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章 實 證 研 究 與 分 析 一 節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與 分 析 一 德 菲 法 (Delphi Method) 德 菲 法 13 是 1948 年, 由 美 國 加 州 蘭 德 公 司 (Rand Corporation) 研 究 發 展 出 來 起 初 德 菲 法 的 研 究 計 畫 是 由 Norman Dalkey 及 Olaf Helmer 兩 位 數 學 家 主 持, 集 合 國 防 與 軍 事 專 家 的 看 法 推 斷 需 要 投 下 多 少 顆 原 子 彈, 才 能 使 美 國 在 一 場 戰 爭 中 完 全 癱 瘓, 以 供 國 防 長 期 規 劃 的 參 考 藍 德 公 司 與 美 國 空 軍 合 作 的 預 測 研 究 中, 選 擇 科 學 突 破 人 口 成 長 自 動 化 太 空 發 展 戰 爭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預 防, 與 未 來 的 武 器 系 統 等 六 個 題 材 進 行 研 究, 因 為 屬 於 國 防 機 密, 當 時 並 未 對 外 公 開 研 究 內 容 與 結 果 1963 年 Norman Dalkey 與 Olaf Helmer 於 管 理 科 學 期 刊 中, 首 次 對 外 介 紹 德 菲 法 ; 接 著 Theodore J. Gordon 與 Olaf Helmer 在 1964 年 發 表 一 份 研 究 報 告 之 後, 才 引 起 世 人 對 這 個 方 法 的 注 意 ( 引 自 高 新 發,2006:238), 此 種 技 術 在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日 本 及 蘇 俄 等 國, 常 為 政 策 分 析 人 員 所 採 用 一 般 以 1960 年 代 為 基 準, 分 成 傳 統 德 菲 法 與 政 策 德 菲 法 事 實 上, 後 者 乃 前 者 的 再 擴 大 ( 吳 定,1999: 147) ( 一 ) 傳 統 的 德 菲 法 : 早 期 之 所 以 應 用 德 菲 法, 乃 是 鑑 於 委 員 會 專 家 討 論 及 其 他 小 組 討 論 方 式, 結 果 不 如 理 想, 故 採 德 菲 法 以 避 免 小 組 溝 通 不 良 為 少 數 人 員 把 持 被 迫 順 服 別 人 意 見 及 敵 對 等 弊 端 傳 統 德 菲 法 的 應 用, 強 調 以 下 五 項 基 本 原 則 : 13 德 菲 法 的 英 文 為 Delphi,Delphi 原 為 希 臘 古 城, 此 城 內 最 有 名 的 即 是 太 陽 神 阿 波 羅 的 神 諭 (Apollo Oracle), 而 神 諭 是 神 殿 中 用 來 解 惑 與 預 測 未 來 的 工 具 因 此 哲 學 家 Abraham Kaplan 便 以 此 名 稱 命 名, 譬 喻 這 種 方 法 具 有 權 威, 及 預 測 未 來 的 功 能 ( 高 新 發,2006:239) -48-
⒈ 匿 名 (anonymity) 原 則 : 所 有 參 與 專 家 學 者 以 個 別 身 分 發 表 意 見, 嚴 格 遵 守 匿 名 原 則, 不 公 開 提 出 各 種 意 見 者 的 身 分 ⒉ 複 述 (iteration) 原 則 : 由 主 持 人 收 集 參 與 者 之 意 見 並 公 布 周 知, 如 此 反 覆 進 行 數 回 合, 其 間 准 許 參 與 者 在 參 酌 其 它 人 之 判 斷 資 料 後, 修 正 其 原 有 判 斷 ⒊ 控 制 性 回 饋 (controlled feedback) 原 則 : 令 參 與 者 回 答 預 先 設 計 之 問 卷, 並 使 其 對 集 結 起 來 的 判 斷 論 證 作 總 體 衡 量 ⒋ 團 體 意 見 統 計 (statiscal group response) 原 則 : 對 所 有 參 與 者 的 意 見 作 綜 合 判 斷 時, 通 常 視 其 中 數 離 勢 及 次 數 分 配 情 況 而 定 ⒌ 專 家 共 識 (Expert consensus) 原 則 : 德 菲 法 最 主 要 目 的 在 形 成 能 使 專 家 獲 得 共 識 的 情 況, 而 得 出 最 後 的 結 果 ( 二 ) 政 策 德 菲 法 : 1960 年 代 後 期, 為 突 破 傳 統 德 菲 法 的 限 制, 並 迎 合 政 策 問 題 複 雜 性 的 需 要, 於 是 產 生 政 策 德 菲 法 當 決 策 者 面 臨 政 策 問 題 結 構 不 良 相 當 複 雜 資 訊 不 足 後 果 難 以 預 測 估 計 時, 可 以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民 意 代 表 當 事 人 代 表 等 進 行 政 策 德 菲 法 作 業, 將 團 體 決 策 的 結 果 提 供 決 策 者 作 為 選 擇 方 案 的 參 考, 政 策 德 菲 法 除 了 採 取 傳 統 德 菲 法 的 複 述 原 則 與 控 制 性 回 饋 原 則 外, 並 引 進 其 它 幾 項 新 的 原 則 : ⒈ 選 擇 性 匿 名 : 參 與 者 只 有 在 預 測 進 行 的 前 幾 回 合 採 匿 名 原 則, 但 當 爭 論 政 策 替 選 方 案 時, 他 們 必 須 公 開 為 其 論 點 辯 護 -49-
⒉ 靈 通 的 多 面 倡 導 : 選 拔 參 與 者 時, 其 標 準 為 利 益 與 淵 博, 而 非 專 業 知 識 本 身, 即 盡 可 能 遴 選 代 表 各 方 利 益 的 消 息 靈 通 的 倡 導 參 與 者 ⒊ 回 答 統 計 兩 極 化 : 在 總 結 參 與 者 的 判 斷 時, 著 重 於 各 種 不 同 意 見 及 衝 突 論 點 的 衡 量, 它 也 許 會 使 用 到 傳 統 德 菲 法 的 衡 量 方 法, 但 它 又 從 個 人 之 間 與 團 體 之 間 正 反 兩 極 意 見 的 衡 量 予 以 補 充 ⒋ 結 構 性 衝 突 : 基 於 衝 突 為 政 策 問 題 的 一 項 正 常 特 性 之 假 設, 特 別 致 力 於 從 各 種 不 同 的 意 見 及 衝 突 的 論 點, 探 測 各 種 可 能 的 政 策 方 案 及 其 結 果 ⒌ 電 腦 會 議 方 式 : 電 腦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被 用 來 處 理 各 個 參 與 者 匿 名 互 動 的 連 續 過 程, 因 而 可 免 除 一 連 串 個 別 的 德 菲 回 答 方 式 二 德 菲 法 的 實 施 步 驟 : 德 菲 法 進 行 的 過 程 區 分 為 準 備 實 施 及 結 論 等 三 個 階 段, 首 先 應 確 定 研 究 的 主 題 ( 包 括 研 究 的 問 題 目 的, 及 所 需 要 的 資 訊 為 何?), 其 次 為 選 擇 專 家, 再 來 為 問 卷 的 設 計, 整 理 與 分 析 為 最 後 的 結 果, 如 圖 2-50-
確 認 問 題 選 擇 專 家 決 定 專 家 設 計 問 卷 寄 發 問 卷 分 析 回 收 問 卷 是 否 一 致 是 否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編 製 下 一 回 問 卷 整 理 分 析 最 後 結 果 圖 2: 德 菲 法 研 究 流 程 圖 三 德 菲 法 的 優 點 與 缺 點 : ( 一 ) 優 點 ( 高 新 發,2006:246): ⒈ 經 由 特 定 程 序 與 反 覆 步 驟, 能 獲 得 專 家 意 見 的 結 果, 而 且 是 由 專 家 所 形 成 的 共 識, 也 較 能 獲 得 大 家 的 支 持 ⒉ 採 取 匿 名 的 非 公 開 的 方 式, 參 與 者 可 以 毫 無 顧 忌 的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而 不 會 受 到 外 在 壓 力 的 影 響 -51-
⒊ 採 用 郵 寄 方 式 溝 通, 無 須 面 對 會 議, 因 此 不 需 要 排 定 特 別 時 間 及 地 點 ( 二 ) 缺 點 ( 王 文 科,2001:50): ⒈ 缺 乏 面 對 面 的 溝 通 或 互 動, 因 此, 使 得 參 與 者 不 易 瞭 解 彼 此 透 過 溝 通 的 想 法, 難 激 盪 出 不 同 的 理 念 ⒉ 研 究 小 組 在 編 製 分 析 彙 整 問 卷 時, 易 受 個 人 觀 念 及 行 為 影 響, 同 時 缺 乏 與 填 答 者 溝 通, 而 產 生 偏 差 誤 導 研 究 成 果 ⒊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送 問 卷, 往 返 需 耗 費 大 量 時 間, 易 導 致 問 卷 專 家 群 的 流 失, 造 成 共 識 代 表 性 不 足 二 節 調 查 發 現 的 分 析 本 研 究 論 文 是 以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作 為 研 究 主 體, 探 討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之 相 關 內 涵, 所 進 行 的 步 驟 是 以 文 獻 探 討 彙 整 為 基 礎, 建 構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之 內 涵, 再 經 由 德 菲 法 匯 集 學 者 專 家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之 共 識, 以 明 確 界 定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作 為 行 政 機 關 評 估 從 事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的 一 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本 節 主 要 在 說 明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並 依 據 研 究 的 目 的 分 為 五 個 部 分 分 析 說 明, 一, 德 菲 法 的 研 究 對 象 及 工 具 二, 德 菲 法 實 施 步 驟 及 專 家 群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三, 德 菲 法 一 回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四, 德 菲 法 二 回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五, 德 菲 法 三 回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一 德 菲 法 的 研 究 對 象 及 工 具 : ( 一 ) 研 究 對 象 : 本 研 究 對 象 是 以 立 法 院 委 員 助 理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台 電 公 司 健 保 局 媒 體 記 者 立 法 院 國 防 委 員 會 職 員 等, 包 括 行 政 機 關 主 官 ( 管 ) 國 會 連 絡 主 官 ( 管 ) 與 資 深 連 絡 人 員 等 專 家 為 主, 並 以 上 -52-
述 學 者 專 家 的 意 見 來 彙 整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之 共 識 根 據 Delbecq(1975) 表 示 參 與 德 菲 法 研 究 的 專 家 若 為 同 質 性 小 組, 需 15 至 30 人, 異 質 性 的 小 組 應 有 5 至 10 人 ;Dalkey (1969) 指 出, 若 作 德 菲 法 研 究 使 用 樣 本 大 於 13 人, 其 信 度 將 會 高 於.80, 所 以 專 家 的 選 定 對 於 研 究 結 果 有 重 大 影 響 首 先 先 確 立 參 與 德 菲 法 學 者 專 家 的 樣 本 人 數, 在 與 教 授 討 論 後, 分 別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寄 送 信 件 方 式 邀 請, 並 向 學 者 專 家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架 構 實 施 流 程 方 式 與 使 用 時 間, 再 以 電 話 一 一 確 認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以 利 建 構 本 研 究 學 者 專 家 群 ( 如 附 錄 1) 本 研 究 所 選 的 專 家 群 涵 蓋 : 立 法 院 委 員 助 理 行 政 機 關 主 官 ( 管 ) 國 會 連 絡 主 管 軍 事 記 者 及 資 深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等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者, 研 究 專 家 分 類 如 下 : ⒈ 審 查 人 員 : 本 研 究 審 查 專 家 為 實 際 從 事 國 會 教 育 的 學 者 及 國 會 連 絡 的 主 管, 共 2 人 ⒉ 專 家 群 樣 本 數 : ⑴ 立 法 委 員 四 位 :(3 位 連 任,1 位 現 任 ) 以 立 法 委 員 的 立 場 ( 委 員 較 喜 歡 何 種 國 會 連 絡 人 ), 看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面 向 ⑵ 單 位 主 官 五 位 :(3 位 長 達 11 年 以 上,2 位 5 至 10 年 ) 負 責 國 會 主 官 ( 管 )( 包 括 : 行 政 機 關 主 官, 看 自 己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的 表 現 ( 對 內 與 對 外 部 分 ), 及 立 法 機 關 主 管 看 國 會 連 絡 人, 對 國 會 與 行 政 機 關 聯 繫 的 表 現 ), 看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面 向 ⑶ 國 會 助 理 四 位 :( 均 在 5 至 15 年 間 ) 資 深 助 理, 以 國 會 與 行 政 機 關 聯 繫 的 立 場, 看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面 向 ⑷ 媒 體 記 者 二 位 :(1 位 11 年 以 上, 另 1 位 在 5 至 10 間 ) -53-
以 國 會 記 者 立 場, 看 國 會 連 絡 人 在 行 政 機 關 與 立 法 機 關 間 聯 繫 工 作 的 績 效 面 向 ⑸ 國 會 連 絡 人 五 位 :(3 位 在 5 至 10 年 間,2 位 在 5 年 以 下 ) 資 深 且 常 期 任 職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就 本 身 工 作 職 場 的 立 場, 看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面 向 ( 二 ) 問 卷 編 製 :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調 查 編 製 初 稿, 乃 先 透 過 文 獻 分 析 建 立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評 鑑 項 目, 再 區 分 為 : 專 業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談 判 情 緒 管 理 及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等 五 大 項, 形 成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初 稿 ( 如 附 錄 2) ( 三 ) 專 家 ( 人 員 ) 審 查 : 審 查 問 卷 人 員 計 有 : 學 者 及 長 年 從 事 國 會 連 絡 工 作 人 員 等 二 位 ( 如 表 3); 另 外 參 與 德 菲 法 專 家 樣 本 人 員 計 有 : 立 法 委 員 四 位 資 深 助 理 四 位 實 際 從 事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五 位, 國 會 連 絡 主 官 ( 管 ) 三 位 軍 事 記 者 二 位 及 立 法 院 國 防 委 員 會 主 任 ( 簡 任 ) 秘 書 等 二 位 表 3: 專 家 學 者 背 景 資 料 專 家 學 者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專 長 黃 東 益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政 治 學 公 共 政 策 民 意 調 查 比 較 政 治 劉 省 作 健 保 局 國 會 連 絡 室 主 任 公 共 關 係 實 務 行 銷 實 務 本 研 究 依 據 文 獻 所 擬 定 之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之 德 菲 法 問 卷 初 稿, 經 由 二 位 學 者 專 家 審 查, 針 對 初 稿 項 目 提 供 增 刪 意 見, 同 時 審 查 內 容 及 文 字 敘 述 是 否 恰 當 ( 如 附 錄 3), 共 計 修 正 12 項, 刪 除 10 項, 增 加 6 項 專 家 審 查 後, 針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研 究 項 -54-
目, 共 制 訂 五 大 評 估 項 目 計 78 題, 形 成 一 回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問 卷 ( 如 附 錄 4) ( 四 ) 問 卷 設 計 及 效 度 : ⒈ 一 回 合 問 卷 :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調 查 問 卷 乃 依 文 獻 探 討 編 製 初 稿, 並 經 公 共 行 政 學 者 及 國 會 連 絡 專 家 審 查 完 成 後, 製 成 一 回 和 德 菲 法 問 卷, 其 內 容 如 下 : ⑴ 問 卷 說 明 函 : 一 回 合 研 究 說 明 函 詳 述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德 菲 法 的 實 施 方 式 專 家 群 的 對 象 及 聯 絡 的 方 式 等 ⑵ 填 寫 說 明 : 共 分 為 兩 個 部 分, 一 部 分 : 為 專 家 群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等 項 目 二 部 分, 旨 在 說 明 本 研 究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之 問 卷, 共 分 為 : 專 業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談 判 情 緒 管 理 及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等 五 大 部 分, 計 78 項 於 各 項 次 內 臚 列 有 重 要 等 級 之 評 定, 係 採 用 Likert 五 點 量 表 ( 王 文 科,2001:54), 請 專 家 群 填 注 由 非 常 不 重 要 至 非 常 重 要 等 五 項 擇 一 圈 選, 最 後 在 每 一 大 項 後 有 增 列 新 增 題 項, 請 專 家 群 認 為 需 增 加 其 它 新 增 問 題 時, 填 注 於 此 欄 中 ⒉ 二 回 合 問 卷 : 將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所 得 專 家 意 見, 加 以 彙 整 統 計 分 析, 製 定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 如 附 錄 5), 其 內 容 如 下 : ⑴ 問 卷 說 明 函 : 說 明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乃 依 一 回 合 問 卷 所 得 結 果 製 成 ⑵ 填 寫 說 明 : 附 上 一 回 合 專 家 群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所 圈 選 的 意 見, 並 統 計 其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等 列 出, 作 為 填 答 者 參 考, 同 時 亦 表 示 若 有 不 同 意 見 可 敘 明 理 由 ; 另 外 標 示 加 註 符 號, 表 示 新 增 題 項, 表 示 文 字 部 分 或 內 容 經 過 修 正 -55-
⒊ 三 回 合 問 卷 : 根 據 二 回 合 問 卷 結 果 及 專 家 群 所 表 達 圈 選 意 見 製 成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 如 附 錄 6), 其 內 容 如 下 : ⑴ 問 卷 說 明 函 : 說 明 二 回 合 問 卷 統 計 結 果 及 三 回 合 問 卷 編 製 等 ⑵ 填 寫 說 明 : 附 上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專 家 群 的 意 見 並 統 計 其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等 列 出, 作 為 填 答 者 參 考, 同 時 亦 表 示 若 有 不 同 意 見 可 敘 明 理 由 ; 另 外 標 示 加 註 符 號, 表 示 新 增 題 項, 表 示 文 字 部 分 或 內 容 經 過 修 正 ⒋ 問 卷 效 度 : 本 研 究 德 菲 法 問 卷 編 製 乃 依 據 文 獻 探 討 形 成, 且 經 由 公 共 政 策 及 國 會 主 管 等 二 位 學 者 審 查 後 製 成 問 卷, 再 由 二 十 位 專 家 ( 包 括 立 法 院 委 員 助 理 國 會 主 官 ( 管 ) 媒 體 記 者 及 資 深 國 會 連 絡 人 等 ) 所 匯 集 組 成 之 德 菲 法 專 家 群, 以 問 卷 方 式 針 對 問 題 來 回 三 次 調 查, 並 包 括 數 據 統 計 及 專 業 意 見, 使 得 問 卷 的 內 涵 效 度 更 為 深 入 更 貼 近 實 際 情 況 因 此, 本 研 究 德 菲 法 研 究 已 具 有 專 家 效 度 二 德 菲 法 實 施 步 驟 資 料 處 理 及 專 家 群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 ( 一 ) 德 菲 法 實 施 過 程 : ⒈ 一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 一 回 合 問 卷 於 3 月 22 日 寄 ( 送 ) 出, 回 收 時 間 3 月 28 日, 回 收 率 為 :100%(20 份 ), 回 收 問 卷 均 為 有 效 問 卷 問 卷 回 收 後 進 行 四 項 整 理 工 作 : ⑴ 統 計 德 菲 法 的 樣 本 數 ⑵ 統 計 每 一 題 所 圈 選 的 項 目 (1 至 5) ⑶ 統 計 每 一 題 的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⑷ 整 理 專 家 填 寫 新 增 項 目 ⒉ 二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 -56-
一 回 合 問 卷 於 4 月 24 日 寄 ( 送 ) 出, 回 收 時 間 5 月 3 日, 回 收 率 為 :100%(20 份 ), 回 收 問 卷 均 為 有 效 問 卷 問 卷 回 收 後 進 行 四 項 整 理 工 作 : ⑴ 統 計 德 菲 法 的 樣 本 數 ⑵ 統 計 每 一 題 所 圈 選 的 項 目 (1 至 5) ⑶ 統 計 每 一 題 的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⑷ 整 理 專 家 填 寫 新 增 項 目 ⒊ 三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 一 回 合 問 卷 於 5 月 9 日 寄 ( 送 ) 出, 回 收 時 間 5 月 15 日, 回 收 率 為 :100%(20 份 ), 回 收 問 卷 均 為 有 效 問 卷 問 卷 回 收 後 進 行 四 項 整 理 工 作 : ⑴ 統 計 德 菲 法 的 樣 本 數 ⑵ 統 計 每 一 題 所 圈 選 的 項 目 (1 至 5) ⑶ 統 計 每 一 題 的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⑷ 整 理 專 家 填 寫 新 增 項 目 ⒋ 資 料 處 理 : ⑴ 質 的 分 析 : 在 上 述 三 個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中, 對 於 專 家 群 所 提 相 關 意 見, 均 加 入 問 卷 內 容 分 析, 以 期 歸 納 出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⑵ 量 的 分 析 : 本 研 究 是 以 專 家 所 圈 選 題 目 的 排 序 情 形, 用 量 化 研 究 來 分 析, 在 資 料 處 理 上 是 以 SPSS For Window 10.0 的 軟 體 統 計 為 主 簡 茂 發 劉 湘 川 (1993) 指 出 德 菲 法 視 研 究 需 要 來 決 定 所 需 的 統 計 處 理 方 式, 通 常 計 算 下 列 統 計 數 : 1 所 有 專 家 對 各 方 案 評 價 值 的 平 均 數 ( 平 均 數 愈 大, 相 對 重 要 性 愈 大 ) -57-
2 計 算 專 家 意 見 的 離 散 程 度 ( 平 均 標 準 差, 愈 小 愈 好 ) 再 者, 研 究 德 菲 法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獲 得 專 家 對 問 題 看 法 的 一 致 性 意 見, 根 據 Todd & Reece (1989) 意 見 表 示, 每 一 題 項 圈 選 重 要 程 度 4 與 5 的 所 有 專 家 總 比 例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 上 者, 應 視 為 該 題 重 要 性 已 達 一 致 性 基 於 以 上 所 述, 本 研 究 統 計 處 理 方 式 採 平 均 數, 以 判 斷 各 項 指 標 的 重 要 性, 其 次, 採 用 標 準 差, 來 判 斷 各 專 家 意 見 的 離 散 情 形, 而 刪 題 之 依 據 惟 每 一 題 圈 選 重 要 程 度 4 與 5 的 所 有 專 家 總 比 例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 下 ( 二 ) 各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處 理 方 式 : ⒈ 一 回 合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 一 回 合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在 質 的 分 析 部 分, 於 問 卷 調 查 欄 內 各 項 目 後, 均 有 新 增 建 議 事 項, 提 供 專 家 群 表 達 意 見, 以 作 為 修 正 合 併 或 刪 除 問 卷 調 查 之 依 據 在 量 的 分 析 部 分, 統 計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以 瞭 解 專 家 群 整 體 意 見 的 一 致 性 與 離 散 情 形, 其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⑴ 統 計 數 據 : 依 專 家 填 寫 的 數 據 計 算, 每 項 指 標 ( 填 答 為 非 常 重 要 5 分 重 要 4 分 無 意 見 3 分 不 重 要 2 分 非 常 不 重 要 1 分 ) 統 計 並 求 出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⑵ 整 體 與 個 人 意 見 : 整 體 意 見 以 平 均 數 呈 現, 在 平 均 數 呈 現 為 總 分 的 75% 以 上 (3.75 以 上 ), 作 為 整 體 意 見 之 一 致 性 的 指 標 ⑶ 製 成 二 回 合 問 卷 : 依 據 一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數 據 統 計 刪 除 計 算 結 果, 及 專 家 群 所 填 寫 意 見, 編 制 二 回 合 問 卷, 並 在 二 回 合 問 卷 中, 呈 現 每 位 專 家 群 在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中 答 題 狀 況 ( 包 括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 以 供 專 家 個 人 在 答 題 上 與 其 他 專 家 整 體 意 見 上 差 異 時 所 做 參 考 -58-
⒉ 二 回 合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 二 回 合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在 質 的 分 析 部 分, 於 問 卷 調 查 欄 內 各 項 目 後, 均 有 新 增 建 議 事 項, 提 供 專 家 群 表 達 意 見, 以 作 為 修 正 合 併 或 刪 除 問 卷 調 查 之 依 據 在 量 的 分 析 部 分, 統 計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以 瞭 解 專 家 群 整 體 意 見 的 一 致 性 與 離 散 情 形 ( 根 據 林 清 山 (1992) 意 見, 平 均 數 若 大 於 80%, 則 代 表 專 家 群 共 識 傾 向 高 分 ), 其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⑴ 統 計 數 據 : 依 專 家 填 寫 的 數 據 計 算, 每 項 指 標 ( 填 答 為 非 常 重 要 5 分 重 要 4 分 無 意 見 3 分 不 重 要 2 分 非 常 不 重 要 1 分 ) 統 計 並 求 出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⑵ 整 體 與 個 人 意 見 : 整 體 意 見 以 平 均 數 呈 現, 在 平 均 數 呈 現 為 總 分 的 80% 以 上 (4.00 以 上 ), 作 為 整 體 意 見 之 一 致 性 的 指 標 ⑶ 製 成 三 回 合 問 卷 : 依 據 二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數 據 統 計 刪 除 計 算 結 果, 及 專 家 群 所 填 寫 意 見, 編 制 三 回 合 問 卷, 並 在 二 回 合 問 卷 中, 呈 現 每 位 專 家 群 在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中 答 題 狀 況 ( 包 括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 以 供 專 家 個 人 在 答 題 上 與 其 他 專 家 整 體 意 見 上 差 異 時 所 做 參 考 ⒊ 三 回 合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 三 回 合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在 質 的 分 析 部 分, 於 問 卷 調 查 欄 內 各 項 目 後, 均 有 新 增 建 議 事 項, 提 供 專 家 群 表 達 意 見, 以 作 為 修 正 合 併 或 刪 除 問 卷 調 查 之 依 據 在 量 的 分 析 部 分, 統 計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以 瞭 解 專 家 群 整 體 意 見 的 一 致 性 與 離 散 情 形, 其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⑴ 統 計 數 據 : 依 專 家 填 寫 的 數 據 計 算, 每 項 指 標 ( 填 答 為 非 常 重 要 5 分 重 要 4 分 無 意 見 3 分 不 重 要 2 分 非 常 不 重 要 1 分 ) 統 計 並 求 出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59-
⑵ 整 體 與 個 人 意 見 : 整 體 意 見 以 平 均 數 呈 現, 在 平 均 數 呈 現 為 總 分 的 80% 以 上 (4.00 以 上 ), 作 為 整 體 意 見 之 一 致 性 的 指 標 ⑶ 專 家 群 意 見 共 識 率 分 析 : 專 家 群 意 見 共 識 率 標 準 在 於 比 較 各 題 項 三 回 合 與 二 回 合 問 卷 結 果 之 標 準 差 改 變 情 形, 若 該 題 項 於 三 回 合 問 卷 結 果 之 標 準 差 小 於 或 等 於 二 回 合 問 卷 結 果 之 標 準 差, 則 表 是 該 題 項 專 家 群 意 見 已 達 成 共 識, 當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之 題 項 達 成 共 識 (Greenet,1999), 即 表 示 此 研 究 之 專 家 意 見 已 達 一 致 性, 可 以 停 止 問 卷 調 查 ⑷ 確 定 問 卷 內 涵 項 目 : 本 研 究 所 建 構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是 經 過 德 菲 法 專 家 群 共 識 下 所 產 生, 且 各 項 平 均 數 達 到 4( 含 ) 以 上, 表 示 專 家 群 意 見 已 具 一 致 性, 同 時 製 成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內 涵 項 目 ( 三 ) 德 菲 法 專 家 群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 本 研 究 是 以 參 與 德 菲 法 的 專 家 意 見 為 核 心, 所 以 研 究 者 依 據 學 者 高 新 發 (2006:242) 所 提 出 研 究 德 菲 法 選 擇 專 家 的 條 件 ( 必 須 具 備 知 識 水 準 可 信 度 及 精 確 度 等 ), 匯 集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領 域 內 之 專 家 ( 委 員 助 理 單 位 主 官 ( 管 ) 媒 體 記 者 國 會 連 絡 主 管 及 資 深 國 會 連 絡 人 等 ) 名 單 後, 以 親 自 拜 會 方 式, 邀 請 專 家 參 與 德 菲 法 研 究, 並 向 專 家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架 構, 以 及 實 施 的 流 程 方 式 及 預 期 成 果, 共 計 獲 邀 請 二 十 位 專 家 ( 立 法 院 委 員 四 位 立 法 院 助 理 四 位 行 政 機 關 主 官 ( 管 ) 二 位 國 防 部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二 位 教 育 部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二 位 台 電 公 司 公 眾 服 務 處 主 官 一 位 健 保 局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一 位 媒 體 記 者 二 位 立 法 院 國 防 委 員 會 主 任 ( 簡 任 ) 秘 書 等 二 位 ) 組 成 本 研 究 德 菲 法 專 家 群 研 究 共 進 行 三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問 卷 回 收 率 均 為 百 分 之 百 ( 如 表 4) -60-
表 4: 德 菲 法 問 卷 發 放 回 收 日 期 及 回 收 率 項 目 寄 發 日 期 回 收 日 期 寄 發 人 數 回 收 人 數 回 收 率 專 家 審 查 96.03.08 96.03.15 2 2 100% 一 次 德 菲 法 96.03.22 96.03.28 20 20 問 卷 調 查 100% 二 次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96.04.24 96.05.03 20 20 100% 三 次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96.05.09 96.05.15 20 20 100% 德 菲 法 專 家 群 的 基 本 資 料 分 為 :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實 務 工 作 年 資 ( 包 括 : 立 法 委 員 年 資 機 關 主 官 ( 管 ) 年 資 媒 體 工 作 年 資 國 會 連 絡 工 作 年 資 ) 等 四 大 部 分,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如 表 5) 表 5: 專 家 群 基 本 資 料 統 計 表 項 目 種 類 人 數 百 分 比 性 別 男 15 75% 女 5 25% 100% 30 歲 以 下 0 31 至 40 歲 5 25% 年 齡 41 至 50 歲 9 45% 100% 51 至 60 歲 6 30% 61 歲 以 上 0 大 專 1 5% 學 歷 大 學 4 20% 碩 士 14 70% 100% 博 士 1 5% 立 法 委 員 工 作 年 資 一 屆 (3 年 ) 1 5% 二 屆 (6 年 ) 3 15% 三 屆 (9 年 ) 0 100% -61-
實 務 工 作 年 資 單 位 主 官 ( 管 ) 工 作 年 資 媒 體 記 者 工 作 年 資 國 會 連 絡 工 作 年 資 3 年 以 下 0 4 至 5 年 0 6 至 7 年 1 5% 8 至 10 年 1 5% 11 年 以 上 3 15% 3 年 以 下 0 3 至 5 年 0 6 至 10 年 1 5% 11 至 15 年 1 5% 16 年 以 上 0 5 年 以 下 ( 不 含 5 年 ) 2 10% 5 至 10 年 5 25% 11 至 15 年 2 10% 16 至 20 年 0 21 年 以 上 0 合 計 20 100% 根 據 表 5 統 計 結 果 如 下 : ( 一 ) 性 別 : 男 性 專 家 為 15 位, 佔 總 數 75% 女 性 專 家 為 5 位, 佔 總 數 25% ( 二 ) 年 齡 : 專 家 年 齡 均 在 30 至 60 歲 之 間, 以 41 至 50 歲 之 間 最 多 計 9 位 ( 佔 樣 本 數 45%), 顯 示 專 家 群 以 青 中 年 為 主 ; 其 次 為 51 至 60 歲 之 間 6 位, 佔 30%, 再 來 為 30 至 40 歲 之 間 5 位, 佔 25% ( 三 ) 學 歷 : 專 家 群 學 歷 均 在 大 專 程 度 以 上, 最 高 學 歷 為 博 士 1 位, 佔 5%, 其 中 以 碩 士 學 歷 為 最 多 14 位, 佔 70%, 其 次 為 -62-
大 學 4 位, 佔 20%, 再 來 為 大 專 1 位, 佔 5%, 顯 示 專 家 群 學 歷 已 具 備 研 究 能 力 ( 四 ) 實 務 工 作 年 資 : ⒈ 立 法 委 員 工 作 年 資 : 以 擔 任 兩 屆 為 最 多 3 位, 佔 15%, 其 次 為 一 屆 1 位, 佔 5% ⒉ 單 位 主 管 ( 管 ) 工 作 年 資 : 以 擔 任 11 年 以 上 主 官 ( 管 ) 工 作 年 資 為 最 多 3 位, 佔 15%, 其 次 分 別 為 8 至 10 年 及 6 至 7 年 等 各 1 位, 均 佔 5% ⒊ 媒 體 記 者 工 作 年 資 : 軍 事 記 者 工 作 年 資 分 別 在 6 至 10 年 及 11 至 15 年 間 共 計 2 位, 各 佔 5% ⒋ 國 會 連 絡 工 作 年 資 : 以 5 至 10 年 國 會 連 絡 工 作 經 驗 為 最 多 5 位, 佔 25%, 其 次 為 5 年 以 下 2 位, 佔 10%, 最 後 為 11 至 15 年 2 位, 佔 10%, 顯 示 國 會 連 絡 專 家 群 在 國 會 連 絡 工 作 時 間 上, 已 有 較 長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三 德 菲 法 一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 ( 一 ) 一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是 研 究 者 依 據 文 獻 分 析 研 擬 出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之 初 稿, 經 由 學 者 審 查 後 修 正 製 成 問 卷, 內 容 包 括 有 : 專 業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談 判 情 緒 管 理 及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等 五 大 項 目, 並 請 專 家 群 對 問 卷 內 涵 項 目 使 用 Likert 五 點 量 表 加 以 評 定 重 要 性 簡 茂 發 劉 湘 川 (1993) 指 出 德 菲 法 所 需 統 計 重 要 性 標 準 如 下 : ⒈ 重 要 性 高 者, 平 均 數 大 於 4.5 以 上, 表 示 多 數 填 答 者 評 定 該 項 內 涵 為 非 常 重 要 ⒉ 重 要 性 中 高 者, 平 均 數 大 於 4( 含 ), 表 示 多 數 填 答 者 評 定 -63-
該 項 內 涵 為 重 要 ⒊ 重 要 性 中 者, 平 均 數 大 於 3 以 上, 表 示 多 數 填 答 者 評 定 該 項 內 涵 為 無 意 見 ⒋ 重 要 性 中 低 者, 平 均 數 大 於 2 以 上, 表 示 多 數 填 達 者 評 定 該 項 內 涵 為 不 重 要 ⒌ 重 要 性 低 者, 平 均 數 大 於 1 以 上, 表 示 多 數 填 達 者 評 定 該 項 內 涵 為 非 常 不 重 要 依 上 述 結 果, 研 究 者 以 高 中 高 中 中 低 低 等 五 項 等 級 來 代 表 專 家 群 對 此 項 內 涵 評 定 為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無 意 見 不 重 要 及 非 常 不 重 要 等 程 度 加 以 區 分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中, 專 家 群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之 重 要 性 與 一 致 性 意 見 評 定 結 果, 如 表 6 所 示 表 6: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重 要 性 與 一 致 性 統 計 表 項 目 重 要 性 ( 平 均 數 ) 一 致 性 ( 標 準 差 ) 專 業 能 力 4.30 0.26 人 際 關 係 4.36 0.36 溝 通 談 判 4.18 0.41 情 緒 管 理 4.34 0.40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4.27 0.43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各 項 內 涵 統 計 結 果 :( 如 表 7) ⒈ 平 均 數 : 平 均 數 為 4( 不 含 ) 以 下 共 有 九 項, 分 別 為 : 一 部 分 專 業 能 力 中 的 1-3-3 項 立 法 院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M=3.85) 1-3-4 項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M=3.90) 1-3-5 項 立 法 委 員 行 為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M=3.70), 二 部 分 人 際 關 係 中 的 2-5 項 與 媒 體 記 者 互 動 關 係 (M=3.95), 三 部 分 溝 通 談 判 中 的 3-6 項 要 能 讚 揚 少 於 批 評 3-15 項 軟 硬 兼 施 (M=3.85) 3-16 項 旁 敲 側 擊 (M=3.90) 3-17 項 故 佈 疑 陣 (M=3.00), -64-
四 部 分 情 緒 管 理 中 的 4-10 項 方 針 訂 定 ( 協 調 前 的 情 緒 準 備 可 能 藉 生 氣 來 改 變 現 狀 或 結 果 )(M=3.95) ⒉ 標 準 差 : 所 有 內 涵 項 目 的 標 準 差 皆 小 於 1.0 表 7: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各 項 內 涵 統 計 表 專 家 群 答 題 百 分 比 統 計 項 次 項 目 非 重 無 不 非 平 標 常 常 意 重 不 重 要 重 均 準 要 見 要 要 一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五 四 三 二 數 差 一 項 : 工 作 基 本 能 力 一 部 分 : 專 業 能 力 1-1-1 政 治 情 勢 的 敏 感 度 45 50 10 0 0 4.40.59 1-1-2 國 會 環 境 變 化 的 洞 悉 力 50 50 0 0 0 4.50.51 1-1-3 資 料 蒐 整 及 分 析 能 力 55 45 0 0 0 4.55.51 1-1-4 對 事 務 邏 輯 判 斷 能 力 60 35 5 0 0 4.55.60 1-1-5 適 應 環 境 能 力 30 60 10 10 0 4.20.61 1-1-6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50 50 0 0 0 4.50.51 1-1-7 對 首 長 企 圖 心 之 瞭 解 45 50 5 5 0 4.35.74 二 項 1-2-1 本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50 45 5 0 0 4.45.60 : 行 政 業 1-2-2 單 位 業 管 法 令 ( 包 括 上 級 務 40 55 5 0 0 4.35.58 與 平 行 單 位 等 法 令 ) 嫻 熟 度 1-2-3 本 機 關 業 管 事 項 通 例 及 40 50 10 0 0 4.30.65 例 外 事 項 1-3-1 立 法 院 組 織 架 構 35 55 10 0 0 4.25.63 1-3-2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5 70 15 0 0 4.00.56 1-3-3 立 法 院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0 70 15 5 0 3.85.67-65-
1-3-4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0 70 20 0 0 3.90.55 1-3-5 立 法 委 員 行 為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0 50 40 0 0 3.70.65 三 1-3-6 立 法 院 議 事 規 則 ( 國 會 五 項 35 55 10 0 0 4.25.63 : 大 改 革 法 案 ) 立 1-3-7 國 會 議 事 方 式 之 瞭 解 與 運 法 45 55 0 0 0 4.45.51 用 議 事 1-3-8 預 算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50 50 0 0 0 4.50.51 及 案 建 案 審 查 程 序 委 1-3-9 院 會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40 60 0 0 0 4.40.50 員 1-3-10 黨 團 運 作 ( 包 括 民 進 會 嫻 黨 國 民 黨 親 民 黨 台 聯 45 55 0 0 0 4.45.51 熟 黨 無 黨 ) 度 1-3-11 政 黨 協 商 50 50 0 0 0 4.50.51 1-3-12 公 聽 會 及 協 調 會 協 調 及 辦 理 40 60 0 0 0 4.40.50 1-3-13 對 立 法 院 次 級 團 體 的 掌 握 55 40 5 0 0 4.50.60 二 部 分 : 人 際 關 係 2-1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人 員 ) 互 動 聯 絡 關 係 55 40 5 0 0 4.50.60 2-2 對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 背 景 的 瞭 解 30 60 10 0 0 4.20.61 2-3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國 會 連 絡 人 及 業 務 人 員 互 動 聯 絡 關 係 30 55 15 0 0 4.15.67 2-4 對 行 政 機 關 近 期 業 務 重 點 的 瞭 解 30 70 0 0 0 4.30.47 2-5 與 媒 體 記 者 互 動 關 係 20 55 25 0 0 3.95.68 2-6 人 際 關 係 網 路 的 建 立 40 50 10 0 0 4.30.65 2-7 主 動 積 極 服 務 的 熱 誠 60 40 0 0 0 4.60.50 2-8 重 視 服 務 滿 意 度 55 45 0 0 0 4.55.51 2-9 傾 聽 與 回 應 能 力 55 45 0 0 0 4.55.51 2-10 與 人 對 談 的 親 和 力 55 35 10 0 0 4.45.68 2-11 熱 愛 工 作 的 責 任 感 50 40 10 0 0 4.40.68 2-12 謙 虛 有 禮 貌 50 45 5 0 0 4.45.60 2-13 誠 懇 務 實 的 態 度 60 30 10 0 0 4.50.68 2-14 任 勞 任 怨 50 30 15 5 0 4.25.91 2-15 獲 得 對 方 信 賴 45 55 0 0 0 4.45.51 2-16 與 服 務 對 象 ( 委 員 職 員 黨 團 助 理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30 65 5 0 0 4.25.55 人 員 ) 成 為 伙 伴 或 發 展 良 好 私 人 情 誼 三 部 分 : 溝 通 談 判 3-1 認 清 形 勢, 正 確 評 估 雙 方 立 場 50 45 5 0 0 4.45.60-66-
3-2 清 楚 表 達 的 主 題 60 40 0 0 0 4.60.50 3-3 靈 活 運 用 軟 性 語 句 堅 持 立 場 35 50 15 0 0 4.20.69 3-4 耐 心 及 體 力 ( 談 判 過 程 冗 長 ) 25 60 10 5 0 4.05.75 3-5 清 楚 瞭 解 目 標 利 益 團 體 ( 利 害 關 係 人 ) 及 本 身 底 線 35 60 5 0 0 4.30.57 3-6 要 能 讚 揚 少 於 批 評 20 55 25 0 0 3.95.68 3-7 專 業 知 識 55 45 0 0 0 4.55.51 3-8 有 自 信 ( 人 格 特 質 ) 45 40 15 0 0 4.30.73 3-9 誠 懇 篤 實 ( 人 格 特 質 ) 70 20 10 0 0 4.60.68 3-10 願 意 傾 聽 ( 人 格 特 質 ) 50 45 5 0 0 4.45.60 3-11 能 知 己 知 彼 ( 人 格 特 質 ) 45 50 5 0 0 4.45.60 3-12 智 巧 ( 高 度 智 慧 掌 握 先 機 ) ( 人 格 特 質 ) 35 55 10 0 0 4.25.63 3-13 真 心 瞭 解 事 務 ( 人 格 特 質 ) 60 35 5 0 0 4.55.60 3-14 許 給 對 方 一 個 空 間, 但 不 一 定 可 以 做 到 30 50 20 0 0 4.10.71 3-15 軟 硬 兼 施 15 55 30 0 0 3.85.67 3-16 旁 敲 側 擊 20 55 20 5 0 3.90.78 3-17 故 佈 疑 陣 5 15 60 15 5 3.00.85 3-18 溝 通 態 度 ( 包 括 笑 臉 嘴 甜 腰 軟 關 心 等 態 度 ) 35 50 10 5 0 4.15.81 3-19 善 用 非 正 式 溝 通 ( 如 聊 天 耳 語 密 會 等 ) 15 70 15 0 0 4.00.56 3-20 選 擇 適 合 的 話 題 25 55 20 0 0 4.05.68 3-21 善 用 記 憶 的 功 能 40 35 25 0 0 4.15.81 四 部 分 : 情 緒 管 理 4-1 具 有 抗 壓 力 60 40 0 0 0 4.60.50 4-2 幽 默 感 40 55 0 5 0 4.30.73 4-3 說 話 語 言 ( 語 言 訊 息 ) 40 55 5 0 0 4.35.58 4-4 情 緒 表 達 ( 說 話 表 情 及 語 氣 ) 30 65 5 0 0 4.25.55 4-5 肢 體 語 言 ( 說 話 的 動 作 ) 25 55 20 0 0 4.0.68 4-6 運 用 同 類 性 ( 相 關 的 事 物 或 人 可 供 拉 攏 運 用 ) 45 50 5 0 0 4.40.59 4-7 善 解 人 意 ( 具 有 同 理 心 ) 45 50 5 0 0 4.40.59 4-8 相 互 尊 重 50 50 0 0 0 4.50.51 4-9 控 制 自 己 情 緒, 而 不 受 陳 情 或 談 判 現 場 情 況 影 響 65 30 5 0 0 4.60.59 4-10 方 針 訂 定 ( 協 調 前 的 情 緒 準 備 可 能 藉 生 氣 來 改 變 現 狀 或 結 果 ) 15 65 20 0 0 3.95.60 五 部 分 :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5-1 行 政 機 關 預 算 審 查, 請 立 法 委 員 協 助 幫 忙, 順 利 取 得 單 位 預 算 過 關 45 50 5 0 0 4.40.59 5-2 立 法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35 60 5 0 0 4.30.57-67-
職 員 ) 肯 定 或 支 持 單 位, 對 各 項 事 務 處 理 事 宜, 圓 滿 良 好 5-3 委 員 請 託 案 件 ( 關 切 事 務 或 資 料 提 供 ), 能 快 速 回 復, 並 符 合 委 員 請 託 要 求 5-4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事 項 ( 有 關 國 會 請 託 案 件 ), 能 順 利 達 成 5-5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並 能 迅 速 提 供 委 員 請 託 正 確 訊 息,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5-6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並 能 迅 速 提 供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事 項 之 正 確 訊 息, 立 即 解 決 問 題 5-7 與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請 託 者 ( 協 助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或 互 動 良 好 ), 建 立 深 厚 情 誼 5-8 因 國 會 連 絡 人 與 國 會 關 係 良 好, 而 讓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對 國 會 各 項 請 託 事 務, 能 放 心 交 由 相 關 人 員 處 理 30 60 10 0 0 4.20.61 45 50 5 0 0 4.40.59 30 60 10 0 0 4.20.61 40 50 10 0 0 4.30.65 25 65 5 0 0 4.15.58 35 55 10 0 0 4.25.63 ( 二 ) 一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專 家 群 意 見 : 德 菲 法 是 以 匿 名 方 式 蒐 集 專 家 群 對 問 題 之 意 見 所 以 研 究 者 以 編 號 方 式 代 替 專 家 群 姓 名 (No.1 至 No.20), 將 專 家 群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所 列 五 大 部 分 之 刪 除 增 修 及 新 增 等 建 議 一 一 列 出, 加 以 彙 整 並 分 析 ( 如 表 8), 以 作 為 製 成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之 依 據 表 8: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專 家 群 意 見 彙 整 表 專 家 項 次 專 家 群 意 見 歸 納 結 果 編 號 專 修 業 一 改 1-1-5 肆 應 環 境 能 力, 應 修 改 編 號 4 及 15 等 兩 位 專 能 部 內 No.4 為 適 應 環 境 能 力 家 的 意 見, 是 將 原 先 的 力 分 容 肆 應 環 境 能 力, 修 改 為 : No.15 適 應 環 境 能 力, 比 較 符 合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情 境 -68-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談 判 溝 通 談 判 溝 通 談 判 二 部 分 : 三 部 分 : 三 部 分 : 三 部 分 : 二 部 份 三 部 分 修 改 內 容 修 改 內 容 修 改 內 容 修 改 內 容 No.4 No.12 No.12 No.12 2-9 傾 聽 與 回 應 能 力 2-10 與 人 對 談 的 親 和 力 2-11 熱 愛 工 作 的 責 任 感 2-12 謙 虛 有 禮 貌 2-13 誠 懇 務 實 的 態 度 2-14 任 勞 任 怨 及 2-15 獲 得 對 方 信 賴 等 7 項, 應 合 併 為 1 項 修 正 為 : 國 會 連 絡 人 與 立 法 院 委 員 職 員 及 助 理 互 動 交 往 上, 應 讓 人 有 下 列 感 覺 ( 傾 聽 與 回 應 能 力 與 人 對 談 的 親 和 力 熱 愛 工 作 的 責 任 感 謙 虛 有 禮 貌 誠 懇 務 實 的 態 度 任 勞 任 怨 及 獲 得 對 方 信 賴 等 ) 3-8 有 自 信 3-9 誠 懇 篤 實 3-10 願 意 傾 聽 3-11 能 知 己 知 彼 3-12 智 巧 ( 高 度 智 慧 掌 握 先 機 ) 及 3-13 真 心 瞭 解 事 務 等 6 項, 應 合 併 為 1 項 : 溝 通 談 判 中 聯 絡 人, 人 格 特 質 部 分 應 展 現 下 列 現 象 ( 有 自 信 誠 懇 篤 實 願 意 傾 聽 能 知 己 知 彼 智 巧 ( 高 度 智 慧 掌 握 先 機 ) 及 真 心 瞭 解 事 務 ) 3-14 許 給 對 方 一 個 空 間, 但 不 一 定 可 以 做 到 應 修 正 為 : 儘 速 回 應 結 果, 但 不 一 定 代 表 答 應 3-15 軟 硬 兼 施 3-16 旁 敲 側 擊 等 2 項, 應 修 正 為 : 談 判 策 略 ( 應 包 括 有 : 軟 硬 兼 施 旁 敲 側 擊 等 2 種 內 涵 在 內 ) 編 號 4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將 2-9 2-10 2-11 2-12 2-13 2-14 及 2-15 等 7 項 應 合 併 為 1 項 修 正 為 : 國 會 連 絡 人 與 立 法 院 委 員 職 員 及 助 理 互 動 交 往 上, 應 讓 人 有 下 列 感 覺 ( 傾 聽 與 回 應 能 力 與 人 對 談 的 親 和 力 熱 愛 工 作 的 責 任 感 謙 虛 有 禮 貌 誠 懇 務 實 的 態 度 任 勞 任 怨 及 獲 得 對 方 信 賴 等 ), 此 7 項 應 屬 於 與 人 互 動 中, 同 時 間 的 一 種 感 覺 與 回 應 編 號 12 專 家 意 見, 認 為 3-8 3-9 3-10 3-11 3-12 及 3-13 等 6 項 應 合 併 為 1 項, 因 為 溝 通 談 判 中 聯 絡 人, 人 格 特 質 部 分 應 展 現 下 列 現 象 ( 有 自 信 誠 懇 篤 實 願 意 傾 聽 能 知 己 知 彼 智 巧 ( 高 度 智 慧 掌 握 先 機 ) 及 真 心 瞭 解 事 務 ), 且 此 6 項 應 屬 於 溝 通 中, 讓 請 託 者 或 傾 聽 人 感 到, 聯 絡 人 的 一 種 誠 懇 態 度 編 號 12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14 項 修 正 為 : 儘 速 回 應 結 果, 但 不 一 定 代 表 答 應, 比 較 切 合 說 明 本 項 題 意 編 號 12 專 家 意 見, 認 為 3-15 及 3- 等 2 項 應 合 併 為 1 項, 因 為 談 判 策 略 ( 應 包 括 有 : 軟 硬 兼 施 旁 敲 側 擊 及 故 佈 疑 陣 等 2 種 內 涵 在 內 ), 且 此 2 項 應 屬 於 談 判 中 同 一 種 使 用 -69-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五 部 分 : 五 部 分 : 五 部 分 : 五 部 分 : 五 部 分 : 修 改 內 容 修 改 內 容 修 改 內 容 修 改 內 容 修 改 內 容 No.6 No.5 No.6 No.6 No.6 No.6 5-1 行 政 機 關 預 算 審 查, 請 立 法 委 員 協 助 幫 忙, 順 利 取 得 單 位 預 算 通 過, 應 修 正 並 增 加 對 預 算 部 分 的 量 化 應 修 正 為 2 個 項 目 : 一 委 請 立 法 委 員 協 助 支 持 行 政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過 關 達 95% 以 上 二 爭 取 立 法 委 員 諒 解, 撤 銷 預 算 刪 減 ( 或 凍 結 ) 提 案 或 附 帶 決 議 達 95% 以 上 5-2 立 法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肯 定 或 支 持 單 位, 對 各 項 事 務 處 理 事 宜, 圓 滿 良 好 應 修 正 為 : 立 法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肯 定 行 政 機 關, 對 請 託 事 項 處 理 得 宜 案 件 達 95% 以 上 5-3 委 員 請 託 案 件 ( 關 切 事 務 或 資 料 提 供 ), 能 快 速 回 復, 並 符 合 委 員 請 託 要 求, 應 修 正 為 : 委 員 請 託 案 件 ( 關 切 事 務 或 資 料 提 供 ), 能 立 即 或 當 日 提 供 及 回 應 5-4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事 項 ( 有 關 國 會 請 託 案 件 ), 能 順 利 達 成, 敘 述 比 較 模 糊, 應 修 正 為 :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請 委 員 能 100% 協 助 支 持 行 政 機 關 法 案 或 政 策 過 關 5-5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並 能 迅 速 提 供 委 員 請 託 正 確 訊 息,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及 5-6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並 能 迅 速 提 供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技 巧, 只 是 運 用 方 法 上 之 差 異 編 號 6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針 對 五 部 分 1 項, 應 修 正 為 2 個 項 目 : 一 委 請 立 法 委 員 協 助 支 持 行 政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過 關 達 95% 以 上 二 爭 取 立 法 委 員 諒 解, 撤 銷 預 算 刪 減 ( 或 凍 結 ) 提 案 或 附 帶 決 議 達 95% 以 上 比 較 符 合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編 號 5 6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針 對 五 部 分 2 項, 應 修 正 為 : 立 法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肯 定 行 政 機 關, 對 請 託 事 項 處 理 得 宜 案 件 達 95% 以 上, 比 較 可 以 加 以 量 化 編 號 6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針 對 五 部 分 3 項, 應 修 正 為 : 委 員 請 託 案 件 ( 關 切 事 務 或 資 料 提 供 ), 能 立 即 或 當 日 提 供 及 回 應 比 較 可 以 量 化 聯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編 號 6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針 對 五 部 分 四 項, 應 修 正 為 :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請 委 員 能 100% 協 助 支 持 行 政 機 關 法 案 或 政 策 過 關, 主 要 原 因 是 應 將 請 託 事 項 清 楚 說 明 加 以 量 化 編 號 6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針 對 五 部 分 5 6 項 應 合 併 為 一 項 既 可 題 目 為 :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能 立 即 而 迅 速 應 -70-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溝 通 談 判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五 部 分 : 五 部 分 : 三 部 分 : 五 部 分 : 修 改 內 容 修 改 內 容 新 增 題 目 新 增 題 目 No.6 No.13 No.4 No.16 事 項 之 正 確 訊 息, 立 即 解 決 問 題, 應 合 併 為 :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能 立 即 而 迅 速 應 委 員 請 託 或 單 位 長 官 要 求 提 供 正 確 訊 息,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此 意 同 時 將 兩 項 合 併 說 明 5-7 與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請 託 者 ( 協 助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或 互 動 良 好 ), 建 立 深 厚 情 誼 應 深 入 說 明 建 立 情 誼 要 點 應 修 正 為 : 與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請 託 者, 建 立 深 厚 情 誼, 有 利 於 取 得 委 員 質 詢 議 題 或 關 切 案 件 事 項 之 核 心 內 容 5-8 因 國 會 連 絡 人 與 國 會 關 係 良 好, 而 讓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對 國 會 各 項 請 託 事 務, 能 放 心 交 由 相 關 人 員 處 理 應 修 正 為 :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有 近 9 成 以 上 將 請 託 案 件 交 代 聯 絡 人 先 行 處 理 對 於 問 題 能 明 確 給 予 解 答 不 含 糊 不 推 三 阻 四, 忌 油 條 而 有 效 率 應 建 立 國 會 連 絡 人 對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 突 發 事 件 的 掌 握 及 處 理 ), 能 圓 滿 處 理 者 達 95% 以 上 委 員 請 託 或 單 位 長 官 要 求 提 供 正 確 訊 息,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此 意 同 時 將 兩 項 合 併 說 明 編 號 6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針 對 五 部 分 7 項, 應 修 正 為 : 與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請 託 者, 建 立 深 厚 情 誼, 有 利 於 取 得 委 員 質 詢 議 題 或 關 切 案 件 事 項 之 核 心 內 容, 同 樣 比 較 可 以 量 化 編 號 13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針 對 五 部 分 8 項, 應 修 正 為 :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有 近 9 成 以 上 將 請 託 案 件 交 代 聯 絡 人 先 行 處 理 應 就 委 員 請 託 事 項, 國 會 連 絡 人 就 實 際 處 理 情 形, 向 長 官 報 告 後, 回 復 委 員 結 果 編 號 4 專 家 的 意 見, 建 議 增 加 國 會 連 絡 人, 在 協 調 事 情 中 對 於 問 題 要 能 明 確 的 表 達, 切 勿 推 來 推 去, 敷 衍 了 事, 表 現 油 條, 並 對 協 調 結 果 執 行 部 分 表 示 要 有 效 率 編 號 16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增 加 : 應 建 立 國 會 連 絡 人 對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 突 發 事 件 的 掌 握 及 處 理 ), 能 圓 滿 處 理 者 達 95% 以 上 加 以 量 化, 以 利 評 估 工 作 能 力 由 表 8 當 中 得 知, 專 家 群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所 列 五 大 部 分 內 涵 中, 共 計 67 題 被 一 致 認 為 必 要,2 題 (1-3-5 及 -71-
3-17 等 2 題 ) 未 達 75% 刪 除,9 題 被 認 為 不 必 要, 但 未 達 刪 除 標 準 皆 予 保 留 再 由 附 表 9 分 析 得 知 專 家 群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意 見 彙 整 分 析 後, 共 修 正 9 項 內 涵, 合 併 15 項 內 涵, 另 新 增 2 項 內 涵 經 過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調 查 問 卷 彙 整 分 析 後, 共 分 為 五 大 部 分,66 題 內 涵 據 此 製 成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調 查 問 卷 四 德 菲 法 二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 ( 一 ) 二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是 以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 專 家 群 意 見 ) 結 果 製 成,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中, 專 家 群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之 重 要 性 與 一 致 性 意 見 評 定 結 果, 如 表 9 所 示 表 9: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重 要 性 與 一 致 性 統 計 表 項 目 重 要 性 ( 平 均 數 ) 一 致 性 ( 標 準 差 ) 專 業 能 力 4.36 0.21 人 際 關 係 4.41 0.21 溝 通 談 判 4.32 0.30 情 緒 管 理 4.36 0.33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4.28 0.36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各 項 內 涵 統 計 結 果 如 下 : 如 表 10 ⒈ 平 均 數 : 平 均 數 為 4( 含 ) 以 上 ⒉ 標 準 差 : 所 有 內 涵 項 目 的 標 準 差 皆 小 於 1.0-72-
表 10: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各 項 內 涵 統 計 表 項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一 項 : 工 作 基 本 能 力 二 項 行 政 業 務 嫻 熟 度 三 項 : 立 嫻 熟 度 目 專 家 群 答 題 百 分 比 非 重 無 不 非 常 常 意 重 不 重 要 重 要 見 要 要 一 五 四 三 二 統 計 項 次 一 致 性 平 標 達 未 一 部 分 : 專 業 能 力 1-1-1 政 治 情 勢 的 敏 感 度 40 60 0 0 0 4.40.50 v 1-1-2 國 會 環 境 變 化 的 洞 悉 力 60 40 0 0 0 4.60.50 v 1-1-3 資 料 蒐 整 及 分 析 能 力 55 45 0 0 0 4.55.51 v 1-1-4 對 事 務 邏 輯 判 斷 能 力 50 50 0 0 0 4.50.51 v 1-1-5 適 應 環 境 能 力 40 60 0 0 0 4.40.50 v 1-1-6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50 50 0 0 0 4.50.51 v 1-1-7 對 首 長 企 圖 心 之 瞭 解 均 數 準 差 40 50 10 0 0 4.30.65 v 1-2-1 本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45 55 0 0 0 4.45.51 v 1-2-2 單 位 業 管 法 令 ( 包 括 上 級 與 名 行 單 位 等 法 令 ) 1-2-3 本 機 關 業 管 事 項 通 例 及 例 外 事 項 45 50 5 0 0 4.40.59 v 40 60 0 0 0 4.40.50 v 1-3-1 立 法 院 組 織 架 構 30 65 5 0 0 4.20.69 v 1-3-2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3-3 立 法 院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3-4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3-5 立 法 院 議 事 規 則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5 75 5 5 0 4.00.64 v 20 65 10 5 0 4.00.72 v 20 65 15 5 0 4.05.60 v 40 55 5 0 0 4.35.58 v 成 達 成 -73-
1-3-6 國 會 議 事 方 式 之 瞭 解 與 運 用 50 50 0 0 0 4.50.51 v 1-3-7 預 算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建 案 審 查 程 序 65 35 0 0 0 4.60.50 v 1-3-8 院 會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55 45 0 0 0 4.55.51 v 1-3-9 黨 團 運 作 ( 包 括 民 進 黨 國 民 黨 親 民 黨 50 45 5 0 0 4.45.60 v 台 聯 黨 無 黨 ) 1-3-10 政 黨 協 商 45 55 0 0 0 4.45.51 v 1-3-11 公 聽 會 及 協 調 會 協 調 及 辦 理 50 45 5 0 0 4.45.60 v 1-3-12 對 立 法 院 次 級 團 體 的 掌 握 50 50 0 0 0 4.50.51 v 二 部 分 : 人 際 關 係 2-1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人 員 ) 60 40 0 0 0 4.60.50 v 互 動 聯 絡 關 係 2-2 對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 背 景 的 瞭 解 40 60 0 0 0 4.40.50 v 2-3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國 會 連 絡 人 及 業 務 人 員 互 動 聯 35 55 10 0 0 4.25.63 v 絡 關 係 2-4 對 行 政 機 關 近 期 業 務 重 點 的 瞭 解 35 60 5 0 0 4.30.57 v 2-5 與 媒 體 記 者 互 動 關 係 30 50 20 0 0 4.10.71 v 2-6 人 際 關 係 網 路 的 建 立 40 60 0 0 0 4.40.50 v 2-7 主 動 積 極 服 務 的 熱 誠 60 40 0 0 0 4.60.50 v 2-8 重 視 服 務 滿 意 度 60 40 0 0 0 4.60.50 v 2-9 國 會 連 絡 人 與 立 法 院 委 員 職 員 及 助 理 互 動 交 往 上, 應 讓 人 有 下 列 感 覺 ( 傾 聽 與 回 應 能 力 與 人 對 談 的 親 和 力 55 45 0 0 0 4.55.51 v 熱 愛 工 作 的 責 任 感 謙 虛 有 禮 貌 誠 懇 務 實 的 態 度 任 勞 任 怨 及 獲 得 對 方 信 賴 等 ) 2-10 與 服 務 對 象 ( 委 員 職 員 黨 團 助 理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 成 為 伙 伴 30 70 0 0 0 4.30.47 v 或 發 展 良 好 私 人 情 誼 三 部 分 : 溝 通 談 判 3-1 認 清 形 勢, 正 確 評 估 雙 方 立 場 40 60 0 0 0 4.40.50 v -74-
3-2 清 楚 表 達 的 主 題 60 40 0 0 0 4.60.50 v 3-3 靈 活 運 用 軟 性 語 句 堅 持 立 場 35 60 5 0 0 4.30.57 v 3-4 耐 心 及 體 力 ( 談 判 過 程 冗 長 ) 40 45 5 5 0 4.30.80 v 3-5 清 楚 瞭 解 目 標 利 益 團 體 ( 利 害 關 係 人 ) 及 本 身 底 線 35 65 0 0 0 4.35.48 v 3-6 要 能 讚 揚 少 於 批 評 20 65 15 0 0 4.05.60 v 3-7 專 業 知 識 55 45 0 0 0 4.55.51 v 3-8 溝 通 談 判 中 聯 絡 人, 人 格 特 質 部 分 應 展 現 下 列 現 象 ( 有 自 信 誠 懇 篤 實 願 意 傾 聽 能 知 己 知 彼 智 巧 ( 高 度 50 50 0 0 0 4.50.51 v 智 慧 掌 握 先 機 ) 及 真 心 瞭 解 事 務 ) 3-9 儘 速 回 應 結 果, 但 不 一 定 代 表 答 應 30 70 0 0 0 4.30.47 v 3-10 談 判 策 略 ( 使 用 方 法 上 包 括 有 : 軟 硬 兼 施 旁 敲 側 30 65 5 0 0 4.25.55 v 擊 等 ) 3-11 溝 通 態 度 ( 包 括 笑 臉 嘴 甜 腰 軟 關 心 等 態 度 ) 35 60 5 0 0 4.30.57 v 3-12 善 用 非 正 式 溝 通 ( 如 聊 天 耳 語 密 會 等 ) 30 65 5 0 0 4.25.55 v 3-13 選 擇 適 合 的 話 題 25 70 5 0 0 4.20.52 v 3-14 善 用 記 憶 的 功 能 35 50 15 0 0 4.20.69 3-15 對 於 問 題 能 明 確 給 予 解 答, 不 含 糊 不 推 三 阻 四, 30 65 5 0 0 4.25.55 v 忌 油 條 而 有 效 率 四 部 分 : 情 緒 管 理 4-1 具 有 抗 壓 力 55 45 0 0 0 4.55.51 v 4-2 幽 默 感 50 40 10 0 0 4.40.68 v 4-3 說 話 語 言 ( 語 言 訊 息 ) 40 60 0 0 0 4.40.50 v 4-4 情 緒 表 達 ( 說 話 表 情 及 語 氣 ) 25 70 5 0 0 4.20.52 v 4-5 肢 體 語 言 ( 說 話 的 動 作 ) 30 50 20 0 0 4.10.71 v 4-6 運 用 同 類 性 ( 相 關 的 事 物 或 人 可 供 拉 攏 運 用 ) 25 65 10 0 0 4.15.58 v 4-7 善 解 人 意 ( 具 有 同 理 心 ) 50 50 0 0 0 4.50.51 v 4-8 相 互 尊 重 60 40 0 0 0 4.60.50 v 4-9 控 制 自 己 情 緒, 而 不 受 陳 情 或 談 判 現 場 情 況 影 響 60 40 0 0 0 4.60.50 v -75-
4-10 方 針 訂 定 ( 協 調 前 的 情 緒 準 備 可 能 藉 生 氣 來 改 變 現 25 65 10 0 0 4.15.58 v 狀 或 結 果 ) 五 部 分 :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5-1 委 請 立 法 委 員 協 助 支 持 行 政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通 過 達 95% 35 60 5 0 0 4.30.57 v 以 上 5-1-1 爭 取 立 法 委 員 諒 解, 撤 銷 預 算 刪 減 ( 或 凍 結 ) 提 案 45 50 5 0 0 4.40.59 v 或 附 帶 決 議 達 95% 以 上 5-2 立 法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肯 定 行 政 機 關, 對 請 託 事 項 處 理 得 宜 案 件 40 55 5 0 0 4.35.58 v 達 95% 以 上 5-3 委 員 請 託 案 件 ( 關 切 事 務 或 資 料 提 供 ), 能 立 即 或 當 35 65 0 0 0 4.35.48 v 日 提 供 及 回 應 5-4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請 委 員 能 100% 協 助 支 持 法 案 或 30 60 10 0 0 4.20.61 v 政 策 過 關 5-5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能 立 即 而 迅 速 應 委 員 請 託 或 單 位 長 官 要 40 55 5 0 0 4.35.58 v 求 提 供 正 確 訊 息,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5-6 與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請 託 者, 建 立 深 厚 情 誼, 有 利 於 取 得 委 員 質 詢 15 70 15 0 0 4.00.56 v 議 題 或 關 切 案 件 事 項 之 核 心 內 容 5-7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有 近 9 成 以 上 將 請 託 案 件 交 代 聯 絡 人 先 20 75 5 0 0 4.15.48 v 行 處 理 5-8 應 建 立 國 會 連 絡 人 對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 突 發 事 件 的 掌 握 及 處 理 ), 能 圓 滿 處 理 者 達 95% 以 上 45 55 0 0 0 4.45.51 v ( 二 ) 二 回 合 調 查 問 卷 結 果 專 家 群 意 見 : 德 菲 法 是 以 匿 名 方 式 蒐 集 專 家 群 對 問 題 之 意 見 所 以 研 究 者 以 編 號 方 式 代 替 專 家 群 姓 名 (No.1 至 No.20), 將 專 家 群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76-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所 列 五 大 部 分 之 刪 除 增 修 及 新 增 等 建 議 一 一 列 出, 加 以 彙 整 並 分 析 ( 如 表 11), 以 作 為 製 成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之 依 據 表 11: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專 家 群 意 見 彙 整 表 項 五 項 次 專 家 編 號 專 家 群 意 見 研 究 者 回 應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修 正 內 容 No.16 1-1-6 危 機 管 理 能 力 及 5-8 應 建 立 國 會 連 絡 人 對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 突 發 事 件 的 掌 握 及 處 理 ), 能 圓 滿 處 理 者 達 95% 以 上, 此 2 項 性 質 相 同, 應 納 入 五 部 分 加 以 量 化 編 號 16 專 家 意 見, 研 究 者 同 意 專 家 說 法 由 表 10 當 中 得 知, 專 家 群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所 列 五 大 部 分 內 涵 中, 共 計 66 題 被 一 致 認 為 必 要 再 由 表 11 分 析 得 知 專 家 群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意 見 彙 整 分 析 後, 僅 合 併 1 項 內 涵 經 過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調 查 問 卷 彙 整 分 析 後, 共 分 為 五 大 部 分,66 題 內 涵 據 此 製 成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調 查 問 卷 五 德 菲 法 三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是 以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 專 家 群 意 見 ) 結 果 製 成,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中, 專 家 群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之 重 要 性 與 一 致 性 意 見 評 定 結 果, 如 表 12 所 示 表 12: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重 要 性 與 一 致 性 統 計 表 項 目 重 要 性 ( 平 均 數 ) 一 致 性 ( 標 準 差 ) 未 達 成 共 識 專 業 能 力 4.44 0.21 0 人 際 關 係 4.40 0.30 0 溝 通 談 判 4.40 0.30 0-77-
情 緒 管 理 4.46 0.34 0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4.41 0.26 0 ( 一 )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各 項 內 涵 統 計 結 果 如 下 : 如 表 13 ⒈ 平 均 數 : 平 均 數 為 4( 含 ) 上 ⒉ 標 準 差 : 所 有 內 涵 項 目 的 標 準 差 皆 小 於 1.0 表 13: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各 項 內 涵 統 計 表 項 目 專 家 群 答 題 百 分 比 統 計 項 次 一 致 性 非 重 無 不 非 平 標 達 未 常 常 意 重 不 重 要 重 均 準 達 要 見 要 要 連 絡 人 一 五 四 三 二 數 差 成 成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一 部 分 : 專 業 能 力 1-1-1 政 治 情 勢 的 敏 感 一 項 : 工 作 基 本 能 力 二 項 : 行 政 業 務 嫻 熟 度 1-1-2 國 會 環 境 變 化 的 洞 悉 力 1-1-3 資 料 蒐 整 及 分 析 能 力 1-1-4 對 事 務 邏 輯 判 斷 能 力 60 40 0 0 0 4.60.50 v 6 75 25 0 0 0 4.75.44 v 3 55 45 0 0 0 4.55.51 v 7 75 20 5 0 0 4.70.57 v 4 1-1-5 適 應 環 境 能 力 65 35 0 0 0 4.65.48 v 5 1-1-6 對 首 長 企 圖 心 之 瞭 解 45 50 5 0 0 4.40.59 v 10 1-2-1 本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45 55 0 0 0 4.45.51 v 9 1-2-2 單 位 業 管 法 令 ( 包 括 上 級 與 名 行 單 位 等 法 令 ) 度 1-2-3 本 機 關 業 管 事 項 通 例 及 例 外 事 項 45 55 0 0 0 4.45.51 v 9 35 65 0 0 0 4.35.48 v 11 1-3-1 立 法 院 組 織 架 構 30 70 0 0 0 4.30.47 v 12 內 涵 重 要 程 度 順 序 -78-
三 項 : 立 法 議 事 及 委 員 會 嫻 熟 度 1-3-2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0 90 0 0 0 4.10.30 v 16 1-3-3 立 法 院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15 70 15 0 0 4.00.56 v 18 法 案 ) 1-3-4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20 65 15 0 0 4.05.60 v 17 案 ) 1-3-5 立 法 院 議 事 規 則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50 45 5 0 0 4.45.60 v 9 1-3-6 國 會 議 事 方 式 之 瞭 解 與 運 用 80 20 0 0 0 4.80.41 v 2 1-3-7 預 算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建 案 審 查 程 60 40 0 0 0 4.60.50 v 6 序 1-3-8 院 會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70 30 0 0 0 4.70.47 v 4 1-3-9 黨 團 運 作 ( 包 括 民 進 黨 國 民 黨 親 民 65 35 0 0 0 4.65.48 v 5 黨 台 聯 黨 無 黨 ) 1-3-10 政 黨 協 商 55 45 0 0 0 4.55.51 v 7 1-3-11 公 聽 會 及 協 調 會 協 調 及 辦 理 45 55 0 0 0 4.45.51 v 9 1-3-12 對 立 法 院 次 級 團 體 的 掌 握 50 50 0 0 0 4.50.51 v 8 二 部 分 : 人 際 關 係 2-1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人 60 40 0 0 0 4.60.50 v 6 員 ) 互 動 聯 絡 關 係 2-2 對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 背 景 的 瞭 解 60 40 0 0 0 4.60.50 v 6 2-3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國 會 連 絡 人 及 業 務 人 員 35 60 5 0 0 4.30.57 v 12 互 動 聯 絡 關 係 2-4 對 行 政 機 關 近 期 業 務 重 點 的 瞭 解 30 70 0 0 0 4.30.47 v 12 2-5 與 媒 體 記 者 互 動 關 係 30 60 10 0 0 4.20.61 v 14 2-6 人 際 關 係 網 路 的 建 立 55 45 0 0 0 4.55.51 v 7 2-7 主 動 積 極 服 務 的 熱 誠 85 15 0 0 0 4.85.36 v 1 2-8 重 視 服 務 滿 意 度 65 35 0 0 0 4.65.48 v 5 2-9 國 會 連 絡 人 與 立 法 院 委 員 職 員 及 助 理 互 動 交 往 上, 應 讓 人 有 下 列 感 覺 ( 傾 70 30 0 0 0 4.70.47 v 4-79-
聽 與 回 應 能 力 與 人 對 談 的 親 和 力 熱 愛 工 作 的 責 任 感 謙 虛 有 禮 貌 誠 懇 務 實 的 態 度 任 勞 任 怨 及 獲 得 對 方 信 賴 等 ) 2-10 與 服 務 對 象 ( 委 員 職 員 黨 團 助 理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 成 為 75 25 0 0 0 4.75.44 v 3 伙 伴 或 發 展 良 好 私 人 情 誼 三 部 分 : 溝 通 談 判 3-1 認 清 形 勢, 正 確 評 估 雙 方 立 場 55 45 0 0 0 4.55.51 v 7 3-2 清 楚 表 達 的 主 題 70 30 0 0 0 4.70.47 v 4 3-3 靈 活 運 用 軟 性 語 句 堅 持 立 場 50 50 0 0 0 4.50.51 v 8 3-4 耐 心 及 體 力 ( 談 判 過 程 冗 長 ) 45 55 0 5 0 4.45.51 v 9 3-5 清 楚 瞭 解 目 標 利 益 團 體 ( 利 害 關 係 人 ) 及 本 身 底 50 50 0 0 0 4.50.51 v 8 線 3-6 要 能 讚 揚 少 於 批 評 25 70 5 0 0 4.20.52 v 14 3-7 專 業 知 識 60 40 0 0 0 4.60.50 v 6 3-8 溝 通 談 判 中 聯 絡 人, 人 格 特 質 部 分 應 展 現 下 列 現 象 ( 有 自 信 誠 懇 篤 實 願 意 傾 聽 能 知 己 知 彼 智 巧 50 50 0 0 0 4.50.51 v 8 ( 高 度 智 慧 掌 握 先 機 ) 及 真 心 瞭 解 事 務 ) 3-9 儘 速 回 應 結 果, 但 不 一 定 代 表 答 應 70 30 0 0 0 4.70.47 v 4 3-10 談 判 策 略 ( 使 用 方 法 上 包 括 有 : 軟 硬 兼 施 旁 敲 側 30 70 0 0 0 4.30.47 v 12 擊 等 ) 3-11 溝 通 態 度 ( 包 括 笑 臉 嘴 甜 腰 軟 關 心 等 態 度 ) 30 70 0 0 0 4.30.47 v 12 3-12 善 用 非 正 式 溝 通 ( 如 聊 天 耳 語 密 會 等 ) 15 80 5 0 0 4.10.44 v 16 3-13 選 擇 適 合 的 話 題 25 75 0 0 0 4.25.44 v 13 3-14 善 用 記 憶 的 功 能 30 60 10 0 0 4.20.61 v 14 3-15 對 於 問 題 能 明 確 給 予 解 答, 不 含 糊 不 推 三 阻 四, 忌 油 條 而 有 效 率 45 50 5 0 0 4.40.59 v 10 四 部 分 : 情 緒 管 理 -80-
4-1 具 有 抗 壓 力 80 20 0 0 0 4.80.41 v 2 4-2 幽 默 感 45 55 0 0 0 4.45.51 v 9 4-3 說 話 語 言 ( 語 言 訊 息 ) 45 55 0 0 0 4.45.51 v 9 4-4 情 緒 表 達 ( 說 話 表 情 及 語 氣 ) 40 60 0 0 0 4.40.50 v 10 4-5 肢 體 語 言 ( 說 話 的 動 作 ) 35 55 10 0 0 4.25.63 v 13 4-6 運 用 同 類 性 ( 相 關 的 事 物 或 人 可 供 拉 攏 運 用 ) 20 75 5 0 0 4.15.48 v 15 4-7 善 解 人 意 ( 具 有 同 理 心 ) 50 50 0 0 0 4.50.51 v 8 4-8 相 互 尊 重 65 35 0 0 0 4.65.48 v 5 4-9 控 制 自 己 情 緒, 而 不 受 陳 情 或 談 判 現 場 情 況 影 響 75 25 0 0 0 4.75.44 v 3 4-10 方 針 訂 定 ( 協 調 前 的 情 緒 準 備 可 能 藉 生 氣 來 改 變 20 80 0 0 0 4.20.41 v 14 現 狀 或 結 果 ) 五 部 分 :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5-1 委 請 立 法 委 員 協 助 支 持 行 政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通 過 達 35 65 0 0 0 4.35.48 v 11 95% 以 上 5-1-1 爭 取 立 法 委 員 諒 解, 撤 銷 預 算 刪 減 ( 或 凍 結 ) 提 40 60 0 0 0 4.40.50 v 10 案 或 附 帶 決 議 達 95% 以 上 5-2 立 法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肯 定 行 政 機 關, 對 請 託 事 項 處 理 得 宜 案 45 55 0 0 0 4.40.50 v 10 件 達 95% 以 上 5-3 委 員 請 託 案 件 ( 關 切 事 務 或 資 料 提 供 ), 能 立 即 或 65 35 0 0 0 4.65.48 v 5 當 日 提 供 及 回 應 5-4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請 委 員 能 100% 協 助 支 持 法 案 或 40 55 5 0 0 4.35.58 v 11 政 策 過 關 5-5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能 立 即 而 迅 速 應 委 員 請 託 或 單 位 長 40 60 0 0 0 4.40.50 v 10 官 要 求 提 供 正 確 訊 息,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5-6 與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請 託 者, 建 立 深 厚 情 誼, 有 利 於 取 得 委 員 質 詢 議 題 或 關 切 案 件 事 項 之 35 55 10 0 0 4.25.63 v 13-81-
核 心 內 容 5-7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有 近 9 成 以 上 將 請 託 案 件 交 代 聯 絡 人 先 行 處 理 5-8 應 建 立 國 會 連 絡 人 對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 突 發 事 件 的 掌 握 及 處 理 ), 能 圓 滿 處 理 者 達 95% 以 上 35 65 0 0 0 4.35.48 v 11 60 40 0 0 0 4.60.50 v 6 ( 二 ) 三 回 合 調 查 問 卷 結 果 專 家 群 意 見 : 德 菲 法 是 以 匿 名 方 式 蒐 集 專 家 群 對 問 題 之 意 見 所 以 研 究 者 以 編 號 方 式 代 替 專 家 群 姓 名 (No.1 至 No.20), 將 專 家 群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所 列 五 大 部 分 之 刪 除 增 修 及 新 增 等 建 議 一 一 列 出, 加 以 彙 整 並 分 析 ( 如 表 14) 表 14: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專 家 群 意 見 彙 整 表 項 次 專 家 編 號 專 家 群 意 見 研 究 者 回 應 估 一 二 三 四 五 二 十 位 專 家 群 對 於 三 次 問 卷 調 查, 部 部 部 部 部 本 次 一 至 五 部 專 家 群 均 未 表 達 任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均 未 表 示 任 何 何 意 見, 顯 示 專 家 : : : : : 意 見 群 對 問 卷 調 查 意 見 專 人 談 情 工 業 際 判 緒 作 已 達 成 一 致 性 之 共 能 關 技 管 績 識 力 係 巧 理 效 評 ( 三 ) 德 菲 法 專 家 群 的 共 識 : 本 研 究 使 用 德 菲 法 的 目 的, 是 在 於 取 得 專 家 群 對 於 研 究 問 題 共 同 一 致 性 的 看 法, 經 三 回 合 的 意 見 調 查 後, 專 家 群 對 問 題 的 共 識 平 均 數 已 達 90.76% 以 上, 依 據 Greenet(1999) 建 議 當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之 題 項 達 成 共 識, 即 表 示 專 家 群 意 見 以 達 一 致 性, 可 以 停 止 問 卷 調 查 故 本 研 究 專 家 群 對 各 項 問 題 達 成 一 致 性 判 斷 標 準 如 下 : ⒈ 專 業 能 力 : 共 有 21 項 內 涵 : 以 三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標 準 差 小 於 或 等 於 二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者 共 計 20 項, 達 成 共 識 程 度 -82-
為 95.23% 以 上, 顯 示 專 家 群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內 涵 意 見 已 達 一 致 性 ⒉ 人 際 關 係 : 共 有 10 項 內 涵 : 以 三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標 準 差 小 於 或 等 於 二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者 共 計 9 項, 達 成 共 識 程 度 為 90.00% 以 上, 顯 示 專 家 群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內 涵 意 見 已 達 一 致 性 ⒊ 溝 通 談 判 : 共 有 15 項 內 涵 : 以 三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標 準 差 小 於 或 等 於 二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者 共 計 12 項, 達 成 共 識 程 度 為 80.00% 以 上, 顯 示 專 家 群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內 涵 意 見 已 達 一 致 性 ⒋ 情 緒 管 理 : 共 有 10 項 內 涵 : 以 三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標 準 差 小 於 或 等 於 二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者 共 計 10 項, 均 已 達 100% 以 上, 顯 示 專 家 群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內 涵 意 見 已 達 一 致 性 ⒌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 共 有 9 項 內 涵 : 以 三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標 準 差 小 於 或 等 於 二 次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者 共 計 8 項, 達 成 共 識 程 度 為 88.89% 以 上, 顯 示 專 家 群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內 涵 意 見 已 達 一 致 性 以 上 專 家 群 問 卷 調 查 計 65 題, 共 識 程 度 為 90.76%(59/65), 已 符 合 並 超 過 Greenet(1999) 所 建 議 標 準, 整 體 上 顯 示 專 家 群 對 本 項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已 達 成 一 致 性 三 節 問 卷 調 查 交 叉 分 析 本 研 究 所 參 與 的 專 家 群 人 員 共 計 有 四 大 類 別, 區 分 為 : 立 法 委 員 四 位 國 會 助 理 四 位 單 位 主 官 ( 管 ) 五 位 ( 包 括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及 立 法 院 國 防 委 員 會 主 ( 簡 ) 秘 ) 媒 體 記 者 二 位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五 位 ( 包 括 國 會 助 理 ) 等, 根 據 每 項 類 別 人 員 ( 本 問 卷 題 項 共 計 有 五 大 部 分, 分 別 為 : 專 業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談 判 情 緒 管 理 及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83-
等 ), 所 填 寫 的 意 見 ( 以 三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的 平 均 數 作 分 析 ), 以 瞭 解 每 個 類 別 對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的 看 法 一 經 分 析 後 不 同 身 份 背 景, 對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 一 ) 立 法 委 員 : 針 對 立 法 院 委 員 與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關 係 中,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項 目 之 重 要 性 意 見 評 定 結 果, 如 表 15 表 15: 立 委 對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之 重 要 性 結 果 項 目 重 要 性 ( 平 均 數 ) 專 業 能 力 4.56 人 際 關 係 4.62 溝 通 談 判 4.45 情 緒 管 理 4.45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4.36 ( 二 ) 國 會 助 理 : 國 會 助 理 與 國 會 連 絡 人 在 國 會 工 作 的 互 動 關 係 中,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項 目 之 重 要 性 意 見 評 定 結 果, 如 表 16 表 16: 助 理 對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之 重 要 性 結 果 項 目 重 要 性 ( 平 均 數 ) 專 業 能 力 4.42 人 際 關 係 4.60 溝 通 談 判 4.48 情 緒 管 理 4.72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4.52 ( 三 ) 單 位 主 官 ( 管 ): 行 政 機 關 單 位 主 官 ( 管 ) 及 立 法 院 國 防 委 員 會 主 ( 簡 ) 秘,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項 目 之 重 要 性 意 見 評 -84-
定 結 果, 如 表 17 表 17: 單 位 主 官 ( 管 ) 對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重 要 性 結 果 項 目 重 要 性 ( 平 均 數 ) 專 業 能 力 4.32 人 際 關 係 4.44 溝 通 談 判 4.28 情 緒 管 理 4.28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4.46 ( 四 ) 媒 體 記 者 : 媒 體 記 者 在 國 會 中,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項 目 之 重 要 性 意 見 評 定 結 果, 如 表 18 表 18: 媒 體 記 者 對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重 要 性 結 果 項 目 重 要 性 ( 平 均 數 ) 專 業 能 力 4.40 人 際 關 係 4.50 溝 通 談 判 4.30 情 緒 管 理 4.30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4.27 ( 五 ) 國 會 連 絡 人 : 國 會 連 絡 人 本 身,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項 目 之 重 要 性 意 見 評 定 結 果, 如 表 19 表 19: 國 會 連 絡 人 對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重 要 性 結 果 項 目 重 要 性 ( 平 均 數 ) 專 業 能 力 4.50 人 際 關 係 4.58 溝 通 談 判 4.54 情 緒 管 理 4.50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4.37-85-
二 專 家 群 意 見 對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 各 類 別 專 家 群 針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項 目, 五 大 部 分 : 專 業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談 判 情 緒 管 理 及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等, 其 優 先 順 序 如 表 20: 表 20: 專 家 群 對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項 目 修 先 順 序 類 別 項 目 專 業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談 判 情 緒 管 理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立 法 委 員 2 1 3 3 4 國 會 助 理 5 2 4 1 3 單 位 主 管 ( 管 ) 3 2 4 4 1 媒 體 記 者 2 1 3 3 4 國 會 連 絡 人 3 1 2 4 5 ( 一 ) 立 法 委 員 : 針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五 大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 一 人 際 關 係 二 專 業 能 力 三 溝 通 談 判 及 情 緒 管 理 四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 二 ) 國 會 助 理 : 針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五 大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 一 情 緒 管 理 二 人 際 關 係 三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四 溝 通 談 判 五 專 業 能 力 ( 三 ) 單 位 主 官 ( 管 ): 針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五 大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 一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二 人 際 關 係 三 專 業 能 力 四 溝 通 談 判 及 情 緒 管 理 ( 四 ) 媒 體 記 者 : -86-
針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五 大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 一 人 際 關 係 二 專 業 能 力 三 溝 通 談 判 及 情 緒 管 理 四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 五 ) 國 會 連 絡 人 : 針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五 大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 一 人 際 關 係 二 溝 通 談 判 三 專 業 能 力 四 情 緒 管 理 五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三 專 家 整 體 意 見 指 標 之 重 要 順 序 : 針 對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五 大 項 目, 優 先 順 序 ( 五 大 類 別 除 以 五 項 分 數 ( 如 : 一 名 1 分 二 名 2 分 三 名 3 分 四 名 4 分 五 名 5 分 ) 結 果 以 除 後 分 數 愈 低 者 為 優 先 : 一 人 際 關 係 二 專 業 能 立 及 情 緒 管 理 三 溝 通 談 判 四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四 節 小 結 本 節 將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綜 合 探 討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內 涵 項 目, 總 共 分 為 三 部 分 : 一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內 涵 製 作 過 程 二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重 要 性 順 序 分 析 三 指 標 內 涵 重 要 程 度 分 析 等 一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內 涵 製 作 過 程 : 本 研 究 是 根 據 文 獻 資 料 加 以 彙 整 臚 列 出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項 目, 經 與 學 者 探 討, 訂 定 出 五 大 部 分 共 計 78 項 之 內 涵 指 標 項 目, 在 一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後, 根 據 專 家 群 意 見 ( 先 期 向 專 家 群 說 明 本 項 研 究 目 的 架 構 及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 修 正 9 項 內 涵, 合 併 15 項 內 涵, 另 新 增 2 項 內 涵, 總 計 66 項 內 涵 再 經 二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後, 專 家 群 意 見, 合 併 1 項 內 涵, 總 計 65 項 內 涵 最 後 三 回 合 德 -87-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後, 專 家 群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項 目 均 未 表 達 任 何 意 見, 顯 示 專 家 群 意 見 已 達 一 致 共 識 所 以 停 止 問 卷 調 查, 故 經 學 者 專 家 問 卷 調 查, 最 後 共 識 結 果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項 目, 區 分 五 大 部 分, 共 計 65 項 指 標 內 涵 二 行 政 機 關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重 要 性 順 序 分 析 : 根 據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各 項 內 涵 統 計 表 結 果, 五 大 部 分 計 66 項 內 涵, 每 一 項 內 涵 均 在 中 (4.00 以 上 ) 至 高 (4.85) 之 間, 顯 示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最 後 共 識 結 果, 重 要 程 度 是 在 中 以 上, 茲 就 五 大 部 分 加 以 分 析 : ( 一 ) 專 業 能 力 : 一 部 分 為 專 業 能 力 共 計 22 項 內 涵, 平 均 數 是 介 於 3.80 至 4.80 之 間 ( 如 表 21) 其 重 要 順 序 為 :1. 國 會 議 事 方 式 之 瞭 解 與 運 用 2. 國 會 環 境 變 化 的 洞 悉 力 3. 對 事 務 邏 輯 判 斷 能 力 院 會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4. 適 應 環 境 能 力 黨 團 運 作 ( 包 括 民 進 黨 國 民 黨 親 民 黨 台 聯 黨 無 黨 ) 5. 政 治 情 勢 的 敏 感 度 預 算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建 案 審 查 程 序 6. 資 料 蒐 整 及 分 析 能 力 政 黨 協 商 7. 對 立 法 院 次 級 團 體 的 掌 握 8. 本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單 位 業 管 法 令 ( 包 括 上 級 與 名 行 單 位 等 法 令 ) 立 法 院 議 事 規 則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公 聽 會 及 協 調 會 協 調 與 辦 理 9. 對 首 長 企 圖 心 之 瞭 解 10. 本 機 關 業 管 事 項 通 例 及 例 外 事 項 11. 立 法 院 組 織 架 構 12.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3.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14. 立 法 院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88-
表 21: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專 業 能 力 及 重 要 程 度 統 計 排 序 表 平 重 排 項 目 要 均 程 數 度 序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工 作 一 1-1-1 政 治 情 勢 的 敏 感 度 4.60 高 5 基 項 本 : 1-1-2 國 會 環 境 變 化 的 洞 悉 力 4.75 高 2 能 力 1-1-3 資 料 蒐 整 及 分 析 能 力 4.55 高 6 行 政 業 務 嫻 熟 度 立 法 議 事 及 委 員 會 嫻 熟 度 二 項 : 1-1-4 對 事 務 邏 輯 判 斷 能 力 4.70 高 3 1-1-5 適 應 環 境 能 力 4.65 高 4 1-1-6 對 首 長 企 圖 心 之 瞭 解 4.40 中 高 9 1-2-1 本 單 位 組 織 架 構 4.45 中 高 8 1-2-2 單 位 業 管 法 令 ( 包 括 上 級 與 名 行 單 位 等 法 令 ) 4.45 中 高 8 1-2-3 本 機 關 業 管 事 項 通 例 及 例 外 事 項 4.35 中 高 10 三 1-3-1 立 法 院 組 織 架 構 4.30 中 高 11 項 1-3-2 立 法 院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4.10 中 高 12 : 1-3-3 立 法 院 各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4.00 中 高 14 1-3-4 立 法 院 職 權 行 使 法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4.05 中 高 13 1-3-5 立 法 院 議 事 規 則 ( 國 會 五 大 改 革 法 案 ) 4.45 中 高 8 1-3-6 國 會 議 事 方 式 之 瞭 解 與 運 用 4.80 高 1 1-3-7 預 算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建 案 審 查 程 序 4.60 高 5 1-3-8 院 會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4.70 高 3 1-3-9 黨 團 運 作 ( 包 括 民 進 黨 國 民 黨 親 民 黨 台 聯 黨 無 黨 ) 4.65 高 4 1-3-10 政 黨 協 商 4.55 高 6 1-3-11 公 聽 會 及 協 調 會 協 調 及 辦 理 4.45 中 高 8 1-3-12 對 立 法 院 次 級 團 體 的 掌 握 4.50 高 7 ( 二 ) 人 際 關 係 : 二 部 分 為 人 際 關 係 共 計 10 項 內 涵, 平 均 數 是 介 於 4.20 至 4.85 之 間 ( 如 表 22) 其 重 要 順 序 為 :1. 主 動 積 極 服 務 的 熱 誠 2. -89-
與 服 務 對 象 ( 委 員 職 員 黨 團 助 理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 成 為 伙 伴 或 發 展 良 好 私 人 情 誼 3. 國 會 連 絡 人 與 立 法 院 委 員 職 員 及 助 理 互 動 交 往 上, 應 讓 人 有 下 列 感 覺 ( 傾 聽 與 回 應 能 力 與 人 對 談 的 親 和 力 熱 愛 工 作 的 責 任 感 謙 虛 有 禮 貌 誠 懇 務 實 的 態 度 任 勞 任 怨 及 獲 得 對 方 信 賴 等 ) 4. 重 視 服 務 滿 意 度 5.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人 員 ) 互 動 聯 絡 關 係 對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 背 景 的 瞭 解 6. 人 際 關 係 網 路 的 建 立 7.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國 會 連 絡 人 及 業 務 人 員 互 動 聯 絡 關 係 對 行 政 機 關 近 期 業 務 重 點 的 瞭 解 8. 與 媒 體 記 者 互 動 關 係 附 表 22: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人 際 關 係 及 重 要 性 統 計 排 序 表 平 重 排 項 目 要 均 程 數 度 序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2-1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人 員 ) 互 動 聯 絡 關 係 4.60 高 5 2-2 對 委 員 ( 職 員 黨 團 及 助 理 等 ) 背 景 的 瞭 解 4.60 高 5 2-3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國 會 連 絡 人 及 業 務 人 員 互 動 聯 絡 關 係 4.30 中 高 7 2-4 對 行 政 機 關 近 期 業 務 重 點 的 瞭 解 4.30 中 高 7 2-5 與 媒 體 記 者 互 動 關 係 4.20 中 高 8 2-6 人 際 關 係 網 路 的 建 立 4.55 高 6 2-7 主 動 積 極 服 務 的 熱 誠 4.85 高 1 2-8 重 視 服 務 滿 意 度 4.65 高 4 2-9 國 會 連 絡 人 與 立 法 院 委 員 職 員 及 助 理 互 動 交 往 上, 應 讓 人 有 下 列 感 覺 ( 傾 聽 與 回 應 能 力 與 人 對 談 的 親 和 力 熱 愛 工 作 的 責 任 感 謙 虛 有 禮 貌 誠 懇 務 實 的 態 度 任 勞 任 怨 及 獲 得 對 方 信 賴 等 ) 2-10 與 服 務 對 象 ( 委 員 職 員 黨 團 助 理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員 ) 成 為 伙 伴 或 發 展 良 好 私 人 情 誼 4.70 高 3 4.75 高 2-90-
( 三 ) 溝 通 談 判 : 三 部 分 為 溝 通 談 判 共 計 15 項 內 涵, 平 均 數 是 介 於 4.10 至 4.70 之 間 ( 如 表 23) 其 重 要 順 序 為 :1. 清 楚 表 達 的 主 題 儘 速 回 應 結 果, 但 不 一 定 代 表 答 應 2. 專 業 知 識 3. 認 清 形 勢, 正 確 評 估 雙 方 立 場 4. 靈 活 運 用 軟 性 語 句 堅 持 立 場 清 楚 瞭 解 目 標 利 益 團 體 ( 利 害 關 係 人 ) 及 本 身 底 線 溝 通 談 判 中 聯 絡 人, 人 格 特 質 部 分 應 展 現 下 列 現 象 ( 有 自 信 誠 懇 篤 實 願 意 傾 聽 能 知 己 知 彼 智 巧 ( 高 度 智 慧 掌 握 先 機 ) 及 真 心 瞭 解 事 務 ) 5 耐 心 及 體 力 ( 談 判 過 程 冗 長 ) 6. 對 於 問 題 能 明 確 給 予 解 答, 不 含 糊 不 推 三 阻 四, 忌 油 條 而 有 效 率 7. 談 判 策 略 ( 使 用 方 法 上 包 括 有 : 軟 硬 兼 施 旁 敲 側 擊 等 ) 溝 通 態 度 ( 包 括 笑 臉 嘴 甜 腰 軟 關 心 等 態 度 ) 8. 選 擇 適 合 的 話 題 9. 要 能 讚 揚 少 於 批 評 善 用 記 憶 的 功 能 10. 善 用 非 正 式 溝 通 ( 如 聊 天 耳 語 密 會 等 ) 表 23: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溝 通 談 判 及 重 要 性 統 計 排 序 表 平 重 項 目 要 均 程 數 度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3-1 認 清 形 勢, 正 確 評 估 雙 方 立 場 4.55 高 3 3-2 清 楚 表 達 的 主 題 4.70 高 1 3-3 靈 活 運 用 軟 性 語 句 堅 持 立 場 4.50 高 4 3-4 耐 心 及 體 力 ( 談 判 過 程 冗 長 ) 4.45 中 高 5 3-5 清 楚 瞭 解 目 標 利 益 團 體 ( 利 害 關 係 人 ) 及 本 身 底 線 4.50 高 4 3-6 要 能 讚 揚 少 於 批 評 4.20 中 高 9 3-7 專 業 知 識 4.60 高 2 3-8 溝 通 談 判 中 聯 絡 人, 人 格 特 質 部 分 應 展 現 下 列 現 象 ( 有 自 信 誠 懇 篤 實 願 意 傾 聽 能 知 己 知 彼 智 巧 ( 高 4.50 高 4 度 智 慧 掌 握 先 機 ) 及 真 心 瞭 解 事 務 ) 3-9 儘 速 回 應 結 果, 但 不 一 定 代 表 答 應 4.70 高 1 排 序 -91-
3-10 談 判 策 略 ( 使 用 方 法 上 包 括 有 : 軟 硬 兼 施 及 旁 敲 側 擊 等 ) 4.30 中 高 7 3-11 溝 通 態 度 ( 包 括 笑 臉 嘴 甜 腰 軟 關 心 等 態 度 ) 4.30 中 高 7 3-12 善 用 非 正 式 溝 通 ( 如 聊 天 耳 語 密 會 等 ) 4.10 中 高 10 3-13 選 擇 適 合 的 話 題 4.25 中 高 8 3-14 善 用 記 憶 的 功 能 4.20 中 高 9 3-15 對 於 問 題 能 明 確 給 予 解 答, 不 含 糊 不 推 三 阻 四, 忌 油 條 而 有 效 率 4.40 中 高 6 ( 四 ) 情 緒 管 理 : 四 部 分 為 情 緒 管 理 共 計 10 項 內 涵, 平 均 數 是 介 於 4.15 至 4.80 之 間 ( 如 表 24) 其 重 要 順 序 為 :1. 具 有 抗 壓 力 2. 控 制 自 己 情 緒, 而 不 受 陳 情 或 談 判 現 場 情 況 影 響 3. 相 互 尊 重 4. 善 解 人 意 ( 具 有 同 理 心 ) 5. 幽 默 感 說 話 語 言 ( 語 言 訊 息 ) 6. 情 緒 表 達 ( 說 話 表 情 及 語 氣 ) 7. 肢 體 語 言 ( 說 話 的 動 作 ) 8. 方 針 訂 定 ( 協 調 前 的 情 緒 準 備 可 能 藉 生 氣 來 改 變 現 狀 或 結 果 ) 9. 運 用 同 類 性 ( 相 關 的 事 物 或 人 可 供 拉 攏 運 用 ) 表 24: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情 緒 管 理 及 重 要 性 統 計 排 序 表 平 重 項 目 要 均 程 數 度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排 序 4-1 具 有 抗 壓 力 4.80 高 1 4-2 幽 默 感 4.45 中 高 5 4-3 說 話 語 言 ( 語 言 訊 息 ) 4.45 中 高 5 4-4 情 緒 表 達 ( 說 話 表 情 及 語 氣 ) 4.40 中 高 6 4-5 肢 體 語 言 ( 說 話 的 動 作 ) 4.25 中 高 7 4-6 運 用 同 類 性 ( 相 關 的 事 物 或 人 可 供 拉 攏 運 用 ) 4.15 中 高 9 4-7 善 解 人 意 ( 具 有 同 理 心 ) 4.50 高 4-92-
4-8 相 互 尊 重 4.65 高 3 4-9 控 制 自 己 情 緒, 而 不 受 陳 情 或 談 判 現 場 情 況 影 響 4.75 高 2 4-10 方 針 訂 定 ( 協 調 前 的 情 緒 準 備 可 能 藉 生 氣 來 改 變 現 狀 或 結 果 ) 4.20 中 高 8 ( 五 )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 五 部 分 為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共 計 9 項 內 涵, 平 均 數 是 介 於 4.20 至 4.60 之 間 ( 如 附 件 25) 其 重 要 順 序 為 :1. 委 員 請 託 案 件 ( 關 切 事 務 或 資 料 提 供 ), 能 立 即 或 當 日 提 供 及 回 應 2. 應 建 立 國 會 連 絡 人 對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 突 發 事 件 的 掌 握 及 處 理 ), 能 圓 滿 處 理 者 達 95% 以 上 3. 爭 取 立 法 委 員 諒 解, 撤 銷 預 算 刪 減 ( 或 凍 結 ) 提 案 或 附 帶 決 議 達 95% 以 上 立 法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肯 定 行 政 機 關, 對 請 託 事 項 處 理 得 宜 案 件 達 95% 以 上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能 立 即 而 迅 速 應 委 員 請 託 或 單 位 長 官 要 求 提 供 正 確 訊 息,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及 4. 委 請 立 法 委 員 協 助 支 持 行 政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通 過 達 95% 以 上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請 委 員 能 100% 協 助 支 持 法 案 或 政 策 過 關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有 近 9 成 以 上 將 請 託 案 件 交 代 聯 絡 人 先 行 處 理 5. 與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請 託 者, 建 立 深 厚 情 誼, 有 利 於 取 得 委 員 質 詢 議 題 或 關 切 案 件 事 項 之 核 心 內 容 表 25: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及 重 要 性 統 計 排 序 表 平 重 排 項 目 要 均 程 數 度 序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內 涵 5-1 委 請 立 法 委 員 協 助 支 持 行 政 機 關 年 度 預 算 通 過 達 95% 以 上 5-1-1 爭 取 立 法 委 員 諒 解, 撤 銷 預 算 刪 減 ( 或 凍 結 ) 提 案 或 附 帶 決 議 達 95% 以 上 5-2 立 法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肯 定 行 政 機 關, 對 請 託 事 項 處 理 得 宜 案 件 達 95% 以 上 4.35 中 高 4 4.40 中 高 3 4.40 中 高 3-93-
5-3 委 員 請 託 案 件 ( 關 切 事 務 或 資 料 提 供 ), 能 立 即 或 當 日 提 供 及 回 應 5-4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要 求, 請 委 員 能 100% 協 助 支 持 法 案 或 政 策 過 關 5-5 與 各 部 會 行 政 主 管 及 國 會 連 絡 人 互 動 良 好, 能 立 即 而 迅 速 應 委 員 請 託 或 單 位 長 官 要 求 提 供 正 確 訊 息,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5-6 與 委 員 ( 黨 團 助 理 及 立 法 院 職 員 ) 請 託 者, 建 立 深 厚 情 誼, 有 利 於 取 得 委 員 質 詢 議 題 或 關 切 案 件 事 項 之 核 心 內 容 5-7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有 近 9 成 以 上 將 請 託 案 件 交 代 聯 絡 人 先 行 處 理 5-8 應 建 立 國 會 連 絡 人 對 危 機 管 理 機 制 ( 突 發 事 件 的 掌 握 及 處 理 ), 能 圓 滿 處 理 者 達 95% 以 上 4.65 高 1 4.35 中 高 4 4.40 中 高 3 4.25 中 高 5 4.35 中 高 4 4.60 高 2 三 指 標 內 涵 重 要 程 度 分 析 : 本 研 究 指 標 內 涵 重 要 性, 是 以 三 回 合 德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項 目 之 平 均 數 為 主, 在 平 均 數 為 4.5( 含 ) 以 上 者, 列 為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非 常 重 要 內 涵 項 目 在 平 均 數 為 4( 含 ) 至 4.5( 不 含 ) 之 間, 列 為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重 要 內 涵 項 目 在 平 均 數 為 3( 含 ) 至 4( 不 含 ) 之 間, 列 為 國 會 連 絡 人 工 作 績 效 指 標 建 構 無 意 見 內 涵 項 目 平 均 數 小 於 3 以 下 列 為 不 重 要 或 非 常 不 重 要 內 涵 項 目 ( 如 表 26) 表 26: 本 研 究 三 回 合 問 卷 調 查 重 要 程 度 統 計 表 重 要 程 度 內 涵 項 目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無 意 見 不 重 要 或 非 常 不 重 要 專 業 能 力 11 10 0 0 人 際 關 係 7 3 0 0 溝 通 談 判 7 8 0 0 情 緒 管 理 4 6 0 0 工 作 績 效 評 估 2 7 0 0 合 計 31 34 0 0 總 計 6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