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 向 非 正 规 滞 留 外 国 人 的 行 政 服 务 日 本 律 师 联 合 会 年 月 发 行
在 入 国 管 理 法 修 订 后 仍 向 非 正 规 滞 留 外 国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行 政 服 务 1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的 子 女, 也 可 以 进 入 公 立 中 小 学 上 学 和 上 课 3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享 受 免 费 或 低 额 医 疗 服 务 3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接 受 定 期 的 疫 苗 接 种 4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接 受 结 核 病 的 定 期 体 检 5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女 性, 也 可 以 领 取 母 子 手 册 并 获 得 住 院 助 产 服 务 5 对 于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母 子 入 住 母 子 宿 舍 6 ( 日 本 律 师 联 合 会 ) 日 本 国 东 京 都 千 代 田 区 霞 关 1-1-3 ( 邮 政 编 码 100-0013) TEL :+81 (0)3 3580 9841 FAX :+81 (0)3 3580 2896 http://www.nichibenren.or.jp/cn/ 1
面 向 非 正 规 滞 留 外 国 人 的 行 政 服 务 在 入 国 管 理 法 修 订 后 仍 向 非 正 规 滞 留 外 国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行 政 服 务 自 年 月 起 施 行 的 针 对 外 国 人 的 居 民 基 本 台 账 制 度 居 民 登 记 制 度 对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以 及 居 留 时 间 不 足 个 月 的 外 国 人 不 允 许 其 进 行 居 民 登 记 即 使 是 之 前 进 行 了 外 国 人 登 记 者 的 按 照 现 行 制 度 也 将 无 法 进 行 居 民 登 记 随 之 出 现 了 这 样 一 种 担 忧 即 以 前 即 使 无 居 留 资 格 也 能 够 享 受 的 行 政 服 务 在 现 行 制 度 下 是 否 再 也 无 法 继 续 享 受 然 而 即 使 不 具 有 居 留 资 格 的 非 正 规 滞 留 外 国 人 由 于 可 能 是 难 民 因 此 对 于 那 些 被 允 许 临 时 入 境 以 及 滞 留 的 暂 时 避 难 入 境 许 可 者 暂 时 滞 留 许 可 者 等 依 据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应 予 提 供 稳 定 法 律 地 位 者 我 们 将 与 具 有 居 留 资 格 的 人 同 样 保 障 其 基 本 人 权 同 时 对 于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以 及 享 受 医 疗 社 会 保 障 的 权 利 等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要 求 保 障 的 权 利 作 为 基 本 人 权 我 们 也 将 保 障 非 正 规 居 留 外 国 人 能 够 享 受 得 到 日 本 政 府 法 务 省 也 认 为 以 往 向 非 正 规 居 留 外 国 人 所 提 供 的 行 政 服 务 在 新 的 制 度 下 可 继 续 享 受 对 此 年 月 日 的 众 议 院 法 务 委 员 会 上 政 府 曾 进 行 如 下 答 辩 法 务 省 入 国 管 理 局 局 长 西 川 克 行 ( 时 任 ) 我 们 理 解,( 非 法 滞 留 者 ) 并 不 会 因 本 次 的 法 律 修 订 而 立 即 无 法 享 受 以 往 的 行 政 服 务, 法 律 修 订 后, 基 本 上 也 不 会 发 生 变 化 法 务 大 臣 森 英 介 ( 时 任 ) 我 们 理 解, 本 次 的 法 律 修 订 并 不 会 使 非 法 滞 留 者 立 即 无 法 享 受 以 往 的 行 政 服 务, 所 能 享 受 的 行 政 服 务 范 围, 在 法 律 修 订 后 也 基 本 不 会 发 生 变 化 但 是 以 往 对 非 正 规 滞 留 外 国 人 的 行 政 服 务 是 依 据 外 国 人 登 记 而 提 供 的 而 在 新 的 制 度 下 地 方 自 治 体 将 无 法 掌 握 居 住 在 当 地 的 非 正 规 滞 留 外 国 人 的 情 况 因 此 可 能 会 加 大 政 府 方 面 提 供 行 政 服 务 的 难 度 为 此 出 入 国 管 理 以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入 国 管 理 法 修 订 法 附 则 平 成 年 年 月 日 法 律 第 号 1
条 款 命 令 法 务 大 臣 对 获 得 临 时 放 行 许 可 者 应 研 讨 建 立 将 其 居 住 地 和 身 份 关 系 等 通 知 地 方 自 治 体 的 机 制 同 时 居 民 基 本 台 账 法 居 基 法 附 则 平 成 年 年 月 日 法 律 第 号 条 命 令 政 府 为 使 获 得 临 时 放 行 许 可 者 以 及 其 他 非 正 规 居 留 外 国 人 可 以 享 受 行 政 上 的 服 务 应 建 立 管 理 其 记 录 的 制 度 遗 憾 的 是 非 正 规 居 留 外 国 人 本 人 却 几 乎 无 人 知 晓 非 正 规 居 留 外 国 人 在 入 国 管 理 法 修 订 后 也 能 享 受 与 修 订 前 相 同 的 行 政 服 务 一 事 为 他 们 提 供 援 助 的 也 没 有 获 得 充 分 的 信 息 而 且 就 连 地 方 自 治 体 的 职 员 有 时 对 此 也 会 有 误 解 因 此 我 们 在 这 里 简 单 介 绍 一 下 在 新 的 居 民 登 记 制 度 下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无 法 进 行 居 民 登 记 的 外 国 人 也 能 享 受 的 主 要 行 政 服 务 详 情 请 参 阅 本 手 册 并 直 接 向 就 近 的 律 师 会 以 及 法 律 平 台 日 本 司 法 支 援 中 心 的 法 律 顾 问 或 所 居 住 地 的 市 区 町 村 政 府 部 门 咨 询 另 外 公 务 员 有 义 务 对 那 些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进 行 报 警 入 国 管 理 法 条 款 关 于 这 一 点 众 议 院 议 员 阿 部 知 子 曾 提 出 质 询 宗 旨 书 对 此 年 月 日 内 阁 总 理 大 臣 答 辩 书 称 在 例 外 情 况 如 若 报 警 则 无 法 完 成 行 政 机 构 所 肩 负 的 行 政 目 的 下 可 解 释 为 该 行 政 机 构 可 通 过 对 依 据 报 警 义 务 可 保 护 的 利 益 与 各 政 府 官 厅 的 职 责 履 行 这 一 公 共 利 益 相 比 较 和 权 衡 后 个 别 判 断 是 否 报 警 内 阁 众 质 第 号 而 在 实 际 执 行 层 面 据 悉 有 的 行 政 服 务 一 般 不 进 行 报 警 鉴 于 不 同 的 自 治 体 或 行 政 窗 口 应 对 方 式 互 异 因 此 在 申 请 或 咨 询 时 请 事 先 确 认 会 否 报 警 同 时 在 被 指 出 有 报 警 的 可 能 性 时 可 考 虑 出 示 上 述 总 理 大 臣 的 答 辩 等 进 行 交 涉 2
面 向 非 正 规 滞 留 外 国 人 的 行 政 服 务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的 子 女, 也 可 以 进 入 公 立 中 小 学 上 学 和 上 课 即 使 在 新 的 制 度 下 与 以 往 一 样 即 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的 子 女 也 可 以 进 入 公 立 中 小 学 上 学 和 上 课 关 于 这 一 点 上 述 答 辩 书 中 明 确 指 出 在 我 国 公 立 的 各 个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不 论 是 否 具 有 居 留 资 格 对 于 希 望 上 学 的 外 国 儿 童 学 生 都 应 与 日 本 儿 童 学 生 一 样 免 费 接 收 其 上 学 但 是 没 有 了 外 国 人 登 记 制 度 对 不 具 有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不 予 进 行 居 民 登 记 因 此 地 方 自 治 体 的 工 作 人 员 将 无 法 掌 握 适 龄 无 居 留 资 格 外 国 儿 童 学 生 在 其 自 治 体 内 居 住 的 情 况 已 到 入 国 管 理 局 报 道 并 领 到 临 时 放 行 许 可 时 地 方 自 治 体 的 工 作 人 员 有 时 会 掌 握 其 子 女 住 在 自 治 体 内 居 住 的 情 况 因 此 当 子 女 接 近 学 龄 时 父 母 或 援 助 机 构 的 请 向 居 住 地 的 自 治 体 教 育 委 员 会 咨 询 要 在 自 治 体 内 的 中 小 学 上 学 居 住 在 其 自 治 体 内 是 必 要 条 件 但 由 于 没 有 进 行 居 民 登 记 无 法 根 据 政 府 部 门 的 记 录 掌 握 其 子 女 居 住 在 自 治 体 内 的 情 况 此 时 政 府 部 门 会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确 认 居 住 地 关 于 这 一 点 年 月 日 由 文 部 科 学 省 初 等 中 等 教 育 局 局 长 下 发 的 通 知 确 保 外 国 人 子 女 就 学 机 会 的 注 意 事 项 文 科 初 第 号 中 规 定 即 使 是 暂 时 无 法 出 示 居 留 卡 等 的 情 况 下 也 应 基 于 判 断 认 为 可 信 的 材 料 确 认 居 住 地 等 情 况 进 行 灵 活 应 对 该 通 知 指 示 地 方 自 治 体 即 便 在 因 没 有 居 民 登 记 而 无 法 出 示 居 留 卡 的 情 况 下 也 应 在 确 认 孩 子 居 住 地 后 允 许 其 就 学 符 合 这 一 指 示 的 应 对 事 例 有 自 治 体 的 工 作 人 员 向 孩 子 居 住 地 的 地 址 寄 信 如 果 能 拿 着 这 封 信 再 次 来 申 请 则 可 判 断 认 为 孩 子 是 住 在 该 地 的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享 受 免 费 或 低 额 医 疗 服 务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如 果 到 从 事 免 费 低 额 诊 疗 事 业 的 医 疗 机 构 看 病 有 时 可 以 享 受 医 疗 费 用 免 费 或 低 额 待 遇 所 谓 免 费 低 额 诊 疗 事 业 是 指 由 医 疗 机 构 向 低 收 入 人 群 免 费 或 低 额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事 业 那 些 被 社 会 福 祉 法 规 定 为 第 二 种 社 会 福 祉 事 业 社 会 福 祉 法 条 款 项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并 获 得 都 道 府 县 批 准 的 医 疗 机 构 可 以 从 事 该 事 业 当 希 望 享 受 免 费 低 额 医 疗 时 有 如 下 两 种 方 法 1 事 先 向 市 町 村 社 会 福 祉 事 业 负 责 部 门 或 社 会 福 祉 事 务 所 社 会 福 祉 协 议 会 咨 询 领 取 免 费 低 额 诊 疗 券 凭 此 券 到 从 事 免 费 低 额 诊 疗 事 业 的 医 疗 机 构 看 病 2 直 接 到 从 事 免 费 低 额 诊 疗 事 业 的 医 疗 机 构 向 医 务 社 工 咨 询 确 定 医 疗 费 减 免 待 遇 从 事 免 费 低 额 诊 疗 事 业 的 医 疗 机 构 分 布 于 全 国 民 医 联 全 日 本 民 主 医 疗 机 构 联 合 会 的 主 页 上 登 载 着 全 3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接 受 定 期 的 疫 苗 接 种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接 受 定 期 的 疫 苗 接 种 疫 苗 接 种 法 条 款 该 法 施 行 令 条 之 疫 苗 接 种 法 是 为 防 止 感 染 症 的 发 生 和 蔓 延 而 国 的 医 疗 机 构 厚 生 劳 动 省 在 下 发 全 国 都 道 府 县 指 定 城 市 核 心 城 市 的 民 生 主 管 部 局 长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免 费 低 额 诊 疗 事 业 以 广 泛 的 生 活 困 难 群 体 为 对 象 同 时 规 定 即 使 对 处 于 非 法 滞 留 状 态 的 对 象 提 供 诊 疗 的 情 况 下 也 不 视 为 违 反 出 入 国 管 理 以 及 难 民 认 定 法 且 没 有 报 警 义 务 对 社 会 福 祉 法 第 条 第 款 规 定 的 维 持 生 计 困 难 者 提 供 免 费 或 低 额 诊 疗 的 事 业 中 对 于 人 口 拐 卖 受 害 者 等 的 处 理 社 援 总 发 第 号 厚 生 劳 动 省 社 会 救 护 局 总 务 科 长 但 是 医 疗 费 究 竟 可 以 减 免 多 少 每 个 医 疗 机 构 的 标 准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请 向 社 会 福 祉 事 务 所 等 或 从 事 免 费 低 额 诊 疗 事 业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咨 询 设 定 的 定 期 疫 苗 接 种 制 度 对 象 疾 病 为 白 喉 病 百 日 咳 急 性 脊 髓 灰 质 炎 麻 疹 风 疹 日 本 脑 炎 破 伤 风 结 核 感 染 肺 炎 球 菌 感 染 感 染 水 痘 流 感 等 种 并 各 自 规 定 了 对 象 年 龄 疫 苗 接 种 法 施 行 令 条 之 疫 苗 只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大 多 数 人 接 种 才 可 发 挥 效 果 因 此 要 求 不 分 国 籍 和 居 留 资 格 以 该 地 区 的 广 大 居 民 为 对 象 基 于 这 一 思 路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即 不 以 日 本 国 籍 为 必 要 条 件 即 使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让 其 接 受 定 期 的 疫 苗 接 种 这 一 思 路 在 外 国 人 登 记 制 度 转 变 为 居 民 登 记 制 度 之 后 也 没 有 变 化 以 往 地 方 自 治 体 通 过 外 国 人 登 记 制 度 掌 握 需 要 接 受 定 期 疫 苗 接 种 的 外 国 人 而 实 施 居 民 登 记 制 度 后 地 方 自 治 体 无 法 掌 握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的 情 况 但 是 如 果 当 事 人 获 得 临 时 放 行 许 可 且 由 入 国 管 理 局 向 地 方 自 治 体 提 供 了 其 居 住 地 和 身 份 关 系 等 信 息 则 该 自 治 体 可 以 掌 握 有 关 该 外 国 人 的 信 息 而 对 于 除 此 之 外 的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地 方 自 治 体 如 何 掌 握 这 些 人 的 情 况 交 由 各 地 方 自 治 体 自 行 处 理 4
面 向 非 正 规 滞 留 外 国 人 的 行 政 服 务 外 国 人 可 自 行 向 地 方 自 治 体 提 出 申 请 当 自 治 体 用 一 定 方 法 确 认 到 其 居 住 地 后 可 以 接 受 定 期 的 疫 苗 接 种 当 然 有 的 地 方 自 治 体 也 有 可 能 不 对 那 些 无 居 留 资 格 外 国 人 提 供 定 期 疫 苗 接 种 服 务 因 此 关 于 何 时 能 够 接 受 何 种 定 期 疫 苗 接 种 请 在 参 阅 本 手 册 的 同 时 向 所 居 住 地 的 自 治 体 进 行 咨 询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接 受 结 核 病 的 定 期 体 检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接 受 结 核 病 的 定 期 体 检 与 疫 苗 接 种 相 同 为 防 止 结 核 病 的 发 生 和 蔓 延 没 有 理 由 将 对 象 区 分 为 日 本 人 和 外 国 人 或 同 样 是 外 国 人 的 情 况 还 要 看 有 无 居 留 资 格 基 于 这 一 思 路 规 定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可 以 接 受 法 律 有 关 感 染 症 预 防 以 及 感 染 症 患 者 医 疗 的 法 律 条 之 第 款 该 法 施 行 令 条 款 规 定 的 体 检 当 本 人 或 亲 属 疑 似 患 上 结 核 等 感 染 症 时 请 在 参 阅 本 手 册 的 同 时 向 所 居 住 地 的 自 治 体 窗 口 咨 询 即 使 是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女 性, 也 可 以 领 取 母 子 手 册 并 获 得 住 院 助 产 服 务 妊 娠 的 外 国 女 性 即 使 无 居 留 资 格 也 可 以 领 取 母 子 手 册 母 子 保 健 法 条 即 便 没 有 分 娩 费 用 也 可 享 受 入 院 助 产 服 务 儿 童 福 祉 法 条 此 外 还 可 享 受 对 婴 幼 儿 的 体 检 母 子 保 健 法 条 对 早 产 儿 的 养 育 医 疗 资 助 母 子 保 健 法 条 子 女 患 上 结 核 时 的 治 疗 及 教 育 儿 童 福 祉 法 条 等 服 务 这 些 行 政 服 务 正 如 针 对 第 次 例 行 国 会 中 参 议 院 议 员 大 协 雅 子 质 询 主 旨 书 的 年 月 日 内 阁 总 理 大 臣 答 辩 书 所 述 一 直 以 来 对 于 那 些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人 也 是 提 供 的 由 于 都 是 基 于 本 人 申 请 而 提 供 的 服 务 因 此 地 方 自 治 体 没 有 必 要 通 过 居 民 登 记 等 方 式 预 先 掌 握 本 人 的 住 址 故 新 的 制 度 对 其 不 会 产 生 影 响 如 果 希 望 享 受 这 些 行 政 服 务 请 在 参 阅 本 手 册 的 同 时 向 所 居 住 地 的 自 治 体 进 行 咨 询 5
对 于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母 子 入 住 母 子 宿 舍 关 于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母 子 入 住 母 子 宿 舍 准 确 地 说 应 该 是 母 子 生 活 保 护 支 援 设 施 许 多 自 治 体 似 乎 都 采 取 完 全 不 允 许 或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的 应 对 方 式 但 是 儿 童 福 祉 法 条 规 定 在 单 亲 母 子 家 庭 中 如 果 母 亲 对 孩 子 的 监 护 依 据 儿 童 福 祉 的 观 点 不 够 充 分 则 当 母 亲 提 出 申 请 时 都 道 府 县 应 使 该 母 子 入 住 母 子 宿 舍 儿 童 福 祉 法 对 于 入 住 母 子 宿 舍 的 必 要 条 件 没 有 规 定 应 具 有 居 留 资 格 即 使 在 本 联 合 会 中 也 有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母 子 入 住 母 子 宿 舍 的 事 例 同 时 厚 生 劳 动 省 公 平 就 业 与 儿 童 家 庭 局 家 庭 福 祉 课 也 针 对 本 联 合 会 的 询 问 口 头 回 答 称 根 据 儿 童 福 祉 法 不 能 以 无 居 留 资 格 为 由 拒 绝 外 国 母 子 入 住 母 子 宿 舍 自 治 体 的 工 作 人 员 也 回 答 称 虽 有 无 居 留 资 格 的 外 国 母 子 不 允 许 入 住 宿 舍 这 一 原 则 性 规 定 但 在 紧 急 情 况 或 仅 子 女 具 有 居 留 资 格 或 者 日 本 国 籍 等 情 况 下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有 时 会 允 许 其 入 住 宿 舍 具 体 情 况 应 具 体 判 断 因 此 有 无 居 留 资 格 不 成 为 入 住 母 子 宿 舍 的 必 要 条 件 可 以 提 出 母 子 保 护 的 急 迫 性 必 要 性 等 具 体 情 况 与 政 府 部 门 进 行 交 涉 而 许 多 自 治 体 不 允 许 非 正 规 居 留 外 国 人 入 住 的 根 据 之 一 是 对 入 国 管 理 局 的 报 警 义 务 然 而 报 警 义 务 和 入 住 必 要 条 件 完 全 是 两 码 事 因 此 有 报 警 义 务 不 构 成 拒 绝 入 住 的 理 由 另 外 如 上 所 述 针 对 是 否 通 报 有 时 应 进 行 个 别 判 断 并 非 一 定 要 报 警 因 此 可 以 考 虑 以 不 是 应 报 警 的 事 例 等 为 由 进 行 交 涉 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