炫 彩 互 动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合 作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概 述 一 编 制 说 明 为 更 好 地 整 合 优 质 的 互 联 网 内 容 渠 道 资 源, 规 范 手 机 游 戏 互 联 网 运 营 合 作 要 求, 实 现 游 戏 产 业 的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炫 彩 互 动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所 有 提 供 手 机 游 戏 内 容 互 联 网 渠 道 运 营 合 作 业 务 的 合 作 伙 伴 本 办 法 包 括 概 述 渠 道 推 广 商 务 模 式 产 品 管 理 渠 道 商 准 入 与 退 出 管 理 计 费 结 算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等 部 分 本 办 法 起 草 单 位 : 炫 彩 互 动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所 有 与 炫 彩 互 动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提 供 手 机 游 戏 内 容 优 质 渠 道 资 源 的 合 作 伙 伴 三 解 释 修 订 权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2015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其 所 有 权 修 订 权 及 解 释 权 归 属 炫 彩 互 动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章 渠 道 推 广 一 渠 道 推 广 定 义 渠 道, 是 指 把 业 务 产 品 向 用 户 推 广 的 通 道 或 途 径, 产 品 或 服 务 经 过 渠 道 推 广 后 可 更 快 速 地 被 用 户 所 感 知 与 获 取 炫 彩 互 动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炫 彩 互 动 ) 与 具 有 优 质 互 联 网 渠 道 资 源 的 核 心 合 作 伙 伴 展 开 合 作, 快 速 发 行 与 推 广 优 秀 业 务 产 品 渠 道 合 作 伙 伴 利 用 自 有 资 源 参 与 炫 彩 互 动 的 游 戏 业 务 推 广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渠 道 推 广 可 分 为 渠 道 发 行 方 式 与 渠 道 运 营 方 式 渠 道 发 行 方 式 是 指 炫 彩 互 动 向 渠 道 商 提 供 优 秀 游 戏 内 容, 渠 道 商 进 行 内 容 推 广 渠 道 运 营 方 式 是 指 渠 道 商 向 炫 彩 互 动 提 供 优 质 推 广 渠 道, 炫 彩 互 动 对 推 广 渠 道 进 行 实 际 运 营 及 内 容 推 广 根 据 渠 道 推 广 方 式 的 不 同, 炫 彩 互 动 与 渠 道 商 的 商 务 模 式 将 相 应 调 整 二 推 广 业 务 类 型 根 据 业 务 的 需 要, 推 广 业 务 包 括 以 下 两 种 类 型 : 单 机 业 务 : 指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不 需 要 通 过 移 动 互 联 网 与 游 戏 服 务 器 或 其 他 用 户 产 生 互 动 的 游 戏, 也 包 括 仅 触 发 联 网 激 活 计 费 上 传 积 分 的 游 戏 ; 网 游 业 务 : 以 互 联 网 为 传 输 媒 介, 以 游 戏 运 营 商 服 务 器
和 用 户 手 机 为 处 理 终 端, 以 游 戏 客 户 端 或 浏 览 器 为 信 息 交 互 窗 口, 旨 在 实 现 娱 乐 休 闲 交 流 和 取 得 虚 拟 成 就 的 具 有 可 持 续 性 的 个 体 性 多 人 在 线 游 戏 第 三 章 商 务 模 式 一 合 作 对 象 渠 道 商 : 负 责 手 机 游 戏 业 务 的 预 置 销 售 营 销 推 广 等 工 作 渠 道 商 包 括 应 用 商 店 终 端 厂 家 第 三 方 卖 场 Free WAP 等 二 合 作 基 本 原 则 炫 彩 互 动 与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许 可 的 合 作 伙 伴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公 平 合 作, 实 现 合 作 共 赢, 共 同 推 进 炫 彩 互 动 手 机 游 戏 业 务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炫 彩 互 动 与 合 作 伙 伴 双 方 本 着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共 同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电 信 业 务 信 息 服 务 及 信 息 安 全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政 策, 以 及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 为 用 户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炫 彩 互 动 与 合 作 伙 伴 的 业 务 合 作 分 成 以 平 台 计 费 系 统 采 集 成 功 的 计 费 数 据 为 计 费 结 算 依 据 依 据 资 源 投 入 和 职 责 分 工 的 不 同, 炫 彩 互 动 与 渠 道 对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按 比 例 进 行 合 作 分 成 三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炫 彩 互 动 炫 彩 互 动 为 渠 道 商 提 供 运 营 支 持 ; 炫 彩 互 动 为 渠 道 商 提 供 优 质 的 游 戏 内 容 ( 二 ) 渠 道 商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渠 道 提 供 者 均 可 申 请 成 为 爱 游 戏 渠 道 商 ; 渠 道 商 需 遵 守 炫 彩 互 动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渠 道 商 提 供 业 务 营 销 渠 道 ; 渠 道 商 对 炫 彩 互 动 的 技 术 业 务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专 有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对 外 披 露 ; 其 它 相 关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合 作 双 方 合 同 协 议 具 体 约 定 四 合 作 模 式 炫 彩 互 动 定 位 : 负 责 提 供 业 务 内 容 运 营 支 持, 并 享 有 该 业 务 的 相 应 知 识 产 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商 标 业 务 名 称 业 务 标 识 专 利 商 业 模 式 ) 渠 道 商 定 位 : 负 责 手 机 游 戏 业 务 的 预 置 销 售 营 销 推 广 等 工 作 渠 道 商 包 括 应 用 商 店 终 端 厂 家 第 三 方 卖 场 Free WAP 等 具 体 合 作 模 式 有 以 下 几 种 : 分 成 比 例 分 成 内 容 3:4:3 3:3:4 炫 彩 互 动 : 内 容 提 供 商 : 渠 道 商 3:5:2
3:2:5 以 上 分 成 比 例 具 体 按 爱 游 戏 开 放 平 台 拟 合 关 系 及 展 示 内 容 为 准 ( 平 台 链 接 :open.play.cn) 其 中 : 电 信 默 认 分 成 比 例 为 3:4:3; 移 动 联 通 分 成 比 例 为 3:3:4 除 默 认 分 成 比 例 以 外 的 其 他 分 成 比 例, 需 渠 道 商 通 过 爱 游 戏 开 放 平 台 点 击 确 认, 同 意 后 方 可 投 放 一 渠 道 合 作 业 务 :(CP 自 行 申 报, 渠 道 商 进 行 确 认, 最 终 由 炫 彩 互 动 提 供 电 信 计 费 通 道 ) (1) 电 信 通 信 账 户 计 费 分 成 方 式 : 渠 道 推 广 服 务 费, 为 在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基 础 上, 扣 除 坏 账 代 计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后, 按 实 际 收 入 的 一 定 分 成 比 例 支 付 给 乙 方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渠 道 推 广 服 务 费 = (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 坏 账 金 额 - 代 计 费 金 额 - 其 他 费 用 ) 分 成 比 例 乙 方 : 实 际 收 入 的 一 定 分 成 比 例 以 爱 游 戏 开 放 平 台 展 示 为 准 其 中 : a) 坏 账 金 额 : 表 示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 坏 账 比 例 其 中 坏 账 比 例 一 般 为 8%, 如 实 际 坏 账 比 例 超 过 8%, 按 实 际 坏 账 比 例 计 算 ;
b) 代 计 费 金 额 : 表 示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扣 除 坏 账 比 例 后 * 代 计 费 比 例 其 中 代 计 费 比 例 按 实 际 情 况 计 算 ; 二 炫 彩 互 动 独 代 自 研 产 品 : (1) 电 信 通 信 账 户 计 费 分 成 方 式 : 渠 道 推 广 服 务 费, 为 在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基 础 上, 扣 除 坏 账 代 计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后, 按 实 际 收 入 的 一 定 分 成 比 例 支 付 给 乙 方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渠 道 推 广 服 务 费 = (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 坏 账 金 额 - 代 计 费 金 额 - 其 他 费 用 ) 分 成 比 例 乙 方 : 实 际 收 入 的 一 定 分 成 比 例 以 爱 游 戏 开 放 平 台 展 示 为 准 其 中 : a) 坏 账 金 额 : 表 示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 坏 账 比 例 其 中 坏 账 比 例 一 般 为 8%, 如 实 际 坏 账 比 例 超 过 8%, 按 实 际 坏 账 比 例 计 算 ; b) 代 计 费 金 额 : 表 示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扣 除 坏 账 比 例 后 * 代 计 费 比 例 其 中 代 计 费 比 例 按 实 际 情 况 计 算 ; (2) 移 动 通 信 账 户 计 费 分 成 方 式 :
渠 道 推 广 服 务 费, 为 在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基 础 上, 扣 除 坏 账 及 其 他 费 用 后, 按 移 动 的 实 际 收 入 的 一 定 分 成 比 例 支 付 给 乙 方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渠 道 推 广 服 务 费 = (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 坏 账 金 额 - 其 他 费 用 ) 分 成 比 例 乙 方 : 实 际 收 入 的 一 定 分 成 比 例 以 爱 游 戏 开 放 平 台 展 示 为 准 其 中 : a) 坏 账 金 额 : 表 示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 坏 账 比 例 其 中 坏 账 比 例 按 照 实 际 坏 账 比 例 计 算 (3) 联 通 通 信 账 户 计 费 分 成 方 式 : 渠 道 推 广 服 务 费, 为 在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基 础 上, 扣 除 坏 账 及 其 他 费 用 后, 按 联 通 的 实 际 收 入 的 一 定 分 成 比 例 支 付 给 乙 方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渠 道 推 广 服 务 费 = (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 坏 账 金 额 - 其 他 费 用 ) 分 成 比 例 乙 方 : 实 际 收 入 的 一 定 分 成 比 例 以 爱 游 戏 开 放 平 台 展 示 为 准 其 中 :
a) 坏 账 金 额 : 表 示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业 务 产 生 的 交 易 收 入 * 坏 账 比 例 其 中 坏 账 比 例 按 照 实 际 坏 账 比 例 计 算 以 上 计 费 分 成 中, 其 他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销 号 客 户 费 用 ( 含 预 销 号 ): 账 期 内 处 于 销 号 和 预 销 号 状 态 的 号 码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2) 停 机 客 户 费 用 : 账 期 内 处 于 停 机 状 态 的 号 码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3) 退 费 费 用 : 同 一 账 期 内 已 经 确 认 的 退 费 费 用 总 和 ; (4) 客 户 服 务 成 本 : 账 期 内 已 经 确 认 的 客 户 投 诉 或 咨 询 的 客 服 成 本 ; (5) 恶 意 欠 费 : 前 一 账 期 内 已 经 确 认 并 已 结 算 给 乙 方 的 客 户 恶 意 欠 费 的 所 有 费 用 ; (6) 用 户 赠 款 消 费 费 用 : 用 户 使 用 赠 款 账 户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7) 沉 默 客 户 等 无 效 客 户 号 码 非 业 务 开 通 范 围 的 等 非 正 常 使 用 客 户 号 码 产 生 的 费 用 ; (8) 违 约 或 非 正 常 业 务 行 为 收 入 : 乙 方 通 过 违 约 手 段 或 非 正 常 业 务 行 为 造 成 的 业 务 收 入, 如 : 自 消 费 等 ; (9) 因 乙 方 提 供 的 内 容 或 服 务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客 户 拒 绝 支 付 功 能 费 信 息 费 通 信 费 或 者 产 生 欠 费 的 ; (10) 其 他 原 因
第 四 章 产 品 管 理 一 产 品 要 求 1 游 戏 必 须 是 合 法 健 康 积 极 向 上 的, 不 得 提 供 含 有 色 情 反 动 等 非 法 内 容 的 服 务,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的 相 关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 2 游 戏 具 有 相 关 的 版 权 证 明 或 授 权 证 明 ; 3 游 戏 资 费 符 合 炫 彩 互 动 游 戏 业 务 规 范 资 费 标 准 二 产 品 更 新 ( 一 ) 产 品 库 更 新 为 了 保 证 游 戏 产 品 库 内 容 质 量, 保 持 游 戏 可 玩 性, 趣 味 性, 炫 彩 互 动 将 定 期 更 新 游 戏 产 品, 并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剔 除 部 分 产 品 库 内 容 ; ( 二 ) 渠 道 商 推 广 产 品 更 新 为 了 保 证 游 戏 对 用 户 的 吸 引 性, 渠 道 商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对 产 品 进 行 更 新, 原 则 上 每 月 至 少 更 新 一 款 游 戏 产 品 第 五 章 渠 道 商 准 入 与 退 出 管 理 一 渠 道 商 接 入 要 求 ( 一 ) 申 报 渠 道 合 作 伙 伴 必 须 具 有 以 下 相 关 证 件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相 关 证 件 资 料 ( 二 ) 申 报 渠 道 合 作 方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公 司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10 万 ; 具 有 游 戏 产 品 推 广 能 力 ; 拥 有 固 定 的 规 模 用 户 群 ; 二 渠 道 接 入 流 程 符 合 渠 道 商 接 入 要 求, 并 达 成 合 作 意 向 的 渠 道 合 作 伙 伴, 可 通 过 炫 彩 互 动 开 放 平 台 提 出 合 作 申 请 新 增 渠 道 合 作 伙 伴 应 按 照 要 求 完 整 填 写 和 提 交 各 类 接 入 资 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材 料 :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公 司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证 明 ; 公 司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通 过 资 质 审 核 的 合 作 伙 伴, 炫 彩 互 动 将 与 合 作 伙 伴 签 订 合 同, 并 分 配 渠 道 号, 安 排 接 入 联 调 工 作, 并 完 成 合 同 流 程 以 上 合 作 接 入 流 程 全 部 完 成 后, 合 作 伙 伴 即 可 开 展 业 务 三 渠 道 商 退 出 渠 道 商 退 出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主 动 申 请 退 出 违 约 退 出 无 法 联 系 的 渠 道 商 的 退 出 等 多 种 情 况 ( 一 ) 退 出 机 制
考 核 退 出 : 渠 道 商 连 续 3 个 月 收 入 较 低, 并 且 未 积 极 组 织 资 源 推 广 业 务, 炫 彩 互 动 有 权 要 求 渠 道 商 退 出, 次 月 生 效 主 动 申 请 退 出 : 渠 道 商 因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主 动 要 求 终 止 合 作 渠 道 商 必 须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炫 彩 互 动 提 出 申 请 在 此 期 间 渠 道 商 应 继 续 向 其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渠 道 商 必 须 在 其 门 户 网 站 上 显 著 位 置 发 布 即 将 停 止 炫 彩 互 动 手 机 游 戏 渠 道 服 务 的 公 告, 并 配 合 炫 彩 互 动 继 续 做 好 相 关 客 服 工 作 违 约 退 出 : 如 渠 道 商 严 重 违 约 或 连 续 违 约,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实 行 违 约 退 出 ( 参 考 第 七 章 第 二 节 渠 道 处 罚 原 则 与 办 法 ) 无 法 联 系 渠 道 商 退 出 : 炫 彩 互 动 通 过 申 报 时 的 联 系 方 式, 均 无 法 与 其 取 得 联 系 的 渠 道 商, 在 与 该 渠 道 商 合 作 协 议 到 期 后, 炫 彩 互 动 将 通 过 公 告 的 形 式, 或 官 网 发 布 的 形 式, 要 求 该 渠 道 商 主 动 与 炫 彩 互 动 联 系 如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的 30 天 内, 该 渠 道 商 未 能 联 系 炫 彩 互 动, 则 认 为 该 渠 道 商 无 续 约 意 愿, 结 束 合 作 ( 二 ) 退 出 要 求 终 止 合 作 后 渠 道 商 需 确 保 客 户 资 料 顺 利 转 接 炫 彩 互 动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考 虑 给 解 除 合 作 协 议 的 渠 道 商 提 供 一 个 月 的 退 出 缓 冲 期 在 此 期 间, 渠 道 商 除 应 继 续 向 其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外, 有 条 件 的 渠 道 商 必 须 在 其 门 户 网 站 上 显 著 位 置 发 布 即 将 停 止 炫 彩 互 动 手 机 游 戏 业 务 服 务 的 公 告, 并 配 合 炫 彩 互 动 继 续 做 好 相 关 客 服 工 作 解 除 合 作 协 议 后, 炫 彩 互 动 将 收 回 分 配 给 原 合 作 渠 道 商 的 渠 道 号 等 网 络 资 源, 满 三 个 月 冷 号 期 后 再 重 新 分 配 自 退 出 之 日 起, 炫 彩 互 动 原 则 上 半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被 退 出 的 渠 道 商 重 新 递 交 的 新 合 作 申 请 四 渠 道 商 日 常 管 理 渠 道 商 公 司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时, 需 向 炫 彩 互 动 服 务 接 口 人 提 交 申 请 公 司 信 息 变 更 包 括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企 业 法 人 变 更 银 行 信 息 变 更 相 关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等 炫 彩 互 动 核 实 信 息 后 给 予 变 更 在 企 业 名 称 和 银 行 信 息 变 更 期 间, 暂 停 该 渠 道 商 的 账 务 结 算, 变 更 完 成 后 恢 复 五 资 源 置 换 要 求 为 更 好 地 整 合 合 作 伙 伴 的 优 质 推 广 渠 道 资 源, 对 渠 道 合 作 伙 伴 作 出 以 下 资 源 置 换 要 求 : 合 作 伙 伴 需 在 其 自 有 门 户 网 站 首 页 或 游 戏 频 道 首 屏 显 著 位 置 提 供 运 营 合 作 营 销 推 广 位, 以 供 重 点 游 戏 业 务 或 明 星 产 品 的 推 广 与 营 销 合 作 伙 伴 根 据 自 身 运 营 情 况 建 立 运 营 合 作 专 区, 利 用 其 自 有 营 销 资 源 进 行 相 关 业 务 推 广
第 六 章 计 费 结 算 一 业 务 计 费 方 式 业 务 计 费 方 式 主 要 为 两 种 模 式 : 短 信 计 费 : 用 户 在 使 用 游 戏 过 程 中 购 买 道 具 或 激 活 游 戏, 通 过 短 信 完 成 计 费 ( 不 包 含 运 营 商 正 常 通 信 费 ) 第 三 方 支 付 : 具 备 一 定 实 力 和 信 誉 保 障 的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提 供 的 交 易 支 持 平 台, 如 PayPal 支 付 宝 财 付 通 盛 付 通 等 二 结 算 管 理 ( 一 ) 结 算 原 则 炫 彩 互 动 游 戏 业 务 为 跨 网 业 务, 以 炫 彩 互 动 计 费 系 统 采 集 的 成 功 计 费 的 话 单 为 计 费 结 算 依 据 炫 彩 互 动 和 渠 道 商 结 算 分 成 比 例 参 见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 二 ) 结 算 内 容 结 算 内 容 包 括 炫 彩 互 动 应 付 给 合 作 伙 伴 的 分 成 费 用 以 及 合 作 伙 伴 应 付 给 炫 彩 互 动 的 费 用 合 作 伙 伴 应 付 炫 彩 互 动 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违 约 扣 款 客 户 投 诉 退 费 费 用 异 常 信 息 费 等 的 结 算, 同 一 周 期 结 算 时 相 互 抵 扣 处 理 扣 除 之 后 合 作 伙 伴 结 算 金 额 为 负 数 时, 合 作 伙 伴 应 向 炫 彩 互 动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炫 彩 互 动 对 实 际 结 算 按 比 例 分 成, 分 成 后 再 扣 减 合 作 伙 伴 应 付 炫 彩 互 动 的 款 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违 约 扣 款 客 户 投 诉 退 费 费 用 等, 作 为 结 算 支 出 金 额 对 于 退 出 的 渠 道 商, 炫 彩 互 动 将 立 即 暂 停 该 渠 道 商 退 出 业 务 线 所 有 未 付 款 的 结 算, 自 退 出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若 无 新 的 违 规 违 约 行 为 发 生,3 个 月 后 自 动 恢 复 所 有 未 付 款 的 结 算 ( 三 ) 结 算 流 程 1 通 过 中 国 电 信 计 费 通 道 产 生 收 入 的 结 算 流 程 : 结 算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结 算 周 期 为 三 个 月, 即 第 一 个 月 产 生 的 信 息 服 务 费, 在 第 三 个 月 月 底 前 拨 付 到 合 作 方 账 户 结 算 流 程 如 下 : 第 一 个 月 产 生 信 息 服 务 费 ; 第 二 个 月 的 十 日 前 向 合 作 伙 伴 发 布 结 算 信 息 ; 如 有 疑 问, 合 作 伙 伴 可 于 结 算 信 息 发 布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渠 道 管 理 系 统 向 炫 彩 互 动 申 请 对 帐, 并 在 第 二 个 月 的 二 十 五 日 之 前 将 盖 章 确 认 的 对 账 单 和 发 票 送 达 炫 彩 互 动 联 系 人 如 果 因 为 渠 道 商 原 因 或 者 对 帐 原 因 造 成 渠 道 商 未 能 在 第 二 个 月 的 二 十 五 日 前 反 馈 对 账 确 认 单 和 发 票 ( 按 炫 彩 互 动 要 求 盖 渠 道 商 公 章 ), 则 炫 彩 互 动 将 延 迟 对 该 渠 道 商 该 月 的 业 务 结 算 付 款, 即 炫 彩 互 动 在 收 到 渠 道 商 对 帐 确 认 单 及 发 票 后 的 下 个 季 度 末 前 向 渠 道 商 付 款
若 渠 道 商 未 能 在 一 年 之 内 ( 自 业 务 发 生 的 第 二 个 月 的 十 五 日 起 算 ) 向 炫 彩 互 动 发 出 对 帐 确 认 单, 则 视 为 渠 道 商 放 弃 收 取 该 笔 款 项 的 权 利 炫 彩 互 动 自 此 免 除 向 渠 道 商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的 义 务 炫 彩 互 动 于 第 三 个 月 的 二 十 八 日 前 将 扣 除 了 坏 账 违 约 扣 款 等 款 项 的 结 算 款 拨 付 到 渠 道 商 指 定 账 户 结 算 款 拨 付 条 件 : 累 计 净 结 算 金 额 为 正 值 2 通 过 中 国 移 动 中 国 联 通 计 费 通 道 产 生 收 入 的 结 算 流 程 : 结 算 周 期 为 两 个 月, 即 第 一 个 月 收 到 中 国 移 动 中 国 联 通 相 关 结 算 款, 在 第 二 个 月 月 底 前 拨 付 到 合 作 方 账 户 结 算 流 程 如 下 : 第 一 个 月 收 到 中 国 移 动 中 国 联 通 及 第 三 方 支 付 相 关 结 算 款 ; 第 二 个 月 的 十 日 前 向 合 作 伙 伴 发 布 结 算 信 息 ; 如 有 疑 问, 合 作 伙 伴 可 于 结 算 信 息 发 布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渠 道 管 理 系 统 向 炫 彩 互 动 申 请 对 帐, 并 在 第 二 个 月 的 二 十 五 日 之 前 将 盖 章 确 认 的 对 账 单 和 发 票 送 达 炫 彩 互 动 联 系 人 如 果 因 为 渠 道 商 原 因 或 者 对 帐 原 因 造 成 渠 道 商 未 能 在 第 二 个 月 的 二 十 五 日 前 反 馈 对 账 确 认 单 和 发 票 ( 按 炫 彩 互 动 要 求 盖 渠 道 商 公 章 ), 则 炫 彩 互 动 将 延 迟 对 该 渠 道 商 该 月 的
业 务 结 算 付 款, 即 炫 彩 互 动 在 收 到 渠 道 商 对 帐 确 认 单 及 发 票 后 的 下 个 季 度 末 前 向 渠 道 商 付 款 若 渠 道 商 未 能 在 一 年 之 内 ( 自 业 务 发 生 的 第 二 个 月 的 十 五 日 起 算 ) 向 炫 彩 互 动 发 出 对 帐 确 认 单, 则 视 为 渠 道 商 放 弃 收 取 该 笔 款 项 的 权 利 炫 彩 互 动 自 此 免 除 向 渠 道 商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的 义 务 炫 彩 互 动 于 第 二 个 月 的 二 十 八 日 前 将 扣 除 了 坏 账 违 约 扣 款 等 款 项 的 结 算 款 拨 付 到 渠 道 商 指 定 账 户 结 算 款 拨 付 条 件 : 累 计 净 结 算 金 额 为 正 值 三 结 账 管 理 ( 一 ) 对 账 流 程 渠 道 商 对 相 关 对 帐 结 果 有 疑 议 可 向 炫 彩 互 动 提 起 申 诉 渠 道 商 在 结 算 信 息 发 布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通 过 渠 道 管 理 系 统 提 交 对 账 申 请 月 费 用 差 额 在 5%( 含 5%) 以 上 可 进 行 对 账, 查 证 属 实 后 则 于 下 月 进 行 调 帐, 若 渠 道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出 对 帐 申 请, 则 默 认 为 认 可 结 算 数 据, 炫 彩 互 动 不 再 受 理 渠 道 商 该 结 算 月 的 对 帐 申 请 炫 彩 互 动 根 据 流 程 进 行 收 入 核 对, 并 将 对 帐 核 对 结 果 通 过 渠 道 管 理 系 统 向 渠 道 商 发 布 ( 二 ) 对 账 要 求 渠 道 商 确 定 对 帐 专 岗 联 系 人 ( 需 提 供 联 系 人 姓 名 手 机 固 定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等 信 息 ), 负 责 与 炫 彩 互 动 进 行 对 账 等
事 宜 渠 道 商 必 须 提 交 有 效 的 结 算 统 计 数 据 第 七 章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一 内 容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与 处 理 办 法 内 容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与 处 理 办 法 参 照 爱 游 戏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信 用 积 分 管 理 办 法 二 渠 道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与 处 理 办 法 ( 一 ) 渠 道 商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定 义 渠 道 商 推 广 中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况 ): 1 将 游 戏 业 务 包 装 为 淫 秽 内 容 进 行 推 广 ; 2 在 黄 色 站 点 推 广 炫 彩 互 动 游 戏 业 务 ; 3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散 布 淫 秽 色 情 迷 信 内 容 等 行 为 ; 4 未 经 炫 彩 互 动 同 意, 自 行 发 展 下 游 渠 道 合 作, 将 炫 彩 互 动 游 戏 业 务 放 在 第 三 方 网 站 上 进 行 推 广 及 展 示 等 行 为 5 无 资 费 页 提 示, 直 接 跳 转 ; 6 以 任 何 手 段 诱 导 欺 骗 用 户 进 行 订 购 ; 7 将 炫 彩 互 动 游 戏 业 务 作 为 代 收 费 管 道 ( 二 )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渠 道 商 在 推 广 业 务 过 程 中 出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将 做 如 下 处 理 :
1 暂 停 新 业 务 计 费 申 请 ( 老 业 务 正 常 计 费 ), 待 整 改 合 格 后 恢 复 合 作 ; 2 根 据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采 取 从 暂 停 业 务 整 顿 1 到 3 个 月 到 合 作 伙 伴 违 规 退 出 的 处 理 ; 3 危 害 用 户 利 益 但 情 节 较 轻 者, 罚 没 违 规 业 务 当 月 收 入 ; 危 害 用 户 利 益 且 情 节 严 重 者, 罚 没 渠 道 当 月 收 入 暂 停 业 务 整 顿 后, 在 业 务 合 作 恢 复 时 需 重 新 报 备 合 作 运 营 资 源, 由 炫 彩 互 动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恢 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