 行 程 安 排 紧 凑 合 理 ; 有 称 职 的 授 课 人 员, 有 对 口 参 观 学 习 的 单 位 ; 授 课 时 间 或 对 口 业 务 交 流 或 业 务 实 践 活 动 应 分 别 超 过 所 有 培 训 时 间 的 1/3, 工 17

作 日 不 安 排 旅 游 活 动 及 远 距 离 的 城 市 间 移 动 ; 培 训 地 点 相 对 固 定 严 禁 安 排 与 培 训 内 容 无 关 的 活 动, 包 括 到 培 训 所 在 地 以 外 的 考 察 活 动, 严 禁 借 培 训 名 义 变 相 公 款 出 国 旅 游 不 得 在 前 往 国 家 ( 地 区 ) 大 选 重 大 节 假 日 或 局 势 动 荡 期 间 安 排 境 外 培 训 五 境 外 培 训 行 前 必 须 购 买 境 外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和 紧 急 救 援 医 疗 保 险, 所 投 保 的 保 险 公 司 应 具 备 外 专 发 2012 25 号 规 定 的 条 件, 保 证 参 训 人 受 到 意 外 伤 害 和 急 性 病 威 胁 时,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救 助 和 安 全 保 障 培 训 经 费 使 用 和 核 销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516 号 ) 和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4 4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六 境 外 培 训 期 间, 严 禁 出 入 赌 博 场 所, 不 得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的 资 金 参 与 赌 博 活 动, 不 准 以 任 何 借 口 自 行 或 接 受 接 待 单 位 安 排 前 往 赌 博 场 所, 严 禁 进 行 网 络 赌 博 参 训 人 员 发 生 违 规 行 为, 特 别 是 涉 及 参 与 赌 博 出 入 赌 博 场 所 的, 除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外, 派 出 单 位 负 责 人 要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七 严 禁 出 入 色 情 场 所 和 观 看 色 情 表 演, 不 得 参 加 涉 及 低 级 趣 味 的 娱 乐 游 览 项 目 不 得 使 用 公 款 大 吃 大 喝, 聚 众 酗 酒 八 增 强 应 急 应 变 意 识, 注 意 防 范 反 华 敌 对 势 力 的 干 扰 破 坏, 避 免 与 可 疑 人 员 接 触, 拒 收 任 何 可 疑 信 函 和 物 品 18

九 境 外 培 训 实 行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谁 组 团 谁 负 责 派 出 单 位 须 安 排 专 人 与 参 训 人 保 持 联 络 畅 通, 定 期 联 系 并 实 时 掌 握 参 训 人 在 外 情 况 中 长 期 培 训 项 目 (90 天 以 上, 含 90 天 ), 每 周 必 须 向 派 出 单 位 报 告 一 次 培 训 进 展 及 安 全 情 况 参 训 人 在 外 期 间, 派 出 单 位 要 与 院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及 时 通 报 参 训 人 在 外 情 况 十 境 外 培 训 必 须 增 强 安 全 保 密 意 识,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携 带 涉 密 载 体 ( 包 括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磁 介 质 等 ); 妥 善 保 管 内 部 材 料,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内 部 文 件 和 资 料 ; 不 在 非 保 密 场 所 谈 论 涉 密 事 项 ; 不 得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十 一 做 好 境 外 培 训 总 结, 有 利 于 促 进 境 外 培 训 成 果 的 运 用 和 转 化, 可 以 让 更 多 的 人 分 享 境 外 培 训 成 果 境 外 培 训 参 训 人 应 于 回 国 两 周 内 向 院 提 交 个 人 培 训 总 结, 培 训 总 结 内 容 着 重 突 出 通 过 培 训 解 决 的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或 可 供 未 来 借 鉴 的 解 决 方 案 系 统 全 面 地 梳 理 总 结 培 训 收 获, 从 个 人 收 获 工 作 突 破 未 来 发 展 等 不 同 层 面 去 详 细 地 分 析 不 按 要 求 提 交 总 结 的, 视 情 况 追 缴 部 分 或 全 部 经 费 十 二 境 外 培 训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旦 发 现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将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和 国 家 因 公 出 国 境 管 理 ( 培 训 ) 的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严 肃 查 处, 追 究 负 责 人 组 团 单 位 的 责 任 (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或 取 消 派 出 单 位 境 外 培 训 计 划 等 ), 追 缴 经 费 19

我 们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了 解 上 述 责 任 书 内 容, 并 保 证 在 境 外 培 训 中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院 因 公 出 国 境 管 理 ( 培 训 ) 的 相 关 规 定 派 出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参 训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派 出 单 位 盖 章 20

重 要 文 件 摘 录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坚 决 制 止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通 知 中 办 发 2009 1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解 放 军 各 总 部 各 大 单 位, 各 人 民 团 体 : 2008 年 3 月,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08 9 号 ) 印 发 以 来, 中 央 纪 委 外 交 部 等 10 部 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了 制 止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效 但 是, 因 公 出 国 ( 境 )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突 出 问 题 : 出 访 团 组 和 人 员 数 量 增 长 过 快 ; 一 些 地 方 和 部 门 对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批 把 关 不 严, 监 管 不 力 ; 借 因 公 出 国 ( 境 ) 之 机 公 款 旅 游 问 题 比 较 严 重, 名 目 繁 多, 花 样 翻 新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不 仅 造 成 巨 大 浪 费, 而 且 严 重 损 害 党 和 政 府 形 象, 必 须 坚 决 制 止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一 领 导 干 部 要 以 身 作 则, 严 格 自 律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要 大 力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和 勤 俭 节 约 的 优 良 传 统, 自 觉 抵 制 铺 张 浪 费 奢 靡 之 风 要 带 头 严 格 执 行 中 办 发 2008 9 号 文 件 和 其 他 各 项 外 事 规 章 制 度, 不 组 织 不 参 加 各 类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活 动 要 从 严 掌 握 因 公 出 国 ( 境 ) 任 务 安 排, 不 得 将 因 公 出 国 ( 境 ) 作 为 福 利 待 遇,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核 审 批 工 作 二 大 力 压 缩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团 组 数 和 人 数 2009 年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支 出 要 在 近 3 年 平 均 数 基 础 上 压 缩 20%, 并 相 应 减 少 团 组 数 和 人 数 要 按 照 财 政 部 等 部 门 下 发 的 加 强 党 政 干 部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21

办 法, 将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全 部 纳 入 专 项 预 算 管 理, 实 行 经 费 先 行 审 核 党 政 干 部 因 公 出 国 ( 境 ) 不 得 挪 用 其 他 公 共 资 金, 不 得 由 企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或 补 助, 不 得 向 下 属 机 构 和 地 方 摊 派, 不 得 用 公 款 报 销 违 反 规 定 持 因 私 证 件 出 国 ( 境 ) 的 费 用 三 审 核 审 批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严 格 把 关 审 核 审 批 部 门 要 对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任 务 的 必 要 性 报 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行 程 安 排 的 合 理 性 严 格 审 核, 切 实 防 止 以 公 务 为 名, 行 公 款 旅 游 之 实 坚 决 禁 止 一 般 性 考 察 和 重 复 考 察, 从 严 控 制 团 组 在 国 ( 境 ) 外 停 留 时 间 要 对 出 访 团 组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批 准 日 程, 以 及 完 成 任 务 和 遵 守 纪 律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出 访 报 告 进 行 评 估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对 违 规 审 核 审 批 以 及 不 认 真 履 行 审 核 审 批 职 责 的, 要 严 肃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四 按 照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强 化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派 出 单 位 的 责 任 各 派 出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杜 绝 弄 虚 作 假 和 违 规 操 作 出 访 团 组 负 责 人 要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行 程,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地 区 或 城 市, 延 长 境 外 停 留 时 间 要 将 制 止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作 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对 出 现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情 况 的, 既 要 追 究 团 组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也 要 追 究 派 出 单 位 领 导 的 责 任 五 严 厉 打 击 旅 行 社 及 中 介 机 构 为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联 系 或 购 买 邀 请 函 编 造 虚 假 日 程 等 行 为 旅 游 工 商 等 职 能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管, 对 违 规 操 作 的, 要 依 法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取 消 其 经 营 资 格 六 严 肃 查 处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案 件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等 机 关 要 高 度 重 视 查 处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案 件, 对 顶 风 违 纪 的 要 从 严 处 理 并 及 时 曝 光 要 重 点 查 处 虚 报 出 国 ( 境 ) 任 务 通 过 购 买 邀 请 函 骗 取 批 准 的 案 件 ; 擅 自 更 改 行 程, 22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地 区 或 城 市, 延 长 境 外 停 留 时 间 的 案 件 ; 党 政 干 部 挪 用 其 他 公 共 资 金, 由 企 事 业 单 位 出 资 或 补 助, 向 下 属 机 构 或 地 方 摊 派 出 国 ( 境 ) 费 用 等 案 件 除 严 肃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外,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费 用, 一 律 由 团 组 成 员 个 人 承 担 七 改 革 和 完 善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制 度 外 事 管 理 部 门 要 强 化 外 事 工 作 的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解 决 外 事 审 批 权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要 清 理 规 范 审 批 权 限, 细 化 审 批 标 准, 提 高 审 批 质 量 要 完 善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境 外 活 动 情 况 核 查 机 制, 并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23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及 相 关 违 纪 行 为 处 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23 号 令 (2010 年 7 月 21 日 监 察 部 第 7 次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6 月 26 日 审 议 通 过,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6 月 24 日 审 议 通 过, 监 察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 第 23 号 令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秩 序, 明 确 相 关 政 策 界 限, 惩 处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及 相 关 违 纪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和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下 列 人 员 : ( 一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 ( 二 )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以 及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委 托 的 组 织 中 除 工 勤 人 员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 ( 三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中 由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行 为, 是 指 无 出 国 ( 境 ) 公 务, 组 织 或 者 参 加 用 公 款 支 付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费 用, 到 国 ( 境 ) 外 进 行 参 观 游 览 等 活 动 的 行 为 ; 其 中 包 括 无 实 质 性 公 务, 以 考 察 学 习 培 训 研 讨 招 商 参 展 参 加 会 议 等 名 义, 变 相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组 织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24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 一 ) 虚 报 出 国 ( 境 ) 公 务 骗 取 批 准 的 ; ( 二 ) 购 买 伪 造 邀 请 函 或 者 编 造 虚 假 日 程 骗 取 批 准 的 ; ( 三 ) 采 取 伪 造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等 形 式, 安 排 与 出 国 ( 境 ) 公 务 无 关 人 员 出 国 ( 境 ) 的 ; ( 四 ) 避 开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非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核 审 批 手 续 的 ; ( 五 ) 违 反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规 定, 将 一 个 团 组 拆 分 为 若 干 团 组 报 批 或 者 审 核 审 批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规 定 的 第 六 条 组 织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团 组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七 条 擅 自 批 准 或 者 同 意 延 长 在 国 ( 境 ) 外 停 留 时 间, 绕 道 安 排 或 者 到 未 经 批 准 进 行 公 务 活 动 的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经 济 损 失 的,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八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派 出 单 位 和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部 门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致 使 发 生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行 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经 济 损 失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九 条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行 为 不 制 止 不 查 处,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经 济 损 失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25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第 十 条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退 赔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第 十 一 条 处 分 的 程 序 和 不 服 处 分 的 申 诉,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二 条 有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及 相 关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的, 移 送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监 察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6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及 相 关 违 纪 行 为 适 用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纪 发 2010 27 号 为 明 确 相 关 政 策 界 限, 惩 处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及 相 关 违 纪 行 为, 现 就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及 相 关 违 纪 行 为 适 用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若 干 问 题 解 释 如 下 一 本 解 释 所 称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行 为, 是 指 无 出 国 ( 境 ) 公 务, 组 织 或 者 参 加 用 公 款 支 付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费 用, 到 国 ( 境 ) 外 进 行 参 观 游 览 等 活 动 的 行 为 ; 其 中 包 括 无 实 质 性 公 务, 以 考 察 学 习 培 训 研 讨 招 商 参 展 参 加 会 议 等 名 义, 变 相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行 为 二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七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其 中, 对 于 组 织 者,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三 以 不 正 当 方 式 谋 求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六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 一 ) 虚 报 出 国 ( 境 ) 公 务 骗 取 批 准 的 ; ( 二 ) 购 买 伪 造 邀 请 函 或 者 编 造 虚 假 日 程 骗 取 批 准 的 ; ( 三 ) 采 取 伪 造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等 形 式, 安 排 与 出 国 ( 境 ) 公 务 无 关 人 员 出 国 ( 境 ) 的 ; ( 四 ) 避 开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非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核 审 批 手 续 的 ; ( 五 ) 违 反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规 定, 将 一 个 团 组 拆 分 为 若 干 团 组 报 批 或 者 审 核 审 批 的 ; 27

( 六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方 式 谋 求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的 四 组 织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团 组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七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五 擅 自 批 准 或 者 同 意 延 长 在 国 ( 境 ) 外 停 留 时 间, 绕 道 安 排 行 程, 或 者 到 未 经 批 准 进 行 公 务 活 动 的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六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六 因 公 出 国 ( 境 ) 派 出 单 位 和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部 门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发 生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行 为,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虽 未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但 给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七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行 为 不 制 止 不 查 处,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虽 未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但 给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系 统 本 单 位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八 用 公 款 出 国 ( 境 ) 旅 游 的,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应 当 责 令 其 退 赔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2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公 布, 自 2010 年 4 月 29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胡 锦 涛 2010 年 4 月 29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1988 年 9 月 5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10 年 4 月 29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保 障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的 顺 利 进 行,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秘 密 是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只 限 一 定 范 围 的 人 员 知 悉 的 事 项 第 三 条 国 家 秘 密 受 法 律 保 护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公 民 都 有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义 务 任 何 危 害 国 家 秘 密 安 全 的 行 为, 都 必 须 受 到 法 律 追 究 29

第 四 条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工 作 ( 以 下 简 称 保 密 工 作 ), 实 行 积 极 防 范 突 出 重 点 依 法 管 理 的 方 针, 既 确 保 国 家 秘 密 安 全, 又 便 利 信 息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公 开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公 开 第 五 条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保 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保 密 工 作 第 六 条 国 家 机 关 和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机 关 单 位 ) 管 理 本 机 关 和 本 单 位 的 保 密 工 作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管 理 或 者 指 导 本 系 统 的 保 密 工 作 第 七 条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实 行 保 密 工 作 责 任 制, 健 全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保 密 防 护 措 施, 开 展 保 密 宣 传 教 育, 加 强 保 密 检 查 第 八 条 国 家 对 在 保 守 保 护 国 家 秘 密 以 及 改 进 保 密 技 术 措 施 等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章 国 家 秘 密 的 范 围 和 密 级 第 九 条 下 列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的 事 项, 泄 露 后 可 能 损 害 国 家 在 政 治 经 济 国 防 外 交 等 领 域 的 安 全 和 利 益 的, 应 当 确 定 为 国 家 秘 密 : ( 一 ) 国 家 事 务 重 大 决 策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 ( 二 ) 国 防 建 设 和 武 装 力 量 活 动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 ( 三 ) 外 交 和 外 事 活 动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以 及 对 外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秘 密 事 项 ; ( 四 )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 ( 五 ) 科 学 技 术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 ( 六 )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活 动 和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中 的 秘 密 事 项 ; ( 七 ) 经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的 其 他 秘 密 事 项 30

政 党 的 秘 密 事 项 中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第 十 条 国 家 秘 密 的 密 级 分 为 绝 密 机 密 秘 密 三 级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是 最 重 要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特 别 严 重 的 损 害 ; 机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是 重 要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严 重 的 损 害 ; 秘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是 一 般 的 国 家 秘 密, 泄 露 会 使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遭 受 损 害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密 级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会 同 外 交 公 安 国 家 安 全 和 其 他 中 央 有 关 机 关 规 定 军 事 方 面 的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密 级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规 定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密 级 的 具 体 范 围 的 规 定, 应 当 在 有 关 范 围 内 公 布, 并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第 十 二 条 机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人 员 为 定 密 责 任 人, 负 责 本 机 关 本 单 位 的 国 家 秘 密 确 定 变 更 和 解 除 工 作 机 关 单 位 确 定 变 更 和 解 除 本 机 关 本 单 位 的 国 家 秘 密, 应 当 由 承 办 人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经 定 密 责 任 人 审 核 批 准 第 十 三 条 确 定 国 家 秘 密 的 密 级, 应 当 遵 守 定 密 权 限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省 级 机 关 及 其 授 权 的 机 关 单 位 可 以 确 定 绝 密 级 机 密 级 和 秘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一 级 的 机 关 及 其 授 权 的 机 关 单 位 可 以 确 定 机 密 级 和 秘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具 体 的 定 密 权 限 授 权 范 围 由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机 关 单 位 执 行 上 级 确 定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需 要 定 密 的, 根 据 所 执 行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的 密 级 确 定 下 级 机 关 单 位 认 为 本 机 关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有 关 定 密 事 项 属 于 上 级 机 关 单 位 的 定 密 权 限, 应 当 先 行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并 立 即 报 请 上 级 机 关 31

单 位 确 定 ; 没 有 上 级 机 关 单 位 的, 应 当 立 即 提 请 有 相 应 定 密 权 限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公 安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在 其 工 作 范 围 内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确 定 国 家 秘 密 的 密 级 第 十 四 条 机 关 单 位 对 所 产 生 的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秘 密 及 其 密 级 的 具 体 范 围 的 规 定 确 定 密 级, 同 时 确 定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秘 密 的 保 密 期 限, 应 当 根 据 事 项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按 照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的 需 要, 限 定 在 必 要 的 期 限 内 ; 不 能 确 定 期 限 的, 应 当 确 定 解 密 的 条 件 国 家 秘 密 的 保 密 期 限,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绝 密 级 不 超 过 三 十 年, 机 密 级 不 超 过 二 十 年, 秘 密 级 不 超 过 十 年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具 体 的 保 密 期 限 解 密 时 间 或 者 解 密 条 件 机 关 单 位 对 在 决 定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项 工 作 过 程 中 确 定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决 定 公 开 的, 正 式 公 布 时 即 视 为 解 密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秘 密 的 知 悉 范 围, 应 当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限 定 在 最 小 范 围 国 家 秘 密 的 知 悉 范 围 能 够 限 定 到 具 体 人 员 的, 限 定 到 具 体 人 员 ; 不 能 限 定 到 具 体 人 员 的, 限 定 到 机 关 单 位, 由 机 关 单 位 限 定 到 具 体 人 员 国 家 秘 密 的 知 悉 范 围 以 外 的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知 悉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当 经 过 机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机 关 单 位 对 承 载 国 家 秘 密 的 纸 介 质 光 介 质 电 磁 介 质 等 载 体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以 及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设 备 产 品, 应 当 做 出 国 家 秘 密 标 志 不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不 应 当 做 出 国 家 秘 密 标 志 32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秘 密 的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及 时 变 更 国 家 秘 密 的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的 变 更, 由 原 定 密 机 关 单 位 决 定, 也 可 以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决 定 国 家 秘 密 的 密 级 保 密 期 限 和 知 悉 范 围 变 更 的,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知 悉 范 围 内 的 机 关 单 位 或 者 人 员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秘 密 的 保 密 期 限 已 满 的, 自 行 解 密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审 核 所 确 定 的 国 家 秘 密 对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因 保 密 事 项 范 围 调 整 不 再 作 为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或 者 公 开 后 不 会 损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不 需 要 继 续 保 密 的, 应 当 及 时 解 密 ; 对 需 要 延 长 保 密 期 限 的, 应 当 在 原 保 密 期 限 届 满 前 重 新 确 定 保 密 期 限 提 前 解 密 或 者 延 长 保 密 期 限 的, 由 原 定 密 机 关 单 位 决 定, 也 可 以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决 定 第 二 十 条 机 关 单 位 对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属 于 何 种 密 级 不 明 确 或 者 有 争 议 的, 由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第 三 章 保 密 制 度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制 作 收 发 传 递 使 用 复 制 保 存 维 修 和 销 毁,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绝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在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标 准 的 设 施 设 备 中 保 存, 并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 未 经 原 定 密 机 关 单 位 或 者 其 上 级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复 制 和 摘 抄 ; 收 发 传 递 和 外 出 携 带, 应 当 指 定 人 员 负 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设 备 产 品 的 研 制 生 产 运 输 使 用 保 存 维 修 和 销 毁,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33

第 二 十 三 条 存 储 处 理 国 家 秘 密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 按 照 涉 密 程 度 实 行 分 级 保 护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标 准 配 备 保 密 设 施 设 备 保 密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与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运 行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经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将 涉 密 计 算 机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接 入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 ( 二 ) 在 未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在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与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之 间 进 行 信 息 交 换 ; ( 三 ) 使 用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非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存 储 处 理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 ( 四 ) 擅 自 卸 载 修 改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技 术 程 序 管 理 程 序 ; ( 五 ) 将 未 经 安 全 技 术 处 理 的 退 出 使 用 的 涉 密 计 算 机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赠 送 出 售 丢 弃 或 者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第 二 十 五 条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管 理,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非 法 获 取 持 有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 二 ) 买 卖 转 送 或 者 私 自 销 毁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 三 ) 通 过 普 通 邮 政 快 递 等 无 保 密 措 施 的 渠 道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 四 ) 邮 寄 托 运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出 境 ; ( 五 ) 未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携 带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出 境 第 二 十 六 条 禁 止 非 法 复 制 记 录 存 储 国 家 秘 密 34

禁 止 在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未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有 线 和 无 线 通 信 中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禁 止 在 私 人 交 往 和 通 信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第 二 十 七 条 报 刊 图 书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出 版 物 的 编 辑 出 版 印 制 发 行, 广 播 节 目 电 视 节 目 电 影 的 制 作 和 播 放, 互 联 网 移 动 通 信 网 等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及 其 他 传 媒 的 信 息 编 辑 发 布,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运 营 商 服 务 商 应 当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对 泄 密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 发 现 利 用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发 布 的 信 息 涉 及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传 输,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向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或 者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应 当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或 者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删 除 涉 及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信 息 第 二 十 九 条 机 关 单 位 公 开 发 布 信 息 以 及 对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工 程 货 物 服 务 进 行 采 购 时, 应 当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机 关 单 位 对 外 交 往 与 合 作 中 需 要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事 项, 或 者 任 用 聘 用 的 境 外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知 悉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与 对 方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第 三 十 一 条 举 办 会 议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主 办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并 对 参 加 人 员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提 出 具 体 保 密 要 求 第 三 十 二 条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将 涉 及 绝 密 级 或 者 较 多 机 密 级 秘 密 级 国 家 秘 密 的 机 构 确 定 为 保 密 要 害 部 门, 将 集 中 制 作 存 放 保 管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专 门 场 所 确 定 为 保 密 要 害 部 位, 按 照 国 家 保 密 规 定 和 标 准 配 备 使 用 必 要 的 技 术 防 护 设 施 设 备 35

第 三 十 三 条 军 事 禁 区 和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不 对 外 开 放 的 其 他 场 所 部 位, 应 当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决 定 对 外 开 放 或 者 扩 大 开 放 范 围 第 三 十 四 条 从 事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制 作 复 制 维 修 销 毁,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或 者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等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业 务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经 过 保 密 审 查,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机 关 单 位 委 托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前 款 规 定 的 业 务, 应 当 与 其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提 出 保 密 要 求,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涉 密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涉 密 人 员 ), 按 照 涉 密 程 度 分 为 核 心 涉 密 人 员 重 要 涉 密 人 员 和 一 般 涉 密 人 员,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任 用 聘 用 涉 密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涉 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行, 具 有 胜 任 涉 密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工 作 能 力 涉 密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三 十 六 条 涉 密 人 员 上 岗 应 当 经 过 保 密 教 育 培 训, 掌 握 保 密 知 识 技 能, 签 订 保 密 承 诺 书,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第 三 十 七 条 涉 密 人 员 出 境 应 当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有 关 机 关 认 为 涉 密 人 员 出 境 将 对 国 家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或 者 对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不 得 批 准 出 境 第 三 十 八 条 涉 密 人 员 离 岗 离 职 实 行 脱 密 期 管 理 涉 密 人 员 在 脱 密 期 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就 业,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第 三 十 九 条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涉 密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涉 密 人 员 的 权 利 岗 位 责 任 和 要 求, 对 涉 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监 督 检 查 36

第 四 十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公 民 发 现 国 家 秘 密 已 经 泄 露 或 者 可 能 泄 露 时,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机 关 单 位 机 关 单 位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作 出 处 理, 并 及 时 向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保 密 规 章 和 国 家 保 密 标 准 第 四 十 二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组 织 开 展 保 密 宣 传 教 育 保 密 检 查 保 密 技 术 防 护 和 泄 密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对 机 关 单 位 的 保 密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四 十 三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国 家 秘 密 确 定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不 当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机 关 单 位 予 以 纠 正 第 四 十 四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机 关 单 位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有 关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机 关 单 位 存 在 泄 密 隐 患 的, 应 当 要 求 其 采 取 措 施, 限 期 整 改 ; 对 存 在 泄 密 隐 患 的 设 施 设 备 场 所,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 对 严 重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的 涉 密 人 员, 应 当 建 议 有 关 机 关 单 位 给 予 处 分 并 调 离 涉 密 岗 位 ; 发 现 涉 嫌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应 当 督 促 指 导 有 关 机 关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保 密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非 法 获 取 持 有 的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应 当 予 以 收 缴 第 四 十 六 条 办 理 涉 嫌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案 件 的 机 关, 需 要 对 有 关 事 项 是 否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以 及 属 于 何 种 密 级 进 行 鉴 定 的, 由 国 家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鉴 定 37

第 四 十 七 条 机 关 单 位 对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的 人 员 不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的,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议 纠 正, 对 拒 不 纠 正 的, 提 请 其 上 一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对 该 机 关 单 位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非 法 获 取 持 有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 ( 二 ) 买 卖 转 送 或 者 私 自 销 毁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 ( 三 ) 通 过 普 通 邮 政 快 递 等 无 保 密 措 施 的 渠 道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 ( 四 ) 邮 寄 托 运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出 境, 或 者 未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携 带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出 境 的 ; ( 五 ) 非 法 复 制 记 录 存 储 国 家 秘 密 的 ; ( 六 ) 在 私 人 交 往 和 通 信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 ( 七 ) 在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未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有 线 和 无 线 通 信 中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的 ; ( 八 ) 将 涉 密 计 算 机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接 入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的 ; ( 九 ) 在 未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在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与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之 间 进 行 信 息 交 换 的 ; ( 十 ) 使 用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非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存 储 处 理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的 ; ( 十 一 ) 擅 自 卸 载 修 改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技 术 程 序 管 理 程 序 的 ; ( 十 二 ) 将 未 经 安 全 技 术 处 理 的 退 出 使 用 的 涉 密 计 算 机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赠 送 出 售 丢 弃 或 者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的 38

有 前 款 行 为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且 不 适 用 处 分 的 人 员,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督 促 其 所 在 机 关 单 位 予 以 处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机 关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发 生 重 大 泄 密 案 件 的, 由 有 关 机 关 单 位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 不 适 用 处 分 的 人 员, 由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督 促 其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处 理 机 关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对 应 当 定 密 的 事 项 不 定 密, 或 者 对 不 应 当 定 密 的 事 项 定 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有 关 机 关 单 位 依 法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运 营 商 服 务 商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信 息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第 五 十 一 条 保 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保 密 管 理 职 责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保 密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法 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39

中 国 科 学 院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办 法 科 发 际 字 2013 193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新 规 定 和 新 要 求,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院 因 公 出 国 ( 境 ) 工 作 的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科 学 院 系 统 部 级 及 部 级 以 下 领 导 干 部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项 目 聘 用 人 员 和 院 控 股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所 有 的 因 公 出 国 ( 境 ) 活 动 第 二 章 出 访 原 则 第 四 条 出 访 团 组 须 有 明 确 的 公 务 目 的 和 实 质 内 容, 应 事 先 精 心 周 密 安 排 活 动 和 日 程, 且 实 质 性 公 务 活 动 时 间 占 在 外 日 程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严 禁 变 相 公 款 旅 游, 严 禁 安 排 与 公 务 活 动 无 关 的 娱 乐 活 动 第 五 条 安 排 出 访 坚 持 务 实 高 效 科 学 的 原 则 出 访 人 员 身 份 要 与 出 访 任 务 本 人 分 管 或 承 担 的 工 作 相 符 领 导 干 部 出 访 应 重 点 围 绕 本 单 位 本 部 门 的 科 技 与 管 理 创 新 工 作 进 行 因 事 定 人, 不 得 因 人 找 事,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和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第 六 条 出 访 应 有 境 外 对 口 机 构 人 员 或 国 际 会 议 组 委 会 的 邀 请 邀 请 单 位 和 邀 请 人 应 与 出 访 人 的 身 份 和 出 访 任 务 相 符 不 得 接 受 海 外 华 侨 华 人 和 外 国 驻 华 机 构 的 邀 请, 严 禁 通 过 中 介 机 构 联 系 或 出 具 邀 请 函 出 访 不 主 动 要 求 会 见 访 问 国 40

家 的 元 首 或 政 府 首 脑, 如 确 需 会 见 或 对 方 主 动 提 出, 应 商 外 交 部, 并 在 出 访 请 示 中 说 明 第 七 条 出 访 团 组 人 员 应 少 而 精, 原 则 上 一 个 团 组 不 超 过 6 人 第 八 条 制 定 年 度 出 访 计 划 1 院 领 导 出 访 计 划 和 院 机 关 出 访 计 划 由 国 际 合 作 局 牵 头 制 定 国 际 合 作 局 围 绕 全 院 重 点 工 作, 结 合 院 领 导 分 管 工 作 各 自 专 业 及 业 务 局 职 能, 综 合 协 调, 统 筹 安 排 院 领 导 出 访 和 机 关 出 访 院 领 导 出 访 计 划 和 院 机 关 出 访 计 划, 经 院 秘 书 长 办 公 会 审 核,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再 报 外 交 部 备 案 2 院 机 关 每 个 出 访 团 组 中 院 机 关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3 人 原 则 上 局 长 每 年 出 国 ( 境 ) 不 超 过 2 次, 副 局 长 每 年 不 超 过 1 次, 但 并 非 必 须 用 满 出 访 名 额 3 院 属 单 位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厅 ( 局 ) 级 领 导 和 科 研 人 员 年 度 出 访 计 划, 并 经 各 单 位 外 事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报 院 机 关 备 案 院 属 单 位 出 国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从 严 控 制, 实 行 总 量 管 理 科 研 人 员 应 将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双 边 或 多 边 磋 商 等 年 度 机 制 性 的 工 作 纳 入 出 访 计 划 允 许 在 总 量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出 访 计 划, 不 批 准 未 纳 入 年 度 出 访 计 划 的 团 组 遇 有 个 别 执 行 国 家 委 派 或 重 大 出 访 任 务 时, 需 提 供 依 据, 个 案 处 理 院 属 单 位 厅 ( 局 ) 级 领 导 无 特 殊 理 由,1 年 内 累 计 境 外 停 留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5 天 每 年 11 月 底, 各 单 位 将 下 一 年 度 出 国 ( 境 ) 计 划, 报 国 际 合 作 局 备 案 第 九 条 严 格 控 制 临 时 出 访 国 家 数 量 和 停 留 时 间 1 每 次 出 访 不 超 过 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含 经 停 国 家 和 地 区, 不 出 机 场 的 除 外, 下 同 ) 因 公 出 国 ( 境 ) 访 问 考 察 洽 谈 等, 出 访 1 国 ( 地 区 ), 在 外 停 留 不 超 过 5 天 ; 出 访 2 国 不 超 过 8 天 ; 出 访 3 国 不 超 过 10 天, 抵 离 境 当 日 计 入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赴 拉 美 非 洲 等 航 班 衔 接 不 便 国 家 的 团 组, 出 访 1 国 不 超 过 6 天, 出 41

访 2 国 不 超 过 9 天 上 述 出 访 团 组 人 数 国 家 数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均 为 最 高 限 额, 但 不 得 曲 解 为 必 须 用 满 2 有 选 择 有 重 点 地 出 国 ( 境 )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原 则 上 要 有 会 议 报 告, 一 般 不 超 过 5 天 同 一 单 位 同 一 课 题 组 参 加 同 一 国 际 会 议, 应 控 制 出 访 人 数 和 天 数 严 禁 擅 自 拆 分 团 组 或 组 织 团 外 团 如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或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增 加 团 组 人 员 和 出 访 时 间, 需 提 供 充 分 的 理 由, 但 要 从 严 控 制, 尽 量 减 少 境 外 停 留 天 数, 并 以 院 批 复 为 准 3 压 缩 出 国 ( 境 ) 培 训 规 模, 能 在 国 内 组 织 的 培 训, 不 得 在 境 外 组 织, 不 得 安 排 无 实 际 需 要 的 国 外 培 训, 不 得 参 加 外 方 资 助 的 背 景 复 杂 专 题 敏 感 的 出 国 ( 境 ) 培 训 培 训 团 组 控 制 在 25 人 以 内, 培 训 时 间 以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批 复 为 准, 不 得 组 织 与 培 训 无 关 的 活 动 参 加 国 际 组 织 举 办 的 培 训, 以 国 际 组 织 的 日 程 安 排 为 准 4 培 训 团 组 同 时 占 用 组 团 单 位 和 参 团 单 位 的 出 访 名 额 第 十 条 院 领 导 ( 部 级 和 副 部 级 ) 的 出 访 活 动 依 据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年 度 出 访 计 划 由 国 际 合 作 局 统 一 安 排, 并 须 事 前 征 得 我 国 有 关 驻 外 使 馆 书 面 同 意,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不 能 随 意 安 排 院 领 导 出 访, 也 不 得 邀 请 院 外 副 部 级 以 上 人 员 一 同 出 访 第 十 一 条 同 一 个 单 位 的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团 出 访 第 十 二 条 原 则 上 不 再 派 遣 离 退 休 人 员 出 国 ( 境 ) 执 行 公 务, 严 格 控 制 院 属 单 位 已 过 退 休 年 龄 仍 工 作 在 一 线 的 科 研 人 员 的 出 访 已 离 开 原 工 作 岗 位 且 所 从 事 工 作 与 原 单 位 无 关 联 的 党 政 干 部 或 科 研 人 员, 不 得 再 由 原 单 位 安 排 因 公 出 国 ( 境 ) 出 访 60 岁 以 上 人 员 出 访, 需 提 供 特 殊 理 由, 并 由 派 出 单 位 出 具 在 职 证 明,65 42

岁 以 上 人 员 出 访, 需 地 ( 市 )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健 康 证 明,70 岁 以 上 人 员 出 访, 一 般 需 派 出 单 位 安 排 专 人 陪 同 第 十 三 条 严 格 控 制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团 组 1 院 属 单 位 或 院 机 关 各 部 门 组 织 的 有 院 外 人 员 参 加 出 国 ( 境 ) 团 组, 称 为 跨 地 区 跨 部 门 出 访 团 组, 以 下 简 称 双 跨 团 组 2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原 则 上 不 组 织 双 跨 团 组, 严 禁 组 织 考 察 性 无 实 质 内 容 或 营 利 性 双 跨 团 组 3 院 属 单 位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双 跨 团 组, 组 团 单 位 必 须 是 承 担 或 组 织 国 家 地 方 或 其 他 部 门 支 持 的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的 单 位, 且 出 访 任 务 与 承 担 的 科 研 项 目 有 关 组 团 单 位 必 须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按 照 年 度 出 访 计 划 执 行, 事 前 征 得 参 团 单 位 人 员 所 在 外 事 审 批 部 门 的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指 定 具 体 人 选 确 需 要 组 织 地 方 人 员 参 团, 仅 限 同 一 系 统 的 地 方 省 直 部 门 和 单 位 人 员, 并 事 前 征 得 省 级 外 办 的 书 面 同 意 4 双 跨 团 组 按 照 先 立 项 后 报 批 程 序 进 行 办 理, 组 团 前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立 项, 国 际 合 作 局 批 准 后, 再 经 ARP 国 际 合 作 系 统 正 式 报 批 团 组 出 访 国 家 ( 地 区 ) 和 人 数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遵 照 第 七 条 和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且 一 个 团 组 中 院 外 单 位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团 组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5 院 属 控 股 或 参 股 企 业 院 属 单 位 下 属 学 会 和 其 他 机 构 不 得 组 织 双 跨 团 组 我 院 不 受 理 无 外 事 审 批 权 单 位 出 具 的 征 求 意 见 函 和 组 团 通 知 6 严 格 限 制 借 用 我 院 单 位 名 义 出 访, 组 团 单 位 严 格 审 核 参 团 人 员 身 份,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隐 瞒 出 访 人 员 的 真 实 身 份 ; 确 因 特 殊 任 务, 团 组 中 个 别 人 员 借 用 我 院 身 份 出 访, 组 团 单 位 必 须 详 细 说 明 理 由, 并 提 供 借 用 我 院 名 义 人 员 的 简 43

历 曾 借 用 名 义 出 访 情 况 和 相 关 背 景 材 料 ; 凡 借 用 我 院 名 义 出 访, 国 际 合 作 局 将 会 同 业 务 局 严 格 审 核, 并 报 院 领 导 审 批 7 组 织 赴 台 双 跨 团 组 需 同 时 符 合 中 国 科 学 院 对 台 科 技 交 流 与 合 作 管 理 办 法, 院 机 关 人 员 参 加 双 跨 团 组, 须 同 时 符 合 院 机 关 人 员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要 求 8 双 跨 团 组 同 时 占 用 参 团 单 位 和 组 团 单 位 的 出 访 名 额 第 三 章 管 理 部 门 第 十 四 条 未 经 中 央 批 准, 外 事 审 批 权 不 得 下 放 没 有 外 事 审 批 权 的 单 位 不 得 组 团 国 际 合 作 局 是 我 院 外 事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全 院 外 事 政 策 的 研 究 制 定 院 领 导 出 访 的 报 批 和 实 施 厅 ( 局 ) 级 领 导 出 访 的 审 核 厅 ( 局 ) 级 以 下 人 员 出 访 的 审 批 指 导 全 院 出 访 计 划 的 编 制 第 十 五 条 院 机 关 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部 门 国 际 合 作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负 责 本 部 门 年 度 出 访 计 划 的 审 核 和 具 体 出 访 项 目 的 初 审 各 部 门 综 合 处 ( 办 公 室 )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本 部 门 出 访 项 目 的 报 批 与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院 属 单 位 一 把 手 是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第 一 负 责 人, 负 责 审 核 院 属 单 位 的 所 有 所 级 领 导 出 访 ( 本 人 除 外 ), 负 责 本 单 位 外 事 管 理, 指 导 本 单 位 年 度 出 访 计 划 的 制 定, 监 督 本 单 位 出 访 计 划 的 执 行, 指 定 国 际 合 作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明 确 专 职 岗 位 承 担 本 单 位 出 访 项 目 的 报 批 与 管 理 工 作, 对 本 单 位 出 访 项 目 初 审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出 访 人 员 进 行 外 事 教 育 第 四 章 审 批 权 限 第 十 七 条 院 领 导 出 访 1 院 长 和 中 纪 委 驻 院 纪 检 组 组 长 出 访,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44

2 副 院 长 和 其 他 省 部 级 副 职 领 导 出 访, 报 院 长 审 批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外 交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核 准 3 秘 书 长 出 访, 报 院 长 审 批 4 副 秘 书 长 出 访, 分 别 报 主 管 业 务 的 副 院 长 和 主 管 国 际 合 作 的 副 院 长 审 批 5 已 离 任 仍 在 科 研 一 线 工 作 的 部 级 院 领 导 出 访, 报 主 管 国 际 合 作 的 副 院 长 审 批 并 报 外 交 部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院 机 关 人 员 出 访 1 院 机 关 厅 局 领 导 出 访, 分 别 报 主 管 业 务 的 副 院 长 和 主 管 国 际 合 作 的 副 院 长 审 批 2 院 机 关 其 他 人 员 出 访, 经 所 在 厅 局 初 审 后 报 国 际 合 作 局 审 批 第 十 九 条 院 属 单 位 人 员 出 访 1 院 属 单 位 担 任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大 或 政 协 省 部 级 职 务 的 人 员 出 访, 须 报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党 委 审 批, 并 报 院 国 际 合 作 局 备 案 2 院 属 单 位 厅 ( 局 ) 级 及 以 上 领 导 出 访, 经 国 际 合 作 局 报 主 管 国 际 合 作 的 院 领 导 审 批 3 院 属 单 位 其 他 人 员 出 访, 报 国 际 合 作 局 审 批 4 院 属 单 位 正 式 聘 用 的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包 括 外 籍 人 员 ) 因 公 出 国 ( 境 ), 按 照 院 属 单 位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院 有 关 企 业 人 员 出 访 1 院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和 党 组 书 记 出 访,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再 经 国 际 合 作 局 报 主 管 国 际 合 作 的 院 领 导 审 批 院 国 有 资 产 公 司 其 他 人 员 出 访, 经 单 位 审 核, 报 国 际 合 作 局 审 批 45

2 院 控 股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和 党 委 书 记 ) 因 公 出 国 ( 境 ), 由 企 业 报 院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审 核, 再 报 国 际 合 作 局 审 批, 可 通 过 我 院 办 理 出 访 手 续 3 人 事 关 系 在 我 院 的 院 控 股 企 业 的 人 员 因 公 出 访, 可 通 过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向 国 际 合 作 局 提 出 申 请 人 事 关 系 不 在 我 院 的 控 股 企 业 人 员 不 能 通 过 我 院 办 理 因 公 出 访 4 人 事 关 系 在 我 院 的 院 参 股 企 业 人 员 因 公 出 访, 应 通 过 院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5 企 业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需 办 理 因 公 出 国 ( 境 ) 政 审 备 案 手 续 6 严 禁 院 控 股 或 参 股 企 业 院 属 单 位 下 属 学 会 等 机 构 以 学 术 交 流 科 学 考 察 科 研 管 理 培 训 等 名 义, 在 院 内 或 院 外 组 织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出 访 团 组 7 院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需 及 时 向 国 际 合 作 局 报 备 新 的 企 业 名 单 今 后 改 制 转 制 和 新 成 立 的 企 业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长 期 出 国 ( 境 ) 1 院 属 单 位 利 用 公 费 派 遣 本 单 位 的 科 研 人 员 长 期 出 国 ( 境 ) 进 行 科 学 实 验 观 测 合 作 研 究 进 修 等 任 务, 须 履 行 因 公 出 国 ( 境 ) 报 批 手 续 院 属 单 位 可 根 据 科 研 项 目 的 需 要, 安 排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除 国 际 组 织 任 职 外,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年, 报 批 时 应 说 明 经 费 来 源, 符 合 国 家 和 我 院 管 理 规 定, 且 以 院 批 复 的 时 间 为 准 2 院 公 费 出 国 留 学 计 划 和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计 划 分 别 按 照 其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根 据 教 育 部 规 定, 学 生 因 公 出 国 留 学 应 持 因 私 护 照, 由 院 属 单 位 公 派 派 遣 学 生 出 国 留 学, 按 照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教 外 留 2007 46 号 ) 进 行 管 理 46

3 因 公 出 国 ( 境 )3 个 月 以 上 的 人 员 应 与 派 出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保 证 按 期 回 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具 有 院 机 关 和 院 属 单 位 双 重 职 务 的 人 员 出 访, 按 院 机 关 人 员 报 批 ; 具 有 分 院 和 研 究 所 双 重 职 务 的 人 员 出 访, 按 照 分 院 领 导 进 行 报 批 ; 具 有 所 ( 局 ) 级 领 导 职 务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出 访, 按 领 导 职 务 报 批 第 二 十 三 条 组 团 出 访 1 院 领 导 率 团 出 访, 由 国 际 合 作 局 提 出 实 施 方 案, 经 率 团 院 领 导 审 定 后 报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2 院 机 关 各 部 门 组 团 出 访, 由 牵 头 部 门 书 面 征 求 参 团 人 员 单 位 意 见 后 报 国 际 合 作 局 审 批 团 组 涉 及 厅 ( 局 ) 级 领 导 时, 需 报 主 管 业 务 的 院 领 导 审 核 后, 经 国 际 合 作 局 报 主 管 国 际 合 作 的 院 领 导 审 批 3 院 属 单 位 组 团 出 访, 由 牵 头 单 位 书 面 征 求 参 团 人 员 单 位 意 见 后 报 国 际 合 作 局 审 批 团 组 涉 及 厅 ( 局 ) 级 领 导 时, 需 经 国 际 合 作 局 报 主 管 国 际 合 作 的 院 领 导 审 批 ; 出 访 团 组 中 涉 及 院 外 人 员 时, 按 照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办 理 4 组 织 出 国 ( 境 ) 培 训 团 组, 由 组 团 部 门 报 国 际 合 作 局 审 核, 报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审 批 未 经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审 批 或 未 纳 入 其 年 度 计 划, 不 得 组 织 培 训 团 组 5 涉 及 双 跨 团 组, 按 照 第 十 三 条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出 访 任 务 如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可 能 影 响 国 家 间 关 系 等 敏 感 问 题 出 访 非 建 交 国 家 时, 须 经 国 际 合 作 局 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第 五 章 报 批 要 求 第 二 十 五 条 报 送 出 访 申 请 的 单 位 必 须 是 院 机 关 各 部 门 院 属 所 ( 局 ) 级 法 人 机 构 经 院 认 可 的 院 属 二 级 法 人 机 构 和 院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定 的 企 47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出 访 申 请 一 律 使 用 ARP 国 际 合 作 系 统 申 报, 严 格 按 照 申 请 表 的 要 求 填 写 第 二 十 七 条 出 访 报 批 需 提 供 国 外 邀 请 函 的 复 印 件 境 外 活 动 安 排 出 国 ( 境 ) 公 示 情 况 现 职 正 / 副 厅 ( 局 ) 级 干 部 累 计 出 国 ( 境 ) 登 记 表 健 康 证 明 一 线 在 职 证 明 等 材 料 第 二 十 八 条 出 访 报 批 需 明 确 填 写 经 办 人 处 领 导 和 主 管 所 领 导 的 审 核 意 见 注 明 单 位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方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出 访 报 批 需 由 各 单 位 负 责 国 际 合 作 工 作 的 部 门 归 口 办 理, 由 各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签 ( 出 访 者 本 人 不 能 签 发 ) 第 六 章 过 程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出 访 前, 须 对 因 公 出 访 信 息 进 行 事 前 公 示, 出 访 单 位 和 组 团 单 位 应 同 时 在 本 单 位 的 局 域 网 或 公 示 栏 上 做 好 有 关 团 组 和 人 员 信 息 行 前 公 示, 公 示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全 体 人 员 的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出 访 国 家 任 务 日 程 往 返 航 线 邀 请 函 邀 请 单 位 情 况 介 绍 全 年 出 国 ( 境 ) 次 数 经 费 来 源 和 经 费 预 算 等 报 批 时, 需 说 明 公 示 情 况 及 群 众 反 馈 意 见 出 访 前, 要 深 入 了 解 前 往 国 家 的 基 本 情 况 双 边 关 系 以 及 安 全 形 势, 确 保 出 访 取 得 成 效 第 三 十 一 条 出 访 期 间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院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外 事 制 度 和 保 密 规 定 应 注 意 防 范 境 外 反 华 势 力 的 干 扰 破 坏, 避 免 与 可 疑 人 员 接 触, 拒 收 任 何 可 疑 信 函 和 物 品 要 有 应 急 应 变 意 识, 对 恐 怖 主 义 袭 击 和 盗 窃 抢 劫 诈 骗 等 犯 罪 活 动 保 持 高 度 警 惕 如 遇 意 外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我 使 领 馆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和 国 际 合 作 局 报 告 48

第 三 十 二 条 出 访 期 间, 出 访 人 员 须 严 格 按 照 预 定 的 计 划 开 展 工 作, 不 得 随 意 延 长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严 禁 未 经 报 批, 前 往 其 他 申 根 国 家 和 互 免 签 证 国 家 第 三 十 三 条 出 访 任 务 完 成 后, 须 进 行 因 公 出 访 事 后 公 开, 应 在 1 个 月 内 及 时 提 交 出 访 总 结, 在 单 位 内 部 公 示 出 访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费 用 和 出 访 报 告, 使 出 访 成 果 共 享, 公 示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院 级 代 表 团 厅 ( 局 ) 级 领 导 和 院 机 关 人 员 的 出 访 总 结, 须 在 出 访 任 务 完 成 后 1 个 月 内 报 送 国 际 合 作 局 院 领 导 出 访 总 结 由 国 际 合 作 局 按 规 定 报 送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第 七 章 证 件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禁 止 持 因 私 护 照 出 国 ( 境 ) 执 行 公 务, 因 公 出 访 团 组 和 个 人 必 须 通 过 因 公 渠 道 办 理 出 国 ( 境 ) 审 批 和 护 签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因 私 出 国 ( 境 ) 仅 限 于 自 费 旅 游 探 亲 和 处 理 其 他 个 人 事 务, 并 须 报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办 理 手 续 因 私 出 国 ( 境 ) 不 得 持 用 因 公 出 国 ( 境 ) 证 件 第 三 十 六 条 因 公 护 照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院 因 公 护 照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 际 字 2007 4 号 ) 进 行 管 理 因 公 赴 港 澳 证 件 的 管 理 参 照 该 文 件 执 行 第 八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出 访 团 组 要 厉 行 节 约,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和 食 宿, 不 得 铺 张 浪 费 严 禁 向 下 属 单 位 摊 派 或 转 嫁 出 国 ( 境 ) 费 用 出 访 团 组 用 餐 勤 俭 节 约, 不 上 高 档 菜 肴 和 酒 水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国 ( 境 ) 费 用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经 费 预 算 规 模 每 年 年 底, 各 单 位 需 根 据 院 条 件 保 障 与 财 务 局 的 要 求, 按 照 本 单 位 下 一 年 度 出 国 49

( 境 ) 计 划, 编 制 出 国 ( 境 ) 经 费 预 算 第 三 十 九 条 院 机 关 年 度 出 国 ( 境 ) 经 费 预 算 由 国 际 合 作 局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报 主 管 国 际 合 作 的 院 领 导 和 院 长 批 准 ; 院 属 各 单 位 的 年 度 出 国 ( 境 ) 经 费 预 算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编 制 第 四 十 条 院 属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要 遵 守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经 费 先 行 审 核 制 度, 对 无 出 国 ( 境 ) 经 费 预 算 安 排 的 团 组, 一 律 不 得 出 具 经 费 审 核 意 见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出 国 ( 境 ) 团 组 人 数 天 数 路 线 经 费 预 算 和 开 支 标 准 核 销, 不 得 核 销 与 出 访 任 务 无 关 的 开 支 第 四 十 一 条 严 格 控 制 计 划 外 出 访, 遇 特 殊 情 况, 计 划 外 出 访 需 在 年 度 计 划 总 量 内 调 节,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后, 编 制 单 项 出 访 经 费 预 算 第 四 十 二 条 出 访 人 员 报 销 费 用 时 须 提 供 出 国 ( 境 ) 任 务 批 件 和 因 公 护 照 ( 通 行 证 ) 等 ( 包 括 行 程 单 登 机 牌 签 证 签 注 和 出 入 境 记 录 ) 复 印 件 及 费 用 开 支 明 细 单 据 第 四 十 三 条 财 务 部 门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临 时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用 标 准, 在 批 准 的 出 访 计 划 和 经 费 预 算 内 据 实 核 销 对 国 家 没 有 明 确 开 支 标 准 的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和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经 费 预 算, 本 着 节 俭 办 事 的 原 则 据 实 报 销 第 四 十 四 条 院 属 单 位 人 员 因 公 出 国 ( 境 ) 超 过 1 个 月 ( 含 1 个 月 ) 及 以 上, 参 照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 境 ) 留 学 的 费 用 标 准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院 属 各 单 位 将 年 度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预 算 和 开 支 情 况 报 条 件 保 障 与 财 务 局 备 案 第 九 章 纪 律 监 督 第 四 十 六 条 院 属 各 单 位 须 成 立 由 一 把 手 牵 头 的 外 事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50

及 下 属 单 位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不 得 下 放 外 事 审 核 权 第 四 十 七 条 出 访 团 组 实 行 团 长 负 责 制, 出 访 期 间 须 主 动 接 受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及 时 请 示 报 告 拟 与 外 方 洽 谈 的 重 大 项 目 应 事 先 报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对 外 做 出 承 诺 或 签 署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协 议 第 四 十 八 条 执 行 中 央 对 外 工 作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别 政 策, 严 守 外 事 纪 律,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尊 重 当 地 风 俗 习 惯, 杜 绝 不 文 明 行 为, 严 禁 出 入 赌 博 色 情 场 所,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形 象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年 度 出 访 情 况, 报 院 人 事 和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备 案, 经 分 管 国 际 合 作 的 院 领 导 批 准,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予 以 公 布,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第 五 十 条 院 属 各 单 位 建 立 联 合 检 查 机 制, 由 外 事 人 事 财 务 和 审 计 等 部 门 对 本 单 位 的 出 国 ( 境 )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每 半 年 将 检 查 情 况 报 国 际 合 作 局 和 条 件 保 障 与 财 务 局 我 院 并 将 检 查 情 况 报 告 外 交 部 和 中 央 外 办 监 察 审 计 局 和 人 事 局 负 责 检 查 和 监 督 全 院 所 ( 局 ) 级 领 导 干 部 外 事 法 规 和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对 违 纪 违 法 人 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对 重 大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进 行 严 肃 查 处, 并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第 五 十 一 条 按 照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谁 把 关 谁 负 责 谁 审 批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各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检 查 和 监 督 本 单 位 处 级 及 其 以 下 人 员 外 事 法 规 和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对 本 单 位 违 纪 违 规 人 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因 公 出 访 港 澳 台 地 区, 参 照 本 办 法 并 按 照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对 港 澳 台 工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办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际 合 作 局 负 责 解 释 51

第 五 十 四 条 中 国 科 学 院 人 员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管 理 办 法 ( 科 发 际 字 2008 163 号 ) 关 于 规 范 我 院 全 资 控 股 和 参 股 企 业 人 员 因 公 出 境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际 综 字 2003 290 号 )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双 跨 出 国 ( 境 ) 团 组 的 规 定 ( 际 综 字 2003 57 号 ) 国 际 合 作 局 关 于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进 行 事 前 和 事 后 公 示 的 通 知 ( 际 综 字 2013 12 号 ) 同 时 废 止 院 其 他 有 关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办 法 和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时,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52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关 于 印 发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行 2013 516 号 党 中 央 各 部 门,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总 后 勤 部 武 警 总 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全 国 政 协 办 公 厅, 高 法 院, 高 检 院,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外 事 局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的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我 们 对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01 73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请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根 据 办 法 基 本 原 则 和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规 定, 并 于 2014 年 2 月 1 日 前 报 送 财 政 部 备 案 边 境 地 区 有 频 繁 出 国 任 务 的, 由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地 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并 于 2014 年 4 月 1 日 前 报 送 财 政 部 备 案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2013 年 12 月 20 日 53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加 强 预 算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证 外 事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各 级 党 政 军 机 关 人 大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民 主 党 派 人 民 团 体 和 事 业 单 位 因 公 组 派 临 时 代 表 团 组 的 省 部 级 以 下 ( 含 省 部 级 ) 出 国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出 国 人 员 ) 第 三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因 公 组 派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应 当 坚 持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优 化 经 费 结 构 厉 行 勤 俭 节 约 讲 求 务 实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规 模,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和 计 划 管 理 第 四 条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应 当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的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总 额,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 二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预 算 硬 约 束,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厉 行 节 约 的 要 求, 在 核 定 的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内, 务 实 高 效 精 简 节 约 地 安 排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活 动, 不 得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安 排 出 访 团 组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五 条 出 访 团 组 实 行 计 划 审 批 管 理, 并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有 关 外 事 管 理 规 定, 科 学 制 订 54

年 度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认 真 履 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报 批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团 组 人 数 国 家 数 和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正 确 执 行 限 量 管 理 规 定 组 团 单 位 和 派 出 单 位 要 明 确 责 任,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 二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应 当 坚 持 因 事 定 人 的 原 则, 不 得 因 人 找 事,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和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访,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访 ( 三 ) 各 级 外 事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的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严 格 把 关,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适 合 成 行 的 团 组 予 以 调 整 或 者 取 消 驻 外 使 馆 答 复 国 内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征 求 意 见 时,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把 关 职 责 第 六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的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不 得 擅 自 突 破, 严 禁 接 受 或 变 相 接 受 企 事 业 单 位 资 助, 严 禁 向 同 级 机 关 下 级 机 关 下 属 单 位 企 业 驻 外 机 构 等 摊 派 或 转 嫁 出 访 费 用 第 七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计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出 访 团 组 应 当 事 先 填 报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 见 附 1), 由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分 别 出 具 审 签 意 见, 明 确 审 核 责 任 出 国 任 务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未 通 过 审 核 的, 不 得 安 排 出 访 团 组 第 三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八 条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包 括 : 国 际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国 际 旅 费, 是 指 出 境 口 岸 至 入 境 口 岸 旅 费 国 外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是 指 为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所 必 须 发 生 的, 在 出 访 国 家 的 城 市 55

与 城 市 之 间 的 交 通 费 用 住 宿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用 伙 食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日 常 伙 食 费 用 公 杂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市 内 交 通 邮 电 办 公 用 品 必 要 的 小 费 等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主 要 是 指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必 需 的 保 险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第 九 条 国 际 旅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选 择 经 济 合 理 的 路 线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优 先 选 择 由 我 国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的 国 际 航 线, 由 于 航 班 衔 接 等 原 因 确 需 选 择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航 线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绕 道 旅 行, 或 以 过 境 名 义 变 相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和 时 间 ( 二 ) 按 照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式, 选 择 优 惠 票 价, 并 尽 可 能 购 买 往 返 机 票 ( 三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购 买 机 票, 须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机 票 款 由 本 单 位 通 过 公 务 卡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不 得 以 现 金 支 付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等 有 效 票 据 注 明 的 金 额 予 以 报 销 ( 四 )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不 得 乘 坐 民 航 包 机 或 私 人 企 业 和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包 机 ( 五 ) 省 部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头 等 舱 轮 船 一 等 舱 火 车 高 级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商 务 座 ; 司 局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公 务 舱 轮 船 二 等 舱 火 车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一 等 座 ; 其 他 人 员 均 乘 坐 飞 机 经 济 舱 轮 船 三 等 舱 火 车 硬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二 等 座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舱 位 等 级 划 分 与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可 乘 坐 同 56

等 水 平 的 舱 位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未 设 置 上 述 规 定 中 本 级 别 人 员 可 乘 坐 舱 位 等 级 的, 应 乘 坐 低 一 等 级 舱 位 上 述 人 员 发 生 的 国 际 旅 费 据 实 报 销 ( 六 ) 出 国 人 员 乘 坐 国 际 列 车, 国 内 段 按 国 内 差 旅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国 外 段 超 过 6 小 时 以 上 的 按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12 美 元 第 十 条 出 国 人 员 根 据 出 访 任 务 需 要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市 间 往 来, 应 当 事 先 在 出 国 计 划 中 列 明, 并 报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未 列 入 出 国 计 划 未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的, 不 得 在 国 外 城 市 间 往 来 出 国 人 员 的 旅 程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计 划 执 行, 其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一 条 住 宿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住 宿, 省 部 级 人 员 可 安 排 普 通 套 房, 住 宿 费 据 实 报 销 ; 厅 局 级 及 以 下 人 员 安 排 标 准 间, 在 规 定 的 住 宿 费 标 准 之 内 予 以 报 销 ( 二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等 的 出 国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住 宿 费 标 准 执 行 如 对 方 组 织 单 位 指 定 或 推 荐 酒 店, 应 当 严 格 把 关, 通 过 询 价 方 式 从 紧 安 排, 超 出 费 用 标 准 的, 须 事 先 报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经 批 准, 住 宿 费 可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二 条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标 准 发 给 个 人 包 干 使 用 包 干 天 数 按 离 抵 我 国 国 境 之 日 计 算 ( 二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特 点, 不 宜 个 人 包 干 的 出 访 团 组, 其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由 出 访 团 组 统 一 掌 握, 包 干 使 用 ( 三 ) 外 方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提 供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接 待 我 代 表 团 组 的, 出 国 人 员 不 再 领 取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 四 ) 出 访 用 餐 应 当 勤 俭 节 约, 不 上 高 档 菜 肴 和 酒 水, 自 助 餐 也 要 注 意 节 俭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