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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 洲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行 政 专 家 组 裁 决 案 件 编 号 : 投 诉 人 : 被 投 诉 人 : 争 议 域 名 : 注 册 商 : HK-1400661 默 沙 东 公 司 (Merck Sharp & Dohme Corp.) huang zhong, Merck Sharp & Dohme(Wuhan)healthcare Co. Ltd. <msdwh.com> 北 京 万 网 志 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当 事 人 及 争 议 域 名 本 案 投 诉 人 默 沙 东 公 司 (Merck Sharp & Dohme Corp.), 是 默 克 公 司 (Merck & Co., Inc) 旗 下 营 运 公 司 该 公 司 的 地 址 是 美 国 新 泽 西 州 怀 特 豪 斯 站 莫 克 道 1 号 投 诉 人 在 本 程 序 中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是 北 京 市 路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其 联 络 地 址 是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东 里 8 号 院 2 号 楼 中 海 广 场 1602 室 被 投 诉 人 huang zhong,merck Sharp & Dohme(Wuhan)healthcare Co. Ltd., 地 址 为 中 国 武 汉 市 汉 阳 大 道 140 号 被 投 诉 人 在 本 程 序 中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是 武 汉 智 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其 联 络 地 址 是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静 安 路 6 号 尚 文 科 技 大 厦 第 5 层 4 号 本 案 之 争 议 域 名 为 <msdwh.com>, 由 被 投 诉 人 通 过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北 京 万 网 志 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注 册 注 册 服 务 机 构 地 址 是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鼓 楼 外 大 街 27 号 万 网 大 厦 100120 争 议 域 名 建 立 日 期 是 2013 年 3 月 11 日, 注 册 介 满 日 期 为 2017 年 3 月 11 日 1

2. 案 件 程 序 2014 年 10 月 28 日, 投 诉 人 依 据 互 联 网 络 名 称 和 数 码 分 配 公 司 ( ICANN ) 于 1999 年 10 月 24 日 采 纳 的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 政 策 ) ICANN 董 事 会 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 批 准 的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之 规 则 ( 规 则 ) 和 亚 洲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关 于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的 补 充 规 则 ( 补 充 规 则 ) 向 亚 洲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 提 交 投 诉 书 并 选 择 由 一 人 专 家 组 审 理 本 案 及 后,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亦 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 以 电 子 邮 件 向 投 诉 人 及 其 授 权 代 表 确 认 收 到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书 及 所 需 相 关 之 行 政 费 用 同 日,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向 域 名 注 册 机 构 北 京 万 网 志 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发 函, 请 求 对 方 协 助 确 认 上 述 之 争 议 域 名 是 否 经 其 注 册, 并 提 供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人 的 有 关 资 料 注 册 机 构 随 即 向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作 出 有 关 确 认 根 据 资 料 显 示, 该 争 议 域 名 的 持 有 人 注 册 人 姓 名 和 组 织 是 huang zhong,merck Sharp & Dohme(Wuhan)healthcare Co. Ltd., 有 关 之 争 议 域 名 注 册 协 议 是 使 用 中 文 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向 被 投 诉 人 发 出 程 序 开 始 通 知, 根 据 规 则 及 补 充 规 则 的 规 定, 要 求 被 投 诉 人 于 二 十 天 内 ( 即 2014 年 11 月 24 日 ) 提 交 答 辩 同 时,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亦 向 被 投 诉 人 传 送 出 投 诉 书 及 有 关 附 件 被 投 诉 人 分 别 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 13 日 及 14 日 分 別 透 过 电 子 邮 件 及 信 函 向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提 交 延 期 答 辩 申 请 经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向 被 投 诉 人 确 认 后, 被 投 诉 人 于 同 日 透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提 出 要 求 延 长 答 辩 期 限 1 个 月 ( 延 期 答 辩 申 请 ) 同 日,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向 投 诉 人 转 发 被 投 诉 人 的 延 期 答 辩 申 请, 并 要 求 投 诉 人 就 上 述 申 请, 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 或 以 前 提 交 意 见 2014 年 11 月 17 日, 投 诉 人 就 延 期 答 辩 申 请 向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提 交 异 议 书 同 日,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发 函 要 求 双 方 当 事 人, 如 就 被 投 诉 人 的 延 期 答 辩 申 请 有 额 外 意 见, 须 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 提 交 2

2014 年 11 月 18 日,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确 认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没 有 收 到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被 投 诉 人 延 期 答 辩 申 请 提 交 的 额 外 意 见 根 据 规 则 第 5(d) 条 的 规 定,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在 考 虑 过 各 方 面 的 因 素 后, 决 定 否 决 被 投 诉 人 的 延 期 答 辩 申 请 被 投 诉 人 的 答 辩 期 限 维 持 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 或 以 前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并 会 在 答 辩 期 后 指 定 专 定 组 审 理 本 案 2014 年 11 月 18 日,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发 出 通 知, 并 且 表 明 如 有 需 要 将 会 在 答 辯 期 后 指 定 专 家 組 审 理 本 案 2014 年 11 月 22 日, 被 投 诉 人 提 交 答 辩 书, 并 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 将 答 辩 书 转 发 于 投 诉 人 随 后,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向 苏 国 良 先 生 (Mr. Gary Soo) 发 出 列 为 候 选 专 家 通 知, 请 其 确 认 是 否 接 受 指 定, 作 为 本 案 专 家 审 理 案 件, 并 在 当 事 人 间 保 持 独 立 公 正 候 选 专 家 回 复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同 意 接 受 指 定, 并 保 证 案 件 审 理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2014 年 11 月 27 日,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发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双 方 当 事 人 确 认 指 定 苏 国 良 先 生 (Mr. Gary Soo) 作 为 独 任 专 家 组 审 理 题 述 域 名 争 议, 并 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专 家 组 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或 之 前, 就 本 域 名 争 议 案 件 作 出 裁 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投 诉 人 以 电 子 邮 件 向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要 求 就 被 投 诉 人 的 答 辩 提 交 补 充 证 据 和 意 见 ( 提 交 补 充 文 件 申 请 ) 2014 年 12 月 1 日,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将 投 诉 人 的 提 交 补 充 文 件 申 请 转 发 专 家 组, 并 要 求 专 家 组 作 出 指 示 2014 年 12 月 1 日, 专 家 组 发 出 行 政 指 令 第 一 号, 指 令 : (1) 投 诉 人 就 被 投 诉 人 之 答 辩 所 要 求 提 交 之 有 关 证 据 及 意 见 之 申 请, 投 诉 人 须 于 香 港 时 间 2014 年 12 月 3 日 5:00pm 或 以 前, 提 交 其 希 望 进 一 步 提 交 之 有 关 证 据 及 意 见, 以 供 专 家 组 考 虑 (2) 如 有 回 应 或 答 辩, 被 投 诉 人 须 于 香 港 时 间 2014 年 12 月 8 日 5:00pm 或 以 前, 作 出 本 身 对 投 诉 人 上 述 申 请 及 所 提 交 之 有 关 证 据 及 意 见 是 否 应 被 采 纳 提 交 回 应, 及 被 投 诉 人 对 该 些 材 料 之 回 应 及 / 或 答 辩, 以 供 专 家 组 考 虑 (3) 专 家 组 将 在 裁 决 书 中 作 出 是 否 把 这 些 材 料 及 相 关 回 应 及 / 或 答 辩, 纳 入 专 家 组 的 考 虑 之 决 定 (4) 因 应 上 述 特 殊 情 况, 裁 决 作 出 日 期 将 延 至 2014 年 12 月 18 日 ( 含 18 日 ) 或 以 前 3

2014 年 12 月 1 日, 投 诉 人 向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提 交 补 充 投 诉 书,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 认 收 及 转 发 有 关 补 充 投 诉 书 予 被 投 诉 人 及 专 家 组 2014 年 12 月 8 日, 被 投 诉 人 提 交 补 充 答 辩 书 同 日,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认 收 及 转 发 有 关 补 充 答 辩 书 予 投 诉 人 及 专 家 组 2014 年 12 月 9 日 投 诉 人 就 被 投 诉 人 提 交 的 补 充 答 辩 向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自 行 提 交 补 充 说 明 2014 年 12 月 11 日 专 家 组 发 出 行 政 指 令 第 二 号, 指 令 :(1) 被 投 诉 人 须 于 香 港 时 间 2014 年 12 月 13 日 中 午 12:00 时 或 以 前, 就 投 诉 人 上 述 之 补 充 投 诉 书 ( 二 ) 是 否 应 被 采 纳, 及 被 投 诉 人 对 该 些 材 料 之 回 应 及 / 或 答 辩, 提 交 其 意 见, 以 供 专 家 组 考 虑 ;(2) 专 家 组 将 在 裁 决 书 中 作 出 是 否 把 这 些 材 料 意 见 补 充 回 应 及 / 答 辩 纳 入 专 家 组 的 考 虑 之 决 定 ;(3) 除 专 家 组 已 有 或 另 有 指 令 外,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不 可 再 向 中 心 香 港 秘 书 处 及 / 或 专 家 组 提 交 任 何 进 一 步 文 件 证 据 及 / 或 意 见 ;(4) 因 应 上 述 特 殊 情 况, 裁 决 作 出 日 期 将 延 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 含 23 日 ) 或 之 前 2014 年 12 月 13 日, 被 投 诉 人 依 期 提 交 了 补 充 答 辩 书 ( 二 ) 3. 事 实 背 景 投 诉 人 投 诉 人 默 沙 东 公 司 (Merck Sharp & Dohme Corp.) 成 立 于 1891 年, 为 上 市 公 司 默 克 公 司 (Merck & Co., Inc.) 的 旗 下 运 营 公 司, 现 总 部 位 于 美 国 新 泽 西 州, 地 址 是 美 国 新 泽 西 州 怀 特 豪 斯 站 莫 克 道 1 号 (One Merck Drive, Whitehouse Station, New Jersey 08889, U.S.) 投 诉 人 代 表 是 北 京 市 路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是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东 里 8 号 院 2 号 楼 中 海 广 场 1602 室 投 诉 人 指 出, 投 诉 人 是 全 球 医 疗 行 业 的 知 名 企 业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投 诉 人 在 全 球 共 有 员 工 约 73, 000 人, 业 务 覆 盖 全 球 约 200 多 个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在 全 球 设 有 10 个 研 究 中 心 33 家 工 厂, 并 在 25 个 国 家 有 17 个 配 送 中 心 2013 年, 投 诉 人 全 球 销 售 总 额 达 440 亿 美 元, 研 发 投 入 达 75 亿 美 元, 且 获 得 多 项 国 际 荣 誉 和 奖 励 中 国 是 投 诉 人 全 球 增 长 战 略 中 至 关 重 要 的 一 4

部 分,1989 年, 投 诉 人 向 中 国 转 让 当 时 世 界 上 最 先 进 的 重 组 乙 肝 疫 苗 生 产 技 术 1992 年, 默 沙 东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1994 年, 投 诉 人 在 杭 州 上 海 两 地 开 设 工 厂, 与 杭 州 华 东 医 药 ( 集 团 ) 公 司 合 资, 成 立 杭 州 默 沙 东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2009 年, 默 沙 东 与 先 灵 葆 雅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 包 括 中 国 ) 合 并 2010 年, 投 诉 人 向 四 川 华 西 医 院 捐 赠 总 价 值 达 22 万 人 民 币 ( 约 3.56 万 美 元 ) 的 抗 感 染 药 物, 用 于 医 治 玉 树 地 震 350 名 受 灾 人 员 2011 年, 公 司 与 重 庆 智 飞 生 物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疫 苗 共 同 推 广 协 议, 默 沙 东 亚 洲 研 发 总 部 在 北 京 成 立 2012 年, 与 先 声 药 业 集 团 成 立 合 资 公 司, 使 高 质 量 的 默 沙 东 药 品 惠 及 更 多 中 国 大 众, 启 动 STRATEGY 研 究, 这 是 中 国 迄 今 为 止 规 模 最 大 的 糖 尿 病 临 床 研 究 2013 年, 占 地 75000 平 方 米 投 资 总 额 高 达 8 亿 元 人 民 币 ( 约 合 1.2 亿 美 元 ) 的 杭 州 新 厂 正 式 投 入 运 营 该 厂 是 亚 洲 地 区 最 先 进 最 大 的 包 装 工 厂 之 一 雅 安 地 震 发 生 后, 向 灾 区 医 院 捐 赠 了 价 值 近 16 万 元 人 民 币 ( 约 合 2.58 万 美 元 ) 的 抗 感 染 药 品 科 赛 斯, 员 工 另 捐 款 80 万 元 人 民 币 ( 约 合 12.9 万 美 元 ) 投 诉 人 指 出, 投 诉 人 在 中 国 的 产 品 覆 盖 领 域 广 泛, 医 药 产 品 涵 盖 降 血 压 调 节 血 脂 治 疗 前 列 腺 增 生 哮 喘 骨 关 节 炎 骨 质 疏 松 男 性 脱 发 和 艾 滋 病 等 多 个 治 疗 领 域 方 面, 并 在 上 诉 领 域 均 居 领 先 地 位 目 前, 默 沙 东 中 国 总 部 设 在 上 海, 另 还 设 有 一 个 研 发 中 心, 三 个 工 厂, 员 工 总 数 超 过 5,000 人 投 诉 人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理 念 和 科 研 卓 著 的 传 统, 通 过 创 新 优 质 的 产 品 与 服 务, 为 广 大 中 国 患 者 带 来 健 康 福 音 同 时, 投 诉 人 积 极 支 持 中 国 医 改 事 业, 并 与 政 府 医 疗 机 构 大 学 以 及 优 秀 本 土 企 业 进 行 多 方 面 合 作, 为 中 国 公 共 健 康 事 业 的 发 展 贡 献 力 量 且 在 中 国 获 得 多 项 奖 励 和 认 可 投 诉 人 表 示, 投 诉 人 英 文 全 称 Merck Sharp & Dohme Corp. 的 首 字 母 缩 写 为 MSD MSD 作 为 投 诉 人 总 体 品 牌 策 略 的 重 要 元 素, 在 投 诉 人 的 商 业 推 广 中 被 广 泛 使 用 投 诉 人 将 MSD 作 为 域 名 注 册 了 美 国 官 网, 并 在 默 沙 东 中 国 官 方 网 站 的 显 著 位 置, 中 国 宣 传 手 册, 杭 州 默 沙 东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的 门 口 标 牌, 药 品 包 装, 和 新 闻 发 布 会 等, 皆 使 用 了 MSD 标 识 同 时, 投 诉 人 在 多 个 国 家 包 括 中 国 享 有 对 MSD 的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早 在 1970 年 即 注 册 了 MSD 商 标, 持 有 MSD 注 册 商 标 已 逾 四 十 年 以 MSD 为 关 键 词 进 行 Google 网 页 搜 索, 搜 索 结 果 皆 指 向 投 诉 人 ; 在 与 医 药 行 业 相 关 的 报 导 中, 5

MSD 皆 指 向 投 诉 人 足 见 经 过 投 诉 人 的 广 泛 使 用 和 宣 传, MSD 注 册 商 标 媒 体 曝 光 率 高,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包 括 被 投 诉 人 所 在 地 中 国, 已 拥 有 极 高 的 知 名 度 MSD 商 标 排 他 性 地 指 向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是 huang zhong ( 黄 忠 ), Merck Sharp & Dohme(Wuhan)healthcare Co. Ltd. (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 其 电 邮 是 hz0705171@163.com, 联 络 地 址 是 中 国 武 汉 市 汉 阳 大 道 140 号 被 投 诉 人 于 2013 年 3 月 11 日 通 过 注 册 机 构 北 京 万 网 志 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注 册 了 本 案 争 议 域 名 <msdwh.com> 被 投 诉 人 代 表 是 武 汉 智 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是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静 安 路 6 号 尚 文 科 技 大 厦 第 5 层 4 号 被 投 诉 人 指 出, 其 组 织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是 合 法 注 册 的 公 司 法 人, 已 在 保 健 品 行 业 具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该 公 司 始 创 于 2006 年 4 月, 是 一 家 集 生 物 科 技 研 发 营 养 保 健 品 批 发 销 售 于 一 体 的 现 代 化 企 业 其 生 产 销 售 的 心 脑 健 康 领 域, 默 沙 东 辅 酶 Q10 软 胶 囊 默 沙 东 松 杞 片 默 沙 东 纳 豆 银 杏 提 取 物 胶 囊 默 沙 东 氨 基 葡 萄 糖 硫 酸 软 骨 素 钙 胶 囊 默 沙 东 越 橘 叶 黄 素 软 胶 囊 默 沙 东 苦 瓜 洋 参 软 胶 囊 默 沙 东 蜂 胶 胶 囊 等 多 个 产 品 因 品 质 高 效 果 好 得 到 数 百 万 中 老 年 朋 友 的 信 赖 近 年 来, 武 汉 默 沙 东 发 展 迅 猛, 步 入 良 性 循 环 轨 道 公 司 依 托 国 际 权 威 研 发 机 构, 现 已 推 出 16 个 心 脑 血 管 系 列 营 养 保 健 产 品,8 个 女 性 健 康 系 列 营 养 产 品 5 个 功 能 营 养 保 健 产 品, 以 及 2 个 男 性 健 康 营 养 产 品, 在 积 极 响 应 国 务 院 关 于 治 未 病 工 作 上 又 迈 出 了 坚 实 的 一 步, 为 提 高 老 百 姓 健 康 水 平, 防 病 保 健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的 贡 献! 经 过 公 司 的 不 断 努 力,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已 经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4. 当 事 人 主 张 投 诉 人 : 6

除 了 上 述 主 张 外, 投 诉 人 表 示, 投 诉 人 一 贯 注 重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为 保 护 MSD 这 一 知 名 品 牌, 投 诉 人 在 世 界 160 多 个 国 家 注 册 了 多 个 MSD 及 与 该 字 母 组 合 相 关 的 文 字 和 图 形 商 标, 最 早 注 册 年 份 可 追 溯 到 1970 年 投 诉 人 将 MSD 与 相 关 的 文 字 和 图 形 系 列 商 标 在 1 5 10 及 其 他 相 关 类 别 上 广 泛 申 请 注 册 投 诉 人 的 系 列 商 标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获 得 注 册 保 护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澳 大 利 亚 德 国 英 国 意 大 利 日 本 美 国 投 诉 人 在 中 国 香 港 中 国 澳 门 和 中 国 台 湾 皆 对 其 系 列 商 标 享 有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为 保 护 投 诉 人 之 MSD 系 列 商 标, 投 诉 人 在 中 国 注 册 和 持 有 多 个 MSD 系 列 注 册 商 标, 涉 及 服 务 包 括 保 健 有 关 医 药 诊 断 和 预 防 人 类 和 兽 类 疾 病 的 模 型 及 多 项 其 他 核 定 服 务 项 目 投 诉 人 之 MSD 系 列 注 册 商 标, 均 早 于 争 议 域 名 的 注 册 日 期 (2013 年 3 月 11 日 ) 注 册, 且 迄 今 有 效, 投 诉 人 因 此 就 MSD 享 有 在 先 的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投 诉 人 指 出, 争 议 域 名 与 投 诉 人 享 有 在 先 权 利 的 MSD 商 标 混 淆 性 相 似 投 诉 人 在 多 个 国 家 包 括 中 国 享 有 对 MSD 的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早 在 1970 年 即 注 册 了 MSD 商 标, 持 有 MSD 注 册 商 标 已 逾 四 十 年 经 过 投 诉 人 的 广 泛 使 用 和 宣 传, MSD 商 标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已 拥 有 极 高 的 知 名 度, 包 括 被 投 诉 人 所 在 地 中 国 MSD 商 标 排 他 性 地 指 向 投 诉 人 争 议 域 名 msdwh.com 包 含 msdwh 及.com 两 个 部 分 专 家 组 在 多 个 UDRP 裁 决 中 认 定,.com 作 为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的 后 缀, 不 具 备 任 何 区 别 域 名 的 作 用 因 此, 争 议 域 名 的 主 要 部 分 为 msdwh, 包 含 投 诉 人 的 显 著 性 商 标 MSD 以 及 地 域 词 汇 缩 写 wh 由 于 MSD 系 投 诉 人 独 创 的 显 著 性 商 标, 争 议 域 名 完 整 包 含 了 投 诉 人 显 著 性 商 标 MSD 这 一 事 实, 便 足 以 证 明 争 议 域 名 与 MSD 商 标 混 淆 性 相 似 参 见 EAuto, L.L.C. 诉 Triple S. Auto Parts d/b/a Kung Fu Yea Enterprises, Inc.,WIPO 案 件 编 号 D2000-0047 鉴 于 wh 是 中 国 城 市 名 称 武 汉 的 拼 音 wuhan 缩 写, 系 通 用 城 市 名 称, 因 此, wh 无 法 起 到 有 效 的 区 别 作 用, 反 而 将 误 导 互 联 网 用 户 认 为 争 议 域 名 网 站 系 投 诉 人 为 武 汉 地 区 专 门 设 立 的 网 站 参 见 保 时 捷 股 份 公 司 (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 诉 shifeng zhou a.k.a. zhou shfeng,wipo 案 件 编 号 D2012-2340, 争 议 域 名 在 PORSCHE 商 标 之 后 添 加 -bj bj 是 北 京 (Beijing) 的 拼 音 缩 写 争 议 域 名 在 porsche 后 加 上 -bj, 不 仅 很 难 使 该 组 合 本 身 具 有 区 别 于 投 诉 人 在 先 注 册 商 标 及 商 号 的 作 用, 反 而 可 能 会 进 一 步 增 强 争 议 域 名 与 PORSCHE 商 7

标 之 间 的 混 淆 性 争 议 域 名 极 易 导 致 公 众 误 认 为 争 议 域 名 所 指 向 的 网 站 与 投 诉 人 有 关 联, 是 投 诉 人 在 北 京 的 保 时 捷 经 销 商 这 些 裁 决 指 出, 一 个 完 整 包 含 了 投 诉 人 注 册 商 标 的 域 名, 即 使 该 商 标 附 加 了 通 用 词 汇, 也 应 当 足 以 被 认 为 符 合 政 策 所 规 定 的 相 同 或 混 淆 性 相 似 投 诉 人 也 引 用 了 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WIPO 案 件 编 号 D2001-0903, 以 及 Hoffmann-La Roche Inc. 诉 Wei-Chun Hsia,WIPO 案 件 编 号 D2008-0923 投 诉 人 也 指 出, 被 投 诉 人 对 争 议 域 名 不 享 有 任 何 权 利 或 合 法 权 益 于 这 点 上, 投 诉 人 认 为, 多 个 UDRP 裁 决 已 确 认, 单 纯 的 域 名 注 册 行 为 并 不 产 生 权 利 或 合 法 权 益 投 诉 人 引 用 WIPO 案 件 编 号 D2000-0062,Potomac Mills Limited Partnership 诉 Gambit Capital Management, mere registration does not establish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a domain name so as to avoid the application of paragraph 4(a)(ii) of the Policy 投 诉 人 认 为, 被 投 诉 人 不 持 有 任 何 MSD 或 与 之 相 近 似 的 注 册 商 标, 且 投 诉 人 从 未 授 权 或 许 可 被 投 诉 人 使 用 MSD 商 标 或 以 之 注 册 域 名 此 外, 被 投 诉 人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附 属 于 投 诉 人, 或 与 投 诉 人 之 间 存 在 任 何 许 可 授 权 或 其 它 业 务 关 系 没 有 证 据 表 明 争 议 域 名 已 经 获 得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被 投 诉 人 对 MSD 不 享 有 商 号 权 被 投 诉 人 在 争 议 域 名 指 向 网 站 的 显 著 位 置 上 使 用 了 投 诉 人 的 MSD 及 默 沙 东 及 有 关 图 象 组 合 注 册 商 标 和 投 诉 人 的 企 业 名 称 Merck Sharp & Dohme, 刻 意 制 造 混 淆 ; 被 投 诉 人 通 过 争 议 域 名 指 向 网 站 提 供 未 经 授 权 印 有 投 诉 人 的 MSD 及 默 沙 东 及 有 关 图 象 组 合 注 册 商 标 注 册 商 标 的 医 疗 保 健 产 品, 被 投 诉 人 对 争 议 域 名 的 使 用 不 构 成 非 商 业 使 用 或 合 理 使 用, 不 构 成 善 意 提 供 商 品 和 服 务 被 投 诉 人 就 争 议 域 名 不 具 有 政 策 第 4(c) 项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或 合 法 利 益 此 外, 为 利 用 MSD 商 标 的 知 名 度, 被 投 诉 人 在 明 知 MSD 商 标 的 情 况 下 仍 注 册 和 使 用 争 议 域 名 的 行 为 本 身 就 排 除 了 善 意 提 供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可 能 投 诉 人 引 用 WIPO 案 件 编 号 D2000-0847, Madonna Ciccone, p/k/a Madonna 诉 Dan Parisis and Madonna.com, use which intentionally trades on the fame of another cannot constitute a bona fide offering of goods or services ; 以 及 WIPO 案 件 编 号 D2000-0416,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诉 G. A.B. Enterprises, respondent s infringement of Complainant s trademark precludes the bona fide offering of goods and services 投 诉 人 也 主 张, 被 投 诉 人 明 知 MSD 商 标 而 注 册 争 议 域 名 的 行 为 具 有 恶 8

意,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争 议 域 名 阻 止 了 投 诉 人 获 得 与 MSD 标 识 相 对 应 的 域 名,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和 使 用 域 名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破 坏 投 诉 人 的 正 常 业 务, 及 被 投 诉 人 在 争 议 域 名 指 向 的 网 站 有 多 项 故 意 制 造 混 淆 的 内 容 首 先, 投 诉 人 重 申, 投 诉 人 是 多 个 MSD 系 列 注 册 商 标 的 所 有 人, 早 在 1983 年 就 在 中 国 注 册 了 MSD 系 列 商 标, 持 有 MSD 系 列 注 册 商 标 已 超 过 二 十 年 MSD 系 投 诉 人 英 文 名 称 Merck Sharp & Dohme Corp. 的 缩 写, 为 独 创 性 名 词 作 为 投 诉 人 独 创 的 商 标, MSD 经 过 投 诉 人 长 期 使 用 和 持 续 宣 传,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享 有 极 高 的 声 誉 在 中 国, 投 诉 人 长 期 以 来 一 直 将 注 册 商 标 MSD 用 于 各 类 产 品 外 包 装 上, MSD 标 识 已 经 和 投 诉 人 及 MSD 商 标 紧 密 联 系, 并 在 中 国 享 有 极 高 的 知 名 度, MSD 标 识 排 他 性 指 向 投 诉 人 及 其 产 品 投 诉 人 并 未 允 许 任 何 第 三 方 尤 其 是 被 投 诉 人, 使 用 其 知 名 注 册 商 标 MSD 被 投 诉 人 在 争 议 域 名 指 向 网 站 的 显 著 位 置 上 使 用 了 投 诉 人 的 MSD 系 列 注 册 商 标 和 投 诉 人 的 企 业 名 称 Merck Sharp & Dohme, 作 为 同 业 竞 争 者, 被 投 诉 人 明 显 熟 知 投 诉 人 及 其 MSD 系 列 注 册 商 标 除 利 用 MSD 商 标 的 知 名 度 和 投 诉 人 的 商 誉 制 造 混 淆 以 牟 取 不 当 利 益 外, 被 投 诉 人 不 具 有 将 MSD 作 为 域 名 重 要 部 份 的 合 理 理 由 被 投 诉 人 无 合 理 理 由 而 将 显 著 性 商 标 MSD 用 于 争 议 域 名 的 行 为 本 身 已 足 以 证 明 其 恶 意 投 诉 人 引 用 WIPO 案 件 编 号 D2011-1130,Government Employees Insurance Company 诉 Gonzalez 再 者, 投 诉 人 表 示, 在 明 知 投 诉 人 及 MSD 商 标 的 情 况 下, 被 投 诉 人 仍 选 择 以 MSD 注 册 争 议 域 名 被 投 诉 人 的 行 为 在 客 观 上 已 经 阻 止 了 投 诉 人 注 册 争 议 域 名 的 可 能, 使 得 投 诉 人 不 能 通 过 争 议 域 名 进 行 宣 传 推 广 相 应 的 产 品 可 见,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争 议 域 名 的 目 的 是 阻 止 投 诉 人 获 得 与 其 商 标 相 对 应 的 争 议 域 名, 其 行 为 构 成 恶 意 注 册 和 使 用 域 名 还 有, 投 诉 人 也 表 示, 作 为 同 业 竞 争 者,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并 通 过 争 议 域 名 出 售 未 经 投 诉 人 授 权 在 包 装 上 印 有 投 诉 人 的 默 沙 东 MSD 系 列 注 册 商 标 的 产 品, 极 易 使 互 联 网 用 户 误 以 为 争 议 域 名 所 指 向 网 站 为 投 诉 人 的 武 汉 官 网, 且 经 投 诉 人 授 权 被 用 于 出 售 投 诉 人 的 产 品 被 投 诉 人 的 此 种 商 业 行 为, 让 本 想 购 买 投 诉 人 产 品 的 互 联 网 用 户 在 被 投 诉 人 的 误 导 下 转 而 购 买 了 被 投 诉 人 的 产 品, 直 接 影 响 了 投 诉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互 联 网 用 户 在 被 投 诉 人 的 误 9

导 下, 购 买 使 用 了 被 投 诉 人 的 产 品 后, 若 觉 得 被 投 诉 人 的 产 品 质 量 不 好 效 果 不 佳, 将 会 使 投 诉 人 为 被 投 诉 人 背 负 质 量 瑕 疵 的 不 良 后 果, 极 大 地 损 害 投 诉 人 的 声 誉 而 且, 投 诉 人 更 指 出, 被 投 诉 人 使 用 域 名 的 目 的 在 于 故 意 吸 引 互 联 网 用 户 访 问 其 网 站 以 获 得 商 业 利 益, 方 法 是 使 其 网 站 或 网 址 或 者 该 网 站 或 网 址 上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来 源 赞 助 商 从 属 关 系 或 认 可 与 投 诉 人 的 标 记 具 有 相 似 性 而 使 人 产 生 混 淆 被 投 诉 人 在 争 议 域 名 指 向 的 网 站 有 故 意 制 造 混 淆 的 内 容 对 于 其 主 张, 投 诉 人 提 交 了 文 件, 以 证 明 其 上 述 事 项 综 上, 投 诉 人 请 求 专 家 组 裁 定 将 争 议 域 名 转 移 给 投 诉 人 针 对 被 投 诉 人 之 主 张, 投 诉 人 于 其 补 充 投 诉 书 及 补 充 投 诉 书 ( 二 ) 中 进 行 反 驳, 并 表 示 被 投 诉 人 的 答 辩 意 见 及 证 据 存 在 伪 造 证 据 故 意 提 供 片 面 的 误 导 性 证 据 提 供 虚 假 事 实 及 陈 述 的 情 形 其 中, 投 诉 人 指 被 投 诉 人 涉 嫌 伪 造 证 据, 提 交 虚 假 的 商 标 许 可 协 议, 编 造 事 实 故 意 误 导 专 家 组 投 诉 人 也 指 出 被 投 诉 人 声 称 所 谓 美 国 联 邦 医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商 标 权, 完 全 系 歪 曲 事 实, 意 图 以 不 实 陈 述 刻 意 误 导 专 家 组, 该 公 司 根 本 没 有 获 得 任 何 与 MSD 有 关 的 注 册 商 标 投 诉 人 更 指 出 被 投 诉 人 提 出 的 所 谓 被 投 诉 人 对 投 诉 人 提 交 的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不 予 认 同 的 意 见, 与 本 案 无 任 何 关 联 被 投 诉 人 : 被 投 诉 人 提 交 了 答 辩 书, 并 指 出 投 诉 人 投 诉 对 象 错 误 争 议 域 名 msdwh.com 的 所 有 人 为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故, 投 诉 人 投 诉 之 对 象 错 误 被 投 诉 人 表 示,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是 合 法 注 册 的 公 司 法 人, 已 在 保 健 品 行 业 具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该 公 司 始 创 于 2006 年 4 月, 是 一 家 集 生 物 科 技 研 发 营 养 保 健 品 批 发 销 售 于 一 体 的 现 代 化 企 业 其 生 产 销 售 的 心 脑 健 康 领 域, 默 沙 东 辅 酶 Q10 软 胶 囊 默 沙 东 松 杞 片 默 沙 东 纳 豆 银 杏 提 10

取 物 胶 囊 默 沙 东 氨 基 葡 萄 糖 硫 酸 软 骨 素 钙 胶 囊 默 沙 东 越 橘 叶 黄 素 软 胶 囊 默 沙 东 苦 瓜 洋 参 软 胶 囊 默 沙 东 蜂 胶 胶 囊 等 多 个 产 品 因 品 质 高 效 果 好 得 到 数 百 万 中 老 年 朋 友 的 信 赖 近 年 来, 武 汉 默 沙 东 发 展 迅 猛, 步 入 良 性 循 环 轨 道 公 司 依 托 国 际 权 威 研 发 机 构, 现 已 推 出 16 个 心 脑 血 管 系 列 营 养 保 健 产 品,8 个 女 性 健 康 系 列 营 养 产 品,5 个 功 能 营 养 保 健 产 品, 以 及 2 个 男 性 健 康 营 养 产 品, 在 积 极 响 应 国 务 院 关 于 治 未 病 工 作 上 又 迈 出 了 坚 实 的 一 步, 为 提 高 老 百 姓 健 康 水 平, 防 病 保 健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的 贡 献! 经 过 公 司 的 不 断 努 力,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已 经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对 于 投 诉 人 诉 称 其 在 中 国 大 陆 具 有 很 高 的 知 名 度, 被 投 诉 人 认 为 并 非 如 此 查 询 中 国 免 费 名 录 资 源 网 (http://resource.emagecompany.com) 中 国 医 药 企 业 100 强 排 行 榜 名 单 可 知, 杭 州 默 沙 东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排 名 第 70, 与 中 国 普 通 百 姓 所 熟 知 的 上 海 医 药 哈 药 集 团 西 安 杨 森 相 比 毫 不 起 眼 上 海 默 沙 东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甚 至 榜 上 无 名, 可 见 其 知 名 度 并 不 高, 被 投 诉 人 无 需 刻 意 混 淆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被 投 诉 人 表 明, 投 诉 人 称 被 投 诉 人 没 有 任 何 MSD 或 与 之 相 近 似 的 注 册 商 标, 且 并 未 获 得 使 用 该 注 册 商 标 的 授 权 但, 并 非 只 有 投 诉 人 拥 有 MSD 或 与 之 相 近 似 的 注 册 商 标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与 美 国 联 邦 医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具 有 合 作 关 系, 美 国 联 邦 医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曾 注 册 并 拥 有 多 个 与 MSD 和 默 沙 东 有 关 的 注 册 商 标 经 商 标 所 有 人 美 国 联 邦 医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授 权,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享 有 在 中 国 大 陆 独 占 使 用 该 商 标 的 权 利 故, 被 投 诉 人 根 据 商 标 MSD 注 册 相 关 域 名 并 无 不 妥 此 外, 被 投 诉 人 指 出, 被 投 诉 人 主 观 没 有 恶 意 多 个 UDRP 裁 决 已 经 表 明, 注 册 或 受 让 域 名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向 作 为 民 事 权 益 所 有 人 的 投 诉 人 或 其 竞 争 对 手 出 售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该 域 名, 以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多 次 将 他 人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注 册 为 自 己 的 域 名, 以 阻 止 他 人 以 域 名 的 形 式 在 互 联 网 上 使 用 其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的 ; 注 册 或 者 受 让 域 名 是 为 了 损 害 投 诉 人 的 声 誉, 破 坏 投 诉 人 正 常 的 业 务 活 动, 或 者 混 淆 与 投 诉 人 之 间 的 区 别, 误 导 公 众 的 才 能 判 断 为 具 有 恶 意 但, 被 投 诉 人 经 多 个 商 标 共 同 所 有 人 美 国 联 邦 医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授 权, 获 得 在 中 国 大 陆 独 11

占 使 用 MSD 和 默 沙 东 商 标 的 权 利 被 投 诉 人 基 于 商 业 推 广 宣 传 的 需 要, 合 法 注 册 域 名 msdwh.com 合 情 合 理, 不 存 在 恶 意 ; 在 www.net.cn 网 站 上 查 询, 发 现 并 非 所 有 与 msd 有 关 的 域 名 均 为 默 沙 东 制 药 公 司 所 注 册, 比 如 msd.me 所 有 者 为 Matthew Diehl 不 仅 如 此, 查 询 msd.com 及 msdwh.com 域 名 的 注 册 情 况, 发 现 并 不 是 所 有 包 含 msd.com 及 msdwh.com 都 已 被 注 册, 可 见 投 诉 人 其 实 尚 有 多 种 选 择 余 地 故, 被 诉 人 并 没 有 阻 碍 投 诉 人 获 得 相 应 域 名 的 权 利, 而 投 诉 人 却 要 争 抢 被 诉 人 合 法 注 册 且 正 常 使 用 的 域 名, 可 见 投 诉 人 居 心 叵 测 被 投 诉 人 也 指 出, 投 诉 人 诉 称 被 投 诉 人 在 网 页 显 著 位 置 使 用 了 MSD 相 关 的 文 字 及 图 象 注 册 商 标 但, 被 投 诉 人 在 网 站 上 使 用 的 是 经 过 授 权 的 商 标 图 象 组 合, 其 中 所 有 的 商 标 都 经 过 商 标 所 有 人 美 国 联 邦 医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的 授 权, 不 仅 包 含 MSD 相 关 的 文 字 及 图 象 商 标, 还 包 含 商 标 另 一 图 象 商 标, 被 投 诉 人 的 使 用 行 为 完 全 合 法 对 于 投 诉 人 称 以 MSD 为 关 键 词 进 行 Google 网 页 搜 索, 搜 索 结 果 皆 指 向 投 诉 人 这 一 点, 被 投 诉 人 对 其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关 联 性 均 不 予 认 可 因 为 网 页 引 擎 搜 索 的 查 询 结 果 是 可 以 人 为 及 采 用 搜 索 引 擎 优 化 技 术 等 手 段 干 预 的, 搜 索 结 果 存 在 非 客 观 的 因 素, 并 不 能 作 为 投 诉 人 投 诉 的 证 据 使 用 被 投 诉 人 表 示, 投 诉 人 称 其 英 文 全 称 Merck Sharp & Dohme Corp. 的 英 文 首 字 母 缩 写 为 MSD, 对 此 被 投 诉 人 没 有 异 议, 但 MSD 并 不 唯 一 地 指 向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也 表 示, 投 诉 人 认 为 MSD 系 其 独 创, 具 有 较 高 显 著 性 并 且, 投 诉 人 诉 称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域 名 msdwh 包 含 投 诉 人 的 商 标 MSD 以 及 地 域 名 称 武 汉 的 拼 音 缩 写 wh 为 增 强 证 明 力, 投 诉 人 还 援 引 了 案 件 编 号 为 D2012-2340 的 保 时 捷 股 份 公 司 诉 shifeng zhou a.k.a.zhou shfeng,wipo 在 先 案 例 对 此, 被 投 诉 人 均 不 予 认 可, 被 投 诉 人 指 出, 被 投 诉 人 认 为 MSD 并 非 显 著 性 较 高 的 商 标 一 般 而 言, 不 具 有 任 何 特 定 含 义 的 自 造 词 才 被 认 为 具 有 较 高 的 显 著 性 事 实 上, 以 MSD 作 为 商 标 的 企 业 有 很 多, 客 观 上 亦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淡 化 了 MSD 与 投 诉 人 的 关 联 性 被 投 诉 人 所 注 册 的 域 名 之 主 体 部 分 msdwh 是 一 个 整 体 投 诉 人 简 单 地 将 其 拆 分 为 msd 与 wh, 并 认 为 MSD 唯 一 地 指 向 投 诉 人, 而 WH 唯 一 地 指 向 武 汉 被 投 诉 人 认 为 以 上 纯 属 投 诉 人 主 观 臆 断 按 其 逻 辑, msdwh 可 以 有 无 限 种 解 读 故, 争 12

议 域 名 msdwh.com 与 投 诉 人 的 商 标 MSD 不 能 混 为 一 谈 被 投 诉 组 织 的 名 称 中 包 含 默 沙 东, 且 获 得 授 权 使 用 问 号 图 形 商 标, msdwh 完 全 可 以 理 解 为 默 沙 东 问 号 故, 被 投 诉 人 认 为 投 诉 人 此 项 投 诉 有 失 偏 颇 投 诉 人 援 引 的 porsche 案 例 不 适 用 于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认 为 商 标 PORSCHE 系 保 时 捷 股 份 公 司 独 创 词 汇, 具 有 极 高 显 著 性 和 辨 识 度 而 MSD 仅 为 三 个 字 母 的 简 单 组 合, 许 多 商 标 的 名 称 缩 写 都 是 MSD 进 一 步 说, porsche 案 中, 争 议 域 名 的 写 法 是 porsche-bj, 考 虑 到 porsche 商 标 的 极 高 显 著 性 和 书 写 方 式, 其 更 容 易 造 成 混 淆 本 案 中, MSD 不 具 有 porsche 那 样 高 的 显 著 性, 争 议 域 名 的 书 写 方 式 也 并 未 将 msd 与 wh 分 隔 开, 不 易 造 成 混 淆 因 此, 故 该 判 例 不 适 用 于 本 案 之 争 议 还 有, 被 投 诉 人 主 张, 投 诉 人 经 营 的 商 品 主 要 为 人 用 医 药, 而 被 投 诉 人 经 营 范 围 为 保 健 品, 两 者 经 营 范 围 有 明 显 区 别, 其 目 标 消 费 群 体 销 售 渠 道 亦 明 显 不 同 故 被 投 诉 人 依 据 授 权 使 用 的 商 标 注 册 相 关 域 名, 并 不 妨 碍 投 诉 人 的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对 于 其 主 张, 被 投 诉 人 提 交 了 文 件, 以 证 明 其 上 述 事 项 综 上, 被 投 诉 人 请 求 专 家 组 裁 定 驳 回 投 訴 人 的 全 部 投 诉 请 求 针 对 投 诉 人 之 主 张, 被 投 诉 人 也 于 其 补 充 答 辩 书 及 补 充 答 辩 书 ( 二 ) 中 进 行 反 驳 于 其 中 的 一 些 主 张 中, 被 投 诉 人 表 示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不 是 一 定 得 在 商 标 注 册 后 才 能 进 行, 商 标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列 商 标 申 请 日 期 均 早 于 该 协 议 签 订 日 期, 商 标 的 许 可 授 权 可 以 在 商 标 注 册 之 前, 商 标 许 可 协 议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美 国 联 邦 医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没 有 商 标 注 册 证, 但 不 代 表 不 能 许 可 给 他 人 使 用, 投 诉 人 提 交 的 补 充 证 据 不 能 证 明 其 在 中 国 具 有 很 大 影 响 力, MSD 不 仅 仅 是 英 文 MERK SHARP & DOHME CORP. 的 缩 写, 该 字 母 组 合 也 不 是 唯 一 指 向 投 诉 人, 被 投 诉 人 不 具 有 恶 意, 被 投 诉 人 对 投 诉 人 提 交 的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不 予 认 同, 投 诉 人 提 交 的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与 本 案 有 很 大 关 联, 投 诉 人 的 商 标 MSD 有 可 被 撤 销 之 嫌 5. 专 家 组 意 见 根 据 被 投 诉 人 与 注 册 商 之 间 的 注 册 协 议, 被 投 诉 人 同 意 受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13

决 政 策 ( 政 策 ) 的 约 束 政 策 适 用 于 本 项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政 策 第 4 条 规 定 了 强 制 性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根 据 第 4(a) 条 的 规 定, 投 诉 人 必 须 证 明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均 已 满 足 : (i) 被 投 诉 人 域 名 与 投 诉 人 享 有 权 利 的 商 品 商 标 或 服 务 商 标 相 同 或 混 淆 性 相 似 ; 且 (ii) 被 投 诉 人 对 该 域 名 并 不 享 有 权 利 或 合 法 利 益 ; 且 (iii) 被 投 诉 人 对 该 域 名 的 注 册 和 使 用 具 有 恶 意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之 规 则 ( 规 则 ) 第 10(a) 条 规 定, 专 家 组 应 依 照 政 策 和 规 则 规 定, 以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方 式 进 行 行 政 程 序 ; 规 则 第 10(c) 条 规 定, 专 家 组 应 确 保 行 政 程 序 快 速 进 行, 专 家 组 可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应 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或 自 行 决 定 延 长 本 规 则 或 专 家 组 所 确 定 的 时 限 ; 规 则 第 10(d) 条 规 定, 专 家 组 有 权 决 定 证 据 的 可 接 受 性 关 联 性 实 质 性 和 重 要 性 补 充 投 诉 书 补 充 答 辩 书 补 充 投 诉 书 ( 二 ) 补 充 答 辩 书 ( 二 ) 及 其 附 件 依 据 专 家 组 发 出 行 政 指 令 第 一 号 和 第 二 号, 专 家 组 将 于 裁 决 中 一 并 裁 决 是 否 接 纳 补 充 投 诉 书 补 充 答 辩 书 补 充 投 诉 书 ( 二 ) 补 充 答 辩 书 ( 二 ) 及 其 附 件, 作 为 专 家 组 所 纳 入 其 考 虑 本 案 的 证 据 和 意 见 之 材 料 中 专 家 组 认 为 行 政 程 序 具 有 快 速 进 行 低 廉 费 用 和 高 效 率 的 特 质 和 要 求, 是 以 文 件 为 基 础 进 行 的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行 政 程 序 不 适 合 处 理 涉 及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有 关 争 议 域 名 的 有 实 质 竞 争 性 的 各 自 拥 有 的 民 事 权 利 权 益 的 案 件 于 本 案 中, 对 于 投 诉 人 所 提 交 的 两 份 补 充 投 诉 书, 被 投 诉 人 并 没 有 明 确 提 出 反 对, 而 被 投 诉 人 也 有 机 会 提 交 有 关 的 补 充 答 辩, 涉 及 的 指 称 包 括 被 投 诉 人 是 否 出 示 了 伪 证 据 此, 于 这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专 家 组 裁 定 接 纳 补 充 投 诉 书 补 充 答 辩 书 补 充 投 诉 书 ( 二 ) 补 充 答 辩 书 ( 二 ) 及 其 附 件 的 提 交, 并 将 其 纳 入 专 家 组 之 考 虑 内 基 于 上 述 裁 定, 专 家 组 根 据 双 方 当 事 人 所 提 供 并 获 专 家 组 接 纳 于 其 考 虑 中 之 各 投 诉 书 各 答 辩 书 及 其 所 附 上 之 附 件 等, 对 本 案 作 出 以 下 意 见 与 裁 定 : 关 于 完 全 相 同 或 混 淆 性 相 似 依 据 投 诉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诉 书 及 附 上 之 文 件, 专 家 组 接 纳 投 诉 人 对 以 MSD 组 成 或 包 含 该 标 记 的 文 字 及 图 像 商 标 所 取 得 的 商 标 注 册, 而 该 等 注 册 包 括 在 14

中 国 所 取 得 的 注 册 专 家 组 因 此 接 纳 投 诉 人 对 这 些 名 称 / 标 志 所 拥 有 之 商 标 权 专 家 组 也 接 纳 从 投 诉 书 及 附 上 文 件 中 可 清 楚 显 示, 投 诉 人 除 了 是 这 些 MSD 系 列 商 标 的 注 册 人 和 所 有 人 以 外, 已 在 包 括 中 国 之 世 界 多 地 之 商 业 领 域 使 用 这 些 文 字 及 图 像 商 标 多 年, 投 诉 人 的 这 些 MSD 商 标 通 过 多 年 使 用 更 已 经 在 中 国 成 为 相 当 知 名 度 的 商 标 对 于 投 诉 人 所 主 张 的 商 标 权 利, 被 投 诉 人 并 未 提 出 异 议 因 此, 专 家 组 认 定, 投 诉 人 对 这 些 MSD 系 列 商 标 名 称 / 标 志 享 有 政 策 第 4 条 所 要 求 的 商 标 权 利 专 家 组 认 为, 争 议 域 名 <msdwh.com> 的 主 体 部 分 为 msdwh, 而 其 中 之.com 部 份 仅 是 描 述 性 质 之 一 般 顶 级 域 名 所 组 成 之 部 份 而 且, 专 家 组 也 同 意 投 诉 人 所 述, 特 别 是 对 于 中 国 之 互 联 网 使 用 者 而 言 msdwh 中 之 wh 可 是 武 汉 之 地 区 描 述 性 的 此 外, 专 家 组 也 认 为, 争 议 域 名 中 的 msdwh 本 身 并 不 是 一 般 的 日 常 用 字 或 用 词 专 家 组 因 此 裁 定 争 议 域 名 与 投 诉 人 的 这 些 MSD 文 字 及 图 像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混 淆 性 相 似 关 于 被 投 诉 人 权 利 或 合 法 利 益 就 本 案 被 投 诉 人 身 份 而 言, 专 家 组 认 为, 依 据 注 册 信 息, 本 行 政 程 序 之 被 投 诉 人 是 huang zhong,merck Sharp & Dohme(Wuhan)healthcare Co. Ltd., 其 中 文 名 称 分 别 是 黄 忠 及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此 外, 专 家 组 认 为, msd 或 msdwh 不 可 算 是 日 常 用 词 或 用 字, 但 msd 可 被 视 为 被 投 诉 人 Merck Sharp & Dohme(Wuhan)healthcare Co. Ltd. 之 缩 写, 这 与 被 投 诉 人 出 示 之 营 业 执 照 中 文 名 字 ( 即 武 汉 默 沙 东 医 药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 所 翻 譯 出 来 的 英 文 名 字 ( 即 Merck Sharp & Dohme(Wuhan)healthcare Co. Ltd) 有 所 对 应, 其 中 之 wh 更 与 武 汉 直 接 对 应 而 且, 专 家 组 亦 认 为, 被 投 诉 人 也 出 示 了 不 少 文 件 证 据, 以 表 明 被 投 诉 人 已 将 包 含 MSD 的 标 志 投 入 使 用 于 其 业 务 中 另 外, 被 投 诉 人 也 出 示 了 有 关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不 予 认 同 的 裁 定 书 专 家 组 注 意 到, 投 诉 人 的 相 关 伪 证 主 张, 是 集 中 于 商 标 的 许 可 协 议 及 / 或 许 可 权 源 头 之 真 伪 及 合 法 性, 并 没 有 明 确 涉 及 上 述 主 张 / 文 件 其 中, 被 投 诉 人 答 辩 书 附 件 1 列 出 与 争 议 域 名 相 关 的 商 标 司 法 裁 定 结 果, 显 示 投 诉 人 对 美 国 联 邦 医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几 个 与 争 议 域 名 相 关 商 标 的 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 已 经 被 中 国 商 标 当 局 裁 定 异 议 不 成 立 被 投 诉 人 也 出 示 美 国 联 邦 医 学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和 被 投 诉 人 的 商 标 许 可 协 议 对 于 投 诉 人 主 张 被 投 诉 人 伪 造 该 协 议 的 指 控, 这 是 非 常 严 重 的 指 控, 需 要 相 应 有 力 的 证 据 然 而, 投 诉 人 所 可 指 出 的 基 本 上 是 关 于 协 议 日 期 的 一 些 问 题 专 家 组 没 有 其 他 证 据 协 助 被 投 诉 人 也 尝 试 提 供 一 些 解 释 虽 15

然 专 家 组 可 能 无 法 完 全 被 这 样 的 解 释 说 服, 但 是 在 只 通 过 考 虑 文 件 和 没 有 口 头 证 据 时, 这 与 投 诉 人 成 功 主 张 伪 证 还 有 一 段 证 据 差 距 专 家 组 认 为 这 种 情 况 与 其 他 被 投 诉 人 明 显 没 有 有 关 权 利 或 合 法 利 益 的 情 况 不 同 专 家 组 相 信, 投 诉 人 与 被 投 诉 人 之 间, 就 MSD 这 系 列 商 标 存 在 实 质 的 民 事 权 益 争 议, 而 最 终 投 诉 人 与 被 投 诉 人 之 间 之 争 议 或 许 要 到 法 院 才 得 到 合 法 的 正 义 伸 张, 但 基 于 行 政 程 序 不 适 合 处 理 涉 及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有 关 争 议 域 名 的 有 实 质 竞 争 性 的 各 自 拥 有 的 民 事 权 利 权 益 的 案 件, 及 行 政 程 序 的 特 质, 专 家 组 认 为, 投 诉 人 未 能 成 功 于 本 程 序 中 证 明 被 投 诉 人 对 争 议 域 名 或 者 其 主 要 部 分 不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的 这 些 主 张 因 此, 专 家 组 裁 定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末 能 成 功 满 足 了 政 策 第 4(a)(ii) 条 中 的 条 件 专 家 组 强 调, 这 裁 定 仅 是 按 本 行 政 程 序 之 特 质, 基 于 当 事 人 所 提 交 的 证 据 而 作 出, 这 不 等 如 被 投 诉 人 对 MSD 这 标 志 有 或 是 没 有 权 利 或 合 法 利 益 关 于 恶 意 政 策 第 4(b) 条 规 定, 针 对 第 4(a)(iii) 条, 尤 其 是 如 下 情 形, 但 并 不 限 于 如 下 情 形, 如 经 专 家 组 发 现 确 实 存 在, 则 构 成 恶 意 注 册 和 使 用 域 名 的 证 据 : (i) 该 情 形 表 明,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或 获 取 域 名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向 作 为 商 品 商 标 或 服 务 商 标 所 有 人 的 投 诉 人 或 其 竞 争 对 手 出 售 出 租 或 转 让 域 名, 以 获 取 直 接 与 域 名 注 册 相 关 费 用 之 外 的 额 外 收 益 者 ; 或 者, (ii)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该 域 名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阻 止 商 品 商 标 和 服 务 商 标 的 所 有 人 以 相 应 的 域 名 反 映 其 上 述 商 标 者 ; 或 者, (iii) 被 投 诉 人 注 册 域 名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破 坏 竞 争 对 手 的 正 常 业 务 者 ; 或 者, (iv) 以 使 用 域 名 的 手 段, 为 商 业 利 益 目 的, 被 投 诉 人 通 过 制 造 被 投 诉 人 网 站 或 网 址 上 所 出 售 的 商 品 或 提 供 的 服 务 与 投 诉 人 商 标 之 间 在 来 源 者 赞 助 者 附 属 者 或 保 证 者 方 面 的 混 淆, 故 意 引 诱 网 络 用 户 访 问 你 方 网 站 或 其 它 连 机 地 址 者 本 案 中 投 诉 人 主 张 被 投 诉 人 对 域 名 的 注 册 或 者 使 用 具 有 恶 意 专 家 组 认 为, 从 双 方 提 交 之 证 据 及 文 件 可 见, 被 投 诉 人 是 在 知 悉 投 诉 人 之 MSD 系 列 商 标 的 情 况 下, 注 册 或 使 用 争 议 域 名, 如 被 投 诉 人 没 有 对 争 议 域 名 或 者 其 主 要 部 分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是 可 构 成 恶 政 策 下 之 恶 意 行 为 16

但 是, 基 于 专 家 组 裁 定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末 能 成 功 满 足 了 政 策 第 4(a)(ii) 条 中 的 条 件, 专 家 组 也 裁 定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也 末 能 成 功 满 足 了 政 策 第 4(a)(iii) 条 中 的 条 件 6. 裁 决 综 上 所 述, 专 家 组 认 为 : 争 议 域 名 的 投 诉 末 能 全 面 符 合 政 策 第 4(a) 条 规 定 的 三 个 条 件, 即 争 议 域 名 与 投 诉 人 拥 有 权 利 的 商 品 商 标 或 服 务 商 标 混 淆 性 地 近 似, 被 投 诉 人 就 争 议 域 名 不 享 有 权 利 或 合 法 利 益, 以 及 被 投 诉 人 对 争 议 域 名 的 注 册 和 使 用 均 为 恶 意 根 据 政 策 和 规 则 的 规 定, 专 家 组 裁 决, 本 案 投 诉 人 的 投 诉 不 成 立, 并 驳 回 投 诉 苏 国 良 (Gary Soo) 独 任 专 家 2014 年 12 月 21 日 于 香 港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