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卷第 1 期 2015 年 1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 42 No 1 January 2015 以制定大学章程为契机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田承春 a 谢云志 b 四川师范大学 a 法学院 b 政治教育学院 成都 610066 摘要 大学自治 学术自由和权益保障是现代大学的三大基本特征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 宪法 是现代大学制 度的基石 是依法治校的制度保障 依法治校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权力边界意识和执法程序意识 保障大 学自治 要求学校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 保障教师和学生的研究自由 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 切实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生会等组织 保障师生的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健全校内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 机制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与教师 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及纠纷 关键词 大学自治 学术自由 权益保障 大学章程 依法治校 中图分类号 DF3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 5315 2015 01 0043 05 我国 1999 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 德治相结合 与其他一切有效的治理手段相配合 但法 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为依 治是最基本的 最牢靠的 纵然法律手段不是唯一的 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的依法治教 便在全国稳步推行 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等其他手段也各有各的作用 但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何其他手段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 引导和保障 同时 依法治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明 确 指 出 依 法 治 法治和法律手段不具排他性 而具兼容性 它不排斥其 国 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 他一切有效的治理方式和手段 而能把其他治理方式 要保障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 和手段尽可能地纳入法治的轨道 使其发挥更大的作 然要求 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 事关人民幸福安康 事 用 1 2012 年教育部发布的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 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作为民主法治思想首倡地和试 施纲要 指出 推进依法治校 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 验田的大学 如何以制定章程为契机 全面推进依法治 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 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 校 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作用 提高学校治理规范化 法治化 科学化水平的客 一 依法治校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要求 观需要 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推进政校分开 管办评 一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分离 构建政府 学校 社会新型关系 建设现代学校制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的突出标 度的内在要求 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 提高管理水平 志 是现代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人类社会几 与效益 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维护学 千年发展的历史规律昭示 法令行 则国治国兴 法令 校 教师 学生各方合法权益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弛 则国乱国衰 纵然法治不是万能的 它还需要与 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换言之 只有坚持依法 收稿日期 2014 11 12 作者简介 田承春 1965 男 四川仪陇人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 谢云志 1965 女 四川成都人 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副教授 43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治 校, 才 能 落 实 教 育 立 德 树 人 的 根 本 任 务, 培 养 学 生 成 为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 依 法 治 校 是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 内 在 要 求 高 等 学 校 与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根 本 区 别 在 于 其 大 学 精 神, 大 学 精 神 集 中 体 现 于 科 学 精 神 与 人 文 精 神 两 个 方 面 科 学 精 神 的 实 质 是 求 真, 即 求 真 相 求 真 实 求 真 理, 鼓 励 探 索 宽 容 失 败, 表 现 为 学 术 自 由 教 授 治 学 人 文 精 神 的 实 质 是 求 善, 即 构 建 亲 善 友 善 和 善 的 人 文 环 境, 表 现 为 大 学 自 治 和 权 益 保 障 概 言 之, 大 学 自 治 学 术 自 由 和 权 益 保 障 是 现 代 大 学 的 三 大 基 本 特 征 大 学 自 治 主 要 是 界 定 大 学 作 为 独 立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与 社 会 尤 其 是 与 政 府 的 管 理 权 限, 要 求 减 少 政 府 对 大 学 的 直 接 行 政 干 预 赋 予 大 学 更 多 办 学 自 主 权 大 学 自 治 要 求 政 府 对 大 学 的 管 理 变 为 治 理, 实 现 大 学 外 部 管 理 的 去 行 政 化 学 术 自 由 主 要 是 界 定 大 学 内 部 行 政 管 理 与 学 术 自 治 权 限, 要 求 校 长 治 校 与 教 授 治 学 并 行, 学 术 事 务 由 教 授 委 员 会 决 定, 校 长 及 其 行 政 部 门 不 过 多 干 涉 学 术 自 由 要 求 实 现 大 学 内 部 管 理 的 去 行 政 化 权 益 保 障 主 要 是 界 定 大 学 内 部 管 理 者 与 被 管 理 者 权 限, 要 求 大 学 充 分 尊 重 和 保 障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权 科 学 研 究 权 学 生 品 行 和 学 业 成 绩 评 定 权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权 享 受 福 利 权 民 主 管 理 权 ; 充 分 尊 重 和 保 障 受 教 育 者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利 用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权, 奖 学 金 贷 学 金 助 学 金 获 得 权,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和 相 应 证 书 权, 申 诉 和 诉 讼 权 要 实 现 大 学 自 治 学 术 自 由 和 权 益 保 障,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高 等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施 行 依 法 治 校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健 全 的 高 等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是 前 提, 严 格 依 照 高 等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办 事 是 关 键 ( 三 ) 大 学 章 程 是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 重 要 基 石 W 理 查 德 斯 格 特 提 出 : 现 代 组 织 要 生 存 和 运 作, 就 必 须 有 制 度 化 安 排, 是 制 度 化 的 安 排 使 各 种 行 为 变 得 规 范 和 稳 定 [2]128 教 育 部 颁 布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指 出 : 章 程 是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以 章 程 为 依 据,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实 施 办 学 和 管 理 活 动, 开 展 社 会 合 作 大 学 章 程 上 承 国 家 宪 法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下 启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是 推 动 和 规 范 大 学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独 立 履 行 社 会 事 业 法 人 职 责 开 展 自 主 办 学 的 基 础, 是 处 理 学 校 与 政 府 学 校 与 社 会 学 校 内 部 关 系 的 准 则, 是 大 学 在 法 律 框 架 下 行 使 自 治 权 利 的 自 我 规 范, 有 大 学 宪 法 之 称 [3] 可 见, 大 学 章 程 是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 基 石 二 大 学 依 法 治 校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 依 法 治 校 理 念 的 缺 失 其 一,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理 念 的 缺 失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与 公 办 大 学 的 关 系 主 要 表 现 为 行 政 模 式 化 的 纵 向 管 理 关 系 或 直 线 等 级 式 的 隶 属 依 附 关 系 而 非 契 约 性 的 法 律 治 理 关 系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不 仅 直 接 管 理 公 办 大 学, 而 且 是 公 办 大 学 资 源 唯 一 或 者 主 要 的 供 给 者 公 办 大 学 的 职 责 功 能 活 动 范 围 管 理 权 限 等, 由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决 定 或 者 规 范, 其 所 需 要 的 资 源 也 由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调 配 公 办 大 学 被 纳 入 国 家 行 政 序 列, 同 时 被 赋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级 别, 公 办 大 学 的 领 导 人 由 政 府 任 命, 公 办 大 学 天 经 地 义 地 执 行 政 府 的 指 令 服 从 政 府 的 管 理 [4] 权 力 如 同 资 本, 有 自 我 拓 展 和 自 我 膨 胀 的 天 性, 我 国 法 律 及 相 关 制 度 长 期 未 能 明 确 界 定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公 办 大 学 的 权 力 边 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靠 政 策 文 件 和 规 定 侵 犯 大 学 办 学 自 主 权 实 为 必 然 诚 如 教 育 部 长 袁 贵 仁 所 说 : 政 府 学 校 社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没 有 理 顺, 政 府 缺 位 越 位 错 位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制 约 了 学 校 办 学 的 积 极 性 社 会 参 与 的 积 极 性 ;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之 间 教 育 权 责 交 叉, 上 级 部 门 管 得 过 多 过 细 过 于 简 单, 制 约 了 基 层 因 地 制 宜 创 造 性 开 展 工 作 [5] 政 府 管 制 行 政 观 念 根 深 蒂 固, 服 务 行 政 理 念 尚 待 形 成, 很 难 想 象 政 府 心 甘 情 愿 让 大 学 实 现 自 治 其 二, 大 学 依 法 治 校 理 念 的 缺 失 一 方 面, 新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除 文 化 大 革 命 时 期 的 少 数 几 年 外 一 直 都 在 举 办, 但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 才 予 颁 布, 近 50 年 我 国 大 学 处 于 无 法 可 依 的 状 态, 依 法 治 校 理 念 不 可 能 形 成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红 头 文 件 将 大 学 的 办 学 经 费 招 生 指 标 师 资 数 量 统 统 管 理 起 来, 依 红 头 文 件 办 学 按 上 级 指 示 办 事 已 成 习 惯, 事 实 上 不 需 要 依 法 治 校, 也 形 不 成 依 法 治 校 理 念 许 多 高 校 领 导 干 部 对 依 法 治 校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明 显 不 到 位, 法 制 观 念 还 比 较 淡 薄, 依 法 治 校 的 意 识 亟 待 提 高, 远 没 有 形 成 自 觉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管 理 教 育 调 处 纠 纷 维 护 权 益 的 观 念 与 习 惯 [6] 其 三, 大 学 教 师 依 法 执 教 理 念 的 缺 失 新 中 国 照 搬 前 苏 联 教 育 模 式, 在 中 学 教 育 阶 段 就 过 早 划 分 文 理 科, 使 较 多 大 学 理 工 科 教 师 缺 乏 人 文 熏 陶 和 人 文 情 怀, 加 之 我 国 传 统 文 化 主 张 德 主 刑 辅, 弘 扬 修 身 养 性 的 自 律 精 神, 缺 乏 法 治 他 律 的 传 统, 导 致 大 学 教 师 和 其 他 人 一 样 缺 乏 法 治 素 养, 缺 乏 法 治 理 念 和 依 法 执 教 的 能 力 个 别 教 师 由 于 法 制 观 念 不 强, 在 执 教 过 程 中 仍 不 44
田 承 春 谢 云 志 以 制 定 大 学 章 程 为 契 机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着 歧 视 讽 刺 侮 辱 变 相 体 罚 甚 至 殴 打 学 生 的 现 象, 而 造 成 一 些 不 应 有 的 现 象 和 悲 剧 的 发 生 有 的 侵 犯 了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和 合 法 权 益, 损 害 了 教 师 的 群 体 形 象, 当 事 教 师 也 因 此 构 成 违 法 甚 至 犯 罪 而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有 的 教 师 则 是 侵 犯 了 学 生 的 财 产 权 通 信 自 由 权 和 隐 私 权, 给 学 生 身 心 和 名 誉 造 成 损 害, 并 导 致 师 生 关 系 的 对 立 甚 至 恶 化, 因 而 起 不 到 应 有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效 果 [7] 其 四, 大 学 生 依 法 求 学 理 念 的 缺 失 在 应 试 教 育 体 制 下, 学 校 家 长 学 生 重 视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的 提 高 轻 视 学 生 规 则 意 识 的 培 养 和 健 全 人 格 的 塑 造 进 大 学 前 只 在 初 中 政 治 课 中 学 习 一 学 期 的 法 律 常 识 课, 进 大 学 后 只 在 公 共 政 治 课 中 学 习 半 学 期 的 法 律 基 础 知 识 课, 一 些 大 学 生 未 能 获 得 全 面 的 法 律 知 识, 依 法 求 学 依 法 维 权 的 理 念 还 远 未 养 成 相 当 一 部 分 大 学 生 的 权 利 意 识 不 成 熟, 存 在 两 种 偏 差 表 现 为 : 其 一, 隐 忍 型, 这 类 学 生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后, 虽 然 不 满, 但 出 于 权 大 于 法 的 认 识, 他 们 采 取 了 认 命 的 态 度, 而 不 是 借 助 法 律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去 积 极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其 二, 过 度 膨 胀 型, 这 类 学 生 时 时 处 处 以 个 人 利 益 为 转 移, 为 维 护 其 所 谓 个 人 权 利 而 不 惜 侵 害 集 体 或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8] ( 二 ) 依 法 治 校 制 度 的 缺 失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大 学 自 治 学 术 自 由 和 权 益 保 障, 在 中 国 还 远 未 成 为 现 实,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缺 乏 法 制 保 障 从 国 家 层 面 看, 国 家 针 对 大 学 虽 然 已 经 制 定 了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学 位 条 例, 但 是 尚 未 出 台 最 重 要 的 规 定 大 学 法 人 主 体 地 位 和 权 利 义 务 的 学 校 法 ; 而 且 上 述 几 部 法 律 科 学 性 系 统 性 可 操 作 性 存 在 缺 陷 从 学 校 层 面 看, 一 方 面, 管 理 制 度 缺 失 我 国 绝 大 多 数 大 学 尚 未 制 订 大 学 章 程, 有 大 学 章 程 的 学 校 也 没 有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和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出 符 合 学 校 实 际 操 作 性 强 并 覆 盖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活 动 的 系 统 性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另 一 方 面, 一 些 大 学 出 于 良 好 愿 望, 出 台 了 一 些 加 强 学 籍 管 理 严 肃 纪 律 的 处 分 规 定 有 些 规 定 的 设 置 不 仅 超 出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甚 至 直 接 与 上 位 法 相 抵 触, 尤 其 是 有 关 学 籍 管 理 中 对 考 试 舞 弊 等 行 为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奖 惩 管 理 中 对 参 与 赌 博 打 架 斗 殴 留 宿 异 性 ( 不 当 性 行 为 ) 者 开 除 学 籍, 未 通 过 全 国 英 语 四 级 统 考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发 放 毕 业 文 凭 或 者 不 授 予 学 位 证 书 等 方 面, 直 接 剥 夺 大 学 生 的 受 教 育 权 学 历 证 书 或 学 位 证 书 的 获 取 权 [9] ( 三 ) 依 法 治 校 执 行 力 的 缺 失 一 方 面, 大 学 制 定 出 的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不 太 符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规 章 制 度 形 同 虚 设 另 一 方 面, 大 学 依 红 头 文 件 办 学 按 上 级 指 示 办 事 已 成 习 惯, 反 而 不 习 惯 按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办 事, 大 学 有 章 不 循 有 规 不 依 也 就 不 足 为 怪 一 些 大 学 的 管 理 干 部 长 期 形 成 办 事 依 文 件, 遇 事 找 熟 人, 解 决 问 题 用 关 系, 化 解 矛 盾 靠 态 度, 就 是 不 想 不 用 不 碰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一 些 大 学 存 在 重 制 度 建 设 轻 制 度 执 行 的 状 况, 相 关 制 度 制 定 出 台 后, 由 于 没 有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和 宣 传, 或 者 学 习 和 宣 传 不 到 位, 造 成 师 生 员 工 不 能 完 整 领 会 制 度 的 精 神 实 质 和 具 体 操 作 程 序, 导 致 制 定 出 台 的 制 度 很 少 有 人 问 津, 更 不 可 能 引 起 足 够 的 重 视 ; 有 的 大 学 在 抓 执 行 求 实 效 上 没 有 下 真 工 夫, 一 些 制 度 便 成 为 挂 在 墙 上 的 摆 设, 或 者 成 为 应 付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检 查 和 考 核 的 门 面 装 饰 [10] 三 以 制 定 大 学 章 程 为 契 机,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 一 ) 培 育 依 法 治 校 理 念 法 治 理 念 包 括 平 等 理 念 民 主 理 念 程 序 理 念 诚 信 理 念 大 学 管 理 者 要 带 头 增 强 法 治 意 识, 养 成 民 主 决 策 按 章 办 事 的 习 惯 学 校 的 重 大 决 策 应 当 按 照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论 证 风 险 评 估 合 法 性 审 查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学 校 与 师 生 的 纠 纷, 要 化 解 在 阳 光 程 序 处 理 的 过 程 之 中 大 学 教 师 应 当 树 立 平 等 理 念, 平 等 对 待 每 一 位 大 学 生, 以 自 己 扎 实 的 知 识 功 底 过 硬 的 教 学 能 力 勤 勉 的 教 学 态 度 科 学 的 教 学 方 法 开 启 学 生 智 慧, 以 自 己 高 尚 的 道 德 情 操 浸 润 学 生 灵 魂, 学 为 人 师 行 为 世 范 大 学 生 要 树 立 规 则 意 识 诚 信 理 念, 要 加 强 和 改 善 大 学 生 法 制 教 育, 开 展 好 法 律 进 课 堂 活 动, 把 法 治 文 化 作 为 大 学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让 法 治 意 识 入 耳 入 脑 入 心 通 过 法 律 专 题 讲 座 法 治 论 坛 法 律 知 识 竞 赛 法 治 演 讲 法 律 救 济 法 律 援 助 法 制 文 艺 演 出 庭 审 旁 听 模 拟 法 庭 送 法 律 下 乡 以 及 校 园 说 法 普 法 宣 传 周 身 边 法 律 人 与 事 疑 案 剖 析 大 案 要 案 讲 解 社 区 法 律 咨 询 等 多 层 次 多 内 容 多 视 角 多 方 面 的 法 治 文 化 实 践 活 动, 逐 渐 增 强 大 学 师 生 的 主 体 意 识 人 权 意 识 责 任 意 识 契 约 意 识 规 则 意 识 守 法 意 识 监 督 意 识, 不 断 提 高 参 与 依 法 治 校 的 自 觉 性 和 积 极 性 [11], 最 终 形 成 大 学 师 生 对 法 制 的 信 赖 尊 重 爱 戴 推 崇 敬 慕 的 稳 定 心 理 状 态 和 行 为 方 式 ( 二 ) 完 善 依 法 治 校 制 度 完 善 依 法 治 校 制 度, 首 先 应 从 国 家 层 面 建 立 健 全 45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其 一, 尽 快 出 台 学 校 法, 通 过 学 校 法 明 确 大 学 法 人 主 体 地 位, 赋 予 大 学 民 事 法 人 主 体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界 定 学 校 与 政 府 及 其 他 举 办 者 的 法 律 关 系 以 及 学 校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确 保 大 学 自 治 的 实 现 其 二, 按 照 中 共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中 有 关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精 神, 一 揽 子 修 订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学 位 条 例, 使 其 形 成 有 机 统 一 的 教 育 法 律 整 体 其 三, 国 务 院 出 台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学 校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学 位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加 大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的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其 次, 应 以 制 定 大 学 章 程 为 契 机,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其 一, 尽 快 制 定 大 学 章 程 按 照 教 育 部 颁 行 的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制 定 大 学 章 程 是 高 等 学 校 的 紧 迫 任 务 大 学 章 程 要 明 确 大 学 定 位, 明 确 大 学 与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关 系, 明 确 大 学 内 部 行 政 权 力 学 术 权 力 民 主 权 力 边 界 及 其 运 行 机 制, 明 确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个 人 参 与 学 校 事 务 监 督 学 校 行 为 的 权 利 义 务 在 大 学 内 部 行 政 权 力 中, 处 理 好 党 委 领 导 与 校 长 负 责 的 关 系 是 关 键, 必 须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关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实 施 意 见 精 神, 正 确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核 心 和 校 长 履 行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责 的 关 系 其 二, 按 照 大 学 章 程 精 神 对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全 面 彻 底 的 清 理 修 订 与 汇 编 一 方 面, 建 立 校 内 规 范 性 文 件 审 查 与 清 理 机 制, 由 专 门 机 构 依 据 法 律 和 学 校 章 程 对 校 内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审 查, 定 期 进 行 清 理 作 出 修 订, 尤 其 对 妨 碍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阻 碍 学 术 自 由 侵 犯 师 生 权 益 的 规 定 进 行 重 点 清 除 和 彻 底 修 订, 保 证 学 校 制 度 体 系 的 合 法 适 当 另 一 方 面, 对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汇 编, 使 大 学 章 程 与 学 校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形 成 有 机 统 一 的 整 体, 避 免 相 互 抵 触 或 冲 突 的 规 定 出 现, 保 证 学 校 制 度 体 系 的 协 调 统 一 ( 三 ) 落 实 依 法 治 校 职 责 法 律 的 生 命 力 在 于 适 用 与 遵 守, 如 果 有 法 不 依, 再 完 美 的 法 律 制 度 也 只 能 是 装 点 门 面 的 摆 设 增 强 法 律 及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力, 首 先 要 求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树 立 两 个 方 面 的 意 识 一 方 面 是 权 力 边 界 意 识, 把 权 力 关 进 制 度 的 笼 子, 政 府 执 法 的 边 界 止 于 法 律 授 权, 凡 是 法 律 没 有 明 文 授 权 的, 都 是 不 可 为 的 政 府 应 当 不 介 入 法 律 赋 予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的 事 项, 切 实 转 变 对 学 校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强 调 依 法 监 管 提 供 服 务, 减 少 过 多 过 细 的 直 接 管 理, 最 终 实 现 大 学 自 治 另 一 方 面 是 执 法 程 序 意 识, 尤 其 应 增 强 执 法 人 员 的 告 知 意 识 回 避 意 识 听 证 意 识 时 限 意 识 政 府 及 其 行 政 部 门 应 提 高 执 法 能 力, 依 法 纠 正 学 校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要 建 立 对 公 办 学 校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问 责 机 制, 健 全 对 违 法 办 学 活 动 的 投 诉 机 制, 改 革 和 完 善 行 政 监 管 机 制, 实 现 对 学 校 的 依 法 管 理 其 次, 要 求 大 学 管 理 者 牢 固 树 立 依 法 办 学 思 想, 严 格 按 照 实 体 法 程 序 法 和 学 校 章 程 及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学 校, 正 确 处 理 党 的 领 导 校 长 治 校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的 关 系 其 一, 大 学 内 部 要 健 全 科 学 民 主 的 决 策 机 制, 形 成 决 策 权 执 行 权 与 监 督 权 既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协 调 的 治 理 结 构, 实 现 决 策 的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和 法 治 化 其 二, 应 当 以 教 学 科 研 为 核 心, 探 索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克 服 实 际 存 在 的 行 政 化 倾 向, 实 现 学 术 权 力 与 行 政 权 力 的 相 对 分 离, 保 障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研 究 自 由 学 习 自 由 和 学 术 自 由, 保 障 学 术 权 力 按 照 学 术 规 律 相 对 独 立 行 使 ; 同 时 应 加 强 对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学 术 道 德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惩 戒, 保 障 学 术 权 力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学 术 规 范 依 法 依 规 行 使 其 三, 要 完 善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机 制 学 校 要 扩 大 有 序 参 与, 加 强 议 事 协 商, 完 善 基 层 民 主 制 度, 切 实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会 等 组 织, 保 障 师 生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凡 制 定 章 程 和 关 系 师 生 权 益 的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处 理 涉 及 师 生 现 实 利 益 问 题, 都 要 遵 循 民 主 公 开 的 程 序, 健 全 师 生 参 与 的 渠 道, 征 求 利 益 相 关 方 意 见 全 面 加 强 学 校 的 信 息 公 开 和 办 事 公 开, 建 立 便 捷 有 效 的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公 开 师 生 关 注 的 信 息, 使 师 生 对 学 校 的 意 见 能 够 及 时 得 到 反 馈 其 四, 学 校 应 健 全 校 内 权 利 救 济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切 实 增 强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中 矛 盾 纠 纷 的 能 力 学 校 应 依 法 建 立 和 畅 通 纠 纷 解 决 渠 道, 特 别 是 要 建 立 校 内 教 师 申 诉 或 者 调 解 制 度, 规 范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落 实 正 当 程 序 原 则, 积 极 运 用 听 证 等 方 式, 保 证 处 理 程 序 的 公 开 公 正 坚 持 公 平 正 义 与 合 法 合 理 原 则 妥 善 处 理 违 规 违 纪 案 件, 同 样 情 形 处 理 结 果 的 轻 重 幅 度 必 须 相 当, 克 服 执 规 执 纪 的 随 意 性, 保 证 处 理 结 果 的 公 正 合 理 总 之, 大 学 章 程 是 大 学 的 宪 法, 是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 基 石, 是 依 法 治 校 的 制 度 保 障 依 法 治 校 要 求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树 立 权 力 边 界 意 识 和 执 法 程 序 意 识, 保 障 大 学 自 治 依 法 治 校 要 求 学 校 实 现 学 术 权 力 与 行 政 权 力 的 相 对 分 离, 保 障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研 究 自 由 学 习 自 由 和 学 术 自 由 ; 切 实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会 等 组 织, 保 障 师 生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表 达 权 和 监 督 权 ; 健 46
田 承 春 谢 云 志 以 制 定 大 学 章 程 为 契 机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全 校 内 权 利 救 济 和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律 手 段 解 决 学 校 与 教 师 学 校 与 学 生 的 矛 盾 及 纠 纷 参 考 文 献 : [1] 孟 晓. 坚 决 走 依 法 治 国 之 路 [N]. 人 民 日 报,2005 03 16. [2]W 理 查 德 斯 格 特. 组 织 理 论 : 理 性 自 然 和 开 放 系 统 [M]. 北 京 : 华 夏 出 版 社,2002. [3] 马 陆 亭, 范 文 曜. 我 国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 建 设 框 架 [J].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学 院 学 报,2009,(5). [4] 杨 天 平. 中 国 特 色 的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建 设 : 问 题 与 思 考 [J]. 现 代 大 学 教 育,2010,(2). [5] 袁 贵 仁. 深 化 教 育 领 域 综 合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教 育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在 2014 年 全 国 教 育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N]. 中 国 教 育 报,2014 02 13. [6] 鲍 丙 刚. 以 法 治 校 : 高 校 领 导 干 部 的 必 备 素 质 [J].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学 报,2006,(4). [7] 刘 明 山. 如 何 认 识 法 制 社 会 中 教 师 依 法 执 教 的 必 要 性 [J]. 湘 潮 ( 下 半 月 ),2011,(5). [8] 魏 丽 婷. 大 学 生 法 治 意 识 及 教 育 途 径 探 析 [J].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研 究,2010,(2). [9] 付 红 梅. 大 学 生 受 教 育 权 及 其 保 障 [J]. 南 华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03,(4). [10] 周 勇, 田 甜. 制 度 执 行 : 高 校 依 法 治 校 的 关 键 [J]. 科 教 文 汇 ( 中 旬 刊 ),2012,(1). [11] 周 雄 文, 吴 四 江. 论 高 等 学 校 的 依 法 治 校 [J].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13,(2). Making the University Charter to Promote Running School by Law TIAN Cheng chun a, XIE Yun zhi b ( a. Law School, b. College of Political Education,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eu, Sichuan 610066, China) Abstract:University autonomy, academic freedom and right protection are the three main features of modern university. As the constitution of university, university charter is the corner stone for modern edu cation system and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running school by law. Running school by law asks for the governments and their staff to set up consciousness of boundaries and enforcement proledures; the separation of academic rights from administrative rights so as to protect the teachers and students free dom of research, learn and academic; the setting up of faculty congress and students union to protect teachers and students rights to know, to participate, to express and to supervise; the sound mechanism of right relief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o as to settle the disputes between university and teachers, universi ty and students with law thinking and measures. Key words:university autonomy; academic freedom; right protection; university charter; running school by law [ 责 任 编 辑 : 苏 雪 梅 ]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