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教育体育局



Similar documents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一、部门职责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书面申请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行政处罚流程图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目 录 -2-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课程类 别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玉师院党〔2005〕 号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编号: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21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5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江 西 化 校 工 科 22 业 余 制 -- 高 起 专 (12 级 ) 70 元 / 学 分 网 络 学 院 学 生 沪 教 委 财 (2005)49 号 吉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untitled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鄂考院﹝2016﹞2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4) 具 有 较 强 的 书 面 表 达 口 头 表 达 评 价 决 策 能 力 (5) 具 有 良 好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和 英 语 能 力 2. 招 聘 岗 位 : 综 合 管 理 部 行 政 综 合 管 理 (1) 负 责 做 好 公 司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和 协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关于举办“培训者培训(TOT)”培训班的通知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公文向导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姓名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教育厅政策文件

一、资质申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第十六章〓附〓录

Transcription: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1) 二 部 门 的 职 责 边 界...(9)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一 )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招 生 事 项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10) ( 二 ) 对 全 区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11) ( 三 ) 国 家 课 程 方 案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12) ( 四 ) 学 校 ( 幼 儿 园 ) 安 全 事 项 监 管 (13) ( 五 ) 对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事 项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16) ( 六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18) ( 七 )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的 监 督 管 理 (19) ( 八 ) 社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监 督 管 (20) ( 九 ) 对 校 车 管 理 与 使 监 督 管 理 (21)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23) 五 责 任 追 究 机 制..(24)

序 号 1 2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省 市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起 草 教 育 体 育 方 面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统 筹 规 划 和 协 调 指 导 全 区 学 校 布 局 规 划 负 责 初 中 小 学 段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全 区 学 校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起 草 有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规 章 草 案 指 导 中 小 学 校 普 法 教 育 工 作 承 担 相 关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应 诉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审 核 工 作 指 导 教 育 体 育 体 制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的 研 究 和 试 点 工 作 负 责 教 育 体 育 发 展 战 略 和 教 育 体 育 改 革 的 政 策 研 究 和 调 研 工 作 承 担 各 单 位 依 法 或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管 理 服 务 等 职 能 统 筹 规 划 全 区 学 校 布 局 调 整 工 作, 负 责 学 生 数 据 测 算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初 中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工 作 1. 教 育 法 义 务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并 调 离 考 试 工 作 岗 位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 档 案,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的 ;( 二 ) 因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三 ) 利 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四 ) 伪 造 变 造 考 生 档 案 ( 含 电 子 档 案 ) 的 ;( 五 ) 在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的 ;( 六 ) 指 使 纵 容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作 弊 的 ;( 七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八 )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编 造 虚 报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的 ;( 九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徇 私 的 ;( 十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的 对 出 现 大 规 模 作 弊 情 况 的 考 场 考 点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 人 及 所 属 考 区 的 负 责 人,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 包 括 副 题 及 其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下 同 ) 丢 失 损 毁 泄 密, 或 者 使 考 生 答 卷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盗 窃 损 毁 传 播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 1 -

序 号 3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负 责 全 区 职 业 教 育 与 成 人 教 育 民 办 教 育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中 小 学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普 通 高 中 的 学 籍 申 报 注 册 工 作 组 织 初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及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负 责 中 小 学 德 育 班 主 任 工 作 负 责 心 理 健 康 科 技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指 导 全 区 特 殊 教 育 和 民 族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全 区 职 业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和 民 办 教 育 有 关 事 项 的 管 理 工 作 拟 订 职 业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民 办 教 育 相 关 发 展 规 划 和 评 估 标 准, 指 导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工 作, 指 导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负 责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籍 和 学 历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承 担 扫 除 青 壮 年 文 盲 和 社 区 教 育 工 作 指 导 职 业 与 成 人 教 育 条 件 装 备 及 现 代 化 远 程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全 区 民 办 学 校 设 立 及 变 更 名 称 类 别 层 次 许 可 1.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02 年 12 月 通 过 ) 第 六 十 三 条 : 审 批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其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六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统 筹 管 理 全 区 基 础 教 育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4 拟 订 全 区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规 划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指 导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指 导 教 育 体 育 体 制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的 研 究 和 试 点 工 作 具 体 研 究 基 础 教 育 体 制 的 综 合 改 革, 指 导 基 础 教 育 结 构 调 整, 负 责 草 拟 基 础 教 育 评 估 标 准 和 有 关 教 学 教 材 建 设 规 定 工 作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怎 性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调 离 岗 位 撤 职 等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的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5 负 责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的 管 理 拟 订 教 育 体 育 拨 款 教 育 体 育 基 建 投 资 的 计 划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995 年 3 月 通 过 ) 第 七 十 一 条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按 照 预 算 核 拨 教 育 经 费 的,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限 期 核 拨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克 扣 教 - 2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负 责 提 出 局 机 关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的 年 度 预 算 建 议 方 案, 监 测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筹 措 和 使 用 情 况 监 督 教 育 体 育 系 统 的 专 项 经 费, 承 担 国 内 外 对 我 区 教 育 贷 款 援 款 的 协 调 工 作 拟 定 全 区 高 中 段 教 育 的 招 生 计 划 育 经 费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归 还 被 挪 用 克 扣 的 经 费, 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违 反 本 法 第 六 章 的 规 定, 未 履 行 对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职 责 的,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上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五 十 二 条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四 )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均 衡 安 排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的 第 五 十 四 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价 格 行 政 部 门 和 审 计 机 关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一 ) 侵 占 挪 用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的 ; ( 二 ) 向 学 校 非 法 收 取 或 者 摊 派 费 用 的 负 责 局 属 单 位 离 退 休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负 责 局 属 单 位 离 退 休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优 秀 人 才 的 选 拔 和 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和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承 担 师 资 培 训 方 面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承 担 全 区 师 范 类 研 究 生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提 供 需 求 计 划 ; 承 担 教 育 体 育 外 事 工 作 6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优 秀 人 才 的 选 拔 和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和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承 担 师 资 培 训 方 面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承 担 全 区 师 范 类 研 究 生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提 供 需 求 计 划 1.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15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 侮 辱 殴 打 教 师 的 ; 第 三 十 六 条 : 对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的 教 师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 第 三 十 八 条 :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国 家 财 政 用 于 教 育 的 经 费, 严 重 妨 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损 害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2.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事 业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事 处 理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名 誉 损 害 的, 应 当 赔 礼 道 歉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法 给 予 赔 偿 第 四 十 三 条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1999 年 9 月 发 布, 教 育 部 令 第 7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 对 中 小 学 继 续 教 育 质 量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对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而 举 办 中 小 学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4.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教 育 体 育 外 事 工 作 - 3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7 负 责 全 区 教 体 系 统 安 全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配 合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共 同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检 查 及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监 督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各 类 学 校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演 练 工 作, 分 解 落 实 校 园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拟 订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并 指 导 落 实 组 织 协 调 涉 及 校 园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参 与 全 区 学 生 接 送 车 安 全 管 理 检 查 备 案 工 作 1.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23 号 ) 第 六 十 一 条 : 教 育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建 设 交 通 文 化 卫 生 工 商 质 检 新 闻 出 版 等 部 门, 不 依 法 履 行 学 校 安 全 监 督 与 管 理 职 责 的, 由 上 级 部 门 给 予 批 评 ;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上 级 部 门 和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 教 育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依 法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3. 山 东 省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草 案 )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五 十 七 条 : 教 育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依 法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发 现 校 车 运 行 安 全 隐 患 不 及 时 处 理 的 ;( 五 ) 其 他 违 反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4.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行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及 省 市 有 关 校 车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的 文 件 精 神 合 理 规 划 并 制 定 全 区 校 车 购 置 方 案 落 实 校 车 安 全 运 营 管 理 制 度, 负 责 校 车 的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8 负 责 校 车 运 营 安 全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 校 车 安 全 条 例 中 没 有 追 责 事 项, 此 处 未 填 ) 9 统 筹 规 划 和 协 调 指 导 全 区 电 化 教 育 和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的 配 备 和 管 理 指 导 管 理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信 息 化 建 设 教 育 技 术 装 备 等 工 作 实 验 室 建 设 指 导 全 区 学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配 备 工 作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二 ) 学 校 建 设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办 学 条 件 标 注 和 建 设 标 准 的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0 负 责 统 筹 管 理 全 区 各 级 各 类 幼 儿 园 的 布 局 规 划 设 置 调 整 和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管 理 和 督 查 幼 儿 园 贯 彻 教 育 方 针 负 责 指 导 幼 儿 园 的 管 理 和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牵 头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和 布 局 调 整 工 作 负 责 幼 儿 园 审 批 许 可 年 检 等 工 作 制 定 全 区 幼 儿 园 招 生 政 策, 组 织 幼 儿 园 招 生 工 作 山 东 省 学 前 教 育 规 定 第 五 十 条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视 情 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的 行 政 处 理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视 情 节 给 予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的 行 政 处 理 或 者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违 反 规 定 收 取 的 费 用, 责 令 退 还 1. 擅 自 变 更 公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的 性 质 用 途 的 ;2. 擅 自 统 筹 截 留 挤 占 和 挪 用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的 ;3. 违 反 规 定 向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收 取 费 用 的 第 五 十 一 条 :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主 办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视 情 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撤 销 教 育 类 荣 誉 称 号 的 行 政 处 理, 并 可 以 视 情 节 依 法 给 予 停 止 招 生 停 止 办 园 的 行 政 处 罚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视 情 节 给 予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的 行 政 处 理 或 者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违 反 规 定 收 取 的 费 用, 责 令 退 还 1. 未 经 登 记 注 册 擅 自 举 办 或 者 停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的 ;2. 园 舍 设 施 不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妨 害 幼 儿 身 体 健 康 或 者 威 胁 生 命 安 全 的 ;3. 违 反 规 定 聘 用 教 职 工 的 ;4. 设 立 学 前 班 或 者 对 幼 儿 入 园 进 行 考 试 测 查 的 ;5.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违 背 幼 儿 教 育 规 律, 损 害 幼 儿 身 心 健 康 的 ;6. 违 反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的 ;7. 向 家 长 推 销 或 者 变 相 推 销 玩 教 具 图 书 等 或 者 要 求 家 长 统 一 购 买 各 种 幼 儿 教 材 读 物 和 教 辅 资 料 的 组 织 实 施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管 理 办 法, 指 导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培 训 工 作 统 筹 规 划 全 区 群 众 体 育 发 展, 推 行 全 民 健 身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推 动 国 民 体 质 监 测 和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工 作 队 伍 制 度 建 设 指 导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推 行 国 民 体 质 监 测 制 度, 开 展 国 民 体 质 监 测 工 作 11 指 导 实 施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指 导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的 建 设 及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群 众 体 育 发 展 规 划, 拟 定 博 山 区 全 民 健 身 实 施 计 划 草 案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怎 性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调 离 岗 位 撤 职 等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的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指 导 和 推 动 全 民 健 身, 组 织 实 施 全 民 健 身 计 划, 推 动 建 立 和 完 善 基 本 公 共 体 育 服 务 体 系 - 5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2 制 定 全 区 体 育 竞 赛 计 划, 组 织 参 加 和 承 办 重 大 体 育 竞 赛 管 理 指 导 全 区 体 育 竞 赛 训 练 工 作 制 定 年 度 体 育 竞 赛 计 划 组 队 参 加 市 及 以 上 比 赛, 承 办 重 大 体 育 赛 事 工 作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怎 性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调 离 岗 位 撤 职 等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的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督 导 各 训 练 单 位 开 展 训 练 及 输 送 工 作 13 指 导 全 区 学 校 的 体 育 卫 生 艺 术 教 育 国 防 教 育 人 口 教 育 工 作 指 导 全 区 学 校 体 育 卫 生 健 康 和 艺 术 教 育 工 作 拟 定 有 关 体 育 卫 生 艺 术 教 育 教 学 与 体 育 竞 赛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管 理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承 担 体 育 中 考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调 查 和 检 测 工 作 规 划 指 导 有 关 的 教 材 建 设 专 业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协 调 指 导 学 校 军 训 工 作 及 国 防 教 育 青 春 期 教 育 人 口 教 育 等 工 作 1. 国 防 教 育 法 (2001 年 4 月 28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52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 负 责 国 防 教 育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1990 年 2 月 20 日 通 过, 国 家 体 委 令 第 8 号 国 家 体 委 令 第 11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 不 按 规 定 开 设 或 者 随 意 停 止 体 育 课 的 ; 未 保 证 学 生 每 天 一 小 时 体 育 活 动 时 间 ( 含 体 育 课 ) 的 ; 在 体 育 竞 赛 中 违 反 纪 律 弄 虚 作 假 的 ; 不 按 国 家 规 定 解 决 体 育 教 师 工 作 服 装 粮 食 定 量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侵 占 破 坏 学 校 体 育 场 地 器 材 设 备 的 3.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条 例 (1990 年 4 月 25 日 批 准, 国 家 教 委 令 第 10 号 卫 生 部 令 第 1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未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校 舍 的 ; 第 三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七 条 和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 第 三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致 使 学 生 健 康 受 到 损 害 的 ;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 第 三 十 六 条 :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员 依 照 本 条 例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的 4.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工 作 规 程 (2002 年 5 月 23 日 通 过, 教 育 部 令 第 13 号 ) 第 十 八 条 : 对 违 反 本 规 程, 拒 不 履 行 艺 术 教 育 责 任 的 ; 第 十 九 条 : 对 侵 占 破 坏 艺 术 教 育 场 所 设 施 和 其 他 财 产 的 5.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青 少 年 体 育 增 强 青 少 年 体 质 的 意 见 (2007 年 5 月 7 日 下 发 )13.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把 加 强 青 少 年 体 育 工 作 摆 上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加 大 对 体 育 事 业 尤 其 是 中 小 学 体 育 设 施 的 投 入 建 立 在 党 委 和 政 府 领 导 下, 教 育 体 育 卫 生 部 门 和 共 青 团 组 织 等 共 同 参 加 的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统 筹 协 调 解 决 青 少 年 体 育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14. 各 级 政 府 和 教 育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学 校 体 育 的 督 导 检 查 建 立 对 学 校 体 育 的 专 项 督 导 制 度, 实 行 督 导 结 果 公 告 制 度 健 全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监 测 制 度, 定 期 监 测 并 公 告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状 况 加 大 体 育 工 作 和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状 况 在 教 育 督 导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中 的 权 重, 并 作 为 评 价 地 方 和 学 校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成 绩 突 出 的 地 方 部 门 学 校 和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对 青 少 年 体 质 健 康 水 平 持 续 下 降 的 地 区 和 学 校, 实 行 合 格 性 评 估 和 评 优 评 先 一 票 否 决 6.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 6 -

序 号 14 15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负 责 全 区 教 育 督 导 和 评 估 工 作 组 织 指 导 全 区 教 育 体 育 科 研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育 体 育 学 术 团 体 工 作,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推 广 教 育 体 育 科 研 成 果 负 责 对 主 管 的 学 校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和 指 导 负 责 全 区 教 育 发 展 水 平 评 估 负 责 对 全 区 教 育 重 点 工 作 的 督 导 检 查 负 责 全 区 中 小 学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指 导 和 教 学 服 务 研 究 教 育 理 论 课 程 设 置 课 程 内 容 教 学 组 织 形 式 教 学 手 段 教 学 方 法 及 课 程 资 源 开 发 等 督 促 和 指 导 学 校 执 行 国 家 课 程 方 案, 落 实 教 学 计 划, 改 进 教 学 管 理 制 定 教 学 常 规 与 评 价 标 准, 研 究 提 出 教 学 指 导 意 见, 组 织 开 展 教 育 评 估 质 量 监 测 和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教 学 评 优 活 动 负 责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组 织 开 展 中 小 学 课 程 实 施 水 平 评 估 负 责 全 区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管 理 和 成 果 推 广 组 织 指 导 课 程 整 体 实 验 教 材 实 验 和 教 法 实 验 及 时 培 育 和 发 现 典 型, 促 进 教 育 教 研 成 果 的 应 用, 推 动 教 育 教 学 理 论 成 果 的 转 化 和 先 进 的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的 推 广 1.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2012 年 8 月 29 日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624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 玩 忽 职 守, 贻 误 督 导 工 作 的 ;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影 响 督 导 结 果 公 正 的 ; 滥 用 职 权, 干 扰 被 督 导 单 位 正 常 工 作 的 督 学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规 定,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回 避 的 ; 督 学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办 学 行 为 或 者 危 及 师 生 生 命 安 全 隐 患 而 未 及 时 督 促 学 校 和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的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山 东 省 基 础 教 育 教 研 工 作 基 本 规 范 ( 试 行 ) ( 鲁 教 基 字 2009 19 号 )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全 区 教 师 教 育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教 师 培 训 活 动 选 派 骨 干 教 师 参 加 国 培 省 培 等 培 训, 组 织 参 加 省 中 小 学 网 络 远 程 研 修 等 各 类 研 修 活 动 - 7 -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负 责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汉 字 的 培 训 测 试 工 作, 为 全 社 会 提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本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人 员 用 语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供 有 关 语 言 文 字 的 培 训 测 章 有 关 规 定 的,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负 责 全 区 语 试 咨 询 等 服 务 批 评 教 育 ; 拒 不 改 正 的, 由 有 关 单 位 作 出 处 理 第 16 言 文 字 管 理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干 涉 他 人 学 习 和 使 用 国 家 工 作 牵 头 组 织 学 校 开 展 语 言 文 字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由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工 作, 开 展 语 言 文 字 规 范 化 正, 并 予 以 警 告 示 范 校 创 建 活 动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注 :1.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栏 目 中,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公 务 员 法 国 家 赔 偿 法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普 遍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作 为 追 责 依 据 及 其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不 再 逐 一 列 出 2. 追 责 情 形 完 整 引 用 追 责 依 据 中 规 定 的 条 文, 不 完 全 与 该 项 主 要 职 责 及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相 对 应, 或 者 不 完 全 属 于 该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 8 -

序 号 管 理 事 项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相 关 依 据 案 例 无 - 9 -

为 加 强 义 务 教 育 段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切 实 做 到 招 生 政 策 公 开 招 生 纪 律 明 确 招 生 程 序 严 密, 办 好 人 民 满 意 教 育,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全 区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小 学 初 中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各 校 招 生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博 山 区 义 务 教 育 段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意 见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主 要 检 查 下 列 事 项 : 1. 是 否 存 在 未 依 法 按 照 建 立 保 存 招 生 记 录 和 档 案 的 行 为 ; 2. 是 否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3. 是 否 存 在 招 生 过 程 中 违 反 招 生 程 序 的 行 为 ; 4. 是 否 存 在 违 反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为 ; 5.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 二 ) 监 督 检 查 指 标 1. 日 常 巡 查 : 每 月 不 少 于 2 次, 每 次 巡 查 不 少 于 2 个 学 校 2. 专 项 督 查 : 每 学 期 1 次, 检 查 面 不 少 于 30% 3. 全 面 检 查 : 每 年 组 织 1 次, 检 查 面 不 少 于 20% 上 述 指 标 与 上 级 下 达 监 督 检 查 指 标 不 一 致 的, 以 上 级 下 达 监 督 检 查 指 标 为 准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 每 年 组 织 开 展 招 生 工 作 专 项 整 治 ; 根 据 博 山 区 - 10 -

实 际, 重 点 实 施 城 区 片 义 务 教 育 段 学 校 招 生 的 监 督 检 查 ( 二 ) 例 行 监 测 抽 样 : 对 全 区 义 务 教 育 段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开 展 日 常 监 测 抽 样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教 体 局 科 学 制 定 招 生 政 策, 并 将 所 属 义 务 教 育 段 学 校 的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程 序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向 社 会 公 开, 并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加 以 宣 传, 提 高 招 生 政 策 的 知 晓 度 ( 二 ) 招 生 期 间, 组 成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学 校 招 生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三 )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向 被 检 查 学 校 ( 人 ) 说 明 来 意, 告 知 其 享 有 的 合 法 权 利 和 应 当 履 行 的 法 定 义 务 ; ( 四 )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学 校 存 在 的 一 般 问 题, 可 以 当 场 整 改 的 则 责 令 当 场 整 改 ; 不 能 当 场 整 改 的, 要 学 校 做 出 说 明, 明 确 整 改 时 限, 并 实 行 跟 踪 督 查 ( 五 )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学 校 存 在 严 重 违 规 招 生 行 为 的, 要 责 令 被 检 查 学 校 停 止 违 规 招 生 行 为, 并 督 促 其 采 取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及 处 理 ( 一 ) 发 现 被 检 查 学 校 有 违 反 招 生 政 策 行 为 的, 除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外, 应 当 依 法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二 ) 对 公 办 学 校 违 反 招 生 政 策 行 为 予 以 专 项 调 查, 将 结 果 纳 入 学 校 年 度 考 核,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降 等 处 理 ( 三 ) 对 民 办 学 校 违 反 招 生 政 策 行 为 予 以 专 项 调 查, 并 责 令 及 时 整 改 ( 四 ) 发 现 被 检 查 学 校 ( 人 ) 涉 嫌 廉 政 问 题 的, 及 时 移 交 纪 检 部 门 ( 五 ) 发 现 被 检 查 学 校 ( 人 ) 涉 嫌 犯 罪 的, 及 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 11 -

全 区 各 中 小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课 题 的 申 报 立 项, 中 期 指 导 检 查 和 结 题 情 况, 课 题 的 应 用 推 广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查 阅 课 题 开 展 的 相 关 材 料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不 定 期 到 学 校 检 查 课 题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指 导, 督 促 学 校 按 期 结 题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召 开 课 题 开 题 会 议 ; 课 题 中 期 开 展 情 况 督 查 指 导 ; 课 题 结 题 材 料 的 规 范 性 指 导 ; 做 好 课 题 的 应 用 推 广 宣 传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课 题 材 料 整 理 不 规 范 的 学 校 进 行 指 导 ; 课 题 负 责 人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结 题 的 应 责 令 更 换 负 责 或 对 该 课 题 注 销 为 加 强 国 家 课 程 方 案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严 格 基 本 使 用 程 序, 规 范 使 用 开 发 行 为, 提 高 课 程 实 施 水 平,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区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按 照 国 家 课 程 方 案 要 求 开 齐 开 全 课 程 ; ( 二 ) 课 程 实 施 是 否 符 合 育 人 规 律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 12 -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 一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每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各 区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必 查, 对 各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进 行 抽 查 ; ( 二 ) 采 取 座 谈 随 机 访 谈 调 查 问 卷 和 推 门 实 地 抽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成 立 课 程 实 施 水 平 评 估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机 构, 向 区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 二 ) 听 取 被 检 查 单 位 课 程 实 施 情 况 汇 报 ; ( 三 ) 召 开 师 生 座 谈 会, 了 解 课 程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 ( 四 ) 组 织 进 行 调 查 问 卷, 了 解 课 程 实 施 情 况 ; ( 五 ) 形 成 课 程 实 施 水 平 评 估 报 告, 指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要 求 和 建 议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能 按 要 求 落 实 国 家 课 程 方 案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视 情 况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领 导 约 谈 等 措 施 对 整 改 不 到 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山 东 省 对 违 规 从 事 普 通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为 加 强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学 校 幼 儿 园 ( 含 民 办 学 校 民 办 幼 儿 园 ) 的 安 全 管 理, 防 范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在 本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学 校 幼 儿 园 ( 含 民 办 学 校 民 办 幼 儿 园 )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对 学 校 构 建 安 全 工 作 保 障 体 系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制 和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13 -

( 二 ) 对 学 校 健 全 安 全 预 警 机 制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校 园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三 ) 对 学 校 建 立 校 园 周 边 整 治 协 调 工 作 机 制, 维 护 校 园 及 周 边 环 境 安 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四 ) 对 学 校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师 生 安 全 意 识 和 防 护 能 力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暗 访 检 查 : 对 学 校 ( 幼 儿 园 ) 的 消 防 交 通 食 堂 校 车 安 全 防 范 等 情 况 进 行 暗 访 检 查 每 周 暗 访 检 查 不 少 于 两 天 ( 二 ) 专 项 督 查 : 对 学 校 ( 幼 儿 园 ) 存 在 的 消 防 安 全 食 品 卫 生 校 车 周 边 环 境 等 突 出 的 安 全 隐 患, 联 合 安 监 消 防 卫 生 公 安 交 警 等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每 年 组 织 不 少 于 4 次 ( 三 ) 全 面 检 查 : 对 学 校 ( 幼 儿 园 ) 的 组 织 领 导 体 系 安 全 制 度 建 设 安 全 教 育 宣 传 安 全 常 规 管 理 工 作 安 全 预 警 机 制 安 全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安 全 档 案 建 设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的 评 估 检 查, 评 选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每 年 组 织 1 次 上 述 指 标 与 上 级 下 达 监 督 检 查 指 标 不 一 致 的, 以 上 级 下 达 监 督 检 查 指 标 为 准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区 教 体 局 根 据 上 级 部 署 制 定 年 度 校 园 安 全 督 查 方 案 ( 二 ) 区 教 体 局 组 织 人 员 开 展 暗 访 检 查 ( 三 ) 区 教 体 局 检 查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学 校 ( 幼 儿 园 ) 存 在 的 一 般 安 全 问 题, 可 以 当 场 整 改 的 则 责 令 当 场 整 改 ; 不 能 当 场 整 改 的, 下 达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限 期 整 改, 并 实 行 跟 踪 督 查 ( 四 ) 区 教 体 局 检 查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学 校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责 令 被 检 查 学 校 立 即 停 止 相 关 活 动, 并 督 促 其 采 取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 同 时 将 相 关 情 况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 14 -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制 订 学 校 ( 幼 儿 园 )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 二 ) 推 进 学 校 ( 幼 儿 园 ) 安 全 工 作 全 员 管 理 责 任 制, 召 开 学 校 ( 幼 儿 园 ) 安 全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工 作 会 议, 督 促 学 校 ( 幼 儿 园 )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并 签 订 安 全 目 标 责 任 书 ( 三 ) 通 过 中 小 学 生 安 全 教 育 日 安 全 宣 传 月 等 活 动 和 定 期 开 展 校 园 安 全 培 训 班 等 方 式 对 师 生 进 行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师 生 安 全 意 识 ( 四 ) 开 展 校 园 及 周 边 安 全 隐 患 大 排 查 大 整 治 专 项 行 动 ( 五 ) 全 年 不 定 期 开 展 校 园 及 周 边 安 全 检 查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学 校 ( 幼 儿 园 ) 不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和 安 全 教 育 职 责, 对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学 校 ( 幼 儿 园 )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学 生 和 教 职 工 伤 亡 的 ; 2 发 生 事 故 后 未 及 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3 瞒 报 谎 报 或 者 缓 报 重 大 事 故 的 ; 4 妨 碍 事 故 调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 5 拒 绝 或 者 不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其 规 定 执 行 ( 二 ) 校 外 单 位 或 者 人 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引 发 学 校 安 全 事 故 的, 或 者 在 学 校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过 程 中,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造 成 学 校 财 产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三 ) 学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的 赔 偿,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 15 -

为 依 法 规 范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监 管 行 为, 确 保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专 款 专 用 和 安 全 使 用,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镇 街 道 开 发 区 中 心 学 校 区 属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所 需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是 否 实 行 预 算 编 制 管 理,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运 行,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运 转 和 校 舍 安 全, 促 进 学 校 均 衡 发 展 所 有 局 属 学 校 均 单 独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并 进 行 独 立 核 算, 建 立 独 立 的 账 务, 编 制 独 立 的 报 表 除 规 定 支 出 项 目 外, 对 教 师 培 训 经 费 等 部 分 支 出 项 目 明 确 足 额 安 排 ( 二 ) 学 校 是 否 制 定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管 理 报 销 内 控 审 批 等 相 关 制 度 ( 三 ) 学 校 成 立 财 务 监 督 小 组,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教 师 代 表 为 小 组 成 员, 每 学 期 对 学 校 的 收 支 票 据 进 行 审 核, 并 将 结 果 公 示, 进 一 步 规 范 财 务 管 理, 严 格 按 预 算 执 行, 节 约 开 支, 使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合 理 使 用, 有 效 管 理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做 到 合 理 合 法 ( 四 ) 落 实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及 时 全 面 细 致 公 开 学 校 财 务 收 支 状 况, 公 开 预 决 算, 公 开 三 公 等 公 务 消 费 情 况, 加 强 对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的 检 查 监 督 要 求 财 务 人 员 及 时 细 致 记 账 编 报 会 计 报 表 提 供 会 计 资 料, 不 得 故 意 拖 延 推 诿 ( 五 ) 各 类 收 入 支 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六 ) 定 期 对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对 重 大 问 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16 -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按 照 资 金 安 排 的 不 同 渠 道 分 为 : ( 一 ) 局 属 学 校 : 日 常 由 各 学 校 进 行 审 核 管 理 ; 财 务 抽 查 : 每 年 一 次, 每 次 检 查 面 不 少 于 30% ( 二 ) 各 镇 街 道 开 发 区 中 心 学 校 : 所 有 学 校 资 金 使 用 由 核 算 中 心 逐 笔 审 核, 日 常 管 控 ( 三 ) 专 项 督 查 : 教 育 专 项 经 费, 按 进 度 随 时 审 查 管 理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针 对 人 员 经 费, 规 范 津 补 贴, 保 障 职 工 应 有 权 益, 不 挤 占 挪 用 公 用 经 费 ( 二 ) 针 对 公 用 经 费, 严 格 按 山 东 省 公 用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向 社 会 群 众 学 校 师 生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三 ) 针 对 专 项 项 目, 专 款 专 用 ( 四 ) 根 据 公 众 投 诉 举 报, 组 织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监 督 小 组 根 据 上 级 部 署 群 众 举 报 社 会 等 情 况 制 定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监 督 检 查 实 施 方 案 ( 二 ) 监 督 小 组 指 定 人 员 分 片 监 督, 教 体 局 其 他 科 室 指 定 人 员 协 助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三 )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对 被 检 查 学 校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管 理 情 况 实 施 做 好 取 证, 交 当 事 人 确 认 签 字 ; 被 检 查 学 校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拒 绝 签 字 的,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 四 ) 对 设 备 非 公 教 师 补 助 等 进 行 监 督 抽 查 ( 五 ) 发 现 被 检 查 学 校 存 在 违 反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制 作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发 现 被 检 查 学 校 有 违 反 教 育 体 育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 17 -

正, 并 依 法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侦 查 ( 二 ) 发 现 被 检 查 学 校 相 关 人 员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进 行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博 山 区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是 否 按 照 省 教 育 厅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科 学 设 置 教 学 计 划 和 课 程, 配 足 配 齐 实 训 设 备, 合 理 配 备 专 业 课 和 公 共 基 础 课 师 资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督 导 检 查 主 动 配 合 做 好 专 项 督 导 和 检 查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督 促 学 校 抓 好 整 改 落 实 ( 二 ) 开 展 不 定 期 抽 查 采 取 不 定 期 抽 查 的 方 式, 对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督 导 检 查 检 查 频 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实 行 定 期 调 度 制 度 对 中 职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调 度, 了 解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对 不 按 要 求 落 实 的, 进 行 督 促 ( 二 ) 开 展 常 规 性 检 查 组 织 学 校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学 校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取 现 场 查 看 访 谈 查 阅 资 料 调 查 问 卷 等 方 式 进 行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督 导 检 查,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开 展 ( 二 ) 不 定 期 抽 查 : 根 据 平 时 掌 握 情 况, 制 定 监 督 抽 查 计 划 ;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反 馈 检 查 结 果 ;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 复 查 整 改 情 况 - 18 -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尚 未 依 据 省 教 育 厅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科 学 设 置 教 学 计 划 和 课 程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视 情 况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领 导 约 谈 等 措 施 对 整 改 不 到 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责 任 ( 一 ) 规 范 办 学 情 况 : 1. 按 审 批 项 目 办 学 情 况 ; 2. 管 理 制 度 和 教 学 机 构 的 设 置 情 况 ; 3. 规 范 招 生 情 况 ( 二 ) 教 学 管 理 情 况 : 1. 教 师 配 备 情 况 ; 2. 教 研 工 作 记 录 ; 3. 学 校 班 级 学 科 课 程 安 排 等 情 况 ; 4. 教 师 备 课 授 课 记 录 ; 5. 学 生 学 籍 结 业 等 档 案 材 料 ; 6. 学 生 考 勤 学 习 情 况 反 馈 制 度 及 记 录 ; 7. 教 学 评 价 方 案 及 记 录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不 定 期 抽 查 及 根 据 情 况 适 时 开 展 专 项 督 导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按 照 工 作 要 求,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对 民 办 学 校 进 行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督 查 民 办 学 校 规 范 办 学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计 划 - 19 -

( 二 ) 开 展 抽 查 或 专 项 检 查 活 动 ( 三 ) 整 改 落 实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督 查 民 办 学 校 整 改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对 民 办 学 校 违 反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等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依 照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责 任 为 实 现 广 泛 开 展 城 乡 社 区 教 育, 加 快 各 类 学 习 型 组 织 建 设, 基 本 形 成 全 民 学 习 终 身 学 习 的 学 习 型 社 会 的 目 标, 统 筹 城 乡 社 区 教 育 一 体 化 发 展, 提 高 城 乡 社 区 教 育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现 就 推 进 博 山 区 城 乡 社 区 教 育 工 作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社 区 教 育 机 构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城 乡 社 区 教 育 组 织 建 设 情 况 ( 二 ) 社 区 教 育 工 作 者 队 伍 建 设 情 况 ( 三 ) 城 乡 社 区 教 育 阵 地 建 设 情 况 ( 四 ) 全 面 利 用 各 类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情 况 ( 五 )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的 开 展 情 况 ( 六 ) 创 建 各 类 学 习 型 组 织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不 定 期 抽 查 及 根 据 情 况 适 时 开 展 专 项 督 导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按 照 工 作 要 求,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对 各 社 区 教 育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督 促 推 进 城 乡 社 区 教 育 工 作 - 20 -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各 社 区 教 育 工 作 自 查 ( 二 ) 对 各 社 区 教 育 工 作 不 定 期 抽 查 ( 三 ) 整 改 落 实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组 织 落 实 整 改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督 促 各 社 区 切 实 落 实 关 于 推 进 城 乡 社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意 见 ( 鲁 教 职 字 2012 30 号 ) 山 东 省 社 区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2012-2015 年 ) ( 鲁 政 办 发 2012 50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加 强 对 校 车 的 监 管,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博 山 区 所 有 合 格 校 车, 拥 有 人 或 单 位, 驾 驶 员 及 照 管 人 员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学 校 和 长 运 公 司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配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加 强 校 车 的 安 全 维 护, 定 期 对 校 车 驾 驶 人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是 否 定 期 组 织 校 车 驾 驶 人 学 习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安 全 防 范 应 急 处 置 和 应 急 救 援 知 识, 保 障 学 生 乘 坐 校 车 安 全 学 校 是 否 与 校 车 服 务 提 供 者 签 订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校 车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学 校 应 是 否 将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书 报 校 车 中 心 备 案 学 校 是 否 定 期 对 教 师 学 生 及 其 监 护 人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向 学 生 讲 解 校 车 安 全 乘 坐 知 识 和 校 车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技 能, 并 定 期 组 织 校 车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演 练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普 查 不 定 期 检 查 重 点 督 查 - 21 -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指 导 原 则 : 不 漏 一 校 不 漏 一 车 1 学 期 初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2 按 照 安 排 进 行 检 查 3 对 群 众 举 报 的 事 项 重 点 督 查 整 改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看 现 场 看 材 料 发 现 问 题 发 放 整 改 通 知 书 复 查 直 至 过 关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能 按 要 求 落 实 校 车 管 理 条 例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视 情 况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领 导 约 谈 等 措 施 对 整 改 不 到 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校 车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22 -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序 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 办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1 招 生 考 试 咨 询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2 咨 询 义 务 段 学 校 招 生, 初 中 学 业 考 试 及 高 中 录 取 政 策 咨 询 ; 高 中 录 取 加 分 政 策 咨 询 区 教 体 局 基 础 教 育 科 4297712 国 家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政 策 咨 询 区 招 生 办 公 室 4181364 3 转 学 学 籍 管 理 咨 询 学 籍 转 入 转 出 咨 询 区 教 体 局 基 础 教 育 科 4297712 4 公 共 安 全 协 调 指 导 学 校 防 范 处 理 邪 教 问 题 区 教 体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科 4291801 5 6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咨 询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咨 询 民 办 学 校 设 立 及 变 更 咨 询 区 教 体 局 职 成 教 科 4297713 生 源 地 贷 款 及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咨 询 区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4297716 7 教 育 教 学 服 务 8 政 策 法 律 咨 询 提 供 教 育 人 才 9 信 息 服 务 组 织 召 开 教 师 专 业 成 长 报 告 会 教 学 管 理 论 坛 等 负 责 提 供 有 关 的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咨 询 负 责 收 集 和 储 存 全 区 教 育 求 职 和 求 才 信 息, 发 布 教 育 人 才 供 求 信 息 和 咨 询 服 务 ; 负 责 为 师 范 类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办 理 教 育 人 才 求 职 登 记 和 人 才 推 荐 对 学 校 落 聘 人 员 进 行 宏 观 管 理, 提 供 有 关 服 务 区 教 学 研 究 室 4292654 教 育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4297710 教 育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4297710 10 人 事 管 理 服 务 为 民 办 教 育 提 供 人 事 管 理 服 务 教 育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4297710-23 -

为 严 格 追 究 纳 入 责 任 清 单 实 施 范 围 的 部 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责 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如 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一 行 政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本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告 诫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执 法 岗 位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 向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参 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追 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对 本 单 位 违 法 违 纪 的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三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 一 ) 职 责 分 工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 24 -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由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违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公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四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 一 ) 职 责 分 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负 责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的 具 体 工 作 ( 二 ) 追 责 程 序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根 据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程 度 等 情 况, 以 同 级 政 府 名 义 向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工 作 人 员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其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五 监 察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监 察 机 关 依 据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监 察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追 究 行 政 机 关 以 及 有 关 组 织 及 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的 部 署 以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线 索, 对 涉 嫌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或 调 查,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对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建 议 作 出 相 应 组 织 处 理, 并 没 收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取 得 的 财 物 六 人 民 检 察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据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人 民 - 25 -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追 究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渎 职 犯 罪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非 法 拘 禁 刑 讯 逼 供 报 复 陷 害 非 法 搜 查 的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犯 罪 以 及 侵 犯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案 件 的 刑 事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或 接 到 举 报 的, 应 当 依 法 立 案 侦 查, 并 根 据 侦 查 的 结 果, 决 定 移 送 起 诉 不 起 诉 或 撤 销 案 件 七 人 民 法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判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职 责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并 就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作 出 相 应 判 决 八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建 立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在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作 人 员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渎 职 侵 权 等 违 纪 违 法 线 索 的,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性 质, 及 时 向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送 ;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发 现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事 项 和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赔 偿 行 政 处 罚 等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问 题 的, 应 当 移 送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处 理 ; 检 察 机 关 在 行 政 执 法 检 察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拒 不 纠 正 且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中,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管 人 员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和 信 息 共 享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等 资 源, 积 极 推 进 网 上 移 送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监 督, 提 高 衔 接 工 作 效 率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