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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粤 安 监 ( 2015) 137 号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申 报 2015 年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人 力 资 源 ) 局, 顺 德 区 民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直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 2015) 128 号 ) 关 于 调 整 今 年 安 全 工 程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时 间 的 复 函 ( 粤 人 社 函 2015) 2081 号 ) 等 要 求, 现 将 2015 年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评 审 依 据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执 行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级 工 程 一 1

师 资 格 条 件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规 2015) 2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执 行 关 于 深 化 我 省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人 发 ( 2003) 178 号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177 号 ) 关 于 明 确 当 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97 号 ); 职 称 外 语 条 件 执 行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 计 算 机 条 件 执 行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执 行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的 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明, 2015 年 度 不 作 要 求 二 资 历 条 件 ( 一 ) 申 报 评 审 高 级 资 格 的,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工 程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者 ( 资 历 计 算 至 申 报 当 年 8 月 31 日 止, 下 同 ) 2.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博 士 学 位 者 取 得 非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学 历 ( 学 位 ), 或 非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者, 申 报 本 资 格, 须 参 加 由 评 委 会 组 织 的 答 辩 判 定 其 是 否 具 备 与 本 资 格 相 对 应 的 本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和 能 力 3. 取 得 国 家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并 注 册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者, 在 初 次 申 报 时, 可 申 报 高 级 资 格 ( 二 ) 申 报 评 审 中 级 资 格 的,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2 一

1. 获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7 年 以 上,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前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累 计 3 年 以 上 2.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2 年 以 上 ; 未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 年 以 上 3.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3 年 以 上 ; 未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5 年 以 上 4.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 年 以 上 ; 未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8 年 以 上 5.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中 专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8 年 以 上 ; 未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巧 年 以 上 取 得 非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学 历 ( 学 位 ) 或 非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助 理 级 资 格 者, 申 报 本 资 格, 须 参 加 由 评 委 会 组 织 的 答 辩 判 定 其 是 否 具 备 本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和 能 力 ( 三 ) 经 统 一 考 试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大 中 专 院 校 ( 不 含 业 余 函 授 等 成 人 教 育 ) 毕 业 或 参 加 省 组 织 的 自 学 考 试 获 得 本 专 业 博 士 或 硕 士 学 位,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符 合 本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可 申 请 初 次 考 核 认 定 中 级 资 格 : 1. 获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博 士 学 位 2. 获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后, 在 本 专 业 岗 位 上 继 续 一 3 一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3. 取 得 国 家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并 注 册 ( 四 )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申 报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按 如 下 规 定 力 理 : 1. 从 中 央 部 委 外 省 ( 市 ) 和 军 队, 通 过 组 织 调 动 转 业 安 置 或 个 人 自 主 来 粤 工 作 且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在 我 省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高 一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根 据 粤 人 社 发 2010) 306 号 要 求, 其 在 省 外 ( 军 队 ) 通 过 人 事 部 门 授 权 的 评 委 会 评 审 获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经 确 认 取 得 我 省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方 可 作 为 在 我 省 申 报 评 审 的 有 效 依 据 2.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不 在 我 省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我 省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高 级 或 中 级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除 按 资 格 条 件 及 粤 人 社 发 (2010) 306 号 要 求 提 交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和 有 关 确 认 材 料 外, 还 须 提 交 中 级 或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及 评 审 表 ; 通 过 以 考 代 评 方 式 取 得 省 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须 提 交 省 外 ( 省 市 级 人 社 部 门 ) 实 行 以 考 代 评 的 政 策 文 件 考 试 报 名 表 ; 取 得 省 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获 得 的 中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证 明 材 料 ( 五 ) 海 外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回 国 后 首 次 申 报 职 称 可 按 实 际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直 接 申 报 评 审 相 应 档 次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不 受 资 历 计 算 机 英 语 条 件 限 制, 但 需 要 提 供 足 以 说 明 其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能 力 学 术 水 平 的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首 先, 提 交 的 业 绩 材 料 是 在 国 外 期 间 取 得 的, 可 以 是 论 文, 也 可 以 是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 其 次, 这 些 成 果 要 有 较 高 的 水 平, 得 到 国 内 三 位 以 上 同 行 专 家 的 一 致 认 可 或 推 荐 一 4 一

( 六 ) 具 有 国 家 公 务 员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身 份 的 人 员 参 照 原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依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具 备 国 家 公 务 员 身 份 人 员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问 题 的 批 复 ( 粤 人 函 2005) 301 号 ) 执 行 ( 七 ) 非 公 有 制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相 关 材 料 由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后, 直 接 报 所 在 地 县 ( 区 市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由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人 才 代 理 机 构 审 核, 由 所 在 地 县 ( 区 市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由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人 才 代 理 机 构 将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报 材 料 分 类 报 送 上 一 级 人 事 部 门 ( 八 ) 外 省 或 中 央 驻 粤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需 委 托 我 省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须 先 将 外 省 省 级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委 ( 总 公 司 )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委 托 函, 连 同 申 报 材 料 报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管 理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报 送 申 报 材 料,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 九 ) 在 我 省 职 称 评 定 工 作 中,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生 可 与 中 专 学 历 人 员 同 等 对 待,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 技 师 ) 班 毕 业 生 可 与 大 专 学 历 人 员 同 等 对 待 ( 十 )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资 历 计 算 和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均 截 止 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 三 外 语 条 件 要 求 按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12007) 120 号 ) 执 行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免 考 人 员 范 围,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职 称 外 语 不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 1.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的 ; 一 5 一

2. 2015 年 8 月 31 日 年 满 50 岁 的 ; 3. 在 县 ( 不 含 市 辖 区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 4. 参 加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或 按 2005 年 6 月 后 新 考 试 标 准 成 绩 达 到 总 分 的 60% 以 上 申 报 副 高 级 资 格 的 ; 5. 参 加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或 按 2005 年 6 月 新 考 试 标 准 成 绩 达 到 总 分 的 60% 以 上 申 报 中 级 资 格 的 四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按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关 于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科 目 更 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 执 行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免 考 人 员 范 围,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不 作 为 必 备 条 件 : 1.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的 ; 2.20 15 年 8 月 31 日 年 满 50 周 岁 的 ; 3 二 在 县 ( 不 含 市 辖 区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 4, 取 得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二 级 以 上 合 格 证 书 的 ; 5. 转 换 系 列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未 取 得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但 新 申 报 专 业 要 求 取 得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的, 应 参 加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证 书 ; 6. 我 省 组 织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用 合 格 证 书 只 作 为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不 再 作 为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五 实 行 双 公 示 制 度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务 必 在 申 报 前 按 规 定 将 申 报 材 料, 特 别 是 高 ( 中 )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和 一 6 一

单 位 的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及 电 话, 同 时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置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放 置 在 单 位 会 议 室 等 公 共 场 所, 以 供 查 验 评 前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受 理 信 访 主 要 由 单 位 人 事 ( 职 称 )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接 收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凡 经 受 理 查 实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和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申 报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报 送,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对 举 报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核 实 的, 应 如 实 注 明, 先 行 报 送, 但 不 得 停 止 核 查, 核 查 结 果 及 时 报 送 我 局, 并 在 评 审 后 公 示 评 审 结 果 六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要 求 ( 一 ) 申 报 人 必 须 按 照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高 中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和 报 评 的 要 求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并 按 如 下 顺 序 归 类 装 订 ( 注 : 所 有 复 印 件 必 须 有 经 办 人 签 名 注 明 日 期 并 加 盖 公 章 方 为 有 效 ) : 1. 广 东 省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信 息 录 入 表 一 份 ; 2.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两 份 ; 3. 免 冠 大 一 寸 近 期 正 面 相 片 一 张 ( 贴 在 贴 资 格 证 相 片 页 上 ) ; 4.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评 审 登 记 表 一 式 25 份, 其 中 一 份 为 原 件 ; 5. 学 历 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继 续 教 育 证 各 一 份 ( 地 市 报 评 材 料 由 地 市 人 事 部 门 验 证 后 交 复 印 件, 省 直 部 门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验 证 后 交 复 印 件 ), 参 加 人 事 部 或 省 外 语 统 一 命 题 考 试 证 书 或 通 过 BFT (A ) 级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须 经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或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一 7 一

障 局 职 称 部 门 或 考 试 机 构 加 具 的 审 核 意 见 );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原 件 ; 6.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年 度 考 核 材 料 ( 年 度 考 核 和 任 职 期 满 考 核 ) 登 记 表 各 一 份 ( 复 印 件 需 由 人 事 部 门 验 印 盖 章 ); 7.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主 要 专 业 工 作 业 绩 成 果, 即 作 品 奖 励 证 书 业 绩 证 明, 或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主 要 贡 献 者 完 成 的 项 目, 获 得 社 会 学 术 技 术 团 体 或 专 业 主 管 部 门 评 价 鉴 定 证 书 文 字 评 述 材 料 各 一 式 一 份 ; 8. 论 文 著 作 ( 代 表 作 ) 包 括 : 学 术 技 术 或 专 业 论 文 著 作 译 著 及 解 决 技 术 难 题 的 专 项 技 术 分 析 报 告 或 实 例 材 料 各 一 式 一 份 ( 交 原 件 ); 9. 本 人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业 绩 报 告 ( 3000 字 以 内 ) 一 式 一 份 ; 10.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前 公 示 表 一 份 ( 原 件 ); 11. 申 报 人 在 现 工 作 单 位 缴 交 今 年 度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凭 证 原 件, 并 由 社 保 部 门 加 具 业 务 专 用 章, 复 印 件 一 律 无 效 缴 交 社 保 单 位 和 申 报 单 位 不 一 致 或 不 连 续 的, 不 得 申 报 ; 12. 送 评 材 料 目 录 一 份 ( 贴 在 资 料 档 案 袋 封 面 ); 13. 正 确 写 好 寄 回 本 人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的 信 封 两 个, 用 于 邮 寄 评 审 结 果 通 知 或 公 示 函, 以 及 领 证 和 清 退 材 料 通 知 ( 二 ) 凡 送 审 的 中 报 材 料 一 律 用 不 易 破 损 的 硬 纸 皮 档 案 袋 密 封 并 加 盖 骑 缝 章, 确 保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评 委 会 不 受 理 的 申 报 材 料, 将 重 新 密 封 并 加 盖 骑 缝 章 后 按 原 报 一 8 一

送 渠 道 退 回 ( 三 ) 申 报 评 审 人 员 要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对 照 国 家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及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必 须 如 实 填 报 并 一 次 性 提 交 全 部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送 单 位 审 核 和 公 示, 凡 应 填 写 未 填 的 栏 目 按 无 处 理 评 审 材 料 经 单 位 报 送 评 委 会 后, 一 律 不 得 再 对 材 料 进 行 调 整 和 补 充 ( 四 ) 相 关 评 审 表 格 (09 年 版 ) 可 在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站 ( 网 址 : www.gdhrss.gov.cn ) 下 载 中 心 一 表 格 下 载 ( 请 在 表 格 类 型 处 选 择 职 称 评 审 ) 栏 目 下 载, 材 料 规 格 以 表 格 上 要 求 为 准 ( 五 )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须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电 子 版 为 保 证 文 件 读 取 的 可 靠 性, 请 提 交 用 光 盘 保 存 的 电 子 版 申 报 材 料 电 子 版 与 纸 质 申 报 材 料 须 清 晰 一 致, 其 中, 论 文 专 业 技 术 总 结 和 申 报 表 2. 3 要 求 使 用 与 原 件 一 致 的 WORD 版 电 子 文 档 因 电 子 版 与 纸 质 申 报 材 料 不 清 晰 不 一 致 影 响 评 审 结 果 的, 由 申 报 者 个 人 负 责 七 有 关 说 明 1. 根 据 粤 人 发 2004J 223 号 文 规 定,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继 续 教 育 年 度 考 核 和 任 职 期 满 考 核 不 作 为 离 退 休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必 要 条 件 2, 论 文 要 求 原 则 上 按 照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论 文 发 表 刊 物 等 级 划 分 规 定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5) 300 号 ) 规 定 执 行 ; 论 文 所 发 表 的 专 业 刊 物 是 指 与 所 申 报 专 业 类 别 相 一 致 或 相 近 的 正 式 学 术 刊 物, 在 与 所 申 报 专 业 类 别 不 一 致 一 9 一

或 不 相 近 的 刊 物 及 综 合 性 刊 物 专 栏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仅 供 参 考, 不 能 计 算 作 为 有 效 的 论 文 篇 数 3.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要 求,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在 专 业 组 评 审 环 节 实 行 答 辩 制 度 不 按 时 到 会 答 辩 者, 不 提 交 评 委 会 评 审 答 辩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4.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必 须 按 资 格 条 件 的 规 定, 分 别 提 交 材 料, 并 把 申 报 另 一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表 作 为 申 报 本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不 得 以 同 样 的 业 绩 材 料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不 同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5, 属 于 委 托 评 审 范 围 的, 需 同 时 提 供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出 具 的 同 意 受 理 申 报 评 审 的 函 6.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流 程,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结 束 后, 我 局 须 将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申 报 材 料 送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复 核,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对 复 核 通 过 人 员 发 放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领 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和 清 退 申 报 材 料 的 具 体 时 间, 我 局 将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复 核 的 完 成 情 况, 在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公 布 上 述 有 关 文 件 通 知 请 在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通 知 公 告 栏 目 下 载 或 查 看 j 戈 评 审 收 费 评 审 收 费 按 关 于 转 发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 35 号 ) 的 规 定, 收 取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为 : 高 10 一

级 评 审 费 每 人 580 元, 中 级 评 审 ( 认 定 ) 费 每 人 450 元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过 程 中 需 进 行 答 辩 论 著 鉴 定 的, 可 收 取 答 辩 费 140 元 论 著 鉴 定 费 200 元 九 报 送 评 审 材 料 时 间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调 整 今 年 安 全 工 程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时 间 的 复 函 ( 粤 人 社 函 (2015) 2081 号 ), 本 专 业 报 送 评 审 材 料 时 间 为 2015 年 9 月 23 日 至 10 月 23 日 ( 工 作 日 的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2:00-5:30) 为 了 避 免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时 出 现 拥 塞 导 致 无 法 现 场 审 核 现 象, 请 尽 量 在 10 月 16 日 前 将 评 审 材 料 报 送 指 定 地 点 十 报 送 材 料 地 址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地 址 :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一 楼 办 证 大 厅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建 设 大 马 路 19 号 广 东 安 监 大 厦 )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韦 辉 020-83I135437 13631363659; 陶 卫 红 020-831359060 全 生 产 鉴 怒 着 理 局 一 ii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深 圳 市 经 济 贸 易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顺 德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力 公 室 2015 年 9 月 2 日 印 发 校 对 人 : 黄 昭 打 字 :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