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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关 工 会 工 作 暂 行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机 关 工 会 工 作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机 关 工 会 作 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机 关 工 会 是 指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各 民 主 党 派 和 工 商 联 的 机 关, 以 及 使 用 国 家 行 政 编 制 的 人 民 团 体 和 群 众 团 体 机 关 等 依 法 建 立 的 工 会 组 织 第 三 条 机 关 工 会 必 须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在 同 级 机 关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依 照 法 律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独 立 自 主 地 开 展 工 作,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第 四 条 机 关 工 会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坚 持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在 思 想 上 政 治 上 行 动 上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坚 定 不 移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工 会 发 展 道 路, 认 真 履 行 工 会 各 项 社 会 职 能, 团 结 动 员 机 关 职 工 为 完 成 机 关 各 项 任 务 作 贡 献, 在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的 历 史 进 程 2

中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第 五 条 机 关 工 会 坚 持 以 改 革 创 新 精 神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坚 持 群 众 化 民 主 化 制 度 化,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保 持 同 职 工 的 密 切 联 系, 依 靠 职 工 开 展 工 作, 把 机 关 工 会 组 织 建 设 成 职 工 群 众 信 赖 的 职 工 之 家, 把 工 会 干 部 锤 炼 成 听 党 话 跟 党 走 职 工 群 众 信 赖 的 娘 家 人 第 二 章 组 织 建 设 第 六 条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有 会 员 二 十 五 人 以 上 的, 应 当 建 立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 不 足 二 十 五 人 的, 可 以 单 独 建 立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也 可 以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的 会 员 联 合 建 立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也 可 以 选 举 工 会 主 席 一 人, 主 持 工 会 工 作 机 关 内 设 部 门 及 机 构, 可 以 建 立 机 关 工 会 分 会 或 者 工 会 小 组 会 员 人 数 较 多 的 工 会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相 应 的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承 担 工 会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工 作 第 七 条 机 关 工 会 组 织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建 立 工 会 委 员 会 由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选 举 结 果 报 上 一 级 工 会 批 准 机 关 工 会 接 受 同 级 机 关 党 组 织 和 上 级 工 会 双 重 领 导, 以 同 级 机 关 党 组 织 领 导 为 主 3

第 八 条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三 至 五 年, 具 体 任 期 由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定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期 换 届 因 故 提 前 或 者 延 期 换 届 的, 应 当 报 上 一 级 工 会 批 准 任 期 届 满 未 换 届 的, 上 级 工 会 有 权 督 促 其 限 期 进 行 换 届 第 九 条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具 备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取 得 工 会 法 人 资 格, 工 会 主 席 或 者 主 持 工 作 的 副 主 席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十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 地 ) 和 自 治 州 ( 盟 ), 县 ( 区 旗 )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所 属 机 关, 经 同 级 地 方 工 会 或 者 其 派 出 机 关 批 准, 成 立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或 者 联 合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 地 ) 和 自 治 州 ( 盟 ), 县 ( 区 旗 )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经 同 级 地 方 工 会 批 准, 可 以 成 立 地 方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也 可 以 设 立 地 方 机 关 工 会 工 作 委 员 会, 领 导 本 级 各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或 者 联 合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地 方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或 者 地 方 机 关 工 会 工 作 委 员 会 以 同 级 地 方 直 属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委 员 会 领 导 为 主, 同 时 接 受 地 方 工 会 的 领 导 第 十 一 条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的 建 立, 由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批 准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工 4

会 联 合 会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以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工 作 委 员 会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委 员 会 领 导 为 主, 同 时 接 受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的 领 导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委 各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经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或 者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批 准, 成 立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第 三 章 工 作 职 责 第 十 二 条 机 关 工 会 的 职 责 是 : ( 一 ) 加 强 对 职 工 进 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教 育, 深 入 开 展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要 求 教 育,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不 断 提 高 机 关 职 工 政 治 理 论 思 想 道 德 科 学 文 化 和 业 务 素 质 水 平 ( 二 ) 动 员 组 织 职 工 围 绕 机 关 中 心 工 作, 开 展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做 好 先 进 工 作 者 的 评 选 表 彰 培 养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 三 ) 加 强 和 改 进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注 重 人 文 关 怀 和 心 理 疏 导, 开 展 群 众 性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丰 富 职 工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推 动 机 关 文 化 建 设 ( 四 ) 配 合 党 政 机 关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维 护 机 关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协 助 党 政 机 关 解 决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问 题 做 好 困 难 职 工 帮 扶 工 作, 组 织 5

职 工 参 加 疗 养 休 养 及 健 康 体 检, 努 力 为 职 工 办 实 事 做 好 事 解 难 事, 促 进 和 谐 机 关 建 设 ( 五 )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反 映 机 关 职 工 意 见 和 建 议, 参 与 机 关 内 部 事 务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促 进 机 关 内 部 事 务 公 开, 保 障 职 工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表 达 权 监 督 权, 推 进 机 关 廉 政 建 设 ( 六 ) 加 强 工 会 组 织 建 设, 健 全 工 会 民 主 制 度, 做 好 会 员 的 发 展 接 收 教 育 和 会 籍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对 专 ( 兼 ) 职 工 会 干 部 和 工 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深 入 开 展 建 设 职 工 之 家 活 动 ( 七 ) 依 法 收 好 管 好 用 好 工 会 经 费, 管 理 好 工 会 资 产 第 四 章 组 织 制 度 第 十 三 条 机 关 工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经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或 者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会 员 提 议, 可 以 临 时 召 开 会 议 会 员 在 一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会 员 大 会 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传 达 党 组 织 上 级 工 会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 审 议 和 批 准 工 会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 审 议 和 批 准 工 会 委 员 会 的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报 告 和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选 举 工 会 委 员 会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 讨 论 决 定 工 会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 ; 公 开 工 会 内 部 事 务 ; 民 主 评 议 监 督 6

工 会 工 作 和 工 会 领 导 人 相 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实 行 常 任 制, 任 期 与 工 会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条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主 持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向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会 员 监 督 第 十 五 条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负 责 贯 彻 党 组 织 和 上 级 工 会 工 作 部 署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 向 党 组 织 和 上 级 工 会 请 示 报 告 有 关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重 要 事 宜 ; 研 究 制 定 工 会 工 作 计 划 和 重 大 活 动 方 案, 提 出 工 作 报 告 ; 编 制 和 执 行 工 会 经 费 预 算, 编 报 工 会 经 费 决 算, 审 批 重 大 支 出 项 目 ; 讨 论 和 决 定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向 同 级 机 关 党 组 织 请 示 汇 报 以 下 事 项 : 贯 彻 上 级 党 组 织 对 工 会 工 作 重 要 指 示 和 上 级 工 会 重 要 工 作 部 署 的 意 见 ;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方 案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工 作 安 排 重 要 活 动 及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的 推 荐 人 选 ;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思 想 工 作 和 生 活 情 况 ; 推 荐 表 彰 先 进 等 事 项 第 五 章 干 部 队 伍 第 十 七 条 机 关 工 会 应 当 根 据 职 工 人 数 相 应 配 备 专 ( 兼 ) 职 工 会 干 部 职 工 人 数 较 多 的, 可 以 配 备 专 职 工 会 7

主 席 第 十 八 条 机 关 工 会 设 专 职 主 席 的, 一 般 按 同 级 机 关 党 组 织 副 职 领 导 干 部 配 备 ; 设 专 职 副 主 席 的, 一 般 按 相 应 职 级 的 干 部 配 备 机 关 工 会 主 席 是 党 员 的, 应 当 具 备 提 名 作 为 同 级 机 关 党 组 织 常 委 委 员 候 选 人 的 条 件 第 十 九 条 机 关 工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和 委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工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因 工 作 需 要 调 动 时, 应 当 征 得 本 级 工 会 委 员 会 和 上 一 级 工 会 的 同 意 工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缺 额 时, 应 当 及 时 补 选, 空 缺 时 间 不 超 过 半 年 第 六 章 工 会 经 费 和 资 产 第 二 十 条 工 会 会 员 按 规 定 标 准 按 月 缴 纳 会 费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机 关, 按 每 月 全 部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向 机 关 工 会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 由 财 政 统 一 划 拨 经 费 的, 工 会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按 财 政 统 一 划 拨 方 式 执 行 机 关 工 会 可 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有 关 规 定, 向 机 关 单 位 申 请 经 费 补 助, 以 弥 补 工 会 经 费 不 足 上 级 工 会 有 权 对 下 级 工 会 所 在 机 关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或 者 拒 不 拨 缴 工 会 经 费 的 单 位,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8

第 二 十 一 条 具 备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的 机 关 工 会 可 以 设 立 独 立 经 费 账 户 费 用 支 出 实 行 工 会 主 席 签 批 制 度 工 会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为 职 工 服 务 和 工 会 活 动 机 关 工 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收 缴 上 解 工 会 经 费, 依 法 独 立 管 理 和 使 用 工 会 经 费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侵 占 工 会 经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机 关 工 会 应 当 根 据 经 费 独 立 原 则 建 立 预 算 决 算 和 经 费 审 查 制 度, 坚 持 量 入 为 出 厉 行 节 约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工 会 经 费 的 收 支 情 况 应 当 由 同 级 工 会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并 定 期 向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采 取 一 定 方 式 公 开, 接 受 会 员 监 督 工 会 经 费 的 审 查 工 作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工 会 经 费 审 查 制 度 进 行 工 会 主 席 任 期 届 满 或 者 任 期 内 离 任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机 关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为 工 会 办 公 和 开 展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设 施 和 活 动 场 所 等 物 质 条 件 工 会 经 费 资 产 和 国 家 拨 给 工 会 的 不 动 产 及 拨 付 资 金 形 成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挪 用 和 任 意 调 拨 ; 未 经 批 准, 工 会 所 属 的 为 职 工 服 务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其 隶 属 关 系 和 产 权 关 系 不 得 改 变 9

第 七 章 工 会 经 费 审 查 审 计 第 二 十 四 条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在 选 举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的 同 时, 选 举 产 生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会 员 人 数 较 少 的, 可 以 选 举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一 人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主 任 按 同 级 工 会 副 职 级 配 备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或 者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的 选 举 结 果, 与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的 选 举 结 果 同 时 报 上 一 级 工 会 批 准 第 二 十 五 条 机 关 工 会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任 期 与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相 同, 向 同 级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 在 会 员 大 会 或 者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向 同 级 工 会 委 员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机 关 工 会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审 计 同 级 工 会 组 织 的 经 费 收 支 资 产 管 理 等 全 部 经 济 活 动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对 审 查 审 计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有 权 向 同 级 工 会 委 员 会 和 上 一 级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机 关 工 会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接 受 上 级 工 会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第 八 章 女 职 工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机 关 工 会 有 女 会 员 十 人 以 上 的 建 立 女 职 工 10

委 员 会, 不 足 十 人 的 设 女 职 工 委 员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由 同 级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提 名, 在 充 分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组 成 或 者 选 举 产 生,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与 工 会 委 员 会 同 时 建 立, 在 同 级 工 会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接 受 上 级 工 会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指 导, 任 期 与 同 级 工 会 委 员 会 相 同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机 关 工 会 女 主 席 或 者 女 副 主 席 担 任, 也 可 以 经 民 主 协 商, 按 照 同 级 工 会 副 主 席 相 应 条 件 配 备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主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机 关 工 会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的 任 务 是 : 依 法 维 护 女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特 殊 利 益 ; 组 织 开 展 女 职 工 岗 位 建 功 活 动 ; 开 展 教 育 培 训, 全 面 提 高 女 职 工 的 思 想 道 德 科 学 文 化 业 务 技 能 和 健 康 素 质 ; 关 心 女 职 工 成 长 进 步, 积 极 发 现 培 养 推 荐 女 性 人 才 第 二 十 九 条 机 关 工 会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定 期 研 究 涉 及 女 职 工 的 有 关 问 题, 向 机 关 工 会 委 员 会 和 上 级 工 会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报 告 工 作 机 关 工 会 应 当 支 持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根 据 女 职 工 的 特 点 开 展 工 作,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活 动 场 地 和 经 费 第 三 十 条 机 关 工 会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通 过 县 以 上 地 方 工 会 接 受 妇 联 的 业 务 指 导 11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适 用 本 条 例 机 关 直 属 企 业 和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会, 依 照 企 业 工 会 工 作 条 例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总 工 会,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可 以 依 据 本 条 例,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由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抄 送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工 会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办 公 厅 2015 年 7 月 2 日 印 发 12