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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B C D (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8750 B C 6250 D 5000 A B C D A B C D

Transcription:

專 業 咖 啡 師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2 年 03 月 初 版 2 年 11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2 年 12 月 第 三 次 修 正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資 料 目 錄 壹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術 科 測 試 注 意 事 項... 1 貳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2 二 檢 定 當 日 應 注 意 事 項...3- 三 檢 定 當 日 檢 定 程 序 時 間 表... 5 四 檢 定 之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表...6-12 五 檢 定 場 平 面 圖...13 六 操 作 檯 平 面 圖...1 七 服 裝 儀 容 標 準 說 明 ( 附 圖 )...15 參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16-17 肆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參 考 操 作 單...18-22 伍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術 科 測 試 評 審 總 表...23 陸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術 科 測 試 評 審 表... 2-29

壹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術 科 測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內 含 : ( 壹 ) 注 意 事 項 ( 貳 ) 應 檢 人 須 知 ( 參 )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 肆 )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參 考 操 作 流 程 及 操 作 單 ( 伍 ) 術 科 測 試 評 審 總 表 ( 陸 ) 術 科 測 試 評 審 表 二 為 使 技 能 檢 定 更 具 公 正 公 平 起 見, 本 資 料 由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於 檢 定 前 二 星 期 寄 發 各 應 檢 人 參 考, 並 於 函 聘 術 科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 另 含 監 評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時 隨 附 三 檢 定 日 當 天, 將 另 發 抽 定 之 試 題, 應 檢 人 不 可 攜 帶 本 參 考 資 料 進 入 檢 定 內,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處 四 開 場 注 意 事 項 ( 針 對 考 場 ) ( 壹 ) 拉 花 時, 多 餘 花 之 牛 奶 或 熱 牛 奶 請 集 中 於 一 個 水 壺, 勿 與 拿 鐵 混 和 在 一 起, 並 回 收 牛 奶 再 利 用 ( 貳 ) 成 品 放 置 於 考 場 前 面 之 長 方 桌 上 (1-8 組 一 個,9-16 組 一 個 ), 並 適 當 放 置 成 品 ( 面 對 顧 客 方 向 ) ( 參 ) 飲 水 機 前 後 左 右 兩 側 都 可 拿 取 ( 肆 ) 咖 啡 拉 花 時 間 為 7 分 鐘 ( 調 製 過 程 ), 考 量 緊 張 之 因, 故 在 時 間 內 可 重 新 再 調 製 一 次, 考 試 時 間 結 束 即 不 可 再 操 作 五 善 後 ( 最 後 一 題 注 意 事 項 ) ( 壹 ) 咖 啡 渣 請 集 中 於 一 個 回 收 桶, 垃 圾 請 倒 在 大 垃 圾 桶 內 ( 貳 ) 水 桶 之 水, 請 倒 於 廁 所 之 水 桶 內 - 1 -

貳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一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職 類 初 級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所 舉 辦 的 飲 料 調 製 乙 丙 級 為 標 準 所 制 訂 ( 二 ) 本 職 類 共 有 題, 檢 定 時 由 當 日 監 評 長 從 崗 位 籤 桶 (1-16) 中 抽 一 崗 位 號, 請 該 號 應 檢 人 代 表 抽 選 試 題 組 別 編 號 ( 三 ) 檢 定 之 設 備 器 具 均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材 料 由 主 辦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國 際 調 酒 協 會 ) 準 備 唯 應 檢 人 須 自 備 : 1. 職 場 專 業 服 裝 儀 容 ( 如 服 裝 儀 容 標 準 說 明 及 圖 ) 2. 廚 房 紙 巾 一 捲 ( 盒 ) ( 四 ) 應 檢 人 於 測 試 前 詳 閱 應 檢 人 參 考 資 料, 含 試 題 評 審 表, 以 避 免 違 規 或 操 作 錯 誤 情 事 發 生 ( 五 ) 檢 定 作 業 完 成 時 間, 不 得 藉 故 要 求 延 長 時 間 ( 六 ) 應 檢 結 束 後, 其 成 品 不 論 完 成 與 否 均 不 得 要 求 攜 回, 並 請 處 理 個 人 操 作 檯 後, 始 離 開 檢 定 場 ( 七 ) 應 檢 人 應 注 意 工 作 安 全, 預 防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二 檢 定 當 日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依 通 知 日 期 時 間 到 達 檢 定 場 後, 請 先 到 報 到 處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然 後 依 試 務 人 員 安 排 指 定 處 等 候 ( 二 ) 報 到 時, 請 出 示 檢 定 通 知 單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法 定 身 分 證 明 ( 三 ) 報 到 完 畢 後, 由 試 務 人 員 集 合 核 對 人 數 點 交 當 日 監 評 長 並 進 行 服 裝 儀 容 檢 查, 監 評 長 宣 佈 當 日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 四 ) 應 檢 人 員 於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15 分 鐘 以 上 尚 未 進 場 者 視 同 未 報 到, 並 以 缺 考 註 記 ( 五 ) 監 評 長 宣 佈 依 據 辦 理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確 認 表 清 點, 如 有 短 少 或 損 壞, 立 即 請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補 充 或 更 換 ; 檢 定 中 損 壞 之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經 監 評 人 員 確 認 責 任 後, 由 該 應 檢 人 於 檢 定 結 束 後 賠 償 之 ( 六 ) 俟 監 評 長 宣 佈 開 始 口 令 後, 才 能 開 始 檢 定 作 業 ( 七 ) 應 檢 人 應 詳 閱 試 題, 若 有 疑 問 應 於 檢 定 開 始 二 分 鐘 前 提 出 ( 八 ) 檢 定 中 不 得 交 談 代 人 操 作 或 託 人 操 作 等 違 規 行 為, 否 則 以 扣 考 論 處 - 2 -

( 九 ) 檢 定 中, 術 科 試 題 題 卡 必 須 放 置 於 操 作 檯 處, 應 檢 人 不 可 攜 帶 至 公 共 材 料 區 ( 十 ) 檢 定 中 應 注 意 自 己 鄰 人 及 檢 定 場 地 之 安 全 ( 十 一 ) 檢 定 須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在 監 評 長 宣 佈 檢 定 截 止 時, 應 請 立 即 停 止 操 作 ( 十 二 ) 離 場 時, 除 自 備 用 品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東 西 出 場 ( 十 三 ) 不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者, 除 勒 令 出 場 外, 取 消 應 檢 資 格 並 以 扣 考 論 處 ( 十 四 ) 進 入 檢 定 場 後, 應 將 所 有 電 子 通 信 設 備 關 閉, 以 免 影 響 檢 定 場 - 3 -

三 檢 定 當 日 檢 定 程 序 時 間 表 ( 一 ) 每 位 應 檢 人 檢 定 一 組 別 小 題, 檢 定 時 間 總 計 2 小 時 20 分 鐘 ( 二 ) 每 題 檢 定 時 間 為 30 分 鐘 ( 含 評 分 時 間 ) 題 數 項 目 進 行 時 間 前 置 作 業 6 分 鐘 評 分 ( 停 止 操 作 ) 3 分 鐘 調 製 過 程 7 分 鐘 第 一 題 成 品 完 成 評 分 分 鐘 善 後 處 理 7 分 鐘 評 分 3 分 鐘 前 置 作 業 6 分 鐘 評 分 ( 停 止 操 作 ) 3 分 鐘 調 製 過 程 7 分 鐘 第 二 題 成 品 完 成 評 分 分 鐘 善 後 處 理 7 分 鐘 評 分 3 分 鐘 前 置 作 業 6 分 鐘 評 分 ( 停 止 操 作 ) 3 分 鐘 調 製 過 程 7 分 鐘 第 三 題 成 品 完 成 評 分 分 鐘 善 後 處 理 7 分 鐘 評 分 3 分 鐘 前 置 作 業 6 分 鐘 評 分 ( 停 止 操 作 ) 3 分 鐘 調 製 過 程 7 分 鐘 第 四 題 成 品 完 成 評 分 分 鐘 善 後 處 理 7 分 鐘 評 分 3 分 鐘 - -

四 檢 定 之 機 具 設 備 及 材 料 表 專 業 咖 啡 師 職 類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初 級, 崗 位 數 16 人 表 中 所 列 每 場 檢 定 人 數 及 機 具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等 項 目 內 容 請 勿 擅 自 更 動 ) 項 目 機 具 或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檢 定 場 面 積 813 cm x760 cm 以 上 式 1 含 空 調 設 備 傢 俱 類 傢 01 傢 02 長 方 會 議 桌 180 cm x60 cm x75 cm 含 摺 疊 式 桌 腳 夾 層 座 椅 高 度 5 cm 張 6 布 巾 類 布 01-5 - 張 20 180 cm x60 cm x75 cm 含 摺 疊 式 桌 腳 夾 層 高 度 5 cm( 監 評 人 員 或 工 作 人 員 用 ) 檯 布 270 cm x150 cm 條 6 270 cm x150 cm 玻 璃 類 玻 01 玻 02 玻 03 玻 0 玻 05 古 典 杯 (Old Fashioned) 可 林 杯 (Collins) 公 杯 香 甜 酒 杯 (Liqueur) 透 明 咖 啡 杯 組 玻 06 Syphon 咖 啡 煮 具 瓷 器 類 瓷 01 瓷 02 瓷 03 20~260ml 個 32 330~360ml 個 6 280~320ml 帶 嘴, 壓 克 力 材 質 亦 可 ; 需 耐 溫 80 度 C 個 16 28~30ml 個 6 200~20ml 附 底 盤 及 不 銹 鋼 匙 二 人 份 含 上 下 球 酒 精 燈 咖 啡 量 匙 及 調 棒 ( 竹 / 木 製 ) 組 2 組 6 其 中 16 個 可 與 0 擇 一 圓 盤 直 徑 19-21 cm 個 32 盛 裝 吸 管 使 用 咖 啡 杯 組 透 明 咖 啡 杯 組 項 類 160~180ml 附 底 盤 及 不 銹 鋼 匙 組 36

專 業 咖 啡 師 職 類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初 級, 崗 位 數 16 人 表 中 所 列 每 場 檢 定 人 數 及 機 具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等 項 目 內 容 請 勿 擅 自 更 動 ) 項 目 01 02 03 0 05 06 07 08 09 11 12 13 1 15 機 具 或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檸 檬 刮 絲 器 五 孔 支 6 皇 家 咖 啡 匙 支 咖 啡 匙 支 15 與 玻 01 擇 一 雪 克 杯 下 座 350ml 個 16 鋼 盆 組 兩 個 (2 cm 21cm) 組 6 手 動 打 蛋 器 支 6 吧 叉 匙 長 度 配 合 08 項 尺 寸 使 用 支 6 大 量 壺 00ml 個 6 圓 湯 匙 不 銹 鋼 16~19 cm 支 水 果 夾 12~15cm 支 拉 花 鋼 杯 500~700ml 個 6 沖 壺 600~00ml 個 咖 啡 過 濾 杯 2 人 份 壓 克 力 個 6 咖 啡 過 濾 杯 3 人 份 壓 克 力 個 6 咖 啡 量 匙 長 柄 支 20 與 配 01-07 - 6 -

專 業 咖 啡 師 職 類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初 級, 崗 位 數 16 人 表 中 所 列 每 場 檢 定 人 數 及 機 具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等 項 目 內 容 請 勿 擅 自 更 動 ) 項 目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 25 26 27 28 機 具 或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圓 托 盤 直 徑 35 cm 止 滑 個 16 水 桶 冰 桶 ( 附 冰 鏟 / 冰 夾 ) 5 公 升 以 上 塑 膠 製 個 16 至 少 2 公 升 以 上 個 需 尺 寸 協 調 垃 圾 桶 ~15 公 升 塑 膠 製 個 16 儲 冰 槽 冰 鏟 開 飲 機 25 公 斤 容 量 塑 膠 材 質 加 蓋 緊 鄰 儲 冰 槽 並 衛 生 放 置 公 升 以 上, 水 溫 開 滾 後 保 持 95 以 上 個 2 與 耗 06 項 垃 圾 袋 配 合 使 用 支 配 合 19 項 使 用 台 垃 圾 桶 ~15 公 升 塑 膠 製 個 16 廚 餘 桶 1~2 公 升 塑 膠 製 個 16 海 棉 刷 長 柄 支 16 乾 粉 滅 火 器 ABC 型 型 個 急 救 箱 半 自 動 義 式 咖 啡 機 安 全 效 期 內 之 完 整 藥 品 及 配 件 雙 口 鍋 爐 容 量 公 升 以 上 ; 單 口 鍋 爐 容 量 8 公 升 以 上 ( 咖 啡 機 兩 側 需 保 留 至 少 長 90 公 分 寬 箱 2 台 2 60 公 分 之 檯 面 供 應 機 檢 人 操 作 ) 1. 含 一 台 雙 口 機 及 一 台 備 用 機 ( 備 用 之 機 器 可 為 單 口 或 雙 口 ); 調 整 出 水 量 為 30ml 60ml,2 台 皆 需 開 - 7 -

專 業 咖 啡 師 職 類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初 級, 崗 位 數 16 人 表 中 所 列 每 場 檢 定 人 數 及 機 具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等 項 目 內 容 請 勿 擅 自 更 動 ) 項 目 29 機 具 或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1. 其 中 2 台 須 設 於 咖 啡 機 旁 ; 另 外 2 台 置 於 器 具 豆 槽 容 量 300 公 克 材 料 區, 供 應 檢 人 磨 咖 義 式 咖 啡 磨 豆 機 台 以 上 啡 豆 2. 每 台 須 附 清 潔 刷 供 應 檢 人 擦 拭 工 作 檯 及 夾 層 毛 巾 料 (20 兩 /ㄧ 打 ) 使 用 ; 另 在 義 式 咖 啡 機 旁 備 抹 布 或 棉 紗 ;63 30 cm 或 條 20 30 2 條 濕 抹 布 ( 顏 色 須 與 工 作 檯 30 30 cm 不 同 ), 供 擦 拭 蒸 汽 管 以 下 檢 定 用 各 項 材 料, 於 場 地 評 鑑 時, 至 少 提 出 一 份 供 確 認 配 料 類 配 中 曼 特 寧 咖 啡 豆 50 公 克 磅 3 以 咖 啡 匙 量 用 01 配 深 曼 特 寧 咖 啡 豆 50 公 克 磅 3 以 咖 啡 匙 量 用 02 配 巴 西 咖 啡 豆 50 公 克 磅 3 以 咖 啡 匙 量 用 03 配 藍 山 咖 啡 豆 50 公 克 磅 3 以 咖 啡 匙 量 用 0 配 義 式 咖 啡 豆 ( 荷 50 公 克 磅 3 以 咖 啡 匙 量 用 05 蘭 豆 ) 配 奶 精 粉 50 公 克 包 3 以 咖 啡 匙 量 用 06 配 二 砂 600 公 克 包 2 以 咖 啡 匙 量 用 07 配 奶 油 球 0 粒 / 包 包 1 08 配 8 公 克 / 包 50 包 / 糖 包 盒 1 09 盒 配 肉 桂 ( 玉 桂 ) 粉 Cinnamon Powder 瓶 2 配 方 糖 盒 1 11-8 -

專 業 咖 啡 師 職 類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初 級, 崗 位 數 16 人 表 中 所 列 每 場 檢 定 人 數 及 機 具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等 項 目 內 容 請 勿 擅 自 更 動 ) 項 目 機 具 或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配 12 白 蘭 地 瓶 2 生 鮮 類 1 公 升 / 盒 全 脂 鮮 鮮 奶 ( 含 脂 肪 量 3~3.8% 01 以 上 ) 盒 8 以 公 杯 取 用 鮮 02 檸 檬 粒 5 鮮 03 立 方 冰 塊 2 cm 2 cm 公 斤 0 消 耗 品 類 耗 01 吸 管 可 彎 式 0 支 / 包 包 1 配 合 可 林 杯 使 用 耗 02 咖 啡 濾 紙 1-2 人 份 0 張 / 盒 盒 1 耗 03 咖 啡 濾 紙 3- 人 份 0 張 / 盒 盒 1 耗 0 杯 墊 張 耗 05 工 業 用 酒 精 燈 瓶 2 耗 配 合 ~15 公 升 垃 垃 圾 袋 06 圾 桶 使 用 個 16 配 於 傢 1 長 方 會 耗 礦 泉 水 議 桌 上 每 箱 5 加 07 侖 附 出 水 控 制 開 關 箱 20 應 檢 人 自 備 : 具 清 自 捲 廚 房 紙 巾 潔 擦 拭 及 襯 墊 功 備 ( 盒 ) 能 1 檢 定 用 品 類 檢 01 評 分 夾 板 直 式 帶 夾 紙 器 個 7-9 -

專 業 咖 啡 師 職 類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初 級, 崗 位 數 16 人 表 中 所 列 每 場 檢 定 人 數 及 機 具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等 項 目 內 容 請 勿 擅 自 更 動 ) 項 目 檢 02 檢 03 檢 0 檢 05 檢 06 檢 07 檢 08 檢 09 檢 檢 11 檢 12 檢 13 機 具 或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評 審 總 表 評 審 表 時 鐘 填 寫 完 成 應 檢 人 檢 定 崗 位 編 號 起 訖 時 間 檢 定 編 號 日 期 姓 名 填 寫 完 成 應 檢 人 六 ( 五 ) 位 檢 定 編 號 第 一 ~ 四 ( 四 ) 小 題 日 期 起 訖 時 間 供 現 場 全 體 人 員 清 楚 視 之 張 份 20 座 1 原 子 筆 黑 或 藍 色 支 12 計 算 機 按 鍵 具 食 指 大 小 個 6 訂 書 機 大 於 號 針 支 6 紅 色 印 泥 個 1 計 時 器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配 方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配 方 題 卡 籤 桶 考 生 籤 桶 (1) 具 開 始 停 止 及 暫 停 功 能 (2) 可 記 錄 至 秒 數 (3) 可 放 置 ( 或 固 定 ) 於 桌 面 上 第 一 組 至 第 四 組 ( 白 色 ) 護 貝 第 一 組 至 第 四 組 ( 白 色 ) 護 貝 附 籤 第 一 組 至 第 四 題 組 附 籤 16 支, 分 別 標 明 1~16 個 份 供 應 檢 人 使 用 份 1 供 監 評 人 員 使 用 套 1 供 監 評 人 員 使 用 套 1 - -

專 業 咖 啡 師 職 類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初 級, 崗 位 數 16 人 表 中 所 列 每 場 檢 定 人 數 及 機 具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等 項 目 內 容 請 勿 擅 自 更 動 ) 項 目 檢 1 機 具 或 設 備 名 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牌 面 尺 寸 21 cm x9 崗 位 標 號 牌 cm, 就 寬 度 標 示 號 碼 01 至, 固 定 於 套 1 個 人 操 作 檯 左 上 角 - 11 -

五 檢 定 場 平 面 圖 報 到 處 監 評 委 員 台 9 個 人 操 作 檯 1 個 人 操 作 檯 機 具 個 人 操 作 檯 2 個 人 操 作 檯 11 個 人 操 作 檯 3 個 人 操 作 檯 設 12 個 人 操 作 檯 備 個 人 操 作 檯 13 個 人 操 作 檯 5 個 人 操 作 檯 1 個 人 操 作 檯 材 料 6 個 人 操 作 檯 15 個 人 操 作 檯 7 個 人 操 作 檯 16 個 人 操 作 檯 8 個 人 操 作 檯 監 評 委 員 台 - 12 -

六 操 作 檯 平 面 圖 - 13 -

七 服 裝 說 明 : * 本 說 明 以 專 業 飲 務 從 業 人 員 重 安 全 講 衛 生 之 工 作 立 場 要 求 下 列 標 準 : ( 一 ) 頭 髮 : 女 性 男 性 : 一 律 梳 理 整 齊 ; 長 髮 過 肩 者 須 往 後 綁 成 髻 ; 額 前 頭 髮 不 得 長 及 眼 睛 ( 二 ) 顏 面 : 女 性 : 不 可 濃 妝 艷 抹, 不 可 佩 戴 耳 環 男 性 : 不 蓄 鬍 鬚, 鬢 角 不 過 耳 垂, 不 可 佩 戴 耳 環 ( 三 ) 手 : 女 性 男 性 : 一 律 不 得 留 長 指 甲 ( 超 出 指 肉 者 謂 之 ) 不 著 指 甲 油 ; 雙 手 潔 淨, 不 戴 飾 物 ( 含 手 錶 ), 辦 理 單 位 及 監 評 人 員 請 協 助 及 輔 導 應 檢 人, 於 點 名 作 業 前, 先 提 供 潤 滑 油 協 助 取 下 手 鐲 並 提 醒 針 對 不 可 拆 除 之 手 鐲, 應 全 程 配 戴 乳 膠 手 套 ( 四 ) 白 襯 衫 : 女 性 男 性 : 一 律 長 袖 ( 不 可 捲 摺 ) 並 以 扣 子 扣 住 袖 口 ; 長 度 至 手 腕 ( 五 ) 長 褲 : 男 性 : 一 律 深 黑 或 深 藍 色 並 以 褲 耳 繫 之 以 皮 帶 ; 褲 襠 不 得 短 及 露 出 肚 臍 ; 褲 長 達 鞋 面 女 性 : 一 律 深 黑 或 深 藍 色 ; 褲 襠 不 得 短 及 露 出 肚 臍 ; 褲 長 達 鞋 面 標 準 服 裝 圖 示 ( 六 ) 襪 子 : 女 性 : 穿 膚 色 絲 襪 男 生 : 黑 色 襪 子 ( 七 ) 圍 裙 : 女 性 男 性 : 一 律 繫 圍 裙 ( 八 ) 包 頭 皮 鞋 :( 前 後 及 兩 側 全 包 ) 女 性 男 性 : 統 一 黑 色 並 須 擦 拭 乾 淨 ( 九 ) 服 裝 之 材 質 以 棉 或 混 紡 之 西 服 布 料 為 準 ( 不 可 著 牛 仔 褲 ) - 1 -

參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一 檢 定 名 稱 : 專 業 咖 啡 初 級 二 檢 定 時 間 :2 小 時 20 分 三 檢 定 說 明 : ( 一 ) 測 試 當 日 由 當 日 監 評 長 從 崗 位 籤 桶 (1-16) 中 抽 一 崗 位 號, 請 該 號 應 檢 人 代 抽 選 試 題 ( 編 號 1-), 其 餘 人 員 則 依 術 科 測 試 檢 序 號 順 序 對 應 組 別 序 號 現 場 得 題 目, 於 規 定 檢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該 組 別 內 種 咖 啡 ( 二 ) 檢 定 工 作 程 序 如 下 : 檢 定 時 間 分 配 如 下 : 前 置 作 業 時 間 為 6 分 鐘, 調 製 過 程 及 成 品 完 成 時 間 為 7 分 鐘, 善 後 處 理 時 間 為 7 分 鐘, 計 30 分 鐘, 題 共 計 120 分 鐘, 不 含 評 分 時 間 ( 參 閱 檢 定 程 序 時 間 表 ) ( 三 ) 技 能 標 準 評 分 範 圍 涵 蓋 : 1. 重 視 職 業 道 德 行 業 屬 性 及 衛 生 安 全 觀 念 2. 前 置 作 業 : (1) 瞭 解 配 方 (2) 講 究 準 備 工 作 過 程 中 之 衛 生 與 安 全 (3) 擺 設 餐 飲 業 飲 料 調 製 機 動 型 態 之 個 人 操 作 檯, 含 材 料 區 器 皿 區 成 品 區 裝 飾 物 區 及 工 作 區 () 正 確 飲 料 操 作 觀 念 與 習 慣 (5) 基 礎 裝 飾 物 製 作 技 能 的 熟 練 度 3. 調 製 過 程 : (1) 強 調 過 程 中 之 衛 生 與 安 全 (2) 重 視 基 本 常 識 (3) 熟 練 各 式 基 本 操 作 方 式 () 正 確 的 機 具 使 用 及 保 養 能 力. 成 品 評 鑑 : 重 視 成 品 之 色 澤 香 味 形 態 與 口 感 5. 善 後 處 理 : (1) 養 成 正 確 的 物 料 成 本 控 制 觀 念 (2) 會 處 理 垃 圾 及 水 的 分 類 (3) 落 實 清 理 與 維 護 材 料 器 皿 及 設 備 的 能 力 - 15 -

( 四 ) 評 分 標 準 : 1.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製 作 完 成 的 飲 料, 就 以 下 五 項 目 評 分 : (1) 職 業 道 德 與 重 大 專 業 技 能 違 規 扣 分 ( 實 扣 ) (2) 前 置 作 業 20%( 最 多 扣 20 分 ) (3) 調 製 過 程 30%( 最 多 扣 30 分 ) () 成 品 評 鑑 30%( 最 多 扣 30 分 ) (5) 善 後 處 理 20%( 最 多 扣 20 分 ) 2. 調 製 使 用 之 配 方 份 量, 以 杯 皿 容 量 等 份 為 配 比 原 則 3. 每 一 組 別 有 小 題, 每 小 題 以 0 分, 如 扣 121 分 ( 未 含 ) 即 不 及 格 ( 五 ) 應 檢 人 自 備 應 檢 事 項 : 1. 著 職 場 專 業 服 裝 儀 容 ( 附 圖 ) 2. 帶 廚 房 紙 巾 一 捲 ( 盒 ) - 16 -

肆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A 組 配 方 第 一 組 題 序 飲 料 名 稱 成 份 方 法 裝 飾 物 杯 器 皿 1 藍 山 咖 啡 25 公 克 咖 啡 虹 吸 式 奶 油 球 糖 包 一 包 咖 啡 杯 組 (Syphon) 咖 啡 煮 具 木 ( 竹 ) 調 棒 沖 壺 海 綿 刷 打 火 機 25 公 克 咖 啡 2 綜 合 咖 啡 比 例 : 藍 山 3 巴 西 滴 泡 式 奶 油 球 糖 包 一 包 咖 啡 杯 組 咖 啡 濾 杯 咖 啡 濾 紙 沖 壺 海 綿 刷 3 中 曼 50 公 克 冰 咖 啡 比 例 : 5 中 曼 3 高 雄 式 冰 咖 啡 2 深 曼 3 巴 西 0 公 克 奶 精 滴 泡 式 咖 啡 濾 紙 可 林 杯 大 量 壺 大 鋼 盆 ( 兩 個 ) 手 動 打 蛋 器 咖 啡 濾 杯 吸 管 吧 叉 匙 海 綿 刷 杯 墊 沖 壺 水 果 夾 20 公 克 二 砂 卡 布 奇 諾 7 公 克 義 式 咖 啡 豆 150ml 鮮 奶 肉 桂 粉 檸 檬 皮 糖 包 一 包 咖 啡 拉 花 電 動 壓 力 式 7 公 克 義 式 咖 啡 豆 心 型 / 葉 子 150ml 熱 奶 泡 糖 包 一 包 寬 口 咖 啡 杯 組 公 杯 刮 皮 刀 拉 花 鋼 杯 海 綿 刷 圓 湯 匙 - 17 -

第 二 組 題 序 飲 料 名 稱 成 份 方 法 裝 飾 物 杯 器 皿 1 曼 特 寧 咖 啡 25 公 克 咖 啡 滴 泡 式 奶 油 球 糖 包 一 包 咖 啡 杯 組 咖 啡 濾 紙 咖 啡 濾 杯 沖 壺 海 綿 刷 50 公 克 冰 咖 啡 豆 2 高 雄 式 冰 咖 啡 ( 比 例 : 5 中 曼 2 深 曼 3 巴 西 0 公 克 奶 精 滴 泡 式 咖 啡 濾 紙 可 林 杯 大 量 壺 大 鋼 盆 ( 兩 個 ) 手 動 打 蛋 器 咖 啡 濾 杯 吸 管 吧 叉 匙 海 綿 刷 刷 沖 壺 水 果 夾 20 公 克 二 砂 卡 布 奇 諾 7 公 克 義 式 咖 啡 豆 150ml 鮮 奶 肉 桂 粉 檸 檬 皮 糖 包 一 包 3 咖 啡 拉 花 電 動 壓 力 式 7 公 克 義 式 咖 啡 豆 心 型 / 葉 子 150ml 鮮 奶 糖 包 一 包 寬 口 咖 啡 杯 組 公 杯 刮 皮 刀 拉 花 鋼 杯 海 綿 刷 圓 湯 匙 25 公 克 咖 啡 豆 皇 家 咖 啡 比 例 : 藍 山 3 巴 西 3 中 曼 虹 吸 式 白 蘭 地 附 於 咖 啡 旁 咖 啡 杯 組 (Syphon) 咖 啡 煮 具 木 ( 竹 ) 調 棒 沖 壺 皇 家 咖 啡 匙 香 甜 酒 杯 水 果 夾 海 綿 刷 打 火 機 1 塊 方 糖 - 18 -

第 三 組 題 序 飲 料 名 稱 成 份 方 法 裝 飾 物 杯 器 皿 卡 布 奇 諾 7 公 克 義 式 咖 啡 豆 150ml 鮮 奶 肉 桂 粉 檸 檬 皮 糖 包 一 包 1 咖 啡 拉 花 7 公 克 義 式 咖 啡 豆 電 動 壓 力 式 心 型 / 葉 子 150ml 鮮 奶 糖 包 一 包 寬 口 咖 啡 杯 組 公 杯 刮 皮 刀 拉 花 鋼 杯 海 綿 刷 圓 湯 匙 2 巴 西 咖 啡 25 公 克 咖 啡 虹 吸 式 奶 油 球 糖 包 一 包 咖 啡 杯 組 (Syphon) 咖 啡 煮 具 木 ( 竹 ) 調 棒 沖 壺 海 綿 刷 打 火 機 3 藍 山 咖 啡 25 公 克 咖 啡 滴 泡 式 奶 油 球 糖 包 一 包 咖 啡 杯 組 咖 啡 濾 杯 咖 啡 濾 紙 沖 壺 海 綿 刷 50 公 克 冰 咖 啡 比 例 : 5 中 曼 高 雄 式 冰 咖 啡 2 深 曼 3 巴 西 0 公 克 奶 精 滴 泡 式 咖 啡 濾 紙 可 林 杯 大 量 壺 大 鋼 盆 ( 兩 個 ) 手 動 打 蛋 器 咖 啡 濾 杯 吸 管 吧 叉 匙 海 綿 刷 杯 墊 沖 壺 水 果 夾 20 公 克 二 砂 - 19 -

第 四 組 題 序 飲 料 名 稱 成 份 方 法 裝 飾 物 杯 器 皿 1 高 雄 式 冰 咖 啡 2 卡 布 奇 諾 咖 啡 拉 花 50 公 克 冰 咖 啡 比 例 : 5 中 曼 2 深 曼 3 巴 西 0 公 克 奶 精 20 公 克 二 砂 7 公 克 義 式 咖 啡 豆 150ml 鮮 奶 7 公 克 義 式 咖 啡 豆 150ml 鮮 奶 滴 泡 式 電 動 壓 力 式 肉 桂 粉 檸 檬 皮 糖 包 一 包 心 型 / 葉 子 糖 包 一 包 咖 啡 濾 紙 可 林 杯 大 量 壺 大 鋼 盆 ( 兩 個 ) 手 動 打 蛋 器 咖 啡 濾 杯 吸 管 吧 叉 匙 海 綿 刷 杯 墊 沖 壺 水 果 夾 寬 口 咖 啡 杯 組 公 杯 刮 皮 刀 拉 花 鋼 杯 海 綿 刷 圓 湯 匙 25 公 克 咖 啡 3 綜 合 咖 啡 比 例 : 藍 山 3 巴 西 虹 吸 式 奶 油 球 糖 包 一 包 咖 啡 杯 組 (Syphon) 咖 啡 煮 具 木 ( 竹 ) 調 棒 沖 壺 海 綿 刷 打 火 機 3 中 曼 曼 特 寧 咖 啡 25 公 克 咖 啡 滴 泡 式 奶 油 球 糖 包 一 包 咖 啡 杯 組 咖 啡 濾 紙 咖 啡 濾 杯 沖 壺 海 綿 刷 - 20 -

伍 咖 啡 師 初 級 調 製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評 審 總 表 檢 定 編 號 : 檢 定 起 訖 時 間 : 崗 位 編 號 檢 定 日 期 姓 名 試 題 編 號 考 題 上 下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A) (B) 監 評 長 簽 名 總 評 結 果 扣 考 缺 考 不 及 格 及 格 題 序 評 審 ( A ) 扣 分 評 審 (B) 扣 分 平 均 扣 分 備 註 一 二 三 四 平 均 扣 分 總 計 說 明 :1. 本 檢 定 共 小 題, 四 題 平 均 扣 分 總 計 未 超 過 121 分 ( 含 ) 即 為 及 格, 只 要 有 一 題 扣 0 分 即 為 不 及 格 2. 違 規 扣 考 者 缺 考 者, 在 總 評 結 果 欄 之 適 當 內, 以 打 勾 註 記 之 3. 請 A B 二 位 監 評 人 員 就 小 題 評 審 結 果, 分 別 轉 入 A B 評 審 扣 分 欄 內, 求 出 平 均 扣 分 及 總 計 並 在 監 評 人 員 簽 名 指 定 欄 內 簽 上 姓 名 及 日 期. 監 評 長 核 對 各 題 扣 分 無 誤 確 認 結 果 後, 請 在 總 評 結 果 欄 之 適 當 內, 以 打 勾 表 示 之, 並 在 監 評 長 簽 名 指 定 欄 內 簽 上 姓 名 及 日 期 5. 若 誤 植 須 塗 改 時, 請 塗 改 委 員 及 監 評 長 在 塗 改 處 簽 名 6. 本 評 審 總 表 附 於 8 位 應 檢 人 評 審 表 第 一 頁,8 位 應 檢 人 共 用 評 審 表, 方 便 爾 後 查 詢 - 21 -

陸 專 業 咖 啡 師 初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評 審 表 第 場 / 第 題, 評 審 : 扣 分 項 目 應 檢 人 崗 位 編 號 扣 分 ( 次 ) 1 號 2 號 3 號 號 5 號 6 號 7 號 8 號 1.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者 2. 未 使 用 抹 布 擦 拭 工 作 檯 面 及 夾 層 3. 未 預 先 鋪 設 紙 巾 或 將 冰 鏟 ( 冰 夾 ) 放 置 冰 桶 ( 槽 ) 中 或 持 杯 時 手 碰 觸 杯 口. 未 能 正 確 操 持 托 盤 運 送 物 件 或 打 翻 掉 落 破 損 者 5. 未 按 試 題 佈 置 個 人 操 作 台 6. 未 將 用 材 及 器 皿 商 標 或 標 籤 正 面 朝 前 方 7. 取 用 不 當 器 皿 或 材 料, 造 成 他 人 不 敷 使 用 者 8. 未 檢 視 處 理 杯 器 具 之 破 損 與 清 潔 9. 若 經 清 潔 後 之 器 皿, 未 將 外 部 擦 拭 乾 淨. 檸 檬 皮 絲 於 前 置 作 業 時 刮 好 備 用 (A) 前 11. 研 磨 咖 啡 粉 時, 咖 啡 手 把 離 開 研 磨 機 置 時, 未 立 即 關 閉 研 磨 機 作 12. 填 充 咖 啡 粉 後, 未 將 填 壓 器 放 在 紙 巾 業 上 13. 填 充 咖 啡 粉 後, 未 測 試 水 壓 即 扣 住 把 1. 前 置 作 業 時 間 截 止, 未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 依 項 次 扣 分 ): (1) 裝 飾 物 (2) 杯 皿 (3) 材 料 () 器 具 (5) 吸 管 (6) 攪 拌 棒 (7) 吧 叉 匙 (8) 量 酒 器 (9) 杯 墊 () 其 它 15. 持 題 卡 取 物 或 前 置 作 業 時 間 截 止, 仍 繼 作 業 者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2 0 分 ) 20 評 審 簽 名 : 測 驗 日 期 : 測 驗 考 區 : 22

扣 分 項 目 1.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者 應 檢 人 崗 位 編 號 扣 分 ( 次 ) 2. 持 杯 時 手 碰 觸 杯 口 2 1 號 2 號 3 號 號 5 號 6 號 7 號 8 號 3. 取 完 熱 水 後 未 立 即 洗 手. 未 依 配 方 順 序 調 製 飲 料 或 溢 出 5. 調 製 飲 料 時, 冰 塊 未 於 適 當 時 機 加 入 6. 將 冰 鏟 ( 冰 夾 ) 放 置 於 冰 桶 中 (B) 調 製 過 程 7. 未 於 適 當 時 間 進 行 溫 杯 匙 8. 烹 煮 咖 啡 煮 器 時, 酒 精 燈 下 方 鋪 設 紙 巾 者 ; 或 操 作 瓦 斯 爐 具 時, 下 方 鋪 設 紙 巾 者 9. 操 作 義 式 咖 啡 機 時, 使 用 蒸 汽 管 未 先 排 放 管 中 殘 留 水 份 者. 操 作 義 式 咖 啡 機, 使 用 蒸 汽 管 後, 未 立 即 擦 拭 或 洩 蒸 汽 者 11. 操 作 義 式 咖 啡 機, 工 作 檯 與 咖 啡 機 上 方 的 抹 布 交 錯 使 用 30 30 12. 調 製 時 間 截 止, 未 完 成 工 作 者 20 13. 調 製 虹 吸 式 未 調 整 火 燄 導 致 火 太 大 1. 調 製 虹 吸 式 濾 網 未 勾 15. 調 製 咖 啡 咖 啡 粉 取 錯 16. 調 製 方 法 錯 誤 17. 粉 末 刻 度 萃 取 錯 誤 18. 濾 杯 式 濾 紙 未 摺 19. 濾 杯 式 沖 泡 時 水 流 量 未 控 制 20. 冰 咖 啡 未 冰 鎮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30 分 ) 0 0 0 30 30 23

扣 分 項 目 應 檢 人 崗 位 編 號 扣 分 ( 次 ) 1 號 2 號 3 號 號 5 號 6 號 7 號 8 號 1.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者 2 2. 未 將 成 品 置 放 成 品 區 之 杯 墊 上 (C) 成 品 評 鑑 3. 口 感 偏 離 題 目 配 方, 未 達 要 求 20. 未 將 裝 飾 物 品 與 成 品 組 合 或 錯 誤 的 裝 飾 5. 未 拉 出 葉 子 或 愛 心 0 6. 成 品 不 均 勻 或 含 質 7. 未 能 刮 出 一 平 匙 ( 圓 湯 匙 ) 之 奶 泡 8. 調 製 完 成 之 成 品, 未 達 八 分 滿 或 超 過 九 分 滿 規 定 份 量 9. 成 品 未 放 置 吸 管 咖 啡 匙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3 0 分 ) 扣 分 項 目 應 檢 人 崗 位 編 號 扣 分 ( 次 ) 1.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者 2 1 號 2 號 3 號 號 5 號 6 號 7 號 8 號 2. 持 杯 時 手 碰 觸 杯 口 3. 未 將 乾 燥 器 皿 及 成 品 杯 皿 內 外 擦 拭 乾 淨 者. 取 用 物 料 量 超 過 規 定 1/3 造 成 浪 費 者 ( 水 冰 塊 除 外 ) (D) 善 後 處 理 5. 未 能 正 確 操 持 托 盤 運 送 物 件 或 打 翻 掉 落 破 損 者 6. 未 能 確 實 清 理 及 擦 拭 杯 器 皿 7. 未 能 將 器 具 及 剩 餘 堪 用 之 生 鮮 物 品 歸 回 原 公 共 用 材 區 8. 未 將 機 具 收 拾 妥 善 及 歸 定 位 9. 未 能 確 實 將 廚 餘 垃 圾 分 類. 善 後 處 理 時 間 截 止, 未 完 成 工 作 者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2 0 分 ) 第 小 題 (A+B+C+D) 項 小 計 扣 分 總 合 計 2

第 場 / 第 題, 評 審 : 扣 分 項 目 應 檢 人 崗 位 編 號 扣 分 ( 次 ) 9 號 號 11 號 12 號 13 號 1 號 15 號 16 號 1.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者 2. 未 使 用 抹 布 擦 拭 工 作 檯 面 及 夾 層 3. 未 預 先 鋪 設 紙 巾 或 將 冰 鏟 ( 冰 夾 ) 放 置 冰 桶 ( 槽 ) 中 或 持 杯 時 手 碰 觸 杯 口. 未 能 正 確 操 持 托 盤 運 送 物 件 或 打 翻 掉 落 破 損 者 5. 未 按 試 題 佈 置 個 人 操 作 台 6. 未 將 用 材 及 器 皿 商 標 或 標 籤 正 面 朝 前 方 7. 取 用 不 當 器 皿 或 材 料, 造 成 他 人 不 敷 使 用 者 8. 未 檢 視 處 理 杯 器 具 之 破 損 與 清 潔 9. 若 經 清 潔 後 之 器 皿, 未 將 外 部 擦 拭 乾 淨 (A). 檸 檬 皮 絲 於 前 置 作 業 時 刮 好 備 用 前 置 11. 研 磨 咖 啡 粉 時, 咖 啡 手 把 離 開 研 磨 機 作 時, 未 立 即 關 閉 研 磨 機 業 12. 填 充 咖 啡 粉 後, 未 將 填 壓 器 放 在 紙 巾 上 13. 填 充 咖 啡 粉 後, 未 測 試 水 壓 即 扣 住 把 手 1. 前 置 作 業 時 間 截 止, 未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 依 項 次 扣 分 ): (1) 裝 飾 物 (2) 杯 皿 (3) 材 料 () 器 具 (5) 吸 管 (6) 攪 拌 棒 (7) 吧 叉 匙 (8) 量 酒 器 (9) 杯 墊 () 其 它 15. 持 題 卡 取 物 或 前 置 作 業 時 間 截 止, 仍 繼 作 業 者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2 0 分 ) 20 評 審 簽 名 : 測 驗 日 期 : 測 驗 考 區 : - 25 -

扣 分 項 目 1.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者 應 檢 人 崗 位 編 號 扣 分 ( 次 ) 2. 持 杯 時 手 碰 觸 杯 口 2 9 號 號 11 號 12 號 13 號 1 號 15 號 16 號 3. 取 完 熱 水 後 未 立 即 洗 手. 未 依 配 方 順 序 調 製 飲 料 或 溢 出 5. 調 製 飲 料 時, 冰 塊 未 於 適 當 時 機 加 入 6. 將 冰 鏟 ( 冰 夾 ) 放 置 於 冰 桶 中 (B) 調 製 過 程 7. 未 於 適 當 時 間 進 行 溫 杯 匙 8. 烹 煮 咖 啡 煮 器 時, 酒 精 燈 下 方 鋪 設 紙 巾 者 ; 或 操 作 瓦 斯 爐 具 時, 下 方 鋪 設 紙 巾 者 9. 操 作 義 式 咖 啡 機 時, 使 用 蒸 汽 管 未 先 排 放 管 中 殘 留 水 份 者. 操 作 義 式 咖 啡 機, 使 用 蒸 汽 管 後, 未 立 即 擦 拭 或 洩 蒸 汽 者 11. 操 作 義 式 咖 啡 機, 工 作 檯 與 咖 啡 機 上 方 的 抹 布 交 錯 使 用 30 30 12. 調 製 時 間 截 止, 未 完 成 工 作 者 20 13. 調 製 虹 吸 式 未 調 整 火 燄 導 致 火 太 大 1. 調 製 虹 吸 式 濾 網 未 勾 15. 調 製 咖 啡 咖 啡 粉 取 錯 16. 調 製 方 法 錯 誤 17. 粉 末 刻 度 萃 取 錯 誤 18. 濾 杯 式 濾 紙 未 摺 19. 濾 杯 式 沖 泡 時 水 流 量 未 控 制 20. 冰 咖 啡 未 冰 鎮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30 分 ) 0 0 0 30 30-26 -

扣 分 項 目 應 檢 人 崗 位 編 號 扣 分 ( 次 ) 9 號 號 11 號 12 號 13 號 1 號 15 號 16 號 1.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者 2 2. 未 將 成 品 置 放 成 品 區 之 杯 墊 上 (C) 成 品 評 鑑 3. 口 感 偏 離 題 目 配 方, 未 達 要 求 20. 未 將 裝 飾 物 品 與 成 品 組 合 或 錯 誤 的 裝 飾 5. 未 拉 出 葉 子 或 愛 心 0 6. 成 品 不 均 勻 或 含 質 7. 未 能 刮 出 一 平 匙 ( 圓 湯 匙 ) 之 奶 泡 8. 調 製 完 成 之 成 品, 未 達 八 分 滿 或 超 過 九 分 滿 規 定 份 量 9. 成 品 未 放 置 吸 管 咖 啡 匙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3 0 分 ) 扣 分 項 目 應 檢 人 崗 位 編 號 扣 分 ( 次 ) 1.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者 2 1 號 2 號 3 號 號 5 號 6 號 7 號 8 號 2. 持 杯 時 手 碰 觸 杯 口 (D) 善 後 處 理 3. 未 將 乾 燥 器 皿 及 成 品 杯 皿 內 外 擦 拭 乾 淨 者. 取 用 物 料 量 超 過 規 定 1/3 造 成 浪 費 者 ( 水 冰 塊 除 外 ) 5. 未 能 正 確 操 持 托 盤 運 送 物 件 或 打 翻 掉 落 破 損 者 6. 未 能 確 實 清 理 及 擦 拭 杯 器 皿 7. 未 能 將 器 具 及 剩 餘 堪 用 之 生 鮮 物 品 歸 回 原 公 共 用 材 區 8. 未 將 機 具 收 拾 妥 善 及 歸 定 位 9. 未 能 確 實 將 廚 餘 垃 圾 分 類. 善 後 處 理 時 間 截 止, 未 完 成 工 作 者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2 0 分 ) 第 小 題 (A+B+C+D) 項 小 計 扣 分 總 合 計 -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