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 院 批 转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十 一 五 发 展 纲 要 的 通 知 国 发 2006 21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国 务 院 同 意 国 务 院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 十 一 五 " 发 展 纲 要 (2006 年 -2010 年 ),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 章 ) 二 六 年 六 月 四 日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十 一 五 发 展 纲 要 为 推 动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进 一 步 改 善 残 疾 人 状 况,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一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制 定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十 一 五 发 展 纲 要 (2006 年 -2010 年 ) 一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十 五 计 划 纲 要 执 行 情 况 和 残 疾 人 事 业 面 临 的 任 务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十 五 计 划 纲 要 (2001 年 -2005 年 ) 实 施 五 年 来,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关 心 残 疾 人 重 视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发 展, 相 关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密 切 配 合, 社 会 各 界 大 力 支 持, 残 疾 人 事 业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 - 1 -
( 一 ) 残 疾 人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环 境 更 加 和 谐 现 代 文 明 社 会 的 残 疾 人 观 日 益 深 入 人 心, 人 道 主 义 思 想 得 到 进 一 步 弘 扬 ;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扶 残 助 残 活 动, 助 残 志 愿 者 队 伍 不 断 扩 大, 为 满 足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和 平 等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解 决 了 大 量 实 际 困 难 ; 城 市 道 路 建 筑 物 和 信 息 无 障 碍 建 设 全 面 推 进, 为 残 疾 人 走 出 家 门 共 享 社 会 物 质 文 化 成 果 和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了 便 利, 拓 展 了 空 间 ; 新 闻 媒 体 积 极 宣 传 残 疾 人 事 业, 进 一 步 营 造 了 关 爱 残 疾 人 的 舆 论 氛 围 ; 全 社 会 依 法 维 护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法 治 环 境 进 一 步 改 善 ( 二 )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综 合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和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更 加 重 视 改 善 残 疾 人 生 活, 积 极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不 断 为 残 疾 人 创 造 平 等 参 与 共 享 的 条 件 残 疾 人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达 到 1662 所 特 殊 教 育 班 2700 多 个, 残 疾 人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3250 个,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3048 个,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机 构 和 场 所 19000 多 个, 法 律 维 权 服 务 机 构 2574 个, 盲 人 图 书 馆 ( 室 ) 建 设 有 了 新 的 发 展, 各 级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不 断 加 强, 改 善 了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条 件 全 国 县 级 以 上 普 遍 建 立 健 全 了 残 疾 人 组 织, 乡 镇 ( 街 道 ) 以 下 基 层 残 疾 人 组 织 建 设 取 得 明 显 成 绩,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队 伍 素 质 明 显 提 高 ( 三 ) 残 疾 人 状 况 进 一 步 改 善 642 万 残 疾 人 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康 复 ;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率 进 一 步 提 高, 盲 聋 弱 智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率 平 均 提 高 到 80%, 近 60 万 残 疾 人 接 受 职 业 教 育 ; - 2 -
残 疾 人 就 业 率 稳 步 上 升 ; 扶 持 700 万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摆 脱 了 贫 困 ; 516 万 城 乡 特 困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得 到 保 障 ; 残 疾 人 群 众 性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广 泛 开 展, 特 殊 艺 术 和 残 疾 人 体 育 取 得 举 世 瞩 目 的 成 就, 参 加 第 十 二 届 残 疾 人 奥 运 会 的 中 国 体 育 代 表 团 取 得 金 牌 总 数 和 奖 牌 总 数 两 个 第 一 的 优 异 成 绩 ; 特 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得 到 长 足 发 展 ( 四 ) 残 疾 人 素 质 普 遍 提 高 广 大 残 疾 人 以 珍 惜 人 生 热 爱 祖 国 志 在 奉 献 的 高 尚 情 怀, 锐 意 进 取 自 强 不 息 顽 强 拼 搏,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思 想 道 德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为 国 家 的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作 出 了 应 有 的 贡 献 越 来 越 多 的 残 疾 人 通 过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摆 脱 了 贫 困, 其 中 一 部 分 人 实 现 了 勤 劳 致 富 各 行 各 业 的 英 雄 模 范 群 体 中 都 有 残 疾 人 的 杰 出 代 表 一 批 优 秀 残 疾 人 进 入 各 级 人 大 政 协, 参 政 议 政, 积 极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建 言 献 策 ( 五 )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国 际 影 响 日 益 扩 大 我 国 政 府 和 残 疾 人 组 织 积 极 参 与 推 进 国 际 残 疾 人 事 务 配 合 国 家 外 交 大 局, 积 极 推 动 制 定 联 合 国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发 起 和 支 持 第 二 个 亚 太 残 疾 人 十 年 行 动 加 强 了 残 疾 人 事 务 的 国 际 交 往, 国 际 合 作 领 域 不 断 拓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取 得 的 成 就 受 到 国 际 社 会 的 广 泛 赞 誉, 为 展 示 我 国 保 障 人 权 的 良 好 形 象 和 人 权 事 业 的 发 展 成 就 作 出 了 贡 献 残 疾 人 事 业 十 五 计 划 纲 要 各 项 任 务 的 全 面 完 成, 有 效 改 善 了 广 大 残 疾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为 残 疾 人 同 全 国 人 民 一 道 实 现 小 康 生 活 - 3 -
打 下 了 基 础 但 是, 由 于 客 观 条 件 和 残 疾 人 自 身 障 碍 的 影 响, 残 疾 人 总 体 生 活 状 况 与 社 会 平 均 水 平 还 有 较 大 差 距 ; 相 当 多 的 残 疾 人 贫 困 状 况 没 有 得 到 根 本 改 善,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难 以 稳 定 保 障 ; 残 疾 人 在 康 复 教 育 就 业 等 方 面 存 在 许 多 困 难 ; 改 善 残 疾 人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环 境 和 条 件 的 长 效 机 制 还 不 健 全 ; 建 设 残 疾 人 小 康 生 活 的 任 务 尤 为 繁 重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改 善 残 疾 人 状 况, 促 进 残 疾 人 事 业 与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使 残 疾 人 实 现 小 康 生 活, 是 一 项 紧 迫 而 艰 巨 的 任 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以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进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全 面 推 进 残 疾 人 事 业 加 快 发 展 二 十 一 五 发 展 纲 要 的 总 目 标 和 指 导 原 则 十 一 五 期 间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发 展, 要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和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紧 紧 围 绕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奋 斗 目 标, 进 一 步 缩 小 残 疾 人 生 活 状 况 与 社 会 平 均 水 平 的 差 距, 改 善 残 疾 人 平 等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物 质 条 件 和 社 会 环 境 ( 一 ) 总 目 标 --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总 体 初 步 达 到 小 康 水 平 -- 全 面 推 进 残 疾 人 人 人 享 有 康 复 服 务 工 作, 通 过 实 施 重 点 工 程, 使 830 万 残 疾 人 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康 复 -- 扶 助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脱 贫, 并 实 施 残 疾 人 危 房 改 造 工 程, 改 善 32 万 户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居 住 条 件 -- 进 一 步 将 残 疾 人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 4 -
-- 基 本 普 及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积 极 开 展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残 疾 人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 切 实 保 障 残 疾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 有 就 业 需 求 的 残 疾 人 得 到 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培 训, 残 疾 人 就 业 规 模 进 一 步 扩 大, 就 业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 残 疾 人 文 化 生 活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体 育 活 动 得 到 普 及 --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法 制 建 设 及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进 一 步 加 强,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保 障 状 况 持 续 改 善 -- 残 疾 人 组 织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二 ) 指 导 原 则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和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将 残 疾 人 事 业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大 局, 统 筹 规 划 同 步 实 施 兼 顾 特 点 整 体 推 进 加 速 发 展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的 工 作 模 式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领 导, 将 残 疾 人 工 作 纳 入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充 分 发 挥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综 合 协 调 作 用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将 有 关 的 残 疾 人 工 作 纳 入 职 责 范 围, 各 司 其 职 加 强 配 合 密 切 协 作, 形 成 新 时 期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各 级 财 政 要 将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经 费 列 入 预 算, 加 大 投 入, 支 持 残 疾 人 事 业 加 快 发 展 - 5 -
-- 坚 持 社 会 化 工 作 方 法 大 力 弘 扬 人 道 主 义 思 想, 充 分 开 发 社 会 资 源, 广 泛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倡 导 和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关 心 支 持 和 参 与 残 疾 人 事 业 -- 按 照 求 真 务 实, 持 续 推 进 的 工 作 方 针, 围 绕 提 高 为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的 能 力 和 提 高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水 平, 扎 扎 实 实 为 残 疾 人 办 实 事 -- 统 筹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统 一 部 署 和 基 本 要 求, 东 部 地 区 要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率 先 使 残 疾 人 生 活 实 现 小 康 ; 中 部 地 区 和 东 北 地 区 要 抓 住 中 部 崛 起 及 振 兴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的 机 遇, 加 快 发 展 ; 西 部 地 区 要 抓 住 西 部 大 开 发 的 机 遇,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努 力 实 现 残 疾 人 事 业 跨 越 式 发 展 -- 完 善 维 护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政 策 法 规, 依 法 促 进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 充 分 发 挥 残 疾 人 组 织 和 残 疾 人 的 作 用 提 高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的 素 质, 造 就 一 支 恪 守 人 道 廉 洁 服 务 奉 献 职 业 道 德 的 工 作 者 队 伍 激 励 广 大 残 疾 人 发 扬 自 尊 自 信 自 强 自 立 精 神,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三 十 一 五 发 展 纲 要 的 任 务 指 标 和 主 要 措 施 ( 一 ) 康 复 康 复 是 帮 助 残 疾 人 恢 复 和 补 偿 功 能, 增 强 生 活 自 理 和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平 等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基 础 任 务 指 标 - 6 -
-- 加 强 社 会 化 康 复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和 康 复 服 务 人 才 培 养, 提 高 康 复 服 务 能 力 城 市 和 发 达 地 区 农 村 残 疾 人 普 遍 得 到 康 复 服 务, 欠 发 达 地 区 农 村 70% 以 上 的 残 疾 人 得 到 康 复 服 务 -- 实 施 一 批 重 点 康 复 工 程 完 成 白 内 障 复 明 手 术 300 万 例 低 视 力 者 配 用 助 视 器 10 万 名 盲 人 定 向 行 走 训 练 3 万 名 肢 体 残 疾 矫 治 手 术 1 万 例 装 配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8 万 例 聋 儿 听 力 语 言 训 练 8 万 名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系 统 训 练 10 万 名 肢 体 残 疾 人 系 统 训 练 12 万 名, 帮 助 480 万 名 重 症 精 神 病 患 者 得 到 综 合 治 疗 组 织 供 应 各 类 辅 助 器 具 300 万 件 疾 预 防, 减 少 残 疾 发 生 主 要 措 施 1. 以 专 业 康 复 机 构 为 骨 干 社 区 为 基 础 家 庭 为 依 托,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化 康 复 服 务 体 系 积 极 推 进 残 疾 人 康 复 服 务 专 门 机 构 和 康 复 服 务 专 业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整 合 资 源, 发 挥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社 区 服 务 机 构 学 校 幼 儿 园 福 利 企 事 业 单 位 残 疾 人 活 动 场 所 等 现 有 机 构 设 施 和 人 员 的 作 用, 大 力 开 展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建 立 社 区 康 复 员 队 伍, 完 善 适 宜 的 社 区 康 复 设 施, 将 社 区 康 复 服 务 纳 入 社 区 建 设 和 基 层 卫 生 工 作 加 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残 疾 人 养 护 机 构 特 殊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残 疾 人 康 复 工 作 2. 组 织 实 施 白 内 障 复 明 手 术 采 取 设 立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与 组 派 医 疗 队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实 施 贫 困 白 内 障 患 者 复 明 手 术 ; 推 动 白 内 障 无 障 碍 区 建 设 ; 完 善 低 视 力 康 复 服 务 网 络, 组 织 开 发 生 产 - 7 -
供 应 助 视 器, 推 广 低 视 力 康 复 技 术, 对 贫 困 低 视 力 患 者 实 施 救 治 ; 开 展 盲 人 定 向 行 走 和 生 活 技 能 训 练 服 务 3. 健 全 聋 儿 康 复 网 络 加 强 中 国 聋 儿 康 复 研 究 中 心 和 省 级 聋 儿 康 复 中 心 建 设, 巩 固 基 层 聋 儿 康 复 机 构 ; 办 好 聋 儿 家 长 学 校 ; 指 导 社 区 家 庭 开 展 康 复 训 练 ; 实 施 贫 困 聋 儿 康 复 救 助 ; 开 展 听 力 语 言 康 复 教 师 职 称 评 定 工 作 ; 逐 步 推 广 人 工 耳 蜗 植 入 技 术 ; 拓 宽 听 力 语 言 康 复 服 务 范 围 4. 完 善 精 神 病 防 治 工 作 机 制 全 面 推 行 社 会 化 综 合 性 开 放 式 的 精 神 病 防 治 康 复 工 作 模 式, 在 覆 盖 8 亿 人 口 的 地 区, 对 4 80 万 名 重 症 精 神 病 患 者 进 行 治 疗 康 复 ; 对 贫 困 精 神 病 患 者 实 行 医 疗 救 助 ; 推 动 精 神 病 康 复 托 养 机 构 建 设 ; 大 力 开 展 精 神 病 防 治 社 区 康 复 工 作, 采 用 工 疗 娱 疗 日 常 照 料 等 多 种 康 复 手 段, 努 力 提 高 康 复 效 果 5. 加 强 二 级 以 上 综 合 医 院 康 复 医 学 科 室 建 设, 推 动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肢 体 残 疾 康 复 训 练 与 服 务 ; 完 善 中 国 康 复 研 究 中 心 和 省 市 ( 地 ) 级 康 复 中 心 的 功 能 与 条 件 ; 组 织 肢 体 残 疾 人 在 社 区 和 家 庭 广 泛 开 展 康 复 训 练 ; 对 麻 风 畸 残 人 员 实 施 手 术 矫 治 或 配 备 辅 助 用 具 ; 做 好 手 术 矫 治 辅 具 适 配 功 能 训 练 的 有 机 衔 接 ; 帮 助 贫 困 肢 体 残 疾 儿 童 接 受 手 术 矫 治 与 康 复 训 练 6. 发 挥 社 区 和 家 庭 的 作 用, 以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社 区 服 务 机 构 工 疗 养 护 机 构 为 依 托, 开 展 智 力 残 疾 康 复 综 合 服 务 调 动 智 力 残 疾 人 亲 友 的 积 极 性, 对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进 行 生 活 自 理 和 - 8 -
认 知 能 力 与 语 言 交 流 等 训 练, 对 成 年 智 力 残 疾 人 进 行 简 单 劳 动 技 能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等 训 练 ;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建 设 集 教 育 康 复 娱 乐 劳 动 为 一 体 的 智 力 残 疾 和 重 度 残 疾 人 的 养 护 机 构, 提 供 系 统 终 身 康 复 服 务 ; 对 贫 困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实 施 康 复 救 助 开 展 早 期 干 预, 切 实 做 好 特 殊 人 群 的 补 碘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减 少 智 力 残 疾 发 生 7. 组 织 研 制 开 发 生 产 供 应 各 类 残 疾 人 急 需 的 质 优 价 廉 的 实 用 型 辅 助 器 具 推 广 使 用 康 复 服 务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 对 贫 困 残 疾 人 装 配 普 及 型 下 肢 假 肢 矫 形 器 等 辅 助 器 具 实 施 救 助 巩 固 和 完 善 全 国 辅 助 器 具 供 应 服 务 机 构 ; 建 立 国 家 和 区 域 辅 助 器 具 资 源 中 心, 加 强 信 息 服 务, 推 广 评 估 和 适 配 技 术 加 强 残 疾 人 辅 助 器 具 质 量 监 督 和 管 理 8.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网 络 等 媒 体 开 展 残 疾 人 康 复 工 作 公 益 宣 传 服 务 普 及 康 复 知 识, 提 高 残 疾 人 的 自 我 康 复 意 识 ; 广 泛 开 展 爱 眼 日 爱 耳 日 精 神 卫 生 日 防 治 碘 缺 乏 病 日 防 治 麻 风 病 日 等 活 动 ; 针 对 遗 传 疾 病 中 毒 意 外 伤 害 有 害 环 境 等 主 要 致 残 因 素, 有 重 点 地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采 取 干 预 措 施 ; 倡 导 早 期 干 预 和 早 期 康 复 训 练, 有 效 减 轻 和 控 制 残 疾 程 度 ( 二 ) 教 育 提 高 残 疾 人 受 教 育 水 平 是 残 疾 人 全 面 实 现 自 身 价 值 的 基 本 条 件 任 务 指 标 - 9 -
-- 基 本 普 及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适 应 接 受 普 通 教 育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率 达 到 与 当 地 健 全 儿 童 少 年 同 等 水 平,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的 视 力 听 力 语 言 和 智 力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率 达 到 国 家 要 求, 大 力 发 展 残 疾 儿 童 学 前 教 育 --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普 遍 得 到 职 业 教 育 或 培 训 -- 保 障 符 合 国 家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考 生 接 受 高 级 中 等 以 上 教 育 -- 加 快 高 级 中 等 特 殊 教 育 发 展,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特 殊 教 育 主 要 措 施 1. 继 续 将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教 育 全 面 纳 入 国 家 和 各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体 系, 统 一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同 步 实 施 2. 继 续 完 善 以 随 班 就 读 和 特 教 班 为 主 体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为 骨 干 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义 务 教 育 体 系 全 面 推 行 随 班 就 读 和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设 立 特 教 班,30 万 人 口 以 上 且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较 多 的 县 ( 市 ) 要 建 立 1 所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3. 将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入 学 指 标 列 入 义 务 教 育 评 估 验 收 指 标 体 系, 统 计 义 务 教 育 对 象 必 须 包 括 适 龄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4. 统 筹 规 划 高 中 阶 段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建 设, 市 ( 地 ) 级 以 上 城 市 要 建 立 特 殊 教 育 高 中 或 设 立 特 殊 教 育 高 中 班 ; 倡 导 鼓 励 兴 办 残 疾 人 高 等 教 育, 有 计 划 地 扶 持 有 条 件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开 设 特 殊 教 育 专 业 和 创 办 特 殊 教 育 学 院 继 续 办 好 长 春 大 学 特 殊 教 育 学 院 天 津 理 工 大 学 聋 人 工 学 院 山 东 滨 州 医 学 院 北 京 联 合 大 学 特 殊 教 育 学 院 等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适 当 扩 大 招 生 规 模, 增 加 专 业 设 - 10 -
置, 提 高 办 学 层 次 和 质 量 进 一 步 完 善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招 收 残 疾 考 生 的 政 策 和 考 试 办 法 继 续 完 善 学 前 教 育 义 务 教 育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相 互 衔 接 的 残 疾 人 特 殊 教 育 体 系 5. 继 续 将 残 疾 人 教 育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助 学 金 制 度, 将 残 疾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切 实 列 入 政 府 优 惠 政 策 范 围,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接 受 高 级 中 等 以 上 教 育 的 贫 困 残 疾 学 生 优 先 享 受 国 家 资 助 政 策 6. 以 社 会 普 通 职 业 教 育 机 构 为 主, 充 分 发 挥 具 有 特 殊 教 育 手 段 的 残 疾 人 职 业 教 育 机 构 的 作 用, 普 遍 开 展 适 应 劳 动 力 市 场 需 求 的 残 疾 人 职 业 教 育 与 培 训 ; 城 镇 与 就 业 相 结 合, 农 村 与 生 产 和 扶 贫 相 结 合, 开 展 多 层 次 的 职 业 技 能 教 育 和 中 短 期 实 用 技 术 培 训 7. 加 强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创 造 条 件 办 好 特 殊 教 育 师 范 院 校, 在 普 通 师 范 院 校 开 设 特 殊 教 育 专 业 或 课 程, 增 加 特 殊 教 育 师 资 人 才 队 伍 的 数 量, 提 高 质 量 依 托 有 条 件 的 高 等 院 校 建 立 国 家 级 残 疾 人 职 业 教 育 师 资 培 训 基 地 继 续 办 好 北 京 听 力 语 言 康 复 技 术 学 院 加 强 盲 文 手 语 的 研 究 完 善 和 推 广 工 作, 继 续 研 制 专 业 手 语 和 盲 文 符 号, 组 织 开 展 盲 文 手 语 特 殊 教 育 培 训, 规 范 教 材 的 编 审 和 出 版 工 作, 为 盲 人 聋 人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和 高 等 教 育 创 造 条 件 8.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扫 除 残 疾 青 壮 年 文 盲 ; 鼓 励 自 学 成 才 ( 三 ) 就 业 与 社 会 保 障 - 11 -
就 业 是 残 疾 人 改 善 生 活 状 况, 实 现 自 强 自 立 实 现 人 生 价 值 的 主 要 途 径 ; 保 障 贫 困 残 疾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是 健 全 和 完 善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重 要 内 容 任 务 指 标 -- 完 善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体 系 -- 城 镇 新 增 残 疾 人 就 业 75 万 人, 农 村 残 疾 人 稳 定 就 业 1800 万 人 --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需 求 得 到 基 本 满 足 -- 登 记 失 业 求 职 的 残 疾 人 普 遍 得 到 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培 训 -- 培 养 培 训 盲 人 按 摩 人 员 5 万 名, 其 中 医 疗 按 摩 人 员 1 万 名 保 健 按 摩 人 员 4 万 名, 使 盲 人 按 摩 人 员 总 数 达 到 14 万 名 -- 完 善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促 进 城 镇 残 疾 职 工 按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扩 大 自 谋 职 业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面 ; 按 规 定 将 残 疾 人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实 施 分 类 救 助, 适 当 提 高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的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主 要 措 施 1. 全 面 推 进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的 落 实 进 一 步 规 范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征 收 工 作, 严 格 管 理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2.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依 法 兴 办 福 利 企 业, 集 中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完 善 优 惠 政 策 和 措 施, 扶 持 福 利 企 业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 在 有 条 件 - 12 -
的 地 方 开 办 福 利 性 工 疗 机 构 庇 护 性 工 场, 为 精 神 病 人 智 力 残 疾 人 就 业 创 造 条 件 3. 加 强 各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要 在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指 导 下, 综 合 管 理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为 残 疾 人 个 体 开 业 集 体 从 业 和 按 比 例 就 业 提 供 职 业 指 导 和 培 训 服 务 ; 要 拓 展 服 务 项 目,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效 率 ; 大 力 推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信 息 网 建 设 ; 全 面 开 展 残 疾 人 失 业 登 记 工 作, 为 残 疾 人 就 业 提 供 全 方 位 服 务 4.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以 社 会 化 培 训 为 重 点, 大 力 开 展 残 疾 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农 村 残 疾 人 实 用 技 术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残 疾 人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的 能 力 建 立 健 全 残 疾 人 职 业 技 能 优 秀 人 才 奖 励 机 制, 举 办 2007 年 第 三 届 全 国 残 疾 人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选 拔 优 秀 人 才 参 加 第 七 届 国 际 残 疾 人 技 能 竞 赛 5. 发 挥 中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按 摩 专 业 优 势, 培 养 残 疾 人 医 疗 按 摩 人 员 ; 利 用 残 疾 人 各 类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残 疾 人 保 健 按 摩 人 员, 加 强 对 在 职 盲 人 按 摩 人 员 的 继 续 教 育, 提 高 其 市 场 竞 争 力 编 写 修 订 盲 人 按 摩 专 业 教 材, 建 立 国 家 级 盲 人 按 摩 教 研 实 习 基 地, 加 强 学 术 交 流 与 国 际 交 往 各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要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加 强 盲 人 按 摩 行 业 管 理, 规 范 盲 人 按 摩 市 场 6. 切 实 将 残 疾 人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城 镇 残 疾 职 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和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落 实 和 完 善 城 镇 贫 困 残 疾 人 个 体 工 商 户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补 贴 - 13 -
制 度, 鼓 励 并 组 织 个 体 就 业 残 疾 人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帮 助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并 按 规 定 给 予 医 疗 救 助 按 规 定 执 行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政 策, 及 时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家 庭 提 供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帮 助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参 加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对 不 适 合 参 加 劳 动 无 法 定 扶 养 义 务 人 或 法 定 扶 养 义 务 人 无 扶 养 能 力 无 生 活 来 源 的 重 度 残 疾 人,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供 养 救 济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按 分 类 救 助 原 则, 适 当 提 高 重 度 残 疾 一 户 多 残 等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生 活 保 障 水 平 ( 四 ) 扶 贫 做 好 农 村 残 疾 人 扶 贫 工 作, 扶 助 农 村 残 疾 人 摆 脱 贫 困 解 决 温 饱,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重 要 任 务 任 务 指 标 -- 扶 持 1000 万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基 本 解 决 温 饱 ; 初 步 解 决 温 饱 的 扶 助 其 稳 定 提 高 经 济 收 入 -- 帮 助 中 西 部 地 区 100 万 名 农 村 适 合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的 贫 困 残 疾 人 接 受 实 用 技 术 培 训 -- 扶 持 中 西 部 地 区 25 万 户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进 行 危 房 改 造, 完 成 32 万 户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危 房 改 造 任 务 主 要 措 施 1.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继 续 将 扶 持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列 入 扶 贫 工 作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同 步 实 施 要 针 对 残 疾 人 特 点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大 扶 持 力 度 - 14 -
2.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要 将 残 疾 人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纳 入 整 体 规 划, 在 整 村 推 进 扶 贫 过 程 中, 选 择 适 合 残 疾 人 脱 贫 的 项 目, 帮 助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贫 困 残 疾 人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保 证 各 项 扶 持 措 施 真 正 落 实 到 残 疾 人 户 经 济 较 发 达 的 地 区 要 将 残 疾 人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重 点 解 决 低 收 入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庭 的 相 对 贫 困 问 题, 稳 定 提 高 经 济 收 入 其 他 地 区 要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中 央 扶 贫 贷 款 落 实 到 位, 扶 助 残 疾 人 摆 脱 贫 困 3. 帮 助 中 西 部 地 区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接 受 实 用 技 术 培 训, 掌 握 脱 贫 致 富 的 技 能 4. 加 强 康 复 扶 贫 贷 款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运 行, 量 化 绩 效 考 核,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障 残 疾 人 受 益 开 展 农 村 残 疾 人 扶 贫 到 户 贷 款 贴 息 方 式 改 革 试 点,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将 中 央 康 复 扶 贫 贷 款 贴 息 直 接 核 补 给 贫 困 残 疾 人 贷 款 户 5. 继 续 开 展 农 村 贫 困 残 疾 人 危 房 改 造 工 作, 努 力 解 决 城 镇 贫 困 残 疾 人 住 房 困 难 问 题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贫 困 残 疾 人 危 房 改 造 给 予 补 助 ; 东 部 地 区 要 对 贫 困 残 疾 人 住 房 状 况 进 行 摸 底 调 查, 安 排 资 金 帮 助 贫 困 残 疾 人 改 善 住 房 条 件 ( 五 ) 文 化 体 育 丰 富 和 活 跃 残 疾 人 文 化 体 育 生 活, 发 展 残 疾 人 特 殊 艺 术 和 竞 技 体 育, 展 示 残 疾 人 的 才 华, 是 激 励 残 疾 人 自 强 不 息 的 重 要 形 式 任 务 指 标 - 15 -
-- 倡 导 动 员 社 会 公 共 文 化 机 构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服 务, 普 遍 深 入 开 展 群 众 文 化 活 动 -- 发 展 残 疾 人 特 殊 艺 术, 培 养 优 秀 艺 术 人 才 -- 落 实 国 家 全 民 健 身 计 划 纲 要, 组 织 残 疾 人 开 展 体 育 健 身 活 动, 增 强 残 疾 人 体 质 -- 举 办 参 加 国 内 外 重 大 残 疾 人 体 育 赛 事, 贯 彻 奥 运 争 光 计 划, 提 高 残 疾 人 竞 技 运 动 水 平 主 要 措 施 1. 支 持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和 机 构 普 遍 对 残 疾 人 开 放 并 提 供 优 惠 服 务 公 共 图 书 馆 和 街 道 ( 镇 ) 社 区 村 图 书 阅 览 室 要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图 书 借 阅 服 务,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要 开 辟 盲 文 及 盲 人 有 声 读 物 场 所 2. 城 市 社 区 农 村 乡 镇 的 残 疾 人 组 织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福 利 企 事 业 单 位 要 根 据 各 类 残 疾 人 的 特 点, 开 展 残 健 融 合 形 式 多 样 有 益 身 心 健 康 的 文 化 艺 术 健 身 娱 乐 活 动 3. 各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的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要 为 残 疾 人 开 展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设 立 专 门 场 所, 对 残 疾 人 开 放 并 提 供 周 到 服 务 县 级 以 上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要 定 期 举 办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活 跃 基 层 残 疾 人 文 化 体 育 生 活 4. 办 好 残 疾 人 特 殊 艺 术 团 体, 培 养 特 殊 艺 术 人 才, 展 示 残 疾 人 特 殊 艺 术 才 华 组 织 第 七 届 全 国 残 疾 人 艺 术 汇 演 和 盲 聋 弱 智 学 校 学 生 艺 术 调 演 - 16 -
5. 发 展 残 奥 特 奥 和 聋 奥 运 动 组 织 动 员 各 类 残 疾 人 参 加 残 健 融 合 康 复 健 身 的 体 育 活 动 开 发 研 制 适 合 残 疾 人 的 体 育 器 具, 开 展 残 疾 人 体 育 科 学 研 究, 抓 好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体 育 教 学 和 活 动 ; 有 条 件 的 体 育 院 校 师 范 院 校 和 各 级 体 校 要 招 收 培 养 一 定 数 量 的 优 秀 残 疾 人 运 动 员 全 民 健 身 路 径 要 充 分 考 虑 残 疾 人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的 要 求, 适 当 增 加 相 应 的 设 施 6.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残 疾 人 体 育 管 理 机 构 所 有 公 共 体 育 活 动 场 所 都 应 向 残 疾 人 免 费 开 放 市 ( 地 ) 级 以 上 地 区 至 少 有 一 处 符 合 残 疾 人 公 共 体 育 活 动 要 求 的 体 育 综 合 活 动 场 所, 有 条 件 的 应 设 立 专 门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体 育 综 合 活 动 场 所 建 立 一 支 相 对 稳 定 的 裁 判 员 分 级 员 队 伍 ; 做 好 国 家 残 疾 人 集 训 队 的 选 拔 训 练 和 管 理 工 作 ; 积 极 解 决 残 疾 人 运 动 员 等 级 评 定 就 学 就 业 和 保 险 奖 励 问 题, 解 除 他 们 的 后 顾 之 忧, 鼓 励 他 们 为 国 争 光 7. 办 好 2007 年 第 十 二 届 世 界 特 奥 运 动 会 和 2008 年 第 十 三 届 残 奥 会 并 争 取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办 好 2006 年 2010 年 第 四 届 第 五 届 全 国 特 奥 运 动 会 和 2007 年 第 七 届 全 国 残 疾 人 运 动 会 广 泛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进 一 步 增 强 全 社 会 对 残 疾 人 体 育 事 业 的 关 心 和 支 持 ( 六 ) 社 会 环 境 大 力 宣 传 人 道 主 义 思 想 和 现 代 文 明 社 会 的 残 疾 人 观, 倡 导 理 解 尊 重 关 心 帮 助 残 疾 人 的 良 好 社 会 风 尚, 营 造 残 疾 人 平 等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社 会 环 境, 是 发 展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重 要 条 件 - 17 -
任 务 指 标 -- 弘 扬 人 道 主 义 思 想, 加 大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宣 传 力 度 -- 在 公 众 传 播 媒 介 中 积 极 推 进 字 幕 工 程, 办 好 手 语 新 闻 节 目 和 残 疾 人 专 题 节 目 -- 宣 传 优 秀 残 疾 人 先 进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和 扶 残 助 残 先 进 典 型, 激 励 残 疾 人 自 强 和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的 敬 业 精 神, 培 养 社 会 助 残 意 识 主 要 措 施 1. 新 闻 出 版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支 持 和 动 员 新 闻 媒 体 通 过 不 同 形 式, 报 道 和 反 映 残 疾 人 生 活 情 况, 宣 传 残 疾 人 事 业 ; 在 中 小 学 思 想 道 德 课 程 中 增 加 人 道 主 义 自 强 与 助 残 教 育 等 内 容, 营 造 关 爱 他 人 扶 助 弱 者 的 良 好 社 会 环 境 2. 市 ( 地 ) 级 以 上 电 视 台 要 开 办 手 语 节 目, 县 级 以 上 广 播 电 台 要 开 设 残 疾 人 专 题 节 目, 积 极 推 进 影 视 作 品 加 配 字 幕 工 作 3. 广 泛 动 员 公 共 媒 体 宣 传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成 就 和 优 秀 残 疾 人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的 先 进 事 迹, 宣 传 社 会 各 界 扶 残 助 残 取 得 的 成 效 4. 继 续 组 织 好 全 国 助 残 日 活 动, 广 泛 开 展 志 愿 者 助 残 红 领 巾 助 残 和 文 化 助 残 科 技 助 残 法 律 助 残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扶 残 助 残 活 动 ; 举 办 好 国 际 残 疾 人 日 等 活 动 5. 大 力 宣 传 全 国 自 强 模 范 全 国 扶 残 助 残 先 进 集 体 残 疾 人 之 家 全 国 扶 残 助 残 先 进 个 人 和 全 国 残 联 系 统 先 进 工 作 者 的 典 型 事 迹, 鼓 励 更 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关 心 帮 助 残 疾 人 - 18 -
6. 继 续 组 织 好 全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好 新 闻 作 品 的 评 选 工 作 ( 七 ) 维 权 依 法 维 护 残 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主 题 任 务 指 标 -- 建 立 残 疾 人 维 权 工 作 机 制, 进 一 步 改 善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状 况 -- 加 强 残 疾 人 事 业 法 制 建 设, 推 动 保 障 残 疾 人 权 益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订, 加 大 执 法 和 法 制 宣 传 力 度, 建 立 残 疾 人 法 律 救 助 机 制 -- 针 对 残 疾 人 权 益 保 障 的 需 求 和 面 临 的 突 出 问 题,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维 护 残 疾 人 权 益 加 大 对 侵 害 残 疾 人 合 法 权 益 重 大 恶 性 案 件 的 查 处 力 度 -- 全 面 推 进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在 全 国 100 个 城 市 开 展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积 极 开 展 信 息 交 流 无 障 碍 工 作, 增 强 社 会 公 众 无 障 碍 意 识 主 要 措 施 1. 进 一 步 完 善 残 疾 人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修 订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积 极 制 定 修 订 与 残 疾 人 切 身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残 疾 人 康 复 条 例 完 善 无 障 碍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适 时 修 订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修 订 残 疾 人 优 惠 政 策 及 扶 助 规 定 2. 加 强 对 残 疾 人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将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纳 入 国 家 五 五 全 民 普 法 教 育 规 划, 制 订 相 应 计 划, 倡 导 形 - 19 -
成 全 社 会 尊 重 理 解 关 心 帮 助 残 疾 人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提 高 广 大 残 疾 人 的 法 律 意 识, 增 强 残 疾 人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维 权 能 力 3. 加 大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执 法 力 度,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方 面 开 展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及 相 关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的 检 查 视 察, 依 法 维 护 残 疾 人 权 益 4. 建 立 以 各 级 法 院 的 司 法 救 助 各 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的 法 律 服 务 和 法 律 援 助 为 主 导, 以 各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和 社 会 力 量 提 供 的 法 律 救 助 为 补 充 的 残 疾 人 法 律 救 助 体 系, 解 决 残 疾 人 的 实 际 困 难 5. 对 因 企 业 转 制 国 家 征 用 土 地 城 市 拆 迁 等 造 成 残 疾 人 生 活 困 难 权 益 受 损 等 突 出 问 题,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相 关 政 策 维 护 残 疾 人 权 益 加 大 对 重 大 典 型 侵 害 残 疾 人 合 法 权 益 案 件 的 查 处 力 度 6. 认 真 贯 彻 信 访 条 例,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残 疾 人 信 访 工 作 ; 发 挥 残 疾 人 维 权 示 范 岗 的 作 用, 听 取 残 疾 人 意 见, 了 解 残 疾 人 需 求, 解 决 残 疾 人 困 难, 为 维 护 残 疾 人 权 益 和 社 会 稳 定 大 局 服 务 7. 严 格 执 行 无 障 碍 建 设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设 计 规 范, 制 定 实 施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加 快 行 业 无 障 碍 建 设 ; 对 城 市 现 有 道 路 建 筑 物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进 行 无 障 碍 改 造, 加 大 对 已 建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维 护 和 管 理 力 度 ; 加 强 无 障 碍 环 境 建 设 的 宣 传, 开 展 全 国 城 市 无 障 碍 设 施 建 设 工 作 - 20 -
8. 积 极 开 展 信 息 交 流 无 障 碍 工 作 推 动 信 息 交 流 无 障 碍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采 用 盲 文 手 语 字 幕 特 殊 通 讯 设 备 等 辅 助 技 术 或 替 代 技 术, 为 残 疾 人 接 受 和 传 播 信 息,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创 造 条 件 ( 八 ) 信 息 化 建 设 加 强 残 疾 人 事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是 国 家 政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整 体 要 求, 是 实 现 残 疾 人 事 业 现 代 化 管 理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措 施 任 务 指 标 --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残 疾 人 事 业 信 息 化 工 作 管 理 体 系 -- 完 善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系 统 网 络 建 设, 实 现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和 省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间 的 网 络 互 连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 整 合 残 疾 人 事 业 信 息 资 源,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综 合 业 务 数 据 和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加 强 互 联 网 网 站 建 设 与 信 息 服 务 -- 完 善 残 疾 人 事 业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加 强 基 层 统 计 管 理 -- 推 广 信 息 无 障 碍 技 术 的 应 用 主 要 措 施 1. 以 省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信 息 化 专 业 机 构 为 骨 干, 以 市 ( 地 ) 级 以 下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为 基 础, 逐 步 建 立 完 善 基 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信 息 化 工 作 组 织 体 系 2. 在 十 五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网 络 建 设 基 础 上, 实 现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与 省 级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局 域 网 的 连 接, 逐 步 建 立 全 国 残 疾 人 - 21 -
联 合 会 系 统 业 务 应 用 平 台, 实 现 业 务 数 据 政 务 信 息 网 上 传 输 3. 根 据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规 划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系 统 业 务 数 据 库 管 理 体 系 ; 统 一 标 准 整 合 资 源,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综 合 业 务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提 高 残 疾 人 工 作 管 理 水 平 4. 进 一 步 推 动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系 统 公 众 信 息 网 建 设, 丰 富 信 息 内 容, 加 强 社 会 宣 传, 促 进 政 务 公 开, 努 力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5. 做 好 残 疾 人 事 业 信 息 化 服 务 的 业 务 指 导 标 准 规 范 和 政 策 咨 询 工 作 统 一 组 织 和 推 进 面 向 残 疾 人 的 康 复 教 育 就 业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服 务 ;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鼓 励 社 会 机 构 积 极 参 与 残 疾 人 事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6. 完 善 残 疾 人 事 业 统 计 指 标 体 系, 加 强 统 计 制 度 管 理, 建 立 基 层 统 计 台 帐, 推 进 数 据 统 计 电 子 化, 提 高 统 计 数 据 的 科 学 性 和 准 确 性 7. 积 极 推 动 信 息 无 障 碍 技 术 标 准 的 制 定, 开 展 信 息 无 障 碍 项 目 和 产 品 的 研 发 推 广 和 实 效 评 估 ( 九 ) 残 疾 人 组 织 建 设 加 强 残 疾 人 组 织 建 设, 培 养 造 就 高 素 质 的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队 伍, 是 做 好 残 疾 人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织 保 障 任 务 指 标 -- 完 善 残 疾 人 组 织 机 构, 全 面 履 行 职 能 --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素 质, 增 强 服 务 能 力 - 22 -
-- 健 全 完 善 各 类 残 疾 人 专 门 协 会, 密 切 联 系 残 疾 人 --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支 持 残 疾 人 工 作, 组 织 志 愿 者 扶 残 助 残 -- 加 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创 造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条 件 主 要 措 施 1. 县 级 和 乡 镇 ( 街 道 )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按 照 国 务 院 残 疾 人 工 作 协 调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基 层 残 联 建 设 的 决 定 和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层 残 疾 人 组 织 建 设 的 意 见 的 要 求, 完 善 机 构 健 全 机 制 加 强 力 量 提 高 效 能 建 立 健 全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残 疾 人 组 织, 形 成 完 整 的 残 疾 人 工 作 组 织 体 系 2.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培 养 培 训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认 真 贯 彻 全 国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试 行 ), 制 定 全 国 残 联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2006 年 -2010 年 ), 提 高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和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培 养 思 想 好 作 风 硬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恪 守 人 道 廉 洁 服 务 奉 献 职 业 道 德 的 残 疾 人 工 作 者 队 伍 3. 依 照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章 程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各 类 残 疾 人 专 门 协 会, 发 挥 代 表 服 务 维 权 作 用, 密 切 联 系 广 大 残 疾 人, 活 跃 基 层 残 疾 人 生 活 4. 广 泛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普 遍 组 织 志 愿 者 开 展 文 化 科 技 法 律 助 残, 支 持 残 疾 人 工 作,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5. 组 织 第 四 次 全 国 自 强 模 范 全 国 扶 残 助 残 先 进 个 人 和 全 国 扶 残 助 残 先 进 集 体 残 疾 人 之 家 全 国 残 联 系 统 先 进 工 作 者 的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 23 -
6. 继 续 做 好 残 疾 人 证 的 核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7. 加 强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已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的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功 能,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为 残 疾 人 接 受 康 复 训 练 职 业 培 训 就 业 指 导 和 开 展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提 供 服 务 ; 尚 未 建 设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的 地 区 要 创 造 条 件, 建 设 符 合 要 求 规 模 适 度 的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对 中 西 部 困 难 地 区 的 残 疾 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8. 认 真 做 好 第 二 次 全 国 残 疾 人 抽 样 调 查 工 作 加 强 残 疾 人 事 业 理 论 研 究 继 续 做 好 残 疾 人 福 利 基 金 会 工 作, 挖 掘 社 会 资 源 支 持 残 疾 人 事 业 加 强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继 续 积 极 参 与 联 合 国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制 定 工 作 及 其 他 国 际 残 疾 人 事 务 和 活 动 ; 加 大 对 外 宣 传 力 度, 展 示 我 国 人 权 保 障 成 就 残 疾 人 事 业 是 文 明 进 步 崇 高 的 事 业, 是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和 我 国 人 权 保 障 事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加 快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是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本 质 要 求, 是 各 级 政 府 和 全 社 会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为 保 证 本 纲 要 的 实 施, 国 务 院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将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配 套 实 施 方 案 各 地 区 要 依 据 本 纲 要 制 定 本 地 残 疾 人 事 业 十 一 五 发 展 纲 要 和 实 施 方 案,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确 保 完 成 本 纲 要 规 定 的 各 项 任 务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