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68 号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的 批 复 ( 国 函 1996 81 号 ) 的 规 定, 财 政 部 对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 财 政 部 令 第 8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已 经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七 日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务 行 为, 加 强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事 业 单 位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各 级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事 业 单 位 ) 的 财 务 活 动 第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坚 持 勤 俭 办 事 业 的 方 针 ; 正
确 处 理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资 金 供 给 的 关 系,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关 系, 国 家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的 关 系 第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合 理 编 制 单 位 预 算, 严 格 预 算 执 行, 完 整 准 确 编 制 单 位 决 算, 真 实 反 映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 依 法 组 织 收 入, 努 力 节 约 支 出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制 度, 加 强 经 济 核 算,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利 用 资 产,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 加 强 对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的 财 务 控 制 和 监 督,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第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务 活 动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由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第 二 章 单 位 预 算 管 理 第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预 算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和 计 划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事 业 单 位 预 算 由 收 入 预 算 和 支 出 预 算 组 成 第 七 条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实 行 核 定 收 支 定 额 或 者 定 项 补 助 超 支 不 补 结 转 和 结 余 按 规 定 使 用 的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定 额 或 者 定 项 补 助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财 力 可 能, 结 合 事 业 特 点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和 计 划 事 业 单 位 收 支 及 资 产 状 况 等 确 定 定 额 或 者 定 项 补 助 可 以 为 零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大 于 支 出 较 多 的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实 行 收 入 上 缴 办 法 具 体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参 考 以 前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根 据 预 算 年 度 的 收 入 增 减 因 素 和 措 施, 以 及 以 前 年 度 结 转 和 结 余 情 况, 测 算 编 制 收 入 预 算 ;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与 财 力 可 能, 测 算 编 制 支 出 预 算 事 业 单 位 预 算 应 当 自 求 收 支 平 衡, 不 得 编 制 赤 字 预 算 第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年 度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和 计 划 以 及 预 算 编 制 的 规 定, 提 出 预 算 建 议 数,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报 财 政 部 门 (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直 接 报 财 政 部 门, 下 同 )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预 算 控 制 数 编 制 预 算,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报 财 政 部 门, 经 法 定 程 序 审 核 批 复 后 执 行 第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批 准 的 预 算 预 算 执 行 中, 国 家 对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和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资 金 的 预 算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上 级 下 达 的 事 业 计 划 有 较 大 调 整, 或 者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支 出, 对 预 算 执 行 影 响 较 大 时,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门 调 整 预 算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和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资 金 以 外 部 分 的 预 算 需 要 调 增 或 者 调 减 的, 由 单 位 自 行 调 整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收 入 预 算 调 整 后, 相 应 调 增 或 者 调 减 支 出 预 算 第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决 算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编 制 的 年 度 报 告 第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年 度 决 算,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第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决 算 审 核 和 分 析, 保 证 决 算 数 据 的 真 实 准 确, 规 范 决 算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收 入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收 入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为 开 展 业 务 及 其 他 活 动 依 法 取 得 的 非 偿 还 性 资 金 第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包 括 : ( 一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即 事 业 单 位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各 类 财 政 拨 款 ( 二 ) 事 业 收 入, 即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其 中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不 计 入 事 业 收 入 ; 从 财 政 专 户 核 拨 给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金 和 经 核 准 不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计 入 事 业 收 入 ( 三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即 事 业 单 位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四 )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即 事 业 单 位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的 收 入 ( 五 ) 经 营 收 入, 即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六 ) 其 他 收 入, 即 本 条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等
第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将 各 项 收 入 全 部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对 按 照 规 定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应 当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收 缴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不 得 隐 瞒 滞 留 截 留 挪 用 和 坐 支 第 四 章 支 出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支 出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业 务 及 其 他 活 动 发 生 的 资 金 耗 费 和 损 失 第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支 出 包 括 : ( 一 ) 事 业 支 出, 即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发 生 的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基 本 支 出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为 了 保 障 其 正 常 运 转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而 发 生 的 人 员 支 出 和 公 用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为 了 完 成 特 定 工 作 任 务 和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在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 二 ) 经 营 支 出, 即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支 出 ( 三 )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即 事 业 单 位 用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之 外 的 收 入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发 生 的 支 出 ( 四 )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即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上 缴 上 级 单 位 的 支 出 ( 五 ) 其 他 支 出, 即 本 条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利 息 支 出 捐 赠 支 出 等 第 二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将 各 项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单 位 预 算, 建 立 健 全 支 出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支 出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及 开 支 标 准 ;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由 事 业 单 位 规 定,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事 业 单 位 的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制 度 和 国 家 政 策 的,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第 二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在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当 正 确 归 集 实 际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数 ; 不 能 归 集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比 例 合 理 分 摊 经 营 支 出 应 当 与 经 营 收 入 配 比 第 二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从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取 得 的 有 指 定 项 目 和 用 途 的 专 项 资 金,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单 独 核 算,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当 报 送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决 算 和 使 用 效 果 的 书 面 报 告,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验 收 第 二 十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经 济 核 算, 可 以 根 据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他 活 动 的 实 际 需 要, 实 行 内 部 成 本 核 算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等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支 出 的 绩 效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的 有 效 性 第 二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加 强 各 类 票 据 管 理,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内 容 真 实 使 用 正 确, 不 得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第 五 章 结 转 和 结 余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结 转 和 结 余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年 度 收 入 与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结 转 资 金 是 指 当 年 预 算 已 执 行 但 未 完 成, 或 者 因 故 未 执 行, 下 一 年 度 需 要 按 照 原 用 途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结 余 资 金 是 指 当 年 预 算 工 作 目 标 已 完 成, 或 者 因 故 终 止, 当 年 剩 余 的 资 金 经 营 收 支 结 转 和 结 余 应 当 单 独 反 映 第 二 十 九 条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的 管 理, 应 当 按 照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按 照 规 定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剩 余 部 分 作 为 事 业 基 金 用 于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单 位 收 支 差 额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事 业 基 金 的 管 理, 遵 循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统 筹 安 排 合 理 使 用, 支 出 不 得 超 出 基 金 规 模
第 六 章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专 用 基 金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或 者 设 置 的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先 提 后 用 收 支 平 衡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支 出 不 得 超 出 基 金 规 模 第 三 十 三 条 专 用 基 金 包 括 : ( 一 ) 修 购 基 金, 即 按 照 事 业 收 入 和 经 营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并 按 照 规 定 在 相 应 的 购 置 和 修 缮 科 目 中 列 支 ( 各 列 50%), 以 及 按 照 其 他 规 定 转 入, 用 于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维 修 和 购 置 的 资 金 事 业 收 入 和 经 营 收 入 较 少 的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不 提 取 修 购 基 金, 实 行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事 业 单 位 不 提 取 修 购 基 金 ( 二 )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即 按 照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以 及 按 照 其 他 规 定 提 取 转 入, 用 于 单 位 职 工 的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集 体 福 利 待 遇 等 的 资 金 ( 三 ) 其 他 基 金, 即 按 照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或 者 设 置 的 专 用 资 金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项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和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按 照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第 七 章 资 产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资 产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占 有 或 者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各 种 财 产 债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资 产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三 十 七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单 位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和 规 范 资 产 配 置 使 用 和 处 置 管 理, 维 护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保 障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三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科 学 规 范 从 严 控 制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原 则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第 三 十 九 条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以 内 变 现 或 者 耗 用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各 种 存 款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存 货 等 前 款 所 称 存 货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为 耗 用 而 储 存 的 资 产, 包 括 材 料 燃 料 包 装 物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及 各 种 存 款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存 货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对 存 货 盘 盈 盘 亏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 其 中 : 专 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15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是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分 为 六 类 :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 专 用 设 备 ; 通 用 设 备 ;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 图 书 档 案 ;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行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年 度 终 了 前 应 当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查 盘 点,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第 四 十 二 条 在 建 工 程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必 要 支 出, 但 尚 未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状 态 的 建 设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状 态 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和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第 四 十 三 条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使 用 者 提 供 某 种 权 利 的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事 业 单 位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事 业 单 位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当 计 入 事 业 支 出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利 用 货 币 资 金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等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的 投 资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对 外 投 资 在 保 证 单 位 正 常 运 转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对 外 投 资 的,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及 其 结 余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不 得 从 事 股 票 期 货 基 金 企 业 债 券 等 投 资,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事 业 单 位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合 理 确 定 资 产 价 值 第 四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严 格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事 业 单 位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第 四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资 产 共 享 共 用 第 八 章 负 债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负 债 是 指 事 业 单 位 所 承 担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需 要 以 资 产 或 者 劳 务 偿 还 的 债 务 第 四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的 负 债 包 括 借 入 款 项 应 付 款 项 暂 存 款 项 应 缴 款 项 等 应 缴 款 项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收 取 的 应 当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应 缴 税 费, 以 及 其 他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上 缴 的 款 项 第 四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负 债 分 类 管 理, 及 时 清 理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保 证 各 项 负 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第 五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规 范 和 加 强 借 入 款 项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审 批 程 序,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举 借 债 务 和 提 供 担 保 第 九 章 事 业 单 位 清 算 第 五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发 生 划 转 撤 销 合 并 分 立 时, 应 当 进 行 清 算 第 五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清 算, 应 当 在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对 单 位 的 财 产 债 权 债 务 等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编 制 财 产 目 录 和 债 权 债 务 清 单, 提 出 财 产 作 价 依 据 和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办 法, 做 好 资 产 的 移 交 接 收 划 转 和 管 理 工 作, 并 妥 善 处 理 各 项 遗 留 问 题 第 五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清 算 结 束 后,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报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其 资 产 分 别 按 照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因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成 建 制 划 转 的 事 业 单 位, 全 部 资 产 无 偿 移 交, 并 相 应 划 转 经 费 指 标 ( 二 ) 转 为 企 业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全 部 资 产 扣 除 负 债 后, 转 作 国 家 资 本 金 需 要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撤 销 的 事 业 单 位, 全 部 资 产 由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处 理
( 四 ) 合 并 的 事 业 单 位, 全 部 资 产 移 交 接 收 单 位 或 者 新 组 建 单 位, 合 并 后 多 余 的 资 产 由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处 理 ( 五 ) 分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分 立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并 相 应 划 转 经 费 指 标 第 十 章 财 务 报 告 和 财 务 分 析 第 五 十 四 条 财 务 报 告 是 反 映 事 业 单 位 一 定 时 期 财 务 状 况 和 事 业 成 果 的 总 结 性 书 面 文 件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报 表 使 用 者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第 五 十 五 条 事 业 单 位 报 送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收 入 支 出 表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表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决 算 报 表 等 主 表, 有 关 附 表 以 及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等 第 五 十 六 条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主 要 说 明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及 其 支 出 结 转 结 余 及 其 分 配 资 产 负 债 变 动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绩 效 考 评 的 情 况, 对 本 期 或 者 下 期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以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五 十 七 条 财 务 分 析 的 内 容 包 括 预 算 编 制 与 执 行 资 产 使 用 收 入 支 出 状 况 等 财 务 分 析 的 指 标 包 括 预 算 收 入 和 支 出 完 成 率 人 员 支 出
与 公 用 支 出 分 别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人 均 基 本 支 出 资 产 负 债 率 等 主 管 部 门 和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业 务 特 点 增 加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第 十 一 章 财 务 监 督 第 五 十 八 条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对 预 算 管 理 收 入 管 理 支 出 管 理 结 转 和 结 余 管 理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负 债 管 理 等 的 监 督 第 五 十 九 条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监 督 应 当 实 行 事 前 监 督 事 中 监 督 事 后 监 督 相 结 合, 日 常 监 督 与 专 项 监 督 相 结 合 第 六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监 督 制 度, 依 法 公 开 财 务 信 息 第 六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十 二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的 财 务 管 理, 应 当 执 行 本 规 则, 但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制 度 的 适 用,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另 行 规 定
第 六 十 四 条 接 受 国 家 经 常 性 资 助 的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组 织 和 社 会 团 体, 依 照 本 规 则 执 行 ;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公 益 服 务 性 组 织 和 社 会 团 体, 可 以 参 照 本 规 则 执 行 第 六 十 五 条 下 列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特 定 项 目, 执 行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不 执 行 本 规 则 : ( 一 ) 纳 入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事 业 单 位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 二 )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的 接 受 外 单 位 要 求 投 资 回 报 的 项 目 ; ( 三 ) 经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具 备 条 件 的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第 六 十 六 条 行 业 特 点 突 出, 需 要 制 定 行 业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则 制 定 部 分 行 业 根 据 成 本 核 算 和 绩 效 管 理 的 需 要, 可 以 在 行 业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中 引 入 权 责 发 生 制 第 六 十 七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则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事 业 单 位 具 体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规 则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1. 预 算 收 入 和 支 出 完 成 率, 衡 量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和 支 出 总 预 算 及 分 项 预 算 完 成 的 程 度 计 算 公 式 为 : 预 算 收 入 完 成 率 = 年 终 执 行 数 ( 年 初 预 算 数 ± 年 中 预 算 调 整 数 ) 100% 年 终 执 行 数 不 含 上 年 结 转 和 结 余 收 入 数 预 算 支 出 完 成 率 = 年 终 执 行 数 ( 年 初 预 算 数 ± 年 中 预 算 调 整 数 ) 100% 年 终 执 行 数 不 含 上 年 结 转 和 结 余 支 出 数 2. 人 员 支 出 公 用 支 出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衡 量 事 业 单 位 事 业 支 出 结 构 计 算 公 式 为 : 人 员 支 出 比 率 = 人 员 支 出 事 业 支 出 100% 公 用 支 出 比 率 = 公 用 支 出 事 业 支 出 100% 3. 人 均 基 本 支 出, 衡 量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实 际 在 编 人 数 平 均 的 基 本 支 出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为 : 人 均 基 本 支 出 =( 基 本 支 出 - 离 退 休 人 员 支 出 ) 实 际 在 编 人 数 4. 资 产 负 债 率, 衡 量 事 业 单 位 利 用 债 权 人 提 供 资 金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的 能 力, 以 及 反 映 债 权 人 提 供 资 金 的 安 全 保 障 程 度 计 算 公 式 为 :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额 资 产 总 额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