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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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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伊 美 尔 指 青 岛 伊 美 尔 国 宾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青 岛 门 诊 指 青 岛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伊 美 尔 前 身 远 东 整 形 指 远 东 ( 青 岛 )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青 岛 伊 美 尔 前 身 北 京 伊 美 尔 指 北 京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爱 康 医 院 指 北 京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前 身 伊 美 尔 爱 康 指 北 京 伊 美 尔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前 身 福 州 数 信 指 福 州 数 信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原 股 东 SK 指 SK 生 命 科 学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原 股 东 健 翔 医 院 指 北 京 伊 美 尔 健 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指 瑞 丽 诗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加 禾 美 诺 指 加 禾 美 诺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前 身 瑞 阳 易 信 指 瑞 阳 易 信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前 身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指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哈 尔 滨 投 资 指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医 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前 身 卓 卓 商 贸 指 哈 尔 滨 卓 卓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原 股 东 北 京 紫 竹 指 北 京 伊 美 尔 紫 竹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子 公 司 济 南 伊 美 尔 指 济 南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明 仁 医 院 指 济 南 伊 美 尔 明 仁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伊 美 尔 前 身 港 华 管 理 指 上 海 伊 美 尔 港 华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原 子 公 司, 已 转 让 瑞 阳 科 技 指 上 海 瑞 阳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伊 美 尔 管 理 指 伊 美 尔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西 安 伊 美 尔 指 西 安 雁 塔 伊 美 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田 永 成 美 容 指 西 安 田 永 成 医 学 美 容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伊 美 尔 前 身 君 泰 置 业 指 陕 西 君 泰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伊 美 尔 原 股 东 医 康 美 迪 指 北 京 医 康 美 迪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伊 美 尔 原 股 东 新 长 安 医 疗 指 西 安 新 长 安 医 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伊 美 尔 原 股 东 新 长 安 投 资 指 陕 西 新 长 安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西 安 伊 美 尔 原 股 东 伊 美 尔 连 锁 指 北 京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连 锁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贝 菲 斯 指 北 京 贝 菲 斯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华 御 美 晟 指 北 京 华 御 美 晟 医 疗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贝 菲 斯 原 股 东 伊 美 安 健 指 北 京 伊 美 安 健 投 资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公 司 控 制 的 合 伙 企 业 沈 阳 伊 美 尔 指 沈 阳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原 子 公 司, 已 转 让 百 汇 莱 佛 指 北 京 百 汇 莱 佛 医 院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子 公 司 港 华 医 院 指 上 海 伊 美 尔 港 华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港 华 管 理 的 子 公 司, 已 转 让 瑞 阳 门 诊 指 上 海 瑞 阳 整 形 外 科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瑞 阳 科 技 子 公 司 美 医 网 络 指 上 海 美 医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瑞 阳 科 技 子 公 司 长 岛 门 诊 指 北 京 伊 美 尔 长 岛 医 学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4

子 公 司 青 岛 瑞 丽 诗 指 青 岛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子 公 司 乐 芙 尼 门 诊 指 青 岛 乐 芙 尼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瑞 丽 诗 前 身 乐 芙 尼 诊 所 指 青 岛 乐 芙 尼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瑞 丽 诗 前 身 南 京 瑞 丽 诗 指 南 京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子 公 司 杭 州 瑞 俪 诗 指 杭 州 瑞 俪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子 公 司 武 汉 瑞 丽 诗 指 武 汉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子 公 司 万 禾 盛 美 容 指 武 汉 万 禾 盛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瑞 丽 诗 前 身 伊 美 尔 投 资 指 伊 美 尔 医 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伊 美 尔 管 理 子 公 司 济 南 丝 斓 朵 指 济 南 丝 斓 朵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伊 美 尔 子 公 司 时 代 奥 城 指 伊 美 尔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南 开 时 代 奥 城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伊 美 尔 管 理 分 公 司 成 都 瑞 丽 诗 指 成 都 青 羊 瑞 丽 诗 毛 发 移 植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三 会 指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指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指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指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监 事 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指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管 理 层 指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章 程 章 程 指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股 东 协 议 指 2016 年 4 月 签 署 的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协 议 报 告 期 指 2014 年 2015 年 专 业 术 语 美 容 外 科 指 美 容 外 科 是 一 门 以 人 体 美 学 理 论 为 基 础, 运 用 审 美 心 理 与 外 科 技 术 相 结 合 的 手 法, 对 人 体 美 加 以 修 复 和 再 塑, 或 对 一 些 损 容 性 疾 病 给 以 治 疗, 在 保 持 功 能 完 整 的 基 础 上 以 增 进 其 形 态 之 美 感 为 目 的 的 医 学 的 分 支 学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指 指 指 通 过 医 学 诊 治 方 式 满 足 皮 肤 的 2 级 需 求, 将 众 多 新 兴 皮 肤 美 容 科 技 与 传 统 皮 肤 护 理 创 造 性 结 合, 改 善 肌 肤 瑕 疵, 如 色 斑 痤 疮 皱 纹 等, 延 缓 肌 肤 衰 老 的 一 门 独 立 学 科 皮 肤 美 容 科 主 要 改 善 皮 肤 不 理 想 的 现 状, 让 皮 肤 恢 复 正 常 的 新 陈 代 谢 系 统, 提 高 皮 肤 健 康 度, 延 缓 皮 肤 衰 老, 从 肤 色 肤 质 肤 龄 肤 健 4 个 方 面 全 面 进 行 改 善 提 升, 从 症 状 新 陈 代 谢 根 源 长 远 管 理 4 个 维 度 深 入 皮 肤 不 同 层 次 彻 底 解 决 皮 肤 问 题 通 过 口 腔 技 术 手 段, 修 整 牙 齿 排 列 不 齐 牙 齿 形 态 异 常 牙 齿 色 泽 异 常, 达 到 牙 齿 美 容 效 果 的 治 疗 过 程, 主 要 采 用 牙 齿 美 白 法 树 脂 贴 面 瓷 贴 面 烤 瓷 牙 正 畸 等 在 中 医 理 论 和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人 体 美 学 理 论 指 导 下, 研 究 损 容 性 疾 病 的 防 治 和 损 容 性 生 理 缺 陷 的 掩 饰 和 矫 正, 以 5

达 到 防 病 健 身 延 年 驻 颜 维 护 和 创 塑 人 体 神 形 之 美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专 门 学 科 眼 轮 匝 肌 指 围 绕 眼 睛 的 肌 肉, 构 成 眼 皮, 负 责 闭 眼 工 作, 通 过 自 主 地 持 续 收 缩, 牵 动 其 上 的 皮 肤 内 眦 赘 皮 指 在 内 眦 角 前 方 的 一 片 垂 直 的 皮 肤 皱 襞, 它 遮 掩 着 内 眦 角, 使 内 眦 角 角 度 较 没 有 内 眦 赘 皮 的 人 为 小, 它 还 遮 挡 部 分 视 野, 使 有 双 重 脸 的 人 只 能 形 成 半 双, 而 影 响 眼 的 美 观 眶 膈 指 一 层 膜 样 物 质, 它 将 眼 眶 前 后 分 隔 它 从 眼 眶 周 围 延 伸 到 眼 睑, 代 表 着 眼 睑 的 纤 维 部 分 三 角 眼 指 由 于 上 睑 皮 肤 中 外 侧 松 弛 下 垂, 外 眦 角 被 遮 盖 显 小, 使 眼 裂 变 成 近 似 三 角 形, 中 老 年 人 多 见, 也 有 先 天 性 三 角 眼 者, 但 少 见 的 睑 板 指 强 韧 的 致 密 纤 维 结 缔 组 织 板, 形 成 眼 睑 的 支 持 结 构 马 鞍 鼻 指 鼻 梁 比 正 常 高 度 低, 鼻 背 呈 不 同 程 度 凹 陷 的 畸 形, 多 由 外 伤 感 染 及 先 天 畸 形 引 起, 属 鼻 畸 形 中 鼻 梁 低 平 或 凹 陷 的 种 类 朝 天 鼻 指 鼻 孔 朝 上, 鼻 孔 露 得 多, 鼻 梁 短, 朝 天 鼻 是 鼻 骨 及 鼻 软 骨 发 育 不 良 的 结 果, 是 一 种 常 见 的 鼻 部 畸 形 皮 瓣 指 在 自 身 取 一 块 皮 肤 和 皮 下 组 织 转 位 或 移 植 到 创 面 上 进 行 修 复, 这 部 分 转 位 或 移 植 的 皮 肤 和 皮 下 组 织 统 称 为 皮 瓣 血 管 生 长 因 子 指 具 有 促 进 血 管 生 长 发 育 再 生 和 创 伤 修 复 功 能 的 生 长 因 子 太 田 痣 指 上 腭 部 褐 青 色 痣 眼 皮 肤 黑 素 细 胞 增 生 病, 是 太 田 于 1938 年 首 次 描 述 的 一 种 波 及 巩 膜 及 同 侧 面 部 沿 三 叉 神 经 眼 支 上 颌 支 走 行 部 位 的 灰 蓝 色 斑 片 损 害, 好 发 于 有 色 人 种, 如 东 方 人 及 黑 人 女 性 多 见 热 玛 吉 指 即 塑 美 极, 一 种 专 业 的 非 手 术 紧 肤 除 皱 塑 型 设 备 该 设 备 采 用 治 疗 前 在 治 疗 部 位 打 格 定 位 技 术, 是 一 种 安 全 性 高 不 会 造 成 伤 口 的 治 疗 设 备 肉 毒 素 指 肉 毒 杆 菌 内 毒 素, 它 是 由 致 命 的 肉 毒 杆 菌 分 泌 而 出 的 细 菌 内 毒 素, 有 剧 毒 肉 毒 素 作 用 于 胆 碱 能 运 动 神 经 的 末 梢, 以 某 种 方 式 拮 抗 钙 离 子 的 作 用, 干 扰 乙 酰 胆 碱 从 运 动 神 经 末 梢 的 释 放, 使 肌 纤 维 不 能 收 缩 致 使 肌 肉 松 弛 以 达 到 除 皱 美 容 的 目 的 玻 尿 酸 指 又 称 糖 醛 酸 透 明 质 酸,D- 葡 萄 糖 醛 酸 及 N- 乙 酰 葡 糖 胺 组 成 的 双 糖 单 位 玻 尿 酸 (Hyaluronan), 基 本 结 构 是 由 两 个 双 糖 单 位 D- 葡 萄 糖 醛 酸 及 N- 乙 酰 葡 糖 胺 组 成 的 大 型 多 糖 类 它 的 透 明 质 分 子 能 携 带 500 倍 以 上 的 水 分, 为 当 今 所 公 认 的 最 佳 保 湿 成 分, 广 泛 的 应 用 在 保 养 品 和 化 妆 品 中 痤 疮 丙 酸 杆 菌 指 也 称 痤 疮 杆 菌 疮 疱 丙 酸 杆 菌, 是 造 成 青 春 痘 的 主 要 细 菌 ISAPS 指 即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Aesthetic Plastic Surgery, 国 际 美 容 整 形 外 科 协 会 ASAPS 指 即 American Society for Aesthetic Plastic Surgery, 美 国 美 容 整 形 外 科 协 会 JCI 指 国 际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认 证 联 合 委 员 会 用 于 对 美 国 以 外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认 证 的 附 属 机 构 6

JCI 认 证 指 世 界 公 认 的 医 疗 服 务 标 准, 在 业 内 可 代 表 医 院 服 务 和 医 院 管 理 的 高 级 水 平, 为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认 可, 由 JCI 进 行 评 审 和 授 予 CFDA 指 中 国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 本 数 值 若 出 现 总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造 成 7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自 身 及 所 处 行 业 的 特 点, 提 示 投 资 者 应 对 公 司 可 能 出 现 的 以 下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关 注 : 一 医 疗 风 险 在 临 床 医 学 上, 由 于 存 在 着 医 学 认 知 局 限 患 者 个 体 差 异 疾 病 情 况 不 同 医 生 素 质 差 异 医 院 条 件 限 制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各 类 诊 疗 行 为 均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着 程 度 不 一 的 风 险 作 为 医 学 的 一 个 重 要 分 支, 公 司 提 供 的 特 色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服 务 同 样 存 在 着 风 险, 医 疗 事 故 和 差 错 无 法 完 全 杜 绝 医 疗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导 致 医 疗 过 失 所 致 ; 另 一 方 面 并 非 诊 疗 行 为 本 身 存 在 过 失, 而 是 由 于 极 少 数 客 户 对 诊 疗 效 果 满 意 度 存 在 道 德 风 险 所 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医 疗 事 故, 且 医 疗 风 险 对 公 司 收 入 和 利 润 影 响 很 小, 未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但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仍 旧 无 法 杜 绝 医 疗 事 故 和 风 险 的 发 生 二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风 险 我 国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群 体 是 在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处 于 垄 断 地 位 的 背 景 下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起 步 晚 积 累 少, 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技 术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也 参 差 不 齐 一 小 部 分 民 营 医 院 诚 信 度 低 缺 乏 自 律, 损 害 了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在 社 会 上 的 整 体 形 象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坚 持 谨 慎 规 范 运 营, 十 分 重 视 对 企 业 形 象 的 维 护, 致 力 于 打 造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行 业 的 旗 舰 品 牌 但 是 面 对 目 前 民 营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现 状, 公 司 在 品 牌 塑 造 和 企 业 形 象 维 护 方 面 仍 然 要 付 出 比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更 多 的 努 力 三 相 关 经 营 资 质 不 能 延 续 的 风 险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开 展 的 部 分 业 务 需 要 取 得 包 括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在 内 的 经 营 资 质, 上 述 资 质 存 在 一 定 有 效 期 虽 然 公 司 已 经 取 得 了 开 展 业 务 所 必 须 的 经 营 资 质, 但 是 如 果 公 司 未 能 在 上 述 资 质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换 领 新 证 或 更 新 登 记, 公 司 将 不 能 继 续 经 营 相 关 业 8

务, 从 而 将 对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四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不 断 扩 大 的 市 场 规 模 和 国 家 鼓 励 性 的 政 策 导 向, 将 会 吸 引 更 多 的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服 务 行 业, 加 之 现 有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机 构 的 竞 争 意 识 和 竞 争 能 力 也 在 逐 步 增 强, 这 些 因 素 都 将 使 我 国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服 务 市 场 的 竞 争 更 加 激 烈 虽 然 公 司 经 过 多 年 耕 耘, 在 所 处 行 业 已 处 领 先 地 位, 但 若 不 能 在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的 市 场 继 续 保 持 或 提 升 原 有 优 势, 公 司 的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将 会 面 临 一 定 威 胁 五 诉 讼 风 险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因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纠 纷 及 其 他 赔 偿 支 出 导 致 的 支 出 分 别 为 2,028,658.30 元 1,101,784.22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分 别 为 0.38% 0.18%, 上 述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纠 纷 主 要 系 公 司 宣 传 推 广 过 程 中 工 作 疏 忽 所 致, 涉 及 金 额 较 小,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活 动 不 构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基 于 谨 慎 性 考 虑, 每 年 按 照 营 业 收 入 的 0.5% 计 提 风 险 准 备 金 以 应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医 疗 纠 纷 诉 讼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诉 讼 涉 及 金 额 合 计 4,995,562.97 元, 占 公 司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0.82%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受 理 法 院 尚 未 就 上 述 案 件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虽 然 上 述 诉 讼 所 涉 标 的 金 额 较 小, 且 公 司 为 有 效 防 范 和 减 少 医 疗 纠 纷 事 故 的 发 生, 已 建 立 一 系 列 内 控 程 序, 但 在 日 后 的 经 营 中, 公 司 不 排 除 发 生 败 诉 或 胜 诉 但 执 行 难 的 情 况, 将 会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六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较 大 风 险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分 别 为 1.20 亿 元 1.56 亿 元, 占 当 期 末 流 动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1.82% 70.30%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较 大 与 行 业 特 点 相 关, 客 户 治 疗 时 一 般 会 预 交 几 个 疗 程 的 款 项, 未 使 用 完 毕 的 疗 程 款 以 预 收 账 款 的 形 式 存 在 随 着 公 司 客 户 数 量 的 积 累, 预 收 账 款 的 金 额 可 能 将 进 一 步 增 加, 虽 然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客 户 管 理 系 统, 但 如 客 户 要 求 退 回 未 使 用 的 疗 程 款, 公 司 将 可 能 存 在 较 大 的 资 金 偿 还 压 力 七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共 有 17 家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9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营 业 税 :( 三 ) 医 院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国 办 发 (2010)58 号 文 件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卫 生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意 见 的 通 知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各 医 疗 机 构 均 通 过 减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或 者 由 当 地 税 务 局 直 接 给 予 减 免 的 方 式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报 告 期 内,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影 响 如 下 : 单 位 : 元 税 收 优 惠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免 税 优 惠 33,000,768.08 28,591,481.85 利 润 总 额 55,703,235.60 62,211,321.60 税 收 优 惠 金 额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59.25% 45.96% 若 未 来 国 家 调 整 有 关 医 疗 机 构 的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将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八 租 赁 经 营 管 理 场 所 的 续 租 风 险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当 前 租 赁 的 经 营 管 理 场 所 具 有 局 部 区 域 优 势, 在 局 部 范 围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客 户 黏 性 和 品 牌 知 名 度 虽 然 公 司 一 般 与 出 租 方 签 订 长 期 租 赁 协 议, 并 且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房 产 到 期 后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优 先 续 租 权, 但 仍 然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有 效 防 止 出 租 方 不 与 公 司 续 租 的 情 况 发 生, 若 公 司 需 要 另 找 其 他 经 营 管 理 场 所, 由 此 可 能 存 在 造 成 客 户 流 失 的 风 险 及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资 质 的 风 险 九 股 东 回 购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风 险 自 2014 年 12 月 以 来, 公 司 陆 续 引 进 了 梦 美 福 德 华 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上 海 润 沃 丰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其 中 2016 年 4 月 公 司 股 东 与 华 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等 投 资 者 分 别 签 订 了 股 东 协 议, 约 定, 自 公 司 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申 报 挂 牌 材 料 之 日, 若 公 司 未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IPO, 且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未 退 出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则 公 司 股 东 汪 永 安 及 汪 牧 远 需 承 担 回 购 华 泰 瑞 合 股 权 的 义 务 汪 永 安 回 购 福 德 股 权 的 义 务 同 时 约 定 如 果 因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申 请 未 获 通 过, 或 者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申 报 材 料 被 撤 回 或 公 司 主 动 撤 回 挂 牌 申 报 材 料, 则 由 公 司 继 续 履 行 回 购 华 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持 有 股 份 的 义 务 10

十 公 司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的 风 险 由 于 公 司 在 日 常 经 营 中 会 产 生 较 多 金 额 的 现 金, 为 了 避 免 出 现 资 金 闲 置 导 致 的 通 货 膨 胀 情 况, 公 司 择 时 进 行 了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投 资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流 动 资 产 比 为 3.76% 虽 然 投 资 规 模 相 对 较 小, 但 如 果 公 司 持 有 股 票 的 价 格 出 现 大 幅 波 动 会 对 公 司 利 润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响 十 一 市 场 开 拓 风 险 根 据 公 司 的 发 展 情 况 看,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的 销 售 费 用 占 公 司 收 入 的 比 分 别 为 22.96% 和 25.84%, 销 售 费 用 分 别 为 1.22 亿 元 和 1.58 亿 元, 不 论 是 绝 对 额 还 是 占 比 均 有 上 升 公 司 在 大 力 开 拓 市 场 的 同 时 也 有 可 能 加 大 广 告 费 推 广 费 等 费 用 的 支 出 此 外, 除 了 通 过 多 渠 道 的 推 广 增 加 公 司 的 知 名 度,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还 通 过 积 极 的 并 购 新 设 医 疗 机 构 等 方 式 拓 宽 了 公 司 服 务 的 市 场 广 度, 但 新 设 并 购 的 医 疗 机 构 都 会 面 对 调 整 期 和 适 应 期, 会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处 于 亏 损 状 态,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十 六 家 医 疗 机 构 中 有 五 家 依 然 处 于 亏 损 状 态 开 拓 市 场 所 产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新 设 并 购 机 构 的 过 渡 期 的 亏 损 会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响 11

目 录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2 释 义... 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8 第 一 节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14 一 基 本 情 况... 14 二 股 份 挂 牌 情 况... 15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及 股 东 情 况... 17 四 历 史 沿 革... 25 五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及 历 史 沿 革... 43 六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70 七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简 表... 14 八 中 介 机 构 相 关 情 况... 74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14 一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77 二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图 及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流 程 方 式... 83 三 公 司 技 术 资 质 固 定 资 产 等 关 键 要 素 情 况... 87 四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情 况... 110 五 商 业 模 式... 113 六 行 业 概 况... 114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138 一 公 司 治 理 情 况... 138 二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存 在 的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情 况... 140 三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147 四 公 司 独 立 性... 148 五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149 12

六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重 大 投 资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方 交 易 等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和 执 行 情 况... 151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情 况... 157 八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158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164 一 近 两 年 的 审 计 意 见 和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164 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合 并 范 围 及 变 动 情 况... 182 三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186 四 内 控 制 度 有 效 性 及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规 范 性... 200 五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203 六 关 联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248 七 需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256 八 报 告 期 内 的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258 九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259 十 控 股 子 公 司 或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261 十 一 风 险 因 素 及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164 十 二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分 析... 268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272 第 六 节 附 件... 278 13

第 一 节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一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永 安 公 司 设 立 日 期 :2008 年 2 月 20 日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日 期 :2016 年 4 月 22 日 注 册 资 本 :128,627,250.00 元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 号 幸 福 大 厦 A 座 2 层 201-203 邮 编 :100083 电 话 :010-82037778 传 真 :010-82037602 电 子 邮 箱 :boardoffice@evercare.com.cn 互 联 网 网 址 :http://www.evercarecn.com 董 事 会 秘 书 : 马 东 升 所 属 行 业 :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专 业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2 年 修 订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的 行 业 目 录 与 分 类 原 则, 公 司 属 于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下 的 Q83 卫 生 ;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公 司 属 于 Q8315 专 科 医 院 ; 根 据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处 细 分 行 业 为 Q8315 专 科 医 院 经 营 范 围 : 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代 理 进 出 口 ; 批 发 化 妆 品 及 卫 生 用 品 文 化 用 品 ;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咨 询 ( 须 经 审 批 的 诊 疗 活 动 除 外 ); 批 发 Ⅲ 类 医 疗 器 械 : 医 用 电 子 仪 器 设 备 医 用 激 光 仪 器 设 备 植 入 材 料 和 人 工 器 官, 手 术 室 急 救 室 诊 疗 室 设 备 及 器 具 医 用 卫 生 材 料 及 敷 料 ( 1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以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2 不 得 公 开 开 展 证 券 类 产 品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活 动 ;3 不 得 发 放 贷 款 ;4 不 得 对 所 投 资 企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5 不 得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承 诺 最 低 14

收 益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主 营 业 务 : 伊 美 尔 主 要 从 事 专 业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是 一 家 大 型 医 疗 美 容 连 锁 集 团 服 务 涵 盖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和 美 容 中 医 科 等 多 种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目 前 在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青 岛 哈 尔 滨 等 地 合 计 拥 有 十 七 家 医 疗 美 容 分 支 机 构 二 股 份 挂 牌 情 况 ( 一 ) 股 份 代 码 股 份 简 称 挂 牌 日 期 股 票 简 称 : 伊 美 尔 股 票 代 码 :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人 民 币 挂 牌 日 期 : 年 月 日 股 份 总 额 :128,627,250.00 股 转 让 方 式 : 协 议 转 让 ( 二 )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情 况 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第 2.8 条 规 定 : 挂 牌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挂 牌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分 三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每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数 量 均 为 其 挂 牌 前 所 持 股 票 的 三 分 之 一,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时 间 分 别 为 挂 牌 之 日 挂 牌 期 满 一 年 和 两 年 挂 牌 前 十 二 个 月 以 内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进 行 过 转 让 的, 该 股 票 的 管 理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15

行, 主 办 券 商 为 开 展 做 市 业 务 取 得 的 做 市 初 始 库 存 股 票 除 外 因 司 法 裁 决 继 承 等 原 因 导 致 有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持 有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后 续 持 有 人 应 继 续 执 行 股 票 限 售 规 定 2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未 满 一 年,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在 挂 牌 之 时 不 存 在 可 以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进 行 公 开 转 让 的 股 份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及 本 次 可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转 让 的 数 量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本 次 可 进 入 全 国 是 否 存 在 质 押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转 或 冻 结 情 况 让 的 数 量 ( 股 ) 1 汪 永 安 40,224,229.00 31.2719 否 0 2 安 健 恒 远 28,953,868.00 22.5099 否 0 3 华 美 福 德 23,910,052.00 18.5887 否 0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0.00 9.5625 否 0 5 珠 海 悦 和 9,003,908.00 7.0000 否 0 6 梦 美 福 德 6,142,491.00 4.7754 否 0 7 华 泰 瑞 合 5,145,090.00 4.0000 否 0 8 汪 牧 远 1,804,259.00 1.4027 否 0 9 上 海 润 沃 丰 1,143,353.00 0.8889 否 0 合 计 128,627,250.00 100.00 -- 0 16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及 股 东 情 况 ( 一 )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图 注 : 公 司 子 公 司 伊 美 尔 管 理 在 天 津 设 立 了 分 公 司 伊 美 尔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南 开 时 代 奥 城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简 称 时 代 奥 城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海 润 沃 丰 系 代 表 其 关 联 的 契 约 型 私 募 基 金 上 海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投 资 于 公 司, 契 约 型 基 金 上 海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因 不 具 备 自 然 人 法 人 合 伙 企 业 等 主 体 资 格, 无 法 办 理 股 东 信 息 登 记, 上 海 润 沃 丰 作 为 上 海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代 其 办 理 了 工 商 登 记, 上 海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为 伊 美 尔 的 实 际 股 东 ( 二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规 定 :( 二 ) 控 股 股 东,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 三 )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指 虽 不 是 公 司 的 股 东, 但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协 议 或 者 其 他 安 排,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17

汪 永 安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31.2719% 的 股 权, 汪 永 安 通 过 安 健 恒 远 持 有 公 司 22.5099% 的 股 权 通 过 美 瑞 诗 斓 持 有 公 司 9.5625% 的 股 权, 汪 永 安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63.3443% 的 具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汪 永 安 系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汪 永 安, 男,1964 年 7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1997 年 7 月 毕 业 于 中 国 金 融 学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1986 年 9 月 至 1990 年 10 月 就 职 于 中 国 化 工 报 社 ;1990 年 11 月 至 1991 年 12 月 就 职 于 美 国 孟 山 都 公 司 ;1992 年 1 月 至 1994 年 2 月 就 职 于 中 国 化 工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大 连 开 发 区 分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1994 年 3 月 至 1997 年 3 月 就 职 于 中 化 贸 易 发 展 公 司, 任 执 行 经 理 ;1997 年 5 月 至 2008 年 5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中 恒 健 医 疗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任 董 事 长 ;2008 年 6 月 至 2012 年 5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董 事 长 ;2012 年 6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三 ) 公 司 股 东 的 持 股 情 况 及 股 东 之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1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及 股 东 之 间 关 联 关 系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股 东 的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汪 永 安 40,224,229.00 31.2719 2 安 健 恒 远 28,953,868.00 22.5099 3 华 美 福 德 23,910,052.00 18.5887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0.00 9.5625 5 珠 海 悦 和 9,003,908.00 7.0000 6 梦 美 福 德 6,142,491.00 4.7754 7 华 泰 瑞 合 5,145,090.00 4.0000 8 汪 牧 远 1,804,259.00 1.4027 9 上 海 润 沃 丰 1,143,353.00 0.8889 合 计 128,627,250.00 100.00 股 东 汪 永 安 系 股 东 汪 牧 远 的 父 亲 ; 股 东 美 瑞 诗 斓 系 公 司 的 员 工 持 股 平 台, 为 汪 永 安 实 际 控 制 ; 股 东 安 健 恒 远 系 股 东 汪 永 安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 股 东 华 美 福 德 系 18

梦 美 福 德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2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6 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汪 永 安 40,224,229.00 31.2719 2 安 健 恒 远 28,953,868.00 22.5099 3 华 美 福 德 23,910,052.00 18.5887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0.00 9.5625 5 珠 海 悦 和 9,003,908.00 7.0000 6 梦 美 福 德 6,142,491.00 4.7754 合 计 120,534,548.00 93.7100 注 : 梦 美 福 德 持 有 华 美 福 德 100% 股 权, 梦 美 福 德 通 过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合 计 为 23.3641% (1) 汪 永 安, 基 本 情 况 见 第 一 节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及 股 东 情 况 之 ( 二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2)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健 恒 远 )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014828537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安 健 恒 远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花 园 路 甲 32 号 ( 仰 源 大 厦 )14 层 1401 室 汪 永 安 5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投 资 管 理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 投 资 咨 询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1 不 得 以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2 不 得 公 开 交 易 证 券 类 产 品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 3 不 得 发 放 贷 款 ;4 不 得 向 所 投 资 企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经 营 范 围 保 ;5 不 得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12 年 4 月 19 日 19

营 业 期 限 自 2012 年 4 月 19 日 至 2032 年 4 月 18 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安 健 恒 远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汪 永 安 46.1111 92.2222 2 汪 牧 远 3.8889 7.7778 合 计 50.00 100.00 (3) 北 京 梦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梦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梦 美 福 德 ) 目 前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018286030 的 营 业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梦 美 福 德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北 京 梦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青 云 里 满 庭 芳 园 小 区 9 号 楼 青 云 当 代 大 厦 17 层 1708 室 02 号 房 间 方 敏 人 民 币 53616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外 国 法 人 独 资 ) 医 疗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投 资 咨 询 ; 批 发 医 疗 器 械 ( 涉 及 专 项 审 批 的 事 项, 未 获 审 批 前 不 得 经 营 ) 日 用 品 化 工 产 品 ( 不 含 危 险 品 ) 建 筑 材 料 ( 不 含 钢 经 营 范 围 材 );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代 理 进 出 口 ( 不 涉 及 国 营 贸 易 管 理 商 品, 涉 及 配 额 许 可 证 管 理 商 品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成 立 日 期 2014 年 12 月 09 日 营 业 期 限 自 2015 年 06 月 05 日 至 2045 年 06 月 04 日 梦 美 福 德 为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东 为 Citrine Gem Investmen Holdings Limited( 简 称 华 平 投 资 ), 梦 美 福 德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华 平 投 资, 不 存 在 对 外 募 集 资 金 的 情 况, 同 时 梦 美 福 德 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梦 美 福 德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办 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或 备 案 手 续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梦 美 福 德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比 例 (%) 20

1 Citrine Gem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53,616.00 100.00 合 计 53,616.00 100.00 (4) 北 京 华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华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美 福 德 ) 目 前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019458778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华 美 福 德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北 京 华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青 云 里 满 庭 芳 园 小 区 9 号 楼 青 云 当 代 大 厦 1705 室 701 号 方 敏 人 民 币 2906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投 资 咨 询 ; 批 发 医 疗 器 械 I 类 日 用 品 化 工 产 品 ( 不 含 危 险 化 学 经 营 范 围 品 及 一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 建 筑 材 料 ;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代 理 进 出 口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15 年 07 月 09 日 营 业 期 限 自 2015 年 07 月 09 日 至 2045 年 07 月 08 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华 美 福 德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北 京 梦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9,060.00 100.00 合 计 29,060.00 100.00 华 美 福 德 为 有 限 公 司, 其 股 东 为 梦 美 福 德, 华 美 福 德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梦 美 福 德, 不 存 在 对 外 募 集 资 金 的 情 况, 同 时 华 美 福 德 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华 美 福 德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办 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或 备 案 手 续 (5)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美 瑞 诗 斓 )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房 山 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11013423115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21

本 出 具 之 日, 美 瑞 诗 斓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良 乡 凯 旋 大 街 建 设 路 18 号 -A561 法 定 代 表 人 汪 永 安 注 册 资 本 124.518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经 营 范 围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咨 询 ( 中 介 除 外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10 年 12 月 1 日 营 业 期 限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 至 2030 年 11 月 30 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美 瑞 诗 斓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在 伊 美 尔 的 任 职 出 资 额 (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汪 永 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974,592.00 78.2692 2 马 东 升 财 务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50,793.00 4.0792 3 汪 济 广 -- 32,322.00 2.5958 4 王 冀 耕 北 京 伊 美 尔 技 术 副 院 长 32,322.00 2.5958 5 丁 阳 副 总 经 理 29,091.00 2.3363 6 刘 剑 如 副 总 经 理 29,091.00 2.3363 7 何 祯 平 幸 福 医 院 整 形 一 科 主 任 18,470.00 1.4833 8 周 刚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13,853.00 1.1125 9 余 春 玲 -- 13,853.00 1.1125 10 陈 继 革 -- 11,082.00 0.8900 11 柳 成 北 京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科 主 诊 医 生 11,082.00 0.8900 12 袁 志 伟 幸 福 医 院 整 形 科 主 诊 专 家 11,082.00 0.8900 13 刘 庆 荣 北 京 紫 竹 行 政 院 长 4,617.00 0.3708 14 王 秋 红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4,617.00 0.3708 15 鲁 健 钢 后 勤 保 障 部 经 理 2,771.00 0.2225 16 王 楠 IT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2,771.00 0.2225 17 杨 国 芬 董 事 长 特 别 事 务 助 理 2,771.00 0.2225 合 计 1,245,180.00 100.00 汪 济 广 余 春 玲 陈 继 革 曾 为 公 司 员 工, 目 前 已 离 职, 其 所 持 有 的 美 瑞 诗 斓 的 股 权 将 转 让 给 汪 永 安, 具 体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目 前 正 在 办 理 中 22

(6) 珠 海 悦 和 睿 信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珠 海 悦 和 睿 信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珠 海 悦 和 ) 目 前 持 有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1440400354634262T 的 非 法 人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珠 海 悦 和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珠 海 悦 和 睿 信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 -6123 投 资 人 或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北 京 悦 和 嘉 盛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委 派 代 表 : 刘 二 海 ) 企 业 类 型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合 伙 协 议 记 载 的 经 营 范 围 : 股 权 投 资, 投 资 咨 询 成 立 日 期 2015 年 08 月 26 日 营 业 期 限 自 2015 年 08 月 26 日 至 2025 年 08 月 26 日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珠 海 悦 和 的 合 伙 人 权 益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性 质 合 伙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1 普 通 合 伙 人 珠 海 悦 昕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0.1 2 有 限 合 伙 人 黄 少 群 1,969.2 3 有 限 合 伙 人 刘 浩 1,312.8 4 有 限 合 伙 人 育 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00.0 5 有 限 合 伙 人 苏 州 悦 信 一 期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6,858.0 合 计 10,949.1 悦 和 睿 信 上 述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珠 海 悦 昕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已 经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完 成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登 记 编 号 为 P1032029; 珠 海 悦 和 睿 信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取 得 了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出 具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证 明 ( 备 案 编 号 :SK8317) 3 股 东 中 的 专 业 投 资 机 构 情 况 公 司 股 东 中 存 在 专 业 投 资 机 构, 包 括 梦 美 福 德 华 美 福 德 珠 海 悦 和 华 泰 瑞 合 上 海 润 沃 丰 23

(1) 北 京 梦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梦 美 福 德 基 本 情 况 见 第 一 节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及 股 东 情 况 之 ( 三 )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及 股 东 之 间 关 联 关 系 之 2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的 持 股 情 况 2016 年 2 月 18 日, 梦 美 福 德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梦 美 福 德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办 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或 备 案 手 续 (2) 北 京 华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华 美 福 德 基 本 情 况 见 第 一 节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及 股 东 情 况 之 ( 三 )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及 股 东 之 间 关 联 关 系 之 2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的 持 股 情 况 2016 年 2 月 18 日, 华 美 福 德 出 具 确 认 函, 确 认 华 美 福 德 不 属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办 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或 备 案 手 续 (3) 珠 海 悦 和 睿 信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珠 海 悦 和 基 本 情 况 见 第 一 节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及 股 东 情 况 之 ( 三 )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及 股 东 之 间 关 联 关 系 之 2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的 持 股 情 况 (4) 北 京 华 泰 瑞 合 医 疗 产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北 京 华 泰 瑞 合 医 疗 产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华 泰 瑞 合 ) 目 前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东 城 分 局 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1344251899G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华 泰 瑞 合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北 京 华 泰 瑞 合 医 疗 产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中 街 甲 27 号 2 幢 甲 829 室 北 京 华 泰 瑞 合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委 派 张 泉 源 为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代 表 ) 24

企 业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营 业 期 限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业 务 ;1 发 放 贷 款 ;2 公 开 交 易 证 券 投 资 或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3 以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4 对 除 被 投 资 企 业 以 外 的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 投 资 管 理 ; 投 资 咨 询 (1 不 得 以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2 不 得 公 开 交 易 证 券 类 产 品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3 不 得 发 放 贷 款 ;4 不 得 向 所 投 资 企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5 不 得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015 年 06 月 01 日 自 2015 年 06 月 01 日 至 2021 年 05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华 泰 瑞 合 取 得 了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出 具 的 备 案 编 码 为 S83573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证 明 (5) 上 海 润 沃 丰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润 沃 丰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润 沃 丰 ) 目 前 持 有 上 海 市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5665992860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上 海 润 沃 丰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营 业 期 限 上 海 润 沃 丰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大 渡 河 路 525 号 505 室 已 郝 一 鸣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商 务 咨 询 2010 年 12 月 29 日 自 2010 年 12 月 29 日 至 2030 年 12 月 28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海 润 沃 丰 系 代 表 其 管 理 的 契 约 型 私 募 基 金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投 资 于 公 司,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为 公 司 的 实 际 股 东 上 海 润 沃 丰 已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等 法 律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办 理 了 私 募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并 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 取 得 了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出 具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证 书,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称 ( 中 文 ) 上 海 润 沃 丰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5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称 ( 英 文 ) Rolf Inverstment Co.,Ltd. 登 记 编 号 P1002687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56659928-6 登 记 时 间 2014-05-26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大 渡 河 路 525 号 505 室 已 办 公 地 址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资 本 管 理 基 金 主 要 类 别 申 请 的 其 他 业 务 类 型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龙 东 大 道 1 号 汤 臣 别 墅 452 号 10,000 万 元 200 万 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其 他 投 资 基 金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12 月 11 日,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取 得 了 备 案 编 码 为 S80213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证 明 上 海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明 细 如 下 : 序 号 基 金 投 资 人 认 购 金 额 ( 元 ) 认 购 比 例 (%) 1 谢 XX 21,000,000.00 100.00 合 计 21,000,000.00 100.00 除 了 上 海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外, 上 海 润 沃 丰 还 管 理 了 1 只 股 权 投 资 基 金,4 只 证 券 投 资 类 基 金,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编 号 成 立 时 间 备 案 时 间 基 金 类 型 润 沃 丰 万 好 万 家 专 项 基 金 SD0141 2015-11-19 2015-12-11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上 合 高 金 1 号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S23157 2014-12-19 2014-12-23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润 沃 丰 3 号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S33834 2015-04-22 2015-05-18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金 润 沃 丰 华 兴 合 全 新 三 板 一 号 S39120 2015-05-28 2015-07-15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专 项 基 金 润 沃 丰 5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SD1195 2015-11-24 2015-12-03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 通 过 查 询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上 海 润 沃 丰 还 登 记 了 一 只 名 叫 上 海 润 沃 丰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的 产 品, 经 核 查, 产 品 并 未 实 际 发 行, 没 有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综 上 所 述, 上 海 润 沃 丰 系 上 海 润 沃 丰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上 海 润 沃 丰 26

伊 美 尔 专 项 基 金 与 其 管 理 人 及 其 管 理 人 名 下 的 其 他 产 品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四 历 史 沿 革 ( 一 )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1 2008 年 2 月,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2008 年 2 月, 公 司 前 身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 设 立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由 北 京 中 恒 健 医 疗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中 恒 健 ) 汪 永 安 出 资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3,0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600 万 元 其 中, 北 京 中 恒 健 认 缴 2,880 万 元, 实 缴 480 万 元 ; 汪 永 安 认 缴 120 万 元, 实 缴 120 万 元 2008 年 2 月 19 日, 北 京 中 金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中 金 验 字 (2008) 第 002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8 年 2 月 20 日,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成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1 北 京 中 恒 健 2,880.00 480.00 96.00 货 币 出 资 2 汪 永 安 120.00 120.00 4.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3,000.00 600.00 100.00 -- 2 2008 年 4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次 出 资 之 第 二 期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及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08 年 3 月 24 日,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决 议 由 北 京 中 恒 健 对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1,000 万 元 ; 汪 永 安 将 其 所 持 4% 股 份 以 120 万 元 转 让 给 北 京 中 恒 健 ( 北 京 中 恒 健 系 汪 永 安 李 斌 控 制, 其 中 汪 永 安 持 股 55% 李 斌 持 股 45%) 2008 年 4 月 15 日, 北 京 中 金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中 金 验 字 (2008) 第 005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8 年 4 月 16 日,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27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及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额 ( 万 元 ) 元 ) 1 北 京 中 恒 健 3,000.00 1,6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3,000.00 1,600.00 100.00 -- 3 2008 年 4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次 出 资 之 第 三 期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及 第 一 次 增 资 2008 年 4 月 24 日,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召 开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北 京 中 恒 健 对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1,400 万 元 ;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将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5,000 万 元, 新 增 的 2,00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由 北 京 中 恒 健 实 际 缴 纳 2008 年 4 月 25 日, 北 京 中 金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中 金 验 字 (2008) 第 006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8 年 4 月 28 日,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股 东 名 称 / 姓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出 资 比 例 出 资 方 式 号 名 元 ) 元 ) (%) 1 北 京 中 恒 健 5,000.00 5,0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5,000.00 5,000.00 100.00 -- 4 2008 年 10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打 算 将 伊 美 尔 医 疗 作 为 未 来 上 市 的 主 体, 因 此 决 定 将 实 体 公 司 伊 美 尔 有 限 转 移 到 伊 美 尔 医 疗 的 名 下, 由 伊 美 尔 医 疗 直 接 持 股 同 时,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双 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双 升 公 司 ) 和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城 智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城 智 控 股 ) 均 有 意 对 伊 美 尔 有 限 进 行 投 资, 但 鉴 于 两 家 公 司 均 是 外 资 企 业, 通 过 投 资 平 台 入 股 医 疗 机 构 相 对 便 利, 因 此 遂 通 过 投 资 伊 美 尔 医 疗 的 方 式 间 接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份 2008 年 9 月, 双 升 公 司 城 智 控 股 对 伊 美 尔 医 疗 进 行 了 增 资 增 资 后, 伊 美 尔 医 疗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 北 京 中 恒 健 出 资 714.29 万 元, 占 比 46.64%; 双 升 公 司 出 资 408.50 万 元, 占 比 26.68%; 城 智 控 股 出 资 408.50 万 元, 占 比 26.68% 随 28

后, 北 京 中 恒 健 将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了 伊 美 尔 医 疗 2008 年 10 月 10 日, 伊 美 尔 ( 北 京 ) 美 容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5 月, 伊 美 尔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伊 美 尔 ( 北 京 ) 美 容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伊 美 尔 美 容 )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伊 美 尔 医 疗, 同 时 北 京 中 恒 健 将 其 实 缴 5,000 万 元 出 资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医 疗 2008 年 10 月 14 日, 伊 美 尔 美 容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美 容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股 东 名 称 / 姓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出 资 比 例 出 资 方 式 号 名 元 ) 元 ) (%) 1 伊 美 尔 医 疗 5,000.00 5,0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5,000.00 5,000.00 100.00 --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伊 美 尔 医 疗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股 权, 北 京 中 恒 健 通 过 伊 美 尔 医 疗 间 接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46.64%; 双 升 公 司 通 过 伊 美 尔 医 疗 间 接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26.68%; 城 智 控 股 通 过 伊 美 尔 医 疗 间 接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26.68% 5 2010 年 8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次 增 资 2010 年 8 月 13 日,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1 月, 伊 美 尔 ( 北 京 ) 美 容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伊 美 尔 有 限 )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议 将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7,300 万 元, 新 增 的 2,300 万 元 由 伊 美 尔 医 疗 实 际 出 资 2010 年 8 月 13 日, 北 京 九 州 昊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了 京 昊 验 字 [2010] 第 042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10 年 8 月 13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 万 元 ) ( 万 元 ) 1 伊 美 尔 医 疗 7,300.00 7,3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7,300.00 7,300.00 100.00 -- 29

6 2010 年 8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次 增 资 2010 年 8 月 30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将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9,000 万 元, 新 增 的 1,700 万 元 由 伊 美 尔 医 疗 实 际 出 资 2010 年 8 月 30 日, 北 京 九 州 昊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了 京 昊 验 字 [2010] 第 046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10 年 8 月 30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 万 元 ) ( 万 元 ) 1 伊 美 尔 医 疗 9,000.00 9,0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9,000.00 9,000.00 100.00 -- 7 2011 年 3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次 增 资 2011 年 3 月 15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将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2,300 万 元, 新 增 的 3,30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由 伊 美 尔 医 疗 实 际 出 资 2011 年 3 月 16 日, 北 京 津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京 津 泰 会 验 字 [2011] 第 0495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11 年 3 月 16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 万 元 ) ( 万 元 ) 1 伊 美 尔 医 疗 12,300.00 12,3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300.00 12,300.00 100.00 -- 8 2011 年 3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截 至 2011 年 3 月, 伊 美 尔 医 疗 的 股 权 机 构 为 : 北 京 中 恒 健 持 股 83.33%, 天 津 天 图 持 股 10.125%, 深 圳 天 图 持 股 0.5%, 景 鸿 汇 金 持 股 6.045% 伊 美 尔 医 疗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的 股 权 因 此, 北 京 中 恒 健 间 接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83.33% 的 股 权, 天 津 天 图 间 接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10.125% 的 股 权, 深 圳 天 图 间 接 持 有 伊 美 尔 30

有 限 0.5% 的 股 权, 景 鸿 汇 金 间 接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6.045% 的 股 权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目 的 是 将 上 述 股 东 的 间 接 持 股 转 为 直 接 持 股 转 让 前 后, 各 股 东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2011 年 3 月 23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引 入 新 股 东 汪 永 安 李 斌 天 津 天 图 兴 盛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天 津 天 图 )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美 瑞 诗 斓 ) 北 京 景 鸿 汇 金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景 鸿 汇 金 ) 深 圳 市 天 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深 圳 天 图 ); 同 意 伊 美 尔 医 疗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4,684.086 万 元 出 资 转 让 给 汪 永 安,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4,335.504 万 元 出 资 转 让 给 李 斌,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1,245.375 万 元 出 资 转 让 给 天 津 天 图,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1,230 万 元 出 资 转 让 给 美 瑞 诗 斓,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743.535 万 元 出 资 转 让 给 景 鸿 汇 金,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61.5 万 元 出 资 转 让 给 深 圳 天 图 2011 年 3 月 23 日, 伊 美 尔 医 疗 与 汪 永 安 李 斌 美 瑞 诗 斓 深 圳 天 图 天 津 天 图 景 鸿 汇 金 共 同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 伊 美 尔 医 疗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的 股 权 分 别 转 让 给 汪 永 安 李 斌 美 瑞 诗 斓 深 圳 天 图 天 津 天 图 景 鸿 汇 金, 转 让 价 款 合 计 1.23 亿 元 其 中, 汪 永 安 支 付 人 民 币 4,684.086 万 元, 李 斌 支 付 人 民 币 4,335.504 万 元, 天 津 天 图 支 付 人 民 币 1,245.375 万 元, 美 瑞 诗 斓 支 付 人 民 币 1,230 万 元, 景 鸿 汇 金 支 付 人 民 币 743.535 万 元, 深 圳 天 图 支 付 人 民 币 61.5 万 元 2011 年 3 月 28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 万 元 ) ( 万 元 ) 1 汪 永 安 4,684.086 4,684.086 38.082 货 币 出 资 2 李 斌 4,335.504 4,335.504 35.248 货 币 出 资 3 天 津 天 图 1,245.375 1,245.375 10.125 货 币 出 资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5 景 鸿 汇 金 743.535 743.535 6.045 货 币 出 资 6 深 圳 天 图 61.500 61.500 0.500 货 币 出 资 31

合 计 12,300.00 12,300.00 100.00 -- 9 2011 年 4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次 增 资 2011 年 4 月 14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北 京 君 联 睿 智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君 联 睿 智 ), 同 意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3,683.75 万 元, 君 联 睿 智 增 资 9,000 万 元 人 民 币,1,383.75 万 元 计 入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金 额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2011 年 4 月 27 日, 北 京 九 州 昊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了 京 昊 验 字 [2011] 第 024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11 年 4 月 27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684.086 4,684.086 34.2310 货 币 出 资 2 李 斌 4,335.504 4,335.504 31.6836 货 币 出 资 3 天 津 天 图 1,245.375 1,245.375 9.1011 货 币 出 资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8.9888 货 币 出 资 5 景 鸿 汇 金 743.535 743.535 5.4337 货 币 出 资 6 深 圳 天 图 61.500 61.500 0.4494 货 币 出 资 7 君 联 睿 智 1,383.750 1,383.750 10.1124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3683.750 1,3683.750 100.00 -- 10 2011 年 6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次 股 权 转 让 2011 年 5 月 27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北 京 鼎 晖 维 鑫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鼎 晖 维 鑫 ) 北 京 鼎 晖 维 森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鼎 晖 维 森 ); 同 意 汪 永 安 将 其 所 持 有 41.5125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鼎 晖 维 鑫,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189.1125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鼎 晖 维 森, 李 斌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230.625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鼎 晖 维 鑫 2011 年 5 月 27 日, 李 斌 汪 永 安 与 鼎 晖 维 鑫 鼎 晖 维 森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协 议, 约 定 李 斌 将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1.685% 的 股 权 (2,306,250.00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鼎 晖 维 鑫 ; 汪 永 安 将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1.685% 的 32

股 权 (2,306,250.00 元 出 资 额 ) 分 别 转 让 给 鼎 晖 维 鑫 415,125 元 鼎 晖 维 森 1,891,125 元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其 中 鼎 晖 维 鑫 支 付 李 斌 股 权 转 让 款 1500 万 元, 支 付 汪 永 安 股 权 转 让 款 270 万 元, 鼎 晖 维 森 支 付 汪 永 安 股 权 转 让 款 1230 万 元 2011 年 6 月 21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453.461 4453.461 32.5456 货 币 出 资 2 李 斌 4,104.879 4104.879 29.9982 货 币 出 资 3 天 津 天 图 1,245.375 1245.375 9.1011 货 币 出 资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8.9888 货 币 出 资 5 景 鸿 汇 金 743.535 743.535 5.4337 货 币 出 资 6 深 圳 天 图 61.500 61.500 0.4494 货 币 出 资 7 君 联 睿 智 1,383.750 1383.750 10.1124 货 币 出 资 8 鼎 晖 维 鑫 272.1375 272.1375 1.9888 货 币 出 资 9 鼎 晖 维 森 189.1125 189.1125 1.382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3,683.750 13,683.750 100.00 -- 11 2012 年 6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次 股 权 转 让 2012 年 5 月 2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北 京 丽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丽 瑞 诗 斓 ); 同 意 汪 永 安 将 其 持 有 的 318.1472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丽 瑞 诗 斓,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105.560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君 联 睿 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4.6916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深 圳 天 图,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2.639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天 津 天 图 ; 李 斌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92.365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丽 瑞 诗 斓,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92.365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天 津 天 图 2012 年 5 月 2 日, 汪 永 安 李 斌 与 君 联 睿 智 天 津 天 图 深 圳 天 图 共 同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汪 永 安 将 其 持 有 的 105.560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君 联 睿 智, 转 让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1 元 ; 将 其 持 有 的 4.6916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深 圳 天 图, 转 让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1 元, 将 其 持 有 的 2.639 3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天 津 天 图, 转 让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0.5 元 ; 李 斌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92.365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天 津 天 图, 转 让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0.5 元 根 据 2016 年 2 月 28 日 君 联 睿 智 天 津 天 图 深 圳 天 图 ( 以 下 统 称 投 资 人 ) 出 具 的 确 认 函,2011 年 投 资 人 进 入 公 司 时, 汪 永 安 李 斌 对 其 进 行 了 口 头 承 诺, 即 伊 美 尔 有 限 2011 年 净 利 润 低 于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时, 汪 永 安 和 李 斌 向 投 资 人 无 偿 转 让 伊 美 尔 有 限 1.5% 的 股 权 由 于 上 述 业 绩 承 诺 未 能 实 现, 根 据 上 述 业 绩 承 诺 安 排, 汪 永 安 应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一 定 比 例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股 权 补 偿 给 投 资 人 为 此,2012 年 5 月 2 日, 汪 永 安 李 斌 与 投 资 人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进 行 了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君 联 睿 智 天 津 天 图 深 圳 天 图 对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 实 予 以 了 认 可, 对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不 存 在 任 何 异 议 争 议 或 未 了 结 事 项 2012 年 5 月 2 日, 汪 永 安 李 斌 与 丽 瑞 诗 斓 共 同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汪 永 安 李 斌 将 合 计 持 有 伊 美 尔 有 限 3%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丽 瑞 诗 斓 其 中, 汪 永 安 将 其 持 有 的 318.1472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丽 瑞 诗 斓, 李 斌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92.365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丽 瑞 诗 斓 转 让 价 款 合 计 410.5125 万 元, 系 平 价 转 让 2012 年 6 月 12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29.3956 货 币 出 资 2 李 斌 3,920.1484 3,920.1484 28.6482 货 币 出 资 3 天 津 天 图 1,340.3793 1,340.3793 9.7954 货 币 出 资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8.9888 货 币 出 资 5 景 鸿 汇 金 743.535 743.535 5.4337 货 币 出 资 6 深 圳 天 图 66.1916 66.1916 0.4837 货 币 出 资 7 君 联 睿 智 1,489.3103 1,489.3103 10.8838 货 币 出 资 8 鼎 晖 维 鑫 272.1375 272.1375 1.9888 货 币 出 资 9 鼎 晖 维 森 189.1125 189.1125 1.3820 货 币 出 资 10 丽 瑞 诗 斓 410.5125 410.5125 3.0000 货 币 出 资 34

合 计 13,683.750 13,683.750 100.00 -- 12 2013 年 4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次 减 资 李 斌 在 2012 年 萌 生 了 自 己 创 业 的 想 法, 遂 通 过 减 少 对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出 资 额 的 方 式 解 决 资 金 需 求 问 题 2012 年 12 月 20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减 少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821.025 万 元, 减 资 后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2,862.725 万 元 ; 本 次 减 资 为 定 向 减 资, 仅 相 应 减 少 股 东 李 斌 对 公 司 的 出 资 金 额 2013 年 3 月 25 日,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XYZH/2012A5020-1 验 资 报 告 根 据 该 验 资 报 告, 伊 美 尔 有 限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821.025 万 元, 李 斌 减 资 821.025 万 元 伊 美 尔 有 限 按 每 股 人 民 币 5.53 元, 以 货 币 方 式 归 还 李 斌 人 民 币 4,539.00 万 元, 同 时 分 别 减 少 实 收 资 本 821.025 万 元, 减 少 资 本 公 积 3,717.975 万 元 本 次 减 资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2,862.725 万 元 经 项 目 组 核 查, 伊 美 尔 有 限 已 全 部 支 付 李 斌 上 述 减 资 款, 且 代 扣 代 缴 了 相 应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该 项 减 资 于 2013 年 1 月 8 日 在 中 华 工 商 时 报 上 公 告, 截 至 2013 年 3 月 25 日 未 发 生 债 权 人 要 求 公 司 提 前 清 偿 债 务 或 提 供 债 务 担 保 的 情 况 本 次 减 资 通 过 了 股 东 会 决 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相 应 的 验 资 报 告, 同 时 本 次 减 资 事 项 于 2013 年 1 月 8 日 在 中 华 工 商 报 上 进 行 了 公 告, 公 告 期 间 没 有 任 何 人 提 出 异 议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汪 永 安 对 本 次 减 资 事 宜 予 以 了 认 可 2013 年 4 月 18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减 资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 万 元 ) ( 万 元 )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31.2719 货 币 出 资 2 李 斌 3,099.1234 3,099.1234 24.0938 货 币 出 资 3 天 津 天 图 1,340.3793 1,340.3793 10.4206 货 币 出 资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9.5625 货 币 出 资 5 景 鸿 汇 金 743.535 743.535 5.7807 货 币 出 资 35

6 深 圳 天 图 66.1916 66.1916 0.5146 货 币 出 资 7 君 联 睿 智 1,489.3103 1,489.3103 11.5785 货 币 出 资 8 鼎 晖 维 鑫 272.1375 272.1375 2.1157 货 币 出 资 9 鼎 晖 维 森 189.1125 189.1125 1.4702 货 币 出 资 10 丽 瑞 诗 斓 410.5125 410.5125 3.1915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862.725 12,862.725 100.00 -- 13 2014 年 12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次 股 权 转 让 2013 年, 李 斌 与 他 人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了 康 十 医 疗, 在 对 康 十 医 疗 进 行 增 资 时, 由 于 资 金 缺 乏, 遂 决 定 以 其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伊 美 尔 有 限 股 权 评 估 作 价 5919 万 元 入 资 康 十 医 疗, 并 获 得 评 估 值 与 康 十 医 疗 注 册 资 本 比 值 同 比 例 的 康 十 医 疗 的 股 权 2013 年 7 月 17 日, 北 京 中 立 诚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中 立 诚 评 报 字 2013 第 0021 号 李 斌 拟 以 持 有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24.09% 股 权 出 资 投 入 康 十 医 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2013 年 7 月 23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康 十 医 疗 投 资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康 十 医 疗 ); 同 意 李 斌 将 其 持 有 的 3,099.1234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康 十 医 疗 2013 年 7 月 23 日, 李 斌 与 康 十 医 疗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李 斌 以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全 部 股 权 作 为 出 资, 对 康 十 医 疗 进 行 投 资 李 斌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3,099.1234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占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24.0938%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康 十 医 疗 2014 年 12 月 12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31.2719 货 币 出 资 2 康 十 医 疗 3,099.1234 3,099.1234 24.0938 货 币 出 资 3 天 津 天 图 1,340.3793 1,340.3793 10.4206 货 币 出 资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9.5625 货 币 出 资 5 景 鸿 汇 金 743.535 743.535 5.7807 货 币 出 资 36

6 深 圳 天 图 66.1916 66.1916 0.5146 货 币 出 资 7 君 联 睿 智 1,489.3103 1,489.3103 11.5785 货 币 出 资 8 鼎 晖 维 鑫 272.1375 272.1375 2.1157 货 币 出 资 9 鼎 晖 维 森 189.1125 189.1125 1.4702 货 币 出 资 10 丽 瑞 诗 斓 410.5125 410.5125 3.1915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862.725 12,862.725 100.00 -- 14 2015 年 1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次 股 权 转 让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北 京 梦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梦 美 福 德 ); 同 意 康 十 医 疗 将 其 持 有 的 3,099.1234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梦 美 福 德 2014 年 12 月 22 日, 康 十 医 疗 与 梦 美 福 德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康 十 医 疗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24.0938% 的 股 权 (3,099.1234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梦 美 福 德 2015 年 1 月 9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31.2719 货 币 出 资 2 梦 美 福 德 3,099.1234 3,099.1234 24.0938 货 币 出 资 3 天 津 天 图 1,340.3793 1,340.3793 10.4206 货 币 出 资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9.5625 货 币 出 资 5 景 鸿 汇 金 743.535 743.535 5.7807 货 币 出 资 6 深 圳 天 图 66.1916 66.1916 0.5146 货 币 出 资 7 君 联 睿 智 1,489.3103 1,489.3103 11.5785 货 币 出 资 8 鼎 晖 维 鑫 272.1375 272.1375 2.1157 货 币 出 资 9 鼎 晖 维 森 189.1125 189.1125 1.4702 货 币 出 资 10 丽 瑞 诗 斓 410.5125 410.5125 3.1915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862.725 12,862.725 100.00 -- 15 2015 年 6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八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5 月 25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37

深 圳 天 图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深 圳 天 图 基 金 ); 同 意 深 圳 天 图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66.1916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深 圳 天 图 基 金 2015 年 6 月 5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31.2719 货 币 出 资 2 梦 美 福 德 3,099.1234 3,099.1234 24.0938 货 币 出 资 3 天 津 天 图 1,340.3793 1,340.3793 10.4206 货 币 出 资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9.5625 货 币 出 资 5 景 鸿 汇 金 743.535 743.535 5.7807 货 币 出 资 6 深 圳 天 图 基 金 66.1916 66.1916 0.5146 货 币 出 资 7 君 联 睿 智 1,489.3103 1,489.3103 11.5785 货 币 出 资 8 鼎 晖 维 鑫 272.1375 272.1375 2.1157 货 币 出 资 9 鼎 晖 维 森 189.1125 189.1125 1.4702 货 币 出 资 10 丽 瑞 诗 斓 410.5125 410.5125 3.1915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862.725 12,862.725 100.00 -- 16 2015 年 7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九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7 月 6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汪 牧 远 北 京 华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美 福 德 ); 同 意 深 圳 天 图 基 金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66.1916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汪 牧 远, 天 津 天 图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1,340.379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汪 牧 远, 君 联 睿 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1,489.310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华 美 福 德, 鼎 晖 维 鑫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272.1375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华 美 福 德, 鼎 晖 维 森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189.1125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华 美 福 德 2015 年 7 月 16 日, 君 联 睿 智 与 华 美 福 德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君 联 睿 智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11.5785% 的 股 权 (1,489.3103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华 美 福 德 2015 年 7 月 16 日, 鼎 晖 维 鑫 鼎 晖 维 森 与 华 美 福 德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鼎 晖 维 鑫 鼎 晖 维 森 将 其 合 计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3.5859% 的 股 权 (461.25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华 美 福 德, 转 让 价 款 为 38

55,940,712 元, 转 让 价 格 为 12.13 元 /1 元 出 资 额 2015 年 7 月 16 日, 天 津 天 图 深 圳 天 图 基 金 与 汪 牧 远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天 津 天 图 深 圳 天 图 基 金 将 其 合 计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10.9352% 的 股 权 (1406.5709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汪 牧 远, 转 让 价 款 为 136,340,970.00 元, 转 让 价 格 为 9.69 元 /1 元 出 资 额 2015 年 7 月 24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营 业 执 照 序 号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31.2719 货 币 出 资 2 梦 美 福 德 3,099.1234 3,099.1234 24.0938 货 币 出 资 3 华 美 福 德 1,950.5603 1,950.5603 15.1645 货 币 出 资 4 汪 牧 远 1,406.5709 1,406.5709 10.9353 货 币 出 资 5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9.5625 货 币 出 资 6 景 鸿 汇 金 743.535 743.535 5.7805 货 币 出 资 1 7 安 健 恒 远 410.5125 410.5125 3.1915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862.725 12,862.725 100.00 -- 17 2015 年 9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十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8 月 31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珠 海 悦 和 睿 信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珠 海 悦 和 ); 同 意 景 鸿 汇 金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303.0901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珠 海 悦 和, 景 鸿 汇 金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440.4449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华 美 福 德 2015 年 8 月 31 日, 景 鸿 汇 金 与 珠 海 悦 和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景 鸿 汇 金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2.3563% 的 股 权 (3,030,901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珠 海 悦 和, 转 让 价 款 为 36,758,974 元, 转 让 价 格 为 12.13 元 /1 元 出 资 额 2015 年 8 月 31 日, 景 鸿 汇 金 与 华 美 福 德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景 鸿 汇 金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3.4242% 的 1 2015 年 6 月, 北 京 丽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改 为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9

股 权 (440.4449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华 美 福 德 2015 年 9 月 9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010816869 的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31.2719 货 币 出 资 2 梦 美 福 德 3,099.1234 3,099.1234 24.0938 货 币 出 资 3 华 美 福 德 2,391.0052 2,391.0052 18.5887 货 币 出 资 4 汪 牧 远 1,406.5709 1,406.5709 10.9353 货 币 出 资 5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9.5625 货 币 出 资 6 珠 海 悦 和 303.0901 303.0901 2.3563 货 币 出 资 7 安 健 恒 远 410.5125 410.5125 3.1915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862.725 12,862.725 100.00 -- 18 2015 年 10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十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9 月 15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梦 美 福 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2,484.874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安 健 恒 远 2015 年 9 月 15 日, 梦 美 福 德 与 安 健 恒 远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约 定 梦 美 福 德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19.3184% 的 股 权 (2,484.8743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安 健 恒 远 2015 年 10 月 13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672352551Y 的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31.2719 货 币 出 资 2 梦 美 福 德 614.2491 614.2491 4.7754 货 币 出 资 3 华 美 福 德 2,391.0052 2,391.0052 18.5887 货 币 出 资 4 汪 牧 远 1,406.5709 1,406.5709 10.9353 货 币 出 资 5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9.5625 货 币 出 资 6 珠 海 悦 和 303.0901 303.0901 2.3563 货 币 出 资 40

7 安 健 恒 远 2,895.3868 2,895.3868 22.5099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862.725 12,862.725 100.00 -- 19 2015 年 12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十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11 月 9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汪 牧 远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597.3007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珠 海 悦 和 ; 同 意 汪 牧 远 将 其 所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514.509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北 京 华 泰 瑞 合 医 疗 产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华 泰 瑞 合 ); 同 意 汪 牧 远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114.335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上 海 吉 兮 投 资 合 伙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吉 兮 ) 2015 年 8 月 31 日, 汪 牧 远 与 珠 海 悦 和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汪 牧 远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4.6437% 的 股 权 (597.3007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珠 海 悦 和 2015 年 10 月 15 日, 汪 牧 远 与 上 海 吉 兮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汪 牧 远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0.8889% 的 股 权 (114.3353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上 海 吉 兮 2015 年 11 月 9 日, 汪 牧 远 与 华 泰 瑞 合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汪 牧 远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4% 的 股 权 (514.509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华 泰 瑞 合, 转 让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1 亿 元 2015 年 12 月 14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672352551Y 的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31.2719 货 币 出 资 2 梦 美 福 德 614.2491 614.2491 4.7754 货 币 出 资 3 华 美 福 德 2,391.0052 2,391.0052 18.5887 货 币 出 资 4 汪 牧 远 180.4259 180.4259 1.4027 货 币 出 资 5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9.5625 货 币 出 资 6 珠 海 悦 和 900.3908 900.3908 7.0000 货 币 出 资 7 安 健 恒 远 2,895.3868 2,895.3868 22.5099 货 币 出 资 41

8 华 泰 瑞 合 514.509 514.509 4.0000 货 币 出 资 9 上 海 吉 兮 114.3353 114.3353 0.8889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862.725 12,862.725 100.00 -- 20 2016 年 4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十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2016 年 4 月 8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上 海 吉 兮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114.335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上 海 润 沃 丰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润 沃 丰 ) 2016 年 4 月 8 日, 上 海 吉 兮 与 上 海 润 沃 丰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上 海 吉 兮 以 2,000.00 万 元 的 价 格 将 其 持 有 的 114.335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上 海 润 沃 丰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 4,022.4229 31.2719 货 币 出 资 2 梦 美 福 德 614.2491 614.2491 4.7754 货 币 出 资 3 华 美 福 德 2,391.0052 2,391.0052 18.5887 货 币 出 资 4 汪 牧 远 180.4259 180.4259 1.4027 货 币 出 资 5 美 瑞 诗 斓 1,230.000 1,230.000 9.5625 货 币 出 资 6 珠 海 悦 和 900.3908 900.3908 7.0000 货 币 出 资 7 安 健 恒 远 2,895.3868 2,895.3868 22.5099 货 币 出 资 8 华 泰 瑞 合 514.509 514.509 4.0000 货 币 出 资 9 上 海 润 沃 丰 114.3353 114.3353 0.8889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2,862.725 12,862.725 100.00 -- ( 二 )2016 年 4 月,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情 况 2016 年 4 月 12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将 伊 美 尔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伊 美 尔 有 限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XYZH/2016BJA50353 号 审 计 报 告 根 据 该 审 计 报 告, 伊 美 尔 有 限 经 审 计 后 的 净 资 产 为 307,056,172.47 元 北 京 北 方 亚 事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伊 美 尔 有 限 的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 出 具 了 北 方 亚 事 评 报 字 [2016] 第 01-202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42

根 据 该 评 估 报 告, 伊 美 尔 有 限 经 评 估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为 329,840,231.95 元 元 根 据 股 东 会 决 议,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公 司 此 次 变 更 后 注 册 资 本 为 128,627,250.00 元, 根 据 经 审 计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按 1:0.4189 折 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28,627,250.00 股, 其 余 178,428,922.47 元 列 入 变 更 后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2016 年 4 月 15 日,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伊 美 尔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XYZH/2016BJA50367 验 资 报 告 2016 年 4 月 15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全 体 发 起 人 参 加 了 会 议 并 一 致 表 决 通 过 了 包 括 关 于 设 立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的 议 案 关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筹 办 情 况 的 报 告 关 于 制 定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章 程 的 议 案 关 于 选 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的 议 案 关 于 选 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出 任 的 监 事 的 议 案 等 多 项 议 案, 并 选 举 产 生 了 本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和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6 年 4 月 22 日, 公 司 获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672352551Y 的 营 业 执 照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为 128,627,250.00 股,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汪 永 安 40,224,229.00 31.2719 净 资 产 折 股 2 安 健 恒 远 28,953,868.00 22.5099 净 资 产 折 股 3 华 美 福 德 23,910,052.00 18.5887 净 资 产 折 股 4 美 瑞 诗 斓 12,300,000.00 9.5625 净 资 产 折 股 5 珠 海 悦 和 9,003,908.00 7.0000 净 资 产 折 股 6 梦 美 福 德 6,142,491.00 4.7754 净 资 产 折 股 7 华 泰 瑞 合 5,145,090.00 4.0000 净 资 产 折 股 8 汪 牧 远 1,804,259.00 1.4027 净 资 产 折 股 9 上 海 润 沃 丰 1,143,353.00 0.8889 净 资 产 折 股 合 计 128,627,250.00 100.00 -- 五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及 历 史 沿 革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拥 有 的 子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43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取 得 方 式 持 股 比 例 备 注 子 公 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天 津 伊 美 尔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2004 年 4 月 29 日 受 让 取 得 100% 子 公 司 北 京 新 时 代 伊 美 尔 幸 福 医 学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有 限 2007 年 8 月 8 日 受 让 取 得 100% 子 公 司 公 司 青 岛 伊 美 尔 国 宾 整 形 外 子 公 司 2004 年 7 月 16 日 受 让 取 得 100%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子 公 司 2003 年 9 月 2 日 受 让 取 得 100%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健 翔 医 院 有 子 公 司 2009 年 8 月 21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限 公 司 瑞 丽 诗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子 公 司 2011 年 3 月 14 日 受 让 取 得 60%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子 公 司 2007 年 6 月 15 日 受 让 取 得 100%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紫 竹 美 容 门 子 公 司 2004 年 9 月 3 日 受 让 取 得 90% 诊 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瑞 阳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子 公 司 2002 年 1 月 8 日 受 让 取 得 100% 公 司 济 南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2009 年 8 月 11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子 公 司 西 安 雁 塔 伊 美 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2009 年 8 月 11 日 受 让 取 得 100% 子 公 司 伊 美 尔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3 月 25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连 锁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6 月 24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子 公 司 公 司 控 制 北 京 伊 美 安 健 投 资 中 心 2015 年 8 月 4 日 新 设 取 得 51% 的 合 伙 企 ( 普 通 合 伙 ) 业 北 京 百 汇 莱 佛 医 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 月 7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2015 年 11 北 京 贝 菲 斯 管 理 咨 询 有 2012 年 6 月 14 日 新 设 取 得 70% 月 13 日 限 公 司 已 办 理 国 税 注 销 孙 公 司 44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上 海 瑞 阳 整 形 外 科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美 医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长 岛 门 诊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丝 斓 朵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瑞 俪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伊 美 尔 医 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青 羊 瑞 丽 诗 毛 发 移 植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伊 美 尔 港 华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伊 美 尔 港 华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2002 年 11 月 8 日 转 让 取 得 100% 孙 公 司 2015 年 7 月 16 日 新 设 取 得 70% 孙 公 司 2006 年 12 月 18 日 转 让 取 得 100% 孙 公 司 孙 公 司, 2012 年 2 月 20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正 在 申 请 办 理 税 务 注 销 2012 年 11 月 9 日 转 让 取 得 100% 孙 公 司 2015 年 1 月 9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孙 公 司 2015 年 6 月 24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孙 公 司 2014 年 9 月 11 日 受 让 取 得 100% 孙 公 司 2014 年 10 月 20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孙 公 司 2016 年 1 月 29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孙 公 司 已 转 让 的 子 公 司 孙 公 司 2015 年 4 月 13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子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孙 公 司, 已 于 2016 2015 年 12 月 2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年 2 月 16 日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子 公 司, 已 于 2016 2009 年 10 月 21 日 新 设 取 得 60% 年 1 月 16 日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2010 年 6 月 7 日 新 设 取 得 100% 孙 公 司, 已 于 2016 45

年 1 月 16 日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 一 ) 重 要 子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1 天 津 伊 美 尔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1)2004 年 4 月, 天 津 门 诊 部 成 立 2004 年 4 月, 北 京 中 恒 健 李 斌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了 天 津 河 西 伊 美 尔 医 学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天 津 门 诊 部 ) 注 册 资 本 600 万 元, 北 京 中 恒 健 出 资 540 万 元, 占 比 90%, 李 斌 出 资 60 万 元, 占 比 10% 2004 年 4 月 19 日, 天 津 中 联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中 联 验 字 (2004) 第 112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4 年 4 月 29 日,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了 注 册 号 为 12010300002678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天 津 门 诊 部 成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 万 元 ) ( 万 元 ) 1 北 京 中 恒 健 540.00 540.00 90.00 货 币 出 资 2 李 斌 60.00 6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600.00 600.00 100.00 -- (2)2008 年 3 月, 天 津 门 诊 部 第 一 次 增 资 2008 年 2 月 24 日, 天 津 门 诊 部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600 万 元 增 加 至 980 万 元, 新 增 的 380 万 元 由 北 京 中 恒 健 出 资 2008 年 3 月 12 日, 天 津 国 财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津 国 财 验 字 (2008)040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8 年 3 月 13 日, 天 津 门 诊 部 取 得 了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2010300002678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天 津 门 诊 部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 万 元 ) ( 万 元 ) 1 北 京 中 恒 健 920.00 920.00 93.88 货 币 出 资 46

2 李 斌 60.00 60.00 6.12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980.00 980.00 100.00 -- (3)2008 年 7 月, 天 津 医 院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08 年 7 月 1 日, 天 津 医 院 (2008 年 3 月, 天 津 河 西 伊 美 尔 医 学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天 津 河 西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天 津 医 院 )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北 京 中 恒 健 将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医 院 93.88% 股 份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 北 京 ) 美 容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伊 美 尔 美 容 ); 同 意 李 斌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天 津 医 院 6.12% 股 份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美 容 2008 年 7 月 21 日, 天 津 医 院 取 得 了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2010300002678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天 津 医 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 万 元 ) ( 万 元 ) 1 伊 美 尔 美 容 980.00 98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980.00 980.00 100.00 -- (4)2011 年 8 月, 天 津 医 院 第 二 次 增 资 2011 年 8 月 23 日, 天 津 医 院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将 注 册 资 本 由 980 万 元 增 加 至 2,000 万 元, 新 增 的 1,02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由 伊 美 尔 有 限 出 资 2011 年 8 月 23 日, 天 津 国 财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津 国 财 验 字 (2011) 675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11 年 8 月 23 日, 天 津 医 院 取 得 了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2010300002678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天 津 伊 美 尔 (2011 年 8 月, 天 津 河 西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天 津 伊 美 尔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天 津 伊 美 尔 )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1 伊 美 尔 有 限 2,000.00 2,0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000.00 2,000.00 100.00 -- 47

2 北 京 新 时 代 伊 美 尔 幸 福 医 学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1)2007 年 8 月, 幸 福 医 院 成 立 2007 年 8 月, 北 京 中 恒 健 汪 永 安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了 北 京 新 时 代 伊 美 尔 幸 福 医 学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幸 福 医 院 ), 注 册 资 本 780 万 元 其 中, 北 京 中 恒 健 认 缴 出 资 702 万 元, 占 比 90%, 首 期 实 缴 出 资 202 万 元 ; 汪 永 安 认 缴 出 资 78 万 元, 占 比 10%, 首 期 实 缴 出 资 78 万 元 2007 年 7 月 23 日, 北 京 润 鹏 冀 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了 润 鹏 审 字 (2007)Z21736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7 年 8 月 8 日, 幸 福 医 院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朝 阳 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5010415957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幸 福 医 院 成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1 北 京 中 恒 健 702.00 202.00 90.00 货 币 出 资 2 汪 永 安 78.00 78.00 1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780.00 280.00 100.00 -- (2)2007 年 10 月, 幸 福 医 院 第 二 期 实 缴 实 收 资 本 2007 年 10 月, 幸 福 医 院 实 收 资 本 由 280 万 元 增 加 至 530 万 元, 新 增 的 25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由 北 京 中 恒 健 实 际 缴 纳 2007 年 10 月 17 日, 北 京 昊 伦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京 昊 验 字 (2007) 第 5390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7 年 10 月 17 日, 幸 福 医 院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朝 阳 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5010415957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幸 福 医 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1 北 京 中 恒 健 702.00 452.00 90.00 货 币 出 资 2 汪 永 安 78.00 78.00 1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780.00 530.00 100.00 -- (3)2008 年 1 月, 幸 福 医 院 第 三 期 实 缴 实 收 资 本 48

2008 年 1 月, 幸 福 医 院 实 收 资 本 由 530 万 元 增 加 至 780 万 元, 新 增 的 25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由 北 京 中 恒 健 实 际 缴 纳 2008 年 1 月 11 日, 北 京 东 胜 瑞 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东 胜 瑞 阳 验 字 [2008] 第 C1187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8 年 1 月 11 日, 幸 福 医 院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朝 阳 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5010415957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幸 福 医 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1 北 京 中 恒 健 702.00 702.00 90.00 货 币 出 资 2 汪 永 安 78.00 78.00 1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780.00 780.00 100.00 -- (4)2008 年 7 月, 幸 福 医 院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08 年 6 月 26 日, 幸 福 医 院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汪 永 安 将 其 持 有 的 幸 福 医 院 78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美 容 ; 同 意 北 京 中 恒 健 将 其 持 有 的 幸 福 医 院 702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美 容 2008 年 7 月 25 日, 幸 福 医 院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朝 阳 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5010415957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幸 福 医 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1 伊 美 尔 美 容 780.00 78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780.00 780.00 100.00 -- 3 青 岛 伊 美 尔 国 宾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1)2004 年 7 月, 远 东 整 形 成 立 2004 年 7 月, 北 京 中 恒 健 青 岛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青 岛 门 诊 部 )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了 远 东 ( 青 岛 )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远 东 整 形 ), 注 册 资 本 900 万 元 其 中, 北 京 中 恒 健 出 资 810 万 元, 占 比 90%, 青 岛 门 诊 部 出 资 90 万 元, 占 比 10% 2004 年 7 月 15 日, 青 岛 大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大 明 验 字 [2004]672 号 验 49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4 年 7 月 16 日, 远 东 整 形 取 得 了 青 岛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雨 花 台 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200180848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远 东 整 形 成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1 北 京 中 恒 健 810.00 810.00 90.00 货 币 出 资 2 青 岛 门 诊 部 90.00 9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900.00 900.00 100.00 -- (2)2005 年 7 月, 青 岛 伊 美 尔 第 一 次 增 资,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05 年 7 月 22 日, 青 岛 伊 美 尔 (2005 年 6 月, 远 东 ( 青 岛 )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青 岛 伊 美 尔 国 宾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青 岛 伊 美 尔 )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青 岛 门 诊 部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青 岛 伊 美 尔 1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北 京 中 恒 健 ; 同 意 增 加 新 股 东 汪 永 宁, 并 将 青 岛 伊 美 尔 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500 万 元, 新 增 的 600 万 元 由 汪 永 宁 出 资 2005 年 7 月 29 日, 青 岛 汇 盛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青 汇 盛 会 内 验 字 (2005)0478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5 年 7 月 29 日, 青 岛 伊 美 尔 取 得 了 青 岛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200180848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及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青 岛 伊 美 尔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1 北 京 中 恒 健 900.00 900.00 60.00 货 币 出 资 2 汪 永 宁 600.00 600.00 4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500.00 1500.00 100.00 -- (3)2005 年 10 月, 青 岛 伊 美 尔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2005 年 10 月 30 日, 青 岛 伊 美 尔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汪 永 宁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450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北 京 中 恒 健 2005 年 10 月 31 日, 青 岛 伊 美 尔 取 得 了 青 岛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200180848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50

序 号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青 岛 伊 美 尔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北 京 中 恒 健 1,350.00 1,350.00 90.00 货 币 出 资 2 汪 永 宁 150.00 15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500.00 1,500.00 100.00 -- (4)2008 年 7 月, 青 岛 伊 美 尔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2008 年 7 月 2 日, 青 岛 伊 美 尔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北 京 中 恒 健 将 所 持 有 的 青 岛 伊 美 尔 90% 的 股 权 以 1,350 万 元 人 民 币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美 容 2008 年 7 月 25 日, 青 岛 伊 美 尔 取 得 青 岛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200180848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序 号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青 岛 伊 美 尔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伊 美 尔 美 容 1,350.00 1,350.00 90.00 货 币 出 资 2 汪 永 宁 150.00 15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500.00 1,500.00 100.00 -- (5)2011 年 5 月, 青 岛 伊 美 尔 第 四 次 股 权 转 让 2011 年 5 月 18 日, 青 岛 伊 美 尔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汪 永 宁 将 所 持 有 的 10% 股 权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美 容 2011 年 5 月 31 日, 青 岛 伊 美 尔 取 得 青 岛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200180848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序 号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青 岛 伊 美 尔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伊 美 尔 美 容 1,500.00 1,5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500.00 1,500.00 100.00 -- 4 北 京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2 (1)2003 年 9 月, 爱 康 医 院 成 立 2 2009 年 6 月, 北 京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北 京 伊 美 尔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伊 美 尔 爱 康 ;2012 年 1 月 北 京 伊 美 尔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北 京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北 京 51

2003 年 6 月 24 日, 商 务 部 出 具 了 商 务 部 关 于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北 京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批 复 ( 商 资 一 批 [2003]297 号 ), 同 意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福 州 数 信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和 SK 生 命 科 学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北 京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3 年 9 月,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福 州 数 信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福 州 数 信 ) SK 生 命 科 学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SK )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了 北 京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爱 康 医 院 ), 投 资 总 额 290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其 中,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认 缴 出 资 人 民 币 400 万 元, 占 比 20%; 福 州 数 信 认 缴 出 资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占 比 10%;SK 认 缴 出 资 等 值 于 1400 万 元 的 美 元 现 金, 占 比 70% 2003 年 9 月 2 日, 爱 康 医 院 取 得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企 合 国 副 字 第 001007 号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爱 康 医 院 成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1 400.00 0.00 20.00 货 币 出 资 与 合 作 中 心 2 福 州 数 信 200.00 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3 SK 1,400.00 0.00 7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000.00 0.00 100.00 -- (2)2003 年 10 月, 爱 康 医 院 第 一 次 出 资 之 第 一 期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2003 年 10 月, 爱 康 医 院 实 收 资 本 增 加 至 1,800 万 元 其 中,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实 缴 400 万 元,SK 实 缴 1,400 万 元 2003 年 10 月 24 日, 北 京 中 京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中 京 华 验 字 (2003) 第 21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爱 康 医 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伊 美 尔 52

1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400.00 400.00 20.00 货 币 出 资 2 福 州 数 信 200.00 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3 SK 1,400.00 1,400.00 7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000.00 1,800.00 100.00 -- (3)2004 年 1 月, 爱 康 医 院 第 一 次 出 资 之 第 二 期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2003 年 11 月, 爱 康 医 院 实 收 资 本 由 1,800 万 元 增 加 至 2,000 万 元, 新 增 的 2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由 福 州 数 信 实 际 缴 纳 2003 年 11 月 12 日, 北 京 中 京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中 京 华 验 字 (2003) 第 24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4 年 1 月 16 日, 爱 康 医 院 取 得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企 合 国 副 字 第 001007 号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爱 康 医 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400.00 400.00 20.00 货 币 出 资 2 福 州 数 信 200.00 20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3 SK 1,400.00 1,400.00 7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000.00 2,000.00 100.00 -- (4)2005 年 6 月, 爱 康 医 院 第 一 次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2004 年 12 月 14 日, 爱 康 医 院 召 开 董 事 会, 全 体 董 事 一 致 同 意 将 爱 康 医 院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2,000 万 元 增 加 至 2,827 万 元 新 增 的 827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由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认 缴 出 资 165.4 万 元, 福 州 数 信 认 缴 资 82.7 万 元,SK 认 缴 出 资 578.9 万 元, 实 缴 出 资 78.9 万 元 2005 年 4 月 6 日, 北 京 中 京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中 京 华 验 字 (2005) 第 002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5 年 6 月 21 日, 爱 康 医 院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企 合 京 总 副 字 第 019883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爱 康 医 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53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565.40 400.00 20.00 货 币 出 资 2 福 州 数 信 282.70 20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3 SK 1,978.90 1,978.90 7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827.00 2,578.90 100.00 -- (5)2005 年 12 月, 爱 康 医 院 第 二 次 出 资 之 第 二 期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2005 年 12 月, 爱 康 医 院 的 实 收 资 本 由 2,578.90 万 元 增 加 至 2,827 万 元 新 增 的 248.1 万 元 由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实 际 缴 纳 165.4 万 元, 福 州 数 信 实 际 缴 纳 82.7 万 元 2005 年 12 月 14 日, 北 京 中 京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中 京 华 验 字 (2005) 第 013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5 年 12 月 16 日, 爱 康 医 院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企 合 京 总 副 字 第 019883 号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爱 康 医 院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565.40 565.40 20.00 货 币 出 资 2 福 州 数 信 282.70 282.70 10.00 货 币 出 资 3 SK 1978.90 1978.90 7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827.00 2827.00 100.00 -- (6)2010 年 12 月, 伊 美 尔 爱 康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09 年 9 月 11 日, 卫 生 部 出 具 卫 生 部 关 于 同 意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转 让 所 持 北 京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方 案 的 批 复 ( 卫 规 财 函 [2009]403 号 ), 同 意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转 让 所 持 北 京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 国 有 股 权 2009 年 12 月 8 日, 北 京 九 州 昊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伊 美 尔 爱 康 截 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京 昊 审 字 [2009] 第 135 号 审 计 报 告 根 据 该 审 计 报 告, 伊 美 尔 爱 康 经 审 计 后 的 净 资 产 为 54

-28,474,672.95 元 中 商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伊 美 尔 爱 康 的 资 产 进 行 了 评 估, 并 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 出 具 了 中 商 评 报 字 [2009] 第 1132 号 北 京 伊 美 尔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拟 股 权 转 让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根 据 该 评 估 报 告, 伊 美 尔 爱 康 经 评 估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为 -27,627,788.73 元 2010 年 6 月 24 日,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所 持 北 京 伊 美 尔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20% 股 权 在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挂 牌, 挂 牌 期 间 仅 产 生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伊 美 尔 有 限 ) 一 个 意 向 受 让 方 2010 年 8 月 24 日,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与 伊 美 尔 有 限 签 订 产 权 交 易 合 同,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爱 康 20% 股 权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有 限, 转 让 价 款 为 565.4 万 元, 转 让 价 格 为 1 元 /1 元 出 资 额 2010 年 9 月 15 日, 福 建 翮 翰 ( 原 福 州 数 信 ) 与 伊 美 尔 有 限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福 建 翮 翰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爱 康 10% 的 股 权 (282.7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有 限, 转 让 价 款 82.7 万 元 2010 年 9 月 15 日,SK 与 伊 美 尔 有 限 签 署 了 北 京 伊 美 尔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SK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爱 康 70% 的 股 权 (1,978.9 万 元 出 资 额 )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有 限, 转 让 价 款 为 1 万 美 元 2010 年 12 月 30 日,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出 具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北 京 伊 美 尔 爱 康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的 批 复 ( 京 商 务 资 字 [2010]1131 号 ), 同 意 伊 美 尔 爱 康 股 东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福 建 翮 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原 福 州 数 信, 以 下 简 称 福 建 翮 翰 ) SK 将 各 自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爱 康 20% 10% 7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有 限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伊 美 尔 爱 康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卫 生 部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中 心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爱 康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有 限 ; 同 意 福 建 翮 翰 ( 原 福 州 数 信 )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爱 康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有 限 ; 同 意 SK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爱 康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有 限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伊 美 尔 爱 康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000410198839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伊 美 尔 爱 康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55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伊 美 尔 有 限 2827.00 2827.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827.00 2827.00 100.00 -- 5 北 京 伊 美 尔 健 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1)2009 年 8 月, 健 翔 医 院 成 立 2009 年 8 月, 伊 美 尔 美 容 出 资 设 立 北 京 伊 美 尔 健 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400 万 元, 全 部 由 伊 美 尔 美 容 出 资 2009 年 8 月 12 日, 北 京 润 鹏 冀 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了 京 润 ( 验 ) 字 [2009]-29103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09 年 8 月 21 日, 健 翔 医 院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0108012191928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序 号 健 翔 医 院 成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伊 美 尔 美 容 400.00 400.00 10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400.00 400.00 100.00 -- 6 瑞 丽 诗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1)2011 年 3 月, 加 禾 美 诺 成 立 2011 年 3 月, 李 巍 赵 晓 霞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了 加 禾 美 诺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加 禾 美 诺 ),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其 中, 李 巍 出 资 80 万 元, 占 比 80%; 赵 晓 霞 出 资 20 万 元, 占 比 20% 2011 年 3 月 11 日, 北 京 中 诚 恒 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中 诚 恒 平 内 验 字 (2011) 第 05-109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了 验 资 确 认 2011 年 3 月 14 日, 加 禾 美 诺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朝 阳 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5013666143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加 禾 美 诺 成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3 2014 年 1 月 加 禾 美 诺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瑞 阳 易 信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9 月, 瑞 阳 易 信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瑞 丽 诗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6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巍 80.00 80.00 80.00 货 币 出 资 2 赵 晓 霞 20.00 20.00 2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100.00 100.00 100.00 -- (2)2011 年 6 月, 加 禾 美 诺 第 一 次 增 资 2011 年 5 月 26 日, 加 禾 美 诺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将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250 万 元, 新 增 的 150 万 元 由 新 股 东 伊 美 尔 有 限 出 资 2011 年 5 月 31 日, 北 京 九 州 昊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了 京 昊 验 字 [2011] 第 028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资 确 认 2011 年 6 月 11 日, 加 禾 美 诺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朝 阳 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5013666143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增 资 完 成 后, 加 禾 美 诺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李 巍 80.00 80.00 32.00 货 币 出 资 2 赵 晓 霞 20.00 20.00 8.00 货 币 出 资 3 伊 美 尔 有 限 150 150.00 6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50.00 250.00 100.00 -- 7 北 京 伊 美 尔 北 京 紫 竹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2004 年 9 月, 北 京 紫 竹 成 立 2004 年 9 月, 北 京 中 恒 健 欧 阳 子 石 冯 立 哲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北 京 伊 美 尔 北 京 紫 竹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紫 竹 ), 注 册 资 本 200 万 元 其 中, 北 京 中 恒 健 以 货 币 出 资 170 万 元, 占 比 85%; 欧 阳 子 石 以 货 币 出 资 20 万 元, 占 比 10%; 冯 立 哲 以 货 币 出 资 10 万 元, 占 比 5% 2004 年 9 月 3 日, 北 京 紫 竹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1746148(1-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北 京 紫 竹 成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认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57

1 北 京 中 恒 健 170.00 170.00 85.00 货 币 出 资 2 欧 阳 子 石 20.00 2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3 冯 立 哲 10.00 10.00 5.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00.00 200.00 100.00 -- (2)2006 年 12 月, 北 京 紫 竹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06 年 11 月, 北 京 紫 竹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冯 立 哲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北 京 紫 竹 的 10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北 京 中 恒 健 2006 年 12 月 13 日, 北 京 紫 竹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1746148(1-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北 京 紫 竹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北 京 中 恒 健 180.00 180.00 90.00 货 币 出 资 2 欧 阳 子 石 20.00 2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00.00 200.00 100.00 -- (3)2008 年 6 月, 北 京 紫 竹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2008 年 6 月 24 日, 北 京 紫 竹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同 意 北 京 中 恒 健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北 京 紫 竹 180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伊 美 尔 美 容 2008 年 7 月 4 日, 北 京 紫 竹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换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007461487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北 京 紫 竹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额 股 东 名 称 / 姓 名 号 ( 万 元 )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伊 美 尔 美 容 180.00 180.00 90.00 货 币 出 资 2 欧 阳 子 石 20.00 20.00 10.00 货 币 出 资 合 计 200.00 200.00 100.00 -- ( 二 ) 其 他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1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230100100032842(1-1)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58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哈 尔 滨 市 南 岗 区 文 敏 街 16 号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丁 阳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美 容 咨 询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麻 经 营 范 围 醉 科 医 学 检 验 科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2 月 29 日 ) 成 立 日 期 2007 年 6 月 15 日 营 业 期 限 长 期 股 东 情 况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2 西 安 雁 塔 伊 美 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雁 塔 伊 美 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西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610113688998349X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西 安 伊 美 尔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西 安 雁 塔 伊 美 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长 安 中 路 38 号 百 盛 购 物 中 心 领 绣 城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马 东 升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20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内 科 外 科 口 腔 科 中 医 科 皮 肤 科 医 疗 美 经 营 范 围 容 科 医 疗 检 验 科 医 学 影 像 科 ( 依 法 须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09 年 8 月 11 日 营 业 期 限 长 期 股 东 情 况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3 济 南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济 南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100000050140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济 南 伊 美 尔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济 南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解 放 路 30-1 号 层 59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刘 剑 如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内 科 眼 科 口 腔 科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专 业 美 容 牙 科 专 业 美 容 皮 肤 科 专 业 ) 医 院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经 营 范 围 血 液 专 业 )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 麻 醉 科 ( 有 效 期 至 2025 年 1 月 5 日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医 学 激 光 设 备 光 学 设 备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成 立 日 期 2009 年 8 月 11 日 营 业 期 限 自 2009 年 8 月 11 日 至 -- 股 东 情 况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4 上 海 瑞 阳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瑞 阳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10101000280394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瑞 阳 科 技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上 海 瑞 阳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陆 家 浜 路 1088 号 4 楼 北 侧 401 室 马 东 升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在 计 算 机 软 件 设 计 开 发 制 作 及 相 关 领 域 内 的 四 技 服 务, 销 售 日 经 营 范 围 用 百 货 金 属 产 品 化 工 产 品 五 金 交 电 电 子 产 品 电 器 产 品 工 艺 美 术 品 机 电 设 备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1 月 8 日 营 业 期 限 自 2002 年 1 月 8 日 至 2022 年 1 月 7 日 股 东 情 况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5 伊 美 尔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伊 美 尔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86738264720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伊 美 尔 管 理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伊 美 尔 ( 北 京 )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花 园 东 路 甲 32 号 仰 源 大 厦 14 层 1401-1403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马 东 升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60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投 资 咨 询 ;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广 告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08 年 3 月 25 日 营 业 期 限 2008 年 3 月 25 日 至 2108 年 3 月 24 日 股 东 情 况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6 北 京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连 锁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连 锁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86774297145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伊 美 尔 连 锁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北 京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连 锁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花 园 东 路 甲 32 号 仰 源 大 厦 15 层 1501 1502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汪 永 安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代 理 发 布 广 告 ; 销 售 化 妆 品 卫 生 用 品 ; 预 防 经 营 范 围 保 健 服 务 ( 须 经 审 批 的 诊 疗 活 动 除 外 ); 预 防 保 健 咨 询 ( 须 经 审 批 的 诊 疗 活 动 除 外 ); 健 康 咨 询 ( 须 经 审 批 的 诊 疗 活 动 除 外 ) 成 立 日 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营 业 期 限 2008 年 6 月 24 日 至 2058 年 6 月 23 日 股 东 情 况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7 北 京 贝 菲 斯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贝 菲 斯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朝 阳 分 局 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5014996407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贝 菲 斯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北 京 贝 菲 斯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15 号 甲 1 号 北 岸 1292 三 间 房 创 意 生 活 园 区 7-829 马 东 升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咨 询 ; 投 资 管 理 ;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 承 办 展 览 展 示 活 动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广 告 2012 年 6 月 14 日 61

营 业 期 限 2012 年 6 月 14 日 至 2032 年 6 月 13 日 股 东 情 况 华 御 美 晟 (25%), 伊 美 尔 有 限 (70%), 刘 长 森 (5%) 注 : 贝 菲 斯 目 前 正 在 办 理 注 销 2015 年 11 月 13 日,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出 具 朝 三 国 通 [2015]34557 号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同 意 贝 菲 斯 税 务 注 销 8 北 京 伊 美 安 健 投 资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北 京 伊 美 安 健 投 资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于 2015 年 8 月 4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019619228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伊 美 安 健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北 京 伊 美 安 健 投 资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花 园 东 路 甲 32 号 仰 源 大 厦 15 层 1503 号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委 派 马 东 升 为 代 表 )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营 业 期 限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管 理 ; 投 资 咨 询 (1 不 得 以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2 不 得 公 开 交 易 证 券 类 产 品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3 不 得 发 放 贷 款 ;4 不 得 向 所 投 资 企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5 不 得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015 年 8 月 4 日 2015 年 8 月 4 日 至 长 期 合 伙 人 情 况 伊 美 尔 有 限 (51%), 王 秀 芝 (49%) 9 北 京 百 汇 莱 佛 医 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百 汇 莱 佛 医 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于 2015 年 1 月 7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018445910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百 汇 莱 佛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北 京 百 汇 莱 佛 医 院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花 园 东 路 甲 32 号 ( 仰 源 大 厦 )14 层 1408 室 人 民 币 1 万 元 马 东 升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 投 资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 投 资 咨 询 ; 销 售 化 妆 品 卫 生 用 品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015 年 1 月 7 日 62

营 业 期 限 2015 年 1 月 7 日 至 2035 年 1 月 6 日 股 东 情 况 伊 美 尔 有 限 (100%) ( 三 ) 孙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1 上 海 瑞 阳 整 形 外 科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瑞 阳 整 形 外 科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10101000303039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瑞 阳 门 诊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上 海 瑞 阳 整 形 外 科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陆 家 浜 路 1088 号 三 楼 四 楼 南 侧 五 楼 六 楼 马 东 升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外 科, 整 形 外 科 专 业 ; 医 疗 美 容 科,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经 营 范 围 容 中 医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11 月 8 日 营 业 期 限 自 2002 年 11 月 8 日 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 股 东 情 况 瑞 阳 科 技 (100%) 2 上 海 美 医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美 医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10101000679687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医 美 网 络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公 司 类 型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日 期 营 业 期 限 上 海 美 医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陆 家 浜 路 1088 号 6 楼 朱 志 显 人 民 币 1142.85 万 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算 机 系 统 集 成 系 统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化 妆 品 卫 生 用 品 护 肤 品 日 化 用 品 ( 除 危 险 品 ) 的 销 售,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设 计 开 发, 会 务 服 务, 展 览 展 示 服 务,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各 类 广 告, 文 化 艺 术 交 流 与 策 划 2015 年 7 月 16 日 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 至 2035 年 7 月 15 日 股 东 情 况 瑞 阳 科 技 (70%), 朱 志 显 (30%) 63

3 北 京 伊 美 尔 长 岛 门 诊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伊 美 尔 长 岛 门 诊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002088938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长 岛 门 诊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北 京 伊 美 尔 长 岛 门 诊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甲 28 号 海 淀 文 化 艺 术 大 厦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桉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60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医 学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 美 容 牙 科 ; 美 容 皮 肤 科 ; 美 容 中 医 科 ; 经 营 范 围 美 容 医 疗 应 用 技 术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06 年 12 月 18 日 营 业 期 限 自 2006 年 12 月 18 日 至 2056 年 12 月 17 日 股 东 情 况 瑞 丽 诗 管 理 (100%) 4 济 南 丝 斓 朵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丝 斓 朵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济 南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市 中 分 局 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103200054590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济 南 丝 斓 朵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济 南 丝 斓 朵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济 南 市 市 中 经 四 路 5 号 万 达 广 场 步 行 街 内 二 层 23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徐 巍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1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批 发 零 售 : 化 妆 品, 文 具 经 营 范 围 用 品, 日 用 品, 百 货 ; 个 人 形 象 设 计 服 务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成 立 日 期 2012 年 2 月 20 日 营 业 期 限 自 2012 年 2 月 20 日 至 -- 股 东 情 况 济 南 伊 美 尔 (100%) 5 青 岛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70212230056198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青 岛 瑞 丽 诗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64

名 称 青 岛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香 港 东 路 69 号 凯 旋 山 庄 28 号 楼 3 号 网 点 法 定 代 表 人 赵 晓 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其 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以 许 可 证 经 营 范 围 为 准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12 年 11 月 9 日 营 业 期 限 2012 年 11 月 9 日 至 -- 股 东 情 况 瑞 丽 诗 管 理 (100%) 6 南 京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秦 淮 分 局 于 2015 年 1 月 9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20104000212368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南 京 瑞 丽 诗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南 京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洪 武 路 26 号 14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赵 小 军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医 疗 美 容 科 美 容 外 科 ; 化 妆 品 医 疗 器 械 消 毒 用 品 销 售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15 年 1 月 9 日 营 业 期 限 2015 年 1 月 9 日 至 -- 股 东 情 况 瑞 丽 诗 管 理 (100%) 7 杭 州 瑞 俪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瑞 俪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30102000149272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杭 州 瑞 俪 诗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杭 州 瑞 俪 诗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城 区 望 江 国 际 中 心 1 号 1803 室 赵 晓 霞 人 民 币 50 万 元 65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服 务 :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皮 肤 科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在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经 营 范 围 内 方 可 经 营 ) 服 务 : 非 医 疗 性 健 康 知 识 咨 询 ; 销 售 : 医 疗 器 械 ( 限 一 类 二 类 ), 化 妆 品 成 立 日 期 2015 年 6 月 24 日 营 业 期 限 2015 年 6 月 24 日 至 长 期 股 东 情 况 瑞 丽 诗 管 理 (100%) 8 武 汉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洪 山 分 局 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20111303556620H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武 汉 瑞 丽 诗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武 汉 瑞 丽 诗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洪 山 区 卓 刀 泉 路 108 号 1 栋 1-7 号 赵 晓 霞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 美 容 皮 肤 科 ; 美 容 中 医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经 营 范 围 ( 许 可 项 目 经 营 期 限 与 许 可 证 核 定 的 期 限 一 致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14 年 9 月 11 日 营 业 期 限 2014 年 9 月 11 日 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 股 东 情 况 瑞 丽 诗 管 理 (100%) 9 伊 美 尔 医 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0 月 20 日,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出 具 了 境 外 投 资 证 第 N1100201400051 号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证 书, 核 准 伊 美 尔 管 理 在 中 国 香 港 成 立 伊 美 尔 医 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额 1277.9 万 元 人 民 币, 注 册 资 本 200 万 美 元 伊 美 尔 医 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注 册 处 处 长 钟 丽 玲 发 出 编 号 为 2157383 的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10 成 都 青 羊 瑞 丽 诗 毛 发 移 植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青 羊 瑞 丽 诗 毛 发 移 植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现 持 有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10105MA61TF7P7C 的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成 都 66

瑞 丽 诗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成 都 青 羊 瑞 丽 诗 毛 发 移 植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人 民 中 路 二 段 70 号 东 渡 VGO 副 楼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赵 晓 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的 法 人 独 资 ) 经 营 范 围 美 容 科 ( 毛 发 移 植 ), 技 术 推 广 服 务 ; 销 售 : 家 庭 用 品 医 疗 器 械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成 立 日 期 2016 年 1 月 29 日 营 业 期 限 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 永 久 股 东 情 况 瑞 丽 诗 管 理 (100%) 六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 一 ) 处 置 公 司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共 剥 离 2 个 子 / 孙 公 司 其 中 :2014 年 度 剥 离 黄 彬 工 作 室 温 州 加 禾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剥 离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1 黄 彬 工 作 室 无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进 行 注 销, 于 2014 年 7 月 3 日 完 成 注 销 因 无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对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经 营 业 绩 不 构 成 影 响 2 温 州 加 禾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温 州 加 禾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系 瑞 丽 诗 管 理 ( 原 称 为 加 禾 美 诺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10 月 成 立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占 比 51%,2014 年 11 月, 与 天 津 成 新 泉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瑞 丽 诗 管 理 将 其 持 有 的 温 州 加 禾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51% 的 股 权, 以 1000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少 股 股 东 屠 新 楚 实 际 控 制 的 天 津 成 新 泉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投 资 入 股 的 成 本 为 15.3 万 元, 转 让 时 温 州 加 禾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为 -291,514.80 元, 转 让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与 当 地 小 股 东 屠 新 楚 黄 赛 芬 的 经 营 理 念 不 同 天 津 成 新 泉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为 屠 新 楚 黄 赛 芬, 执 行 董 事 为 屠 新 楚 监 事 为 屠 新 洁 经 理 为 黄 赛 芬, 款 项 已 经 收 到, 屠 新 楚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的 天 津 成 新 泉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与 伊 美 尔 有 限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67

( 二 ) 收 购 公 司 的 情 况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通 过 购 买 新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子 公 司 名 称 取 得 时 间 取 得 方 式 合 并 类 型 西 安 伊 美 尔 2014 年 6 月 从 陕 西 新 长 安 投 资 公 司 受 让 取 得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青 岛 瑞 丽 诗 2015 年 8 月 从 汪 永 宁 郭 志 新 处 受 让 取 得 非 统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武 汉 瑞 丽 诗 2015 年 10 月 从 周 翔 处 受 让 取 得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1 西 安 伊 美 尔 公 司 购 买 西 安 伊 美 尔 的 目 的 系 为 了 开 拓 西 安 地 区 的 市 场, 主 要 看 中 西 安 伊 美 尔 拥 有 的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购 买 日 价 格 的 确 定 系 在 参 考 被 购 买 方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础 上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购 买 日, 西 安 伊 美 尔 公 允 价 值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购 买 日 公 允 价 值 购 买 日 账 面 价 值 资 产 : 7,814,771.23 7,814,771.23 货 币 资 金 1,599,690.88 1,599,690.88 应 收 款 项 5,351,787.01 5,351,787.01 存 货 75,310.23 75,310.23 固 定 资 产 782,683.11 782,683.11 无 形 资 产 5,300.00 5,300.00 负 债 : 429,007.48 429,007.48 应 付 款 项 429,007.48 429,007.48 净 资 产 7,385,763.75 7,385,763.75 减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954,305.50 2,954,305.50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4,431,458.25 4,431,458.25 购 买 日, 西 安 伊 美 尔 主 要 资 产 和 负 债 均 为 货 币 性, 因 此 公 允 价 值 直 接 按 照 账 面 价 值 确 定 购 买 日 支 付 的 成 本 为 货 币 资 金 540 万 元, 与 享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合 并 日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份 额 4,431,458.25 元 之 间 的 差 异 968,541.75 元 计 入 商 誉 68

2 青 岛 瑞 丽 诗 武 汉 瑞 丽 诗 青 岛 瑞 丽 诗 成 立 于 2012 年 11 月, 从 成 立 开 始 一 直 属 于 汪 永 宁 实 际 控 制, 经 营 注 册 地 址 为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香 港 东 路 69 号 凯 旋 山 庄 28 号 楼 3 号 网 点, 经 营 医 疗 美 容 整 形 业 务 汪 永 宁 系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汪 永 安 的 弟 弟, 其 经 营 与 公 司 相 同 的 业 务,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的 嫌 疑 为 了 规 范 该 事 项, 公 司 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从 青 岛 瑞 丽 诗 股 东 处 购 买 其 100.00% 股 权, 用 于 经 营 毛 发 相 关 业 务 武 汉 瑞 丽 诗 成 立 于 2014 年,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公 司 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收 购 该 机 构 主 要 系 用 于 经 营 毛 发 业 务 收 购 这 些 公 司 时, 参 考 被 收 购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同 时 主 要 考 虑 公 司 已 经 取 得 的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给 予 一 定 的 溢 价, 价 格 由 股 权 转 让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收 购 时, 被 收 购 公 司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青 岛 瑞 丽 诗 武 汉 瑞 丽 诗 项 目 购 买 日 公 允 价 值 购 买 日 账 面 价 值 购 买 日 公 允 价 值 购 买 日 账 面 价 值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441.18 441.18 471.62 471.62 预 付 款 项 8,800.00 8,800.00 - - 固 定 资 产 91,291.24 91,291.24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535,413.89 535,413.89 - - 资 产 总 额 635,946.31 635,946.31 471.62 471.62 负 债 : 其 他 应 付 款 1,464,632.68 1,464,632.68 375,113.90 375,113.90 负 债 总 额 1,464,632.68 1,464,632.68 375,113.90 375,113.90 净 资 产 -828,686.37-828,686.37-374,642.28-374,642.28 减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 - - -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828,686.37-828,686.37-374,642.28-374,642.28 由 于 被 购 买 方 资 产 负 债 主 要 系 货 币 性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就 按 照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确 定, 购 买 价 格 及 商 誉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青 岛 瑞 丽 诗 武 汉 瑞 丽 诗 69

现 金 500,000.00 100,000.00 合 并 成 本 合 计 500,000.00 100,000.00 减 : 取 得 的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828,686.37-374,642.28 商 誉 1,328,686.37 474,642.28 截 至 目 前, 购 买 价 款 已 经 全 额 支 付 七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董 事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5 名 董 事 组 成, 包 括 董 事 长 董 事 公 司 各 董 事 均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任 期 三 年,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汪 永 安 简 历 详 见 第 一 节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及 股 东 情 况 之 ( 二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刘 二 海, 男,1968 年 7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1994 年 1 月 毕 业 于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通 信 与 电 子 系 统 硕 士 1994 年 5 月 至 2000 年 5 月 就 职 于 中 国 吉 通 网 络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任 增 值 业 务 部 部 长 ;2000 年 5 月 至 2001 年 5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冠 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2001 年 5 月 至 2003 年 8 月 就 职 于 铁 通 网 络, 任 副 总 裁 ;2003 年 8 月 至 2015 年 3 月 就 职 于 君 联 资 本,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2015 年 4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愉 悦 资 本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方 敏, 男,1979 年 5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2007 年 7 月 毕 业 于 美 国 斯 坦 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01 年 6 月 至 2005 年 9 月 就 职 于 波 士 顿 咨 询 集 团 上 海 分 公 司, 任 投 资 经 理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华 平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投 资 经 理 ;2010 年 3 月 至 2011 年 6 月 就 职 于 凯 雷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裁 ; 2011 年 7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北 京 华 平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张 泉 源, 男,1977 年 4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2006 年 5 月 毕 业 于 美 国 芝 加 哥 Rush University, 医 疗 健 康 产 业 管 理 学 硕 士,2007 年 5 月 毕 业 于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 香 槟 分 校, 细 胞 生 物 学 和 药 理 学 硕 士 2004 年 8 月 至 2010 年 7 月 就 职 于 凤 凰 医 疗 集 团, 任 董 事 长 助 理 集 团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集 团 助 理 总 经 理 兼 运 营 总 监 ;2010 年 12 月 至 2011 年 7 月 就 职 于 联 想 投 资 ( 现 名 : 君 联 资 本 ), 任 投 资 副 70

总 裁 ;2011 年 7 月 至 2014 年 12 月 就 职 于 中 信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投 资 副 总 裁 ;2015 年 1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北 京 华 泰 瑞 合 医 疗 产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任 总 经 理 创 始 管 理 合 伙 人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刘 浩, 男,1969 年 6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1998 年 5 月 毕 业 于 耶 鲁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1998 年 8 月 至 2000 年 2 月 就 职 于 美 国 达 维 律 师 事 务 所, 任 初 级 律 师 ;2000 年 2 月 至 2002 年 11 月 就 职 于 美 国 兰 馨 亚 洲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任 合 伙 人 ; 2002 年 11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北 京 网 聘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CEO 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 二 ) 公 司 监 事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3 名 成 员 组 成,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1 名 公 司 监 事 的 任 期 为 三 年,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由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其 他 两 名 监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王 霖 琪, 女,1977 年 10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2003 年 7 月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大 学 本 科 1999 年 8 月 至 2004 年 7 月 就 职 于 哈 尔 滨 二 四 二 医 院 ; 2004 年 7 月 至 2005 年 4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茂 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任 主 管 会 计 ;2005 年 4 月 至 2008 年 12 月 就 职 于 博 生 医 疗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经 理 ;2008 年 12 月 至 2012 年 1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瑞 迪 通 无 线 通 信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任 财 务 经 理 ;2012 年 2 月 至 2012 年 12 月 就 职 于 博 生 医 疗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分 析 经 理 ;2012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控 股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副 总 监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李 春 霞, 女,1979 年 12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2003 年 6 月 毕 业 于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大 学 本 科 2003 年 6 月 至 2005 年 6 月 就 职 于 青 岛 珍 珍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会 计 ;2005 年 6 月 至 2008 年 11 月 就 职 于 天 健 华 证 中 州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任 中 级 审 计 师 ;2008 年 11 月 至 2012 年 11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经 理 ;2012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审 计 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监 事 李 雷, 男,1983 年 1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2006 年 7 月 毕 业 于 黑 龙 江 科 技 学 院, 大 学 本 科 2007 年 2 月 至 2009 年 10 月 就 职 于 中 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71

任 审 计 助 理 ;2009 年 11 月 至 2011 年 5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会 计 ;2011 年 6 月 至 2013 年 3 月 就 职 于 加 禾 美 诺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经 理 ;2013 年 4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共 有 5 名, 分 别 为 总 经 理 汪 永 安, 副 总 经 理 刘 剑 如, 副 总 经 理 丁 阳, 副 总 经 理 李 继 锋, 财 务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马 东 升, 其 中 1 人 为 董 事 汪 永 安 简 历 详 见 第 一 节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之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及 股 东 情 况 之 ( 二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基 本 情 况 刘 剑 如, 男,1972 年 12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1996 年 7 月 毕 业 于 天 津 中 医 药 大 学, 大 学 本 科 1996 年 10 月 至 1997 年 11 月 就 职 于 天 津 市 河 东 中 医 院, 任 住 院 医 师 ;1997 年 12 月 至 1998 年 10 月 就 职 于 天 津 康 新 皮 肤 病 诊 疗 中 心, 任 医 师 ;1998 年 11 月 至 1999 年 12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中 恒 健 医 疗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项 目 经 理 ;2000 年 1 月 至 2004 年 11 月 就 职 于 天 津 奥 利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任 策 划 总 监 ;2004 年 12 月 至 2012 年 12 月 就 职 于 天 津 伊 美 尔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任 院 长 ;2013 年 1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丁 阳, 男,1975 年 11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1999 年 7 月 毕 业 于 天 津 理 工 大 学, 大 学 本 科 2000 年 9 月 至 2003 年 12 月 就 职 于 天 津 中 心 医 院 激 光 皮 肤 中 心, 任 项 目 经 理 ;2004 年 1 月 至 2005 年 7 月 就 职 于 天 津 伊 美 尔 整 形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任 行 政 院 长 ;2005 年 7 月 至 2006 年 9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中 恒 健 医 疗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2006 年 9 月 至 2007 年 12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新 时 代 伊 美 尔 幸 福 医 学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任 行 政 院 长 ;2008 年 1 月 至 2009 年 1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础 基 医 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任 运 营 总 监 ;2009 年 1 月 至 2009 年 7 月 就 职 于 东 南 整 形 医 院, 任 院 长 ;2009 年 7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第 二 片 区 总 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李 继 锋, 男,1962 年 9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1984 年 7 月 72

毕 业 于 南 华 大 学 ( 原 衡 阳 医 学 院 ), 大 学 本 科 1984 年 9 月 至 1992 年 11 月 就 职 于 南 华 大 学 附 属 二 医 院, 任 主 治 医 生 ;1992 年 11 月 至 2004 年 11 月 就 职 于 东 莞 裕 元 医 院, 任 院 长 ;2004 年 11 月 至 2009 年 5 月 就 职 于 广 州 琼 司 管 理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2009 年 5 月 至 2010 年 4 月 就 职 于 深 圳 博 爱 集 团, 任 副 总 经 理 ; 2010 年 4 月 至 2012 年 7 月 就 职 于 深 圳 南 方 同 正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2012 年 8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马 东 升, 男,1975 年 5 月 出 生, 中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1995 年 7 月 毕 业 于 东 北 大 学 秦 皇 岛 分 校, 大 学 本 科 1995 年 8 月 至 2003 年 7 月 就 职 于 中 国 耀 华 玻 璃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 8 月 至 2008 年 2 月 就 职 于 北 京 中 恒 健 医 疗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任 财 务 总 监 ;2008 年 2 月 至 2016 年 3 月 就 职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起 担 任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八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简 表 项 目 2015.12.31 2014.12.31 资 产 总 计 ( 万 元 ) 50,584.49 41,838.30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27,708.86 24,696.30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29,998.21 26,490.49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2.15 1.92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2.33 2.06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46.92% 54.59% 流 动 比 率 ( 倍 ) 1.38 1.74 速 动 比 率 ( 倍 ) 0.80 1.07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61,063.57 52,920.23 净 利 润 ( 万 元 ) 3,013.61 2,881.90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4,086.53 3,998.14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2,766.96 2,621.45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3,839.30 3,736.05 毛 利 率 63.77 64.89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5.28 15.55 73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4.36 14.53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23 0.22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23 0.22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162.27 235.26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11.69 9.78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7,351.05 9,541.36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股 ) 0.57 0.74 注 :1 每 股 净 资 产 按 照 当 期 净 资 产 / 期 末 注 册 资 本 计 算 2 资 产 负 债 率 按 照 当 期 负 债 / 当 期 资 产 计 算 3 流 动 比 率 按 照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计 算 4 速 动 比 率 按 照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计 算 5 销 售 毛 利 率 按 照 (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成 本 )/ 营 业 收 入 计 算 6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按 照 净 利 润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计 算 7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按 照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计 算 8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按 照 当 期 净 利 润 /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计 算 9 公 司 没 有 发 行 在 外 的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 因 此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与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相 同 10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按 照 当 期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期 末 注 册 资 本 计 算 11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按 照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 期 初 应 收 账 款 +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2) 计 算 12 存 货 周 转 率 按 照 当 期 营 业 成 本 /(( 期 初 存 货 + 期 末 存 货 )/2) 计 算 九 中 介 机 构 相 关 情 况 ( 一 ) 券 商 机 构 名 称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周 易 ( 代 为 履 行 ) 住 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28 号 联 系 电 话 :025-83389999 传 真 :025-83387337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人 : 刘 介 星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陈 玲 陈 宇 琴 芶 浩 然 李 玉 标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机 构 名 称 :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朱 小 辉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10 层 74

联 系 电 话 :010-57763888 传 真 :010-57763777 经 办 律 师 : 张 剡 宗 爱 华 ( 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机 构 名 称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法 人 代 表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叶 韶 勋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A 座 9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5542288 传 真 :010-65547190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唐 炫 廖 志 勇 ( 四 ) 评 估 机 构 机 构 名 称 : 北 京 北 方 亚 事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闫 全 山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广 内 大 街 6 号 枫 桦 豪 景 A 座 联 系 电 话 :010-83549216 传 真 :010-83549215 经 办 资 产 评 估 师 : 吴 玉 明 蒋 东 勇 ( 五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 王 彦 龙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6 号 金 阳 大 厦 5 层 联 系 电 话 :010-58598980 传 真 :010-58598977 ( 六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机 构 名 称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晓 嘉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丁 26 号 金 阳 大 厦 75

联 系 电 话 :010-63889512 传 真 :010-63889514 76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一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 一 ) 主 营 业 务 伊 美 尔 主 要 从 事 专 业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是 一 家 大 型 医 疗 美 容 连 锁 集 团 服 务 涵 盖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和 美 容 中 医 科 等 多 种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目 前 在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青 岛 哈 尔 滨 等 地 合 计 拥 有 十 七 家 医 疗 美 容 分 支 机 构 ( 二 )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公 司 提 供 的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以 及 美 容 中 医 科 等 公 司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项 目 情 况 如 下 : 1 美 容 外 科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用 途 主 要 技 术 77

1 埋 线 重 睑 术 2 切 开 重 睑 术 3 微 创 重 睑 术 4 开 内 外 眦 5 外 切 法 祛 眼 袋 6 内 路 法 祛 眼 袋 用 于 眼 皮 的 塑 造, 适 用 于 矫 治 睑 裂 大 眼 睑 薄 无 臃 肿 眼 睑 皮 肤 无 松 弛 而 张 力 正 常 无 内 眦 赘 皮 皮 肤 薄 而 紧 一 侧 单 睑 者 或 重 睑 时 隐 时 现 者 用 于 双 眼 皮 的 塑 造, 适 用 于 矫 治 上 睑 松 懈 上 睑 痴 肥 三 角 眼 及 内 眦 赘 皮 者, 以 及 用 以 对 埋 线 法 或 缝 线 法 开 双 眼 皮 后 效 果 不 理 想 者 的 修 复 用 于 双 眼 皮 的 塑 造, 是 相 对 传 统 切 口 双 眼 皮 而 提 出 的 一 种 全 新 理 念, 其 特 点 在 于 手 术 创 口 小, 效 果 自 然 逼 真, 几 乎 等 同 于 天 然 双 眼 皮 的 生 理 结 构 持 久, 且 恢 复 快 术 后 不 会 留 下 明 显 的 疤 痕 也 称 眼 部 内 外 角 放 大 术, 能 够 使 眼 睛 变 大 用 于 矫 治 下 眼 睑 浮 肿, 减 少 面 部 衰 老 感 用 于 矫 治 下 眼 睑 浮 肿, 减 少 面 部 衰 老 感 在 仪 器 监 控 下, 切 除 少 许 眼 轮 匝 肌 并 以 此 点 为 中 心 寻 找 最 佳 重 睑 形 成 点 并 标 记, 随 后 画 好 中 1/3 处 长 2.5 毫 米 切 口 标 志 线 完 成 标 记 后 打 开 眶 隔, 将 脂 肪 剪 除 并 进 行 三 点 或 两 点 埋 线, 最 后 进 行 包 扎, 手 术 结 束 先 在 上 眼 睑 上 画 线, 然 后 顺 此 线 把 皮 肤 切 开, 去 除 一 部 分 眼 轮 匝 肌, 把 眼 睑 里 包 围 脂 肪 的 结 膜 切 开 去 除 脂 肪, 将 肌 肉 薄 膜 或 睑 板 上 部 组 织 和 切 开 线 下 边 的 真 皮 层 选 择 几 个 点 连 接 在 一 起 后 缝 合 此 外, 去 除 松 弛 的 多 余 皮 肤, 使 下 垂 的 眼 睫 毛 上 提 根 据 个 人 不 同 眼 睑 的 状 态 采 用 折 中 型 的 部 分 切 开 法, 切 开 部 分 眼 睑, 去 除 脂 肪 来 获 得 无 痕 双 眼 皮 手 术 采 用 最 先 进 的 微 创 技 术, 术 后 无 痕, 恢 复 最 快, 可 同 时 进 行 眼 睑 去 皮 术 去 脂 术 内 眦 赘 皮 矫 正 术 去 肌 肉 术 提 眉 术 提 高 眶 膈 术 内 外 角 成 形 术 等 个 性 化 手 术 方 案, 来 满 足 不 同 的 眼 部 情 况, 达 到 令 双 眼 精 致 有 神 的 综 合 效 果 根 据 术 前 设 计, 结 合 顾 客 个 人 意 愿, 进 行 画 线 ; 按 照 手 术 前 设 计 沿 外 眦 角 水 平 方 向, 用 剪 刀 全 层 剪 开 外 眦 部 皮 肤 和 结 膜 自 结 膜 切 口 向 鼻 侧 上 下 行 钝 性 分 离, 松 解 球 结 膜 穹 窿 部 切 口 一 般 设 计 在 离 下 眼 睑 睫 毛 缘 2-3 毫 米 的 地 方, 平 行 于 下 眼 睑 的 边 缘, 稍 微 超 过 外 眼 角, 切 开 皮 肤, 去 除 部 分 眼 轮 匝 肌 及 眶 膈 脂 肪, 适 量 切 除 松 弛 的 下 眼 睑 皮 肤 用 无 损 伤 缝 合 线 缝 合, 术 后 根 据 情 况 加 压 包 扎 通 过 结 膜 入 路 切 口 ( 即 眼 皮 内 侧 入 路 ), 将 膨 隆 脱 出 的 脂 肪 团 祛 除, 通 过 激 光 将 其 收 紧 78

7 隆 鼻 提 高 鼻 部 高 度, 改 善 鼻 形, 使 其 挺 拔, 用 以 矫 治 马 鞍 鼻 者 用 于 矫 治 鼻 部 先 天 歪 斜 8 歪 鼻 矫 正 和 后 天 机 械 性 损 伤 引 起 的 歪 斜 9 鼻 头 肥 大 矫 正 用 于 矫 治 蒜 头 鼻 10 鼻 孔 外 露 矫 正 用 于 矫 治 朝 天 鼻 用 于 矫 治 鼻 子 因 受 到 外 伤 感 染 而 导 致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缺 损, 表 现 为 鼻 11 鼻 再 造 下 部 结 构 包 括 鼻 软 骨 和 中 隔 软 骨 缺 损, 甚 至 鼻 腔 内 有 梨 状 孔 直 接 显 露 于 外 界 通 过 在 鼻 部 填 充 自 体 异 体 组 织 或 组 织 代 用 品 以 垫 高 外 鼻, 达 到 改 善 鼻 部 容 貌 的 手 术 轻 度 歪 曲, 不 影 响 正 常 功 能, 用 雕 刻 假 体 植 入 鼻 梁 内, 从 视 觉 上 达 到 矫 正 效 果 ; 重 度 歪 曲 时, 需 要 在 鼻 内 入 路, 切 开 歪 曲 的 鼻 骨, 将 其 矫 正 后 固 定, 同 时 对 鼻 中 隔 进 行 正 确 矫 正 运 用 仪 器 分 析 鼻 梁 鼻 翼 鼻 头 黄 金 比 例, 确 定 最 佳 鼻 头 形 态 ; 采 用 鼻 内 入 路 法, 按 设 计 要 求 对 游 离 鼻 翼 软 骨 鼻 侧 软 骨 纤 维 脂 肪 组 织 进 行 修 整 ; 缝 合 时, 对 鼻 头 采 用 印 模 胶 夹 板 做 固 定 1 加 长 鼻 尖 软 骨 : 将 向 上 翘 起 的 鼻 尖 软 骨 向 下 按 压 固 定 2 隆 高 鼻 尖 : 将 中 隔 软 骨 放 在 支 撑 牢 固 的 鼻 尖 软 骨 上, 隆 高 鼻 尖 3 隆 高 鼻 梁 : 用 鼻 梁 专 用 的 短 硅 胶 隆 高 鼻 梁 鼻 再 造 包 括 对 鼻 的 皮 肤 组 织 衬 里 组 织 及 鼻 支 架 修 复 三 个 部 分 主 要 方 法 有 : 1 利 用 全 厚 皮 瓣 或 复 合 移 植 的 鼻 再 造 术 : 对 部 分 鼻 小 柱 或 鼻 尖 的 缺 损 部 位 进 行 复 原 2 利 用 进 位 皮 瓣 的 鼻 再 造 术 : 采 取 局 部 皮 瓣 时, 不 与 皮 肤 缺 损 部 分 相 连 接, 而 是 在 稍 远 离 的 地 方 进 行 获 取 3 利 用 局 部 皮 瓣 的 鼻 再 造 术 : 因 基 底 细 胞 癌 或 外 伤 等 只 引 起 鼻 部 皮 肤 损 伤 时, 利 用 局 部 皮 瓣 较 为 有 效 79

12 隆 胸 将 乳 房 扁 平 下 垂 等 不 完 美 乳 房 改 造 成 挺 拔 圆 润 的 胸 型 13 乳 房 下 垂 矫 正 用 于 矫 治 乳 房 下 垂 用 于 矫 治 外 伤 烧 伤 或 肿 瘤 进 行 乳 腺 切 除, 或 乳 头 内 陷 感 染 乳 头 提 14 乳 晕 整 形 升 术 后 因 血 运 循 环 障 碍 感 染 而 坏 死, 导 致 乳 头 乳 晕 缺 失 者, 或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乳 头 乳 晕 不 完 美 缺 损 者 15 副 乳 切 除 用 于 切 除 扩 大 的 乳 房 组 织 1 内 窥 镜 双 平 面 免 拆 线 隆 胸 术 通 过 智 能 可 视 系 统 监 控, 在 显 微 直 视 下 精 准 定 位, 将 假 体 放 置 在 胸 大 肌 乳 腺 两 个 层 次 之 间, 使 假 体 植 入 后 的 内 缘 点 距 离 较 传 统 丰 胸 更 短 更 深 入 1cm 左 右, 从 而 形 成 动 感 的 丰 满 乳 沟, 乳 房 形 态 与 手 感 同 时 兼 顾 2 活 体 脂 肪 隆 胸 : 以 大 腿 臀 部 或 腹 部 抽 出 脂 肪, 经 提 纯 培 养 后 将 完 整 的 自 体 脂 肪 或 细 胞 与 多 种 生 长 因 子 配 比, 回 注 到 乳 房, 由 此 产 生 的 血 管 生 长 因 子 促 进 了 大 量 毛 细 血 管 的 生 成 和 微 循 环 的 建 立, 因 此 解 决 了 活 体 脂 肪 进 入 体 内 后 的 营 养 供 给, 不 断 刺 激 乳 房 细 胞 自 我 更 新 与 修 复 1 真 皮 固 定 术 : 适 用 于 各 类 型 乳 房 松 垂 先 于 乳 房 下 垂 的 矫 正 前 确 定 乳 房 应 处 的 正 常 部 位, 切 除 一 部 分 乳 房 皮 肤 的 表 皮, 露 出 真 皮, 然 后 再 利 用 缝 合 方 法 将 真 皮 向 乳 房 内 部 卷 转 填 入, 使 乳 头 和 乳 房 向 上 方 移 动 并 向 前 方 凸 出, 以 恢 复 正 常 形 态 2 上 提 固 定 术 : 切 除 乳 房 外 上 1/4 的 中 厚 皮 片, 然 后 提 紧 缝 合, 上 提 固 定, 以 矫 正 乳 房 的 松 垂, 适 用 于 纺 锤 状 乳 房 下 垂 者 3 增 大 乳 房 体 积 的 乳 房 下 垂 矫 正 术 : 这 种 乳 房 下 垂 的 矫 正 既 可 以 矫 正 松 垂 又 能 增 大 乳 房 体 积, 适 用 于 乳 房 松 垂 且 希 望 乳 房 丰 满 者 采 用 内 窥 镜 技 术, 手 术 时 间 短, 创 伤 小, 全 程 手 术 在 可 视 化 下 进 行, 有 效 地 避 免 损 伤 神 经 血 管, 不 仅 确 保 手 术 的 安 全, 还 能 保 证 术 后 效 果 更 加 自 然 真 实 在 腋 窝 处 制 造 一 个 小 型 切 口, 游 离 皮 瓣 后, 彻 底 切 除 腺 样 组 织 及 多 余 皮 肤 以 达 到 使 局 部 组 织 平 整 的 目 的 80

16 毛 发 种 植 用 于 种 植 头 发 发 际 线 眉 毛 睫 毛 体 毛 胡 须 等 毛 发 2 美 容 皮 肤 科 采 用 先 进 显 微 技 术, 对 每 一 株 毛 发 进 行 筛 选, 选 取 健 康 具 有 较 强 生 命 力 的 毛 发 进 行 种 植 ; 应 用 先 进 的 毛 发 种 植 设 备, 确 保 毛 囊 无 损 植 入, 提 高 毛 发 的 存 活 率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用 途 主 要 技 术 1 激 光 美 容 2 热 玛 吉 治 疗 3 肉 毒 素 除 皱 4 玻 尿 酸 除 皱 真 皮 深 层 的 和 表 皮 浅 层 的 黑 色 素 类 病 变, 包 括 雀 斑 日 晒 斑, 雀 斑 样 痣, 太 田 痣 样 斑, 老 年 斑 黄 褐 斑 太 田 痣 咖 啡 斑 胎 记, 脂 溢 性 角 化 症 洗 纹 身, 洗 眼 线 洗 纹 眉 外 伤 性 色 素 沉 着 粉 粒 性 色 素 沉 着 等 主 要 用 于 全 面 部 皮 肤 组 织 松 弛 下 垂 皱 纹 过 多, 肤 质 老 化 粗 糙, 重 塑 脸 型 曲 线 有 效 提 升 眼 周 区 及 颈 部 组 织 松 弛 下 垂 主 要 针 对 面 部 抗 衰 除 皱 治 疗 青 春 痘 眼 部 除 皱 以 及 全 身 抗 衰 等 面 部 上 1/3 皱 纹, 如 : 额 纹 眉 间 纹 鱼 尾 纹 鼻 背 部 皱 纹 等 ; 口 周 纹 口 角 整 形 者 用 于 去 除 鱼 尾 纹 下 睑 纹 额 纹 眉 间 纹 鼻 唇 沟 口 角 纹 颈 纹 等 面 部 皱 纹 ; 用 于 隆 鼻 隆 颏 丰 唇 丰 耳 垂 等 自 然 塑 形 ; 用 于 丰 颞 部 丰 面 颊 部 颧 部 凹 陷 充 填 等 利 用 选 择 性 光 热 作 用, 能 将 能 量 在 很 短 的 时 间 内 释 放, 色 素 团 在 瞬 间 吸 收 了 高 能 量 的 激 光 后 迅 速 膨 胀, 破 裂 成 小 颗 粒, 这 些 小 颗 粒 被 体 内 的 巨 噬 细 胞 吞 噬 后 排 出 体 外, 色 素 逐 渐 变 浅, 最 后 消 失 达 到 治 疗 的 目 的 治 疗 仪 的 探 头 通 过 高 能 高 频 E 波 传 导, 在 每 个 探 头 发 出 每 秒 600 万 次 的 矩 阵 分 子 能 量 波, 直 达 皱 纹 和 组 织 松 弛 的 根 源, 按 照 在 皮 肤 上 的 规 划 框 格, 定 格 刺 激 并 增 加 皮 肤 自 身 的 胶 原, 接 着 热 能 使 胶 原 蛋 白 收 缩, 以 精 确 定 位 的 方 式 激 活 皮 肤 胶 原 与 纤 维, 唤 醒 胶 原 蛋 白 重 生, 重 构 胶 原 支 架 通 过 注 射 肉 毒 素 阻 断 神 经 与 肌 肉 的 神 经 冲 动, 适 度 抑 制 收 缩 肌 肉 作 用 的 神 经, 从 而 起 到 减 弱 肌 肉 力 量 消 除 皱 纹 的 作 用 通 过 不 同 的 定 位 注 射 透 明 质 酸 ( 玻 尿 酸 ), 提 拉 松 弛 下 垂 的 肌 肤 组 织 注 射 完 之 后 立 刻 可 见 到 效 果, 无 需 恢 复 期, 是 安 全 的 无 创 除 皱 方 法 81

5 痤 疮 治 疗 用 于 治 疗 青 春 痘 6 嫩 肤 用 于 治 疗 肤 色 暗 沉 皮 肤 粗 糙 毛 孔 粗 大 用 于 治 疗 先 天 性 或 因 内 分 泌 失 7 冰 点 脱 毛 调 引 起 的 多 毛, 以 及 美 容 性 剔 除 体 毛 用 于 矫 治 蓝 眉 红 眉 眉 型 过 8 绣 眉 高 或 过 低 眉 型 僵 硬 夸 张 者, 改 善 其 眉 型 和 眉 色 用 于 矫 治 上 下 唇 不 整 齐 缺 损, 9 纹 唇 唇 红 过 厚 过 薄 以 及 其 他 形 态 或 色 泽 上 的 不 良 瑕 疵 等, 提 高 唇 色, 柔 化 唇 型 用 于 矫 治 睫 毛 稀 疏 脱 落 者, 倒 睫 术 后 及 眼 袋 术 后 为 掩 饰 遮 10 纹 眼 线 盖 瘢 痕 重 睑 术 后 过 宽 者, 改 善 散 乱 粗 脏 的 眼 线 形 状, 重 塑 睫 毛 根 部 优 美 线 条, 弥 补 眼 袋 术 后 睑 圆 外 翻 情 况 3 美 容 牙 科 利 用 像 素 激 光 复 合 彩 光 技 术, 穿 透 至 痤 疮 丙 酸 杆 菌 所 在 皮 肤 深 度, 光 热 能 量 直 接 作 用 于 痤 疮 丙 酸 杆 菌, 同 时 刺 激 内 源 性 淋 巴 增 生, 杀 灭 皮 肤 内 的 痤 疮 丙 酸 杆 菌, 正 常 的 皮 肤 组 织 不 受 损 伤 采 用 非 剥 脱 的 物 理 疗 法, 聚 集 到 很 小 的 治 疗 部 位, 采 用 七 彩 的 全 光 谱 强 光, 直 接 照 射 于 皮 肤 表 面, 穿 透 至 皮 肤 深 层, 选 择 性 作 用 于 皮 下 色 素, 分 解 色 沉, 达 到 美 白 嫩 肤 的 作 用 依 据 选 择 性 热 能 力 学 作 用 原 理, 穿 透 皮 肤 表 层 最 终 破 坏 毛 囊, 大 面 积 清 凉 无 痛 脱 去 多 余 毛 发, 将 毛 囊 和 毛 干 彻 底 收 缩, 产 生 永 久 性 脱 毛 将 色 素 植 于 皮 肤 组 织 内 形 成 稳 定 的 色 块, 刺 入 皮 肤 的 色 素 均 成 直 径 小 于 一 微 米 的 小 颗 粒, 很 快 被 胶 原 蛋 白 包 围, 无 法 被 吞 噬 细 胞 吞 噬, 从 而 形 成 标 记 纹 全 唇 是 在 纹 唇 线 的 基 础 上, 将 唇 线 内 整 个 唇 黏 膜 部 位 也 纹 上 红 色, 以 使 整 个 唇 部 娇 艳 柔 美 纹 唇 要 根 据 每 个 人 的 脸 形 年 龄 性 格 气 质 职 业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设 计 唇 型, 再 将 红 色 的 颜 料 纹 上, 形 成 长 久 的 唇 轮 廓 将 染 液 沿 睫 毛 根 刺 入 皮 内 上 睑 应 在 睫 毛 根 的 外 侧, 下 脸 在 睫 毛 根 内 侧, 由 内 上 毗 向 外 由 细 渐 宽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用 途 主 要 技 术 82

1 美 容 冠 2 种 植 牙 3 正 畸 用 于 矫 治 龇 牙 虎 牙 过 小 牙 地 包 天 牙 列 稀 疏 牙 列 不 齐 牙 列 缺 损 烤 瓷 牙 失 败 四 环 素 牙 氟 斑 牙 黄 黑 牙 等 用 于 矫 治 多 数 牙 缺 失 全 口 牙 缺 失 游 离 端 缺 失 牙 颌 骨 缺 损 个 别 牙 齿 缺 失 等 用 于 矫 治 个 别 牙 错 位 牙 列 拥 挤 牙 齿 不 整 齐 牙 间 隙 前 牙 反 合 ( 地 包 天 凹 面 型 ) 前 牙 深 覆 盖 ( 龅 牙 凸 面 型 ) 等 4 美 容 中 医 科 运 用 诊 断 仪 器 分 析 牙 齿 形 态 以 及 病 症 ; 采 用 26 个 牙 色 层 次 化 类 比 色, 尽 量 接 近 牙 齿 原 色 ; 采 用 无 痛 微 创 技 术, 不 需 动 及 牙 齿 根 部 运 用 诊 断 仪 器 对 拟 种 植 牙 进 行 成 像, 制 作 出 可 视 化 的 手 术 导 板 ; 在 完 成 设 计 方 案 后, 医 生 从 开 始 准 备 到 完 全 植 入, 患 者 只 需 进 行 一 次 无 切 口 不 翻 瓣 无 缝 合 的 微 创 手 术 治 疗, 术 后 即 可 进 食 通 过 各 种 矫 正 装 置 来 调 整 面 部 骨 骼 牙 齿 颌 面 神 经 肌 肉 三 者 之 间 的 平 衡 和 协 调 医 生 在 对 牙 齿 进 行 初 步 诊 断 后, 把 诊 断 数 据 转 化 成 一 系 列 量 身 定 制 的 牙 套 通 过 计 算 机 图 像 技 术 模 拟 牙 齿 移 动 过 程 制 成 矫 治 器, 戴 上 后 牙 齿 将 准 确 的 向 设 计 好 的 方 向 移 动, 达 到 治 疗 效 果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用 途 主 要 技 术 1 针 灸 经 络 调 理 通 过 传 统 针 灸 方 法, 调 理 身 体 机 能 2 推 拿 劳 损 利 用 传 统 的 中 医 推 拿 技 术, 如 推 捏 提 揉 擀 拍 拿 等 多 种 手 法, 使 身 体 肌 肉 放 松 ( 三 ) 子 公 司 业 务 情 况 公 司 专 注 于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各 子 公 司 均 为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提 供 包 括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口 腔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等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子 公 司 的 业 务 与 公 司 规 划 一 致, 具 体 情 况 可 参 见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一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之 ( 二 )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二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图 及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流 程 方 式 ( 一 )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图 83

( 二 )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公 司 目 前 开 展 的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主 要 为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和 美 容 中 医 科 公 司 首 先 向 客 户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对 客 户 的 需 求 进 行 初 步 的 了 解 以 及 分 类, 随 后 根 据 客 户 的 不 同 需 求 进 行 分 诊 导 引 分 流 到 对 应 的 科 室 进 行 服 务,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如 下 : 84

1 客 户 咨 询 服 务 流 程 2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服 务 流 程 (1) 美 容 外 科 服 务 流 程 (2) 美 容 皮 肤 科 服 务 流 程 85

(3) 美 容 牙 科 服 务 流 程 (4) 美 容 中 医 科 服 务 流 程 86

3 药 品 假 体 医 疗 器 械 等 特 殊 管 理 流 程 : (1) 药 品 的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的 药 品 采 购 与 管 理 主 要 由 公 司 辖 下 17 家 医 疗 机 构 自 行 管 理 其 具 体 流 程 如 下 : 各 科 室 根 据 自 身 的 用 药 情 况, 提 交 采 购 药 品 的 申 请 并 汇 总 至 采 购 部 采 购 部 结 合 自 身 库 存 消 耗 情 况 以 及 存 货 情 况, 发 起 采 购 申 请 至 机 构 院 长 处, 经 批 准 后 由 采 购 部 向 当 地 长 期 合 作 的 医 药 经 销 商 发 起 采 购 要 求 购 进 药 品 经 采 购 部 协 同 库 房 核 对 品 名 数 量 型 号 等 信 息 后 办 理 验 收 后, 库 房 工 作 人 员 检 查 验 收 单, 核 对 数 量 并 进 行 药 品 入 库 药 品 将 按 照 使 用 及 储 藏 的 要 求 分 别 妥 善 安 全 的 放 置 在 相 应 位 置 以 准 备 未 来 使 用 (2) 医 疗 器 械 的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的 医 疗 器 械 包 括 各 种 类 医 疗 器 械 以 及 植 入 物 假 体 等 公 司 的 医 疗 器 械 均 由 集 团 进 行 统 一 采 购 各 分 支 机 构 采 购 部 通 过 动 态 库 存 管 理 以 及 日 常 的 经 营 情 况, 发 起 OA 流 程 提 交 采 购 需 求 相 关 采 购 需 求 经 机 构 的 院 长 批 准 后 汇 总 至 公 司 后 勤 采 购 部 处 后 勤 采 购 部 结 合 各 机 构 的 采 购 情 况 进 行 复 核 后 与 集 团 的 长 期 供 货 商 进 行 磋 商 并 完 成 采 购 公 司 定 期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对 医 生 护 士 进 行 器 械 使 用 的 专 业 培 训, 以 掌 握 器 械 87

的 操 作 方 法 各 医 护 人 员 在 启 用 医 疗 器 械 前 需 要 按 照 相 关 的 操 作 流 程 执 行 组 装 消 毒 等 必 要 的 工 作 (3) 麻 醉 药 品 的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了 完 善 且 严 格 的 麻 醉 药 品 管 理 使 用 制 度 麻 醉 药 品 的 采 购 由 专 管 员 发 起, 经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以 及 业 务 院 长 审 核 同 意 后 在 国 家 制 定 供 应 处 采 购 采 购 时 由 专 管 员 负 责 进 行 合 格 验 收, 再 行 购 入 随 后 公 司 进 行 麻 醉 药 品 入 库, 货 到 即 验 并 由 双 人 开 箱 验 收 清 点 验 收 至 最 小 包 装 后, 负 责 验 收 的 双 人 签 字, 在 专 用 登 记 簿 上 进 行 登 记, 完 成 入 库 流 程 出 库 时 由 双 人 进 行 复 核, 方 可 提 出 麻 醉 药 品 公 司 有 专 门 的 储 存 区 域, 安 装 专 用 的 防 盗 系 统 并 实 行 了 双 人 双 锁 管 理 从 入 库 储 存 发 到 调 配 使 用 过 程 中 实 行 批 号 管 理, 可 以 随 时 进 行 追 踪 和 召 回 对 于 过 期 损 坏 的 麻 醉 药 品 以 及 收 回 的 药 品 空 安 瓿 和 废 贴, 登 记 造 册 后 及 时 向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销 毁 申 请 三 公 司 技 术 资 质 固 定 资 产 等 关 键 要 素 情 况 ( 一 ) 主 要 产 品 的 技 术 公 司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运 用 的 产 品 技 术 参 见 本 节 之 一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之 ( 二 ) 主 要 产 品 及 服 务 ( 二 ) 无 形 资 产 知 识 产 权 和 非 专 利 技 术 1 土 地 使 用 权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1 项, 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土 地 使 用 号 权 人 使 用 权 证 号 坐 落 面 积 ( 平 使 用 权 用 途 取 得 时 间 方 米 ) 类 型 1 北 京 紫 竹 京 海 其 国 用 (2009 出 ) 第 0700600 号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31 号 ( 华 澳 中 心 二 期 ) 嘉 慧 苑 122.31 商 业 出 让 2009.12.27 88

2 商 标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拥 有 80 项 注 册 商 标, 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文 字 或 图 形 权 属 人 取 得 方 式 注 册 号 / 申 请 号 有 效 期 限 类 别 1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59495 8 2015.03.07-2025.03.06 10 类 2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59500 6A 2015.05.07-2025.05.06 10 类 3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1040 4A 2015.05.07-2025.05.06 10 类 4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1059 5 2015.02.14-2025.02.13 10 类 5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1075 6 2015.02.14-2025.02.13 10 类 6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1087 6 2015.02.14-2025.02.13 10 类 7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1099 0 2015.02.14-2025.02.13 10 类 8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59422 0A 2015.05.07-2025.05.06 3 类 9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59430 5A 2015.05.07-2025.05.06 3 类 10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59473 5 2015.01.28-2025.01.27 3 类 11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0188 5 2015.01.28-2025.01.27 3 类 89

12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0214 6 2015.03.07-2025.03.06 3 类 13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0225 4 2015.02.21-2025.02.20 3 类 14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297187 2 2015.01.14-2025.01.13 44 类 15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20424 9 2015.04.07-2025.04.06 44 类 16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20425 8 2015.01.28-2025.01.27 44 类 17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59392 1 2015.03.07-2025.03.06 44 类 18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59403 0 2015.03.07-2025.03.06 44 类 19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59409 4 2015.03.07-2025.03.06 44 类 20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0134 6 2015.01.28-2025.01.27 44 类 21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0149 7 2015.02.28-2025.02.27 44 类 22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0155 0 2015.02.14-2025.02.13 44 类 23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360161 7 2015.03.14-2025.03.13 44 类 24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1051197 2 2013.04.14-2023.04.13 44 类 25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14 2010.09.21-2020.09.20 1 类 26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13 2010.09.21-2020.09.20 2 类 90

27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3078098 2013.05.07-2023.05.06 3 类 28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4724595 2008.11.14-2018.11.13 3 类 29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12 2010.08.14-2020.08.13 3 类 30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3475878 2015.02.14-2025.02.13 5 类 31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11 2010.09.21-2020.09.20 5 类 32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10 2010.12.07-2020.12.06 9 类 33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4249209 2007.02.14-2017.02.13 10 类 34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6211327 2010.01.07-2020.01.06 10 类 35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08 2010.12.07-2020.12.06 11 类 36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07 2010.11.28-2020.11.27 13 类 37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06 2010.08.14-2020.08.13 14 类 38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3475877 2015.01.21-2025.01.20 16 类 39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5784322 2009.10.21-2019.10.20 16 类 91

40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05 2010.08.14-2020.08.13 16 类 41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6571794 2010.03.28-2020.03.27 16 类 42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04 2010.08.14-2020.08.13 17 类 43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03 2010.11.14-2020.11.13 18 类 44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02 2010.08.14-2020.08.13 20 类 45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01 2010.08.14-2020.08.13 21 类 46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00 2011.01.14-2021.01.13 24 类 47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99 2011.04.21-2021.04.20 25 类 48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98 2010.11.14-2020.11.13 26 类 49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96 2010.11.14-2020.11.13 28 类 50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95 2010.10.21-2020.10.20 29 类 51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94 2010.09.07-2020.09.06 30 类 52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93 2010.10.21-2020.10.20 31 类 92

53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92 2010.08.28-2020.08.27 32 类 54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91 2010.08.28-2020.08.27 33 类 55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90 2010.10.21-2020.10.20 34 类 56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89 2010.10.21-2020.10.20 35 类 57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88 2010.10.21-2020.10.20 36 类 58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87 2010.10.21-2020.10.20 37 类 59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3475880 2014.12.28-2024.12.27 38 类 60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4343800 2008.05.07-2018.05.06 38 类 61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4343801 2008.08.28-2018.08.27 38 类 62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86 2010.10.21-2020.10.20 38 类 63 伊 美 尔 有 限 注 册 取 得 8984600 2012.01.07-2022.01.06 38 类 64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6571796 2010.03.28-2020.03.27 38 类 93

65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385 2011.02.14-2021.02.13 39 类 66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53 2010.10.21-2020.10.20 40 类 67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3475879 2014.08.14-2024.08.13 41 类 68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52 2011.02.14-2021.02.13 41 类 69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6571795 2010.08.07-2020.08.06 41 类 70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4343802 2008.05.07-2018.05.06 42 类 71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4343803 2008.08.28-2018.08.27 42 类 72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1731950 2012.03.14-2022.03.13 42 类 73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50 2010.10.14-2020.10.13 43 类 74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3078099 2013.07.07-2023 07.06 44 类 75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3078100 2013.07.07-2023.07.06 44 类 76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5322517 2009.12.21-2019.12.20 44 类 77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5322518 2009.10.14-2019.10.13 44 类 94

78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258718 2011.12.28-2021.12.27 44 类 79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49 2010.10.14-2020.10.13 44 类 80 伊 美 尔 有 限 受 让 取 得 7343448 2010.10.14-2020.10.13 45 类 注 : 公 司 正 在 办 理 名 称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相 关 手 续 3 专 利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有 8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名 称 专 利 号 类 型 权 利 人 取 得 方 式 有 效 期 限 1 鼻 翼 软 骨 固 定 板 ZL201020654955.6 实 用 新 型 伊 美 尔 有 限 原 始 取 得 2010.12.13-2020.12.12 2 新 型 软 骨 压 榨 器 ZL201020654965.X 实 用 新 型 伊 美 尔 有 限 原 始 取 得 2010.12.13-2020.12.12 3 一 种 重 睑 成 形 器 ZL201420258532.0 实 用 新 型 北 京 紫 竹 原 始 取 得 2014.05.20-2024.05.19 4 一 种 重 睑 定 位 器 ZL201420258869.1 实 用 新 型 北 京 紫 竹 原 始 取 得 2014.05.20-2024.05.19 5 鼻 中 隔 撑 开 器 ZL201020616932.6 实 用 新 型 长 岛 门 诊 原 始 取 得 2010.11.22-2020.11.21 下 颌 角 6 截 骨 定 位 测 量 ZL201120126651.7 实 用 新 型 济 南 伊 美 尔 原 始 取 得 2011.04.27-2021.04.26 器 7 一 种 鼻 锤 拉 钩 ZL201220170878.6 实 用 新 型 济 南 伊 美 尔 原 始 取 得 2012.04.20-2022.04.19 8 睑 板 缝 合 定 位 器 ZL201220338255.5 实 用 新 型 济 南 伊 美 尔 原 始 取 得 2012.07.13-2022.07.12 注 : 95

1 公 司 正 在 办 理 名 称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相 关 手 续 2 根 据 查 询, 健 翔 医 院 持 有 编 号 为 ZL201320138505.5 的 名 为 注 射 器 用 负 压 卡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经 核 实, 公 司 由 于 专 利 证 遗 失, 目 前 正 在 准 备 材 料 进 行 专 利 证 的 补 办, 补 办 专 利 证 并 不 影 响 到 专 利 证 的 权 属, 公 司 依 然 享 有 该 专 利 的 所 有 权 利 因 此, 专 利 证 补 办 行 为 不 会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三 ) 业 务 资 质 1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持 有 16 项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发 证 机 关 登 记 号 诊 疗 科 目 有 效 期 内 科 : 消 化 内 科 专 业 / 外 科 : 普 通 外 科 专 业 / 口 腔 科 :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专 业 / 医 学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美 1 健 翔 医 院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卫 生 局 006612110108913919 容 牙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科 临 床 微 生 物 学 专 业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临 床 免 2012.01.01-2016.12.31 疫 血 清 学 专 业 /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 2 北 京 伊 美 尔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卫 生 局 005166110105013919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临 床 微 生 物 学 专 业 临 床 化 学 检 验 专 业 / 医 学 影 像 科 :X 2014.10.20-2019.12.31 线 诊 断 专 业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心 电 诊 断 专 业 3 长 岛 门 诊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卫 生 局 006807110108917119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2012.12.18-2016.12.31 4 北 京 紫 竹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卫 生 局 006699110108917119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2013.02.16-2016.12.31 5 幸 福 医 院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卫 生 局 004813110105113919 内 科 / 外 科 / 口 腔 科 /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2014.11.06-2019.12.31 96

验 科 / 医 学 影 像 科 哈 尔 滨 美 容 咨 询 室 /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6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市 南 岗 区 卫 生 黑 卫 医 证 营 字 哈 第 0111 号 科 / 美 容 牙 科 / 美 容 皮 肤 科 / 美 容 中 医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心 2013.12.30-2018.12.29 局 电 诊 断 专 业 7 天 津 伊 美 尔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行 政 审 批 局 76126491612010317 A5292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 外 科 ; 整 形 外 科 / 口 腔 科 :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 内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医 学 影 像 科 2015.07.01-2017.06.30 医 疗 美 容 科 / 整 形 外 科 专 业 / 皮 肤 8 青 岛 伊 美 尔 青 岛 市 卫 生 局 76362631937020213 A5282 病 专 业 / 口 腔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超 声 诊 断 专 业 心 电 诊 断 专 2012.03.20-2016.07.31 业 9 济 南 伊 美 尔 济 南 市 卫 生 局 250280370102411839 内 科 / 眼 科 / 口 腔 科 / 医 疗 美 容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影 像 科 2010.01.06-2025.01.05 10 西 安 雁 塔 伊 美 尔 门 诊 部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卫 生 局 PDY10117961011317 D1101 内 科 / 外 科 / 耳 鼻 咽 喉 科 / 口 腔 科 / 皮 肤 科 /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医 学 影 像 科 / 中 医 科 2015.01.01-2019.12.31 上 海 市 浦 东 区 外 科 : 整 形 外 科 专 业 / 医 疗 美 容 11 瑞 阳 门 诊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74424862331010119 D1592 科 :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 麻 醉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 2012.09.13-2017.09.12 育 委 员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会 杭 州 市 12 杭 州 瑞 俪 诗 上 城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委 33010219D2162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皮 肤 科 2015.06.04-2020.06.03 员 局 13 南 京 瑞 丽 诗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卫 生 局 PDY60018932010317 D2162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2014.04.28-2017.04.27 14 时 代 奥 城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卫 生 局 PDY00348012010417 D1542 医 疗 美 容 科 2014.07.07-2016.07.07 15 青 岛 瑞 丽 诗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卫 生 和 PDY80523X3702121 7D2162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2015.09.30-2017.09.16 97

16 17 武 汉 瑞 丽 诗 成 都 瑞 丽 诗 计 划 生 育 局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卫 生 和 30355662042011117 医 疗 美 容 科 ; 美 容 外 科 ; 美 容 皮 2014.09.04- 计 划 生 D1542 肤 科 ; 美 容 中 医 科 / 医 学 检 验 科 2019.09.03 育 委 员 会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 成 立, 目 前 相 关 资 质 正 在 办 理 中, 尚 未 开 业 注 : 公 司 正 在 办 理 名 称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相 关 手 续 2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证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持 有 6 项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发 证 机 关 许 可 证 编 号 许 可 项 目 有 效 期 1 健 翔 医 院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朝 2 北 京 伊 美 尔 阳 区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朝 3 幸 福 医 院 阳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天 津 市 河 4 天 津 伊 美 尔 西 区 卫 生 局 5 青 岛 伊 美 尔 青 岛 市 卫 生 局 济 南 市 历 6 济 南 伊 美 尔 下 区 卫 生 局 京 卫 放 证 字 (2006) 第 0800141 号 京 卫 放 证 字 (2007) 第 0500166 号 京 卫 放 证 字 (2007) 第 050017 号 津 西 卫 放 证 字 (2012) 第 120103-000037 号 卫 放 证 字 (2009) 第 01 号 鲁 卫 放 证 字 (2012) 第 370102-000003 号 X 射 线 影 像 诊 断 ( 不 含 CT) X 射 线 影 响 诊 断 ( 不 含 CT) X 射 线 影 响 诊 断 ( 不 含 CT) X 射 线 影 响 诊 断 X 射 线 影 响 诊 断 X 射 线 影 响 诊 断 2013.12.23 至 今 ( 每 年 年 检 ) 2012.09.11 至 今 ( 每 年 年 检 ) 2015.11.02 至 今 ( 每 年 年 检 ) 2012.03.28 至 今 ( 每 年 年 检 ) 2009.05.07 至 今 ( 每 年 年 检 ) 2012.07.30 至 今 ( 每 年 年 检 ) 注 : 公 司 正 在 办 理 名 称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相 关 手 续 3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持 有 5 项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98

序 号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发 证 机 关 许 可 证 编 号 许 可 项 目 有 效 期 1 健 翔 医 院 2 北 京 伊 美 尔 3 幸 福 医 院 4 青 岛 伊 美 尔 5 济 南 伊 美 尔 6 天 津 伊 美 尔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使 用 Ⅲ 类 射 线 装 2015.01.27-202 京 环 辐 证 [F0316] 护 局 置 0.01.26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使 用 Ⅲ 类 射 线 装 2015.02.05-202 京 环 辐 证 [E0290] 护 局 置 0.02.04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使 用 Ⅲ 类 射 线 装 2015.11.13-202 京 环 辐 证 [E0314] 护 局 置 0.11.12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使 用 Ⅲ 类 射 线 装 2014.11.17-2 鲁 环 辐 证 [02657] 护 局 置 019.11.16 济 南 市 环 境 保 2010.01.11-2 鲁 环 辐 证 [01511]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护 局 021.03.01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使 用 III 类 射 线 2016-5-3 至 津 环 辐 证 [D0009] 行 政 审 批 局 装 置 2021-5-2 注 :1 公 司 正 在 办 理 名 称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相 关 手 续 4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持 有 有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1 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发 证 机 关 许 可 证 编 号 许 可 项 目 有 效 期 III 类 : 医 用 电 子 仪 器 设 备, 医 用 激 光 仪 器 设 备, 植 入 材 伊 美 尔 有 北 京 市 药 品 监 2010.04.26-1 京 052612 料 和 人 工 器 官, 手 术 室 急 限 督 管 理 局 2015.04.25 救 室 诊 疗 室 设 备 及 器 具, 医 用 卫 生 材 料 及 敷 料 III 类 :6821 医 用 电 子 仪 器 设 备,6824 医 用 激 光 仪 器 设 备,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京 朝 食 药 监 6846 植 入 材 料 和 人 工 器 官, 伊 美 尔 有 2015.07.01-2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械 经 营 许 6862 医 用 卫 生 材 料 及 敷 料, 限 2020.06.30 管 理 局 20150381 号 6854 手 术 室 急 救 室 诊 疗 室 设 备 及 器 具,6865 医 用 缝 合 材 料 及 粘 合 剂 ***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原 持 有 的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 到 期,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取 得 新 的 证 书 公 司 涉 及 到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的 业 务 是 通 过 集 团 统 一 采 购 再 分 销 到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新 旧 证 更 替 的 期 间, 公 司 针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医 疗 器 械 分 销 主 要 由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直 接 向 具 有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公 司 进 行 采 购 替 代 由 于 伊 美 尔 有 限 主 营 业 务 是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新 旧 证 更 替 过 程 并 未 对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99

2016 年 4 月 1 日, 公 司 取 得 了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 之 间 没 有 违 反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受 到 查 处 的 记 录 综 上 所 述, 公 司 在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到 期 至 取 得 现 有 许 可 证 期 间 的 日 常 经 营 不 涉 及 到 违 反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会 对 本 次 挂 牌 造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5 环 评 (1)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验 收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有 建 设 项 目 17 项, 其 环 评 验 收 批 复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环 评 竣 工 验 收 1 健 翔 医 院 海 环 保 验 字 [2015]24 号 2 北 京 伊 美 尔 朝 环 保 验 字 [2015]0116 号 3 长 岛 门 诊 海 环 保 验 字 [2014]221 号 4 北 京 紫 竹 海 环 保 验 字 [2014]222 号 5 幸 福 医 院 朝 环 保 验 字 [2015]0468 号 6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哈 环 南 验 [2011]204 号 7 天 津 伊 美 尔 津 西 环 保 许 可 验 [2012]018 号 8 青 岛 伊 美 尔 青 环 南 验 [2012]89 号 9 济 南 伊 美 尔 历 下 环 建 验 [2010]008 号 10 西 安 伊 美 尔 市 环 雁 函 [2016]22 号 11 瑞 阳 门 诊 黄 环 保 许 管 [2016]158 号 12 杭 州 瑞 俪 诗 杭 上 环 验 [2016]011 号 13 南 京 瑞 丽 诗 秦 环 验 [2016]16 号 14 时 代 奥 城 南 开 环 保 许 可 验 卡 [2012]51 号 15 青 岛 瑞 丽 诗 青 环 崂 验 [2012]125 号 16 武 汉 瑞 丽 诗 洪 环 管 [2016]25 号 100

17 成 都 瑞 丽 诗 成 青 环 验 (2016)9 号 (2) 医 疗 废 弃 物 处 置 情 况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医 疗 废 弃 物 处 置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医 疗 废 弃 物 处 置 方 1 健 翔 医 院 北 京 金 州 安 洁 废 物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2 北 京 伊 美 尔 北 京 金 州 安 洁 废 物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金 州 安 洁 废 物 处 理 有 3 长 岛 门 诊 限 公 司 北 京 京 卫 中 苔 高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4 北 京 紫 竹 北 京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 幸 福 医 院 北 京 金 州 安 洁 废 物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国 环 医 疗 固 体 废 物 6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无 害 化 集 中 处 置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7 天 津 伊 美 尔 天 津 瀚 洋 汇 和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洁 城 储 运 有 限 公 司 8 青 岛 伊 美 尔 青 岛 新 天 地 固 体 废 弃 物 综 合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腾 跃 化 学 危 险 废 物 研 9 济 南 伊 美 尔 究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瀚 洋 固 废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泰 达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10 西 安 伊 美 尔 司 西 安 卫 达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取 得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11 瑞 阳 门 诊 上 海 市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中 心 已 取 得 12 杭 州 瑞 俪 诗 13 南 京 瑞 丽 诗 杭 州 大 地 维 康 医 疗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汇 和 环 境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101

14 时 代 奥 城 15 青 岛 瑞 丽 诗 16 武 汉 瑞 丽 诗 17 成 都 瑞 丽 诗 (3) 排 污 许 可 证 天 津 瀚 洋 汇 和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洁 城 储 运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新 天 地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汉 氏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瀚 洋 环 保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已 取 得 序 号 医 疗 机 构 颁 发 机 关 许 可 证 号 有 效 期 限 1 哈 尔 滨 医 院 黑 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2150751 2016-12-16 2 杭 州 瑞 俪 诗 杭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330102859066 2017-11-30 3 武 汉 瑞 丽 诗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临 A- 洪 -16-14 号 2016-12-31 4 南 京 瑞 丽 诗 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320104-2016-000026-2018-12-31 5 成 都 瑞 丽 诗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川 环 许 A 青 羊 0165 2021-5-22 就 公 司 下 属 北 京 天 津 西 安 济 南 青 岛 上 海 等 地 区 医 疗 机 构 须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相 关 情 况, 对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了 访 谈, 访 谈 结 果 如 下 : 访 谈 对 象 访 谈 主 要 内 容 所 属 地 区 北 京 市 环 保 局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处 天 津 市 环 保 局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处 根 据 对 该 机 构 的 访 谈, 由 于 国 务 院 尚 未 出 台 相 关 上 位 法 规, 目 前 北 京 地 区 不 办 理 和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所 辖 各 医 疗 机 构 需 按 照 环 评 验 收 的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并 在 各 区 县 进 行 排 污 登 记 申 报 根 据 对 该 机 构 的 访 谈, 由 于 国 务 院 尚 未 出 台 相 关 上 位 法 规, 目 前 天 津 地 区 不 办 理 和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所 辖 各 医 疗 机 构 需 按 照 环 评 验 收 的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北 京 天 津 西 安 市 环 保 局 根 据 对 该 机 构 的 访 谈, 目 前 西 安 市 有 关 排 污 许 可 的 规 定 尚 未 出 台, 西 安 地 区 不 办 理 和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所 辖 各 医 疗 机 构 需 按 照 环 评 验 收 的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西 安 济 南 市 环 保 局 青 岛 市 环 保 局 监 察 支 队 综 合 处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环 保 局 排 污 管 根 据 对 该 机 构 的 访 谈, 排 污 许 可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实 施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目 前 国 务 院 有 关 排 污 许 可 的 规 定 尚 未 出 台, 因 济 南 此 济 南 市 暂 未 正 式 开 展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业 务 根 据 对 该 机 构 的 访 谈, 由 于 国 务 院 尚 未 出 台 相 关 上 位 法 规, 目 前 青 岛 地 区 不 办 理 和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所 辖 各 医 疗 机 构 需 青 岛 按 照 环 评 验 收 的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根 据 对 该 机 构 的 访 谈,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范 围 是 上 海 市 环 保 局 划 定 的, 目 前 只 对 重 点 排 污 企 业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医 疗 上 海 102

理 科 美 容 机 构 还 未 纳 入 发 放 范 围, 需 按 照 环 评 验 收 的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2016 年 3 月 29 日, 济 南 市 环 保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污 染 许 可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实 施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目 前 国 务 院 有 关 排 污 许 可 的 规 定 尚 未 出 台, 因 此, 济 南 市 暂 未 正 式 开 展 排 污 许 可 证 发 放 业 务 2016 年 7 月 20 日, 青 岛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市 南 分 局 出 具 的 说 明, 由 于 国 务 院 尚 未 就 排 污 许 可 证 相 关 事 宜 出 台 相 关 政 策 和 上 位 法 规, 因 此, 该 环 保 局 所 在 地 区 尚 未 出 台 要 求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相 关 规 定, 目 前 不 向 该 地 区 内 注 册 的 企 业 或 公 司 办 理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2016 年 2 月 29 日, 北 京 市 环 保 局 网 站 上 发 布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类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运 行 责 任 清 单 (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 核 发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 核 发 ) 4,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 核 发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证 核 发 两 项 许 可 待 国 家 和 本 市 具 体 办 法 颁 布 后 公 布 实 施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天 津 市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待 国 家 排 污 许 可 证 相 关 规 定 出 台 后, 全 面 组 织 开 展 依 法 核 发 工 作,2017 年 底 前, 完 成 所 有 污 染 源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根 据 股 转 公 司 制 定 的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 股 转 系 统 公 告 [2015]23 号 ), 公 司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属 于 该 指 引 中 行 业 代 码 为 Q8315 的 一 项, 即 专 科 医 院, 所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水 污 染 固 定 废 弃 物 污 染 物 公 司 北 京 天 津 济 南 西 安 青 岛 等 地 所 设 医 疗 机 构 污 染 物 处 理 措 施 如 下 :1 对 医 疗 污 水, 公 司 建 立 了 专 门 的 处 置 设 施, 对 污 水 实 行 集 中 收 集 存 储, 定 期 对 污 水 进 行 处 理 并 定 期 投 放 消 毒 药 剂, 对 拟 排 放 的 污 水 进 行 检 查, 检 测 达 标 后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同 时 环 保 部 门 定 期 对 公 司 污 水 进 行 检 测 ;2 对 于 固 体 医 疗 废 弃 物, 公 司 建 立 了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及 设 备, 并 与 当 地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中 心 签 署 了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理 服 务 合 同 由 具 备 资 质 的 处 置 单 位 集 中 收 集 运 送 处 置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各 医 疗 机 构 均 与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4 核 查 网 址 为 :http://www.bjepb.gov.cn/bjepb/324138/430733/4385379/4385389/4385472/index.html 103

医 疗 废 弃 物 处 置 机 构 签 订 了 服 务 协 议 伊 美 尔 承 诺 如 下 : 由 于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济 南 西 安 青 岛 等 地 区 尚 未 出 台 要 求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相 关 规 定, 因 此 目 前 不 向 辖 区 内 注 册 的 企 业 或 公 司 办 理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及 时 跟 进 有 关 部 门 对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如 果 上 述 地 区 要 求 办 理, 本 公 司 将 尽 最 大 努 力 促 使 相 关 下 属 机 构 尽 快 按 照 已 出 台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并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同 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汪 永 安 承 诺 如 下 : 由 于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济 南 西 安 青 岛 等 地 区 尚 未 出 台 要 求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相 关 规 定, 因 此 目 前 不 向 辖 区 内 注 册 的 企 业 或 公 司 办 理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本 人 承 诺 将 及 时 跟 进 有 关 部 门 对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如 果 上 述 地 区 要 求 办 理, 本 人 将 尽 最 大 努 力 促 使 公 司 的 相 关 下 属 机 构 尽 快 按 照 已 出 台 的 政 策 和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并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6 医 疗 执 业 资 格 情 况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共 有 医 护 人 员 416 人, 相 关 明 细 如 下 : 序 号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护 士 医 技 人 员 药 师 检 验 放 射 1 北 京 伊 美 尔 22 21 2 3 1 2 健 翔 医 院 15 16 3 2 0 3 幸 福 医 院 20 25 2 1 2 4 北 京 紫 竹 9 9 3 1 0 5 济 南 伊 美 尔 7 20 1 1 1 6 青 岛 伊 美 尔 19 23 1 3 1 7 天 津 伊 美 尔 20 37 3 2 0 8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15 15 2 2 0 9 西 安 伊 美 尔 6 7 0 0 0 10 时 代 奥 城 2 3 0 0 0 11 瑞 阳 门 诊 3 14 1 1 0 12 长 岛 门 诊 9 11 1 1 0 13 杭 州 瑞 俪 诗 1 5 0 0 0 14 南 京 瑞 丽 诗 1 3 0 0 0 15 青 岛 瑞 丽 诗 1 4 0 0 0 16 武 汉 瑞 丽 诗 1 4 0 0 0 104

医 技 人 员 序 号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护 士 药 师 检 验 放 射 17 成 都 瑞 丽 诗 1 6 0 0 0 7 公 司 医 院 分 级 情 况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未 对 美 容 整 形 专 科 医 院 进 行 强 制 分 级, 公 司 下 属 各 家 医 院 未 申 请 医 院 分 级 评 审, 未 取 得 医 院 等 级 证 书 ( 四 ) 固 定 资 产 1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及 成 新 率 情 况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为 房 屋 建 筑 物 医 疗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以 及 办 公 设 备 等,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相 关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及 成 新 率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类 型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账 面 净 值 成 新 率 房 屋 建 筑 物 40,322,309.50 6,851,129.29 33,471,180.21 83.01% 医 疗 设 备 99,540,746.69 62,349,571.33 37,191,175.36 37.37% 运 输 设 备 10,858,445.65 6,527,828.14 4,330,617.51 39.88% 办 公 设 备 21,659,241.94 16,417,866.59 5,241,375.35 24.20% 合 计 172,380,743.78 92,146,395.35 80,234,348.43 --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以 取 得 时 的 成 本 计 价,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折 旧 年 限 残 值 率 和 年 折 旧 率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三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之 ( 十 三 ) 固 定 资 产 之 说 明 2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情 况 (1) 房 屋 所 有 权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如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所 有 权 人 房 屋 坐 落 面 积 (m2) 房 产 证 号 1 北 京 紫 竹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31 号 华 澳 中 1,133.21 X 京 房 权 证 海 子 第 12048 号 心 二 期 2 明 仁 医 院 历 下 区 解 放 路 30-1 号 7 号 楼 10204 46.63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164378 号 105

3 明 仁 医 院 4 明 仁 医 院 5 明 仁 医 院 6 明 仁 医 院 7 明 仁 医 院 8 明 仁 医 院 9 明 仁 医 院 历 下 区 解 放 路 30-1 号 7 号 楼 10105 历 下 区 解 放 路 30-1 号 7 号 楼 10203 历 下 区 解 放 路 30-1 号 7 号 楼 10104 历 下 区 解 放 路 30-1 号 7 号 楼 10303 历 下 区 解 放 路 30-1 号 7 号 楼 10304 历 下 区 解 放 路 30-1 号 7 号 楼 10403 历 下 区 解 放 路 30-1 号 7 号 楼 10404 57.04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164379 号 530.73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164380 号 516.16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164381 号 530.73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164383 号 46.63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164384 号 530.73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164385 号 46.63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164386 号 注 : 明 仁 医 院 为 济 南 伊 美 尔 前 身, 目 前 正 在 办 理 房 产 证 权 属 变 更 的 相 关 手 续 (2) 房 屋 租 赁 情 况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租 赁 情 况 如 下 : 租 赁 面 序 号 承 租 方 出 租 方 租 赁 期 限 积 ( 平 方 房 产 坐 落 履 行 情 况 米 ) 1 健 翔 医 院 北 京 市 欣 福 盛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2009.09.01-2019.08.31 1,800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志 新 路 7 号 正 在 履 行 2 北 京 伊 美 尔 北 京 奥 丽 吾 发 展 公 司 2003.01.29-2017.01.28 4,610.81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水 碓 子 北 里 11 号 正 在 履 行 3 长 岛 门 诊 北 京 超 市 发 大 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0.09.17-2021.12.31 2,228.01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甲 28 号 4 层 整 层 正 在 履 行 4 北 京 紫 竹 张 凤 2014.02.12-2016.02.11 192.48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华 澳 履 行 完 毕 106

中 心 2 号 楼 21B 2016.02.12-2016.08.11 192.48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紫 竹 院 路 华 澳 中 心 2 号 楼 21B 正 在 履 行 5 幸 福 医 院 中 远 幸 福 ( 北 京 ) 大 厦 有 限 公 司 2015.10.01-2017.09.30 2,895.63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 号 幸 福 大 厦 A 座 正 在 履 行 6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郭 加 龙 2014.01.01-2018.12.31 2,086.02 哈 尔 滨 市 文 敏 街 16 号 正 在 履 行 天 津 河 西 伊 天 津 市 太 7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2011.03.07-2 030.12.14 4,417.62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小 围 堤 道 12 号 正 在 履 行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青 岛 市 香 港 西 8 青 岛 伊 美 尔 青 岛 谷 香 村 饭 店 有 限 公 司 2005.08.01-2016.07.31 3,626.06 路 20 号 谷 香 村 饭 店 一 层 二 层 三 层 四 层 局 部 和 楼 前 停 正 在 履 行 车 场 9 济 南 伊 美 尔 山 东 国 华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03.01-2020.03.31 604.80 济 南 市 解 放 路 30-1 号 7 号 楼 负 一 层 1810 1811 1812 室 正 在 履 行 10 西 安 伊 美 尔 陕 西 长 安 信 息 置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14.07.01-2024.06.30 1519.45 西 安 市 长 安 中 路 38 号 领 绣 城 9 层 正 在 履 行 上 海 豫 园 11 瑞 阳 科 技 商 城 会 景 楼 大 酒 店 2008.07.11-2 016.07.10 2,216.00 上 海 市 陆 家 浜 路 1088 号 3-6 楼 正 在 履 行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12 瑞 阳 易 信 代 双 艳 2014.11.15-2 019.11.14 542.00 望 江 东 路 332 号 中 豪 望 江 国 际 1 正 在 履 行 栋 1803 室 13 瑞 阳 易 信 北 京 锐 创 华 文 国 际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2015.10.25-2017.10.24 811.57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15 号 院 甲 1 号 北 岸 1292 三 间 房 创 意 生 活 园 区 9 号 楼 7 正 在 履 行 107

层 701 702 703 705 706 707 708 709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14 伊 美 尔 管 理 孟 亮 2009.07.20-2021.07.19 394.02 道 与 凌 宾 路 交 口 西 南 侧 奥 城 正 在 履 行 商 业 广 场 15 南 京 瑞 丽 诗 唐 毓 2014.04.01-2019.03.31 282.44 洪 武 路 26 号 天 丰 大 厦 1401 室 正 在 履 行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16 青 岛 瑞 丽 诗 汪 永 宁 2015.05.01-2025.04.30 821.69 香 港 东 路 69 号 凯 旋 山 庄 28 号 正 在 履 行 楼 3 号 网 点 17 伊 美 尔 有 限 北 京 东 源 中 实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08.06.01-2016.05.31 2016.06.01-2021.05.31 1840.00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花 园 东 路 甲 32 号 仰 源 大 厦 14 层 15 层 整 层 正 在 履 行 尚 未 开 始 履 行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18 武 汉 瑞 丽 诗 秦 英 梅 2014.06.19-2019.08.18 241.00 卓 刀 泉 路 108 号 凯 乐 桂 园 1 栋 底 正 在 履 行 商 1-7 号 1 2 层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19 武 汉 瑞 丽 诗 王 静 2014.06.20-2019.08.19 145.67 卓 刀 泉 路 108 号 凯 乐 桂 园 1 栋 底 正 在 履 行 商 4 号 2 层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20 武 汉 瑞 丽 诗 杨 王 泽 宇 2014.06.21-2019.07.31 67.91 卓 刀 泉 路 108 号 凯 乐 桂 园 1 栋 底 正 在 履 行 商 1-6 号 2 层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21 武 汉 瑞 丽 诗 陈 娜 2014.06.21-2019.07.31 62.50 卓 刀 泉 路 108 号 凯 乐 桂 园 1 栋 底 正 在 履 行 商 1-5 号 2 层 22 健 翔 医 院 魏 永 光 苗 官 直 候 佐 海 2015.12.18-2030.12.17 4522.06 海 淀 区 学 院 南 路 15 号 院 7 号 楼 一 层 101 二 层 201 三 层 301 正 在 履 行 青 岛 启 泰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23 青 岛 伊 美 尔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2015.06.16-2035.06.15 6695.19 黄 台 路 6 号 ( 一 层 二 层 部 分 及 正 在 履 行 司 三 层 全 部 ) 108

24 成 都 瑞 丽 诗 成 都 东 渡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2015.12.07-2020.08.30 490.00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人 民 中 路 二 段 70 号 东 渡 VGO 正 在 履 行 司 副 楼 一 层 注 : 由 于 健 翔 医 院 正 在 计 划 搬 迁, 已 确 定 好 新 址 并 完 成 了 相 关 合 同 的 签 订, 目 前 健 翔 医 院 的 新 址 正 在 装 修, 与 此 同 时 相 关 的 资 质 正 在 办 理, 待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后 健 翔 医 院 将 进 行 统 一 搬 迁, 目 前 保 持 在 原 址 经 营 新 址 合 同 详 见 上 表 第 22 项 此 外,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汪 永 安 已 出 具 相 关 承 诺, 承 诺 截 至 健 翔 医 院 新 址 装 修 完 成 所 有 物 理 条 件 具 备 并 已 取 得 所 有 相 关 资 质 前, 健 翔 医 院 将 保 持 在 旧 址 经 营, 新 址 不 会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经 营 行 为 若 健 翔 医 院 出 现 提 前 经 营 而 造 成 不 利 后 果 的 情 形, 其 所 有 责 任 由 本 人 承 担 综 上 所 述, 健 翔 医 院 的 搬 迁 行 为 不 会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3) 主 要 医 疗 设 备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主 要 医 疗 设 备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序 号 资 产 名 称 资 产 净 值 资 产 原 值 成 新 率 1 激 光 美 容 治 疗 仪 : 王 者 之 心 (M22) 6,926,067.79 9,837,606.71 70.40% 2 YAG 激 光 治 疗 仪 2,709,832.23 4,365,085.39 62.08% 3 半 导 体 激 光 脱 毛 系 统 2,299,145.24 2,564,102.55 89.67% 4 射 频 磁 疗 仪 (Freeze) 1,964,102.59 2,085,470.11 94.18% 5 赛 诺 龙 VelaShape 1,137,000.24 2,721,859.89 41.77% 合 计 15,036,148.09 21,574,124.65 ( 五 ) 公 司 员 工 情 况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员 工 总 数 为 1433 人, 其 中 营 运 人 员 占 比 40.82% 由 于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及 业 务 的 特 点, 公 司 对 服 务 营 销 等 营 运 人 员 的 需 求 较 大 充 足 的 营 运 人 员 是 公 司 进 行 业 务 拓 展 以 及 客 户 开 发 的 重 要 保 障, 这 对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的 稳 定 性 以 及 未 来 市 场 的 拓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保 障 作 用 公 司 员 工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按 专 业 结 构 统 计 专 业 结 构 人 数 比 例 医 技 人 员 193 13.19% 护 理 人 员 223 15.24%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462 31.58% 109

营 运 人 员 585 39.99% 合 计 1,463 100.00% 2 按 受 教 育 程 度 统 计 教 育 程 度 人 数 比 例 本 科 及 以 上 505 34.52% 大 专 750 51.26% 中 专 及 高 中 197 13.47% 中 专 以 下 11 0.75% 合 计 1,463 100.00% 3 按 年 龄 统 计 年 龄 人 数 比 例 18-30 岁 771 52.70% 31-40 岁 446 30.48% 41-50 岁 103 7.04% 51-60 岁 75 5.13% 61 岁 或 以 上 68 4.65% 合 计 1,463 100.00% 四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情 况 ( 一 ) 公 司 的 收 入 结 构 及 产 品 销 售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按 品 种 分 类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美 容 外 科 198,810,852.92 32.56% 193,609,797.98 36.59% 美 容 皮 肤 科 396,488,785.53 64.93% 306,820,202.73 57.98% 美 容 牙 科 12,471,992.58 2.04% 23,354,201.90 4.41% 美 容 中 医 科 1,765,578.91 0.29% 2,004,565.23 0.38% 其 他 1,098,492.91 0.18% 3,362,872.69 0.64% 合 计 610,635,702.85 100.00% 529,151,640.53 100.00% ( 二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客 户 情 况 由 于 公 司 的 客 户 主 要 为 就 诊 患 者,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患 者 信 息 保 密, 因 此 在 本 中 将 不 具 体 披 露 顾 客 姓 名, 仅 用 编 号 代 替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情 况 如 下 : 2015 年 度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110

单 位 : 元 序 号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全 部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第 一 名 客 户 1,787,956.27 0.29% 第 二 名 客 户 1,619,237.08 0.27% 第 三 名 客 户 798,905.57 0.13% 第 四 名 客 户 775,223.16 0.13% 第 五 名 客 户 722,369.02 0.12% 合 计 5,703,691.10 0.93% 2014 年 度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序 号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全 部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第 一 名 客 户 1,240,119.50 0.23% 第 二 名 客 户 1,114,763.60 0.21% 第 三 名 客 户 810,526.40 0.15% 第 四 名 客 户 710,568.20 0.13% 第 五 名 客 户 657,366.76 0.12% 合 计 4,533,344.46 0.86% 公 司 的 销 售 主 要 以 零 售 为 主, 公 司 客 户 的 分 散 性 较 高,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单 一 客 户 的 重 大 依 赖 ( 三 ) 公 司 成 本 构 成 及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情 况 1 主 要 原 材 料 及 其 供 应 情 况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 所 需 要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为 医 用 消 耗 品 和 药 品 等, 公 司 所 需 原 材 料 在 市 场 上 均 有 充 足 的 供 应, 能 够 充 分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的 需 要,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出 现 因 原 材 料 短 缺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的 情 形 2 能 源 供 应 情 况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所 需 的 主 要 能 源 为 电 力, 由 当 地 供 电 局 进 行 供 应 能 源 成 本 在 公 司 的 总 成 本 中 占 比 较 小, 能 源 价 格 波 动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所 在 的 区 域 能 源 供 应 充 足, 可 满 足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需 要 3 报 告 期 内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情 况 如 下 : 2015 年 主 要 供 应 商 采 购 情 况 单 位 : 元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金 额 ( 含 税 ) 占 当 期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111

百 度 时 代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62,760,533.25 29.76% 科 医 国 际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19,500,000.00 9.25% 中 国 医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16,218,018.87 7.69% 北 京 爱 缇 菲 斯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8,481,953.88 4.02% 山 东 贝 芙 美 瑞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400,000.00 2.56% 合 计 112,360,506.00 53.28% 2014 年 主 要 供 应 商 采 购 情 况 单 位 : 元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金 额 ( 含 税 ) 占 当 期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百 度 时 代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49,085,153.61 31.83% 科 医 国 际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17,700,000.00 11.48% 中 国 医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11,834,332.48 7.67% 山 东 贝 芙 美 瑞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400,000.00 3.50% 华 东 医 药 宁 波 有 限 公 司 3,002,400.00 1.95% 合 计 87,021,886.09 56.43% 注 : 上 述 中 国 医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为 合 并 统 计, 含 其 子 ( 分 )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向 单 个 供 应 商 采 购 比 例 超 过 采 购 总 额 50% 或 严 重 依 赖 少 数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在 上 述 供 应 商 中 未 持 有 权 益 ( 四 )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影 响 的 业 务 合 同 及 履 行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履 行 完 毕 及 正 在 履 行 的 合 同 中, 对 于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未 来 发 展 或 财 务 状 况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业 务 合 同 如 下 : 2015 年 主 要 采 购 合 同 情 况 单 位 : 元 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签 订 时 间 截 止 目 前 履 行 情 况 1 百 度 时 代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框 架 协 议 2015.05.05 正 在 履 行 2 科 医 国 际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框 架 协 议 履 行 完 毕 3 北 京 爱 缇 菲 斯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900,000 2015.06.18 履 行 完 毕 4 山 东 贝 芙 美 瑞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800,000 2015.12.21 履 行 完 毕 5 青 岛 上 药 国 风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框 架 协 议 2015.12.01 正 在 履 行 2014 年 主 要 采 购 合 同 情 况 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签 订 时 间 单 位 : 元 截 止 目 前 履 行 情 况 112

1 百 度 时 代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框 架 协 议 2014.10.29 履 行 完 毕 2 科 医 国 际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框 架 协 议 履 行 完 毕 3 山 东 贝 芙 美 瑞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800,000 2014.12.08 履 行 完 毕 4 华 东 医 药 宁 波 有 限 公 司 框 架 合 同 2014.7.22 履 行 完 毕 5 河 北 海 通 华 天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40,000 2014.08.27 履 行 完 毕 五 商 业 模 式 公 司 是 一 家 集 团 化 的 医 疗 美 容 整 形 专 业 机 构, 主 要 为 客 户 提 供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等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分 类 为 专 科 医 院, 面 向 的 客 户 主 要 为 追 求 美 丽 的 爱 美 人 士, 目 前 主 要 为 女 性 公 司 下 属 17 家 医 疗 机 构, 主 要 服 务 于 当 地 客 户, 为 客 户 提 供 医 疗 美 容 诊 治, 以 向 客 户 收 取 诊 疗 费 作 为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 一 ) 采 购 模 式 公 司 目 前 的 采 购 方 式 包 括 集 中 采 购 与 自 行 采 购 两 种 集 中 采 购 主 要 针 对 的 是 医 疗 美 容 设 备 高 值 易 耗 品 等 专 业 设 备 及 产 品, 即 由 公 司 根 据 下 属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的 需 求 统 一 后 由 后 勤 保 障 部 与 经 销 商 议 价, 统 一 签 订 合 同 或 下 采 购 订 单, 再 由 经 销 商 将 相 关 设 备 或 产 品 发 送 至 公 司, 由 公 司 向 下 属 机 构 分 配 ; 或 者 公 司 与 经 销 商 签 订 合 同 以 后, 由 经 销 商 直 接 向 各 机 构 发 货 自 行 采 购 主 要 针 对 的 是 常 规 药 品 低 值 耗 材 及 低 值 办 公 用 品, 这 些 产 品 由 下 属 各 个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需 求 自 行 采 购 在 供 应 商 的 选 择 上,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供 应 商 的 实 力 产 品 质 量 市 场 认 可 度 等 多 个 维 度 进 行 参 考, 由 公 司 采 购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人 拟 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确 认 后 选 取 供 应 商 并 建 立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以 保 证 供 应 链 的 稳 定 性 维 护 的 便 利 性 以 及 更 加 经 济 的 成 本 广 告 费 支 出 模 式 : 公 司 广 告 支 出 包 括 线 上 广 告 和 线 下 广 告, 线 上 广 告 主 要 以 百 度 为 主, 公 司 以 集 团 的 名 义 与 百 度 等 线 上 传 媒 签 订 框 架 协 议, 下 属 每 家 机 构 单 独 开 设 端 口, 机 构 根 据 点 击 量 定 期 向 账 户 充 钱, 而 百 度 等 线 上 传 媒 则 根 据 点 击 量 进 行 收 费 公 司 广 告 的 发 布 一 般 是 先 制 作 广 告 样 板, 到 当 地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备 案 取 得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后 方 能 进 行 广 告 的 发 布 113

( 二 ) 销 售 模 式 公 司 下 属 17 家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直 接 面 向 个 人 客 户, 为 其 提 供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公 司 客 户 具 有 较 强 的 分 散 性 针 对 客 户 的 分 散 性, 公 司 主 要 采 用 线 上 营 销 与 线 下 营 销 两 种 模 式 对 于 线 上 营 销, 公 司 建 设 了 相 应 的 网 络 营 销 推 广 队 伍,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网 络 平 台, 客 户 可 以 在 该 网 络 平 台 上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咨 询 ; 同 时, 公 司 在 第 三 方 平 台 搜 索 引 擎 平 台 上 进 行 网 络 推 广 营 销 对 于 线 下 营 销, 公 司 一 方 面 针 对 市 场 需 求 与 特 征, 通 过 直 观 的 贴 近 消 费 者 生 活 的 方 式 进 行 广 告 营 销 ; 另 一 方 面 通 过 专 题 活 动 会 议 营 销 专 家 活 动 等 方 式 进 行 品 牌 推 广 通 过 线 上 与 线 下 的 营 销 系 统, 公 司 获 得 了 大 量 的 客 户 资 源, 保 证 了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 三 ) 盈 利 模 式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下 属 十 七 家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为 个 人 客 户 提 供 整 形 美 容 皮 肤 美 容 牙 齿 美 容 等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实 现 盈 利 公 司 提 供 的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属 于 客 户 自 愿 主 动 消 费, 不 在 国 家 的 医 保 服 务 范 畴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行 业 的 定 价 标 准 主 要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经 济 水 平 与 市 场 需 求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品 牌 价 值 以 及 医 疗 美 容 设 备 的 先 进 性 等 因 素 相 关 总 的 来 说, 在 定 价 方 面 企 业 具 有 很 大 的 自 主 权 公 司 一 方 面 合 理 控 制 各 机 构 的 服 务 成 本, 一 方 面 紧 跟 客 户 的 需 求 开 发 新 项 目 新 服 务, 吸 引 潜 在 客 户, 实 现 持 续 盈 利 六 行 业 概 况 ( 一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分 类 情 况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专 业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2 年 修 订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的 行 业 目 录 与 分 类 原 则, 公 司 属 于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下 的 Q83 卫 生 ;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公 司 属 于 Q8315 专 科 医 院 ; 根 据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处 细 分 行 业 为 Q8315 专 科 医 院 ( 二 )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和 行 业 政 策 法 规 1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卫 生 行 业 中 的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该 行 业 的 主 管 部 门 有 国 家 卫 生 114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等 (1)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研 究 拟 定 卫 生 工 作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研 究 提 出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战 略 目 标, 制 订 技 术 规 范 和 卫 生 标 准 并 监 督 实 施 ; 研 究 提 出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统 筹 规 划 与 协 调 全 国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制 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发 展 规 划 和 服 务 标 准, 指 导 卫 生 规 划 的 实 施 ; 制 订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标 准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和 服 务 规 范 性 并 监 督 实 施 ; 制 订 国 家 卫 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和 卫 生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拟 定 卫 生 机 构 编 制 标 准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完 善 生 育 政 策, 组 织 实 施 促 进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平 衡 的 政 策 措 施, 组 织 监 测 计 划 生 育 发 展 动 态 ; 组 织 建 立 计 划 生 育 利 益 导 向 计 划 生 育 特 殊 困 难 家 庭 扶 助 和 促 进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发 展 等 机 制 ; 制 定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落 实, 推 动 建 立 流 动 人 口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信 息 共 享 和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机 制 (2)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 负 责 产 业 政 策 的 制 订 提 出 产 业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 提 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规 模,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 指 导 行 业 技 术 法 规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拟 订 ; 参 与 拟 订 卫 生 发 展 政 策, 推 进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3) 中 国 整 形 美 容 协 会 : 协 助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加 强 对 中 国 整 形 美 容 行 业 的 自 律 建 设, 建 立 规 范 有 序 的 整 形 美 容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中 国 整 形 美 容 技 术 和 服 务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维 护 整 形 美 容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2 主 要 行 业 政 策 法 规 (1) 政 策 文 件 目 前, 对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政 策 文 件 及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序 号 1 2 政 策 文 件 名 称 颁 发 机 构 主 要 内 容 (46)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中 共 中 央 关 鼓 励 社 会 办 医, 优 先 支 持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疗 机 构 社 会 资 金 可 直 接 投 向 资 源 稀 缺 及 中 共 中 央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满 足 多 元 需 求 服 务 领 域, 多 种 形 式 参 与 公 题 的 决 定 立 医 院 改 制 重 组 允 许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允 许 民 办 医 疗 机 构 纳 入 医 保 定 点 范 围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风 险 可 控 商 业 可 持 续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原 则 加 大 对 健 康 服 务 业 的 支 持 力 度, 创 新 国 务 院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适 合 健 康 服 务 业 特 点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意 见 方 式, 扩 大 业 务 规 模 积 极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115 生 效 起 始 日 2013.11 2013.09

的 健 康 服 务 企 业 上 市 融 资 和 发 行 债 券 对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减 半 征 收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清 理 和 取 消 对 健 康 服 务 机 构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纠 正 各 地 自 行 出 台 的 歧 视 性 价 格 政 策 探 索 建 立 医 药 价 格 形 成 新 机 制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一 加 强 美 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发 展 改 革 委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医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卫 生 部 财 政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医 疗 3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部 商 务 部 美 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管 2010.12 机 构 意 见 的 通 人 力 资 源 社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审 批 和 校 验 美 知 会 保 障 部 容 医 疗 机 构,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设 置 审 批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的 美 容 医 疗 机 构 4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疗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 五 ) 进 一 步 完 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坚 持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为 主 体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为 补 充,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为 主 导 非 公 立 医 2009.03 疗 机 构 共 同 发 展 的 办 医 原 则, 建 设 结 构 合 理 覆 盖 城 乡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六 统 筹 推 进 相 关 领 域 改 革 ( 三 ) 大 力 发 展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准 入, 鼓 励 有 实 力 的 企 业 慈 善 机 构 基 金 会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社 会 力 量 以 及 境 外 投 资 者 举 办 医 疗 5 十 二 五 期 间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规 划 暨 实 施 方 案 国 务 院 机 构, 鼓 励 具 有 资 质 的 人 员 (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依 法 开 办 私 人 诊 所 进 一 步 改 善 执 业 环 境, 落 实 价 格 税 收 医 保 定 点 2012.03 土 地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职 称 评 定 等 方 面 政 策, 对 各 类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给 予 优 先 支 持, 鼓 励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向 高 水 平 规 模 化 的 大 型 医 疗 集 团 发 展 积 极 发 展 医 疗 服 务 业, 扩 大 和 丰 富 全 社 会 医 疗 资 源 2015 年,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床 位 数 和 服 务 量 达 到 总 量 的 20% 左 右 14. 大 力 发 展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1) 各 地 要 尽 快 出 台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发 深 化 医 药 卫 展 医 疗 机 构 的 实 施 细 则, 细 化 并 落 实 鼓 励 6 生 体 制 改 革 2012 年 主 要 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的 各 项 政 策, 支 持 举 办 发 展 2012.04 一 批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进 一 步 开 放 医 疗 服 作 安 排 务 市 场,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准 入 范 围, 积 极 引 进 有 实 力 的 企 业 境 外 优 质 医 疗 资 源 社 会 慈 善 力 量 基 金 会 商 116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对 举 办 发 展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给 予 优 先 支 持 鼓 励 具 有 资 质 的 人 员 (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依 法 开 办 诊 所 进 一 步 改 善 执 业 环 境, 落 实 价 格 税 收 医 保 定 点 土 地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职 称 评 定 等 方 面 政 策 积 极 发 展 医 疗 服 务 业, 鼓 励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向 高 水 平 规 模 化 的 大 型 医 疗 集 团 和 康 复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二 工 作 任 务 ( 一 ) 加 强 规 划 引 导, 促 进 行 业 科 学 发 展 各 地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要 根 据 区 域 经 济 产 业 结 构 以 及 城 镇 化 发 展 需 要, 将 美 容 美 发 业 纳 入 十 二 五 服 务 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明 确 发 展 重 点, 优 化 结 构 和 布 局, 鼓 励 发 展 城 市 社 区 和 农 村 乡 镇 美 容 美 发 网 点, 更 好 地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不 同 层 次 的 消 费 需 求 促 进 商 务 部 关 于 美 容 美 发 产 业 化 发 展, 逐 步 形 成 以 美 容 美 十 二 五 期 间 发 服 务 为 主 体 连 接 美 容 美 发 产 品 研 发 7 促 进 美 容 美 发 商 务 部 生 产 营 销 展 览 教 育 培 训 信 息 咨 询 2011.11 业 规 范 发 展 的 等 环 节 的 产 业 链 指 导 意 见 ( 二 ) 加 快 品 牌 建 设, 提 升 行 业 竞 争 力 积 极 培 育 行 业 品 牌, 推 动 一 批 经 营 规 范 服 务 优 质 发 展 潜 力 大 的 美 容 美 发 企 业 加 快 发 展, 不 断 提 升 品 牌 影 响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鼓 励 品 牌 企 业 发 展 连 锁 经 营, 实 现 跨 区 域 多 元 化 发 展 促 进 美 容 美 发 业 与 酒 店 餐 饮 商 业 地 产 等 行 业 的 协 同 发 展, 探 索 发 展 集 美 容 保 健 休 闲 于 一 体 的 综 合 服 务 模 式 一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准 入 范 围 ( 一 )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社 会 资 本 可 按 照 经 营 目 的, 自 主 申 关 于 进 一 步 办 营 利 性 或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鼓 励 社 会 8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资 本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支 持 举 办 营 2010.12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鼓 励 有 资 质 人 员 依 法 开 办 疗 机 构 的 意 见 个 体 诊 所 二 进 一 步 改 善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执 业 环 境 ( 七 ) 落 实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税 收 和 价 格 政 策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按 117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用 热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同 价,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和 药 品 要 执 行 政 府 规 定 的 相 关 价 格 政 策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按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实 行 自 主 定 价, 免 征 营 业 税 ( 十 一 ) 支 持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配 置 大 型 设 备 三 促 进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二 十 二 )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做 大 做 强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和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有 特 色 的 医 疗 机 构,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向 高 水 平 高 技 术 含 量 的 大 型 医 疗 集 团 发 展, 实 施 品 牌 发 展 战 略, 树 立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和 口 碑 鼓 励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加 强 临 床 科 研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二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资 格 条 件 和 注 册 管 理 ( 一 )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资 格 条 件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是 指 医 师 于 有 效 注 册 期 内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定 期 从 事 执 业 活 动 的 行 为 医 师 参 加 慈 善 或 公 益 性 巡 回 医 疗 义 诊 突 发 事 件 或 灾 害 事 故 医 疗 救 援 工 作, 参 与 实 施 基 本 和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不 属 于 本 意 见 规 定 的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外 出 会 诊 按 照 医 师 外 出 会 诊 管 国 家 卫 生 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生 委 国 家 发 允 许 临 床 口 腔 和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多 点 执 关 于 推 进 和 展 改 革 委 人 业 多 点 执 业 的 医 师 应 当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9 规 范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若 干 意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从 事 同 一 专 业 工 2014.11 作 满 5 年 ;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胜 任 医 师 多 点 见 中 医 药 管 理 执 业 工 作 ; 最 近 连 续 两 个 周 期 的 医 师 定 期 局 中 国 保 监 考 核 无 不 合 格 记 录 会 ( 二 )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注 册 管 理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实 行 注 册 管 理, 相 应 简 化 注 册 程 序, 同 时 探 索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的 可 行 性 条 件 成 熟 的 地 方 可 以 探 索 实 行 区 域 注 册, 以 促 进 区 域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充 分 有 序 流 动,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医 师 在 参 加 城 乡 医 院 对 口 支 援 支 援 基 层, 或 在 签 订 医 疗 机 构 帮 扶 或 托 管 协 议 建 立 医 疗 集 团 或 医 疗 联 合 体 的 医 疗 机 构 118

间 多 点 执 业 时, 不 需 办 理 多 点 执 业 相 关 手 续 其 中 在 公 立 医 院 担 任 院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除 前 述 情 形 外 一 般 不 能 从 事 其 他 形 式 的 多 点 执 业 医 师 在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外 的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执 业 类 别 应 当 与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一 致, 执 业 范 围 涉 及 的 专 业 应 当 与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二 级 诊 疗 科 目 相 同 经 全 科 医 师 培 训 合 格 的 医 师 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多 点 执 业 的, 在 执 业 类 别 不 变 情 况 下, 可 增 加 注 册 全 科 医 学 专 业 医 师 变 更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以 及 变 更 第 一 执 业 地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应 当 按 照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后 原 多 点 执 业 注 册 同 时 失 效 (2) 法 律 法 规 对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具 有 重 要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法 规 如 下 : 序 号 1 2 法 律 法 规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生 效 起 始 日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医 疗 美 容, 是 指 运 用 手 术 药 物 医 疗 器 械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创 伤 性 或 者 侵 入 性 的 医 学 技 术 方 法 对 人 的 容 貌 和 人 体 各 部 位 形 态 进 行 的 修 复 与 再 塑 本 办 法 所 称 美 容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以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诊 疗 业 务 为 主 的 医 疗 机 构 第 六 条 申 请 举 办 美 容 医 疗 机 构 的 单 位 医 疗 美 容 服 或 者 个 人,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务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2002.05.01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设 置 审 批 和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并 经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诊 疗 科 目, 不 得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第 八 条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和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医 疗 机 构 管 第 九 条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必 理 条 例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1994.09.01 门 审 查 批 准, 并 取 得 设 置 医 疗 机 构 批 准 书, 方 可 向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其 他 手 续 119

第 十 五 条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必 须 进 行 登 记, 领 取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第 三 条 医 疗 机 构 的 类 别 : ( 一 ) 综 合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民 族 医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康 复 医 院 ; ( 二 ) 妇 幼 保 健 院 ; ( 三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 四 ) 中 心 卫 生 院 乡 ( 镇 ) 卫 生 院 街 道 卫 生 院 ; 3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五 ) 疗 养 院 ; ( 六 ) 综 合 门 诊 部 专 科 门 诊 部 中 医 门 诊 部 中 西 医 结 合 门 诊 部 民 族 医 门 诊 部 ; ( 七 ) 诊 所 中 医 诊 所 民 族 医 诊 所 卫 (2008.07.04 修 订 ) 生 所 医 务 室 卫 生 保 健 所 卫 生 站 ; ( 八 ) 村 卫 生 室 ( 所 ); ( 九 ) 急 救 中 心 急 救 站 ; ( 十 )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 ( 十 一 )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所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站 ; ( 十 二 ) 护 理 院 护 理 站 ; ( 十 三 ) 其 他 诊 疗 机 构 第 四 条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按 照 诊 疗 风 险 和 技 术 难 易 程 度 分 为 四 类 管 理 :( 一 ) 放 射 治 疗 ;( 二 ) 核 医 学 ;( 三 ) 介 入 放 射 学 ; ( 四 )X 射 线 影 像 诊 断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应 当 具 备 与 其 开 展 的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条 件, 经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放 射 诊 疗 技 术 和 医 用 辐 射 机 构 许 可 ( 以 4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下 简 称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 第 六 条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放 射 诊 疗 工 作,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2006.03.01 ( 一 ) 具 有 经 核 准 登 记 的 医 学 影 像 科 诊 疗 科 目 ; ( 二 )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的 放 射 诊 疗 场 所 和 配 套 设 施 ; ( 三 ) 具 有 质 量 控 制 与 安 全 防 护 专 ( 兼 ) 职 管 理 人 员 和 管 理 制 度, 并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监 测 仪 器 ; ( 四 ) 产 生 放 射 性 废 气 废 液 固 体 废 物 120

的, 具 有 确 保 放 射 性 废 气 废 液 固 体 废 物 达 标 排 放 的 处 理 能 力 或 者 可 行 的 处 理 方 案 ; ( 五 ) 具 有 放 射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医 师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医 师 工 作 第 八 条 国 家 实 行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分 为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执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5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实 行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制 度 取 1999.05.01 法 得 医 师 资 格 的, 可 以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第 十 四 条 医 师 经 注 册 后, 可 以 在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中 按 照 注 册 的 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执 业, 从 事 相 应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业 务 未 经 医 师 注 册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不 得 从 事 医 师 执 业 活 动 第 三 条 医 疗 机 构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应 当 在 发 布 前 申 请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未 取 得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不 得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第 五 条 非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以 内 部 科 室 名 义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第 六 条 医 疗 广 告 内 容 仅 限 于 以 下 项 目 : ( 一 )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 二 ) 医 疗 机 6 医 疗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构 地 址 ;( 三 ) 所 有 制 形 式 ;( 四 ) 医 疗 机 构 类 别 ;( 五 ) 诊 疗 科 目 ;( 六 ) 床 位 2007.01.01 数 ;( 七 ) 接 诊 时 间 ;( 八 ) 联 系 电 话 ( 一 ) 至 ( 六 ) 项 发 布 的 内 容 必 须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或 其 副 本 载 明 的 内 容 一 致 第 十 五 条 医 疗 机 构 发 布 户 外 医 疗 广 告, 应 在 取 得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后, 按 照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依 据 手 术 难 度 和 复 杂 程 度 以 及 可 能 出 现 7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分 级 管 理 目 的 医 疗 意 外 和 风 险 大 小, 将 美 容 外 科 项 目 分 为 四 级 2009.12.11 录 一 级 : 操 作 过 程 不 复 杂, 技 术 难 度 和 风 险 不 大 的 美 容 外 科 项 目 121

二 级 : 操 作 过 程 复 杂 程 度 一 般, 有 一 定 技 术 难 度, 有 一 定 风 险, 需 使 用 硬 膜 外 腔 阻 滞 麻 醉 静 脉 全 身 麻 醉 等 完 成 的 美 容 外 科 项 目 三 级 : 操 作 过 程 较 复 杂, 技 术 难 度 和 风 险 较 大, 因 创 伤 大 需 术 前 备 血, 并 需 要 气 管 插 管 全 麻 的 美 容 外 科 项 目 四 级 : 操 作 过 程 复 杂, 难 度 高 风 险 大 的 美 容 外 科 项 目 ( 三 ) 美 容 外 科 项 目 的 分 级 管 理 1. 可 开 展 一 级 项 目 的 机 构 (1) 设 有 医 疗 美 容 科 或 整 形 外 科 的 一 级 综 合 医 院 和 门 诊 部 (2) 设 有 医 疗 美 容 科 的 诊 所 2. 可 开 展 一 级 二 级 项 目 的 机 构 (1) 设 有 医 疗 美 容 科 或 整 形 外 科 的 二 级 综 合 医 院 (2) 设 有 麻 醉 科 及 医 疗 美 容 科 或 整 形 外 科 的 门 诊 部 3. 可 开 展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项 目 的 机 构 美 容 医 院 4. 可 开 展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项 目 的 机 构 (1) 三 级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2) 设 有 医 疗 美 容 科 或 整 形 外 科 的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美 容 医 疗 机 8 构 医 疗 美 容 科 ( 室 ) 基 本 标 准 规 范 美 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美 容 科 ( 室 ) 的 基 本 标 准 2002.04.16 ( 试 行 ) 第 三 条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机 构, 其 校 验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卫 生 部 主 管 全 国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9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机 关 ) 负 责 其 核 发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工 作 第 六 条 达 到 校 验 期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申 请 2009.06.15 校 验 医 疗 机 构 的 校 验 期 为 : ( 一 ) 床 位 在 100 张 以 上 的 综 合 医 院 中 医 医 院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民 族 医 院 以 及 专 科 医 院 疗 养 院 康 复 医 院 妇 幼 保 122

健 院 急 救 中 心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和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机 构 校 验 期 为 3 年 ; ( 二 )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期 为 1 年 ; ( 三 )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期 为 1 年 ; ( 四 ) 暂 缓 校 验 后 再 次 校 验 合 格 医 疗 机 构 的 校 验 期 为 1 年 第 十 七 条 校 验 结 论 包 括 校 验 合 格 和 暂 缓 校 验, 暂 缓 校 验 应 当 确 定 暂 缓 校 验 期 第 十 八 条 登 记 机 关 作 出 校 验 合 格 结 论 时, 应 当 在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上 加 盖 校 验 合 格 章 ( 三 ) 我 国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及 市 场 特 点 医 疗 美 容 是 通 过 医 学 手 段, 包 括 药 物 仪 器 及 手 术 等, 以 达 到 改 变 人 体 外 部 形 态 色 泽 及 部 分 改 善 其 生 理 功 能, 增 强 人 体 外 在 美 感 为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一 系 列 治 疗 医 疗 美 容 通 常 由 注 册 的 专 业 医 师 及 医 疗 专 家 进 行, 对 患 者 实 施 带 有 创 伤 性 或 者 侵 入 性 的 医 学 治 疗, 需 要 在 医 疗 机 构 才 能 实 施, 有 别 于 普 通 的 生 活 美 容 医 疗 美 容 开 始 于 16 世 纪, 当 时 的 目 标 群 体 主 要 为 一 些 身 体 部 位 有 先 天 或 后 天 缺 陷 的 患 者, 目 的 是 为 了 矫 正 畸 形 ; 一 战 和 二 战 的 相 继 爆 发, 带 来 了 大 量 因 为 战 争 创 伤 导 致 的 修 复 和 整 形 需 求, 推 动 了 医 疗 美 容 业 的 发 展, 但 需 求 特 点 仍 是 治 病 救 人 进 入 上 个 世 纪 80 年 代, 美 不 再 被 视 为 一 种 天 然 禀 赋, 随 着 现 代 互 联 网 和 媒 体 的 快 速 传 播, 人 类 崇 美 天 性 得 到 极 大 释 放, 人 们 开 始 利 用 先 进 的 科 技 来 改 造 自 己 的 身 体, 医 疗 美 容 业 开 始 在 许 多 国 家 兴 起, 目 前 较 为 成 熟 的 地 区 主 要 有 韩 国 日 本 美 国 在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随 着 人 们 经 济 条 件 得 到 改 善 生 活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社 会 观 念 也 逐 步 发 生 了 改 变, 人 们 对 美 的 感 受 和 追 求 愈 加 强 烈, 在 求 职 就 业 恋 爱 婚 姻 等 社 会 变 革 多 因 素 影 响 下, 出 现 了 希 望 通 过 医 疗 整 形 手 段 改 善 自 身 形 象 和 容 貌 的 需 求, 促 使 一 部 分 综 合 性 医 院 的 整 形 科 室 和 专 科 医 院 开 始 组 建,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发 展 迅 速 中 国 的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市 场 经 过 民 营 企 业 的 不 断 耕 耘, 已 经 初 步 完 成 启 蒙 阶 段, 中 国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在 过 去 五 年 表 现 出 高 速 崛 起 的 状 态, 医 疗 美 容 案 例 数 与 医 疗 美 容 注 册 医 师 队 伍 的 扩 张 速 度 均 处 于 世 界 的 前 列, 其 中 : 医 疗 美 容 案 例 数 量 复 123

合 增 速 达 到 24.8%, 注 册 医 师 数 量 复 合 增 速 达 到 18.0% ( 数 据 来 源 : 华 泰 证 券 研 究 所 ) 图 1: 国 际 整 容 协 会 注 册 医 疗 美 容 案 例 数 CAGR(11-14) 数 据 来 源 :ISAPS ASAPS 政 府 网 站 样 本 医 院 华 泰 证 券 研 究 所 图 2: 国 际 整 容 协 会 注 册 医 师 数 量 CAGR(11-14) 资 料 来 源 :ISAPS 华 泰 证 券 研 究 所 从 产 业 链 发 展 角 度 来 看, 国 内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各 产 业 链 环 节 公 司 普 遍 呈 爆 发 式 增 长, 海 内 外 龙 头 企 业 积 极 布 局 中 国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从 国 际 医 疗 美 容 企 业 来 讲, 124

Alma Lasers 作 为 全 球 最 知 名 的 激 光 美 容 设 备 商, 近 1/4 的 收 入 来 自 于 中 国, 中 国 已 经 成 为 其 全 球 最 大 单 一 市 场 ;Q-MED AB 拥 有 全 球 最 知 名 的 透 明 质 酸 注 射 填 充 品 牌 瑞 兰, 中 国 已 经 是 其 皮 肤 护 理 业 务 中 成 长 性 最 高 的 市 场 之 一 从 国 内 医 疗 美 容 企 业 而 言,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医 疗 美 容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收 入 增 速 均 在 25% 以 上,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已 成 为 中 国 消 费 领 域 中 发 展 最 快 最 活 跃 的 行 业 之 一 图 3: 医 疗 美 容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收 入 增 速 资 料 来 源 :wind, 华 泰 证 券 研 究 所 中 国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巨 大, 并 且 受 社 会 发 展 经 济 水 平 提 高 互 联 网 的 普 及 信 息 传 播 日 益 便 捷 化 与 发 达 国 家 文 化 交 流 越 来 越 频 繁 等 因 素 影 响, 医 疗 美 容 需 求 增 长 迅 速 中 国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已 经 初 具 规 模, 然 而 该 市 场 依 然 处 于 启 蒙 阶 段, 医 疗 美 容 消 费 的 普 及 程 度 依 然 远 远 落 后 其 他 国 家 以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成 熟 的 美 国, 同 属 远 东 地 区 的 韩 国 和 日 本 以 及 同 属 金 砖 四 国 之 一 的 巴 西 为 例,2014 年 上 述 国 家 的 人 均 收 入 分 别 是 中 国 的 7.46 倍 3.66 倍 5.68 倍 以 及 1.56 倍, 与 此 同 时 上 述 国 家 的 医 疗 美 容 渗 透 率 却 分 别 是 我 国 的 8.86 倍 12.43 倍 7.47 倍 以 及 6.70 倍 125

图 4: 各 国 人 均 收 入 及 医 疗 美 容 渗 透 率 对 比 资 料 来 源 :wind ISASP ASAPS 样 本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华 泰 证 券 研 究 所 根 据 统 计,2011 年 至 2014 年 医 疗 美 容 渗 透 率 与 人 均 收 入 水 平 的 不 匹 配 程 度 呈 现 消 弭 的 趋 势, 消 费 升 级 的 大 背 景 下, 经 济 发 展 所 沉 淀 的 消 费 需 求 得 到 启 蒙 开 始 快 速 释 放, 导 致 存 量 市 场 挖 掘 是 过 去 五 年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的 重 要 主 题 方 向, 而 且 由 于 存 量 空 间 巨 大, 存 量 需 求 的 持 续 苏 醒 和 增 量 需 求 的 持 续 产 生 将 助 推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在 未 来 5 年 维 持 快 速 发 展, 预 计 中 国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2015 年 至 2020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在 12.3% 至 33.8% 之 间 图 5:2015 年 至 2020 年 中 国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成 长 性 预 测 126

资 料 来 源 : 华 泰 证 券 研 究 所 目 前, 我 国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呈 现 以 下 特 点 : 1 以 女 性 为 主 女 性 占 比 超 过 80%, 男 性 群 体 也 在 不 断 壮 大, 未 来 将 成 为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的 重 要 消 费 主 体 之 一 2 客 户 年 龄 分 布 狭 窄 目 前 我 国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35 岁 以 下 客 户 占 比 达 到 88.0%, 相 较 美 国 市 场 仅 有 18.50% 作 为 主 力 消 费 群 体 的 35 岁 以 上 客 户 需 求 尚 未 充 分 释 放 3 影 艺 明 星 等 是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的 领 先 者 和 主 力 消 费 群 体 白 领 和 大 学 生 是 紧 随 其 后 的 跟 随 者, 也 是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最 主 要 的 潜 在 消 费 者 4 从 消 费 人 群 的 学 历 分 布 上 来 看, 以 大 学 专 科 及 本 科 生 为 主, 这 是 受 思 想 意 识 收 入 年 龄 等 多 种 因 素 综 合 影 响 的 结 果 5 收 入 是 影 响 医 疗 美 容 消 费 的 重 要 因 素 高 收 入 人 群 对 价 格 的 敏 感 度 低, 占 比 较 高 但 随 着 技 术 的 进 步,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价 格 不 断 降 低, 相 应 消 费 人 群 的 收 入 结 构 重 心 逐 渐 下 移 6 从 地 域 上 来 看, 经 济 发 达 省 份 和 地 区 医 疗 消 费 的 群 体 大, 特 别 是 在 一 线 城 市 及 东 部 沿 海 地 区 7 医 疗 美 容 细 分 领 域 的 微 整 形 ( 指 无 需 开 刀, 对 身 体 进 行 精 准 微 调, 又 称 为 非 手 术 类 医 疗 美 容 ) 表 现 出 高 增 速 态 势,2015 年 中 国 微 整 形 类 案 例 项 目 增 速 127

约 为 31%, 成 为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高 速 发 展 的 主 要 动 力 8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的 主 要 成 本 为 销 售 成 本, 由 于 信 息 不 对 称 导 致 整 个 行 业 的 利 润 向 营 销 渠 道 转 移 随 着 互 联 网 + 改 造 的 进 一 步 深 入, 精 准 营 销 成 为 可 能,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销 售 的 互 联 网 化 是 目 前 的 大 趋 势 之 一 ( 四 ) 行 业 价 值 链 分 析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本 质 而 言 属 于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的 一 个 细 分 领 域, 其 产 业 结 构 与 其 他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相 似 度 较 高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通 过 向 供 应 商 以 及 经 销 商 采 购 必 要 的 医 疗 美 容 用 医 用 器 械 以 及 相 应 的 耗 材 及 药 物, 通 过 向 客 户 直 接 进 行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来 获 取 收 入 利 润 从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的 产 业 链 来 看,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的 上 游 供 应 商 主 要 系 各 类 医 疗 美 容 器 械 药 物 以 及 耗 材 的 供 应 商 以 及 代 理 商, 包 括 肉 毒 素 等 生 物 制 品 涉 及 到 医 疗 美 容 手 术 及 治 疗 的 常 规 药 品 以 及 热 玛 吉 激 光 治 疗 仪 等 医 疗 美 容 用 器 械, 其 上 游 同 时 存 在 代 理 商 / 经 销 商 和 生 产 商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的 下 游 直 接 面 向 个 人 客 户, 其 消 费 需 求 主 要 来 自 于 各 类 人 群 对 于 体 态 调 整 美 容 养 颜 等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的 需 求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的 产 业 链 如 下 所 示 : 1 上 游 行 业 对 行 业 的 影 响 : 进 口 替 代 大 趋 势 下 利 润 空 间 可 观 医 疗 美 容 的 上 游 行 业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美 容 专 用 的 医 疗 器 械 和 药 物 等 此 外 还 有 各 种 传 统 医 疗 使 用 的 医 疗 器 械 以 及 药 物 等, 这 些 传 统 医 疗 用 品 主 要 用 于 医 疗 美 容 手 术 和 普 通 治 疗 等 由 于 生 产 工 艺 产 物 纯 度 等 因 素 影 响, 国 产 的 医 疗 美 容 材 料 尤 其 是 器 械 与 国 128

际 市 场 产 品 仍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目 前 依 然 有 较 大 比 例 的 医 疗 美 容 器 械 以 及 产 品 主 要 依 赖 国 外 进 口 目 前 国 内 各 大 医 疗 美 容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龙 头 均 加 大 了 相 关 产 品 的 研 发 力 度, 抢 占 国 产 替 代 进 口 市 场 例 如 兰 州 生 物 制 品 研 究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功 开 发 的 国 产 肉 毒 素 等 研 发 成 功, 获 得 上 游 原 料 利 润 溢 价 进 口 依 赖 的 减 少 逐 渐 为 公 司 的 利 润 增 长 带 来 了 较 大 的 空 间 2 下 游 市 场 对 行 业 的 影 响 : 需 求 进 一 步 释 放, 互 联 网 助 力 增 长 传 统 的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直 接 面 对 客 户 和 市 场 在 过 去 的 五 年, 我 国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高 速 发 展, 医 疗 美 容 案 例 数 与 医 疗 美 容 注 册 医 师 队 伍 的 扩 张 速 度 均 处 于 世 界 的 前 列, 市 场 复 合 增 速 达 到 24.8%( 数 据 来 源 : 华 泰 证 券 研 究 所 ) 医 疗 美 容 不 但 在 市 场 容 量 上, 文 化 认 可 度 上 以 及 市 场 开 拓 度 上 获 得 了 较 大 的 发 展, 同 时 对 于 医 疗 美 容 的 细 分 市 场 以 及 多 元 化 年 龄 段 的 客 户 群 体 开 发 的 势 头 也 开 始 涌 现 医 疗 美 容 人 群 年 龄 的 广 域 化 以 及 微 整 形 的 市 场 崛 起 已 初 见 端 倪,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正 逐 渐 出 现 全 新 的 增 长 动 力, 为 整 个 产 业 链 带 来 了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我 国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的 发 展 尚 处 于 初 期 阶 段, 在 这 一 阶 段 中 信 息 不 对 称 是 行 业 的 最 大 痛 点 然 而 目 前 以 新 氧 以 及 美 人 记 为 代 表 的 医 疗 美 容 平 台 类 APP 为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的 资 源 整 合 以 及 配 套 服 务 带 来 了 可 能 性, 很 大 程 度 上 解 决 了 信 息 不 对 称 的 问 题, 使 更 多 的 消 费 者 能 够 更 便 利 更 安 全 的 进 入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享 受 服 务, 这 也 为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的 进 一 步 拓 展 带 来 了 全 新 的 机 会 整 体 而 言, 随 着 市 场 本 身 的 不 断 发 展, 需 求 不 断 的 释 放 以 及 互 联 网 + 进 程 的 加 速,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正 在 逐 步 迎 来 更 有 深 度 和 广 度 的 市 场 开 拓, 整 个 产 业 链 的 价 值 将 进 一 步 释 放 ( 五 ) 行 业 发 展 机 会 1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扶 持 由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十 二 五 期 间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规 划 暨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指 出,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大 力 发 展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鼓 励 有 实 力 的 企 业 等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并 鼓 励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向 高 水 平 规 模 化 的 大 型 医 疗 集 团 发 展 此 外, 卫 生 部 于 2012 年 发 布 的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疗 美 容 管 理 工 129

作 的 通 知 规 定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设 置 审 批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的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由 商 务 部 发 布 的 商 务 部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促 进 美 容 美 发 业 规 范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提 出 将 美 容 美 发 业 的 发 展 纳 入 十 二 五 服 务 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加 强 行 业 的 规 范 与 产 业 化 发 展, 逐 步 形 成 以 美 容 美 发 业 为 主 体, 同 步 加 强 美 容 美 发 行 业 产 业 链 中 的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营 销 展 览 教 育 培 训 信 息 咨 询 等 环 节 的 协 同 进 步, 并 以 加 快 品 牌 建 设, 提 升 行 业 竞 争 力 为 美 容 美 发 产 业 化 的 核 心 目 标 政 策 的 大 力 支 持 为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的 大 力 发 展 创 造 了 空 间 随 着 十 三 五 的 国 家 政 策 大 力 支 持 以 及 供 给 侧 改 革 的 深 入 推 进, 我 国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发 展 将 进 入 企 业 品 牌 建 设 以 和 行 业 整 体 服 务 品 质 及 经 营 规 范 程 度 提 高 的 阶 段, 在 此 阶 段 中 经 营 规 范 品 质 卓 越 有 较 大 的 发 展 潜 力 和 空 间 的 医 疗 美 容 企 业 将 获 得 更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品 牌 影 响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也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2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提 升 就 世 界 范 围 而 言, 中 国 的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起 步 较 晚, 落 后 于 其 他 先 进 国 家 的 技 术 水 平 但 随 着 民 营 资 本 的 大 力 介 入 以 及 中 国 本 身 医 学 技 术 的 不 断 进 步,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在 过 去 10 年 得 到 了 空 前 的 发 展, 国 产 的 医 疗 美 容 设 备 材 料 以 及 药 物 的 种 类 和 品 质 不 断 的 提 高, 并 已 开 始 广 泛 应 用 于 国 内 的 医 疗 美 容 领 域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提 升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行 业 的 服 务 质 量 以 及 性 价 比, 更 好 的 满 足 的 客 户 的 需 求, 为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的 拓 展 创 造 了 空 间 3 医 疗 美 容 需 求 不 断 增 加 随 着 社 会 的 进 步 和 生 活 工 作 节 奏 的 不 断 加 快, 外 在 形 象 越 来 越 多 的 决 定 了 每 个 个 体 对 他 人 展 现 的 第 一 印 象, 从 而 对 个 体 在 入 学 求 职 工 作 恋 爱 婚 姻 生 活 等 人 生 的 各 个 方 面 产 生 深 远 的 影 响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进 步 为 个 人 在 后 天 改 善 外 在 形 象 提 供 了 机 会, 从 而 提 高 个 人 的 生 活 质 量 和 生 活 品 味 此 外, 我 国 的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尚 处 于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增 长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客 户 的 年 龄 的 广 谱 化 和 性 别 的 均 衡 化 以 及 互 联 网 企 业 的 介 入 正 在 深 入 的 改 变 市 场 结 构, 市 场 的 需 求 正 在 加 速 释 放 未 来 我 国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发 展 环 境 总 体 乐 观, 发 展 空 间 广 阔 130

( 六 ) 行 业 进 入 壁 垒 1 准 入 壁 垒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属 于 医 疗 行 为,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与 卫 生 行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依 法 展 业 根 据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设 立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设 置 审 批 和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必 须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并 获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开 展 执 业 活 动 同 时,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还 对 在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的 主 诊 医 师 所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由 此 可 见, 我 国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已 开 始 对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加 强 了 监 管, 并 制 定 了 统 一 的 准 入 门 槛, 从 而 引 导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规 范 健 康 有 序 的 发 展 这 对 想 要 进 入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产 生 了 准 入 壁 垒 2 人 才 壁 垒 根 据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从 事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的 主 诊 医 师 必 须 具 有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需 经 执 业 医 师 注 册 机 关 注 册 负 责 实 施 美 容 外 科 项 目 的 应 具 有 6 年 以 上 从 事 美 容 外 科 或 整 形 外 科 等 相 关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经 历 ; 负 责 实 施 美 容 牙 科 项 目 的 应 具 有 5 年 以 上 从 事 美 容 牙 科 或 口 腔 科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经 历 ; 负 责 实 施 美 容 中 医 科 和 美 容 皮 肤 科 项 目 的 应 分 别 具 有 3 年 以 上 从 事 中 医 专 业 和 皮 肤 病 专 业 临 床 工 作 经 历 这 些 严 格 的 规 定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符 合 条 件 的 执 业 医 师 数 量 同 时, 医 疗 美 容 属 于 非 基 础 性 消 费 行 业, 消 费 者 通 常 对 主 诊 医 师 的 个 人 品 牌 具 有 较 高 的 依 赖 程 度 但 是, 在 我 国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具 有 品 牌 知 名 度 的 医 疗 美 容 专 家 资 源 非 常 有 限 因 此, 人 才 的 稀 缺, 特 别 是 品 牌 专 家 的 稀 缺 给 想 要 进 入 该 行 业 的 个 人 或 单 位 产 生 了 一 定 的 障 碍 3 资 金 壁 垒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作 为 特 殊 性 质 的 医 疗 行 业, 该 行 业 对 人 员, 包 括 主 诊 医 师 护 理 人 员 麻 醉 师 等 都 有 严 格 的 资 质 审 查 要 求 ;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对 医 疗 美 容 设 备 场 地 等 均 具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因 此, 进 入 该 行 业 的 前 期 需 要 有 大 量 的 资 金 投 入, 用 于 聘 用 符 合 要 求 的 医 护 人 员, 购 买 先 进 的 诊 疗 设 备, 租 用 或 购 买 并 装 修 符 合 规 定 的 131

场 地 等 这 些 对 想 要 进 入 该 行 业 的 个 人 和 单 位 构 成 了 资 金 壁 垒 4 品 牌 壁 垒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近 年 来 随 发 展 迅 猛, 但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在 国 内 依 然 属 于 启 蒙 阶 段, 市 场 的 成 熟 度 较 为 落 后, 市 场 集 中 度 不 高 且 信 息 透 明 度 较 低 在 此 背 景 下, 客 户 在 选 择 医 疗 机 构 的 时 候 往 往 将 品 牌 知 名 度 作 为 主 要 参 考 依 据 对 于 新 进 入 者 而 言, 建 立 品 牌 知 名 度 所 需 要 的 大 量 推 广 资 金 以 及 合 理 高 效 的 商 业 模 式 和 营 销 模 式 所 需 要 的 行 业 经 验 对 于 新 进 入 者 构 成 了 品 牌 壁 垒 5 技 术 壁 垒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是 一 种 综 合 性 医 疗 服 务 的 分 支, 医 疗 美 容 融 合 了 医 学 分 子 生 物 学 化 学 检 验 学 材 料 学 中 医 学 等 众 多 学 科,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和 操 作 技 能 需 要 新 进 入 者 积 累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不 仅 需 要 持 续 性 的 迭 代 和 技 术 更 替, 还 需 要 在 整 合 众 多 学 科 知 识 满 足 消 费 者 需 求 的 同 时 形 成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医 疗 美 容 疗 法 和 经 验, 这 样 才 能 逐 步 形 成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提 高 品 牌 的 粘 性, 这 对 新 进 入 者 构 成 了 技 术 壁 垒 ( 七 ) 行 业 基 本 风 险 特 征 1 行 业 监 管 机 制 逐 步 加 强 根 据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美 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美 容 科 ( 室 ) 基 本 标 准 ( 试 行 ) 等 相 关 文 件 对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的 设 置 条 件 和 审 批 流 程 做 出 了 明 确 详 尽 的 规 定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必 须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设 置 审 批 和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在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开 展 业 务 但 是 由 于 缺 少 相 应 的 行 业 准 入 鉴 定 机 构, 使 得 市 场 上 存 在 很 多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未 经 许 可 展 开 医 疗 美 容 活 动 随 着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监 管 的 加 严, 行 业 秩 序 得 到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净 化 如 2015 年 10 月,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联 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安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等 部 门, 自 2015 年 10 月 2016 年 3 月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打 击 非 法 制 售 和 使 用 注 射 用 透 明 质 酸 钠 行 为 专 项 行 动 2 医 疗 风 险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属 于 医 学 的 一 个 分 支, 与 基 础 医 院 一 样, 存 在 着 一 定 程 度 的 医 132

疗 风 险, 特 别 是 在 整 形 外 科 服 务 中 无 法 完 全 杜 绝 医 疗 事 故 的 发 生 医 疗 风 险 主 要 存 在 三 种 可 能 性 : 一 是 由 于 医 疗 机 构 及 相 关 医 护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因 知 识 技 能 经 验 的 欠 缺 或 不 足 导 致 操 作 不 当 ; 二 是 由 于 医 疗 机 构 或 相 关 医 护 人 员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标 准 规 范 导 致 ; 三 是 并 非 诊 疗 行 为 本 身 存 在 过 失, 而 是 由 于 极 少 数 客 户 对 诊 疗 效 果 满 意 度 存 在 道 德 风 险 所 致, 因 为 部 分 医 疗 美 容 诊 疗 所 能 达 到 的 效 果 程 度 本 身 无 法 进 行 具 体 的 量 化,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为 少 数 顾 客 追 求 免 费 诊 疗 或 获 取 赔 偿 提 供 了 可 利 用 的 空 间 ( 八 )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状 况 1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21 世 纪 以 来, 在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不 断 进 步 与 居 民 支 付 能 力 不 断 提 高 的 双 重 因 素 推 动 下, 我 国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发 展 迅 速,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业 的 队 伍 不 断 壮 大, 但 行 业 集 中 度 不 高, 企 业 规 模 普 遍 偏 小, 加 之 大 部 分 的 美 容 会 所 都 是 作 坊 式 的 单 体 经 营 店, 缺 乏 标 准 化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规 范 化 的 管 理, 可 复 制 性 不 强 随 着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行 业 监 管 体 系 不 断 完 善, 行 业 准 入 标 准 不 断 提 高, 以 及 行 业 专 业 化 要 求 日 趋 提 高, 单 一 式 的 小 规 模 美 容 店 将 被 淘 汰 出 局, 而 具 有 规 模 效 应 的 连 锁 性 的 医 疗 美 容 集 团 将 依 托 于 规 范 化 的 企 业 管 理 以 及 品 牌 信 赖 优 势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主 导 专 业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此 外, 随 着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日 益 提 高, 人 们 对 美 丽 健 康 的 需 求 将 越 来 越 迫 切, 为 了 满 足 城 市 中 高 收 入 人 群 的 消 费 需 求, 行 业 领 先 的 美 容 会 所 逐 渐 开 始 提 供 涵 盖 膳 食 养 生 专 业 保 养 咨 询 等 专 业 的 综 合 美 容 方 案 专 业 优 势 突 出 提 供 综 合 性 美 容 保 健 服 务 的 中 高 端 美 容 会 所 发 展 将 加 速 2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企 业 名 称 丽 都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34480) 华 韩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30335) 基 本 情 况 丽 都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9 年 7 月,2015 年 8 月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革 后,2015 年 11 月 成 功 挂 牌 新 三 板 丽 都 整 形 在 北 京 太 原 昆 明 贵 阳 无 锡 拥 有 5 家 连 锁 美 容 专 科 医 院, 拥 有 执 业 医 师 74 名 华 韩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10 年 4 月,2013 年 11 月 挂 牌 三 板, 是 国 内 首 家 挂 牌 的 医 疗 美 容 集 团, 在 北 京 南 京 青 岛 长 沙 和 成 都 共 设 有 5 家 连 锁 医 疗 美 容 整 形 医 院, 其 中 持 股 85% 的 南 京 友 谊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 下 称 南 京 友 谊 ) 是 我 国 唯 一 一 家 通 过 国 际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认 证 联 合 委 员 会 (JCI) 认 证 的 医 疗 美 容 专 科 医 院,2011 年 成 为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133

贵 州 利 美 康 外 科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32533) 美 莱 医 学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鹏 爱 医 疗 美 容 集 团 贵 州 利 美 康 外 科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利 美 康 ) 于 1991 年 在 贵 阳 成 立, 是 贵 州 省 唯 一 一 家 民 营 三 级 专 科 医 院 2015 年 6 月, 利 美 康 正 式 挂 牌, 成 为 西 南 首 家 挂 牌 的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公 司 是 集 整 形 美 容 外 科 神 经 内 科 口 腔 美 容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激 光 美 容 科 文 剌 美 容 科 中 医 疗 美 容 容 科 检 验 科 麻 醉 科 为 一 体 的 专 业 化 医 院 美 莱 医 学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美 莱 华 美 紫 馨 三 个 医 疗 美 容 品 牌, 已 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成 都 昆 明 等 地 开 设 20 余 家 连 锁 医 院, 具 有 较 强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技 术 水 平 以 及 医 师 团 队 其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美 容 相 关 的 医 疗 保 健 科 研 等 领 域, 致 力 于 以 整 形 皮 肤 无 创 口 腔 中 医 等 专 业 的 应 用 与 发 展, 在 同 行 业 竞 争 中 处 于 优 势 地 位 鹏 爱 医 疗 美 容 集 团 成 立 于 1997 年, 在 惠 州 海 口 武 汉 开 设 三 家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并 收 购 了 南 昌 深 圳 济 南 烟 台 上 海 北 京 及 长 沙 的 八 家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3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与 公 司 的 比 较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与 主 要 同 行 业 挂 牌 公 司 比 较 情 况 如 下 : 企 业 名 称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医 疗 机 构 医 护 团 队 规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数 量 模 (2015 年 ) (2015 年 ) 丽 都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188 218,914,700.51 18,132,135.95 (834480) 华 韩 整 形 美 容 医 院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204 338,261,293.16 29,404,929.69 (430335) 贵 州 利 美 康 外 科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206 141,232,961.73 16,413,537.31 (832533) 平 均 数 4 199 232,802,985.13 21,316,867.65 本 公 司 16 389 610,635,702.85 40,865,265.47 注 : 1 上 述 数 据 来 自 于 相 关 挂 牌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2 上 述 医 护 团 队 为 医 技 人 员 以 及 护 理 人 员 总 和, 包 括 医 生 护 士 以 及 医 技 人 员 由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与 同 行 业 挂 牌 公 司 相 比 较, 公 司 不 论 在 医 疗 机 构 的 数 量 上 还 是 医 护 人 员 的 规 模 上 都 处 于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与 之 相 应 的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和 利 润 也 处 于 市 场 的 领 先 水 平 与 此 同 时, 公 司 的 规 模 基 础 和 团 队 力 量 也 为 公 司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创 造 了 空 间 和 基 础 134

4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1) 网 络 化 连 锁 优 势 公 司 自 2008 年 成 立 以 来, 经 过 十 几 年 的 发 展, 目 前 已 发 展 为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医 疗 美 容 连 锁 集 团 公 司 在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西 安 哈 尔 滨 济 南 青 岛 等 地 拥 有 十 七 家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同 时, 公 司 还 在 继 续 向 其 他 中 心 城 市 或 者 省 会 城 市 布 局, 实 现 为 更 多 的 爱 美 人 士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2) 规 范 化 的 运 营 管 理 优 势 公 司 是 一 家 集 团 化 的 医 疗 美 容 连 锁 机 构, 集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等 于 一 体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美 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美 容 科 ( 室 ) 基 本 标 准 按 ( 试 行 ) 及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的 要 求, 对 集 团 下 面 的 各 个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实 施 管 理 同 时, 公 司 运 用 先 进 的 宏 脉 医 疗 整 形 管 理 系 统, 使 得 下 属 各 医 疗 机 构 的 各 项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能 够 实 现 流 程 化 规 范 化 的 管 理 (3) 管 理 团 队 优 势 公 司 的 管 理 团 队 均 具 有 多 年 医 疗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对 美 容 行 业 市 场 有 深 入 地 了 解, 能 够 及 时 把 握 行 业 动 态 和 外 部 机 会 此 外, 管 理 层 基 于 公 司 价 值 观 和 品 牌 形 象 的 认 同, 对 公 司 具 有 较 好 的 忠 诚 度 和 归 属 感, 这 使 得 管 理 团 队 能 够 长 期 保 持 稳 定, 并 和 公 司 建 立 了 共 同 的 目 标 公 司 建 立 了 高 效 率 协 作 化 的 医 疗 管 理 体 系, 以 规 范 管 理 为 基 础,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各 部 门 相 互 独 立, 各 司 其 职, 又 相 互 配 合, 高 效 协 作 在 人 员 奖 惩 医 疗 质 量 客 户 服 务 物 资 采 购 等 方 面 均 制 订 了 相 应 的 制 度, 有 效 地 提 升 了 公 司 的 整 体 管 理 水 平 和 运 营 效 率 公 司 拥 有 经 验 丰 富 的 管 理 团 队 公 司 的 管 理 团 队 从 事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多 年, 对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具 有 深 入 地 了 解, 能 够 及 时 把 握 行 业 的 动 态 与 发 展 方 向 同 时, 公 司 在 人 员 管 理 服 务 质 量 客 户 回 访 物 资 采 购 等 方 面 均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制 度, 通 过 合 理 分 工 明 确 管 理 等, 有 效 提 高 了 公 司 集 团 化 管 理 水 平 和 运 营 效 率 (4) 信 息 化 管 理 优 势 公 司 在 多 年 的 医 疗 美 容 连 锁 医 院 的 管 理 基 础 上, 适 时 结 合 信 息 技 术 创 新, 发 展 出 了 完 善 的 关 键 节 点 管 理 体 系 以 及 相 配 套 的 软 件 进 行 支 持 在 医 院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采 用 宏 脉 系 统 进 行 日 常 医 疗 活 动 以 及 就 诊 客 户 的 信 息 管 理 ; 在 营 销 方 面 公 司 135

通 过 CRM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的 客 户 维 护 以 及 营 销 工 作 ; 此 外 公 司 的 内 部 也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OA 办 公 系 统 在 此 基 础 上, 公 司 结 合 自 媒 体 互 联 网 等 方 式 开 拓 了 全 新 的 营 销 渠 道 以 及 品 牌 宣 传 策 略 通 过 结 合 信 息 技 术, 有 效 优 化 了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以 及 日 常 运 转 方 式, 提 高 了 管 理 的 效 率 和 纵 深 度 (5) 品 牌 优 势 作 为 全 国 首 批 进 入 整 形 美 容 行 业 的 民 营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伊 美 尔 自 2008 年 成 立 以 来 致 力 于 营 建 全 国 性 的 全 方 位 连 锁 美 容 机 构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公 司 引 入 了 包 括 整 形 美 容 女 性 健 康 管 理 美 容 SPA 生 活 美 容 等 在 内 的 现 代 女 性 整 体 美 容 与 健 康 的 新 型 商 业 模 式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公 司 通 过 合 理 高 效 的 运 营 以 及 强 大 的 医 资 优 势, 先 后 成 为 国 际 抗 衰 老 中 心 的 首 家 中 国 合 作 伙 伴 嫣 然 天 使 基 金 的 首 家 指 定 医 院, 并 先 后 当 选 CCTV60 年 60 品 牌 CCTV2010 年 年 度 品 牌 北 京 著 名 商 标 以 及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等 此 外, 截 至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在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西 安 哈 尔 滨 济 南 青 岛 武 汉 等 地 拥 有 十 七 家 医 疗 美 容 机 构, 初 步 实 现 了 全 国 范 围 内 主 要 城 市 的 布 局 较 大 的 联 动 范 围 以 及 品 牌 知 名 度 优 势 为 未 来 公 司 在 行 业 发 展 中 获 得 充 足 的 市 场 空 间 享 受 发 展 的 机 会 创 造 了 基 础 (6) 人 才 优 势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经 验 丰 富 的 医 务 队 伍, 拥 有 执 业 医 师 152 人, 其 中 主 任 医 师 4 名, 副 主 任 医 师 16 名, 主 治 医 师 29 名 ; 执 业 注 册 护 士 223 人, 其 中 主 管 护 师 11 人 ; 检 验 师 17 人 ; 药 剂 师 19 人, 其 中 主 管 药 剂 师 2 人, 副 主 任 药 师 1 人 公 司 汇 聚 了 国 内 专 业 的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力 量, 人 才 资 源 上 在 行 业 内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 九 )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基 于 对 目 前 国 内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以 及 对 于 国 际 先 进 市 场 的 走 向, 以 及 公 司 自 身 的 医 疗 美 容 资 源 以 及 人 才 储 备, 公 司 规 划 将 自 身 打 造 成 国 内 领 先 一 流 的 高 品 质 高 性 价 比 高 疗 效 的 大 型 医 疗 美 容 连 锁 企 业 根 据 这 一 发 展 目 标, 公 司 制 定 了 下 面 三 个 细 分 目 标 : 1 持 续 壮 大 自 身 实 力, 通 过 良 好 的 企 业 学 术 影 响 力 以 及 自 身 的 医 疗 美 容 资 源 优 势, 一 方 面 不 断 吸 引 储 备 培 育 国 内 优 秀 的 医 疗 美 容 医 护 人 员 资 源, 壮 大 136

自 身 医 资 力 量 团 队 ; 另 一 方 面 紧 贴 市 场 脉 络, 适 时 新 设 医 疗 机 构, 拓 展 公 司 的 物 理 覆 盖 能 力, 增 加 公 司 的 市 场 份 额 2 以 现 有 的 成 熟 公 司 架 构 和 医 疗 资 源 为 基 础, 以 新 三 板 挂 牌 为 契 机, 配 合 资 本 市 场 的 助 力, 通 过 自 身 已 有 医 疗 机 构 的 壮 大 以 及 外 延 式 并 购 扩 张 的 方 式, 不 断 引 入 新 的 团 队 机 构, 壮 大 自 身 实 力 的 同 时 增 加 公 司 的 市 场 覆 盖 深 度 和 广 度, 力 争 营 造 全 国 第 一 流 的 医 疗 美 容 连 锁 公 司 3 通 过 公 司 现 有 的 品 牌 及 营 销 网 络 的 影 响 力, 进 一 步 强 化 公 司 的 品 牌 推 广, 延 续 并 强 化 公 司 在 公 益 事 业 上 以 及 学 术 领 域 上 的 投 入, 在 更 加 广 泛 的 范 围 内 树 立 并 固 化 公 司 严 谨 专 业 的 学 术 形 象 和 热 心 慈 善 的 社 会 形 象 在 渠 道 方 面, 增 强 在 微 信 微 博 以 及 专 业 社 区 和 平 台 上 的 品 牌 投 放, 拓 展 新 的 推 广 渠 道 137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公 司 治 理 情 况 ( 一 )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建 立 了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基 本 组 织 架 构, 并 聘 请 了 公 司 总 经 理 2016 年 4 月 22 日,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聘 请 了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同 时,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制 度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等 一 系 列 公 司 治 理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按 照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和 相 关 制 度 履 行 职 责, 能 够 满 足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及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公 司 治 理 层 重 视 公 司 治 理 及 三 会 制 度 的 有 效 运 行, 将 在 公 司 发 展 过 程 中,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二 ) 最 近 两 年 内 三 会 运 行 情 况 及 相 关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在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之 前,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与 运 作 主 要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司 历 史 上 历 次 增 减 资 股 权 转 让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等 重 大 事 项 均 召 开 了 股 东 会, 履 行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建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三 会 运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任 职 资 格, 能 够 按 照 相 关 的 议 事 规 则 开 展 工 作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由 2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2 名 合 伙 企 业 股 东 及 5 名 法 人 股 东 组 成, 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表 能 够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积 极 参 与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董 事 会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会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作 出 决 定,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制 定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 监 事 会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监 督 职 责 138

公 司 三 会 成 员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的 任 职 资 格, 能 够 勤 勉 尽 责 的 履 行 职 责 ( 三 ) 公 司 权 益 是 否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损 害 的 说 明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或 为 其 担 保 的 情 况 ( 四 ) 现 有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在 给 股 东 提 供 合 适 保 护 方 面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简 称 三 会 一 层 ) 等 较 为 完 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同 时 制 定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以 及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制 度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等 一 系 列 公 司 治 理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相 关 治 理 制 度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三 会 一 层 的 相 关 人 员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能 够 满 足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和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同 时, 公 司 还 为 股 东 /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应 有 的 保 护, 以 确 保 股 东 能 够 充 分 行 使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股 东 权 利 同 时,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制 定 了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对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与 目 的 工 作 对 象 与 工 作 内 容 管 理 部 门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置 等 方 面 做 出 规 定 ( 五 )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讨 论 评 估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 公 司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制 后, 按 照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建 立 和 完 善 了 以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为 基 础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并 聘 请 了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以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的 标 准 完 善 了 公 司 章 程, 制 定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议 事 规 则 及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完 善 了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明 确 了 管 理 层 与 治 理 层 之 间 的 职 责 权 限 及 报 告 关 系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能 够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有 效 地 运 作 139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有 利 于 保 护 股 东 的 权 利, 能 够 确 保 股 东 充 分 行 使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股 东 权 利 二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存 在 的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情 况 ( 一 ) 报 告 期 内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情 况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汪 永 安 最 近 两 年 内 不 存 在 因 违 法 违 规 受 到 处 罚 的 情 况 ( 二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情 况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内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如 下 : 序 机 构 名 称 行 政 文 书 编 号 处 罚 时 间 处 罚 事 由 处 罚 结 果 处 罚 机 关 号 1 伊 美 尔 有 限 京 工 商 朝 处 字 (2014) 第 1 号 2014.01.06 津 工 商 西 广 处 2 天 津 伊 美 尔 字 [2014]16 2014.07.08 号 京 工 商 海 处 字 3 健 翔 医 院 (2014) 第 309 2014.02.21 号 京 工 商 海 处 字 4 长 岛 门 诊 (2014) 第 310 2014.02.21 号 京 工 商 海 广 告 5 北 京 紫 竹 处 告 字 (2014) 2014.02.25 第 12 号 6 青 岛 伊 美 尔 7 港 华 医 院 8 健 翔 医 院 青 工 商 广 处 字 2015.02.25 (2015)024 号 沪 工 商 检 处 字 [2015] 第 2015.09.08 320201510150 北 京 市 工 商 违 法 发 布 医 罚 款 1 万 元 行 政 管 理 局 疗 广 告 朝 阳 分 局 天 津 市 工 商 违 法 发 布 医 罚 款 1 万 元 行 政 管 理 局 疗 广 告 河 西 分 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违 法 发 布 医 罚 款 3 万 元 行 政 管 理 局 疗 广 告 海 淀 分 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违 法 发 布 医 罚 款 3 万 行 政 管 理 局 疗 广 告 海 淀 分 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违 法 发 布 医 罚 款 3 万 元 行 政 管 理 局 疗 广 告 海 淀 分 局 违 法 发 布 医 青 岛 市 工 商 罚 款 1 万 元 疗 广 告 行 政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工 商 违 法 发 布 医 罚 款 2 万 元 行 政 管 理 局 疗 广 告 检 查 总 队 使 用 非 卫 生 京 海 卫 医 罚 字 技 术 人 员 从 北 京 市 海 淀 2014.05.04 罚 款 1 千 元 [2014]0209 号 事 医 疗 卫 生 区 卫 生 局 技 术 工 作 140

使 用 非 卫 生 9 健 翔 医 院 京 海 卫 医 罚 字 [2014]0349 号 2014.07.01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罚 款 3 千 元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卫 生 局 技 术 工 作 使 用 非 卫 生 10 西 安 伊 美 尔 雁 卫 医 罚 [2015]11 号 2015.07.20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罚 款 1500 元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卫 生 局 技 术 工 作 11 健 翔 医 院 ( 京 海 ) 食 药 监 械 罚 [2014]31 号 2014.10.13 使 用 未 取 得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书 的 医 疗 器 械 警 告 ; 罚 款 1.5 万 元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使 用 未 取 得 罚 款 4.95 万 上 海 市 食 品 12 瑞 阳 医 院 第 2220130051 号 2014.01.21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书 的 医 元,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1.1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黄 埔 分 疗 器 械 万 局 海 环 保 罚 字 违 法 贮 存 危 北 京 市 海 淀 13 健 翔 医 院 (2015) 第 217 2015.06.10 险 废 物 注 射 罚 款 1 万 元 区 环 境 保 护 号 器 等 局 违 反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上 海 市 黄 浦 14 瑞 阳 医 院 黄 第 2120159009 号 2015.08.26 不 符 合 清 洗 消 毒 及 灭 菌 罚 款 1700 元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技 术 操 作 规 会 范 15 瑞 阳 医 院 黄 第 2120155004 2015.08.26 贮 存 设 施 不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警 告 罚 款 1700 元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16 西 安 伊 美 尔 00040612 2015.05.07 未 经 批 准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罚 款 3000 元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17 港 华 医 院 沪 公 ( 长 )( 消 ) 行 罚 决 字 [2015]2981500 346 号 2015.06.15 消 防 器 材 未 保 持 完 好, 涉 嫌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罚 款 5 千 元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1 因 违 法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 一 ) 警 告 ; ( 二 ) 罚 款 ;( 三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 四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五 ) 141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 六 ) 行 政 拘 留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处 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正 确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指 导 意 见 指 出, 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较 常 使 用 的 几 种 行 政 处 罚 而 言, 通 常 情 况 下, 警 告 是 最 轻 微 的 一 种 行 政 处 罚 形 式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是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形 式 当 事 人 违 法 行 为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小 或 者 尚 未 产 生 社 会 危 害 后 果 的, 可 以 依 法 从 轻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医 疗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广 告 主 广 告 经 营 者 广 告 发 布 者 依 据 广 告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予 以 处 罚, 对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可 以 并 处 一 至 六 个 月 暂 停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直 至 取 消 广 告 经 营 者 广 告 发 布 者 的 医 疗 广 告 经 营 和 发 布 资 格 的 处 罚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广 告 主 广 告 经 营 者 广 告 发 布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的 规 定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针 对 因 违 法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问 题 采 取 了 以 下 整 改 措 施 : (1) 全 面 检 查 各 媒 体 渠 道 发 布 的 广 告 内 容, 将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广 告 全 部 予 以 撤 换 ; (2) 加 强 对 内 部 员 工 的 培 训, 要 求 全 体 员 工 学 习 广 告 法 医 疗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内 容, 并 对 重 点 部 门 ( 市 场 营 销 部 ) 员 工 逐 个 进 行 考 核, 将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员 工 转 正 升 职 的 绩 效 考 评 依 据 ; (3)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广 告 审 核 制 度, 做 到 医 疗 广 告 逐 个 审 批 发 布, 建 立 主 管 主 管 院 长 院 长 三 级 审 核 体 系, 逐 层 把 关, 杜 绝 出 现 违 规 违 法 医 疗 广 告 漏 审 情 况 ; (4) 定 期 与 主 管 部 门 沟 通, 学 习 并 掌 握 最 新 的 相 关 制 度, 按 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进 行 员 工 再 教 育, 内 容 再 调 整 经 过 整 改, 公 司 及 相 关 下 属 子 公 司 未 再 发 生 违 法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的 情 况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上 述 违 法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的 行 为 并 未 发 生 社 会 危 害 结 果, 不 属 于 医 疗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且 罚 款 金 额 较 低, 不 142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形 2 因 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工 作 受 到 的 处 罚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工 作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以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其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主 管 部 门 就 健 翔 医 院 和 西 安 伊 美 尔 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工 作 的 行 为,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分 别 处 以 了 1,000 元 3,000 元 1,500 元 的 罚 款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健 翔 医 院 西 安 伊 美 尔 的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不 属 于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且 罚 款 金 额 较 低,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形 健 翔 医 院 和 西 安 伊 美 尔 针 对 上 述 行 政 处 罚, 立 即 停 止 了 跨 专 业 执 业 的 医 生 在 医 院 内 的 医 疗 行 为, 并 将 涉 及 的 医 生 转 为 行 政 管 理 岗, 并 对 全 体 医 护 人 员 的 执 业 资 质 进 行 了 全 面 核 查 同 时, 组 织 全 体 医 护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学 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医 护 人 员 的 管 理 此 后, 在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的 多 次 例 行 检 查 及 年 度 检 验 中 未 再 发 生 过 类 似 情 况 3 因 违 反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1)2015 年 8 月 26 日,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出 具 了 黄 第 2120159009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认 为 瑞 阳 门 诊 违 反 了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消 毒 管 理 组 织, 制 定 消 毒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和 规 定, 定 期 开 展 消 毒 与 灭 菌 效 果 检 测 工 作 的 规 定 依 据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条 规 定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处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造 成 感 染 性 疾 病 暴 发 的, 可 以 处 5000 元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的 规 定, 对 瑞 阳 门 诊 处 以 罚 款 1700 元 瑞 阳 门 诊 已 缴 纳 该 项 罚 款 (2)2015 年 8 月 26 日,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出 具 了 黄 第 2120155004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认 为 瑞 阳 门 诊 违 反 了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远 离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143

和 人 员 活 动 区 以 及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防 渗 漏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防 盗 以 及 预 防 儿 童 接 触 等 安 全 措 施 的 规 定 依 据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5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贮 存 设 施 或 者 设 备 不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要 求 的 的 规 定, 给 予 瑞 阳 门 诊 警 告, 并 处 以 罚 款 1700 元 瑞 阳 门 诊 已 缴 纳 该 项 罚 款 瑞 阳 门 诊 因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分 别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1700 元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属 于 法 定 幅 度 内 的 较 低 金 额, 且 瑞 阳 门 诊 立 即 进 行 了 改 正, 未 造 成 任 何 损 害 结 果, 因 而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4 因 使 用 未 经 注 册 的 医 疗 器 械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无 产 品 注 册 证 书 无 合 格 证 明 过 期 失 效 淘 汰 的 医 疗 器 械 的, 或 者 从 无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购 进 医 疗 器 械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使 用 的 产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所 得 5000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5000 元 的,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规 定 (1)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处 罚 决 定 书, 健 翔 医 院 的 医 生 在 2013 年 11 月 去 韩 国 参 加 美 容 产 品 会 议 时, 当 地 厂 商 赠 送 200 根 三 D 螺 旋 线,2014 年 5 月 14 日 将 其 中 的 30 根 用 于 患 者 体 内, 使 用 时 未 单 独 收 费 后 因 医 疗 纠 纷, 健 翔 医 院 被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卫 生 局 检 查 发 现 该 医 疗 器 械 未 取 得 产 品 注 册 证 书, 健 翔 医 院 已 将 剩 余 170 根 三 D 螺 旋 线 自 行 销 毁 2014 年 10 月 13 日 健 翔 医 院 被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食 药 监 局 处 以 1.5 万 元 的 罚 款 由 于 该 医 疗 器 械 使 用 时 未 曾 收 费, 不 存 在 违 法 所 得, 因 此 违 法 行 为 较 为 轻 微, 处 罚 金 额 较 少, 根 据 上 述 法 规,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且 上 述 罚 款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造 成 影 响, 对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144

员 依 法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规 定 (2)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处 罚 决 定 书, 瑞 阳 门 诊 部 于 2011 年 10 月 期 间 使 用 了 未 经 注 册 的 医 疗 器 械 注 射 用 修 饰 透 明 质 酸 钠 凝 胶 2 支 ( 瑞 蓝 ), 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 被 上 海 市 食 药 监 局 黄 浦 分 局 处 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1.1 万 元 罚 款 4.95 万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瑞 蓝 2(Restylane) 已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 取 得 CFDA 颁 布 的 编 号 为 国 食 药 监 械 ( 进 ) 字 2014 第 3640872 号 的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许 可 证 2016 年 4 月 14 日, 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了 证 明, 证 明 上 海 瑞 阳 整 形 外 科 门 诊 有 限 公 司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证 明 出 具 之 日 的 经 营 活 动, 未 发 生 因 违 反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健 翔 医 院 瑞 阳 门 诊 立 即 停 止 了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组 织 全 院 认 真 学 习 了 医 疗 器 械 及 药 品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对 院 内 医 疗 器 械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杜 绝 使 用 任 何 未 取 得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书 的 医 疗 器 械 此 后, 在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的 多 次 例 行 检 查 及 年 度 检 验 中, 健 翔 医 院 获 得 了 主 管 部 门 的 好 评, 且 未 再 发 生 过 类 似 情 况 5 因 违 法 贮 存 危 险 废 物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2015 年 6 月 10 日,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了 海 环 保 罚 字 (2015) 第 217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认 为 健 翔 医 院 违 反 了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禁 止 将 危 险 废 物 混 入 非 危 险 废 物 中 贮 存 的 规 定 依 据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有 关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罚 款 :( 七 ) 将 危 险 废 物 混 入 非 危 险 废 物 中 贮 存 的 ; 有 前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七 项 第 八 项 第 九 项 第 十 项 第 十 一 项 第 十 二 项 第 十 三 项 行 为 之 一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的 规 定, 责 令 健 翔 医 院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改 正, 并 处 以 罚 款 1 万 元 健 翔 医 院 所 受 到 的 1 万 元 罚 款 属 于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法 定 幅 度 内 的 最 低 处 罚, 系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从 轻 处 罚,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海 淀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健 翔 医 院 生 活 垃 圾 中 混 有 的 医 疗 垃 圾 系 医 疗 垃 圾 转 运 公 司 在 转 运 过 程 中 不 慎 遗 留 在 转 运 停 留 点 的 医 疗 垃 圾 碎 末, 事 情 发 生 145

后, 健 翔 医 院 立 即 联 系 医 疗 垃 圾 转 运 公 司 进 行 了 整 改, 并 要 求 转 运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医 疗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运 输 整 改 后, 健 翔 医 院 顺 利 通 过 了 海 淀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的 复 查 此 后, 未 再 发 生 类 似 情 况 6 因 涉 嫌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2015 年 6 月 15 日,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出 具 了 沪 公 ( 长 )( 消 ) 行 罚 决 字 [2015]2981500346 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认 为 港 华 医 院 违 反 了 消 防 法 第 十 六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等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二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 维 修, 确 保 完 好 有 效 的 规 定 依 据 消 防 法 第 六 十 条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一 )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或 者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配 置 设 置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未 保 持 完 好 有 效 的 的 规 定, 对 港 华 医 院 处 以 罚 款 5000 元 港 华 医 院 已 缴 纳 了 该 项 罚 款, 并 积 极 改 正, 安 排 人 员 对 所 有 消 防 器 材 进 行 了 排 查, 并 责 令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在 日 后 严 格 按 照 消 防 法 的 要 求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并 保 证 完 好 港 华 医 院 因 涉 嫌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受 到 的 5000 元 的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属 于 消 防 法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的 法 定 幅 度 内 的 最 低 处 罚, 系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从 轻 处 罚,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7 因 未 经 批 准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罚 2015 年 5 月 7 日,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00040612 的 责 令 停 止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认 为 西 安 伊 美 尔 违 反 了 陕 西 省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符 合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专 项 规 划 的 范 围 和 要 求 ;( 二 ) 使 用 安 全 环 保 清 洁 材 料 ;( 三 ) 符 合 国 家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结 构 荷 载 防 雷 防 风 抗 震 消 防 电 气 安 全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 四 ) 使 用 光 源 性 装 置 的, 避 免 对 周 边 环 境 造 成 光 污 染 ;( 五 ) 与 城 市 景 观 和 建 筑 物 的 体 量 造 型 色 彩 相 协 调, 保 持 城 市 街 道 的 对 景 效 果 和 通 视 效 果 的 规 定 依 据 陕 西 省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未 按 要 求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146

由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按 照 陕 西 省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以 及 陕 西 省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应 当 统 一 规 划, 按 照 规 划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设 置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不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或 者 到 期 后 未 拆 除 的, 由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的 规 定, 对 西 安 伊 美 尔 处 以 罚 款 3000 元 西 安 伊 美 尔 因 未 经 批 准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受 到 3000 元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低, 属 于 陕 西 省 城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罚 款 金 额 法 定 幅 度 的 较 低 范 围, 情 节 轻 微, 不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西 安 伊 美 尔 立 即 改 正 了 上 述 行 为, 关 停 了 相 关 广 告 设 施, 并 对 市 场 部 负 责 营 销 宣 传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了 专 题 培 训, 要 求 相 关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进 行 相 关 工 作 此 后, 西 安 伊 美 尔 未 再 发 生 过 类 似 情 况 综 上 所 述, 公 司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的 上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因 情 节 轻 微, 罚 款 金 额 均 为 法 定 幅 度 内 的 较 低 限 处 罚, 且 均 未 造 成 任 何 损 害 结 果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认 为, 上 述 行 政 处 罚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对 本 次 挂 牌 不 会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三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存 在 的 未 决 诉 讼 进 展 情 况 如 下 : 是 否 采 序 证 据 准 备 被 告 主 体 案 由 争 议 金 额 ( 元 ) 进 展 阶 段 取 保 全 号 情 况 措 施 一 审 阶 段 ( 医 1 健 翔 医 院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548,323.97 疗 损 害 司 法 书 面 证 据 否 鉴 定 中 ) 医 疗 服 务 合 同 2 100,000.00 二 审 上 诉 中 书 面 证 据 否 纠 纷 爱 康 医 院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3 22,090.00 原 告 撤 诉 书 面 证 据 否 纠 纷 4 长 岛 门 诊 部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纠 纷 29,600.00 原 告 撤 诉 书 面 证 据 否 5 天 津 奥 城 门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诊 部 纠 纷 90,000.00 原 告 撤 诉 书 面 证 据 否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未 决 诉 讼 所 涉 及 的 金 额 较 低, 仅 占 公 司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47

的 0.13% 根 据 公 司 确 认, 公 司 已 对 该 等 诉 讼 计 提 了 风 险 准 备 金, 且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之 日, 有 三 项 案 件 的 原 告 已 撤 诉 因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的 未 决 诉 讼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诉 讼 标 的 在 20 万 元 以 上 的 未 决 诉 讼 及 其 进 展 情 况 如 下 : 序 证 据 准 备 是 否 采 取 被 告 主 体 案 由 争 议 金 额 ( 元 ) 进 展 阶 段 号 情 况 保 全 措 施 一 审 阶 段 ( 医 侵 权 责 任 纠 1 健 翔 医 院 548,323.97 疗 损 害 司 法 鉴 书 面 证 据 否 纷 定 中 ) 2 哈 尔 滨 医 院 合 同 纠 纷 1,060,000.00 一 审 阶 段 书 面 证 据 否 四 公 司 独 立 性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章 制 度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作, 建 立 并 完 善 了 公 司 三 会 管 理 制 度 及 相 关 部 门 规 章 制 度, 逐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了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公 司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业 务 均 具 有 独 立 性,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一 ) 业 务 独 立 公 司 拥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专 业 医 学 美 容, 服 务 涵 盖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和 美 容 中 医 科 等 多 种 医 疗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的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行 为 公 司 具 备 独 立 面 向 市 场 经 营 的 业 务 能 力,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并 无 依 赖 关 联 交 易 的 现 象 公 司 的 业 务 是 完 整 的 独 立 的 ( 二 ) 人 员 独 立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5 名 成 员 组 成, 监 事 会 由 2 名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1 名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组 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为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5 人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在 公 司 领 取 报 酬 公 司 人 员 具 有 独 立 性 148

( 三 ) 财 务 独 立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配 备 了 专 职 的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能 够 独 立 进 行 财 务 决 策, 开 立 了 独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及 缴 税 公 司 财 务 具 有 独 立 性 ( 四 ) 资 产 独 立 公 司 拥 有 的 重 要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的 权 属 清 晰, 相 关 证 明 齐 备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的 经 营 场 所, 独 立 的 资 产, 各 项 资 产 权 属 清 晰, 不 存 在 产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的 纠 纷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产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或 者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形 公 司 资 产 完 整 独 立 ( 五 ) 机 构 独 立 根 据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建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会 一 层 的 公 司 治 理 机 构, 各 机 构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各 机 构 工 作 规 则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权 公 司 建 立 并 健 全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和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能 够 自 主 决 定 相 关 机 构 部 门 的 设 置, 各 机 构 及 部 门 能 够 独 立 行 使 经 营 管 理 职 权 公 司 机 构 具 有 独 立 性 五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 一 ) 报 告 期 内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汪 永 安 除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外, 汪 永 安 还 分 别 持 有 以 下 公 司 的 股 份 :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汪 永 安 出 资 汪 永 安 出 资 比 例 额 ( 万 元 ) (%) 1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00 46.1111 92.22 2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24.518 97.4592 78.27 3 北 京 托 马 斯 教 育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000.00 280.00 28.00 149

4 北 京 乐 天 辰 皓 文 化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3.00 0.03 1.00 1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健 恒 远 )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014828537 的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 投 资 管 理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 投 资 咨 询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2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美 瑞 诗 斓 )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房 山 分 局 于 2015 年 1 月 8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11013423115 的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咨 询 ( 中 介 除 外 ) 3 北 京 托 马 斯 教 育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托 马 斯 教 育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托 马 斯 教 育 )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8318197798H 的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 教 育 咨 询 ( 中 介 服 务 除 外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投 资 咨 询 ; 文 艺 创 作 ; 组 织 文 化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 不 含 营 业 性 演 出 ); 承 办 展 览 展 示 活 动 ; 公 共 关 系 服 务 ; 翻 译 服 务 ; 会 议 服 务 ; 市 场 调 查 ; 销 售 文 化 用 品 五 金 交 电 计 算 机 软 件 及 辅 助 设 备 服 装 鞋 帽 日 用 品 建 筑 材 料 ; 计 算 机 租 赁 ; 通 讯 设 备 租 赁 ; 设 计 制 作 代 理 发 布 广 告 ; 舞 蹈 培 训 声 乐 培 训 ( 不 得 面 向 全 国 招 生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 出 版 物 零 售 ( 出 版 物 零 售 以 及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4 北 京 乐 天 辰 皓 文 化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乐 天 辰 皓 文 化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乐 天 皓 辰 ) 现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0108009965728 的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 从 事 文 化 经 纪 业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安 健 恒 远 美 瑞 诗 斓 托 马 斯 教 育 乐 天 辰 皓 与 公 司 在 业 务 上 不 存 在 相 同 或 150

相 似 性,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综 上 所 述,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二 )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采 取 的 措 施 为 避 免 与 股 份 公 司 之 间 的 同 业 竞 争,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其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本 人 ( 公 司 ) 目 前 没 有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以 任 何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独 资 经 营 通 过 合 资 经 营 或 拥 有 另 一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股 份 及 其 它 权 益 等 )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或 参 与 任 何 与 伊 美 尔 在 商 业 上 可 能 对 其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2 本 人 ( 公 司 ) 保 证 将 来 也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以 任 何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独 资 经 营 通 过 合 资 经 营 或 拥 有 另 一 公 司 或 企 业 的 股 份 及 其 它 权 益 等 )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或 参 与 任 何 与 伊 美 尔 在 商 业 上 可 能 对 其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3 若 公 司 今 后 从 事 新 的 业 务 领 域, 则 本 人 ( 公 司 ) 及 本 人 ( 公 司 ) 控 制 的 其 他 公 司 或 组 织 将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以 控 股 方 式 或 参 股 但 拥 有 实 质 控 制 权 的 方 式 从 事 与 公 司 新 的 业 务 领 域 有 竞 争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包 括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投 资 收 购 兼 并 与 公 司 今 后 从 事 的 新 业 务 有 直 接 竞 争 的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4 如 本 人 ( 公 司 ) 从 任 何 地 方 获 得 的 商 业 机 会 与 伊 美 尔 经 营 的 业 务 有 竞 争 或 可 能 形 成 竞 争, 则 本 人 将 立 即 通 知 伊 美 尔, 并 将 该 商 业 机 会 让 与 伊 美 尔 5 本 承 诺 为 有 效 之 承 诺,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本 人 ( 公 司 ) 将 对 由 此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作 出 全 面 及 时 和 足 额 的 赔 偿 本 人 ( 公 司 ) 愿 承 担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给 伊 美 尔 带 来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六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重 大 投 资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方 交 易 等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和 执 行 情 况 ( 一 )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委 托 理 财 重 大 投 资 及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2016 年 4 月 15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对 外 担 保 制 度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规 范 与 关 联 方 资 151

金 往 来 的 制 度, 这 些 制 度 对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委 托 理 财 重 大 投 资 及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作 出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 二 )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对 外 担 保 委 托 理 财 事 项 公 司 已 在 公 司 章 程 和 对 外 担 保 制 度 中 制 定 了 对 外 担 保 的 相 关 审 批 和 决 策 制 度, 对 于 将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决 策 程 序 ( 三 ) 公 司 重 大 投 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重 大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 (1) 北 京 美 再 生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美 再 生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美 再 生 ) 目 前 持 有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海 淀 分 局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8306721978A 的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推 广 ; 销 售 日 用 品 化 妆 品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北 京 美 再 生 注 册 资 本 677.5068 万 元, 伊 美 尔 于 2015 年 10 月 以 840 万 元 认 缴 104.336 万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占 比 15.4% (2)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金 蓓 高 ) 目 前 持 有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11 月 29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105MA1FW0PE03 的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文 化 艺 术 活 动 交 流 策 划, 会 务 服 务, 展 览 展 示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上 海 金 蓓 高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人 民 币, 伊 美 尔 控 制 的 合 伙 企 业 伊 美 安 健 出 资 3,300 万 元 人 民 币, 占 比 33.00% 2016 年 4 月 15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的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等 制 度 对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的 决 策 程 序 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152

( 四 ) 公 司 委 托 理 财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委 托 理 财 情 况 ( 五 )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参 见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六 关 联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 六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1 梦 美 福 德 华 美 福 德 享 有 的 优 先 权 利 原 协 议 约 定 2015 年 7 月, 汪 永 安 汪 牧 远 福 德 美 瑞 诗 斓 安 健 恒 远 北 京 景 鸿 汇 金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签 署 了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了 如 下 特 殊 条 款 :1 股 东 会 特 别 事 项, 各 方 同 意, 以 下 事 项 需 经 过 出 席 股 东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且 经 汪 永 安 和 福 德 一 致 统 一 后 方 可 通 过, 其 中 (1) (2) 和 (3) 项 还 应 当 获 得 由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同 意 (1)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做 出 决 议 ;(2)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做 出 决 议 ;(3)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4) 决 定 公 司 业 务 方 向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开 拓 新 的 业 务 方 向 ;(5) 决 定 公 司 上 市 及 其 相 关 事 宜 ; (6) 决 定 公 司 金 额 超 出 上 一 年 度 净 资 产 10%( 含 10%) 以 上 的 对 外 投 资, 合 资, 兼 并 收 购 事 项 2 董 事 会 特 别 事 项, 各 方 同 意, 以 下 事 项 需 经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 且 同 意 该 决 议 的 董 事 中 必 须 同 时 包 含 汪 永 安 推 荐 的 一 (1) 名 董 事 和 福 德 推 荐 的 一 (1) 名 董 事 一 致 同 意 方 能 通 过 (1)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2) 制 订 公 司 终 止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3) 制 订 增 加 减 少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的 方 案 及 发 放 任 何 股 权 ;(4) 制 订 超 过 公 司 当 年 可 分 配 利 润 30% 以 上 ( 含 30%) 的 分 配 方 案 及 分 配 利 润 ;(5) 制 订 管 理 层 或 员 工 期 权 计 划 的 方 案 及 分 配 期 权 ;(6) 批 准 和 修 改 公 司 的 年 度 计 划 和 预 算 方 案 ;(7)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改 变 公 司 业 务 方 向 或 开 拓 新 的 业 务 方 向 的 建 议 ;(8) 批 准 余 额 超 出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净 资 产 5%( 含 5%) 以 上 的 担 保 抵 押 ( 但 对 公 司 子 公 司 提 供 的 担 保 抵 押 除 外 ); (9) 批 准 余 额 超 出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净 资 产 5%( 含 5%) 以 上 的 借 款 贷 款 ( 但 对 公 司 子 公 司 提 供 的 借 款 贷 款 除 外 );( 10) 批 准 关 联 交 易 (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董 事 或 股 153

东 不 参 与 表 决 );( 11) 批 准 处 置 公 司 价 值 超 出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净 资 产 5%( 含 5%) 以 上 的 资 产, 包 括 房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知 识 产 权 及 其 他 有 形 及 无 形 资 产 ;(12) 批 准 在 年 度 预 算 之 外 的 任 何 对 外 投 资 ( 包 括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 合 资 等 ;(13) 批 准 在 月 度 预 算 之 外 的 每 月 累 计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净 资 产 5%( 含 5%) 的 支 出 和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本 支 出 收 购 价 值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净 资 产 5%( 含 5%) 的 资 产 及 投 资 的 支 出 );( 14) 决 定 包 括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 即 财 务 总 监 ) 在 内 的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 和 薪 酬 ( 被 讨 论 职 务 任 免 或 薪 酬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兼 任 董 事 的, 不 参 与 表 决 );( 15) 任 命 或 改 变 公 司 的 审 计 师, 改 变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16) 对 任 何 公 司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净 资 产 5%( 含 5%) 以 上 或 涉 及 公 司 品 牌 或 关 键 知 识 产 权 的 重 要 诉 讼 或 仲 裁 进 行 开 展 或 和 解 ;(17) 决 定 公 司 上 市 及 其 细 节 3 优 先 受 让 权, 在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公 司 任 何 现 有 股 东 出 让 公 司 股 权 时,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福 德 ; 福 德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4 优 先 认 购 权, 各 方 同 意, 福 德 享 有 以 下 优 先 认 购 权 : 当 公 司 增 发 股 权 时, 福 德 拥 有 优 先 于 其 他 股 东 认 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5 优 先 清 算 权, 各 方 同 意, 公 司 在 清 算 时, 公 司 财 产 应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分 别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职 工 的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福 德 应 享 有 优 先 于 其 他 股 东 收 回 其 全 部 投 资 资 金 的 优 先 分 配 权, 如 果 其 他 股 东 也 有 优 先 权, 则 其 优 先 顺 序 应 在 福 德 之 后 6 限 售 权, 在 合 格 IPO, 汪 永 安 及 其 关 联 方 单 次 或 几 次 累 计 出 让 公 司 股 权 合 计 超 过 5% 时, 需 取 得 福 德 书 面 同 意, 但 实 施 员 工 股 权 激 励 或 向 汪 永 安 100% 控 股 的 企 业 转 让 的 除 外 7 跟 售 权, 在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如 果 汪 永 安 或 其 关 联 方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福 德 有 权 要 求 以 与 汪 永 安 或 其 关 联 方 转 让 股 权 的 相 同 价 格 及 相 同 条 款 和 条 件 向 股 权 受 让 方 出 售 股 权 8 拖 售 权, 在 福 德 正 式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 以 工 商 登 记 时 间 为 准 ) 之 日 起 算 七 (7) 年 后, 若 潜 在 收 购 方 拟 收 购 公 司 超 过 51% 的 股 权, 且 对 公 司 整 体 的 估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人 民 币 80 亿 元, 则 福 德 有 权 要 求 汪 永 安 及 其 关 联 方 以 相 同 条 件 一 起 向 潜 在 收 购 方 按 照 届 时 其 各 自 持 有 的 公 司 的 股 权 数 按 比 例 相 应 出 售 其 所 持 公 司 的 股 权 9 回 售 权, 若 公 司 未 在 福 德 正 式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 以 工 商 登 记 时 间 为 准 ) 之 日 起 算 七 (7) 年 内 完 成 IPO, 且 福 德 未 退 出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所 有 股 权, 则 福 德 有 权 向 公 154

司 回 售 福 德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10 反 稀 释 权, 至 合 格 IPO 前, 如 果 公 司 再 次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而 该 次 增 资 时 的 平 均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认 购 单 价 低 于 福 德 在 其 受 让 股 权 时 的 平 均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认 购 单 价, 则 福 德 有 权 以 该 增 资 所 使 用 的 较 低 平 均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认 购 单 价, 按 投 资 者 在 该 次 增 资 之 前 已 投 入 的 所 有 对 于 公 司 的 股 权 收 购 金 额 重 新 计 算 其 在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2 华 泰 瑞 合 享 有 的 优 先 权 利 原 协 议 约 定 2015 年 11 月, 华 泰 瑞 合 与 汪 永 安 汪 牧 远 签 署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了 如 下 特 殊 条 款 :1 股 东 会 特 别 事 项, 以 下 事 项 需 经 过 出 席 股 东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且 经 汪 永 安 和 华 泰 瑞 合 一 致 统 一 后 方 可 通 过, 其 中 (1) (2) 和 (3) 项 还 应 当 获 得 由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同 意 (1)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做 出 决 议 ;(2)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做 出 决 议 ;(3)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 董 事 会 特 别 事 项, 以 下 事 项 需 经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 且 同 意 该 决 议 的 董 事 中 必 须 同 时 包 含 汪 永 安 委 派 的 1 名 董 事 和 华 泰 瑞 合 委 派 的 1 名 董 事 方 能 通 过 (1)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2) 制 订 公 司 终 止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3) 制 订 超 过 公 司 当 年 可 分 批 利 润 30% 以 上 ( 含 30%) 的 分 配 方 案 及 分 配 利 润 3 优 先 受 让 权, 在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公 司 任 何 现 有 股 东 出 让 公 司 股 权 时,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华 泰 瑞 合 ; 华 泰 瑞 合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4 优 先 认 购 权, 当 公 司 增 发 股 权 时, 华 泰 瑞 合 拥 有 优 先 于 其 他 股 东 认 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5 优 先 清 算 权, 公 司 在 清 算 时, 公 司 财 产 应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分 别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职 工 的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华 泰 瑞 合 应 享 有 优 先 于 其 他 股 东 收 回 其 全 部 投 资 资 金 的 优 先 分 配 权, 如 果 其 他 股 东 也 有 优 先 权, 华 泰 瑞 合 优 选 顺 序 不 低 于 其 他 股 东 6 限 售 权, 在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汪 永 安 及 其 关 联 方 单 次 或 几 次 累 计 出 让 公 司 股 权 合 计 超 过 5% 时, 需 取 得 华 泰 瑞 合 书 面 同 意, 但 实 施 员 工 股 权 激 励 的 除 外 7 跟 售 权, 在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如 果 汪 永 安 或 其 关 联 方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华 泰 瑞 合 有 权 要 求 以 与 汪 永 安 或 其 关 联 方 转 让 股 权 的 相 同 价 格 及 相 同 条 款 和 条 件 向 股 权 受 让 方 出 售 股 权 8 回 155

售 权, 若 公 司 未 在 华 泰 瑞 合 正 式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 以 工 商 登 记 时 间 为 准 ) 之 日 起 算 五 年 内 完 成 IPO, 且 华 泰 瑞 合 未 退 出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所 有 股 权, 则 华 泰 瑞 合 有 权 在 其 正 式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的 五 年 后 的 第 一 天 起, 向 公 司 回 售 华 泰 瑞 合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10 反 稀 释 权, 至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如 果 公 司 再 次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而 该 次 增 资 时 的 平 均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认 购 单 价 低 于 华 泰 瑞 合 在 其 受 让 股 权 时 的 平 均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认 购 单 价, 则 华 泰 瑞 合 有 权 以 该 增 资 所 使 用 的 较 低 平 均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认 购 单 价, 按 投 资 者 在 该 次 增 资 之 前 已 投 入 的 所 有 对 于 公 司 的 股 权 收 购 金 额 重 新 计 算 其 在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3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享 有 的 优 先 权 利 的 新 协 议 约 定 根 据 汪 永 安 汪 牧 远 梦 美 福 德 华 美 福 德 美 瑞 诗 斓 安 健 恒 远 珠 海 悦 和 华 泰 瑞 合 上 海 润 沃 丰 于 2016 年 4 月 签 署 的 关 于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股 东 协 议, 各 方 一 致 同 意 为 满 足 目 标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合 规 要 求, 解 除 目 标 公 司 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约 定 部 分 以 外, 即 从 上 述 股 份 签 署 之 日, 投 资 方 享 有 下 属 特 殊 权 利 :1 股 东 股 东 大 会 及 / 或 董 事 会 对 下 列 事 项 表 决 时, 汪 永 安 及 其 关 联 方 作 为 股 东 以 及 其 各 自 委 派 的 董 事, 应 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及 / 或 其 各 自 委 派 董 事 意 见 保 持 一 致,(1)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或 股 本 的 方 案 并 做 出 决 议 ;(2) 制 订 公 司 终 止 合 并 分 立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并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做 出 决 议 ;(3)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及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4) 决 定 公 司 业 务 方 向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开 拓 新 的 业 务 方 向 ;(5) 决 定 公 司 上 市 及 其 相 关 事 宜 ;(6) 决 定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 ;(7) 决 定 公 司 金 额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净 资 产 10% 以 上 的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外 投 资 对 外 担 保 并 购 重 组 借 款 其 他 费 用 支 出 的 相 关 事 项 2 优 先 受 让 权, 在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公 司 任 何 现 有 股 东 出 让 公 司 股 权 时,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福 德 和 华 泰 瑞 合 ; 福 德 和 华 泰 瑞 合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3 优 先 认 购 权, 当 公 司 增 发 股 权 时, 福 德 和 华 泰 瑞 合 享 有 优 先 于 其 他 现 有 股 东 认 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的 权 利 4 限 售 权, 在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汪 永 安 及 其 关 联 方 单 次 或 几 次 累 计 出 让 公 司 股 权 合 计 超 过 5% 时, 需 取 得 福 德 和 华 泰 瑞 合 的 书 面 同 意, 但 实 施 员 工 股 权 激 励 或 向 其 100% 控 股 的 企 业 转 让 的 除 外 5 跟 156

售 权, 在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如 果 汪 永 安 或 其 关 联 方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福 德 和 华 泰 瑞 合 有 权 要 求 以 与 汪 永 安 或 其 关 联 方 转 让 股 权 的 相 同 价 格 及 相 同 条 款 和 条 件 向 股 权 受 让 方 出 售 股 权 6 拖 售 权, 在 福 德 正 式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 以 工 商 登 记 时 间 为 准 ) 之 日 起 算 七 (7) 年 后, 若 潜 在 收 购 方 拟 收 购 公 司 超 过 51% 的 股 权, 且 对 公 司 整 体 的 估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人 民 币 80 亿 元, 则 福 德 有 权 要 求 汪 永 安 及 其 关 联 方 以 相 同 条 件 一 起 向 潜 在 收 购 方 按 照 届 时 其 各 自 持 有 的 公 司 的 股 权 数 按 比 例 相 应 出 售 其 所 持 公 司 的 股 权 7 回 售 权, 自 公 司 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申 报 挂 牌 材 料 之 日, 若 公 司 未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IPO, 且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未 退 出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则 公 司 股 东 汪 永 安 及 汪 牧 远 需 承 担 回 购 华 泰 瑞 合 股 权 的 义 务 汪 永 安 回 购 福 德 股 权 的 义 务 8 反 稀 释 权, 至 合 格 IPO 或 整 体 出 售 前, 如 果 公 司 再 次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而 该 次 增 资 时 的 平 均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认 购 单 价 低 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在 其 受 让 股 权 时 的 平 均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认 购 单 价, 则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可 以 该 增 资 所 使 用 的 较 低 平 均 每 元 注 册 资 本 认 购 单 价, 按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在 该 次 增 资 之 前 已 投 入 的 所 有 对 于 公 司 的 股 权 收 购 金 额 重 新 计 算 其 在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若 需 调 整 上 述 约 定, 则 汪 永 安 需 以 法 律 允 许 的 最 低 价 格 向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9 优 先 清 算 权, 各 方 同 意, 公 司 在 清 算 时, 公 司 财 产 应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分 别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职 工 的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剩 余 财 产 按 照 各 股 东 届 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如 果 福 德 和 / 或 华 泰 瑞 合 在 上 述 分 配 剩 余 财 产 时 所 取 得 的 相 关 收 益 未 达 到 其 各 自 对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的 全 部 本 金, 则 汪 永 安 及 其 关 联 方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应 先 向 福 德 和 华 泰 瑞 合 补 足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情 况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持 股 方 式 1 汪 永 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40,224,229.00 31.2719 直 接 持 股 36,328,983.97 28.2436 间 接 持 股 2 刘 二 海 董 事 -- -- -- 3 方 敏 董 事 -- -- -- 4 张 泉 源 董 事 -- -- -- 157

5 刘 浩 董 事 -- -- -- 6 王 霖 琪 监 事 会 主 席 -- -- -- 7 李 春 霞 监 事 -- -- -- 8 李 雷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 -- -- 9 丁 阳 副 总 经 理 287,353.28 0.2234 间 接 持 股 10 刘 剑 如 副 总 经 理 287,353.28 0.2234 间 接 持 股 11 李 继 锋 副 总 经 理 -- -- -- 12 马 东 升 财 务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501,774.90 0.3901 间 接 持 股 合 计 77,629,694.43 60.3524 -- 上 述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八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重 要 协 议 或 作 出 重 要 承 诺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董 事 汪 永 安, 监 事 王 霖 琪 李 春 霞 李 雷,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丁 阳 刘 剑 如 李 继 锋 马 东 升 均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并 签 署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 二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对 外 投 资 及 兼 职 情 况 1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对 外 投 资 单 位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汪 永 安 2 刘 二 海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6.1111 92.22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97.4592 78.27 北 京 托 马 斯 教 育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80.00 28.00 北 京 乐 天 辰 皓 文 化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0.03 1.00 北 京 博 道 投 资 顾 问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266.00 5.78 北 京 联 持 会 捌 管 理 咨 询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7.070041 0.63 北 京 愉 悦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99.90 99.98 拉 萨 博 道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500.00 8.77 北 京 绝 对 一 百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50.00 50.00 158

天 津 格 普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230.00 3.41 拉 萨 悦 和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0.1 1.00 厦 门 智 联 网 聘 商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5.50 51.00 深 圳 市 高 捷 金 台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600.00 6.00 沈 阳 智 联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3.00 60.00 沈 阳 智 联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30.00 60.00 3 刘 浩 武 汉 智 联 人 才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90.90 90.00 杭 州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30.00 60.00 河 南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30.00 60.00 北 京 盛 世 创 智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0.7 7.00 大 连 智 联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30.00 60.00 哈 尔 滨 智 联 网 才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24.50 49.00 福 州 智 联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25.50 51.00 4 张 泉 源 北 京 乐 杰 山 水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5.00 25.00 北 京 倍 肯 恒 业 科 技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7.59 0.13 5 丁 阳 灵 犀 百 年 ( 北 京 ) 科 贸 有 限 公 司 17.50 35.00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9091 2.34 6 刘 剑 如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9091 2.34 7 马 东 升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0793 4.08 8 王 霖 琪 长 春 市 天 火 工 业 产 品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10.00 0.625 2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外 兼 职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外 兼 职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兼 职 情 况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 汪 永 安 董 事 长 总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托 马 斯 教 育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2 方 敏 董 事 伽 玛 星 医 疗 科 技 发 展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职 单 位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持 有 公 司 9.5625% 股 份 的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22.5099% 股 份 的 股 东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159

3 刘 二 海 董 事 4 刘 浩 董 事 北 京 美 中 宜 和 妇 儿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华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北 京 梦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北 京 联 安 福 得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北 京 美 诺 润 家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北 京 美 和 新 康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优 艾 贝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愉 悦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北 京 悦 和 嘉 盛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北 京 绝 对 一 百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拉 萨 悦 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苏 州 愉 悦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负 责 人 沈 阳 智 联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北 京 网 聘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杭 州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北 京 盛 世 创 智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大 连 智 联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福 州 智 联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网 聘 信 息 咨 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沈 阳 智 联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持 有 公 司 18.5887% 股 份 的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4.7754% 股 份 的 股 东 ; 股 东 华 美 福 德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160

5 张 泉 源 董 事 6 马 东 升 财 务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哈 尔 滨 智 联 网 才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厦 门 智 联 网 聘 商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河 南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武 汉 智 联 人 才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沈 阳 智 联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北 京 华 泰 同 信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北 京 倍 肯 恒 业 科 技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乐 杰 山 水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重 庆 金 童 佳 儿 童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董 事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外 任 职 的 单 位 ( 三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受 到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公 开 谴 责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未 受 到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公 开 谴 责 ( 四 ) 最 近 两 年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最 近 两 年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1 公 司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自 2014 年 1 月 至 2014 年 6 月,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汪 永 安 虞 子 纲 周 辰 刘 二 海 王 岑 组 成, 并 选 举 了 汪 永 安 为 董 事 长 ; 2014 年 6 月 16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免 去 王 岑 董 事 职 务, 选 举 朱 志 伟 为 董 事 ; 161

2014 年 12 月 15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免 去 虞 子 纲 董 事 职 务, 选 举 方 敏 担 任 董 事 ; 2015 年 11 月 9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免 去 朱 志 伟 董 事 职 务, 选 举 张 泉 源 为 董 事 ; 2016 年 1 月 4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免 去 周 辰 董 事 职 务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汪 永 安 刘 二 海 方 敏 张 泉 源 刘 浩 组 成, 汪 永 安 为 董 事 长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董 事 未 发 生 其 他 变 化 (2) 公 司 董 事 变 动 的 原 因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变 更 属 于 正 常 的 人 事 变 动 2016 年 4 月 15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选 举 汪 永 安 刘 二 海 方 敏 张 泉 源 刘 浩 组 成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同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汪 永 安 为 董 事 长 2 公 司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自 2014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马 嘉 伦 杨 国 芬 张 居 松 组 成, 其 中 马 嘉 伦 为 监 事 会 主 席 ; 2016 年 1 月 4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决 定 免 去 马 嘉 伦 杨 国 芬 张 居 松 监 事 职 务, 选 举 于 鲲 担 任 公 司 监 事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王 霖 琪 李 春 霞 李 雷 组 成, 王 霖 琪 为 监 事 会 主 席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监 事 未 发 生 其 他 变 化 (2) 公 司 监 事 变 动 原 因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监 事 变 更 属 于 正 常 的 人 事 变 动 2016 年 4 月 15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选 举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王 霖 琪 李 春 霞 同 日, 公 司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李 雷 同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王 霖 琪 为 监 事 会 主 席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监 事 变 化 是 为 了 依 照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完 善 162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相 关 程 序 合 法 合 规 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1)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汪 永 安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2016 年 4 月 15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聘 任 汪 永 安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刘 剑 如 丁 阳 李 继 锋 为 股 份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聘 任 马 东 升 为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发 生 其 他 变 化 (2)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原 因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主 要 系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和 加 强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属 于 正 常 的 人 事 变 动 163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一 近 两 年 的 审 计 意 见 和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 一 ) 近 两 年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审 计 意 见 公 司 聘 请 了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公 司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实 施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XYZH/2016BJA50353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认 为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已 经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反 映 了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 二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具 体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 号 财 务 报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2014 年 修 订 ) 的 要 求 进 行 确 认 计 量 和 列 报 ( 三 ) 近 两 年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1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资 产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79,421,105.54 85,255,864.77 结 算 备 付 金 拆 出 资 金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11,583,005.00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164

应 收 账 款 5,114,714.87 2,344,047.16 预 付 款 项 36,584,277.93 20,628,194.54 应 收 保 费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应 收 分 保 合 同 准 备 金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44,258,951.54 70,711,306.03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存 货 20,916,648.97 16,942,265.09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110,148,966.93 95,000,000.00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08,027,670.78 290,881,677.59 非 流 动 资 产 :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4,200,000.00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3,200,000.00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80,234,348.43 66,825,160.70 在 建 工 程 4,633,523.03 2,537,377.51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9,526,910.53 1,811,501.81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14,445,884.10 12,642,555.45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50,253,231.10 28,340,945.91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1,323,379.01 15,343,774.70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97,817,276.20 127,501,316.08 资 产 总 计 505,844,946.98 418,382,993.67 ( 续 表 ) 流 动 负 债 短 期 借 款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5

向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吸 收 存 款 及 同 业 存 放 拆 入 资 金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19,707,058.77 15,188,754.26 预 收 款 项 156,357,306.53 120,043,518.31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应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3,095,017.51 19,302,249.84 应 交 税 费 13,138,252.99 7,257,118.78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10,128,321.36 5,358,068.32 应 付 分 保 账 款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代 理 买 卖 证 券 款 代 理 承 销 证 券 款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负 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22,425,957.16 167,149,709.51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其 中 :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长 期 应 付 款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专 项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6,330,411.13 4,252,637.12 递 延 收 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7,650.26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330,411.13 4,270,287.38 负 债 合 计 228,756,368.29 171,419,996.89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128,627,250.00 128,627,250.00 资 本 公 积 4,645,392.16 11,194,483.49 166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712,999.86-48,007.97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18,723,803.39 9,594,544.45 未 分 配 利 润 147,272,654.86 115,536,648.33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299,982,100.27 264,752,918.30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2,893,521.58-17,904,921.52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77,088,578.69 246,962,996.78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505,844,946.98 418,382,993.67 2 合 并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610,635,702.85 529,202,265.53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610,635,702.85 529,202,265.53 利 息 收 入 已 赚 保 费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558,887,681.66 470,473,887.51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221,251,041.74 185,795,085.50 利 息 支 出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退 保 金 赔 付 支 出 净 额 提 取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净 额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分 保 费 用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086,484.33 854,031.82 销 售 费 用 157,798,916.92 121,521,910.34 管 理 费 用 173,118,677.08 156,892,995.94 财 务 费 用 2,955,390.86 2,580,850.31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677,170.73 2,829,013.60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3,607,126.00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8,415,390.40 3,653,815.63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汇 兑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56,556,285.59 62,382,193.65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580,690.07 297,616.91 167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收 益 45,838.57 26,456.47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433,740.06 468,488.96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86,914.08 76,605.51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55,703,235.60 62,211,321.60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25,567,161.52 33,392,337.69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30,136,074.08 28,818,983.91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0,865,265.47 39,981,409.35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10,729,191.39-11,162,425.44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761,007.83-48,007.97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0,897,081.91 28,770,975.94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1,626,273.30 39,933,401.38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0,729,191.39-11,162,425.44 3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644,124,605.40 551,831,762.89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235,794.14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302,705.27 6,615,890.73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47,427,310.67 558,683,447.76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04,910,048.64 89,001,229.30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39,248,726.39 180,415,946.96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28,088,607.57 23,831,136.55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01,669,444.85 170,021,555.72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73,916,827.45 463,269,868.53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73,510,483.22 95,413,579.23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391,051,094.20 394,450,000.00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6,468,141.72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213,215.78 31,060.00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1,000.00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1,606,220.42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22,870,530.40 400,950,201.72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67,251,573.45 20,877,719.57 168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434,425,834.80 368,485,076.51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599,087.20 21,800,309.12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00,000.00 36,770,834.71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502,976,495.45 447,933,939.91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0,105,965.05-46,983,738.19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760,722.60-48,007.97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834,759.23 48,381,833.07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85,255,864.77 36,874,031.70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79,421,105.54 85,255,864.77 169

4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2015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一 般 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益 险 准 备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28,627,250.00 11,194,483.49-48,007.97 9,594,544.45 115,536,648.33-17,941,921.52 246,962,996.78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28,627,250.00 11,194,483.49-48,007.97 9,594,544.45 115,536,648.33-17,941,921.52 246,962,996.78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6,549,091.33 761,007.83 9,129,258.94 31,736,006.53-4,951,600.06 30,125,581.91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761,007.83 40,865,265.47-10,729,191.39 30,897,081.91 ( 二 ) 股 东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6,549,091.33 5,777,591.33-771,500.00 1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3,428,500.00 3,428,500.00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6,549,091.33 2,349,091.33-4,200,000.00 ( 三 ) 利 润 分 配 9,129,258.94-9,129,258.94 170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9,129,258.94-9,129,258.94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所 有 者 的 分 配 4 其 他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128,627,250.00 4,645,392.16 712,999.86 18,723,803.39 147,272,654.86-22,893,521.58 277,088,578.69 ( 续 表 ) 2014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一 般 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益 险 准 备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28,627,250.00 11,194,483.49 9,594,544.45 75,555,238.98-5,734,744.77 219,236,772.15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171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28,627,250.00 11,194,483.49 9,594,544.45 75,555,238.98-5,734,744.77 219,236,772.15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48,007.97 39,981,409.35-12,207,176.75 27,726,224.63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8,007.97 39,981,409.35-11,162,425.44 28,770,975.94 ( 二 ) 股 东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044,751.31-1,044,751.31 1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1,044,751.31-1,044,751.31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所 有 者 的 分 配 4 其 他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172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128,627,250.00 11,194,483.49-48,007.97 9,594,544.45 115,536,648.33-17,941,921.52 246,962,996.78 173

5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资 产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27,218,485.88 47,601,360.10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4,534,130.00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17,491,094.75 4,967,486.71 预 付 款 项 14,789,279.95 9,333,587.20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229,052,311.36 148,544,419.83 存 货 4,389,466.47 4,779,209.88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90,000,000.00 95,000,000.00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87,474,768.41 310,226,063.72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4,200,000.00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21,000,000.00 21,000,000.00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29,444,425.26 121,261,161.08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27,398,502.37 14,884,536.39 在 建 工 程 2,884,300.03 2,537,377.51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2,224,746.69 1,754,359.31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35,283.86 253,376.8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676,453.14 3,186,259.50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90,963,711.35 164,877,070.65 资 产 总 计 578,438,479.76 475,103,134.37 174

( 续 表 )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负 债 短 期 借 款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3,926,867.39 3,165,004.49 预 收 款 项 795,000.00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798,382.79 1,078,668.31 应 交 税 费 338,806.91 297,125.18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265,318,250.20 254,003,753.31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负 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71,382,307.29 259,339,551.29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其 中 :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长 期 应 付 款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专 项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收 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负 债 合 计 271,382,307.29 259,339,551.29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128,627,250.00 128,627,250.00 资 本 公 积 38,982,750.00 38,982,750.00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17,783,088.88 8,653,829.94 未 分 配 利 润 121,663,083.59 39,499,753.14 175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307,056,172.47 215,763,583.08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578,438,479.76 475,103,134.37 6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67,239,957.50 51,848,775.91 减 : 营 业 成 本 38,122,973.02 29,070,175.97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330,211.07 156,272.29 销 售 费 用 6,841,233.95 5,800,068.89 管 理 费 用 33,601,434.59 27,998,990.97 财 务 费 用 -895,044.23-341,676.15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479,150.81 1,972,933.06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1,652,480.00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106,178,959.17 6,468,141.72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二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91,286,477.46-6,339,847.40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516,200.46 200,000.46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收 益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000,282.17 32,233.45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三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90,802,395.75-6,172,080.39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490,193.64-787,364.08 四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91,292,589.39-5,384,716.31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1,292,589.39-5,384,716.31 7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61,649,599.01 54,183,928.34 176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417,911.39 1,037,633.42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3,067,510.40 55,221,561.76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45,435,381.07 31,300,120.95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3,758,359.77 19,976,157.05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426,183.49 110,154.19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7,006,577.66 19,181,314.03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6,626,501.99 70,567,746.22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3,558,991.59-15,346,184.46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360,585,694.99 390,950,000.00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100,000,000.00 6,468,141.72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4,000,000.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84,585,694.99 397,418,141.72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19,550,107.89 10,463,478.04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375,076,610.00 366,950,000.00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23,400,000.00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97,977,023.71 24,000,000.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492,603,741.60 424,813,478.04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018,046.61-27,395,336.32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2,217,841.71 100,350,424.45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32,217,841.71 100,350,424.45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1,023,677.73 24,028,955.16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1,023,677.73 24,028,955.1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194,163.98 76,321,469.29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177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0,382,874.22 33,579,948.51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47,601,360.10 14,021,411.59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7,218,485.88 47,601,360.10 178

8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2015 年 度 项 目 减 : 库 存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股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28,627,250.00 38,982,750.00 8,653,829.94 39,499,753.14 215,763,583.08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 其 他 -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28,627,250.00 38,982,750.00 8,653,829.94 39,499,753.14 215,763,583.08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9,129,258.94 82,163,330.45 91,292,589.39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1,292,589.39 91,292,589.39 ( 二 ) 股 东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2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金 额 3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9,129,258.94-9,129,258.94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9,129,258.94-9,129,258.94 2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3 其 他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179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128,627,250.00 38,982,750.00 17,783,088.88 121,663,083.59 307,056,172.47 ( 续 表 ) 2014 年 度 项 目 减 : 库 存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股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28,627,250.00 38,982,750.00 8,653,829.94 44,884,469.45 221,148,299.39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28,627,250.00 38,982,750.00 8,653,829.94 44,884,469.45 221,148,299.39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5,384,716.31-5,384,716.31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5,384,716.31-5,384,716.31 ( 二 ) 股 东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2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金 额 180

3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3 其 他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128,627,250.00 38,982,750.00 8,653,829.94 39,499,753.14 215,763,583.08 181

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合 并 范 围 及 变 动 情 况 ( 一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以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按 照 权 益 法 调 整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抵 销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影 响 后, 由 母 公 司 编 制 ( 二 ) 统 一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期 间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与 公 司 一 致 ( 三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1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将 其 控 制 的 18 家 一 级 子 公 司 及 11 家 二 级 子 公 司 全 部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主 要 经 持 股 比 例 (%) 子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号 营 地 直 接 间 接 取 得 方 式 1 天 津 伊 美 尔 天 津 天 津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100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2 青 岛 伊 美 尔 青 岛 青 岛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100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3 北 京 紫 竹 北 京 北 京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90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4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哈 尔 滨 哈 尔 滨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100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5 北 京 新 时 代 北 京 北 京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100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6 伊 美 尔 管 理 北 京 北 京 代 理 发 布 广 告 100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7 伊 美 尔 投 资 香 港 香 港 医 疗 投 资 100[ 注 1] 投 资 设 立 8 伊 美 尔 连 锁 北 京 北 京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100 投 资 设 立 9 济 南 伊 美 尔 济 南 济 南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100 投 资 设 立 10 济 南 丝 澜 朵 济 南 济 南 批 发 零 售 100[ 注 2] 投 资 设 立 11 健 翔 医 院 北 京 北 京 投 资 管 理 100 投 资 设 立 12 港 华 管 理 上 海 上 海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60 投 资 设 立 13 港 华 医 院 上 海 上 海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60[ 注 3] 投 资 设 立 14 北 京 伊 美 尔 北 京 北 京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100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15 瑞 丽 诗 管 理 北 京 北 京 植 发 业 务 60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16 长 岛 门 诊 北 京 北 京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60[ 注 4]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17 青 岛 瑞 丽 诗 青 岛 青 岛 植 发 业 务 60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18 杭 州 瑞 俪 诗 杭 州 杭 州 植 发 业 务 60 投 资 设 立 182

序 主 要 经 持 股 比 例 (%) 子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业 务 性 质 号 营 地 直 接 间 接 取 得 方 式 19 南 京 瑞 丽 诗 南 京 南 京 植 发 业 务 60 投 资 设 立 20 武 汉 瑞 丽 诗 武 汉 武 汉 植 发 业 务 60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21 瑞 阳 科 技 上 海 上 海 投 资 管 理 100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22 瑞 阳 门 诊 上 海 上 海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100[ 注 5] 投 资 设 立 23 美 医 网 络 上 海 上 海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设 计 开 发 70[ 注 6] 投 资 设 立 24 贝 菲 斯 北 京 北 京 口 腔 管 理 咨 询 70 投 资 设 立 25 西 安 伊 美 尔 西 安 西 安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60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26 伊 美 安 健 北 京 北 京 投 资 管 理 51 投 资 设 立 27 沈 阳 伊 美 尔 沈 阳 沈 阳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100 投 资 设 立 28 沈 阳 咨 询 沈 阳 沈 阳 医 疗 美 容 咨 询 100[ 注 7] 投 资 设 立 29 百 汇 莱 佛 北 京 北 京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管 理 100 投 资 设 立 [ 注 1] 伊 美 尔 投 资 由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伊 美 尔 管 理 持 股 100% [ 注 2] 济 南 丝 斓 朵 由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济 南 伊 美 尔 持 股 100% [ 注 3] 港 华 医 院 由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港 华 管 理 持 股 60% [ 注 4] 长 岛 门 诊 青 岛 瑞 丽 诗 杭 州 瑞 俪 诗 南 京 瑞 丽 诗 武 汉 瑞 丽 诗 均 由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持 股 100% [ 注 5] 瑞 阳 门 诊 由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瑞 阳 科 技 持 股 100% [ 注 6] 美 医 网 络 由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瑞 阳 科 技 持 股 70% [ 注 7] 沈 阳 咨 询 由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沈 阳 伊 美 尔 持 股 100% 183

2 报 告 期 内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的 变 化 (1)2014 年 度 A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新 增 子 公 司 公 司 2014 年 度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新 增 1 家 子 公 司 西 安 伊 美 尔,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被 购 买 方 名 称 西 安 伊 美 尔 股 权 取 得 股 权 取 得 成 股 权 取 得 时 点 本 比 例 (%) 购 买 日 至 年 股 权 取 购 买 日 的 确 购 买 日 末 被 购 买 方 得 方 式 定 依 据 的 收 入 购 买 日 至 年 末 被 购 买 方 的 净 利 润 2014.6.30 5,400,000.00 60.00 购 买 2014.6.30 控 制 权 转 移 484,491.23-4,190,194.39 合 并 成 本 及 商 誉 : 单 位 : 元 项 目 西 安 伊 美 尔 金 额 现 金 5,400,000.00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有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于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合 并 成 本 合 计 5,400,000.00 减 : 取 得 的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4,431,458.25 商 誉 968,541.75 被 购 买 方 西 安 伊 美 尔 于 购 买 日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负 债 : 单 位 : 元 项 目 购 买 日 公 允 价 值 购 买 日 账 面 价 值 资 产 : 7,814,771.23 7,814,771.23 货 币 资 金 1,599,690.88 1,599,690.88 应 收 款 项 5,351,787.01 5,351,787.01 存 货 75,310.23 75,310.23 固 定 资 产 782,683.11 782,683.11 无 形 资 产 5,300.00 5,300.00 负 债 : 429,007.48 429,007.48 应 付 款 项 429,007.48 429,007.48 净 资 产 7,385,763.75 7,385,763.75 减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954,305.50 2,954,305.50 184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4,431,458.25 4,431,458.25 购 买 日 西 安 伊 美 尔 的 总 资 产 主 要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故 以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确 认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B 因 投 资 设 立 新 增 子 公 司 2014 年 10 月 20 日, 公 司 子 公 司 伊 美 尔 管 理 投 资 设 立 伊 美 尔 投 资, 注 册 资 本 200 万 美 元, 持 股 比 例 为 100.00%, 拥 有 对 其 的 实 质 控 制 权, 故 自 该 公 司 设 立 之 日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C 2014 年 度 处 置 子 公 司 单 位 : 元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丧 失 控 制 权 股 权 处 置 价 股 权 处 置 股 权 处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时 对 应 的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子 公 司 名 称 时 点 的 确 定 款 比 例 (%) 置 方 式 点 层 面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依 据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黄 彬 工 作 室 0.00 100.00 注 销 2014.7.3 完 成 注 销 -184,673.91 温 州 加 禾 医 疗 完 成 转 让 手 1,000.00 51.00 转 让 2014.11.27 1,000.00 美 容 门 诊 部 续 (2)2015 年 度 A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新 增 子 公 司 公 司 2015 年 度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新 增 两 家 子 公 司 青 岛 瑞 丽 诗 武 汉 瑞 丽 诗,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被 购 买 方 名 称 股 权 取 得 时 点 股 权 取 得 成 本 股 权 取 得 比 例 (%) 股 权 取 得 方 式 购 买 日 购 买 日 的 确 定 依 据 购 买 日 至 年 末 被 购 买 方 的 收 入 购 买 日 至 年 末 被 购 买 方 的 净 利 润 青 岛 瑞 丽 诗 2015.8.31 500,000.00 100% 购 买 2015.8.31 控 制 权 转 移 2,124,300.50 1,545,379.45 武 汉 瑞 丽 诗 2015.11.30 100,000.00 100% 购 买 2015.11.30 控 制 权 转 移 672,453.00 333,057.18 合 并 成 本 及 商 誉 : 单 位 : 元 项 目 青 岛 瑞 丽 诗 武 汉 瑞 丽 诗 现 金 500,000.00 100,000.00 合 并 成 本 合 计 500,000.00 100,000.00 185

减 : 取 得 的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828,686.37-374,642.28 商 誉 1,328,686.37 474,642.28 被 购 买 方 于 购 买 日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负 债 : 单 位 : 元 青 岛 瑞 丽 诗 武 汉 瑞 丽 诗 项 目 购 买 日 公 允 价 值 购 买 日 账 面 价 值 购 买 日 公 允 价 值 购 买 日 账 面 价 值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441.18 441.18 471.62 471.62 预 付 款 项 8,800.00 8,800.00 - - 固 定 资 产 91,291.24 91,291.24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535,413.89 535,413.89 - - 资 产 总 额 635,946.31 635,946.31 471.62 471.62 负 债 : 其 他 应 付 款 1,464,632.68 1,464,632.68 375,113.90 375,113.90 负 债 总 额 1,464,632.68 1,464,632.68 375,113.90 375,113.90 净 资 产 -828,686.37-828,686.37-374,642.28-374,642.28 减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 - - -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828,686.37-828,686.37-374,642.28-374,642.28 B 因 投 资 设 立 新 增 子 公 司 2015 年 度, 公 司 因 投 资 设 立 新 增 子 公 司 7 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公 司 名 称 设 立 时 间 注 册 资 本 出 资 人 持 股 比 例 百 汇 莱 佛 2015.1.7 10,000.00 本 公 司 100.00% 沈 阳 伊 美 尔 2015.4.13 3,000,000.00 本 公 司 100.00% 伊 美 安 健 2015.8.4 33,000,000.00 本 公 司 51.00% 南 京 瑞 丽 诗 2015.1.9 500,000.00 瑞 丽 诗 管 理 100.00% 杭 州 瑞 俪 诗 2015.6.24 500,000.00 瑞 丽 诗 管 理 100.00% 美 医 网 络 2015.7.16 11,428,500.00 瑞 阳 科 技 70.00% 沈 阳 咨 询 2015.12.2 100,000.00 沈 阳 伊 美 尔 100.00% 三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一 ) 会 计 期 间 本 集 团 的 会 计 期 间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186

( 二 ) 营 业 周 期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是 指 本 公 司 从 购 买 用 于 加 工 的 资 产 起 至 实 现 现 金 或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期 间 本 集 团 以 12 个 月 作 为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并 以 其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流 动 性 划 分 标 准 ( 三 )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集 团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四 )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集 团 作 为 合 并 方, 在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在 合 并 日 按 被 合 并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在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在 收 购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合 并 成 本 为 本 集 团 在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支 付 的 现 金 或 非 现 金 资 产 发 行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之 和 (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的 企 业 合 并, 其 合 并 成 本 为 每 一 单 项 交 易 的 成 本 之 和 )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首 先 对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合 并 对 价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后, 合 并 成 本 仍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将 其 差 额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 五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本 集 团 将 所 有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子 公 司 与 本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重 大 内 部 交 易 往 来 余 额 及 未 实 现 利 润 在 合 并 报 表 编 制 时 予 以 抵 销 子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不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份 额 以 及 当 期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187

合 收 益 及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中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及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项 目 列 示 对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其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比 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上 年 财 务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形 成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的, 编 制 合 并 报 表 时, 视 同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即 以 目 前 的 状 态 存 在 进 行 调 整, 在 编 制 比 较 报 表 时, 以 不 早 于 本 集 团 和 被 合 并 方 同 处 于 最 终 控 制 方 的 控 制 之 下 的 时 点 为 限, 将 被 合 并 方 的 有 关 资 产 负 债 并 入 本 集 团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比 较 报 表 中, 并 将 合 并 而 增 加 的 净 资 产 在 比 较 报 表 中 调 整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下 的 相 关 项 目 为 避 免 对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的 价 值 进 行 重 复 计 算, 本 集 团 在 达 到 合 并 之 前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取 得 原 股 权 之 日 与 本 集 团 和 被 合 并 方 处 于 同 一 方 最 终 控 制 之 日 孰 晚 日 起 至 合 并 日 之 间 已 确 认 有 关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净 资 产 变 动, 应 分 别 冲 减 比 较 报 表 期 间 的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和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子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本 集 团 取 得 控 制 权 之 日 起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以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编 制 合 并 报 表 时,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与 其 相 关 的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以 及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在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转 为 投 资 损 益, 由 于 被 投 资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除 外 本 集 团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资 本 公 积 不 188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本 集 团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控 制 权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损 益, 同 时 冲 减 商 誉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本 集 团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如 果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各 项 交 易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应 当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但 是,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损 益 ( 六 ) 合 营 安 排 分 类 及 共 同 经 营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集 团 的 合 营 安 排 包 括 共 同 经 营 和 合 营 企 业 对 于 共 同 经 营 项 目, 本 集 团 作 为 共 同 经 营 中 的 合 营 方 确 认 单 独 持 有 的 资 产 和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按 份 额 确 认 持 有 的 资 产 和 承 担 的 负 债, 根 据 相 关 约 定 单 独 或 按 份 额 确 认 相 关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与 共 同 经 营 发 生 购 买 销 售 不 构 成 业 务 的 资 产 交 易 的, 仅 确 认 因 该 交 易 产 生 的 损 益 中 归 属 于 共 同 经 营 其 他 参 与 方 的 部 分 ( 七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本 集 团 现 金 流 量 表 之 现 金 指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现 金 流 量 表 之 现 金 等 价 物 指 持 有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且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 八 )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本 集 团 外 币 交 易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所 产 生 的 折 算 差 额 除 了 为 购 建 或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189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按 资 本 化 的 原 则 处 理 外,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外 币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 负 债 类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 所 有 者 权 益 类 项 目 除 未 分 配 利 润 外, 均 按 业 务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 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与 费 用 项 目, 采 用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算 上 述 折 算 产 生 的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在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 目 中 列 示 以 外 币 表 示 的 现 金 流 量 表 采 用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额,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 九 )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本 集 团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1 金 融 资 产 (1)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本 集 团 按 投 资 目 的 和 经 济 实 质 对 拥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收 款 项 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本 集 团 将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资 产 归 类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在 短 期 内 出 售 ; 属 于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的 可 辨 认 金 融 工 具 组 合 的 一 部 分, 且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公 司 近 期 采 用 短 期 获 利 方 式 对 该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属 于 衍 生 工 具, 但 是, 被 指 定 且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属 于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的 衍 生 工 具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工 具 除 外 本 集 团 将 只 有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工 具, 才 可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该 指 定 可 以 消 除 或 明 显 减 少 由 于 该 金 融 工 具 的 计 量 基 础 不 同 所 导 致 的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在 确 认 或 计 量 方 面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正 式 书 面 文 件 已 载 明, 该 金 融 工 具 组 合 以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管 理 评 价 并 向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报 告 ; 包 含 一 项 或 多 项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的 混 合 工 具, 除 非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对 混 合 工 具 的 现 金 流 量 没 有 重 大 改 变, 或 所 嵌 入 的 衍 生 工 具 明 显 不 应 当 从 相 关 混 合 工 具 中 分 拆 ; 包 含 需 要 分 拆 但 无 法 在 取 得 时 或 后 续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其 进 行 单 独 计 量 的 190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的 混 合 工 具 对 此 类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在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 处 置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本 集 团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其 摊 销 或 减 值 以 及 终 止 确 认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其 摊 销 或 减 值 以 及 终 止 确 认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未 被 划 分 为 其 他 类 的 金 融 资 产 这 类 资 产 中,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其 他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或 虽 没 有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但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对 于 此 类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除 减 值 损 失 及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待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原 直 接 计 入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利 息, 以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与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相 关 的 现 金 股 利, 作 为 投 资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按 成 本 计 量 (2)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金 融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1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2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本 集 团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3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虽 然 本 集 团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是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191

制 企 业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且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则 按 照 其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及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及 应 分 摊 至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与 分 摊 的 前 述 账 面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的 测 试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集 团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出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2 金 融 负 债 (1) 金 融 负 债 分 类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本 集 团 的 金 融 负 债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192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以 及 与 该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的 股 利 和 利 息 支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当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义 务 已 解 除 的 部 分 公 司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签 订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公 司 对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合 同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同 时 将 修 改 条 款 后 的 金 融 负 债 确 认 为 一 项 新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方 法 本 集 团 以 主 要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存 在 主 要 市 场 的, 以 最 有 利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并 且 采 用 当 时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所 使 用 的 输 入 值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即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本 集 团 优 先 使 用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最 后 再 使 用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结 果 所 属 的 层 次, 由 对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整 体 而 言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的 输 入 值 所 属 的 最 低 层 次 决 定 ( 十 )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本 集 团 将 下 列 情 形 作 为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损 失 确 认 标 准 : 债 务 单 位 撤 销 破 产 资 不 抵 债 现 金 流 量 严 重 不 足 发 生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等 导 致 停 产 而 在 可 预 见 的 时 间 内 无 法 偿 付 债 务 等 ; 债 务 单 位 逾 期 未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超 过 3 年 ; 其 他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或 收 回 的 可 能 性 不 大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坏 账 损 失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年 末 单 独 或 按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193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经 本 集 团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作 为 坏 账 损 失, 冲 销 提 取 的 坏 账 准 备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将 单 项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应 收 款 项 视 为 重 大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账 龄 组 合 以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龄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组 合 关 联 方 组 合 以 应 收 关 联 方 的 款 项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组 合 款 项 性 质 组 合 以 应 收 款 项 的 款 项 性 质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组 合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账 龄 组 合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关 联 方 组 合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款 项 性 质 组 合 实 行 个 别 认 定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注 : 款 项 性 质 组 合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应 收 款 项 : 1 应 收 的 各 类 保 证 金 押 金 备 用 金 等 ; 2 应 收 内 部 部 门 或 职 工 为 从 事 经 营 业 务 而 发 生 的 暂 借 款 备 用 金 等 性 质 的 款 项 ; 3 应 收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收 取 的 集 资 等 款 项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的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如 下 : 账 龄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5.00% 1-2 年 10.00% 2-3 年 20.00% 3-4 年 50.00% 4-5 年 80.00% 5 年 以 上 100.00% 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且 按 照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不 能 反 映 其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194

( 十 一 ) 存 货 本 集 团 存 货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设 备 卫 生 材 料 美 疗 产 品 消 耗 材 料 等 存 货 实 行 永 续 盘 存 制, 存 货 在 取 得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领 用 或 发 出 存 货,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法 确 定 其 实 际 成 本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进 行 摊 销 库 存 商 品 在 产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商 品 存 货,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按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 用 于 生 产 而 持 有 的 材 料 存 货,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按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 十 二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集 团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主 要 是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本 集 团 对 共 同 控 制 的 判 断 依 据 是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参 与 方 组 合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并 且 该 安 排 相 关 活 动 的 政 策 必 须 经 过 这 些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本 集 团 直 接 或 通 过 子 公 司 间 接 拥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20%( 含 ) 以 上 但 低 于 50% 的 表 决 权 时, 通 常 认 为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持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20% 以 下 表 决 权 的, 还 需 要 综 合 考 虑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中 派 有 代 表 或 参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制 定 过 程 或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重 要 交 易 或 向 被 投 资 单 位 派 出 管 理 人 员 或 向 被 投 资 单 位 提 供 关 键 技 术 资 料 等 事 实 和 情 况 判 断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形 成 控 制 的, 为 本 集 团 的 子 公 司 通 过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报 表 中 净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日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负 数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按 零 确 定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的, 应 在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报 告 期, 补 充 披 露 在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处 理 方 法 例 如 :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本 集 团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不 属 于 一 览 交 易 的, 在 合 并 日, 根 据 合 并 后 享 有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195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达 到 合 并 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合 并 日 进 一 步 取 得 股 份 新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冲 减 留 存 收 益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的, 应 在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报 告 期, 补 充 披 露 在 母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处 理 方 法 例 如 :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本 集 团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不 属 于 一 览 交 易 的,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原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相 关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暂 不 做 调 整, 在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在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中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核 算 的,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累 计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在 合 并 日 转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除 上 述 通 过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外,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本 集 团 对 子 公 司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后 续 计 量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追 加 投 资 时, 按 照 追 加 投 资 支 付 的 成 本 额 公 允 价 值 及 发 生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增 加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的 账 面 价 值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按 照 应 享 有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后 续 计 量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随 着 被 他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变 动 相 应 调 整 增 加 或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其 中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196

础, 按 照 本 集 团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并 抵 销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投 资 企 业 的 部 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因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而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将 原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部 分 按 相 应 比 例 转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改 按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核 算, 剩 余 股 权 在 丧 失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原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因 处 置 部 分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控 制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处 置 股 权 账 面 价 值 和 处 置 对 价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并 对 该 剩 余 股 权 视 同 自 取 得 时 即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进 行 调 整 ;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不 能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改 按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处 置 股 权 账 面 价 值 和 处 置 对 价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剩 余 股 权 在 丧 失 控 制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本 集 团 对 于 分 步 处 置 股 权 至 丧 失 控 股 权 的 各 项 交 易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对 每 一 项 交 易 分 别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但 是,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交 易 处 置 价 款 与 所 处 置 的 股 权 对 应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到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再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当 期 损 益 ( 十 三 ) 固 定 资 产 本 集 团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同 时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即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一 年, 单 位 价 值 超 过 2,000 元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团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197

时 予 以 确 认 本 集 团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医 疗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等 除 已 提 足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单 独 计 价 入 账 的 土 地 外, 本 集 团 对 所 有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计 提 折 旧 时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本 集 团 固 定 资 产 的 分 类 折 旧 年 限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折 旧 率 如 下 : 序 号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预 计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1 房 屋 建 筑 物 40 5 2.375 2 医 疗 设 备 5 0 20 3 运 输 设 备 5 5 19 4 办 公 设 备 3-5 0 33.33-20 本 集 团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生 改 变, 则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 十 四 )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本 集 团 于 每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等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当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时, 本 集 团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末 均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后, 若 该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超 过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其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上 述 资 产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 十 五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本 集 团 的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包 括 房 屋 装 修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和 专 线 费 用 等 该 等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如 果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则 将 尚 未 摊 销 的 该 项 目 的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六 ) 职 工 薪 酬 本 集 团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根 据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和 费 用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补 偿,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社 会 保 险 费 及 住 198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等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如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决 定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提 出 给 予 补 偿 的 建 议, 如 果 本 集 团 已 经 制 定 正 式 的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提 出 自 愿 裁 减 建 议, 并 即 将 实 施, 同 时 本 集 团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的, 确 认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补 偿 产 生 的 预 计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七 ) 预 计 负 债 当 与 对 外 担 保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贴 现 未 决 诉 讼 或 仲 裁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等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业 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本 集 团 将 其 确 认 为 负 债 : 该 义 务 是 本 集 团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通 过 对 相 关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进 行 折 现 后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有 改 变 则 对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以 反 映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 十 八 )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和 计 量 方 法 本 集 团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美 容 服 务 收 入 美 容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各 项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如 下 :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在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即 没 有 保 留 与 商 品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企 业,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的 实 现 公 司 在 将 美 容 产 品 交 付 给 顾 客 后 确 认 美 容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的 实 现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公 司 采 取 预 先 收 款 方 式 收 取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收 入, 公 司 在 已 经 收 到 款 项 且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已 经 提 供 时, 由 相 关 人 员 执 行 款 项 划 扣 后 确 认 医 疗 服 务 美 容 服 务 收 入 199

( 十 九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本 集 团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暂 时 性 差 异 )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能 够 于 以 后 年 度 抵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于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非 企 业 合 并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形 成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本 集 团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二 十 ) 报 告 期 内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情 况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情 况 四 内 控 制 度 有 效 性 及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规 范 性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公 司 下 属 有 实 际 业 务 的 各 个 分 子 公 司 均 配 备 了 专 门 的 财 务 人 员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财 务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与 企 业 目 前 发 展 的 状 况 相 匹 配 根 据 业 务 特 点, 公 司 总 部 设 置 财 务 总 监 财 务 经 理 资 金 岗 会 计 岗 出 纳 岗, 下 属 各 个 机 构 设 置 财 务 主 管 出 纳 会 计 收 银 岗 财 务 总 监 负 责 主 持 制 定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组 织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参 与 公 司 投 资 融 资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决 策, 代 表 公 司 和 有 关 部 门 及 相 关 机 构 保 持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财 务 主 管 主 要 负 责 各 个 机 构 具 体 的 财 务 核 算 组 织 工 作, 会 计 负 责 公 司 成 本 管 理 核 算 往 来 账 核 算 原 材 料 等 核 算 工 作 出 纳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的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核 算 工 作 收 银 人 员 负 责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收 入 相 关 的 款 项 收 取 不 相 容 岗 位 人 员 相 分 离,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设 置 可 以 满 足 财 务 核 算 的 要 求 ; 公 司 基 本 建 立 了 货 币 资 金 内 控 制 度 存 货 管 理 制 度 成 本 费 用 内 控 制 度 等 主 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能 较 为 有 效 执 行,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较 为 规 范 200

公 司 采 购 循 环 生 产 循 环 销 售 循 环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如 下 : ( 一 ) 采 购 循 环 公 司 建 立 了 采 购 相 关 职 责 的 分 工,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分 离, 询 价 与 确 定 供 应 商 采 购 合 同 的 订 立 与 审 批 采 购 与 验 收 实 物 资 产 的 保 管 与 会 计 记 录 付 款 审 批 与 执 行 等 职 务 相 分 离, 各 相 关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控 制 并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履 行 职 责, 同 一 部 门 或 个 人 不 得 处 理 采 购 与 付 款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公 司 制 定 了 伊 美 尔 存 货 采 购 与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等, 对 采 购 与 付 款 活 动 进 行 规 范, 具 体 如 下 : 1 材 料 采 购 申 请 : 药 品 卫 生 材 料 由 使 用 部 门 根 据 月 耗 用 量 编 制 月 耗 计 划 报 仓 管 部 门, 仓 管 部 门 根 据 各 个 部 门 计 划 结 合 库 存 情 况 编 制 采 购 计 划 报 公 司 总 部 后 勤 部, 由 总 部 后 勤 部 统 一 进 行 采 购 ; 消 耗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办 公 用 品 由 各 机 构 院 办 制 定 采 购 计 划 报 行 政 院 长 审 批 后 自 主 进 行 采 购 ; 2 询 价 并 确 定 供 应 商 : 公 司 需 要 的 主 要 存 货 玻 尿 酸 肉 毒 素 假 体 药 品 等 产 品, 供 应 商 较 少, 可 选 择 的 范 围 较 窄, 公 司 与 主 要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 3 订 立 合 同 : 供 应 商 及 采 购 细 节 确 定 后, 通 过 oa 流 程 进 行 各 级 审 批 后 进 行 采 购 ; 4 验 收 入 库 并 记 录 应 付 账 款 : 采 购 材 料 到 货 后, 由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并 核 对 供 应 商 销 售 出 库 单 记 录 的 产 品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采 购 日 期 有 效 期 等 信 息, 验 收 无 误 后 进 行 入 库, 在 金 蝶 EAS 系 统 中 录 入 入 库 单, 记 录 入 库 日 期 供 应 商 物 料 编 码 物 料 名 称 规 格 批 次 数 量 到 期 日 期 单 价 等 信 息, 并 打 印 入 库 单 交 至 财 务 处, 财 务 核 对 入 库 单 及 存 货 系 统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无 误 后 执 行 批 量 入 库 生 成 采 购 入 库 记 账 凭 证 ; 收 到 发 票 后, 核 对 发 票 信 息, 核 对 无 误 后 执 行 批 量 生 成 采 购 发 票 记 账 凭 证, 金 额 无 误 借 : 应 付 账 款 - 暂 估 入 库 贷 : 应 付 账 款 - 应 付 采 购 款 并 辅 助 核 算 至 供 应 商 明 细, 若 金 额 有 误, 根 据 发 票 金 额 做 误 差 调 整 5 付 款 : 由 采 购 人 员 发 起 付 款 oa 审 批 流 程, 经 有 权 限 人 员 逐 级 审 批 后 由 财 务 人 员 进 行 付 款 201

( 二 ) 生 产 循 环 公 司 与 生 产 相 关 的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分 离, 主 要 包 括, 存 货 的 保 管 与 清 查 存 货 的 销 售 与 收 款 存 货 处 置 的 申 请 与 审 批 审 批 与 执 行 存 货 业 务 的 审 批 执 行 与 相 关 会 计 记 录 等 职 务 相 分 离, 各 相 关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控 制 并 在 其 授 权 范 围 内 履 行 职 责, 同 一 部 门 或 个 人 不 得 处 理 生 产 与 仓 储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1 材 料 验 收 入 库 : 采 购 材 料 到 货 后, 由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并 核 对 供 应 商 销 售 出 库 单 记 录 的 产 品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采 购 日 期 有 效 期 等 信 息, 验 收 无 误 后 进 行 入 库, 在 金 蝶 EAS 系 统 中 录 入 入 库 单, 记 录 入 库 日 期 供 应 商 物 料 编 码 物 料 名 称 规 格 批 次 数 量 到 期 日 期 单 价 等 信 息, 并 打 印 入 库 单 交 至 财 务 处, 财 务 核 对 入 库 单 及 存 货 系 统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无 误 后 执 行 批 量 入 库 生 成 采 购 入 库 记 账 凭 证 收 到 发 票 后, 核 对 发 票 信 息, 核 对 无 误 后 执 行 批 量 生 成 采 购 发 票 记 账 凭 证, 记 录 应 付 账 款 明 细 2 领 料 出 库 : 公 司 产 品 领 料 出 库 分 为 三 类 : 产 品 销 售 出 库 领 料 出 库 其 他 出 库 领 料 时, 由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填 写 出 库 单, 记 录 领 料 日 期 领 料 部 门 物 料 编 码 物 料 名 称 规 格 批 次 数 量 到 期 日 等 信 息, 并 打 印 由 领 料 人 员 签 字 期 末, 财 务 审 核 出 库 单 信 息, 无 误 后, 执 行 批 量 生 成 销 售 出 库 单, 系 统 自 动 根 据 领 料 部 门 进 行 相 应 的 成 本 费 用 归 集 3 存 货 管 理 : 存 货 盘 点 采 取 定 期 盘 点 与 不 定 期 盘 点 相 结 合 自 盘 与 复 盘 抽 盘 相 结 合 全 面 盘 点 与 抽 样 盘 点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由 库 房 管 理 人 员 于 每 月 末 进 行, 采 用 全 面 盘 点 方 式, 由 财 务 部 门 会 同 库 房 于 年 ( 中 ) 终 时 进 行, 采 用 全 面 盘 点 方 式 由 财 务 部 门 不 定 期 进 行, 采 用 抽 样 盘 点 方 式 ( 三 ) 销 售 循 环 公 司 与 销 售 相 关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分 离, 包 括 客 户 咨 询 开 具 处 方 收 银 管 理 手 术 护 理 实 物 资 产 保 管 与 会 计 记 录 等 职 务 相 分 离 公 司 客 户 管 理 使 用 医 院 管 理 系 统 ( 即 宏 脉 系 统 ), 宏 脉 系 统 分 为 分 诊 接 待 现 场 咨 询 收 银 管 理 手 术 护 理 科 室 消 费 咨 询 管 理 客 户 管 理 模 块, 操 作 每 个 模 块 均 需 要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进 行 登 录 ;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采 用 金 蝶 EAS 系 统 公 司 制 定 了 伊 美 尔 集 团 销 售 与 收 款 流 程 等 制 度 对 销 循 环 进 行 控 制 主 要 202

控 制 活 动 为 : 1 销 售 价 目 表 折 扣 政 策 由 集 团 统 一 制 定 并 录 入 宏 脉 系 统, 各 个 分 支 机 构 均 无 权 对 其 进 行 修 改, 需 要 执 行 特 殊 销 售 政 策 的 均 需 通 过 oa 逐 级 流 转 至 集 团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审 批 ; 2 与 销 售 相 关 的 不 相 容 岗 位 由 不 同 人 员 进 行, 并 通 过 用 户 名 密 码 登 陆 对 应 模 块 后 进 行 记 录, 由 咨 询 医 生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确 定 美 疗 方 案 并 开 具 业 务 收 款 单, 通 过 系 统 自 动 流 转 至 收 银 ; 收 银 人 员 根 据 收 银 权 限 进 行 收 款 并 打 印 收 款 单, 经 客 户 确 认 无 误 后 在 宏 脉 系 统 中 记 录 收 款 情 况 ; 美 容 医 生 通 过 宏 脉 系 统 查 询 到 收 款 情 况 后 提 供 服 务, 服 务 完 成 后 执 行 项 目 划 扣, 在 宏 脉 系 统 中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 财 务 人 员 按 日 从 宏 脉 系 统 中 导 出 日 结 统 计 清 单 消 费 业 务 统 计 表, 并 与 收 款 人 员 美 容 医 生 提 供 的 收 款 单 划 扣 单 等 原 始 单 据 核 对 无 误 后 入 账, 各 项 业 务 之 间 相 分 离 同 时 互 相 牵 制 五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 一 ) 营 业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及 确 认 方 法 1 营 业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构 成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610,635,702.85 529,151,640.53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50,625.00 营 业 成 本 221,251,041.74 185,795,085.50 公 司 是 一 家 提 供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服 务 的 专 科 医 院, 主 要 从 事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等 在 内 的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报 告 期 内,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均 大 于 99%, 公 司 业 务 明 确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客 户 均 为 个 人 客 户,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pos 机 银 行 刷 卡 现 金 收 款 转 账 等 方 式 进 行 结 算 报 告 期 内, 现 金 收 款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203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项 目 占 营 业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金 额 金 额 比 例 比 例 现 金 收 款 33,427,900.20 5.47% 37,651,669.03 7.11% 公 司 客 户 均 为 个 人 客 户, 客 户 基 数 大 ( 截 至 2015 年 末, 有 接 近 7 万 客 户 群 体 ), 为 更 好 服 务 客 户, 公 司 采 取 多 种 收 款 方 式 方 便 客 户 进 行 消 费, 通 过 现 金 收 款 具 有 必 要 性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现 金 收 款 的 金 额 分 别 为 37,651,669.03 元 33,427,900.20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7.11% 5.47%, 占 比 较 小, 非 公 司 主 要 收 款 方 式 现 金 收 款 的 内 控 制 度 如 下 : (1) 宏 脉 系 统 软 件 的 控 制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通 过 宏 脉 系 统 软 件 进 行 控 制, 该 系 统 的 控 制 流 程 为 : 咨 询 医 生 将 每 位 顾 客 的 咨 询 情 况 录 入 宏 脉 系 统, 并 根 据 与 顾 客 确 认 的 方 案 在 宏 脉 系 统 中 开 单, 生 成 客 户 业 务 收 款 单 并 通 过 系 统 自 动 流 转 至 收 银, 收 银 人 员 根 据 收 银 权 限 进 行 收 款 并 打 印 出 收 款 单, 经 顾 客 确 认 无 误 后, 根 据 收 款 情 况 在 系 统 中 分 别 记 录 现 金 收 款 金 额 银 行 收 款 金 额 等 信 息 收 银 系 统 收 款 后, 每 日 自 动 生 成 日 结 统 计 清 单, 第 二 天 上 班 时 财 务 部 出 纳 人 员 打 印 出 前 一 日 的 日 结 统 计 清 单, 并 与 收 银 人 员 交 接 现 金 及 刷 卡 收 款 单, 并 进 行 核 对, 无 误 后 根 据 系 统 生 成 的 日 结 清 单 进 行 收 款 入 账 (2) 现 金 收 款 的 内 部 控 制 公 司 制 定 了 现 金 管 理 办 法 货 币 资 金 内 控 制 度 对 现 金 收 款 的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现 金 收 款 的 不 同 岗 位 相 分 离, 收 银 人 员 出 纳 人 员 财 务 人 员 岗 位 相 分 离 且 不 同 岗 位 人 员 不 兼 任 收 银 中 取 得 的 现 金 一 律 交 出 纳 进 行 保 管, 出 纳 员 收 到 现 金 后 应 存 入 银 行, 当 月 入 账, 支 付 的 现 金, 应 该 从 库 存 现 金 中 支 付 或 从 银 行 提 取, 不 得 从 现 金 收 入 中 直 接 支 付, 坐 支 现 金 ; 对 取 得 的 现 金 必 须 及 时 入 账, 不 得 私 设 小 金 库 不 得 账 外 设 账 或 截 留 收 入 ; 现 金 账 目 应 当 日 清 月 结 现 金 应 当 定 期 盘 点 和 不 定 期 抽 查, 确 保 现 金 账 面 余 额 与 实 际 库 存 相 符 发 现 不 符,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坐 支 现 金 的 情 况, 公 司 所 有 款 项 收 支 均 通 过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不 存 在 个 人 卡 收 款 的 情 况 20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个 人 客 户 未 签 订 合 同, 公 司 对 每 一 个 客 户 均 建 立 了 病 历 并 妥 善 保 管, 通 过 病 历 对 治 疗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并 由 患 者 和 医 生 同 时 签 字 进 行 确 认, 通 过 顾 客 签 字 收 款 单 划 扣 单 对 治 疗 价 格 进 行 确 认,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对 于 为 个 人 客 户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根 据 顾 客 的 需 要 开 具 发 票, 作 为 医 疗 机 构, 公 司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报 告 期 内 按 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报 告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客 户 结 算 方 式 为 : 提 供 服 务 前, 顾 客 预 交 费 用, 待 提 供 服 务 后, 打 印 出 收 入 划 扣 单 并 由 顾 客 签 字 确 认 后 计 入 收 入 2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按 照 种 类 分 类 单 位 : 元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项 目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美 容 外 科 198,810,852.92 32.56% 193,609,797.98 36.59% 美 容 皮 肤 科 396,488,785.53 64.93% 306,820,202.73 57.98% 美 容 牙 科 12,471,992.58 2.04% 23,354,201.90 4.41% 美 容 中 医 科 1,765,578.91 0.29% 2,004,565.23 0.38% 其 他 1,098,492.91 0.18% 3,362,872.69 0.64% 合 计 610,635,702.85 100.00% 529,151,640.53 100.00%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医 疗 美 容 相 关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报 告 期 内,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为 公 司 主 要 收 入 来 源,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该 两 项 收 入 合 计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94.57% 97.49%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美 容 外 科 公 司 提 供 的 美 容 外 科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眼 部 鼻 部 胸 部 修 复, 毛 发 种 植 等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美 容 外 科 收 入 分 别 为 193,609,797.98 元 198,810,852.92 元, 同 期 增 长 2.69%, 主 要 系 随 着 在 各 医 院 所 在 地 知 名 度 的 提 升, 美 容 外 科 收 入 持 续 增 长 (2) 美 容 皮 肤 科 公 司 提 供 的 美 容 皮 肤 科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除 皱 嫩 肤 脱 毛 纹 绣 等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美 容 皮 肤 科 收 入 分 别 为 306,820,202.73 元 396,488,785.53 元, 同 期 增 长 29.32%, 增 长 幅 度 较 大 主 要 系 2015 年 度 公 司 加 大 美 容 皮 肤 科 宣 205

传 力 度 及 皮 肤 治 疗 设 备 的 投 入, 同 时 随 着 在 各 医 院 所 在 地 知 名 度 的 提 升, 美 容 皮 肤 科 收 入 大 幅 增 长 (3) 美 容 牙 科 公 司 提 供 的 美 容 牙 科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美 牙 冠 种 植 牙 正 畸 等 2015 年 度 公 司 美 容 牙 科 收 入 大 幅 降 低, 主 要 原 因 系 自 2015 年 5 月 份 开 始, 公 司 调 整 美 容 牙 科 原 有 管 理 模 式, 计 划 建 立 新 的 管 理 模 式, 在 新 旧 模 式 转 换 期 间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受 到 影 响, 导 致 收 入 大 幅 下 降 (4) 美 容 中 医 科 公 司 美 容 中 医 科 主 要 提 供 针 灸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仅 提 供 少 量 该 种 服 务 3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按 照 地 区 分 类 单 位 : 元 地 区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北 京 305,052,610.15 49.96% 271,983,669.84 51.40% 天 津 127,339,784.02 20.85% 95,613,219.74 18.07% 青 岛 74,737,110.97 12.24% 63,720,199.25 12.04% 上 海 36,843,804.48 6.03% 48,756,676.46 9.21% 哈 尔 滨 29,277,828.41 4.79% 26,755,893.27 5.06% 济 南 26,485,312.48 4.34% 21,837,490.74 4.13% 西 安 4,688,742.46 0.77% 484,491.23 0.09% 南 京 3,376,227.88 0.55% - - 杭 州 2,161,829.00 0.35% - - 武 汉 672,453.00 0.12% - - 合 计 610,635,702.85 100.00% 529,151,640.53 100.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已 经 在 北 京 天 津 青 岛 上 海 海 尔 滨 济 南 西 安 南 京 武 汉 杭 州 设 立 共 18 家 医 疗 机 构, 其 中 北 京 天 津 青 岛 地 区 由 于 设 立 时 间 早 客 户 群 体 数 量 庞 大 等 原 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当 期 总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较 大 ( 二 ) 收 入 利 润 变 动 趋 势 及 原 因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营 业 收 入 及 利 润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206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增 长 率 金 额 营 业 收 入 610,635,702.85 15.39% 529,202,265.53 营 业 成 本 221,251,041.74 19.08% 185,795,085.50 毛 利 389,384,661.11 13.39% 343,407,180.03 营 业 利 润 56,556,285.59-9.34% 62,382,193.65 利 润 总 额 55,703,235.60-10.46% 62,211,321.60 净 利 润 30,136,074.08 4.57% 28,818,983.91 毛 利 率 63.77% - 64.89%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52,920.23 万 元 61,063.57 万 元,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收 入 增 长 15.39%, 主 要 原 因 系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及 地 区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公 司 为 抢 占 市 场 加 大 广 告 及 宣 传 力 度, 导 致 客 户 需 求 增 长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营 业 毛 利 分 别 为 34,340.72 万 元 38,938.47 万 元,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增 长 13.39%, 与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趋 势 和 幅 度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毛 利 率 变 动 不 大 2015 年 度,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净 利 润 与 2014 年 相 比 呈 下 降 趋 势, 主 要 有 以 下 两 方 面 的 原 因 : 一 方 面, 公 司 所 处 的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等 地 区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为 了 抢 占 市 场, 公 司 加 大 广 告 及 宣 传 力 度, 导 致 销 售 费 用 大 幅 增 加,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增 加 3,627.70 万 元, 增 长 幅 度 达 29.85%; 另 一 方 面,2015 年 度 公 司 新 增 子 公 司 沈 阳 伊 美 尔 杭 州 瑞 俪 诗 南 京 瑞 丽 市 青 岛 瑞 丽 诗 武 汉 瑞 丽 诗 等, 新 增 子 公 司 开 办 前 期 管 理 费 用 金 额 增 加 近 1,000.00 万 元 ( 三 ) 毛 利 率 的 变 动 趋 势 及 原 因 1 报 告 期 内 综 合 毛 利 率 情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610,635,702.85 529,151,640.53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221,251,041.74 185,795,085.50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63.77% 64.89%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50,625.00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 - 其 他 业 务 毛 利 率 - 100.00% 营 业 收 入 610,635,702.85 529,202,265.53 207

营 业 成 本 221,251,041.74 185,795,085.50 综 合 毛 利 率 63.77% 64.89%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利 润 主 要 来 自 于 主 营 业 务 收 入,2014 年 度 2014 年 度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综 合 毛 利 率 稳 定,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2 报 告 期 内 各 类 产 品 毛 利 率 分 析 单 位 : 元 按 产 品 类 别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收 入 成 本 毛 利 率 收 入 成 本 毛 利 率 美 容 皮 肤 科 396,488,785.53 145,457,368.40 63.31% 306,820,202.73 98,970,026.17 67.74% 美 容 外 科 198,810,852.92 64,934,306.86 67.34% 193,609,797.98 67,795,063.67 64.98% 美 容 牙 科 12,471,992.58 9,743,553.52 21.88% 23,354,201.90 15,823,113.72 32.25% 美 容 中 医 科 1,765,578.91 131,098.88 92.57% 2,004,565.23 239,410.43 88.06% 其 他 1,098,492.91 984,714.08 10.36% 3,362,872.69 2,967,471.51 11.76% 合 计 610,635,702.85 221,251,041.74 63.77% 529,151,640.53 185,795,085.50 64.89%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提 供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服 务,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64.89% 63.77%, 毛 利 率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的 状 态 分 产 品 类 型 看,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美 容 外 科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64.98% 67.34%, 美 容 皮 肤 科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67.74% 63.31%, 变 动 不 大,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美 容 牙 科 的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32.25% 21.88%, 下 降 -10.37%, 降 幅 较 大, 主 要 系 随 着 公 司 调 整 该 科 室 的 管 理 模 式, 该 科 室 营 业 收 入 大 幅 下 降, 但 是 房 屋 租 金 人 力 成 本 等 固 定 成 本 未 发 生 大 幅 降 低, 从 而 导 致 毛 利 率 降 低 美 容 中 医 科 及 其 他 收 入 占 比 小,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毛 利 率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状 态, 变 动 不 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毛 利 率 变 动 定 量 分 析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2015 及 2014 年 毛 利 率 分 比 为 63.8% 64.9%,2015 年 度 毛 利 率 较 2014 年 度 降 低 1.1%, 分 产 品 的 毛 利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产 品 名 称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毛 利 率 毛 利 额 美 容 皮 肤 科 396,488,785.53 145,457,368.40 63.3% 251,031,417.13 美 容 外 科 198,810,852.92 64,934,306.86 67.3% 133,876,546.06 美 容 牙 科 12,471,992.58 9,743,553.52 21.9% 2,728,439.06 208

产 品 名 称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毛 利 率 毛 利 额 美 容 中 医 科 1,765,578.91 131,098.88 92.6% 1,634,480.03 其 他 1,098,492.91 984,714.08 10.4% 113,778.83 合 计 610,635,702.85 221,251,041.74 63.8% 389,384,661.11 ( 续 上 表 ) 产 品 名 称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毛 利 率 毛 利 额 美 容 皮 肤 科 306,820,202.73 98,970,026.17 67.7% 207,850,176.56 美 容 外 科 193,609,797.98 67,795,063.67 65.0% 125,814,734.31 美 容 牙 科 23,354,201.90 15,823,113.72 32.2% 7,531,088.18 美 容 中 医 科 2,004,565.23 239,410.43 88.1% 1,765,154.80 其 他 3,362,872.69 2,967,471.51 11.8% 395,401.18 合 计 529,151,640.53 185,795,085.50 64.9% 343,356,555.03 分 析 上 表 可 知, 对 公 司 毛 利 率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主 要 是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外 科 及 美 容 牙 科 三 类 产 品, 以 下 基 于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数 据, 分 别 三 类 产 品 对 毛 利 率 波 动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1)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的 毛 利 率 下 降 了 4.4%,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了 29% 营 业 成 本 增 长 了 47%, 即 毛 利 率 的 下 降 源 自 于 成 本 的 增 幅 高 于 收 入 营 业 收 入 的 增 长 中 服 务 总 人 次 增 长 了 20.29%, 平 均 服 务 单 价 上 升 了 7.43% 其 中 服 务 总 人 次 的 增 长 是 由 于 业 务 需 求 增 长 所 致 ; 服 务 单 价 变 化 的 原 因 主 要 如 下 :12015 年 激 光 类 新 品 服 务 项 目 单 价 较 高, 较 上 年 类 似 产 品 的 单 价 上 升 约 16%, 拉 高 了 美 容 皮 肤 科 整 体 项 目 单 价 ;2 原 有 服 务 项 目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平 均 价 格 下 调 了 约 8%, 以 维 持 或 进 一 步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营 业 成 本 增 长 47%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成 本 变 化 额 成 本 变 化 率 职 工 薪 酬 35,643,581.99 26,593,814.73 9,049,767.26 34% 直 接 材 料 84,794,914.55 51,807,432.71 32,987,481.84 64% 房 租 费 用 13,378,135.95 11,791,951.37 1,586,184.58 13% 折 旧 7,718,945.65 4,355,972.14 3,362,973.51 77% 209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成 本 变 化 额 成 本 变 化 率 其 他 3,921,790.26 4,420,855.22-499,064.96-11% 合 计 145,457,368.40 98,970,026.17 46,487,342.23 47% 由 此 可 见, 营 业 成 本 的 增 长 主 要 来 自 于 直 接 材 料 和 职 工 薪 酬, 二 者 增 幅 分 别 为 64% 和 34% 直 接 材 料 增 长 64% 的 原 因 如 下 : 一 方 面 项 目 产 品 单 价 下 降, 实 现 同 一 金 额 销 售 收 入 的 材 料 成 本 消 耗 增 大, 造 成 直 接 材 料 成 本 显 著 上 升 ; 职 工 薪 酬 增 长 34% 的 主 要 是 因 为 收 入 增 加, 相 应 与 收 入 相 关 的 奖 金 相 应 增 加, 同 时, 员 工 平 均 薪 酬 上 升 2015 年 度 新 开 门 店 员 工 增 加 也 导 致 2015 年 度 职 工 薪 酬 增 加 综 上 所 述, 美 容 皮 肤 科 的 毛 利 率 下 降 4.4% 是 合 理 的 2)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外 科 的 毛 利 率 增 加 了 2.4%,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了 3% 营 业 成 本 下 降 了 4%, 即 毛 利 率 的 增 长 源 自 于 2015 年 度 科 室 收 入 增 加, 同 时 对 应 的 成 本 有 所 下 降 营 业 收 入 的 增 长 中 服 务 总 人 次 增 长 了 3.78% 平 均 服 务 单 价 下 降 了 1.05% 其 中 服 务 总 人 次 的 增 长 是 由 于 业 务 需 求 增 长 所 致 ; 服 务 单 价 下 降 的 系 因 业 务 结 构 变 化,2015 年 度 重 睑 手 术 植 发 业 务 等 低 价 位 的 收 入 比 重 增 加, 拉 低 了 美 容 外 科 整 体 的 服 务 单 价 营 业 成 本 下 降 了 4%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成 本 变 化 额 成 本 变 化 率 职 工 薪 酬 39,454,254.89 40,832,955.42-1,378,700.53-3% 直 接 材 料 11,817,546.05 13,741,886.86-1,924,340.81-14% 房 租 费 用 6,678,441.85 7,313,029.17-634,587.32-9% 折 旧 3,199,858.09 3,242,995.55-43,137.46-1% 其 他 3,784,205.98 2,664,196.67 1,120,009.31 42% 合 计 64,934,306.86 67,795,063.67-2,860,756.81-4% 由 此 可 见, 营 业 成 本 的 下 降 主 要 来 自 于 直 接 材 料 和 职 工 薪 酬, 降 幅 分 别 为 14% 和 3% 直 接 材 料 下 降 14% 的 原 因 主 要 系 2015 年 手 术 眼 鼻 手 术 和 植 发 手 术 服 务 人 次 上 升, 隆 胸 手 术 治 疗 人 次 下 降, 相 较 于 隆 胸 手 术, 眼 鼻 手 术 和 直 发 材 料 成 本 较 低, 从 而 造 成 材 料 成 本 大 幅 下 降 ; 职 工 薪 酬 下 降 3% 的 原 因 主 要 系 植 发 手 术 占 比 增 加, 植 发 手 术 人 工 成 本 率 较 低, 对 应 薪 酬 也 有 所 下 降 210

综 上 所 述, 美 容 外 科 的 毛 利 率 上 升 2.4% 是 合 理 的 3)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牙 科 的 毛 利 率 下 降 了 10.4%, 其 中 营 业 收 入 下 降 47% 营 业 成 本 下 降 38%, 即 毛 利 率 的 下 降 源 自 于 收 入 的 降 幅 高 于 成 本 营 业 收 入 降 低 的 原 因, 一 方 面 是 服 务 总 人 次 下 降,2015 年 度 公 司 调 整 美 容 牙 科, 关 停 部 分 科 室, 造 成 服 务 人 次 下 降 ; 另 一 方 面 试 服 务 单 价 下 降,2015 年 度 公 司 调 整 美 容 牙 科 推 广 模 式, 为 了 维 系 客 户 采 用 院 内 转 化 用 洗 牙 等 单 价 较 低 项 目 吸 引 客 人, 造 成 服 务 单 价 下 降 营 业 成 本 降 低 38%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成 本 变 化 额 成 本 变 化 率 职 工 薪 酬 5,171,567.57 7,096,741.12-1,925,173.55-27% 直 接 材 料 3,617,243.31 6,784,350.20-3,167,106.89-47% 房 租 费 用 418,958.40 882,134.90-463,176.50-53% 折 旧 535,784.24 1,059,887.50-524,103.26-49% 其 他 - - - - 合 计 9,743,553.52 15,823,113.72-6,079,560.20-38% 由 此 可 见, 营 业 成 本 的 下 降 主 要 来 自 于 直 接 材 料 和 职 工 薪 酬, 降 幅 分 别 为 47% 和 27% 直 接 材 料 下 降 47%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收 入 下 降 导 致 材 料 成 比 下 降 ; 职 工 薪 酬 下 降 27%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关 停 部 分 科 室, 人 员 减 少 综 上 所 述, 美 容 牙 科 的 毛 利 率 下 降 10.4% 是 合 理 的 3 公 司 毛 利 率 水 平 与 可 比 公 司 的 比 较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毛 利 率 水 平 与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比 较 如 下 : 单 位 : 元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公 司 名 称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综 合 毛 利 率 营 业 收 入 综 合 毛 利 率 可 恩 口 腔 (830938) 105,168,396.11 63.21% 53.32% 64,438,400.95 56.15% 华 韩 整 形 (430335) 338,261,293.16 37.07% 62.28% 246,778,490.11 63.78% 丽 都 整 形 (834480) 218,914,700.51 26.70% 66.20% 172,780,856.77 63.59% 利 美 康 (832533) 141,232,961.73 48.34% 46.79% 95,206,336.05 37.57% 平 均 值 200,894,337.88 43.83% 57.15% 144,801,020.97 55.27% 211

本 公 司 610,635,702.85 15.39% 63.77% 529,202,265.53 64.89% 注 : 以 上 数 据 来 源 于 各 挂 牌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外 科, 与 同 行 业 挂 牌 公 司 华 韩 整 形 丽 都 整 形 营 业 模 式 产 品 构 成 经 营 规 模 经 营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类 似,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毛 利 率 水 平 与 华 韩 整 形 丽 都 整 形 相 比 差 异 不 大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毛 利 率 水 平 远 高 于 同 行 业 公 司 利 美 康, 主 要 原 因 系 : 一 方 面, 利 美 康 营 业 范 围 主 要 集 中 在 贵 州 省, 整 形 美 容 的 主 要 消 费 群 体 依 然 集 中 在 公 司 华 韩 整 形 丽 都 整 形 主 要 经 营 所 在 的 一 二 线 发 达 城 市, 在 经 济 较 为 落 后 的 地 区, 消 费 者 由 于 经 济 原 因 和 传 统 观 念, 消 费 量 相 对 较 少, 整 形 美 容 的 定 价 较 低, 故 毛 利 率 相 对 较 低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规 模 较 利 美 康 大, 主 要 原 材 料 由 伊 美 尔 统 一 采 购, 议 价 能 力 相 对 较 高,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具 有 一 定 优 势 综 上, 公 司 毛 利 率 水 平 合 理 4 营 业 成 本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均 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其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项 目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职 工 薪 酬 80,696,756.38 36.47% 77,057,609.21 41.47% 直 接 材 料 100,918,164.94 45.61% 73,006,453.77 39.29% 房 租 费 用 20,475,536.20 9.25% 19,987,115.44 10.76% 折 旧 11,454,587.98 5.18% 8,658,855.19 4.66% 其 他 7,705,996.24 3.49% 7,085,051.89 3.82% 合 计 221,251,041.74 100.00% 185,795,085.50 100.00%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主 要 为 职 工 薪 酬 材 料 费 以 及 房 屋 租 赁 费,2015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较 2014 年 度 增 长 19.08%, 与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趋 势 一 致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中, 房 租 费 用 折 旧 其 他 项 目 变 动 不 大, 职 工 薪 酬 占 比 2015 年 较 2014 年 降 低 5%, 直 接 材 料 占 比 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上 升 6.32%, 主 要 原 因 系 公 司 收 入 构 成 变 动 导 致 公 司 美 容 皮 肤 科 主 要 以 注 射 和 激 光 治 疗 为 主, 成 本 构 成 中 直 接 材 料 占 比 较 高, 美 容 外 科 主 要 以 手 术 为 主, 职 工 薪 酬 212

占 比 较 高 2014 年 度, 美 容 外 科 和 美 容 皮 肤 科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36.59% 57.98%,2015 年 度 美 容 外 科 和 美 容 皮 肤 科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32.56% 64.93% 2015 年 度 美 容 皮 肤 科 收 入 占 比 上 升, 美 容 外 科 收 入 占 比 降 低, 从 而 导 致 营 业 成 本 中 直 接 材 料 占 比 上 升, 职 工 薪 酬 占 比 降 低 报 告 期 内, 各 类 产 品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外 科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职 工 24.50 35,643,581.99 薪 酬 % 26,593,814.73 26.87% 39,454,254.89 60.76% 40,832,955.42 60.23% 直 接 58.30 84,794,914.55 材 料 % 51,807,432.71 52.35% 11,817,546.05 18.20% 13,741,886.86 20.27% 房 租 费 用 13,378,135.95 9.20% 11,791,951.37 11.91% 6,678,441.85 10.28% 7,313,029.17 10.79% 折 旧 7,718,945.65 5.31% 4,355,972.14 4.40% 3,199,858.09 4.93% 3,242,995.55 4.78% 其 他 3,921,790.26 2.69% 4,420,855.22 4.47% 3,784,205.98 5.83% 2,664,196.67 3.93% 合 计 145,457,368.40 100.00 100.00 100.00 98,970,026.17 100.00% 64,934,306.86 67,795,063.67 % % % ( 续 上 表 ) 美 容 牙 科 美 容 中 医 科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职 工 薪 酬 5,171,567.57 53.08% 7,096,741.12 44.85% 102,538.75 78.21% 198,354.24 82.85% 直 接 材 料 3,617,243.31 37.12% 6,784,350.20 42.88% 28,560.13 21.79% 41,056.19 17.15% 房 租 费 用 418,958.40 4.30% 882,134.90 5.57% - - - - 折 旧 535,784.24 5.50% 1,059,887.50 6.70% - - - - 其 他 - - - - - - - - 合 计 9,743,553.52 100.00% 15,823,113.72 100.00% 131,098.88 100.00% 239,410.43 100.00% ( 续 上 表 ) 项 目 其 他 合 计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213

职 工 324,813.18 32.99% 2,335,743.70 78.71% 80,696,756.38 36.47% 77,057,609.21 41.47% 薪 酬 直 接 659,900.90 67.01% 631,727.81 21.29% 100,918,164.94 45.61% 73,006,453.77 39.29% 材 料 房 租 - - - - 20,475,536.20 9.25% 19,987,115.44 10.76% 费 用 折 旧 - - - - 11,454,587.98 5.18% 8,658,855.19 4.66% 其 他 - - - - 7,705,996.24 3.49% 7,085,051.89 3.82% 合 计 984,714.08 100.00% 2,967,471.51 100.00% 221,251,041.74 100.00% 185,795,085.50 100.00% (1) 美 容 皮 肤 科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美 容 皮 肤 科 营 业 成 本 分 别 为 98,970,026.17 元 145,457,368.40 元,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增 加 46,487,342.23 元, 增 长 比 例 为 46.97%, 主 要 原 因 系 2015 年 度 美 容 皮 肤 科 收 入 增 长 29.32% 所 致 皮 肤 科 各 个 构 成 项 目 中, 职 工 薪 酬 房 租 费 用 折 旧 及 其 他 项 目 占 比 变 动 不 大,2015 年 度 直 接 材 料 较 2014 年 度 变 动 较 大, 主 要 原 因 系 : 一 方 面,2015 年 度 公 司 美 容 皮 肤 科 收 入 增 长 29.32%, 直 接 材 料 支 出 相 应 增 长 ; 另 一 方 面,2015 年 度, 由 于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公 司 美 容 皮 肤 科 各 个 项 目 均 有 所 降 价, 降 价 幅 度 为 15% 左 右, 而 美 容 皮 肤 科 所 用 原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未 发 生 明 显 变 动, 从 而 导 致 成 本 构 成 中 材 料 成 本 增 长 幅 度 高 于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幅 度 (2) 美 容 外 科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美 容 外 科 营 业 成 本 分 别 为 67,795,063.67 元 64,934,306.86 元,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减 少 -2,860,756.81 元, 变 动 不 大, 营 业 成 本 各 个 构 成 项 目 占 比 基 本 稳 定, 未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3) 美 容 牙 科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美 容 牙 科 营 业 成 本 分 别 为 15,823,113.72 元 9,743,553.52 元,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营 业 成 本 减 少 6,079,560.20 元, 降 幅 为 38.42%, 主 要 原 因 系 : 一 方 面,2015 年 度 公 司 调 整 美 容 牙 科 原 有 管 理 模 式, 计 划 建 立 新 的 管 理 模 式, 在 新 旧 模 式 转 换 期 间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受 到 影 响, 导 致 收 入 降 低 46.59%;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美 容 牙 科 收 入 降 低 的 同 时, 作 为 相 对 固 定 费 用 的 职 工 薪 酬 降 低 幅 度 小 于 收 入 降 低 幅 度 (4) 美 容 中 医 科 其 他 214

报 告 期 内 美 容 中 医 科 其 他 项 目 营 业 成 本 占 营 业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低, 报 告 期 内 变 动 不 大 ( 四 ) 主 要 费 用 及 变 化 情 况 1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占 比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及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金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销 售 费 用 157,798,916.92 25.84% 121,521,910.34 22.96% 管 理 费 用 173,118,677.08 28.35% 156,892,995.94 29.65% 财 务 费 用 2,955,390.86 0.48% 2,580,850.31 0.49% 合 计 333,872,984.86 54.67% 280,995,756.59 53.10%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总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53.10% 54.67%,2015 年 三 项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有 所 上 升, 主 要 原 因 系 2015 年 度 公 司 广 告 宣 传 费 投 入 增 加, 导 致 销 售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上 升 2 同 行 业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占 比 分 析 单 位 :%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合 计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合 计 可 恩 口 腔 (830938) 11.73 23.99 2.18 37.90 9.13 28.64 2.06 39.83 华 韩 整 形 (430335) 26.45 19.13 0.50 46.08 33.06 21.07 0.64 54.77 丽 都 整 形 (834480) 38.84 15.65 1.04 55.53 40.96 15.05 1.04 57.06 利 美 康 (832533) 19.22 12.61 1.65 33.48 12.71 19.15 1.13 32.99 平 均 值 24.06 17.85 1.34 43.25 23.97 20.98 1.22 46.16 本 公 司 25.84 28.35 0.48 54.67 22.97 29.65 0.49 53.10 注 : 以 上 数 据 来 源 于 各 挂 牌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与 同 行 业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与 同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差 异 不 大 ;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较 同 行 业 公 司 高 出 许 多, 原 因 系 : 管 理 费 用 构 成 主 要 为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及 房 租 费 用, 与 同 行 业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主 要 机 构 集 中 215

在 北 京 天 津 青 岛 上 海, 该 等 地 区 与 其 他 地 区 相 比, 人 均 工 资 水 平 及 房 租 水 平 高 出 许 多 3 公 司 三 项 费 用 明 细 分 析 (1) 销 售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明 细 及 占 比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网 络 及 其 他 服 务 费 84,454,620.12 53.52% 68,411,470.39 56.30% 广 告 费 用 33,185,549.39 21.03% 22,536,809.65 18.55% 职 工 薪 酬 29,673,085.18 18.80% 21,626,449.51 17.80% 市 场 活 动 费 3,601,136.79 2.28% 2,433,760.62 2.00% 印 刷 制 作 费 1,688,432.89 1.07% 1,468,321.08 1.21% 业 务 宣 传 费 1,344,311.38 0.85% 1,551,192.10 1.27% 其 他 3,851,781.17 2.45% 3,493,906.99 2.87% 合 计 157,798,916.92 100.00% 121,521,910.34 100.00%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主 要 为 网 络 及 传 统 媒 体 的 广 告 宣 传 费 销 售 人 员 薪 酬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各 项 费 用 占 销 售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金 额 分 别 为 12,152.19 万 元 15,779.89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2.97% 25.84% 2015 年 度, 销 售 费 用 增 长 较 2014 年 度 增 长 29.85%, 超 过 收 入 的 增 长 比 例, 主 要 原 因 系 公 司 所 处 的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等 地 区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为 了 抢 占 市 场, 公 司 加 大 广 告 及 宣 传 力 度, 导 致 销 售 费 用 大 幅 增 加,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增 加 3,627.70 万 元 (2) 管 理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明 细 及 占 比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职 工 薪 酬 94,302,068.73 54.47% 80,537,839.32 51.33% 租 赁 费 15,806,842.01 9.13% 14,158,078.13 9.02%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2,464,542.34 7.20% 14,102,618.53 8.99% 服 务 费 6,769,795.20 3.91% 4,397,144.92 2.80% 差 旅 费 5,319,816.67 3.07% 5,301,851.91 3.38% 216

办 公 费 4,626,027.52 2.67% 5,057,511.79 3.22% 折 旧 费 4,429,997.07 2.56% 4,516,589.25 2.88% 水 电 费 4,038,794.69 2.33% 3,679,332.61 2.35% 物 业 费 3,115,422.48 1.80% 2,347,487.44 1.50% 保 洁 费 2,474,420.48 1.43% 2,341,899.69 1.49% 材 料 费 2,109,711.07 1.22% 2,247,111.15 1.43% 其 他 17,661,238.82 10.21% 18,205,531.20 11.61% 合 计 173,118,677.08 100.00% 156,892,995.93 100.00%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主 要 系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管 理 用 办 公 场 所 租 赁 费 租 入 房 屋 装 修 支 出 分 摊 办 公 费 等,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各 项 费 用 占 管 理 费 用 总 额 比 例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金 额 分 别 为 15,689.30 万 元 17,311.87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29.65% 28.35% 2015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较 2014 年 度 增 加 2,084.51 元, 主 要 原 因 系 : 一 方 面, 公 司 本 期 新 增 子 公 司 沈 阳 伊 美 尔 杭 州 瑞 俪 诗 南 京 瑞 丽 诗 武 汉 瑞 丽 诗 青 岛 瑞 丽 诗 等, 导 致 人 员 工 资 房 屋 租 赁 费 增 加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管 理 人 员 有 所 增 加, 从 而 导 致 管 理 费 用 增 加 (3) 财 务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利 息 支 出 - - 减 : 利 息 收 入 1,199,523.48 488,689.74 加 : 汇 兑 损 失 285.23 550.19 加 : 其 他 支 出 4,154,629.11 3,068,989.86 合 计 2,955,390.86 2,580,850.31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主 要 为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及 POS 机 刷 卡 手 续 费 支 出,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五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1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元 ) 610,635,702.85 529,202,265.53 217

净 利 润 ( 元 ) 30,136,074.08 28,818,983.91 毛 利 率 (%) 63.77 64.89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5.28 15.55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14.36 14.53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23 0.22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23 0.22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52,920.23 万 元 61,063.57 万 元 ;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881.90 万 元 3,013.61 万 元 ;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64.89% 63.77%;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15.55% 15.28%; 每 股 收 益 分 别 为 0.22 元 0.23 元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盈 利 指 标 相 对 稳 定,2015 年 较 2014 年 略 有 增 长, 这 主 要 得 益 于 公 司 市 场 布 局, 营 业 收 入 水 平 提 升, 净 利 润 实 现 增 长 2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比 率 1.38 1.74 速 动 比 率 0.80 1.07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46.92% 54.59%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负 债 主 要 系 日 常 的 经 营 性 流 动 负 债 公 司 主 要 依 靠 自 身 积 累 的 资 金 引 进 外 部 投 资 者 等 满 足 流 动 资 金 的 需 要 2014 年 2015 年, 公 司 的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1.74 倍 1.38 倍, 速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1.07 倍 0.80 倍,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54.59% 46.92%, 公 司 整 体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与 同 行 业 公 司 比 较 情 况 如 下 : 财 务 指 标 可 恩 口 腔 华 韩 整 形 丽 都 整 形 利 美 康 (830938) (430335) (834480) (832533) 平 均 数 本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2015 年 0.98 2.09 0.72 2.13 1.48 1.38 ( 倍 ) 2014 年 0.54 1.45 0.32 0.51 0.71 1.74 速 动 比 率 2015 年 0.89 1.87 0.59 1.86 1.30 0.80 ( 倍 ) 2014 年 0.50 1.26 0.26 0.43 0.61 1.07 资 产 负 债 率 2015 年 24.87% 24.56% 53.71% 36.29% 34.86% 46.92% ( 母 公 司 ) 2014 年 61.32% 27.16% 87.55% 48.78% 56.20% 54.59% 从 上 表 可 见,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和 行 业 内 其 他 相 比 率, 处 于 较 高 的 水 平,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司 客 户 治 疗 时 一 般 会 预 交 几 个 疗 程 的 款 项,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相 对 较 高, 如 剔 除 预 收 账 款, 报 告 内,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分 别 为 6.17 倍 4.66 倍 218

3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项 目 2015 年 2014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162.27 235.26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11.69 9.78 公 司 2014 年 2015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235.26 次 162.27 次, 应 收 账 款 的 周 转 率 较 高 公 司 前 来 医 院 就 诊 客 户 一 般 采 用 现 金 银 行 卡 的 方 式 支 付 费 用, 不 存 在 赊 账 现 象 公 司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的 存 货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9.78 次 11.69 次, 基 本 稳 定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2014 年 2015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和 存 货 周 转 率 情 况 见 下 表 : 财 务 指 标 可 恩 口 腔 华 韩 整 形 丽 都 整 形 利 美 康 (830938) (430335) (834480) (832533) 平 均 数 本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2015 年 222.72 37,748.04 343.99 49.45 9,591.05 162.27 转 率 ( 次 ) 2014 年 268.37 19,555.74 891.24 41.00 5,189.09 235.26 存 货 周 转 率 2015 年 18.36 16.35 13.18 12.67 15.14 11.69 ( 次 ) 2014 年 22.47 20.79 7.66 26.81 19.43 9.78 与 同 行 业 公 司 相 比,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等 指 标 处 于 同 行 业 的 适 中 水 平 4 公 司 获 取 现 金 流 能 力 分 析 单 位 : 元 财 务 指 标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644,124,605.40 551,831,762.89 营 业 收 入 610,635,702.85 529,202,265.53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 营 业 收 入 105.48% 104.28%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73,510,483.22 95,413,579.23 净 利 润 30,136,074.08 28,818,983.9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净 利 润 245.17% 332.83%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04.28% 105.48%,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占 净 利 润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332.83% 245.17% 公 司 当 期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均 能 收 到 现 金, 符 合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公 司 获 取 现 金 的 能 力 较 强 219

( 六 ) 报 告 期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41,075.51-2,864,475.13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500,000.00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对 非 金 融 企 业 收 取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 457,200.00 对 外 捐 赠 支 出 -1,142,670.00 - 除 同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有 效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外,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以 及 处 置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4,808,264.40 6,010,941.72 资 产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169,304.48-120,723.01 小 计 3,955,214.41 3,482,943.58 所 得 税 影 响 额 1,488,726.11 878,454.21 扣 除 所 得 税 影 响 数 后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2,466,488.30 2,604,489.37 其 中 :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5,794.42-16,415.66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取 得 的 政 府 补 助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来 源 和 依 据 与 资 产 相 关 / 与 收 益 相 关 驰 名 商 标 奖 励 款 500,000.00 - 商 标 驰 字 [2013]37 号 与 收 益 相 关 合 计 500,000.00 - - -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金 额 分 别 为 2,604,489.37 元 2,466,488.30 元, 占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09% 8.23% 公 司 净 利 润 对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不 构 成 重 大 依 赖 ( 七 ) 适 用 税 率 及 主 要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 公 司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如 下 :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执 行 的 主 要 税 种 和 税 率 如 下 表 :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17% 增 值 税 服 务 类 收 入 6% 营 业 税 美 容 服 务 收 入 5% 220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缴 纳 流 转 税 额 7% 教 育 费 附 加 应 缴 纳 流 转 税 额 3%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2 公 司 适 用 的 税 收 政 策 : (1) 增 值 税 公 司 及 非 医 疗 机 构 子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产 品 收 入 提 供 服 务 收 入 分 别 按 照 17% 6% 计 提 缴 纳 增 值 税 (2) 营 业 税 公 司 各 医 疗 机 构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所 有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均 免 征 营 业 税 (3) 企 业 所 得 税 公 司 及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均 为 25% 3 税 收 优 惠 及 批 文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共 有 18 家 医 疗 机 构, 所 有 机 构 的 营 业 收 入 中, 所 有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均 免 征 营 业 税, 除 此 之 外, 整 个 集 团 不 享 受 其 他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报 告 期 内,18 家 医 疗 机 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如 下 : (1) 天 津 伊 美 尔 由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营 业 税 :( 三 ) 医 院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国 办 发 (2010)58 号 文 件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卫 生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意 见 的 通 知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 直 接 给 予 减 免, 未 要 求 公 司 提 出 减 免 申 请 ; (2) 幸 福 医 院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由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直 接 给 予 减 免, 未 要 求 公 司 提 出 减 免 申 请,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根 据 京 地 税 朝 减 免 备 营 字 [2016]000054 号 减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表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免 税 优 惠, 期 限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3) 青 岛 伊 美 尔 根 据 青 地 税 南 通 2014 6001 号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免 税 优 惠, 备 案 有 效 期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 (4) 北 京 伊 美 尔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由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直 接 给 予 减 免, 未 要 求 公 司 提 出 减 免 申 请,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根 据 京 地 税 朝 减 免 备 营 字 [2016]000051 号 减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表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免 税 优 惠, 期 限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221

(5) 健 翔 医 院 2014 年 度 由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直 接 给 予 减 免, 未 要 求 公 司 提 出 减 免 申 请,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根 据 京 地 税 海 减 免 备 营 字 [2016]000053 号 减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表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免 税 优 惠, 期 限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6) 长 岛 门 诊 2014 年 度 由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直 接 给 予 减 免, 未 要 求 公 司 提 出 减 免 申 请,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根 据 京 地 税 海 减 免 备 营 字 [2016]000067 号 减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表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免 税 优 惠, 期 限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7) 青 岛 瑞 丽 诗 由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减 免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 (8) 杭 州 瑞 俪 诗 根 据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税 费 优 惠 办 理 登 记 表,2015 年 6 月 至 12 月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享 受 免 税 优 惠 ; (9) 南 京 瑞 丽 诗 根 据 受 理 流 水 号 为 320103191580001267133 号 纳 税 人 减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表,2015 年 度 所 有 营 业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 (10) 武 汉 瑞 丽 市 根 据 武 地 税 税 通 [2015]20087 号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2015 年 度 享 受 医 疗 机 构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 (11)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由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减 免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 (12) 北 京 紫 竹 2014 年 度 由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直 接 给 予 减 免, 未 要 求 公 司 提 出 减 免 申 请,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根 据 京 地 税 海 减 免 备 营 字 [2016]000054 号 减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表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免 税 优 惠, 期 限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3) 济 南 伊 美 尔 根 据 纳 税 人 减 免 税 备 案 报 告 表 享 受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免 税 优 惠 ; (14) 港 华 医 院 由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减 免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营 业 税 ; (15) 瑞 阳 门 诊 根 据 泸 地 税 黄 七 [2014]000001 号 泸 地 税 黄 七 [2014]000011 号 备 案 类 减 免 税 登 记 通 知 书 (A) 享 受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免 税 优 惠 ; (16) 时 代 奥 城 根 据 津 南 开 地 税 减 免 [2014] 第 0060 号 津 南 开 地 税 减 免 [2015] 第 0015 号 减 免 税 批 复 通 知 书,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所 有 营 业 收 入 享 受 免 税 优 222

惠 ; (17) 西 安 伊 美 尔 由 税 务 部 门 根 据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直 接 减 免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营 业 税, 未 要 求 公 司 提 出 减 免 申 请 ; (18)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沈 阳 伊 美 尔 尚 未 开 业, 未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报 告 期 内,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影 响 如 下 : 税 收 优 惠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免 税 优 惠 33,000,768.08 28,591,481.85 利 润 总 额 55,703,235.60 62,211,321.60 税 收 优 惠 金 额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59.25% 45.96% 若 未 来 国 家 调 整 有 关 医 疗 机 构 的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将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八 )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1 资 产 构 成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结 构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 元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流 动 资 产 308,027,670.78 60.89% 290,881,677.59 69.53% 非 流 动 资 产 197,817,276.20 39.11% 127,501,316.08 30.47% 资 产 总 额 505,844,946.98 100.00% 418,382,993.67 100.00% 2015 年 末, 公 司 总 资 产 规 模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87,461,953.31 元, 增 长 20.90%, 主 要 原 因 系 随 着 公 司 营 业 规 模 的 增 长,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良 支 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增 加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以 流 动 性 资 产 为 主, 非 流 动 资 产 比 例 较 小,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资 产 结 构 保 持 稳 定,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均 在 60% 以 上, 符 合 公 司 业 务 特 点 2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3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货 币 资 金 79,421,105.54 25.78% 85,255,864.77 29.3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11,583,005.00 3.76% - - 应 收 账 款 5,114,714.87 1.66% 2,344,047.16 0.81% 预 付 款 项 36,584,277.93 11.88% 20,628,194.54 7.09% 其 他 应 收 款 44,258,951.54 14.37% 70,711,306.03 24.31% 存 货 20,916,648.97 6.79% 16,942,265.09 5.82%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110,148,966.93 35.76% 95,000,000.00 32.66%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08,027,670.78 100.00% 290,881,677.59 100.00%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货 币 资 金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预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报 告 期 内, 各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分 析 如 下 : (1) 货 币 资 金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库 存 现 金 1,200,691.28 542,917.07 银 行 存 款 78,220,414.26 84,712,947.70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 合 计 79,421,105.54 85,255,864.77 其 中 : 存 放 在 境 外 的 款 项 总 额 13,102,038.89 4,792,423.74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分 别 为 85,255,864.77 元 79,421,105.54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9.31% 25.78%, 期 末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系 银 行 存 款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余 额 中 不 存 在 抵 押 质 押 或 冻 结 等 对 使 用 有 限 制 的 款 项, 也 不 存 在 存 放 在 境 外 且 资 金 汇 回 收 到 限 制 的 款 项 (2)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交 易 性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11,583,005.00 - 合 计 11,583,005.00-2015 年 末, 公 司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系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伊 美 尔 管 理 长 岛 门 诊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3) 应 收 账 款 224

1 应 收 账 款 按 类 别 列 示 明 细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按 类 别 明 细 如 下 : 项 目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其 中 : 按 账 龄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款 项 性 质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计 提 比 例 225 单 位 : 元 账 面 价 值 - - - - - 1,076,539.20 20.80% 60,792.96 5.65% 1,015,746.24 4,098,968.63 79.20% - - 4,098,968.63 组 合 小 计 5,175,507.83 100.00% 60,792.96 1.17% 5,114,714.87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 - - - 合 计 5,175,507.83 100.00% 60,792.96 1.17% 5,114,714.87 ( 续 上 表 ) 项 目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其 中 : 按 账 龄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款 项 性 质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计 提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 - - - - 131,500.00 5.59% 6,575.00 5.00% 124,925.00 2,219,122.16 94.41% - - 2,219,122.16 组 合 小 计 2,350,622.16 100.00% 6,575.00 0.28% 2,344,047.16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 - - - 合 计 2,350,622.16 100.00% 6,575.00 0.28% 2,344,047.16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相 对 较 小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分 别 为 2,350,622.16 元 5,175,507.83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81% 1.66% 公 司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客 户 均 为 个 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均 采 用 先 付 款 后 提 供 服 务 的 模 式,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小 符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2 按 账 龄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项 目 单 位 : 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计 提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计 提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941,479.20 5.00% 46,930.96 131,500.00 5.00% 6,575.00 1-2 年 131,500.00 10.00% 13,150.00 2-3 年 3,560.00 20.00% 712.00 合 计 1,076,539.20 5.66% 60,792.96 131,500.00 5.00% 6,575.00 3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按 款 项 性 质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系 尚 未 到 账 的 pos 机 刷 卡 款 项 4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单 位 : 元 占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的 比 例 加 禾 倍 美 ( 北 京 )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654,619.20 2 年 以 内 12.65% 上 海 贝 德 玛 化 妆 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338,000.00 1 年 以 内 6.53% 甘 肃 莫 盛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60,000.00 1-2 年 1.16% 沈 阳 和 平 利 百 加 医 疗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7,500.00 1-2 年 0.34% 北 京 东 田 丽 格 医 疗 美 容 诊 所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3,560.00 2-3 年 0.07% 合 计 1,073,679.20-20.75%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单 位 : 元 占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的 比 例 甘 肃 莫 盛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60,000.00 1 年 以 内 2.55% 加 禾 倍 美 ( 北 京 )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54,000.00 1 年 以 内 2.30% 沈 阳 和 平 利 百 加 医 疗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7,500.00 1 年 以 内 0.74% (4) 预 付 款 项 合 计 - 131,500.00-5.59% 1 预 付 账 款 按 账 龄 列 示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预 付 账 款 按 账 龄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元 226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金 额 比 例 1 年 以 内 35,793,689.22 97.84% 20,297,382.96 98.39% 1-2 年 744,753.03 2.04% 321,361.58 1.56% 2-3 年 45,835.68 0.12% 9,450.00 0.05% 合 计 36,584,277.93 100.00% 20,628,194.54 100.00% 公 司 预 付 账 款 主 要 系 预 付 的 网 络 推 广 费 货 款 设 备 款 租 赁 款 装 修 款 等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20,628,194.54 元 36,584,277.93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09% 11.88% 2015 年 末,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1,595.61 万 元, 主 要 系 预 付 重 庆 华 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设 备 租 赁 款 600.00 万 元 和 深 圳 市 华 剑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装 修 工 程 款 300.00 万 元 增 加 所 致 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预 付 账 款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预 付 账 款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性 质 重 庆 华 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6,000,00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设 备 租 赁 款 百 度 时 代 网 络 技 术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5,337,495.83 1 年 以 内 预 付 网 络 推 广 费 深 圳 市 华 剑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3,000,00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装 修 款 沈 阳 和 平 利 百 加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800,00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房 租 科 医 国 际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500,00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材 料 采 购 款 合 计 17,637,495.83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 付 账 款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性 质 科 医 人 医 疗 激 光 设 备 贸 易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2,300,00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设 备 采 购 款 天 津 市 大 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2,032,661.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房 租 科 医 国 际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500,000.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材 料 采 购 款 信 汇 融 通 经 贸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000,000.00 1 年 以 内 其 他 天 津 市 利 乐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950,534.00 1 年 以 内 预 付 房 租 合 计 7,783,195.00 报 告 期 末,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中 无 预 付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227

的 股 东 款 项 (5) 其 他 应 收 款 1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风 险 类 别 分 类 情 况 单 位 : 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10,000,000.00 19.47 1,000,000.00 10.00 9,000,000.00 账 款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 - - - 账 龄 组 合 25,910,186.84 50.44 6,110,373.71 23.58 19,799,813.13 关 联 方 组 合 3,040,000.00 5.92 0.00 0.00 3,040,000.00 款 项 性 质 组 合 12,419,138.41 24.18 0.00 0.00 12,419,138.41 组 合 小 计 41,369,325.25 80.53 6,110,373.71 14.77 35,258,951.54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 - - - - 收 账 款 合 计 51,369,325.25 100.00 7,110,373.71-44,258,951.54 ( 续 上 表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类 别 金 额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金 额 (%) (%)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17,424,829.78 23.17 1,000,000.00 5.74 16,424,829.78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 - - - 账 龄 组 合 21,538,221.70 28.64 3,444,160.94 15.99 18,094,060.76 关 联 方 组 合 27,040,000.00 35.96 - - 27,040,000.00 款 项 性 质 组 合 7,652,415.49 10.18 - - 7,652,415.49 组 合 小 计 56,230,637.19 74.78 3,444,160.94 6.13 52,786,476.25 228

账 面 余 额 类 别 金 额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比 例 账 面 价 值 金 额 (%) (%)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1,543,260.00 2.05 43,260.00 2.80 1,500,000.00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75,198,726.97 100.00 4,487,420.94-70,711,306.03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是 履 约 保 证 金 押 金 备 用 金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与 关 联 方 相 关 的 往 来 款 项 2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且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计 提 坏 账 金 额 性 质 处 置 参 股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款 龙 华 云 非 关 联 方 5,500,000.00 550,000.00 [ 注 ] 陈 国 林 非 关 联 方 3,750,000.00 375,000.00 处 置 参 股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款 文 帮 志 非 关 联 方 750,000.00 75,000.00 处 置 参 股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款 合 计 10,000,000.00 1,000,000.00 注 :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款 系 2014 年 6 月 10 日, 公 司 与 龙 华 云 陈 国 林 文 帮 志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及 担 保 协 议, 将 公 司 持 有 的 重 庆 美 伽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4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该 等 三 人, 其 中 22% 转 让 给 龙 华 云 转 让 价 款 550 万 元,15% 转 让 给 陈 国 林 转 让 价 款 375 万 元,3% 转 让 给 文 帮 志 转 让 价 款 75 万 元 ;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已 经 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根 据 协 议 约 定,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款 分 10 次 支 付, 自 2015 年 8 月 份 开 始, 每 月 月 末 支 付 100 万 元,2016 年 5 月 31 日 之 前 支 付 完 毕 2016 年 3 月 30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将 相 关 债 权 以 900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重 庆 华 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元 229

单 位 名 称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计 提 坏 账 金 额 性 质 Wine hongkong limited 非 关 联 方 7,424,829.78 - 借 款 龙 华 云 非 关 联 方 5,500,000.00 550,000.00 处 置 参 股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款 陈 国 林 非 关 联 方 3,750,000.00 375,000.00 处 置 参 股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款 文 帮 志 非 关 联 方 750,000.00 75,000.00 处 置 参 股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款 合 计 17,424,829.78 1,000,000.00 3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单 位 : 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 额 计 提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计 提 比 例 坏 账 准 备 1 年 以 内 8,751,150.97 5.00% 436,686.03 6,565,979.84 5.00% 329,559.01 1-2 年 3,011,744.66 10.00% 301,174.47 7,579,323.72 10.00% 757,932.37 2-3 年 7,430,855.17 20.00% 1,485,571.02 6,152,260.97 20.00% 1,230,452.19 3-4 年 5,647,867.87 50.00% 2,823,933.94 227,599.60 50.00% 113,799.80 4-5 年 27,799.60 80.00% 22,239.68 3,200.00 80.00% 2,560.00 5 年 以 上 1,040,768.57 100.00% 1,040,768.57 1,009,857.57 100.00% 1,009,857.57 合 计 25,910,186.84-6,110,373.71 21,538,221.70-3,444,160.94 4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性 质 分 类 情 况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款 项 性 质 分 类 情 况 如 下 : 款 项 性 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单 位 : 元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关 联 往 来 3,040,000.00 5.92% 27,040,000.00 35.96% 单 位 往 来 17,389,431.54 33.85% 24,444,673.74 32.51% 股 权 转 让 款 12,800,000.00 24.92% 13,350,978.22 17.75% 员 工 往 来 2,350,000.00 4.57% 2,173,893.40 2.89% 押 金 12,054,239.75 23.47% 5,483,694.27 7.29% 备 用 金 2,725,796.39 5.31% 1,205,756.26 1.60% 其 他 1,009,857.57 1.97% 1,499,731.08 1.99% 合 计 51,369,325.25 100.00% 75,198,726.97 100.00% 5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金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款 项 性 质 北 京 联 合 丽 格 医 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7,032,145.19 2-3 年 13.69% 往 来 款 230

龙 华 云 非 关 联 方 5,500,000.00 1-2 年 10.71% 股 权 转 让 款 北 京 奥 丽 吾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5,099,452.00 1 年 以 内 9.93% 借 款 押 金 陈 国 林 非 关 联 方 3,750,000.00 1-2 年 7.30% 股 权 转 让 款 北 京 爱 缇 菲 斯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3,479,000.00 1 年 以 内 6.77% 往 来 款 合 计 24,860,597.19 48.40%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主 要 单 位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款 项 性 质 康 十 医 疗 投 资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24,000,000.00 1 年 以 内 31.92% 往 来 款 Wine Hongkong Limited 非 关 联 方 7,424,829.78 1 年 以 内 9.87% 往 来 款 北 京 联 合 丽 格 医 疗 投 资 股 权 转 让 款 非 关 联 方 6,281,534.49 3 年 以 内 8.35% 有 限 公 司 往 来 款 龙 华 云 非 关 联 方 5,500,000.00 1 年 以 内 7.31% 股 权 转 让 款 陈 国 林 非 关 联 方 3,750,000.00 1 年 以 内 4.99% 股 权 转 让 款 合 计 46,956,364.27 62.44%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其 他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六 关 联 关 系 及 关 联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之 说 明 (5) 存 货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存 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卫 生 材 料 13,156,051.27-13,156,051.27 9,608,333.56-9,608,333.56 药 品 2,392,793.02-2,392,793.02 2,970,158.53-2,970,158.53 办 公 用 品 1,139,830.20-1,139,830.20 1,064,398.55-1,064,398.55 美 疗 产 品 1,098,895.81-1,098,895.81 1,097,888.57-1,097,888.57 医 疗 设 备 3,129,078.67-3,129,078.67 2,201,485.88-2,201,485.88 合 计 20,916,648.97-20,916,648.97 16,942,265.09-16,942,265.09 公 司 存 货 主 要 系 医 疗 美 容 用 耗 材 药 品 假 体 等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存 货 余 额 分 别 为 16,942,265.09 元 20,916,648.97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5.82% 6.79%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货 保 持 正 常 水 平, 与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相 符 (6)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231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待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148,966.93 理 财 产 品 110,000,000.00 95,000,000.00 合 计 110,148,966.93 95,000,000.00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金 额 分 别 为 95,000,000.00 元 110,148,966.93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2.66% 35.76% 公 司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系 购 买 的 理 财 产 品 3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4,200,000.00 2.12% -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3,200,000.00 6.67% - - 固 定 资 产 80,234,348.43 40.56% 66,825,160.70 52.41% 在 建 工 程 4,633,523.03 2.34% 2,537,377.51 1.99% 无 形 资 产 9,526,910.53 4.82% 1,811,501.81 1.42% 商 誉 14,445,884.10 7.30% 12,642,555.45 9.92%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50,253,231.10 25.40% 28,340,945.91 22.23%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1,323,379.01 10.79% 15,343,774.70 12.03%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97,817,276.20 100.00% 127,501,316.08 100.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系 固 定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2015 年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70,315,960.12 万 元, 主 要 系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张 及 收 购 控 股 参 股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租 入 房 屋 改 良 支 出 增 加 所 致 (1)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如 下 : 单 位 : 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减 值 减 值 账 面 余 额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准 备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4,200,000.00-4,200,000.00 - - - 232

其 中 :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4,200,000.00-4,200,000.00 - - - 合 计 4,200,000.00-4,200,000.00 - - - 2015 年 度,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持 股 比 本 年 现 金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余 额 例 红 利 北 京 美 再 生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4,200,000.00-4,200,000.00 15.40% - 合 计 - 4,200,000.00-4,200,000.00 - - 2015 年 度, 公 司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增 加 的 原 因 系 :2015 年 11 月, 公 司 与 北 京 美 再 生 股 东 签 署 增 资 协 议, 约 定 以 840 万 元 的 金 额 认 购 北 京 美 再 生 104.336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占 增 资 后 注 册 资 本 的 15.40%, 此 次 增 资 事 项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截 至 2015 年 末, 公 司 已 缴 纳 投 资 款 420 万 元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系 对 联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被 投 资 单 位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2015 年 1 月 1 日 权 益 法 下 确 认 其 他 综 合 余 额 追 加 投 资 减 少 投 资 的 投 资 损 益 收 益 调 整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13,200,000.00 - - - 合 计 13,200,000.00 - - - ( 续 上 表 ) 被 投 资 单 位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2015 年 12 月 减 值 准 备 其 他 权 宣 告 发 放 现 金 计 提 减 值 其 他 31 日 余 额 期 末 余 额 益 变 动 股 利 或 利 润 准 备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 - - 13,200,000.00 - 合 计 - - - - 13,200,000.00-2015 年 末,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金 额 为 13,200,000.00 元, 占 期 末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67%,2015 年 度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增 加 原 因 系 :2015 年 11 月, 由 公 233

司 实 际 控 制 的 合 伙 企 业 伊 美 安 健 与 长 春 金 赛 药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阿 里 泰 富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赛 增 高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四 方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伊 美 安 健 认 缴 3,300 万 元, 占 比 33%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实 际 缴 纳 第 一 期 出 资 1,320 万 元 上 海 金 蓓 高 系 各 个 股 东 作 为 医 院 投 资 的 平 台, 伊 美 尔 通 过 实 际 控 制 的 合 伙 企 业 北 京 伊 美 安 健 投 资 中 心 ( 普 通 合 伙 ) 间 接 持 有 上 海 金 蓓 高 33% 的 出 资 额, 长 春 金 赛 药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28% 的 出 资 额, 北 京 阿 里 泰 富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22% 的 出 资 额, 上 海 赛 增 高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持 有 17% 的 出 资 额 各 股 东 持 股 较 为 分 散 和 平 均, 伊 美 尔 与 其 他 股 东 无 关 联 关 系 根 据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上 海 金 蓓 高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 董 事 会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由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伊 美 尔 通 过 实 际 控 制 的 合 伙 企 业 伊 美 安 健 间 接 持 有 上 海 金 蓓 高 33% 的 表 决 权, 上 海 金 蓓 高 董 事 会 由 五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由 伊 美 尔 委 派 的 董 事 为 两 名 伊 美 尔 通 过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能 够 对 上 海 金 蓓 高 的 生 产 经 营 及 财 务 决 策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但 是 无 法 控 制 上 海 金 蓓 高, 因 此 报 告 期 末 未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3) 固 定 资 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172,380,743.78 145,115,679.21 累 计 折 旧 92,146,395.35 78,290,518.51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80,234,348.43 66,825,160.70 减 值 准 备 - -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80,234,348.43 66,825,160.70 其 中 : 房 屋 建 筑 物 33,471,180.21 34,611,692.16 医 疗 设 备 37,191,175.36 24,229,963.20 办 公 设 备 5,241,375.35 4,269,508.51 运 输 工 具 4,330,617.51 3,713,996.83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分 别 为 66,825,160.70 元 80,234,348.43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52.41% 40.56%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234

主 要 系 房 屋 建 筑 物 和 医 疗 设 备 2015 年 末 较 2014 年 末,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增 加 13,409,187.73 元, 主 要 系 医 疗 设 备 增 加 所 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状 态 良 好, 且 均 处 于 使 用 状 态, 未 发 现 重 大 产 能 不 足 导 致 的 设 备 闲 置, 不 存 在 明 显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4) 在 建 工 程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构 成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装 修 工 程 1,749,223.00-1,749,223.00 - - - 信 息 系 统 2,884,300.03-2,884,300.03 2,537,377.51-2,537,377.51 合 计 4,633,523.03-4,633,523.03 2,537,377.51-2,537,377.51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分 别 为 2,537,377.51 元 4,633,523.03 元,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99% 2.34% 在 建 工 程 期 末 余 额 主 要 系 租 入 房 屋 的 装 修 费 及 公 司 开 发 信 息 系 统 支 出 2015 年 末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变 动 不 大 (5) 无 形 资 产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原 值 累 计 摊 销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原 值 累 计 摊 销 账 面 价 值 软 件 使 用 权 3,858,842.08 1,462,896.61 2,395,945.47 2,839,917.41 1,028,415.60 1,811,501.81 域 名 4,000,000.00 166,666.65 3,833,333.35 - - - 新 媒 体 平 台 3,428,500.00 171,424.98 3,257,075.02 - - - 商 标 50,000.00 9,443.31 40,556.69 - - - 合 计 11,337,342.08 1,810,431.55 9,526,910.53 2,839,917.41 1,028,415.60 1,811,501.81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1,811,501.81 元 9,526,910.53 元, 占 期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42% 4.82% 2015 年,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大 幅 增 加, 新 增 无 形 资 产 主 要 系 新 媒 体 营 销 平 台 742.85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系 :12015 年,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瑞 阳 科 技 与 自 然 人 朱 志 显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美 医 网 络 公 司, 瑞 阳 科 技 以 货 币 出 资 80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为 70%, 朱 志 显 235

以 其 所 有 的 域 名 医 美 网 (www.ymq.net.cn) 作 价 出 资 342.85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0%;2 美 医 网 络 向 朱 志 显 购 买 其 所 拥 有 的 新 媒 体 营 销 平 台 ( 微 博 号 医 美 圈 微 信 公 众 号 医 美 圈 ), 价 格 400 万 元 上 述 两 项 无 形 资 产 均 经 北 京 嘉 润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编 号 为 嘉 润 评 咨 字 (2015)008 号 嘉 润 评 咨 字 (2015)007 号 的 评 估 报 告 (6) 商 誉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商 誉 全 系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2015 年 度, 公 司 商 誉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被 投 资 单 位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北 京 伊 美 尔 6,493,756.33 - - 6,493,756.33 瑞 阳 科 技 4,580,257.37 - - 4,580,257.37 瑞 丽 诗 管 理 600,000.00 - - 600,000.00 西 安 伊 美 尔 968,541.75 - - 968,541.75 青 岛 瑞 丽 诗 - 1,328,686.37-1,328,686.37 武 汉 瑞 丽 诗 - 474,642.28-474,642.28 合 计 12,642,555.45 1,803,328.65-14,445,884.10 2014 年 度, 公 司 商 誉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被 投 资 单 位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北 京 伊 美 尔 6,493,756.33 - - 6,493,756.33 瑞 阳 科 技 4,580,257.37 - - 4,580,257.37 瑞 丽 诗 管 理 600,000.00 - - 600,000.00 西 安 伊 美 尔 - 968,541.75-968,541.75 合 计 11,674,013.70 968,541.75-12,642,555.45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合 并 商 誉 的 增 加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合 并 范 围 及 变 动 情 况 之 ( 三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之 说 明 (7)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2015 年 度,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摊 销 本 期 其 他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36

减 少 装 修 费 28,226,551.97 34,256,450.17 12,337,231.98-50,145,770.16 专 线 费 用 114,393.94 120,377.36 127,310.36-107,460.94 合 计 28,340,945.91 34,376,827.53 12,464,542.34-50,253,231.10 2014 年 度,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摊 销 本 期 其 他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装 修 费 30,138,553.89 12,168,041.82 13,971,429.47 108,614.27 28,226,551.97 制 作 费 57,567.10-57,567.10 - - 专 线 费 用 274,756.06-160,362.12-114,393.94 合 计 30,470,877.05 12,168,041.82 14,189,358.69 108,614.27 28,340,945.91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主 要 系 租 入 房 屋 的 装 修 费 支 出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金 额 分 别 为 28,340,945.91 元 50,253,231.10 元, 占 期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2.23% 25.40% 2015 年 末,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较 2014 年 增 加 较 多, 主 要 原 因 系 2015 年 公 司 新 增 子 公 司 9 家, 发 生 的 房 屋 装 修 费 用 较 多 所 致 (8)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1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已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亏 损 税 款 抵 减 16,168,418.29 4,042,104.56 19,803,579.86 4,950,894.97 广 告 费 业 务 费 52,690,046.15 13,172,511.53 32,463,517.83 8,115,879.46 计 提 的 医 疗 风 险 准 备 金 5,036,483.15 1,259,120.79 2,897,673.87 724,418.47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6,514,118.51 1,628,529.63 3,717,716.18 929,429.05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1,322,496.94 330,624.23 1,284,381.08 321,095.27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445,137.06 111,284.27 1,208,229.91 302,057.48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3,116,816.00 779,204.00 - - 合 计 85,293,516.10 21,323,379.01 61,375,098.73 15,343,774.70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金 额 分 别 为 15,343,774.70 元 21,323,379.01 元, 占 期 末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2.03% 10.78%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主 要 系 可 抵 扣 亏 损 广 告 费 及 业 务 费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237

2 未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明 细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广 告 费 业 务 费 5,763,022.30 2,922,511.84 预 计 负 债 323,482.00 338,740.81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240,262.04 232,069.94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122,577.50 - 可 抵 扣 亏 损 23,351,921.18 16,389,624.64 合 计 29,801,265.02 19,882,947.23 由 于 公 司 部 分 子 公 司 未 来 是 否 能 够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因 此 未 确 认 相 关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 未 确 定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将 于 以 下 年 度 到 期 : 年 份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 7,298,345.61 2016 年 12,314,615.07 10,485,739.59 2017 年 9,889,167.12 7,535,504.68 2018 年 11,895,304.94 14,619,365.64 2019 年 26,542,609.63 25,619,543.05 2020 年 32,765,987.96 - 合 计 93,407,684.72 65,558,498.57 (9)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情 况 公 司 已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建 立 了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政 策,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按 照 公 司 关 于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的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以 及 各 项 资 产 的 实 际 情 况, 足 额 计 提 了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报 告 期, 公 司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坏 账 准 备 7,171,166.67 4,493,995.94 合 计 7,171,166.67 4,493,995.94 ( 九 )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1 报 告 期 内 负 债 构 成 情 况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负 债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238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流 动 负 债 : 应 付 账 款 19,707,058.77 8.61% 15,188,754.26 8.86% 预 收 账 款 156,357,306.53 68.35% 120,043,518.31 70.03%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3,095,017.51 10.10% 19,302,249.84 11.26% 应 交 税 费 13,138,252.99 5.74% 7,257,118.78 4.23% 其 他 应 付 款 10,128,321.36 4.43% 5,358,068.32 3.13%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22,425,957.16 97.23% 167,149,709.51 97.51% 非 流 动 负 债 : 预 计 负 债 6,330,411.13 2.77% 4,252,637.12 2.48%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7,650.26 0.01%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330,411.13 2.77% 4,270,287.38 2.49% 负 债 合 计 228,756,368.29 100.00% 171,419,996.89 100.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负 债 主 要 由 流 动 负 债 构 成,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流 动 负 债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7.51% 97.23% 公 司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由 预 收 账 款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构 成 2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负 债 项 目 分 析 (1) 应 付 账 款 1 应 付 账 款 账 龄 情 况 明 细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付 账 款 按 账 龄 结 构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元 账 龄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1 年 以 内 16,812,232.86 85.31% 13,108,174.15 86.30% 1-2 年 1,277,727.33 6.48% 1,483,274.19 9.77% 2-3 年 1,517,975.73 7.70% 441,842.90 2.91% 3 年 以 上 99,122.85 0.51% 155,463.02 1.02% 合 计 19,707,058.77 100.00% 15,188,754.26 100.00% 2 应 付 账 款 按 性 质 列 示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付 账 款 分 性 质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元 性 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239

采 购 款 11,771,012.36 59.73% 11,013,964.49 72.51% 广 告 宣 传 费 1,642,909.60 8.34% 1,979,111.04 13.03% 服 务 费 847,416.83 4.30% 1,545,680.09 10.18% 工 程 款 2,941,787.59 14.93% - - 其 他 2,503,932.39 12.70% 649,998.64 4.28% 合 计 19,707,058.77 100.00% 15,188,754.26 100.00%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主 要 由 应 付 采 购 款 应 付 广 告 款 应 付 工 程 款 组 成,2015 年 较 2014 年 增 长 29.75%, 主 要 系 应 付 租 赁 房 屋 改 造 增 加 的 工 程 款 3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账 款 金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款 项 性 质 科 医 国 际 贸 易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282,051.28 1 年 以 内 6.51% 采 购 款 中 国 医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564,304.90 1 年 以 内 7.94% 采 购 款 华 东 医 药 宁 波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233,230.77 1 年 以 内 6.26% 采 购 款 北 京 爱 缇 菲 斯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835,935.38 1 年 以 内 4.24% 采 购 款 北 京 盛 世 互 赢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793,360.00 1 年 以 内 4.03% 广 告 费 合 计 5,708,882.33 28.97% 注 :2015 年 末 应 付 中 国 国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的 采 购 款 主 要 是 应 付 国 药 集 团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药 控 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国 药 控 股 陕 西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的 采 购 款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账 款 金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款 项 性 质 中 国 医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478,315.58 1 年 以 内 9.73% 采 购 款 华 东 医 药 宁 波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1,296,000.00 1 年 以 内 8.53% 采 购 款 驰 众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942,045.00 1 年 以 内 6.20% 广 告 费 河 北 海 通 华 天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855,750.00 1 年 以 内 5.63% 设 备 款 北 京 热 源 网 络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824,000.00 1 年 以 内 5.43% 广 告 费 合 计 5,396,110.58 注 :2014 年 末 应 付 中 国 国 药 集 团 总 公 司 的 采 购 款 主 要 是 应 付 国 药 集 团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240

司 国 药 控 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国 药 控 股 生 物 医 药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国 药 控 股 医 疗 科 技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国 药 控 股 天 津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的 采 购 款 4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应 付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款 项 (2) 预 收 账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预 收 账 款 按 性 质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元 性 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预 收 疗 程 款 128,647,485.76 82.28% 95,778,493.66 79.79% 客 户 预 存 款 27,705,527.17 17.72% 23,465,731.05 19.55% 服 务 费 4,293.60 0.00% 799,293.60 0.67% 合 计 156,357,306.53 100.00% 120,043,518.31 100.00%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主 要 是 预 收 客 户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款 2014 年 末,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客 户 总 金 额 为 324.67 万 元, 占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的 比 例 为 2.08%;2015 年 末,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客 户 总 金 额 为 193.44 万 元, 占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的 比 例 为 1.61% 预 收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中 无 预 收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款 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2015 年 减 少 性 质 2015 年 年 初 余 额 2015 年 增 加 其 中 : 转 收 入 转 预 收 疗 程 款 退 费 减 少 合 计 2015 年 年 末 余 额 预 收 疗 程 款 95,778,493.66 614,313,670.79 581,444,678.69 - - 581,444,678.69 128,647,485.76 客 户 预 存 款 23,465,731.05 150,461,132.48-142,347,818.66 3,873,517.70 146,221,336.36 27,705,527.17 服 务 费 799,293.60 67,900.00 67,900.00-795,000.00 862,900.00 4,293.60 合 计 120,043,518.31 764,842,703.27 581,512,578.69 142,347,818.66 4,668,517.70 728,528,915.05 156,357,306.53 ( 续 上 表 ) 性 质 2014 年 年 初 余 额 2014 年 增 加 2014 年 减 少 其 中 : 转 收 入 转 预 收 疗 程 款 退 费 减 少 合 计 2014 年 年 末 余 额 241

预 收 疗 程 款 76,483,295.39 526,434,034.27 507,138,836.00 - - 507,138,836.00 95,778,493.66 客 户 预 存 款 22,282,793.08 133,425,732.01-127,454,548.63 4,788,245.41 132,242,794.04 23,465,731.05 服 务 费 159,293.60 674,000.00 34,000.00 - - 34,000.00 799,293.60 合 计 98,925,382.07 660,533,766.28 507,172,836.00 127,454,548.63 4,788,245.41 639,415,630.04 120,043,518.31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形 成 的 原 因 如 下 : 客 户 预 存 款 主 要 系 顾 客 预 存 的 未 确 定 美 疗 项 目 的 款 项, 待 美 疗 项 目 确 定 后 转 入 预 收 疗 程 款, 服 务 提 供 结 束 时 由 预 收 疗 程 款 划 扣 进 入 营 业 收 入, 预 收 疗 程 款 系 顾 客 预 存 的 美 疗 项 目 确 定 的 疗 程 款 公 司 客 户 均 为 个 人 客 户, 一 方 面, 公 司 美 容 皮 肤 科 项 目 主 要 为 注 射 激 光 嫩 肤 相 关 项 目, 该 等 项 目 均 为 非 一 次 性 收 费 项 目, 顾 客 均 需 定 期 进 行 消 费 为 了 增 加 客 户 粘 性 促 进 新 老 客 户 持 续 在 公 司 进 行 消 费, 公 司 针 对 该 等 项 目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促 销 活 动, 对 于 进 行 预 存 款 消 费 的 顾 客 给 予 价 格 优 惠, 老 顾 客 选 择 预 存 疗 程 款 的 情 况 较 多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所 有 项 目 均 实 行 先 付 款 后 消 费 的 模 式, 由 于 顾 客 付 款 与 实 际 进 行 消 费 可 能 存 在 时 间 差, 从 而 存 在 部 分 预 收 款 结 存 在 期 末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金 额 较 高, 顾 客 基 数 大, 从 而 导 致 期 末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较 高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分 别 为 120,043,518.31 元 156,357,306.53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22.69% 25.61%, 各 期 变 动 不 大, 与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相 符 (3)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分 类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分 别 为 1,930.22 万 元 2,309.50 万 元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分 类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短 期 薪 酬 18,902,647.33 223,890,425.82 219,931,271.94 22,861,801.22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397,102.51 19,265,157.82 19,432,544.04 229,716.29 辞 退 福 利 2,500.00 825,706.58 824,706.58 3,500.00 242

合 计 19,302,249.84 243,981,290.23 240,188,522.56 23,095,017.51 2 短 期 薪 酬 明 细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18,517,575.86 200,268,426.22 196,288,485.34 22,497,516.74 职 工 福 利 费 - 98,405.21 73,405.21 25,000.00 社 会 保 险 费 191,919.95 9,113,095.02 9,083,883.20 221,131.77 其 中 : 医 疗 保 险 费 161,059.35 8,218,075.85 8,194,341.44 184,793.76 工 伤 保 险 费 11,590.74 307,450.64 306,245.80 12,795.58 生 育 保 险 费 19,269.86 587,568.53 583,295.96 23,542.43 住 房 公 积 金 -430,038.37 13,143,942.59 13,214,536.88-500,632.66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623,189.90 1,266,556.78 1,270,961.31 618,785.37 辞 退 福 利 及 内 退 补 偿 - - - - 其 中 :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 - - - 预 计 内 退 人 员 支 出 - - - - 短 期 带 薪 缺 勤 - - - - 短 期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 - - - 合 计 18,902,647.34 223,890,425.82 219,931,271.94 22,861,801.22 3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377,385.65 18,435,210.16 18,604,541.28 208,054.53 失 业 保 险 费 19,716.86 829,947.66 828,002.76 21,661.76 合 计 397,102.51 19,265,157.82 19,432,544.04 229,716.29 (4) 应 交 税 费 单 位 : 元 税 费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增 值 税 810,952.94 153,338.50 营 业 税 252,619.25 67,406.91 企 业 所 得 税 10,735,694.67 6,143,866.28 个 人 所 得 税 1,203,833.34 827,196.94 其 他 135,152.79 65,310.15 合 计 13,138,252.99 7,257,118.78 243

(5) 其 他 应 付 款 1 其 他 应 付 款 按 款 项 性 质 分 类 说 明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按 性 质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元 性 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借 款 3,500,100.00 34.56% 3,500,100.00 65.32% 单 位 往 来 1,709,913.31 16.88% 887,246.48 16.56% 员 工 往 来 1,361,432.64 13.44% 241,349.15 4.50% 关 联 方 往 来 1,448,829.23 14.30% - - 工 会 经 费 981,999.53 9.70% - - 房 租 492,880.00 4.87% 70,500.00 1.32% 其 他 633,166.65 6.25% 658,872.69 12.30% 合 计 10,128,321.36 100.00% 5,358,068.32 100.00%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主 要 系 资 金 往 来 及 员 工 备 用 金 往 来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5,358,068.32 元 10,128,321.36 元, 占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13% 4.49%, 占 比 较 小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借 款 主 要 是 港 华 管 理 的 少 数 股 东 吴 珺 邹 向 阳 借 款 给 港 华 管 理 用 于 日 期 经 营,2016 年 1 月 伊 美 尔 有 限 将 其 持 有 的 港 华 管 理 60% 的 股 份 转 让 给 吴 珺 和 邹 向 阳, 相 关 债 权 债 务 一 并 转 移 2 其 他 应 付 款 账 龄 情 况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账 龄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性 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账 面 金 额 比 例 1 年 以 内 5,128,691.28 50.64% 980,596.44 18.30% 1-2 年 713,655.88 7.05% 4,300,504.64 80.27% 2-3 年 4,285,974.20 42.32% 76,967.24 1.43% 合 计 10,128,321.36 100.00% 5,358,068.32 100.00% 3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付 款 金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244

单 位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占 总 额 比 例 款 项 性 质 邹 向 阳 非 关 联 方 2,333,400.00 2-3 年 23.04% 往 来 款 汪 永 宁 关 联 方 1,448,829.23 1 年 以 内 14.30% 代 垫 款 吴 郡 非 关 联 方 1,166,700.00 2-3 年 11.52% 往 来 款 北 京 皓 康 美 齿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非 关 联 方 510,000.00 1 年 以 内 5.04% 往 来 款 周 翔 非 关 联 方 375,113.90 1 年 以 内 3.70% 其 他 合 计 5,834,043.13 57.60% 应 付 汪 永 宁 的 款 项 主 要 是 汪 永 宁 为 子 公 司 青 岛 瑞 丽 诗 的 代 垫 款, 青 岛 瑞 丽 诗 是 瑞 阳 易 信 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自 然 人 股 东 郭 新 志 汪 永 宁 处 购 买,2015 年 8 月 纳 入 合 并 报 告 范 围,2014 年 末 应 付 汪 永 宁 1,064,790.18 元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付 款 金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单 位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金 额 账 龄 占 总 额 比 例 款 项 性 质 邹 向 阳 非 关 联 方 2,333,400.00 1-2 年 43.54% 往 来 款 吴 珺 非 关 联 方 1,166,700.00 1-2 年 21.77% 往 来 款 姜 某 某 非 关 联 方 400,000.00 1 年 以 内 7.47% 医 疗 赔 款 林 建 杰 非 关 联 方 302,667.83 1 年 以 内 5.65% 其 他 宋 某 某 非 关 联 方 148,000.00 1 年 以 内 2.76% 医 疗 赔 款 合 计 4,350,767.83 81.19% (7) 预 计 负 债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医 疗 风 险 准 备 金 6,330,411.13 4,252,637.12 合 计 6,330,411.13 4,252,637.1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预 计 负 债 系 根 据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0.5% 计 提 的 医 疗 风 险 准 备 金,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已 计 提 尚 未 使 用 的 金 额 分 别 为 4,252,637.12 元 6,330,411.13 元, 占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48% 2.77%,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医 疗 风 险 准 备 金 使 用 金 额 分 别 为 1,509,571.01 元 1,002,382.22 元 ( 十 ) 报 告 期 内 股 东 权 益 情 况 1 实 收 资 本 (1)2015 年 度,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245

单 位 : 元 股 东 名 称 2014.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12.31 汪 永 安 40,224,229.00 - - 40,224,229.00 美 瑞 诗 斓 12,300,000.00 - - 12,300,000.00 天 津 天 图 13,403,793.00-13,403,793.00 - 景 鸿 汇 金 7,435,350.00-7,435,350.00 - 深 圳 天 图 661,916.00-661,916.00 - 深 圳 天 图 基 金 - 661,916.00 661,916.00 - 君 联 睿 智 14,893,103.00-14,893,103.00 - 鼎 晖 维 鑫 2,721,375.00 2,721,375.00 - 鼎 辉 维 森 1,891,125.00 1,891,125.00 安 健 恒 远 ( 原 丽 瑞 诗 斓 ) 4,105,125.00 24,848,743.00 28,953,868.00 康 十 医 疗 30,991,234.00-30,991,234.00 - 梦 美 福 德 - 30,991,234.00 24,848,743.00 6,142,491.00 汪 牧 远 - 14,065,709.00 12,261,450.00 1,804,259.00 华 美 福 德 - 23,910,052.00-23,910,052.00 珠 海 悦 和 - 9,003,908.00-9,003,908.00 上 海 吉 兮 - 1,143,353.00-1,143,353.00 华 泰 瑞 合 - 5,145,090.00-5,145,090.00 合 计 128,627,250.00 109,770,005.00 109,770,005.00 128,627,250.00 注 :2015 年 6 月, 丽 瑞 诗 斓 改 名 为 安 健 恒 远 (2)2014 年 度,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股 东 名 称 2013.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12.31 汪 永 安 40,224,229.00 - - 40,224,229.00 美 瑞 诗 斓 12,300,000.00 - - 12,300,000.00 天 津 天 图 13,403,793.00 - - 13,403,793.00 景 鸿 汇 金 7,435,350.00 - - 7,435,350.00 深 圳 天 图 661,916.00 - - 661,916.00 君 联 睿 智 14,893,103.00 - - 14,893,103.00 鼎 晖 维 鑫 2,721,375.00 2,721,375.00 鼎 辉 维 森 1,891,125.00 1,891,125.00 丽 瑞 诗 斓 4,105,125.00 - - 4,105,125.00 李 斌 30,991,234.00-30,991,234.00 - 康 十 医 疗 30,991,234.00 30,991,234.00 合 计 128,627,250.00 30,991,234.00 30,991,234.00 128,627,250.00 2014 年 度,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未 发 生 变 动 ;2015 年 度,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变 动 系 公 246

司 股 东 之 间 进 行 了 股 转 转 让, 详 细 情 况 见 本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历 史 沿 革 之 ( 一 )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之 说 明 2 资 本 公 积 (1)2015 年 度,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12.3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12.31 资 本 溢 价 11,194,483.49-6,549,091.33 4,645,392.16 合 计 11,194,483.49-6,549,091.33 4,645,392.16 2015 年 度,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减 少 原 因 系 收 购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权 形 成 公 司 于 2015 年 12 月 收 购 子 公 司 西 安 伊 美 尔 40% 少 数 股 权, 收 购 价 款 为 4,200,000.00 元, 收 购 日 西 安 伊 美 尔 按 合 并 日 延 续 计 算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为 -5,872,728.35 元,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权 益 为 -2,349,091.33 元, 收 购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产 生 的 股 本 溢 价 为 6,549,091.33 元 (2)2014 年 度,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4.1.1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12.31 资 本 溢 价 29,116,280.72-17,921,797.23-11,194,483.49 合 计 29,116,280.72-17,921,797.23-11,194,483.49 2014 年 度,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变 动 原 因 系 : 公 司 于 2014 年 12 月 收 购 子 公 司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的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收 购 价 款 为 22,000,000.00 元, 收 购 日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账 面 净 资 产 为 8,322,862.82 元, 股 权 收 购 比 例 为 49%, 对 应 享 有 的 权 益 为 4,078,202.78 元, 收 购 少 股 股 东 权 益 产 生 的 股 本 溢 价 为 -17,921,797.23 元 3 未 分 配 利 润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15,536,648.33 75,555,238.98 加 :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调 整 数 - -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15,536,648.33 75,555,238.98 加 : 本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0,865,265.47 39,981,409.35 减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9,129,258.944 - 本 年 年 末 余 额 147,272,654.86 115,536,648.33 247

六 关 联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 一 ) 关 联 关 系 及 主 要 关 联 方 基 本 情 况 1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股 东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关 联 关 系 1 汪 永 安 59.5156%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2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其 他 股 东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关 联 关 系 1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2.5099%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2 北 京 华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8.5887%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3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9.5625%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4 珠 海 悦 和 睿 信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7.00%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3 本 公 司 的 全 资 / 控 股 子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全 资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合 并 范 围 及 变 动 情 况 之 3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之 说 明 4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企 业 持 股 比 例 汪 永 安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92.22%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78.27% 5 公 司 曾 经 存 在 的 关 联 方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演 变 1 沈 阳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转 让 2 沈 阳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沈 阳 伊 美 尔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转 让 3 上 海 伊 美 尔 港 华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 转 让 4 上 海 伊 美 尔 港 华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港 华 管 理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 转 让 5 关 联 自 然 人 关 联 方 名 称 汪 永 安 刘 二 海 方 敏 与 本 企 业 的 关 系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董 事 董 事 248

张 泉 源 刘 浩 王 霖 琪 李 春 霞 李 雷 刘 剑 如 丁 阳 李 继 锋 马 东 升 董 事 董 事 监 事 会 主 席 监 事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副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及 董 事 会 秘 书 7 其 他 关 联 自 然 人 除 上 述 已 披 露 的 主 要 关 联 方 外,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偶 父 母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均 为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报 告 期 内, 实 际 控 制 人 汪 永 安 的 弟 弟 汪 永 宁 与 公 司 发 生 了 少 量 关 联 交 易 8 关 联 自 然 人 控 制 的 或 者 担 任 董 事 高 管 的 其 他 企 业 (1) 关 联 自 然 人 控 制 的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企 业 关 联 自 然 人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控 制 企 业 持 股 比 例 汪 永 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92.22%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78.27% 刘 二 海 董 事 北 京 愉 悦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99.98% 北 京 绝 对 一 百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50.00% 厦 门 智 联 网 聘 商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51.00% 沈 阳 智 联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60.00% 沈 阳 智 联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60.00% 武 汉 智 联 人 才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90.00% 刘 浩 董 事 杭 州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60.00% 河 南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60.00% 大 连 智 联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60.00% 哈 尔 滨 智 联 网 才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49.00% 福 州 智 联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51.00% (2) 关 联 自 然 人 在 其 他 企 业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管 的 情 况 关 联 自 然 人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系 兼 职 单 位 职 务 汪 永 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北 京 美 瑞 诗 斓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安 健 恒 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249

北 京 托 马 斯 教 育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伽 玛 星 医 疗 科 技 发 展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美 中 宜 和 妇 儿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华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方 敏 董 事 北 京 梦 美 福 德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联 安 福 得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经 理 北 京 美 诺 润 家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北 京 美 和 新 康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优 艾 贝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愉 悦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北 京 悦 和 嘉 盛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刘 二 海 董 事 北 京 绝 对 一 百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拉 萨 悦 翊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监 事 董 事 苏 州 愉 悦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负 责 人 沈 阳 智 联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北 京 网 聘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杭 州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北 京 盛 世 创 智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大 连 智 联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刘 浩 董 事 福 州 智 联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网 聘 信 息 咨 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长 沈 阳 智 联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哈 尔 滨 智 联 网 才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厦 门 智 联 网 聘 商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河 南 网 聘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武 汉 智 联 人 才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北 京 华 泰 同 信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张 泉 源 董 事 北 京 倍 肯 恒 业 科 技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北 京 乐 杰 山 水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马 东 升 财 务 总 监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重 庆 金 童 佳 儿 童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金 蓓 高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 二 )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发 生 的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如 下 : 1 房 屋 租 赁 2015 年 4 月 28 日, 青 岛 瑞 丽 诗 与 汪 永 宁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租 赁 汪 永 宁 的 房 产 用 于 青 岛 瑞 丽 诗 生 产 经 营,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为 821.69 平 方 米, 房 屋 坐 落 250

地 为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香 港 东 路 69 号 凯 旋 山 庄 28 号 楼 3 号 网 点, 房 屋 租 赁 期 为 10 年,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止, 租 赁 期 内 房 屋 租 金 如 下 : 单 位 : 元 期 间 月 租 金 2015 年 5 月 1 日 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50,000.00 2017 年 5 月 1 日 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52,520.00 2019 年 5 月 1 日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55,125.00 2021 年 5 月 1 日 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57,881.00 2023 年 5 月 1 日 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60,775.00 2015 年 度, 青 岛 瑞 丽 诗 与 汪 永 宁 的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为 400,000.00 元 青 岛 瑞 丽 诗 租 赁 汪 永 宁 房 屋 的 必 要 性 : 青 岛 瑞 丽 诗 成 立 于 2012 年 11 月, 从 成 立 开 始 一 直 属 于 汪 永 宁 实 际 控 制, 经 营 注 册 地 址 为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香 港 东 路 69 号 凯 旋 山 庄 28 号 楼 3 号 网 点, 经 营 医 疗 美 容 整 形 业 务, 为 规 范 关 联 方 与 公 司 经 营 相 同 业 务 的 问 题,2015 年 公 司 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收 购 青 岛 瑞 丽 诗 股 权, 将 其 纳 入 公 司 合 并 范 围, 股 权 收 购 后, 为 保 证 青 岛 瑞 丽 诗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及 避 免 原 来 积 累 的 客 户 资 源 流 失, 青 岛 瑞 丽 诗 仍 然 在 原 来 的 地 址 经 营 故 租 赁 汪 永 宁 的 房 产 具 有 必 要 性 青 岛 瑞 丽 诗 租 赁 汪 永 宁 房 屋 的 价 格 参 考 同 地 段 房 屋 租 赁 的 市 价 决 定, 定 价 公 允 (2) 其 他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除 上 述 事 项 外, 公 司 与 其 他 关 联 方 不 存 在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 三 )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1 关 联 方 往 来 款 项 发 生 额 及 余 额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往 来 款 项 发 生 额 及 期 末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 (1) 其 他 应 收 款 2015 年 度,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其 他 应 收 款 发 生 额 及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科 目 名 称 关 联 方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借 方 本 期 贷 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51

科 目 名 称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关 联 方 2015 年 1 月 1 2015 年 12 月 本 期 借 方 本 期 贷 方 日 31 日 康 十 医 疗 投 资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24,000,000.00 607,561.64 24,607,561.00 - 丁 阳 3,040,000.00 - - 3,040,000.00 2014 年 度,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其 他 应 收 款 发 生 额 及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科 目 名 称 其 他 应 收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关 联 方 2014 年 1 月 2014 年 12 月 本 期 借 方 本 期 贷 方 1 日 31 日 康 十 医 疗 投 资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24,000,000.00-24,000,000.00 丁 阳 - 3,040,000.00-3,040,000.00 应 收 副 总 经 理 丁 阳 的 款 项 已 于 2016 年 3 月 底 归 还 (2) 其 他 应 付 款 2015 年 度,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其 他 应 付 款 发 生 额 及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科 目 名 称 其 他 应 付 款 2015 年 1 月 1 2015 年 12 关 联 方 本 期 借 方 本 期 贷 方 日 月 31 日 汪 永 宁 - 225,960.95 1,574,790.18 1,348,829.23 注 : 汪 永 宁 系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汪 永 安 的 弟 弟 汪 永 宁 系 公 司 子 公 司 青 岛 瑞 丽 诗 的 原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期 其 他 应 付 款 发 生 额 系 汪 永 宁 代 青 岛 瑞 丽 诗 垫 付 的 款 项 2 关 联 方 购 买 股 权 2015 年 度, 公 司 子 公 司 瑞 阳 易 信 ( 现 已 更 名 为 瑞 丽 诗 管 理 ) 从 公 司 关 联 方 汪 永 宁 处 受 让 乐 芙 尼 诊 所 ( 现 已 更 名 为 青 岛 瑞 丽 诗 )66% 的 股 权, 取 得 乐 芙 尼 诊 所 控 制 权, 股 权 转 让 价 格 为 1 元 / 股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原 因 为 : 青 岛 瑞 丽 诗 成 立 于 2012 年 11 月, 从 成 立 开 始 一 直 属 于 汪 永 宁 实 际 控 制, 经 营 注 册 地 址 为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香 港 东 路 69 号 凯 旋 山 庄 28 号 楼 3 号 网 点, 经 营 医 疗 美 容 整 形 业 务, 为 规 范 关 联 方 与 公 司 经 营 相 同 业 务 的 问 题,2015 年 公 司 子 公 司 瑞 丽 诗 管 理 收 购 青 岛 瑞 丽 诗 股 权, 将 其 纳 入 公 司 合 并 范 围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具 有 必 要 性 252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由 转 让 各 方 以 乐 芙 尼 诊 所 转 让 时 的 实 收 资 本 净 资 产 为 定 价 基 准, 由 转 让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转 让 价 格 公 允 ( 四 )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完 善 了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在 公 司 章 程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规 范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的 制 度 中, 对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了 规 定, 具 体 如 下 : 1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章 程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数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中 应 当 充 分 记 载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之 前, 公 司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确 定 关 联 股 东 的 范 围 关 联 股 东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可 以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并 可 以 依 照 大 会 程 序 向 到 会 股 东 阐 明 其 观 点, 但 在 投 票 表 决 时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应 主 动 回 避, 不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 关 联 股 东 未 主 动 回 避 表 决, 参 加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表 决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后, 由 其 他 股 东 根 据 其 所 持 表 决 权 进 行 表 决, 并 依 据 本 章 程 之 规 定 通 过 相 应 的 决 议 ; 关 联 股 东 的 回 避 和 表 决 程 序 由 股 东 大 会 主 持 人 通 知, 并 载 入 会 议 记 录 股 东 大 会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作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但 是, 该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涉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需 要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如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后 无 股 东 进 行 表 决 的, 不 适 用 本 条 前 述 规 定 公 司 章 程 第 九 十 八 条 规 定 :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对 于 每 年 发 生 的 日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应 当 对 本 年 度 将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总 金 额 进 行 合 理 预 计,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在 实 际 执 行 中 预 计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超 过 本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预 计 总 金 额 的, 公 司 应 当 就 超 出 金 额 所 涉 及 事 项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253

1 超 出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2 超 出 金 额 未 达 到 上 述 金 额 标 准 的, 应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无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除 日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之 外 的 其 他 关 联 交 易, 应 按 照 下 述 标 准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根 据 各 自 的 审 议 权 限 审 议 通 过 : 1 公 司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拟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应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交 易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关 联 交 易,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决 定 2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拟 发 生 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应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未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的 关 联 交 易,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决 定 3 公 司 为 关 联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均 应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对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表 决 时, 关 联 董 事 或 关 联 股 东 应 回 避 表 决 2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中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了 进 一 步 细 化 3 规 范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的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因 正 常 的 关 联 交 易 行 为 而 需 要 发 生 的 资 金 往 来, 应 当 首 先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规 则 以 及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由 公 司 相 应 的 决 策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在 公 司 的 相 应 决 策 机 构 按 照 相 应 的 程 序 批 准 后, 公 司 必 须 与 相 应 的 关 联 方 按 照 批 准 的 内 容 签 订 相 应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公 司 与 相 应 的 关 联 方 签 订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不 得 违 背 公 司 相 应 的 决 策 机 构 批 准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议 或 决 定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主 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的 资 金 审 批 权 限 和 相 应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约 定 的 金 额 和 支 付 时 间, 批 准 资 金 支 付, 并 向 财 务 人 员 出 具 资 金 支 付 指 示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未 经 公 司 相 应 的 决 策 机 构 依 照 法 定 254

程 序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要 求 财 务 人 员 向 关 联 方 支 付 资 金, 也 不 得 违 背 相 应 的 决 策 机 构 做 出 的 决 议 或 决 定 以 及 公 司 依 法 与 关 联 方 签 订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要 求 财 务 人 员 向 关 联 方 支 付 资 金 规 范 与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的 制 度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在 接 到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向 外 支 付 资 金 的 指 示 时, 应 当 对 照 本 制 度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关 联 方 清 单, 审 查 资 金 支 出 对 象 是 否 属 于 公 司 关 联 方 如 果 资 金 支 出 对 象 属 于 公 司 关 联 方, 则 应 进 一 步 审 查 该 关 联 方 是 否 为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公 司 的 员 工, 如 果 该 关 联 方 属 于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公 司 的 员 工, 则 应 审 查 该 资 金 的 用 途 对 于 属 于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公 司 员 工 的 关 联 方 报 销 因 从 事 公 司 正 常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或 借 支 备 用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从 事 公 司 正 常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的 资 金, 财 务 人 员 可 以 按 照 公 司 报 销 费 用 和 借 支 资 金 的 有 关 制 度 给 予 报 销 或 借 支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在 接 到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向 外 支 付 资 金 的 指 示 时, 经 审 查 资 金 支 出 的 对 象 属 于 关 联 方, 则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必 须 在 收 到 下 列 文 件, 且 经 审 查, 下 列 文 件 排 列 在 后 的 文 件 不 违 背 排 列 在 前 的 文 件 时 方 可 按 照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主 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批 准 资 金 支 付 的 指 示 向 关 联 方 支 付 关 联 交 易 的 资 金 : (1)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或 者 总 经 理 关 于 批 准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议 或 决 定 ; (2) 相 应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3)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主 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批 准 资 金 支 付 的 审 批 单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经 公 司 相 应 的 决 策 机 构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或 者 违 背 相 应 的 决 策 机 构 做 出 的 决 议 或 决 定 以 及 公 司 依 法 与 关 联 方 签 订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向 财 务 人 员 做 出 向 关 联 方 支 付 资 金 的 指 示,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 五 ) 关 联 交 易 公 允 性 必 要 性 及 合 理 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发 生 的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定 价 公 允 合 理 ; 公 司 发 生 的 非 关 联 交 易 仅 为 从 汪 永 宁 处 购 买 青 岛 瑞 丽 诗 股 权 及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少 量 资 金 往 来, 上 述 资 金 往 来 不 具 有 必 要 性,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关 于 关 联 交 易 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关 联 交 易, 保 证 必 要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和 合 理 性 255

七 需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一 ) 期 后 事 项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共 发 生 4 项 重 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沈 阳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2016 年 2 月 16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与 北 京 爱 缇 菲 斯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沈 阳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伊 美 尔 有 限 将 其 100% 控 股 的 沈 阳 伊 美 尔 按 实 收 资 本 以 30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北 京 爱 缇 菲 斯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协 议 签 署 时 沈 阳 伊 美 尔 拥 有 一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即 沈 阳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协 议 约 定 自 协 议 签 字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爱 缇 菲 斯 应 支 付 100 万 股 权 转 让 款, 并 自 爱 缇 菲 斯 支 付 手 笔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后, 爱 缇 菲 斯 即 作 为 沈 阳 伊 美 尔 的 股 东 伊 美 尔 有 限 已 收 到 爱 缇 菲 斯 100 万 元 股 权 转 让 款 目 前 沈 阳 伊 美 尔 尚 未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沈 阳 伊 美 尔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度 总 资 产 27,007,060.96 净 资 产 213,541.65 收 入 - 净 利 润 -2,786,458.35 2 上 海 伊 美 尔 港 华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2016 年 1 月 16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与 吴 珺 邹 向 阳 ( 以 下 合 称 乙 方 ) 签 订 上 海 伊 美 尔 港 华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伊 美 尔 有 限 将 其 持 有 60% 的 港 华 管 理 的 股 权 以 300 万 元 转 让 给 乙 方, 其 中 吴 珺 受 让 150 万 元 邹 向 阳 150 万 元 伊 美 尔 有 限 与 乙 方 在 协 议 签 署 时 系 港 华 管 理 的 股 东, 其 中, 伊 美 尔 有 限 出 资 300 万 元, 持 有 60% 的 股 权, 乙 方 合 计 出 资 200 万 元, 持 有 40% 的 股 权 ( 其 中, 吴 珺 和 邹 向 阳 各 自 出 资 100 万 元 ) 协 议 签 署 时 港 华 管 理 拥 有 一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即 上 海 伊 美 尔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港 华 医 院 ) 同 时 协 议 约 定, 伊 美 尔 有 限 将 持 有 的 港 华 管 理 700 万 元 债 权 及 持 有 港 华 医 院 256

3,700 万 元 债 权 以 1,30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乙 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港 华 管 理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度 总 资 产 5,058,479.25 净 资 产 -54,929,664.29 收 入 19,702,376.04 净 利 润 -15,146,363.36 3 债 权 转 让 2014 年 6 月 10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将 持 有 的 40% 重 庆 美 伽 医 疗 美 容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别 转 让 给 文 帮 志 陈 国 林 龙 华 云 等 人, 其 中 3% 的 股 权 以 75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文 帮 志 15% 的 股 权 以 375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陈 国 林 22% 的 股 权 以 55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龙 华 云 截 至 2016 年 3 月, 伊 美 尔 有 限 未 收 到 上 述 款 项 2016 年 3 月 30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将 相 关 债 权 以 900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重 庆 华 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重 庆 华 银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已 支 付 100 万 元 债 权 转 让 款 4 本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2016 年 4 月 8 日, 伊 美 尔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上 海 吉 兮 将 其 持 有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114.335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上 海 润 沃 丰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海 润 沃 丰 ) 2016 年 4 月 8 日, 上 海 吉 兮 与 上 海 润 沃 丰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上 海 吉 兮 以 2,000.00 万 元 的 价 格 将 其 持 有 的 114.3353 万 元 出 资 额 转 让 给 上 海 润 沃 丰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的 价 格 为 1 元 / 每 17.49 元 出 资 ( 二 ) 或 有 事 项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在 的 未 决 诉 讼 进 展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序 号 被 告 原 告 起 诉 时 间 诉 讼 原 因 涉 案 金 额 进 展 原 告 于 2014 年 在 健 翔 医 院 接 1 健 翔 医 院 原 告 A 2015.8.9 受 面 部 埋 线 玻 尿 酸 注 射 肉 548,323.97 一 审 阶 段 毒 素 美 速 后 感 觉 不 适, 要 求 返 257

2 北 京 伊 美 尔 原 告 B 2015.7.6 3 长 岛 门 诊 原 告 C 2015.8.18 4 时 代 奥 城 原 告 E 2015.9.15 5 北 京 伊 美 尔 原 告 F 2015.10.8 还 费 用 并 赔 偿 残 疾 金 误 工 费 原 告 于 2014 年 7 月 在 北 京 伊 美 尔 接 受 切 开 重 睑 + 内 眦 开 大 术 后 感 觉 不 适, 要 求 赔 偿 医 疗 费 后 期 修 复 费 用 及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原 告 与 2015 年 3 月 在 长 岛 门 诊 接 受 额 肌 瓣 悬 吊 术 后 感 觉 不 适, 要 求 赔 偿 医 疗 费 误 工 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等 被 告 于 2014 年 10 月 在 时 代 奥 城 接 受 自 体 毛 囊 移 植 手 术 后 感 觉 不 适,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被 告 于 2015 年 6 月 在 北 京 伊 美 尔 接 受 眼 皮 手 术 后 感 觉 不 适,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100,000.00 二 审 上 诉 中 29,600.00 原 告 撤 诉 90,000.00 原 告 撤 诉 22,090.00 原 告 撤 诉 上 述 五 起 诉 讼 标 的 金 额 合 计 790,013.97 元, 占 公 司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15% 0.13%, 上 述 事 项 不 会 对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为 了 有 效 防 范 和 减 少 医 疗 纠 纷 事 故 的 发 生,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系 列 内 控 制 度,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诉 讼 标 的 金 额 占 当 期 末 净 资 产 10% 以 上 的 重 大 诉 讼 为 了 有 效 应 对 医 疗 纠 纷 产 生 的 风 险, 处 于 谨 慎 性 考 虑, 公 司 按 照 医 疗 纠 纷 发 生 可 能 性 的 经 验 判 断, 按 各 个 医 疗 机 构 当 期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的 0.5% 计 提 了 医 疗 风 险 准 备 金, 以 应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医 疗 纠 纷 支 出 ( 三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八 报 告 期 内 的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出 具 日, 公 司 共 进 行 了 两 项 资 产 评 估,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2015 年 10 月 公 司 整 体 评 估 2015 年 10 月, 为 了 为 公 司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提 供 价 值 参 考 依 据, 公 司 委 托 北 京 建 和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公 司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进 行 了 评 估, 北 京 建 和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采 用 资 产 基 础 法 进 258

行 了 评 估, 并 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出 具 编 号 为 建 和 信 评 报 字 (2015) 第 095 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本 次 评 估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20,717.98 万 元,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39,812.87 万 元, 增 值 额 为 19.094.89 万 元, 增 值 率 为 92.17% 评 估 结 果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评 估 价 值 增 减 值 增 值 率 资 产 总 计 57,421.10 76,515.99 19,094.89 33.25 负 债 总 计 36,703.12 36,703.12 - - 所 有 者 权 益 20,717.98 39,812.87 19,094.89 92.17 公 司 未 根 据 此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账 务 调 整 2 股 改 评 估 伊 美 尔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时, 北 京 北 方 亚 事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接 受 伊 美 尔 有 限 委 托,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采 用 成 本 法 对 伊 美 尔 有 限 全 部 股 东 权 益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北 方 亚 事 评 报 字 [2016] 第 01-202 号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拟 股 份 制 改 造 涉 及 的 其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本 次 评 估 的 目 的 系 为 伊 美 尔 有 限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所 涉 及 的 全 部 股 东 权 益 价 值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本 次 资 产 评 估 采 用 成 本 法, 最 终 评 估 的 伊 美 尔 有 限 净 资 产 评 估 价 值 为 41,185.16 万 元,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30,705.62 万 元, 评 估 增 值 10,509.94 万 元, 增 值 率 为 34.26% 评 估 结 果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评 估 价 值 增 减 值 增 值 率 资 产 总 计 57,813.45 68,323.39 10,509.94 18.18 负 债 总 计 27,138.23 27,138.23 - - 所 有 者 权 益 30,675.22 41,185.16 10,509.94 34.26 公 司 未 根 据 此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账 务 调 整 九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一 ) 股 利 分 配 的 一 般 政 策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50%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259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但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但 是, 资 本 公 积 金 将 不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或 者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分 派 股 利,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分 红 在 公 司 现 金 流 满 足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和 发 展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坚 持 现 金 分 红 为 主 这 一 基 本 原 则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为 : ( 一 )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 ( 二 )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做 出 现 金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原 因 ; ( 三 )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未 进 行 现 金 利 润 分 配 的, 不 得 向 社 会 公 众 增 发 新 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或 向 原 有 股 东 配 售 股 份 ; ( 四 ) 存 在 股 东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红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的 资 金 ( 二 ) 报 告 期 内 的 利 润 分 配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260

( 三 )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开 转 让 后,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将 沿 用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十 控 股 子 公 司 或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控 股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本 公 司 的 全 资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详 见 本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二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合 并 范 围 及 变 动 情 况 之 3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之 说 明 ( 二 ) 控 股 子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信 息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单 位 : 元 序 号 子 公 司 名 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1 天 津 伊 美 尔 99,365,116.67 57,766,156.03 127,339,784.02 27,772,113.57 2 青 岛 伊 美 尔 57,228,190.31 36,986,512.40 72,612,810.47 13,852,035.35 3 北 京 紫 竹 32,618,445.53 20,901,772.76 29,643,061.41 3,927,982.18 4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18,059,006.88 7,745,296.61 29,277,828.41-577,566.21 5 幸 福 医 院 107,642,940.12 56,960,983.91 126,463,836.01 35,095,985.44 6 伊 美 尔 管 理 24,028,028.73 82,270.85 5,436,633.57-2,862,197.09 7 伊 美 尔 连 锁 3,576,723.36-3,634,049.46 163,604.68-1,343,352.29 8 济 南 伊 美 尔 30,742,248.77-18,671,350.32 26,485,312.48-6,417,035.82 9 健 翔 医 院 33,129,788.94 12,761,458.53 44,485,346.81 3,432,837.49 10 港 华 管 理 5,058,479.25-54,929,664.29 19,702,376.04-15,146,363.36 11 北 京 伊 美 尔 32,791,836.31-5,576,384.44 69,127,396.33-5,761,076.99 12 瑞 丽 诗 管 理 68,581,412.09-14,330,095.61 48,935,980.78-770,324.52 13 瑞 阳 科 技 26,527,595.00-9,406,677.69 17,141,428.44-3,150,326.50 14 贝 菲 斯 135,243.50-7,076,180.09 47,169.81-1,992,775.30 15 西 安 伊 美 尔 4,560,774.04-5,872,728.35 4,688,742.46-9,068,297.71 16 伊 美 安 健 13,209,743.73 13,209,263.73 - -736.27 17 沈 阳 伊 美 尔 27,007,060.96 213,541.65 - -2,786,458.35 18 百 汇 莱 佛 - -1,370.00 - -1,370.00 ( 续 上 表 ) 261

序 号 子 公 司 名 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度 总 资 产 净 资 产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1 天 津 伊 美 尔 83,551,972.65 54,994,042.46 95,613,219.74 20,319,178.67 2 青 岛 伊 美 尔 59,224,014.17 43,134,477.05 63,720,199.25 14,548,459.59 3 北 京 紫 竹 25,474,511.20 16,973,790.58 22,264,141.92 1,702,525.38 4 哈 尔 滨 伊 美 尔 16,916,688.46 8,322,862.82 26,755,893.27-1,233,238.36 5 北 京 新 时 代 117,175,455.28 76,864,998.47 113,888,447.51 30,197,972.13 6 伊 美 尔 管 理 17,440,818.57 2,183,460.11 4,653,248.54 1,424,908.11 7 伊 美 尔 连 锁 4,925,991.49-2,290,697.17 4,660,194.17 3,035,162.29 8 济 南 伊 美 尔 30,342,932.60-12,254,314.50 21,837,490.74-10,703,433.73 9 健 翔 医 院 27,115,764.35 9,328,621.04 41,821,517.83 2,636,473.59 10 港 华 管 理 5,495,177.54-39,783,300.93 27,735,145.15-17,457,740.95 11 北 京 伊 美 尔 16,558,113.27 184,692.55 72,414,423.68 1,665,757.54 12 瑞 丽 诗 管 理 7,413,148.59-8,697,966.30 7,439,211.11-4,315,172.41 13 瑞 阳 科 技 13,595,519.04-9,684,851.19 13,595,045.20 209,265.66 14 贝 菲 斯 327,171.26-5,083,404.79 5,259,788.75-1,143,826.92 15 西 安 伊 美 尔 5,588,324.46 3,195,569.36 484,491.23-4,190,194.39 16 长 岛 门 诊 10,469,607.06 3,138,195.21 21,069,771.32-2,440,390.44 十 一 风 险 因 素 及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 一 ) 医 疗 风 险 在 临 床 医 学 上, 由 于 存 在 着 医 学 认 知 局 限 患 者 个 体 差 异 疾 病 情 况 不 同 医 生 素 质 差 异 医 院 条 件 限 制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各 类 诊 疗 行 为 均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着 程 度 不 一 的 风 险 作 为 医 学 的 一 个 重 要 分 支, 公 司 提 供 的 特 色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服 务 同 样 存 在 着 风 险, 医 疗 事 故 和 差 错 无 法 完 全 杜 绝 医 疗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导 致 医 疗 过 失 所 致 ; 另 一 方 面 并 非 诊 疗 行 为 本 身 存 在 过 失, 而 是 由 于 极 少 数 客 户 对 诊 疗 效 果 满 意 度 存 在 道 德 风 险 所 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医 疗 事 故, 且 医 疗 风 险 对 公 司 收 入 和 利 润 影 响 很 小, 未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但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仍 旧 无 法 杜 绝 一 切 医 疗 事 故 和 风 险 的 发 生 应 对 措 施 : 未 来 公 司 在 遵 循 国 家 行 业 医 疗 规 定, 细 化 管 理 制 度, 继 续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服 务, 严 格 控 制 医 疗 风 险 的 发 生 262

( 二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风 险 我 国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群 体 是 在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处 于 垄 断 地 位 的 背 景 下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起 步 晚 积 累 少, 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技 术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也 参 差 不 齐 一 小 部 分 民 营 医 院 诚 信 度 低 缺 乏 自 律, 损 害 了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在 社 会 上 的 整 体 形 象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坚 持 谨 慎 规 范 运 营, 十 分 重 视 对 企 业 形 象 的 维 护, 致 力 于 打 造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行 业 的 旗 舰 品 牌 但 是 面 对 目 前 民 营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现 状, 公 司 在 品 牌 塑 造 和 企 业 形 象 维 护 方 面 仍 然 要 付 出 比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更 多 的 努 力 应 对 措 施 : 未 来 公 司 将 继 续 坚 持 谨 慎 规 范 的 运 作 方 式, 向 客 户 宣 传 美 容 整 形 专 业 知 识, 进 一 步 提 供 公 司 品 牌 知 名 度 ( 三 ) 相 关 经 营 资 质 不 能 延 续 的 风 险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开 展 的 部 分 业 务 需 要 取 得 包 括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在 内 的 经 营 资 质, 上 述 资 质 存 在 一 定 有 效 期 并 需 按 期 进 行 年 检 虽 然 公 司 已 经 取 得 了 开 展 业 务 所 必 须 的 经 营 资 质, 但 是 如 果 公 司 未 能 在 上 述 资 质 有 效 期 届 满 时 换 领 新 证 或 更 新 登 记, 公 司 将 不 能 继 续 经 营 相 关 业 务, 从 而 将 对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应 对 措 施 : 公 司 按 规 定 开 展 各 项 业 务, 并 将 加 强 相 关 资 质 的 管 理, 按 期 进 行 年 检, 在 相 关 证 书 到 期 之 前, 按 规 定 更 换 营 业 资 质, 降 低 公 司 经 营 资 质 不 能 延 续 的 风 险 ( 四 )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不 断 扩 大 的 市 场 规 模 和 国 家 鼓 励 性 的 政 策 导 向, 将 会 吸 引 更 多 的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服 务 行 业, 加 之 现 有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机 构 的 竞 争 意 识 和 竞 争 能 力 也 在 逐 步 增 强, 这 些 因 素 都 将 使 我 国 医 疗 整 形 美 容 服 务 市 场 的 竞 争 更 加 激 烈 虽 然 公 司 经 过 多 年 耕 耘, 在 所 处 行 业 已 处 领 先 地 位, 但 若 不 能 在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的 市 场 继 续 保 持 或 提 升 原 有 优 势, 公 司 的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将 会 面 临 一 定 威 胁 应 对 措 施 : 公 司 在 保 持 市 场 领 先 地 位 的 同 时, 在 品 牌 形 象 医 疗 技 术 管 理 水 平 人 才 梯 队 等 方 面 进 一 步 提 供 竞 争 优 势, 加 强 危 机 管 理, 确 保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263

争 力 ( 五 ) 诉 讼 风 险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公 司 因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纠 纷 及 其 他 赔 偿 支 出 导 致 的 支 出 分 别 为 2,028,658.30 元 1,101,784.22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分 别 为 0.38% 0.18%, 上 述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纠 纷 主 要 系 公 司 宣 传 推 广 过 程 中 工 作 疏 忽 所 致, 涉 及 金 额 较 小,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活 动 不 构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基 于 谨 慎 性 考 虑, 每 年 按 照 营 业 收 入 的 0.5% 计 提 风 险 准 备 金 以 应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医 疗 纠 纷 诉 讼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存 在 未 决 诉 讼, 涉 讼 涉 及 金 额 合 计 4,995,562.97 元, 占 公 司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0.82%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受 理 法 院 尚 未 就 上 述 案 件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虽 然 上 述 诉 讼 所 涉 标 的 金 额 较 小, 且 公 司 为 有 效 防 范 和 减 少 医 疗 纠 纷 事 故 的 发 生, 已 建 立 一 系 列 内 控 程 序, 但 在 日 后 的 经 营 中, 公 司 不 排 除 发 生 败 诉 或 胜 诉 但 执 行 难 的 情 况, 将 会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应 对 措 施 : 公 司 在 坚 持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进 一 步 优 化 医 疗 流 程, 提 高 公 司 医 护 人 员 的 风 险 意 识 ( 六 )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较 大 的 风 险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分 别 为 1.20 亿 元 1.56 亿 元, 占 当 期 末 流 动 负 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1.82% 70.30% 公 司 预 收 账 款 金 额 较 大 与 行 业 特 点 相 关, 客 户 治 疗 时 一 般 会 预 交 几 个 疗 程 的 款 项, 未 使 用 完 毕 的 疗 程 款 以 预 收 账 款 的 形 式 存 在, 随 着 公 司 客 户 数 量 的 积 累, 预 收 账 款 的 金 额 可 能 将 进 一 步 增 加, 虽 然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客 户 管 理 系 统, 但 如 客 户 要 求 退 回 未 使 用 的 疗 程 款, 公 司 将 可 能 存 在 较 大 的 资 金 偿 还 压 力 应 对 措 施 : 公 司 在 提 高 服 务 的 前 提 下, 将 优 化 客 户 管 理, 第 一 时 间 将 公 司 的 新 产 品 推 送 给 客 户, 增 强 客 户 黏 性 ( 七 )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共 有 18 家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营 业 税 :( 三 ) 医 院 诊 264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国 办 发 (2010)58 号 文 件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卫 生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意 见 的 通 知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各 医 疗 机 构 均 通 过 减 免 税 备 案 登 记 或 者 由 当 地 税 务 局 直 接 给 予 减 免 的 方 式 享 受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报 告 期 内,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影 响 如 下 : 单 位 : 元 税 收 优 惠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免 税 优 惠 33,000,768.08 28,591,481.85 利 润 总 额 55,703,235.60 62,211,321.60 税 收 优 惠 金 额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59.25% 45.96% 若 未 来 国 家 调 整 有 关 医 疗 机 构 的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将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八 ) 租 赁 经 营 管 理 场 所 的 续 租 风 险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当 前 租 赁 的 经 营 管 理 场 所 具 有 局 部 区 域 优 势, 在 局 部 范 围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客 户 粘 性 和 品 牌 知 名 度 虽 然 公 司 一 般 与 出 租 方 签 订 长 期 租 赁 协 议, 并 且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房 产 到 期 后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优 先 续 租 权, 但 仍 然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有 效 防 止 出 租 方 不 与 公 司 续 租 的 情 况 发 生, 若 公 司 需 要 另 找 其 他 经 营 管 理 场 所, 由 此 可 能 存 在 造 成 客 户 流 失 的 风 险 及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资 质 的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若 公 司 租 赁 的 房 屋 不 能 继 续 租 赁, 公 司 将 以 最 快 的 方 式 送 达 到 客 户, 拓 宽 向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方 式, 减 少 对 公 司 客 户 造 成 的 损 失 ( 九 ) 股 东 回 购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风 险 自 2014 年 12 月 以 来, 公 司 陆 续 引 进 了 梦 美 福 德 华 美 福 德 珠 海 悦 和 华 泰 瑞 合 上 海 润 沃 丰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其 中 公 司 股 东 与 华 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等 投 资 者 分 别 签 订 了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约 定, 自 公 司 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申 报 挂 牌 材 料 之 日, 若 公 司 未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 前 完 成 IPO, 且 华 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未 退 出 其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则 公 司 股 东 汪 永 安 及 汪 牧 远 需 承 担 回 购 华 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股 权 的 义 务 同 时 约 定 如 果 因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265

申 请 未 获 通 过, 或 者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申 报 材 料 被 撤 回 或 公 司 主 动 撤 回 挂 牌 申 报 材 料, 则 由 公 司 继 续 履 行 回 购 华 美 福 德 华 泰 瑞 合 持 有 股 份 的 义 务 应 对 措 施 : 公 司 将 积 极 夯 实 现 有 业 务, 实 现 业 绩 及 综 合 实 力 的 提 高, 并 努 力 实 现 挂 牌, 尽 快 实 现 转 板, 以 避 免 股 东 回 购 股 份 事 项 的 发 生, 如 果 出 现 协 议 约 定 的 股 东 回 购 股 份 事 项,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筹 资 金 回 购 引 进 新 投 资 等 措 施 解 决 有 关 回 购 事 宜, 公 司 经 营 不 会 因 为 股 东 回 购 上 述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依 据 证 券 法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是 公 开 市 场, 挂 牌 公 司 是 公 众 公 司 随 着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按 照 市 场 所 提 供 的 功 能 可 能 实 施 的 股 东 退 出 股 票 融 资 债 券 融 资 或 并 购 资 产 重 组 等 行 为, 股 东 可 能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等 规 定, 就 股 东 之 间 以 公 司 业 绩 申 报 IPO 等 直 接 或 间 接 涉 及 公 司 主 体 利 益 的 行 为 作 为 对 赌 标 的 增 资 条 款 重 新 协 商 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调 整, 以 充 分 保 护 公 司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建 立 良 性 和 理 性 的 投 融 资 激 励 和 约 束 机 制, 共 同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 十 ) 公 司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的 风 险 由 于 公 司 在 日 常 的 经 营 中 会 产 生 较 多 金 额 的 现 金, 为 了 避 免 出 现 资 金 闲 置 导 致 的 通 货 膨 胀 情 况, 公 司 择 时 进 行 了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投 资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流 动 资 产 比 为 3.76% 虽 然 投 资 规 模 相 对 较 小, 但 如 果 公 司 持 有 股 票 的 价 格 出 现 大 幅 波 动 会 对 公 司 利 润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响 应 对 措 施 : 一 方 面 公 司 将 对 自 身 的 投 资 流 程 和 相 关 制 度 进 行 完 善, 确 保 公 司 的 投 资 在 合 理 合 法 合 规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也 将 逐 步 优 化 自 身 的 投 资 行 为, 通 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委 托 理 财 购 买 成 熟 安 全 的 理 财 产 品 等 方 式 来 进 行 现 金 管 理, 降 低 投 资 风 险 ( 十 一 ) 开 拓 市 场 的 风 险 从 公 司 的 发 展 情 况 不 难 看 出,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公 司 的 销 售 费 用 占 公 司 收 入 的 比 分 别 为 25.84% 和 22.96%, 销 售 费 用 分 别 为 1.58 亿 和 1.22 亿, 不 论 是 绝 对 额 还 是 占 比 均 有 上 升 公 司 在 大 力 开 拓 市 场 的 同 时 也 有 可 能 加 大 广 告 费 推 266

广 费 等 费 用 的 支 出 此 外, 除 了 通 过 多 渠 道 的 推 广 增 加 公 司 的 知 名 度,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还 通 过 积 极 的 并 购 新 设 医 疗 机 构 等 方 式 拓 宽 了 公 司 服 务 的 市 场 广 度, 但 新 设 并 购 的 医 疗 机 构 都 会 面 对 调 整 期 和 适 应 期, 会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处 于 亏 损 状 态,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十 六 家 医 疗 机 构 中 有 五 家 依 然 处 于 亏 损 状 态 开 拓 市 场 所 产 生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新 设 并 购 机 构 的 过 渡 期 的 亏 损 会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响 应 对 措 施 : 一 方 面 公 司 将 进 一 步 优 化 公 司 的 管 理 结 构 和 企 业 文 化, 尽 可 能 的 缩 短 公 司 新 设 及 并 购 医 疗 机 构 的 适 应 期, 加 快 其 成 熟 并 盈 利 的 转 换 过 程 ; 此 外, 公 司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营 销 渠 道, 在 互 联 网 社 区 等 新 的 营 销 渠 道 进 行 精 准 的 投 放 和 推 广, 降 低 公 司 的 营 销 费 用, 降 低 市 场 拓 展 的 难 度 267

十 二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分 析 从 所 处 行 业 来 看,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行 业, 该 行 业 技 术 含 量 高, 行 业 壁 垒 较 多 目 前 我 国 的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仍 处 于 成 长 期, 随 着 我 国 政 府 不 断 给 予 医 疗 美 容 行 业 民 营 医 院 的 关 注, 再 加 上 人 均 收 入 的 快 速 增 长 和 医 疗 美 容 市 场 本 身 的 需 求 的 不 断 挖 掘, 直 接 拉 动 了 本 行 业 的 需 求, 为 本 行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契 机 从 公 司 的 服 务 来 看, 公 司 的 主 要 服 务 为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和 美 容 中 医 科 等 多 种 医 疗 服 务 等,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及 利 润 也 均 主 要 来 自 上 述 服 务 的 提 供 公 司 对 服 务 的 目 标 客 户 定 位 清 晰, 同 时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的 变 化 适 时 调 整 销 售 结 构 公 司 未 来 将 进 一 步 拓 展 市 场 覆 盖 面, 加 强 品 牌 建 设, 以 公 司 现 有 的 优 势 资 源 推 进 行 业 的 整 合, 增 加 市 场 话 语 权 从 业 务 资 源 看,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关 键 业 务 资 源 符 合 公 司 业 务 状 况 及 行 业 特 点, 核 心 技 术 资 源 保 护 措 施 有 效 ; 相 关 资 产 权 属 清 晰, 不 存 在 纠 纷 情 况 ; 公 司 管 理 层 胜 任 互 补, 且 激 励 到 位 公 司 现 有 的 业 务 资 源 可 以 保 证 公 司 获 得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此 外, 公 司 依 托 关 键 业 务 资 源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形 成 的 技 术 水 平 优 势 将 可 以 使 公 司 具 备 持 续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从 业 务 流 程 来 看,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设 计 合 理, 运 营 情 况 正 常, 形 成 了 有 效 的 运 行 系 统, 符 合 公 司 业 务 特 点 及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特 征 同 时, 公 司 对 主 要 业 务 环 节 能 够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不 存 在 对 供 应 商 或 客 户 的 重 大 依 赖 情 形, 在 采 购 提 供 服 务 以 及 销 售 等 经 营 环 节 均 自 主 决 策 自 主 实 施, 不 存 在 将 营 运 环 节 进 行 外 包 或 交 给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情 况 从 盈 利 模 式 来 看, 公 司 当 前 的 盈 利 模 式 成 熟, 符 合 公 司 业 务 特 点 及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特 征 随 着 公 司 逐 步 完 善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市 场 结 构, 并 不 断 壮 大 医 资 力 量 和 引 进 先 进 医 疗 美 容 技 术, 公 司 未 来 的 盈 利 能 力 将 不 断 得 到 加 强 从 发 展 战 略 以 及 经 营 目 标 来 看, 公 司 的 发 展 目 标 符 合 行 业 发 展 规 律 与 趋 势, 也 与 公 司 当 前 的 综 合 实 力 与 资 源 条 件 相 适 应 同 时, 公 司 对 实 现 上 述 发 展 目 标 所 需 培 育 或 获 取 的 资 源 有 清 晰 的 界 定 及 规 划 ( 二 ) 分 析 意 见 268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之 二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之 ( 三 )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之 规 定,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是 指 公 司 基 于 报 告 期 内 的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在 可 预 见 的 将 来, 有 能 力 按 照 既 定 目 标 持 续 经 营 下 去 1. 公 司 业 务 在 报 告 期 内 应 有 持 续 的 营 运 记 录, 不 应 仅 存 在 偶 发 性 交 易 或 事 项 营 运 记 录 包 括 现 金 流 量 营 业 收 入 交 易 客 户 研 发 费 用 支 出 等 2. 公 司 应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并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的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不 存 在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4 号 持 续 经 营 中 列 举 的 影 响 其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相 关 事 项, 并 由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3. 公 司 不 存 在 依 据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规 定 解 散 的 情 形, 或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重 整 和 解 或 者 破 产 申 请 2015 年 度 及 2014 年 度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73,510,483.22 元 及 95,413,579.23 元 2015 年 公 司 经 营 性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金 额 相 较 2014 年 下 降 了 22.96%,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经 营 性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增 长 了 23.88% 在 经 营 性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中,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增 长 了 32.61%, 增 长 较 快 其 主 要 原 因 为 公 司 2015 年 进 行 了 较 大 规 模 的 扩 张 活 动, 新 增 了 9 家 子 公 司, 大 大 壮 大 了 公 司 的 医 资 力 量 和 人 力 资 源 优 势, 相 应 的 支 付 薪 酬 所 消 耗 的 现 金 有 所 增 加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公 司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80,105,965.05 元 和 -46,983,738.19 元,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均 表 现 为 净 流 出 且 流 出 金 额 有 所 上 升, 上 升 幅 度 为 70.50% 由 于 公 司 的 业 务 需 要 以 及 新 并 购 的 医 疗 机 构 需 要,2015 年 公 司 添 置 了 较 大 数 量 的 医 疗 器 械, 导 致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出 现 了 明 显 增 长, 增 长 幅 度 为 222.12% 2015 年 度 及 2014 年 度 公 司 无 筹 资 活 动 造 成 的 现 金 流 入 或 流 出 综 上 所 述, 公 司 获 取 现 金 能 力 整 体 上 较 好 从 营 业 收 入 来 看,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610,635,702.85 元 529,202,265.53 元 其 中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610,635,702.85 元 269

529,151,640.53 元, 占 公 司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分 别 为 100.00% 99.99%,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包 括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口 腔 科 以 及 美 容 中 医 科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有 持 续 的 营 运 记 录, 不 依 赖 于 偶 发 性 交 易 或 事 项 从 合 同 签 订 情 况 来 看,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合 同 数 量 以 及 种 类 较 多, 公 司 的 收 入 不 依 赖 于 偶 发 性 交 易 或 事 项 从 筹 资 能 力 来 看,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依 靠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及 股 东 投 入 产 生 现 金 流, 这 导 致 公 司 的 筹 资 来 源 单 一 未 来, 公 司 希 望 扩 大 筹 资 渠 道, 公 司 计 划 在 股 转 系 统 挂 牌 并 采 取 通 过 定 向 增 发 股 份 的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并 且 未 来 公 司 希 望 进 一 步 利 用 股 转 系 统 这 一 融 资 平 台 进 行 融 资, 进 一 步 提 升 公 司 的 筹 资 能 力 从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来 看, 公 司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广 阔, 公 司 业 务 存 在 着 较 大 的 市 场 空 间, 发 展 前 景 较 好 从 公 司 服 务 及 市 场 竞 争 来 看, 公 司 的 主 要 服 务 为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美 容 外 科 美 容 皮 肤 科 美 容 牙 科 和 美 容 中 医 科 等 多 种 医 疗 服 务 等,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及 利 润 也 均 主 要 来 自 上 述 服 务 的 销 售 公 司 对 服 务 的 目 标 客 户 定 位 清 晰, 同 时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的 变 化 适 时 调 整 销 售 结 构 公 司 未 来 将 进 一 步 拓 展 市 场 覆 盖 面, 加 强 品 牌 建 设, 以 公 司 现 有 的 优 势 资 源 推 进 行 业 的 整 合, 增 加 市 场 话 语 权 从 商 业 模 式 来 看, 公 司 将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以 及 品 牌 认 知 度, 加 大 市 场 推 广 力 度, 不 断 提 高 医 疗 美 容 服 务 市 场 竞 争 力 和 占 有 率,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的 影 响 力 从 风 险 管 理 来 看, 公 司 自 股 份 制 改 造 以 来, 制 定 了 相 对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且 对 于 风 险, 公 司 初 步 建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对 当 前 面 临 的 风 险 因 素 有 较 为 客 观 全 面 的 认 识, 并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对 策 从 审 计 情 况 来 看,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并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的 财 务 报 表, 通 过 查 阅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4 号 持 续 经 营 中 列 举 的 影 响 其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相 关 事 项, 未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324 号 持 续 经 营 中 列 举 的 影 响 其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相 关 事 项, 并 且 由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270

伙 ) 出 具 的 XYZH/2016BJA50353 号 审 计 报 告, 会 计 师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 ( 一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 二 )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解 散 ; ( 三 ) 因 公 司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需 要 解 散 ; ( 四 )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被 撤 销 ; ( 五 )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本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解 散 公 司 营 业 状 态 为 在 续, 不 存 在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重 整 和 解 或 者 破 产 申 请 情 况 综 上, 主 办 券 商 认 为 公 司 满 足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中 关 于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要 求 271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一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人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董 事 签 字 : 汪 永 安 刘 二 海 方 敏 张 泉 源 刘 浩 监 事 签 字 : 李 雷 李 春 霞 王 霖 琪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 汪 永 安 刘 剑 如 丁 阳 李 继 锋 马 东 升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年 月 日 272

主 办 券 商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周 易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73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项 目 小 组 签 字 页 )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 刘 介 星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 李 玉 标 陈 玲 陈 宇 琴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74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确 认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经 办 人 员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中 引 用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张 克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唐 炫 廖 志 勇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275

律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经 办 律 师 已 阅 读 伊 美 尔 ( 北 京 )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确 认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经 办 人 员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中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朱 小 辉 朱 经 办 律 师 : 张 剡 宗 爱 华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月 日 276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资 产 评 估 师 已 阅 读, 确 认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经 办 人 员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评 估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何 宜 华 签 字 注 册 评 估 师 : 李 军 虞 锋 江 苏 中 天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77

第 六 节 附 件 ( 一 )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报 告 ; ( 二 )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 ( 三 ) 法 律 意 见 书 ; ( 四 ) 公 司 章 程 ; ( 五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同 意 挂 牌 的 审 查 意 见 ; ( 六 ) 其 他 与 公 开 转 让 有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