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投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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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编 制 梁 琴 审 核 赵 强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编 号 : ZZTEZGPGK-2016-56) 采 购 人 : 枣 庄 市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人 : 日 期 : 二 O 一 六 年 九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2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4 第 三 章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25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26 第 五 章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要 求 ------------------------------52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格 式 ---------------------------------54 附 件 1: 评 标 办 法 附 件 2: 评 分 细 则 - 1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一 采 购 人 : 枣 庄 市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地 址 : 枣 庄 市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驻 地 项 目 联 系 人 : 赵 士 锋 联 系 电 话 :0632-6851297 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枣 庄 高 新 区 光 明 西 路 169 号 项 目 联 系 人 : 梁 琴 联 系 电 话 :0632-8667006 传 真 :0632-8667006 邮 箱 :sddqzz@163.com 三 项 目 名 称 :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编 号 :ZZTEZGPGK-2016-56 四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五 项 目 概 况 : 建 设 地 点 :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院 内 建 设 规 模 : 局 部 四 层 框 架 结 构,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4661 平 方 米 招 标 范 围 :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土 建 装 饰 及 安 装 工 程 的 施 工 招 标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6058806.63 元 六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 2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贰 级 ) 以 上 资 质, 且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具 有 较 强 的 经 济 实 力 和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3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注 册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4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不 允 许 转 包 或 分 包 七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八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 时 间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下 午 17 时 止 (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 枣 庄 分 公 司 ( 枣 庄 高 新 区 光 明 西 路 169 号 鲁 沪 嘉 园 9 号 写 字 楼 六 楼 西 区 ) - 2 -

方 式 : 报 名 时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有 关 资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留 存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相 应 身 份 证 ;2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3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4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5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6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投 标 报 名 时 的 资 料 查 验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的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投 标 人 最 终 资 格 的 确 认 以 开 标 评 标 时 的 资 格 后 审 为 准 不 能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的,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予 办 理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手 续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300 元 / 份 ( 售 后 不 退 ) 九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递 交 地 点 : 枣 庄 市 台 儿 庄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室 ( 建 行 三 楼 ) 十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枣 庄 市 台 儿 庄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室 ( 建 行 三 楼 ) 十 一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枣 庄 政 府 采 购 网 2016 年 9 月 26 日 - 3 -

第 二 章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一 前 附 表 项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工 程 名 称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2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院 内 3 承 包 方 式 包 工 包 料 4 质 量 标 准 合 格 5 招 标 范 围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范 围 内 的 土 建 装 饰 及 安 装 工 程 的 施 工 等,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6 工 期 要 求 计 划 工 期 150 天 ( 日 历 日 ), 开 工 日 期 以 监 理 单 位 开 工 令 为 准 7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8 9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1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 2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贰 级 ) 以 上 资 质, 且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具 有 较 强 的 经 济 实 力 和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3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注 册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4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不 允 许 转 包 或 分 包 资 格 后 审 10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及 招 标 控 制 价 本 工 程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 人 民 币 6058806.63 元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否 则 为 无 效 标 1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 4 -

项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陆 万 元 整 ( 60000 元 ) 12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人 : 枣 庄 分 公 司 开 户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枣 庄 世 纪 高 科 支 行 帐 号 :37001647208059158136 13 发 标 时 间 地 点 及 踏 勘 现 场 发 标 时 间 :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下 午 17 时 止 ( 北 京 时 间 ) 发 标 地 点 : 枣 庄 分 公 司 ( 枣 庄 高 新 区 光 明 西 路 169 号 鲁 沪 嘉 园 9 号 写 字 楼 六 楼 西 区 ) 踏 勘 现 场 : 自 行 踏 勘, 不 统 一 组 织 14 替 代 方 案 无 15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16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及 截 止 时 间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提 交 地 点 : 枣 庄 市 台 儿 庄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室 ( 建 行 三 楼 )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采 购 人 : 赵 士 锋 联 系 电 话 :0632-6851297 采 购 代 理 人 : 梁 琴 联 系 电 话 :0632-8667006 17 开 标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枣 庄 市 台 儿 庄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开 标 室 ( 建 行 三 楼 ) 18 评 标 办 法 和 评 分 细 则 见 附 件 19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中 标 金 额 5%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备 注 : 1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对 工 程 的 描 述 仅 供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中 参 考, 其 目 的 是 使 投 标 单 位 对 工 程 概 况 有 一 个 相 对 充 分 的 了 解, 实 际 的 工 程 情 况 可 能 发 生 出 入 因 此,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工 程 的 描 述 不 能 成 为 今 后 中 标 单 位 在 施 工 和 保 修 过 程 中 索 赔 的 依 据 2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可 能 影 响 成 本 变 动 的 各 种 因 素 - 5 -

二 投 标 须 知 ( 一 ) 总 则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1 工 程 说 明 1.1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位 于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院 内 本 工 程 为 局 部 四 层 框 架 结 构,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4661 m 2 1.2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结 合 本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在 公 平 公 正 竞 争 的 原 则 下,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择 优 选 定 一 家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2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期 2.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范 围 详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 项 2.2 本 工 程 计 划 工 期 150 天 ( 日 历 日 ), 开 工 日 期 以 监 理 单 位 开 工 令 为 准 3 资 金 来 源 建 设 单 位 的 资 金 为 财 政 资 金, 将 用 于 本 工 程 合 同 项 下 的 合 理 支 付 4 资 质 要 求 与 合 格 条 件 4.1 参 加 投 标 的 单 位 ( 以 下 称 投 标 人 ) 必 须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含 贰 级 ) 以 上 资 质 且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及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2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要 求 : (1)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注 册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2) 中 标 单 位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更 换 中 标 项 目 经 理 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 6 -

(6)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问 题 的 若 投 标 人 存 在 以 上 情 形 须 主 动 回 避, 否 则 其 投 标 为 无 效 标,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且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4.4 为 具 有 被 授 予 合 同 的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有 说 服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以 证 明 其 符 合 投 标 合 格 条 件 和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为 此, 开 标 评 标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1) 以 上 原 件 须 年 审 的, 要 求 必 须 年 审 合 格 ; 具 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之 内 (2) 以 上 原 件 作 为 本 次 投 标 资 格 后 审 的 依 据, 缺 少 任 何 一 项 将 视 为 不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3) 以 上 资 格 后 审 原 件 及 所 有 评 标 时 需 要 提 供 的 证 件 合 同 等 原 件 必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一 次 性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资 格 后 审 及 评 标 证 件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内 容 (4) 以 上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后 需 装 订 于 投 标 书 中 的 商 务 标 部 分 (5)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并 接 受 查 验 5 踏 勘 现 场 5.1 执 行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 项 规 定 5.2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5.3 经 采 购 人 允 许,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此 使 采 购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风 险 及 相 关 费 用 - 7 -

6 投 标 费 用 6.1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单 位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6.2 招 标 代 理 费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费 公 证 费 的 计 取 : 6.2.1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取 费 政 策,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确 定 招 标 代 理 费 金 额 : 执 行 国 家 发 改 委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件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 号 文 件 以 及 发 改 价 格 [2011] 534 号 文 件 规 定 6.2.2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取 费 政 策,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标 准 计 取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费 : 执 行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监 察 厅 鲁 价 费 发 [2001]243 号 文 件, 由 中 标 单 位 支 付 6.2.3 本 项 目 公 证 费 由 现 场 公 证 机 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中 标 单 位 收 取 6.3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服 务 费 公 证 费 均 全 部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全 部 费 用 可 在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抵 扣, 多 退 少 补, 交 纳 费 用 后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7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7. 1 招 标 文 件 的 取 得 及 处 置 ( 二 ) 招 标 文 件 (1) 投 标 人 应 从 枣 庄 分 公 司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份 售 价 300 元 工 程 量 清 单 每 份 150 元 图 纸 每 套 500 元, 一 旦 售 出 概 不 返 退, 从 他 人 处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或 无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被 接 受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应 作 保 密 处 置,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招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内 容 (2) 采 购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不 足 15 日 的, 或 者 澄 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采 购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8 -

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1 日 内 及 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7.2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第 三 章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五 章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部 分 格 式 附 件 1: 评 标 办 法 附 件 2: 评 分 细 则 7.3 除 7.2 内 容 外, 采 购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8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8.1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 即 2016 年 10 月 9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传 真 电 邮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报 至 枣 庄 分 公 司, 要 求 采 购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10 月 12 日 前 作 出 答 复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收 件 人 : 梁 琴 联 系 电 话 : 0632-8667006 传 真 :0632-8667006 Email: sddqzz@163.com 8.2 无 论 是 采 购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采 购 人 都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同 时 将 书 面 澄 清 文 件 向 所 有 投 标 人 发 送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该 澄 清 文 件 后 应 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该 澄 清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 9 -

有 约 束 作 用 9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9.1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 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9.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9.3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人 可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0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10.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汉 字 ; 10.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商 务 标 ( 包 含 投 标 函 及 资 信 标 ) 和 技 术 标 11.1 商 务 标 ( 包 含 投 标 函 及 资 信 标 ) (1) 唱 标 单 (2) 投 标 函 (3) 投 标 函 附 录 (4)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5)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10 -

(6) 投 标 人 诚 信 承 诺 书 ( 7)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1) 投 标 人 企 业 概 况 ; 2) 财 务 状 况 ; 3)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名 单 ; 4)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表 ; 5) 企 业 近 三 年 荣 获 质 量 经 营 管 理 荣 誉 情 况 ; 6) 企 业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主 要 类 似 工 程 情 况 ; 7) 企 业 在 建 主 要 类 似 工 程 情 况 表 ; 8)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它 投 标 资 料, 其 中 包 括 投 标 资 格 原 始 文 件 复 印 件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投 标 项 目 经 理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等 (8) 其 他 资 料 : 包 括 各 种 证 件 证 书 荣 誉 业 绩 合 同 或 处 罚 决 定 等 可 复 印 后 装 订, 但 应 有 相 应 的 原 件 证 明, 否 则 无 效 (9)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 按 顺 序 装 订 ) 及 辅 助 资 料 1) 封 面 2) 总 说 明 3) 投 标 总 价 4) 单 项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5) 单 位 工 程 造 价 汇 总 表 表 ⑴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⑵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表 ⑶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汇 总 表 表 ⑷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表 ⑸ 工 料 机 汇 总 表 表 ⑹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投 标 报 价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等 - 11 -

11.2 技 术 标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总 体 概 述 : 施 工 组 织 总 体 设 想 方 案 针 对 性 和 施 工 段 划 分 ; (2)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和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道 路 布 置 ;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 阶 段 进 度 的 保 证 措 施 ; (4)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和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6)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的 人 员 配 备 岗 位 职 责 及 分 工 ; (7) 劳 动 力 机 械 设 备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划 ; (8)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解 决 方 案 ; (9) 冬 雨 季 施 工 保 证 措 施 ; (10)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应 用 1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1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3 投 标 报 价 13.1 本 工 程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方 式, 投 标 人 依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报 综 合 单 价 和 总 价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图 纸 技 术 资 料 招 标 要 求 及 投 标 人 现 场 考 察 情 况 等 报 价 并 对 所 报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和 总 价 负 责 13.2 投 标 所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应 为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一 个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使 用 费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等 各 项 费 用, 并 要 考 虑 风 险 因 素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可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并 结 合 企 业 实 力 自 主 确 定 报 价 管 理 费 利 润 计 算 基 数 应 执 行 清 单 计 价 取 费 程 序, 费 率 自 主 确 定 如 果 报 价 中 未 列 出, 采 购 人 将 认 为 投 标 人 不 收 取 这 方 面 费 用, 或 在 其 他 费 用 项 目 上 已 综 合 计 算 13.3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分 析 理 解 本 招 标 文 件, 结 合 设 计 图 纸 技 术 规 范 验 收 标 准 市 场 现 状 和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等 因 素 确 定 报 价, 并 且 不 得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13.4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工 程 量 是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并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等 编 制 的, 作 为 投 标 报 价 的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的 工 程 量 如 有 增 减, 甲 方 代 表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并 经 审 计 合 规 后 可 以 作 为 结 算 的 依 据 13.5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条 款 和 所 有 的 图 纸 答 疑 纪 要 等 - 12 -

一 起 参 照 阅 读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括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等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内 容 及 工 程 量, 投 标 人 未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增 减,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13.6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每 一 个 细 目, 都 须 填 入 单 价 及 合 价 清 单 中 未 填 入 合 价 的 细 目, 则 视 为 投 标 人 免 费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能 得 到 结 算 与 支 付 13.7 投 标 人 应 在 对 报 价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了 充 分 了 解 和 考 虑 后 报 价, 并 对 此 报 价 负 责 13.8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人 民 币 6058806.63 元 ;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得 大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否 则 为 无 效 标 13.9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地 点 为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具 有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报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以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应 包 括 施 工 设 备 劳 务 材 料 安 装 维 护 养 护 管 理 保 险 规 费 利 润 税 金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及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且 国 家 省 市 及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承 担 的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的 所 有 规 费 的 规 定 不 允 许 改 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入 投 标 总 价, 结 算 时 按 照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材 料 设 备 等 价 格 市 场 变 化, 除 采 购 人 给 出 暂 定 价 的 材 料 设 备 外, 其 余 材 料 设 备 的 价 格 由 投 标 人 按 市 场 价 自 定, 这 部 分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今 后 将 不 做 任 何 调 整 暂 定 价 材 料 设 备 暂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单 价 计 算, 最 终 按 实 际 发 生 调 整 13.10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汇 总 表 是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表 与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表 等 之 和 13.11 措 施 费 用 报 价 表 是 工 程 实 体 以 外 必 须 发 生 的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各 类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报 价 应 按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可 参 考 山 东 省 消 耗 量 定 额 并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投 标 人 情 况 及 市 场 情 况 由 投 标 人 自 主 报 价 13.12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是 指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以 外, 因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而 发 生 的 与 拟 建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项 目 和 相 应 数 量 的 清 单, 以 项 为 单 位, 投 标 人 按 规 定 进 行 报 价 13.13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中 对 应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每 一 项 均 需 要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每 一 个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单 价 和 合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对 没 有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费 用 将 视 为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中, 不 予 追 加 任 何 费 用 13.14 投 标 单 位 应 充 分 了 解 工 程 的 工 地 位 置 道 路 装 卸 限 制 台 儿 庄 地 方 规 定 及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报 价 的 情 况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道 路 等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13.15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对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的, 投 标 无 效 13.16 投 标 总 报 价 以 唱 标 单 中 报 价 为 准, 而 且 唱 标 单 中 的 报 价 必 须 与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 13 -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一 致, 出 现 在 投 标 文 件 其 他 位 置 的 报 价, 采 购 人 一 律 不 予 承 认 13.17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有 误 设 计 变 更 等 引 起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计 价 调 整 的 原 则 为 : (1)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会 审 纪 要 竣 工 图 纸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及 工 程 签 证 等 资 料,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工 程 量 增 减 量 以 及 工 程 项 目 增 减 ;(2)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3) 合 同 中 只 有 类 似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4) 清 单 以 外 新 增 工 作, 若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中 按 以 上 调 整 原 则 无 法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的 项 目,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 2013), 并 参 照 2003 山 东 省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其 补 充 定 额 山 东 省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山 东 省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交 底 培 训 资 料 2011 年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项 目 构 成 及 计 算 规 则 2013 年 山 东 省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枣 庄 地 区 价 目 表 等 计 算, 人 工 单 价 按 76 元 / 工 日 计 取,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执 行 采 购 人 监 理 单 位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等 共 同 考 察 确 认 的 价 格, 其 他 执 行 投 标 时 自 报 的 价 格, 除 管 理 费 税 金 外 不 计 取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13.18 本 工 程 投 标 价 格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因 市 场 变 化 因 素 而 变 动, 结 算 时 以 所 报 综 合 单 价 为 准, 一 般 不 允 许 调 整 ( 材 料 价 格 置 换 及 施 工 图 纸 发 生 变 更 除 外 ) 13.19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所 有 项 目 所 述 之 材 料 等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采 购 及 施 工 13.20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办 公 用 房 仓 库 职 工 宿 舍 用 水 用 电 等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虑 并 无 偿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人 员 办 公 和 生 活 场 所, 并 具 备 必 备 的 办 公 生 活 条 件 投 标 人 需 充 分 考 虑 此 部 分 费 用 13.2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采 购 人 所 提 供 清 单 各 项 内 容 中 所 述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13.22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13.23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约 定 : (1) 承 包 方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应 按 规 范 和 施 工 图 纸 要 求 及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标 准 采 购, 并 提 供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商 名 单 和 样 品 ;(2) 承 包 人 拟 采 购 的 材 料 设 备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价 格 厂 家 必 须 在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报 价 表 中 注 明, 如 标 注 不 全, 则 发 包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承 包 人 按 照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品 牌 厂 家 质 量 供 货, 而 价 格 执 行 其 投 标 报 价 ;(3) 发 包 人 保 留 对 所 有 材 料 设 备 的 选 购 决 定 权 (4) 暂 估 价 部 分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价 格 认 定, 最 终 由 采 购 人 监 理 单 位 中 标 人 等 多 方 共 同 考 察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对 材 料 设 备 的 质 量 供 货 期 验 收 等 负 责, 因 此 产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报 价 时 一 并 考 虑, 结 算 时 不 再 额 外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14 投 标 货 币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中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全 部 为 人 民 币 15 投 标 有 效 期 - 14 -

15.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人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本 须 知 第 16 条 关 于 投 标 担 保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6 投 标 保 证 金 16.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项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在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6:00 时 前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通 过 银 行 电 汇 等 形 式 交 付 采 购 代 理 单 位 此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以 所 属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转 账 转 出, 不 接 受 任 何 其 他 账 户 或 个 人 现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采 购 代 理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开 户 名 称 : 枣 庄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枣 庄 世 纪 高 科 支 行 开 户 账 号 :37001647208059158136 联 系 人 : 刘 月 联 系 电 话 :13562477063 16.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采 购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6.3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16.4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中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中 标 人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递 交 签 订 的 合 同 原 件 一 份 留 存 16.5 如 投 标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6.5.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放 弃 投 标 的 16.5.2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的 17 投 标 人 的 替 代 方 案 17.1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除 非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中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否 则 替 代 方 案 不 予 考 虑 如 果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则 执 行 本 须 知 第 17.2-15 -

款 的 规 定 17.2 如 果 本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中 允 许 投 标 人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则 投 标 除 提 交 正 式 投 标 文 件 外, 还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替 代 方 案 替 代 方 案 应 包 括 设 计 计 算 书 技 术 规 范 单 价 分 析 替 代 方 案 报 价 书 所 建 议 的 施 工 方 案 等 满 足 评 审 需 要 的 全 部 资 料 18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规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蓝 黑 墨 水 笔 书 写, 字 迹 应 清 晰 易 于 辨 认, 并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封 面 的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 技 术 标 书 不 必 标 注 )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18.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唱 标 单 投 标 函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或 签 字 的 其 它 投 标 内 容 也 应 按 要 求 盖 章 或 签 署 由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须 同 时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签 字 盖 章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效 18.4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误 处 须 修 改 外,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修 改 处 应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确 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1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唱 标 单 应 分 别 装 订 密 封 19.2 技 术 标 书 为 匿 名 标 书 ( 暗 标 ), 标 书 封 面 及 内 容 中 不 得 出 现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任 何 字 符 和 徽 标, 否 则 技 术 标 得 分 为 零 技 术 标 正 本 封 面 格 式 详 见 后 附 格 式, 封 底 和 侧 封 必 须 是 完 全 空 白 ( 与 正 文 纸 质 一 致 的 白 纸 ); 副 本 封 面 封 底 侧 封 必 须 是 完 全 空 白 ( 与 正 文 纸 质 一 致 的 白 纸 ), 不 需 标 明 字 样 商 务 标 书 技 术 标 书 均 须 胶 装 19.3 技 术 标 的 所 有 正 文 应 当 按 以 下 要 求 排 版 制 作, 否 则 此 标 书 技 术 标 得 分 为 零, 但 不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 16 -

1 纸 张 :A4 白 色 复 印 纸 (70g/m 2 ); 2 字 体 : 宋 体 ; 3 字 号 : 标 题 : 三 号 其 他 : 四 号 ; 4 黑 色 打 印, 不 允 许 使 用 彩 色 打 印 ; 5 不 允 许 出 现 目 录 页 眉 页 脚 页 码 ; 6 对 于 比 较 大 的 图 表 可 使 用 白 色 A3 复 印 纸, 但 须 将 A3 纸 折 叠 成 A4 纸 大 小 装 订 ; 7 各 章 节 之 间 不 用 加 隔 页 纸 ; 8 不 得 分 册 装 订, 页 数 过 多 时, 应 当 本 着 突 出 重 点 的 原 则 予 以 缩 减 19.4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还 须 提 供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的 唱 标 单 ( 格 式 附 后 )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唱 标 单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分 别 密 封,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地 标 明 唱 标 单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19.5 投 标 人 须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且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应 注 明 : (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2)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3)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及 邮 政 编 码 ; (4)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上 午 9 时 30 分 前 不 得 开 封 19.6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规 定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采 购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20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20.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停 止 接 收 一 切 文 件 等 20.2 无 论 评 标 结 果 如 何,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一 律 不 退 还 21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21.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项 规 定 - 17 -

21.2 采 购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规 定 以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约 的 截 止 时 间, 均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22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在 本 须 知 第 21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23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23.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3.2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9 条 有 关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和 提 交,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上 清 楚 标 明 补 充 或 修 改 字 样 23.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撤 回 投 标 人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已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五 ) 开 标 25 开 标 25.1 采 购 人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项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25.2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封,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 按 本 须 知 第 26 条 规 定 确 定 无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送 交 评 审 25.3 开 标 程 序 : 25.3.1 开 标 会 议 由 采 购 代 理 人 主 持 ; 25.3.2 主 持 人 介 绍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的 各 位 领 导 及 各 投 标 人 ; - 18 -

25.3.3 宣 读 开 评 标 纪 律 ; 25.3.4 由 公 证 人 员 及 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若 无 异 议 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对 检 验 结 果 进 行 现 场 签 字 确 认, 然 后 由 公 证 人 员 现 场 宣 布 检 验 结 果 25.3.5 对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当 众 拆 封, 对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24 条 的 规 定 标 明 撤 回 字 样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拆 封 25.3.6 开 标 顺 序 : 按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签 到 的 逆 顺 序 开 标 并 唱 标 ; 唱 标 时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总 报 价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其 他 需 要 宣 布 的 主 要 内 容, 并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在 唱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25.3.7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25.3.8 采 购 代 理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26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26.1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评 标 : 26.1.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制 作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 26.1.2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资 格 要 求 的 ; 26.1.3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26.1.4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26.1.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26.1.6 未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26.1.7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 26.2 采 购 代 理 人 将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送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 六 ) 评 标 27 评 标 委 员 会 与 评 标 办 法 27.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工 作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政 府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将 依 法 依 规 对 开 标 评 标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19 -

27.2 评 标 原 则 和 办 法 本 工 程 依 据 建 筑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之 规 定,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竞 争 优 选 的 原 则 评 审 主 要 内 容 为 投 标 总 报 价 资 质 业 绩 奖 项 资 信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等 (1) 评 审 内 容 1)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报 价 合 理 2) 工 期 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3) 质 量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4) 投 标 人 资 信 : 主 要 是 考 核 投 标 企 业 的 资 质 投 标 人 业 绩 奖 项 及 荣 誉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等 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技 术 标 中 缺 少 针 对 某 一 项 评 审 要 点 的 内 容 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后, 该 项 得 分 为 0 分 缺 少 三 项 及 以 上 评 审 要 点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视 为 其 技 术 标 不 能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2) 计 分 办 法 评 标 采 取 百 分 制 计 分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评 标 内 容 逐 项 评 议 打 分, 各 项 分 值 取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不 四 舍 五 入 (3) 定 标 采 购 人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评 标 办 法 及 评 分 细 则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计 算 出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并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排 出 名 次, 且 推 荐 得 分 最 高 的 前 3 名 依 次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时, 如 2 个 及 以 上 投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时, 应 依 次 按 照 先 商 务 标 再 资 信 标 后 技 术 标 得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3 项 得 分 都 相 同 时, 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评 委 记 名 投 票, 得 票 多 的 排 在 前 面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未 能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8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28.1 本 工 程 开 标 后, 直 至 宣 布 授 予 中 标 单 位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授 予 合 同 的 信 息 都 严 禁 向 投 标 单 位 或 与 该 过 程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泄 露 所 有 评 委 和 工 作 人 员 都 有 保 密 义 务 - 20 -

28.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28.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29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为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署, 否 则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澄 清 或 答 复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31 条 规 定, 凡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30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30.1 开 标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对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和 投 标 书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经 审 查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26 条 有 关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进 行 评 审 凡 投 标 书 实 质 性 内 容 和 格 式 本 身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或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者, 经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将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书 予 以 废 除 30.2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评 定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所 谓 实 质 上 响 应,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实 质 性 条 款 条 件 和 要 求 相 符, 无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或 者 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采 购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方 面 造 成 重 大 的 限 制, 纠 正 这 些 显 著 差 异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30.3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30.4 投 标 文 件 如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视 为 审 查 未 予 通 过 而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不 再 进 行 技 术 标 和 商 务 标 的 评 审 : (1)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投 标 资 格 条 件 的, 或 投 标 人 开 标 时 不 能 够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资 格 文 件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3) 不 响 应 或 未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或 附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4)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的 ; - 21 -

(5)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报 价 的, 或 投 标 文 件 的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6) 存 在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投 标 情 况 的 31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错 误 的 修 正 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31.1.1 如 果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 31.1.2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除 非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31.2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码 率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并 且 其 投 标 担 保 也 将 被 没 收, 并 不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32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比 较 和 否 决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30 条 规 定, 仅 对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32.2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32.3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8 项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和 评 分 细 则,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32.4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采 购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 七 ) 合 同 的 授 予 33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32.3 款 所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确 定 为 中 标 的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实 施 本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资 源 34 采 购 人 拒 绝 投 标 的 权 力 采 购 人 不 承 诺 合 同 授 予 总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采 购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有 权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报 告 拒 绝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 22 -

35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采 购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采 购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同 时 在 枣 庄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进 行 中 标 公 示 公 示 期 满 且 无 异 议, 由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人 签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人 应 持 中 标 通 知 书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36.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签 订 36.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在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36.2 中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36.1 款 的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订 立 合 同, 则 采 购 人 将 废 除 授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同 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36.3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施 工 转 让 ( 转 包 ) 给 他 人 37 履 约 担 保 37.1 中 标 单 位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中 标 金 额 5%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37.2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交 纳 方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未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按 自 动 放 弃 论 处 37.3 若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须 知 第 37.1 37.2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采 购 人 将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废 除 授 标 或 解 除 合 同,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担 保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八 ) 异 议 与 投 诉 38 异 议 与 投 诉 38.1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提 出 采 购 人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回 复 38.2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采 购 代 理 人 当 场 记 录 38.3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采 购 人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38.4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 23 -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诉 时 限 应 当 在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就 本 章 第 38.1 38.2 和 38.3 项 事 项 投 诉 的, 应 当 先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异 议 ( 九 ) 解 释 权 本 次 招 标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采 购 人, 当 对 一 个 问 题 有 多 种 解 释 时 以 采 购 人 的 书 面 解 释 为 准 招 标 文 件 未 做 须 知 明 示, 而 又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采 购 人 对 此 所 做 解 释 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 24 -

第 三 章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一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的 现 场 条 件 : 详 见 图 纸 说 明 并 实 地 踏 勘 二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 另 册 ), 若 本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图 纸 不 一 致, 以 本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进 行 报 价 - 25 -

第 四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说 明 : 1. 本 工 程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 2013 0201)(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文 本 )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提 出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2. 投 标 单 位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认 真 考 虑 本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对 工 程 的 具 体 要 求 和 规 定 3. 本 合 同 协 议 条 款 应 与 通 用 条 款 对 照 使 用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地 对 条 款 内 容 的 响 应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5. 工 程 内 容 :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 26 -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合 同 金 额 ( 大 写 ): ( 人 民 币 ) : 其 中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3)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五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1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7) 图 纸 ; (8) 工 程 量 清 单 ; (9) 工 程 报 价 单 ; 2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 27 -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八 词 语 含 义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份, 承 包 人 执 份,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留 存 一 份 发 包 人 : ( 盖 公 章 ) 承 包 人 :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 28 -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2013-0201) 文 本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1.1.1 合 同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1.1.2.4 监 理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 名 称 :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 1.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国 - 29 -

家 和 地 区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文 件 1.4 标 准 和 规 范 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执 行 国 家 现 行 行 业 施 工 验 收 标 准 规 范 和 施 工 图 要 求 的 相 应 标 准 规 范 等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无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图 纸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三 天 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全 套 图 纸 肆 套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施 工 图 套 数, 与 发 包 人 联 系 解 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1.6.4 承 包 人 文 件 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包 括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材 料 设 备 报 表 等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四 份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书 面 形 式 ;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开 工 前 三 天 1.7 联 络 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三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1.10 交 通 运 输 - 30 -

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10.3 场 内 交 通 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无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无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 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 / 2 发 包 人 2.2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职 务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1) 确 认 承 包 人 提 出 顺 延 工 期 的 签 证 ;(2) 对 发 生 的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无 法 继 续 施 工 的 处 置 ;(3) 设 计 变 更 及 施 工 条 件 变 更 有 关 签 证 的 确 认 ;(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的 确 认 ;(5) 行 使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开 工 前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 - 31 -

(1)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要 求 及 完 成 的 时 间 : 已 达 到 施 工 条 件 (2) 将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电 线 路 接 至 施 工 场 地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供 应 要 求 : 已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由 承 包 人 到 发 包 人 指 定 地 点 自 行 装 表 接 驳 并 承 担 相 应 水 电 费 (3) 施 工 场 地 与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开 通 时 间 和 要 求 : 已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4)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的 提 供 时 间 : 开 工 前 三 天 现 场 书 面 提 供 (5)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的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批 件 的 名 称 和 完 成 时 间 : / (6) 水 准 点 与 座 标 控 制 点 交 验 要 求 : 开 工 前 由 监 理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共 同 现 场 交 验 (7)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时 间 : 开 工 后 三 天 内 (8)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由 承 包 人 实 施, 且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9) 双 方 约 定 发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 3. 承 包 人 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6)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1) 需 由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允 许 的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提 交 时 间 : / 2) 应 提 供 计 划 报 表 的 名 称 及 完 成 时 间 : 每 月 25 日 前 提 供 形 象 进 度 完 成 报 表 和 下 月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报 监 理 发 包 人 审 批 核 实 3)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 承 包 人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提 供 和 维 修 非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围 栏 设 施, 并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理 4)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办 公 和 生 活 房 屋 及 设 施 的 要 求 : 无 偿 向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等 提 供 人 员 办 公 和 生 活 场 所, 并 具 备 必 备 的 办 公 生 活 条 件 5) 需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遵 守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施 工 现 场 交 通 施 工 噪 音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等 管 理 规 定,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理 - 32 -

6)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工 程 交 工 前 对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造 成 损 失 或 影 响 工 期 的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7)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实 施, 且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8)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卫 生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施 工 期 间 场 地 内 文 明 施 工 场 地 外 清 洁 卫 生 应 符 合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要 求, 应 遵 循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及 时 清 理 建 筑 垃 圾 并 接 受 其 监 督 管 理, 承 包 人 应 做 到 即 出 即 清 所 发 生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9) 双 方 约 定 承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无 偿 积 极 配 合 上 级 各 部 门 的 检 查 视 察 工 作 ; 因 承 包 人 工 程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的 停 工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工 程 完 工 后 7 日 内, 承 包 人 将 施 工 现 场 内 的 所 有 机 械 剩 余 材 料 及 杂 物 全 部 撤 出 施 工 现 场, 满 足 发 包 人 环 境 要 求, 否 则, 视 同 放 弃, 发 包 人 可 随 意 处 置, 因 处 置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全 部 承 担, 结 算 时 从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因 施 工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违 约 等 方 面 造 成 发 包 人 及 第 三 方 经 济 损 失 的, 由 承 包 人 全 部 承 担 1 负 责 管 理 好 保 护 好 和 利 用 好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电 源 水 源, 费 用 自 理 电 费 水 费 由 承 包 人 按 表 计 量 数 承 担, 向 发 包 人 ( 或 向 电 力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 按 月 交 纳 2 在 合 同 要 求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竣 工 和 保 修 均 不 应 使 下 述 各 方 遭 受 不 必 要 的 干 扰 : 公 众 的 便 利 ; 对 公 共 道 路 便 道 的 使 用 和 他 人 财 产 的 占 用 等 3 对 外 发 生 的 环 保 扰 民 等 纠 纷 和 交 涉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有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解 决, 调 解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4 承 包 人 负 责 在 工 程 施 工 竣 工 及 保 修 阶 段 整 个 过 程 中 全 部 人 员 设 备 等 的 安 全,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费 用 3.2 项 目 经 理 3.2.1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不 得 低 于 工 作 时 间 的 90% ( 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的 签 字 为 准 ) - 33 -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每 次 处 以 3000 元 罚 款, 承 包 人 承 担 上 述 违 约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罚 款 直 接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终 止 合 同 或 给 予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的 罚 款 3.2.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终 止 合 同 或 给 予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的 罚 款 3.3 承 包 人 人 员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开 工 后 5 日 内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终 止 合 同 或 给 予 人 民 币 叁 万 元 的 罚 款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书 面 批 准, 并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方 可 离 开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终 止 合 同 或 给 予 人 民 币 叁 万 元 的 罚 款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每 次 处 以 2000 元 罚 款, 承 包 人 承 担 上 述 违 约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罚 款 直 接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3.5 分 包 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 3.5.2 分 包 的 确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 3.5.4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 3.7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是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 签 订 合 同 前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合 同 金 额 5%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4. 监 理 人 4.1 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现 行 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等 相 关 资 料, 代 表 发 包 单 位 对 工 程 投 资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进 行 控 制, 对 信 息 合 同 承 包 方 主 要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对 工 程 进 展 组 织 协 调, 并 承 担 相 应 监 理 责 - 34 -

任, 施 工 及 保 修 阶 段 进 度 投 资 质 量 工 期 材 料 质 量 的 全 面 管 理 与 监 督 及 隐 蔽 资 料 工 程 进 度 的 验 收 和 签 证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职 权, 施 工 及 保 修 过 程 中 投 资 进 度 质 量 工 期 安 全 材 料 质 量 的 全 面 管 理 与 监 督, 参 加 隐 蔽 资 料 工 程 进 度 的 验 收 与 签 证,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工 程 调 度 会 议 安 全 会 议, 配 合 办 理 下 发 开 工 停 工 令, 配 合 办 理 拨 ( 罚 ) 款 运 行 手 续, 下 达 协 调 迎 检 工 程 验 收 通 知 等 需 要 取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才 能 行 使 的 职 权 : 图 纸 设 计 变 更 材 料 价 格 确 认 工 程 量 认 证 和 与 工 程 造 价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和 与 经 济 有 关 的 事 项 ; 监 理 方 的 任 何 指 令 均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4.2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 职 务 :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 ; 通 信 地 址 :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4.4 商 定 或 确 定 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 (1) ; (2) ; (3)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 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无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无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5.3.2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共 同 检 查 前 48 小 时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 6.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 35 -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设 置 充 分 的 安 全 通 道 及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和 防 尘 防 噪 措 施, 否 则 一 切 安 全 及 赔 偿 责 任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承 包 人 施 工 期 间 对 校 内 外 原 有 设 施 设 备 及 环 境 造 成 破 坏 的, 须 在 施 工 完 毕 后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期 限 恢 复 原 样, 承 包 人 拖 延 恢 复 未 按 要 求 恢 复 或 拒 不 恢 复 的, 发 包 人 将 在 应 支 付 款 项 中 给 于 承 包 人 一 定 的 经 济 扣 罚, 作 为 被 破 坏 部 分 恢 复 原 样 的 必 要 的 费 用 及 相 应 的 处 罚 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 6.1.5 文 明 施 工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 7. 工 期 和 进 度 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 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开 工 三 日 内, 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提 供 给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工 程 师, 但 竣 工 日 期 不 准 超 过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收 到 后 三 日 内 确 认 批 复,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7.3 开 工 7.3.1 开 工 准 备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7.4 测 量 放 线 7.4.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7.5 工 期 延 误 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a 未 经 发 包 人 代 表 书 面 同 意 延 迟 开 工, 工 期 - 36 -

不 予 调 整 ;b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开 工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窝 工 停 工 等, 工 期 顺 延, 费 用 不 补 偿 ;C 承 包 人 不 得 因 发 包 人 工 程 进 度 款 拨 付 不 到 位 而 擅 自 停 止 施 工,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其 他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3 条 规 定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工 期 或 工 程 师 同 意 顺 延 的 工 期 竣 工 的,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赔 偿 费 实 际 竣 工 工 期 比 合 同 工 期 每 拖 延 一 天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5000 元 / 天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为 工 程 结 算 总 价 款 的 3%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 7.7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1) 签 订 合 同 时 双 方 另 行 确 定 ; (2) ; (3)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7.9.2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 8. 材 料 与 设 备 8.4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8.4.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8.6 样 品 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施 工 中 由 发 包 人 监 理 单 位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等 协 商 确 定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9. 试 验 与 检 验 9.1 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9.1.2 试 验 设 备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 - 37 -

10. 变 更 10.1 变 更 的 范 围 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1) 所 有 工 程 修 改, 须 经 发 包 人 代 表 签 证 后 方 才 生 效 (2) 承 包 人 没 有 发 包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设 计 内 容 (3) 无 论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承 包 人 一 旦 收 到 发 包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则 必 须 立 即 执 行, 而 不 得 以 价 格 未 确 定 等 任 何 理 由 而 拒 绝 或 拖 延 施 工 否 则,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10.4 变 更 估 价 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1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会 审 纪 要 竣 工 图 纸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单 及 工 程 签 证 等 资 料,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工 程 量 增 减 量 以 及 工 程 项 目 增 减 2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签 证 等 引 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增 减, 其 综 合 单 价 应 按 下 列 办 法 确 定 : a.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有 的 价 格 确 定 ; b.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可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确 定 ; c.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 2013), 并 根 据 2003 山 东 省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消 耗 量 定 额 及 其 补 充 定 额 山 东 省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山 东 省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交 底 培 训 资 料 2011 年 山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项 目 构 成 及 计 算 规 则 2013 年 山 东 省 建 筑 安 装 装 饰 工 程 枣 庄 地 区 价 目 表 等 计 算, 人 工 单 价 按 76 元 / 工 日 计 取,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执 行 采 购 人 监 理 单 位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等 共 同 考 察 确 认 的 价 格, 其 他 执 行 投 标 时 自 报 价 格, 除 管 理 费 税 金 外 不 计 取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10.5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一 日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一 日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 / 10.7 暂 估 价 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 种 方 式 确 定 10.7.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 种 方 式 确 定 第 3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约 定 : / - 38 -

10.8 暂 列 金 额 台 儿 庄 区 邳 庄 镇 燕 井 小 学 教 学 楼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 定 11. 价 格 调 整 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不 调 整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包 括 1 综 合 单 价 已 包 含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物 价 上 涨 ; 定 额 标 准 及 规 范 调 整 ;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以 及 一 个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人 可 以 或 应 该 预 见 的 风 险, 合 同 结 算 时 不 作 调 整 ;2 工 程 量 以 实 际 完 成 合 格 的 工 程 量 为 准 ;3 工 程 总 造 价 由 实 际 完 成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乘 以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措 施 费 规 费 税 金 以 及 设 计 变 更 和 现 场 签 证 产 生 的 工 程 价 款 组 成, 最 终 结 算 额 以 审 计 值 为 准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括, 不 予 调 整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 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 2 总 价 合 同 总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 3 其 他 价 格 方 式 :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12.2 预 付 款 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无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 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 12.3 计 量 12.3.1 计 量 原 则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a 经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确 认 合 格 的 工 作 项 目, 每 月 25 日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发 包 人 提 交 当 月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内 容 工 程 量 报 表 及 累 计 完 成 工 作 内 容 工 程 量 报 表 b 监 理 发 包 人 根 据 有 关 计 算 规 则 合 同 约 定 审 核 各 类 工 程 量 报 表, 确 认 后 的 工 程 量 作 为 支 付 结 算 的 依 据 12.3.2 计 量 周 期 - 39 -

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隐 蔽 工 程 在 施 工 中 计 量, 逾 期 不 予 计 量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12.4.1 付 款 周 期 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按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分 阶 段 支 付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 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按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分 阶 段 编 制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双 方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 本 工 程 无 预 付 款,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付 款 工 程 全 部 竣 工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50%;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80%; 竣 工 结 算 审 计 完 成 且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后 付 至 竣 工 结 算 审 定 总 价 款 的 95%, 留 工 程 结 算 审 定 总 价 款 的 5%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保 期 满 两 年 后 付 清 工 程 余 款 ( 无 息 )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1 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2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 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13.1.2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24 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 13.2.2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前 14 日 内,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要 求, 分 别 整 理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含 竣 工 图 ), 汇 总 为 完 整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资 料 一 式 二 套 报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 13.2.5 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合 同 工 期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每 拖 延 一 天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 元 - 40 -

13.3 工 程 试 车 13.3.1 试 车 程 序 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 (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 承 担 ; (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 承 担 13.3.3 投 料 试 车 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 13.6 竣 工 退 场 13.6.1 竣 工 退 场 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7 日 内 14. 竣 工 结 算 14.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 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 14.4 最 终 结 清 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竣 工 验 收 后 两 个 月 内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 15.2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 15.3 质 量 保 证 金 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扣 留 工 程 结 算 审 定 值 的 5%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保 证 金 额 为 : / ; (2) 5 % 的 工 程 款 ; (3) 其 他 方 式 : / - 41 -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在 此 情 形 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 15.4 保 修 15.4.1 保 修 责 任 工 程 保 修 期 为 :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3 15.4.3 修 复 通 知 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3 16. 违 约 16.1 发 包 人 违 约 16.1.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 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 人 实 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 (7) 其 他 : /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承 包 人 按 16.1.1 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 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 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工 期 或 工 程 师 同 意 顺 延 的 工 期 竣 工 的,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赔 偿 费 实 际 竣 工 工 期 比 合 同 工 期 每 拖 延 一 天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 元, 违 约 赔 偿 限 额 为 工 程 结 算 总 价 款 的 3%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