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智尊宝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Similar documents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4D F736F F D20B8BDBCFE32A3AD323042A3ADA1B6D6D0BABDC8FDD0C7D7A1D4BAB2B9B3E4CDC5CCE5D2BDC1C6B1A3CFD5A3A841BFEEA3A9A1B7A3ADCCF5BFEE2E646F63>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附件二十七: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doc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所 需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为 : 1. 保 险 单 ; 2. 申 请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 3. 本 合 同 约 定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理 检 验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他 科 学 检 验 诊 断 报 告 书 ; 4.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申 请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阳光人生终身寿险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书面申请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华夏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4D F736F F 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资质申请

上证指数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十七: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姓名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 西 万 向 昌 河 汽 车 底 盘 系 统 有 限 公 钱 潮 轴 承 有 限 公 万 向 钱 潮 传 动 轴 有 浙 江 万 向 精 工 有 浙 江 万 向 系 统 有 报 告 期 内 审 批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B1) 报 告 期 末 已 审 批 的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

PDFᅲᆰᄏ커￷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利 率 不 超 过 2.0%, 具 体 每 一 年 度 的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和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6. 还 本 付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注 2: 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 本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使 用 暂 时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的 议 案, 同 意 本 公 司 自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使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网 站 刊 登 有 关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的 挂 牌 公 告 经 在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履 行 进 场 交 易 流 程, 中 群 公 司 与 中 昌 公 司 ( 共 同 作 为 卖 方 ) 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就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玉师院党〔2005〕 号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Transcription:

友 邦 智 尊 宝 C 款 终 身 寿 险 ( 万 能 型 )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出 现 的 下 列 名 词, 其 定 义 如 下 : 一 基 本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或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按 照 投 保 单 或 批 注 上 所 载 的 付 费 方 式 缴 费 金 额 和 缴 费 年 限 所 应 缴 付 给 本 公 司 的 保 险 费 二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或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向 本 公 司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后 向 本 公 司 一 次 性 缴 付 的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以 用 于 增 加 个 人 账 户 的 价 值 三 初 始 费 用 : 本 公 司 在 投 保 人 所 缴 付 的 基 本 保 险 费 和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进 入 其 个 人 账 户 前, 从 其 中 所 扣 除 的 费 用, 该 费 用 的 扣 除 比 例 参 见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四 风 险 保 额 : 本 合 同 的 风 险 保 额 等 值 于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中 的 较 大 者 : (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减 去 当 时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 (2) 五 千 元 同 时, 风 险 保 额 还 将 按 以 下 比 例 计 算 : 身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风 险 保 额 的 计 算 比 例 未 满 1 周 岁 20% 满 1 周 岁 但 未 满 2 周 岁 40% 满 2 周 岁 但 未 满 3 周 岁 60% 满 3 周 岁 但 未 满 4 周 岁 80% 满 4 周 岁 或 以 上 100% 五 风 险 保 险 费 : 本 公 司 每 月 根 据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的 标 准 体 月 风 险 保 险 费 费 率 表, 针 对 当 时 为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身 故 保 障 利 益 中 的 风 险 保 额 而 所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保 留 调 整 此 项 收 费 标 准 的 权 力, 但 最 高 以 标 准 体 最 高 月 风 险 保 险 费 费 率 表 所 列 的 相 应 最 高 限 额 为 限 若 经 本 公 司 核 保 本 合 同 须 按 次 标 准 体 的 规 定 加 费, 则 加 费 比 例 以 本 公 司 最 近 一 次 所 发 的 修 订 计 划 中 所 列 的 为 准 六 保 单 管 理 费 : 为 维 持 本 合 同 有 效, 本 公 司 每 月 向 投 保 人 收 取 的 服 务 管 理 费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保 留 调 整 此 项 收 费 标 准 的 权 力, 但 其 调 整 幅 度 将 不 超 过 国 家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全 国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自 上 次 保 单 管 理 费 调 整 起 的 累 计 涨 幅 七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 该 费 用 为 风 险 保 险 费 和 保 单 管 理 费 之 和 八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净 值 : 等 值 于 本 合 同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扣 除 尚 未 偿 还 的 借 款 及 借 款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九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收 取 日 :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每 月 从 个 人 账 户 中 扣 除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的 日 期 十 最 低 保 证 利 率 : 指 计 算 本 合 同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年 度 利 息 的 年 利 率 1.75%( 百 分 之 一 点 七 五 ) 本 合 同 仅 保 证 年 利 率 不 低 于 1.75%( 百 分 之 一 点 七 五 ), 对 月 利 率 不 作 保 证 十 一 结 算 利 率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且 没 有 借 款 的 情 况 下, 该 利 率 在 结 算 期 末 用 于 计 算 本 合 同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在 结 算 期 间 累 计 的 利 息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投 资 账 户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率, 至 少 每 月 公 布 一 次 结 算 利 率 该 结 算 利 率 不 低 于 在 结 算 期 间 投 资 账 户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率 (%) 与 2% 的 差 值 ( 本 定 义 中 所 提 及 的 利 率 均 为 年 利 率 ) 十 二 特 别 结 算 利 率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且 有 借 款 的 情 况 下, 该 利 率 在 结 算 期 末 用 于 计 算 本 合 同 等 值 于 累 计 借 款 总 金 额 的 该 部 分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在 结 算 期 间 累 计 的 利 息 ; 本 合 同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其 他 部 分, 按 结 算 利 率 结 算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投 资 账 户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率 和 借 款 利 率, 至 少 每 月 公 布 一 次 特 别 结 算 利 率 该 特 别 结 算 利 率 不 低 于 在 结 算 期 间 投 资 账 户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率 (%) 与 2% 的 差 值 ( 本 定 义 中 所 提 及 的 利 率 均 为 年 利 率 ) 十 三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领 人 : 本 合 同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十 四 索 赔 申 请 人 : 本 合 同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领 人 或 本 合 同 及 法 律 规 定 的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自 然 人 十 五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人 力 所 不 可 抗 拒 的 强 制 力 1 B0266-1_UVWL(C)(20050110)

十 六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医 院 : 是 指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的 机 构, (1)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2) 设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为 向 受 伤 者 和 患 病 者 提 供 留 院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3) 有 合 格 的 医 生 和 护 士 提 供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作 为 康 复 医 院 诊 所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均 不 属 于 本 合 同 的 医 院 范 围 十 七 岁 : 指 以 法 定 证 件 登 记 的 出 生 日 为 基 准 日, 满 一 年 为 一 岁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所 附 的 投 保 单 ( 正 本 留 本 公 司 存 档, 其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印 件 与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批 注 及 其 它 约 定 书 均 为 友 邦 智 尊 宝 C 款 终 身 寿 险 ( 万 能 型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的 构 成 部 分 本 合 同 的 英 文 全 称 为 Universal Whole Life Plan C, 简 称 为 UVWL(C)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第 二 条 身 故 给 付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本 公 司 将 在 正 式 接 受 索 赔 申 请 人 的 索 赔 申 请 书 及 相 关 索 赔 申 请 资 料 并 确 认 其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后, 给 付 等 值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时 本 合 同 的 风 险 保 额 与 当 时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之 和 的 保 险 金 额 予 健 在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特 别 安 排 外, 若 所 有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均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则 本 合 同 应 给 付 的 上 述 身 故 给 付 金 额 将 归 于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第 三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责 任 免 除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任 何 在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或 由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而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本 公 司 不 负 身 故 给 付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受 益 人 的 任 何 故 意 行 为 ; (2)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两 年 内 或 本 合 同 最 后 复 效 日 起 两 年 内 (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自 杀 身 故 ; (3)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4)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照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5)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非 法 犯 罪 的 活 动 或 拒 捕 ; (6) 被 保 险 人 患 艾 滋 病 (AIDS)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期 间 ( 上 述 病 症 的 定 义, 应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所 订 的 定 义 为 准 若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上 述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则 认 定 被 保 险 人 已 感 染 该 病 毒 ); (7)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或 辐 射 ; (8)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武 装 叛 乱 因 上 列 原 因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除 法 律 及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公 司 将 按 退 保 处 理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第 四 章 保 险 期 间 本 公 司 对 本 合 同 应 负 的 保 险 责 任, 须 经 投 保 人 缴 付 第 一 期 基 本 保 险 费, 且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后 开 始 本 公 司 应 签 发 保 险 单 作 为 承 保 的 凭 证 2 B0266-1_UVWL(C)(20050110)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日 期 为 准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保 险 单 年 度 保 险 单 月 份 和 基 本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五 条 保 险 责 任 的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本 合 同 效 力 即 时 终 止 : (1) 投 保 人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退 保 ; (2) 本 合 同 因 其 它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中 止 效 力, 且 未 按 第 二 十 三 条 复 效 ; (3)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4) 本 合 同 因 其 它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效 力 终 止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时, 若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净 值 大 于 零, 则 除 第 (3) 项 原 因 或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公 司 将 支 付 该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净 值 予 投 保 人 第 六 条 个 人 账 户 第 五 章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 户 是 本 公 司 为 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为 明 确 投 保 人 权 益 而 为 每 个 投 保 人 设 立 的 单 独 户 口 第 七 条 个 人 账 户 的 价 值 本 公 司 将 自 正 式 同 意 承 保 且 收 到 足 额 首 期 保 险 费 的 次 日 起 为 本 合 同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 户 建 立 时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等 于 : 应 缴 已 缴 基 本 保 险 费 减 去 相 应 的 初 始 费 用, 加 上 已 缴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减 去 相 应 的 初 始 费 用 随 即, 第 一 期 应 缴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将 从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中 扣 除 此 后, 续 缴 的 基 本 保 险 费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初 始 费 用 后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初 始 费 用 后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于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收 取 日 从 个 人 账 户 中 扣 除,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于 领 取 时 从 个 人 账 户 中 扣 除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按 当 时 的 结 算 利 率 或 特 别 结 算 利 率 累 积, 本 公 司 至 少 每 月 对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结 算 一 次 第 八 条 基 本 保 险 费 和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的 分 配 和 费 用 的 收 取 一 投 保 人 缴 纳 的 每 期 应 缴 基 本 保 险 费 和 每 笔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经 本 公 司 按 照 下 列 比 例 扣 除 初 始 费 用 后,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1 对 于 每 期 应 缴 基 本 保 险 费, 初 始 费 用 扣 除 比 例 如 下 表 所 示 年 缴 基 本 保 险 费 期 数 第 1 期 第 2 期 第 3 期 第 4-5 期 第 6-10 期 第 11 期 及 以 后 首 5000 元 的 部 分 65.00% 35.00% 20.00% 10.00% 5.00% 0.00% 超 出 5000 元 的 部 分 10.00% 10.00% 5.00% 5.00% 5.00% 0.00% 半 年 缴 基 本 保 险 费 期 数 第 1-2 期 第 3-4 期 第 5-6 期 第 7-10 期 第 11-20 期 第 21 期 及 以 后 首 2500 元 的 部 分 65.00% 35.00% 20.00% 10.00% 5.00% 0.00% 超 出 2500 元 的 部 分 10.00% 10.00% 5.00% 5.00% 5.00% 0.00% 季 缴 基 本 保 险 费 期 数 第 1-4 期 第 5-8 期 第 9-12 期 第 13-20 期 第 21-40 期 第 41 期 及 以 后 首 1250 元 的 部 分 65.00% 35.00% 20.00% 10.00% 5.00% 0.00% 超 出 1250 元 的 部 分 10.00% 10.00% 5.00% 5.00% 5.00% 0.00% 月 缴 基 本 保 险 费 期 数 第 1-12 期 第 13-24 期 第 25-36 期 第 37-60 期 第 61-120 期 第 121 期 及 以 后 首 417 元 的 部 分 65.00% 35.00% 20.00% 10.00% 5.00% 0.00% 超 出 417 元 的 部 分 10.00% 10.00% 5.00% 5.00% 5.00% 0.00% 2 对 于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初 始 费 用 扣 除 比 例 为 7% 二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本 公 司 在 每 月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收 取 日 从 个 人 账 户 中 扣 除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若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净 值 足 以 支 付 本 合 同 所 需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则 本 合 同 有 效 ; 若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净 值 不 足 以 支 付 本 合 同 所 需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则 本 合 同 效 力 随 之 中 止 ; 但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在 宽 限 期 时,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宽 限 期 满 的 次 日 起 中 止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宽 限 期 内 身 故, 本 公 司 仍 负 保 险 责 任, 但 给 付 身 故 给 付 金 额 时 应 扣 除 宽 限 期 内 本 合 同 所 欠 的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3 B0266-1_UVWL(C)(20050110)

第 九 条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部 分 领 取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可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且 缴 纳 相 应 的 手 续 费 后, 领 取 部 分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本 公 司 一 般 将 于 同 意 该 申 请 后 的 三 十 一 天 内 支 付 该 部 分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予 投 保 人 每 一 次 领 取 部 分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手 续 费 为 二 十 五 元,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保 留 调 整 此 项 收 费 标 准 的 权 力 投 保 人 每 次 申 请 领 取 的 部 分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金 额 以 及 剩 余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净 值 均 不 得 低 于 本 公 司 当 时 所 规 定 的 相 应 最 低 限 额 每 次 部 分 领 取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后,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也 将 相 应 减 少, 减 少 金 额 应 等 值 于 该 部 分 领 取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金 额 第 十 条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领 取 若 因 发 生 非 本 公 司 所 能 控 制 的 特 殊 情 况 ( 诸 如 证 券 交 易 所 休 市, 相 关 证 券 品 种 停 止 交 易 等 ) 导 致 本 公 司 不 能 按 时 给 付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 包 括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部 分 领 取 借 款 和 退 保 ), 本 公 司 将 延 迟 支 付 该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唯 该 延 迟 最 长 不 超 过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该 领 取 申 请 起 六 个 月 第 十 一 条 年 龄 性 别 的 确 定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第 六 章 基 本 条 款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法 定 证 件 登 记 的 年 龄 ( 岁 ) 和 性 别 填 写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则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1) 若 按 被 保 险 人 真 实 的 年 龄 或 性 别 所 需 收 取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较 高,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差 额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及 其 利 息 ( 该 利 息 按 借 款 利 率 计 算 )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真 实 的 年 龄 和 性 别, 按 实 际 累 计 已 缴 风 险 保 险 费 与 累 计 应 缴 风 险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计 算 实 际 已 缴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所 能 购 买 的 风 险 保 额 (2) 若 按 被 保 险 人 真 实 的 年 龄 或 性 别 所 需 收 取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较 低, 则 所 有 多 缴 风 险 保 险 费 将 无 息 退 还, 而 所 购 买 的 风 险 保 额 维 持 不 变 (3) 若 按 被 保 险 人 真 实 的 年 龄,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核 保 规 则 不 能 承 保,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按 退 保 处 理 但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逾 两 年 的 除 外, 本 合 同 所 赋 予 的 保 险 责 任, 则 参 照 本 条 第 (1) (2) 款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可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规 定, 提 出 变 更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的 书 面 申 请,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并 在 本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第 十 三 条 权 益 转 让 及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与 变 更 投 保 人 经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监 护 人 同 意, 可 提 出 本 合 同 权 益 转 让 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经 本 公 司 记 录 及 在 本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本 公 司 对 任 何 权 益 转 让 的 有 效 性 和 合 法 性 不 负 辨 识 的 责 任, 也 不 承 担 因 此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于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经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监 护 人 同 意,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本 合 同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投 保 人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将 享 有 相 等 的 受 益 权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经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监 护 人 同 意,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并 由 本 公 司 记 录 及 在 本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上 的 纠 纷, 本 公 司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有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不 作 上 述 通 知 的, 本 公 司 按 投 保 单 所 载 投 保 人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所 发 送 的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4 B0266-1_UVWL(C)(20050110)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规 定 申 请 变 更 本 合 同 内 容,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并 记 录 及 在 本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本 合 同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净 值 不 足 以 支 付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时, 则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变 更 本 合 同 任 何 内 容 的 申 请 第 十 六 条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第 七 章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是 指 投 保 单 上 所 载 的 本 合 同 所 对 应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若 该 金 额 经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的 修 正 而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等 值 于 风 险 保 额 与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之 和 第 十 八 条 基 本 保 险 费 的 缴 付 及 宽 限 期 第 八 章 基 本 保 险 费 及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应 按 照 投 保 单 或 批 注 上 所 载 的 付 费 方 式 缴 费 金 额 和 缴 费 年 限 向 本 公 司 缴 付 基 本 保 险 费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可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规 定, 提 出 变 更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费 的 书 面 申 请,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并 在 本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费 由 投 保 人 以 分 期 缴 付 的 方 式 缴 付 分 期 缴 付 的 基 本 保 险 费 按 每 个 保 险 单 年 度 计 算, 但 投 保 人 可 选 择 以 年 缴 半 年 缴 季 缴 或 其 它 由 本 公 司 同 意 的 付 费 方 式 缴 付 第 一 期 以 后 分 期 缴 付 的 基 本 保 险 费 应 在 该 基 本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或 以 前 由 投 保 人 自 行 缴 付, 并 根 据 本 公 司 投 保 单 或 批 注 上 所 载 的 付 费 方 式 计 算 自 缴 付 第 一 期 基 本 保 险 费 后, 基 本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后 六 十 天 内 为 宽 限 期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投 保 人 可 补 缴 应 缴 未 缴 的 基 本 保 险 费, 补 缴 的 各 期 基 本 保 险 费 将 在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的 约 定 依 次 扣 除 相 应 初 始 费 用 后, 再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第 十 九 条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的 缴 付 及 处 置 投 保 人 于 投 保 时 或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向 本 公 司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后, 缴 纳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用 于 增 加 个 人 账 户 的 价 值 本 合 同 有 应 缴 未 缴 保 险 费 的, 则 投 保 人 申 请 缴 付 的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将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借 款 和 借 款 利 息 以 及 支 付 应 缴 未 缴 的 保 险 费, 剩 余 部 分 再 作 为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缴 纳 第 二 十 条 借 款 第 九 章 借 款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且 累 积 有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前 提 下, 投 保 人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可 以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借 款 本 公 司 一 般 将 于 同 意 该 申 请 后 的 三 十 一 天 内 给 付 该 借 款 予 投 保 人 累 积 借 款 总 金 额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时 本 合 同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且 投 保 人 每 次 申 请 借 款 的 金 额 及 每 次 借 款 后 其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净 值 均 不 得 低 于 本 公 司 当 时 所 规 定 的 相 应 最 低 限 额 每 次 借 款 期 限 最 长 为 六 个 月 在 借 款 期 内, 等 值 于 累 积 借 款 总 金 额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部 分 将 按 特 别 结 算 利 率 计 息 本 公 司 每 年 宣 布 两 次 借 款 利 率, 时 间 分 别 为 一 月 一 日 和 七 月 一 日 合 同 借 款 的 利 息 按 当 时 本 公 司 已 宣 布 的 利 率 计 算, 并 沿 用 至 该 次 借 款 期 满 借 款 利 息 应 在 借 款 期 满 之 日 缴 付, 如 果 逾 期 未 付, 则 所 有 利 息 将 被 并 入 原 借 款 金 额 5 B0266-1_UVWL(C)(20050110)

中, 在 下 一 借 款 期 内 按 其 最 近 一 次 宣 布 的 利 率 计 息 当 本 合 同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不 足 以 偿 还 借 款 及 借 款 利 息 时, 本 合 同 即 终 止 在 未 逾 期 缴 付 借 款 利 息 之 前, 偿 还 借 款 应 先 偿 付 所 有 借 款 利 息, 然 后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若 有 任 何 赔 偿 或 给 付,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应 先 从 该 赔 偿 金 或 给 付 金 中 扣 除 未 偿 还 的 借 款 及 借 款 利 息 第 二 十 一 条 告 知 义 务 与 合 同 的 撤 销 第 十 章 合 同 的 撤 销 与 退 保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本 公 司 书 面 询 问 的 告 知 事 项 应 据 实 说 明 (1) 若 有 故 意 隐 瞒,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提 高 风 险 保 险 费 率 的, 无 论 当 时 保 险 事 故 是 否 发 生, 本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并 按 退 保 处 理 对 于 合 同 终 止 前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2) 若 有 因 过 失 遗 漏 或 为 不 实 的 说 明,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提 高 风 险 保 险 费 率 的, 投 保 人 应 向 本 公 司 补 缴 自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起 累 计 增 加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及 其 利 息 ( 该 利 息 按 借 款 利 率 计 算 ), 本 公 司 将 从 变 更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合 同 费 用 收 取 日 按 增 加 后 的 风 险 保 险 费 每 月 从 其 个 人 账 户 中 扣 除 (3) 若 有 因 过 失 遗 漏 或 为 不 实 的 说 明,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的, 无 论 当 时 保 险 事 故 是 否 发 生,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将 按 退 保 处 理 对 于 本 合 同 终 止 前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若 上 述 过 失 遗 漏 或 不 实 的 说 明 对 该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退 保 投 保 人 可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退 保, 本 合 同 效 力 随 之 终 止 本 公 司 将 于 核 准 该 退 保 申 请 后 支 付 等 值 于 本 公 司 核 准 该 退 保 申 请 时 的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净 值 的 退 保 金 予 投 保 人 本 公 司 一 般 将 于 同 意 该 退 保 申 请 后 的 三 十 一 天 内 给 付 退 保 金 予 投 保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复 效 第 十 一 章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若 投 保 人 从 未 提 出 退 保 申 请 且 从 未 办 理 过 退 保 手 续, 投 保 人 可 自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后 两 年 内 提 出 复 效 申 请, 并 缴 清 所 有 应 缴 未 缴 保 险 费 利 息 ( 该 利 息 按 借 款 利 率 计 算 ), 缴 付 必 要 的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及 手 续 费,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通 过 后, 本 合 同 即 恢 复 效 力 投 保 人 所 补 缴 的 所 有 基 本 保 险 费 或 缴 入 的 趸 缴 额 外 投 资 保 险 费, 将 首 先 用 于 偿 还 借 款 和 借 款 利 息, 然 后 再 依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所 约 定 的 比 例, 扣 除 相 应 初 始 费 用 后, 存 入 个 人 账 户 本 公 司 对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个 人 账 户 价 值 将 予 冻 结 并 不 计 算 利 息 第 二 十 四 条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第 十 二 章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索 赔 申 请 人 应 尽 速 通 知 本 公 司, 否 则 由 索 赔 申 请 人 承 担 由 于 延 迟 通 知 致 使 本 公 司 增 加 的 勘 查 检 验 等 费 用,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延 迟 除 外 第 二 十 五 条 索 赔 申 请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索 赔 申 请 人 应 尽 速 通 知 本 公 司, 并 填 写 索 赔 申 请 书 同 时, 索 赔 申 请 人 还 应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原 件 予 本 公 司, 以 申 请 身 故 给 付 : (1) 保 险 合 同 ( 投 保 单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影 印 件 与 其 原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2)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身 份 证 件 ; (3)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身 份 证 件 ; (4) 医 院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或 验 尸 证 明 书 ; (5) 如 被 保 险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则 须 由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宣 告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的 判 决 书 ; 6 B0266-1_UVWL(C)(20050110)

(6) 本 公 司 所 需 的 其 它 与 本 项 索 赔 相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若 索 赔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则 应 提 供 法 律 认 可 的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以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本 合 同 身 故 给 付 的 索 赔 申 请 请 求 权, 自 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第 二 十 六 条 失 踪 的 处 理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失 踪 且 经 法 院 宣 告 为 身 故, 本 公 司 将 按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处 理 若 日 后 发 现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自 发 现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领 人 必 须 将 已 领 取 的 身 故 给 付 金 额 返 还 本 公 司 第 二 十 七 条 司 法 鉴 定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保 险 事 故 进 行 鉴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争 议 的 处 理 在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其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XX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7 B0266-1_UVWL(C)(200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