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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权 责 清 单 英 德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2.19

他 共 98 1 2 3 4 5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资 统 发 及 离 01000 退 休 费 统 发 审 核 县 属 机 关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配 审 02000 批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03000 员 登 记 审 核 公 务 员 调 任 转 任 审 批 04000 国 有 企 业 和 受 委 托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同 经 济 效 益 05000 挂 钩 核 准 子 局 权 责 清 单 1. 单 位 财 统 一 发 放 工 资 暂 时 办 法 ( 财 2000 1 ) 第 八 十 一 条 2. 广 东 省 财 供 养 人 员 个 人 经 费 统 一 支 付 实 施 方 案 ( 粤 财 文 1999 134 ) 第 四 条 3.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4.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干 部 调 配 工 作 规 定 ( 人 调 发 1991 4 ) 第 十 二 条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005 年 ) 第 十 条 2. 公 务 员 登 记 实 施 办 法 ( 中 发 2006 9 ) 公 务 员 调 任 规 定 ( 试 ) ( 中 组 发 2008 6 ) 第 五 条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同 经 济 效 益 挂 钩 工 作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003 31 ) 第 三 条 局 工 资 福 利 股 股 股 股 局 劳 动 关 系 股 机 关 业 单 位 机 关 业 单 位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省 属 国 有 ( 国 有 控 股 ) 企 业 和 受 中 央 企 业 主 部 门 委 托 的 中 央 驻 穗 企 业 对 我 市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资 统 发 及 离 退 休 费 统 发 审 核 对 我 市 以 下 机 关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配 审 批 对 我 市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审 核 及 上 报 清 远 审 批 对 我 市 公 务 员 转 任 进 审 批 ; 调 任 进 审 核 及 上 报 清 远 审 批 对 国 有 企 业 和 受 委 托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同 经 济 效 益 挂 钩 进 核 准 对 应 责 任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资 统 发 离 退 休 费 统 发 审 核 以 下 机 关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配 审 批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审 核 及 上 报 清 远 审 批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调 任 转 任 审 核 及 上 报 清 远 审 批 对 国 有 企 业 和 受 委 托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同 经 济 效 益 挂 钩 进 核 准 调 任 需 上 报 清 远 审 批 6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06000 审 结 果 确 认 1.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业 单 位 人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2011 28 )2. 关 于 印 发 < 企 业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若 干 问 题 暂 规 定 > 的 通 知 ( 人 职 发 1990 4 ) 第 十 一 条 3.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试 办 法 ( 人 职 发 1994 局 专 业 技 14 ) 第 十 九 条 术 人 员 4. 广 东 省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暂 办 法 ( 粤 人 职 股 1996 3 ) 第 十 七 条 个 人 对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进 结 果 确 认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 不 予 受 的 告 知 由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材 料 进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承 诺 时 限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告 知 由 ), 法 定 告 知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发 送 达 文 书 ; 信 息 公 开 5. 后 阶 段 责 任 : 开 展 后 续 监 督,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为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7 8 9 10 11 拟 定 人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07000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落 实 承 担 信 息 规 划 统 计 数 据 08000 发 布 等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和 策 研 究 综 合 调 09000 研, 并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死 亡 后 抚 恤 费 丧 葬 费 遗 属 困 难 补 助 的 核 定 机 关 业 单 位 干 部 的 退 休 审 11000 批 子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1. 关 于 修 订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死 亡 后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8 129 ) 2. 转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广 东 省 财 局 关 于 修 订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死 亡 后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问 题 的 通 知 ( 清 人 发 2008 146 ) 3. 关 于 调 整 市 直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死 亡 后 遗 属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清 人 社 2014 231 ) 4.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置 老 弱 病 残 干 部 的 暂 办 法 ) 局 工 资 福 利 股 局 工 资 福 利 股 机 关 业 单 位 机 关 业 单 位 拟 定 人 社 会 保 障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落 实 承 担 信 息 规 划 统 计 数 据 发 布 等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人 策 研 究 综 合 调 研, 并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对 我 市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死 亡 后 抚 恤 费 丧 葬 费 遗 属 困 难 补 助 的 核 定 对 我 市 机 关 业 单 位 干 部 的 退 休 审 批 对 应 责 任 拟 定 人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落 实 承 担 信 息 规 划 统 计 数 据 发 布 等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人 策 研 究 综 合 调 研, 并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核 定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死 亡 后 抚 恤 费 丧 葬 费 遗 属 困 难 补 助 对 我 市 机 关 业 单 位 干 部 进 退 休 审 批 12 拟 订 地 区 性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并 组 12000 织 实 施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工 资 福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利 股 机 关 业 单 位 拟 订 地 区 性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1. 立 责 任 : 对 制 定 策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策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深 入 基 层 进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策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解 释 ;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备 案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13 14 15 16 17 18 19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核 定 13000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14000 待 遇 核 定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退 休 待 遇 核 定 (2014 15000 年 10 月 前 退 休 )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资 统 计 与 综 合 分 16000 析 机 关 业 单 位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转 正 17000 定 级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公 务 员 奖 励 的 综 合 18000 工 作 承 办 市 府 任 免 工 作 人 员 提 请 人 大 任 免 府 工 19000 作 人 员 相 关 工 作 子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工 资 福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利 股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工 资 福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利 股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工 资 福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利 股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工 资 福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利 股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工 资 福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利 股 公 务 员 奖 励 规 定 ( 试 ) ( 中 组 发 2008 2 ) 第 四 条 中 央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公 务 员 奖 励 的 综 合 工 作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公 务 员 奖 励 的 综 合 工 作 上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下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的 公 务 员 奖 励 工 作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同 级 各 机 关 的 公 务 员 奖 励 工 作 股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股 业 单 位 机 关 业 单 位 机 关 业 单 位 机 关 业 单 位 机 关 业 单 位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对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进 核 定 对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进 核 定 对 2014 年 10 月 前 退 休 的 机 关 业 单 位 人 员 退 休 待 遇 进 核 定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资 统 计 与 综 合 分 析 机 关 业 单 位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转 正 定 级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公 务 员 奖 励 的 综 合 工 作 承 办 市 府 任 免 工 作 人 员 提 请 人 大 任 免 府 工 作 人 员 相 关 工 作 对 应 责 任 对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进 核 定 对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进 核 定 对 2014 年 10 月 前 退 休 的 机 关 业 单 位 人 员 退 休 待 遇 进 核 定 机 关 业 单 位 工 资 统 计 与 综 合 分 析 机 关 业 单 位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转 正 定 级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公 务 员 奖 励 的 综 合 工 作 承 办 市 府 任 免 工 作 人 员 提 请 人 大 任 免 府 工 作 人 员 相 关 工 作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20 组 织 实 施 公 务 员 回 避 惩 戒 辞 职 辞 退 分 20000 等 工 作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005 年 ) 第 九 章 第 十 一 章 2. 公 务 员 回 避 规 定 ( 试 ) ( 中 组 发 2011 31 )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按 照 权 限 负 责 公 务 员 回 避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有 关 机 关 予 以 纠 正, 并 按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股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公 务 员 回 避 惩 戒 辞 职 辞 退 分 等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公 务 员 回 避 惩 戒 辞 职 辞 退 分 等 工 作 21 按 照 权 限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为 的 21000 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005 年 )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对 有 下 列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情 形 的, 由 以 上 领 机 关 或 者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按 照 权 限, 区 不 同 情 况, 分 予 以 责 令 纠 正 或 者 宣 布 无 效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责 任 : ( 一 ) 不 按 编 制 限 额 职 数 或 者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进 公 务 员 录 用 调 任 转 任 聘 任 和 晋 升 的 ; ( 二 ) 不 按 规 定 条 件 进 公 务 员 奖 惩 回 避 和 办 退 休 的 ; ( 三 ) 不 按 规 定 程 进 公 务 员 录 用 调 任 转 任 聘 任 晋 升 竞 争 上 岗 公 开 选 拔 以 及 考 核 奖 惩 的 ; ( 四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更 改 公 务 员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待 遇 标 准 的 ; ( 五 ) 在 录 用 竞 争 上 岗 公 开 选 拔 中 发 生 泄 露 试 题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以 及 他 严 重 影 响 公 开 公 正 的 ; ( 六 ) 不 按 规 定 受 和 处 公 务 员 申 诉 控 告 的 ; ( 七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他 情 形 的 股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按 照 权 限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为 的 处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按 照 权 限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为 的 处 22 组 织 实 施 市 直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单 位 ) 机 关 公 务 员 考 核 22000 职 务 任 免 与 升 降 等 工 作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005 年 ) 第 十 条 中 央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公 务 员 的 综 合 工 作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公 务 员 的 综 合 工 作 上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下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的 公 务 员 工 作 各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同 级 各 机 关 的 公 务 员 工 作 2. 公 务 员 考 核 规 定 ( 试 ) ( 中 组 发 2007 2 ) 第 十 五 条 第 三 十 条 2. 公 务 员 职 务 任 免 与 职 务 升 降 规 定 ( 试 ) ( 中 组 发 2008 7 ) 3.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办 法 ( 试 ) 的 通 知 ( 粤 组 通 2009 6 ) 4.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 清 远 市 人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 的 通 知 ( 清 机 编 2010 4 ), 关 于 市 人 局 内 设 机 构 和 职 责 调 整 的 通 知 ( 清 机 编 办 2012 122 ) 股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市 直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单 位 ) 机 关 公 务 员 考 核 职 务 任 免 与 升 降 等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市 直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单 位 ) 机 关 公 务 员 考 核 职 务 任 免 与 升 降 等 工 作 23 24 申 报 府 系 统 业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23000 员 法 机 关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单 位 ) 公 务 员 24000 ( 工 作 人 员 )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备 案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005 年 )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公 共 务 职 能 的 业 单 位 中 除 工 勤 人 员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经 批 准 参 照 本 法 进 2.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的 单 位 审 批 办 法 ( 中 发 2006 9 ) 附 件 五 第 四 条 广 东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办 法 ( 试 ) ( 粤 组 通 2009 6 ) 第 十 七 条 各 机 关 应 当 于 翌 年 3 月 底 前 将 本 单 位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总 结 ( 含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等 次 人 员 情 况 说 明 ) 和 优 秀 等 次 名 册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备 案 呈 报 表 送 同 级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备 案 经 公 务 员 主 部 门 备 案 后, 各 机 关 应 当 将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存 入 公 务 员 本 人 档 案, 并 及 时 按 照 考 核 结 果 兑 现 有 关 待 遇 股 股 业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业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业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申 报 府 系 统 业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机 关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单 位 ) 公 务 员 ( 工 作 人 员 )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备 案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申 报 府 系 统 业 单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机 关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单 位 ) 公 务 员 ( 工 作 人 员 )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备 案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25 26 27 28 组 织 实 施 团 级 以 下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25000 分 配 工 作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维 稳 解 困 ( 包 括 : 1. 部 分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审 核 ;2. 下 岗 失 业 军 转 干 部 26000 的 社 保 医 保 缴 费 ;3. 下 岗 失 业 军 转 干 部 办 提 前 退 休 审 核 ) 驻 清 部 队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27000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服 务 ( 包 括 策 咨 询 解 答 走 访 慰 问 28000 协 商 调 解 信 访 办 等 工 作 ) 子 1.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办 法 ( 中 发 2001 3 ) 2.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发 2007 8 ) 3. 关 于 改 进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办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转 联 2012 1 ) 4.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股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1 中 共 清 远 市 委 办 公 室 清 远 市 人 民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解 决 市 直 部 分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困 难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清 办 发 [2005]3 ) 2 市 府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通 知 ( 清 办 会 函 [2013]183 ) 1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广 东 省 军 区 关 于 批 转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军 区 治 部 广 东 省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粤 [2014]34 ) 2 关 于 印 发 清 远 市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暂 办 法 的 通 知 ( 清 府 [2010]59 )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 清 远 市 人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 的 通 知 ( 清 机 编 2010 4 ), 关 于 市 人 局 内 设 机 构 和 职 责 调 整 的 通 知 ( 清 机 编 办 2012 122 ) 股 股 股 团 级 以 下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驻 清 部 队 随 军 家 属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根 据 上 级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团 级 以 下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分 配 工 作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维 稳 解 困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安 置 驻 清 部 队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服 务 ( 包 括 策 咨 询 解 答 走 访 慰 问 协 商 调 解 信 访 办 等 工 作 ) 对 应 责 任 根 据 上 级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团 级 以 下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分 配 工 作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维 稳 解 困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安 置 驻 清 部 队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服 务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29 负 责 监 督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人 员 29000 聘 用 和 公 开 招 聘 等 工 作 1.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试 办 法 ( 国 人 部 发 2006 70 ) 第 六 条 府 人 部 门 是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的 综 合 部 门, 负 责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的 策 宏 观 调 控 和 监 督 业 单 位 主 部 门 负 责 所 属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的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2.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8 275 ) 第 二 条 府 人 部 门 负 责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综 合 工 作, 会 同 业 单 位 主 部 门 对 业 单 位 的 岗 位 设 置 实 宏 观 调 控, 分, 分 级, 确 定 业 单 位 通 用 的 岗 位 和 等 级, 对 局 专 业 技 岗 位 实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和 最 高 等 级 控 制 术 人 员 3. 广 东 省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39 )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府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区 域 内 业 单 位 公 开 股 招 聘 工 作 进 监 督 和 各 级 人 民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业 单 位 的 主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协 同 做 好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业 单 位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监 督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人 员 聘 用 和 公 开 招 聘 等 工 作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监 督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人 员 聘 用 和 公 开 招 聘 等 工 作

他 共 98 备 案 30 31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发 布 ( 含 公 开 招 聘 公 告 笔 试 结 30000 果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拟 聘 人 员 公 示 ) 业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公 开 招 聘 31000 方 案 备 案 子 局 权 责 清 单 广 东 省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2009 年 粤 府 令 第 139 ) 第 二 十 五 条 业 单 位 或 者 主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招 聘 方 案 规 定 的 考 核 要 求 和 考 生 的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并 将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在 同 级 人 民 府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的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示, 也 可 以 同 时 在 业 单 位 或 者 主 部 门 的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示, 且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对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提 出,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处 清 远 市 市 直 机 关 业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试 办 法 ( 清 府 办 2012 60 ) 第 九 条 ( 三 ) 招 聘 根 据 市 编 办 核 准 的 聘 员 和 数 量,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公 开 平 等 择 优 的 原 则, 参 照 清 远 市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实 施 办 法 进 公 开 招 聘,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方 案 报 市 人 社 局 备 案, 并 在 市 人 社 局 的 监 督 下 实 施, 择 优 聘 用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股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股 业 单 位 业 单 位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发 布 ( 含 公 开 招 聘 公 告 笔 试 结 果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拟 聘 人 员 公 示 ) 业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公 开 招 聘 方 案 备 案 对 应 责 任 发 布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 不 予 受 的 告 知 由 ) 2. 审 查 与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材 料 审 核, 作 出 备 案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决 定 3.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发 并 送 达 文 书 ; 信 息 公 开 4. 后 监 责 任 : 加 强 后 续 监 督 5.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备 案 32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后 32000 备 案 广 东 省 2012 年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 取 消 第 65, 由 审 批 改 后 后 备 局 专 业 技 案 术 人 员 股 业 单 位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后 备 案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 不 予 受 的 告 知 由 ) 2. 审 查 与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材 料 审 核, 作 出 备 案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决 定 3.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发 并 送 达 文 书 ; 信 息 公 开 4. 后 监 责 任 : 加 强 后 续 监 督 5.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33 34 负 责 初 级 评 委 会 33000 受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对 本 人 的 人 处 复 核 结 34000 果 不 服 提 出 的 申 诉 1.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委 员 库 暂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3]101 );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力 资 源 和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 受 到 处 分 的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对 处 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该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原 处 分 决 定 单 位 申 请 复 核 对 复 核 结 果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接 到 复 核 决 定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照 规 定 向 原 处 分 决 定 单 位 的 主 部 门 或 者 同 级 业 单 位 人 综 合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受 到 处 分 的 中 央 和 地 方 直 属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申 诉, 按 照 干 部 人 权 限, 由 同 级 业 单 位 人 综 合 部 门 受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股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股 初 级 评 委 会 负 责 初 级 评 委 会 负 责 初 级 评 委 会 业 单 位 县 镇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受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对 本 人 的 人 处 复 核 结 果 不 服 提 出 的 申 诉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受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对 本 人 的 人 处 复 核 结 果 不 服 提 出 的 申 诉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35 负 责 和 督 查 初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35000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1.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业 单 位 人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2011 28 )2. 关 于 印 发 < 企 业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若 干 问 题 暂 规 定 > 的 通 知 ( 人 职 发 1990 4 ) 第 十 一 条 3.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试 办 法 ( 人 职 发 1994 14 ) 第 十 九 条 4. 广 东 省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暂 办 法 ( 粤 人 职 1996 3 ) 第 十 七 条 5.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局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县 镇 负 责 和 督 查 初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 不 予 受 的 告 知 由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材 料 进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承 诺 时 限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告 知 由 ), 法 定 告 知 4.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发 送 达 文 书 ; 信 息 公 开 5. 后 阶 段 责 任 : 开 展 后 续 监 督,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为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36 拟 定 人 才 工 作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36000 1. 中 共 清 远 市 委 清 远 市 人 民 府 关 于 印 发 清 远 市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2-2020 年 ) 的 通 知 ( 清 发 [2012]25 ); 2. 中 共 清 远 市 委 清 远 市 人 民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清 发 [2012]26 ); 3. 中 共 清 远 市 委 清 远 市 人 民 府 关 于 引 进 培 养 紧 缺 适 用 人 才 的 若 干 规 定 ( 清 发 [2012]27 ); 4. 关 于 实 施 < 清 远 市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2-2020 年 )> < 中 共 清 远 市 委 清 远 市 人 民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 中 共 清 远 市 委 清 远 市 人 民 府 关 于 引 进 培 养 紧 缺 适 用 人 才 的 若 干 规 定 > 的 任 务 分 工 的 通 知 ( 清 组 通 [2012]364 ); 5.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才 办 公 室 个 人 拟 定 人 才 工 作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1. 立 责 任 : 对 制 定 策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策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深 入 基 层 进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策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解 释 ;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备 案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37 组 织 本 市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享 受 策 37000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的 选 拔 推 荐 和 1. 国 务 院 关 于 对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家 学 者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实 府 特 殊 津 贴 制 度 的 通 知 ( 中 发 2001 10 ); 2. 印 发 < 广 东 省 选 拔 和 推 荐 府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试 办 法 > ( 粤 府 办 [2002]17 ); 3.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才 办 公 室 个 人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本 市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享 受 策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的 选 拔 推 荐 和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本 市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享 受 策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的 选 拔 推 荐 和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38 拟 定 全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38000 策 总 体 规 划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2009 年 修 订 ) 第 四 条 : 继 续 教 育 实 综 合 与 分 级 分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体 制 以 上 人 民 府 人 主 部 门 是 本 辖 区 内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综 合 监 督 部 门, 制 定 继 续 教 育 总 体 规 划, 协 调 监 督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本 条 例 的 组 织 实 施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本 系 统 本 业 继 续 教 育 的 组 织 工 作 业 组 织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本 业 的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拟 定 全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策 总 体 规 划 1. 立 责 任 : 对 制 定 策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策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深 入 基 层 进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策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解 释 ;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备 案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39 拟 定 全 市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和 职 业 培 39000 训 规 划 和 策 1.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促 进 就 业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0 36 ) 2.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关 于 加 强 职 业 培 训 促 进 就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2011 91 )4.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技 能 人 才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06 15 ) 3.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个 人 拟 定 全 市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和 职 业 培 训 规 划 和 策 1. 立 责 任 : 对 制 定 策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策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深 入 基 层 进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策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解 释 ;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备 案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40 拟 定 技 能 人 才 评 价 规 划 和 策 40000 1.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才 工 作 的 决 定 ( 中 发 2003 16 ) 2.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才 工 作 的 决 定 的 意 见 ( 粤 发 2004 15 ) 3.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力 资 源 和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个 人 拟 定 技 能 人 才 评 价 规 划 和 策 1. 立 责 任 : 对 制 定 策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策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深 入 基 层 进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策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解 释 ;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备 案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41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办 法, 完 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综 合 41000 全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1.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1993 134 ) 第 一 条 2.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才 工 作 的 决 定 ( 中 发 2003 16 ) 3.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力 资 源 和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办 法, 完 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综 合 全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1. 立 责 任 : 对 制 定 策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策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深 入 基 层 进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策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解 释 ;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备 案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42 综 合 学 生 资 42000 助 工 作 1. 关 于 扩 大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策 范 围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财 教 2013 54 )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力 资 源 和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综 合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综 合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43 配 合 省 建 立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信 用 数 据 库, 对 参 与 实 施 继 续 43000 教 育 的 机 构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人 员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1.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2009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九 条 : 人 主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业 组 织 规 范 施 教 机 构 的 继 续 教 育 为, 建 立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信 用 数 据 库, 对 参 与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完 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监 督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力 资 源 和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个 人 配 合 省 建 立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信 用 数 据 库, 对 参 与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机 构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人 员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配 合 省 建 立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信 用 数 据 库, 对 参 与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机 构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人 员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备 案 44 对 施 教 机 构 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进 44000 备 案 1.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2009 年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 施 教 机 构 是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大 中 型 企 业 设 立 的 从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培 训 机 构 及 他 各 从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培 训 机 构 施 教 机 构 从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应 当 向 当 地 人 主 部 门 备 案, 并 由 人 主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布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对 施 教 机 构 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进 备 案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 不 予 受 的 告 知 由 ) 2. 审 查 与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材 料 审 核, 作 出 备 案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决 定 3.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发 并 送 达 文 书 ; 信 息 公 开 4. 后 监 责 任 : 加 强 后 续 监 督 5.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45 配 合 省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信 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组 织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45000 师 资 库 教 材 库 目 库 1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2009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人 主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提 供 下 列 公 共 服 务 :( 一 ) 制 定 并 发 布 本 地 区 继 续 教 育 策, 统 筹 协 调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 二 ) 制 定 或 者 发 布 继 续 教 育 公 需 科 目 南 ;( 三 ) 整 合 继 续 教 育 资 源,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信 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组 织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库 教 材 库 目 库, 为 社 会 提 供 服 务 ;( 四 ) 围 绕 国 家 和 省 重 大 战 略, 组 织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专 工 程 ;( 五 ) 促 进 发 展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 六 ) 支 持 欠 发 达 地 区 继 续 教 育, 促 进 继 续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 七 ) 他 方 式 的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配 合 省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信 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组 织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库 教 材 库 目 库 配 合 省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信 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组 织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库 教 材 库 目 库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46 组 织 实 施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知 识 更 新 46000 工 程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2009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人 主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提 供 下 列 公 共 服 务 : ( 一 ) 制 定 并 发 布 本 地 区 继 续 教 育 策, 统 筹 协 调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 ( 二 ) 制 定 或 者 发 布 继 续 教 育 公 需 科 目 南 ; ( 三 ) 整 合 继 续 教 育 资 源,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信 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组 织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库 教 材 库 目 库, 为 社 会 提 供 服 务 ; ( 四 ) 围 绕 国 家 和 省 重 大 战 略, 组 织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专 工 程 ; ( 五 ) 促 进 发 展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 ( 六 ) 支 持 欠 发 达 地 区 继 续 教 育, 促 进 继 续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 ( 七 ) 他 方 式 的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组 织 实 施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知 识 更 新 工 程 组 织 实 施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知 识 更 新 工 程 47 促 进 发 展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47000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2009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人 主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提 供 下 列 公 共 服 务 : ( 一 ) 制 定 并 发 布 本 地 区 继 续 教 育 策, 统 筹 协 调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 ( 二 ) 制 定 或 者 发 布 继 续 教 育 公 需 科 目 南 ; ( 三 ) 整 合 继 续 教 育 资 源,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信 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组 织 建 设 继 续 教 育 师 资 库 教 材 库 目 库, 为 社 会 提 供 服 务 ; ( 四 ) 围 绕 国 家 和 省 重 大 战 略, 组 织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专 工 程 ; ( 五 ) 促 进 发 展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 ( 六 ) 支 持 欠 发 达 地 区 继 续 教 育, 促 进 继 续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 ( 七 ) 他 方 式 的 继 续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促 进 发 展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促 进 发 展 远 程 继 续 教 育 48 49 推 荐 技 能 人 才 参 加 南 粤 技 术 能 手 48000 评 选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的 统 筹 和 49000 监 督 1.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才 工 作 的 决 定 的 意 见 ( 粤 发 2004 15 ) 2. 广 东 省 劳 动 厅 关 于 印 发 南 粤 技 术 能 手 奖 评 选 表 彰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2006 128 ): 六 组 织 ( 一 )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负 责 全 省 南 粤 技 术 能 手 奖 评 审 组 织 工 作, 并 成 立 南 粤 技 术 能 手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劳 动 保 障 局 ( 省 直 厅 局 省 直 属 集 团 公 司 中 央 部 队 驻 粤 单 位 省 级 主 部 门 )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评 选 机 构, 负 责 本 地 区 ( 本 系 统 ) 的 评 选 推 荐 工 作 1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技 能 人 才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办 发 2006 29 )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个 人 竞 赛 活 动 推 荐 技 能 人 才 参 加 南 粤 技 术 能 手 评 选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的 统 筹 和 监 督 推 荐 技 能 人 才 参 加 南 粤 技 术 能 手 评 选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活 动 的 统 筹 和 监 督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50 组 织 参 加 广 东 省 技 术 能 手 技 能 50000 大 师 评 选 子 中 华 技 能 大 奖 和 全 国 技 术 能 手 评 选 表 彰 办 法 (2000 年 劳 动 保 障 部 令 第 7 ) 个 人 组 织 参 加 广 东 省 技 术 能 手 技 能 大 师 评 选 对 应 责 任 组 织 参 加 广 东 省 技 术 能 手 技 能 大 师 评 选 51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规 则 及 相 关 策 并 51000 组 织 实 施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规 则 及 相 关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1. 立 责 任 : 对 制 定 策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策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深 入 基 层 进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策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解 释 ;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备 案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52 统 筹 实 施 专 业 课 程 教 材 52000 建 设 工 作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统 筹 实 施 专 业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1. 立 责 任 : 对 制 定 策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策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深 入 基 层 进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策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解 释 ;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机 关 备 案 6.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53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组 织 实 施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53000 工 作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组 织 实 施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工 作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组 织 实 施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等 工 作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54 55 56 57 58 59 综 合 招 生 毕 业 生 推 荐 就 业 54000 等 工 作 统 筹 技 工 院 校 产 教 融 合 校 55000 企 合 作 等 工 作 统 筹 组 织 实 施 评 估 评 审 认 定 等 56000 工 作 统 筹 实 施 技 工 院 校 国 际 交 流 57000 与 合 作 统 筹 实 施 技 工 院 校 表 彰 工 作 58000 负 责 市 属 技 工 院 校 经 费 拨 款 工 作 59000 子 1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规 定 等 若 干 技 校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劳 设 函 2003 134 )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1.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关 于 统 筹 推 进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 粤 发 2011 14 )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综 合 技 工 院 校 招 生 毕 业 生 推 荐 就 业 等 工 作 统 筹 产 教 融 合 校 企 合 作 等 工 作 统 筹 组 织 实 施 评 估 评 审 认 定 等 工 作 统 筹 实 施 技 工 院 校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统 筹 实 施 技 工 院 校 表 彰 工 作 负 责 市 属 经 费 拨 款 工 作 对 应 责 任 综 合 招 生 毕 业 生 推 荐 就 业 等 工 作 统 筹 产 教 融 合 校 企 合 作 等 工 作 统 筹 组 织 实 施 评 估 评 审 认 定 等 工 作 统 筹 实 施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统 筹 实 施 表 彰 工 作 负 责 市 属 经 费 拨 款 工 作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60 统 筹 综 合 民 办 技 工 院 60000 校 办 学 相 关 工 作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04 年 ) 第 八 条 :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教 育 部 门 主 本 区 域 内 的 民 办 教 育 工 作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劳 动 和 部 门 及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分 负 责 有 关 的 民 办 教 育 工 作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200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 第 八 条 : 国 务 院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和 宏 观 国 务 院 教 育 部 门 劳 动 部 门 和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府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本 区 域 内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工 作 的 统 筹 规 划 综 合 协 调 和 宏 观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府 教 育 部 门 劳 动 部 门 和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本 区 域 内 有 关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工 作 统 筹 综 合 民 办 办 学 相 关 工 作 统 筹 综 合 民 办 技 工 院 校 办 学 相 关 工 作 备 案 61 市 属 民 办 技 工 院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61000 告 备 案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一 条 : 民 办 学 校 的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应 当 报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99 ) 第 四 十 六 条 :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民 办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审 批 机 关 不 予 批 准, 并 书 面 说 明 由 : ( 一 )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的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或 者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公 办 学 校 转 为 民 办 学 校 的 ; ( 二 ) 向 学 生 学 生 家 长 筹 集 资 金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或 者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的 ; ( 三 )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办 学 条 件 未 达 到 相 应 的 设 置 标 准 的 ; ( 四 ) 学 校 章 程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要 求, 经 告 知 仍 不 修 改 的 ; ( 五 ) 学 校 会 董 会 或 者 他 形 式 决 策 机 构 的 人 员 构 成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或 者 学 校 校 长 教 师 财 会 人 员 不 具 备 法 定 资 格, 经 告 知 仍 不 改 正 的 3. 劳 动 和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做 好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004 10 ) 市 属 民 办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备 案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 不 予 受 的 告 知 由 ) 2. 审 查 与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材 料 审 核, 作 出 备 案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决 定 3.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发 并 送 达 文 书 ; 信 息 公 开 4. 后 监 责 任 : 加 强 后 续 监 督 5.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备 案 6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62000 告 备 案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2003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 第 三 十 三 条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应 当 报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应 当 将 办 学 型 和 层 次 专 业 设 置 课 程 内 容 和 招 生 规 模 等 有 关 情 况,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2.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办 学 办 法 (2006 年 劳 动 和 部 令 第 27 ) 第 四 十 九 条 办 学 机 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招 生 简 章 和 广 告 备 案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 不 予 受 的 告 知 由 ) 2. 审 查 与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材 料 审 核, 作 出 备 案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决 定 3. 送 达 阶 段 责 任 : 制 发 并 送 达 文 书 ; 信 息 公 开 4. 后 监 责 任 : 加 强 后 续 监 督 5.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63 负 责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推 进 全 市 创 63000 业 培 训 工 作 1 关 于 规 范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办 2009 1 ) 第 一 点 : 省 厅 负 责 全 省 创 业 培 训 定 点 机 构 认 定 和 综 合 工 作 各 地 培 训 机 构 的 日 常 由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 省 属 培 训 机 构 的 日 常 由 省 职 业 训 练 局 负 责 2 关 于 规 范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资 金 申 报 的 通 知 ( 清 人 社 [2013]127 ) 第 四 点 ( 三 ) 各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财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本 辖 区 内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验 收 审 核 和 资 金 补 贴 等 工 作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财 部 门 负 责 核 查 各 县 ( 市 区 ) 创 业 培 训 补 助 资 金 验 收 资 金 补 贴 工 作, 并 负 责 市 本 级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创 业 培 训 验 收 审 核 和 资 金 补 贴 等 工 作 3 关 于 规 范 创 业 (SYB) 培 训 的 通 知 ( 清 人 社 函 [2013]162 ), 第 一 点 ( 一 )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推 进 全 市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 负 责 制 订 全 市 创 业 培 训 策, 制 订 并 考 核 全 市 创 业 培 训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 创 建 创 业 培 训 信 息 系 统, 做 好 相 关 数 据 统 计 监 测 和 信 息 收 集 分 析 ; 组 织 全 市 创 业 培 训 教 师 参 加 业 务 培 训 教 学 研 讨, 聘 请 省 级 创 业 培 训 相 关 专 家 到 我 市 开 展 讲 座 师 资 办 学 提 高 班 班 务 培 训 班 等 活 动 ; 统 一 派 遣 专 家 组 成 员 评 定 学 员 的 培 训 质 量 ; 全 面 掌 握 全 市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情 况, 分 析 研 究 和 协 调 解 决 在 全 市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负 责 核 查 各 县 ( 市 区 ) 创 业 培 训 验 收 资 金 补 贴 工 作 ; 负 责 对 市 本 级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创 业 培 训 巡 查 审 核 验 收 和 资 金 补 贴 等 工 作 个 人 负 责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推 进 全 市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负 责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推 进 全 市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64 65 66 市 高 技 能 人 才 补 贴 ( 试 点 ) 审 核 64000 统 筹 技 工 院 校 技 能 大 赛 65000 开 展 工 伤 预 防 宣 传 和 工 伤 认 定 医 疗 康 复 66000 工 作 1 关 于 印 发 < 清 远 市 加 快 提 升 劳 动 者 技 能 水 平 的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 清 人 社 2014 156 ) 2 关 于 印 发 < 清 远 市 高 技 能 人 才 补 贴 ( 试 点 )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 清 人 社 2014 305 )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1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201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 第 十 七 条 2 广 东 省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2011 年 修 订 ) 第 五 十 二 条 3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社 会 保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险 股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个 人 英 德 市 区 域 内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律 师 务 所 会 计 师 务 所 等 组 织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市 高 技 能 人 才 补 贴 ( 试 点 ) 审 核 统 筹 技 能 大 赛 对 英 德 市 区 域 内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律 师 务 所 会 计 师 务 所 等 组 织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职 工 或 雇 工 工 伤 申 请 受 认 定 市 高 技 能 人 才 补 贴 ( 试 点 ) 审 核 1. 阶 段 责 任 : 以 说 服 建 议 协 商 等 方 式 对 相 对 人 实 施, 相 对 人 拒 绝 接 受 的, 不 得 对 采 取 或 变 相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以 及 不 利 于 相 对 人 的 处 为 2. 后 监 督 责 任 : 对 于 重 大 的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机 关 应 当 后 向 上 一 级 机 关 备 案, 以 接 受 上 一 级 机 关 的 监 督 3.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英 德 市 区 域 内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律 师 务 所 会 计 师 务 所 等 组 织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职 工 或 雇 工 工 伤 申 请 受 认 定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67 负 责 市 本 级 工 伤 认 定 的 复 议 67000 诉 讼 工 作 子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社 会 保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险 股 英 德 市 区 域 内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律 师 务 所 会 计 师 务 所 等 组 织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职 工 或 雇 工 负 责 市 本 级 工 伤 认 定 的 复 议 诉 讼 工 作 对 应 责 任 负 责 市 本 级 工 伤 认 定 的 复 议 诉 讼 工 作 68 组 织 开 展 劳 动 能 力 初 次 二 次 鉴 68000 定 工 作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社 会 保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险 股 英 德 市 区 域 内 业 单 位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基 金 会 律 师 务 所 会 计 师 务 所 等 组 织 和 有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及 职 工 或 雇 工 组 织 开 展 劳 动 能 力 初 次 二 次 鉴 定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劳 动 能 力 初 次 二 次 鉴 定 工 作 69 企 业 职 工 从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69000 审 查 1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退 职 的 暂 办 法 ( 国 发 1978 104 ); 2 劳 动 部 关 于 加 强 提 前 退 休 工 种 审 批 工 作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1993 120 ); 3 关 于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办 企 业 职 工 提 前 退 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1999 8 ) 局 社 会 保 险 股 企 业 职 工 对 从 特 殊 工 种 的 企 业 职 工 申 请 提 前 退 休 资 料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上 报 清 远 市 人 社 局 审 批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 不 予 受 的 告 知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材 料 进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承 诺 时 限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告 知 由 ), 法 定 告 知 4. 后 阶 段 责 任 : 开 展 后 续 监 督,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为 5.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70 企 业 职 工 因 伤 病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提 前 退 休 审 70000 查 1 国 务 院 关 于 工 人 退 休 退 职 的 暂 办 法 ( 国 发 1978 104 ); 2 转 发 劳 动 和 部 关 于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办 企 业 职 工 提 前 退 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劳 薪 字 1999 114 ); 3 关 于 贯 彻 国 务 院 完 善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决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2006]96 ) 局 社 会 保 险 股 企 业 经 市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对 符 合 提 前 退 休 条 件 的 企 业 职 工 申 请 资 料, 由 英 德 市 人 社 局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并 上 报 清 远 市 人 社 局 审 批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 不 予 受 的 告 知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对 材 料 进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承 诺 时 限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的 应 当 告 知 由 ), 法 定 告 知 4. 后 阶 段 责 任 : 开 展 后 续 监 督,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为 5.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71 企 业 职 工 职 工 退 休 证 发 放 71000 关 于 做 好 干 部 工 人 离 退 休 审 批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劳 薪 [1996]26 ) 第 四 条 : 经 批 准 离 退 休 的 干 部 工 人, 由 审 批 机 关 或 由 审 批 机 关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发 给 离 退 休 证 局 社 会 保 险 股 企 业 企 业 职 工 职 工 退 休 证 发 放 1. 受 阶 段 责 任 : 公 示 依 法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正 材 料 ; 依 法 受 或 不 予 受 予 以 受 ( 不 予 受 应 当 告 知 由 ) 2. 审 查 阶 段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及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审 查 3. 决 定 阶 段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相 关 服 务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4. 后 监 责 任 : 登 记 并 留 存 相 关 资 料 5.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72 创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示 范 区 工 程 工 72000 作 1 关 于 加 强 人 文 关 怀 改 善 用 工 环 境 的 意 见 ( 粤 府 [2010]93 ) 2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创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示 范 区 工 程 的 意 见 ( 粤 人 社 发 [2010]232 ) 3 关 于 建 立 市 创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示 范 区 工 程 联 席 会 议 的 通 知 ( 清 府 办 函 [2011]4 ) 4 关 于 印 发 市 创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示 范 区 工 程 联 席 会 议 议 规 则 和 市 创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示 范 区 工 程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清 创 和 办 2011 1 ) 局 劳 动 关 系 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宣 传 就 业 策 和 典 型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宣 传 就 业 策 和 典 型 73 74 调 整 企 业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并 公 73000 布 开 展 薪 酬 调 查 工 作 74000 1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规 定 ( 劳 动 和 部 令 第 21 ) 2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企 业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通 知 ( 粤 府 函 [2013]27 ) 3 清 远 市 人 民 府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企 业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通 知 ( 清 府 函 [2013]28 ) 1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2014 年 企 业 薪 酬 试 调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函 [2014]125 ) 2 关 于 开 展 2014 年 企 业 薪 酬 调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办 [2014]182 ) 3 关 于 开 展 2014 年 清 远 市 企 业 薪 酬 调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清 人 社 函 [2014]305 局 劳 动 关 系 股 局 劳 动 关 系 股 企 业 单 位 企 业 单 位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调 整 企 业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并 公 布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开 展 薪 酬 调 查 工 作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调 整 企 业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并 公 布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开 展 薪 酬 调 查 工 作 75 劳 动 人 争 议 监 督 预 防 75000 调 解 1 关 于 加 强 劳 动 人 争 议 调 解 的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09 124 ) 第 九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要 统 筹 规 划, 会 同 司 法 部 门 工 会 企 业 代 表 组 织 及 有 关 部 门 推 动 劳 动 人 争 议 调 解 和 预 防 工 作 ; 做 好 与 立 法 机 构 制 定 法 律 司 法 审 判 机 关 法 律 适 用 等 方 面 的 协 调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力 资 源 和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局 劳 动 关 系 股 机 关 业 单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监 督 预 防 调 解 劳 动 人 争 议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监 督 预 防 调 解 劳 动 人 争 议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76 实 施 劳 动 人 争 议 仲 裁 工 作 规 范 76000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2008 年 5 月 1 日 施 ) 第 十 九 条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劳 动 部 门 代 表 工 会 代 表 和 企 业 方 面 代 表 组 成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应 当 是 单 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法 履 下 列 职 责 : ( 一 ) 聘 任 解 聘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仲 裁 员 ; ( 二 ) 受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 三 ) 讨 论 重 大 或 者 疑 难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 四 ) 对 仲 裁 活 动 进 监 督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机 构, 负 责 办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2 劳 动 人 争 议 仲 裁 组 织 规 则 (2010 年 人 社 部 令 第 5 ) 第 十 条 仲 裁 委 员 会 可 以 下 设 实 体 化 的 办 机 构, 具 体 承 担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等 日 常 工 作 办 机 构 和 仲 裁 员 等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地 方 人 民 府 规 定 进 规 范 和 配 备 3 关 于 成 立 清 远 市 劳 动 人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通 知 ( 清 府 办 函 2011 171 ) 4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力 资 源 和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局 劳 动 关 系 股 机 关 业 单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实 施 劳 动 人 争 议 仲 裁 工 作 规 范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实 施 劳 动 人 争 议 仲 裁 工 作 规 范 77 78 职 工 工 龄 确 认 77000 招 用 未 成 年 工 审 批 78000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转 发 全 国 劳 动 就 业 会 议 文 件 的 通 知 ( 中 发 [1980]64 ) 文 件 原 劳 动 和 部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制 职 工 工 龄 计 算 问 题 的 复 函 ( 劳 社 厅 函 2002 32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 第 五 十 八 条 至 第 六 十 五 条 局 劳 动 关 系 股 局 劳 动 关 系 股 机 关 业 单 机 关 业 单 以 下 机 关 业 单 职 工 工 龄 的 确 认 以 下 机 关 业 单 招 用 未 成 年 工 审 批 以 下 机 关 业 单 位 企 业 单 位 职 工 工 龄 的 确 认 以 下 机 关 业 单 位 企 业 单 位 招 用 未 成 年 工 审 批 79 执 禁 止 非 法 使 用 童 工 策 和 女 工 未 成 年 79000 工 的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策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劳 动 关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系 股 机 关 业 单 执 禁 止 非 法 使 用 童 工 策 和 女 工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策 1. 阶 段 责 任 : 以 说 服 建 议 协 商 等 方 式 对 相 对 人 实 施, 相 对 人 拒 绝 接 受 的, 不 得 对 采 取 或 变 相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以 及 不 利 于 相 对 人 的 处 为 2. 后 监 督 责 任 : 对 于 重 大 的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机 关 应 当 后 向 上 一 级 机 关 备 案, 以 接 受 上 一 级 机 关 的 监 督 3.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80 和 协 调 企 业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80000 作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劳 动 关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系 股 企 业 单 位 和 协 调 企 业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作 1. 阶 段 责 任 : 以 说 服 建 议 协 商 等 方 式 对 相 对 人 实 施, 相 对 人 拒 绝 接 受 的, 不 得 对 采 取 或 变 相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以 及 不 利 于 相 对 人 的 处 为 2. 后 监 督 责 任 : 对 于 重 大 的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机 关 应 当 后 向 上 一 级 机 关 备 案, 以 接 受 上 一 级 机 关 的 监 督 3.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局 权 责 清 单 他 共 98 子 对 应 责 任 81 劳 动 关 系 处 工 作, 依 法 开 展 劳 动 关 系 调 整 制 度 建 设 劳 81000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的 工 作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劳 动 关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系 股 机 关 业 单 劳 动 关 系 处 工 作, 依 法 开 展 劳 动 关 系 调 整 制 度 建 设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的 工 作 1. 阶 段 责 任 : 以 说 服 建 议 协 商 等 方 式 对 相 对 人 实 施, 相 对 人 拒 绝 接 受 的, 不 得 对 采 取 或 变 相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以 及 不 利 于 相 对 人 的 处 为 2. 后 监 督 责 任 : 对 于 重 大 的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机 关 应 当 后 向 上 一 级 机 关 备 案, 以 接 受 上 一 级 机 关 的 监 督 3.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82 开 展 劳 动 人 争 议 预 防 工 作 82000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劳 动 关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系 股 机 关 业 单 开 展 劳 动 人 争 议 预 防 工 作 1. 阶 段 责 任 : 以 说 服 建 议 协 商 等 方 式 对 相 对 人 实 施, 相 对 人 拒 绝 接 受 的, 不 得 对 采 取 或 变 相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以 及 不 利 于 相 对 人 的 处 为 2. 后 监 督 责 任 : 对 于 重 大 的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机 关 应 当 后 向 上 一 级 机 关 备 案, 以 接 受 上 一 级 机 关 的 监 督 3.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83 监 督 劳 动 人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83000 工 作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劳 动 关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系 股 机 关 业 单 监 督 劳 动 人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工 作 1. 阶 段 责 任 : 以 说 服 建 议 协 商 等 方 式 对 相 对 人 实 施, 相 对 人 拒 绝 接 受 的, 不 得 对 采 取 或 变 相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以 及 不 利 于 相 对 人 的 处 为 2. 后 监 督 责 任 : 对 于 重 大 的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机 关 应 当 后 向 上 一 级 机 关 备 案, 以 接 受 上 一 级 机 关 的 监 督 3.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的 责 任 84 集 体 合 同 审 查 84000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四 条 : 集 体 合 同 订 立 后, 应 当 报 送 劳 动 部 门 ; 劳 动 部 门 自 收 到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集 体 合 同 即 生 效 依 法 订 立 的 集 体 合 同 对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具 有 约 束 力 业 性 区 域 性 集 体 合 同 对 当 地 本 业 本 区 域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具 有 约 束 力 2.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2004 年 劳 动 保 障 部 令 第 20 ) 第 四 十 二 条 :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或 变 更 后, 应 当 自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签 字 之 日 起 10 日 局 劳 动 关 内, 由 用 人 单 位 一 方 将 文 本 一 式 三 份 报 送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审 查 系 股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对 报 送 的 集 体 合 同 或 专 集 体 合 同 应 当 办 登 记 手 续 机 关 业 单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审 查 集 体 合 同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审 查 集 体 合 同

他 共 98 85 86 87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劳 动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故 意 拖 延 不 订 立 劳 85000 动 合 同 的, 责 令 改 正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未 载 明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未 将 劳 动 合 同 86000 文 本 交 付 劳 动 者 的, 责 令 改 正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责 令 87000 改 正 子 局 权 责 清 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009 年 修 改 ) 第 九 十 八 条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故 意 拖 延 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对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未 载 明 本 法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未 将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交 付 劳 动 者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局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违 法 约 定 的 试 用 期 已 经 履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试 用 期 满 月 工 资 为 标 准, 按 已 经 履 的 局 超 过 法 定 试 用 期 的 期 间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机 关 业 单 机 关 业 单 机 关 业 单 对 应 责 任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劳 动 法 用 规 人 定 单 的 位 条 未 件 按 解 除 劳 劳 动 动 法 合 同 规 或 定 者 的 故 条 意 件 拖 解 延 除 不 劳 订 动 立 合 劳 同 动 或 合 者 同 故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文 人 本 单 未 位 载 提 明 供 规 的 定 劳 的 动 劳 合 动 同 合 文 同 本 必 未 备 载 条 明 款 规, 定 或 的 者 劳 用 动 人 合 单 同 位 必 未 备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与 劳 动 用 者 人 约 单 定 位 试 违 用 反 期 规 的 定, 与 责 劳 令 动 改 者 正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责 令 改 正 88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88000 件 的,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四 条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以 担 保 或 者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以 每 人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局 劳 动 者 依 法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扣 押 劳 动 者 档 案 或 者 他 物 品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机 关 业 单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扣 押 用 劳 人 动 单 者 位 居 违 民 反 身 规 份 定 证, 等 扣 证 押 件 劳 的 动, 者 责 居 令 民 限 身 期 份 退 证 还 等 证 件 的, 责 89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 ( 一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 ( 二 )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89000 的 ; ( 三 ) 安 排 加 班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 ( 四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五 条 :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加 班 费 或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报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应 当 支 付 差 额 部 分 ;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 ( 一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 局 ( 二 )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 三 ) 安 排 加 班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 ( 四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机 关 业 单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 ( 一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 ( 二 )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 三 ) 安 排 加 班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 ( 四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 ( 一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 ( 二 )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 三 ) 安 排 加 班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 ( 四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他 共 98 90 91 92 93 94 95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未 向 劳 动 者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书 面 90000 证 明 的, 责 令 改 正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91000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信 息 采 集 制 度, 建 立 劳 动 保 92000 障 监 察 信 息 档 案 负 责 施 工 单 位 在 本 区 域 内 从 施 工 活 动 的 工 93000 资 保 证 金 工 作 处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群 体 性 突 发 94000 件 组 织 实 施 公 务 员 为 规 范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和 作 风 95000 能 力 建 设 子 局 权 责 清 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12 年 修 正 ) 第 八 十 九 条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向 劳 动 者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书 面 证 明,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007 年 ) 第 六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押 金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并 以 每 人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12 年 ) 第 十 七 条 : 力 资 源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信 息 采 集 制 度, 建 立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信 息 档 案, 逐 步 建 立 全 省 统 一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系 统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通 过 网 络 书 面 等 方 式 如 实 提 供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工 资 支 付 工 作 时 间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等 相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需 要 获 取 用 人 单 位 登 记 注 册 企 业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设 立 时 间 等 信 息 的, 可 以 向 工 商 部 门 提 出 查 询 要 求, 工 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提 供 清 远 市 人 民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清 远 市 建 设 领 域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保 证 金 办 法 ( 试 ) 的 通 知 ( 清 府 办 2012 136 ) 第 四 条 :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筑 主 部 门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组 织 实 施 交 通 水 利 国 土 公 安 人 民 银 工 会 等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相 关 协 助 工 作 各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施 工 单 位 在 本 区 域 内 从 施 工 活 动 的 工 资 保 证 金 工 作 局 局 劳 动 监 察 股 局 劳 动 监 察 股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劳 动 监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察 股 1. 国 家 公 务 员 为 规 范 ( 人 发 2002 19 ) 2.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局 就 业 促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进 股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机 关 业 单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企 业 单 位 企 业 单 位 公 务 员 对 应 责 任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规 定 未 向 劳 用 动 人 者 单 出 位 具 违 解 反 除 规 或 定 者 未 终 向 止 劳 劳 动 动 者 合 出 同 具 的 解 书 除 面 或 证 者 明 终 的 止, 劳 责 动 令 合 改 同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扣 押 劳 动 者 职 居 业 民 中 身 介 份 机 证 构 等 扣 证 押 件 劳 的 动, 者 责 居 令 民 限 身 期 份 退 证 还 等 证 件 的, 责 令 限 期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信 息 采 建 集 立 制 用 度 人, 单 建 位 立 用 劳 工 动 信 保 息 障 采 监 集 察 制 信 度 息, 档 建 案 立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信 息 负 责 施 工 单 位 在 本 区 负 域 责 内 施 从 工 单 施 位 工 在 活 本 动 的 工 区 资 域 保 内 证 从 金 施 工 工 活 作 动 的 工 资 保 证 金 处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群 体 性 处 突 发 有 重 件 大 影 响 的 群 体 性 突 发 件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公 务 员 为 规 范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和 作 风 能 力 建 设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公 务 员 为 规 范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和 作 风 能 力 建 设

他 共 98 96 97 98 和 协 调 本 市 农 民 工 积 分 制 入 户 高 技 能 人 才 96000 入 户 城 镇 工 作 就 业 策 和 典 型 宣 传 97000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98000 申 报 子 局 权 责 清 单 对 口 省 人 社 厅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广 东 省 人 民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人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9 111 ), 关 于 印 发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局 就 业 促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英 编 字 2010 5 ) 进 股 1. 关 于 鼓 励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粤 府 办 2009 9 ) 第 二 十 二 条 2.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专 资 金 使 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2013 4 ) 局 就 业 促 3.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省 级 促 进 就 业 专 资 金 使 用 办 进 股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2014 188 ) 广 东 省 人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备 案 的 办 法 局 就 业 促 进 股 个 人 企 业 对 应 责 任 和 协 调 本 市 农 民 工 积 分 制 和 入 协 户 调 本 高 市 技 农 能 民 人 工 才 积 入 分 户 制 城 入 镇 户 工 作 高 技 能 人 才 入 户 城 镇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根 宣 据 传 上 就 级 业 有 关 策 文 和 件 典 要 型 求, 宣 传 就 业 策 和 典 型 负 责 对 本 市 施 教 机 构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审 核 备 案 1 对 施 教 机 构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审 核 备 案 2 对 施 教 机 构 年 度 工 作 进 检 查 评 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