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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一 服 务 事 项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二 服 务 对 象 符 合 山 东 省 接 收 安 置 条 件 的 转 业 士 官 复 员 士 官 及 退 伍 义 务 兵 三 服 务 内 容 1. 退 伍 义 务 兵 复 员 和 转 业 士 官 档 案 移 交 审 核 ;2. 退 伍 义 务 兵 复 员 和 转 业 士 官 接 收 安 置 ;3.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4.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四 服 务 部 门 省 市 县 ( 市 区 )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部 门 五 服 务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 根 据 2011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0 号 修 正 );2. 国 务 院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令 第 608 号 );3.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5 23 号 );4.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 42 号 ) 等 六 服 务 流 程 ( 一 ) 转 业 士 官 档 案 移 交 审 核 按 照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和 单 位 将 转 业 士 官 ( 包 括 需 跨 省 在 山 东 省 内 安 置 的 转 业 士 官 以 及 在 部 队 服 役 期 间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和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被 评 定 为 五 级 至 八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初 级 复 员 士 官 ) 档 案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集 中 移 交 省 安 置 部 门 审 核 下 发 各 市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的 流 程 办 理 档 案 移 交 的 条 件 : 按 照 年 度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关 于 做 好 转 业 士 官 移 交 安 置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档 案 审 核 主 要 材 料 : 按 照 年 度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士 兵 退 出 现 役 有 关 通 知, 以 及 年 度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关 于 做 好 转 业 士 官 移 交 安 置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要 求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集 中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档 案 连 同 名 单 集 中 移 交 给 相 关 设 区 的 市, 同 时 填 写 接 收 安 置 转 业 士 官 通 知 书 发 往 部 队 各 大 军 区 或 单 位 ;4 对 需 要 补 充 材 料 的, 通 知 有 关 大 军 区 和 单 位 进 行 补 充 ;5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作 退 档 处 理 ( 二 ) 复 员 士 官 和 退 伍 义 务 兵 档 案 移 交 审 核 按 照 部 队 团 级 以 上 单 位 机 要 或 派 人 移 交 市 或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的 流 程 办 理 档 案 审 核 及 接 收 条 件 :1 从 接 收 地 入 伍 的 正 常 服 役 期 满 的 退 伍 义 务 兵 和 复 员 士 官 ;2 按 规 定 经 批 准 需 提 前 退 役 的 复 员 士 官 ;3 随 配 偶 跨 省 异 地 接 收 和 省 内 异 地 接 收 的 复 员 士 官 需 结 婚 满 两 年, 配 偶 迁 户 的, 迁 户 时 间 应 满 两 年 ;42002 年 冬 季 至 2010 年 冬 季 入 伍 的 以 上 人 员 应 持 有 优 待 安 置 证 ;5 入 伍 通 知 书 ;6 退 伍 证 ;7 退 出 现 役 行 政 介 绍 信 接 收 审 核 主 要 材 料 :1 入 伍 时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2 应 征 公 民 入 伍 批 准 书 ;3 士 兵 登 记 表 ;4 各 期 士 官 选 取 报 告 表, 服 役 期 间 考 入 士 官 院 校 的, 应 有 士 官 学 员 入 学 批 准 书 士 官 学 员 毕 业 分 配 表 ;5 义 务 兵 或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登 记 表 ;6 士 官 注 册 登 记 表 ;7 异 地 安 置 ( 包 括 跨 省 异 地 安 置 ) 随 父 母 安 置 的, 应 提 供 父 母 户 籍 证 明, 随 配 偶 安 置 的, 应 提 供 配 偶 户 籍 证 明 身 份 证 户 籍 所 在 地 生 活 来 源 以 及 结 婚 证 等 证 明 ;8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应 具 有 部 队 单 位 通 令 奖 励 卡 片 证 章 证 书 和 喜 报 ;9 在 部 队 服 役 期 间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被 评 定 为 五 级 至 八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残 疾 军 人 审 批 表 ;10 按 规 定 经 批 准 需 提 前 退 役 的 有 关 证 明 ;42002 年 冬 季 至 2010 年 冬 季 入 伍 的 以 上 人 员 应 持 有 优 待 安 置 证 ; 入 伍 通 知 书

办 理 流 程 :1 核 对 并 确 认 部 队 移 交 的 复 员 士 官 和 退 伍 义 务 兵 名 单 及 档 案 ;2 对 档 案 内 主 件 以 及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3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接 收 ;4 对 需 要 补 充 材 料 的, 通 知 有 关 部 队 进 行 补 充 ;5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作 退 档 处 理 ( 三 )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实 施 后 入 伍 的, 执 行 条 例 规 定 ; 实 施 前 入 伍 的, 本 人 自 愿 的, 也 可 按 照 入 伍 时 有 关 接 收 安 置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农 村 籍 退 役 士 兵, 由 部 队 团 级 以 上 单 位 移 交 市 或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收 ;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按 照 省 安 置 部 门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和 部 队 移 交 的 城 镇 初 级 复 员 士 官 退 伍 义 务 兵 的 名 单 和 档 案, 依 照 当 地 职 能 分 工 由 市 县 ( 市 区 ) 进 行 安 置 的 流 程 办 理 退 役 士 兵 具 备 安 置 的 条 件 :1 市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具 有 安 置 权 ;2 服 役 满 十 二 年 的 转 业 士 官 ;3 在 部 队 服 役 期 间 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和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被 评 定 为 五 级 至 八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义 务 兵 和 初 级 复 员 士 官 ;4 城 镇 初 级 复 员 士 官 及 退 伍 义 务 兵 ;5 是 烈 士 子 女 的 退 役 士 兵, 须 具 有 烈 士 子 女 证 明 ;6 异 地 安 置 ( 包 括 跨 省 异 地 安 置 ) 的 转 业 士 官 城 镇 初 级 复 员 士 官 及 退 伍 义 务 兵, 符 合 随 父 母 接 收 安 置 的, 其 父 母 须 系 山 东 省 内 接 收 安 置 地 户 籍, 随 配 偶 安 置 的, 须 结 婚 满 两 年, 配 偶 系 山 东 省 内 户 籍 满 两 年 的 ;7 按 规 定 经 批 准 需 提 前 复 员 的 城 镇

初 级 复 员 士 官 ;8 接 收 安 置 转 业 士 官 通 知 书 ;92002 年 冬 季 及 以 后 入 伍 的 以 上 人 员 应 持 有 优 待 安 置 证 ;10 入 伍 通 知 书 办 理 流 程 :1 市 县 ( 市 区 ) 接 收 省 安 置 部 门 移 交 的 转 业 士 官 以 及 部 队 移 交 的 复 员 士 官 退 伍 义 务 兵 名 单 和 档 案 ; 2 转 业 士 官 凭 省 安 置 部 门 开 具 的 接 收 安 置 转 业 士 官 通 知 书 报 到, 复 员 士 官 退 伍 义 务 兵 直 接 到 市 或 县 ( 市 区 ) 报 到 ;3 省 安 置 部 门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下 达 安 置 计 划 ;4 市 或 县 ( 市 区 ) 组 织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报 名 考 试 ;5 按 照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档 案 考 核 和 考 试 成 绩, 由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自 愿 选 岗 ;6 自 愿 选 择 自 谋 职 业 的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在 提 交 申 请 书 签 订 协 议 书 填 写 申 请 表 后, 由 市 或 县 ( 市 区 ) 发 放 自 谋 职 业 证 和 自 谋 职 业 金 ;7 退 役 士 兵 报 到 后, 由 市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及 时 开 具 落 户 介 绍 信 ( 四 )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按 照 自 愿 报 名 由 省 市 县 三 级 安 置 部 门 组 织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流 程 办 理 符 合 参 加 培 训 条 件 的 对 象 :2010 年 冬 季 及 以 后 退 出 现 役 符 合 国 家 接 收 安 置 政 策 能 够 正 常 参 加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退 役 时 间 在 1 年 之 内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办 理 流 程 :1 市 和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确 认 符 合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条 件 退 役 士 兵 名 单 ;2 符 合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的 退 役 士 兵 实 行 自 愿 报 名 的 原 则, 选 择 规 定 的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及 相 关 专 业 ;3 省 市 县 三 级 安 置 部 门 根 据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报 名 情 况, 按 照 分 工 组 织 开 展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4 经 过 职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由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考 试 考 核, 发 放 学 历 证 书 或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证 书 ;5 市 和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以 及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开 展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服 务 指 导 ( 五 )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按 照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向 省 下 达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名 单, 再 由 省 逐 级 下 发 到 各 市 县 ( 市 区 ), 由 部 队 到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具 体 移 交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的 流 程 办 理 移 交 对 象 :1 一 至 四 级 残 疾 义 务 兵 ;2 一 至 六 级 患 精 神 病 残 疾 义 务 兵 初 级 士 官 和 军 队 院 校 残 疾 学 员 档 案 审 核 主 要 材 料 :1 入 伍 时 政 审 材 料 ;2 应 征 公 民 入 伍 批 准 书 ;3 士 兵 登 记 表 ;4 各 期 士 官 选 取 报 告 表 ;5 士 官 注 册 登 记 表 ;6 军 队 院 校 学 员 入 学 通 知 书 ;7 在 部 队 服 役 期 间 因 战 因 公 因 病 被 评 定 为 一 至 六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残 疾 军 人 审 批 表 办 理 流 程 :1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向 省 下 达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计 划 名 单 ;2 市 或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根 据 省 分 解 的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移 交 计 划 名 单, 接 收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所 在 部 队 移 交 的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及 档 案 ;3 部 队 退 役 士 兵 本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当 地 市 或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签 订 同 意 移 交 协 议 ;4 市 或 县 ( 市 区 ) 安 置 部 门 接 收

七 服 务 要 求 1. 规 范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流 程 按 照 规 定 严 格 审 批 手 续, 符 合 接 收 安 置 政 策 的, 及 时 办 理, 不 符 合 接 收 安 置 政 策 的, 及 时 给 予 反 馈 并 说 明 理 由 2. 严 格 退 役 士 兵 档 案 交 接 及 接 收 安 置 时 限 按 照 有 关 安 置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及 时 移 交 退 役 士 兵 档 案 省 安 置 部 门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于 当 年 第 二 季 度 下 达 安 置 计 划, 全 省 安 置 任 务 于 当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3.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及 时 制 订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并 组 织 开 展 教 育 培 训, 通 过 订 单 式 培 训 校 企 联 合 以 及 就 业 指 导 和 搭 建 就 业 平 台 等 多 种 措 施, 实 现 退 役 士 兵 充 分 就 业 的 教 育 培 训 目 标 4. 认 真 做 好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工 作 按 照 部 队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或 其 监 护 人 当 地 安 置 部 门 签 订 的 三 方 协 议, 随 时 进 行 接 收 5. 畅 通 服 务 咨 询 渠 道, 通 过 公 开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或 者 网 站 服 务 平 台 等 方 式, 认 真 及 时 解 答 退 役 士 兵 的 咨 询 八 服 务 考 核 1. 全 省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计 划 中 用 于 重 点 安 置 对 象 的 事 业 单 位 比 例 不 得 少 于 事 业 编 制 安 置 计 划 的 80% 2. 全 省 城 镇 退 役 士 兵 平 均 自 谋 职 业 率 逐 年 提 高 3.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率 应 达 到 自 愿 报 名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人 数 的 90% 以 上 4. 凡 符 合 接 收 条 件 的 伤 病 残 退 役 士 兵, 应 及 时 进 行 接 收, 接 收 率 达 100% 九 服 务 监 督 1. 实 行 安 置 政 策 公 开 安 置 计 划 公 开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公 开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三 公 开 一 监 督 制 度 2. 畅 通 投 诉 渠 道, 公 开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当 事 人 对 受 理 部 门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可 向 各 级 民 政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或 者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投 诉 举 报 对 投 诉 举 报, 应 认 真 调 查 核 实,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并 及 时 将 处 理 结 果 答 复 投 诉 举 报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