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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授 予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细 则 6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81 附 件 1 关 于 采 用 学 位 论 文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检 测 系 统 对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进 行 检 测 的 管 理 办 法 93 附 件 2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抽 查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96 附 件 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预 答 辩 和 答 辩 的 基 本 程 序 100 附 件 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取 得 学 术 成 果 的 基 本 规 定 10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涉 密 学 位 论 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05 奖 助 与 处 分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和 荣 誉 奖 励 的 规 定 11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创 新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12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创 新 基 金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125 各 级 优 秀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奖 励 标 准 13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兼 任 三 助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13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13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2 150

其 它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业 务 费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规 定 15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婚 育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 15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证 校 徽 管 理 规 定 162 图 书 馆 关 于 研 究 生 提 交 学 位 论 文 的 管 理 规 定 16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16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17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校 园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19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医 院 管 理 规 定 199 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研 究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学 校 研 究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研 究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三 条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三 助 ( 助 教 助 研 助 管 ) 1

工 作,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条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助 学 贷 款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研 究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第 一 节 学 籍 管 理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五 条 新 生 必 须 持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照 所 附 的 研 究 生 新 生 报 到 须 知 的 规 定 办 理 入 学 报 到 手 续 新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者, 应 事 先 书 面 ( 并 附 有 关 证 2

明 ) 向 研 究 生 院 请 假,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期 报 到 请 假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新 生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时, 必 须 到 学 校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复 查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医 院 或 学 校 医 院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但 不 具 有 学 籍, 户 口 和 档 案 不 调 入 学 校, 不 享 受 在 校 研 究 生 待 遇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者, 可 以 在 次 年 6 月 份 前 向 研 究 生 院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同 时 提 供 学 校 医 院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经 我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入 学 时 已 怀 孕 的 新 生, 应 根 据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婚 育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 的 要 求 办 理 暂 缓 入 学 手 续, 由 本 人 申 请 并 获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第 七 条 新 生 办 理 完 报 到 须 知 规 定 的 手 续 后, 到 所 在 学 院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资 格 复 查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送 交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研 究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时 间 到 所 在 学 院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事 先 书 面 请 假, 请 假 两 周 内 由 所 在 学 院 审 批, 超 过 两 周 由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期 注 册 无 正 当 事 由 未 经 批 准 超 过 两 周 时 间 未 注 册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3

各 学 院 应 在 开 学 第 一 周 星 期 一 上 午 将 研 究 生 注 册 情 况 向 研 究 生 院 书 面 报 告 第 十 条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齐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研 究 生, 不 予 注 册 第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录 取 类 别 不 得 更 改 ( 如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不 得 改 为 非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非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不 得 改 为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等 )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考 勤 第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所 修 课 程 及 应 修 学 分 数 遵 照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和 培 养 计 划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具 体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和 考 核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按 零 分 记,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和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除 急 病 或 紧 急 事 故 外, 不 得 事 后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凡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批 准 或 虽 经 批 准 但 逾 期 而 未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者, 按 旷 课 论 处 对 旷 课 者 应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请 假, 均 应 由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后, 并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4

第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请 假 审 批 办 法 如 下 : ( 一 ) 因 病 请 假 研 究 生 请 病 假 必 须 持 学 校 医 院 或 指 定 医 院 开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 如 在 外 地 可 由 当 地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开 具 证 明 )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请 假 时 间 在 两 周 以 内 者 经 导 师 批 准, 并 报 学 院 备 案 ; 两 周 以 上 者 经 导 师 同 意, 报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二 ) 因 事 请 假 对 研 究 生 请 事 假 应 严 格 控 制 请 事 假 须 持 有 关 证 明 请 假 时 间 在 一 周 以 内 者 由 导 师 批 准, 并 报 学 院 备 案 ; 一 周 以 上 者 经 导 师 同 意, 由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第 十 九 条 请 假 期 满 三 天 内 到 学 院 报 到 销 假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续 假 者, 需 重 新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在 一 学 期 内 请 假 累 计 达 3 周 以 上 的 应 当 休 学 第 二 十 条 研 究 生 假 期 回 家 度 假, 不 得 提 前 离 校, 并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返 校 ; 节 假 日 外 出 不 能 回 校 住 宿 者, 应 事 先 向 班 长 报 告, 并 依 时 返 校 ; 家 住 学 校 附 近 的 研 究 生, 节 假 日 可 以 回 家 住 宿, 其 他 时 间 离 校 应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不 受 理 请 假 出 国 探 亲 出 国 进 修 留 学 等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最 后 一 学 期 不 受 理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的 申 请 第 三 节 转 学 转 专 业 及 转 导 师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一 般 不 受 理 转 学 转 专 业 及 改 换 指 导 导 师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转 学 位 类 别 和 领 域 第 二 十 三 条 转 学 5

研 究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研 究 生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我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研 究 生 转 校 外 培 养 单 位,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导 师 学 院 同 意, 经 研 究 生 院 审 查,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省 内 转 学 应 到 专 业 对 口 符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条 件 的 单 位, 拟 转 入 单 位 同 意 接 受,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方 可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与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协 商,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单 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接 受 外 单 位 转 学 研 究 生, 必 须 有 正 当 理 由, 转 学 研 究 生 的 原 有 基 础 与 学 术 水 平 应 符 合 我 校 培 养 研 究 生 要 求 学 生 所 在 单 位 与 我 校 研 究 生 院 联 系, 提 供 转 学 的 必 要 材 料, 研 究 生 院 征 得 接 收 学 科 导 师 和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并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转 入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就 业 的 ; ( 三 ) 应 予 退 学 的 ; ( 四 ) 其 它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转 专 业 ( 领 域 ) ( 一 ) 研 究 生 如 有 以 下 原 因 之 一 者, 可 允 许 转 专 业 ( 领 域 ): 1. 所 学 专 业 已 作 调 整 ; 2. 导 师 出 国 不 归 或 调 动 工 作, 且 本 专 业 无 法 调 整 安 排 ; 3. 经 学 校 医 院 或 指 定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确 认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6

或 生 理 缺 陷, 不 宜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或 其 他 培 养 单 位 的 相 近 专 业 学 习 者 ; ( 二 ) 如 确 实 因 上 述 原 因 申 请 转 专 业 ( 领 域 ) 者, 须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在 不 同 学 科 门 类 之 间 转 专 业, 需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正 副 主 席 联 署 批 准 ; 2. 在 同 一 学 科 门 类 内 不 同 一 级 学 科 间 转 专 业, 经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3. 在 一 级 学 科 内 转 专 业 或 在 同 一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内 转 领 域,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批 准 转 专 业 学 习 的 研 究 生, 如 无 与 转 入 专 业 相 应 的 前 一 级 学 位, 需 在 导 师 安 排 下 补 修 前 一 级 学 位 的 不 少 于 4 门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 学 士 学 位 ) 或 不 少 于 3 门 专 业 必 修 课 ( 硕 士 学 位 ),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方 能 参 加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转 专 业 的 研 究 生 在 转 入 专 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科 学 研 究 时 间, 不 得 短 于 所 在 学 科 专 业 同 期 ( 从 转 入 时 间 算 起 ) 的 研 究 生 因 转 专 业 而 导 致 研 究 生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学 校 将 不 负 担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和 培 养 业 务 费, 该 费 用 由 研 究 生 和 导 师 自 筹 解 决 属 定 向 就 业 的 研 究 生 办 理 转 专 业 需 经 原 单 位 同 意 第 二 十 五 条 转 导 师 导 师 因 故 无 法 继 续 指 导 研 究 生 需 转 换 导 师 的,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申 明 理 由, 经 转 出 转 入 双 方 导 师 同 意, 且 符 合 学 校 关 于 导 师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相 关 规 定, 由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当 研 究 生 与 指 导 教 师 之 间 发 生 非 学 术 性 矛 盾 ( 纠 纷 ), 7

应 由 所 在 学 院 及 时 出 面 进 行 调 解 若 调 解 无 效, 学 院 应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建 议 或 方 案, 并 报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申 请 转 学 转 专 业 ( 领 域 ) 和 转 导 师,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若 出 现 异 议, 由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具 体 处 理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申 请 休 学 研 究 生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必 须 休 学 : ( 一 ) 在 一 学 期 内 请 假 或 入 医 院 治 疗 累 计 达 3 周 以 上 的 ; ( 二 ) 已 怀 孕 6 个 月 以 上 的 ; ( 三 ) 经 学 校 医 院 诊 断 为 严 重 传 染 性 疾 病 ( 如 肝 炎 肺 结 核 等 ) 的 ; ( 四 ) 经 批 准, 以 非 毕 业 生 的 身 份 创 业 或 到 用 人 单 位 全 职 工 作 的 ; ( 五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中 断 学 业 者 第 二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时 间 一 般 以 学 期 计, 期 满 后 需 继 续 休 学 的, 可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但 累 计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 一 ) 一 般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附 有 关 证 明, 经 导 师 同 意,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1. 因 病 休 学 者 须 持 学 校 医 院 签 署 的 意 见 ; 2. 因 公 务 休 学 者 须 持 由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8

( 二 ) 应 当 休 学 而 不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者, 由 学 院 提 出 具 体 处 理 意 见,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第 三 十 条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研 究 生 待 遇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医 院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休 学 期 满 一 周 前 提 出 复 学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休 学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应 根 据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医 院 管 理 规 定 提 交 相 应 的 健 康 证 明, 并 经 我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确 认 能 坚 持 正 常 学 习, 经 导 师 学 院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方 可 复 学 第 三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休 学 期 间, 如 发 现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经 学 校 批 准,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予 以 退 学 或 作 出 其 它 相 应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研 究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三 十 四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以 退 学 : ( 一 ) 逾 期 两 周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二 )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三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四 )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可 重 修 一 次, 重 修 仍 不 及 格 的 ; ( 五 ) 经 过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或 学 位 ( 毕 业 ) 9

论 文 工 作 明 显 表 现 出 科 研 能 力 差 的 ; ( 六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七 ) 未 经 批 准 连 续 两 周 不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 ( 八 ) 因 事 请 假 一 学 期 内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且 未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 ( 九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退 学, 由 本 人 申 请 或 导 师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研 究 生 院 审 查 后, 由 校 长 会 议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六 条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应 当 在 决 定 公 布 之 日 起 一 周 之 内 办 好 离 校 手 续 并 离 开 学 校 在 离 校 前 须 持 研 究 生 退 学 离 校 通 知 书 到 研 究 生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退 档 手 续, 逾 期 不 再 办 理, 且 学 校 不 再 保 留 档 案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档 案 户 口 原 则 上 退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入 学 前 为 本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因 学 业 成 绩 不 及 格 退 学 的, 由 学 校 报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派 遣 手 续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 三 个 月 ) 没 有 找 到 工 作 单 位 的, 其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按 培 养 计 划 的 规 定,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学 位 ( 毕 业 )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学 位 10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准 予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通 过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习, 德 体 合 格, 但 学 位 ( 毕 业 ) 论 文 答 辩 未 通 过 者,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经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向 学 校 申 请 补 答 辩 一 次 补 答 辩 通 过 者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 补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者, 以 后 不 得 再 补 答 辩 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尚 未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而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水 平 者, 可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并 发 给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经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向 学 校 申 请 补 答 辩 一 次 补 答 辩 通 过 者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 补 答 辩 仍 未 通 过 者, 以 后 不 得 再 补 答 辩 第 三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毕 业 时 要 做 好 毕 业 鉴 定 鉴 定 内 容 包 括 德 智 体 三 方 面 研 究 生 应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地 填 写 毕 业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送 研 究 生 院 第 四 十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四 十 三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由 所 在 单 位 开 具 证 明, 经 本 人 申 请, 经 研 究 生 院 核 实 后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1

第 七 节 提 前 毕 业 与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第 四 十 四 条 三 年 制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提 前 修 完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学 业 成 绩 和 学 位 论 文 特 别 优 秀, 除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要 求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之 外, 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一 学 期 毕 业 : 1. 至 少 有 一 篇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导 师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在 SSCI AHCI SCI EI( 光 盘 版 ) CSSCI 收 录 期 刊 或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发 表 的 论 文 ; 2.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 排 名 前 三 ) 获 得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 的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1 项 ; 或 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为 第 一 发 明 人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1 项 ; 或 获 得 地 市 级 ( 地 级 市 ) 及 以 上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1 项, 排 名 前 三 以 下 情 况 不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 1. 有 课 程 重 修 记 录 或 曾 被 列 入 跟 踪 培 养 对 象 ; 2. 在 校 期 间 因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而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 含 警 告 ) 处 分 或 考 试 作 弊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者 第 四 十 五 条 要 求 提 前 毕 业 的 三 年 制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于 拟 毕 业 时 间 前 三 个 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送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批 准 第 四 十 六 条 提 前 毕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就 业 若 是 暑 期 毕 业 的, 应 在 3 月 20 日 之 前 上 报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列 入 当 年 就 业 计 划 ; 若 是 春 季 毕 业 的, 则 应 在 12 月 20 日 前 上 报 列 入 次 年 就 业 计 划 第 四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学 制, 全 日 制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12

学 制 为 3 年 ( 本 硕 创 新 班 本 硕 连 读 学 制 为 2 年 ),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2~3 年, 公 开 招 考 的 学 术 型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2+3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3 年, 本 博 创 新 班 硕 博 连 读 1+4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4 年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学 业 者, 可 以 申 请 适 当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硕 士 研 究 生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为 规 定 学 制 加 2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为 规 定 学 制 加 3 年 第 四 十 八 条 研 究 生 要 求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学 院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在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期 间, 不 发 放 研 究 生 业 务 费 延 长 时 间 不 计 学 制 定 向 就 业 研 究 生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须 经 原 定 向 单 位 同 意 第 四 十 九 条 研 究 生 达 到 在 校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时, 应 以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和 退 学 处 理 等 形 式 之 一 终 止 学 籍, 并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五 十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研 究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涉 黄, 以 及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研 究 生 形 象 有 损 学 校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五 十 一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13

第 五 十 二 条 研 究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研 究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研 究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研 究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研 究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 提 供 研 究 生 兼 任 三 助 工 作 岗 位, 由 聘 用 单 位 根 据 受 聘 研 究 生 履 行 合 同 情 况, 按 月 核 发 适 当 的 酬 金 第 五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必 须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并 获 得 批 准 后 才 能 进 行 第 五 十 六 条 研 究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必 须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五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八 条 对 于 品 学 兼 优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给 予 精 神 鼓 励 和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采 用 方 式 有 : 表 扬 ( 口 头 和 通 报 ), 发 给 奖 状 证 书 奖 章 奖 品 奖 励 金 14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等 第 五 十 九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研 究 生, 学 校 给 予 与 其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的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第 六 十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六 十 一 条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有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在 对 研 究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研 究 生 本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15

第 六 十 三 条 处 分 和 报 批 程 序 :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的, 由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审 查 决 定,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的, 经 学 院 审 查 决 定 后, 须 送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并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在 完 成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主 管 校 领 导 逐 级 审 核 后, 须 由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研 究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六 十 五 条 研 究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研 究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七 条 研 究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八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达 之 日 起, 研 究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九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研 究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研 究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16

第 七 十 条 对 研 究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一 条 对 接 受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同 等 学 力 申 请 学 位 者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第 八 次 修 订 17

培 养 管 理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培 养 目 标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科 研 作 风, 有 献 身 于 科 学 的 事 业 心 合 作 精 神 和 创 新 精 神, 能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具 有 健 康 的 心 理 和 体 格 第 二 条 学 习 年 限 公 开 招 考 的 学 术 型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2+3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3 年, 本 博 创 新 班 硕 博 连 读 1+4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4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除 按 培 养 计 划 修 完 课 程 外, 主 要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和 撰 写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学 业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学 院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可 适 当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公 开 招 考 的 学 术 型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2+3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为 6 年, 本 博 创 新 班 硕 博 连 读 1+4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为 7 年 第 三 条 培 养 计 划 21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应 在 两 周 内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制 定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应 明 确 研 究 方 向, 并 对 课 程 学 习 文 献 阅 读 科 学 研 究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等 作 出 具 体 安 排, 并 需 体 现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特 长 培 养 计 划 经 导 师 同 意 后 执 行 培 养 计 划 一 式 四 份, 研 究 生 本 人 导 师 学 院 及 研 究 生 院 各 存 一 份 第 四 条 培 养 方 式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以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为 主, 培 养 独 立 从 事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掌 握 科 学 方 法, 树 立 严 谨 作 风 为 拓 宽 知 识 面, 促 进 学 科 的 交 叉 和 渗 透, 博 士 研 究 生 除 必 修 课 外, 还 应 结 合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个 人 特 点, 学 习 一 些 相 关 课 程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采 取 导 师 负 责 制 或 导 师 领 导 下 的 指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在 学 院 领 导 下, 博 士 生 导 师 可 聘 请 具 有 副 教 授 ( 或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指 导 小 组 提 倡 跨 学 院 聘 请 指 导 小 组 成 员 要 充 分 发 挥 导 师 ( 指 导 小 组 )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积 极 性,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方 式 可 灵 活 多 样 要 提 倡 和 鼓 励 相 关 学 科 之 间 的 交 叉, 以 开 辟 新 兴 学 科 和 边 缘 学 科 要 创 造 条 件, 加 强 与 国 内 外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术 交 流 和 与 社 会 各 界 的 联 系, 以 开 阔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视 野, 活 跃 学 术 思 想 第 五 条 课 程 及 环 节 设 置 为 拓 宽 深 化 理 论 水 平, 促 进 学 科 的 交 叉 和 渗 透, 视 各 专 业 的 具 体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完 成 包 括 培 养 方 案 中 所 有 的 必 修 课 及 部 分 选 修 课, 课 程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1 学 分 课 程 考 22

核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和 考 核 的 规 定 进 行 ( 一 )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包 括 : 1.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2 学 分 )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根 据 原 国 家 教 委 (87) 政 教 字 007 号 文 件 的 精 神 及 教 社 科 2010 2 号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在 第 一 学 期 安 排 博 士 研 究 生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的 学 习 2. 第 一 外 国 语 (3 学 分 ) 能 熟 练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具 有 一 定 的 外 语 听 说 读 写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外 语 课 程 安 排 在 第 一 学 期 学 习 3.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 不 少 于 6 学 分 ) 博 士 研 究 生 要 在 大 量 阅 读 文 献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拓 宽 知 识 面, 加 深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理 论 和 相 关 知 识 的 学 习 每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学 习 要 求, 可 根 据 其 本 人 实 际 情 况 和 学 位 论 文 的 需 要 确 定, 但 必 须 保 证 博 士 研 究 生 通 过 课 程 学 习, 达 到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的 要 求 鼓 励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修 其 它 学 科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跨 专 业 ( 学 科 专 业 的 性 质 相 距 较 远 ) 录 取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补 修 本 专 业 不 少 于 3 门 硕 士 专 业 必 修 课 ( 不 计 入 毕 业 要 求 最 低 总 学 分 ) ( 二 ) 环 节 设 置 : 1. 教 学 ( 社 会 ) 实 践 教 学 实 践 和 社 会 实 践,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可 选 其 中 一 项 进 行,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者 可 免 修 教 学 ( 社 会 ) 实 践 环 节 教 学 实 践 可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如 参 与 讲 授 本 专 业 本 科 高 年 23

级 选 修 课 本 专 业 硕 士 生 课 程 专 题 讲 座, 指 导 硕 士 生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等 时 间 安 排 4 至 6 周, 每 周 至 少 授 课 ( 含 讨 论 ) 6 小 时 ; 社 会 实 践 由 导 师 或 学 院 安 排 实 践 工 作 结 束 后, 填 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 社 会 ) 实 践 报 告 书 2. 中 期 考 核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考 核,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实 行 3. 学 术 活 动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 毕 业 ) 论 文 答 辩 前 必 须 参 加 15 次 以 上 ( 其 中 3 次 为 跨 二 级 学 科 ) 的 学 术 报 告 活 动 每 次 应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参 加 学 术 会 ( 讲 座 ) 考 核 表, 博 士 研 究 生 参 加 在 境 外 举 行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并 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英 文 会 议 论 文, 可 视 为 参 加 5 次 学 术 报 告 会 第 六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应 对 经 济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实 用 价 值 或 理 论 意 义,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成 果, 并 能 反 映 作 者 在 本 学 科 中 掌 握 了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应 尽 早 明 确 研 究 方 向, 一 般 在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确 定 研 究 范 围 通 过 查 阅 文 献 资 料, 调 查 研 究, 结 合 研 究 所 ( 室 ) 的 科 研 课 题, 发 挥 导 师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专 长, 在 第 二 学 期 完 成 文 献 综 述 和 开 题 报 告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每 学 期 应 在 研 究 所 ( 室 ) 作 3 次 以 上 阶 段 性 科 研 论 文 或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应 发 表 与 本 学 科 和 24

研 究 课 题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论 文 评 审 答 辩 工 作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第 七 条 其 他 1. 关 于 直 接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见 附 件 1 2. 关 于 工 程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规 定 另 行 制 定 3.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第 十 二 次 修 订 25

附 件 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直 接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规 定 ( 暂 行 )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从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中 选 拔 和 招 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直 博 生 ) 的 有 关 精 神, 为 加 强 直 博 生 的 管 理, 保 障 直 博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订 以 下 管 理 规 定 一 培 养 目 标 1.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能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科 研 作 风, 学 风 严 谨, 有 献 身 于 科 学 的 事 业 心 合 作 精 神 和 创 新 精 神, 能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2.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同 时 还 要 掌 握 一 定 的 相 关 学 科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3. 具 有 健 康 的 心 理 和 体 格 二 学 习 年 限 直 博 生 的 学 制 为 5 年 直 博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除 按 培 养 计 划 修 完 课 程 外, 主 要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和 撰 写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因 特 26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学 业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导 师 同 意, 学 院 审 核, 报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可 适 当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直 博 生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为 8 年 三 培 养 计 划 直 博 生 入 学 后, 应 在 两 周 内 根 据 本 专 业 直 博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制 定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应 明 确 研 究 方 向, 并 对 课 程 学 习 文 献 阅 读 科 学 研 究 开 题 报 告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等 作 出 具 体 安 排, 并 需 体 现 直 博 生 的 个 人 特 点 培 养 计 划 经 导 师 同 意 后 执 行 培 养 计 划 一 式 四 份, 研 究 生 本 人 导 师 学 院 及 研 究 生 院 各 存 一 份 四 培 养 方 式 直 博 生 的 培 养 以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为 主, 培 养 独 立 从 事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掌 握 科 学 方 法, 树 立 严 谨 作 风 直 博 生 的 培 养 采 取 导 师 负 责 制 或 在 导 师 领 导 下 的 指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在 学 院 领 导 下, 博 士 生 导 师 可 聘 请 具 有 副 教 授 ( 或 相 当 于 副 教 授 )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指 导 小 组, 提 倡 跨 学 院 聘 请 指 导 小 组 成 员 导 师 ( 指 导 小 组 ) 指 导 直 博 生 时 应 积 极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方 式 可 灵 活 多 样 ; 要 创 造 条 件, 加 强 与 国 内 外 专 家 学 者 的 学 术 交 流 和 与 社 会 各 界 的 联 系, 以 开 阔 直 博 生 的 视 野, 活 跃 学 术 思 想 五 课 程 及 培 养 环 节 设 置 直 博 生 的 培 养 实 行 学 分 制, 课 程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32 学 分, 27

各 学 院 可 确 定 高 于 此 标 准 的 学 分 要 求 直 博 生 必 须 在 中 期 考 核 前 完 成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的 课 程 学 习 为 拓 宽 知 识 面 深 化 理 论 水 平, 提 倡 和 鼓 励 相 关 学 科 之 间 知 识 的 交 叉 和 渗 透, 直 博 生 除 了 应 完 成 包 括 培 养 方 案 中 所 有 的 必 修 课 和 部 分 选 修 课, 同 时 还 须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结 合 本 专 业 的 特 点 及 个 人 的 课 题 研 究 方 向, 选 修 跨 一 级 学 科 课 程 课 程 考 核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和 考 核 的 规 定 进 行 在 课 程 及 环 节 设 置 中, 要 特 别 注 意 直 博 生 知 识 结 构 的 连 续 性 和 系 统 性, 以 提 高 直 博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水 平 创 新 能 力 和 实 践 能 力 ( 一 ) 课 程 设 置 1. 必 修 课 必 修 课 分 为 公 共 课 基 础 理 论 课 及 专 业 基 础 课,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23 学 分 (1) 公 共 课 (7 学 分 ): 中 国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当 代 (2 学 分 )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 (1 学 分 ) 第 一 外 语 (4 学 分 ); (2) 基 础 理 论 课 及 专 业 基 础 课 : 不 少 于 16 学 分 : 由 所 在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决 定 2. 选 修 课 选 修 课 一 般 包 括 :1 拓 宽 知 识 面 加 深 基 础 及 专 业 基 础 的 理 论 课 实 验 课 ;2 跨 一 级 学 科 课 程 ( 至 少 一 门 ),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9 学 分 跨 专 业 录 取 的 直 博 生, 由 导 师 ( 指 导 小 组 )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确 定 需 要 补 修 的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不 计 入 毕 业 要 求 最 低 28

总 学 分 ( 二 ) 培 养 环 节 设 置 1. 教 学 ( 社 会 ) 实 践 教 学 实 践 和 社 会 实 践, 直 博 生 在 导 师 ( 指 导 小 组 ) 指 导 下 可 选 其 中 一 项 进 行 教 学 实 践 可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如 参 与 讲 授 本 专 业 本 科 高 年 级 选 修 课 本 专 业 硕 士 生 课 程 专 题 讲 座, 指 导 硕 士 生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等 时 间 安 排 为 4 至 6 周, 每 周 至 少 授 课 ( 含 讨 论 )6 小 时 ; 社 会 实 践 由 导 师 或 学 院 安 排 实 践 工 作 结 束 后, 填 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 社 会 ) 实 践 报 告 书 2. 中 期 考 核 直 博 生 须 在 第 五 学 期 按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完 成 中 期 考 核 3. 学 术 活 动 直 博 生 在 学 位 ( 毕 业 ) 论 文 答 辩 前 必 须 参 加 20 次 以 上 ( 其 中 跨 一 级 学 科 不 少 于 3 次 ) 的 学 术 报 告 活 动 每 次 应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参 加 学 术 会 ( 讲 座 ) 考 核 表 直 博 生 参 加 在 境 外 举 行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并 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英 文 会 议 论 文, 可 视 为 参 加 5 次 学 术 报 告 会 4.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直 博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应 选 择 学 科 前 沿 领 域 或 对 我 国 科 技 进 步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有 重 要 理 论 意 义 或 重 大 实 用 价 值 的 课 题, 具 有 科 学 性 学 术 性 创 新 性 先 进 性 和 可 行 性,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成 果, 并 能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29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反 映 作 者 在 本 学 科 中 掌 握 了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直 博 生 的 学 位 论 文 应 在 导 师 ( 指 导 小 组 ) 指 导 下 由 直 博 生 独 立 完 成, 是 一 篇 ( 或 由 一 组 论 文 组 成 的 一 篇 ) 系 统 的 完 整 的 有 创 造 性 的 学 术 论 文 直 博 生 进 行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的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2.5 年 直 博 生 在 导 师 ( 指 导 小 组 ) 的 指 导 下, 应 尽 早 明 确 研 究 方 向 通 过 查 阅 文 献 资 料, 调 查 研 究, 结 合 导 师 ( 指 导 小 组 ) 的 科 研 课 题, 发 挥 导 师 ( 导 师 小 组 ) 和 直 博 生 的 专 长, 在 中 期 考 核 前 完 成 文 献 综 述 和 开 题 报 告 直 博 生 在 科 学 研 究 过 程 中, 每 学 期 应 在 导 师 ( 指 导 小 组 ) 所 在 的 科 研 团 队 作 3 次 以 上 阶 段 性 科 研 论 文 或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直 博 生 在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应 发 表 与 本 学 科 和 研 究 课 题 相 关 的 学 术 论 文,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论 文 评 审 答 辩 工 作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六 其 它 1. 直 博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按 培 养 计 划 的 规 定, 完 成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完 成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者,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准 予 其 博 士 毕 业 并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可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2. 直 博 生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但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通 30

过 者,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修 改 论 文, 三 个 月 后 至 一 年 内 申 请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若 答 辩 仍 不 通 过 的,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当 其 学 位 论 文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水 平 者, 可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3. 直 博 生 在 中 期 考 核 前 及 中 期 考 核 通 过 后 不 允 许 转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当 中 期 考 核 不 通 过 时, 经 本 人 申 请, 导 师 和 学 院 同 意, 并 经 研 究 生 院 批 准 后, 可 转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继 续 学 习 转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后, 必 须 根 据 该 年 本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 从 直 博 生 入 学 起 五 年 ) 内 完 成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各 个 培 养 环 节, 成 绩 合 格,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者, 可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4. 因 本 人 原 因 放 弃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5. 直 博 生 入 学 后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享 受 国 家 计 划 非 定 向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待 遇 ; 转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后, 当 学 年 度 不 享 受 各 类 奖 学 金 6.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第 三 次 修 订 3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攻 读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培 养 目 标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成 为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的, 在 国 民 经 济 建 设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的 开 创 型 复 合 型 高 层 次 人 才 具 体 培 养 目 标 是 : ( 一 )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的 重 要 思 想,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科 研 作 风, 有 献 身 于 科 学 的 事 业 心 合 作 精 神 和 创 新 精 神, 能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 二 ) 在 学 科 内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较 宽 的 知 识 面, 较 强 的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 能 熟 练 地 运 用 一 门 外 国 语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文 献, 具 有 中 外 文 互 译 撰 写 论 文 摘 要 和 初 步 听 说 的 能 力 ; 熟 悉 现 代 化 实 验 技 术 和 计 算 机 技 术, 能 胜 任 科 学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或 技 术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等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 三 ) 具 有 健 康 的 心 理 和 体 格 第 二 条 学 习 年 限 全 日 制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3 年 ( 本 硕 创 新 班 本 硕 连 读 学 制 为 2 年 )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学 业 者, 可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为 5 年 ( 本 硕 创 新 班 本 硕 连 读 的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为 4 年 ) 第 三 条 培 养 计 划 32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于 入 学 后 两 周 内 制 订 好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的 制 订 应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也 要 适 合 硕 士 研 究 生 本 人 的 实 际 水 平,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培 养 计 划 经 导 师 同 意 后 执 行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一 式 四 份, 研 究 生 本 人 导 师 学 院 及 研 究 生 院 各 存 一 份 第 四 条 培 养 方 式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贯 彻 课 程 与 论 文 并 重 的 原 则, 既 要 系 统 学 习 理 论, 又 要 进 行 较 深 入 的 科 学 研 究 ; 或 深 入 生 产 实 际 解 决 工 程 技 术 问 题 特 别 要 注 意 培 养 研 究 生 独 立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和 解 决 工 程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加 强 形 势 政 策 理 想 法 纪 道 德 品 质 和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实 行 导 师 负 责 和 研 究 所 ( 室 ) 或 科 研 团 队 集 体 培 养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导 师 应 在 思 想 品 德 和 业 务 学 习 两 方 面 关 心 和 教 育 硕 士 研 究 生, 引 导 他 们 走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道 路 ; 硕 士 研 究 生 要 虚 心 学 习, 积 极 进 取, 尊 敬 师 长, 教 学 相 长 第 五 条 课 程 及 培 养 环 节 设 置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设 置 分 为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课 程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25 学 分, 各 学 院 可 自 行 确 定 高 于 此 标 准 的 学 分 要 求 课 程 包 括 : ( 一 ) 必 修 课 必 修 课 分 为 公 共 课 基 础 理 论 课 及 专 业 基 础 课, 总 学 分 不 少 于 15 学 分 1. 公 共 课 33

(1)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3 学 分 必 修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2 学 分 二 选 一 : 自 然 辩 证 法 概 论 或 者 马 克 思 主 义 与 社 会 科 学 方 法 论,1 学 分 (2) 第 一 外 国 语,3 学 分, 2. 基 础 理 论 课 及 专 业 基 础 课 : 不 少 于 9 学 分 ( 二 ) 选 修 课 可 根 据 研 究 课 题 的 要 求 和 研 究 生 个 人 的 爱 好 兴 趣 来 选 修 课 程 允 许 有 潜 力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为 扩 大 知 识 面 而 多 选 修 课 程 鼓 励 研 究 生 选 修 跨 学 科 跨 专 业 的 课 程, 以 及 现 代 实 验 技 术 课 程 管 理 类 或 经 济 类 的 课 程, 有 关 学 院 应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跨 专 业 ( 学 科 专 业 的 性 质 相 距 较 远 ) 录 取 的 研 究 生 应 在 导 师 的 指 导 下 补 修 本 专 业 不 少 于 4 门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 不 计 入 毕 业 要 求 最 低 总 学 分 ) 培 养 环 节 设 置 : ( 一 ) 教 学 ( 社 会 ) 实 践 教 学 实 践 和 社 会 实 践,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可 选 其 中 一 项 进 行,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者 可 免 修 教 学 ( 社 会 ) 实 践 环 节 教 学 实 践 可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如 参 与 本 专 业 本 科 高 年 级 选 修 课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本 科 生 开 展 研 究 工 作 等 ; 社 会 实 践 由 导 师 或 学 院 安 排 实 践 工 作 结 束 后, 填 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学 ( 社 会 ) 实 践 报 告 书 ( 二 ) 中 期 筛 选 34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中 期 筛 选,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筛 选 分 流 办 法 实 行 ( 三 ) 学 术 活 动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参 加 10 次 以 上 ( 其 中 2 次 为 跨 二 级 学 科 ) 学 术 报 告 会 每 次 应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参 加 学 术 会 ( 讲 座 ) 考 核 表 参 加 以 英 文 为 工 作 语 言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并 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导 师 为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发 表 英 文 会 议 论 文, 可 视 为 参 加 5 次 学 术 报 告 会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学 位 论 文 是 研 究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培 养 研 究 生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和 独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 培 养 分 析 综 合 能 力, 发 现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 培 养 实 事 求 是 的 工 作 作 风 和 严 谨 踏 实 的 治 学 态 度, 以 达 到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尽 早 开 始,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较 广 泛 地 阅 读 中 文 和 外 文 文 献, 以 外 文 文 献 为 主, 外 文 资 料 总 阅 读 量 应 不 少 于 15~ 20 万 英 文 词 在 查 阅 文 献 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完 成 文 献 综 述 和 开 题 报 告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选 题 应 当 是 有 实 际 意 义 或 理 论 意 义 的 课 题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必 须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完 成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期 间, 研 究 所 ( 室 ) 或 科 研 团 队 应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考 查, 由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告 研 究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论 文 评 审 答 辩 工 作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申 请 学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第 七 条 其 他 35

1.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规 定 另 行 制 订 2. 全 日 制 硕 士 体 育 特 招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补 充 规 定 参 照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3.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第 十 二 次 修 订 36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培 养 目 标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目 标 是 掌 握 某 一 专 业 ( 或 职 业 ) 领 域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宽 广 的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较 强 的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能 够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工 作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素 养 的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具 体 要 求 为 : ( 一 )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热 爱 祖 国, 遵 纪 守 法,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具 有 科 学 严 谨 和 求 真 务 实 的 学 习 态 度 和 工 作 作 风, 身 心 健 康 ( 二 ) 掌 握 所 从 事 专 业 领 域 的 基 础 理 论 先 进 技 术 方 法 和 手 段,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二 条 学 习 年 限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学 制 为 2~3 年,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完 成 学 业 者, 可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期 限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为 规 定 学 制 加 2 年 第 三 条 培 养 计 划 新 生 入 学 后, 应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两 周 内 制 订 好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计 划 的 制 订 应 符 合 本 领 域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也 要 适 合 研 究 生 本 人 的 实 际 水 平,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和 循 序 渐 进 的 原 则 培 养 计 划 经 导 师 同 意 后 执 行 培 养 计 划 一 式 四 份, 研 究 生 本 人 导 师 学 院 及 研 究 生 院 各 存 一 份 第 四 条 培 养 方 式 37

以 双 导 师 或 导 师 组 的 形 式 指 导, 主 要 采 用 课 程 学 习 实 践 教 学 和 学 位 论 文 相 结 合 的 培 养 方 式 第 五 条 课 程 及 环 节 设 置 ( 一 ) 课 程 设 置 总 体 要 求 课 程 设 置 应 体 现 厚 基 础 理 论 重 实 际 应 用 博 前 沿 知 识, 着 重 突 出 专 业 实 践 类 课 程 或 工 程 实 践 类 课 程 要 以 实 际 应 用 为 导 向, 以 职 业 需 求 为 目 标, 以 综 合 素 养 和 应 用 知 识 与 能 力 的 提 高 为 核 心 教 学 内 容 要 强 调 理 论 性 与 应 用 性 课 程 的 有 机 结 合, 突 出 案 例 分 析 和 实 践 研 究 ; 教 学 过 程 要 重 视 运 用 团 队 学 习 案 例 分 析 现 场 研 究 工 程 实 践 模 拟 训 练 等 方 法 ; 要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研 究 和 解 决 实 践 问 题 的 能 力 各 专 业 领 域 可 根 据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特 点, 可 以 在 同 一 领 域 下 根 据 研 究 方 向 设 置 不 同 的 选 修 课 模 块 合 理 确 定 各 类 课 程 的 内 容 和 学 分, 以 达 到 所 应 具 备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能 力 要 求 ( 二 ) 实 践 教 学 总 体 要 求 实 践 教 学 是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鼓 励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实 习, 可 采 用 集 中 实 践 与 分 段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研 究 生 在 学 期 间, 必 须 保 证 累 计 时 间 一 般 应 不 少 于 6 个 月 的 实 践 教 学 各 学 院 要 提 供 和 保 障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开 展 实 践 的 条 件, 建 立 多 种 形 式 的 校 内 外 实 践 基 地, 保 证 实 践 环 节 的 学 时 数 和 学 分 比 例 注 重 吸 纳 和 使 用 社 会 资 源, 合 作 建 立 联 合 培 养 基 地, 联 合 培 养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改 革 创 新 实 践 性 教 学 模 式 推 进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用 人 单 位 实 际 需 求 的 紧 密 联 系, 积 极 探 索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的 模 式 各 学 院 要 对 研 究 生 实 践 环 节 实 行 全 程 管 理 服 务 和 质 量 38

评 价, 确 保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专 业 实 践 结 束 后,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须 撰 写 并 提 交 专 业 实 践 报 告, 由 实 践 基 地 和 学 校 分 别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须 重 修 学 校 对 专 业 实 践 采 取 事 前 抽 查 与 事 后 评 估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办 法 ( 具 体 见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专 业 实 践 抽 查 与 评 估 办 法 ( 试 行 ) ) ( 三 ) 课 程 及 环 节 设 置 具 体 要 求 各 学 位 类 别 具 体 课 程 及 环 节 设 置 以 当 年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为 准 第 六 条 学 位 论 文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来 源 于 应 用 课 题 或 工 程 实 际, 必 须 要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背 景 和 应 用 价 值 学 位 论 文 的 内 容 可 以 是 : 工 程 设 计 与 研 究 技 术 研 究 或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研 究 工 程 软 件 或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工 程 管 理 规 划 设 计 等 学 位 论 文 须 独 立 完 成,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工 作 量, 要 体 现 研 究 生 综 合 运 用 科 学 理 论 方 法 和 技 术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并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基 础, 具 有 先 进 性 实 用 性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其 中 一 位 导 师 来 自 培 养 单 位, 另 一 位 导 师 来 自 校 外 的 与 本 专 业 领 域 相 关 的 专 家 也 可 以 根 据 学 生 的 论 文 研 究 方 向, 成 立 指 导 小 组 论 文 评 审 答 辩 工 作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申 请 学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其 他 本 规 定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三 年 八 月 第 三 次 修 订 3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和 考 核 的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校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促 进 教 风 学 风 建 设,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条 课 程 管 理 1. 凡 为 我 校 研 究 生 开 设 的 课 程, 均 需 提 交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由 开 课 单 位 批 准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并 核 定 课 程 编 号 新 开 课 程 的 申 报 工 作 于 每 年 六 月 或 十 二 月 进 行 硕 士 研 究 生 专 业 选 修 课 任 课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讲 师 ; 硕 士 研 究 生 专 业 必 修 课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一 般 应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 特 殊 学 科 任 课 教 师 资 格 要 求, 经 学 院 同 意,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原 则 上 应 为 我 校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凡 未 经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一 律 不 予 承 认 学 分 2. 课 程 名 称 应 采 用 通 用 的 规 范 化 的 名 称, 力 求 准 确 简 洁, 并 要 求 有 中 文 (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个 汉 字 ) 和 英 文 课 程 名 称 3.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时 只 限 于 课 内 教 学 环 节 ( 包 括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上 机 考 试 等 ), 每 16 课 内 学 时 计 1 学 分 硕 士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每 门 课 2 个 学 分, 不 得 高 于 3 个 学 分 4. 研 究 生 教 材 应 选 用 较 成 熟 或 权 威 性 的 书 籍, 并 注 意 40

补 充 最 新 文 献 资 料 研 究 生 教 材 由 主 讲 教 师 负 责 提 前 订 购 5. 研 究 生 院 于 每 学 期 第 十 六 周 公 布 下 学 期 公 共 课 课 程 表, 并 向 公 共 课 教 师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通 知 书 各 学 院 根 据 公 共 课 课 程 表, 安 排 本 单 位 开 设 的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程 表 ( 于 下 学 期 第 1 周 内 送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并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通 知 书 6.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课 程, 均 应 依 时 开 出, 并 依 时 进 行 考 核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开 出 的, 需 由 主 讲 教 师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陈 述 原 由, 经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7. 必 修 课 不 能 调 整 选 修 课 若 需 调 整, 则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停 修 改 修 或 增 修 某 门 课 程, 必 须 在 该 门 课 程 开 课 前 一 学 期 的 学 期 末 ( 第 一 学 期 课 程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并 经 导 师 及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未 经 批 准 不 上 课 者, 该 门 课 程 按 零 分 计 未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而 自 行 修 读 课 程 的, 其 成 绩 不 予 承 认 8. 研 究 生 选 修 外 学 院 课 程, 开 课 单 位 应 给 予 支 持 9. 研 究 生 课 程 一 般 由 我 校 自 行 开 出 少 数 研 究 生 课 程 可 到 校 外 单 位 选 学, 由 导 师 提 出, 经 学 院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备 案, 所 需 经 费 自 理 研 究 生 经 导 师 推 荐 学 校 同 意 参 加 国 家 公 派 项 目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境 外 交 换 生 项 目 以 及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研 究 生 暑 期 学 校 修 读 研 究 生 课 程, 可 以 申 请 学 分 互 认, 互 认 的 课 程 必 须 是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对 应 的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10.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要 补 修 的 课 程, 必 须 通 过 考 核, 但 不 计 入 毕 业 要 求 最 低 总 学 分 41

11.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安 排 原 则 上 要 求 在 第 一 学 年 内 完 成 所 有 课 程 的 修 读 12.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相 关 信 息 如 有 变 动, 需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第 二 条 课 程 考 核 1. 研 究 生 课 程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成 绩 及 格 (60 分 为 及 格, 下 同 ) 取 得 学 分, 及 格 后 不 予 再 次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必 须 重 修 2. 课 程 考 核 应 在 课 程 结 束 后 进 行, 由 主 讲 教 师 负 责 主 持 考 核 方 式 要 按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可 采 用 笔 试 课 程 论 文 实 验 设 计 口 试, 可 同 时 选 择 多 种 考 核 方 式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修 课 考 核 方 式 一 般 应 为 笔 试, 其 中 考 查 知 识 部 分 须 采 用 闭 卷, 考 查 能 力 部 分 可 采 用 开 卷 或 其 他 考 核 方 式 3. 硕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为 150 分 钟, 博 士 研 究 生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为 180 分 钟 4. 公 共 课 考 试 由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安 排 专 业 课 考 试 由 学 院 组 织 安 排, 并 将 课 程 考 试 安 排 表 于 考 试 周 前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5. 同 一 门 课 缺 课 超 过 实 际 学 时 数 的 1/3 者, 不 得 参 加 所 学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必 须 重 修 研 究 生 在 入 学 前 两 年 内 修 完 的 研 究 生 课 程, 若 与 其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中 所 列 课 程 一 致 的, 应 于 进 校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 已 修 课 程 成 绩 确 认 手 续 经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确 认, 承 认 其 学 分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者, 其 提 前 进 修 期 间 的 课 程 成 绩 不 予 确 认 6.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应 在 课 程 考 核 前 一 周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42

申 请 缓 考 应 由 研 究 生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主 讲 教 师 和 导 师 同 意, 公 共 课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 专 业 课 由 本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7. 研 究 生 无 故 不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或 考 试 不 交 卷, 或 考 试 迟 到 三 十 分 钟 以 上, 或 中 途 擅 自 离 场 者 一 律 按 缺 考 论,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并 注 明 缺 考 8.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该 门 课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注 明 作 弊,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一 定 的 纪 律 处 分 其 中 代 考 作 弊, 双 方 均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9.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必 须 重 修 10. 缓 考 在 下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周 六 日 进 行 缓 考 仍 由 原 主 讲 教 师 负 责, 并 应 按 原 考 核 的 要 求 重 新 命 题 和 评 分 第 三 条 考 场 规 则 1. 考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携 带 研 究 生 证 参 加 考 试, 并 按 主 考 教 师 编 排 的 座 位 表 就 坐 2. 闭 卷 考 试 不 得 携 带 任 何 书 籍 笔 记 本 带 存 储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有 文 字 或 有 符 号 的 纸 张 入 座 3. 迟 到 三 十 分 钟 以 上, 不 得 入 场 ; 开 考 三 十 分 钟 后 方 可 交 卷 ; 未 交 卷 前 不 得 离 场 4. 考 生 答 题 必 须 用 蓝 ( 黑 ) 色 字 迹 钢 笔 圆 珠 笔 或 签 字 笔 书 写 字 迹 要 工 整 清 楚, 填 涂 要 规 范, 不 得 使 用 涂 改 液 答 案 书 写 在 草 稿 纸 上 的 一 律 无 效 5. 考 生 不 得 向 监 考 教 师 询 问 或 试 探 与 答 卷 有 关 的 问 题 6. 考 试 应 独 立 完 成, 不 得 有 任 何 作 弊 行 为 凡 有 夹 带 串 通 偷 看 旁 窥 等 作 弊 行 为 者, 均 以 作 43

弊 论 处, 取 消 其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资 格, 成 绩 按 零 分 计,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一 定 的 纪 律 处 分 7. 考 生 在 考 场 要 保 持 肃 静, 考 试 结 束 应 立 即 交 卷 提 前 交 卷 者 要 迅 速 离 场, 不 得 在 场 内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议 论 喧 哗 第 四 条 主 考 教 师 职 责 1. 考 前 根 据 考 场 情 况 和 考 试 人 数 编 排 座 位 表 ( 双 隔 位 排 列 ), 并 提 前 十 五 分 钟 进 场 2. 考 生 入 场 时, 督 促 考 生 将 不 能 带 入 座 位 的 书 籍 资 料 或 带 存 储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等 集 中 放 置 在 规 定 的 位 置 3. 开 考 前, 明 确 宣 布 考 试 时 间 开 考 后, 核 查 学 生 身 份 清 点 考 生 人 数, 统 计 实 发 考 卷 数 4. 对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的 考 生, 主 考 教 师 有 权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处 理 5.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不 能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中 途 不 得 离 场 6. 考 试 结 束 前 十 分 钟, 提 醒 考 生 在 试 卷 上 填 写 姓 名 学 院 专 业, 做 好 收 卷 的 准 备 工 作 收 卷 后 清 点 试 卷 数, 防 止 试 卷 丢 失 7. 不 得 随 意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第 五 条 成 绩 管 理 1.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均 以 百 分 制 计 分, 免 修 成 绩 按 85 分 计 2. 研 究 生 课 程 总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两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平 时 成 绩 所 占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总 成 绩 的 40% 3.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结 束 后 十 五 天 内, 主 讲 教 师 应 通 过 44

研 究 生 院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提 交 并 打 印 成 绩 单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学 院 存 档 一 份 交 研 究 生 院 ) 硕 士 研 究 生 专 业 课 试 题 答 卷 由 学 院 存 档, 硕 士 研 究 生 公 共 课 及 博 士 研 究 生 所 有 课 程 的 试 题 答 卷 由 研 究 生 院 存 档 逾 期 不 报 送 课 程 成 绩 且 无 特 殊 理 由 的,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作 废, 其 后 果 由 任 课 教 师 承 担 4.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的 试 题 答 卷 成 绩 单 应 存 档 备 查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试 题 答 卷 一 般 保 存 五 年, 成 绩 单 必 须 长 期 保 存 课 程 试 题 答 卷 由 学 校 保 密 室 统 一 销 毁 5.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答 卷 一 般 不 得 查 阅,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查 卷, 由 研 究 生 院 组 织 有 关 教 师 进 行, 学 生 不 得 参 与 6.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实 行 学 院 和 研 究 生 院 两 级 管 理 7.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其 学 籍 表 成 绩 总 册 移 交 学 校 档 案 馆 存 档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第 十 四 次 修 订 4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硕 博 连 读 实 施 办 法 硕 博 连 读 是 指 从 完 成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并 且 成 绩 优 异, 具 有 较 强 创 新 精 神 科 研 能 力 与 实 践 能 力 的 我 校 在 读 全 日 制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择 优 遴 选 博 士 研 究 生 为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2010 年 全 国 招 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教 学 2009 16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对 在 读 优 秀 全 日 制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硕 博 连 读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 简 称 硕 博 连 读 ) 制 订 以 下 实 施 办 法 一 基 本 类 别 硕 博 连 读 分 为 硕 博 连 读 (1+4) 和 硕 博 连 读 (2+3) 硕 博 连 读 (1+4) 是 指 从 我 校 在 读 一 年 级 优 秀 学 术 型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择 优 遴 选 博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学 制 4 年 硕 博 连 读 (2+3) 是 指 从 我 校 在 读 二 年 级 优 秀 学 术 型 全 日 制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择 优 遴 选 博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学 制 3 年 二 基 本 原 则 1. 申 报 者 只 能 在 本 校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 2. 申 报 者 原 则 上 应 在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内 选 择 专 业 若 选 报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以 外 的 专 业, 需 首 先 征 得 博 士 生 导 师 的 同 意, 并 需 在 中 期 考 核 前 修 完 所 报 专 业 的 硕 士 必 修 课 程 ; 3. 每 位 博 士 生 导 师 每 年 原 则 上 只 能 接 收 1 名 硕 博 连 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该 生 占 用 入 学 当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指 标 46

( 不 另 行 追 加 ); 4. 硕 博 连 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在 博 士 毕 业 前 完 成 硕 士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 5. 硕 博 连 读 的 研 究 生 不 允 许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三 申 请 条 件 1.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 2. 定 向 就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申 报 须 经 原 单 位 同 意 ; 3. 申 报 者 一 般 应 按 培 养 计 划 修 完 必 修 课 程,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课 程 成 绩 优 良 ; 4. 有 较 强 创 新 精 神 科 研 能 力 与 实 践 能 力, 在 硕 士 学 习 期 间 表 现 突 出, 有 培 养 前 途, 硕 士 生 导 师 同 意 推 荐, 博 士 生 导 师 同 意 接 收 四 工 作 流 程 1. 申 报 者 每 年 3 月 登 陆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页 填 报 个 人 信 息, 并 在 下 载 专 区 下 载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填 写 完 毕 交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 2. 各 学 院 审 核 后,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报 者 汇 总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交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办 公 室 ; 3. 所 有 申 报 者 必 须 参 加 复 试 复 试 时 间 及 内 容 与 当 年 公 开 招 考 入 学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相 同 ; 4. 复 试 结 束 后, 由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确 定 录 取 名 单 ; 5. 学 校 公 布 获 得 硕 博 连 读 资 格 的 研 究 生 名 单 47

五 其 它 事 项 1. 获 得 硕 博 连 读 资 格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即 可 开 始 在 博 士 生 导 师 指 导 下 从 事 科 研 与 实 践 活 动 2. 获 得 硕 博 连 读 资 格 的 研 究 生, 在 未 办 理 博 士 入 学 手 续 之 前, 若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处 分, 将 取 消 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资 格 3. 硕 博 连 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后, 可 转 为 相 应 年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转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后, 当 学 年 度 不 享 受 各 类 奖 学 金 在 完 成 硕 士 学 位 ( 毕 业 )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后, 按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对 于 取 得 硕 博 连 读 资 格 的 研 究 生, 硕 士 阶 段 学 校 不 列 入 就 业 计 划 4. 硕 博 连 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其 学 习 年 限 以 博 士 生 与 导 师 制 订 的 培 养 计 划 为 准, 最 长 学 习 期 限 以 研 究 生 手 册 规 定 为 准 5. 本 办 法 由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第 二 次 修 订 4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办 法 为 了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优 化 培 养 过 程, 加 强 过 程 管 理,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调 动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促 使 博 士 研 究 生 尽 早 进 入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阶 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第 一 学 年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研 究 工 作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应 尽 早 与 导 师 商 定 培 养 计 划, 确 定 研 究 方 向 在 第 一 学 年 内,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完 成 规 定 修 读 的 课 程, 并 大 量 阅 读 与 研 究 方 向 和 课 题 有 关 的 文 献 资 料, 尽 早 进 入 论 文 研 究 阶 段 具 体 要 求 为 : 1. 修 读 规 定 的 课 程, 掌 握 本 学 科 宽 广 深 厚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为 完 成 高 质 量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打 下 基 础 2. 通 过 文 献 查 阅 和 计 算 机 网 络 了 解 和 探 索 本 学 科 方 向 国 内 外 学 术 研 究 最 新 前 沿 动 态 3. 掌 握 从 事 本 学 科 方 向 高 层 次 科 学 研 究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基 本 实 验 技 能, 培 养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外 语 能 力 等 4.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第 二 学 期 开 始 应 进 入 实 验 室, 并 与 科 研 教 师 相 同 考 勤 5. 就 研 究 课 题 进 行 文 献 资 料 调 研, 与 国 内 外 同 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形 成 研 究 思 路 6. 就 本 学 科 方 向 进 行 选 题 立 论 分 析, 提 出 创 新 性 的 概 念 与 研 究 思 路, 确 认 研 究 中 拟 解 决 的 关 键 性 学 术 难 点 和 技 术 难 点 等 49

第 二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对 博 士 研 究 生 要 求 在 第 三 学 期 ( 直 博 生 要 求 在 第 五 学 期 )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具 体 的 考 核 时 间 由 学 院 安 排 在 职 或 学 习 进 度 较 慢 而 不 能 及 时 提 交 中 期 考 核 所 需 材 料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需 申 请 推 迟 进 行 中 期 考 核 1. 申 请 中 期 考 核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在 思 想 道 德 方 面 表 现 良 好, 已 修 完 培 养 计 划 中 的 全 部 课 程, 成 绩 及 格, 且 课 程 成 绩 已 送 研 究 生 院 登 记 并 存 档 在 中 期 考 核 前, 博 士 研 究 生 必 须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表, 并 向 考 核 委 员 会 递 交 如 下 材 料 : (1) 文 献 综 述 调 研 本 学 科 方 向 的 国 内 外 最 新 研 究 动 向, 文 献 阅 读 量 不 少 于 50 篇, 完 成 1 篇 不 少 于 3 万 字 的 文 献 综 述 (2) 开 题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应 已 在 导 师 所 在 研 究 所 ( 室 ) 中 公 开 报 告 并 答 辩 博 士 研 究 生 所 提 交 的 材 料 应 由 本 人 独 立 完 成, 并 先 经 导 师 审 阅, 由 导 师 给 出 评 语 和 评 价 2.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应 着 重 考 查 博 士 研 究 生 从 事 本 学 科 专 业 科 学 研 究 的 全 面 素 质 和 知 识 创 新 能 力 要 求 博 士 研 究 生 对 即 将 进 行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课 题 已 进 行 了 认 真 的 预 备 性 考 察 和 实 验, 有 明 确 的 立 论 依 据 研 究 思 路 和 创 新 意 识 第 三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的 组 织 与 程 序 1.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委 员 会 按 一 级 学 科 组 织 人 选 由 学 院 确 定, 并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考 核 委 员 会 一 般 由 3 人 组 成 人 选 组 成 建 议 如 下 : 院 长 ( 或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正 副 主 席 )1 名 本 校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博 士 生 导 师 1 名 具 有 50

国 内 外 较 广 泛 学 术 经 历 并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本 校 中 青 年 教 授 1 名 学 校 鼓 励 聘 请 校 外 单 位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博 士 生 导 师 来 校 参 加 考 核 委 员 会 在 中 期 考 核 前 2 周 公 布 考 核 日 期 和 考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及 秘 书 2. 博 士 研 究 生 将 中 期 考 核 材 料 复 印 3 份, 在 考 核 前 1 个 星 期 交 考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审 阅 考 核 会 议 由 各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申 请 考 核 的 全 体 博 士 研 究 生 出 席, 作 为 一 次 必 须 参 加 的 学 术 报 告 活 动 申 请 考 核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导 师 可 列 席 考 核 会 议 3. 对 各 位 申 请 人 的 考 核 时 间 为 30~40 分 钟, 以 考 核 委 员 提 问 博 士 研 究 生 答 辩 的 方 式 进 行 4. 本 单 位 的 全 部 博 士 研 究 生 考 核 完 毕 后, 考 核 委 员 会 对 各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综 合 评 定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确 定 考 核 结 果 5.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5 种 :1 优 秀 ;2 通 过 ;3 延 期 重 审 ; 4 转 为 硕 士 生 培 养 ( 未 获 硕 士 学 位 者 );5 劝 其 退 学 对 参 加 中 期 考 核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按 综 合 素 质 和 创 造 性 能 力 给 予 评 定 对 每 一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应 给 出 具 体 评 语, 指 出 其 成 绩 和 不 足 之 处, 以 利 改 进 在 评 分 时 应 从 严 要 求, 拉 开 档 次, 其 中 优 秀 成 绩 获 得 者 控 制 在 20% 左 右, 以 备 推 荐 作 为 各 类 奖 学 金 和 优 秀 研 究 生 的 候 选 人 对 具 有 较 好 素 质, 能 提 出 有 创 新 点 的 研 究 课 题, 但 在 某 些 方 面 有 明 显 不 足, 材 料 准 备 仓 促, 不 得 通 过 本 次 考 核, 可 延 期 重 审 对 科 学 研 究 和 学 术 素 质 较 差, 且 不 能 提 出 有 创 新 点 的 研 究 课 题, 不 适 宜 从 事 创 造 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的 学 生, 不 得 通 过 考 核, 应 劝 其 退 学 51

6. 研 究 生 院 可 提 请 部 分 教 授 专 家 对 中 期 考 核 过 程 和 结 果 进 行 抽 查, 对 明 显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和 把 关 不 严 的 审 核 过 程, 可 提 请 考 核 委 员 会 主 席 重 新 审 核 第 四 条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的 分 流 处 理 1. 通 过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进 入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阶 段 2. 凡 推 迟 延 期 或 重 审 通 过 考 核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顺 延 推 迟 申 请 论 文 答 辩 自 审 核 通 过 之 日 起, 至 申 请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之 间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十 八 个 月 3.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按 下 述 不 同 情 况 处 理 : 1 对 已 获 硕 士 学 位 者, 按 当 年 硕 士 毕 业 生 就 业 ;2 对 提 前 攻 博 直 接 攻 博 尚 未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者,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批 准 后, 可 转 为 相 应 年 级 硕 士 生, 撰 写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后, 按 硕 士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3 对 劝 其 退 学 者, 按 肄 业 处 理 第 五 条 其 它 有 关 事 项 推 迟 或 延 期 重 审 的 考 核 安 排 在 三 月 份 或 六 月 份 进 行, 推 迟 或 延 期 重 审 的 费 用, 由 博 士 研 究 生 本 人 负 担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第 六 次 修 订 52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中 期 筛 选 分 流 办 法 为 了 深 化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促 进 研 究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调 动 研 究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确 保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关 于 要 加 强 研 究 生 品 德 评 定 和 学 籍 管 理, 对 在 校 研 究 生 建 立 必 要 的 筛 选 制 度 的 指 示 精 神 和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进 入 学 位 ( 毕 业 ) 论 文 工 作 前, 各 学 院 应 对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业 务 能 力 等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第 二 条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对 其 进 行 跟 踪 培 养 : 1.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较 差 ; 2. 有 三 门 以 上 ( 含 三 门 ) 必 修 课 学 习 成 绩 偏 低 ( 评 判 标 准 见 附 则 ); 3. 有 一 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不 及 格 第 三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终 止 学 习 或 学 位 ( 毕 业 ) 论 文 工 作 1. 思 想 品 德 学 习 纪 律 科 研 作 风 较 差, 已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 2. 在 课 程 学 习 文 献 阅 读 学 位 ( 毕 业 ) 论 文 开 题 工 作 中 表 现 的 综 合 分 析 能 力 和 科 研 能 力 较 差 第 四 条 中 期 筛 选 工 作 一 般 在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的 第 三 学 期 内 进 行, 各 学 院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考 核, 并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跟 踪 培 养 和 终 止 学 习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名 53

单,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第 五 条 被 列 为 跟 踪 培 养 对 象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各 学 院 要 重 视 其 学 位 ( 毕 业 ) 论 文 开 题 预 答 辩 及 答 辩 工 作 第 六 条 凡 被 列 为 跟 踪 培 养 对 象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除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要 求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之 外,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以 取 消 跟 踪 培 养 : 1. 在 答 辩 前 至 少 有 一 篇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导 师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在 SSCI AHCI SCI EI( 含 网 络 版 ) ISTP 索 引 收 录 期 刊 ( 含 国 际 会 议 ) 或 中 国 科 技 论 文 统 计 源 期 刊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CSSCI 收 录 期 刊 或 中 国 科 技 论 文 在 线 网 站 ( 发 表 时 由 本 人 和 导 师 同 时 署 名, 且 综 合 评 价 参 考 值 在 4 星 及 以 上 )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 2.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授 权 外 观 专 利 或 软 件 著 作 权 1 项 ( 排 名 前 三 ); 3. 获 市 级 ( 地 级 市 ) 及 以 上 科 技 奖 励 1 项 ( 排 名 前 四 ); 4.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科 技 竞 赛 获 奖 及 其 他 荣 誉 5. 艺 术 学 院 体 育 学 院 设 计 学 院 取 消 跟 踪 培 养 条 件 由 所 在 学 院 制 定,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备 案 取 消 跟 踪 培 养 的 学 术 型 硕 士 研 究 生 按 正 常 程 序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取 消 跟 踪 培 养 的,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必 须 进 行 匿 名 送 审, 匿 名 送 审 及 送 审 结 果 处 理 以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办 公 室 有 关 要 求 为 准 第 七 条 其 他 1.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修 课 学 习 成 绩 按 参 加 考 试 的 研 究 生 人 54

数 ( 包 括 作 为 选 修 课 选 修 的 人 数 )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序,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处 于 最 低 的 分 数 段 内 ( 按 5% 的 比 例 计 算 ), 则 认 为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偏 低 ; 2. 攻 读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留 学 生 中 期 筛 选 分 流 办 法 另 行 制 订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第 十 三 次 修 订 5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中 期 筛 选 分 流 办 法 为 了 调 动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确 保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质 量,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研 2009 1 号 ) 关 于 要 加 强 过 程 管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培 养 环 节 的 专 业 学 位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的 指 示 精 神 和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中 期 筛 选 分 流 要 求 及 分 流 结 果 第 一 学 年 课 程 学 习 结 束 后, 各 学 院 须 对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业 务 能 力 等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分 流 结 果 分 为 通 过 跟 踪 培 养 终 止 学 习 三 类 第 二 条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对 其 进 行 跟 踪 培 养 1.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较 差 ; 2. 有 三 门 以 上 ( 含 三 门 ) 必 修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偏 低 ( 评 判 见 附 则 ); 3. 有 一 门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不 及 格 第 三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终 止 学 习 1. 思 想 品 德 学 习 纪 律 科 研 作 风 较 差, 已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 2. 综 合 分 析 能 力 和 科 研 能 力 较 差 第 四 条 中 期 筛 选 分 流 工 作 程 序 中 期 筛 选 分 流 工 作 一 般 在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入 学 后 的 第 三 学 期 进 行 56

各 学 院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对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考 核, 并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跟 踪 培 养 和 终 止 学 习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名 单,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批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应 在 专 业 实 践 和 学 位 论 文 两 个 环 节 对 跟 踪 培 养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进 行 重 点 跟 踪 组 织 专 家 重 点 评 审 其 专 业 实 践 工 作 计 划 专 业 实 践 报 告 和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 重 点 检 查 其 专 业 实 践 四 方 协 议 专 业 实 践 中 期 检 查 学 位 论 文 中 期 检 查 和 预 答 辩 第 六 条 凡 被 列 为 跟 踪 培 养 对 象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除 本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要 求 取 得 的 学 术 成 果 之 外, 达 到 以 下 任 一 条 件 者, 可 取 消 跟 踪 培 养 1. 获 受 理 发 明 专 利 或 授 权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1 项 ( 排 名 前 三 ); 2. 获 市 级 ( 地 级 市 ) 及 以 上 科 技 奖 励 1 项 ; 3. 市 级 ( 地 级 市 ) 及 以 上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1 项 ; 4. 获 评 校 级 专 业 实 践 优 秀 研 究 生 ; 5. 在 答 辩 前 有 1 篇 与 学 位 论 文 相 关 的 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或 导 师 第 一 作 者 本 人 为 第 二 作 者 在 中 国 科 技 论 文 统 计 源 期 刊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EI( 含 网 络 版 ) 收 录 期 刊 中 国 科 技 论 文 在 线 网 站 ( 综 合 评 价 参 考 值 在 4 星 及 以 上 ) 发 表 的 论 文 6. 艺 术 学 院 体 育 学 院 设 计 学 院 取 消 跟 踪 培 养 条 件 由 所 在 学 院 制 定, 报 研 究 生 院 审 核 备 案 取 消 跟 踪 培 养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按 正 常 程 序 申 请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未 取 消 跟 踪 培 养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前 必 须 进 行 匿 名 送 审, 匿 名 送 审 及 送 审 结 果 处 理 以 学 位 办 公 室 57

有 关 要 求 为 准 第 七 条 附 则 1. 硕 士 研 究 生 必 修 课 学 习 成 绩 按 参 加 考 试 的 研 究 生 人 数 ( 包 括 作 为 选 修 课 选 修 的 人 数 )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序,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处 于 最 低 的 分 数 段 内 ( 按 5% 的 比 例 计 算 ), 则 认 为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偏 低 ; 2. 全 日 制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留 学 生 中 期 筛 选 分 流 办 法 另 行 制 订 二 一 四 年 七 月 5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资 助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为 提 高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术 水 平, 开 阔 研 究 生 国 际 化 视 野, 鼓 励 博 士 研 究 生 参 加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学 术 会 议,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申 请 条 件 1. 申 请 者 应 为 已 开 始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工 作 品 学 兼 优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2. 申 请 参 加 的 学 术 会 议 应 为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高 水 平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会 议 主 题 应 与 申 请 者 专 业 领 域 紧 密 相 关 ( 对 人 文 社 科 学 科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支 持 参 加 部 分 高 水 平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 3. 申 请 者 提 交 并 被 会 议 正 式 录 用 的 论 文 必 须 是 : 本 人 为 第 一 作 者,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为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和 第 一 通 讯 作 者 单 位 一 篇 论 文 只 资 助 一 人 4. 每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间 原 则 上 只 能 获 得 一 次 资 助 获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优 秀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创 新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优 博 创 新 基 金 ) 资 助 的 部 分 优 秀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适 当 增 加 资 助 次 数 5.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的 申 请 者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外 语 水 平, 具 备 用 外 语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6. 申 请 者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优 先 给 予 资 助 : 59

(1) 获 优 博 创 新 基 金 资 助 ; (2) 在 会 议 上 作 口 头 报 告 ; (3) 会 议 论 文 被 三 大 国 际 知 名 索 引 机 构 检 索 的 重 要 国 际 会 议 二 资 助 办 法 1. 资 助 博 士 研 究 生 参 加 高 水 平 学 术 会 议 的 经 费 由 学 校 与 导 师 共 同 承 担 已 获 得 会 议 主 办 方 或 学 校 其 他 项 目 资 助 的, 不 再 予 以 重 复 资 助 2. 资 助 经 费 可 用 于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的 往 返 旅 费 会 议 注 册 费 住 宿 费 等 必 需 费 用, 相 关 费 用 报 销 按 学 校 规 定 执 行 3. 资 助 额 度 : 在 境 内 召 开 的 高 水 平 学 术 会 议 每 人 次 不 超 过 2000 元 人 民 币, 在 港 澳 台 地 区 召 开 的 高 水 平 学 术 会 议 每 人 次 不 超 过 5000 元 人 民 币 ; 在 中 国 以 外 亚 洲 其 他 国 家 召 开 的 高 水 平 学 术 会 议 每 人 次 不 超 过 10000 元 人 民 币 ; 在 亚 洲 以 外 其 他 地 区 召 开 的 高 水 平 学 术 会 议 每 人 次 不 超 过 15000 元 人 民 币 三 申 请 与 报 销 程 序 1.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资 助 申 请 表 ( 附 件 1,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 导 师 院 系 签 署 意 见 2. 参 会 前 2 个 月, 将 申 请 表 会 议 征 文 通 知 主 办 方 邀 请 信 论 文 录 用 证 明 外 语 水 平 证 明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者 ) 等 提 交 到 研 究 生 院 培 养 办 公 室 同 时 须 到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办 理 因 公 临 时 出 访 手 续 遇 寒 暑 假 期 间 开 会 的, 请 在 假 期 前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