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通 告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 :AC-121-51 颁 发 日 期 :2005 年 3 月 15 日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编 写 指 南 飞 行 标 准 司
目 录 1. 依 据 和 目 的 :...- 1-2. 适 用 范 围 :...- 1-3. 撤 销 :...- 1-4. 说 明 :...- 1-5.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编 写 要 求...- 2-6.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主 体 内 容 要 求...- 3-6.1 概 述 部 分...- 3-6.2 维 修 系 统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设 施...- 6-6.3 人 员 和 部 门 职 责 说 明...- 9-6.4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11-6.5 维 修 计 划 和 控 制...- 16-6.6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27-6.7 质 量 管 理...- 29-6.8 可 靠 性 管 理...- 32-6.9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33-6.10 附 件...- 34-6.11 CCAR-121 符 合 性 说 明...- 35-7. 工 作 程 序...- 35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咨 询 通 告 编 号 :AC-121-51 颁 发 日 期 :2005 年 3 月 15 日 批 准 人 : 标 题 :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编 写 指 南 1. 依 据 和 目 的 : 本 咨 询 通 告 依 据 CCAR-121 部 第 121.131 121.133 121.135 121.366 条 制 定, 目 的 是 为 航 空 运 营 人 如 何 编 写 符 合 CCAR-121 部 要 求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提 出 要 求 和 指 导 2. 适 用 范 围 : 本 咨 询 通 告 适 用 于 CCAR-121 部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3. 撤 销 : 自 本 咨 询 通 告 颁 发 之 日 起,1996 年 9 月 17 日 颁 发 的 咨 询 通 告 AC-121AA-08 工 程 手 册 的 编 制 与 运 用 撤 销 4. 说 明 :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是 航 空 运 营 人 如 何 承 担 航 空 器 的 适 航 性 责 任 和 实 施 维 修 管 理 的 基 本 文 件, 是 航 空 运 营 人 维 修 管 理 文 件 的 总 纲 和 编 写 依 据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编 写 质 量 不 但 对 保 证 航 空 器 的 持 续 适 航 和 飞 行 安 全 至 关 重 要, 也 直 接 影 响 到 航 空 运 营 人 是 否 能 获 得 CCAR-121 部 的 运 行 批 准, 另 外, 按 照 高 质 量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实 施 管 理 还 能 在 保 证 航 空 器 的 运 行 正 常 和 减 少 维 修 差 错 方 面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从 而 降 低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运 行 成 本 由 于 我 国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大 多 建 立 了 本 身 的 运 营 人 维 修 单 位, 多 年 以 来, 航 空 运 营 人 在 如 何 编 写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尤 其 是 与 CCAR-145 AC-121-51 - 1 -
部 要 求 的 维 修 单 位 手 册 的 界 定 上, 存 在 较 多 疑 问 ; 民 航 体 制 改 革 后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集 团 重 组 后 各 航 空 运 营 人 都 积 极 向 实 施 统 一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过 渡, 又 带 来 了 如 何 编 写 多 运 行 基 地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问 题 本 咨 询 通 告 通 过 原 则 的 编 写 结 构 要 求 和 具 体 内 容 提 示,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如 何 编 制 符 合 CCAR-121 部 要 求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并 且 解 决 上 述 的 历 史 和 发 展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提 供 指 导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在 广 义 上 包 括 工 作 程 序 仅 有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主 体 内 容 需 要 得 到 民 航 总 局 的 批 准 ( 即 通 常 所 述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 工 作 程 序 可 以 由 航 空 运 营 人 自 己 批 准 并 获 得 局 方 的 认 可 ( 即 通 常 所 述 的 工 作 程 序 手 册 ), 但 民 航 总 局 可 以 根 据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出 工 作 程 序 的 任 何 缺 陷 和 问 题 并 要 求 改 正, 否 则 将 会 影 响 到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主 体 内 容 的 批 准 需 要 特 别 说 明 的 是, 本 咨 询 通 告 仅 是 编 写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基 本 要 求, 编 写 高 质 量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不 但 取 决 于 航 空 运 营 人 要 在 编 写 内 容 上 充 分 考 虑 本 公 司 的 机 构 管 理 模 式 公 司 文 化 和 在 管 理 标 准 上 自 愿 追 求 高 于 CCAR-121 部 的 要 求, 更 重 要 的 还 在 于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严 格 执 行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并 根 据 发 现 的 问 题 不 断 修 订 完 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本 咨 询 通 告 中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是 指 通 过 协 议 明 确 作 为 航 空 运 营 人 部 分 或 全 部 机 队 的 维 修 基 地, 并 支 持 其 获 得 相 关 机 型 的 运 行 批 准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之 外 的 独 立 维 修 单 位 5.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编 写 要 求 5.1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应 当 至 少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当 因 版 面 限 制 的 需 要 使 用 其 他 语 言 种 类 或 其 缩 写 时 应 当 有 相 应 的 标 注 或 解 释 5.2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应 当 使 用 尺 寸 为 A4 的 坚 固 的 纸 张 其 正 - 2 - AC-121-51
文 的 每 页 应 当 标 明 页 码 章 节 号 和 公 司 标 记 5.3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应 当 具 有 目 录 有 效 页 清 单 和 修 订 记 录, 以 便 于 查 阅 控 制 和 了 解 其 修 订 历 史 5.4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主 体 结 构 应 当 按 照 本 咨 询 通 告 第 6 段 中 用 下 划 线 标 注 的 主 要 内 容 结 构 编 排 次 序, 主 要 内 容 结 构 下 的 内 容 编 排 次 序 可 以 按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方 便 调 整 ( 主 要 结 构 的 编 排 次 序 并 不 是 为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各 部 门 划 定 职 责, 如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的 内 容 不 是 只 针 对 工 程 技 术 部 门 ) 5.5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中 引 用 的 参 考 文 件 应 当 表 明 文 件 号 和 文 件 标 题 或 名 称, 涉 及 到 有 具 体 工 作 程 序 的 要 标 明 工 作 程 序 的 编 号 5.6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中 的 要 求 性 内 容 应 当 明 确 清 晰, 存 在 选 择 执 行 可 能 的 要 设 定 好 选 择 条 件 5.7 当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中 的 要 求 性 内 容 涉 及 经 常 性 变 动 的 信 息 或 者 管 理 人 员 不 便 于 公 开 的 个 人 信 息 时, 可 将 该 信 息 作 为 单 独 附 件 并 在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中 提 供 相 应 说 明 5.8 航 空 运 营 人 单 独 申 请 运 行 合 格 证 的 分 子 公 司 可 单 独 编 写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6.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主 体 内 容 要 求 6.1 概 述 部 分 6.1.1 手 册 体 系 说 明 管 理 手 册 体 系 图 和 内 容 摘 要 技 术 文 件 体 系 图 和 使 用 说 明 6.1.2 手 册 修 订 控 制 AC-121-51 - 3 -
修 订 责 任 修 订 来 源 修 订 批 准 程 序 分 发 控 制 手 册 持 有 人 的 责 任 分 发 清 单 和 分 发 控 制 6.1.3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声 明 标 准 格 式 : 本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及 依 据 本 手 册 制 订 的 工 作 程 序 手 册 规 定 了 ABC 航 空 公 司 的 维 修 管 理 政 策 和 工 作 程 序, 以 符 合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CCAR-121 部 有 关 的 规 定 本 手 册 经 ABC 航 空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明 确 本 公 司 在 按 照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批 准 的 运 行 许 可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下 进 行 航 空 器 维 修 管 理 工 作 时, 必 须 符 合 本 手 册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工 作 程 序 本 公 司 同 时 接 受, 当 中 国 民 航 总 局 对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CCAR-121 部 有 关 的 规 定 进 行 任 何 修 改 时, 如 上 述 手 册 与 其 冲 突, 将 不 优 先 于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CCAR-121 部 有 关 的 规 定, 并 将 按 照 其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我 理 解, 当 中 国 民 航 总 局 在 确 认 上 述 手 册 符 合 CCAR-121 部 的 规 定, 并 本 公 司 能 遵 守 其 规 定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时, 将 对 本 手 册 予 以 批 准 我 还 进 一 步 理 解, 如 发 现 本 公 司 不 能 遵 守 上 述 手 册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工 作 程 序, 或 本 手 册 不 再 符 合 最 新 有 效 的 CCAR-121 部 的 规 定 时, 中 国 民 航 总 局 保 留 取 消 对 本 手 册 的 批 准 并 暂 停 吊 销 运 行 许 可 证 和 运 行 规 范 和 任 何 必 要 的 限 制 运 行 的 权 力 姓 名 : 签 名 : 职 务 : 总 经 理 ABC 航 空 公 司 - 4 - AC-121-51
6.1.4 使 用 术 语 的 定 义 对 于 在 CCAR-121 部 或 其 咨 询 通 告 中 有 相 应 定 义 的 术 语 应 当 使 用 一 致 的 定 义 6.1.5 机 队 说 明 机 型 / 发 动 机 / 螺 旋 桨 涉 及 运 行 范 围 维 修 基 地 湿 租 租 出 的 航 空 器 ( 如 有 ) 注 释 : 涉 及 运 行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运 行 规 范 的 限 制, 如 有 特 殊 运 行 应 当 注 明 ; 维 修 基 地 是 指 某 一 机 型 或 部 分 机 队 日 常 维 修 的 主 要 地 点 ; 可 采 用 列 表 的 方 式 6.1.6 维 修 政 策 和 管 理 模 式 授 予 维 修 副 总 经 理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授 予 总 工 程 师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维 修 管 理 系 统 的 设 置 维 修 管 理 依 据 和 目 标 维 修 标 准 维 修 系 统 与 其 它 运 行 管 理 部 门 的 协 调 安 全 与 效 益 的 关 系 注 释 : 本 部 分 仅 需 列 出 基 本 的 内 容, 是 后 面 相 关 部 分 中 的 具 体 职 责 机 构 和 管 理 设 置 的 依 据, 而 不 是 要 重 复 列 出 其 内 容 6.1.7 维 修 系 统 及 其 变 更 申 请 AC-121-51 - 5 -
向 主 管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申 请 的 事 项 向 协 管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申 请 的 事 项 ( 如 适 用 ) 具 体 申 请 事 项 的 联 络 部 门 或 联 络 人 注 释 : 本 部 分 的 内 容 应 当 根 据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各 机 构 的 分 工 制 定, 可 与 具 体 的 主 管 或 协 管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咨 询 6.1.8 向 局 方 的 报 告 报 告 的 事 项 报 告 的 格 式 和 时 限 报 告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提 交 报 告 的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注 释 : 报 告 格 式 可 在 表 格 和 标 牌 样 件 部 分 列 出 CCAR-121 部 及 其 咨 询 通 告 中 有 规 定 格 式 的 要 使 用 规 定 的 格 式 ; 没 有 规 定 格 式 要 求 的, 航 空 运 营 人 应 制 定 相 对 固 定 的 格 式 6.2 维 修 系 统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设 施 6.2.1 航 空 运 营 人 总 体 机 构 组 织 机 构 图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注 释 : 应 当 包 括 主 基 地 各 运 行 控 制 部 门 和 各 分 基 地 的 部 门, 并 且 能 够 表 明 分 基 地 有 关 运 行 控 制 部 门 在 业 务 和 行 政 的 管 理 方 式 6.2.2 维 修 系 统 机 构 - 6 - AC-121-51
组 织 机 构 图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注 释 : 应 当 包 括 主 基 地 和 各 分 基 地 的 有 关 维 修 管 理 部 门, 并 且 能 够 表 明 与 主 基 地 各 维 修 管 理 部 门 与 分 基 地 有 关 部 门 在 业 务 和 行 政 的 管 理 方 式 6.2.3 工 程 技 术 体 系 组 织 机 构 图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注 释 : 应 当 简 要 说 明 主 基 地 和 各 分 基 地 的 有 关 工 程 技 术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6.2.4 维 修 计 划 体 系 组 织 机 构 图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注 释 : 应 当 简 要 说 明 主 基 地 和 各 分 基 地 的 有 关 维 修 计 划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6.2.5 质 量 体 系 组 织 机 构 图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注 释 : 应 当 简 要 说 明 主 基 地 和 各 分 基 地 的 有 关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6.2.6 培 训 管 理 体 系 AC-121-51 - 7 -
组 织 机 构 图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注 释 : 应 当 简 要 说 明 主 基 地 和 各 分 基 地 的 有 关 培 训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6.2.7 维 修 系 统 的 设 施 办 公 设 施 平 面 图 及 说 明 停 机 坪 和 维 修 机 坪 平 面 简 图 及 说 明 培 训 设 施 平 面 图 及 说 明 航 材 存 储 设 施 平 面 图 及 说 明 勤 务 设 施 说 明 维 修 基 地 或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与 上 述 设 施 地 理 位 置 简 图 注 释 : 各 基 地 应 当 单 独 列 图 和 说 明 ; 说 明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面 积 数 量 及 容 量 等 数 据 6.2.8 维 修 基 地 主 要 维 修 能 力 组 织 机 构 图 及 说 明 维 修 设 施 平 面 图 及 说 明 维 修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注 释 : 各 基 地 应 当 单 独 列 出 和 说 明 6.2.9 外 站 航 线 维 修 和 勤 务 机 构 航 站 名 称 所 飞 机 型 - 8 - AC-121-51
航 线 维 修 机 构 工 作 方 式 和 CCAR-145 部 批 准 方 式 勤 务 机 构 注 释 : 可 列 表 说 明 6.3 人 员 和 部 门 职 责 说 明 6.3.1 维 修 副 总 经 理 姓 名 和 出 生 日 期 技 术 资 历 和 工 作 经 历 职 责 说 明 注 释 : 技 术 资 历 应 当 列 出 取 得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和 技 术 职 称 的 类 别 和 时 间 ; 当 维 修 副 总 经 理 将 其 部 分 职 责 授 权 给 其 他 人 员 ( 如 工 程 部 经 理 或 维 修 基 地 主 任 ) 时, 相 应 人 员 的 上 述 内 容 需 单 独 列 出 6.3.2 总 工 程 师 姓 名 和 出 生 日 期 技 术 资 历 和 工 作 经 历 职 责 说 明 注 释 : 技 术 资 历 应 当 列 出 取 得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和 技 术 职 称 的 类 别 和 时 间 6.3.3 工 程 技 术 部 门 主 管 姓 名 和 出 生 日 期 技 术 资 历 和 工 作 经 历 职 责 说 明 AC-121-51 - 9 -
注 释 : 技 术 资 历 应 当 列 出 取 得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和 技 术 职 称 的 类 别 和 时 间 ; 工 程 技 术 部 门 主 管 指 能 直 接 向 维 修 副 总 经 理 或 其 授 权 人 员 报 告 的 人 员 ( 如 工 程 部 主 管 技 术 副 经 理 或 维 修 基 地 主 管 技 术 副 主 任 ); 当 工 程 技 术 部 门 主 管 将 其 部 分 职 责 授 权 给 其 他 人 员 ( 如 工 程 部 主 管 技 术 副 经 理 或 维 修 基 地 主 管 技 术 副 主 任 授 权 工 程 技 术 处 处 长 ) 时, 相 应 人 员 的 上 述 内 容 需 单 独 列 出 6.3.4 维 修 计 划 部 门 主 管 姓 名 和 出 生 日 期 技 术 资 历 和 工 作 经 历 职 责 说 明 注 释 : 技 术 资 历 应 当 列 出 取 得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和 技 术 职 称 的 类 别 和 时 间 ; 维 修 计 划 部 门 主 管 指 能 直 接 向 维 修 副 总 经 理 或 其 授 权 人 员 报 告 的 人 员 ( 如 工 程 部 主 管 维 修 计 划 副 经 理 或 维 修 基 地 主 管 维 修 计 划 副 主 任 ); 当 维 修 计 划 部 门 主 管 将 其 部 分 职 责 授 权 给 其 他 人 员 ( 如 工 程 部 主 管 维 修 计 划 副 经 理 或 维 修 基 地 主 管 维 修 计 划 副 主 任 授 权 生 产 处 处 长 航 材 处 处 长 等 ) 时, 相 应 人 员 的 上 述 内 容 需 单 独 列 出 6.3.5 质 量 部 门 主 管 姓 名 和 出 生 日 期 技 术 资 历 和 工 作 经 历 职 责 说 明 注 释 : 技 术 资 历 应 当 列 出 取 得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和 技 术 职 称 的 类 - 10 - AC-121-51
别 和 时 间 ; 质 量 部 门 主 管 指 能 直 接 向 总 工 程 师 报 告 的 人 员 ; 当 质 量 部 门 主 管 将 其 部 分 职 责 授 权 给 其 他 人 员 ( 如 分 基 地 质 量 部 门 主 管 ) 时, 相 应 人 员 的 上 述 内 容 需 单 独 列 出 6.3.6 培 训 部 门 主 管 姓 名 和 出 生 日 期 技 术 资 历 和 工 作 经 历 职 责 说 明 注 释 : 技 术 资 历 应 当 列 出 取 得 维 修 人 员 执 照 和 技 术 职 称 的 类 别 和 时 间 ; 培 训 部 门 主 管 指 能 直 接 向 维 修 副 总 经 理 或 总 工 程 师 报 告 的 人 员 ( 如 工 程 部 主 管 培 训 副 经 理 或 维 修 基 地 主 管 培 训 副 主 任 ); 当 培 训 部 门 主 管 将 其 部 分 职 责 授 权 给 其 他 人 员 ( 如 工 程 部 主 管 培 训 副 经 理 或 维 修 基 地 主 管 培 训 副 主 任 授 权 培 训 处 处 长 ) 时, 相 应 人 员 的 上 述 内 容 需 单 独 列 出 6.3.7 各 部 门 职 责 部 门 名 称 部 门 职 责 报 告 关 系 注 释 : 如 部 门 内 的 职 责 分 解 到 各 不 互 相 隶 属 的 分 部 门 ( 包 括 在 分 基 地 内 的 部 门 ), 则 应 当 将 相 应 的 分 部 门 也 列 出 6.4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6.4.1 适 航 性 资 料 管 理 资 料 接 收 AC-121-51 - 11 -
资 料 分 发 资 料 保 存 有 效 性 控 制 涉 及 维 修 工 作 的 评 估 责 任 注 释 : 适 航 性 资 料 包 括 民 航 总 局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当 局 和 航 空 器 及 其 部 件 制 造 厂 家 提 供 的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和 航 空 运 营 人 本 身 制 定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手 册 6.4.2 维 修 方 案 编 写 和 修 改 原 则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参 与 部 门 或 人 员 审 批 程 序 注 释 :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的 机 型 维 修 方 案 的 编 写 和 修 改, 编 写 和 修 改 原 则 可 参 考 AC-121-53 6.4.3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MEL) 编 写 和 修 改 原 则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参 与 部 门 或 人 员 审 批 程 序 注 释 :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的 机 型 MEL 的 编 写 和 修 改 6.4.4 适 航 指 令 (AD) 处 理 处 理 原 则 - 12 - AC-121-51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参 与 部 门 或 人 员 处 理 流 程 执 行 方 式 和 闭 环 控 制 注 释 : 包 括 民 航 总 局 和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当 局 颁 发 的 AD, 应 当 明 确 各 类 AD( 如 紧 急 周 期 性 和 执 行 期 限 较 长 等 ) 的 情 况, 并 兼 顾 装 机 和 库 存 部 件 6.4.5 服 务 通 告 和 服 务 信 函 (SB/SL) 评 估 原 则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参 与 部 门 或 人 员 评 估 流 程 执 行 方 式 和 控 制 注 释 : 因 AD 的 办 法 要 滞 后 于 SB/SL, 因 此 一 些 涉 及 到 航 空 器 适 航 性 和 飞 行 安 全 的 紧 急 服 务 通 告 应 当 按 照 AD 控 制 6.4.6 工 程 指 令 (EO) 适 用 的 情 况 编 写 和 修 改 原 则 内 容 要 求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参 与 部 门 和 人 员 批 准 程 序 分 发 和 执 行 控 制 AC-121-51 - 13 -
注 释 : 如 航 空 运 营 人 委 托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编 写 和 修 改 EO, 也 应 当 使 用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名 义 并 通 过 航 空 运 营 人 相 应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的 批 准 6.4.7 维 修 工 作 单 / 卡 编 写 范 围 编 写 依 据 例 行 工 作 单 / 卡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要 求 非 例 行 工 作 单 / 卡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要 求 使 用 维 修 单 位 工 作 单 卡 的 原 则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审 批 程 序 注 释 : 工 作 单 / 卡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要 求 可 参 考 CCAR-145 部 ; 较 复 杂 的 勤 务 工 作 也 应 当 编 制 工 作 单 / 卡 ; 工 作 单 / 卡 的 格 式 应 当 在 表 格 与 标 牌 样 件 部 分 列 出 6.4.8 超 出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修 理 和 改 装 超 范 围 的 损 伤 修 理 自 制 件 的 使 用 国 外 维 修 单 位 DER 修 理 化 工 品 的 代 用 FAA PMA 件 的 使 用 新 技 术 应 用 其 他 超 出 持 续 适 航 文 件 的 修 理 和 改 装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 14 - AC-121-51
审 批 程 序 持 续 管 理 要 求 和 程 序 注 释 : 自 制 件 的 使 用 可 以 参 考 CCAR-145 部, 国 外 维 修 单 位 DER 修 理 可 参 考 AC-121-55; 化 工 品 的 代 用 可 参 考 AC-121-58 自 制 件 国 外 维 修 单 位 DER 修 理 化 工 品 的 代 用 和 FAA PMA 件 的 使 用 应 当 在 附 件 部 分 中 列 出 6.4.9 与 OEM 的 联 络 联 络 事 项 联 络 记 录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注 释 : 联 络 事 项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CCAR-121 和 CCAR-145 部 要 求 向 OEM 提 供 的 信 息 ; 如 加 入 制 造 厂 的 工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ISC), 应 特 别 说 明 6.4.10 技 术 支 援 对 本 公 司 或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维 修 人 员 的 技 术 支 援 对 外 站 航 线 维 修 的 技 术 支 援 对 飞 行 人 员 的 技 术 支 援 对 其 他 运 行 有 关 人 员 的 技 术 支 援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工 作 程 序 和 记 录 要 求 6.4.11 技 术 调 查 调 查 事 项 AC-121-51 - 15 -
调 查 人 员 资 格 要 求 调 查 工 作 程 序 和 记 录 要 求 调 查 报 告 6.5 维 修 计 划 和 控 制 6.5.1 航 空 器 使 用 和 维 修 计 划 航 空 器 的 派 遣 日 利 用 率 维 修 计 划 的 制 定 航 班 计 划 与 维 修 计 划 的 协 调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信 息 通 报 程 序 注 释 : 航 空 器 的 派 遣 应 当 至 少 考 虑 航 空 器 的 装 机 设 备 使 用 限 制 和 外 站 的 维 修 条 件, 包 括 因 保 留 故 障 / 缺 陷 造 成 的 使 用 限 制 维 修 计 划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根 据 维 修 方 案 和 日 利 用 率 预 期 的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 的 计 划 要 求 需 要 特 别 明 确 的 是 : 航 空 器 使 用 和 维 修 计 划 不 单 单 是 航 空 运 营 人 维 修 系 统 的 责 任, 因 此 其 他 运 行 控 制 部 门 也 需 了 解 并 遵 守 本 部 分 的 有 关 要 求 6.5.2 飞 行 记 录 本 格 式 和 配 备 填 写 要 求 副 页 的 地 面 留 存 注 释 : 飞 行 记 录 本 的 格 式 应 当 考 虑 各 机 型 的 情 况, 其 各 机 型 的 - 16 - AC-121-51
样 件 应 当 列 入 表 格 与 标 牌 样 件 部 分 ; 飞 行 记 录 本 的 配 备 要 求 应 包 含 防 止 在 运 行 期 间 因 用 完 而 造 成 的 无 法 填 写 飞 行 记 录 本 的 填 写 不 仅 是 维 修 人 员 的 责 任, 飞 行 机 组 也 应 当 遵 守 填 写 要 求 在 每 次 实 施 了 维 修 或 勤 务 工 作 的 飞 行 前, 飞 行 记 录 本 的 副 页 都 应 当 在 地 面 留 存 6.5.3 航 空 器 使 用 统 计 统 计 范 围 和 原 则 使 用 信 息 来 源 记 录 格 式 使 用 信 息 的 分 发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注 释 : 航 空 器 使 用 信 息 统 计 包 括 航 空 器 发 动 机 /APU 螺 旋 桨 起 落 装 置 和 其 他 部 件 的 使 用 小 时 循 环 和 日 历 时 间 等 用 于 不 同 维 修 时 限 控 制 方 式 的 信 息 ; 采 用 折 算 的 方 法 统 计 某 些 使 用 信 息 时,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的 折 算 方 法 和 航 空 器 的 日 利 用 率 ; 为 保 证 航 空 器 使 用 信 息 的 统 一 性, 航 空 器 的 使 用 信 息 应 当 有 统 一 的 来 源 6.5.4 航 空 器 勤 务 进 出 港 的 指 挥 停 放 推 / 拖 地 面 车 辆 勤 务 AC-121-51 - 17 -
加 / 放 燃 油 地 面 除 冰 勤 务 人 员 的 培 训 委 托 勤 务 单 位 的 选 择 地 面 勤 务 协 议 注 释 : 可 参 考 AC-121-57 CCAR-145 部 和 维 修 行 业 标 准 的 有 关 要 求 6.5.5 航 线 维 修 例 行 检 查 非 例 行 检 查 ( 如 鸟 击 雷 击 后 的 检 查 ) 故 障 和 缺 陷 的 处 理 航 空 器 放 行 外 站 资 料 设 备 和 器 材 的 配 备 和 管 理 委 托 航 线 维 修 的 选 择 航 线 维 修 协 议 航 线 维 修 记 录 的 保 存 各 机 型 航 线 维 修 的 管 理 责 任 注 释 : 可 参 考 CCAR-145 部 和 AC-145-6 的 有 关 要 求 6.5.6 航 空 器 定 期 检 修 定 检 工 作 包 维 修 合 同 维 修 单 位 的 选 择 定 检 监 修 - 18 - AC-121-51
定 检 接 收 信 息 反 馈 维 修 记 录 的 保 存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注 释 : 定 检 工 作 包 中 应 当 包 含 结 合 定 检 所 作 的 其 它 维 修 工 作 ; 定 检 接 收 不 单 指 对 航 空 器 的 接 收, 还 包 括 对 维 修 记 录 的 接 收 ; 信 息 反 馈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用 于 送 修 单 位 评 估 的 质 量 信 息 和 用 于 可 靠 性 管 理 的 技 术 信 息 6.5.7 发 动 机 送 修 维 修 合 同 维 修 单 位 的 选 择 发 动 机 监 修 发 动 机 接 收 信 息 反 馈 维 修 记 录 的 保 存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注 释 : 发 动 机 接 收 不 单 指 对 发 动 机 本 身 的 接 收, 还 包 括 对 维 修 记 录 的 接 收 ; 信 息 反 馈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用 于 送 修 单 位 评 估 的 质 量 信 息 和 用 于 可 靠 性 管 理 的 技 术 信 息 6.5.8 部 件 送 修 维 修 合 同 维 修 单 位 的 选 择 部 件 接 收 AC-121-51 - 19 -
信 息 反 馈 维 修 记 录 的 保 存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注 释 : 部 件 接 收 不 单 指 对 部 件 本 身 的 接 收, 还 包 括 对 维 修 记 录 的 接 收 ; 信 息 反 馈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用 于 送 修 单 位 评 估 的 质 量 信 息 和 用 于 可 靠 性 管 理 的 技 术 信 息 6.5.9 按 小 时 计 费 的 包 修 ( 如 有 ) 包 修 项 目 的 选 择 包 修 维 修 单 位 的 选 择 包 修 项 目 的 维 修 标 准 包 修 合 同 包 修 项 目 的 接 收 包 修 项 目 的 监 控 维 修 记 录 的 保 存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注 释 : 包 修 维 修 单 位 应 当 获 得 CCAR-145 部 的 维 修 许 可 证 ; 包 修 项 目 的 维 修 标 准 应 当 至 少 符 合 CCAR-121 和 CCAR-145 部 的 规 定 包 修 的 项 目 和 对 应 的 6.10.3 其 他 附 件 部 分 中 列 出 6.5.10 非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非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的 来 源 非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的 实 施 和 控 制 非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对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的 影 响 - 20 - AC-121-51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注 释 : 非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不 同 于 维 修 方 案 的 推 迟, 一 般 应 当 指 增 加 或 提 前 进 行 某 些 计 划 的 维 修 工 作 ; 非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也 不 同 于 非 例 行 工 作, 非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中 可 能 包 含 例 行 和 非 例 行 的 维 修 工 作 6.5.11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的 推 迟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推 迟 的 原 因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推 迟 的 限 制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推 迟 的 批 准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推 迟 的 影 响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注 释 : 计 划 维 修 工 作 的 推 迟 原 因 和 限 制 可 参 考 AC-121-53 6.5.12 必 检 项 目 必 检 项 目 的 确 定 原 则 必 检 项 目 标 注 方 式 执 行 必 检 项 目 的 人 员 资 格 送 外 维 修 时 的 控 制 方 法 注 释 : 必 检 项 目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53 6.5.13 保 留 故 障 / 缺 陷 保 留 故 障 / 缺 陷 的 依 据 基 地 保 留 的 原 则 外 站 保 留 的 原 则 AC-121-51 - 21 -
首 次 保 留 的 批 准 信 息 提 示 和 通 报 保 留 故 障 / 缺 陷 的 纠 正 再 次 保 留 的 批 准 保 留 故 障 / 缺 陷 的 控 制 保 留 故 障 / 缺 陷 单 及 其 填 写 要 求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注 释 : 保 留 故 障 / 缺 陷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63; 保 留 故 障 / 缺 陷 单 应 当 在 表 格 标 牌 样 件 部 分 列 出 6.5.14 保 留 工 作 项 目 保 留 工 作 项 目 的 原 则 保 留 工 作 项 目 的 限 制 保 留 工 作 项 目 的 批 准 保 留 工 作 项 目 的 纠 正 保 留 工 作 项 目 的 控 制 责 任 部 门 和 人 员 注 释 : 保 留 工 作 项 目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63 6.5.15 航 材 管 理 航 材 计 划 航 材 采 购 AOG 订 货 航 材 借 用 航 材 共 享 - 22 - AC-121-51
串 件 航 材 挂 签 航 材 保 管 租 赁 航 空 器 的 航 材 可 疑 非 批 准 航 材 的 报 告 注 释 : 航 材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58, 航 材 的 保 管 要 求 可 参 考 CCAR-145 部 ; 航 材 的 挂 签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可 用 件 不 可 用 件 和 报 废 件 的 挂 签, 其 样 式 应 当 在 表 格 标 牌 与 样 件 部 分 列 出, 航 材 共 享 的 范 围 和 共 享 方 应 当 在 6.10.3 其 他 附 件 部 分 中 列 出 6.5.16 航 线 腐 蚀 预 防 与 维 护 航 空 器 清 洗 腐 蚀 性 货 物 的 运 输 酸 / 碱 性 溶 液 的 泼 溅 水 银 泼 溅 油 箱 微 生 物 / 沉 积 物 的 清 除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注 释 : 航 线 腐 蚀 预 防 与 维 护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OEM 提 供 的 维 护 手 册 防 腐 手 册 或 有 关 的 运 输 手 册,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应 当 在 航 空 运 营 人 其 他 有 关 管 理 文 件 中 明 确 如 何 防 止 腐 蚀 环 境 的 产 生 6.5.17 维 修 安 全 管 理 机 坪 防 火 顶 升 航 空 器 发 动 机 地 面 试 车 AC-121-51 - 23 -
操 纵 面 试 验 部 件 吊 装 油 箱 修 理 增 压 试 验 地 面 溢 油 警 告 标 记 注 释 : 维 修 安 全 管 理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民 用 航 空 器 维 修 行 业 标 准 6.5.18 维 修 或 停 场 航 空 器 的 保 安 保 安 要 求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失 控 状 况 的 处 理 6.5.19 航 空 器 试 飞 和 调 机 飞 行 试 飞 / 调 机 飞 行 的 原 则 参 加 试 飞 / 调 机 飞 行 人 员 的 资 格 试 飞 / 调 机 飞 行 控 制 程 序 试 飞 / 调 机 飞 行 的 记 录 注 释 : 此 处 仅 指 因 维 修 原 因 的 试 飞 和 调 机 飞 行 6.5.20 发 动 机 地 面 试 车 试 车 原 则 试 车 地 点 试 车 人 员 资 格 - 24 - AC-121-51
试 车 程 序 试 车 记 录 注 释 : 此 处 仅 指 因 维 修 原 因 的 发 动 机 在 翼 试 车 6.5.21 空 重 和 重 心 控 制 航 空 器 称 重 修 理 和 改 装 时 对 空 重 和 重 心 的 控 制 信 息 通 报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注 释 : 空 重 和 重 心 的 信 息 应 当 至 少 通 报 到 运 行 控 制 部 门 6.5.22 发 动 机 性 能 监 控 监 控 范 围 监 控 程 序 信 息 通 报 采 取 措 施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注 释 : 发 动 机 性 能 监 控 的 范 围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ETOPS 运 行 和 计 划 装 于 ETOPS 运 行 的 发 动 机 6.5.23 滑 油 分 析 滑 油 分 析 范 围 滑 油 取 样 滑 油 分 析 机 构 滑 油 分 析 记 录 AC-121-51 - 25 -
信 息 通 报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注 释 : 滑 油 分 析 的 范 围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ETOPS 运 行 和 计 划 装 于 ETOPS 运 行 的 发 动 机 6.5.24 特 殊 运 行 的 维 修 ETOPS 运 行 RVSM 运 行 Ⅱ Ⅲ 类 运 行 工 作 单 / 卡 维 修 人 员 资 格 放 行 要 求 6.5.25 湿 租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确 认 出 租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执 行 出 租 人 维 修 方 案 的 要 求 信 息 报 告 人 员 资 格 航 空 器 放 行 维 修 记 录 对 出 租 人 的 监 督 注 释 : 湿 租 航 空 器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62; 如 按 照 协 议 由 出 租 人 提 供 维 修, 则 仅 需 编 写 对 出 租 人 监 督 的 内 容 6.5.26 与 其 它 运 行 控 制 部 门 的 联 系 - 26 - AC-121-51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事 项 联 系 记 录 责 任 单 位 或 人 员 注 释 : 如 空 地 联 席 会 议 6.6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6.6.1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简 介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简 要 说 明 维 修 能 力 说 明 厂 方 设 施 平 面 图 注 释 : 单 位 简 要 说 明 中 应 当 说 明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关 系, 如 共 同 的 集 团 合 资 等 如 同 在 一 个 集 团 应 当 列 出 集 团 的 简 要 机 构 图 ; 如 合 资 应 当 标 明 所 占 的 股 份 6.6.2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维 修 许 可 证 和 维 修 协 议 维 修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维 修 协 议 复 印 件 注 释 : 如 维 修 协 议 不 方 便 全 部 列 出, 可 列 出 其 有 关 的 技 术 和 责 任 条 款 的 摘 要 并 标 明 协 议 的 签 署 日 期 和 签 署 人 6.6.3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的 工 作 范 围 协 议 维 修 的 维 修 项 目 类 别 和 维 修 工 作 类 别 AC-121-51 - 27 -
委 托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的 工 程 管 理 和 维 修 计 划 工 作 承 担 协 议 维 修 和 其 他 委 托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人 员 注 释 :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不 能 委 托, 其 他 工 作 的 委 托 也 不 能 减 轻 运 营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6.6.4 与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的 工 作 关 系 和 信 息 传 递 有 关 的 组 织 机 构 图 航 空 运 营 人 与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部 门 关 系 说 明 协 议 维 修 和 其 他 委 托 工 作 流 程 信 息 传 递 注 释 : 组 织 机 构 图 应 当 同 时 包 括 航 空 运 营 人 和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的 有 关 部 门 并 表 明 其 关 系 ; 信 息 传 递 包 括 航 空 运 营 人 与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双 向 的 技 术 管 理 和 质 量 等 信 息 的 传 递 6.6.5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的 监 督 监 督 的 职 责 监 督 的 方 式 监 督 记 录 协 议 的 终 止 的 条 件 注 释 : 监 督 的 职 责 应 当 包 括 所 有 委 托 的 协 议 维 修 和 其 他 委 托 工 作 ; 无 论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与 航 空 运 营 人 是 何 种 关 系, 当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不 能 达 到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维 修 标 准 时 应 当 终 止 协 议, 并 应 当 将 其 列 入 维 修 协 议, 否 则 将 导 致 对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运 行 限 制 或 取 消 其 运 行 批 准 - 28 - AC-121-51
6.7 质 量 管 理 6.7.1 质 量 管 理 政 策 质 量 管 理 的 依 据 和 参 与 部 门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质 量 管 理 目 标 注 释 : 质 量 管 理 的 依 据 应 当 是 航 空 运 营 人 的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及 有 关 的 工 作 程 序, 参 与 的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质 量 工 程 技 术 维 修 计 划 和 培 训 系 统 的 各 部 门, 而 不 单 单 是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的 责 任 ;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监 督 航 空 运 营 人 质 量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应 当 独 立 于 其 他 的 部 门 并 能 直 接 报 告 总 工 程 师 ; 质 量 管 理 最 基 本 的 目 标 应 当 是 持 续 符 合 CCAR-121 部 的 有 关 要 求, 其 他 的 目 标 如 质 量 成 本 如 何 满 足 内 部 客 户 ( 飞 行 部 门 和 其 他 运 行 部 门 ) 和 外 部 客 户 ( 旅 客 ) 的 需 要, 或 结 合 可 靠 性 管 理 的 指 标 制 定 的 运 行 可 靠 性 目 标 等 可 由 航 空 运 营 人 自 定 6.7.2 人 员 资 格 的 评 估 岗 位 资 格 要 求 评 估 方 法 满 足 岗 位 资 格 要 求 的 表 达 方 式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注 释 : 岗 位 资 格 要 求 应 当 包 括 各 类 人 员 的 学 历 工 作 经 历 合 格 证 件 培 训 语 言 和 计 算 机 知 识 等 必 要 的 内 容,CCAR-121 部 规 定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岗 位 资 格 要 求 无 需 在 此 列 出 ; 满 足 岗 位 资 格 要 求 的 表 达 方 式 可 包 括 办 法 授 权 书 上 岗 证 人 员 授 权 AC-121-51 - 29 -
清 单 等 多 种 办 法 ;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可 采 用 集 中 由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或 授 权 其 他 各 部 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的 方 式, 但 航 线 维 修 放 行 人 员 的 评 估 应 当 由 质 量 部 门 负 责 6.7.3 航 线 维 修 放 行 人 员 的 授 权 评 估 方 法 和 程 序 授 权 方 式 授 权 人 员 清 单 和 授 权 范 围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注 释 : 航 线 维 修 放 行 人 员 的 授 权 应 当 由 质 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授 权 书 样 式 应 当 列 入 表 格 与 标 牌 样 件 部 分 ; 授 权 人 员 清 单 应 当 列 入 6.10.3 其 他 附 件 部 分 6.7.4 送 修 单 位 评 估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人 员 要 求 评 估 程 序 评 估 记 录 送 修 单 位 清 单 注 释 : 评 估 标 准 除 包 含 有 关 的 资 格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包 括 对 修 理 质 量 的 评 估 ; 评 估 应 当 有 相 对 固 定 的 检 查 单 ; 评 估 记 录 中 应 当 有 送 修 单 位 现 行 有 效 的 维 修 许 可 证 和 维 修 能 力 清 单 复 印 件 ; 送 修 单 位 清 单 可 用 由 质 量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的 单 独 文 件 形 式 6.7.5 航 材 供 应 商 评 估 - 30 - AC-121-51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人 员 要 求 评 估 程 序 评 估 记 录 航 材 供 应 商 清 单 注 释 : 航 材 供 应 商 评 估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58; 评 估 应 当 有 相 对 固 定 的 检 查 单 ; 航 材 供 应 商 清 单 可 用 由 质 量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的 单 独 文 件 形 式 6.7.6 单 机 档 案 和 单 机 适 航 性 状 况 的 监 控 单 机 档 案 的 建 立 单 机 档 案 的 更 新 单 机 适 航 性 状 况 评 估 周 期 单 机 适 航 性 状 况 评 估 的 要 求 发 现 问 题 的 通 知 和 改 正 评 估 记 录 注 释 : 单 机 档 案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59; 单 机 适 航 性 状 况 的 评 估 周 期 应 当 不 超 过 12 个 月 ; 单 机 适 航 性 状 况 的 评 估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对 航 空 器 维 修 记 录 的 评 估 和 实 际 状 况 的 评 估 6.7.7 内 部 质 量 审 核 审 核 范 围 审 核 计 划 审 核 员 审 核 项 目 单 AC-121-51 - 31 -
发 现 问 题 的 通 知 和 改 正 审 核 报 告 措 施 复 核 注 释 : 审 核 范 围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维 修 系 统 的 各 部 门 协 议 维 修 单 位 航 线 维 修 和 勤 务 的 委 托 单 位 ; 审 核 计 划 应 当 至 少 包 周 期 不 超 过 12 个 月 的 对 所 有 审 核 范 围 进 行 审 核 的 计 划 ; 审 核 报 告 应 当 能 直 接 报 告 总 工 程 师 6.7.8 维 修 差 错 管 理 差 错 报 告 差 错 调 查 调 查 记 录 改 正 措 施 措 施 复 核 注 释 : 维 修 差 错 管 理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61 6.7.10 质 量 调 查 调 查 事 项 调 查 人 员 资 格 要 求 调 查 工 作 程 序 和 记 录 要 求 调 查 报 告 6.8 可 靠 性 管 理 6.8.1 可 靠 性 管 理 机 构 和 职 责 组 织 机 构 图 - 32 - AC-121-51
职 责 说 明 工 作 方 式 和 要 求 6.8.2 可 靠 性 方 案 方 案 的 制 定 方 案 的 内 容 要 求 方 案 的 修 订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6.8.3 可 靠 性 控 制 体 系 数 据 收 集 数 据 分 析 性 能 标 准 改 正 措 施 数 据 显 示 和 报 告 维 修 间 隔 的 调 整 和 方 式 改 变 注 释 : 可 靠 性 管 理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54; 数 据 显 示 和 报 告 的 格 式 应 当 列 入 表 格 与 标 牌 样 件 部 分 6.9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6.9.1 培 训 大 纲 的 制 定 制 定 要 求 制 定 程 序 批 准 程 序 注 释 : 培 训 大 纲 的 要 求 可 参 考 AC-121-56 AC-121-51 - 33 -
6.9.2 培 训 计 划 制 定 要 求 制 定 程 序 批 准 程 序 计 划 通 报 6.9.3 培 训 的 实 施 实 施 通 知 培 训 质 量 管 理 培 训 记 录 培 训 合 格 证 件 注 释 : 培 训 合 格 证 件 应 当 列 入 表 格 与 标 牌 样 件 部 分 6.9.4 人 员 技 术 档 案 和 培 训 记 录 档 案 的 建 立 档 案 的 更 新 档 案 的 保 管 6.10 附 件 6.10.1 表 格 标 牌 样 件 6.10.2 工 作 程 序 清 单 6.10.3 其 他 附 件 注 释 : 对 于 仅 需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的 工 作 程 序 可 不 列 出 修 订 版 次 或 者 修 订 日 期, 以 便 于 修 订 ; 对 于 需 要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附 件 可 标 明 修 订 版 次 或 者 修 订 日 期, 并 视 为 随 手 册 的 签 署 批 准 一 同 批 准, - 34 - AC-121-51
否 则 需 要 单 独 签 署 批 准 6.11 CCAR-121 符 合 性 说 明 标 准 格 式 : CCAR-121 条 款 手 册 章 节 工 作 程 序 或 其 他 文 件 偏 离 说 明 注 释 : 此 处 仅 需 列 出 CCAR 条 款 和 对 应 AC 的 主 要 要 求 的 符 合 性 说 明,AC 中 具 体 详 细 要 求 可 在 有 关 的 申 请 时 提 交 必 要 的 符 合 性 说 明 7. 工 作 程 序 7.1 工 作 程 序 的 编 写 原 则 (1) 工 作 程 序 一 般 应 当 依 据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编 写, 如 涉 及 到 CCAR-145 部 有 相 同 要 求 的 工 作 程 序, 可 以 结 合 编 写, 即 同 一 工 作 程 序 可 能 同 时 适 用 于 满 足 CCAR-121 和 CCAR-145 部 的 要 求 ; (2) 除 在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有 详 细 的 规 定 外, 工 作 程 序 应 能 覆 盖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所 有 要 求 的 内 容 ; (3) 工 作 程 序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维 修 管 理 手 册 的 要 求 内 容 相 冲 突, 并 且 各 工 作 程 序 之 间 要 充 分 协 调 其 要 求 的 一 致 性 和 连 贯 性 ; (4) 除 与 维 修 及 维 修 管 理 不 直 接 相 关 的 行 政 财 务 及 后 勤 等 工 作 程 序 外, 工 作 程 序 的 编 写 要 有 统 一 的 控 制, 不 得 在 部 门 或 分 部 门 存 在 未 列 入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清 单 的 非 控 制 程 序 (5) 工 作 程 序 的 格 式 可 由 航 空 运 营 人 自 定, 但 应 使 用 相 对 统 一 的 格 式, 并 且 便 于 查 阅 和 保 存 7.2 工 作 程 序 的 内 容 要 求 工 作 程 序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的 适 用 部 分 : (1) 依 据 ; AC-121-51 - 35 -
(2) 适 用 范 围 ; (3) 所 需 的 人 员 岗 位 ; (4) 需 要 的 资 料 工 具 和 器 材 ; (5) 工 作 流 序 ; (6) 工 作 标 准 ; (7) 工 作 记 录 要 求 ; (8) 使 用 的 表 格 标 牌 样 件 7.4 工 作 程 序 的 批 准 (1) 除 质 量 部 门 独 立 的 工 作 程 序 应 当 由 总 工 程 师 批 准 外, 其 他 工 作 程 序 可 在 经 过 总 工 程 师 或 其 授 权 质 量 部 门 主 管 审 核 后, 由 维 修 副 总 经 理 ( 包 括 授 权 的 工 程 部 经 理 ) 或 由 其 授 权 人 员 批 准 ; (2) 工 作 程 序 的 批 准 和 审 核 应 当 至 少 使 用 签 字 的 方 式 (3) 需 要 由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的 工 作 程 序 首 先 应 当 获 得 本 单 位 的 批 准 7.4 工 作 程 序 的 分 发 与 控 制 (1) 工 作 程 序 的 分 发 应 当 统 一 控 制, 并 至 少 分 发 到 需 要 执 行 工 作 程 序 的 部 门 或 人 员 ; (2) 工 作 程 序 的 有 效 性 应 定 期 核 对, 失 效 的 工 作 程 序 不 得 保 留 在 工 作 现 场 - 36 - AC-1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