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堂 镇 2015-2017 截 污 次 支 管 网 工 程 ( 潢 新 围 标 段 ) 工 程 可 研 及 勘 察 设 计 补 充 通 知 ( 一 ) ( 招 标 编 号 :SSCZTC11607989) 各 投 标 人 : 现 对 本 项 目 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的 招 标 文 件 等 相 关 内 容 作 出 如 下 修 改 : 一 原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条 款 号 4.2 款 修 改 为 : 1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提 交 前, 企 业 已 在 东 莞 市 水 务 局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 处 于 正 常 登 记 状 态 ), 且 登 记 的 资 质 不 低 于 本 须 知 4.1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且 在 备 案 有 效 期 内 ; 2 企 业 应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且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中 登 记 的 资 质 不 低 于 本 须 知 4.1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要 求 如 企 业 在 东 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已 有 本 工 程 对 应 的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投 标 人 应 尽 早 核 实 信 用 档 案 与 交 易 企 业 库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是 否 填 写 一 致 ( 交 易 企 业 库 已 开 发 相 关 检 测 功 能, 投 标 人 应 通 过 此 功 能 进 行 检 测 ), 相 应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状 态 不 能 为 限 制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状 态 ; 4.2 投 标 人 合 格 条 件 3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提 交 前, 已 在 东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好 相 关 登 记 手 续 ( 包 括 :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或 注 册 资 本 金 发 生 变 更 时 已 办 理 该 变 更 的 登 记 手 续 等 ), 投 标 人 应 登 陆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 http://www.dgzb.com.cn) 核 实 企 业 填 报 数 据 真 实 有 效 ;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参 加 投 标 会 时 须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好 固 定 投 标 员 手 续 ; 4 拟 在 本 合 同 工 程 任 职 的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要 求 : 1 需 登 记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中 ; 2 具 有 给 排 水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 或 者 具 有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 给 水 排 水 ) 资 格 且 注 册 于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 3 且 年 龄 不 得 超 过 60 周 岁 ; 4 已 在 东 莞 市 水 务 局 公 众 网 水 务 工 程 参 建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系 统 办 好 录 入 及 网 上 公 布 手 续
5 按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建 筑 市 场 有 关 监 管 措 施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6 39 号 ) 的 规 定, 投 标 会 现 场 的 企 业 人 员 信 息 一 律 采 用 投 标 当 天 凌 晨 1:00 时 的 系 统 信 息 数 据 6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 1 按 东 莞 市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关 于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1]59 号 ) 关 于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1]63 号 ) 关 于 调 整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方 式 的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3]18 号 ) 关 于 明 确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方 式 的 通 知 ( 东 建 市 [2014]6 号 ) 及 关 于 建 设 领 域 开 通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东 预 办 [2014]28 号 ),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必 须 进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使 用 有 效 期 为 2 个 月 2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统 一 通 过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不 接 受 纸 质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证 明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会 前 提 前 自 行 上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核 实 本 企 业 建 设 领 域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按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时 通 过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提 交 相 关 查 询 申 请 企 业 网 上 提 交 查 询 申 请 后, 查 询 结 果 将 于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系 统 3 投 标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已 过 期 或 经 查 询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二 原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条 款 号 11.2.9 16.2 16.5 18.2.4( 此 条 款 为 新 增 加 ) 22.1.2 24.2 款 修 改 为 : 11.2.9 投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获 奖 情 况 表 ( 自 行 编 制,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16.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金 额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上 述 招 标 人 接 受 的 方 式 中 任 选 一 种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对 应 于 各 种 方 式 的 投 标 担 保 的 提 交 要 求 如 下 : (1) 若 采 用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缴 存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确 保 上 述 款 项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匹 配 到 本 工 程, 否 则, 其 投 标 担 保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已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的 投 标 人 应 通 过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事 大 厅 一 体 机 自 助 签 到 系 统 将 保 证 金 关 联 至 本 工 程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 http://www.dgzb.com.cn) 办 事 指 南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16.5 投 标 担 保 退 还 手 续 的 办 理 : 采 用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按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办 事 指 南 更 新 的 通 知 ( 东 建 交 [2014]51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可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查 询, 网 址 :http://www.dgzb.com.cn) 令 (1) 招 标 人 签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交 易 中 心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发 送 退 还 指 (2)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后 5 日 内 向 交 易 中 心 对 中 标 人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发 送 退 还 指 令 采 用 银 行 出 具 的 或 由 担 保 机 构 与 银 行 共 同 出 具 的 投 标 保 函 按 下 列 规 定 退 还 : (1) 未 参 加 投 标 或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会 结 束 后 当 场 退 还 ; (2)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可 在 招 标 人 签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 (3)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可 在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承 发 包 合 同 并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 或 合 同 存 档 )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18.2.4 暗 标 身 份 对 照 图 密 封 于 保 密 信 封 中, 该 信 封 在 所 有 技 术 标 及 商 务 标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完 毕 后 开 启, 通 过 信 封 内 的 暗 标 身 份 对 照 图 识 别 暗 标 ( 技 术 标 和 方 案 展 示 效 果 图 ) 所 属 的 投 标 人 身 份 为 此, 暗 标 身 份 对 照 图 必 须 按 如 下 要 求 编 制 : 投 标 人 应 在 按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设 计 方 案 内 容 一 致 的 设 计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首 张 ), 用 A2 纸 打 印 ( 须 为 黑 色 或 灰 色 ), 在 其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后 密 封 于 保 密 信 封 内 ( 可 折 叠 )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暗 标 身 份 对 照 图 能 与 其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中 的 相 应 图 纸 保 持 一 致, 其 上 加 盖 的 投 标 人 公 司 法 人 公 章 应 清 晰 可 辨, 否 则, 造 成 无 法 通 过 暗 标 身 份 对 照 图 识 别 技 术 标 所 属 投 标 人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22.1.2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后, 招 标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本 须 知 4.1 款 和 4.2 款 规 定 对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核 查, 凡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内 登 记 资 质 条 件 等 信 息 不 符 合 4.1 款 和 4.2 款 要 求, 或 投 标 人 未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的, 或 市 住 建 局 信 用 档 案 ( 如 有 ) 与 交 易 企 业 库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填 写 不 一 致 的, 或 对 应 企 业 类 型 信 用 档 案 ( 如 有 ) 状 态 为 限 制 投 标 及 承 接 工 程 状 态 或 未 在 东 莞 市 水 务 局 办 理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登 记 的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24.2 投 标 人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参 加 投 标 会 ) 的 固 定 投 标 员 和 拟 在 本 合 同 工 程 任 职 的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两 人 须 一 同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须 准 时 出 席 投 标 会 并 凭 以 下 证 件 的 原 件 签 到 : 1 固 定 投 标 员 卡 ( 仅 法 定 代 表 人 未 到 会 或 固 定 投 标 员 未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采 集 指 模 时 提 供 ); 2 要 求 到 会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 3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给 排 水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或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 给 水 排 水 ) 注 册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4 企 业 和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在 东 莞 市 水 务 局 公 众 网 水 务 工 程 参 建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系 统 已 办 好 录 入 手 续 的 以 带 网 址 的 网 址 公 示 页 面 的 打 印 件 ( 加 盖 投 标 人 法 人 公 章 ); 三 原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评 标 办 法 6.4 款 修 改 为 :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细 则 1) 企 业 具 备 市 政 行 业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市 政 行 业 ( 给 排 水 ) 甲 级 资 质, 且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 给 排 水 ) 咨 询 甲 级 资 质 的, 得 4 分 ; 4 分 2) 企 业 只 具 备 市 政 行 业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或 市 政 行 业 ( 给 排 水 ) 甲 级 资 质 的, 得 2 分 ; 3) 不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得 1 分 ( 需 提 供 相 关 有 效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接 过 的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类 设 计 业 绩 按 照 获 勘 察 设 计 奖 等 级 不 同 得 分 如 下 : 1 企 业 资 质 和 信 誉 (17 分 ) 3 分 1) 获 得 过 由 国 家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奖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给 排 水 ), 每 个 得 2 分 ; 2) 获 得 过 由 省 级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奖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给 排 水 ), 每 个 得 1 分 ; 本 项 最 多 累 计 2 个 项 目, 最 多 得 3 分 (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原 件 备 查 获 奖 时 间 以 证 书 颁 发 日 期 为 准, 否 则 不 参 与 评 分 ) 2000 年 至 今 设 计 企 业 获 省 级 或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荣 誉 证 书 的 连 续 年 限 不 同 得 分 如 下 : 1) 投 标 人 信 誉 好, 连 续 15 年 及 以 上 获 得 此 证 书 的, 得 10 分 ; 10 分 2) 投 标 人 信 誉 较 好, 连 续 10 年 至 15 年 ( 不 含 15 年 ) 获 得 此 证 书 的, 得 5 分 ; 3) 投 标 人 信 誉 一 般, 连 续 5 年 至 10 年 ( 不 含 10 年 ) 获 得 此 证 书 的, 得 3 分 ; 3) 不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得 1 分 2013 年 至 今 承 担 过 污 水 收 集 工 程 类 项 目 设 计 的, 按 照 设 计 费 中 标 额 或 合 同 金 额 不 同 得 分 如 下 : 1) 设 计 费 中 标 额 或 合 同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或 以 上 的, 一 项 得 5 分 ; 2) 设 计 费 中 标 额 或 合 同 金 额 在 5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1000 万 元 的, 一 项 得 3 分 3) 设 计 费 中 标 额 或 合 同 金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一 项 得 1 分 本 项 最 多 累 计 4 个 项 目, 最 多 得 20 分 ( 时 间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每 项 业 绩 需 提 供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 或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签 发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业 主 签 订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2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20 分 ) 20 分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除 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须 知 附 件 一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要 求 表 外, 另 同 时 具 有 : 3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人 员 情 况 (13 分 ) 3 分 1) 设 计 经 历 在 15 年 及 以 上, 职 称 为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且 具 备 注 册 设 备 工 程 师 ( 给 水 排 水 专 业 ) 资 格 的, 得 3 分 ; 2) 设 计 经 历 在 15 年 及 以 上, 职 称 为 高 级 工 程 师 且 具 备 注 册 设 备 工 程 师 ( 给 水 排 水 专 业 ) 资 格 的, 得 2 分 ; 3) 不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得 1 分 ( 须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或 注 册 证 书 及 近 3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且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已 在 东 莞 市 水 务 局 备 案, 以 东 莞 市 水 务 局 公 众 网 水 务 工 程 参 建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查 询 的 为 准, 否 则 不 得 分 )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 10 分 岩 土 结 构 给 排 水 建 筑 工 程 造 价 暖 通 空 调 等 5 个 专 业 负 责 人 均 由 具 备 相 应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且 具 备 专 业 注 册 资 格 担 任 的, 得 10 分, 每 少 一 个 扣 2 分 ( 须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或 注 册 证 书 及 近 3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且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已 在 东 莞 市 水 务 局 备 案, 以 东 莞 市 水 务 局 公 众 网 水 务 工 程 参 建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查 询 的 为 准, 否 则 不 得 分 ) 4 企 业 在 莞 登 记 信 用 信 息 档 案 5 分 企 业 在 莞 信 用 信 息 档 案 中, 企 业 在 市 住 建 局 信 用 信 息 档 案 ( 设 计 类 ) 分 数 140 分 或 以 上 ( 含 140 分 ) 的 得 5 分 ;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分 数 在 130 分 ~140 分 ( 含 130 分 ) 的 得 3 分 ;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分 数 在 120 分 ~130 分 ( 含 120 分 ) 的 得 1 分 ; 不 符 合 上 述 情 况 的, 不 得 分 (5 分 ) 说 明 : 1 业 绩 应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为 准 ; 若 合 同 文 件 未 能 体 现 设 计 投 资 金 额 时 可 提 供 业 主 ( 委 托 人 )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2 社 保 证 明 : 拟 投 入 主 要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 包 括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 需 提 供 投 标 人 企 业 近 3 个 月 为 其 在 广 东 地 区 社 会 保 障 局 购 买 的 社 保 证 明, 否 则 不 得 分 3 企 业 在 莞 登 记 信 用 信 息 档 案 情 况 以 投 标 会 现 场 查 询 东 莞 市 建 设 网 对 外 公 布 的 信 息 为 准 4 获 奖 时 间 以 证 书 颁 发 的 日 期 为 准 5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以 上 评 审 项 目 均 按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的 计 分 三 原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商 务 标 格 式 目 录 (9) 和 格 式 9 款 修 改 为 : 9 投 标 人 的 工 程 获 奖 情 况 表 四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根 据 补 充 通 知 随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如 投 标 人 未 按 新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其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 详 见 本 补 充 通 知 附 件 ) 以 下 无 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