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教 电 传 2014 22 号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制 度 是 教 育 部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备 案 的 一 项 正 式 的 统 计 制 度 经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 国 统 制 2013 78 号 ),2013 年 全 国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工 作 继 续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牵 头, 依 靠 产 业 部 门 和 行 业 组 织 实 施 根 据 教 育 部 职 成 司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职 成 司 函 2013 261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具 体 情 况, 现 就 做 好 2013 年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工 作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2013 年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的 工 作 对 象 仍 只 限 于 企 业 职 工 企 业 的 统 计 范 围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在 当 地 正 常 经 营 纳 税 的 企 业, 包 括 中 央 和 省 属 的 驻 地 方 企 业, 以 及 不 同 所 有 制 的 企 业 企 业 职 工 仅 限 于 到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已 在 岗 工 作 满 半 年 以 上 的 企 业 在 册 职 工 二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原 则 上 以 县 ( 市 区 ) 为 单 位 按 - 1 -
属 地 统 计 中 央 和 省 属 的 驻 地 方 企 业 纳 入 所 在 地 的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范 围 三 2013 年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采 用 抽 样 统 计 方 法 各 地 按 当 地 企 业 总 数 ( 包 括 中 央 和 省 属 的 驻 地 方 企 业, 以 及 不 同 所 有 制 的 企 业 ) 的 20% 抽 取 样 本 进 行 统 计, 并 按 比 例 推 算 当 地 全 部 企 业 的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数 据 四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领 导, 落 实 责 任, 主 动 争 取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组 织 的 支 持, 积 极 探 索 不 同 所 有 制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的 有 效 途 径 国 有 或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的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可 依 靠 当 地 国 资 委 ( 国 资 办 ) 等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 乡 镇 企 业 私 营 企 业 等 非 国 有 或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的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可 依 靠 当 地 中 小 企 业 局 工 商 管 理 局 工 会 和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组 织 开 展 五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认 真 阅 读 报 表 的 指 标 解 释 和 填 表 说 明 全 国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工 作 由 上 海 远 程 教 育 集 团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相 关 数 据 请 登 录 全 国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系 统 进 行 填 报, 系 统 网 址 :www.zgjytj.net 请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务 必 在 2014 年 3 月 15 日 前 完 成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数 据 的 填 报 及 审 核 上 报 工 作 相 关 技 术 问 题 可 拨 打 网 页 上 的 客 服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附 件 :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1 月 26 日 抄 送 :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教 育 部 职 成 司 - 2 -
附 件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2013 年 12 月 - 3 -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提 供 统 计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迟 报 拒 报 统 计 资 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统 计 机 构 和 统 计 人 员 对 在 统 计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 4 -
目 录 一 总 说 明 1 二 报 表 目 录 2 三 调 查 表 式 3 ( 一 ) 人 力 资 源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3 ( 二 ) 职 工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情 况 统 计 表 4 ( 三 ) 职 工 在 职 培 训 情 况 统 计 表 5 ( 四 ) 职 工 教 育 专 职 人 员 机 构 总 经 费 情 况 统 计 表 6 四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7-5 -
一 总 说 明 ( 一 ) 调 查 目 的 : 为 贯 彻 落 实 依 靠 行 业 企 业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方 针, 全 面 了 解 和 掌 握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为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推 动 全 国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发 展, 特 制 订 全 国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年 报 制 度 本 年 报 制 度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及 全 国 性 行 业 协 会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二 ) 调 查 范 围 : 调 查 范 围 是 企 业, 包 括 中 央 和 省 属 的 驻 地 方 企 业, 以 及 不 同 所 有 制 的 企 业 ( 三 ) 调 查 内 容 : 调 查 内 容 为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的 相 关 方 面 情 况 ( 四 ) 调 查 时 间 与 频 率 1. 调 查 时 间 为 上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报 送 时 间 为 本 年 度 3 月 31 日 前 2. 调 查 频 率 为 一 年 一 报 ( 五 ) 调 查 程 序 1. 本 调 查 从 企 业, 地 市 教 育 局,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有 关 部 门 ( 行 业 ) 以 及 教 育 部, 均 采 用 相 同 表 式, 即 同 一 张 表 2. 各 地 报 表 的 收 集 审 核 汇 总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3.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汇 总 本 地 报 表 后 统 一 报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负 责 全 国 数 据 的 汇 总 工 作 - 6 -
二 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 告 期 别 统 计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 送 日 期 页 码 职 培 1-1 表 人 力 资 源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年 报 1.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3 月 31 日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业 务 厅 ( 局 ) 直 属 机 构 行 业 组 织 和 中 央 直 属 企 业 事 业 职 培 1-2 表 职 工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情 况 统 计 表 年 报 国 有 ( 包 括 国 有 独 资 和 国 有 控 3 月 31 日 单 位 负 责 填 报 股 的 企 业 ) 和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2.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直 属 机 事 业 单 位 和 机 关 的 固 定 及 合 构 和 全 国 性 行 业 组 织 配 合 教 育 同 制 职 工, 以 及 各 类 非 公 有 制 部 做 好 行 业 的 填 报 工 作 职 培 1-3 表 职 工 在 职 培 训 情 况 统 计 表 年 报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职 工 3 月 31 日 职 培 1-4 表 职 工 教 育 专 职 人 员 机 构 总 经 费 情 况 统 计 表 年 报 3. 中 央 基 层 报 表 由 省 级 填 报 部 门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决 定, 经 同 级 统 计 局 审 批 后 布 置 3 月 31 日 - 7 -
三 调 查 表 式 ( 一 ) 人 力 资 源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表 号 : 职 培 1-1 表 制 表 机 关 : 教 育 部 批 准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13]78 号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_ _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7 月 填 报 单 位 名 称 : 文 化 结 构 职 称 结 构 技 能 等 级 结 构 类 型 合 计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中 职 普 通 高 中 初 中 及 以 下 小 计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小 计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及 以 下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职 工 人 数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报 出 日 期 :201 年 月 日 说 明 : 表 栏 关 系 : 职 工 总 数 = 博 士 研 究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本 科 + 专 科 +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 高 中 + 初 中 及 以 下, 即 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18 硕 士 研 究 生 包 括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双 学 士 学 位 - 8 -
( 二 ) 职 工 在 职 学 历 教 育 情 况 统 计 表 表 号 : 职 培 1-2 表 制 表 机 关 : 教 育 部 批 准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13]78 号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_ _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7 月 填 报 单 位 名 称 : 类 型 研 究 生 教 育 本 专 科 教 育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合 计 在 学 毕 业 结 业 在 学 毕 业 结 业 在 学 毕 业 结 业 在 学 毕 业 结 业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职 工 人 数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报 出 日 期 :201 年 月 日 说 明 : 本 表 各 栏 按 人 次 统 计, 本 统 计 年 度 内 的 在 学 人 次 包 括 同 年 的 毕 业 和 结 业 人 次 即 : 在 学 毕 业 + 结 业 表 栏 关 系 :10=1+4+7,11=2+5+8, 12=3+6+9-9 -
( 三 ) 职 工 在 职 培 训 情 况 统 计 表 表 号 : 职 培 1-2 表 制 表 机 关 : 教 育 部 批 准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13]78 号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_ _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7 月 填 报 单 位 名 称 : 类 型 - 10 - 岗 位 培 训 资 格 培 训 适 应 性 培 训 技 术 等 级 培 训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其 他 培 训 培 训 人 次 合 计 培 训 人 数 合 计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人 合 计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报 出 日 期 :201 年 月 日 说 明 : 本 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各 栏 按 人 次 统 计 表 栏 关 系 :11=1+3+5+7+9,12=2+4+6+8+10
( 四 ) 职 工 教 育 专 职 人 员 机 构 总 经 费 情 况 统 计 表 表 号 : 职 培 1-2 表 制 表 机 关 : 教 育 部 批 准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 市 州 盟 ) 县 ( 区 市 旗 )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13]78 号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_ _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7 月 填 报 单 位 名 称 : 职 工 教 育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人 数 人 数 合 计 职 工 教 育 专 职 教 师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全 员 职 工 教 育 总 经 费 ( 万 元 ) 本 科 及 以 上 专 科 ( 高 职 ) 高 中 阶 段 及 以 下 合 计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实 际 支 出 合 计 学 历 培 训 其 他 工 资 总 额 占 工 资 总 额 的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 位 负 责 人 : 统 计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报 出 日 期 :201 年 月 日 说 明 : 1. 表 栏 关 系 :3=5+6+7,8=9+10+11,12=13+14+15 2. 总 经 费 的 实 际 支 出 和 工 资 总 额 以 万 元 为 单 位, 要 求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11 -
四 指 标 解 释 1. 职 工 人 数 : 包 括 在 岗 与 非 在 岗 人 数 下 类 各 项 指 标 均 指 本 单 位 职 工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的 情 况 2. 博 士 研 究 生 : 指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或 学 历 的 研 究 生 3. 硕 士 研 究 生 : 指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学 历 的 研 究 生 本 表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包 括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双 学 士 学 位 4.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 包 括 普 通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成 人 中 专 5. 高 级 技 师 : 是 指 在 高 级 技 术 工 人 中 设 置 的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种 ( 专 业 ) 范 围 任 职 条 件 和 考 核 标 准, 经 考 评 组 织 考 核 合 格 的 技 师 可 被 聘 任 为 高 级 技 师 6. 技 师 : 是 指 在 高 级 技 术 工 人 中 设 置 的 技 术 职 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种 ( 专 业 ) 范 围 任 职 条 件 和 考 核 标 准, 经 考 评 组 织 考 核 合 格 的 技 术 工 人 可 被 聘 任 为 技 师 7. 高 级 工 : 是 指 达 到 国 家 颁 布 实 施 的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高 级 知 识 要 求 和 技 能 要 求, 并 经 相 应 的 工 人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合 格 的 技 术 工 人 8. 中 级 工 : 是 指 达 到 国 家 颁 布 实 施 的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中 级 知 识 要 求 和 技 能 要 求, 并 经 相 应 的 工 人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合 格 的 技 术 工 人 9. 初 级 工 及 以 下 : 初 级 工 是 指 达 到 国 家 颁 布 实 施 的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初 级 知 识 要 求 和 技 能 要 求, 并 经 相 应 的 工 人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合 格 的 技 术 工 人 初 级 工 以 下 指 学 徒 工, 即 是 年 满 16 周 岁 以 上, 经 企 业 招 聘 录 取 后, 在 一 定 培 训 期 限 内, 按 照 师 徒 培 训 合 同, 结 合 生 产 进 行 培 训 的 后 备 青 年 工 人 10. 岗 位 培 训 : 包 括 资 格 培 训 技 术 等 级 培 训 和 适 应 性 培 训 资 格 培 训 主 要 是 指 按 照 岗 位 规 范 要 求 取 得 上 岗 转 岗 任 职 晋 级 资 格 的 培 训 ; 适 应 性 培 训 主 要 指 根 据 本 岗 位 生 产 ( 工 作 ) 发 展 需 要 而 进 行 的 各 种 应 急 的 专 项 的 培 训 11.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 补 充 扩 展 专 业 知 识 和 新 技 术 的 培 训 12. 其 他 培 训 : 包 括 再 就 业 培 训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政 治 学 习 法 基 培 训 或 无 法 归 类 的 培 训 13. 职 工 教 育 总 经 费 : 指 企 事 业 单 位 用 于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的 总 支 出 14. 培 训 机 构 : 指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各 类 培 训 中 心, 如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中 心 技 能 培 训 中 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中 心 等 15. 工 资 总 额 : 按 照 1990 年 国 家 统 计 局 关 于 工 资 总 额 组 成 的 规 定 统 计 16.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范 围 的 职 工 : 原 则 上 指 参 加 年 教 育 培 训 累 计 不 低 于 30 课 时 17. 职 工 教 育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 指 主 要 工 作 是 从 事 职 工 教 育 的 管 理 人 员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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