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十一版).doc



Similar documents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书面申请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doc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目 录 -2-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一、资质申请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I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第十六章〓附〓录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姓名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企 ( 事 ) 业 法 人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账 户 资 质 等 级 生 产 许 可 进 疆 备 案 驻 疆 情 况 联 系 方 式 等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职 务 岗 位 专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五版).doc

< 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 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编号:

万 元 ( 三 )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情 况 部 门 预 算 中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 1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 类 ) 商 贸 事 务 ( 款 ) 行 政 运 行 ( 项 ) 支 出 54

附件2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5)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证 明 ) 复 印 件 ( 资 格 证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年 未 注 册 ); 6) 若 在 外 省 市 取 得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该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该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一、资质申请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上证指数

册 的 证 明 ( 未 注 册 证 明 ) 四 材 料 要 求 1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证 明 注 册 人 员 照 片 和 手 写 签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附 件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Transcription:

广 州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就 医 指 南 ( 第 十 一 版 ) 一 医 疗 保 险 凭 证 广 州 市 社 会 保 障 卡 ( 以 下 简 称 社 保 卡 ) 与 广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卡 ( 以 下 简 称 医 保 卡 ) 均 可 作 为 参 保 人 员 就 医 办 理 医 保 有 关 业 务 的 凭 证, 统 称 医 疗 保 险 凭 证 ( 一 ) 领 卡 后 的 注 意 事 项 核 对 社 保 卡 或 医 保 卡 及 存 折 上 的 姓 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等 信 息 如 信 息 有 误, 请 尽 快 到 相 应 的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资 料 变 更 事 宜 ( 二 ) 社 保 卡 或 医 保 卡 的 使 用 1. 社 保 卡 或 医 保 卡 是 参 保 人 员 就 医 和 记 录 使 用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资 金 的 凭 证,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2. 就 医 配 ( 购 ) 药 办 理 出 入 院 手 续 时 必 须 出 示 社 保 卡 或 医 保 卡 3. 医 保 卡 挂 失 密 码 挂 失 损 坏 卡 重 制 等 相 关 业 务, 均 可 到 相 应 协 议 银 行 广 州 市 区 内 任 一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社 保 卡 挂 失 补 卡 等 相 关 业 务, 可 到 社 会 保 障 卡 中 心 服 务 网 点 办 理 ( 服 务 网 点 名 单 和 地 址 可 登 录 社 保 卡 服 务 网 站 http://card.gz.gov.cn 查 询, 或 参 考 广 州 市 社 会 保 障 卡 使 用 手 册 ) 在 此 期 间, 可 暂 凭 挂 失 证 明 或 重 制 卡 回 执 及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按 规 定 办 理 就 医 手 续 1

4. 医 保 服 务 银 行 服 务 电 话 光 大 银 行 :95595; 广 州 银 行 :96699; 农 业 银 行 :95599; 广 发 银 行 :82632000,82621765 12343 广 州 市 市 民 服 务 和 社 会 保 障 卡 管 理 中 心 服 务 电 话 : 5.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注 资 查 询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参 保 人 从 正 常 缴 费 的 次 月 起, 每 月 18 日 后 可 持 医 保 卡 到 标 识 有 广 东 银 联 的 自 助 柜 员 机 持 社 保 卡 到 对 应 医 保 服 务 银 行 的 多 媒 体 自 助 终 端 查 询, 也 可 直 接 到 对 应 医 保 服 务 银 行 广 州 市 区 内 任 一 营 业 网 点 或 拨 打 医 保 服 务 银 行 的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查 询 参 加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医 保 的 参 保 人, 不 建 立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没 有 资 金 划 入 医 保 卡 或 社 保 卡 中 6. 按 照 市 委 市 政 府 推 广 应 用 社 保 卡 的 要 求, 我 市 将 逐 步 推 进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申 ( 换 ) 领 社 保 卡 ( 三 )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1.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划 拨 标 准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参 保 人 足 额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后, 将 按 月 划 拨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资 金, 具 体 划 拨 计 算 基 数 和 实 到 账 比 例 见 下 表 : 人 员 类 别 划 入 基 数 到 账 比 例 35 周 岁 以 下 2% 本 年 度 本 人 基 本 医 疗 满 35 周 岁 至 45 周 岁 以 下 保 险 月 缴 费 基 数 3% 满 45 周 岁 至 退 休 前 3.8% 退 休 人 员 上 年 度 本 市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4.1% 2

2.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支 付 范 围 参 保 人 员 可 使 用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资 金 支 付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以 下 费 用 : (1) 在 本 市 缴 交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费 (2) 在 本 市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发 生 的 属 于 个 人 负 担 的 医 疗 费 用 (3) 在 本 市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预 防 接 种 及 体 检 费 用 (4) 在 本 市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购 买 药 品 及 医 疗 用 品 的 费 用 提 示 :1. 参 保 人 亲 属 使 用 参 保 人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支 付 医 疗 费 药 费 时, 应 向 定 点 医 药 机 构 出 示 参 保 人 医 保 凭 证 及 亲 属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以 便 查 核 登 记 2. 参 保 人 应 按 规 定 使 用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不 得 采 取 各 种 违 法 违 规 手 段 套 取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二 职 工 医 保 待 遇 ( 一 ) 就 医 流 程 图 参 保 人 员 到 定 点 ( 选 定 )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挂 号 处 挂 号 ( 出 示 社 保 卡 或 医 保 卡 首 次 选 点 出 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诊 室 就 诊 住 院 普 通 门 急 诊 门 慢 门 特 办 理 住 院 登 记 手 续 ( 出 示 社 保 卡 或 医 保 卡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收 费 处 办 理 结 账 手 续 ( 出 示 社 保 卡 或 医 保 卡 ) 住 院 治 疗 检 查 治 疗 取 药 3 办 理 出 院 结 算 ( 出 示 社 保 卡 或 医 保 卡 )

* 首 次 进 行 普 通 门 急 诊 门 慢 门 特 就 医, 请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二 ) 享 受 医 保 待 遇 的 起 始 时 间 1. 已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医 保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医 保 费 的 人 员, 从 参 保 缴 费 的 次 月 开 始 享 受 相 应 的 医 保 待 遇 2. 用 人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 不 按 时 缴 纳 医 保 费 的, 在 欠 缴 费 次 月 起 暂 不 享 受 医 保 待 遇 ; 在 3 个 月 内 补 缴 欠 费 费 用 利 息 和 滞 纳 金 的, 可 补 付 延 期 缴 费 期 间 由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并 将 相 应 金 额 补 划 入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 在 3 个 月 后 补 缴 费 用 利 息 和 滞 纳 金 的,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并 补 划 拨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不 补 付 医 保 统 筹 待 遇 参 保 人 员 终 止 医 保 关 系 后, 在 停 止 缴 费 的 次 月, 停 止 享 受 医 保 待 遇 提 示 :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的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按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医 保 待 遇 ( 三 ) 普 通 门 诊 待 遇 标 准 1.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金 的 筹 集 标 准 和 办 法 人 员 类 别 筹 集 基 数 筹 集 标 准 筹 集 办 法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本 年 度 本 人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月 缴 费 基 数 上 年 度 本 市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每 人 每 月 1% 上 年 度 本 市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每 人 每 月 1% 2.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待 遇 标 准 从 个 人 医 疗 账 户 中 划 扣 从 其 缴 纳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中 拨 转 符 合 普 通 门 诊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药 费 及 诊 疗 费, 由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金 按 以 下 标 准 支 付 : 人 员 类 别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人 员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及 指 定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 含 指 定 专 科 定 点 机 构 ) 75 55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65 45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每 人 每 月 300 元, 当 月 有 效, 不 滚 存 不 累 计 4

已 办 理 长 期 异 地 就 医 的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在 职 职 工 和 退 休 人 员, 分 别 以 本 年 度 本 人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月 缴 费 基 数 和 上 年 度 本 市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基 数, 按 每 人 每 月 2% 的 标 准, 由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金 包 干 支 付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待 遇 3. 就 医 须 知 除 在 指 定 的 专 科 医 院 进 行 相 应 专 科 门 诊 就 医 不 受 选 点 限 制 外, 参 保 人 应 当 在 本 市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办 理 选 点 手 续, 选 择 1 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或 指 定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 及 1 家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作 为 门 诊 选 定 医 疗 机 构 普 通 门 诊 选 点 改 点 业 务 按 如 下 方 式 办 理 : (1) 首 次 申 办 门 诊 选 点 的, 按 规 定 在 门 诊 选 定 医 疗 机 构 直 接 办 理, 填 写 广 州 市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门 诊 医 疗 待 遇 登 记 卡, 并 贴 上 近 1 年 彩 色 小 一 寸 照 片 一 张, 具 体 要 求 可 到 医 疗 机 构 前 台 或 医 保 办 咨 询 (2) 参 保 人 原 已 办 理 选 点 手 续 且 新 年 度 内 不 需 改 点 的, 无 需 重 新 办 理 选 点, 可 直 接 进 行 门 诊 就 医 记 账 结 算 (3) 参 保 人 原 已 办 理 选 点 手 续 且 新 年 度 未 在 原 选 定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就 医 的, 如 需 选 择 到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就 医, 在 新 选 定 医 疗 机 构 办 理 选 点 手 续 (4) 新 年 度 已 选 定 门 诊 医 疗 机 构 的, 原 则 上 本 社 保 年 度 不 予 变 更 如 发 生 户 口 迁 移 居 住 地 变 化 工 作 单 位 变 动 或 选 定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变 化 等 情 形, 可 携 带 相 关 资 料 到 我 市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5) 在 职 职 工 和 退 休 人 员 在 办 理 长 期 异 地 就 医 审 批 的 当 月, 仍 可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办 理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记 账 结 5

算, 次 月 1 日 起 按 长 期 异 地 人 员 就 医 及 结 算 管 理 ; 取 消 长 期 异 地 就 医 备 案 的 当 月, 仍 按 长 期 异 地 人 员 就 医 及 结 算 管 理, 次 月 1 日 起, 方 可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办 理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记 账 结 算 ( 四 ) 指 定 慢 性 病 门 诊 待 遇 标 准 目 前, 广 州 市 指 定 慢 性 病 病 种 有 以 下 17 种 : 高 血 压 病 冠 心 病 糖 尿 病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帕 金 森 病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精 神 分 裂 症 慢 性 心 力 衰 竭 ( 心 功 能 Ⅲ 级 以 上 ) 心 脏 瓣 膜 替 换 手 术 后 抗 凝 治 疗 癫 痫 慢 性 活 动 性 肝 炎 ( 乙 型 ) 肝 硬 化 ( 失 代 偿 期 ) 慢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慢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 非 透 析 )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疾 病 阿 尔 茨 海 默 氏 病 情 感 性 精 神 病 ( 躁 狂 发 作 抑 郁 发 作 及 双 相 障 碍 ) 参 保 人 患 有 上 述 慢 性 病 的, 在 指 定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确 诊 登 记 后, 可 在 具 备 治 疗 资 格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就 医, 属 于 指 定 慢 性 病 相 应 的 门 诊 专 科 药 品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药 费, 由 基 金 按 规 定 比 例 支 付, 每 一 种 指 定 慢 性 病 每 月 支 付 最 高 上 限 为 150 元, 当 月 有 效, 不 滚 存 不 累 计, 参 保 人 最 多 可 选 择 其 中 3 个 病 种 享 受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如 下 : 人 员 类 别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人 员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及 指 定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85 65 每 个 病 种 每 月 150 元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 五 )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待 遇 标 准 6

1. 类 别 就 医 地 点 确 诊 与 登 记 项 目 类 别 就 医 地 点 确 诊 与 登 记 登 记 有 效 期 急 诊 留 观 无 需 登 记 恶 性 肿 瘤 化 疗 放 疗 尿 毒 症 血 透 腹 透 肾 移 植 术 后 抗 排 异 治 疗 一 年 肝 脏 移 植 术 后 抗 排 异 治 疗 血 友 病 治 疗 指 定 的 二 三 级 医 疗 机 构 在 可 开 展 相 应 项 目 的 指 定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办 理 终 身 有 效 慢 性 丙 型 肝 炎 治 疗 六 个 月 ( 最 多 登 记 三 次 ) 重 型 β 地 中 海 贫 血 治 疗 终 身 有 效 慢 性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治 疗 一 年 家 庭 病 床 指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凭 二 三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证 明 到 指 定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办 理 三 个 月 * 未 经 登 记 的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医 疗 费 用, 以 及 与 所 确 诊 的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不 相 关 的 医 疗 费 用,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 家 庭 病 床 治 疗 期 间 转 住 院 的, 从 住 院 之 日 起 原 家 庭 病 床 有 效 期 即 终 止 7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急 诊 留 观 2. 起 付 标 准 支 付 比 例 及 基 金 每 月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类 别 在 职 职 工 恶 性 肿 瘤 化 疗 放 疗 尿 毒 症 血 透 腹 透 肾 移 植 术 后 抗 排 异 治 疗 肝 脏 移 植 术 后 抗 排 异 治 疗 重 型 β 地 中 海 贫 血 治 疗 血 友 病 治 疗 慢 性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治 疗 慢 性 丙 型 肝 炎 治 疗 起 付 标 准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1600 元 / 社 保 年 度 无 退 休 人 员 家 庭 病 床 400 元 / 期 280 元 / 期 共 付 段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与 参 保 人 在 同 级 别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支 付 比 例 一 致 与 参 保 人 在 一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支 付 比 例 一 致 基 金 每 月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 元 / 月 ) *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上 的 医 疗 费 用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6000 5500 3000 5000 3500 * 急 诊 留 观 直 接 转 入 本 院 住 院 治 疗 的, 当 次 急 诊 留 观 的 医 疗 费 用 并 入 住 院 费 用 结 算 ( 六 ) 住 院 待 遇 标 准 1.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中, 个 人 应 负 担 以 下 费 用 : 自 费 费 用 ; 自 付 费 用 ( 即 医 保 药 品 诊 疗 项 目 医 保 服 务 设 施 三 个 目 录 范 围 内, 规 定 由 参 保 人 自 付 部 分 比 例 的 费 用 ); 8

起 付 标 准 及 以 下 费 用 ; 共 付 段 自 付 费 用 ; 超 过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补 助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部 分 的 费 用 2. 每 次 住 院 起 付 标 准 ( 元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在 职 职 工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退 休 人 员 一 级 400 280 二 级 800 560 三 级 1600 1120 患 精 神 病 的 参 保 人 员 在 本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指 定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院 或 精 神 病 专 科 病 区 住 院 治 疗 发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不 设 起 付 标 准 3. 共 付 段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及 个 人 自 付 比 例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在 职 职 工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退 休 人 员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个 人 自 付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个 人 自 付 一 级 90 10 93 7 二 级 85 15 89.5 10.5 三 级 80 20 86 14 4. 住 院 床 位 费 每 床 日 结 算 标 准 ( 元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普 通 病 房 监 护 室 层 流 病 房 门 ( 急 ) 诊 留 观 一 级 29.6 56 224 二 级 33.3 63 252 9 三 级 37 70 280 10 注 意 事 项 1. 参 保 人 在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时 必 须 出 示 社 保 卡 或 医 保 卡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2. 在 出 示 有 效 医 疗 保 险 凭 证 前, 就 医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全 部 9

由 参 保 人 自 行 承 担 急 诊 入 院 或 者 由 于 昏 迷 等 意 识 不 清 等 情 况 不 能 当 场 出 示 的, 应 当 在 入 院 3 日 内 补 办 相 关 手 续 因 参 保 人 昏 迷 等 原 因 不 能 出 示 的, 家 属 或 其 他 陪 同 人 员 应 当 配 合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3. 住 院 治 疗 后 符 合 出 院 标 准 的, 应 及 时 出 院 凡 应 出 院 而 不 按 规 定 出 院 的, 自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嘱 出 院 日 期 的 次 日 起, 所 发 生 费 用 须 个 人 支 付 4. 出 院 后 因 病 情 需 要, 符 合 入 院 标 准 可 再 入 院 治 疗 5. 住 院 治 疗 连 续 时 间 每 超 过 90 天 的, 须 再 支 付 一 次 起 付 标 准 费 用 在 专 科 医 院 连 续 住 院 治 疗 结 核 病 的, 每 超 过 180 天, 须 再 支 付 一 次 起 付 标 准 费 用 ( 七 ) 基 本 药 物 待 遇 标 准 凡 属 于 国 家 广 东 省 公 布 的 基 本 药 物 列 入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甲 类 药 品, 参 保 人 在 实 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并 且 基 本 药 物 零 差 率 销 售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所 发 生 的 基 本 药 物 费 用, 基 金 的 支 付 比 例 在 本 市 医 保 相 应 规 定 标 准 基 础 上 增 加 10%, 增 加 后 支 付 比 例 最 高 不 超 过 95% ( 八 ) 统 筹 基 金 年 度 累 计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 封 顶 线 ) 在 一 个 社 会 保 险 年 度 内,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在 职 人 员 退 休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住 院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和 指 定 慢 性 病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累 计 最 高 限 额 标 准 为 上 年 度 本 市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6 倍, 如 2012 年 社 保 年 度 累 计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344808 元 ( 九 )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补 助 待 遇 标 准 享 受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补 助 待 遇 无 需 申 请 参 保 人 员 在 一 个 10

社 保 年 度 内,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额 累 计 超 过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 封 顶 线 ) 后, 所 发 生 的 住 院 及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由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补 助 金 按 95% 比 例 支 付, 指 定 慢 性 病 门 诊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由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补 助 金 按 相 应 规 定 的 标 准 支 付,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15 万 元 ( 十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标 准 已 参 加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的 参 保 人 员 在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和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待 遇 的 基 础 上 享 受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一 个 社 保 年 度 内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以 下 所 对 应 的 个 人 先 自 付 部 分 费 用 ( 不 含 三 个 目 录 规 定 应 由 个 人 先 自 付 部 分 费 用 ), 累 计 2000 元 以 上 部 分 由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金 支 付 70% 三 异 地 就 医 ( 一 ) 异 地 就 医 范 围 参 保 人 属 于 以 下 境 内 异 地 就 医 情 形 的,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 1. 长 期 异 地 就 医 : 参 保 人 在 境 内 同 一 异 地 居 住 工 作 或 学 习 6 个 月 以 上, 因 病 在 异 地 选 定 的 当 地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异 地 医 疗 机 构 ) 就 医 2. 异 地 急 诊 : 参 保 人 在 境 内 异 地 医 疗 机 构 急 诊 住 院 或 急 诊 留 观 3. 异 地 转 诊 : 本 市 参 保 病 人 经 审 批 后 转 外 地 治 疗 的 4. 政 策 规 定 的 其 它 异 地 就 医 情 形 不 属 于 以 上 范 围 异 地 就 医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医 保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11

( 二 ) 异 地 就 医 管 理 1. 长 期 异 地 就 医, 需 事 前 到 本 市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异 地 就 医 确 认 手 续 长 期 异 地 工 作 学 习 的 在 职 参 保 人 由 用 人 单 位 统 一 申 办, 其 他 参 保 人 由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选 择 可 在 居 住 地 学 习 地 所 属 地 级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选 择 1~3 家 的 异 地 医 疗 机 构, 作 为 参 保 人 的 异 地 就 医 医 疗 机 构 2. 用 人 单 位 及 个 人 申 办 异 地 就 医 时 应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1) 属 长 期 异 地 居 住 的 应 提 供 : 居 住 地 为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提 供 有 关 户 籍 证 明 复 印 件 ; 居 住 地 属 非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提 供 居 住 地 所 属 派 出 所 街 道 居 ( 村 ) 委 会 出 具 的 连 续 居 住 6 个 月 以 上 证 明 原 件 或 暂 住 证 复 印 件 ;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还 应 出 具 受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属 长 期 异 地 工 作 学 习 的 应 提 供 : 参 保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及 广 州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人 异 地 就 医 申 报 名 册 表 或 单 位 外 派 学 习 的 证 明 及 有 关 材 料 ( 均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3 ) 视 情 况 应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在 用 人 单 位 异 地 分 支 机 构 工 作 的, 需 提 供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用 人 单 位 为 非 劳 务 派 遣 性 质, 但 未 在 异 地 设 置 分 支 机 构 的, 需 提 供 用 人 单 位 项 目 ( 施 工 ) 合 同 有 关 购 置 或 租 赁 柜 台 或 房 屋 的 证 明 ( 如 租 柜 协 议 购 房 合 同 租 房 合 同 等 ) 复 12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等 材 料, 并 提 供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用 人 单 位 为 非 劳 务 派 遣 性 质, 异 地 工 作 地 点 变 动 频 繁 或 无 固 定 异 地 工 作 点 ( 如 驻 外 施 工 航 海 等 ) 的, 需 提 供 项 目 ( 施 工 ) 合 同 项 目 立 项 文 件 驻 外 岗 位 及 人 员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用 人 单 位 属 劳 务 派 遣 性 质 的, 需 提 供 用 人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与 用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派 遣 协 议 及 被 派 遣 人 员 名 单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用 人 单 位 公 章 ), 用 工 单 位 出 具 的 异 地 项 目 合 同 用 工 协 议 及 驻 外 岗 位 及 人 员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属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社 保 业 务 的, 相 关 申 请 除 需 按 以 上 规 定 办 理 外, 还 提 供 用 人 单 位 委 托 该 机 构 代 理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社 保 业 务 的 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 3. 参 保 人 返 回 本 市 长 期 居 住 工 作, 学 习 结 束 返 回 本 市 或 变 更 参 保 单 位 的, 应 及 时 到 本 市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异 地 就 医 注 销 手 续 4. 参 保 人 符 合 异 地 就 医 条 件, 并 在 异 地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或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治 疗, 需 先 在 我 市 办 理 相 应 的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或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的 登 记 确 认 手 续 5. 属 于 异 地 转 诊 的, 须 按 照 转 统 筹 区 外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转 诊 手 续 参 保 人 转 市 外 治 疗 期 间, 需 再 次 转 诊 的, 应 重 新 办 理 转 诊 手 续 6. 已 经 办 理 异 地 就 医 确 认 手 续 的 参 保 人 临 时 回 本 市 统 筹 区 内 就 医,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急 诊 留 院 观 察 及 急 诊 住 院,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由 参 保 人 先 垫 付 医 疗 费 用 再 申 办 13

零 星 医 疗 费 报 销, 其 他 医 疗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7. 已 办 理 门 特 门 慢 待 遇 确 认 的 参 保 人, 临 时 回 本 市 统 筹 区 内 就 医 的, 零 星 医 疗 费 报 销 连 续 时 间 不 超 过 6 个 月 四 零 星 报 销 通 常 情 况 下, 参 保 人 应 在 本 市 社 会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属 于 基 金 支 付 的 费 用, 直 接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记 账 结 算, 无 需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以 下 情 形 发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可 就 近 到 我 市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零 星 报 销 手 续 : 1. 符 合 异 地 就 医 范 围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 2. 因 系 统 故 障 等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正 常 结 算, 而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又 不 能 通 过 系 统 补 办 结 算 的 已 由 参 保 人 垫 付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 3. 参 保 人 员 确 因 患 病 急 诊 或 抢 救 以 及 病 情 特 殊 需 要, 经 我 市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核 准, 在 本 统 筹 区 内 非 本 市 社 会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或 急 诊 留 观 发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 4. 符 合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规 定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符 合 以 上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参 保 人 应 在 结 算 医 疗 费 用 后 6 个 月 内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到 本 市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零 星 医 疗 费 报 销 手 续 : 1.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凭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2.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医 疗 费 用 专 用 收 据 或 税 务 部 门 印 制 的 发 票 原 件 ( 加 盖 医 疗 机 构 的 收 费 业 务 用 章 ); 3. 医 疗 费 用 开 支 明 细 汇 总 清 单 ( 含 项 目 名 称 剂 型 剂 量 规 格 及 项 目 单 价 等 ); 4. 就 医 医 疗 机 构 盖 章 的 诊 断 证 明 材 料 ; 14

5. 办 理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的, 应 提 供 住 院 病 历 首 页 出 院 小 结 复 印 件 ( 加 盖 医 疗 机 构 病 历 档 案 管 理 专 用 章 ); 6. 根 据 市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报 医 疗 费 用 的 需 要 而 要 求 参 保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经 审 核 结 算 后,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的 费 用 将 直 接 拨 付 到 参 保 人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凭 证 中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超 过 1 年 未 办 理 零 星 医 疗 费 报 销 手 续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五 个 人 先 自 付 费 用 比 例 参 保 人 员 使 用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乙 类 药 品 诊 疗 项 目, 个 人 先 自 付 费 用 比 例 如 下 : ( 一 ) 使 用 广 东 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2010 年 版 ) 和 广 东 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普 通 门 诊 统 筹 用 药 范 围 范 围 中 的 乙 类 药 品, 个 人 先 自 付 费 用 比 例 为 5% ( 二 ) 使 用 广 东 省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诊 疗 项 目 范 围 中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部 分 费 用 的 诊 疗 项 目, 个 人 先 自 付 费 用 比 例 为 : 治 疗 项 目 10%; 检 查 项 目 15%; 可 单 独 收 费 的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10%; 安 装 各 种 人 造 器 官 和 体 内 置 放 材 料 20% 六 就 医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一 ) 参 保 人 在 我 市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时 须 出 示 有 效 的 医 疗 保 险 凭 证, 在 出 示 有 效 的 医 疗 保 险 凭 证 前, 就 医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全 部 由 参 保 人 自 行 承 担 ( 二 ) 不 得 伪 造 医 疗 机 构 的 发 票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诊 断 15

证 明 等 资 料 办 理 零 星 报 销 手 续 ( 三 ) 参 保 人 不 得 将 本 人 的 医 保 凭 证 借 给 他 人 或 冒 用 他 人 的 医 保 凭 证 办 理 医 疗 费 用 记 账 或 零 星 报 销 手 续 ( 四 ) 参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降 低 入 院 标 准 入 院 或 已 达 到 出 院 标 准 后 故 意 延 长 住 院 时 间 ( 五 ) 参 保 人 个 人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医 疗 保 险 金, 处 骗 取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七 温 馨 提 示 ( 一 )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我 市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城 镇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医 保 参 保 人 员 ( 二 ) 本 指 南 涉 及 的 年 度,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均 指 社 会 保 险 年 度, 即 当 年 7 月 1 日 至 次 年 6 月 30 日 ( 三 ) 本 指 南 所 称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是 指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的 药 品 诊 疗 和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费 用, 但 不 含 个 人 按 规 定 比 例 先 自 付 的 费 用 ( 四 )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过 程 中 的 选 点 确 诊 审 批 等 事 项 一 般 均 可 由 医 疗 机 构 通 过 系 统 直 接 办 理, 参 保 人 无 需 亲 临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在 就 医 过 程 中 遇 到 问 题, 可 直 接 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保 办 或 医 务 部 门 咨 询 反 映 ( 五 ) 本 指 南 未 尽 之 处,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查 询 1. 网 站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址 : www.hrssgz.gov.cn 16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名 单 市 医 保 局 越 秀 分 局 市 医 保 局 海 珠 分 局 市 医 保 局 荔 湾 分 局 市 医 保 局 天 河 分 局 市 医 保 局 白 云 分 局 市 医 保 局 黄 埔 分 局 市 医 保 局 南 沙 分 局 市 医 保 局 萝 岗 分 局 花 都 区 医 保 办 番 禺 区 医 保 办 从 化 市 医 保 中 心 增 城 市 医 保 中 心 广 州 医 保 管 理 网 网 址 :www.gzyb.net 2. 电 话 省 市 咨 询 热 线 :12333 3. 亲 临 我 市 各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服 务 地 址 越 秀 区 梅 东 路 28 号 4-6 楼 海 珠 区 新 港 西 路 千 禧 一 街 2-4 号 首 层 荔 湾 区 花 地 大 道 中 89 号 芳 村 金 融 大 厦 二 楼 天 河 区 龙 口 东 路 358 号 天 诚 广 场 二 楼 白 云 区 景 云 路 38 号 首 层 自 编 05 号 黄 埔 区 大 沙 东 路 311 号 南 沙 区 环 市 大 道 中 17 号 三 楼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志 诚 大 道 331 号 花 都 区 新 华 街 公 益 大 道 兰 花 路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大 院 内 番 禺 区 市 桥 街 平 康 路 48 号 3 号 楼 5 楼 从 化 市 新 城 东 路 54 号 增 城 市 荔 城 街 荔 兴 路 18 号 广 发 银 行 5-6 楼 窗 口 对 外 服 务 时 间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7:00 周 六 9:00~12:00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7:00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7:00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7:00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7:00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7:00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2:00 14:00~17:00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2:00 14:00~17:00 周 一 至 周 五 8:30~12:00 14:30~17:30 周 一 至 周 五 8:30~12:00 14:30~17:30 周 一 至 周 五 8:30~12:00 14:30~17:30 周 一 至 周 五 8:30~12:00 14:30~17:30 温 馨 提 示 : 本 宣 传 资 料 内 容 如 果 与 政 策 文 件 有 出 入 或 政 策 发 生 调 整, 请 以 最 新 公 布 的 政 策 为 准 广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服 务 管 理 局 二 〇 一 二 年 九 月 编 印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