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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南 市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服 务 指 南 为 规 范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加 强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征 收 管 理 和 单 位 财 务 监 督, 维 护 财 政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70 号 ) 山 东 省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 鲁 财 票 2013 2 号 ) 山 东 省 医 疗 收 费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鲁 财 票 2013 4 号 ) 山 东 省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销 毁 管 理 办 法 ( 鲁 财 票 2014 1 号 ) 等 文 件, 现 将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中 最 新 最 常 用 的 政 策 规 定 提 炼 汇 编 如 下 一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体 制 财 政 票 据 是 指 由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 制 发 放 管 理,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公 共 管 理 或 者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的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收 取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或 者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收 取 财 物 时, 向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开 具 的 凭 证 财 政 票 据 是 财 务 收 支 和 会 计 核 算 的 原 始 凭 证, 是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财 政 部 门 是 财 政 票 据 的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市 县 ( 市 区 )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财 政 票 据 计 划 的 上 报 领 购 发 放 和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本 级 财 政 票 据 的 发 放 使 用 保 管 核 销 销 毁 及 监 督 检 查 等 工 作 - 1 -

二 常 用 财 政 票 据 种 类 及 其 适 用 范 围 票 据 名 称 非 税 收 入 通 用 票 据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医 疗 收 费 票 据 适 用 范 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收 取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时 开 具 的 通 用 凭 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在 发 生 暂 收 代 收 和 单 位 内 部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时 开 具 的 凭 证 国 家 机 关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公 益 性 组 织 依 法 接 受 公 益 性 捐 赠 时 开 具 的 凭 证 公 立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其 他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为 门 诊 急 诊 急 救 住 院 体 检 等 患 者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取 得 医 疗 收 入 时 开 具 的 收 款 凭 证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票 据 依 法 成 立 的 社 会 团 体 向 会 员 收 取 会 费 时 开 具 的 凭 证 幼 儿 园 收 费 票 据 公 办 幼 儿 园 ( 含 小 学 附 设 的 学 前 班 幼 儿 班 ) 收 取 保 教 费 时 开 具 的 凭 证 三 财 政 票 据 的 申 领 ( 一 ) 基 本 要 求 1. 财 政 票 据 实 行 凭 证 领 用 分 次 限 量 核 旧 领 新 制 度 凭 证 领 用 指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在 申 领 财 政 票 据 时, 必 须 出 示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件 分 次 限 量 指 财 政 部 门 在 发 放 财 政 票 据 时, 应 根 据 单 位 实 际 用 票 量, 限 量 发 放 核 旧 领 新 指 财 政 部 门 在 发 放 财 政 票 据 时, 应 先 审 验 单 位 已 使 用 票 据 存 根, 开 具 内 容 符 合 规 定 无 违 规 使 用 情 况, 方 可 发 放 新 票 据 - 2 -

2. 领 用 财 政 票 据, 一 般 按 照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3. 财 政 票 据 由 单 位 负 责 申 领, 具 体 由 单 位 财 务 人 员 负 责 办 理 ( 二 ) 首 次 申 领 财 政 票 据 (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 首 次 申 领 财 政 票 据, 应 首 先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1. 首 次 申 领 财 政 票 据 工 作 流 程 单 位 准 备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的 相 关 资 料 ( 见 下 表 ) 提 交 财 政 部 门 初 审 符 合 票 据 领 用 资 格 的, 财 政 部 门 在 票 据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新 建 单 位 不 符 合 票 据 领 用 资 格 的, 财 政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财 政 部 门 对 新 建 单 位 审 核 批 准 单 位 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到 票 据 窗 口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和 财 政 票 据 领 用 手 续 - 3 -

2. 首 次 申 领 财 政 票 据 提 交 的 资 料 : 需 提 交 的 共 性 资 料 1.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 2.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及 复 印 件 ; 3.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复 印 件 ; 4. 机 构 成 立 的 批 准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注 意 事 项 申 领 不 同 票 据, 需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票 据 种 类 提 交 资 料 用 于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提 交 : 1.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收 取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文 件 复 印 件 ; 2. 收 费 许 可 证 及 复 印 件 用 于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提 交 :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收 取 政 府 性 基 金 的 文 件 复 印 件 非 税 收 入 通 用 票 据 用 于 收 取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收 入 的, 提 交 :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收 取 国 有 资 源 收 入 的 文 件 复 印 件,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出 租 出 借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的 文 件 复 印 件 用 于 收 取 罚 没 收 入 的, 提 交 : 证 明 本 单 位 具 有 罚 没 处 罚 权 限 的 法 律 依 据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票 据 使 用 范 围 或 具 体 用 途 的 书 面 说 明 ( 盖 公 章 ) 1. 证 明 单 位 符 合 接 受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条 件 的 依 据 ; 2.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领 用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3. 与 捐 赠 单 位 签 订 的 捐 赠 协 议 及 复 印 件 ; 4. 属 于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的, 还 需 提 交 单 位 章 程 ( 盖 公 章 ) 1.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非 营 利 性 ) 及 复 印 件 ; 医 疗 收 费 票 据 2.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收 费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1.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 盖 公 章 ); 社 团 会 费 票 据 2. 收 取 会 费 标 准 ( 盖 公 章 ); 3. 会 员 名 单 ( 盖 公 章 ) 1. 证 明 单 位 为 公 办 性 质 幼 儿 园 的 依 据 ; 幼 儿 园 收 费 票 据 2. 山 东 省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办 园 许 可 证 及 复 印 件 ; 3. 收 费 许 可 证 及 复 印 件 1. 特 殊 情 况 下, 还 需 提 交 财 政 部 门 认 为 应 当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2. 涉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件 的,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经 过 年 检 - 4 -

( 三 ) 再 次 申 领 财 政 票 据 已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的 单 位, 再 次 申 领 财 政 票 据, 财 政 部 门 对 其 前 次 领 用 票 据 使 用 情 况 审 核 后, 再 予 发 放 票 据 对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票 据 的 单 位, 财 政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规 处 理 1. 再 次 申 领 财 政 票 据 工 作 流 程 用 票 单 位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 见 下 表 ) 提 交 票 据 窗 口 审 核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单 位 领 用 资 格 以 及 已 领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使 用 情 况 符 合 领 用 资 格 且 票 据 使 用 规 范 的, 给 予 办 理 票 据 核 销 领 用 手 续 违 反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规 处 理 - 5 -

2. 再 次 申 领 财 政 票 据 提 交 的 资 料 : 需 提 交 的 共 性 资 料 1.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 2.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3. 财 政 票 据 核 销 登 记 表 ( 见 附 表 ); 4. 已 使 用 的 财 政 票 据 存 根 票 据 种 类 非 税 收 入 通 用 票 据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医 疗 收 费 票 据 社 团 会 费 票 据 幼 儿 园 收 费 票 据 申 领 不 同 票 据, 需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提 交 资 料 用 于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提 交 收 费 许 可 证 1.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票 据 领 用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 2. 与 捐 赠 单 位 签 订 的 捐 赠 协 议 及 复 印 件 收 费 许 可 证 1. 特 殊 情 况 下, 还 需 提 交 财 政 部 门 认 为 应 当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2. 申 领 未 列 入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的 财 政 票 据, 应 当 向 财 政 部 注 意 事 项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新 增 财 政 票 据 相 对 应 的 资 料 ; 3. 涉 及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件 的,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经 过 年 检 四 财 政 票 据 的 使 用 与 保 管 ( 一 ) 基 本 要 求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财 政 票 据, 设 置 财 政 票 据 专 用 仓 库 或 者 专 柜, 确 保 财 政 票 据 安 全 建 立 票 据 使 用 登 记 制 度, 设 置 票 据 管 理 台 账, 按 照 规 定 向 财 政 部 - 6 -

门 报 送 票 据 使 用 情 况 ( 二 ) 财 政 票 据 填 开 与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填 写, 做 到 字 迹 清 楚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印 章 齐 全 各 联 次 内 容 和 金 额 一 致 填 写 错 误 的, 应 当 另 行 填 写 因 填 写 错 误 等 原 因 而 作 废 的 财 政 票 据, 应 当 加 盖 作 废 戳 记 或 者 注 明 作 废 字 样, 并 完 整 保 存 各 联 次, 不 得 擅 自 销 毁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转 让 出 借 代 开 买 卖 擅 自 销 毁 涂 改 财 政 票 据 ; 不 得 串 用 财 政 票 据, 不 得 将 财 政 票 据 与 其 他 票 据 互 相 替 代 财 政 票 据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的, 付 款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拒 付 款 项, 财 务 部 门 不 得 报 销 ( 三 ) 财 政 票 据 保 管 与 销 毁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完 毕,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资 料, 按 顺 序 清 理 财 政 票 据 存 根 装 订 成 册 妥 善 保 管 财 政 票 据 存 根 的 保 存 期 限 一 般 为 5 年 保 存 期 满 需 要 销 毁 的, 报 经 原 核 发 票 据 的 财 政 部 门 查 验 后, 由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销 毁 尚 未 使 用 但 应 予 作 废 销 毁 的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登 记 造 册, 报 原 核 发 票 据 的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销 毁 财 政 票 据 销 毁 的 程 序 : 1. 单 位 申 报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向 原 核 发 财 政 票 据 的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后, 对 需 要 销 毁 的 财 政 票 据 进 行 清 理 登 记 - 7 -

造 册, 提 交 销 毁 票 据 的 正 式 申 请 文 件, 并 填 写 财 政 票 据 销 毁 登 记 表 ( 见 附 表 ), 报 送 财 政 部 门 2. 财 政 销 毁 财 政 部 门 对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报 送 的 财 政 票 据 资 料 和 需 要 销 毁 的 财 政 票 据 进 行 查 验, 核 准 销 毁 的, 确 定 销 毁 时 间 和 销 毁 方 式, 并 由 财 政 部 门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票 据 销 毁 单 位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销 毁 交 接 手 续, 由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监 督 销 毁 ( 四 ) 单 位 变 更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撤 销 职 权 变 更, 或 者 收 费 项 目 被 依 法 取 消 或 者 名 称 变 更 的, 应 当 自 变 动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原 核 发 票 据 的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的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手 续 ; 对 已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的 存 根 和 尚 未 使 用 的 财 政 票 据 应 当 分 别 登 记 造 册, 报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销 毁 ( 五 ) 财 政 票 据 或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灭 失 财 政 票 据 或 者 财 政 票 据 领 购 证 灭 失 的,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告 知 原 核 发 票 据 的 财 政 部 门, 并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3 日 内 登 报 声 明 作 废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持 书 面 报 告 及 声 明 作 废 的 报 纸 原 件,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后, 再 予 办 理 财 政 票 据 领 用 手 续 五 监 督 检 查 及 处 罚 财 政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隐 瞒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拒 绝 阻 挠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 8 -

责 令 改 正 并 给 予 警 告 ; 对 非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金 额 3 倍 以 下 不 超 过 30000 元 的 罚 款,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 一 ) 违 反 规 定 印 制 财 政 票 据 ; ( 二 ) 转 让 出 借 串 用 代 开 财 政 票 据 ; ( 三 )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擅 自 销 毁 财 政 票 据 ; ( 四 ) 伪 造 使 用 伪 造 的 财 政 票 据 监 制 章 ; ( 五 )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财 政 票 据 监 制 章 ; ( 六 ) 违 反 规 定 生 产 使 用 伪 造 财 政 票 据 防 伪 专 用 品 ; ( 七 ) 在 境 外 印 制 财 政 票 据 ; ( 八 ) 其 他 违 反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规 定, 对 涉 及 财 政 收 入 的 财 政 票 据 有 上 述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处 罚 六 财 政 票 据 窗 口 联 系 方 式 济 南 市 财 政 局 财 政 票 据 窗 口 设 在 济 南 财 税 大 厦 ( 经 五 路 169 号 ) 一 楼 西 厅, 每 周 二 由 专 人 负 责 票 据 审 核 发 放 窗 口 咨 询 电 话 :87949153, 服 务 监 督 电 话 :66603892 资 料 浏 览 下 载 : 济 南 财 政 公 众 网 (http: //www.jncz.gov.cn) 办 事 服 务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服 务 专 栏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