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 用 標 準 法 案 2000 ( 俗 稱 勞 工 法 例 )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Metro Toronto Chinese & Southeast Asian Legal Clinic 180 Dundas Street West, Ste 1701 Toronto, Ontario M5G 1Z8 Telephone: 416-971-9674 Fax: 416-971-6780
序 言 安 省 政 府 於 2001 年 9 月 4 日 正 式 開 始 執 行 僱 用 標 準 法 案 2000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作 為 勞 工 保 障 及 解 決 勞 資 糾 紛 的 法 律 準 則 本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特 此 選 出 這 法 例 的 重 要 部 份, 編 印 為 一 本 易 於 閱 讀 的 小 冊 子, 使 更 多 僱 員 得 以 增 進 對 法 例 的 認 識, 藉 以 保 障 自 己 的 基 本 權 利 僱 用 標 準 法 案 俗 稱 勞 工 法 例, 在 本 文 中 將 會 相 互 應 用 本 頁 小 冊 子 的 內 容 只 是 一 般 的 法 律 資 料 法 律 有 可 能 會 改 變, 而 且 各 人 的 情 況 也 有 差 異 如 果 有 個 別 的 特 殊 問 題, 請 向 區 內 的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社 區 服 務 中 心 或 律 師 查 詢 本 冊 子 是 由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 服 務 華 人 及 東 南 亞 社 區 ) 負 責 編 印 內 容 取 材 自 : 僱 用 標 準 法 案 2000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勞 工 部 編 印 的 僱 用 標 準 法 案 指 南 (Your Guide to the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社 區 團 體 編 印 的 員 工 實 用 自 助 手 冊 (Worker s Self-Help Kit) 僱 用 標 準 法 案 的 內 容 安 省 僱 用 標 準 法 案 ( 勞 工 法 例 ) 為 大 部 分 在 安 省 工 作 的 僱 員, 包 括 : 全 職 兼 職 臨 時 工 及 學 生 提 供 保 障 但 是, 不 是 各 種 行 業 都 會 受 到 所 有 條 例 的 保 障 同 時, 僱 用 標 準 法 案 也 不 適 用 於 聯 邦 法 例 管 轄 的 行 業, 如 : 郵 政 運 輸 銀 行 廣 播 等 以 下 是 這 法 案 的 綱 要 : 1. 最 低 工 資 各 行 業 在 僱 用 員 工 時, 支 付 的 工 作 時 薪 必 須 超 過 指 定 的 最 低 工 資, 包 括 : 全 職 兼 職 臨 時 工 時 薪 佣 金 固 定 工 資 的 僱 員 2006 年 2 月 1 日 起 生 效 的 最 低 工 資 是 : 最 低 工 資 2006 年 2 月 1 日 2007 年 2 月 1 日 一 般 僱 員 每 小 時 $7.75 每 小 時 $8.00 酒 吧 服 務 員 每 小 時 $6.75 每 小 時 $6.95 18 歲 以 下 兼 職 學 生 每 小 時 $7.25 每 小 時 $7.50 在 家 工 作 的 僱 員 * 每 小 時 $8.53 每 小 時 $8.80 * 即 僱 員 在 自 己 家 中 為 僱 主 工 作, 如 : 車 衣 接 聽 電 話 中 心 準 備 食 物 以 供 售 賣 編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2
寫 電 腦 軟 件 等 如 果 僱 員 是 以 件 數 計 算 工 資, 基 本 工 資 也 不 能 低 於 一 般 僱 員 的 最 低 工 資 2. 工 作 時 數 一 般 僱 員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的 標 準 是 48 小 時 每 天 的 工 作 時 間 可 以 是 8 小 時 ; 僱 員 及 僱 主 也 可 以 簽 訂 書 面 協 議, 訂 立 更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但 最 高 不 可 超 過 每 週 60 小 時 如 果 超 過 每 週 60 小 時, 僱 主 必 須 得 到 勞 工 部 批 准 如 果 提 前 2 週 以 書 面 通 知 僱 主, 僱 員 可 以 單 方 取 消 有 關 的 協 議 ; 如 果 協 議 是 在 聘 用 時 簽 署 並 且 得 到 勞 工 部 的 批 准, 僱 員 不 可 以 單 方 取 消 協 議 工 作 時 數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以 下 行 業 : 消 防 建 築 捕 魚 打 獵 在 家 工 作 大 廈 樓 宇 管 理 殯 儀 農 場 收 割 管 家 房 地 產 流 動 推 銷 園 藝 游 泳 池 管 理 主 管 職 位 等 3. 小 休 大 部 份 行 業 的 僱 員 在 連 續 5 小 時 工 作 後, 必 須 有 半 小 時 的 無 薪 膳 食 時 間 僱 主 也 可 以 容 許 僱 員 有 其 他 非 膳 食 的 有 薪 小 休 時 間 在 計 算 超 時 工 資 時, 無 薪 或 有 薪 小 休 時 間 都 不 會 被 計 算 在 內 4. 超 時 工 作 大 部 分 行 業 的 僱 員 如 果 每 週 工 作 超 過 44 小 時 便 是 超 時 工 作 超 出 的 時 數 應 該 得 到 超 時 工 資, 也 就 是 正 常 工 資 的 1.5 倍 以 件 數 計 算 工 資 的 僱 員 也 可 以 得 到 超 時 工 資 ; 超 時 工 資 率 不 能 夠 低 於 最 低 工 資 的 1.5 倍 如 果 僱 員 及 僱 主 雙 方 同 意, 也 可 以 用 有 薪 假 期 代 替 超 時 工 資, 即 1 小 時 的 超 時 工 作 可 以 獲 得 1.5 小 時 的 有 薪 假 期 有 關 休 假 必 須 安 排 在 3 個 月 內 ; 如 果 雙 方 書 面 協 議, 休 假 期 限 可 以 延 長 至 1 年 法 例 容 許 僱 主 及 僱 員 簽 定 計 算 超 時 工 資 的 協 議 ; 由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改 為 兩 週 或 以 上 的 平 均 工 作 時 間 計 算 有 關 協 議 必 須 得 到 勞 工 部 的 批 准 如 果 採 用 平 均 工 作 時 間 的 方 式, 僱 員 需 要 在 指 定 週 數 的 平 均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44 小 時 才 算 是 超 時 工 作 例 如 : 如 果 僱 員 第 1 週 工 作 50 小 時 第 2 週 50 小 時 第 3 週 38 小 時 第 4 週 工 作 38 小 時 ;4 週 合 共 176 小 時 僱 員 每 週 的 平 均 工 作 時 間 是 44 小 時, 僱 主 便 毋 須 支 付 超 時 工 作 工 資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3
以 平 均 工 作 時 間 計 算 的 協 議 必 須 列 明 有 效 期 限, 最 高 可 達 2 年 超 時 工 作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以 下 行 業 : 消 防 救 護 捕 魚 打 獵 大 廈 樓 宇 管 理 在 家 工 作 房 地 產 流 動 推 銷 園 藝 游 泳 池 管 理 計 程 車 司 機 主 管 職 位 在 夏 令 營 / 遊 樂 場 / 慈 善 機 構 工 作 的 學 生 5. 法 定 公 眾 假 期 安 省 每 年 有 8 天 的 法 定 公 眾 假 期 : 新 年 New Year Day 復 活 節 Good Friday 維 多 利 亞 日 Victoria Day 加 拿 大 國 慶 日 Canada Day 勞 工 節 Labour Day 感 恩 節 Thanksgiving Day 聖 誕 節 Christmas 節 禮 日 Boxing Day 僱 員 可 以 在 法 定 公 眾 假 期 休 假 1 天, 並 且 獲 得 當 天 的 工 資 公 眾 假 期 工 資 的 計 算 方 式 是 : 假 日 前 4 週 正 常 工 資 總 金 額 20 正 常 工 資 總 金 額 包 括 4 週 內 收 到 的 有 薪 年 假 工 資, 但 不 包 括 超 時 工 資 例 子 一 : 計 算 例 子 假 如 你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每 天 工 資 是 $100, 計 算 方 法 是 : - 每 天 工 資 $100 x 5 天 = 每 週 $500, 四 週 總 工 資 是 $2000 ( 每 週 $500 x 4) - $2000 除 以 20 = $100 ( 假 日 工 資 ) 例 子 二 : 假 如 你 每 週 工 作 五 天, 每 天 工 資 是 $100, 在 假 日 前 四 週 曾 經 休 兩 週 年 假, 這 兩 週 獲 得 $1000 年 假 金, 計 算 方 法 是 : - 在 這 四 週 內 工 作 10 天, 每 天 工 資 $100 x 10 天 = $1000 - 在 這 四 週 內 獲 得 兩 週 年 假 金 $1000, 四 週 總 共 獲 得 $2000 工 資 加 年 假 金 - $2000 除 以 20 = $100 ( 假 日 工 資 )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4
如 果 公 眾 假 期 當 天 並 不 是 僱 員 的 正 常 工 作 天 或 僱 員 正 在 休 有 薪 年 假, 僱 員 仍 然 可 以 得 到 公 眾 假 期 工 資 或 補 假 如 果 在 公 眾 假 期 當 天 工 作, 僱 員 可 以 有 2 個 選 擇 : 甲 ) 獲 得 當 天 工 作 的 工 資, 另 補 1 天 有 薪 假 期 ; 或 乙 ) 獲 得 當 天 工 作 的 1.5 倍 工 資, 另 加 1 天 公 眾 假 期 工 資 ( 不 補 假 ) 有 關 補 假 必 須 安 排 在 3 個 月 內 ; 如 果 雙 方 書 面 協 議, 休 假 期 限 可 以 延 長 至 1 年 在 以 下 情 況, 僱 員 將 會 失 去 公 眾 假 期 工 資 : 如 果 公 眾 假 期 的 前 1 天 或 後 1 天 是 正 常 工 作 天, 而 僱 員 卻 在 沒 有 合 理 理 由 的 情 況, 缺 席 或 提 前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 如 果 僱 員 正 在 休 有 薪 年 假, 前 1 天 或 後 1 天 是 指 年 假 前 1 天 或 後 1 天 的 正 常 工 作 天 ) 如 果 公 眾 假 期 是 僱 員 的 正 常 工 作 天, 而 僱 員 卻 在 沒 有 合 理 理 由 的 情 況 提 前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如 果 僱 員 答 應 在 公 眾 假 期 工 作, 卻 在 沒 有 合 理 理 由 的 情 況 下 缺 席 如 果 僱 員 曾 經 答 應 在 公 眾 假 期 工 作, 及 後 有 需 要 取 消 在 公 眾 假 期 工 作 的 決 定, 僱 員 必 須 提 前 48 小 時 通 知 僱 主 合 理 理 由 是 指 僱 員 自 已 不 能 夠 控 制 的 情 況, 如 : 患 病 受 傷 自 已 或 家 人 有 緊 急 事 故 等 僱 員 有 責 任 提 供 不 能 工 作 的 証 明 法 定 公 眾 假 期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以 下 行 業 : 農 場 消 防 捕 魚 打 獵 大 廈 樓 宇 管 理 園 藝 計 程 車 司 機 房 地 產 游 泳 池 管 理 流 動 推 銷 季 節 性 旅 館 在 夏 令 營 / 遊 樂 場 / 慈 善 機 構 工 作 的 學 生 建 築 業 工 人 可 以 獲 得 時 薪 7.3% 的 公 眾 假 期 工 資 6. 有 薪 年 假 如 果 僱 員 為 同 1 位 僱 主 工 作 超 過 12 個 月, 每 年 最 少 可 以 獲 得 2 週 的 有 薪 年 假 有 薪 年 假 必 須 在 合 資 格 後 的 10 個 月 內 享 用 休 假 時 間 的 安 排 是 由 僱 員 與 僱 主 商 議, 一 般 是 以 1 週 或 2 週 為 期 如 果 僱 主 及 僱 員 雙 方 同 意 並 簽 署 協 議, 有 薪 年 假 的 休 假 時 間 可 分 開 為 短 於 1 週 的 時 段 年 假 工 資 不 可 以 低 於 全 年 總 工 資 稅 前 的 4% ( 不 包 括 交 通 津 貼 獎 金 旅 行 津 貼 遣 散 費 等 ) 如 果 僱 員 為 同 1 位 僱 主 工 作 不 足 12 個 月, 僱 員 不 能 夠 享 用 有 薪 年 假 ; 但 僱 主 仍 然 需 要 支 付 年 假 工 資, 即 全 年 總 工 資 稅 前 的 4% 有 薪 年 假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以 下 行 業 : 農 場 捕 魚 房 地 產 流 動 推 銷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5
7. 訂 立 協 議 勞 工 法 例 的 原 意 是 訂 立 最 低 的 僱 用 標 準 但 是, 僱 用 標 準 法 案 2000 卻 容 許 僱 主 及 僱 員 在 以 下 的 項 目 訂 立 比 僱 用 標 準 更 低 的 協 議 這 類 協 議 必 須 是 書 面 方 式 ; 口 頭 協 議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工 作 時 數 : 僱 主 及 僱 員 可 以 訂 立 協 議, 由 每 天 工 作 8 小 時 及 每 週 48 小 時 增 至 每 週 60 小 時 如 果 僱 員 提 前 2 週 以 書 面 通 知 僱 主, 可 以 單 方 取 消 協 議 ; 如 果 協 議 是 在 聘 用 時 簽 署 並 得 勞 工 部 的 批 准, 僱 員 不 能 單 方 取 消 協 議 超 時 工 作 的 計 算 : 僱 主 及 僱 員 可 以 訂 立 協 議, 由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改 為 兩 週 或 以 上 的 平 均 工 作 時 間 計 算 協 議 不 能 單 方 取 消, 但 必 須 註 明 有 效 日 期, 最 高 的 期 限 為 2 年, 結 束 後 可 再 訂 立 新 的 協 議 有 薪 年 假 的 休 假 時 間 : 僱 主 及 僱 員 可 以 訂 立 協 議, 有 薪 年 假 的 休 假 時 間 可 以 分 開 為 短 於 1 週 的 時 段, 而 並 非 一 般 的 1 週 書 面 協 議 在 以 下 情 況 將 會 作 廢 : 僱 員 是 被 迫 簽 署 協 議, 而 並 非 自 願 同 意 協 議 上 沒 有 雙 方 的 簽 字 協 議 上 的 條 文 並 不 清 楚 明 確 協 議 上 的 條 文 只 適 用 於 將 來, 不 能 追 溯 已 經 過 去 的 情 況 僱 員 在 簽 署 協 議 時 並 不 清 楚 明 白 條 文 的 內 容 如 果 僱 主 因 為 僱 員 拒 絕 簽 訂 協 議 而 作 出 報 復 ( 如 : 開 除 ), 是 屬 於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行 為 僱 員 可 以 向 勞 工 部 投 訴 如 果 僱 員 因 為 爭 取 應 有 的 勞 工 權 益 而 被 開 除, 勞 工 部 可 以 命 令 僱 主 重 新 聘 用 僱 員 或 賠 償 僱 員 的 損 失 8. 產 假 及 父 母 假 如 果 懷 孕 僱 員 ( 包 括 : 全 職 兼 職 或 合 同 ) 在 預 產 日 期 前 已 經 受 僱 於 同 1 位 僱 主 超 過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6
13 週, 便 可 以 享 用 無 薪 產 假 僱 員 無 須 實 際 工 作 滿 13 週, 只 需 要 是 從 預 產 日 期 前 13 週 已 經 開 始 受 僱 於 同 1 位 僱 主 產 假 最 早 可 以 在 預 產 日 期 前 17 週 開 始 ; 最 遲 是 在 嬰 兒 出 生 日 開 始 僱 員 可 以 選 擇 從 何 日 開 始 休 假, 但 是 必 須 提 前 2 週 書 面 通 知 僱 主 僱 主 可 以 要 求 僱 員 提 供 醫 生 證 明 預 產 日 期 僱 主 不 可 因 為 懷 孕 僱 員 的 健 康 狀 況 或 工 作 上 的 限 制 而 強 迫 僱 員 休 假 產 假 最 高 是 17 週, 僱 員 也 可 以 選 擇 減 短 產 假 產 假 必 須 是 連 續 不 斷, 不 可 以 分 段 享 用 只 有 懷 孕 僱 員 才 可 以 享 用 產 假 懷 孕 僱 員 如 果 在 預 產 日 期 前 的 17 週 內 流 產, 仍 然 可 以 享 用 17 週 的 無 薪 產 假 如 果 在 休 假 期 間 不 幸 流 產, 懷 孕 僱 員 最 高 可 以 休 假 17 週 或 至 流 產 的 6 週 後 新 任 父 母 的 僱 員 可 以 享 用 無 薪 父 母 假 僱 員 必 須 在 嬰 兒 預 產 日 期 前 受 僱 於 同 1 位 僱 主 超 過 13 週 新 任 父 母 的 定 義 是 : 誕 下 新 生 兒 剛 收 養 孩 子 ( 無 論 是 否 完 成 收 養 手 續 ) 與 孩 子 的 父 或 母 有 永 久 的 關 係, 並 打 算 負 起 養 育 孩 子 的 責 任 ( 包 括 同 性 配 偶 ) 在 產 假 結 束 後, 僱 員 一 般 都 會 繼 續 享 用 父 母 假 ; 僱 員 也 可 以 先 復 工, 然 後 在 孩 子 需 要 照 顧 時 才 開 始 享 用 父 母 假 ( 如 : 孩 子 仍 然 留 在 醫 院 ) 其 他 合 資 格 享 用 父 母 假 的 僱 員 必 須 在 孩 子 出 生 後 或 開 始 照 顧 孩 子 的 52 週 內 開 始 享 用 父 母 假 曾 經 享 用 產 假 的 僱 員 可 以 有 35 週 的 父 母 假 ; 沒 有 享 用 產 假 的 僱 員 可 以 有 37 週 僱 員 也 可 以 選 擇 減 短 休 假, 但 是 必 須 提 前 2 週 以 書 面 通 知 僱 主 父 母 假 必 須 連 續 不 斷, 一 旦 開 始 便 不 可 分 段 享 用 產 假 及 父 母 假 都 是 無 薪 假 期 合 資 格 的 僱 員 可 以 向 加 拿 大 人 力 資 源 及 社 會 發 展 部 申 請 就 業 保 險 金 計 劃 的 產 婦 金 或 父 母 金 在 僱 員 休 假 期 間, 僱 主 必 須 繼 續 提 供 原 有 的 公 司 福 利 及 承 認 工 作 的 年 資 當 僱 員 休 假 結 束, 僱 主 必 須 盡 可 能 安 排 僱 員 返 回 原 來 或 相 等 的 職 位, 並 且 支 付 不 低 於 原 來 的 工 資 9. 緊 急 事 故 假 期 安 省 勞 工 法 例 沒 有 病 假 的 條 款 病 假 是 屬 於 個 別 公 司 福 利, 屬 於 公 司 內 部 政 策 但 是, 勞 工 法 例 規 定, 在 超 過 50 位 僱 員 的 公 司, 僱 員 每 年 可 享 用 最 高 10 天 的 無 薪 緊 急 故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7
假 期 緊 急 事 故 是 指 : 自 已 患 病 受 傷 或 有 緊 急 醫 療 情 況 家 人 去 世 患 病 受 傷 有 緊 急 醫 療 情 況 或 有 緊 急 事 故 家 人 包 括 : 同 性 或 異 性 配 偶 ; 自 己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繼 父 繼 母 養 父 養 母 子 女 繼 子 繼 女 養 子 養 女 祖 父 祖 母 繼 祖 父 繼 祖 母 孫 兒 孫 女 繼 孫 兒 繼 孫 女 ; 子 女 的 配 偶 ; 兄 弟 姊 妹 ; 依 靠 僱 員 照 顧 的 親 戚 緊 急 事 故 假 期 毋 須 是 連 續 性 ; 僱 員 可 以 分 開 取 用 如 果 不 足 1 天, 僱 主 也 可 用 1 天 計 算 如 果 需 要 取 用 緊 急 事 故 假 期, 僱 員 必 須 盡 快 通 知 僱 主 僱 主 可 以 要 求 僱 員 提 供 有 關 緊 急 事 故 的 証 明 10. 家 庭 醫 療 假 期 : 安 省 勞 工 規 定, 任 何 雇 員 不 論 全 職, 兼 職, 永 久 或 合 約 雇 員, 行 業 及 其 年 資 都 可 在 每 26 週 內 享 有 8 週 無 薪 家 庭 醫 療 假 期, 以 照 顧 病 危 親 人 親 人 必 須 有 醫 生 證 明 患 重 病 而 有 可 能 在 26 週 內 去 世 親 人 包 括 : 同 性 或 異 性 配 偶 ; 自 己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繼 父 繼 母 養 父 養 母 子 女 繼 子 繼 女 養 子 養 女 祖 父 祖 母 繼 祖 父 母 叔 舅 父 母 ; 姨 及 姨 仗, 姑 及 姑 仗, 孫 兒 孫 女 繼 孫 兒 繼 孫 女 ; 子 女 的 配 偶 ; 兄 弟 姊 妹, 侄, 外 甥 ; 及 任 何 被 僱 員 視 為 最 親 的 人 8 週 家 庭 醫 療 假 期 毋 須 是 連 續 性 休 ; 僱 員 可 以 分 開 取 用 但 是 必 須 在 26 週 期 中 放 完 26 週 期 從 醫 生 證 明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假 期 以 週 計 算 ( 星 期 日 至 星 期 六 ) 即 使 雇 員 休 不 足 整 週, 僱 主 也 可 用 1 週 計 算 8 週 的 家 庭 醫 療 假 期 可 以 與 其 它 家 人 共 用 假 期 結 束 於 親 人 去 世 週,26 週 期 限 結 束 或 8 週 假 期 結 束 合 資 格 的 雇 員 可 以 享 有 最 高 8 週 家 庭 醫 療 假 期 及 10 天 緊 急 事 故 假 期, 同 時 亦 可 能 合 格 領 取 6 週 的 照 顧 病 危 親 人 就 業 保 險 金 11. 解 僱 通 知 期 及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解 僱 是 包 括 以 下 的 情 況 :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8
僱 員 被 開 除 及 停 止 僱 用, 包 括 : 公 司 倒 閉 破 產 等 僱 員 被 迫 離 職 (constructive dismissal), 即 僱 主 單 方 嚴 重 地 更 改 僱 用 條 件, 致 令 僱 員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自 己 辭 職 包 括 : 大 幅 削 減 工 資 更 改 工 作 時 間 地 點 崗 位 責 任 被 迫 離 職 亦 可 能 是 因 為 受 到 僱 主 的 嚴 重 騷 擾 或 欺 壓 迫 使 辭 職 開 除 等 這 是 比 較 複 雜 的 情 況, 僱 員 最 好 向 勞 工 部 或 社 區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查 詢 僱 員 停 工 的 時 間 已 經 超 過 臨 時 停 工 的 期 限 一 般 而 言, 僱 主 毋 須 提 出 解 僱 的 理 由 但 是, 僱 主 不 可 以 因 為 僱 員 查 詢 或 要 求 勞 工 法 例 保 障 而 作 出 解 僱 如 果 僱 員 連 續 為 僱 主 工 作 3 個 月 或 以 上 後 遭 受 解 僱, 僱 主 必 須 提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或 支 付 相 等 的 代 通 知 金 通 知 期 是 以 工 作 年 資 而 定 僱 主 可 以 選 擇 給 予 足 夠 書 面 通 知 期 或 支 付 相 等 代 通 知 金 僱 主 也 可 給 予 部 份 的 書 面 通 知 期 及 支 付 相 等 於 餘 下 時 間 的 代 通 知 金 僱 主 必 須 在 解 僱 後 的 7 天 內 或 下 一 次 發 薪 日 支 付 全 部 的 代 通 知 金 代 通 知 金 的 週 薪 是 指 每 週 的 正 常 工 資, 不 包 括 超 時 工 資 假 期 工 資 公 眾 假 期 工 資 解 僱 通 知 金 遣 散 費 等 如 果 僱 員 每 週 的 工 資 不 固 定 或 以 時 數 計 算, 每 週 工 資 是 按 照 最 後 12 週 的 平 均 而 定 如 果 僱 主 選 擇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必 須 同 時 支 付 有 薪 年 假 工 資, 即 附 加 4% 在 解 僱 通 知 期 間, 僱 主 不 可 以 強 迫 僱 員 休 有 薪 年 假 以 減 低 僱 員 應 有 的 工 資 法 定 的 解 僱 通 知 期 如 下 : 集 體 解 僱 通 知 期 : 工 作 年 資 解 僱 通 知 期 3 個 月 或 以 下 無 通 知 期 3 個 月 至 1 年 1 週 1 年 至 3 年 以 下 2 週 3 年 至 4 年 以 下 3 週 4 年 至 5 年 以 下 4 週 5 年 至 6 年 以 下 5 週 6 年 至 7 年 以 下 6 週 7 年 至 8 年 以 下 7 週 8 年 或 以 上 8 週 如 果 公 司 有 超 過 50 位 的 員 工, 而 在 4 週 內 集 體 永 久 解 僱, 僱 員 可 以 獲 得 更 長 的 通 知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9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這 類 的 通 知 期 是 根 據 被 解 僱 人 數 而 定, 與 年 資 無 關 集 體 解 僱 通 知 期 如 下 : 50 人 至 199 人 : 8 週 200 人 至 499 人 : 12 週 500 人 或 以 上 : 16 週 集 體 解 僱 通 知 期 不 適 用 於 以 下 情 況 : 4 週 內 被 解 僱 人 數 佔 僱 員 總 人 數 10% 以 下 總 人 數 是 指 被 公 司 僱 用 3 個 月 或 以 上 的 總 人 數 解 僱 的 理 由 並 非 由 於 公 司 永 久 地 終 止 部 份 的 業 務 臨 時 停 工 的 期 限 臨 時 停 工 的 期 限 包 括 以 下 3 種 情 況 : 1. 在 20 週 內 停 工 不 超 過 13 週 2. 在 20 週 內 停 工 超 過 13 週 及 在 52 週 內 不 超 過 13 週, 在 此 期 間 : 僱 員 仍 然 繼 續 收 到 相 當 金 額 的 工 資 ; 公 司 仍 然 繼 續 支 付 員 工 福 利 計 劃 的 保 險 金, 如 : 醫 療 福 利, 退 休 金 等 ; 僱 員 在 收 到 公 司 的 工 資 外, 同 時 獲 得 就 業 保 險 金 的 收 入 補 助 金 ; 僱 員 在 收 到 公 司 的 工 資 外, 因 為 有 其 他 工 作 收 入 而 沒 有 獲 得 就 業 保 險 金 的 收 入 補 助 金 ; 僱 主 在 勞 工 部 批 准 的 臨 時 停 工 期 限 內 召 喚 僱 員 復 工 ; 僱 主 與 非 工 會 的 僱 員 訂 立 臨 時 停 工 協 議, 在 期 限 內 召 喚 僱 員 復 工 ; 3. 僱 主 與 有 工 會 的 僱 員 訂 立 更 長 時 間 的 臨 時 停 工 協 議, 在 期 限 內 召 喚 僱 員 復 工 如 果 僱 主 在 臨 時 停 工 期 限 內 沒 有 召 喚 僱 員 復 工, 臨 時 停 工 將 會 被 視 為 永 久 解 僱 僱 主 必 須 按 照 法 定 的 解 僱 通 知 期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解 僱 通 知 期 間 的 福 利 在 解 僱 通 知 期 間, 僱 主 必 須 繼 續 維 持 僱 員 的 福 利, 縱 使 僱 員 已 收 到 代 通 知 金 並 且 停 止 工 作 復 工 的 權 利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10
復 工 的 權 利 是 指 僱 員 在 臨 時 停 工 期 間 被 召 喚 復 工 的 權 利 代 表 僱 員 的 工 會 在 與 僱 主 訂 定 集 體 合 約 時, 一 般 都 會 列 明 這 項 權 利 如 果 享 有 復 工 權 利 的 僱 員 被 臨 時 停 工 超 過 35 週, 並 且 乎 合 得 到 解 僱 通 知 金 及 遣 散 費 的 條 件, 必 須 選 擇 其 一 : 保 留 被 召 喚 復 工 的 權 利, 放 棄 解 僱 通 知 金 及 遣 散 費 接 受 解 僱 通 知 金 及 遣 散 費, 放 棄 被 召 喚 復 工 的 權 利 僱 主 需 要 把 有 關 的 解 僱 通 知 金 及 遣 散 費 交 由 勞 工 部 代 管, 直 至 僱 員 復 工 放 棄 復 工 權 利 或 超 過 復 工 期 限 代 表 僱 員 的 工 會 必 須 與 僱 主 達 成 協 議, 安 排 代 管 有 關 的 解 僱 通 知 金 及 遣 散 費 如 果 不 能 達 成 協 議, 工 會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勞 工 部 及 僱 主, 而 僱 主 需 要 立 刻 把 有 關 解 僱 通 知 金 及 遣 散 費 交 由 勞 工 部 代 管 僱 員 不 能 享 有 解 僱 通 知 的 情 況 這 些 情 況 是 比 較 複 雜 及 具 爭 論 性, 僱 員 最 好 向 勞 工 部 及 社 區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查 詢 在 以 下 情 況, 僱 員 在 被 解 僱 時 不 會 得 到 解 僱 通 知 : 僱 員 有 嚴 重 行 為 不 檢 失 職 不 服 從 上 級 的 工 作 指 示 ; 僱 員 有 權 選 擇 是 否 接 受 僱 主 的 工 作 安 排, 不 會 因 為 拒 絕 接 受 工 作 安 排 而 受 到 懲 罰 ; 僱 員 在 受 聘 時 有 指 定 的 僱 用 期, 或 是 受 聘 完 成 指 定 項 目 的 工 作 但 是, 僱 員 在 以 下 情 況 仍 可 以 獲 得 解 僱 通 知 : - 在 指 定 的 僱 用 期 間 或 未 完 成 指 定 工 作 前 被 解 僱 - 受 僱 的 時 間 已 經 超 過 指 定 的 僱 用 期, 或 在 受 僱 12 個 月 後 指 定 的 工 作 項 目 仍 未 完 成 - 僱 用 期 屆 滿 或 已 經 完 成 指 定 工 作 項 目, 但 僱 員 仍 然 繼 續 被 用 超 過 3 個 月 或 以 上 建 築 業 員 工 的 保 障 是 根 據 行 業 工 會 的 守 則 僱 員 年 屆 退 休 年 齡 而 被 解 僱 ( 如 果 僱 主 容 許 已 屆 退 休 年 齡 的 僱 員 繼 續 工 作, 在 其 後 解 僱 時 僱 主 需 要 給 予 解 僱 通 知 ) 僱 員 拒 絕 接 受 僱 主 的 合 理 工 作 調 動 僱 員 拒 絕 因 為 裁 減 其 他 職 位 後 而 需 要 作 出 連 鎖 按 年 資 的 調 職 安 排 僱 主 要 求 臨 時 停 工 的 僱 員 復 工, 但 僱 員 沒 有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復 工 因 為 罷 工 停 工 或 工 業 行 動 而 導 致 的 解 僱 由 於 無 法 控 制 的 理 由 ( 如 : 火 災 水 災 ), 而 導 致 不 能 夠 繼 續 僱 用 員 工 ( 不 包 括 破 產 或 經 營 失 敗 )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11
12. 遣 散 費 被 永 久 解 僱 的 員 工 必 須 乎 合 以 下 條 件 才 可 以 獲 得 遣 散 費 : 為 僱 主 工 作 5 年 或 以 上, 及 公 司 每 年 在 工 資 方 面 的 開 支 達 250 萬 或 以 上, 或 在 過 去 6 個 月 內 曾 經 解 僱 50 位 或 以 上 的 僱 員 遣 散 費 是 按 照 工 作 的 年 資 而 定 ; 每 1 年 的 工 作 年 資 可 獲 1 週 的 遣 散 費, 最 高 26 週 每 週 工 資 是 指 正 常 工 資, 不 包 括 超 時 工 資 如 果 僱 員 在 收 到 僱 主 的 解 僱 通 知 後 決 定 辭 職, 仍 可 以 獲 得 遣 散 費 僱 員 必 須 是 在 被 解 僱 期 間 提 前 2 週 通 知 僱 主 要 求 勞 工 法 例 保 障 的 途 徑 1. 向 勞 工 部 提 出 申 訴 安 省 勞 工 部 的 僱 用 標 準 辦 事 處 Ministry of Labour, Employment Standards Branch 負 責 處 理 受 法 例 保 障 僱 員 的 申 訴 申 訴 範 圍 只 限 於 受 勞 工 法 例 保 障 的 項 目, 如 : 拖 欠 工 資 要 求 復 工 因 為 行 使 勞 工 法 例 權 益 而 遭 受 解 僱, 致 令 僱 員 要 求 賠 償 等 申 訴 程 序 簡 單, 不 收 任 何 費 用 有 關 表 格 可 向 以 下 安 省 事 務 處 索 取 : ServiceOntario / Publications Ontario,880 Bay St., Toronto, M7A 1N8 ServiceOntario / Government Information Centre,900 Bay St., Toronto, M7A 1N3 ServiceOntario,2680 Keele St., Building A, Downsview, M3M 3E6 或 上 網 址 :http://www.labour.gov.on.ca/english/es/claim/index.html 填 表 僱 員 必 須 在 6 個 月 內 申 請 追 討 被 拖 欠 的 工 資 如 果 拖 欠 工 資 是 連 續 性 的 問 題, 僱 員 可 以 追 討 1 年 內 所 拖 欠 的 工 資 如 果 是 有 關 行 使 勞 工 法 例 權 益 而 遭 受 解 僱, 致 令 僱 員 要 求 賠 償, 僱 員 必 須 在 2 年 內 提 出 申 訴 安 省 勞 工 部 追 討 拖 欠 工 資, 最 高 的 權 力 限 額 是 1 萬 元 在 以 下 2 種 情 況, 勞 工 部 不 會 接 受 申 訴 : 如 果 僱 員 的 工 作 地 點 已 經 成 立 工 會 所 屬 的 工 會 必 須 代 表 僱 員, 按 照 與 僱 主 達 成 的 集 體 協 議 處 理 有 關 申 訴 僱 員 已 經 按 同 一 項 目 開 始 法 律 行 動,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訴 安 省 勞 工 部 處 理 申 訴 的 程 序..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12
申 訴 人 必 須 填 寫 勞 工 部 的 申 訴 表 格 Claim Form, 然 後 郵 寄 或 親 自 交 回 勞 工 部 僱 員 也 可 以 自 己 發 出 掛 號 信 件, 向 僱 主 追 討 拖 久 的 工 資, 但 請 記 住 保 留 副 本 在 收 到 申 訴 的 表 格 後, 勞 工 部 將 會 開 始 調 查 例 如 : 勞 工 部 可 能 會 與 僱 主 及 僱 員 聯 繫, 要 求 進 一 步 的 文 件 或 到 有 關 的 工 作 地 點 進 行 調 查 勞 工 部 職 員 很 可 能 會 安 排 僱 主 及 僱 員 雙 方 出 席 調 查 會 議 Fact Finding Meeting, 以 審 核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證 據 理 由 等 雙 方 都 可 以 帶 同 代 表 或 翻 譯 出 席 會 議 勞 工 部 職 員 在 調 查 會 議 中 可 能 會 立 刻 作 出 裁 決 ; 也 可 能 會 要 求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然 後 才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裁 決 的 結 果 裁 決 是 指 由 勞 工 部 決 定 僱 員 的 申 訴 是 否 成 立, 僱 主 是 否 需 要 按 照 勞 工 法 例 支 付 僱 員 的 工 資 通 知 期 等 雙 方 都 可 以 在 30 天 內 對 裁 決 的 結 果 提 出 上 訴 2. 向 法 庭 追 討 僱 員 權 益 的 途 徑 除 向 勞 工 部 申 訴 以 外, 僱 員 也 可 以 選 擇 向 民 事 法 庭 提 出 訴 訟 民 事 訴 訟 的 範 圍 比 較 廣 泛, 可 以 處 理 勞 工 部 權 力 範 圍 外 的 情 況, 如 : 工 作 年 資 較 長 的 僱 員 因 為 被 無 理 解 僱 而 要 求 賠 償 如 果 追 討 金 額 是 1 萬 元 以 下, 僱 員 可 以 向 小 額 錢 債 法 庭 提 出 訴 訟 訴 訟 人 必 須 填 寫 由 法 庭 提 供 的 訴 訟 表 格, 說 明 申 訴 的 項 目 理 由 及 涉 及 的 款 項, 並 且 繳 交 訴 訟 手 續 費 在 訴 訟 得 到 判 決 後, 勝 方 可 以 向 敗 方 討 回 所 繳 交 的 手 續 費 一 般 來 說, 小 額 錢 債 法 庭 的 訴 訟 不 需 要 律 師 的 代 表 申 訴 人 必 須 自 己 處 理 法 庭 程 序, 準 備 出 席 聆 訊 的 一 切 理 據 和 證 明, 以 及 為 自 己 辯 護 最 後 由 法 官 作 出 裁 判 雙 方 都 可 以 帶 同 代 表 或 翻 譯 出 席 聆 訊 如 果 追 討 的 金 額 超 過 1 萬 元, 僱 員 必 須 向 安 省 高 等 法 庭 提 出 訴 訟 這 訴 訟 程 序 頗 為 複 雜, 僱 員 應 該 聘 請 律 師 代 為 處 理 勞 工 部 執 行 法 例 的 權 力 安 省 勞 工 部 的 職 責 是 執 行 勞 工 法 例 如 果 勞 工 部 接 到 申 訴, 在 調 查 後 裁 決 僱 主 是 違 反 法 例, 僱 主 必 須 按 照 裁 決 的 指 示 : 支 付 欠 薪 糾 正 公 司 的 錯 誤 運 作 等 如 果 僱 主 沒 有 按 照 裁 決 的 指 示, 勞 工 部 可 以 向 僱 主 發 出 法 令 :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13
1. 支 付 工 資 令 Order to Pay Wages 如 果 僱 主 沒 有 按 照 裁 決 支 付 拖 欠 的 工 資, 勞 工 部 可 以 向 僱 主 發 出 支 付 工 資 令, 迫 使 僱 主 支 付 拖 欠 的 工 資, 並 且 附 加 $100 或 欠 薪 總 額 的 10% ( 兩 者 中 之 高 者 ) 2. 遵 從 令 Compliance Order 如 果 裁 決 是 有 關 僱 主 在 僱 員 連 續 工 作 5 小 時 後, 沒 有 安 排 30 分 鐘 的 無 薪 膳 食 時 間, 勞 工 部 可 以 向 僱 主 發 出 遵 從 令, 指 令 僱 主 必 須 遵 從 法 例 的 要 求 3. 罰 款 令 Notice of Contravention 勞 工 部 也 可 以 向 違 例 的 僱 主 發 出 罰 款 令 如 果 僱 主 沒 有 妥 善 保 留 僱 員 工 作 的 記 錄, 或 沒 有 在 工 作 場 所 張 貼 勞 工 法 例 的 告 示, 罰 款 如 下 : 第 1 次 違 法 罰 款 $250 3 年 內 第 2 次 違 法 罰 款 $500 3 年 內 第 3 次 違 法 罰 款 $1,000 如 果 僱 主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其 他 條 款, 罰 款 如 下 : 第 1 次 違 法 罰 款 $250 受 影 響 僱 員 人 數 3 年 內 第 2 次 違 法 罰 款 $500 受 影 響 僱 員 人 數 3 年 內 第 3 次 違 法 罰 款 $1,000 受 影 響 僱 員 人 數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僱 主 收 到 勞 工 部 的 法 令, 指 示 必 須 為 5 位 僱 員 安 排 30 分 鐘 的 膳 食 時 間, 卻 在 6 週 後 仍 未 遵 從, 勞 工 部 便 可 以 發 出 違 反 法 例 罰 款 令 $250 5 = $1,250, 並 且 警 告 僱 主 違 反 法 例 可 能 會 導 致 更 高 的 罰 款 或 受 到 檢 控 4. 賠 償 損 失 令 及 或 復 職 令 Order to Compensate and/or Reinstate 如 果 違 反 的 法 例 是 有 關 : 產 假 父 母 假 或 緊 急 事 故 假 期 僱 員 拒 絕 接 受 測 謊 驗 證 零 售 業 僱 員 拒 絕 在 星 期 天 工 作 僱 員 因 為 行 使 勞 工 保 障 而 遭 受 報 復 勞 工 部 可 以 向 僱 主 發 出 賠 償 損 失 令 復 職 令 或 兩 者 兼 併 賠 償 金 額 將 會 視 乎 勞 工 部 裁 判, 不 會 受 到 1 萬 元 限 額 的 限 制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14
華 人 社 區 服 務 中 心 及 勞 工 部 地 址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服 務 華 人 及 東 南 亞 社 區 Metro Toronto Chinese & Southeast Asian Legal Clinic 180 Dundas Street West, Suite 1701, Toronto, Ontario M5G 1Z8 416-971-9674 華 人 諮 詢 服 務 處 Centre for Information & Community Services of Ontario 3852 Finch Avenue East, Suite 310 協 群 社 區 服 務 中 心 SEAS Centre 603 Whiteside Place,Toronto, Ontario,M5A 1Y7 416-362-1375 活 賢 社 區 中 心 WoodGreen Community Services 815 Danforth Avenue, Ste 202, Toronto, Ontario M4J 1L2 416-462-3110 嘉 蘭 中 心 University Settlement Recreation Centre 23 Grange Road,Toronto, Ontario M5T 1C3 416-598-3444 這 個 資 料 內 容 只 提 供 一 些 普 通 常 識 每 情 況 都 不 同, 法 律 亦 會 改 變 若 你 有 法 律 問 題, 請 連 絡 律 師 或 區 內 的 法 律 社 區 中 心 查 詢 October 2006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 Simplified Chines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