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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科 技 学 院 章 程 序 言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是 浙 江 省 属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其 前 身 为 成 立 于 1980 年 的 浙 江 大 学 附 属 杭 州 工 业 专 科 学 校, 先 后 更 名 为 杭 州 工 业 专 科 学 校 浙 江 大 学 附 属 杭 州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杭 州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和 杭 州 应 用 工 程 技 术 学 院,2001 年 更 名 为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学 校 坚 持 应 用 型 国 际 化 办 学 特 色, 立 足 浙 江 面 向 长 三 角 辐 射 全 国 放 眼 世 界, 主 动 服 务 浙 江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积 极 培 养 高 素 质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学 校 致 力 于 建 设 成 为 国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特 色 鲜 明 的 现 代 化 应 用 型 大 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和 自 主 管 理, 规 范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名 称 为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 简 称 浙 科 院 ), 英 文 名 称 为 Zhe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简 称 ZUST), 德 文 名 称 为 Zhejiang Universität für Wissenschaft und Technik 学 校 设 小 和 山 校 区 和 安 吉 校 区 小 和 山 校 区 地 址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留 和 路 318 号 ; 安 吉 校 区 地 址 为 浙 江 省 湖 州 1

市 安 吉 县 孝 源 街 道 中 德 路 1 号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留 和 路 318 号 学 校 网 址 为 http://www.zust.edu.cn 第 三 条 学 校 是 由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第 四 条 学 校 是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五 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走 应 用 型 办 学 发 展 道 路, 为 国 家 建 设 与 社 会 发 展 培 养 高 素 质 的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第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推 行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第 二 章 职 责 与 任 务 第 七 条 学 校 根 据 政 策 规 定 社 会 需 求 和 办 学 条 件, 保 持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适 度 规 模 学 校 的 教 育 形 式 以 普 通 全 日 制 本 科 教 育 为 主, 积 极 发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适 度 发 展 成 人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 积 极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中 外 合 作 教 育 第 八 条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以 工 学 为 主, 涵 盖 工 学 艺 术 学 管 理 学 文 学 理 学 经 济 学 等 学 科 门 类 第 九 条 学 校 以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知 识 创 新 和 文 化 传 播 为 宗 旨, 深 化 应 用 型 国 际 化 办 学 特 色, 着 力 建 设 特 色 鲜 明 的 现 代 化 应 用 型 大 学 第 十 条 学 校 不 断 推 进 改 革 开 放, 积 极 开 展 与 国 内 外 各 有 关 单 位 科 研 机 构 企 业 的 合 作, 依 法 举 办 或 参 与 与 其 宗 2

旨 及 利 益 相 符 互 惠 互 利 的 活 动, 包 括 建 立 分 校 分 院 创 新 平 台 研 究 合 作 平 台 等, 拓 展 多 元 化 的 发 展 空 间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办 学 自 主 权 : ( 一 ) 制 定 学 校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 在 制 定 学 习 课 程 科 目 大 纲 教 学 计 划 选 择 学 习 评 估 方 式 和 教 学 方 式 上 享 有 自 主 权 ; ( 三 ) 自 主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内 外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 ( 四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 五 )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 和 受 捐 赠 的 财 产 等 ; ( 六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 ( 七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 ( 二 ) 尊 重 和 保 障 师 生 员 工 依 法 享 有 的 学 术 自 由 ; ( 三 )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机 构 对 学 校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的 监 督 评 估 ; ( 四 ) 主 动 围 绕 国 家 和 区 域 发 展 需 求,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服 务 ; 3

( 五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学 校 经 费, 学 校 的 财 务 活 动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 ( 六 ) 积 极 改 善 师 生 员 工 在 校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条 件, 为 其 提 供 良 好 服 务 ; ( 七 ) 维 护 师 生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八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依 法 颁 授 国 家 批 准 的 各 种 学 位, 颁 发 与 大 学 开 设 专 业 相 符 的 毕 业 文 凭 和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可 依 法 向 为 社 会 发 展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或 本 校 建 设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学 者 社 会 活 动 家 或 知 名 人 士 授 予 名 誉 教 授 名 誉 学 位 等 荣 誉 称 号 第 三 章 领 导 与 管 理 体 制 第 一 节 领 导 机 构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履 行 党 章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方 向,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学 校 党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4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 四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 六 )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 ( 七 ) 加 强 对 学 院 ( 部 中 心 )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 ( 八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 十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党 委 由 学 校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学 校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5

合,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学 校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协 调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学 校 党 委 会 是 学 校 党 委 履 行 职 责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形 式, 会 议 决 策 贯 彻 民 主 决 策 原 则 党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党 委 委 员 参 加, 非 党 员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列 席 会 议 第 十 七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由 学 校 党 委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检 查 和 监 督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纪 律 和 作 风 及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协 助 学 校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建 设 和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监 督 责 任,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十 八 条 校 长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6

( 三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 四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方 案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 ( 五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把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 ( 六 )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 ( 七 )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 八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 ( 九 ) 向 学 校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等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 十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设 校 长 一 人 副 校 长 若 干 人, 按 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程 序 产 生 ; 实 行 校 长 统 一 领 导 副 校 长 分 工 负 责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协 助 实 施 的 工 作 机 制 第 二 十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校 长 处 理 学 校 重 要 事 项 的 基 本 形 式,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主 要 研 究 提 出 拟 由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方 案, 具 体 部 署 落 实 党 委 决 议 的 有 关 措 7

施, 研 究 处 理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校 长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指 定 列 席 人 员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校 长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做 出 决 定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等 可 视 议 题 情 况 参 加 会 议 第 二 节 学 术 组 织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设 立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校 内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学 校 结 合 实 际 依 法 制 定 其 章 程, 发 挥 其 在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发 展 和 学 风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一 般 由 学 校 不 同 学 科 专 业 的 教 授 及 具 有 正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并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青 年 教 师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校 长 聘 任, 实 行 任 期 制, 任 期 一 般 可 为 4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但 连 任 最 长 不 超 过 2 届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每 次 换 届, 连 任 的 委 员 人 数 应 不 高 于 委 员 总 数 的 2/3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若 干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任 委 员 可 由 校 长 提 名,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 也 可 以 采 取 直 接 由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等 方 式 产 生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下 设 秘 书 处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以 下 事 项 决 策 前, 应 当 提 交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或 者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直 接 作 出 决 定 : ( 一 ) 学 科 专 业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以 及 科 学 研 究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等 重 大 学 术 规 划 ; 8

( 二 )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调 整 建 设 评 价 ; ( 三 )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交 叉 学 科 跨 学 科 协 同 创 新 机 制 的 建 设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的 配 置 方 案 ; ( 四 ) 科 研 计 划 方 案, 科 研 项 目 推 荐, 科 研 成 果 奖 项 的 审 查 评 定 或 推 荐 ; ( 五 )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评 价 标 准 及 考 核 办 法 ; ( 六 )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的 学 术 标 准 与 办 法 ; ( 七 ) 学 术 评 价 争 议 处 理 规 则,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 八 )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学 院 ( 部 中 心 ) 学 术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 ( 九 )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审 议 的 其 他 学 术 事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下 设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教 师 聘 任 委 员 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科 学 研 究 委 员 会 学 术 道 德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相 关 专 业 委 员 会 其 人 员 构 成 与 议 事 规 则 由 相 关 工 作 组 织 提 出, 经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全 校 的 学 位 授 予 情 况 进 行 审 议,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独 立 负 责 学 位 的 评 定 授 予 或 取 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相 关 负 责 人 学 院 院 长 和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学 位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校 长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学 位 点 的 设 置 和 调 整 ; ( 二 ) 审 定 学 位 授 予 办 法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和 质 量 标 准 ; ( 三 ) 负 责 学 位 的 评 定 授 予 撤 销,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9

学 位 的 争 议 及 其 他 事 项 ; ( 四 ) 制 定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办 法, 负 责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培 养 考 评 撤 销 等 工 作 ; ( 五 ) 其 他 需 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或 决 策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三 节 民 主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实 行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学 校 管 理 体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第 二 十 七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审 议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和 修 订 情 况 报 告,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审 议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校 园 建 设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三 ) 审 议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四 ) 审 议 学 校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 五 ) 讨 论 通 过 学 校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校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 六 )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 ( 七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10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八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八 条 校 长 尊 重 和 支 持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落 实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决 议 和 提 案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尊 重 和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第 二 十 九 条 工 会 是 教 职 员 工 自 愿 参 加 的 群 众 组 织 学 校 工 会 接 受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的 领 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履 行 职 责 学 校 工 会 是 学 校 教 代 会 闭 会 期 间 的 日 常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教 代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履 行 教 代 会 执 委 会 职 责,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三 十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和 工 会 组 织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团 委 ) 是 学 校 先 进 青 年 的 群 众 组 织 在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委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发 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学 生 素 质 等 方 面 的 组 织 引 导 作 用 学 院 设 立 院 团 委, 在 本 学 院 内 行 使 相 应 职 权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学 校 和 学 生 联 系 的 重 要 渠 道, 是 学 生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和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的 重 要 形 式,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和 学 校 团 委 指 导 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身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由 学 校 全 体 学 生 依 法 选 举 产 生 学 生 会 是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的 学 生 自 治 组 织 学 生 会 主 席 等 负 责 人 列 席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参 与 学 校 民 11

主 管 理 学 校 建 立 二 级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保 障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的 基 层 组 织 和 其 他 统 战 团 体,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参 与 学 校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为 学 校 建 设 与 发 展 建 言 献 策 第 四 章 基 层 组 织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院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组 织 和 实 施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活 动 学 校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根 据 权 责 对 等 分 权 与 授 权 适 宜 的 原 则, 扩 大 学 院 办 学 自 主 权, 对 学 院 实 施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与 绩 效 综 合 评 价 制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等 需 要 以 及 学 校 发 展 的 具 体 情 形, 可 增 设 变 更 合 并 或 撤 销 学 院 等 机 构 第 三 十 五 条 院 长 主 要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执 行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决 策 和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 二 ) 负 责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院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三 ) 负 责 实 施 学 院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包 括 师 资 聘 任 人 才 引 进 师 资 培 养 教 职 工 业 绩 考 评 与 奖 惩 等 ; ( 四 ) 负 责 实 施 学 院 学 科 与 专 业 建 设, 拟 定 和 实 施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计 划 ; ( 五 ) 负 责 编 制 学 院 招 生 计 划 和 就 业 工 作 ; ( 六 ) 负 责 学 院 学 术 研 究 和 科 技 开 发 工 作, 制 定 和 组 织 12

实 施 科 研 发 展 规 划 ; ( 七 ) 负 责 学 院 对 外 交 流 合 作 办 学 ; ( 八 ) 负 责 学 院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协 同 学 院 党 委 ( 党 总 支 直 属 支 部 )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德 育 统 战 等 工 作 ; ( 九 ) 负 责 编 制 学 院 年 度 预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 ( 十 ) 负 责 校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院 党 组 织 负 责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和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保 证 党 和 国 家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和 有 关 规 章 在 本 学 院 的 贯 彻 执 行, 支 持 院 长 履 行 职 责 学 院 党 组 织 主 要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宣 传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及 学 校 各 项 决 定, 并 为 其 贯 彻 落 实 发 挥 保 障 监 督 作 用 ; ( 二 ) 支 持 本 学 院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和 负 责 人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独 立 负 责 地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整 体 推 进 本 学 院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和 制 度 建 设, 全 面 提 高 学 院 党 组 织 建 设 的 科 学 化 水 平 ; ( 四 ) 领 导 本 学 院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 五 ) 做 好 本 学 院 党 员 干 部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 ( 六 ) 领 导 本 学 院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代 会 ; ( 七 ) 学 校 党 委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院 实 行 党 政 共 同 负 责 制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学 院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策 形 式, 按 照 其 议 事 规 则 实 施 决 策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负 责 讨 论 决 定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行 政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13

重 要 事 项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由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组 成, 必 要 时 可 邀 请 相 关 人 员 列 席 会 议, 视 议 题 情 况 分 别 由 院 长 或 书 记 主 持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对 全 院 学 术 性 事 项 进 行 咨 询 审 议 评 议 和 部 分 审 定 的 机 构, 按 相 应 的 章 程 或 议 事 规 则 运 行, 接 受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业 务 指 导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一 般 由 5 9 人 组 成, 其 中 不 担 任 学 校 中 层 领 导 职 务 的 委 员 数 不 少 于 二 分 之 一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一 般 由 院 长 担 任 第 四 十 条 学 院 建 立 和 完 善 二 级 教 代 会 制 度, 在 学 院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学 院 教 代 会 是 教 职 员 工 依 法 参 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学 院 分 工 会 是 学 院 教 代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机 构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设 立 的 部 中 心 等 机 构, 参 照 学 院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独 立 运 营 与 管 理 第 五 章 教 职 员 工 第 四 十 三 条 教 职 员 工 由 专 职 从 事 教 学 与 科 研 工 作 的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组 成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据 教 师 法 劳 动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聘 任 具 备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为 教 职 员 工, 并 与 教 职 员 工 确 立 聘 用 或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订 立 聘 用 或 劳 动 合 同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据 教 职 员 工 岗 位 的 不 同 性 质 和 特 14

点, 建 立 与 绩 效 直 接 挂 钩 的 薪 级 制 度 和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体 现 多 劳 多 得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的 原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员 工 培 训 及 培 养 制 度, 不 断 提 高 教 职 员 工 的 素 质 与 水 平, 实 现 与 学 校 同 步 发 展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根 据 办 学 条 件, 积 极 提 高 教 职 员 工 的 福 利 待 遇 生 活 与 工 作 条 件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员 工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机 制, 支 持 教 职 员 工 通 过 工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等 组 织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设 立 教 职 员 工 申 诉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机 构, 建 立 教 职 员 工 权 益 保 护 机 制, 受 理 处 理 教 职 员 工 的 申 诉, 维 护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十 条 教 职 员 工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工 作 职 责 和 贡 献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进 修 培 训 相 应 工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 ( 三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 四 )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 ( 五 ) 知 晓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 六 ) 参 与 民 主 监 督 和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七 ) 对 职 称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相 关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聘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五 十 一 条 教 职 员 工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15

( 一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二 ) 勤 奋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敬 业 奉 献 ; ( 三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维 护 学 生 利 益 ; ( 四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 ( 五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六 ) 自 觉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 ( 七 ) 学 校 规 章 或 者 聘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六 章 学 生 与 学 员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学 员 是 指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学 校 注 册 接 受 非 学 历 教 育 培 训 没 有 本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依 法 对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表 现 突 出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 对 违 法 违 纪 学 生 在 学 校 职 责 范 围 内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机 制, 学 生 通 过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会 党 团 组 织 等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信 访 等 专 门 机 构, 建 立 学 生 权 益 保 护 机 制, 受 理 处 理 学 生 的 申 诉,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公 平 接 受 学 校 教 育, 平 等 利 用 学 校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获 得 增 强 实 践 与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的 基 本 条 件 保 障 ; 16

( 二 ) 按 规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公 平 获 得 专 业 ( 专 业 方 向 ) 课 程 及 其 他 学 习 机 会 教 学 方 式 选 择 权 ; ( 三 ) 公 平 获 得 在 境 内 外 学 习 和 参 加 学 术 文 化 交 流 活 动 的 机 会 ; ( 四 ) 为 发 展 个 性 获 得 全 面 的 素 质 教 育 ; ( 五 )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组 织 和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 ( 六 ) 在 学 业 成 绩 和 品 行 上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荣 誉 称 号 和 奖 励 ; ( 七 ) 知 晓 涉 及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对 教 学 活 动 及 管 理 校 园 文 化 后 勤 服 务 校 园 安 全 等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八 ) 对 纪 律 处 分 和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相 关 决 定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 九 )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生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二 ) 遵 守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重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 ( 三 ) 遵 守 学 校 考 试 制 度 和 获 得 学 历 学 位 的 相 应 规 定 ; ( 四 ) 按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 ( 五 )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教 育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 ( 六 )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员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定, 或 教 育 服 务 协 议 的 特 别 约 定,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学 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学 员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或 学 习 证 明 17

第 七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成 立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是 为 学 校 改 革 与 发 展 人 才 培 养 等 重 大 事 项 提 供 咨 询 建 议 指 导 和 监 督 的 专 门 机 构 理 事 会 由 政 府 学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校 友 社 会 知 名 人 士 等 各 方 代 表 组 成, 依 照 自 身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依 法 成 立 教 育 基 金 会 教 育 基 金 会 是 经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是 学 校 接 受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捐 赠 的 主 体 学 校 鼓 励 境 内 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捐 资 助 学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法 成 立 校 友 总 会 校 友 总 会 是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的 由 校 友 自 愿 组 成 的 联 谊 性 学 术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团 组 织 校 友 总 会 支 持 校 友 依 法 建 立 具 有 地 域 行 业 等 特 点 的 校 友 组 织, 按 照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校 校 友 是 指 在 学 校 及 其 前 身 各 个 时 期 学 习 或 工 作 过 的 学 生 和 教 职 工, 获 得 学 校 荣 誉 称 号 的 中 外 各 界 人 士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友 参 与 学 校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弘 扬 学 校 优 良 传 统, 促 进 校 友 与 学 校 共 同 发 展 第 八 章 经 费 资 产 和 财 务 制 度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的 经 费 来 源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为 辅,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积 极 筹 措 事 业 发 展 资 金, 通 过 人 才 培 养 培 训 服 务 知 识 和 科 技 服 务 教 育 后 勤 服 务 募 集 捐 赠 等 18

各 种 渠 道 和 多 种 形 式, 拓 展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提 高 经 费 的 筹 措 能 力, 积 聚 办 学 财 力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自 主 高 效 地 管 理 和 使 用 办 学 经 费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是 由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和 学 校 资 产 表 现 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资 源 使 用 效 益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核 算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和 审 计 监 察 制 度, 完 善 监 督 机 制, 坚 决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规 定,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保 证 资 金 规 范 安 全 有 效 使 用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对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有 效 利 用, 保 护 并 合 理 利 用 校 名 校 誉 和 校 有 知 识 产 权 第 九 章 学 校 标 识 与 校 庆 日 第 七 十 条 学 校 校 训 是 崇 德 尚 用 求 真 创 新 英 文 译 本 为 Virtue and Truth, Practicality and Creativity 德 文 译 本 为 Tugend und Wahrheit, Praxis und Innovation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校 标 为 黄 黑 色 阶 梯 状 有 机 相 融 的 设 计 图 形, 图 案 中 的 黄 色 象 征 着 生 命 朝 气 与 活 力, 黑 色 象 征 着 严 谨 沉 稳 与 理 性 黄 黑 二 色 的 有 机 结 合, 既 体 现 了 学 校 的 文 化 底 蕴 办 学 活 力 和 现 代 感, 也 蕴 含 学 校 严 谨 治 学 19

从 严 治 教 的 办 学 治 校 理 念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校 旗 为 长 方 形, 红 色 旗 面 旗 面 正 中 为 中 英 文 校 名, 左 上 方 为 校 标, 颜 色 参 照 学 院 标 准 色 和 辅 助 色 确 定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校 歌 为 浙 科 大 树, 由 王 建 华 作 词 包 卫 党 作 曲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的 10 月 9 日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章 程 的 制 定 由 校 长 提 出, 经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学 校 党 委 会 议 审 定,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教 育 部 备 案 后 由 学 校 发 布 第 七 十 六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由 校 长 或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议, 并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学 校 党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可 以 启 动 本 章 程 的 修 订 : ( 一 ) 本 章 程 依 据 的 法 律 发 生 变 化 ; ( 二 )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发 生 更 替 ; ( 三 ) 学 校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更 名 等 变 化 ; ( 四 ) 学 校 办 学 宗 旨 战 略 目 标 管 理 体 制 运 行 机 制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五 ) 举 办 者 依 法 要 求 学 校 修 订 章 程 ; ( 六 ) 其 他 影 响 本 章 程 执 行 的 环 境 或 实 质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生 效 后, 学 校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应 根 据 本 章 程 制 定 或 修 改, 不 得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负 责 解 释 20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施 行 21

附 件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标 识 一 校 标 二 校 名 标 准 字 三 校 徽 四 校 旗 22

五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校 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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