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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 教 育 成 果 奖 支 撑 材 料 ( 三 )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2016 版 ) 2016 年 5 月

目 录 1. 民 商 法 实 务 ( 法 学 )...1 2. 知 识 产 权 法 实 务 ( 法 学 )...8 3. 财 税 金 融 法 实 务 ( 法 学 )...16 4. 企 业 法 实 务 ( 法 学 )...23 5. 刑 事 法 实 务 ( 法 学 )...32 6. 民 事 司 法 实 务 ( 法 学 )...42 7. 行 政 法 实 务 ( 法 学 )...52 8. 律 师 实 务 ( 法 学 )...62 9. 涉 外 经 贸 法 律 实 务 ( 法 学 )...69 10. 证 据 调 查 实 务 ( 法 学 )...78 11. 环 境 司 法 实 务 ( 法 学 )...83 12. 民 商 法 实 务 ( 非 法 学 )...93 13. 知 识 产 权 法 实 务 ( 非 法 学 )...100 14. 财 税 金 融 法 实 务 ( 非 法 学 )...108 15. 企 业 法 实 务 ( 非 法 学 )...115 16. 刑 事 法 实 务 ( 非 法 学 )...124 17. 民 事 司 法 实 务 ( 非 法 学 )...134 18. 行 政 法 实 务 ( 非 法 学 )...144 19. 律 师 实 务 ( 非 法 学 )...156 20. 涉 外 经 贸 法 律 实 务 ( 非 法 学 )...165 21 证 据 调 查 实 务 ( 非 法 学 )...174 22. 环 境 司 法 ( 非 法 学 )...180 23. 东 盟 留 学 生 培 养 项 目 ( 非 法 学 )...190

法 律 ( 法 学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特 色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申 报 书 特 色 方 向 : 所 属 学 院 : 方 案 负 责 人 : 民 商 法 实 务 方 向 民 商 法 学 院 赵 万 一 2015 年 12 月 1 日 研 究 生 院 制 表 1

1. 培 养 目 标 : 法 律 ( 法 学 ) 民 商 法 实 务 方 向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为 : 面 向 民 商 事 法 治 专 门 机 构, 培 养 全 面 了 解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掌 握 民 商 法 相 关 法 律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础 知 识, 熟 悉 处 理 民 商 事 法 律 实 务 的 相 关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德 才 兼 备 能 够 贯 彻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型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2. 培 养 要 求 : 基 本 素 养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恪 守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原 则 和 规 范 ; 掌 握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具 备 从 事 法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思 维 法 律 语 言 法 律 方 法 职 业 技 术 和 职 业 伦 理 等 素 养 ; 能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和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实 务 工 作 的 能 力 ;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资 料 专 业 素 养 : 系 统 地 掌 握 法 律 基 本 原 理 与 规 则 ; 具 有 正 确 判 断 与 分 析 法 律 关 系 运 用 法 律 思 维 去 发 现 分 析 问 题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的 能 力 ; 具 有 对 法 律 规 则 做 出 理 性 判 断 的 能 力 本 培 养 方 向 还 应 特 别 具 备 以 下 素 养 : 系 统 掌 握 民 商 法 的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民 法 的 概 念 原 理 制 度 和 方 法, 掌 握 诸 如 物 权 法 债 与 合 同 法 侵 权 责 任 法 知 识 产 权 法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破 产 法 保 险 法 等 专 业 基 本 知 识 和 制 度 体 系 ;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民 商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原 理 制 度 和 方 法 解 决 民 商 事 纠 纷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1.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 年 2. 应 修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54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27 学 分, 特 色 方 向 课 不 低 于 8 学 分,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15 学 分, 专 业 实 习 4 学 分 2

必 修 课 27 学 分 公 共 课 7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法 律 英 语 45 3 2 外 语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0 2 1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15 1 1 行 政 法 学 院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15 1 2 行 政 法 学 院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民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商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专 业 基 础 课 20 学 分 刑 法 实 务 60 4 1 法 学 院 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物 权 法 ( 含 担 保 物 权 ) 实 务 30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公 司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司 法 文 书 写 作 30 2 2 法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选 修 课 12 学 分 ( 至 少 修 满 8 学 分 )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民 商 法 学 院 合 同 法 专 题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特 色 方 向 课 侵 权 责 任 法 专 题 30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破 产 法 专 题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金 融 与 保 险 法 专 题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婚 姻 家 庭 法 专 题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企 业 管 理 专 题 30 2 2 管 理 学 院 实 践 训 练 课 ( 必 修 ) 19 学 分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合 同 起 草 审 查 与 风 险 防 范 15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公 司 法 实 务 训 练 15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继 承 法 实 务 训 练 15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3

破 产 法 实 务 训 练 15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证 券 法 专 题 30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知 识 产 权 法 专 题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民 事 证 据 实 务 训 练 15 3 1 法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4 第 二 学 期 末 开 始 导 师 指 导 实 践 与 实 习 1. 导 师 队 伍 本 方 向 共 有 专 兼 职 导 师 98 名, 其 中 专 职 导 师 49 名,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49 名 2. 导 师 指 导 学 生 要 求 实 行 校 内 外 双 导 师 制, 由 1 个 校 内 学 术 导 师 和 1 个 校 外 实 务 部 门 的 实 务 导 师 共 同 指 导 学 生, 其 中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校 外 导 师 参 与 课 程 教 学 论 文 指 导 实 习 实 践 指 导 等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 1. 实 习 基 地 本 培 养 方 向 依 托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静 昇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多 个 校 外 实 习 实 践 基 地, 为 研 究 生 开 展 科 研 与 实 务 训 练 提 供 基 础 条 件 2.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研 究 生 应 在 法 院 检 察 院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其 他 法 律 工 作 岗 位 上 进 行 实 习, 累 积 时 间 为 6 个 月, 其 中 集 中 实 习 时 间 累 计 不 少 于 3 个 月 本 方 向 的 集 中 实 习 时 间 安 排 在 第 2 学 期 末 开 始 3. 实 习 考 核 研 究 生 在 参 加 专 业 实 习 结 束 后 完 成 一 篇 不 少 于 6000 字 的 实 习 调 研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实 习 期 间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情 况 完 成 工 作 情 况 收 获 与 思 考 意 见 与 建 议 等 内 容 实 习 调 研 报 告 由 各 教 研 室 统 一 组 织 评 定 成 绩 4. 实 习 质 量 保 障 与 监 控 措 施 4

学 术 交 流 与 研 究 学 院 指 派 导 师 带 队 参 加 实 习, 结 合 实 习 单 位 的 考 勤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考 核 同 时, 学 院 派 员 到 实 行 单 位 对 学 生 进 行 抽 查, 了 解 实 习 单 位 对 同 学 的 评 价, 对 不 守 纪 律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及 以 上 处 分 实 习 报 告 被 评 定 不 合 格 者, 需 重 新 实 习 ; 因 实 习 未 完 成 所 修 学 分 者, 需 推 迟 答 辩 5. 实 习 经 费 按 学 校 统 一 的 要 求 进 行 拨 付 与 开 支 1. 学 术 交 流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术 报 告, 对 于 民 商 法 学 科 学 科 组 织 的 报 告, 至 少 听 取 4 次 2. 指 导 学 生 科 研 鼓 励 法 律 硕 士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的 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计 划 等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对 主 持 校 级 以 上 课 题 或 者 在 正 式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文 章 者, 在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方 面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学 位 论 文 1. 论 文 选 题 论 文 选 题 应 结 合 专 业 实 习 的 内 容, 着 眼 实 际 问 题 面 向 法 律 实 务 解 决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理 论 与 实 务 难 题, 以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为 主 要 内 容 2. 论 文 形 式 应 采 取 应 用 性 专 题 案 例 研 究 报 告 调 研 报 告 专 项 调 查 报 告 等 论 文 形 式 3. 论 文 字 数 不 得 少 于 2 万 字 学 位 论 文 的 写 作 要 突 出 问 题 意 识, 鼓 励 运 用 案 例 分 析 立 法 例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等 科 学 论 证 方 法 4. 论 文 质 量 保 障 学 位 论 文 的 开 题 撰 写 修 改 学 术 规 范 检 查 匿 名 评 阅 与 答 辩 按 学 校 的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5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1. 实 施 案 例 教 学 的 具 体 措 施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选 择 典 型 案 例 特 别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的 案 例, 从 案 件 的 受 理 审 理 诉 讼 策 略 等 方 面 进 行, 让 学 生 了 解 案 件 诉 讼 的 全 过 程 2. 加 强 实 习 基 地 管 理 的 具 体 措 施 继 续 开 拓 实 习 基 地, 增 加 实 习 点, 定 期 与 实 习 基 地 沟 通, 了 解 实 习 基 地 的 需 求 与 实 习 学 生 的 需 求 ; 事 先 征 求 学 生 的 意 愿, 将 学 生 未 来 的 就 业 方 向 与 实 习 基 地 联 系 起 来 ; 对 那 些 需 要 招 聘 人 员 的 实 习 基 地, 联 系 实 习 基 地 事 先 对 实 习 同 学 进 行 面 试, 为 学 生 就 业 提 供 机 会 3. 多 元 化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措 施 继 续 扩 大 导 师 特 别 是 校 外 实 务 导 师 队 伍, 对 那 些 更 换 岗 位 的 导 师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增 加 外 籍 导 师 特 别 是 具 有 国 际 影 响 的 实 务 导 师 的 人 数, 邀 请 他 们 来 校 就 外 国 的 实 务 情 形 开 展 讲 座 ; 选 派 校 内 导 师 到 国 外 访 学, 开 阔 校 内 导 师 的 视 野 4. 分 流 淘 汰 制 度 对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未 按 期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专 业 实 习 等 培 养 环 节, 经 本 人 申 请 导 师 签 字 后, 报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可 以 延 期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专 业 实 习, 并 推 迟 答 辩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推 迟 学 习 的 年 限, 仍 为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专 业 实 习 者,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讨 论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不 予 安 排 答 辩 事 宜 6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7

法 律 ( 法 学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特 色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申 报 书 特 色 方 向 : 所 属 学 院 : 方 案 负 责 人 : 知 识 产 权 法 实 务 民 商 法 学 院 李 雨 峰 2015 年 12 月 1 日 研 究 生 院 制 表 8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1. 培 养 目 标 法 律 ( 法 学 ) 知 识 产 权 方 向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为 : 面 向 机 关 企 业 律 师 等 行 业 ( 特 别 是 互 联 网 领 域 ), 培 养 全 面 了 解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掌 握 与 知 识 产 权 法 民 商 法 相 关 法 律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础 知 识, 熟 悉 处 理 知 识 产 权 民 商 事 法 律 实 务 的 相 关 理 论 和 司 法 实 践,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德 才 兼 备 高 层 次 的 专 门 型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2. 培 养 要 求 基 本 素 养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恪 守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原 则 和 规 范 ; 掌 握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具 备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思 维 法 律 语 言 法 律 方 法 职 业 技 术 和 职 业 伦 理 等 素 养 ; 能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和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实 务 工 作 的 能 力 ;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资 料 专 业 素 养 系 统 地 掌 握 法 律 基 本 原 理 与 规 则 ; 具 有 正 确 判 断 与 分 析 法 律 关 系 运 用 法 律 思 维 去 发 现 分 析 问 题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的 能 力 ; 具 有 对 法 律 规 则 做 出 理 性 判 断 的 能 力 本 培 养 方 向 还 应 特 别 具 备 以 下 素 养 系 统 掌 握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概 念 原 理 制 度 和 方 法, 掌 握 诸 如 著 作 权 法 专 利 法 商 标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网 络 法 等 专 业 基 本 知 识 和 制 度 体 系 ;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原 理 制 度 和 方 法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1.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 年 2. 应 修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54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27 学 分, 特 色 方 向 课 不 低 于 10 学 分,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13 学 分, 专 业 实 习 4 学 分 9

必 修 课 27 学 分 公 共 课 7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法 律 英 语 45 3 2 外 语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0 2 1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15 1 1 行 政 法 学 院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15 1 2 行 政 法 学 院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民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商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专 业 基 础 课 20 学 分 刑 法 实 务 60 4 1 法 学 院 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知 识 产 权 法 总 论 15 1 1 民 商 法 学 院 知 识 产 权 法 分 论 与 实 务 45 3 2 民 商 法 学 院 司 法 文 书 写 作 30 2 2 法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选 修 课 12 学 分 ( 至 少 修 满 10 学 分 )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专 题 15 1 2 民 商 法 学 院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专 题 30 2 2 管 理 学 院 特 色 方 向 课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专 题 15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网 络 法 专 题 30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保 护 专 题 15 1 2 民 商 法 学 院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专 题 30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侵 权 责 任 法 专 题 30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10

实 践 训 练 课 ( 必 修 )17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知 识 产 权 名 案 评 析 15 3 3 民 商 法 学 院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证 据 实 务 15 3 3 民 商 法 学 院 知 识 产 权 评 估 管 理 方 案 10 2 3 民 商 法 学 院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讲 座 30 2 3 民 商 法 学 院 合 同 法 ( 含 技 术 合 同 ) 讲 座 30 2 3 民 商 法 学 院 法 律 经 济 学 讲 座 15 1 3 经 济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4 第 2 学 期 末 开 始 导 师 指 导 1. 导 师 队 伍 本 方 向 共 有 专 兼 职 导 师 33 名, 其 中 专 职 导 师 13 名,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20 名 导 师 组 组 长 李 雨 峰 教 授 系 民 商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知 识 产 权 学 科 负 责 人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秘 书 长 首 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领 军 人 物 首 批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千 百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百 名 高 层 次 人 才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重 庆 市 巴 渝 学 者 重 庆 市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领 军 人 才 兼 职 导 师 中 包 括 美 国 德 雷 克 大 学 知 识 产 权 中 心 主 任 Peter K.Yu 教 授 日 本 北 海 道 大 学 田 村 善 之 教 授 重 庆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袁 杰 局 长 重 庆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蒙 洪 勇 庭 长 等 2. 导 师 指 导 学 生 要 求 实 行 校 内 外 双 导 师 制, 由 1 个 校 内 学 术 导 师 和 1 个 校 外 实 务 部 门 的 导 师 共 同 指 导 学 生, 其 中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校 外 导 师 参 与 课 程 教 学 论 文 指 导 实 习 实 践 指 导 等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11

实 践 与 实 习 1. 实 习 基 地 本 培 养 方 向 依 托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两 江 新 区 知 识 产 权 法 庭 重 庆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重 庆 静 昇 律 师 事 务 所 腾 讯 公 司 中 兴 公 司 等 多 个 校 外 实 习 实 践 基 地, 为 研 究 生 开 展 科 研 与 实 务 训 练 提 供 基 础 条 件 2.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研 究 生 应 在 法 院 检 察 院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其 他 法 律 工 作 岗 位 上 进 行 实 习, 累 积 时 间 为 6 个 月, 其 中 集 中 实 习 时 间 累 计 不 少 于 3 个 月 本 方 向 的 集 中 实 习 时 间 安 排 在 第 2 学 期 末 开 始 3. 实 习 考 核 研 究 生 在 参 加 专 业 实 习 结 束 后 完 成 一 篇 不 少 于 6000 字 的 实 习 调 研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实 习 期 间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情 况 完 成 工 作 情 况 收 获 与 思 考 意 见 与 建 议 等 内 容 实 习 报 告 由 各 教 研 室 统 一 组 织 评 定 4. 实 习 质 量 保 障 与 监 控 措 施 学 院 指 派 导 师 带 队 参 加 实 习, 结 合 实 习 单 位 的 考 勤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考 核 同 时, 学 院 派 员 到 实 行 单 位 对 学 生 进 行 抽 查, 了 解 实 习 单 位 对 同 学 的 评 价, 对 不 守 纪 律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及 以 上 处 分 实 习 报 告 被 评 定 不 合 格 者, 需 重 新 实 习 ; 因 实 习 未 完 成 所 修 学 分 者, 需 推 迟 答 辩 5. 实 习 经 费 按 学 校 统 一 的 要 求 进 行 拨 付 与 开 支 12

学 术 交 流 与 研 究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1. 学 术 交 流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术 报 告,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学 科 组 织 的 报 告, 至 少 听 取 4 次 本 学 科 设 有 知 识 产 权 法 官 讲 坛 知 识 产 权 名 家 讲 坛 定 期 论 坛, 每 个 讲 坛 每 年 举 办 10 次, 学 生 可 根 据 主 题 任 选 4 次 2. 指 导 学 生 科 研 鼓 励 法 律 硕 士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的 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计 划 等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培 养 研 究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对 主 持 校 级 以 上 课 题 或 者 在 正 式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文 章 者, 在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方 面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1. 论 文 选 题 论 文 选 题 应 结 合 专 业 实 习 的 内 容, 着 眼 实 际 问 题 面 向 法 律 实 务 解 决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理 论 与 实 务 难 题, 以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为 主 要 内 容 2. 论 文 形 式 应 采 取 应 用 性 专 题 案 例 研 究 报 告 调 研 报 告 专 项 调 查 报 告 等 论 文 形 式 3. 论 文 字 数 不 得 少 于 2 万 字 学 位 论 文 的 写 作 要 突 出 问 题 意 识, 鼓 励 运 用 案 例 分 析 立 法 例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等 科 学 论 证 方 法 4. 论 文 质 量 保 障 学 位 论 文 的 开 题 撰 写 修 改 学 术 规 范 检 查 匿 名 评 阅 与 答 辩 按 学 校 的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1. 实 施 案 例 教 学 的 具 体 措 施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原 则 上 聘 请 校 外 实 务 导 师 授 课, 选 择 典 型 案 例 特 别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的 入 选 50 名 的 案 例, 从 案 件 的 受 理 审 理 诉 讼 策 略 等 方 面 进 行, 让 学 生 了 解 案 件 诉 讼 的 全 过 程 2. 加 强 实 习 基 地 管 理 的 具 体 措 施 继 续 开 拓 实 习 基 地, 增 加 实 习 点, 定 期 与 实 习 基 地 沟 通, 了 解 实 习 基 地 的 需 求 与 实 习 学 生 的 需 求 ; 事 先 征 求 学 生 的 意 愿, 将 学 生 未 来 的 就 业 13

方 向 与 实 习 基 地 联 系 起 来 ; 对 那 些 需 要 招 聘 人 员 的 实 习 基 地, 联 系 实 习 基 地 事 先 对 实 习 同 学 进 行 面 试, 为 学 生 就 业 提 供 机 会 3. 多 元 化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措 施 继 续 扩 大 导 师 特 别 是 校 外 实 务 导 师 队 伍, 对 那 些 更 换 岗 位 的 导 师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增 加 外 籍 导 师 特 别 是 具 有 国 际 影 响 的 实 务 导 师 的 人 数, 邀 请 他 们 来 校 就 外 国 的 实 务 情 形 开 展 讲 座 ; 选 派 校 内 导 师 到 国 外 访 学, 开 阔 校 内 导 师 的 视 野 4. 分 流 淘 汰 制 度 对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未 按 期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专 业 实 习 等 培 养 环 节, 经 本 人 申 请 导 师 签 字 后, 报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可 以 延 期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专 业 实 习, 并 推 迟 答 辩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推 迟 学 习 的 年 限, 仍 为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专 业 实 习 者,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讨 论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不 予 安 排 答 辩 事 宜 14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15

法 律 ( 法 学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特 色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申 报 书 特 色 方 向 : 所 属 学 院 : 方 案 负 责 人 : 财 税 金 融 法 实 务 经 济 法 学 院 张 怡 2015 年 12 月 1 日 研 究 生 院 制 表 16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1. 培 养 目 标 法 律 ( 法 学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财 税 金 融 法 实 务 方 向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是 : 面 向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等 金 融 机 构, 法 院 检 察 院 等 司 法 机 关, 财 政 税 收 等 行 政 机 关,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组 织, 培 养 系 统 掌 握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和 财 税 法 金 融 法 方 面 的 相 关 理 论, 熟 悉 和 掌 握 经 济 政 治 管 理 等 专 业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知 识, 能 够 贯 彻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型 实 务 型 法 律 人 才 2. 培 养 要 求 基 本 素 养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恪 守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和 规 范 ; 掌 握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具 备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思 维 法 律 语 言 法 律 方 法 职 业 技 术 和 职 业 伦 理 等 素 养 ; 根 据 工 作 岗 位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能 够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和 相 关 岗 位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业 知 识 ;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资 料 专 业 素 养 : 系 统 地 掌 握 法 律 基 本 原 理 与 规 则 ; 具 有 正 确 判 断 与 分 析 法 律 关 系 运 用 法 律 思 维 去 发 现 分 析 问 题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的 能 力 ; 具 有 对 法 律 规 则 做 出 理 性 判 断 的 能 力 本 方 向 的 学 生 还 应 特 别 具 备 以 下 素 养 : 了 解 经 济 法 等 部 门 法 的 基 本 原 理 ; 熟 悉 经 济 法 等 部 门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 掌 握 诸 如 竞 争 法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财 税 法 金 融 法 产 品 质 量 法 环 境 资 源 法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等 领 域 中 的 知 识 和 制 度 ; 能 够 运 用 相 关 法 律 理 论 和 法 律 规 定,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务 中 的 法 律 问 题 1.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 年 2. 应 修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55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为 必 修 课, 共 计 23 学 分 ; 特 色 方 向 课 为 专 业 选 修 课, 应 修 满 不 低 于 8 学 分 ;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为 必 修 课, 共 计 20 学 分 ; 专 业 实 习 4 学 分 17

必 修 课 23 学 分 公 共 课 7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期 法 律 英 语 45 3 2 外 语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0 2 1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15 1 1 行 政 法 学 院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15 1 2 行 政 法 学 院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民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商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专 业 基 础 课 16 学 分 刑 法 实 务 60 4 1 法 学 院 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司 法 文 书 写 作 30 2 2 法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30 2 2 经 济 法 学 院 选 修 课 12 学 分 ( 至 少 修 满 8 学 分 )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财 政 法 ( 含 预 算 法 ) 实 务 30 2 1 经 济 法 学 院 金 融 法 ( 含 银 行 法 ) 实 务 30 2 1 经 济 法 学 院 特 色 方 向 课 税 法 实 务 30 2 2 经 济 法 学 院 会 计 法 审 计 法 与 统 计 法 实 务 30 2 2 经 济 法 学 院 证 券 法 与 期 货 法 实 务 30 2 2 民 商 法 学 院 信 托 法 与 资 产 管 理 法 律 实 务 30 2 2 经 济 法 学 院 实 践 训 练 课 ( 必 修 )24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税 收 实 务 前 沿 讲 座 20 4 1 经 济 法 学 院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模 拟 法 庭 / 法 律 诊 所 15 3 1 经 济 法 学 院 沟 通 技 巧 与 法 律 谈 判 训 练 15 3 1 经 济 法 学 院 税 收 程 序 法 实 务 训 练 15 3 2 经 济 法 学 院 金 融 法 实 务 前 沿 讲 座 20 4 2 经 济 法 学 院 金 融 监 管 法 实 务 训 练 15 3 2 经 济 法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4 3 经 济 法 学 院 18

导 师 指 导 实 践 与 实 习 1. 导 师 队 伍 本 方 向 共 有 专 兼 职 导 师 48 名, 其 中 专 职 导 师 28 名,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20 名 专 职 导 师 全 部 拥 有 博 士 学 位, 并 专 门 从 事 财 税 法 金 融 法 或 其 相 关 学 科 的 教 学 和 研 究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来 自 税 务 执 法 部 门 律 师 事 务 所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发 改 委 银 行 担 保 公 司 信 托 公 司 等 十 余 个 相 关 实 务 单 位, 拥 有 丰 富 的 财 税 金 融 实 践 经 验 2. 导 师 指 导 学 生 要 求 实 行 校 内 外 双 导 师 制 双 导 师 制 是 1 个 校 内 学 术 导 师 和 1 个 校 外 实 务 部 门 的 实 务 导 师 共 同 指 导 学 生, 其 中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校 外 导 师 参 与 课 程 教 学 论 文 指 导 实 习 实 践 指 导 等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对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的 指 导 要 求 是 : 第 一, 品 德 培 养 导 师 应 当 以 身 作 则 循 循 善 诱,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和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观 第 二, 专 业 知 识 培 养 导 师 除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和 安 排 承 担 授 课 论 文 指 导 等 教 学 任 务 外, 还 应 通 过 组 织 读 书 会 学 术 研 讨 会 和 课 题 研 究 等 多 种 方 式, 帮 助 学 生 培 养 严 密 的 法 律 思 维 系 统 的 法 学 理 论 和 法 律 知 识 以 及 娴 熟 的 法 学 理 论 和 法 律 知 识 运 用 能 力 对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的 指 导 要 求 为 : 通 过 举 办 实 务 讲 座 参 加 师 生 座 谈 会 指 导 学 生 专 业 实 习 与 专 职 导 师 一 道 共 同 指 导 学 生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和 写 作 等 多 种 方 式, 帮 助 学 生 了 解 并 掌 握 基 本 的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提 高 学 生 运 用 法 学 理 论 和 法 律 规 定 分 析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1. 实 习 基 地 本 培 养 方 向 依 托 30 余 个 校 外 实 习 实 践 基 地, 为 学 生 开 展 科 研 与 实 务 训 练 提 供 基 础 条 件 2.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学 生 应 在 财 税 金 融 等 机 构 和 部 门 以 及 法 院 检 察 院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工 作 岗 位 上 进 行 专 业 实 习, 累 积 实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6 个 月, 其 中 集 中 实 习 时 间 累 计 不 少 于 3 个 月 本 方 向 的 集 中 实 习 时 间 安 排 在 第 2 学 期 暑 假 期 间 和 第 3 学 期 3. 实 习 考 核 学 生 应 当 在 参 加 专 业 实 习 结 束 后 完 成 一 篇 不 少 于 6000 字 的 实 习 调 研 报 告 实 习 调 研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实 习 期 间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情 况 完 成 工 作 情 况 收 获 与 思 考 意 见 与 建 议 等 19

学 术 交 流 与 研 究 学 位 论 文 实 习 报 告 的 成 绩 等 级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4. 实 习 质 量 保 障 与 监 控 措 施 学 院 实 习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实 习 单 位 的 鉴 定 结 论 和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的 评 价, 对 学 生 的 专 业 实 习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申 请 答 辩 环 节, 并 应 当 重 新 参 加 实 习 5. 实 习 经 费 学 院 按 学 校 统 一 的 要 求 进 行 预 算 和 开 支 1. 学 术 交 流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研 讨 会, 对 于 提 交 会 议 论 文 并 受 邀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的 学 生, 学 院 和 学 科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给 予 经 费 支 持 对 于 在 国 外 和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全 国 性 学 会 学 术 研 讨 会 征 文 中 获 奖 的 学 生, 学 院 和 学 科 给 予 奖 励,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2. 学 术 研 究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的 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计 划 等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学 院 和 学 科 设 置 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专 项 资 助 经 费, 支 持 学 生 进 行 学 术 研 究,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1.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应 当 紧 密 结 合 法 律 理 论 与 社 会 实 践, 以 问 题 意 识 为 导 向, 关 注 并 致 力 于 回 应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重 大 法 律 理 论 和 实 践 问 题, 充 分 彰 显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的 特 色 2. 学 位 论 文 的 体 裁 学 位 论 文 的 体 裁 包 括 应 用 型 专 题 研 究 案 例 分 析 调 研 报 告 学 生 可 以 选 择 以 上 任 一 体 裁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设 计 和 写 作 3. 学 位 论 文 的 字 数 学 位 论 文 不 得 少 于 2 万 字 4. 学 位 论 文 的 质 量 保 障 学 位 论 文 的 写 作 应 当 注 重 实 证 研 究 方 法 的 运 用, 加 强 对 案 例 立 法 例 调 研 资 料 等 实 际 素 材 的 分 析 学 位 论 文 的 开 题 写 作 评 阅 答 辩 的 质 量 管 理,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执 行 除 此 之 外, 本 方 向 还 实 行 以 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1) 强 化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环 节 的 工 作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评 审 结 果 分 为 通 过 修 改 后 通 过 和 不 通 过 三 种 情 况 开 题 被 评 定 为 通 过 的 学 生, 可 以 按 照 选 题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 开 题 被 评 定 为 修 改 后 通 过 的 学 生, 需 按 开 题 小 组 的 意 见 20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修 改 并 经 开 题 小 组 导 师 书 面 审 查 同 意 后, 才 能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 开 题 被 评 定 为 不 通 过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开 题 小 组 的 意 见 重 新 选 题 或 者 修 改 原 选 题, 并 经 过 不 少 于 1 个 月 的 准 备 后 再 次 开 题 (2) 增 设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环 节 5. 学 位 论 文 的 进 度 安 排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在 第 2 学 期 期 末 举 行, 预 答 辩 在 第 3 学 期 期 末 举 行, 答 辩 在 第 4 学 期 举 行 本 方 向 除 执 行 学 校 关 于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管 理 的 规 定 外, 还 将 根 据 本 方 向 的 培 养 目 标, 采 取 以 下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 1. 加 强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管 理 学 院 将 继 续 增 设 实 习 基 地, 并 通 过 与 实 习 基 地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等 方 式, 加 强 与 实 践 基 地 的 沟 通, 完 善 实 习 制 度 建 设, 确 保 实 习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2. 强 化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1)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及 时 选 聘 符 合 条 件 的 导 师, 充 实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队 伍 ; 鼓 励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到 实 务 部 门 挂 职 锻 炼 ; 将 博 士 生 导 师 假 期 带 队 到 实 务 部 门 进 行 实 证 调 研 明 确 为 博 士 生 导 师 的 一 项 任 务, 增 强 导 师 对 司 法 实 践 情 况 的 了 解 ; 鼓 励 校 内 外 导 师 联 合 举 办 面 向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讲 座 和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 严 格 实 行 责 任 教 授 制 度, 对 责 任 教 授 建 立 必 要 的 考 核 机 制 ; 实 行 年 终 总 结 述 职 汇 报 考 核, 对 每 一 位 导 师 的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带 生 量 科 研 情 况 等 进 行 考 核 等 ; 对 于 学 生 反 映 在 指 导 中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导 师 以 及 学 生 评 分 不 及 格 的 导 师, 进 行 必 要 的 约 谈 调 查, 必 要 时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直 至 停 止 其 独 立 带 生 (2)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校 外 实 务 导 师 选 聘 工 作, 聘 任 具 有 较 高 实 践 业 务 水 平 和 一 定 学 术 理 论 功 底, 且 具 有 参 与 培 养 指 导 研 究 生 兴 趣 的 实 务 部 门 优 秀 人 才 担 任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 通 过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书, 明 确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的 职 责 ; 充 分 发 挥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的 优 势, 在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教 学 中 更 多 吸 引 其 加 入 教 学 团 队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 资 助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面 向 研 究 生 举 办 实 务 讲 座 或 者 参 加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 定 期 召 开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和 校 外 兼 职 实 21

务 导 师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了 解 学 生 指 导 情 况, 听 取 学 生 指 导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对 于 在 指 导 研 究 生 方 面 业 绩 突 出 的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定 期 通 过 学 院 层 面 评 选 优 秀 研 究 生 导 师, 并 予 以 奖 励 3. 分 流 淘 汰 制 度 对 没 有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未 按 期 进 行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以 及 经 过 两 次 开 题 未 能 通 过 的 学 生, 对 其 予 以 延 期 毕 业 直 至 分 流 淘 汰 的 处 理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22

法 律 ( 法 学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特 色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申 报 书 特 色 方 向 : 所 属 学 院 : 方 案 负 责 人 : 企 业 法 实 务 经 济 法 学 院 卢 代 富 2015 年 12 月 1 日 研 究 生 院 制 表 23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1. 培 养 目 标 面 向 企 业 等 市 场 主 体 法 院 等 司 法 机 关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等 行 政 部 门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培 养 系 统 掌 握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和 企 业 法 方 面 的 相 关 理 论,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德 才 兼 备 能 够 贯 彻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需 要 的 高 层 次 专 门 型 实 务 型 的 卓 越 法 律 职 业 人 才 2. 培 养 要 求 (1)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恪 守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和 规 范, 具 有 服 务 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和 清 正 廉 洁 的 职 业 品 质 (2) 造 就 扎 实 的 法 学 理 论 基 础 和 较 宽 广 的 知 识 面, 具 备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知 识 结 构 思 维 方 式 和 法 律 运 用 能 力 ; 形 成 卓 越 法 律 职 业 人 才 所 必 需 具 有 的 核 心 职 业 技 能,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通 常 所 应 具 备 的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调 研 写 作 能 力 职 业 协 调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法 律 实 践 所 应 具 备 的 法 律 诠 释 能 力 法 律 推 理 能 力 法 律 论 证 能 力 法 律 事 实 探 究 能 力 (3) 熟 悉 诸 如 公 司 法 企 业 法 以 及 企 业 实 务 中 所 涉 及 的 竞 争 法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财 税 法 金 融 法 产 品 质 量 法 环 境 资 源 法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和 制 度 ; 能 够 运 用 相 关 法 律 理 论 和 法 律 规 定,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务 尤 其 是 企 业 实 务 中 面 临 的 法 律 问 题 (4)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文 献 (5) 身 心 健 康 1.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 年 4 学 期 其 中, 第 1-2 学 期 进 行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特 色 方 向 课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的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 第 2 学 期 暑 假 或 第 3 学 期 进 行 集 中 专 业 实 习, 第 3 学 期 和 第 4 学 期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和 答 辩 2. 应 修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53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23 学 分, 特 色 方 向 课 不 低 于 6 学 分,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20 学 分, 专 业 实 习 4 学 分 24

必 修 课 23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公 共 课 7 学 分 法 律 英 语 45 3 2 外 语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0 2 1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15 1 1 行 政 法 学 院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15 1 2 行 政 法 学 院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民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商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专 业 基 础 课 16 学 分 刑 法 实 务 60 4 1 法 学 院 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司 法 文 书 写 作 30 2 2 法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30 2 2 经 济 法 学 院 选 修 课 12 学 分 ( 至 少 修 满 6 学 分 )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公 司 法 实 务 30 2 1 经 济 法 学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实 务 30 2 1 经 济 法 学 特 色 方 向 课 竞 争 法 实 务 30 2 1 经 济 法 学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法 实 务 30 2 1 经 济 法 学 企 业 税 收 筹 划 实 务 30 2 2 经 济 法 学 房 地 产 法 实 务 30 2 2 经 济 法 学 实 践 训 练 课 ( 必 修 ) 24 学 分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模 拟 法 庭 / 法 律 诊 所 15 3 1 经 济 法 学 沟 通 技 巧 与 法 律 谈 判 训 练 15 3 1 经 济 法 学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实 务 讲 座 20 4 1 经 济 法 学 企 业 设 立 并 购 与 破 产 实 务 讲 座 20 4 2 经 济 法 学 企 业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实 务 15 3 2 经 济 法 学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实 务 15 3 2 经 济 法 学 25

专 业 实 习 4 3 经 济 法 学 导 师 指 导 1. 导 师 队 伍 本 方 向 共 有 校 内 外 专 兼 职 导 师 38 名, 其 中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24 名,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14 名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全 部 拥 有 博 士 学 位, 并 专 门 从 事 企 业 法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或 者 其 相 关 学 科 的 教 学 和 研 究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来 自 大 型 企 业 等 单 位,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发 展 改 革 等 政 府 部 门, 法 院 等 司 法 机 关, 拥 有 丰 富 的 企 业 经 营 企 业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监 管 和 司 法 实 践 等 方 面 的 实 务 经 验 实 行 校 内 外 双 导 师 制 新 生 报 到 入 学 后, 填 报 导 师 选 择 志 愿 表, 由 学 院 根 据 双 向 选 择 总 量 控 制 的 原 则, 为 每 位 学 生 安 排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 同 时 指 定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资 深 专 家 担 任 其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导 师 安 排 应 当 尽 可 能 尊 重 学 生 志 愿, 但 也 要 兼 顾 各 导 师 工 作 量 的 平 衡, 每 名 导 师 分 配 的 学 生 数, 不 得 超 过 学 校 和 学 院 规 定 的 限 额 2. 对 导 师 指 导 学 生 的 要 求 (1) 校 内 校 外 导 师 指 导 工 作 分 工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要 求, 对 学 生 指 导 以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为 主,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参 与 课 程 教 学 论 文 指 导, 承 担 实 习 实 践 实 训 等 教 学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2) 对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指 导 工 作 的 要 求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是 学 生 日 常 培 养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首 要 责 任 人, 应 当 围 绕 培 养 目 标 对 学 生 进 行 立 体 化 培 养, 即, 不 仅 要 指 导 学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科 学 研 究, 而 且 要 关 心 学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并 在 治 学 严 谨 科 研 道 德 和 团 队 精 神 培 养 等 方 面 对 学 生 进 行 严 格 要 求 采 用 集 体 指 导 和 个 别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集 中 指 导 每 月 不 得 少 于 1 次, 分 散 指 导 根 据 学 生 的 需 求 学 习 和 其 他 表 现 等 情 况 随 机 进 行 引 导 学 生 参 加 法 律 实 践 活 动, 加 强 对 学 生 法 律 实 务 能 力 的 训 练 和 培 养, 提 高 学 生 的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3) 对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指 导 工 作 的 要 求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负 责 指 导 学 生 调 研 论 文 法 律 文 书 的 写 作, 并 指 导 学 生 完 成 实 习 实 践 实 训 计 划 (4) 导 师 指 导 学 位 论 文 的 基 本 要 求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和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应 当 帮 助 学 生 确 定 研 究 方 向, 指 导 学 生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写 作 修 改, 审 定 学 生 提 交 的 学 位 论 文, 对 学 位 论 文 质 量 作 出 评 26

实 践 与 实 习 价, 并 出 具 是 否 同 意 学 生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的 意 见 1.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依 托 经 济 法 学 院 30 余 个 校 外 实 习 实 践 基 地, 为 学 生 开 展 科 研 与 实 务 训 练 提 供 基 础 条 件 学 院 每 年 新 增 3-5 个 实 习 基 地, 加 强 实 习 基 地 制 度 建 设, 提 高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质 量, 满 足 学 生 集 中 实 习 和 实 务 调 研 的 需 要 2.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学 生 的 专 业 实 习 采 取 集 中 实 习 与 分 散 实 习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分 散 实 习 由 学 生 自 行 联 系 实 习 单 位 在 暑 假 或 者 寒 假 进 行, 实 习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3 个 月 ; 集 中 实 习 限 在 学 院 的 实 习 基 地 或 者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由 学 院 统 一 联 系 和 安 排 本 方 向 的 集 中 实 习 安 排 在 第 2 学 期 暑 假 或 者 第 3 学 期 进 行, 实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3 个 月 3. 实 习 考 核 学 生 在 专 业 实 习 结 束 后, 需 向 学 院 提 交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硕 士 生 实 习 鉴 定 表, 并 完 成 一 篇 不 少 于 6000 字 的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包 括 实 习 期 间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情 况 工 作 内 容 及 其 完 成 情 况 收 获 与 思 考 意 见 与 建 议 等 内 容 学 院 将 根 据 实 习 鉴 定 表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和 学 院 掌 握 的 实 习 情 况, 对 每 位 学 生 的 实 习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并 给 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的 评 定 等 级 在 实 习 时 段 经 学 校 或 者 学 院 安 排 出 国 出 境 学 习 交 流 的, 可 以 申 请 折 抵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申 请 折 抵 的, 需 提 交 导 师 签 批 的 折 抵 申 请 书 出 国 出 境 学 习 交 流 的 批 准 材 料 和 学 习 交 流 材 料 不 少 于 6000 字 的 学 习 交 流 总 结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在 国 外 或 者 境 外 遵 守 纪 律 的 情 况 学 习 交 流 内 容 及 其 完 成 情 况 收 获 与 思 考 意 见 与 建 议 等 ) 学 院 组 织 考 评 小 组 对 以 上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定, 合 格 的 予 以 折 抵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4. 实 习 质 量 保 障 与 监 控 措 施 学 院 建 立 严 格 的 实 习 质 量 保 障 与 监 控 制 度, 包 括 实 习 的 组 织 领 导 实 习 内 容 实 习 指 导 实 习 纪 律 实 习 检 查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等 内 容, 对 集 中 实 习 进 行 全 程 监 控, 确 保 实 习 质 量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等 级 计 入 相 关 评 优 评 奖 根 据 ; 对 于 没 有 参 加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或 者 实 习 表 现 被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5. 实 习 经 费 27

学 术 交 流 与 研 究 学 位 论 文 实 习 经 费 按 学 校 的 统 一 规 定 拨 付 和 开 支 学 院 为 每 位 参 加 集 中 专 业 实 习 的 学 生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向 学 院 申 请 报 销 实 习 差 旅 费 等 费 用 1. 学 术 交 流 在 第 一 学 年 听 取 本 校 各 类 学 术 讲 座 或 者 参 与 学 院 组 织 的 硕 博 研 究 生 论 坛 等 学 术 活 动 不 得 少 于 3 场 次 ( 自 行 提 交 相 应 可 信 的 证 明 材 料 )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研 讨 会, 对 于 提 交 会 议 论 文 并 受 邀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的 学 生, 学 院 和 学 科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的 规 定 给 予 经 费 支 持 对 于 在 国 外 和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全 国 性 学 会 学 术 研 讨 会 征 文 中 获 奖 的 学 生, 学 院 和 学 科 给 予 奖 励,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2. 学 术 研 究 学 生 需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学 术 研 究, 积 极 申 报 学 校 学 院 和 学 科 的 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计 划 等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至 少 完 成 1 篇 学 术 论 文 或 者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3. 其 他 完 成 导 师 特 别 要 求 的 学 术 交 流 和 研 究 任 务 1. 学 位 论 文 的 进 度 安 排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在 第 2 学 期 末 举 行, 预 答 辩 在 第 3 学 期 末 举 行, 答 辩 在 第 4 学 期 举 行 2. 学 位 论 文 的 体 裁 学 位 论 文 的 体 裁 包 括 应 用 性 专 题 研 究 案 例 研 究 报 告 调 研 报 告 学 生 可 以 选 择 以 上 任 一 体 裁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设 计 和 写 作 3. 学 位 论 文 的 字 数 学 位 论 文 正 文 不 得 少 于 2 万 字 作 为 支 撑 材 料 的 案 例 等 实 务 材 料, 原 则 上 不 计 算 在 正 文 篇 幅 的 字 数 内 4.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当 属 于 本 专 业 方 向 领 域 内 的 论 题, 且 应 当 紧 密 结 合 法 律 理 论 与 社 会 实 践, 以 问 题 意 识 为 导 向, 关 注 并 致 力 于 回 应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法 学 理 论 和 法 律 实 践 问 题, 充 分 彰 显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的 特 色 5. 学 位 论 文 的 质 量 保 障 28

(1) 框 架 结 构 安 排 论 文 的 框 架 结 构 ( 含 各 级 标 题 ) 需 紧 紧 围 绕 论 文 的 主 题 设 计, 并 蕴 含 提 出 问 题 - 分 析 问 题 - 解 决 问 题 或 者 是 什 么 - 为 什 么 - 怎 么 样 等 逻 辑 思 路 (2) 文 献 资 料 运 用 论 文 应 当 注 重 实 证 研 究 方 法 的 运 用, 加 强 对 案 例 立 法 文 献 调 研 资 料 等 实 际 素 材 的 运 用 论 文 使 用 的 文 献 资 料 应 当 具 有 权 威 性 新 颖 性 和 相 对 全 面 性 对 于 立 法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新 发 展 缺 乏 关 注 或 者 关 注 不 足 的 论 文, 可 以 作 出 不 同 意 推 荐 答 辩 或 者 不 通 过 答 辩 的 结 论 (3) 观 点 及 其 论 证 论 文 应 当 观 点 鲜 明, 行 文 需 连 贯 顺 畅 规 范 论 文 的 各 个 观 点 及 其 论 证, 均 需 做 到 有 理 ( 把 道 理 说 透 ) 有 据 ( 有 根 据 ) 有 节 ( 不 片 面 不 偏 激 ) 在 论 证 说 理 中 应 当 有 相 应 统 计 数 据 实 践 情 况 或 者 典 型 实 例 的 支 撑 所 有 论 文 均 需 有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所 应 当 具 有 的 理 论 深 度, 不 能 是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观 点 情 况 介 绍 (4) 开 题 和 答 辩 学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应 当 提 前 10 日 向 学 院 提 交 由 校 内 外 指 导 教 师 签 署 学 术 评 语 和 同 意 开 题 意 见 的 开 题 报 告, 送 学 院 组 织 的 开 题 小 组 成 员 审 阅 根 据 每 位 学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和 现 场 开 题 答 辩 的 情 况, 对 其 开 题 给 出 通 过 修 改 后 通 过 或 者 不 通 过 的 结 论 开 题 被 评 定 为 通 过 的 学 生, 可 以 按 照 选 题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 开 题 被 评 定 为 修 改 后 通 过 的 学 生, 需 按 开 题 小 组 的 意 见 修 改 并 经 开 题 小 组 成 员 书 面 审 查 同 意 后, 才 能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 开 题 被 评 定 为 不 通 过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开 题 小 组 的 意 见 重 新 选 题 或 者 修 改 原 选 题, 并 经 过 不 少 于 1 个 月 的 准 备 后 再 次 开 题 实 行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制 度, 预 答 辩 结 论 论 文 修 改 的 时 间 要 求, 参 照 以 上 关 于 开 题 的 办 法 处 理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执 行 学 校 的 统 一 规 定 (5) 论 文 工 作 的 时 间 保 证 学 位 论 文 须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由 学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学 生 用 于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1 年 (6) 学 术 不 端 的 处 理 论 文 严 禁 出 现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等 学 术 不 端 的 情 况 所 有 使 用 的 素 材 都 要 注 明 出 处 ( 进 行 注 释 或 者 列 明 参 考 文 献 ), 但 要 注 意 素 材 的 合 理 引 用 ( 包 括 直 接 引 用 和 间 接 引 用 ), 并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论 文 复 制 比 按 学 校 要 求, 合 格 论 文 的 复 制 比 需 控 制 在 25% 内, 参 评 的 优 秀 学 位 论 文 需 控 制 在 10% 内 引 用 的 法 律 条 文 计 入 复 制 比 论 文 中 出 现 学 术 不 端 的 情 况, 不 得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并 按 29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其 他 除 执 行 学 校 关 于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管 理 的 规 定 外, 学 院 还 根 据 本 专 业 方 向 的 培 养 目 标, 采 取 以 下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 1. 加 强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管 理 增 设 实 习 基 地, 并 通 过 与 实 习 基 地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等 方 式, 完 善 实 习 制 度 建 设, 确 保 实 习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2. 强 化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1)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及 时 选 聘 符 合 条 件 的 导 师, 充 实 导 师 队 伍 ; 鼓 励 导 师 到 实 务 部 门 挂 职 锻 炼, 培 养 导 师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实 务 教 学 能 力 ; 将 导 师 尤 其 是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假 期 带 队 到 实 务 部 门 进 行 实 习 或 者 实 证 调 研 明 确 为 一 项 任 务, 增 进 导 师 对 司 法 实 践 情 况 的 了 解 ; 鼓 励 与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联 合 举 办 面 向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讲 座 和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 严 格 实 行 责 任 教 授 制 度, 对 责 任 教 授 建 立 必 要 的 考 核 机 制 ; 实 行 年 终 总 结 述 职 汇 报 考 核, 对 每 一 位 导 师 的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带 生 量 科 研 情 况 等 进 行 考 核 ; 对 于 学 生 反 映 在 指 导 工 作 中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导 师 以 及 学 生 评 分 不 及 格 的 导 师, 进 行 必 要 的 约 谈 调 查, 必 要 时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直 至 停 止 其 独 立 带 生 (2)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的 选 聘 工 作, 聘 任 具 有 较 高 实 践 业 务 水 平 和 一 定 学 术 理 论 功 底, 且 具 有 参 与 培 养 指 导 研 究 生 兴 趣 的 实 务 部 门 优 秀 人 才 担 任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 通 过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书 等 形 式, 明 确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的 职 责 ; 充 分 发 挥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的 优 势, 在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教 学 中 更 多 吸 引 其 加 入 教 学 团 队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 资 助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面 向 研 究 生 举 办 实 务 讲 座 或 者 参 加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 定 期 召 开 校 内 专 职 导 师 和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参 加 的 座 谈 会, 了 解 学 生 指 导 情 况, 听 取 学 生 指 导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对 于 在 指 导 研 究 生 方 面 业 绩 突 出 的 校 外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定 期 通 过 学 院 层 面 评 选 优 秀 研 究 生 导 师, 并 予 以 奖 励 3. 实 行 分 流 淘 汰 制 度 对 没 有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未 按 期 进 行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以 及 经 过 两 次 开 题 未 能 通 过 的 学 生, 予 以 延 期 毕 业 直 至 分 流 淘 汰 的 处 理 本 专 业 方 向 的 学 生 除 了 完 成 各 课 程 学 习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等 任 务 以 30

外, 还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课 外 时 间 研 读 法 学 理 论 及 其 他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的 经 典 文 献, 积 极 参 与 相 关 专 业 的 实 践 活 动 和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积 极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以 培 养 法 治 社 会 对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法 律 职 业 人 才 需 求 的 适 应 能 力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格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格 式 31

法 律 ( 法 学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特 色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申 报 书 特 色 方 向 : 所 属 学 院 : 方 案 负 责 人 : 刑 事 法 实 务 法 学 院 孙 长 永 梅 传 强 2015 年 12 月 1 日 研 究 生 院 制 表 32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1. 培 养 目 标 面 向 法 院 检 察 院 公 安 监 狱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公 司 企 业 等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刑 事 法 以 及 其 他 专 业 职 业 需 求, 培 养 系 统 掌 握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和 刑 事 法 方 面 的 相 关 理 论,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德 才 兼 备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需 要 的 高 层 次 的 应 用 型 卓 越 法 律 职 业 人 才 2. 培 养 要 求 (1) 自 觉 遵 守 和 维 护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具 有 依 法 治 国 执 法 为 民 公 平 正 义 服 务 大 局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具 有 服 务 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和 清 正 廉 洁 的 职 业 品 质 (2) 掌 握 扎 实 的 法 学 理 论 基 础 和 较 宽 广 的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具 备 法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知 识 结 构 思 维 特 征 和 应 用 能 力 (3) 形 成 卓 越 法 律 职 业 人 才 所 必 需 具 有 的 核 心 职 业 能 力,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通 常 所 应 具 有 的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调 研 写 作 能 力 职 业 协 调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法 律 工 作 实 践 所 应 具 备 的 法 律 诠 释 能 力 法 律 推 理 能 力 法 律 论 证 能 力 法 律 事 实 探 知 能 力 等 (4) 能 熟 练 掌 握 刑 事 法 业 务 内 容 具 有 较 强 的 刑 事 法 实 务 操 作 能 力, 有 效 地 解 决 各 种 刑 事 法 实 务 问 题 (5)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资 料 (6) 身 心 健 康 1.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 年 4 学 期 其 中, 第 1-2 学 期 进 行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特 色 方 向 课 的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 第 2 学 期 暑 假 或 第 3 学 期 进 行 集 中 专 业 实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分 别 在 第 1-3 学 期 施 行 2. 应 修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55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25 学 分, 特 色 方 向 课 不 低 于 6 学 分,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20 学 分, 专 业 实 习 4 学 分 33

必 修 课 25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公 共 课 7 学 分 法 律 英 语 45 3 2 外 语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0 2 1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15 1 1 行 政 法 学 院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15 1 2 行 政 法 学 院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民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商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专 业 基 础 课 18 学 分 刑 法 实 务 60 4 1 法 学 院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1 行 政 法 学 院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司 法 文 书 写 作 30 2 2 法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30 2 2 法 学 院 选 修 课 10 学 分 ( 至 少 修 满 6 学 分 )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犯 罪 学 与 刑 事 政 策 专 题 15 1 1 法 学 院 刑 事 侦 查 专 题 15 1 1 刑 侦 学 院 刑 事 辩 护 专 题 15 1 1 法 学 院 特 色 方 向 课 证 据 运 用 实 务 30 2 1 法 学 院 量 刑 专 题 15 1 2 法 学 院 刑 事 执 行 专 题 15 1 2 法 学 院 公 诉 实 务 专 题 15 1 2 法 学 院 刑 事 疑 难 案 例 分 析 ( 双 师 同 堂 ) 30 2 2 法 学 院 实 践 训 练 课 ( 必 修 ) 24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20 4 1 法 学 院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电 脑 速 记 能 力 训 练 20 4 2 法 学 院 法 律 职 业 素 养 与 职 业 规 划 训 练 10 2 2 法 学 院 公 务 员 职 业 能 力 训 练 20 4 2 行 政 法 学 院 实 务 调 研 10 2 3 法 学 院 法 庭 模 拟 对 抗 训 练 20 4 3 法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4 3 法 学 院 34

导 师 指 导 1. 导 师 队 伍 本 方 向 共 有 专 兼 职 导 师 105 名, 其 中 专 职 导 师 41 名 ( 其 中 13 人 为 博 士 生 导 师 ),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64 名 ( 全 部 为 全 国 法 学 院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资 深 实 务 专 家 ) 所 有 研 究 生 实 行 校 内 外 双 导 师 制, 并 遵 循 双 向 选 择 总 量 控 制 原 则, 即 安 排 刑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业 的 导 师 担 任 校 内 指 导 老 师, 聘 任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资 深 专 家 担 任 校 外 实 务 导 师 具 体 在 法 律 硕 士 新 生 报 到 入 学 后, 由 学 生 填 报 导 师 志 愿, 学 院 根 据 双 向 选 择 原 则 为 其 确 定 导 师, 同 时, 为 了 最 大 限 度 地 尊 重 学 生 志 愿, 并 考 虑 导 师 的 工 作 量 承 担 最 大 限 制, 每 名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分 配 的 学 生 数, 不 得 超 过 学 校 和 学 院 规 定 的 限 额 2. 导 师 指 导 学 生 要 求 (1) 校 内 校 外 导 师 的 指 导 分 工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要 求,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校 外 导 师 参 与 课 程 教 学 论 文 指 导 实 习 实 践 指 导 就 业 指 导 等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2) 导 师 平 时 指 导 的 形 式 要 求 导 师 ( 校 内 ) 是 研 究 生 日 常 培 养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首 要 责 任 人, 导 师 需 围 绕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立 体 化 培 养, 不 仅 要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与 研 究, 而 且 要 关 心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并 在 严 谨 治 学 科 研 道 德 和 团 结 协 作 等 方 面 对 研 究 生 严 格 要 求 导 师 采 用 集 体 指 导 和 个 别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引 导 学 生 参 加 法 律 实 践 活 动, 加 强 对 学 生 法 律 实 务 能 力 的 训 练 和 培 养, 提 高 学 生 的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指 导 老 师 对 学 生 的 指 导 须 每 月 不 得 少 于 1 次 (3) 导 师 指 导 科 研 和 实 习 的 基 本 要 求 导 师 ( 校 内 外 ) 应 指 导 研 究 生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科 研 论 文 或 法 律 文 书 的 要 求, 并 指 导 研 究 生 完 成 实 习 计 划 (4) 导 师 指 导 学 位 论 文 的 基 本 要 求 导 师 ( 校 内 外 ) 应 指 导 研 究 生 进 行 论 文 选 题, 帮 助 研 究 生 确 定 研 究 方 向, 指 导 研 究 生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负 责 指 导 修 改 审 定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对 论 文 质 量 作 出 评 价, 并 提 出 是 否 同 意 答 辩 的 意 见 35

实 践 与 实 习 1. 实 习 基 地 法 学 院 现 有 用 于 研 究 生 集 中 实 习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基 地 60 多 个, 以 后 进 一 步 根 据 研 究 生 集 中 实 习 的 需 要, 每 年 增 加 3-5 个 基 地, 并 加 强 基 地 的 制 度 建 设, 以 提 高 基 地 建 设 质 量 和 满 足 硕 士 研 究 生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和 实 务 调 研 的 需 要 2.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法 学 院 所 有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习 采 取 集 中 实 习 与 分 散 实 习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其 中, 分 散 实 习 由 研 究 生 自 行 联 系 实 习 单 位 在 暑 假 和 寒 假 进 行, 实 习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3 个 月 ; 集 中 实 习 限 在 学 院 的 实 习 基 地 或 实 务 导 师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全 部 由 学 院 统 一 联 系 和 安 排, 本 方 向 的 集 中 实 习 从 第 2 学 期 暑 假 或 第 3 学 期 进 行, 实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3 个 月 3. 实 习 考 核 研 究 生 在 参 加 专 业 实 习 结 束 后 需 向 学 院 提 交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硕 士 生 实 习 鉴 定 表 和 完 成 一 篇 不 少 于 6000 字 的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实 习 期 间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情 况 工 作 内 容 及 其 完 成 情 况 收 获 与 思 考 意 见 与 建 议 等 内 容 学 院 将 根 据 实 习 鉴 定 表 和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以 及 学 院 掌 握 的 实 习 表 现 对 每 位 研 究 生 的 实 习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并 给 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的 评 定 等 级 对 于 在 本 方 案 规 定 的 实 习 时 段 经 学 院 批 准 出 国 出 境 学 习 交 流 的, 可 以 申 请 折 抵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申 请 折 抵 时 需 提 交 导 师 签 批 的 折 抵 申 请 书 出 国 出 境 学 习 交 流 的 批 准 材 料 与 学 习 交 流 材 料 不 少 于 6000 字 的 学 习 交 流 总 结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 在 国 外 境 外 的 纪 律 遵 守 情 况 学 习 交 流 内 容 及 其 完 成 情 况 收 获 与 思 考 意 见 与 建 议 等 ) 学 院 组 织 对 以 上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定, 合 格 的 予 以 折 抵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4. 实 习 质 量 保 障 与 监 控 措 施 学 院 建 立 严 格 的 实 习 质 量 保 障 制 度, 包 括 实 习 的 组 织 领 导 实 习 内 容 实 习 指 导 实 习 纪 律 实 习 检 查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等 内 容, 对 集 中 实 习 进 行 全 程 监 控, 确 保 实 习 质 量 其 中,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等 级 计 入 36

相 关 评 优 评 奖 根 据 ; 对 于 没 有 参 加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或 实 习 表 现 被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5. 实 习 经 费 按 学 校 统 一 的 要 求 进 行 拨 付 与 开 支 其 中, 学 院 为 每 位 参 加 集 中 专 业 实 习 学 生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 对 于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向 学 院 申 请 报 销 实 习 车 旅 费 等 费 用 学 术 交 流 与 研 究 1. 学 术 交 流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需 至 少 完 成 以 下 学 术 交 流 任 务 : 在 研 一 期 间 听 取 本 校 各 类 学 术 讲 座 或 参 与 学 院 组 织 的 硕 博 论 坛 等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不 得 少 于 3 场 次 ( 自 行 提 交 相 应 可 信 的 证 明 材 料 ); 其 他 必 要 的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 自 行 提 交 相 应 可 信 的 证 明 材 料 ) 2. 创 新 研 究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需 在 指 导 老 师 的 指 导 下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的 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计 划 等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须 至 少 完 成 1 篇 学 术 论 文 或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 可 与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中 的 实 务 调 研 合 并 施 行 与 考 核 ) 3. 其 他 导 师 特 别 要 求 的 必 要 研 究 任 务 37

学 位 论 文 1. 论 文 选 题 :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须 属 于 所 选 专 业 方 向, 且 应 结 合 专 业 实 习 的 内 容, 着 眼 实 际 问 题 面 向 法 律 实 务 解 决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理 论 与 实 务 难 题, 以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为 主 要 内 容 题 目 设 计 需 具 有 问 题 的 针 对 性, 切 忌 大 而 空 及 文 不 对 题 2. 论 文 形 式 :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应 采 取 应 用 性 专 题 案 例 研 究 报 告 调 研 报 告 专 项 调 查 报 告 等 论 文 形 式 作 为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重 要 根 据 和 表 现 的 学 位 论 文, 无 论 采 取 哪 种 体 例 形 式, 均 要 能 够 反 映 获 得 相 应 硕 士 学 位 的 理 论 水 平 专 业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和 研 究 写 作 能 力 的 部 分 或 表 现, 如 论 文 中 需 有 反 映 研 究 生 研 究 能 力 的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部 分, 有 反 映 研 究 生 理 论 功 底 的 基 础 理 论 部 分, 有 结 合 我 国 立 法 或 司 法 实 践 等 的 专 业 知 识 应 用 部 分 等 3. 论 文 字 数 : 论 文 的 正 文 篇 幅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2 万 字 作 为 支 撑 材 料 的 案 例 等 实 务 材 料 统 计 原 则 上 不 计 算 在 正 文 篇 幅 的 字 数 内 论 文 的 写 作 要 突 出 问 题 意 识, 鼓 励 运 用 案 例 分 析 立 法 例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等 科 学 论 证 方 法 予 以 研 究 和 写 作 4. 论 文 质 量 保 障 : 关 于 论 文 的 框 架 结 构 论 文 的 框 架 结 构 ( 各 级 标 题 ) 需 牢 牢 围 绕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编 制, 并 蕴 含 提 出 问 题 - 分 析 问 题 - 解 决 问 题 或 是 什 么 - 为 什 么 - 怎 么 样 等 逻 辑 思 路 关 于 论 文 的 文 献 资 料 对 文 献 资 料 ( 包 括 主 题 文 献 资 料 和 相 关 文 献 资 料 ) 的 关 注 情 况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论 文 的 写 作 质 量, 并 昭 示 着 论 文 是 否 站 在 相 关 前 沿 上 论 文 的 文 献 资 料 原 则 上 需 具 有 权 威 性 新 颖 性 和 相 对 全 面 性 对 于 不 关 注 最 新 资 料 的 论 文, 评 阅 时 可 以 直 接 据 此 给 出 不 同 意 答 辩 的 结 论 关 于 论 文 的 写 作 论 文 的 行 文 需 连 贯 顺 畅 规 范 论 文 的 每 一 38

个 观 点 内 容 的 说 理 论 证 均 需 做 到 有 理 ( 把 道 理 说 透 ) 有 据 ( 有 根 据 ) 有 节 ( 不 片 面 不 偏 激 ) 在 论 证 说 理 中 通 常 应 有 相 应 统 计 数 据 实 践 情 况 或 典 型 实 例 案 例 分 析 和 调 研 报 告 型 论 文, 需 有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所 应 具 有 的 理 论 深 度, 不 能 是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分 析 说 明 关 于 论 文 的 学 术 不 端 问 题 论 文 严 禁 具 有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等 学 术 不 端 问 题 出 于 学 术 规 范 和 著 作 权 保 护, 所 有 使 用 的 素 材 都 要 注 明 出 处 ( 注 释 或 参 考 文 献 ), 但 要 注 意 素 材 的 合 理 引 用 ( 包 括 直 接 引 用 和 间 接 引 用 ), 并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论 文 复 制 比 按 学 校 要 求, 合 格 论 文 的 复 制 比 需 控 制 在 25% 内 ( 优 秀 论 文 需 控 制 在 10% 内 )( 法 律 条 文 也 算 在 复 制 比 内 ) 关 于 论 文 的 写 作 时 间 学 位 论 文 须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由 学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学 生 用 于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1 年 论 文 开 题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2 学 期 的 6 月 中 下 旬 进 行 论 文 的 开 题 要 求 按 法 学 院 的 开 题 实 施 规 范 执 行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1. 实 施 案 例 教 学 的 具 体 措 施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除 了 专 门 开 设 刑 事 一 体 化 视 角 的 案 例 教 学 课 程 刑 事 疑 难 案 例 分 析 ( 双 师 ) 以 外, 还 在 其 他 所 有 专 业 必 修 和 选 修 课 程 中 融 入 一 定 的 教 学 案 例 予 以 教 学 2. 加 强 实 习 基 地 管 理 的 具 体 措 施 学 院 基 于 合 作 共 赢 原 则, 加 强 学 院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在 通 过 签 订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基 地 合 作 协 议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与 实 践 基 地 的 沟 通 和 深 化 实 习 制 度 建 设, 确 保 实 习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3. 多 元 化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1) 校 内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 及 时 选 聘 符 合 条 件 的 导 师, 充 实 专 职 导 师 队 伍 ; 鼓 励 导 师 到 实 务 部 门 挂 职 锻 炼 ; 将 博 导 假 期 带 队 到 实 务 部 门 进 行 实 证 调 研 作 为 博 导 的 一 项 义 务, 增 强 导 师 对 司 法 实 践 情 况 的 了 解 ; 鼓 励 校 内 外 导 师 联 合 举 办 面 向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讲 座 和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 严 格 实 行 责 任 教 授 制 度, 对 责 任 教 授 建 立 必 要 的 考 核 机 39

制 ; 实 行 年 终 总 结 述 职 汇 报 考 核, 对 每 一 位 导 师 的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带 生 量 科 研 情 况 等 进 行 考 核 等 ; 对 于 学 生 反 映 导 师 在 指 导 中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导 师 以 及 学 生 评 分 不 及 格 的 导 师 进 行 必 要 的 约 谈 调 查, 必 要 时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直 至 停 止 独 立 带 生 (2) 校 外 兼 职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 加 强 实 务 导 师 选 聘 工 作, 选 聘 确 实 具 有 较 高 实 践 业 务 水 平 和 一 定 学 术 理 论 基 础 以 及 具 有 参 与 培 养 指 导 研 究 生 兴 趣 的 实 务 部 门 优 秀 人 才 担 任 实 务 导 师 ; 通 过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书, 明 确 实 务 导 师 的 职 责 ; 充 分 发 挥 实 务 导 师 的 优 势, 在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教 学 过 程 中, 更 多 吸 引 其 加 入 教 学 团 队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 资 助 兼 职 导 师 面 向 研 究 生 举 办 实 务 讲 座 或 参 加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 定 期 召 开 兼 职 导 师 座 谈 会, 了 解 情 况, 听 取 意 见 ; 对 于 在 指 导 研 究 生 方 面 业 绩 突 出 的 兼 职 导 师, 定 期 通 过 学 院 层 面 评 选 优 秀 研 究 生 导 师, 并 予 以 奖 励 4. 分 流 淘 汰 制 度 对 没 有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未 按 期 进 行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以 及 经 过 两 次 开 题 未 能 通 过 的 研 究 生, 对 其 予 以 延 期 毕 业 直 至 分 流 淘 汰 的 处 理 其 他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作 为 以 刑 事 法 实 务 为 依 托 的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职 业 人 才, 需 基 于 其 培 养 目 标 进 行 立 体 化 培 养, 除 了 要 完 成 各 课 程 学 习 以 外, 还 要 充 分 利 用 课 外 时 间 研 读 刑 事 法 及 其 他 各 部 门 法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重 要 文 献 资 料 积 极 主 动 参 与 相 关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积 极 训 练 相 关 职 业 技 能 努 力 从 事 必 要 的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以 满 足 法 治 社 会 各 行 业 对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职 业 人 才 的 需 求 40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格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格 式 41

法 律 ( 法 学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特 色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申 报 书 特 色 方 向 : 所 属 学 院 : 方 案 负 责 人 : 民 事 司 法 实 务 法 学 院 唐 力 2015 年 12 月 1 日 研 究 生 院 制 表 42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1. 培 养 目 标 面 向 法 院 检 察 院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公 司 企 业 等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民 事 司 法 以 及 其 他 专 业 职 业 需 求, 培 养 系 统 掌 握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和 民 事 司 法 方 面 的 相 关 理 论, 德 才 兼 备 能 够 贯 彻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需 要 的 高 层 次 的 应 用 型 卓 越 法 律 职 业 人 才 2. 培 养 要 求 (1) 自 觉 遵 守 和 维 护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具 有 依 法 治 国 执 法 为 民 公 平 正 义 服 务 大 局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具 有 服 务 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和 清 正 廉 洁 的 职 业 品 质 (2) 掌 握 扎 实 的 法 学 理 论 基 础 和 较 宽 广 的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具 备 法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知 识 结 构 思 维 特 征 和 应 用 能 力 (3) 形 成 卓 越 法 律 职 业 人 才 所 必 需 具 有 的 核 心 职 业 能 力,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通 常 所 应 具 有 的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调 研 写 作 能 力 职 业 协 调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法 律 工 作 实 践 所 应 具 备 的 法 律 诠 释 能 力 法 律 推 理 能 力 法 律 论 证 能 力 法 律 事 实 探 知 能 力 等 (4) 能 熟 练 掌 握 民 事 司 法 业 务 内 容 具 有 较 强 的 民 事 司 法 实 务 操 作 能 力, 有 效 地 解 决 各 种 民 事 司 法 实 务 问 题 (5)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资 料 (6) 身 心 健 康 1.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 年 4 学 期 其 中, 第 1-2 学 期 进 行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特 色 方 向 课 的 学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 第 2 学 期 暑 假 或 第 3 学 期 进 行 集 中 专 业 实 习 和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分 别 在 第 1-3 学 期 施 行 2. 应 修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55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25 学 分, 特 色 方 向 课 不 低 于 6 学 分,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20 学 分, 专 业 实 习 4 学 分 43

必 修 课 25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公 共 课 7 学 分 法 律 英 语 45 3 2 外 语 学 院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0 2 1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15 1 1 行 政 法 学 院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15 1 2 行 政 法 学 院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民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商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专 业 基 础 课 18 学 分 刑 法 实 务 60 4 1 法 学 院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1 行 政 法 学 院 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刑 事 诉 讼 法 实 务 30 2 2 法 学 院 司 法 文 书 写 作 30 2 2 法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30 2 2 法 学 院 选 修 课 12 学 分 ( 至 少 修 满 6 学 分 )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侵 权 法 专 题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合 同 法 实 务 30 2 1 民 商 法 学 院 特 色 方 向 课 经 济 法 专 题 30 2 1 经 济 法 学 院 民 事 证 据 法 专 题 30 2 2 法 学 院 强 制 执 行 法 专 题 30 2 2 法 学 院 民 事 疑 难 案 例 分 析 ( 双 师 同 堂 ) 30 2 2 法 学 院 民 商 法 学 院 实 践 训 练 课 ( 必 修 ) 24 学 分 课 程 名 课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开 课 学 院 口 头 表 达 能 力 训 练 20 4 1 法 学 院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电 脑 速 记 能 力 训 练 20 4 2 法 学 院 法 律 职 业 素 养 与 职 业 规 划 训 练 10 2 2 法 学 院 公 务 员 职 业 能 力 训 练 20 4 2 行 政 法 学 院 实 务 调 研 10 2 3 法 学 院 民 事 司 法 审 判 业 务 全 程 模 拟 训 练 20 4 3 法 学 院 专 业 实 习 4 3 法 学 院 44

导 师 指 导 1. 导 师 队 伍 本 方 向 共 有 专 兼 职 导 师 50 名, 其 中 专 职 导 师 16 名 ( 其 中 5 人 为 博 士 生 导 师 ), 兼 职 实 务 导 师 34 名 ( 全 部 为 全 国 法 学 院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资 深 实 务 专 家 ) 所 有 研 究 生 实 行 校 内 外 双 导 师 制, 并 遵 循 双 向 选 择 总 量 控 制 原 则, 即 安 排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业 的 导 师 担 任 校 内 指 导 老 师, 聘 任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资 深 专 家 担 任 校 外 实 务 导 师 具 体 在 法 律 硕 士 新 生 报 到 入 学 后, 由 学 生 填 报 导 师 志 愿, 学 院 根 据 双 向 选 择 原 则 为 其 确 定 导 师, 同 时, 为 了 最 大 限 度 地 尊 重 学 生 志 愿, 并 考 虑 导 师 的 工 作 量 承 担 最 大 限 制, 每 名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分 配 的 学 生 数, 不 得 超 过 学 校 和 学 院 规 定 的 限 额 2. 导 师 指 导 学 生 要 求 (1) 校 内 校 外 导 师 的 指 导 分 工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要 求, 以 校 内 导 师 指 导 为 主, 校 外 导 师 参 与 课 程 教 学 论 文 指 导 实 习 实 践 指 导 就 业 指 导 等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2) 导 师 平 时 指 导 的 形 式 要 求 导 师 ( 校 内 ) 是 研 究 生 日 常 培 养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首 要 责 任 人, 导 师 需 围 绕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立 体 化 培 养, 不 仅 要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与 研 究, 而 且 要 关 心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并 在 严 谨 治 学 科 研 道 德 和 团 结 协 作 等 方 面 对 研 究 生 严 格 要 求 导 师 采 用 集 体 指 导 和 个 别 指 导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引 导 学 生 参 加 法 律 实 践 活 动, 加 强 对 学 生 法 律 实 务 能 力 的 训 练 和 培 养, 提 高 学 生 的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指 导 老 师 对 学 生 的 指 导 须 每 月 不 得 少 于 1 次 (3) 导 师 指 导 科 研 和 实 习 的 基 本 要 求 导 师 ( 校 内 外 ) 应 指 导 研 究 生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科 研 论 文 或 法 律 文 书 的 要 求, 并 指 导 研 究 生 完 成 实 习 计 划 (4) 导 师 指 导 学 位 论 文 的 基 本 要 求 导 师 ( 校 内 外 ) 应 指 导 研 究 生 进 行 论 文 选 题, 帮 助 研 究 生 确 定 研 究 方 向, 指 导 研 究 生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负 责 指 导 修 改 审 定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对 论 文 质 量 作 出 评 价, 并 提 出 是 否 同 意 答 辩 的 意 见 45

实 践 与 实 习 4. 实 习 基 地 法 学 院 现 有 用 于 研 究 生 集 中 实 习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基 地 60 多 个, 以 后 进 一 步 根 据 研 究 生 集 中 实 习 的 需 要, 每 年 增 加 3-5 个 基 地, 并 加 强 基 地 的 制 度 建 设, 以 提 高 基 地 建 设 质 量 和 满 足 硕 士 研 究 生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和 实 务 调 研 的 需 要 5. 实 践 教 学 安 排 法 学 院 所 有 研 究 生 的 专 业 实 习 采 取 集 中 实 习 与 分 散 实 习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其 中, 分 散 实 习 由 研 究 生 自 行 联 系 实 习 单 位 在 暑 假 和 寒 假 进 行, 实 习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3 个 月 ; 集 中 实 习 限 在 学 院 的 实 习 基 地 或 实 务 导 师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全 部 由 学 院 统 一 联 系 和 安 排, 本 方 向 的 集 中 实 习 从 第 2 学 期 暑 假 或 第 3 学 期 进 行, 实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3 个 月 6. 实 习 考 核 研 究 生 在 参 加 专 业 实 习 结 束 后 需 向 学 院 提 交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硕 士 生 实 习 鉴 定 表 和 完 成 一 篇 不 少 于 6000 字 的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实 习 期 间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情 况 工 作 内 容 及 其 完 成 情 况 收 获 与 思 考 意 见 与 建 议 等 内 容 学 院 将 根 据 实 习 鉴 定 表 和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以 及 学 院 掌 握 的 实 习 表 现 对 每 位 研 究 生 的 实 习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并 给 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的 评 定 等 级 对 于 在 本 方 案 规 定 的 实 习 时 段 经 学 院 批 准 出 国 出 境 学 习 交 流 的, 可 以 申 请 折 抵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申 请 折 抵 时 需 提 交 导 师 签 批 的 折 抵 申 请 书 出 国 出 境 学 习 交 流 的 批 准 材 料 与 学 习 交 流 材 料 不 少 于 6000 字 的 学 习 交 流 总 结 报 告 ( 内 容 包 括 : 在 国 外 境 外 的 纪 律 遵 守 情 况 学 习 交 流 内 容 及 其 完 成 情 况 收 获 与 思 考 意 见 与 建 议 等 ) 学 院 组 织 对 以 上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定, 合 格 的 予 以 折 抵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4. 实 习 质 量 保 障 与 监 控 措 施 学 院 建 立 严 格 的 实 习 质 量 保 障 制 度, 包 括 实 习 的 组 织 领 导 实 习 内 容 实 习 指 导 实 习 纪 律 实 习 检 查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等 内 容, 对 集 中 实 习 进 行 全 程 监 控, 确 保 实 习 质 量 其 中, 实 习 成 绩 评 定 等 级 计 入 46

相 关 评 优 评 奖 根 据 ; 对 于 没 有 参 加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或 实 习 表 现 被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参 加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5. 实 习 经 费 按 学 校 统 一 的 要 求 进 行 拨 付 与 开 支 其 中, 学 院 为 每 位 参 加 集 中 专 业 实 习 学 生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 对 于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向 学 院 申 请 报 销 实 习 车 旅 费 等 费 用 学 术 交 流 与 研 究 3. 学 术 交 流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需 至 少 完 成 以 下 学 术 交 流 任 务 : 在 研 一 期 间 听 取 本 校 各 类 学 术 讲 座 或 参 与 学 院 组 织 的 硕 博 论 坛 等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不 得 少 于 3 场 次 ( 自 行 提 交 相 应 可 信 的 证 明 材 料 ); 其 他 必 要 的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 自 行 提 交 相 应 可 信 的 证 明 材 料 ) 4. 创 新 研 究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在 读 期 间 需 在 指 导 老 师 的 指 导 下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的 研 究 生 科 研 创 新 计 划 等 科 研 训 练 项 目, 须 至 少 完 成 1 篇 学 术 论 文 或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 可 与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中 的 实 务 调 研 合 并 施 行 与 考 核 ) 3. 其 他 导 师 特 别 要 求 的 必 要 研 究 任 务 47

学 位 论 文 1. 论 文 选 题 :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须 属 于 所 选 专 业 方 向, 且 应 结 合 专 业 实 习 的 内 容, 着 眼 实 际 问 题 面 向 法 律 实 务 解 决 现 实 生 活 中 的 理 论 与 实 务 难 题, 以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为 主 要 内 容 题 目 设 计 需 具 有 问 题 的 针 对 性, 切 忌 大 而 空 及 文 不 对 题 2. 论 文 形 式 :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应 采 取 应 用 性 专 题 案 例 研 究 报 告 调 研 报 告 专 项 调 查 报 告 等 论 文 形 式 作 为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重 要 根 据 和 表 现 的 学 位 论 文, 无 论 采 取 哪 种 体 例 形 式, 均 要 能 够 反 映 获 得 相 应 硕 士 学 位 的 理 论 水 平 专 业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和 研 究 写 作 能 力 的 部 分 或 表 现, 如 论 文 中 需 有 反 映 研 究 生 研 究 能 力 的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部 分, 有 反 映 研 究 生 理 论 功 底 的 基 础 理 论 部 分, 有 结 合 我 国 立 法 或 司 法 实 践 等 的 专 业 知 识 应 用 部 分 等 3. 论 文 字 数 : 论 文 的 正 文 篇 幅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2 万 字 作 为 支 撑 材 料 的 案 例 等 实 务 材 料 统 计 原 则 上 不 计 算 在 正 文 篇 幅 的 字 数 内 论 文 的 写 作 要 突 出 问 题 意 识, 鼓 励 运 用 案 例 分 析 立 法 例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等 科 学 论 证 方 法 予 以 研 究 和 写 作 4. 论 文 质 量 保 障 : 关 于 论 文 的 框 架 结 构 论 文 的 框 架 结 构 ( 各 级 标 题 ) 需 牢 牢 围 绕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编 制, 并 蕴 含 提 出 问 题 - 分 析 问 题 - 解 决 问 题 或 是 什 么 - 为 什 么 - 怎 么 样 等 逻 辑 思 路 关 于 论 文 的 文 献 资 料 对 文 献 资 料 ( 包 括 主 题 文 献 资 料 和 相 关 文 献 资 料 ) 的 关 注 情 况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论 文 的 写 作 质 量, 并 昭 示 着 论 文 是 否 站 在 相 关 前 沿 上 论 文 的 文 献 资 料 原 则 上 需 具 有 权 威 性 新 颖 性 和 相 对 全 面 性 对 于 不 关 注 最 新 资 料 的 论 文, 评 阅 时 可 以 直 接 据 此 给 出 不 同 意 答 辩 的 结 论 关 于 论 文 的 写 作 论 文 的 行 文 需 连 贯 顺 畅 规 范 论 文 的 每 一 个 观 点 内 容 的 说 理 论 证 均 需 做 到 有 理 ( 把 道 理 说 透 ) 有 据 ( 有 根 48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据 ) 有 节 ( 不 片 面 不 偏 激 ) 在 论 证 说 理 中 通 常 应 有 相 应 统 计 数 据 实 践 情 况 或 典 型 实 例 案 例 分 析 和 调 研 报 告 型 论 文, 需 有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所 应 具 有 的 理 论 深 度, 不 能 是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分 析 说 明 关 于 论 文 的 学 术 不 端 问 题 论 文 严 禁 具 有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等 学 术 不 端 问 题 出 于 学 术 规 范 和 著 作 权 保 护, 所 有 使 用 的 素 材 都 要 注 明 出 处 ( 注 释 或 参 考 文 献 ), 但 要 注 意 素 材 的 合 理 引 用 ( 包 括 直 接 引 用 和 间 接 引 用 ), 并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论 文 复 制 比 按 学 校 要 求, 合 格 论 文 的 复 制 比 需 控 制 在 25% 内 ( 优 秀 论 文 需 控 制 在 10% 内 )( 法 律 条 文 也 算 在 复 制 比 内 ) 关 于 论 文 的 写 作 时 间 学 位 论 文 须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由 学 生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学 生 用 于 学 位 论 文 写 作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1 年 论 文 开 题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2 学 期 的 6 月 中 下 旬 进 行 论 文 的 开 题 要 求 按 法 学 院 的 开 题 实 施 规 范 执 行 1. 实 施 案 例 教 学 的 具 体 措 施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除 了 专 门 开 设 民 事 一 体 化 视 角 的 案 例 教 学 课 程 民 事 疑 难 案 例 分 析 ( 双 师 ) 以 外, 还 在 其 他 所 有 专 业 必 修 和 选 修 课 程 中 融 入 一 定 的 教 学 案 例 予 以 教 学 2. 加 强 实 习 基 地 管 理 的 具 体 措 施 学 院 基 于 合 作 共 赢 原 则, 加 强 学 院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在 通 过 签 订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基 地 合 作 协 议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与 实 践 基 地 的 沟 通 和 深 化 实 习 制 度 建 设, 确 保 实 习 质 量 不 断 提 高 3. 多 元 化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1) 校 内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 及 时 选 聘 符 合 条 件 的 导 师, 充 实 专 职 导 师 队 伍 ; 鼓 励 导 师 到 实 务 部 门 挂 职 锻 炼 ; 将 博 导 假 期 带 队 到 实 务 部 门 进 行 实 证 调 研 作 为 博 导 的 一 项 义 务, 增 强 导 师 对 司 法 实 践 情 况 的 了 解 ; 鼓 励 校 内 外 导 师 联 合 举 办 面 向 研 究 生 的 学 术 讲 座 和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 严 格 实 行 责 任 教 授 制 度, 对 责 任 教 授 建 立 必 要 的 考 核 机 制 ; 实 行 年 终 总 结 述 职 汇 报 考 核, 对 每 一 位 导 师 的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带 生 量 科 研 情 况 等 进 行 考 核 等 ; 对 于 学 生 反 映 导 师 在 指 导 中 存 在 严 49

重 问 题 的 导 师 以 及 学 生 评 分 不 及 格 的 导 师 进 行 必 要 的 约 谈 调 查, 必 要 时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直 至 停 止 独 立 带 生 (2) 校 外 兼 职 导 师 队 伍 建 设 : 加 强 实 务 导 师 选 聘 工 作, 选 聘 确 实 具 有 较 高 实 践 业 务 水 平 和 一 定 学 术 理 论 基 础 以 及 具 有 参 与 培 养 指 导 研 究 生 兴 趣 的 实 务 部 门 优 秀 人 才 担 任 实 务 导 师 ; 通 过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书, 明 确 实 务 导 师 的 职 责 ; 充 分 发 挥 实 务 导 师 的 优 势, 在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教 学 过 程 中, 更 多 吸 引 其 加 入 教 学 团 队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 资 助 兼 职 导 师 面 向 研 究 生 举 办 实 务 讲 座 或 参 加 学 术 沙 龙 活 动 ; 定 期 召 开 兼 职 导 师 座 谈 会, 了 解 情 况, 听 取 意 见 ; 对 于 在 指 导 研 究 生 方 面 业 绩 突 出 的 兼 职 导 师, 定 期 通 过 学 院 层 面 评 选 优 秀 研 究 生 导 师, 并 予 以 奖 励 4. 分 流 淘 汰 制 度 对 没 有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未 按 期 进 行 专 业 集 中 实 习 以 及 经 过 两 次 开 题 未 能 通 过 的 研 究 生, 对 其 予 以 延 期 毕 业 直 至 分 流 淘 汰 的 处 理 本 方 向 研 究 生 作 为 以 民 事 司 法 实 务 为 依 托 的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职 业 人 才, 需 基 于 其 培 养 目 标 进 行 立 体 化 培 养, 除 了 要 完 成 各 课 程 学 习 以 外, 还 要 充 分 利 用 课 外 时 间 研 读 民 事 司 法 及 其 他 各 部 门 法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重 要 文 献 资 料 积 极 主 动 参 与 相 关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积 极 训 练 相 关 职 业 技 能 努 力 从 事 必 要 的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以 满 足 法 治 社 会 各 行 业 对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职 业 人 才 的 需 求 其 他 50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意 见 负 责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格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格 式 51

法 律 ( 法 学 )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特 色 方 向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申 报 书 特 色 方 向 : 所 属 学 院 : 方 案 负 责 人 : 行 政 法 实 务 行 政 法 学 院 孙 兵 2015 年 12 月 1 日 研 究 生 院 制 表 52

培 养 目 标 和 要 求 学 习 年 限 与 学 分 1. 培 养 目 标 : 法 律 ( 法 学 ) 行 政 法 实 务 方 向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为 : 面 向 各 级 人 大 各 级 政 府 及 职 能 部 门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检 察 院 民 行 处 律 师 事 务 所 ( 含 政 府 公 职 律 师 事 务 所 )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协 会 社 会 团 体 公 司 企 业 等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职 业 需 求, 培 养 系 统 掌 握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和 行 政 法 方 面 的 相 关 理 论, 熟 悉 和 掌 握 经 济 政 治 管 理 等 专 业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知 识, 能 够 贯 彻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论 德 才 兼 备 高 层 次 的 复 合 型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2. 培 养 要 求 : 基 本 素 养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恪 守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原 则 和 规 范 ; 掌 握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具 备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思 维 法 律 语 言 法 律 方 法 职 业 技 术 和 职 业 伦 理 等 素 养 ; 能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和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实 务 工 作 的 能 力 ;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资 料 专 业 素 养 : 系 统 地 掌 握 法 律 基 本 原 理 与 规 则 ; 具 有 正 确 判 断 与 分 析 法 律 关 系 运 用 法 律 思 维 去 发 现 分 析 问 题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的 能 力 ; 具 有 对 法 律 规 则 做 出 理 性 判 断 的 能 力 本 培 养 方 向 还 应 特 别 具 备 以 下 素 养 : 系 统 掌 握 行 政 法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行 政 法 总 论 的 概 念 原 理 和 制 度, 能 够 熟 练 应 用 行 政 法 专 业 原 理 制 度 和 方 法 解 决 各 类 行 政 案 件, 熟 练 运 用 行 政 诉 讼 法 基 本 知 识 和 制 度, 能 够 组 织 并 主 持 行 政 程 序 和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1. 学 习 年 限 一 般 为 2 年 2. 应 修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54 学 分, 其 中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25 学 分, 特 色 方 向 课 不 低 于 8 学 分,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训 练 课 17 学 分, 专 业 实 习 4 学 分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