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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七 ( 其 他 共 160 项 ) 序 1 拟 订 人 力 资 源 和 3310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基 104414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并 监 督 实 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全 市 管 理 办 法, 报 上 一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根 据 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监 督 实 施 3. 处 理 责 任 : 监 督 实 施 中 遇 特 殊 情 况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不 合 规 的 情 况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及 意 见 2 拟 定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和 人 3310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专 项 204414 资 金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运 营 并 组 织 实 施,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专 项 资 金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全 市 管 理 办 法, 报 上 一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根 据 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专 项 资 金 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组 织 监 督 实 施 3. 处 理 责 任 : 监 督 实 施 中 遇 特 殊 情 况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不 合 规 的 情 况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及 意 见 3 3310 拟 定 促 进 劳 动 者 304414 就 业 创 业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十 一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意 见 ( 粤 府 2015 28 )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4 3310 参 与 拟 订 就 业 专 404414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十 五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010 56 )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5 拟 订 农 民 工 工 作 性 规 定 规 划 和 3310 措 施, 推 动 农 民 工 相 504414 关 的 落 实 ; 承 担 市 农 民 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的 日 常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三 十 一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6 3310 拟 订 就 业 援 助 和 604414 特 殊 群 体 就 业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二 十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010 56 ) 1. 事 前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第 1 页, 共 29 页

7 拟 定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3310 业 和 跨 地 区 有 序 流 动 704414, 健 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8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010 56 ) 1. 事 前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8 拟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3310 就 业 并 组 织 实 施 804414 相 关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35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3 22 ) 1. 实 施 责 任 : 负 责 全 市 性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的 和 落 实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 人 才 办 协 助 ) 9 拟 制 军 转 安 置 政 3310 策 ( 含 计 划 分 配 自 904414 主 择 业 等 ) 1.[ 规 范 性 文 件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 中 发 21 3 ) 第 十 章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赴 兄 弟 市 调 研 了 解 和 学 习 各 市 军 转 安 置 的 经 验 做 法 2. 计 划 责 任 : 根 据 中 央 及 省 的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的 实 际, 本 区 域 的 具 体 安 置 3. 事 后 责 任 : 向 本 市 区 域 内 的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宣 传 安 置, 狠 抓 落 实 10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完 善 职 3311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综 4414 合 管 理 全 市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29 年 修 订 ) 第 八 章 第 六 十 九 条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 修 订 通 过 ) 第 一 章 第 八 条 3.[ 部 门 规 章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1993 134 ) 第 一 条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2. 实 施 指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文 件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11 拟 定 农 村 实 用 人 3311 才 职 称 评 定 并 组 104414 织 实 施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职 称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012 20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的 评 定 办 法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的 申 报 材 料 并 组 建 评 委 会 开 展 工 作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申 报 材 料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撤 销 其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资 格 12 拟 定 事 业 单 位 人 3311 员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204414 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规 定 并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政 策 和 工 作 方 案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和 工 作 方 案 并 贯 彻 落 实 第 2 页, 共 29 页

13 组 织 拟 订 定 点 医 3311 院 药 店 的 管 理 及 费 304414 用 结 算 办 法 1.[ 部 门 规 章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1999 14 ) 第 十 九 条 2.[ 部 门 规 章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1999 16 ) 第 十 五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14 拟 订 基 本 养 老 保 3311 险 费 率 确 定 办 法 和 基 404414 金 征 缴 办 法 以 及 养 老 理 规 定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立 项 责 任 : 对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项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其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涉 及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15 拟 订 落 实 城 乡 3311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政 504414 策 发 展 规 划 和 标 准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订 < 梅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2014 14 ) 第 四 条 1. 立 项 责 任 : 对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项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其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涉 及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6.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16 建 立 失 业 预 警 制 3311 度, 拟 订 预 防 调 节 604414 和 控 制 较 大 规 模 失 业 的 措 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立 项 责 任 : 对 的 必 要 性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报 请 立 项 2. 起 草 责 任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起 草 措 施 送 审 稿 及 其 说 明 3. 审 查 责 任 ; 部 门 法 制 机 构 就 送 审 稿 设 计 的 主 要 问 题, 涉 及 重 大 问 题 的, 召 开 由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研 究 论 证 4.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17 拟 定 人 社 事 业 发 3311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704414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落 实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掌 握 人 社 事 业 发 展 各 项 指 标 实 施 完 成 情 况 2. 实 施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组 织 拟 定 人 社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指 导 实 施 监 督 和 落 实 人 社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计 划 规 划 编 制 第 3 页, 共 29 页

18 拟 订 全 市 企 业 工 3311 资 指 导 线 和 最 低 工 资 804414 标 准 1.[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于 25 年 1 月 19 日 通 过 ) 第 三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省 政 府 调 整 我 省 企 业 工 资 指 导 线 和 职 工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通 知, 拟 订 调 整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文 件 及 相 关 说 明 2. 事 中 责 任 : 报 市 政 府 同 意 后, 以 市 政 府 名 义 向 社 会 公 布 3. 告 知 责 任 :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公 布 调 整 后 的 全 市 企 业 工 资 指 导 线 和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面 向 企 业 广 泛 宣 传 标 准 19 组 织 拟 订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医 疗 的 3311 药 品 诊 疗 和 医 疗 服 904414 务 设 施 的 范 围 和 支 付 标 准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二 十 八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用 药 范 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1999 15 )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管 理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和 支 付 标 准 意 见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1999 22 )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用 药 范 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20 303 ) 5.[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20 304 ) 6.[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和 支 付 标 准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劳 社 20 319 ) 7.[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标 准 20 拟 订 相 关 的 保 险 费 率 待 遇 项 目 与 给 付 标 准 以 及 基 金 征 缴 3312 保 险 费 用 社 会 统 筹 4414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管 理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规 定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标 准 21 3312 拟 订 劳 动 监 察 制 104414 度 执 法 规 范 和 标 准 1.[ 法 规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 第 四 条 第 十 六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员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 粤 劳 社 办 25 321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制 订 劳 动 监 察 制 度 执 法 规 范 和 标 准 2. 事 中 责 任 : 市 及 各 县 ( 市 区 ) 执 行 相 关 规 定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标 准 22 拟 订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3312 规 划 和 标 准 并 组 204414 织 实 施 ; 指 导 监 督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 梅 市 劳 社 函 29 87 )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办 公 室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机 编 发 2015 29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关 于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纳 入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形 式 要 求, 工 作 规 范 2.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工 作 规 范 要 求, 指 导 县 级 机 构 开 展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3.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指 导 县 级 机 构 对 照 文 件 精 神,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有 关 工 作 制 度 等 上 墙 标 准 第 4 页, 共 29 页

23 拟 工 作 机 构 工 作 职 责 管 理 服 务 对 象 申 报 办 法 和 程 序 3312 退 管 费 来 源 退 管 304414 费 管 理 社 会 化 管 理 对 象 转 移 社 会 化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转 发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关 于 梅 州 市 市 直 转 制 国 有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9 54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关 于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纳 入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形 式 要 求, 实 施 办 法 2.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实 施 办 法 要 求, 指 导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留 守 处 移 交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3.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指 导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留 守 处 对 照 实 施 办 法 要 求 做 好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移 交 社 区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标 准 24 3312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404414 解 仲 裁 z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27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 令 )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2.[ 部 门 规 章 ]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组 织 规 则 (2010 年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5 ) 第 二 条 第 十 条 梅 州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院 1. 受 理 责 任 :(1) 申 请 人 提 交 书 面 仲 裁 申 请, 并 按 照 被 申 请 人 人 数 提 交 副 本 (2)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书 面 仲 裁 申 请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3) 对 于 仲 裁 申 请 书 不 规 范 或 者 材 料 不 齐 备 的, 当 场 或 者 在 五 日 内 一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材 料 (4) 申 请 人 的 书 面 仲 裁 申 请 材 料 齐 备 或 者 补 正 全 部 材 料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应 当 出 具 收 件 回 执 (5) 对 符 合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规 则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仲 裁 申 请, 予 以 受 理, 并 在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6) 对 不 符 合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办 案 规 则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二 三 项 规 定 之 一 的 仲 裁 申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予 受 理, 并 在 收 到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2. 审 理 责 任 : 在 受 理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组 成 仲 裁 庭 并 将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在 开 庭 五 日 前, 将 开 庭 日 期 地 点 书 面 通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开 庭 审 理 时, 仲 裁 员 应 当 听 取 申 请 人 的 陈 述 和 被 申 请 人 的 答 辩, 主 持 庭 审 调 查 质 证 和 辩 论 征 询 当 事 人 最 后 意 见, 并 进 行 调 解 3. 调 解 责 任 : 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决 前, 应 当 先 行 调 解, 促 使 当 事 人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协 议 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 也 可 以 自 行 和 解,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 可 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仲 裁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仲 裁 庭 应 当 制 作 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4. 裁 决 责 任 : 仲 裁 庭 裁 决 案 件, 应 当 自 仲 裁 委 员 会 受 理 仲 裁 申 请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结 束 案 情 复 杂 需 要 延 期 的, 经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任 批 准, 可 以 延 期 并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但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文 件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责 任 调 解 25 3312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504414 理 合 同 备 案 1.[ 部 门 规 章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人 力 保 障 部 令 第 11 ) 第 四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统 一 的 范 本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 实 施 细 则 )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企 业 年 金 备 案 所 需 材 料 的 要 求 准 备 相 应 的 备 案 材 料,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进 行 备 案 3. 处 理 责 任 : 审 核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并 报 省 备 案 26 民 办 技 工 院 校 和 3312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604414 案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一 条 2.[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2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99 ) 第 四 十 六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做 好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4 10 )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省 属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材 料 备 案 市 县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等 三 项 职 能 下 放 承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函 2015 1269 ) 1. 事 前 责 任 : 按 要 求 做 好 宣 传 管 理 工 作 2. 指 导 责 任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规 定,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备 案 第 5 页, 共 29 页

27 市 直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 含 3312 公 开 招 聘 方 案 和 公 开 704414 招 聘 人 员 聘 用 ) 事 后 备 案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2012 年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事 项 目 录 ( 第 一 批 ) (2012 年 粤 府 令 第 169 )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宣 传,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公 开 招 聘 和 人 员 聘 用 等 规 定 2. 受 理 责 任 : 按 规 定 对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方 案 和 公 开 招 聘 的 人 员 聘 用 进 行 备 案 备 案 28 3312 804414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备 案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和 基 金 管 理 合 同 备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劳 社 部 发 25 35 ) 第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企 业 年 金 备 案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受 理 备 案 材 料,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应 提 供 的 材 料 3. 审 核 责 任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备 案 29 3312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904414 备 案 登 记 1.[ 法 规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 附 件 第 94 项 2.[ 部 门 规 章 ]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5 年 6 月 2 日 经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10 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的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备 案 申 请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向 通 过 备 案 登 记 的 企 业 颁 发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书, 依 法 查 处 逾 期 不 备 案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公 告 查 处 对 象 备 案 30 3313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4414 工 资 申 报 备 案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五 十 八 条 2.[ 法 规 ]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1999 年 1 月 14 日 国 务 院 第 1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第 十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备 案 31 指 导 管 理 3313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104414 作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扩 大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范 围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财 教 2013 54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核 实 资 助 对 象 资 格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按 省 市 要 求 贯 彻 执 行 3. 其 他 责 任 : 安 全 高 效 使 用 专 项 资 金 指 导 32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活 3313 动 的 统 筹 管 理 和 监 督 204414 指 导 1.[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技 能 人 才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办 发 26 29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方 案 2. 指 导 责 任 : 依 据 程 序 审 核 技 能 竞 赛 的 技 术 文 件, 并 组 织 实 施 3. 其 他 责 任 : 公 平 公 正 落 实 竞 赛 规 则 指 导 第 6 页, 共 29 页

33 统 筹 指 导 组 织 3313 实 施 技 工 院 校 评 估 304414 评 审 认 定 等 工 作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指 导 责 任 : 组 织 评 估 专 家 按 省 级 评 估 评 审 认 定 标 准 开 展 工 作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责 任 指 导 34 3313 指 导 劳 动 关 系 处 404414 理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2012 年 修 订 )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引 导 企 业 和 劳 动 者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2. 指 导 责 任 : 加 强 对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监 督 指 导 和 服 务,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率 和 履 行 质 量 3. 协 调 责 任 : 完 善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机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决 有 关 劳 动 关 系 重 大 问 题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指 导 35 3313 指 导 和 协 调 企 业 504414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劳 动 保 障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 粤 府 办 26 25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市 转 制 办 关 于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5 4 )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掌 握 改 制 前 企 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宣 传 企 业 改 制 职 工 安 置 政 策, 审 核 国 有 企 业 上 报 的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方 案 2. 指 导 责 任 : 指 导 企 业 做 好 在 职 职 工 离 退 休 职 工 工 伤 职 工 的 安 置 工 作 和 社 保 关 系 接 续 工 作, 接 受 职 工 咨 询 3. 后 续 责 任 : 走 访 查 看 台 账 了 解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反 馈 企 业 整 改 完 善 指 导 36 指 导 市 直 和 中 央 3313 省 属 驻 梅 单 位 医 疗 604414 保 障 管 理 工 作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医 疗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引 导 市 直 和 中 央 省 属 驻 梅 单 位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工 作 2. 指 导 责 任 : 加 强 对 市 直 和 中 央 省 属 驻 梅 单 位 指 导 和 服 务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指 导 37 指 导 监 督 城 乡 3313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704414 缴 纳 待 遇 的 支 付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法 规 2. 指 导 监 督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缴 纳 和 待 遇 标 准 给 予 指 导 和 监 督 3. 解 释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指 导 38 对 各 县 ( 市 区 ) 3313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的 内 部 804414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1.[ 部 门 规 章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暂 行 办 法 ( 劳 社 部 发 27 2 ) 第 四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细 则 ( 粤 劳 社 发 27 12 ) 依 法 对 各 县 ( 市 区 )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的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指 导 第 7 页, 共 29 页

39 3313 全 市 社 保 稽 核 工 904414 作 业 务 指 导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业 务 管 理 规 范 ( 粤 社 保 25 61 ) 做 好 全 市 社 保 稽 核 工 作 业 务 指 导 工 作 指 导 40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3314 单 位 转 入 财 政 核 拔 经 4414 费 编 制 人 员 审 核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报 送 转 入 财 政 核 拔 经 费 编 制 人 员 有 关 材 料 的 通 知 ( 梅 市 人 社 2011 288 ) 1. 事 前 责 任 : 告 知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转 入 财 拔 经 费 编 制 人 员 办 理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目 录 2. 审 查 责 任 : 受 理 并 审 核 申 请 人 申 报 的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规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41 全 市 专 业 技 术 二 3314 级 岗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104414 岗 人 员 聘 用 审 核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国 人 部 发 26 70 ) 第 六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国 人 部 发 26 87 ) 第 38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 粤 人 发 28 275 ) 第 28 条 第 30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和 解 释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人 员 聘 用 审 核 的 相 关 要 求 2. 申 请 受 理 : 受 理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人 员 聘 用 审 核 的 相 关 材 料 3. 确 认 责 任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人 员 聘 用 审 核 并 报 省 批 准 确 认, 并 做 好 备 案 工 作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42 办 理 市 直 和 中 央 3314 省 属 驻 梅 事 业 单 位 204414 人 员 调 配 1.[ 部 门 规 章 ]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暂 行 规 定 (26 年 人 事 部 令 第 6 ) 第 六 条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39 ) 第 六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干 部 调 配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 人 调 发 1991 4 ) 第 十 二 条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干 部 调 配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2 31 ) 第 三 条 5.[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严 格 按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动 聘 用 等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按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动 聘 用 和 公 开 招 聘 等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市 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调 动 聘 用 3. 处 置 责 任 : 违 反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调 动 聘 用 和 公 开 招 聘 等 文 件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严 肃 处 理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43 政 府 系 统 事 业 单 3314 位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304414 申 报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粤 发 26 25 ) 附 件 二 第 三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结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审 核 材 料 3. 转 报 责 任 : 做 好 材 料 初 审, 向 省 人 社 厅 转 报 相 关 材 料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告 知 相 关 单 位 申 报 结 果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政 府 内 部 审 批 第 8 页, 共 29 页

44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发 布 3314 ( 含 公 开 招 聘 公 告 404414 笔 试 结 果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拟 聘 人 员 公 示 )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39 ) 第 八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1. 事 前 责 任 : 把 好 招 聘 单 位 的 招 聘 公 告 招 聘 岗 位 信 息 表 等 的 审 核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按 照 规 定 时 限, 在 市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网 站 发 布 公 开 招 聘 公 告 笔 试 结 果 面 试 人 员 名 单 拟 聘 用 人 员 等 信 息 3. 处 置 责 任 : 对 违 反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和 依 照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严 肃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考 试 组 织 45 机 关 及 参 照 公 务 3314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公 务 员 504414 公 开 遴 选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章 ] 公 务 员 公 开 遴 选 ( 试 行 ) ( 中 组 发 2013 3 ) 第 六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审 核 单 位 的 公 开 遴 选 公 务 员 申 请 材 料 3. 告 知 责 任 : 依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并 发 布 公 开 遴 选 公 务 员 公 告, 解 答 考 生 有 关 咨 询 4.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按 照 程 序 组 织 或 指 导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考 试 体 检 考 察 公 示 和 转 任 工 作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考 试 组 织 46 3314 604414 人 事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二 十 一 条 2.[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办 法 ( 粤 府 令 第 139 ) 第 三 条 第 十 五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人 事 考 试 办 公 室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机 编 发 2015 7 ) 1. 事 前 责 任 : 根 据 上 级 考 务 文 件 及 时 转 发 相 关 考 务 信 息, 考 务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2. 事 中 责 任 : 严 密 组 织, 规 范 操 作, 确 保 安 全 3. 事 后 责 任 : 对 考 务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归 档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及 合 格 考 生 名 单 考 试 组 织 47 依 法 处 理 管 辖 范 3314 围 内 的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704414 行 为 的 举 报 投 诉 [ 法 规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 第 三 条 1. 宣 传 引 导 和 规 范 执 法 责 任 : 不 定 期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活 动, 不 断 提 高 用 人 单 位 守 法 经 营 和 劳 动 者 维 权 意 识 2. 巡 查 和 接 受 投 诉 举 报 责 任 : 不 定 期 组 织 专 项 检 查, 通 过 0753 12333 网 络 上 门 投 诉 等 方 式 接 受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并 对 投 诉 举 报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3. 立 案 责 任 :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4. 调 查 责 任 : 检 查 或 询 问 时 制 作 调 查 笔 录 5. 审 查 和 决 定 责 任 :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发 出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限 期 改 正 指 令 书, 对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予 以 处 罚, 发 出 处 罚 告 知 书 处 罚 决 定 书 6. 送 达 责 任 : 通 过 现 场 公 告 邮 寄 送 达 的 方 式 给 当 事 人 7. 执 行 责 任 : 依 照 生 效 的 处 罚 决 定 执 行, 当 事 人 拒 不 执 行 的, 申 请 法 律 强 制 执 行 8.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投 诉 处 理 48 人 才 引 进 绿 色 通 道 服 务, 高 层 次 人 才 3314 一 站 式 服 务 引 进 国 804414 外 人 才 智 力 市 外 高 端 紧 缺 人 才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吸 引 培 养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意 见 ( 粤 发 28 15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加 快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的 若 干 规 定 ( 梅 市 发 2011 82 ) 第 三 条 第 九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梅 州 市 引 进 高 素 质 人 才 千 人 计 划 调 整 方 案 > 的 通 知 ( 梅 市 明 电 2015 95 ) 1. 实 施 责 任 : 负 责 国 内 外 高 端 紧 缺 人 才 的 引 进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服 务 事 项 第 9 页, 共 29 页

49 编 制 下 达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和 人 员 结 构 调 整 计 划 和 机 关 3314 事 业 单 位 招 录 计 904414 划, 协 调 专 项 人 事 计 划 的 编 制 平 衡 执 行 工 作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公 务 员 录 用 办 法 ( 试 行 ) ( 粤 人 发 29 37 ) 第 三 章 第 十 四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全 面 掌 握 全 市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情 况, 为 编 制 调 整 招 录 计 划 等 提 供 依 据 2. 审 查 责 任 : 受 理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招 录 计 划 等 相 关 材 料, 并 审 核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3. 协 调 责 任 : 沟 通 反 馈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计 划 申 报 等 情 况 50 3315 机 关 和 事 业 4414 单 位 增 人 计 划 卡 审 核 1.[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增 人 计 划 卡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人 发 1996 55 ) 第 八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增 人 计 划 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粤 人 计 1996 49 ) 第 三 条 第 五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告 知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办 理 增 人 计 划 卡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目 录 2. 审 查 责 任 : 受 理 并 审 核 申 请 人 申 报 的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规 51 承 担 人 力 资 源 和 3315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发 展 各 104414 项 指 标 统 计 管 理 数 据 发 布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统 筹 收 集 数 据 管 理 2. 协 调 责 任 : 协 调 推 进, 确 保 数 据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52 3315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204414 勤 人 员 的 管 理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梅 州 市 机 关 单 位 公 务 员 录 用 调 任 转 任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梅 市 明 电 2012 250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梅 州 市 市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临 时 人 员 的 意 见 ( 梅 市 办 25 89 ) 1. 事 前 责 任 : 告 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勤 人 员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办 理 程 序 和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2. 受 理 责 任 : 指 导 申 请 人 填 报 好 相 关 材 料, 并 受 理 审 核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规 53 人 力 3315 保 障 资 金 ( 基 金 ) 管 304414 理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全 市 管 理 办 法, 报 上 一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根 据 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资 金 ( 基 金 )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监 督 实 施 3. 处 理 责 任 : 监 督 实 施 中 遇 特 殊 情 况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不 合 规 的 情 况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及 意 见 54 3315 市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404414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章 程 ( 粤 府 办 2012 126 ) 第 十 一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选 取 监 委 会 委 员, 由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参 保 人 员 代 表 行 业 专 家 代 表 学 术 专 家 代 表 以 及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担 任 2. 监 督 实 施 责 任 : 拟 订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管 理 制 度, 组 织 落 实 监 委 会 的 各 项 决 定, 草 拟 监 委 会 工 作 计 划 和 报 告 ; 拟 订 监 委 会 全 体 会 议 和 主 任 会 议 议 题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监 委 会 委 员 的 推 选 ( 含 委 派 自 荐 ) 增 补 和 退 出 工 作 ; 负 责 各 成 员 单 位 和 监 委 会 成 员 的 联 系 及 重 大 事 项 的 通 报 工 作 ; 承 办 监 委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3. 处 理 责 任 : 监 督 实 施 中 遇 特 殊 情 况 报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不 合 规 的 情 况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及 意 见 第 10 页, 共 29 页

55 落 实 三 支 一 扶 3315 ( 支 农 支 教 支 504414 医 扶 贫 )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1 27 )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做 好 28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发 28 6 ) 1. 实 施 责 任 : 负 责 三 支 一 扶 项 目 的 实 施 2.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 人 才 办 协 助 ) 56 3315 604414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1.[ 规 范 性 文 件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 中 发 21 3 ) 第 六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发 27 8 ) 3.[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改 进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办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转 联 2012 1 ) 4.[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共 梅 州 市 委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梅 州 军 分 区 关 于 印 发 < 梅 州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 梅 市 发 2011 80 ) 第 五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加 强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法 规 宣 传 2. 审 核 责 任 : 接 受 任 务, 审 查 军 官 档 案 3. 处 理 责 任 : 组 织 营 以 下 军 官 参 加 全 省 统 考, 落 实 安 置 岗 位 57 3315 704414 随 军 家 属 安 置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批 转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42 ) 第 五 条 第 十 七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广 东 省 军 区 关 于 批 转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 广 东 省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 粤 府 2014 34 )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梅 州 军 分 区 关 于 批 转 市 人 力 梅 州 军 分 区 政 治 部 < 梅 州 市 军 人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2015 2 )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加 强 随 军 家 属 安 置 工 作 法 规 宣 传 2. 处 理 责 任 : 根 据 需 安 置 的 随 军 家 属 情 况, 做 出 安 置 计 划, 以 政 府 文 件 向 有 关 单 位 下 达 指 令 性 安 置 任 务 3. 监 管 责 任 : 指 导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落 实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58 军 转 干 部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咨 3315 询 解 答 走 访 慰 问 804414 协 商 调 解 信 访 办 理 等 工 作 )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深 入 学 习 军 转 干 部 安 置 解 困 等 相 关 法 规 2. 计 划 责 任 : 拟 制 本 区 域 内 走 访 慰 问 方 案 3. 受 理 责 任 : 认 真 细 致 做 好 来 信 来 访 及 的 宣 传 解 释 工 作 59 3315 904414 技 工 教 育 管 理 职 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据 文 件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第 11 页, 共 29 页

60 具 体 承 担 市 属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及 参 照 3316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4414 作 人 员 培 训 的 实 施 工 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4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六 十 条 第 六 十 一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培 训 规 定 ( 试 行 ) ( 中 组 发 28 17 ) 第 五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培 训 计 划 2. 实 施 责 任 : 按 培 训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责 任 61 3316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104414 构 评 估 督 导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13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引 导 培 训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2. 指 导 责 任 : 加 强 对 民 办 培 训 学 校 的 督 导, 捉 进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3. 协 调 责 任 : 组 织 或 者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评 估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62 3316 统 筹 协 调 推 进 全 204414 市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意 见 ( 粤 府 2015 28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2015 78 )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规 范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认 定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函 29 331 ) 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省 级 促 进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2014 188 ) 第 七 条 第 ( 十 ) 款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创 业 培 训, 引 导 创 业 培 训 规 范 实 施 2. 实 施 责 任 : 按 省 要 求 认 定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贯 彻 落 实 创 业 培 训 工 作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63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事 3316 项 变 更 304414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2 年 12 月 28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2013 年 修 订 )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1. 事 前 责 任 : 申 请 受 理 2. 实 施 责 任 : 按 法 律 规 定 民 办 学 校 对 提 出 的 变 更 事 项 进 行 真 实 性 进 行 评 估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64 3316 404414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28 令 ) 第 六 十 九 条 2.[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199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69 令 ) 第 二 十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发 布 鉴 定 公 告, 接 受 报 名 2. 实 施 责 任 : 按 鉴 定 程 序 核 组 织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核 发 证 书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 具 体 由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中 心 执 行 ) 65 3316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资 504414 质 延 续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28 令 ) 第 六 十 九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1993 134 ) 第 三 条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 1. 事 前 责 任 : 按 上 级, 结 合 实 际 实 施 文 件 2. 实 施 责 任 :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单 位, 颁 发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12 页, 共 29 页

66 3316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项 604414 目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28 令 ) 第 六 十 九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1993 134 ) 第 三 条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 1. 事 前 责 任 :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2. 实 施 责 任 : 按 程 序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变 更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评 估, 对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的 鉴 定 项 目 给 予 批 准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67 3316 鉴 定 机 构 名 称 704414 地 址 变 更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99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第 28 令 ) 第 六 十 九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劳 部 发 1993 134 ) 第 三 条 3.[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人 民 省 政 府 第 四 轮 审 批 事 项 调 整 目 录 (29 年 粤 府 令 第 142 ) 1. 事 前 责 任 :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2. 实 施 责 任 : 对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按 规 定 程 序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事 项 给 予 批 准 3.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68 3316 贯 彻 落 实 专 业 技 804414 术 人 员 管 理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23 178 )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实 行 评 聘 分 开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职 改 办 字 1993 13 )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解 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落 实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管 理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违 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的 有 关 事 项 69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专 3316 业 技 术 资 格 试 制 度 的 904414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规 范 性 文 件 ]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规 定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解 释 专 业 和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相 关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并 对 通 过 人 员 审 核 批 准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申 报 材 料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70 3317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专 4414 业 技 术 资 格 确 认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确 认 的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010 306 ) 第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解 释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省 外 来 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并 审 核 报 送 省 处 批 准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省 外 来 粤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材 料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对 申 报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不 予 受 理 71 3317 104414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人 事 部 全 国 博 士 后 管 委 会 关 于 印 发 <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 的 通 知 ( 国 人 部 发 26 149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010 95 ) 第 二 章 第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解 释 博 士 后 建 站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申 报 材 料 并 审 核 报 送 省 处 批 准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依 法 查 处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申 报 材 料 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公 告 查 处 对 象 第 13 页, 共 29 页

72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3317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204414 置 与 调 整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职 1996 2 ) 第 四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委 员 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3 101 ) 第 四 条 ( 三 ) 1. 事 前 责 任 : 提 出 评 委 会 设 置 方 案 2. 受 理 责 任 : 按 规 定 条 件 审 核 批 准 设 立 评 委 会 3.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对 于 违 法 评 审 程 序 不 能 正 确 履 行 评 审 的 评 委 会 及 其 组 成 人 员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停 止 其 工 作, 经 调 整 整 顿 后 方 可 继 续 开 展 评 审 活 动 73 3317 承 担 事 业 单 位 工 304414 作 人 员 奖 惩 管 理 工 作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印 发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010 55 ) 1. 事 前 责 任 : 指 导 事 业 单 位 做 好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奖 惩 等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按 文 件 规 定, 做 好 市 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奖 惩 的 审 核 工 作 74 办 理 事 业 单 位 工 3317 作 人 员 申 诉 ( 再 申 404414 诉 ) 案 件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申 诉 规 定 ( 人 社 部 发 2014 45 ) 第 二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理 责 任 : 对 申 诉 ( 再 申 诉 )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事 业 单 位 申 诉 公 正 委 员 会 根 据 调 查 情 况 进 行 审 议 并 提 出 明 确 审 理 意 见, 提 交 审 理 报 告 3. 决 定 责 任 : 根 据 审 理 意 见, 做 出 申 诉 ( 再 申 诉 ) 处 理 决 定 4. 送 达 责 任 : 申 诉 ( 再 申 诉 ) 处 理 决 定 书 及 时 送 达 申 诉 人 和 原 处 理 机 关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处 理 决 定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75 参 与 审 核 指 定 的 市 属 和 中 央 省 属 驻 3317 梅 企 业 关 闭 破 产 504414 改 制 等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方 案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5 60 ) 第 一 点 ( 五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劳 动 保 障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工 作 的 意 见 ( 粤 府 办 26 25 )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公 开 办 事 条 件 和 办 事 流 程, 提 供 参 考 样 本 和 咨 询 服 务 2. 事 中 责 任 : 审 查 企 业 提 交 的 材 料, 依 法 依 规 对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方 案 的 合 法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3. 事 后 责 任 : 监 督 职 工 分 流 安 置 方 案 的 实 施 76 3317 企 业 经 济 性 裁 员 604414 方 案 报 告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接 受 咨 询 2. 事 中 责 任 : 审 查 企 业 裁 员 方 案, 登 记 备 案 77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工 3317 资 水 平 调 查 的 统 筹 协 704414 调 与 组 织 实 施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010 56 )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发 动, 联 系 调 查 样 本 企 业 2. 事 中 责 任 : 开 展 培 训, 指 导 数 据 填 报, 审 核 调 查 数 据 并 上 报 省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3. 事 后 责 任 : 根 据 省 发 布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指 导 企 业 确 定 不 同 职 业 就 业 人 员 工 资 报 酬, 完 善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第 14 页, 共 29 页

78 3317 804414 集 体 合 同 审 查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2012 年 修 订 )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2.[ 部 门 规 章 ]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23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2 ) 第 七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咨 询 辅 导 2. 事 中 责 任 : 审 查 集 体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办 理 备 案 3. 事 后 责 任 : 对 已 登 记 备 案 的 企 业 进 行 监 督 4.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79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事 3317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904414 及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5 2 ) 第 十 二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管 理,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80 组 织 并 监 督 实 施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基 本 3318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社 会 统 4414 筹 和 个 人 帐 户 基 金 管 理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组 织 并 监 督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81 负 责 落 实 城 乡 居 3318 民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化 管 104414 理 服 务 的 规 划 和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的 规 划 和,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82 组 织 实 施 失 业 保 3318 险 的 基 本 发 展 204414 规 划 标 准 和 办 法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失 业 保 险 的 基 本 发 展 规 划 标 准 和 办 法,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4. 其 他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3 贯 彻 失 业 保 险 基 3318 金 调 剂 使 用 管 理 304414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按 的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调 剂 使 用 管 理, 组 织 贯 彻 落 实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第 15 页, 共 29 页

84 贯 彻 实 施 失 业 人 3318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404414 期 间 患 病 生 育 死 亡 等 有 关 待 遇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贯 彻 责 任 : 对 的 失 业 人 员 在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期 间 患 病 生 育 死 亡 等 有 关 待 遇, 组 织 贯 彻 实 施 2. 决 定 公 布 责 任 : 经 部 门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3. 解 释 备 案 责 任 : 对 规 定 的 具 体 含 义 和 出 现 新 的 情 况 使 用 问 题 进 行 解 释 85 组 织 实 施 医 疗 保 3318 险 生 育 保 险 的 基 本 504414 发 展 规 划 标 准 和 办 法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86 贯 彻 医 疗 保 险 3318 生 育 理 办 604414 法 和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及 办 法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提 出 责 任 : 结 合 实 际, 科 学 制 订 相 关 规 划 和 2. 实 施 指 导 责 任 : 依 程 序 印 发 相 关 规 划 和 并 贯 彻 落 实 87 3318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704414 疗 保 险 管 理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中 心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机 编 2013 176 ) 1. 事 前 责 任 : 拟 订 征 求 意 见 2. 出 台 : 上 报 政 府 审 核 发 文 3. 事 后 责 任 : 监 督 管 理 的 落 实 执 行 88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及 3318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804414 位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管 理 类 公 务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 中 发 26 9 ) 附 件 四 第 十 四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按 照 管 理 类 公 务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审 核 单 位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申 请 材 料 3. 决 定 责 任 : 依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及 批 复 4.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单 位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管 理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5. 其 他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履 行 的 责 任 89 机 关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3318 法 管 理 单 位 公 务 员 考 904414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考 核 规 定 ( 试 行 ) ( 中 组 发 27 2 ) 第 十 五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 粤 组 通 29 6 ) 第 十 七 条 4.[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前 责 任 : 依 据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下 发 考 核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优 秀 比 例 完 成 时 限 等 相 关 要 求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3. 审 核 备 案 责 任 : 按 照 公 务 员 考 核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审 核 各 单 位 的 考 核 情 况 并 备 案 第 16 页, 共 29 页

90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及 3319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4414 位 公 务 员 辞 职 辞 退 等 法 律 法 规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规 定 ( 试 行 ) ( 人 社 部 发 29 69 ) 第 五 条 3.[ 部 门 规 章 ] 公 务 员 辞 退 规 定 ( 试 行 ) ( 人 社 部 发 29 71 ) 第 六 条 4.[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备 案 责 任 : 按 照 公 务 员 辞 职 辞 退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备 案 2. 指 导 责 任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指 导 公 务 员 辞 职 辞 退 工 作 91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3319 位 公 务 员 申 诉 控 告 的 104414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办 理 申 诉 ( 再 申 诉 ) 案 件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申 诉 规 定 ( 试 行 ) ( 人 社 部 发 28 20 )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3.[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理 责 任 : 对 申 诉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公 务 员 申 诉 公 正 委 员 会 根 据 调 查 情 况 进 行 审 议 并 提 出 明 确 审 理 意 见, 提 交 审 理 报 告 3. 决 定 责 任 : 根 据 审 理 意 见, 做 出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4. 送 达 责 任 :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书 及 时 送 达 申 诉 人 和 原 处 理 机 关 5.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处 理 决 定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92 组 织 实 施 机 关 及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3319 位 公 务 员 奖 励 方 面 的 204414 法 律 法 规 全 市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务 员 奖 励 规 定 ( 试 行 ) ( 中 组 发 28 2 ) 第 四 条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规 范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粤 人 社 发 2013 169 ) 第 十 九 条 4.[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 2. 审 核 责 任 : 结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审 核 材 料 93 3319 承 办 市 政 府 任 免 304414 工 作 人 员 有 关 事 宜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2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条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和 资 源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受 理 责 任 :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受 理 相 关 材 料 2. 审 核 责 任 : 结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审 核 材 料 3. 决 定 责 任 : 依 程 序 办 理 相 关 任 免 事 项 94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信 息 采 集 制 度, 建 3319 立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信 息 404414 档 案, 逐 步 建 立 全 省 统 一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管 理 系 统 [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 广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 通 过 ) 第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2. 指 导 责 任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按 规 定 准 确 报 送 相 关 的 劳 动 用 工 信 息 3. 事 中 责 任 : 认 真 采 集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用 工 信 息, 准 确 掌 握 用 人 单 位 在 执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情 况 第 17 页, 共 29 页

95 处 理 有 重 大 影 响 3319 的 劳 动 保 障 群 体 性 突 504414 发 事 件 [ 法 规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4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 第 三 条 1. 事 前 责 任 : 接 到 重 大 影 响 的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后, 第 一 时 间 赶 赴 现 场 处 置, 安 抚 职 工 情 绪, 了 解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 2. 事 中 责 任 : 针 对 案 件 的 不 同 情 况 采 取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案 件 3. 事 后 责 任 : 对 严 重 违 反 人 力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坚 决 予 以 处 理 或 处 罚, 切 实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96 3319 专 职 劳 动 监 察 员 604414 培 训 考 核 及 发 证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劳 动 监 察 员 管 理 办 法 ( 劳 部 发 1994 448 )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1. 事 前 责 任 : 由 省 人 社 厅 劳 动 监 察 局 根 据 专 职 监 察 员 的 培 训 计 划, 下 发 文 件 到 各 地 级 市, 统 一 部 署 专 职 监 察 员 培 训 工 作 2. 事 中 责 任 : 由 各 地 级 市 统 一 汇 总 本 地 区 需 要 参 加 培 训 的 专 职 监 察 员 上 报 至 省 厅, 按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省 厅 组 织 的 统 一 培 训 3. 事 后 责 任 :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由 省 厅 统 一 核 发 专 职 劳 动 监 察 员 证 97 3319 组 织 查 处 有 关 劳 704414 动 人 事 重 大 案 件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资 源 和 社 会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1. 事 前 责 任 : 接 到 重 大 劳 动 人 事 案 件 后, 第 一 时 间 赶 赴 现 场 处 置, 安 抚 职 工 情 绪, 了 解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 2. 事 中 责 任 : 针 对 案 件 的 不 同 情 况 采 取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案 件 3. 事 后 责 任 : 对 严 重 违 反 人 力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坚 决 予 以 处 理 或 处 罚, 切 实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98 3319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804414 验 证 和 换 证 [ 法 规 ]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 第 二 十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99 3319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904414 更 及 注 销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五 十 八 条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条 例 ( 由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1998 年 9 月 18 日 通 过,2014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第 18 页, 共 29 页

1 建 立 和 管 理 参 保 331010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各 项 社 4414 会 保 险 缴 费 记 录 和 个 人 账 户 的 信 息 资 料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七 十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01 102 103 331010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104414 系 基 金 转 移 接 续 331010 办 理 基 本 医 疗 保 204414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331010 办 理 失 业 保 险 关 304414 系 基 金 转 移 接 续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十 九 条 2.[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9 66 ) 3.[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条 例 ( 由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1998 年 9 月 18 日 通 过,2014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三 条 4.[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广 东 省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细 则 (20 年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7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三 十 二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流 动 就 业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3 70 )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经 22 年 7 月 25 日 广 东 省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35 次 会 议 通 过,2013 年 修 正 ) 第 三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第 19 页, 共 29 页

104 105 106 107 受 理 城 镇 职 工 社 331010 会 保 险 应 参 保 而 未 参 404414 保 的 补 缴 331010 受 理 退 休 人 员 补 504414 缴 医 疗 保 险 费 331010 604414 对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管 理 331010 配 合 清 偿 养 老 保 704414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1.[ 部 门 规 章 ] 社 会 保 险 费 申 报 缴 纳 管 理 规 定 (2013 年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20 ) 第 三 条 第 十 六 条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妥 善 解 决 当 前 劳 资 纠 纷 重 点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3 189 ) 第 二 点 3.[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妥 善 解 决 企 业 未 参 保 人 员 纳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1 237 ) [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二 十 七 条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2010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5 ) 第 八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2.[ 部 门 规 章 ]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若 干 规 定 (2011 年 人 力 保 障 部 令 第 13 ) 第 十 七 条 3.[ 部 门 规 章 ] 社 会 保 险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4 ) 第 三 条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2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4 )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养 老 保 险 条 例 ( 由 广 东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1998 年 9 月 18 日 通 过,2014 年 修 正 ) 第 十 四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 事 前 责 任 : 办 事 指 南, 明 确 办 理 材 料 要 求 时 限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和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2. 受 理 责 任 : 资 料 齐 全 当 场 受 理, 资 料 不 齐 指 出 需 补 齐 资 料 并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3. 审 查 责 任 :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及 项 目 条 件 和 要 求,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4. 决 定 责 任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办 理 相 关 服 务 事 宜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解 释 原 因 5. 后 续 管 理 责 任 : 参 保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108 责 令 少 报 瞒 报 331010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人 数 804414 的 用 人 单 位 改 正 [ 部 门 规 章 ]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办 法 (23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6 ) 第 十 一 条 依 法 责 令 少 报 瞒 报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人 数 的 用 人 单 位 改 正 第 20 页, 共 29 页

109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331010 制 年 度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904414 预 决 算 1.[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1998 60 ) 2.[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保 险 基 金 管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府 办 2010 63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编 制 年 度 各 级 社 保 基 金 预 决 算 110 331011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4414 疗 保 险 管 理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梅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中 心 机 构 编 制 方 案 的 通 知 ( 梅 市 机 编 2013 176 ) 1. 事 前 责 任 : 拟 订 征 求 意 见 2. 出 台 : 上 报 政 府 审 核 发 文 3. 事 后 责 任 : 监 督 管 理 的 落 实 执 行 111 331011 104414 就 业 登 记 [ 部 门 规 章 ]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27 年 人 力 保 障 部 令 第 23,2014 修 订 ) 第 六 十 二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督 促 企 业 在 招 用 人 员 30 日 内 到 辖 区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办 备 案, 为 新 招 用 人 员 办 理 就 业 创 业 登 记 证 2. 受 理 责 任 : 依 法 受 理 备 案 申 请 3. 事 后 监 督 : 督 促 指 导 办 理 续 用 登 记 手 续 112 331011 204414 就 业 援 助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27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0 ) 第 五 十 四 条 2.[ 地 方 性 法 规 ]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业 促 进 法 > 办 法 (29 年 11 月 26 日 ) 第 四 十 七 条 1. 事 前 责 任 : 宣 传 督 促 相 关 单 位 向 辖 区 内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报 公 益 性 岗 位 2. 受 理 责 任 : 及 时 收 集 岗 位 信 息, 合 理 规 范 使 用 统 筹 安 置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3. 事 后 监 督 : 定 期 督 查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情 况 113 331011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304414 台 建 设 [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转 发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加 强 乡 镇 街 道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府 2011 65 ) 1. 事 前 责 任 : 规 划 部 署 2. 事 中 责 任 : 加 强 指 导, 按 期 推 进 3. 事 后 监 督 : 加 强 督 查, 完 善 建 设 114 331011 落 实 就 业 创 业 优 404414 惠 1.[ 政 府 规 范 性 文 件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意 见 ( 粤 府 2015 28 ) 第 九 点 2.[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省 级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2015 109 ) 第 九 条 第 六 点 1. 事 前 责 任 : 做 好 宣 传 发 动 2. 受 理 责 任 : 依 规 受 理 申 请 3. 转 报 责 任 : 做 好 材 料 审 查, 按 时 转 报 上 级 部 门 4. 事 后 监 督 : 跟 踪 落 实 情 况 115 331011 创 建 省 级 充 分 就 504414 业 社 区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创 建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评 估 标 准 (2013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办 2013 210 ) 1. 事 前 责 任 : 创 建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认 定 办 法, 做 好 达 标 计 划 2. 事 中 责 任 : 做 好 材 料 审 查, 按 时 转 报 上 级 部 门 3. 事 后 责 任 : 继 续 做 好 创 建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工 作 第 21 页, 共 2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