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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0 期 正 期 學 生 組 招 生 簡 章 一 本 年 度 專 科 警 員 班 招 生 辦 法 經 教 育 部 100 年 1 月 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9023091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二 本 簡 章 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0 年 2 月 14 日 警 署 教 字 第 1000077285 號 函 核 定 三 報 名 方 式 採 紙 本 及 試 辦 網 路 作 業 雙 軌 制, 網 路 報 名 實 施 與 否,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建 置 測 試 結 果 決 定 測 試 結 果 100 年 3 月 16 日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測 試 通 過, 則 採 紙 本 及 試 辦 網 路 作 業 雙 軌 進 行, 考 生 應 擇 一 報 名, 切 勿 重 複 ; 如 測 試 未 通 過, 則 本 年 度 考 試 報 名 方 式 將 完 全 採 取 簡 章 ( 紙 本 ) 報 名 方 式, 請 考 生 至 本 校 網 站 (http://www.tpa.edu.tw) 查 詢, 紙 本 報 名 書 表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請 逕 向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消 防 局 購 買, 或 向 本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購 買 或 函 購 函 購 時 請 在 郵 寄 信 封 左 上 角 註 明 購 買 招 生 報 名 書 表 ( 請 用 小 額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 及 附 中 式 大 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貼 足 郵 資,( 限 時 專 送 17 元 普 通 掛 號 30 元 限 時 掛 號 37 元 ),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逕 寄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3 段 153 號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收 四 語 音 查 榜 電 話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9 頁 五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查 詢 網 址 :http://www.tpa.edu.tw 六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查 詢 電 話 :(02)22396161 22396363 (02)22308512~4 轉 2046~2050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日 期 100 年 4 月 6 日 -18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初 ( 筆 ) 試 地 點 上 網 100 年 5 月 20 日 公 布 及 登 報 公 告 日 期 初 ( 筆 ) 試 日 期 1 0 0 年 5 月 2 9 日 初 ( 筆 ) 試 放 榜 日 期 1 0 0 年 6 月 2 2 日 寄 發 初 ( 筆 ) 試 合 格 者 成 績 單 100 年 6 月 24 日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寄 發 初 ( 筆 ) 試 不 合 格 者 100 年 6 月 29 日 成 績 單 電 腦 語 音 查 榜 日 期 100 年 6 月 22 日 -28 日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100 年 6 月 30 日 -7 月 5 日 100 年 7 月 13 日 -15 日 複 試 日 期 ( 依 照 組 別 名 次 分 梯 次 辦 理 複 試 ) 複 試 放 榜 日 期 1 0 0 年 7 月 2 9 日 寄 發 複 試 合 格 及 100 年 8 月 02 日 註 冊 入 學 通 知 單 新 生 註 冊 入 學 1 0 0 年 8 月 1 5 日 備 取 生 遞 補 日 期 100 年 8 月 16 日 -9 月 2 日

目 錄 壹 報 名 日 期 1 貳 報 名 地 點 1 參 招 生 名 額 1 肆 報 考 資 格 1 伍 報 考 限 制 3 陸 報 名 手 續 4 柒 特 殊 專 長 考 生 6 捌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6 玖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及 地 點 7 一 初 試 ( 筆 試 ) 7 二 複 試 ( 含 體 能 測 驗 口 試 體 格 檢 查 等 各 項 標 準 ) 10 壹 拾 註 冊 入 學 13 壹 拾 壹 教 育 期 限 13 壹 拾 貳 修 業 期 間 待 遇 福 利 與 賠 償 規 定 13 壹 拾 參 畢 業 後 分 發 任 職 14 壹 拾 肆 畢 業 後 服 務 年 限 與 賠 償 規 定 14 壹 拾 伍 兵 役 規 定 15 壹 拾 陸 注 意 事 項 15 附 錄 一 各 科 簡 介 16 二 各 科 畢 業 生 未 來 工 作 特 性 與 內 涵 17 三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守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20 四 複 試 體 格 檢 查 指 定 受 檢 醫 院 23 五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甄 試 具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入 學 辦 法 25 六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26 七 入 學 志 願 書 格 式 29 八 入 學 保 證 書 格 式 30 附 表 一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32 二 複 查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申 請 表 34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0 期 正 期 學 生 組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名 日 期 : 自 100 年 4 月 6 日 起 至 100 年 4 月 18 日 止 貳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3 段 153 號 ) 參 招 生 名 額 : 組 別 科 別 名 額 男 生 女 生 合 計 備 考 甲 組 消 防 安 全 科 129 15 144 男 女 生 均 可 報 考, 錄 取 男 生 129 名 女 生 15 名, 合 計 144 名 ( 含 原 住 民 外 加 及 其 他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加 分 名 額 ) 男 女 生 均 可 報 考, 錄 取 男 生 72 名 女 生 8 名, 合 計 80 名 分 為 輪 機 航 海 兩 甲 組 海 洋 巡 防 科 72 8 80 組, 每 組 各 40 名 ( 男 生 36 名 女 生 4 名 ) ( 含 原 住 民 外 加 及 其 他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加 分 名 額 ) 男 女 生 均 可 報 考, 錄 取 男 生 1102 名 乙 組 行 政 警 察 科 1102 123 1225 女 生 123 名, 合 計 1225 名 ( 含 原 住 民 外 加 及 其 他 特 殊 專 長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加 分 名 額 ) 合 計 1303 146 1449 本 校 辦 理 警 察 教 育, 係 分 別 依 據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海 巡 署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培 育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人 員, 男 女 性 別 名 額 係 由 用 人 機 關 依 據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考 量 畢 業 後 之 工 作 性 質 係 屬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外 勤 人 員, 而 在 性 別 名 額 作 區 隔 ; 惟 本 校 教 育 含 教 學 活 動 評 量 獎 懲 福 利 及 服 務 上 並 無 性 別 差 別 待 遇 考 生 僅 能 依 上 表 甲 乙 組 選 擇 其 中 一 組 報 考, 不 得 同 時 報 考 兩 組 肆 報 考 資 格 : 凡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男 女 青 年, 年 齡 在 25 歲 以 下 ( 即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品 貌 端 正, 體 格 健 全, 身 家 清 白, 無 不 良 紀 錄 及 嗜 好, 於 報 名 時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者 二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或 各 類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之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1

業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三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並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四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五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六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段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七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段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八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 請 檢 附 合 法 翻 譯 社 中 文 翻 譯 本 ) 九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十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 二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段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三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段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四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五 ) 陸 海 空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資, 持 有 退 伍 證 件 者 ( 六 )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 七 )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普 考 之 乙 丙 等 ( 或 三 四 等 )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八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2

者 ( 九 )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 十 )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1 國 防 部 所 核 發 之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2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舉 辦 之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持 有 證 明 書 者 3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高 級 中 學 程 度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者 ( 十 一 )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可 以 升 級, 因 故 失 學 兩 學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肄 業 證 明 書 無 效 ) 及 成 績 單 者 ( 十 二 )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一 學 年,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 肄 業 證 明 書 無 效 ) 及 成 績 單 者 ( 十 三 )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肄 業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或 四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 十 四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十 一 陸 海 空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肄 業, 具 有 學 歷 資 格 十 之 ( 十 一 ) ( 十 二 ) 及 ( 十 三 ) 情 形 者, 得 比 照 是 項 規 定 辦 理 附 註 :1 高 中 ( 職 ) 二 年 級 在 學 生 及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三 四 年 級 在 學 生, 均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2 高 中 ( 職 ) 休 學 學 生, 不 得 持 休 學 證 明 書 當 作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3 五 專 高 中 高 職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代 替 ( 註 冊 章 五 專 應 蓋 至 五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高 中 職 應 蓋 至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 或 由 學 校 出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證 明 書, 得 暫 准 報 考, 俟 複 試 時 應 取 得 並 繳 驗 上 開 報 名 資 格 第 一 至 十 一 點 之 學 歷 證 件 伍 報 考 限 制 : 一 具 有 下 列 身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 ( 一 ) 現 役 軍 人 (100 年 8 月 14 日 ( 含 ) 以 前 退 伍 者, 請 附 中 校 以 上 主 官 證 明 正 本 代 替 退 伍 令, 得 暫 准 予 報 名, 入 學 時 須 補 驗 退 伍 令 正 本 ; 惟 報 名 時 未 取 得 退 伍 令,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6 條 3

規 定, 不 得 享 加 分 優 待 ) ( 二 ) 各 軍 警 院 校 學 生 因 品 操 勒 令 退 學 或 撤 銷 學 籍 者 二 凡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澳 門 等 人 民 經 許 可 來 臺 定 居 者, 須 於 畢 業 分 發 時 在 台 設 籍 滿 10 年 ( 含 以 上 ), 始 得 報 考 (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等 規 定 ) 三 入 學 前 如 發 現 其 兵 役 年 齡 學 歷 證 件 或 其 他 報 考 條 件 不 符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則 予 勒 令 退 學 陸 報 名 手 續 : 報 名 方 式 採 紙 本 及 試 辦 網 路 作 業 雙 軌 制, 網 路 報 名 實 施 與 否,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建 置 測 試 結 果 決 定 測 試 結 果 100 年 3 月 16 日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測 試 通 過, 則 採 紙 本 及 試 辦 網 路 作 業 雙 軌 進 行, 考 生 應 擇 一 報 名, 切 勿 重 複 ; 如 測 試 未 通 過, 則 本 年 度 考 試 報 名 方 式 將 完 全 採 取 簡 章 ( 紙 本 ) 報 名 方 式, 請 考 生 至 本 校 網 站 (http://www.tpa.edu.tw) 查 詢 一 紙 本 報 名 : ( 一 ) 購 買 報 名 書 表, 依 專 用 報 名 表 說 明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每 張 報 名 表 序 號 均 不 相 同, 影 印 之 報 名 表 恕 不 受 理 ) ( 二 ) 繳 交 費 用 : 合 計 947 元 ( 報 名 費 937 元 劃 撥 手 續 費 10 元 ), 繳 交 報 名 費 使 用 報 名 表 所 附 存 款 單, 繳 費 後 請 經 辦 郵 局 在 繳 費 欄 蓋 上 繳 費 郵 戳 ( 三 ) 一 律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依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牢, 以 報 名 書 表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 請 於 100 年 4 月 18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並 掛 號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1 准 考 證 : 請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貼 上 最 近 1 個 月 內 2 寸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2 報 名 表 : 報 名 表 組 別 筆 試 地 點 ( 台 北 考 區 或 高 雄 考 區 ) 是 否 適 用 特 種 考 生 或 特 殊 考 生 加 分 等 請 正 確 選 填 報 名 甲 組 考 生, 應 填 寫 就 讀 科 別 志 願 順 序 報 名 表 寄 出 後, 包 括 組 別 筆 試 地 點 特 種 考 生 或 特 殊 考 生 身 分 及 科 別 志 願 順 序 等, 均 不 得 更 改, 若 因 考 生 自 己 之 疏 失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者 不 得 異 議 各 欄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戶 籍 地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務 請 分 開 詳 細 填 寫, 並 貼 上 最 近 1 個 月 內 2 寸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 須 與 准 考 證 相 同 ), 再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3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影 本 1 份 五 專 高 中 高 職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代 替 ( 註 冊 章 五 專 應 蓋 至 五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高 中 職 應 蓋 至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 或 由 學 校 出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證 明 書 大 學 二 專 在 學 學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以 高 中 職 畢 業 資 格 應 考 者, 得 以 現 在 就 讀 學 校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代 替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俟 複 試 時 檢 驗 高 中 職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屆 時 若 不 符 報 考 學 歷 資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或 註 冊 入 學 4 已 服 畢 兵 役 考 生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1 份 ( 現 役 軍 人 於 100 年 8 月 14 日 含 4

以 前 退 伍 者, 請 附 中 校 以 上 主 官 證 明 正 本 代 替 退 伍 令 ) 5 報 考 乙 組 行 政 警 察 科 具 有 柔 道 空 氣 槍 射 擊 跆 拳 道 專 長 考 生, 適 用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甄 試 具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入 學 辦 法 ( 如 附 錄 五 ) 者, 應 加 繳 本 校 具 特 殊 專 長 考 生 甄 試 申 請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書 請 在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或 向 本 校 訓 導 處 教 練 組 索 取 ) 6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另 詳 閱 第 捌 點 有 關 各 種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之 相 關 規 定 ) 7 報 名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2 個 : 供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使 用, 請 自 行 寫 妥 姓 名 詳 細 正 確 收 件 地 址 ( 免 貼 郵 票 ), 字 體 請 勿 潦 草, 否 則 因 地 址 不 詳 無 法 送 達 時,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網 路 報 名 : ( 一 ) 由 本 校 網 站 (http://www.tpa.edu.tw) 進 入 專 30 期 正 期 組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路 報 名 無 須 購 買 簡 章, 但 請 務 必 先 至 本 校 網 站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 ( 二 ) 依 系 統 指 示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應 仔 細 檢 視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確 認 正 確 無 誤 後, 點 選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經 點 選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後, 包 括 組 別 筆 試 地 點 特 種 考 生 或 特 殊 考 生 身 分 及 甲 組 科 別 志 願 順 序 等 報 名 資 料, 均 不 得 更 改, 如 上 傳 資 料 與 本 校 收 件 紙 本 不 符 時, 以 考 生 上 傳 系 統 之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若 因 考 生 自 己 之 疏 失,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者 不 得 異 議 ( 三 ) 確 認 無 誤 並 上 傳 報 名 資 料 後 請 於 系 統 中 列 印 以 下 資 料 : 報 名 表 應 檢 附 證 件 清 單 專 用 劃 撥 單 准 考 證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封 面 用 紙 2 頁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用 紙 等 7 頁 PDF 文 件, 如 有 特 殊 字 無 法 列 印, 待 文 件 印 出 後, 以 紅 筆 人 工 填 寫 ( 四 ) 考 生 應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黏 貼 於 應 檢 附 證 件 清 單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影 本 1 份 五 專 高 中 高 職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代 替 ( 註 冊 章 五 專 應 蓋 至 五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高 中 職 應 蓋 至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 或 由 學 校 出 具 應 屆 畢 業 生 證 明 書 大 學 二 專 在 學 學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以 高 中 職 畢 業 資 格 應 考 者, 得 以 現 在 就 讀 學 校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代 替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俟 複 試 時 檢 驗 高 中 職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屆 時 若 不 符 報 考 學 歷 資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或 註 冊 入 學 3. 已 服 畢 兵 役 考 生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1 份 ( 現 役 軍 人 於 100 年 8 月 14 日 含 以 前 退 伍 者, 請 附 中 校 以 上 主 官 證 明 正 本 代 替 退 伍 令 ) 4. 報 考 乙 組 行 政 警 察 科, 具 有 柔 道 空 氣 槍 射 擊 跆 拳 道 專 長 考 生, 適 用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甄 試 具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入 學 辦 法 ( 如 附 錄 五 ) 者, 應 加 繳 本 校 具 特 殊 專 長 考 生 甄 試 申 請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書 在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或 向 本 校 訓 導 處 教 練 組 索 取 ) 5.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另 詳 閱 第 捌 點 有 關 各 種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之 5

相 關 規 定 ) ( 五 ) 以 專 用 劃 撥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繳 交 費 用 合 計 947 元 ( 報 名 費 937 元 劃 撥 手 續 費 10 元 ), 繳 費 後 請 經 辦 郵 局 在 報 名 表 經 辦 局 郵 戳 上 蓋 戳 證 明, 並 將 收 據 收 妥 備 查 ( 六 ) 於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上 黏 貼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2 寸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各 1 張, 並 親 筆 簽 名 確 認, 連 同 應 檢 附 證 件, 依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牢, 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用 紙 黏 貼 於 大 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請 務 必 於 100 年 4 月 18 日 23 時 59 分 前 完 成 上 傳 網 路 報 名 資 料,100 年 4 月 20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及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三 請 考 生 謹 記 報 名 表 序 號 ( 於 報 名 表 考 生 簽 名 欄 下 方 及 專 用 劃 撥 單 左 聯 ), 以 便 日 後 查 詢 四 若 考 生 於 初 試 錄 取 身 家 調 查 前, 戶 籍 地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有 變 更 時 應 以 書 面 主 動 告 知 本 校, 以 利 查 核 五 凡 報 名 書 表 經 寄 達 本 校 收 件 後,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退 件 及 退 費 六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且 可 明 確 認 定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由 本 校 於 報 名 期 間 結 束 後, 統 一 辦 理 退 還 已 劃 撥 之 報 名 費 ( 扣 除 郵 資 手 續 費, 退 還 907 元 ) 未 能 明 確 認 定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 如 報 名 費 劃 撥 後 未 報 名 或 報 名 費 重 覆 劃 撥 者 ), 應 自 筆 試 日 起 3 個 月 內, 由 考 生 主 動 檢 附 郵 局 劃 撥 收 據 或 已 蓋 繳 費 郵 戳 之 報 名 表 正 本 ( 影 印 本 不 採 ), 向 本 校 申 請 退 費, 逾 期 未 申 請 者, 由 本 校 繳 交 公 庫,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七 考 生 報 名 後, 經 本 校 審 查 合 格 者 准 考 證 由 本 校 統 一 寄 發, 於 筆 試 日 前 7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主 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 電 話 02-22396161 22396363)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本 校 將 以 專 函 通 知, 並 依 據 本 簡 章 所 載 之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柒 特 殊 專 長 考 生 : 一 報 名 乙 組 行 政 警 察 科, 具 有 柔 道 空 氣 槍 射 擊 跆 拳 道 專 長 考 生, 得 選 擇 報 考 特 殊 專 長 身 分, 並 依 據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甄 試 具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入 學 辦 法 ( 如 附 錄 五 ), 參 加 甄 試 入 學 ( 含 招 生 考 試 筆 試 及 專 長 技 術 測 驗 ), 男 女 生 合 計 擇 優 錄 取 至 多 10 名 二 甄 試 特 殊 專 長 考 生,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本 校 具 特 殊 專 長 考 生 甄 試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捌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 一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名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其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1 份, 並 須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載 ( 原 住 民 之 養 子 女 於 收 養 前 不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報 考 ), 以 及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6

力 證 明 影 本 上 列 影 印 本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檢 附, 始 得 享 有 下 列 加 分 及 降 低 身 高 標 準 之 優 待, 但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一 )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男 生 身 高 降 至 163 公 分 以 上 ; 女 生 身 高 降 至 158 公 分 以 上 ( 二 ) 筆 試 分 數 總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三 ) 筆 試 成 績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計 入 優 待 錄 取 名 額 因 本 項 加 分 而 達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者, 依 據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3 條 第 3 款 暨 內 政 部 99 年 7 月 22 日 內 授 警 字 第 0990871483 號 函 示, 錄 取 比 例 以 招 生 名 額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 其 餘 比 照 一 般 考 生 以 原 始 ( 不 加 分 ) 成 績 順 序 排 名 錄 取 二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名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得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驗 或 追 認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嗣 後 報 名 其 他 學 校, 不 得 再 享 受 加 分 之 優 待 前 已 在 其 他 學 校 加 分 錄 取 者, 亦 不 得 再 於 報 名 本 校 時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加 分 ; 另 替 代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依 相 關 規 定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退 役 證 明 書 影 本, 得 準 用 上 開 優 待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之 第 4 5 款 規 定 優 待 加 分 三 因 公 殉 職 ( 不 含 因 公 死 亡 ) 警 察 ( 消 防 ) 人 員 之 子 女,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其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及 因 公 殉 職 員 警 ( 含 消 防 ) 原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因 公 殉 職 證 明 文 件 1 份, 得 享 有 下 列 降 低 錄 取 分 數 優 待, 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一 ) 筆 試 分 數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二 ) 因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而 達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者, 錄 取 比 例 每 年 不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 其 餘 比 照 一 般 考 生 以 原 始 ( 不 加 分 ) 成 績 順 序 排 名 錄 取 四 如 同 時 具 有 前 列 第 柒 特 殊 專 長 身 分 以 及 第 捌 特 種 身 分, 或 同 時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特 種 身 分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於 報 名 表 內 選 擇 一 種 身 分 計 算 成 績 ; 若 報 名 表 上 有 兩 種 以 上 選 擇 時, 由 試 務 單 位 逕 依 1. 因 公 殉 職 員 警 子 女 2. 原 住 民 3. 特 殊 專 長 4. 退 伍 軍 人 之 順 序 決 定 加 分 種 類,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考 試 科 目 ( 分 初 試 與 複 試 )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筆 試 科 目 : 1 甲 組 ( 消 防 安 全 科 海 洋 巡 防 科 ): 國 文 ( 含 作 文 佔 40%) 物 理 化 學 甲 組 數 學 英 文 五 科 2 乙 組 ( 行 政 警 察 科 ): 國 文 ( 含 作 文 佔 40%) 中 外 歷 史 中 外 地 理 乙 組 數 學 英 文 五 科 ( 二 ) 筆 試 日 期 : 民 國 100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8 時 25 分 至 下 午 5 時 20 分 7

時 科 間 目 日 期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08:25 入 場 上 午 下 午 08:40 10:20 國 文 ( 甲 乙 組 ) 11:00 12:00 物 理 ( 甲 組 ) 中 外 歷 史 ( 乙 組 ) 13:10 入 場 13:20 14:20 化 學 ( 甲 組 ) 中 外 地 理 ( 乙 組 ) 14:50 15:50 數 學 ( 甲 乙 組 ) 16:20 17:20 英 文 ( 甲 乙 組 ) 附 註 : 1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依 據 現 行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 本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適 用 ) 所 列 之 主 要 概 念 為 原 則, 並 依 各 考 科 之 測 驗 目 標 設 計 試 題, 但 非 以 課 本 內 容 為 限 2 各 科 ( 國 文 作 文 部 分 除 外 ) 均 採 電 腦 閱 卷 選 擇 題, 區 分 為 單 選 題 多 重 選 擇 題 兩 類 單 選 題 未 作 答 者 不 給 分, 答 錯 者 不 倒 扣 多 重 選 擇 題 每 題 五 個 選 項 各 自 獨 立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個 選 項 是 正 確 的, 每 題 皆 不 倒 扣, 五 個 選 項 全 部 答 對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只 錯 一 個 選 項 可 得 一 半 分 數, 錯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選 項 不 給 分 3 請 攜 帶 2B 鉛 筆 橡 皮 擦 及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應 試 ( 三 ) 筆 試 地 點 : 分 台 北 考 區 及 高 雄 考 區 各 數 個 考 場 同 時 舉 行, 各 考 區 筆 試 地 點 查 詢 電 話 :1 台 北 考 區 ( 台 北 市 ) 電 話 :(02)22300763( 本 校 訓 導 處 ) 2 高 雄 考 區 ( 高 雄 市 ) 電 話 :(07)2728371(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訓 練 科 ) 各 考 區 均 安 排 數 個 考 場 ( 學 校 ) 考 試, 詳 細 地 點 登 載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100 年 5 月 20 日 之 中 國 時 報 聯 合 報 自 由 時 報 蘋 果 日 報 全 國 版 ( 因 報 紙 版 面 不 易 尋 找, 請 儘 量 上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 考 試 前 一 天 下 午 在 各 考 場 公 布 試 場 座 次 高 雄 考 區 考 生 對 筆 試 地 點 如 有 疑 義, 由 本 校 專 線 電 話 (02)22300763 統 一 答 覆 ( 四 ) 具 有 柔 道 空 氣 槍 射 擊 跆 拳 道 專 長 考 生, 特 殊 專 長 技 術 測 驗 之 時 間 地 點, 另 行 通 知 考 生 經 通 知 後, 必 須 準 時 到 達 測 試 地 點 參 加 測 試, 逾 時 或 不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 五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計 算 : 1 甲 組 : 國 文 加 百 分 之 五 十 計 分, 以 一 五 分 為 滿 分 ; 物 理 化 學 兩 科 各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分, 各 以 一 二 五 分 為 滿 分, 其 餘 各 科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2 乙 組 : 國 文 英 文 各 加 百 分 之 五 十 計 分, 以 一 五 分 為 滿 分, 其 餘 各 科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 六 ) 初 試 ( 筆 試 ) 合 格 標 準 : 1 考 生 按 筆 試 各 組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參 加 複 試, 如 有 總 分 相 同 者, 以 國 8

文 較 高 者 優 先 ; 國 文 再 同 分 者, 甲 組 依 序 以 物 理 化 學 數 學 英 文 較 高 分 者 優 先 ; 乙 組 依 序 以 中 外 歷 史 中 外 地 理 數 學 英 文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2 具 有 柔 道 空 氣 槍 射 擊 跆 拳 道 專 長 考 生, 初 試 成 績 必 須 符 合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甄 試 具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入 學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二 項 規 定 者 ( 如 附 錄 五 ) 3 甲 組 :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者, 或 國 文 加 權 計 分 後 未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或 物 理 化 學 分 數 加 權 計 分 後 未 達 低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 低 標 準 係 : 依 該 科 分 數 高 低, 後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之 平 均 分 數 計 算, 但 零 分 者 不 計 ) 4 乙 組 :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者, 或 國 文 加 權 計 分 後 未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 七 ) 初 試 ( 筆 試 ) 合 格 放 榜 日 期 : 預 定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 只 分 甲 乙 組 放 榜, 不 分 科 ), 除 在 本 校 正 門 前 公 布 初 試 ( 筆 試 ) 合 格 考 生 榜 單 外, 並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榜 單 及 成 績 查 詢 服 務 ( 八 ) 初 試 放 榜 後, 合 格 考 生 另 於 100 年 6 月 24 日 以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填 之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地 址 雙 掛 號 個 別 郵 寄 成 績 單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通 知 至 本 校 參 加 複 試 ; 未 達 初 試 ( 筆 試 ) 合 格 標 準 考 生 僅 寄 發 成 績 單 並 自 初 試 放 榜 日 起 1 星 期 內 (100 年 6 月 22 日 至 6 月 28 日 止 ), 提 供 語 音 查 榜 服 務 初 試 ( 筆 試 ) 合 格 考 生 於 放 榜 6 日 後, 若 未 接 到 本 校 複 試 通 知 單 時, 請 即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 查 詢 電 話 :(02)22396161 22396363) ( 九 ) 初 試 ( 筆 試 ) 合 格 放 榜 語 音 查 榜 電 話 : 1 台 北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花 蓮 宜 蘭 台 中 南 投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澎 湖 高 雄 ( 東 沙 及 南 沙 ) 屏 東 台 東 ( 綠 島 及 蘭 嶼 ) 金 門 等 地 區, 請 撥 412-1111 或 412-6666, 接 通 後 請 按 服 務 碼 7# 2 馬 祖 烏 坵 等 地 區, 請 撥 (02 或 04 或 07)412-1111 或 412-6666, 接 通 後 請 按 服 務 碼 7# 3 國 內 行 動 電 話, 請 撥 (02 或 04 或 07)412-1111 或 412-6666, 接 通 後 請 按 服 務 碼 7# 4 國 外 地 區 請 撥 886-(4 或 7)-412-1111 或 886-(4 或 7)-412-6666, 接 通 後 請 按 服 務 碼 7# 5 國 內 地 區 亦 可 跨 區 撥 (02 或 04 或 07)412-1111 或 412-6666, 接 通 後 請 按 服 務 碼 7# ( 十 ) 初 試 ( 筆 試 )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及 成 績 複 查 之 申 請 程 序 : 1 考 生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自 本 校 上 網 公 布 ( 預 定 100 年 6 月 1 日 公 布 )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表 一 ) 並 檢 附 准 考 證 影 印 本 及 疑 義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考 生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按 上 述 程 序 提 出 申 9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2 考 生 複 查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者, 請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至 7 月 5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表 二 ), 並 附 成 績 單 原 件 或 影 本 及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 自 行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 掛 號 郵 寄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未 按 規 定 方 式 申 請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複 印 試 卷 二 複 試 : ( 一 ) 複 試 日 期 :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至 15 日 ( 依 照 組 別 名 次 分 梯 次 另 行 通 知 ) ( 二 ) 複 試 地 點 : 本 校 中 正 堂 ( 三 )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應 於 複 試 日 之 前 ( 至 少 前 10 至 14 日 以 上 ), 請 攜 帶 本 校 寄 發 之 招 生 複 試 體 格 檢 查 表, 至 附 錄 四 表 列 之 其 中 任 何 一 所 指 定 受 檢 醫 院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 ( 四 )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應 按 照 本 校 複 試 通 知 單 規 定 之 時 間, 親 自 攜 帶 身 分 證 學 歷 證 件 退 伍 令 ( 已 役 生 ) 正 本 及 各 指 定 受 檢 醫 院 檢 查 完 成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 限 複 試 日 前 90 天 內 有 效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證 件 正 本 等 各 項 規 定 證 件 與 物 品 報 到, 並 參 加 複 試 ( 複 試 當 天 辦 理 體 能 測 驗 口 試 審 查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完 成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身 家 調 查 部 分, 由 本 校 另 洽 請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 未 攜 帶 各 項 規 定 證 件 與 物 品 報 到 或 逾 期 者, 取 消 複 試 資 格 ( 五 ) 複 試 項 目 及 標 準 : 1 體 能 測 驗 合 格 標 準 : (1) 兩 手 手 指 健 全, 能 伸 曲 握 自 如 (2) 兩 手 手 臂 健 全, 能 伸 曲 自 如, 伸 臂 繞 環 正 常 (3) 兩 腿 健 全, 立 正 姿 勢 兩 膝 能 靠 攏 併 齊 蹲 下 起 立 正 常 (4) 兩 腳 腳 趾 健 全, 腳 掌 正 常 原 地 起 跳 自 如 (5) 全 身 各 部 無 紋 身 或 刺 青 者 (6) 負 重 : 男 生 負 重 40 公 斤 連 續 行 走 20 公 尺, 女 生 負 重 30 公 斤 連 續 行 走 20 公 尺 (7) 立 定 跳 遠 : 男 生 須 跳 190 公 分, 女 生 須 跳 130 公 分 (8) 伏 地 挺 身 : 男 生 一 分 鐘 內 至 少 須 作 15 下 仰 臥 起 坐 : 女 生 一 分 鐘 內 至 少 作 9 下 2 口 試 標 準 :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不 合 格 : (1) 儀 容 欠 端 正 者 ( 包 括 痳 面 有 缺 陷 或 頸 部 以 上 有 嚴 重 影 響 觀 瞻 之 黑 痣 或 疤 痕 胎 記 超 過 二 公 分 以 上 者 ) (2) 常 識 貧 乏 或 對 警 察 消 防 專 業 觀 念 偏 差 者 (3) 口 吃 或 口 齒 不 清 者 (4) 反 應 遲 鈍 或 其 他 不 適 宜 從 事 警 政 工 作 者 3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 10

(1)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檢 不 合 格 : 項 目 標 準 說 明 身 男 性 未 達 165.0 公 分 ( 赤 足 ) 女 性 未 達 160.0 公 分 ( 赤 足 ) 高 原 住 民 男 性 未 達 163.0 公 分 ( 赤 足 ) 原 住 民 女 性 未 達 158.0 公 分 ( 赤 足 ) 男 性 質 量 指 數 未 達 18.0 或 超 過 28.0, 女 性 質 量 指 數 未 達 17.0 或 超 過 26. 身 體 質 量 指 0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計 算 公 式 體 重 ( 公 斤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計 算 至 數 (BMI)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視 力 各 眼 祼 視 ( 不 戴 眼 鏡 ) 未 達 0.2 以 上 者 但 矯 正 視 力 達 1.0 以 上 者 不 在 此 限 血 壓 收 縮 壓 超 過 140 毫 米 水 銀 柱 或 舒 張 壓 超 過 90 毫 米 水 銀 柱 辨 色 力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色 弱 ) 者 耳 聾 或 重 聽 者 聽 力 聽 力 ( 音 叉 ) 檢 查 不 正 常 者, 請 以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確 認, 複 試 時 一 併 繳 驗 檢 查 報 告, 如 未 矯 正 之 優 耳 ( 較 好 耳 ) 聽 力 閾 值 超 過 55 分 貝 為 體 檢 不 合 格 先 天 性 心 臟 病 及 心 血 管 疾 病 心 臟 瓣 膜 疾 病 動 靜 脈 疾 病 指 定 醫 院 聽 診 檢 查 如 有 心 臟 雜 音 心 律 不 整 者, 請 進 一 步 做 心 臟 超 音 波 檢 查 或 24 小 時 心 電 圖 確 認, 並 請 醫 師 判 定 有 無 上 述 心 血 管 疾 病, 複 試 時 應 繳 交 檢 心 血 管 查 報 告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本 校 依 檢 查 結 果 審 查, 如 有 上 述 任 一 心 血 管 之 疾 病 為 體 檢 不 合 格 ( 若 經 醫 學 中 心 心 臟 專 科 醫 師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書 : 心 臟 功 能 及 結 構 無 異 常, 且 堪 接 受 柔 道 游 泳 3000 公 尺 跑 步 等 體 技 訓 練 者, 始 可 判 定 合 格 ) 肺 部 及 胸 部 胸 部 X 光 檢 查 異 常, 肺 結 核 經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X 光 檢 查 梅 毒 愛 滋 病 缺 梅 毒 愛 滋 病 血 清 檢 查 者 血 清 檢 查 肝 功 能 檢 查 肝 功 能 指 數 超 過 正 常 值 兩 倍 以 上 者 肝 功 能 檢 查 (GOT GPT) 報 (GOT GPT) 告, 須 請 醫 院 註 記 正 常 範 圍 其 其 他 重 症 疾 病,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者 ;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他 者 ;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因 公 共 防 治 需 求, 需 隔 離 治 療 者 1. 體 格 檢 查 須 至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 各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時 及 體 檢 表 完 成 日 數 不 一, 請 考 生 自 行 掌 握 時 間, 以 符 時 限 體 格 檢 查 應 2. 胸 部 X 光 梅 毒 血 清 愛 滋 病 血 淸 及 B 型 肝 炎, 檢 查 時 間 約 需 10 至 14 個 工 注 意 事 項 : 作 天 請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接 獲 複 試 通 知 後, 儘 早 至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3.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體 檢 表, 其 檢 查 日 期 僅 限 本 校 複 試 日 前 90 日 以 內 為 有 效 (2) 複 試 當 天 未 繳 驗 本 校 招 生 複 試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凡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未 依 規 定 至 本 校 指 定 之 醫 院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未 完 成 缺 醫 師 章 缺 檢 查 日 期 及 缺 檢 查 結 果 者, 均 以 不 合 格 論 (3) 複 試 當 天 本 校 體 檢 組 工 作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高 體 重 有 質 疑 時, 以 複 試 當 11

日 現 場 重 測 為 準 4 身 家 調 查 :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身 家 調 查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初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有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身 家 調 查 為 不 合 格 :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2) 曾 服 公 職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受 免 職 處 分 或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受 撤 職 處 分 或 其 他 違 法 犯 紀 行 為 依 法 予 以 免 職 處 分 (3) 曾 列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4) 曾 犯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八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七 月 一 日 刑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第 二 百 六 十 七 條 第 三 百 五 十 條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5)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被 羈 押 或 通 緝 中 (6) 曾 經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臺 灣 警 察 學 校 軍 事 院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7)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為 公 務 人 員 ( 六 ) 複 試 合 格 標 準 : 體 能 測 驗 口 試 體 格 檢 查 身 家 調 查 等 其 中 有 一 項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 七 ) 複 試 結 果 申 請 複 審 : 1 身 家 調 查 不 合 格 考 生, 本 校 另 以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知 照, 考 生 如 有 異 議, 得 自 接 獲 書 面 通 知 日 起 三 日 內, 提 出 複 審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複 試 當 天, 對 於 複 試 項 目 ( 體 格 檢 查 體 能 測 驗 口 試 ) 不 合 格 考 生, 本 校 當 場 以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知 照, 對 於 複 試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均 得 就 不 合 格 項 目 於 複 審 日 期 到 校 接 受 重 行 審 查 3 複 審 日 期 :100 年 7 月 21 日, 考 生 應 於 複 審 當 日 親 自 到 場 並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 如 指 定 醫 院 複 檢 之 體 檢 表 等 ), 由 本 校 就 複 試 不 合 格 項 目 重 行 審 查 4 有 關 複 試 項 目 疑 問 洽 詢 專 線 : (1) 體 能 測 驗 - 訓 導 處 教 練 組 (02-22300702) (2) 體 格 檢 查 - 醫 務 室 (02-22308272) (3) 身 家 調 查 - 訓 導 處 輔 導 組 (02-22393717) (4) 口 試 - 訓 導 處 訓 育 組 (02-22300763) ( 八 ) 複 試 合 格 放 榜 日 期 : 預 定 於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1 複 試 合 格 考 生 榜 單 在 本 校 正 門 前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複 試 合 格 者 按 其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為 各 科 正 取 生, 至 滿 額 為 止 ; 其 餘 列 為 備 取 生, 甲 組 備 取 生 不 分 科, 遇 缺 按 成 績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2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者, 以 國 文 較 高 者 優 先 ; 國 文 再 同 分 者, 甲 組 依 序 以 物 理 化 學 數 學 英 文 較 高 分 者 優 先 ; 乙 組 依 序 以 中 外 歷 史 中 外 地 理 數 學 英 文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錄 取 3 甲 組 考 生 成 績 除 按 其 筆 試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外, 尚 依 其 志 願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如 第 一 志 願 科 別 未 及 錄 取, 而 符 合 第 二 志 願 正 取 者, 則 依 第 二 志 願 錄 取 4 甲 組 正 取 生 入 學 後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成 績 順 序 申 請 改 以 第 一 志 願 科 別 遞 補, 經 遞 補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其 所 遺 缺 額, 再 依 成 績 順 序 遞 補 12

5 複 試 合 格 正 取 考 生 於 100 年 8 月 2 日 以 雙 掛 號 個 別 郵 寄 複 試 合 格 及 註 冊 入 學 通 知 單 註 冊 入 學 前 5 日, 正 取 生 若 未 收 到 複 試 合 格 及 註 冊 入 學 通 知 單 者, 請 即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 電 話 02-22396161 22396363) 壹 拾 註 冊 入 學 : 一 正 取 生 : 註 冊 入 學 日 期 訂 於 100 年 8 月 15 日, 各 組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應 依 照 本 校 寄 發 之 複 試 合 格 及 註 冊 入 學 通 知 單 內 指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報 到 並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住 校 接 受 教 育, 凡 經 通 知 未 到 或 逾 時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則 依 各 組 備 取 生 名 次 先 後 順 序 通 知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 各 科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順 序 於 100 年 8 月 16 日 起 至 開 學 前, 遇 缺 辦 理 遞 補 至 新 生 額 滿 為 止 經 本 校 通 知 遞 補 註 冊 入 學, 未 按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再 按 各 組 備 取 生 名 次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三 備 取 生 遞 補 註 冊 入 學 之 通 知 方 式 : ( 一 ) 以 考 生 在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之 聯 絡 電 話 個 別 通 知, 如 電 話 聯 絡 不 上, 再 以 快 捷 或 雙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備 取 生 遞 補 註 冊 入 學 通 知 單 ( 二 ) 另 將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注 意 事 項,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站 四 入 學 後 如 因 各 種 因 素 放 棄 就 讀 者, 缺 額 即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事 後 不 得 再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入 學 五 海 洋 巡 防 科 分 為 輪 機 航 海 兩 個 組 別 授 課 分 組 作 業 時 間, 將 俟 學 生 入 學 及 不 足 缺 額 遞 補 額 滿 確 定 後, 再 依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高 低, 以 公 正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壹 拾 壹 教 育 期 限 : 二 學 年, 分 四 學 期 實 施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壹 拾 貳 修 業 期 間 待 遇 福 利 與 賠 償 規 定 : 一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養 成 教 育 學 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辦 法 規 定, 在 校 修 業 期 間 享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公 費 待 遇 係 指 服 裝 費 主 副 食 費 書 籍 費 ( 本 校 印 發 之 教 材 ) 平 安 保 險 費 見 學 費 及 實 習 費 津 貼 係 指 生 活 津 貼, 由 本 校 按 規 定 編 列 預 算 核 實 發 給, 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賠 償 在 學 期 間 之 教 育 費 用 : ( 一 ) 自 動 退 學 者 ( 二 ) 因 品 操 或 逾 假 而 被 勒 令 退 學 者 ( 三 ) 違 反 校 規 或 重 大 過 失 而 被 撤 銷 學 籍 者 ( 四 ) 因 休 學 期 滿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復 學 者, 及 其 他 具 在 學 期 間 應 賠 償 事 由 者, 依 13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學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據 內 政 部 99 年 1 月 8 日 內 授 警 字 第 0990870062 號 函, 前 項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免 予 賠 償 已 受 領 之 公 費 : ( 一 ) 死 亡 ( 二 ) 因 重 大 疾 病 辦 理 休 學 或 不 能 繼 續 完 成 學 業,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並 經 學 校 認 定 者 ( 三 ) 家 庭 遭 天 然 災 害, 持 有 依 規 定 開 立 之 受 災 戶 證 明 者 ( 四 )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低 收 入 戶, 持 有 依 規 定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四 畢 業 後 因 其 他 重 大 特 殊 事 由 無 法 任 公 職, 經 專 案 報 准 者 准 用 前 項 規 定 免 予 賠 償 公 費 壹 拾 參 畢 業 後 分 發 任 職 : 一 甲 組 ( 消 防 安 全 科 ): 畢 業 後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各 等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類 科 及 格 後, 由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依 各 消 防 機 關 缺 額 比 例 配 賦 或 依 缺 額 依 序 配 賦 任 職 二 甲 組 ( 海 洋 巡 防 科 ): 畢 業 後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各 等 水 上 警 察 人 員 類 科 或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後, 由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分 發 任 職 三 乙 組 ( 行 政 警 察 科 ): 畢 業 後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各 等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後,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分 發 各 警 察 機 關 任 職 四 分 發 任 職 以 後 之 待 遇 福 利 依 中 央 消 防 海 巡 警 政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待 遇 福 利 為 準 五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甄 選 或 甄 試 新 生 入 學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凡 畢 業 成 績 列 各 教 授 班 第 1 名 至 第 3 名, 於 警 察 或 消 防 機 關 服 務 滿 1 年, 成 績 優 良 者, 每 年 甄 選 1 名 至 10 名, 就 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一 年 級 六 分 發 任 職 以 後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符 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班 及 研 究 所 之 入 學 考 試 資 格 者, 得 參 加 該 系 班 及 研 究 所 之 入 學 考 試 再 深 造 前 列 各 科 畢 業 生 於 畢 業 後 3 年 (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 仍 未 經 前 項 畢 業 後 之 任 用 考 試 及 格 而 分 發 任 職 者, 應 賠 償 在 學 期 間 之 全 部 費 用 惟 依 據 內 政 部 99 年 1 月 8 日 內 授 警 字 第 0990870062 號 函 規 定, 有 前 述 第 壹 拾 貳 項 第 三 點 各 款 情 形 者,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免 予 賠 償 已 受 領 之 公 費 另 涉 及 兵 役 者,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七 畢 業 分 發 前 若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依 法 不 得 任 用 (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14

壹 拾 肆 畢 業 後 服 務 年 限 與 賠 償 規 定 :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年 限 及 教 育 費 用 賠 償 辦 法 規 定 : 一 本 校 專 科 警 員 班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年 限 規 定 為 四 年 (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 前 項 服 務 年 限 之 計 算, 自 到 職 之 日 起 算 但 不 包 括 服 兵 役 期 間 在 內 (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 二 本 校 畢 業 學 生 在 規 定 服 務 年 限 內, 因 病 痼 疾, 不 能 執 行 公 務,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不 受 第 一 項 ( 服 務 年 限 四 年 ) 之 限 制 ( 第 二 條 第 四 項 ) 三 本 校 畢 業 學 生 經 分 發 職 務 後, 在 服 務 年 限 內 離 職 者, 應 依 尚 未 服 務 期 滿 年 限 之 比 例, 賠 償 在 學 期 間 之 教 育 費 用 ; 其 無 力 賠 償 或 無 法 追 繳 者, 由 保 證 人 賠 償 ( 第 四 條 ) 四 本 校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填 具 入 學 志 願 書 ( 如 附 錄 七 格 式 ), 並 由 保 證 人 填 具 入 學 保 證 書 ( 如 附 錄 八 格 式 ) 各 一 份, 送 學 校 保 存 ( 第 七 條 ) 壹 拾 伍 兵 役 規 定 : 一 考 生 報 名 後 收 受 徵 集 令 時, 於 徵 集 入 營 前, 得 憑 准 考 證 向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申 請 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延 期 徵 集, 至 本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二 於 本 校 接 受 養 成 教 育 期 間 退 學 或 經 撤 銷 學 籍 者, 由 本 校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廢 止 其 緩 徵 核 准, 並 依 法 徵 集 服 役 三 本 校 養 成 教 育 畢 業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男, 畢 業 之 年, 由 本 校 冊 報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於 接 受 一 般 替 代 役 軍 事 基 礎 訓 練 後, 納 入 列 管 前 項 人 員, 於 接 受 一 般 替 代 役 軍 事 基 礎 訓 練 後,3 年 內 未 能 分 發 任 用 或 分 發 後 未 能 履 行 規 定 服 務 年 限 者, 補 服 應 服 之 一 般 替 代 役 役 期 四 大 專 院 校 畢 業 再 就 讀 本 校 應 受 現 役 徵 集 之 在 學 學 生, 依 據 內 政 部 92 年 1 月 2 日 台 內 役 字 第 0910081158 號 函 同 意 准 予 辦 理 緩 徵 壹 拾 陸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請 詳 閱 前 列 各 項 限 制 及 標 準, 若 有 未 符 合 資 格 或 未 達 標 準 者, 請 勿 報 名, 報 名 後 經 本 校 查 明 有 不 符 規 定 者, 依 本 簡 章 第 伍 點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二 依 據 本 校 學 ( 員 ) 生 獎 懲 規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九 款 規 定 :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於 入 校 後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予 以 勒 令 退 學 或 退 訓 三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來 襲 必 需 延 期 舉 行 時, 本 校 於 前 一 日 晚 間 11 時 前 或 當 日 上 午 5 時 前 經 由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統 一 播 報 及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http://www.tpa.edu.tw) 中 公 告 四 本 考 試 如 有 考 試 成 績 疑 義 或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15

附 錄 一 各 科 簡 介 一 消 防 安 全 科 簡 介 消 防 安 全 科 主 要 在 培 育 訓 練 消 防 基 層 人 員, 因 此 教 育 方 針, 除 基 礎 之 法 學 科 目 外, 著 重 於 消 防 預 防 與 救 災 工 作, 及 所 有 消 防 專 業 知 識 與 救 災 技 能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消 防 法 規 火 災 學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消 防 機 械 緊 急 救 護 消 防 化 學 消 防 水 力 學 消 防 勤 務 與 戰 技 等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研 習 ; 而 對 於 人 文 關 懷 及 尊 重 生 命 的 涵 養 有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音 樂 美 術 戲 劇 欣 賞 等 課 程 在 兩 年 養 成 教 育 中, 培 養 學 生 基 本 之 消 防 執 法 能 力 各 種 災 害 之 防 救 能 力, 以 及 各 項 業 務 之 執 勤 能 力, 並 輔 導 參 加 警 察 特 考, 及 鼓 勵 取 得 國 家 考 試 消 防 設 備 師 士 証 照 最 後 養 成 教 育 是 使 學 生 具 有 強 健 之 體 魄, 高 超 之 技 能 成 為 允 文 允 武 之 社 會 公 共 安 全 維 護 者 二 海 洋 巡 防 科 簡 介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競 相 發 展 海 權, 行 政 院 因 應 成 立 海 岸 巡 防 署, 下 設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職 司 海 洋 巡 防 任 務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目 前 正 執 行 強 化 編 裝, 增 加 人 員, 建 造 新 型 艦 艇, 以 巡 防 海 洋, 打 擊 海 域 犯 罪,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未 來 發 展 潛 力 無 窮, 歡 迎 有 志 青 年 加 入 本 科 分 航 海 與 輪 機 兩 組, 旨 在 培 養 具 有 航 海 輪 機 與 海 域 執 法 等 專 業 以 及 強 健 體 魄, 高 超 的 游 泳 潛 水 救 生 等 技 能 的 海 洋 巡 防 人 員 航 海 組 修 習 科 目 主 要 有 航 海 學 航 海 儀 器 避 碰 規 則 與 航 行 當 值 及 其 相 關 學 門 ; 輪 機 組 修 習 科 目 主 要 有 內 燃 機 熱 工 學 輪 機 管 理 與 安 全 及 其 相 關 學 門 另 兩 組 均 須 修 習 國 際 海 洋 法 海 事 法 規 海 巡 法 規 刑 事 法 規 等 相 關 法 律 學 門, 以 因 應 未 來 從 事 海 域 執 法 工 作 畢 業 生 具 考 水 上 警 察 特 考 海 巡 特 考 資 格, 並 於 通 過 該 等 特 考 後,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三 行 政 警 察 科 簡 介 當 前 社 會 急 遽 變 化, 一 切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警 察 人 員 的 角 色 轉 變, 倘 若 無 法 依 循 時 代 的 脈 動, 隨 時 掌 控 最 新 資 訊, 恐 將 無 法 滿 足 民 眾 對 警 察 服 務 品 質 的 要 求 行 政 警 察 科 專 責 培 訓 基 層 警 察 人 員, 從 事 行 政 警 察 工 作 教 育 目 標 著 重 在 行 政 警 察 實 務 之 傳 習 警 察 法 令 之 精 研 警 察 執 法 能 力 之 歷 練 以 及 良 好 執 法 態 度 與 完 善 執 勤 技 巧 的 養 成 因 此, 教 育 方 針 除 基 礎 警 察 專 業 科 目 外, 特 別 重 視 警 察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研 習, 諸 如 警 察 法 規 警 察 勤 務 警 察 實 務 警 察 學 綜 合 逮 捕 術 柔 道 等, 如 此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探 討, 俾 使 同 學 畢 業 後 術 德 兼 備, 方 可 充 分 提 供 服 務, 藉 以 融 洽 警 民 關 係, 促 進 社 會 安 全, 成 為 才 學 俱 佳 的 現 代 化 警 察 16

附 錄 二 各 科 畢 業 生 未 來 工 作 特 性 與 內 涵 一 消 防 安 全 科 畢 業 生 未 來 工 作 特 性 與 內 涵 ( 一 )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消 防 安 全 科 畢 業 學 生, 經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消 防 類 組 考 試 及 格 後, 分 發 全 國 消 防 機 關 擔 任 消 防 勤 務 工 作, 工 作 性 質 採 24 小 時 輪 值 方 式 值 勤 ( 包 括 : 防 災 宣 導 備 勤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水 源 調 查 搶 救 演 練 值 班 裝 備 器 材 保 養 待 命 服 勤 等 勤 務 ), 主 要 從 事 火 災 預 防 火 災 調 查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災 害 搶 救 緊 急 救 護 災 害 管 理 等 工 作 1 依 法 執 行 各 項 火 災 預 防 措 施, 如 防 火 宣 導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防 焰 制 度, 以 期 減 少 火 災 之 發 生 2 以 科 學 之 方 法, 詳 實 調 查, 瞭 解 火 災 發 生 之 原 因, 以 作 為 火 災 預 防 之 參 考 3 依 法 執 行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液 化 石 油 氣 及 爆 竹 煙 火 之 安 全 管 理, 以 保 障 民 眾 之 安 全 4 災 害 發 生 時, 從 事 災 害 搶 救 工 作 5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從 事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6 依 法 從 事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 二 ) 消 防 人 員 職 司 救 災 救 護 工 作, 以 熱 心 奉 獻 精 神 從 事 服 務 性 工 作, 必 要 時, 更 須 從 事 取 締 沒 入 等 強 制 作 為, 以 達 成 消 防 任 務, 歡 迎 有 熱 忱 熱 衷 助 人 工 作 之 有 志 青 年 男 女, 踴 躍 報 名, 投 入 消 防 工 作 行 列 二 海 洋 巡 防 科 畢 業 生 未 來 工 作 特 性 與 內 涵 ( 一 )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海 洋 巡 防 科 畢 業 學 生, 經 水 警 特 考 或 海 巡 特 考 及 格 後, 分 發 海 巡 機 關 擔 服 海 域 巡 防 工 作, 其 中, 航 海 組 : 負 責 船 艇 駕 駛 航 儀 操 作 通 訊 聯 繫 及 其 他 共 同 海 巡 任 務 之 執 行 ; 輪 機 組 : 負 責 船 艇 艙 面 以 下 主 副 機 操 作 保 養 維 修 及 其 他 共 同 海 巡 任 務 之 執 行, 工 作 性 質 採 24 小 時 輪 值 方 式 執 勤 ( 包 括 值 班 備 勤 守 望 巡 邏 檢 查 等 勤 務 ), 主 要 從 事 海 上 查 緝 走 私 非 法 入 出 國 犯 罪 調 查 海 難 救 助 海 洋 災 害 救 護 漁 業 巡 護 及 漁 業 資 源 維 護 海 洋 環 境 保 育 海 上 交 通 秩 序 之 管 制 及 維 護 等 工 作 1 依 各 海 巡 單 位 轄 區 勤 務 規 劃, 晝 夜 輪 替 執 行 海 上 巡 防 艦 艇 巡 邏 工 作, 以 遏 阻 海 上 犯 罪 走 私 偷 渡 等 非 法 情 事 17

2 執 行 可 疑 船 艇 登 臨 查 艙 等 檢 查 工 作, 並 執 行 查 緝 走 私 槍 械 毒 品 農 漁 畜 產 品 與 查 緝 偷 渡 等 專 案 勤 務 工 作 3 對 於 海 域 內 違 法 捕 魚 事 件 進 行 取 締 蒐 證 並 函 送 主 管 機 關 ; 執 行 威 力 掃 蕩 勤 務 驅 離 大 陸 漁 船 越 界 捕 魚, 必 要 時, 沒 入 漁 具 漁 貨 4 從 事 海 上 犯 罪 調 查 工 作, 並 依 權 責 移 送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5 海 難 事 件 發 生 時, 執 行 第 一 線 海 難 搜 索 救 助 工 作, 遇 有 漁 船 失 聯, 執 行 協 尋 工 作 6 依 年 度 規 劃 執 行 北 太 平 洋 中 西 太 平 洋 印 度 洋 漁 業 巡 護 工 作 7 從 事 海 洋 污 染 事 件 之 取 締 蒐 證 與 移 送 主 管 機 關 等 工 作 ( 二 ) 海 巡 人 員 職 司 海 域 執 法 海 事 服 務 與 海 洋 事 務 工 作, 以 不 畏 風 浪 之 奉 獻 精 神 從 事 服 務 工 作, 必 要 時, 更 須 從 事 驅 離 取 締 沒 入 等 強 制 作 為, 以 達 成 海 巡 任 務, 歡 迎 肯 犧 牲 奉 獻 熱 衷 海 上 冒 險 犯 難 工 作 之 有 志 青 年 男 女, 踴 躍 報 名, 投 入 海 巡 行 列 三 行 政 警 察 科 畢 業 生 未 來 工 作 特 性 與 內 涵 ( 一 )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行 政 警 察 科 畢 業 男 女 學 生, 經 警 察 特 考 錄 取 人 員, 一 律 分 發 外 勤 勤 務 機 構, 擔 任 第 一 線 24 小 時 輪 值 之 基 層 警 察 人 員 工 作 ( 包 括 勤 區 查 察 巡 邏 臨 檢 守 望 值 班 備 勤 等 勤 務 ), 主 要 從 事 警 勤 區 經 營 犯 罪 預 防 交 通 執 法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及 執 行 人 犯 押 送 戒 護 等 工 作 1 個 別 執 行 家 戶 訪 查 及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工 作, 並 經 指 派 晝 夜 輪 替 執 行 巡 邏 臨 檢 守 望 值 班 備 勤 等 共 同 勤 務 2 共 同 執 行 查 捕 逃 犯 取 締 組 織 犯 罪 檢 肅 槍 械 與 毒 品 檢 肅 竊 盜 等 犯 罪 偵 查 工 作 3 執 行 交 通 指 揮 交 通 稽 查 及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超 速 闖 紅 燈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等 交 通 執 法 工 作 4 從 事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臨 時 支 援 重 大 治 安 事 件 處 理 或 支 援 各 警 察 局 專 案 辦 理 等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5 從 事 不 良 少 年 列 管 少 年 輔 導 活 動 校 園 安 全 巡 查 少 年 犯 罪 宣 導 及 中 輟 18

生 協 尋 協 尋 通 報 等 工 作 6 從 事 協 尋 迷 童 迷 婦 棄 嬰 處 理 精 神 異 常 婦 女 保 護 婦 幼 安 全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案 件 等 工 作 ( 二 ) 警 察 人 員 係 以 服 務 的 精 神 從 事 工 作, 必 要 時, 輔 以 干 涉 取 締 及 逮 捕 等 強 制 作 為, 以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因 此, 必 須 面 對 不 理 性 民 眾 的 挑 釁 及 攻 擊 行 為, 更 須 冒 著 生 命 危 險 與 歹 徒 格 鬥, 進 行 逮 捕 工 作, 隨 時 可 能 處 於 不 確 定 安 全 的 危 險 情 境 中, 歡 迎 肯 犠 牲 奉 獻 接 受 挑 戰 及 富 正 義 感 之 有 志 青 年 男 女, 踴 躍 報 名 19

附 錄 三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守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1 年 1 月 24 日 警 署 教 字 第 0910017627 號 函 同 意 修 正 備 查 一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為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試 場 守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要 點 之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之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三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四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之 行 為,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五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十 五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六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七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八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任 職 機 關 服 務 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20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應 即 申 請 補 發, 下 一 節 考 試 前 仍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十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並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先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互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一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座 位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十 分 ; 經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十 二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考 生 名 冊 監 試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十 三 考 生 作 答 時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篡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條 碼,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 含 掣 去 答 案 卷 彌 封 角 )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原 始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四 考 生 應 依 照 答 案 卡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應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清 潔, 若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正 確 閱 讀 部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五 國 文 科 作 文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藍 色 原 子 筆 鋼 筆 或 毛 筆 (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書 寫, 並 加 標 點 符 號, 違 者 分 別 扣 減 該 科 答 案 卷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十 六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21

十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未 得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擅 自 移 動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十 八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繳 交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二 十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廿 一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廿 二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其 他 事 項 廿 三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吸 菸 隨 地 吐 痰 拋 棄 紙 屑 或 嚼 食 檳 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五 分 ;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廿 四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廿 五 本 要 點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廿 六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廿 七 凡 違 反 本 要 點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機 關 或 學 校 依 規 定 處 理 22

附 錄 四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100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常 德 街 1 號 (02)2312-3456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201 號 (02)2871-2121 三 軍 總 醫 院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2 段 325 號 (02)8792-3311 台 北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及 淡 水 分 院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2 段 92 號 (02)25433535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昌 路 95 號 (02)28332211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台 北 巿 仁 愛 路 四 段 280 號 (02)27082121 財 團 法 人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新 北 巿 板 橋 區 南 雅 南 路 二 段 21 號 (02)89667000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3 段 111 號 (02)2930-7930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中 興 院 區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鄭 州 路 145 號 (02)2552-3234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陽 明 院 區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雨 聲 街 105 號 (02)2835-3456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仁 愛 院 區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4 段 10 號 (02)2709-3600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忠 孝 院 區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同 德 路 87 號 (02)2786-1288 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和 平 院 區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華 路 2 段 33 號 (02)2388-9595 國 軍 松 山 總 醫 院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號 (02)2764-215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新 北 巿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127 號 (02)2276-5566 新 北 巿 立 聯 合 醫 院 新 北 巿 三 重 區 中 山 路 2 號 (02)2982911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8 號 (02)2429-2525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03)325-192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蘇 濱 路 一 段 301 號 (03)9905106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榮 光 路 386 號 (03)9222141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復 興 街 5 號 (03)328120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桃 園 醫 院 桃 園 市 中 山 路 1492 號 (03)369-9721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168 號 (03)479-9595 桃 園 榮 民 醫 院 桃 園 市 成 功 路 3 段 100 號 (03)338-488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新 竹 醫 院 新 竹 市 經 國 路 1 段 442 巷 25 號 (03)532-615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竹 東 醫 院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至 善 路 52 號 03)594324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號 (037)261-920 私 立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市 育 德 路 2 號 (04)22052121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中 港 路 3 段 160 號 (04)2359-2525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04)24739595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中 醫 院 台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路 1 段 199 號 (04)2229-4411 23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台 中 巿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100 號 (04)2527-1180 國 軍 台 中 總 醫 院 台 中 巿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2 段 348 號 (04)2393-419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南 投 醫 院 南 投 市 復 興 路 478 號 (049)223-1150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彰 化 市 南 校 街 135 號 (04)727798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彰 化 醫 院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中 正 路 2 段 80 號 (04)829-8686 台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斗 六 院 區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79 號 (05)532-3911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2 段 600 號 (05)235-9630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嘉 義 醫 院 嘉 義 市 西 區 北 港 路 312 號 (05)2319090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南 市 北 區 勝 利 路 138 號 (06)235-3535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南 醫 院 台 南 市 中 區 中 山 路 125 號 (06)220-0055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台 南 市 東 區 崇 德 路 670 號 (06)260-9926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大 中 一 路 386 號 (07)342-2121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 自 由 ) 一 路 100 號 (07)3110590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巿 鳥 松 區 大 埤 路 123 號 (07)7317123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中 華 一 路 976 號 (07)555-2565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大 同 院 區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華 三 路 68 號 (07)261-8131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134 號 (07)966-9111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山 明 路 482 號 (07)803-6783 國 軍 左 營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07)581-7121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屏 東 醫 院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0 號 (08)736-3011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屏 東 分 院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昭 勝 路 安 平 1 巷 1 號 (08)7704115~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台 東 醫 院 台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089)324-112 花 蓮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7 號 (03)8561825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03)826-2519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金 門 醫 院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復 興 路 2 號 (082)332546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馬 祖 連 江 縣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217 號 (083)623991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06)9211116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澎 湖 醫 院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中 正 路 10 號 (06)9261151 附 註 :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共 59 家, 請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務 必 攜 帶 本 校 所 寄 發 之 招 生 複 試 體 格 檢 查 表 至 本 校 指 定 醫 院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體 檢 表 上 所 列 項 目 需 全 部 完 成 其 中 胸 部 X 光 梅 毒 血 清 (VDRL) 愛 滋 病 血 清 (HIV) 及 B 型 肝 炎 檢 查 ( 醫 院 檢 查 報 告 一 般 需 10-14 工 作 天 ), 並 取 得 報 告 證 明 書 凡 未 依 規 定 至 本 校 指 定 之 醫 院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未 完 成 者 缺 關 防 缺 醫 師 章 缺 檢 查 日 期 或 缺 檢 查 結 果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24

附 錄 五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甄 試 具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入 學 辦 法 內 政 部 92 年 1 月 15 日 台 內 警 字 第 0920075065 號 令 頒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警 察 教 育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報 考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除 符 合 當 年 度 招 生 規 定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入 學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具 柔 道 專 長 : 應 具 柔 道 二 段 資 格, 並 於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獲 得 全 國 性 以 上 柔 道 比 賽 前 三 名 二 具 空 氣 槍 射 擊 專 長 : 於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參 加 全 國 性 以 上 射 擊 比 賽, 並 為 該 項 目 A 級 選 手, 經 中 華 民 國 射 擊 協 會 證 明 三 具 跆 拳 道 專 長 者 : 應 具 跆 拳 道 二 段 資 格, 並 於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獲 得 全 國 性 以 上 跆 拳 道 比 賽 前 三 名 前 項 報 考 人 員 繳 交 相 關 之 證 件 及 資 料, 由 本 校 設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第 三 條 甄 試 具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入 學, 除 審 查 前 條 資 格 條 件 外, 應 經 招 生 考 試 合 格 及 專 長 技 術 測 驗, 擇 優 錄 取 前 項 招 生 考 試 合 格, 其 筆 試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各 該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最 低 分 數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一 項 擇 優 錄 取 名 額, 至 多 十 名, 並 包 含 於 各 該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四 條 前 條 專 長 技 術 測 驗 之 評 審, 由 本 校 分 別 聘 請 具 柔 道 射 擊 與 跆 拳 道 專 長 之 國 家 級 裁 判 三 人 至 五 人 及 公 正 人 士 二 人 組 成 評 審 小 組, 依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總 會 比 賽 競 技 規 則 審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5

附 錄 六 高 中 職 以 上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臺 北 市 149 私 立 立 人 高 中 220 私 立 竹 林 高 中 262 私 立 聖 心 高 中 100 國 立 師 大 附 中 150 私 立 大 同 高 中 221 私 立 淡 江 高 中 263 私 立 光 隆 家 商 101 市 立 第 一 女 中 151 私 立 稻 江 護 家 222 私 立 崇 光 女 中 265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102 市 立 建 國 高 中 153 私 立 華 岡 藝 校 223 私 立 醒 吾 高 中 266 私 立 二 信 高 中 103 市 立 中 山 女 中 155 私 立 達 人 女 中 224 私 立 穀 保 家 商 267 私 立 培 德 工 家 104 市 立 景 美 女 中 156 市 立 南 港 高 工 225 私 立 聖 心 女 中 276 市 立 安 樂 高 中 105 市 立 成 功 高 中 157 市 立 士 林 高 商 226 私 立 徐 匯 高 中 277 市 立 暖 暖 高 中 106 市 立 復 興 高 中 158 市 立 木 柵 高 工 227 私 立 及 人 高 中 107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159 市 立 內 湖 高 工 228 私 立 東 海 高 中 宜 蘭 縣 108 市 立 內 湖 高 中 160 市 立 明 倫 高 中 229 私 立 中 華 高 中 270 國 立 宜 蘭 高 中 109 市 立 松 山 高 中 161 市 立 華 江 高 中 230 私 立 莊 敬 工 家 271 國 立 蘭 陽 女 中 110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162 市 立 陽 明 高 中 231 私 立 光 仁 高 中 272 國 立 宜 蘭 高 商 111 市 立 松 山 家 商 163 市 立 永 春 高 中 232 私 立 恆 毅 高 中 273 私 立 中 道 高 中 112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164 市 立 和 平 高 中 233 私 立 崇 義 高 中 274 私 立 慧 燈 高 中 113 市 立 松 山 工 農 165 市 立 西 松 高 中 234 市 立 永 平 高 中 275 縣 立 南 澳 高 中 114 市 立 成 淵 高 中 166 市 立 大 理 高 中 235 私 立 金 陵 女 中 280 國 立 羅 東 高 工 115 國 立 政 大 附 中 167 市 立 啟 明 學 校 236 私 立 樹 人 家 商 281 國 立 蘇 澳 海 事 116 私 立 衛 理 女 中 169 市 立 大 直 高 中 237 私 立 辭 修 高 中 282 國 立 頭 城 家 商 117 私 立 華 興 高 中 170 市 立 萬 芳 高 中 238 私 立 能 仁 家 商 283 國 立 羅 東 高 中 118 私 立 景 文 高 中 171 市 立 百 齡 高 中 239 私 立 豫 章 工 商 284 國 立 羅 東 高 商 119 私 立 再 興 高 中 172 市 立 南 港 高 中 240 私 立 開 明 工 商 120 私 立 大 誠 高 中 173 市 立 麗 山 高 中 241 私 立 復 興 商 工 桃 園 縣 121 私 立 延 平 高 中 174 市 立 啟 聰 學 校 242 私 立 智 光 商 工 287 國 立 中 壢 高 中 122 私 立 祐 德 高 中 175 市 立 育 成 高 中 243 市 立 明 德 高 中 288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123 私 立 滬 江 高 中 176 市 立 中 崙 高 中 244 私 立 清 傳 高 商 289 國 立 武 陵 高 中 124 私 立 強 恕 高 中 177 市 立 南 湖 高 中 246 市 立 樹 林 高 中 291 國 立 桃 園 高 中 125 私 立 靜 修 女 中 981 南 華 高 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47 私 立 中 華 商 海 293 縣 立 平 鎮 高 中 126 私 立 方 濟 高 中 982 志 仁 高 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48 私 立 南 山 高 中 294 私 立 大 華 高 中 127 私 立 薇 閣 高 中 989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專 科 學 校 249 市 立 雙 溪 高 中 295 國 立 內 壢 高 中 128 私 立 惇 敘 工 商 250 市 立 金 山 高 中 296 縣 立 永 豐 高 中 129 私 立 文 德 女 中 新 北 市 251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297 縣 立 南 崁 高 中 130 私 立 泰 北 高 中 168 市 立 鶯 歌 工 商 252 市 立 三 民 高 中 304 國 立 陽 明 高 中 131 私 立 開 平 餐 飲 學 校 200 國 立 華 僑 高 中 253 市 立 海 山 高 中 306 國 立 中 壢 家 商 132 私 立 復 興 實 驗 高 中 204 國 立 三 重 高 中 254 市 立 秀 峰 高 中 317 國 立 中 壢 高 商 133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205 國 立 新 莊 高 中 257 市 立 三 重 高 中 320 國 立 桃 園 農 工 134 私 立 中 興 高 中 206 國 立 板 橋 高 中 258 市 立 錦 和 高 中 321 國 立 龍 潭 農 工 135 私 立 喬 治 工 商 207 國 立 泰 山 高 中 259 市 立 安 康 高 中 334 私 立 振 聲 高 中 136 私 立 東 山 高 中 208 國 立 新 店 高 中 264 市 立 石 碇 高 中 335 私 立 治 平 高 中 142 私 立 十 信 高 中 209 國 立 中 和 高 中 268 國 立 林 口 高 中 336 私 立 泉 僑 高 中 143 私 立 協 和 工 商 210 國 立 瑞 芳 高 工 337 私 立 復 旦 高 中 144 私 立 開 南 商 工 215 國 立 海 山 高 工 基 隆 市 338 私 立 光 啟 高 中 145 私 立 志 仁 家 商 216 國 立 三 重 商 工 255 國 立 基 隆 高 中 341 私 立 方 曙 工 家 146 私 立 金 甌 女 中 217 國 立 淡 水 商 工 256 國 立 基 隆 女 中 351 私 立 成 功 工 商 147 私 立 稻 江 高 商 218 私 立 格 致 高 中 260 國 立 基 隆 商 工 353 私 立 永 平 工 商 148 私 立 育 達 家 商 219 私 立 南 強 工 商 261 國 立 基 隆 海 事 354 私 立 新 興 高 中 26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355 私 立 清 華 高 中 358 私 立 育 民 工 家 443 私 立 僑 泰 高 中 356 私 立 大 興 高 中 359 私 立 龍 德 家 商 444 私 立 新 民 高 中 雲 林 縣 357 私 立 至 善 高 中 362 私 立 中 興 商 工 445 私 立 致 用 高 中 650 國 立 西 螺 農 工 364 私 立 啟 英 高 中 446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附 中 651 國 立 虎 尾 高 中 365 私 立 六 和 高 中 臺 中 市 447 私 立 光 華 高 工 652 國 立 北 港 高 中 367 私 立 育 達 高 中 400 國 立 臺 中 一 中 654 國 立 斗 六 高 中 401 國 立 臺 中 二 中 南 投 縣 660 國 立 土 庫 商 工 新 竹 縣 市 402 國 立 臺 中 女 中 500 國 立 南 投 高 中 661 國 立 北 港 農 工 292 國 立 科 學 園 區 實 驗 高 中 403 國 立 清 水 高 中 50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中 662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300 國 立 新 竹 高 中 404 國 立 豐 原 高 中 502 國 立 竹 山 高 中 663 國 立 虎 尾 農 工 301 國 立 新 竹 女 中 405 國 立 大 甲 高 中 503 國 立 中 興 高 中 664 縣 立 麥 寮 高 中 302 國 立 竹 東 高 中 406 國 立 文 華 高 中 504 私 立 三 育 高 中 665 縣 立 斗 南 高 中 305 國 立 竹 北 高 中 407 市 立 新 社 高 中 505 私 立 五 育 高 中 666 私 立 文 生 高 中 309 市 立 成 德 高 中 408 市 立 長 億 高 中 506 國 立 仁 愛 高 農 668 私 立 正 心 高 中 310 市 立 香 山 高 中 409 市 立 西 苑 高 中 507 國 立 草 屯 商 工 669 私 立 永 年 高 中 311 縣 立 湖 口 高 中 410 市 立 忠 明 高 中 508 國 立 南 投 高 商 670 私 立 揚 子 高 中 315 國 立 新 竹 高 工 411 國 立 臺 中 高 農 509 國 立 埔 里 高 工 675 私 立 巨 人 高 中 316 國 立 新 竹 高 商 412 國 立 臺 中 家 商 510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676 私 立 大 成 商 工 319 國 立 關 西 高 中 413 國 立 臺 中 高 工 511 私 立 同 德 家 商 677 私 立 大 德 工 商 329 市 立 建 功 高 中 415 國 立 豐 原 高 商 514 縣 立 旭 光 高 中 680 私 立 義 峰 高 中 330 私 立 光 復 高 中 416 國 立 大 甲 高 工 515 私 立 弘 明 實 驗 高 中 681 私 立 福 智 高 中 331 私 立 磐 石 高 中 417 國 立 沙 鹿 高 工 332 私 立 曙 光 女 中 418 國 立 東 勢 高 工 彰 化 縣 嘉 義 縣 市 333 私 立 義 民 高 中 419 國 立 霧 峰 農 工 512 國 立 彰 化 師 大 附 屬 高 工 600 國 立 嘉 義 高 中 342 私 立 仰 德 高 中 421 市 立 惠 文 高 中 513 國 立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601 國 立 嘉 義 女 中 350 私 立 忠 信 高 中 422 國 立 大 里 高 中 521 國 立 彰 化 高 中 602 國 立 民 雄 農 工 360 私 立 東 泰 高 中 423 市 立 中 港 高 中 522 國 立 員 林 高 中 603 國 立 東 石 高 中 361 私 立 世 界 高 中 424 市 立 后 綜 高 中 523 國 立 彰 化 女 中 605 國 立 嘉 義 高 工 363 私 立 內 思 高 工 425 私 立 明 道 高 中 524 國 立 員 林 家 商 606 國 立 華 南 高 商 426 私 立 明 台 高 中 525 國 立 永 靖 高 工 607 國 立 嘉 義 高 商 苗 栗 縣 427 私 立 大 明 高 中 526 國 立 北 斗 家 商 608 國 立 嘉 義 家 職 303 國 立 竹 南 高 中 428 私 立 宜 寧 高 中 527 國 立 鹿 港 高 中 610 私 立 大 同 高 商 307 國 立 卓 蘭 實 驗 高 中 429 私 立 曉 明 女 中 528 國 立 崇 實 高 工 611 私 立 萬 能 工 商 308 國 立 苗 栗 高 中 430 私 立 衛 道 高 中 529 縣 立 二 林 高 中 612 縣 立 竹 崎 高 中 312 縣 立 興 華 高 中 431 私 立 青 年 高 中 530 國 立 二 林 工 商 615 私 立 協 同 高 中 313 縣 立 苑 裡 高 中 432 私 立 立 人 高 中 531 國 立 彰 化 高 商 616 私 立 同 濟 高 中 314 國 立 苑 裡 高 中 433 私 立 弘 文 高 中 532 國 立 秀 水 高 工 617 私 立 東 吳 工 家 318 國 立 苗 栗 高 商 434 私 立 慈 明 高 中 533 國 立 員 林 農 工 618 私 立 興 華 高 中 322 國 立 苗 栗 農 工 435 私 立 華 盛 頓 高 中 534 私 立 達 德 商 工 619 私 立 宏 仁 女 中 323 國 立 大 湖 農 工 436 私 立 嘉 陽 高 中 535 私 立 大 慶 商 工 620 私 立 輔 仁 高 中 324 私 立 建 臺 高 中 437 市 立 大 里 高 中 536 私 立 正 德 高 中 621 私 立 嘉 華 高 中 325 私 立 全 人 實 驗 高 中 438 私 立 常 春 藤 高 中 540 私 立 精 誠 高 中 622 私 立 仁 義 高 中 339 私 立 大 成 高 中 440 私 立 明 德 女 中 542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626 私 立 協 志 高 中 340 私 立 君 毅 高 中 441 私 立 玉 山 高 中 543 國 立 溪 湖 高 中 627 私 立 立 仁 高 中 352 私 立 賢 德 工 商 442 私 立 嶺 東 高 中 544 國 立 彰 化 藝 術 高 中 628 私 立 弘 德 工 商 27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629 國 立 新 港 藝 術 高 中 754 私 立 新 榮 高 中 838 私 立 三 信 家 商 942 國 立 花 蓮 高 商 755 私 立 天 仁 工 商 839 私 立 國 際 商 工 947 國 立 光 復 商 工 臺 南 市 757 私 立 育 德 工 家 841 私 立 旗 美 商 工 949 縣 立 體 育 實 驗 高 中 700 國 立 臺 南 一 中 758 私 立 亞 洲 餐 旅 學 校 842 私 立 高 英 工 商 950 私 立 四 維 高 中 701 國 立 臺 南 女 中 760 私 立 華 濟 永 安 高 中 843 私 立 中 山 工 商 951 私 立 海 星 高 中 702 國 立 臺 南 二 中 761 私 立 慈 濟 高 中 845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956 私 立 國 光 商 工 703 國 立 家 齊 女 中 762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中 846 私 立 高 鳳 工 家 957 私 立 中 華 工 商 704 國 立 新 營 高 中 849 私 立 正 義 高 中 958 私 立 慈 濟 大 學 附 屬 高 中 705 國 立 後 壁 高 中 高 雄 市 850 市 立 仁 武 高 中 706 國 立 善 化 高 中 800 國 立 高 雄 師 大 附 中 851 市 立 路 竹 高 中 臺 東 縣 707 國 立 玉 井 工 商 801 市 立 高 雄 高 中 852 市 立 文 山 高 中 933 國 立 臺 東 高 中 708 國 立 北 門 高 中 802 市 立 高 雄 女 中 853 市 立 新 興 高 中 934 國 立 臺 東 女 中 709 國 立 曾 文 農 工 803 市 立 左 營 高 中 854 市 立 福 誠 高 中 935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中 710 國 立 新 化 高 中 804 市 立 前 鎮 高 中 855 市 立 六 龜 高 中 936 縣 立 蘭 嶼 高 中 711 國 立 新 豐 高 中 805 市 立 高 雄 高 商 857 市 立 楠 梓 高 中 943 國 立 臺 東 高 商 712 市 立 大 灣 高 中 806 市 立 高 雄 高 工 858 私 立 義 大 國 際 高 中 944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713 市 立 永 仁 高 中 807 市 立 中 正 高 工 991 中 正 預 校 945 國 立 關 山 工 商 715 國 立 新 化 高 工 808 市 立 海 青 工 商 946 國 立 成 功 商 業 水 產 716 國 立 北 門 農 工 809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屏 東 縣 952 私 立 育 仁 高 中 718 國 立 曾 文 家 商 810 市 立 小 港 高 中 900 國 立 屏 東 女 中 955 私 立 公 東 高 工 719 國 立 臺 南 海 事 811 市 立 新 莊 高 中 901 國 立 屏 東 高 中 720 國 立 白 河 商 工 812 國 立 鳳 山 高 中 902 國 立 潮 州 高 中 澎 湖 縣 721 國 立 新 營 高 工 813 國 立 鳳 新 高 中 903 國 立 恆 春 工 商 770 國 立 馬 公 高 中 722 國 立 臺 南 高 商 814 國 立 旗 美 高 中 904 縣 立 大 同 高 中 771 國 立 澎 湖 海 事 高 職 723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815 國 立 岡 山 高 中 905 國 立 屏 北 高 中 724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中 816 市 立 三 民 家 商 906 國 立 東 港 海 事 金 門 縣 728 市 立 土 城 高 中 817 國 立 岡 山 農 工 907 國 立 佳 冬 高 農 780 國 立 金 門 高 中 729 市 立 南 寧 高 中 818 國 立 旗 山 農 工 908 國 立 內 埔 農 工 781 國 立 金 門 農 工 730 私 立 瀛 海 高 中 819 國 立 鳳 山 商 工 909 國 立 屏 東 高 工 731 私 立 聖 功 女 中 820 私 立 樂 育 高 中 910 縣 立 枋 寮 高 中 連 江 縣 732 私 立 長 榮 高 中 821 私 立 樹 德 家 商 912 私 立 新 基 高 中 790 國 立 馬 祖 高 中 734 私 立 德 光 女 中 822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附 中 913 私 立 陸 興 高 中 735 私 立 崑 山 高 中 823 私 立 復 華 高 中 914 私 立 美 和 高 中 其 他 736 私 立 長 榮 女 中 824 私 立 立 志 中 學 915 縣 立 來 義 高 中 960 國 立 大 學 737 私 立 光 華 女 中 825 私 立 道 明 高 中 916 私 立 日 新 工 商 961 私 立 大 學 738 私 立 黎 明 高 中 826 私 立 明 誠 高 中 917 私 立 華 洲 工 家 962 國 立 技 術 學 院 ( 四 技 ) 739 私 立 南 光 高 中 828 私 立 中 華 藝 校 918 私 立 民 生 家 商 963 私 立 技 術 學 院 ( 四 技 ) 740 私 立 興 國 高 中 829 私 立 普 門 高 中 920 私 立 屏 榮 高 中 964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741 私 立 明 達 高 中 830 市 立 瑞 祥 高 中 966 軍 事 校 院 742 私 立 港 明 高 中 831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花 蓮 縣 992 高 普 考 或 三 四 等 特 考 及 格 743 私 立 鳳 和 高 中 832 市 立 三 民 高 中 930 國 立 花 蓮 高 中 993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750 私 立 六 信 高 中 833 市 立 林 園 高 中 931 國 立 花 蓮 女 中 997 海 外 學 校 751 私 立 慈 幼 工 商 834 市 立 鼓 山 高 中 932 國 立 玉 里 高 中 998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752 私 立 南 英 商 工 835 私 立 華 德 工 家 940 國 立 花 蓮 高 農 999 漏 列 學 校 或 其 他 753 私 立 陽 明 工 商 837 私 立 大 榮 高 中 941 國 立 花 蓮 高 工 28

附 錄 七 入 學 志 願 書 ( 格 式 ) 期 科 隊 號 學 生 謹 願 獻 身 警 察 事 業, 就 學 本 校, 當 潛 心 向 學, 服 從 命 令, 遵 守 紀 律, 以 盡 學 生 本 分, 畢 業 後 並 願 遵 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服 務 年 限 及 教 育 費 用 賠 償 辦 法 規 定 事 項, 在 警 察 機 關 ( 或 委 託 代 訓 機 關 ) 連 續 服 務 至 少 滿 四 年, 否 則 願 依 尚 未 服 務 期 滿 年 限 之 比 例, 賠 償 在 學 期 間 之 教 育 費 用, 所 填 志 願 屬 實 此 致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 ( 簽 章 ) 謹 具 永 久 通 訊 處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